行政强制执行拍卖法律问题的探索-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2-07-07 10:16:17

行政强制执行拍卖法律问题的探索

摘要:强制执行拍卖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在拍卖的过程中,会借助商业化模式来展开运作,以此来有效解决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帮助案件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拍卖制度的特点,决定了这种模式具备非常强的公平性和公开性,尽管在我国强制执行拍卖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在具体法律法规和应用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且伴随着当前行为主题关系的日益复杂,强制执行拍卖活动在开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对强制拍卖制度开展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策略,以此来促进强制拍卖制度的全面推行。

关键词:法院;强制执行;拍卖问题;探讨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民事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由于当前案件普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导致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成为解决相关问题的主要途径,但此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也面临着执行人故意躲避和转移财产等问题,导致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工作无法取得理想效果,这就需要在目前不断加大对当前强制执行拍卖制度现状的分析,了解相关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一、当前我国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开展流程

强制拍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按照规范的流程来开展相关活动,结合目前法律法规和具体实践经验,法院强制拍卖一般按照以下流程来开展:

(一)法院裁定

在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过程中,法院裁定是拍卖活动有效开展的前提,只有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定,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才会做出强制执行拍卖的裁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只有获得了法院的裁定,才能以此为依据来启动拍卖程序[1]。

(二)准备工作

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工作开展过程中,获得法院裁定之后,会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资产评估、拍卖机构参与到相关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对其价值进行科学界定。对于标的物价较低的,一般按照市场价作为最低价,对于标的价值较高的房产、车辆等,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三)确定拍卖日期和地点并公告

为稳步推进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工作的开展,在准备工作就绪之后会公告明确拍卖日期和地点,此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拖延。要围绕最大限度促进拍卖活动取得成功的目标,来做好时间和地点的确定,以便促成拍卖交易的达成。在过程中还要提前对拍卖对象、拍卖内容和数量等进行全面公示,以此来促进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拍卖的具体实施

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之下,按照拍卖规则公平公正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要尽量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将标的物按照最大价值有效拍卖。

(五)拍卖成交

在拍卖竞价流程结束之后,根据拍卖的相关原则,由最高出价人获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要及时交付相关款项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在拍卖和交接过程中还要形成笔录,由相关参与人员签字确认,便于后期查阅[2]。

二、目前我国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尽管强制拍卖制度的全面推行对于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出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法院强制拍卖活动在开展过程中依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强制执行拍卖活动的有效开展产生了不利影响,需要认真做好分析:

(一)无益拍卖问题

在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拍卖活动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于拍卖之后无法产生实际效益的拍卖活动,要坚决杜绝,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不断提高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活动的效率和有效性。一般来说,在决定拍卖之前需要认真进行计算,如果在缺乏优先受偿权拍卖人的前提下,拍卖所得价款减去强制执行费和排位靠前债权人债权之后,没有剩余金额或者金额为负数时,强制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这种背景之下开展强制拍卖活动就失去意义,这种拍卖活动就属于无益拍卖,也会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九条也充分考虑了无益拍卖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坚持要求实施拍卖,法院也会实施拍卖活动。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需要对保留价进行重新核算,要确保拍卖执行之后,扣除执行费和顺位在前的债权人相关费用之后仍有剩余,在此前提下才能实施拍卖活动。如果按照新的价格依然出现流拍,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执行人依然要求拍卖,就必须要承担相关费用。尽管现行法律给予了申请执行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做好应对,规避无益拍卖问题的发生。

(二)拍卖限度与合并拍卖的操作细则问题

《拍卖规定》中对拍卖限度与合并拍卖操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的第十七、十八条详细介绍了相关问题。根据其具体规定,如果在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可供拍卖的标的物在一项之上,如果将其中的部分标的物拍卖足以偿还债务,就不需要对全部标的物进行拍卖,只有被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拍卖活动。正是基于这一要求,法院在实施拍卖活动的过程中,评估费用一般不能超过评估金额的0.6%,同时也要将拍卖成本控制在5%以内,还要充分考虑保管费等成本问题。在这种背景之下,有线拍卖就具有非常强的必要性,要尽量确保拍卖标的物的价值与债权价值、拍卖成本大致相当。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可行性导致很难精准地作出评价并实施拍卖活动。同时,也面临着单独拍卖其中一项标的物,会导致全部标的物无法发挥出理想价值,这在生产性企业的生产线或专用设备拍卖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具体在拍卖过程中,应该如何才能促使标的物价值和当事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这也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3]。

(三)利用制度漏洞问题

目前在强制拍卖过程中,还存在着利用国家三次拍卖的相关规则互相串通、利用漏洞来谋取利益的问题,这在目前的不动产拍卖实践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以上海某拍卖公司拍卖的一处房产为例,该地区房产市场价最高在20000元/m2,但在第一轮拍卖时,起拍价格只有15000元/m2,因为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第二轮价格调整为13000元/m2,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竞拍成功,这就充分说明目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漏洞,而且还存在着竞拍者互相串通的问题。由此可能导致流拍等问题,也会严重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以物抵债的制度应用问题

在法院强制执行活动开展过程中,如果拍卖活动出现流拍无法将货物变现,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也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方法,但这种抵债方法在应用过程中有着很多条件,只有拍卖活动出现流拍或者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此项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制度没有放开、当事人无法自主选择的问题,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以物抵债,法律应予以支持,这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

三、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法律问题的解决策略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拍卖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目前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为更有效解决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建议法院从以下角度展开探析,提升拍卖的有效性。

(一)不断完善制度设计

在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无益拍卖是拍卖活动遇到的最大问题,这一问题是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近年来国家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但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委托拍卖依然是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方式。由于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佣金,这使得市面上大量拍卖公司都开始积极展开对法院的公关,导致在强制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着权力寻租的空间。正是由于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了《拍卖规定》,以此来规范相关工作的开展。尽管通过制度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但依然面临着执行成本过高和收益无法得到保证等问题。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建议不断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法院拍卖。此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建议法院建立专门负责强制执行拍卖的机构,安排专业的法律人员参与到拍卖活动中,以此来凸显法律的公正性,避免拍卖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等问题。由于法院组建了自己的拍卖机构之后,在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不需要支付相关佣金,而且也能减少大量时间。因为相关工作是由法院组建的机构来开展,因此不需要法院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在拍卖活动开展的全程当事人都能亲身参与其中,并做好对法院的监督,这对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取得理想效果,同时也能最大限度降低拍卖成本。这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建议从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不断规范并积极展开试点,以此来积累经验。同时,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可以积极参考我国香港地区的公物拍卖制度,借助制度设计来不断提升拍卖活动的有效性,使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4]。

(二)妥善解决拍卖限度与合并拍卖问题

在实际的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拍卖限度与合并拍卖问题如何规范,也是一直困扰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问题。为使这一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建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物价值进行鉴定,同时也要对标的物进行分类,对于拆散拍卖无法实现最大价值的,要尽量避免。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确保每一件标的物在具体的拍卖实践中价值都能得到保证。这一点很重要,建议法院认真做好研究,不断加大对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力度,促使每一名法律工作者都能充分了解被执行标的物的真实价值和具体性能。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做好拍卖工作。此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还需要特别注意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拍卖标的物的过程中不能超过债务数额进行拍卖,这项工作必须要合规合法进行。对于因为不能分割而出现的合并拍卖问题,要征得债务人同意,在此基础上才能提升强制执行拍卖的有效性。

(三)对拍卖竞价机制进行调整

目前在拍卖工作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参与竞拍者利用制度漏洞实施竞拍活动的问题,尽管这并不违法,但对于竞拍标的物实现最大价值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在目前,迫切需要对当前的定价机制进行调整,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法院公开拍卖的做法,目前各级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都展开了深度合作,充分利用阿里巴巴的交易平台实施在线拍卖,利用这种方法将拍卖信息推送到更多目标群体手中。同时,在这种机制之下由于参与竞拍的主体彼此之间并没有联系,对于拍卖标的物以实际价值出售,以及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都能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同时,考虑到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恶意竞争和串通舞弊等行为。为了规避相关问题的发生,建议学习日本等国的做法,通过投标的方式来实施竞标,尽管这种操作方法操作起来流程复杂,但是由于投标过程中,竞争对手之间并不会了解对方的投标价格,这有助于标的物以较高的价值拍卖,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保护。

(四)对不动产拍卖进行规范

不动产作为重要的资产,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其具备不可移动性,往往成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标的物。不动产的拍卖在目前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为了使不动产拍卖能够得到规范开展,需要在拍卖过程中特别注意梳理不动产上附着利益群体关系,只有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背景下才能做出有效应对。例如在具体执行实践中,就存在着没有查清被执行土地上住户是否领取安置补偿款的前提下就开展拍卖活动,这会给后期交接工作的开展带来巨大隐患,这个问题是法院在开展强制拍卖活动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在相关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必须要提前收取保证金,只有收取保证金并明确保证金,只能用于拍卖成交后充当价款。且保证金数额不能低于不动产市场价值的5%,对于没有成功竞拍的参与者,应在三日内退还所交保证金,利用这种方法最大限度排除恶意竞价者。同时,如果出现成功竞价者无法交付交款的问题,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以此来最大限度规避恶意竞拍事件的发生[5]。

四、结束语

目前法院在拍卖活动开展过程中,强制执行相关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制度设计不完善、恶意竞拍等问题都严重制约了强制执行拍卖活动的开展;且受现行法律规定的制约,以物抵债等活动都无法实现高效开展,结合这一问题,需要法院在强制执行活动开展过程中,积极做好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法院直接实施拍卖的工作模式,以此来不断总结经验。同时,也要对现行拍卖竞价机制进行优化,可以充分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公务拍卖以及日本的竞标模式,借助制度和方法的不断创新来提升强制执行拍卖活动开展的有效性。

作者:李杨 单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