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违规行为探讨-欧洲杯买球平台

上传:chqux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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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违规行为探讨

摘要:随着第三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日益勃兴。但由于市场缺乏一定的规范性,监管力度尚且不足,导致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违规行为屡见不鲜,相关部门要依据现实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借助现代化、数字化的创新管理模式,进一步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创新治理。

关键词:文化;旅游;经济;违规行为;创新治理

一、引言

文化与旅游是重要的幸福产业,文化与旅游消费则是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重要需求。随着文化与旅游产业的市场融合,越来越多高质量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景区、文旅综合体被打造出来,备受人民群众的青睐,成为节假日出游的观光游览目的地。但令人深思的是,随着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的高速发展,诸多潜在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其经济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的整体形象。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也相继对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违规行为进行了大力整改,肃清行业乱象,为文化与旅游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发展分类与关系

(一)文化产业的基本分类与关系

文化这一词汇所涵盖的内容较为宽泛,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生活形态、人们的精神思想面貌、特殊的地域属性等都是文化的基本范围。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新兴产业逐渐崛起,并且作为特殊的文化形态与经济范畴被社会所认可。随着文化领域快速发展,文化产业也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助推,其发展分类逐渐变得明确,大致被区分为文化核心领域和文化相关领域两大分类。文化核心领域主要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制作、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而文化相关领域可以概括为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经济领域。总体而言,文化产业的分类已经清晰地诠释出文化所具备的商业属性和基本特征,从文化产业的诸多分类可以看出,文化领域的经济形态具有多样性、惠民性、教育性等特点。

(二)旅游产业的基本分类与特点

旅游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是融合多产业的集合体,包括游客出游过程中“食、住、行、游、购、娱”六大基本要素。旅游产业具有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行业服务属性,具有极强的资源整合性,为游客提供所需要的综合服务,并且遵循旅游行业的市场规范和规章制度,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旅游行业经济违规行为,要针对具体的市场要求和行为准则,予以严肃处理,才能规范市场秩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旅游服务。旅游产业分为旅游业与旅游相关产业两大类,其中旅游业包括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游览、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而旅游相关产业的内容则包括旅游辅导服务、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旅游产业具有很强的行业关联性、辐射性以及产业带动性,因此,旅游经济具有其本身的复杂性特点。

(三)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的相互关系

文化与旅游业进行了高度的产业融合,将两个领域的资源进行优势重组,形成产业的升级,打造出现代新兴文化旅游产业经济业态。一方面,从文化与旅游的经济属性入手,提升二者之间的有效融合性,使得旅游市场的产品形式更加多样化、品质化。另一方面,从文化与旅游的商业属性入手,推动第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更提升了“文旅”经济行为的市场兼容性;另外,由于旅游市场经济融合了文化的内容元素,使得“文旅”相同的经济行为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也起到了强有力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特殊的行业特征,“文旅”领域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从业者自身综合素养较低、行业监管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体系、后期市场监督执行力度不足等,这些问题导致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违规行为极为普遍,对该领域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文化与旅游领域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化与旅游是共生、共建、共享的关系网络,其融合可以带动社会其他相关经济业态全面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的发展程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缩影,也是判断人们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要依据之一。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违规行为的治理管理能力,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推动第三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三、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违规行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文化与旅游属于人员密集型第三产业,需要众多从业人员对游客进行服务,因其大多数服务内容较为基础,技术含量不高,国家并未对所有从业人员设置考核和准入机制,如旅游景区服务人员、食宿服务人员等,均无需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准入,导致其从业人员门槛较低;同时,后期市场也缺乏相应的监管体制对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导致各种低端、劣质服务充斥文化与旅游市场,为市场的良性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大数据数字化监管系统欠缺

当前,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处于高速运转的大数据信息时代,大数据信息技术已经深入应用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包括文化与旅游领域的经济活动中。据了解,当前文化与旅游行业的信息化应用已经非常普遍,交通出游、酒店住宿、餐饮、景区门票、旅游文化演出等消费项目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提前预订,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出游需求。但是,从文化与旅游行业的市场监管层面来看,大数据数字化的监管体系构建缺乏一定的完善性,文化与旅游经济违规行为的监管并未形成全国性的联网大数据体系,甚至很多地区连当地网络都未曾对存在失信、违规的旅游从业人员和商家进行监管、惩处、公示,同时也没有统计相应的数据资料,导致这部分存在经济行为违规的人员和商家依旧在市场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缺乏监管,他们的违规行为变得更加肆无忌惮,成为各地区文化与旅游市场发展的潜在隐患。

(三)地方旅游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同合作

由于文化与旅游市场乱象丛生,很多文化与旅游经济违规行为被游客通过网络、电话投诉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检举,异地投诉更为普遍。近几年互联网新媒体平台高速发展,信息传播打破地域的局限,受害游客开始通过新媒体对旅游从业人员、景区景点商家、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经济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一经互联网传播发酵,则会对当地旅游市场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给予地方旅游监管部门压力,促使其不断加强旅游经济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但是,旅游活动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跨地区的旅游服务则需各地方旅游监管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共同治理。但同样的文化与旅游经济违规行为,各个省份和地方之间的旅游监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大为不同,监管的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性,如此则会阻碍经济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管,导致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

四、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违规行为治理之创新

(一)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监管力度

文化与旅游领域的经济违规行为通常来自不同的主体,其中,部分经济违规行为来自旅游从业人员,包括导游人员、景区酒店与商家从业人员、景区其他相关的工作人员等。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缺乏严格的规定,虽然导游要求持证上岗,要求具有相关的导游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导游活动,但其他岗位的从业人员则缺少准入门槛,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行为监管力度不足,如导游在带团期间所发生的违规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管,虽然目前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旅行社和地方旅游局会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但是由于文化与旅游经济违规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部分导游依然铤而走险继续从事违规的导游活动,形成一股收受回扣、敲诈勒索的恶劣风气。另外,景区内经营的商家,也存在许多虚假宣传、恶意引导消费的违规行为,一直未被完全取缔,成为旅游市场的顽疾。例如:某古城景区每年都陆续曝光多起商家和导游共同诱骗游客消费,分取高额回扣的恶性违规行为,2020年,某旅游景区酒店工作人员就通过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披露民宿老板和商家串通,通过提前获取游客个人信息,诱导消费翡翠、银器、普洱茶等高价旅游产品,民宿老板收取高额回扣。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旅游从业人员不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商家要构建全国行业信誉服务标准分,若达不到行业规定的分数,予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加入导游、商家全国从业人员信誉查询大数据中心,加大监管力度。

(二)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监管系统优化创新

在文化与旅游经济违规行为创新治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现代互联网科学技术,利用大数据对各地区旅游违规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第一,构建全国导游人员违规行为大数据查询中心,对有不良记录,存在违规行为的导游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保留不良违规记录,只有通过严格的考核,才能保留从业资格证。第二,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全国各个景区范围内的酒店商家、餐饮商家、其他工艺品销售商家,存在诱导消费、贩卖游客个人信息、收取高额回扣的经济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记录,予以全国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建立商家旅游违规行为数据档案,永久保留商家和从业人员个人违规行为记录,同时进行严格的经济处罚。第三,将旅游过程中,游客出现违规行为的记录,上传到全国大数据通报批评中心。

(三)地方旅游监管部门之间形成协同合作创新模式

文化与旅游领域经济违规行为需要各地区旅游监管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创新治理模式,形成统一监督管理合作体系。第一,统一导游人员培训考核的标准及要求,长久以来,由于导游从业资格证书授予地区的不同,培训和考核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导致不同地区导游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具有差异,但不同地区授予的导游证书却可以全国范围内通用,如此则不利于从业人员的监管。第二,旅行社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不合理低价游”等劣质团队要予以严厉打击,一旦出现低价团强制消费、敲诈勒索等违规行为,旅行社将承受重额罚金,以及吊销营业执照,旅行社负责人接受严厉处罚的监管力度。第三,各地区旅游监管部门应形成统一的网络管理大数据平台,可以提供异地投诉、异地退还高额假冒伪劣旅游商品(银器、玉石制品、茶叶、工艺品等)的功能。各个省市旅游景区构建统一投诉、监督网络服务体系。

(四)加强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习俗保护

在过去的几年中,不断被新闻媒体报道,有部分导游不顾职业操守,罔顾人伦,把一些宝贵的地方传统文化,以及民族文化习俗等,通过恶意曲解、造谣、污蔑等形式进行传播。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不顾其他民族的尊严,也不尊重其他民族的生活习俗,就进行恶意传播。相关部门要加强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对侵害、恶意侮辱、亵渎少数民族文化的行为要予以严厉的处罚。例如:在云南省某景区,世代居住的摩梭人至今保留着“走婚”的习俗,但是有些导游为了博人眼球,满足游客的猎奇心理。恶意歪曲摩梭人婚姻习俗,并且带着极强的人身攻击和侮辱性。甚至还有当地的一家演艺机构,以摩梭人的“走婚”习俗为线索,在景区公开演出带有极强性暗示的舞蹈,引起了社会关注,随着网络舆论的增加,当地相关部门不得不查封了这家演艺公司,叫停了舞蹈“走婚”。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来说,文化与旅游领域的经济行为已经碰撞出多元化的产业融合现象,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必经发展之路。文化与旅游行业经济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的内容极为宽泛和复杂,在此过程中,不仅对该行业经济行为的市场监管需要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同时对其经济违规行为的治理也需提高监管力度。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科学技术,同时创新文化与旅游经济行为违规治理措施和方法,才能从根本上清除行业毒瘤、肃清行业发展环境、提升文化与旅游行业专业服务水平。一方面为我国文化与旅游行业的长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提升整体行业发展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对文化与旅游行业经济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制度,为消费者的旅游出行提供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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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洪昌.新时代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治理逻辑与制度创新[j].当代经济管理,2019,41(09):60-66.

作者:张琦蕊 曾冰 单位: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