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提升村级三资管理实施方案-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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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提升村级三资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阳光村务工程”管理常态化,规范村(社区)委会(以下简称“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行为,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村级“三资”管理的通知》(巢办发〔2020〕31号),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务收支管理

(一)收入管理

村级在取得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资金等收入时,应出具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等;严禁无据收款,严禁使用自制收据和“白条”收款。取得的各类资金要分类、及时、足额缴存本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专户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转户,做到应收尽收、票款同行、收支两条线。严禁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和坐收坐支。

(二)村级公务接待管理

1.村级因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接待的,一律由镇安排,严禁村级发生公务接待支出。

2.同城不接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接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禁将招待费转移到管理费用或生产性费用中变通报销;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在村与村之间相互吃请;严禁用村集体资金私人宴请或者到娱乐场所消费;严禁村级报销香烟;严禁用村集体资金随礼,或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烟酒、名优特产品赠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村级伙食费管理

1.伙食费是指村级因防汛抗旱、突击性任务、突发事件处置、党建活动、扶贫工作、征地拆迁等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工作用餐的费用。包括食堂购买的米、油、气(或柴火)、菜品、佐料,餐饮业就餐的费用。

2.因防汛抗旱、突击性任务、突发事件处置、党建活动、扶贫工作、征地拆迁等特殊情况确需就餐的(含开设村级食堂),实行先审批,后就餐。由经办人提出,村主任签署意见,经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审批。

3.村级食堂实行不超过20元/人/餐标准购买菜品,报销实行“三单合一”,即加班开设食堂呈批单、食堂购买菜品清单、加班就餐人员清单;严禁村级常年开设食堂。

4.村级无食堂在餐饮业就餐的,费用按人均不超过45元/人/餐标准就餐,报销实行“四单合一”,即加班就餐呈批单、餐饮业提供的税务发票、加班就餐消费清单、加班就餐人员清单。

(四)村级交通费管理

1.村级交通费是指村级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出租车费用或租赁社会车辆的包车费或外出乘坐的车费。

2.因工作需要,各村可以配置2-3台电瓶车,根据村地域规模大小核定各村配置数及配置标准,、唐嘴、朝阳、指南、固山村(社区)配置2台,其余村(社区)配置3台。

3.除政策宣传、党建活动、专项整治、秸秆禁烧、夜间治安巡逻、突发事件处置等公务活动外,本村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不得使用社会车辆;公务活动确需使用社会车辆的,除突发事件处置外,严格实行先报批、后使用;由使用人提出,村主任签署意见,镇包村干部审批;报销时实行“二单合一”,即使用社会车辆审批单、税务发票(或出租车机打票),不得以汽油费票据报销;费用实行一次一结算或一月一结算。

4.严禁村级配置车辆或长期租赁社会车辆;无特殊情况,严禁包车;严禁村(社区)干部在村(社区)集体资金报销私家车费用或私车公用领取补助。

(五)办公设备等配置管理

村级办公设备等配置,按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限额标准的项目以及零星采购,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网上商城无法采购到的,方可自行采购。

二、资产资源管理

1.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村级办公设备设施以及场所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2.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制度。一是资产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分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二是资源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在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等情形,应当进行评估。集体资产评估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农村集体资产自行评估的估价方法、是否委托第三方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

4.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制度。集体资产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审核,在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并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须经村民小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审核,在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并签订书面合同。

5.建立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实和“三资”管理平台、“阳光村务”微权监督服务平台相符,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工程项目管理

1.严格资金来源管理。要建立村级控债、化债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并报镇审核,严禁村级实施无计划、无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严防村级产生新的债务。

2.严格招投标管理。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根据标准,镇引导并督促村委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类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做到应进必进。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施工单位应由村委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确定。

严禁将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严禁村干部及近亲属和相关利益关系人在本村内承揽政府投资性工程建设项目。

3.严格项目合同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抽签方案)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签订背离招标文件(抽签方案)的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均属于合同组成部分。

4.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应依据充分、变更价款明确,变更方案及价款须经项目镇分管负责人同意。对于单项变更造价超过2万元或者累计超过合同总价10%(含)的,需报请镇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严禁先施工后履行变更程序。

5.严格资金支付管理。工程交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合同价款的70%,工程决算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7%,余款3%为质保金,工程无质量问题,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严禁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严禁支付给中标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6.严格票据管理。工程款支付需提供项目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工程项目合同(原件)、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竣工验收表、项目工程正负变更资料、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正式税务发票(加盖施工单位印章)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禁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不开具税务发票,逃避税款缴纳。

7.强化项目台账管理。按建设项目建立资金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中标单位、合同价、项目资金收支、工程正负变更价、工程相关费用,以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价款、质保金,支付时间、支付单位和金额等。同时,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报送镇主要负责人和镇项目管理部门及财政所,并实行财务季度公开。

四、规范票据审批

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要对村级收支票据严格把关,强化村级非生产性等各类支出单据的审核,做到“七不入账”:即无经手人签字的不入账,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的不入账,未经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村(社区)委会主任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副董事长联签的不入账,应经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而未履行程序的不入账,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开支(即未实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的)不入账,未经镇分工联系村(社区)负责人(包村干部)审核的不入账,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含2000元)未经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核的不入账。

付款时,原则上采取非现金交易,除金额较小以外。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充分发挥镇纪委、市纪委监委派出镇监察室,包村干部、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站、村级纪检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各自职能作用,强化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和资金资产资源的日常监管。每半年镇纪委、市纪委监委派出镇监察室牵头,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站参加,对所辖村“三资”管理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进行通报,做到立行立改。

2.每年或村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由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对村级“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发挥社会第三方监管作用。

4.“三资”委托服务中心核算会计要将各村每张原始收支票据及附件、记账凭证、月报表扫描上传“阳光村务”微权监督服务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六、严肃责任追究

1.要按照“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村级“三资”管理制度规定违规开支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镇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监督缺位、监督不力的,扣减补助,并追究相应责任。

3.包村干部要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重点监管乡镇涉农惠农项目类资金、补贴类资金和村级集体“三资”。包村干部对本村涉农资金监管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4.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村级资产资源管理,组织实施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对村级资产资源监督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要强化村级收支票据审核把关,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对负责村级财务审核和核算人员把关不严、违规入账、未实行村级财务全面公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七、其他

1.本通知由镇纪委监委、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财政所负责解释。

2.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