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论文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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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论文

财政体制论文范文篇1

(一)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管理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国财政收入管理历经三个阶段的改革:(1)1978—1993年,构建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阶段。通过两步“利改税”改革,民族地区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复合税制。民族地区初步形成了财政规范、收入稳定的格局,实现了财政收入的扩大及结构的合理化。(2)1994—2002年,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收入体系阶段。1994年分税制改革,在税制改革的基础上,中央和民族地区间逐步建立起税法统一、税负公平的财政收入管理体制。(3)2003年至今,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收入体系阶段。①此阶段,对民族地区财政收入进行全面改革,涉及民族地区出口退税、企业税收、资源税率等多项改革,这些改革促进了财政收入总量的增长,财政收入结构的优化,财政收入分配的规范。

(二)民族地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民族地区推行了:(1)部门预算改革。实行较规范的部门预算,详细规定预算编制程序,提高预算编制透明度,增强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2)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如广西、新疆、西藏、宁夏成立了“工资统一发放中心”,解决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环节过多的问题,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杜绝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截留、挤占、挪用问题。(3)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由国库部门向供应商直接拨付,规范了政府采购流程,提高了采购质量和效率,建立了政府采购监管制度。(4)“收支两条线”改革。实现财政收支脱钩、收缴分离,避免“坐收”、“坐支”现象,使财政收支透明化、制度化和规范化。(5)“乡财县管”改革。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在预算管理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以乡镇独立核算为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理顺和规范了县乡财政分配关系。

(三)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改革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建立起一套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过渡期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1995—2001年)。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引入了规范化运作机制,并从1995年起实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8个民族省区和民族省区之外的民族自治州纳入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范围。2000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额61.65亿元,加上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额23.8亿元,资金总量达到85.45亿元,占全部中央给地方财政转移支付额4665亿元的1.83%。从地区看,全国22个享受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地区中,民族地区8省区共分配资金38.84亿元,占总额85.45亿元的45.45%。①这种转移支付只是每年从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量中拿出一部分,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小(1.83%),而且转移支付资金在民族地区间分配不均。(2)转型期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2年至今)。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流动的财政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补助和专项拨款补助方式,按照规范和公正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支出,将其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3)民族地区各省区对下财政转移支付。1995年以来,民族地区各省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省区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方政府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调整和完善省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2005年初,新疆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正式建立,包括转移支付办法的基本原则、转移支付测算内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等。②

二、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特殊性

民族地区财政是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地方财政和区域财政的范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从依据上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是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特殊性的现实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特殊性的政治依据。从内容上看,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

(一)民族地区财政的现实特殊性

民族地区财政的现实特殊性,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1)民族地区大多是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集边疆、山区、贫困、落后为一体。经济文化落后、交通运输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完善、企业竞争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优势产业支撑力不足,加剧了财政的恶化。(2)民族地区财政历史负债多、政府债务风险大,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处于“补课、赶趟、过坎”的状况,财政自给能力弱、可支配财力少。(3)由民族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民族构成特征和经济特征等因素决定,民族地区除了承担其论文他地区必须承担的财政支出外,还有维持民族地区社会治安,维护边境安全等方面的支出,导致财力不足。(4)农业在民族地区始终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其生产力水平不高、科技含量低、生产效益差,无法形成产业链和优势互补的格局,摆脱财政困难的难度大。(5)民族地区分布广泛,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居住地自然条件不同,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和生产方式存在差异,使得民族地区间发展不平衡。(6)民族地区各具特色的传统文化、社会结构和和价值观,要求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适应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政策举措。

(二)民族地区财政的政治特殊性

财政自治是民族区域自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地区发展的经济基础。没有财政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就不能得到保障。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和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财政自治条例,组织财政收入,统筹分配财政资金,自主管理本地区财政事务的活动。民族地区财政自治的基本内容包括:(1)财政自治立法。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财政自治条例,制定执行有关财税法律法规的变通或补充规定。(2)自主组织和使用财政收入。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3)依法安排财政支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安排民族地区的预算支出;对民族地区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4)税收管理自治。针对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减税或免税。(5)享受财政援助。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普遍面临财政困难,在一段时期内无法依靠自身努力解决其财政困境,有赖于中央及上级机关的财政援助。

(三)民族地区财政政策的特殊性

随着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演进,中央在财政方面给予民族地区诸多优惠和特殊照顾,以支持其经济社会发展(见表1)。这些财政优惠政策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1980年,为实现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国家实行了三项财政优惠政策,即财政补助、设立民族机动金和预备费并在预算中占比高于一般地区。第二阶段是1981—1993年,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递增补助的财政体制(其他地方不递增),补助额每年比上年增长10%。第三阶段是1994年至今,实施“分税制”的财税体制,国家对民族地区除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外,还有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和其他财政补助方式。(四)民族地区税收政策的特殊性

改革开放后,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以优惠为主要特征的税收政策(见表2)。如民族地区的农业税长期采取“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牧业区采取了轻于农业区和城市的税收政策。①内蒙古自治区在1978—1994年本着“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原则,实行了一系列轻税政策;1994—1999年,按照“合理负担、公平税负、因地制宜、激励效率、普遍受益”原则,发挥农牧业税收的调节作用,照顾了牧区贫困、农牧业经济脆弱的实际情况;1999年,在6个盟市的8个旗县开始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2000年,提出“三取消、三调整、一改革”工作思路,在9个盟市的11个旗县进行了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2003年在全区推进第一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确定全区统一执行4%的农业税税率,附加为正税的20%;2004年,进行第二步改革试点,全面取消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再降1%;2005年全面免征农业税、取消涉农涉牧三税,比全国提前了1年。③

三、民族地区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财政体制改革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一刀切”的分税制改革,淡化了民族地区特殊的地理、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客观现实,将民族地区按照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同一般地区进行“公平竞争”,看似公平,却恰恰是对民族地区的不公平。分税制改革后,民族地区出现税收负担加重、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财政收支差额扩大等问题。①

(一)中央与民族地区税种划分不合理

“一刀切”的分税制改革使经济落后的民族地区,在税种、税率、共享税分成等方面都未享受应有的优惠和照顾。有学者研究表明,1993年(分税制改革前),民族地区工商税收负担率为10.7%,高于东部地区1个百分点。分税制实施后,两者差距扩大为1.8个百分点。①民族地区税种划分不合理体现在三个方面:(1)主体税种划归中央,分散小税种留给地方。把具有特殊性的民族地区财政纳入大一统的分税制中,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2)消费税划归中央。对消费税收入绝对数和占本地区相对数较大的云南省和贵州省,以及对消费税增长速度较快的青海省来说,没有从消费税税收中得到应有利益。(3)资源税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且地方分享比例较低。据测算,西部民族地区的水能蕴藏量占全国的82.3%,煤炭资源地质储量占全国总量的21.9%,石油储量占全国总量的38.6%,天然气储量占全国总量的21.9%。②自西部大开发以来,资源不断被开采,资源税总收入不断增长,但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使民族地区形成资源富集而经济不发达的“怪圈”。

(二)民族地区税收返还基数确定不科学

民族地区在与中央、发达地区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博弈结果往往是照顾发达地区的既得利益和实现中央在财政收入中占大头的既定目标。中央以1993年财政收入的实际入库数来确定各地区财政收入的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采取以保护既得利益为特征的“基数法”,而不是以公平为特征的“因素法”设计转移支付,把本该可以作为弥补分税制缺陷的转移支付异化为顺利推进分税制改革的先决条件,错失了弥补分税制改革忽视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特殊性的良机。中央实行的所得税基础返还改革,同样没有考虑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更多的还是“返还”到财政实力较雄厚的一般地区。以2004年为例,该年的税收返还中,东部占57%,中部占23%,西部占20%,③两税返还与税收收入的增长挂钩,不利于区域差距的缩小,偏离了均等化目标。

(三)分税制对“民族地区”因素考虑不够

中央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范的财税管理体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各种照顾和优惠政策基本被收回,民族地区原先享有的财政优惠政策逐渐弱化和退出,民族地区财政政策的特殊性丧失殆尽。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国家奉行有利于东部地区优先发展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实行有利于东部地区发展的贸易分工模式、财政分配模式和资源开发方式,导致民族地区面临财税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资金大量外流、贸易分工不合理等不利局面,拉大了民族地区与一般地区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距。分税制虽有效地集中了财力,增强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但没有充分考虑民族地区财政的特殊性,对财力困难的民族地区没有给予足够的照顾,转移支付量过小,无法抵消市场调节造成的投资不平衡,客观上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体制障碍。如在确定包干基数时搞“一刀切”,未能合理调整民族地区的基数。在地方固定收入项目的划分上,在共享税分成比例及税收增长返还系数确定上,没有体现民族地区的差异性。④民族贸易企业的“三照顾”政策、民族地区较高的外汇留成比例,以及定额财政补助每年递增10%等优惠措施,也随着财政体制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而被取消。按照分税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源大头纳入了中央财政,致使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国家增加了以资源依赖性生产为主的企业和以农业初级产品为原料的企业的税负,进一步加大了民族地区的财力困难。

(四)民族地区税收自治权受限

自治权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自治权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主权。第二,自治权是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对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补充权或变通执行权。①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税种的立法、条例及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发。税收体制统一领导有余,而分级管理不足,没有赋予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必要且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按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该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按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但从民族地区财政实践看,虽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拥有财政自治权,但由于民族地区自身特点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与现实执行出现抵牾: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受到种种限制;民族地区税收自治权缺少明确的边界和内容,易受外界的干预和牵制;民族地区自治意识不强、自治权行使不充分,造成自治权“流失”。②

(五)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③但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与缩小地区间财政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相背离,难以熨平民族地区与一般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并对区域间财政能力起着逆向调节效应。④

(1)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自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无论是在地方固定收入项目的划分上,还是共享税分成比例及税收增长返还系数的确定上,都没有体现民族地区的差异性,这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不一致。⑤(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第一,税收返还所占比例较大,而税收返还的返还数额和增长率均以来源地的税收收入为依据,对经济发展基础差、增量少的民族地区不利,加大了民族地区与一般地区财政转移支付事实上的不平等;⑥第二,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小,失去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的作用;第三,专项转移支付占比较大,随意性较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计划与民族地区实际需要脱节,影响使用效益;一些民族地区用中央和省区安排的专项经费顶抵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将原已安排的公共服务资金撤出,使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不能形成应有的实质性提升或较大提升。①(3)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缺失。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两个层面,即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但现有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中,只有纵向转移支付模式,横向转移支付模式基本缺失。②(4)专项资金配套政策不合理。由于民族地区受自身财力不足所限,提供配套资金困难,引发财政安排困难、专项资金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弄虚作假和项目落空等不良后果。③(5)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办法尚待规范。目前,中国只有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人为因素影响大,随意性强,缺乏规范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分配过程不透明,存在“人情款”和“撒胡椒面”现象;立项审批不规范,项目的确定和范围选择不合理,导致一些民族地区以虚假数字上报。④

(六)民族地区财政收支不平衡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以中央财政为单一主体、地方财政处于附属地位的格局,扩大了地方的财权、财力,赋予了地方主体利益地位,分级财政局面基本形成,但分税制改革“忽视差别、同等待遇”,加剧了民族地区财政收支不平衡。(1)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合理、权责不匹配,催生“财权上收、事权下卸”等弊端。⑤从财权和财力来看,基层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没有举债权,也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收入主要依靠共享税,使其掌控的收入有限。(2)财政转移支付存在规模小、目标模糊、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不灵活和转移支付不到位等弊端,难以平衡区域间财力水平。(3)税收(包括税权)分配、支出责任划分不平衡。(4)财政收支严重失衡。

一方面,民族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都有所增长。民族地区财政收入1998年为5,304,670万元,到2008年为26,835,164万元,是1998年的5.06倍;民族地区财政支出1998年为11,217,477万元,到2008年为74,039,383万元,是1998年的6.60倍。另一方面,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差额不断拉大。2008年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差额是1998年的7.98倍。⑥

四、优化民族地区财政体制改革

面对民族地区在税种划分、税收返还、财政自治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政收支平衡等方面的问题,中央应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调整和完善民族地区的财政政策,实行有别于一般地区的财政体制。

(一)客观合理地划分税种

客观合理地划分税种,是中国税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其划分标准不够科学,税种间存在重叠。从中央税看,仅消费税和关税属独立的中央税税种,税种单一、功能缺位,其主导地位难以保证;从地方税看,税种数量不少,但缺乏稳定、有效的主体税种,地方税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不明确。①由于中国税源区域分布极不平衡,在确定税种及共享比例时,应针对各地区差异、税收余缺状况、经济发展需求等现实情况灵活调整,促进税种明晰、主辅相承、结构完整。

民族地区大多拥有较丰富的矿产资源、水利资源、植物药材资源,然而却出现“富饶的贫困”的怪圈。如何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的转换?出路在于客观、合理地确定资源的价值地位,实现资源商品化,对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和使用,全面征税。(1)由从量征税转变为从价征税,实现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2)提高资源税补偿费标准,适当提高地方分成比例,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分成比例。(3)改变资源税计量依据,由企业产量征收转变为企业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给予民族地区合理补偿。所有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不论其所属地在哪,在哪登记注册,应就地缴纳所得税,实行“谁受益谁补偿、纳税”原则。(5)在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一部分设立为专项用于资源补偿的基金。既可保证补偿基金的完整,又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使财政有充足的财力履行职能。

(二)保障民族地区的财政自治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只有有效行使财政自治权,才能有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1)尊重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还权于自治机关。中央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实际情况,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特殊性,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其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不搞‘一刀切’,不向下侵权”。②(2)强化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意识,充分行使财政自治权。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政策依赖”思想,即等、靠、要思想。③(3)保证民族地区财政自治立法权和管理权。《宪法》第116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都规定了自治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自治权,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地区应主动争取、维护应有权力,防止财政自治权“流失”。

(三)完善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力差距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④

1.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标准化。立法机构应加快制订“财政转移支付法”,并在立法中明确法律责任,使该法具有权威性、震慑性和强制性。⑤政府应依法明确专项转移支付标准并规范转移支付程序,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完善的预算程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转移支付工作制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审查并研究转移支付规模对转移支付流程实施监督

2.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在保证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逐步消除返还基数中的不合理因素;提高民族地区增值税的留存比例;缩小专项转移支付的覆盖范围;提高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系数;细化标准收支和应得转移支付测算方法。此外,按照民族地区总人口、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事务等因素测算转移支付力度,逐步调整、规范民族地区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民族地区特殊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①依法建立“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适时采用特殊转移支付”的复合型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3.建立纵向与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相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民族地区与东部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变“暗补”为“明补”,调动地方积极性,缩小区域财力差距,谋求整体共赢与和谐发展。②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东部较发达地区向民族地区投资,实行适度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优惠差别税率,落实对民族地区的“三奖一补”,缩小民族地区与东部较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4.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在配套比例的确定上,中央应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区别对待:对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以提高配套比例;对财政困难的民族地区,可以降低或取消地方配套比例。

5.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与监督机制。中央应厘清民族地区各级事权,界定各自责任,建立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决策与监督机构,以立法形式规定其职权和职责,保障转移支付的公正、合理。

(四)重视并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资和补助力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物力;要在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实行更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然而,分税制对“民族地区”因素考虑欠足,在增强民族地区财力、均衡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导致内生性缺陷:越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得到的补助额度越大,不利于缩小民族地区财力、公共服务水平与一般地区的差距。

财政体制论文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地方税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

一、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现状

1.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

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o%。

2.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但地方也有一定机动权,比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组织机构分设

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设置了中央税务系统,即省市县设有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人员及垂直经费的管理,负责中央部分税收收入及共享税的收入;设有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及经费的横向管理,负担地方税的收入。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评价

1.税种划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地方税概念不明确

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划分标准杂乱无序,有按税种划分的,有按行业划分的,也有按企业经济属性和隶属关系划分的。如将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对个人储蓄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又将这部分税收划为中央级收入。这就使得地方税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都具有共享性质。这种交叉重叠的划分方法,违背了分税制的规范要求,导致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内涵与外延难以准确界定。

2.目前的地方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

首先来看我国的国情: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化目标迈进,应努力促进和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在客观上要求税权的集中;但另一方面,我国的国土面积广大,地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呈现出明显的梯度差异,且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经济内容也各具特色,这些必然造成了我国各地之间税源分布、征税成本以及税收负担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客观上又要求适度的分权,使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灵活掌握地区税收政策,及时解决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见,要求集权与要求分权的因素同时并存,单纯的集权与单纯的分权都无法满足我国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多种需要。对我国来说,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就是要找到集权与分权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

三、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

1.地方税的立法权

(1)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首先应明确的是,我国地方政府能否拥有税收立法权,这取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为我国地方政府可以拥有地方税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是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相适应的,它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依据本地区的税源分布、征税成本、经济特色等因素来灵活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更有效地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合理性收费转化为地方性税种,对于改变目前收费过多过滥,混乱失控的局面,理顺国家分配秩序也是大有帮助的。可见,从现实的经济状况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2)地方税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进行划分,哪些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哪些归地方,则要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1)为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及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归中央,(2)对于地域特征明显,分布不具有全国普遍性的税源,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开征地方性税种。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在开征新税种时,不能侵占中央的税基,不能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应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并充分考虑到当地人民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在赋予地方权力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以保障以上原则的贯彻实施,为此,中央应保留对地方开征新税种的否决权。

2.地方税的税收管理权

由地方立法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自然也应归属地方;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地方税税种,其立法权属于中央,但地方可以也应该对某些税种享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立法权与管理权在不同层次之间的交叉和结合会使税权的划分更为灵活和富有弹性。现依据各税类的属性及其调节经济的效应对我国的税收管理权作如下划分:

(1)涉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税种,其全部税收管理权应归中央,以保证全国对外政策的统一及中央政府税收政策的全面彻底贯彻执行。如: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此类税种从其特定的职能上看,本应划归中央税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分税制体制尚不完善、征管水平落后以及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等诸多原因使他们目前暂时归属于地方政府。显然,为了保证此类税种特定职能的充分发挥,其税收管理权应完全划归中央。

(2)税源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应归属于中央,以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直接影响生产要素流向的税种。此类税种若将税收管理权分散给地方政府掌握,则势必影响企业利润及商品价格的形成,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效应。因为:(1)在地方政府不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这必然会导致地区间税收优惠的攀比,以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向本地区流入,这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产生税收对经济的超额负担;(2)在地方政府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由于发达地区经济繁荣,税源充足,在较低的税率、更多的减免的情况下,便可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而贫困地区为平衡本级预算,其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余地很小,这必然造成“穷者逾穷,富者逾富”的状况。当然,对于此类税种中的个别税目还应具体分析判断,对于一些适合于本地销售经营的项目的征税,其税收管理权仍可较多地下放给地方,如法国将饮料销售税、娱乐税、通行税划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对其拥有税收管理权。

(3)税源不具有流动性,不会影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向,不会干扰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可全部下放给地方。如财产税和某些行为税。财产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税源都普遍具有不流动性。当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法人财产的课税,若各地税负高低不同,有可能会影响再投资时资金的流向,但相对于其他影响资金流向的因素,如市场需求、要素价格等等,财产税负略高或略低影响不会太大。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可见行为税是与国家的调控意图紧密相连的,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仍有部分行为税对于国家的经济全局影响不大,更适于因地制宜地由地方来决定税收政策,如屠宰税、筵席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因此,对于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税源是否充足、征税成本的高低、本地区贫富差距的大小以及预算是否平衡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及减免税。在完善分税制体制下,特别是在具备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平衡预算约束和发展地区经济两种力量的相互制衡会使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管理权时能够充分依据本地区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达到高效率、低成本地组织收入并有效调节经济的目的。

当然,由于我国目前事权的划分不很明确,转移支付制度还处于过渡阶段,因此税权的下放宜采用渐进的方式,在各地方税种的立法中对该下放的税权做出规定,待分税制体制完善到一定程度时,再以税收管理体制的形式对税权的划分加以明确和规范。

3.合理确定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优化地方税制结构

财政体制论文范文篇3

提要:本文按时间顺序对我国财政理论的变化进行综述,突出我国财政体制理论形成的特殊性,重点归纳西方财政联邦主义对我国“分税制”体制理论产生的影响。

由于“国家分配论”研究的主要是关于财政本质这一财政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缺乏系统的财政学理论体系,对财政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关注的比较少,所以,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体制,在我国的财政理论中缺少比较系统的论述,更多则是体现在财政实践中“原则论”指导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调整以及对运行状况的评价。由于各种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一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选择了以国家为决策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即国家掌握了几乎全部的权力资源,也正是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形成了与其相适应的中国特有的“国家分配论”,以及在这一理论影响下的财政体制“原则论”。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发生转变,西方的公共财政理论对我国的财政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财政学者借鉴财政联邦制对我国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但实践中,财政体制的“原则论”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一、建国初到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理论发展:大一统的财政体制

建国初期,我国财政理论尚处于摸索期,还没有形成自有理论体系,在财政实践中,与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财政体制也是高度统一的,强调的是国家财政活动的统一性和计划性。在其后的数十年中,尽管针对地方财政缺乏积极性的问题,一直在探讨如何克服财政体制的过分集中,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领导”始终都是作为基本前提而存在的。

1951年出版的《新财政学教程》(丁方、罗毅,1951)设置专节介绍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和收入关系问题,但未做出理论上的概括。到五十年代后半期的财政理论基本出现在国家的政策决策以及领导人的论著当中,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像这样多,情况像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实际上是规定了计划经济时期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即在不否定计划经济的前提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适度分权,而计划经济下的这种分权只是行政性分权(吴敬琏,2004)。1964年出版的《财政学》以及《中国财政管理体制问题》(许飞青、冯羡云,1964)对我国的财政体制问题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在这两本专著中,分别论述了财政体制的概念、体制建立的原则、收支划分的方法以及我国民族地区财政体制问题等,并对财政体制建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取得了一致。许飞青还对中央与地方集分权的数量界限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支出三七开”、“收入对半开”、“地方经济建设支出不超过50%”等观点,开创了我国财政体制从经验数据上总结数量界限的研究思路。可以看出,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性分权是在“放权让利”和“调动积极性”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自建国至1979年的财政体制,经历了从集中到较为分散又到集中的过程,但其基本形式没有多大的改变(杨之刚,1999)。

二、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的理论发展:包干制与分税制之争

20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体制提出了改革要求。我国的财政理论界也逐渐认识到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开始总结以往计划型财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并着手探索市场型财政体制模式。“财政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规定、制约着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的经济关系。因此,财政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环节之一”(贾康,1987)。中央的“财政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单项分步进行的,先后实行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制’,两步‘利改税’等政策”(王绍飞,1988),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上,还未能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模式”(刘溶沧,1987)。此时的理论界已经受西方财政理论的影响,提出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客观必然性,即“利改税后,企业只按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再按隶属关系向各级主管部门上缴利润,这就必然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划分向划分税收的方向转化”(马国强、吴旭东,1985)。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财政理论界客观分析了“包干制”的弊端。贾康认为,财政包干制束缚了企业活力的发挥,强化了地方封锁、地方分割的“诸侯经济”倾向,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导致国家财力的分散。1986年分税制改革方案的破产,但财政理论界并没有停止对财政体制改革的探讨,进一步分析了行政性分权的弊端和各层次经济活动当事者的行为,认为“行政性分权的局面不宜久存”(楼继伟、肖捷,1987)。张馨认为,分税制基本上可以解决建国以来一直困扰我国财政工作的财政体制难题,他还分析了分税制难以推行的真正原因,例如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财政收入中税收的地位、地方公债发行权等问题。由此,他主张应该分阶段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进行改革。刘尚希则依据财政体制应与经济运行相融合的理论,提出了涉及我国财政体制的两条基本原则,并对发达经济区域和落后经济区域在职权配置、收益形成、企业和政府关系、收支划分方法等方面的差别作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区域性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刘尚希,1991)。刘黎明、刘玲玲、王宁还用数学方法分析了财政包干制中存在的体制弊端所形成的讨价还价博弈机制,进一步揭示分税制改革的必然性及其体制上的优越性。在与西方的财政联邦制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后,张馨还将我国建国以来的财政体制理论概括为“体制原则论”,主张“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实质上是“国家分配论”的一个理论分支。张馨认为,这种理论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演变趋势,市场经济要求中国的财政体制向分级独立的财政体制模式转换,但原则论强调各级财政收支都要纳入国家预算,因此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也需要借鉴西方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

三、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的理论发展:“分税制”应不断完善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体制的弊端,陈共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若干辅助税种的较规范、完整的税制体系;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合理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保证了中央集中适当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并且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和调控余地,有利于实行有效和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陈共,2005)。但寇铁军认为,分税制的基础缺乏科学性,税收返还和补助制度尚不规范,尤其是体制的分配格局是以现行税制划分为基础的,随着各种收入格局的变化,进一步调整税种划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按照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带有明显的旧体制痕迹,改革的渐进性也致使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以及整个改革只在增量上做文章,并没有触及存量问题。针对财政实践中现行“分税制”所存在的问题,财政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思路:

1、从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来看:张馨从双重财政结构理论出发,提出我国的财政体制不仅应该分税,而应该分税与分利相结合,这一观点是基于我国拥有众多的国有资本而提出的。寇铁军认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以集权为主、分权为辅,形成中央集权下的地方分权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谢旭人也指出,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方向,是实行分级分税财政体制。从国外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均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事权可以下放,但财权相对集中,中央或联邦政府集中部分财力,对地方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分开,税收征管机构分设,财政资金采取规范化的分配方法。公务员之家

2、从地方的财政自主权来看:由于中西财政体制的根本差异在于“地方财政的独立程度不同”(张馨,1993),所以许多学者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着重点放在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赋予和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上,目的就在于扩大地方财政的自主权,以符合地方公共品提供的有效性。杨之刚认为,地方人大应具有独立的地方税立法权,对地方税税基的计算、税率的制定以及征收办法等,地方人大应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不得不侵犯全国性的税法和国税税基,或者“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征管程序综合立法归中央专属,至于税收实体法及税种具体征纳程序法,则可视情况划归中央或地方或中央与地方共享”(孙开,2004)。邓子基提出了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近期、中期以及远期目标,他认为近期目标是构建以营业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并对一些辅助税种进行调整;中期是要建立以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设计应重点放在资源税、环保税等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种上;远期目标就是建立以财产行为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配置则应着重放在符合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循环经济确立的行为类税种上。

3、从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角度来看:寇铁军提出,健全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应是由转移支付多重目标和多样化手段所组成的,并借鉴oecd主要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论述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的模式选择、若干重要因素以及技术性问题。杨之刚和马栓友也在比较了我国和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后,指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平衡补助为主,注重财政分配的横向和纵向平衡:建立制度初期,应以较低的公共服务水平均衡为目标。财政理论界在以国际视角提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差异的同时,也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从1995年到2000年,考虑各地方转移支付因素时的地区经济收敛系数反而比不考虑该因素时的收敛系数小,说明转移支付并没能促进区域经济收敛,即转移支付没有取得均等化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的不科学、不公平”(马栓友、于红霞,2003),“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不规范,对无条件拨款和专项拨款的使用界限不清,专项补助多固化为对某些地区的固定补助,项目繁多,且疏于管理”(李齐云,2002)。而且,对均等化起主要作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测算方法还存在诸多问题,“转移支付办法中对标准收入的确定虽采用了公式法,但是只有本级标准收入采用了税基和税率的办法,所占比重有限”(李晓红,2002)。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馨,杨志勇.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第1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王绍飞.明确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加快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j].中国财政,1988.2.

[3]陈共.1994年税制改革及分税制改革回眸与随感[j].地方财政研究,2005.1.

[4]寇铁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j].财经问题研究,1995.12.

[5]张馨.我国财政体制的双元模式[j].国有资产研究,1996.3.

财政体制论文范文篇4

一、近代国家税收体系的建立

税收之于一个国家,犹如血液之于生命。在向近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构建具有近代意义的税收体系对任何一个政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近代国家税收体系必须具备公开、公正、有序、有效等诸种不可或缺的特征。所谓公开、公正,是指国家税收应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认同。所谓有序、有效,是指国家税收体系运行时的每一环节、过程都应该依照一定的法度,即国民之意愿而行,国家税收的每一项收入、支出及绩效都要向国民有所交待,接受国民或其代议机构的核准。这些特征在技术上就体现为制税、收税、用度、审计等多种层次和制度。这种近代税收体系的建立决定于制度、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种历史和时代因素,也是国家政权与社会中各个集团、阶层、阶级利益反复角逐、长期斗争的结果。英国之所以能够在二、三百年间由一个二流国家跃居西欧诸国之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较早地建成了一个相对较完备的国家税收体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由议会控制着整个国家税收体系的关键:征税大权。

由议会控制、把握征税权,是中世纪晚期西欧英、法、西诸国共有的现象。这是由当时重建法律和秩序,消除贵族叛乱,驱逐外敌的社会普遍需求所使然。随着时展,每个新兴的民族国家政权极欲获得更多的赋税收入,然而由于各个政府和它的国民相互作用方式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税收制度。在西班牙,“出于对内乱的厌倦,西班牙的代议机构卡斯提尔国会将征税管制交给了王权,”在法国,由于“三级会议极欲终止法国动乱的愿望,使王室不经被统治者的同意便夺取了征税权,造就这一权力的紧张形势过去之后,这一权力却长久地保留下来”。[1](p149,147)而英国则不同,即或是在绝对主义君权达顶峰的都铎时代,英国国会尤其是下院仍牢牢地把持着征税大权,都铎君王们只能依靠其他途径开辟财源,如没收教产加以拍卖。斯图亚特王朝欲强化王权,夺得征税大权,但遭到国会的顽强抵制。在王权与国会之间所展开的复杂激烈的斗争中,征税权始终是双方争夺的一个要点。虽然历经内战、复辟等种种磨难,由国会控制征税大权的原则一直未得改动。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发表《民权宣言》规定:王室在议会规定的税收之外从事征税是非法的,[2](p186)再次确定了国会的征税权。

征税是归王权还是归议会,究竟有何差别及意义呢?笔者以为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其一,从政体层面上看,税权的归属决定了未来国家政体的发展方向。西、法两国王权由于攫取征税大权而迅速发达起来,建立了对社会经济的全面控制,成为一种不受任何力量约束的专制王权;这两国中的等级(三级)会议,由于将财权拱手转让给王权,而使自身“成为国家机器特别是王权的赘疣。结局是可以预见的,三级会议停开了,而王权却因时移事易不再恢复会议产生前的老样子,国王摆脱了身上的紧箍,开始向专制的方向大踏步迈进。”[3](p407)道拉斯·诺斯指出“……法国国王所获得的自由的程度和其英国对手比起来是大相径庭的。这种区别在这两个国家后来两个世纪的经济发展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3](p407)英国国会则因手中一直紧握征税大权,故而成为遏制王权走向全面专制的重要力量。正是这种力量使得都铎王权的绝对主义统治处于相对有限、相对薄弱的境地,使得英国国会在一次次与王权的冲突较量中逐步占据上风,不仅保全了自己的存在,而且也最终确立起立宪君主制政体。

其二,从行政管理层面上看,税权归属也是决定国家统治制度安排的重要因素。获得了征税权力的法国王权,处于直接面对众多臣民和经济组织的地位。而单凭君王及其小小宫廷是无法承担由众多程序组成的征税过程及管理事务的,从而使建立一支专业的官僚队伍和繁杂的事务机构成为自然而然之事。绝对的王权与庞大的行政官僚组织的结合遂成为16—18世纪三百年间法国统治制度安排中最为明显的特征。英国则不然,王权既无征税之权,亦就不存在维持一个庞大的中央政府和一支依赖王权的庞大的官僚组织的必要。

其三,从国家财政状况看,税权归属亦是决定税收数量、种类的重要因素。在西、法建立起王权对税收绝对控制的国度中,决定税赋数量结构的关系相对简单,即国家的需要与臣民财富之间的关系。而在近代初期,诸国争雄的军事战争是国家公共开支的最大费项,且往往具有急迫性的特征。在这种状况下,西、法诸国在决定税赋征收额度时,常常是以国家需要为原则,多多益善,必要时甚至可以竭泽而渔,以求暂度难关。如西班牙在1470年到1540年之间,国家税收狂增了22倍。[1](p149)尽管海外殖民的收益可供支配,但当时西班牙帝国税收主要是来自阿拉贡、那不勒斯、米兰特别是繁荣的低地地区。狂征暴敛之下,帝国内部矛盾必然激化。低地地区的反叛,荷兰的独立既耗费了帝国的国库,又断绝了其主要税源。为了弥补亏空,帝国虽施征用地产、转让特权、出售爵位等孤注一掷之策,以求应急,但均未奏效。帝国财政在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的百年期间,先后6次宣告破产,奏响了帝国垮台的丧钟。法国王权凭借强大的官僚队伍和规模巨大的农业经济,运用包税制增加赋税以及对外借款、卖官鬻爵等各种敛财手段支撑国家财政的运行。由于教士和贵族享有免税特权,故沉重的税赋皆由市民和农民构成的第三等级来承担。结果社会内部的裂隙愈来愈大,最终导致第三等级的大规模反叛,专制帝国的大厦轰然倒坍。英国王权则处在与西、法两国全然不同的境况之中。每一笔税赋收入的数量都须与国会反复讨价还价之后方能获得,实属不易。尽管伊丽莎白女王深得国民拥戴,也不得超越成例。这位女王深知,“对于下院议员来说,牺牲他们的生命要比打开他们的钱袋容易些,所以她不得不时刻警惕地注视着政府的开支,不得不一再勒紧自己的钱袋,以致于她周围的大臣不断地抱怨、嘲笑她的吝啬。”[4](p364)

另外,西、法专制王权在征税时,往往从最易征收、最易管理的直接税,即人头税、户税、炉灶税和交通税等税种下手,不断地把以往一些临时税改为永久税,不断花样翻新地设置一些新税。英国王权则无此类幸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英国“更多依靠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但它的具体特点却使人民不大怨恨。例如,英国没有象法国那么多的包税商、收税员和其他中间人;英国的许多税都是‘看不见的’(例如对某些基本产品的货物税),或者看上去只是损害外国人(例如关税);没有国内人头税,法国商人对这种税很反感,因此它对国内商业来说是一种消极因素;英国的土地税在18世纪大部分时间里是主要的直接税,没有任何特权阶层能免交,对社会上多数人来说也是‘看不见的’;各种各样的税都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议会讨论后批准的,”[5](p100)故而不易激起社会内部冲突与矛盾。17世纪末以后,由于国家战略的调整,积极地参预大陆事务以防法国称霸,英国的税赋总额不断攀升。有史料表明,17世纪末以后,英国税赋总额与法国基本拉平,分别为1500万和1600万英镑。而当时两国国民生产总值相差悬殊,英国为6800万英镑,法国为16000万英镑,税赋各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20%和10%。表面上看,此时是英国而非法国处于国家的横征暴敛之中,当时也的确有人认为“看到英国臣民缴纳的巨额贡赋之后,应该认为生活在法国真是大幸。”[6](p440)但布罗代尔的看法则相反。他认为首先法国纳税人承担的负担未必轻于英国人,因为法国人在国税之外,尚须接受贵族和教会强加的沉重“额外”负担。其次,法国税种以直接税为主,它在政治上和行政上总是不受欢迎,而且很难增加。英国则以间接消费税为主;约占税额的70%。这种税不太显眼,容易隐藏在价格里。而英国的民族市场比法国更开放,消费一般都经过市场,间接税的收入就尤其可观。最后,将两国人口总数考虑在内(英法两国人口比例为1∶3),以人口总数与国民生产总数相比便会发现另一种结果,即英国在人均收入方面显然领先于法国。[6](p440—441)

其四,税权的归属不同也可转化为不同的社会制度环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施加不同的影响。西、法两国的税收制度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特征,即教士与贵族不在纳税人之列,处于免税的特权地位。这种政策的产生或许有着历史传统的因素,但它的实施实质上是消除了两个潜在的对手对国家、王权的抵制与反抗,在政治上可谓是一种巧妙的安排。然而在社会及经济层面上,这种政策则造成对从事贸易、商业、工业等行业人士的歧视,从而诱导人们对从事教会、政府和军队的职业的偏好与追求;造成社会在“对政府的财政政策的反应中逐渐形成所有权结构,只鼓励那些不受国家影响也对社会没有产出的活动,而阻止个人去从事各种生产性活动。”[1](p149—150)而由商人和土地贵族所组成的英国国会,在其所奉行的税收政策中,是断不会以损害自身利益为代价的。恰恰相反,英国以税赋为核心的各种国家财政政策都是以促进工商贸易和农业的发展为目标,而后再以其利得的部分份额作为税赋,从而逐渐形成了各种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保障和推动了对社会产出做出巨大贡献的私人所有权的不断发展。

二、公共借贷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近代初期西欧各国政府开支大幅度增长,其主要原因是战争的频繁发生、战争期限的延长和战争费用的迅速增加。由于这种战争消耗大,花钱多,所以每一方都迫切需要“钱、钱,更多的钱”——这是一句古老的格言。[5](p97)但是当时西欧各国却没有一个现存的体制能够使税入相应增加以应付新的高水平的开支。此外,在战争时期,国家不仅需要更多的钱,而且需要立刻将钱筹集起来。增加赋税,使之与支出水平相等,这个办法即使行得通,也无法解燃眉之急。如何使国家的预算最终保持平衡,这是欧洲“新型君主国”所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西欧诸国为此进行了无数次尝试,但很少取得成功。[7](p482)英国也是如此,自都铎时代以来,历代国王、政府都常常被不时之需所困,为尽快地筹措到急需的金钱而苦恼。例如,好大喜功的亨利八世空怀重振先祖往昔风采的雄图大志,先后数次遣兵欧陆远征,耗资巨大,但却无功而返。为了筹集空前浩大的军费,他被迫出售刚刚从修道院手中没收来的庞大教产,[8](p181—192)结果痛失为英国绝对主义王权建立强固经济基础的重大机遇。[9](p124)伊利莎白女王,如前所述,节俭度日,力图维持财政平衡,但其晚年因同西班牙作战欠下一笔巨债。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的两位君王在财政上更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与国会争斗不已,结果酿成全面统治的危机。

西欧诸国在税赋之外,为筹措金钱开辟了许多途径,如以国家税赋为抵押的短期贷款、拍卖国有土地、卖官鬻爵、以“年金”形式的长期贷款等等,但这些举措并不能满足国家需求和社会的需要。原因大致有二,一是公共开支特别是经费的需求增长太快;二是国家的信用度太低,一方面拼命借贷,另一方面为了还债就开增新税;若仍不敷需求就不惜宣布国家财政“破产”,拒付和延付贷款从而酿成社会紊乱。而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国家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借贷制度,两个制度合一方为完整的近代国家财政体系。这种借贷制度的成功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要有相当有效率的借贷机构,一个是要在金融市场维持政府的‘信用’。”[5](p98)近代第一个霸主西班牙之所以衰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未觅得一种合理的理财之法,结果承负了一笔相当于10年至15年的税入的巨债,每年需付的利息就大大超过了政府年总收入的一半。[7](p496)继之而起的法国也是长期陷于巨额债务之中,难以自拔。只有17世纪60—70年代,柯尔贝尔大力改革,大幅削减开支,减少征税,开办借贷银行,使法国国家预算出现了难得的盈余。然而好景不长,柯尔贝尔1683年死后,路易十八便废弃了柯氏的改革措施,回到了“那种可以随他自己的意愿偿还,而不是由放债人决定何时抽回资金的贷款”的老路,[7](p496)结果法国国家负债累累,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也大为下降,最终使其称霸欧洲的宏图大业全然落空。而在荷兰,情形则截然不同。“荷兰政府不仅可以以更低的利息借钱,而且可以借到更多的钱,”从而使荷兰在西班牙、法国和英国这类大国抗争时毫不畏惧。其原因在于荷兰政府在借钱、贷款以及发行短期公债和债券方面完全按照商业运行方式运行,绝少拖欠违约,从而使荷兰的公共信贷享有完全的信任。1655年,荷兰议会设立了一笔“偿债基金”,专门偿还公债和债券,但却不受投资者欢迎,因为“含泪收回本金的那些人却不知如何处置这笔钱,不知道如何为这笔钱再找到一个如此安全,容易生息的去处。”[7](p494)

英国政府在近代初期与西、法两国相似,长期寻找不到一种合适、合理的理财方法。例如“英国在1688年前就借国债,但都是短期借款,利息很高。付息不按期,还本更不准时,有时需借新债还旧债。总之,国家的信誉不佳。”[6](p430)而在1688年革命以后,英国建立起了一种复杂的公共借贷制度以应付大大增长的政府开支。荷兰这个当时在经济上是欧洲最先进的国家,再次为此提供了一种模式。[2](p188)1693年,英国政府与国会首次确立了采用政府长期借贷的原则。1694年4月,政府以8%的利率发行120万英镑的公债,并将认购者组成了一个被称为“英格兰银行董事公司”(即英格兰银行)的股份公司。结果大获成功,在11天内公债就全部被认购一空。[7](p500)它的第一份认股人名单是由国王和王后领衔。[2](p188、189)尽管当时英国社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怀疑甚至反对意见,[6](p430-432)尽管“辉格党”的历史学家们没有对此给予多大的喝彩,“但是这个事件在英国历史上的重要性,实不亚于1688年事件,因为它使公共借贷有可能稳妥而经常地进行,从而给政府奠定了一种新的财政基础。”18世纪的一位英国首相诺思勋爵曾把英格兰银行称为英国宪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作为一个普通银行在起作用”——亚当·斯密也写道——“而是作为国家的一个大蒸气机在起作用。”[2](p188、189)从此以后,英国的公共借贷体系在英格兰银行的操作下,逐步完善,逐步发展,国家的资信程度空前提高,政府发行的各种证券、公债券成为社会大投资者的主要投资渠道。不仅如此,英国小的私人投资者对国家债券也是情有独钟,踊跃认购。[7](p481)“公债的利息准时偿付,不容违约,债权由议会保证还本,这一切确立了英国的信誉,因而借到的款项之大令欧洲惊诧不已”。[6](p433)

近代初期英国金融体制和公共信贷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绝非一帆风顺。18世纪20年代西欧的法国、荷兰和英国等曾遭受了一次严重的金融危机,即著名的“南海泡沫事件”。法、英两国处理这一事件显现出迥然不同的风格。在法国,政府善后处理政策不当,致使人们对这场大崩溃所造成的浩劫一直耿耿于怀,给法国政府开辟财源带来极大的困难,投资者不敢再贷款给法国政府。[7](p507)而在英国,政府凭借议会的担保和英格兰银行妥善操作,将投资者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并成功地维系住政府公共信贷的信任度。到18世纪30年代,英国的金融市场恢复正常,此时的英国政府债券的持有者也不愿意政府偿还其债券,“有钱的大公司及其拥有者(即股东)最为担忧之事莫过于被迫早早收回其本金”。[7](p509)随着时日发展,英国的国债、公债的数额愈来愈大。据保罗·肯尼迪统计,1688——1815年期间,英国战争总支出为2293483437镑,其中借款为670559060镑,几占总支出的三分之一。当时英国国内有一批人对此忧心忡忡,“许多英国评论家都因为国债的规模及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而发抖。”[5](p102)这其中就包括诸如笛福、大卫·休谟等人,然而他们那种“不是国家毁了公共信贷,就是公共信贷毁了国家”的悲观推测未成为现实,[6](p432)相反英国再次以巨额的国债为后盾,在英、法争霸的“七年战争”中占据了上风。法国人包括荷兰人也以为英国政府负债过重,难以持久支撑,必将迅即垮台。然而事实给予他们无情的嘲弄。英国人对自己政府依旧十分信任,继续认购各种公共债券。1782年英国政府再次发行公债,数额为300万英镑,而认购数却远远超出这个定额,达500万之多![6](p432,434)及至19世纪初,有人估算“欧洲全部公债高达380至400亿法郎,其中英国独占四分之三还多。”[6](p433)而法国公债数额仅占40亿,便不堪重负了。公共信贷已成为“英国政治的奇迹,使欧洲各国既惊讶又畏惧,”第二届皮特政府甚至自豪地宣称“这个民族的生机乃至独立建立在国债基础之上。”布罗代尔感叹道:公债“有效地动员了英国的有生力量,提供了可怕的作战武器,”它“正是英国胜利的重要原因。”[6](p433)

西方的经济史家常常将英格兰银行的创立、公债的发行和稳固以及其它金融业的变革合并称之为“金融革命”。在这场“革命”中以政府和国会为代表的英国国家政权则起到了巨大的组织、协调、保障的作用。英格兰银行虽以私人股份银行身份出现但实为国家银行,它所创置的信贷、投资、公共开支三者相互有机联系的新的金融体制,不仅仅在英国对外争霸战争中发挥出了神奇的功用,其最大的历史意义还在于构筑起一个坚固、庞大、有效的金融运作机构,为英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工业革命的到来提供了基本条件。

英国国家政权功能在近代初期所发生的转变和改善是多重的,上述以税赋和公共信贷为核心的近代国家财政体制的形成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国际学术界,对16—18世纪中叶,英国国家政权所起到的经济推动作用多有论述,如英国国会对18世纪圈地运动的法律支持和保障,英国政府对专利制度的完善与推广,英国政府对以东印度公司为代表的海外贸易殖民公司的保护和规范等等。对英国国家在近代初期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的总体评估,尤其是与当时西欧诸国进行对比之后所做出的基本结论,笔者以为经济史学家克里斯托夫·格拉曼的看法较为公允。他认为商业社会色彩较重的荷兰是沿着将国家政府的权力降低至最小限度的方向发展;在绝对主义专制色彩较重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政府,则以国家利益与封建王朝的利益以及对财政的关心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心;而在英国,政府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重,从而使英国国家政权与百姓之间取得了一种也许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更为协调的关系。[7](p44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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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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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卡洛·m.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8]王晋新.都铎王朝对教会地产的的剥夺及其历史意义[j].历史研究,1991,(2).

[9]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财政体制论文范文篇5

摘要:统筹城乡发展是解决“三农”新问题,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举措,但我国现行的财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乡统筹的协调发展。本文说明了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财政新问题的重要意义,然后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及其弊端,最后提出了改革现行财政体制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城乡统筹财政体制公共物品

1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财政新问题的重要性

城乡统筹发展是指改变“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二元思维方式,将城市和农村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统一协调,全面考虑,树立工农一体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为总目标,以发展的眼光,统筹的思路,解决城市和农村存在的新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将“统筹城乡发展”放在“五统筹”的第一位,可见统筹城乡发展,是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面临着巩固政权、发展工业的紧迫任务,需要巨额资本投入,在这一非凡历史背景下,其结果只能导致计划经济体制,以高度集中的资源配置制度,强化政权的经济能力,实现经济跳跃。但是,“传统计划经济以人为方式推进工业化进程,其实质是工业剥削农业”(何帆,1998),据测算,仅仅国家通过工业产业价格“剪刀差”政策剥夺农民的权益每年就有200亿元左右。计划经济体制实现的结果,国家的经济能力仅仅能够布置少数人(市民)在城市先进部门就业,仅仅能够建立少数人(市民)的福利保障体系。这便是我国“城乡分治”治国方略起源的财政根源。

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分治”治国方略一旦起步,农村落后于城市便成为必然,城乡差别不但不会缩小反而逐步扩大。近年来,“城乡分治”新问题虽然受到政府重视,但由于旧的财政体制和政策壁垒的极大惯性,偏向工业和城市的经济社会政策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矫正,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仍向工业和城市倾斜。

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局面,其主观原因在于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社会经济资源人为配置的城市偏好、工业偏好和市民优先。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国家长期实施“城乡分治”(不统筹)政策,其深层逻辑又是财政新问题。

现行的财政政策已经成为一种体制性障碍,城乡分割的财政体制极大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乡统筹的协调发展。前财政部长项怀诚曾经告诫:“要善于从财政观察全局,从全局贯彻财政,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探究和把握财政新问题,发挥财政的导向和点睛功能”(项怀诚,1999)。因此,只有统一城乡财政体制才能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切实保护农民的自身利益,保障农业和农村的快速发展,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本文将从财政政策的角度分析探索改革城乡统筹发展的财政体制。

2现行财政体制及其弊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城乡经济快速增长,城乡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这种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根基并没有彻底动摇,总体上看城乡仍是分离的。从目前看,城乡差别的财政政策是形成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因素,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系列弊端:

3县乡财政困难抑制了城乡统筹的协调发展

在农业税还是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今天,农业税减免对乡镇财政收入冲击是很大的,我国的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一定财政基础上。随着农业税的减免,本来就不宽裕的乡镇财政就更加捉襟见肘,地方财政出现缺口,乡镇财政压力过大。虽然中心政府会转移支付一部分,但是由于中心转移支付的金额和地方农业税减收部分之间往往存在一定数量的差额,而这部分差额需要靠地方自行消化吸收。对于经济发达省份来说,他们完全具备消化吸收这一差额的能力,而对于地方财政原本就比较困难的省份来说,则需要政府通过精简机构、开源节流等手段来克服这种财政困难,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势必会减少对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投入,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农民。在这种环境下,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无从谈起。

4不合理的现行财政体制制约着城乡统筹发展

财政体制论文范文篇6

1.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目前,财政部门还普遍存在着“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重资金规模和数量、轻使用质量和效益”的现象。财政监督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的检查上,而对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监督缺乏足够的重视。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由于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往往以各种方式争取财政资金,造成一方面财政支出的压力逐年加大,另一方面财政资金浪费现象严重,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项目规模和数量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2.财政监督方式滞后。从目前财政监督的状况看,主要以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这种单一、被动的事后检查型监督方式,在工作上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极易造成监督盲点,并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脱节,无法对各部门的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控,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3.财政部门内部缺乏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不到位。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财政对内部监督不够重视,财政部门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如对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周转金使用等环节没有完善的监督拨付、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4.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目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容易造成多头检查与监督盲点并存的现象。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能降低。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作为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其监督的内容、方法、手段等也必然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而不断发展。对此,笔者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谈些想法:

1.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国家应围绕公共财政的要求,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层次,规范财政监督程序,赋于财政监督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力,切实解决财政监督立法滞后的问题,增强财政监督的执法刚性。同时,加强财政监督的理论建设和课题调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财政监督的宣传力度。

2.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从“财政”到“公共财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向绩效监督发展,即财政监督的重点应由安全性、规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转变。目前已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基本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其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但这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和重要的途径。

3.转变财政监督方式,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事后的监督是消极的,它只是被动地等在财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要求或发生了违法乱纪行为之后才采取的惩治措施。惩处只是手段,有效的事前、事中预防和纠正才是目的,监督检查应更多地着眼于未来,这也就是积极的财政监督方式。因此,可将监督检查融入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重视事前审核和事中跟踪监控,以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挤占、挪用以及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4.加强内部监督,完善财政内部监督机制。财政内部监督检点是本系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监督对象是同事或朋友,因此,首先应纠正对内部监督认识上的偏差,即认为内部监督就是挑毛病,找岔子,是“自家人搞自家人”的错误思想;其次应在财政部门内部各环节(比如在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等环节)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从而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和拨付渠道,使每一环节的财政资金的运转做到有章可循,从源头上防止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行为。同时,作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循私情,排除一切人为干扰,依法监督。

财政体制论文范文篇7

1.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目前,财政部门还普遍存在着“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重资金规模和数量、轻使用质量和效益”的现象。财政监督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的检查上,而对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监督缺乏足够的重视。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由于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往往以各种方式争取财政资金,造成一方面财政支出的压力逐年加大,另一方面财政资金浪费现象严重,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项目规模和数量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2.财政监督方式滞后。从目前财政监督的状况看,主要以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这种单一、被动的事后检查型监督方式,在工作上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极易造成监督盲点,并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脱节,无法对各部门的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控,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3.财政部门内部缺乏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不到位。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财政对内部监督不够重视,财政部门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如对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周转金使用等环节没有完善的监督拨付、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4.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目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容易造成多头检查与监督盲点并存的现象。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能降低。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作为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其监督的内容、方法、手段等也必然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而不断发展。对此,笔者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谈些想法:

1.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国家应围绕公共财政的要求,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层次,规范财政监督程序,赋于财政监督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力,切实解决财政监督立法滞后的问题,增强财政监督的执法刚性。同时,加强财政监督的理论建设和课题调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财政监督的宣传力度。

2.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从“财政”到“公共财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向绩效监督发展,即财政监督的重点应由安全性、规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转变。目前已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基本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其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但这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和重要的途径。

3.转变财政监督方式,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事后的监督是消极的,它只是被动地等在财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要求或发生了违法乱纪行为之后才采取的惩治措施。惩处只是手段,有效的事前、事中预防和纠正才是目的,监督检查应更多地着眼于未来,这也就是积极的财政监督方式。因此,可将监督检查融入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重视事前审核和事中跟踪监控,以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挤占、挪用以及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4.加强内部监督,完善财政内部监督机制。财政内部监督检点是本系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监督对象是同事或朋友,因此,首先应纠正对内部监督认识上的偏差,即认为内部监督就是挑毛病,找岔子,是“自家人搞自家人”的错误思想;其次应在财政部门内部各环节(比如在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等环节)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从而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和拨付渠道,使每一环节的财政资金的运转做到有章可循,从源头上防止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行为。同时,作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循私情,排除一切人为干扰,依法监督。

财政体制论文范文篇8

关键词:公共财政;现代农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目前,我国农业依然是靠天吃饭,大多地区不得不主要依靠雨水灌溉,人工灌溉对于那些雨量稀少或者雨量变化无常的地区也是绝对必要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状况尽管有所改善,但是依然薄弱。因此,2004年以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直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就是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已任。由于农村区域人口居住密度小,农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指数相对较低(见表1),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主要由政府来完成。因此,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公共财政必不可少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融资方式的选择,这不仅关系到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还决定着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及其维护等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近年来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增加较快,1994-2006年,中央累计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量超过4000亿元,主要投向农业和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当中用于大农业方面的投资比例也有所提高,目前财政资金正在成为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2)。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总量仍然明显不足,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投资比重偏低。造成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原因或制约农业基础设施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向城市倾斜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不足的体制性因素。因此,必须构建城乡协调平衡、公平合理的基础设施财政供给新体制。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通过调整和理顺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农业基础设施的界限,建设基础设施费用原则上由各地方相应层级的公共财政予以提供,中央政府根据公平均衡的原则,按贫困程度予以支持。

2.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大多具有的正外溢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因此,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是必然选择。从目前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来看,不仅要求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还应建立健全省级以下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3.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创新。应加快城乡统一税制的步伐,合理确定农村税收,逐步建立起科学、公平、合理、规范、优化的农村新税制。同时,对农村税费体系进行合理重构,尽快形成新的有利于增加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筹资制度。

二、建立财政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筹措建设资金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1.增加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县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投资和支持方向,应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城镇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要向农村延伸,特别是城镇的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职能要突破城乡界限,逐步延伸到广大农村。

2.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在农村道路建设、桥梁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以采取bot、冠名权等形式,鼓励、引导民营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以村为单位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筹措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务员之家

三、改革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管理机制

过去对农业基础设施的管理主要是一种实物管理和设备管理,谈不上什么资产经营管理。无偿服务、无偿供给、无偿消费,导致供给越多而需求缺口越大。因此,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就成为有效增加供给的一个重要途径。经营性或竞争性基础设施要逐步改造成公司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一般生产企业运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非经营性或非竞争性基础设施实行以价值管理为主、以实物管理为辅的体制,可以是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负担,但是也要讲究经济效益,讲究责、权、利相统一。所有农业基础设施要尽可能实行资本化和价值化管理。农业各类小型基础设施可改建成各种合作经济、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形式,明晰产权,按企业化原则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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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树才,孙长清.我国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11).

财政体制论文范文篇9

我国的财政改革己取得一定成就,财政支出结构己突破了传统的注重经济建设的供给模式,迈出了向以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为主要内容的转化。财政支出模式己逐步转向公共财政。己经具备了公共财政的某些特征。但是我国目前主要问题是经济发展较快,社会发展滞后,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现象比较突出。因此,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笔者针对我国公共财政模式建立过程中公共支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我国公共支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其理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失灵,最终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综合反映一国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因此财政支出改革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公共支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财政保证国家政权正常运转的资金支出不合理

满足政府运转是公共财政的首要任务,如国防、行政、公安司法等国家政权建设方面的支出无法靠市场满足,只能通过公共财政加以解决。但在这些基本支出项目上,公共支出的资金安排是不平衡的。如行政管理费急剧膨胀,据统计,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五五”时期的4.9%上升到“九五”时期11.94%,到2000年占17.4%,2002年占18.6%.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支出的增加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我国行政管理费增长速度过快,超出了同期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gdp的增长速度,而且这种支出增长结构是不合理的,主要是个人经费增长快于公用经费增长,财政支出供养人员膨胀。在行政管理费支出急剧上升的同时,我国的国防费支出却是下降的。据统计国防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五五”时期为16.4%,此后一直下降,“九五”时期为8.3%,2000年为7.6%,2002年为7.7%.2002年占gdp的比重为1.6%,低于世界3%的平均水平。我国的国防支出相当于美国国防费的5%,美国人均国防费达到2000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6美元左右。从以上纵向和横向比较之后,可以看出我国的国防费支出无论是绝对规模还是相对规模都是过低的。国防支出太低难以保证国防建设现代化的步伐,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战略性问题。国力增强了,而国防力量却相对减弱了,不仅影响到一国政府的防御能力,也无法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共安全的消费需要,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二)公共财政用于社会公共性项目的资金支出严重不足

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属于社会公共性开支,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是公共支出的核心内容,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长,这些公共性开支所占比重应当逐步增加。但是在我国,不仅社会公共性支出的比重较低,而且连最低需求也难以保证,这必将对经济发展形成很大的影响和制约。2002年政府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为3.41%,低于世界5.1%的平均水平及发展中国家4.0%的水平。在教育支出总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国家财政教育投入结构不合理,表现为上重下轻的“倒金字塔”格局。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主要是城市教育,中央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主要是高等教育。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70%-80%由乡镇负担,在乡镇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教育的投入是少之又少,以致出现令人心酸的“王守奇”现象。这样出现一个重城市轻农村、重高等教育、轻义务教育的不合理格局。我国医疗防疫体系不完善以及医疗设施严重不足与国家财政支出中卫生事业费比重太低直接相关。2001年国家财政用于卫生的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4.2%,占gdp0.84%,而美国公共卫生支出占gdp13.9%,波兰占gdp6.3%,相差甚远。2003年的“非典”疫情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社会保障支出严重不足。1999年我国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占财政总支出1.36%,2002年为1.69%,虽呈上升趋势,但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太低,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

(三)公共财政投资日益弱化,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目前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人民群众的一般商品需求己经得到满足,但在社会基础设施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缺口。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水、电、路、通讯等设施落后,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这些领域由于具有投资量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属于政府投资的范围,但我国目前政府用于基础建设的总投资占全社会总投资的比重仅为3%,这还是实行了积极财政政策后的结果,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政府投资规模太小,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基础产业的需要,造成基础“瓶颈”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在财政投资规模弱化的同时,国家对农村的投资就更少了。1998-2001年期间我国财政用于农村和农业的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0.69%、8.23%、7.75%、7.71%,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国家财政90%以上用在城市和工业上面,而用在农村和农业上面还不足10%,这就形成社会经济的“二元结构”,势必影响到城乡统筹发展,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

二、构健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对策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公共支出结构,既能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关键所在。现阶段我国公共支出结构调整的基本方针是:财政支出以政府的事权为基础,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具体点,我国公共支出结构的优化调整应重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合理安排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各项资金需要

针对行政管理费上升过快的状况,应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压缩行政管理费支出。要下决心精减机构,分流富余人员,严格控制人头经费的增长,上级对下级的编制要严格定员定额管理,清除多余人员。虽然我国于1993年和1998年进行了机构改革,但行政经费还是高于10%的国际平均水平。要使国家财政逐步走出“吃饭财政”的困境,在这一过程中,关键是要通过调整结构,发展经济,为精简出来的公务人员找到新的工作和就业出路,否则就难以成功。

强大的国防是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对于国防支出的合理规模,应对国际与国内形势进行分析后,视具体国情而定。单从国防角度来看,充足的国防经费支出有助于提高国家的防御能力,应越多越好,但是军需与民需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制约关系,因此,国防开支应有一定限度。国防经费支出太高,会挤占其他财政支出项目,从而阻碍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最终也会削弱国防力量。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及国际大环境来分析,国防经费应适当提高。同时注意在国防经费一定的条件下,应提高国防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财政的公共性开支

根据我国政府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迎接知识经济挑战,要保障教育投入的增长高于正常财政收入的增长,财政要把支持教育作为重点。从1998年开始,中央财政支出中,每年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提高一个百分点,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在教育资金总量增加的同时,注重教育结构的优化,应注重农村义务教育和贫困落后地区教育的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属于典型的社会公共物品,其外溢性特征很明显,应由政府供应经费。针对我国在实际中“上重下轻”状况,笔者认为,应改变目前教育投资主体结构,改变基础教育由县、乡政府及农民负担的状况,

而由省、市政府负责。在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情况下,重点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向九年制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和落后地区基础教育倾斜。非义务教育,国家也应支持,但为减轻财政负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采取收费方式,改变国家统包统揽的局面,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非典”疫情引发了我们对公共支出结构调整的思考。要使我们整个国家协调发展,财政应注重卫生事业的发展,增加卫生事业费支出,关注城市及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加大对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农村防治体系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使财政支出尽全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应在公共需要的满足上留有缺口,这也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是事关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财政应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己成为影响经济稳定与发展的首要问题,国家除了直接和间接推进再就业工程以外,还要增加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加快完善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优化公共财政的投资功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投资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要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没有政府的投入和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投资不应在竞争性、生产性的经营领域,而只能投资于公益性、基础性的领域,改变与民争利的局面。近几年来,由于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的“瓶颈”制约有所改善,但我国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与经济发展要求还相差甚远。因此,应注重加强对基础设施的投资。从广义上看,农业属于基础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是政府应重点扶持的对象。近几年的水旱灾害对农业造成巨大损失,说明我国农业自身抗灾能力还很有限,必须增加投入,尤其是增加政府的投入,进行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各级财政要按公共财政原则,逐步增加对县以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采用财政直接投资、政策性贷款、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经济建设,转变我国农业落后的现状,以实现我国由“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即现代化经济结构的转变。

参考文献:

[1]余天心,王石生我国财政面临的五大转变[j]经济参考报,2003,(11)

[2]苏明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的财税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02,(6)

财政体制论文范文篇10

一、从公共财政看服务性政府建设的现状及欠缺

公共财政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政府为主体进行的分配活动,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制度安排,其基本职能是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和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公共财政应具有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和法制性四个基本特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在区域范围内的社会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职能高度集中、具体控制,政府主导了大部分资源的配置。在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中,经济建设的比例一直比较高。政府把大量的财政资源用于经济建设,甚至是竞争性领域的经济建设,而忽视了对诸如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和卫生等公共服务的提供。

纵向相比,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支出虽然这些年有所下降,但在2004年仍然高达总支出的27.85%;从横向看,表2反映出中国在公共服务与经济建设方面的比例关系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比例关系之间的差距。这表明:仅从公共财政角度定位,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方面投入显然不足,是一个典型的经济建设型政府,离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去甚远。在我国,由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地方财政承担了大部分的支出责任,特别是省级以下的地方财政担负着相当沉重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县乡两级共同提供庞大而重要的公共服务,包括70%的预算内教育支出和55%~60%的医疗支出。地级市和县级市负责所有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救济。在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和救济几乎总是由中央政府提供,而教育和医疗是中央和省级的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大部分的支出责任但只能控制小部分的税收收入,地方财政无法保证政府所承担的很多事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就更为窘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受到挑战。

二、建设地方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在于构建地方公共财政

地方政府是拥有相对独立利益的主体,中央与地方实施的财政包干制,大大刺激了地方财政片面追求财政收入。竞相发展“价高税丰”产业,由此导致的“投资饥渴”、重复建设、结构趋同的恶果至今犹存。而在农业、交通和能源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投资和社会建设、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投入则相对不足。市场经济以及工业化的推进,完全打破了原有地方财政职能的生存条件,产生出促使地方财政职能转变的多种条件和因素。

(一)市场经济打破了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基础条件,对经济的调控由直接变为间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只能采取间接调控的方式去干预经济。在此背景下,地方财政收支行为只能围绕着满足区域内社会公共需要为核心来安排。任何超越“公共性”范围而介入经营性、竞争性的活动都是对市场有效竞争的损害。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方财政更多的是转向实施间接调控。

(二)政企分开,促进了地方财政职能的转变

政企分开使企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以往企业履行的政府职能(如企业办社会、小而全、大而全)剥离出去交由政府或社会去做;另一方面,政府代行的企业职能也还原给企业独立承担(如企业亏损补贴),政府职能从统管国有企业、直接插手微观企业的决策转到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所有的企业创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上来,从企业剥离出来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责也由政府承担起来。因此,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基本理顺,促进了地方财政职能的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财政职能的重新界定奠定了基础。

(三)工业化的推进和经济增长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大了公共产品需求规模,地方财政职能的转变迫在眉睫

工业化的推进和经济增长加快了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效率提高以优胜劣汰为条件,加之有一部分社会成员属于非资产所有者,而且制度不免有非公平竞争的地方,工业化的推进和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并不是被合理的分配,很多人失去了理应享受到的福利(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培训等),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难免要遇到的矛盾。同时,工业化推进所带来的城市化又极大的扩张了公用事业的需求规模(如公检法建设的力度要加大,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卫生保健以及社会公共基础工程和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支出扩大等)。转变地方财政职能、建立地方公共财政已不容回避,而如何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财政职能转变的基础上构建地方公共财政,已成为建设地方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三、建立地方公共财政框架体系需重新界定地方财政职能

一般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流行是“政府—企业—个人”三部门经济。在西方经济学中,用c表示消费,i表示投资,s表示储蓄,g表示政府支出,t表示政府收入,西方国家“政府—企业—个人”三部门经济总量均衡模型如下:

c i g=c s t(1)

即总需求等于总供给。等式(1)调整后可得:

(c-c) (i-s)=(t-g)(2)

等式(2)表示政府财政收支差额等于社会投资与社会储蓄差额。由此可见,政府财政收支关系对于社会总供求平衡具有很大的调节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四部门经济,借用在西方经济学中的分析方法,如果用g1表示中央政府支出,g2表示地方政府支出,t1表示中央政府收入,t2表示地方政府收入。我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四部门经济总量均衡模型如下:

c i g1 g2=c s t1 t2(1)

等式(1)调整后可得:

(c-c) (i-s) (g1-t1)=(t2-g2)(2)

等式(2)表示地方政府收支差额等于消费供求差额、投资储蓄差额、中央政府收支差额之和。通过以上模型不难看出,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经济总供求平衡同样具有很大的调节作用。地方政府通过自身的收支关系直接影响国有地方经济部门、企业的活动,可以促进收入分配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而影响本地区的消费、投资、储蓄的总量结构和社会的发展建设。地方公共财政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本地区经济结构的转换和升级、调整产业结构、选择支柱产业、立足于地方管辖区域内实施调控,实现区域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起到了中央政府无法起到的作用。因此,地方财政职能的重新界定应以有利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为准则,以满足区域内社会公共需要和社会和谐为导向,放弃不该管的,把该管的管好,使地方政府及其财政供给的“越位”、“缺位”并存问题得到解决。具体来说,与地方公共财政相适应的地方财政职能的界定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一)资源配置职能

1、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便捷的条件。

2、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政策,调动社会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看好的不同所有制企业,予以财政贴息。

3、把财源建设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结合起来,重视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产业结构上,重点支持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4、通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益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收入分配职能

地方政府要结合*精神,配合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努力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征管,尽快出台遗产税与赠与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

2、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收入。逐步增加城乡中低收入阶层居民收入,要视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适当加大城市下岗职工社会保障支出。

3、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和财政扶贫力度,扩大扶贫资金中救济性支出。针对城市困难、低收入居民,特别是贫困的农村居民,必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和财政扶贫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困难户的救济性支出,解决尚存的温饱问题,保持地区间均衡发展。

(三)投融资职能

地方财政作为区域经济的社会资金运动的枢纽,具有控制资金流量和结构的功能,影响到货币流通及供给,从而成为协调社会资金总供需的重要手段。地方财政投融资活动(包括财政信用),将有效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包括结构政策和组织政策),执行区域性的经济政策和政府宏观管理的意图,消除瓶颈制约。财政投融资主要作用于基础产业、公共设施以及科技开发或企业无力投资的领域,协调产业发展,鼓励要素自由流动,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优化经济环境(包括监督)的职能

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地方财政,还具有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矫正经济信息等优化环境的功能,否则宏观调控是不可能的或无效的。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趋利性、盲目性以及外界对其运行施加的种种影响,必然导致宏观环境失衡和经济秩序紊乱,结果带来整体效率的丧失。财政有一个对经济起稳定的作用,这就是“内在稳定器”。地方财政是通过对外界影响产生“抗逆机制”,甄别经济信息而发生作用的,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恰如其分的联结起来,消除或减弱不公平竞争影响,实现经济的有效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统一。

四、建立地方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设想

(一)完善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财政决策的社会约束和监督机制

缺乏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财政决策的社会约束和监督机制,是地方公共财政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尽管宪法赋予了人代会在财政活动上的根本权限,但目前除少数的宪法条文、税法和每年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文件外,就基本上不存在其他财政立法了。财政活动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严重,个别人主观随意决策,乱批条子、乱上项目而导致公共财政严重损失。尽管受到报章杂志的揭露和谴责,尽管各种政府报告、决议及其他文件也三令五申要求克服与改进,但随意决策的现象至今而无法杜绝,表明社会公众对财政权限的制约能力仍是相当软弱。目前,我国财政法的主要部分是由国务院颁发的各种有关财政工作的行政法规所组成,这种行政机构自己颁布法规自己执行的状态,也削弱了社会公众对财政活动的制约监督能力。因此,要完善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财政决策的社会约束和监督机制,首先要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除了牵涉国家机密的项目和金额外,其余的各收支项目和金额,以及具体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都应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地方财政的各项安排和实施结果都必须公开,决不能暗箱操作。要不断提高地方财政支出过程中的决策水平,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管理,完善财政活动中的社会监督机制。对于独断专行导致的财政工作严重失误,绝不能以“交学费”进行搪塞。只有真正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行政、司法责任,才能确保小心谨慎地依据客观的市场要求去用好财政权力。

(二)完善人代会与政府间相互制衡和约束机制

要强化地方人大的公共选择作用,以避免决策的片面性和随意性。目前,从人大所审批的预算草案看,仅列出了收入和支出几个大项目的数字与说明,不能对各具体项目进行较详细的审查、修订乃至否决,只能被动通过地方政府的预算案和决算案。在财政支出上,各种铺张浪费、违纪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人代会也无法对财政工作进行强有力的质询,更不要说追究相应的法律、行政责任。

因此,必须完善财政决策中作为权力机构的人代会与其执行机构的地方政府间相互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确保公众的意愿能通过政治程序得到真正实现,才能克服少数人主观随意乱决策的弊病。只有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后,才可能转入如何把握并遵照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来开展公共财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