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管理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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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管理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1

(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电子商务在中国有着巨大的潜在市场,其发展速度也较快,必将引领中国未来的商务模式。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6.18亿。同时,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8月28日的《2012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4.35万亿元,同比增长24.3%。电子商务所衍生出的运送业务已占到中国快递业业务总量的半壁江山,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电子商务正不断升温。(见表1)

(二)中国电子商务的税务现状

目前,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很多,主要表现在:公众网上购物的意识还相对薄弱;缺少统一的、权威的安全认证机构;企业信息化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信息安全技术环境较差;社会信用保障制度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可见中国的电子商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来引导其正常发展。而在税务现状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表示,电商每年的交易额占到全国商品零售额的四分之一,不纳税对传统零售企业有失公平,国家也将为此流失上千亿元的税务。由于中国电子商务涉及的工商行政管理暂无明文规定,很多电子商务企业没有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也不可能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税务部门征管困难。现行税制实现了对电子商务b2b模式、b2c模式征税,而由于交易主体过于庞大和复杂,很多店铺或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所以对大部分c2c模式电子商务尚未征税。就淘宝网而言,其进行的交易活动既有c2c模式,又有b2b和b2c模式,其中的b2b和b2c模式的卖家一般为大型商家或企业(如淘宝商城),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也具有开立发票的能力。然而他们一般只有在被顾客要求时才会开立发票,发票一旦开立便需要缴税,而未开立的业务就不需要缴税;但c2c模式的卖家一般为个人小型卖家,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也不具开立发票的能力,所以一般不需要缴税。2005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务优惠政策的步伐,加强电子商务税务监管。为贯彻落实该意见,2006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指出了制定电子商务税务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务监管须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负责,抓紧与电子商务税务相关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而电子商务立法则由法制办组织,国务院信息办以及商务部等部门分别负责,根据各部门职能,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以推动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工作[1]。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子商务立法也早有预案,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的《2013年税务征管和科技工作要点》指出,中国正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办法》,以配合税制改革进程,研究制定适应财产税、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征管制度。201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该年度4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广使用网络发票以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届时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和开票限额等内容。该《办法》的出台,为纳税依据创造了条件,为电子商务征税奠定了基础[2]。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带来的机遇

1.为政府提供新税源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在线交易金额有了大幅度提高,也给各国的流转税提供了新的税源。同时,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交易的中间环节,使流通成本大大降低,提高了企业的商业利润。另外,可供纳税的收入也会大量增加,给各国所得税提供了更多的税源。2.减少税务机关的税务成本电子交易流程包括售前咨询、正式交易、付款以及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售后服务。以增值税为例,在传统交易模式中采用的是层层分销的办法,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但使经营费用大幅度增加,而且会导致征税点相对分散,所以税务机关如果要征收一笔增值税款,就必须进行多层开票、审核和抵扣。在稽查税款时,对最后收到的一笔税款的稽查也需要审查前面各个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稽查工作相当复杂。而在电子商务中,生产商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货物,税款的征收便可一次完成,减少了征税点,节约了税务成本[3]。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带来的挑战

1.对传统税制要素的挑战第一,使纳税义务人不易确定。电子商务主体隐匿其姓名、地址,不经过认证,很难与现实生活中的地址发生对应关系,如何确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居民身份成了新难题。第二,使征税对象难以认定。电子商务中大量商品和劳务通过网络传输,表现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辨别,从而给税务征管带来了挑战。第三,使纳税环节减少。电子商务环境下,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可省去中介人,税务上导致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人的税基流失,从而严重影响了流转税的收入。第四,使纳税地点不易确定。电子商务表现出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纳税地点具有随意性和流转性,使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交易的提供地和消费地,从而不能正确实施税务管辖权。第五,使原有的纳税期限规定失去作用。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是用传统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以及销售产品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而电子商务交易中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和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失效。2.对税务原则的挑战虽然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不同,但从本质上讲两者并无差别,然而现行税制没有有效的手段对其征税的合法依据进行管理,容易导致经济的扭曲,违背了税务中性的原则。其次,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具有虚拟贸易形式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有悖于税务公平原则。另外,电子商务中间人的消失使各种层次的纳税人都加入,纳税人的参差不齐造成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不符合税务效率原则。3.对税务征管的挑战第一,对税务制度的挑战。传统税制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以及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经营行为及各种凭证和账簿的审查来定位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然而这种操作方式在电子商务中显然不适用。首先,电子商务中的合同和票据都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可以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从而加大了审计的难度;其次,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最后,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第二,纳税人容易避税。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严重阻碍了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电子商务中影响征税的几个方面如下:消费者匿名;制造商隐匿其住所;电子商务本身也可以隐匿。在电子商务税务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各国均借助于互联网,选择位于像百慕大群岛这样的避税港的“虚拟公司”作为交易地点达到避税的目的[4]。4.对国际税务管辖权的挑战传统税务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分为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而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得国家间的界限得以消除,从而产生了更多的跨国所得,加剧了重复征税。第一,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来源地税务管辖权。国外企业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服务器便可开展电子商务,提供远程服务的劳务也突破了地域限制,使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变得困难。第二,电子商务使居民的定义及其判断标准变得模糊。现行税制一般把有无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而电子商务全球性和虚拟性使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变得很难,从而就无法确认一项交易是属于国内还是国际。第三,常设机构难以确定。《oecd范本》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5]。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使企业不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造成无法确定贸易目的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务中的常设机构概念。

三、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务的相关立法和研究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务立法目的

1.保护国家的税务法权和税务利益对电子商务应免税或是征税的分歧,实质就是各国的利益之争。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对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制的国家影响不太大(如美国),但对以流转税为主体税制的国家影响较大(如中国);同时,免税对电子交易的输出国有利,而对电子交易的输入国不利。就中国而言,由于现阶段中国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中国税制结构仍以流转税为主;另外,目前中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国际中仍处于消费国的地位,对电子商务免税会严重影响中国的财政税务,也不利于中国本土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征税是未来的必然趋势。2.构建电子商务税务法律框架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不能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电子商务税务立法的工作重点应集中于对现行税务法律法规的修订上,从维护公平原则、维护现行税法制度的有效性和解决电子商务税务问题出发,在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的前提下,对现行税法的一些概念、范畴、原则和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税法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明确指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原则和方案,使电子交易的各个参与者的税负具有确定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并保证不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的冲击,也不产生财政风险。3.净化电子商务的环境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低,管理不严,电子商务市场以开放自由的态度接受各种层次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据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中心的调查报告,71.1%的被调查人曾对一些电子商务网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过质疑;56.4%的被调查人曾遇到网上购物实物与描述不符的问题;40.9%的被调查人曾经历过在线服务的承诺不能兑现的问题,这说明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已成为企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6]。而诚信的建立不仅依靠交易者的自律,还需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监管。对电子商务征税可促使国家加大对电子商务管理的投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有助于征管技术的创新和提高,从而更大程度地净化电子商务环境。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务法律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税务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软环境,进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促进其快速有序发展,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的几种征税方案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国际上曾有学者设想过对电子商务课征新税,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方案:1.比特税方案针对电子商务以信息为载体的特点,开征以网络传输信息流量为课税对象的比特税,即对电子信息按其流量征税,包括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的传送等数字化信息,征税的用途在于补贴发展中国家发展互联网贸易。比特税的优点是税制简单且规范,便于征收管理,但缺点是不能区别对待商务与非商务行为以及价值量不等的商务行为。2.信息流量税方案信息流量税方案即通过控制“资金流”来实现对电子商务税务的征管。主要思路是通过金融机构在资金支付环节进行管理控制,以资金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进行课税。虽然该方案对短期资本流动有较明显的抑制作用,但还是不能区别对待消费性质不同的商务行为以及商务与非商务性的支付行为。而且它能否有效实施还要依赖于全球金融支付体系是否具有统一性和可监控性。3.预提税方案预提税方案主张对跨国电子商务的营业所得采用由来源地国优先课征预提税的方式,以解决现有的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所导致的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的税务利益分配失衡的问题。该方案简便易行,符合财政收入原则和税务效率原则,但由于该方案忽视了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容易造成对纳税人不合理的没收性征税。另外,这也与各国现行的所得税法对营业所得收入按所得净额征收税款的做法相悖,不能体现税负公平,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7]。

(三)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务研究的概况

美国是电子商务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因而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十分重视。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务政策》,支持电子和非电子商务间的税务中性原则。1997年7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发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8],建议将国际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明确提出了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的原则:不扭曲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持税务政策的简单、透明;符合美国的现行税务制度并与国际税务原则保持一致,不开征新税。1998年2月,克林顿发表了“网络新政”,宣布了三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宣布三年内对互联网免征新税[9]。2001年和2004年,美国分别将该法案延长3年;2007年又将该法案延长4年。欧盟国家大都采用间接税制,尤其是增值税。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别是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网上交易使得增值税难以征收。1997年7月,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宣言指出:电子商务纳税义务要明确透明,确保税务中性,使电子商务相对传统商务而言没有增加额外的税务负担;目前的间接税制适用于产品和服务的电子交易,没必要引进新税种。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法案,规定对欧盟境外的公司以电子形式向欧盟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且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上的,要求消费者缴纳增值税。2003年7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正式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指令》,对非欧盟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的直接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同时对欧盟企业向欧盟境外的企业或个人消费者提供的电子商务不再征收增值税。这使欧盟成为世界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地区,开创了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1997年,oecd受国际委托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报告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中立、高效、确定、简便、有效、公平和灵活。1998年oecd在渥太华会议上,以《电子商务对税务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共识,主要包括:任何征税主张都必须坚持税务中性原则,确保税负公平,避免重复征税和增加成本;尽量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开征新税;国际合作至关重要;税务不能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电子商务也不能侵蚀税基和妨碍税务行使。对于电子商务税务,oecd的基本立场是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各国在分配税务管辖权时要采取协作的方针。

(四)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给中国的启示

通过比较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或组织的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可以看出他们在电子商务税务问题上既有共识又有分歧。共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税务中性原则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税或附加税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务的公平;二是互联网税务法规必须易于遵从,便于征管;三是使用新技术,加强税务管理;四是重视对电子商务引起的避税问题研究;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配合。但是国际上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免税还是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而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四、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税务体制的建议

对电子商务,中国总的税务政策定位为:暂时对其实行税务优惠政策,但从长期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然趋势,所以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务政策是十分必要的[10]。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务的影响,研究并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务政策,以国际上对这一问题的共识作为出发点,研究并采取积极的、前瞻性的且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和管理措施。

(一)电子商务税务立法方面中国应以税务立法原则为指导,完善电子商务征税的基础性立法和配套立法。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与计算机网络安全、个人数据信息保护和电子货币使用规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完善现行税法,扩展一些与电子商务税务相关的概念,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务征管的界定标准。应在法律法规中赋予税务机关在网上主动稽查的权力,加强对企业账务的修改权限、保留方法和保留期限的管理,使税务机关可以合法在网上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针对中国c2c电子商务逃税的现状,中国要兼顾维护国家的税务主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两方面,规范电子商业经营者进入条件,让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通过立法确立电子或数字化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监管b2c模式网上商店混入c2c模式逃避纳税,凡具有应税务入者,都应该成为纳税人,确保税赋公平[11]。

(二)电子商务税务征管方面

1.改革现行税制第一,扩大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数字化商品(如无形资产、软件、音像制品等)应区别对待:对于非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转让的数字化商品的销售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对软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的销售则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远程劳务的提供则按劳务提供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为提供软件的纳税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为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则为营业利得;若为非居民纳税人,则可将收入金额当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第二,逐步从现行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变。因此必须完善企业所得税,对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还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由于网上交易导致的税款流失。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电子商务促成了虚拟企业的出现,因此需要要求所有上网单位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对这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要给出专门的网站可供消费者查询,以辨别登记号的真伪。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时,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钥的备份。同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再一方面是对那些提供收费服务的网站,就目前来看,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本国外的银行有监督效力,所以对有收费服务在中国登记注册的网站需提供我国的银行账户,不能提供外国的银行账户,使得税务机关可以清楚地了解及监督提供收费服务网站的营业收入,这样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就能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之下。3.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欧美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代替地域管辖权的本质目的是维护其电子商务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实施地域管辖权将导致大量的税务流失。所以应该充分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协作,坚持实施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4.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的缴税制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电子商务纳税的代扣代缴制度,简化电子商务应税行为的缴税流程,提高税务征管的效率。当个人向国外企业交纳与电子交易相关的各项费用时,税务部门可以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扣代缴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务征管和稽查部门要对代扣代缴行为加大管理力度,随机抽查账目,核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对交易频繁的扣缴义务人要给予特别关注,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同时,已经扣缴的税款可当作纳税人的预缴税,在税款征收期间申报纳税时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方面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指导思想方面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中国理应借鉴wto提出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和指导思想,具体如下:征税必须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从事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不应与传统贸易差别对待;对电子商务的税务征集系统应以简单明了,程序易于操作,不给纳税人增加负担为前提。另外,还需要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务中性原则,将税务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维护国家的税务利益,保持前瞻性原则,结合电子商务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电子商务税务政策。2.电子商务税务优惠政策方面从长远来看,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公司和其他公司要遵循同样的税制,但也并不排除采取阶段性的税务扶持政策[12]。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极具潜力的新型贸易方式,代表了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需要扶持,此时对电子商务课税会对其发展起阻碍作用,使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减少或退出,导致中国失业率提高,影响社会和谐发展。所以立法时可考虑在现行税法中补充修订中国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优惠政策,在不新设税种的情况下,完善中国现有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及关税等的规定。

(四)电子商务税务相关部门工作方面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2

相比传统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模糊性和数字化特点,这容易造成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及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也使得现行税收要素对其约束和控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主要具体表现在:

1.1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不受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监管

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注册费(获得自己专用域名)即可从事网络交易。虽然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实行了实名制,但此规定中的“实名制”是指电子商务交易经营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无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因此所谓的工商登记实名制规定形同虚设,进一步造成税务机关无从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使得税收漏管漏征。这种“示范”作用吸引着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到这一“避税天堂”,形成更多的税源失控。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缺乏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安排,实名制不能代替电子商务的工商、税务登记,工商、税务登记制度是国家相关机关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其代表了国家公权力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

1.2电子化交易使得传统的财务账簿、凭证管理失效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化的数字信息代替了传统纸质的账簿、凭证,如以网上订单的形式签订购销合同,传统纸质发票的缺失给税务机关审查企业财务账簿和凭证带来困难,“以票控税”无法有效实施。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和删除也使得税收审计无法追踪查询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借助电子加密技术可以轻易修改电子凭证使其变得完全没有可信度,纳税人利用用户名和密码双重保护来隐藏相关信息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交易信息和凭证。事实证明,目前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电子交易信息即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也没有足够能力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1.3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

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讯号在国内或国际间传递,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混淆在一起,导致税务机关对其适用税种和税率无法准确判定,造成税收征管混乱。对于一些新式商品,如游戏装备、网络货币等,现有税法没有相关规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1.4难以界定电子化交易中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具体分为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大多数国家在具体实践中都同时行使这两种管辖权,但涉及电子商务征税时却常常存在这两种管辖权的冲突。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交易行为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和虚拟化,这些都对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判定造成困难,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困难。

1.5传统的税款代缴征收方式难以有效实施

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供货商可以撇开批发商、商、零售商等中介直接向购货方配送,使得传统的建立在中介基础之上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征收机制被破坏,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税的复杂性。具体实践中税务机关常常需要向大量分散的潜在纳税人征收税款,加大了征税行政成本,导致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1.6电子商务纳税时间、期限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按具体的交易方式,主要根据相关纸质凭证收款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而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的在线交易,无纸化交易使得现有税收政策中纳税义务确定时间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有效实施。

1.7涉税日常监管困难重重

在税收日常检查时,税务管理部门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真实凭证为基础进行监督检查。在电子商务中,首先无店铺经营使得税务人员很难准确、快速地找到稽查对象。其次通过网络传送交易信息、进行货款支付,给税务机关监控交易过程、掌握价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带来困难。最后电子商务的实时性特点,使得被检查对象有可能在税务部门介入前就篡改交易信息,导致税务部门检查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

2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虽然发展很快,但还有很大差距,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研究也十分匮乏。随着国际国内信息技术和电子化交易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措施的缺失将导致大量财政收入流失,也不利于税收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同时若我国不尽早参与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则可能会在今后的国际经济往来中置我国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甚至或不得不受不合理的国际规则制约。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规则制定,即是理论研究需要,更是客观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2.1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税法基本上无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为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在税务机关征税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修改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首要前提。第一,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相关原始凭证的法律意义。立法以明确电子发票和电子账簿等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逐步规范它们的格式和操作规范,保确交易记录完整和法律效力。第二,规范相关税法适用范围。首先通过使用规范的文字符号,来确定网络域名的注册,确保合法的纳税人身份。其次税务机关应通过电子税务介入企业财务软件应用,对企业财务实施监控和跟踪管理,同时也要规范财务软件帐务的修改和保存。最后应立法以明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权利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纳税上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尽快结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无序状态。第三,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快速发展,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时,我国应结合国内国际的实际情况,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同时也绝不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以维保我国征税权益,防止税收流失。

2.2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

第一,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扣缴制度。税务部门应联合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凡开设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户必须先要结合银行电子账户进行电子税务登记,同时给每个电子商务纳税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唯一的税务识别码,并将这些信息与银行、电子商务网站、信息产业部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形成监督纳税的网络)。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并经审核后,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也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收货款的物流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第二,研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监督的软件。对于提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网上平台,可研制能加装在其服务器上,并有具体电子商务业务适用税法识别、计算税额和纳税监督功能的软件。加装该软件的服务器链入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对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核査。第三,研制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凡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须使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和电子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这种电子发票须有统一格式和每张发票独一无二的防伪编码。只有在卖方将交易的电子发票信息发往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并将信息存储以备日后查验后,才能进行款项结算。

2.3创新电子商务征税稽查模式

在电子商务日常货款交付时,基本采用第三方支付或货到付款完成,所以对电子商务纳税状况的稽查应着重监控电子支付过程及金额,可以定期结合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核对,有效整合工商、海关、审计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偷漏税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这样既能普及税法知识,又能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2.4加强国际及国内区域间电子商务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活动的高速流动性、隐匿性、无纸化和无国界性,打破了空间、时间的制约,给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其真实交易信息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提高反避税工作绩效,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和各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协调和情报交换,同时也须强化国内各区域间的税务信息协作,深入交换了解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境内外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流失。我国应以避免双重征税为出发点,积极倡导并参与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协议的制定,在制定共同遵守的国际税收原则、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完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同各国加强合作,从而协调各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构造符合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要求的新型国际税收体系。

3结束语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税收管理

1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的进展和成效

1、1电子政务建设的发展历程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应用起步较早,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的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o世纪8o年代初开始,模拟手工操作的税收电子化阶段(如gcrs,cri:’g软件等);

第二阶段从1994年开始,是步入面向管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阶段(如增值税稽核、协查系统等);

第三阶段从2004年开始,是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实现并创造税收价值的全方位税收服务系统阶段,即电子税务建设阶段。

1.2电子政务建设取得的成就

国家税务总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降低征纳税成本,改善税收环境,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主要表现在:一是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加快了依法治税过程;二是有效地遏止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保护了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保护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五是进一步增强了税务机关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税收管理的意识,实现了税收管理手段的根本转变;六是显著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税收征管质量;七是公共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2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存在的问题

2、1建设资金来源问题

由于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主要由政府提出并组织实施。用户主要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受用户使用数限制,网络的建设很难以用户驱动来发展,网络建成后也很难实行企业化经营,因此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大,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国家来解决,需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由于当前税收信息化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资金的需求量也进一步扩大,庞大的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需要在硬件购置、应用系统开发、网络建设以及各项运行保障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

2、2信息安全问题

影响税务信息安全的因素相当广泛,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滞后,原始信息的可利用性存在安全隐患;手工录入导致的信息失真,降低了信息的可信度;由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安全保障缺乏法律性的规范;电子政务建设的理念有所偏差,多注重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的投资,而轻视对应用系统的经常性维护;计算机病毒对涉税信息安全的冲击;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信息安全隐患等。

2.3信息孤岛问题

多年来税务信息化发展的推动因素大多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业务的应急需求,缺少统一的规划,因此,各地信息应用系统建设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而且普遍存在“信息孤岛”。

2.4信息共享问题

数据集中度明显低,信息共享困难,数据很难进行综合利用。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数据2,3在征管的区县,l,3数据库建在地市一级。软件功能也是功能交叉,带来数据重复采集,一个税种一套表,很多共享表格要填多次。系统软件不统一,造成运行环境不兼容。操作系统、数据库,包括中间件,各种公司的产品都有。ctais与金税工程二期各自独立,不能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

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对策

3.1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以形成高效电子税务格局

若要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以形成高效电子税务格局,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适合电子税务、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征管机构调整后,必须对税收业务和工作规程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既符合专业化管理要求,又适合计算机管理、便于操作的税收业务流程。要以简化的业务流程为基础,将内部管理所用表、证、单、书简化、合并或部分取消。按照税收管理的认定、申报、管理、评估、稽查、执行等环节,确定最小化的指标体系。

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实行人性化管理。优化纳税人服务管理,应体现在征收管理流程各个方面,包括渠道管理、内容管理、纳税分析、税务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税务机关应在建立税收管理信息传递机制后,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富有针对性的服务与管理,并加强对纳税人的状态监控。纳税服务人性化应包含:简化税款征收程序;税收管理环节准确、高效;建立良好的纳税环境。并建立上述各环节状态的信息库,以纳税人客户关系管理和状态管理为原则,整合税收管理业务流程,建立以纳税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新体系。

三是改革审批制度,提升电子税务效率。重点是将现有征管分类.对不存在审批实质、流于形式的部分征管业务,从“审批制”转为“核准制”。例如税务登记,税收登记人员只需查验资料齐全、证件合法,即可当场核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免于审批。

3、2充分挖掘信息资源以强化税收数据的开发利用

科学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仅要搞好技术平台的建设,更重要的是在于搞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首先,要加强对数据的采集,按应用需求对数据采集内容进行整合,加强数据审核,尽可能从源头保证数据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其次,应定期进行数据的清理和校验,进一步把垃圾数据清理出系统之外,确保在此基础之上加工的数据产品真实有效且能对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其三,应在数据加工和分析上下工夫,把各种历史数据、各类财务信息、申报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通过数据仓库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和数据抽取,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进行预测和决策分析,并且把数据转化为信息,进而使信息转化为知识,最终将其输送到决策者和用户手中,发挥出信息化的应有效用。

为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在省一级建立数据处理中心,通过安全畅通的网络,保障各级税务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在内网平台基础上实现包括工商、海关、银行、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网络互联,实现信息交换、建立共享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应用多层体系结构的数据库技术,对所有涉税数据进行集中统一的联合分析处理,通过数据抽取、加工、比对、合并、分析等功能,整合异源、异构数据资源,形成统一的有效信息,利用科学的分析预测模型进行目标、过程和行为的管理决策支持,利用纳税人电子档案、报表、征管质量分析等数据产品,提供信息服务,使数据真正向管理信息转化,充分发挥出信息化综合、快捷、高效的功能。

3-3建设一个系统及三大体系以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服务

3.3.1税务决策支持系统

这是最高层次的电子政务,是全面提升我国税务预测和决策水平的现实需要,是我国税务工作从操作型管理走向数量型、分析型、智能型管理的标志。在指导思想上,决策支持系统的构建应着眼于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立足于税务行业跨越式发展需要,构建一个集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开放性、安全性于一体的高效、智能化的决策系统。在功能上以面向决策层服务为主导,兼顾管理层的需要。同时,决策支持系统的构建应遵循先进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前瞻性原则、共享性原则、保密性原则、安全性原则。

按所使用的技术不同。可以将决策支持系统分为四类:一是基于模型库和数据库的“传统决策支持系统”;二是基于模型库、知识库、数据库的“智能决策支持系统”;三是基于数据仓库、olap分析(多维分析)、数据挖掘的“新决策支持系统”;四是将上述三种类型决策支持系统所使用的技术结合在一起的“综合决策支持系统”。“新决策支持系统”是目前税务系统发展决策支持的重要方向,而“综合决策支持系统”是决策支持系统的未来发展方向。

框架设计是决策支持系统开发设计的核心所在,它决定了决策者进行决策的范围和最终的信息来源。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以下4个子系统:

一是税收业务子系统。二是行政管理子系统,三是组织文化子系统,四是技术监督子系统。从功能上看,应该包括报表浏览、即席查询、多维分析、模型分析等四大功能。

3.3.2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目标是构建网络环境下经济与税收信息共享的管理模式,建设以总局为核心,有效地减少信息冗余的、垂直的税务门户网站。这可能需要政府、大学研究机构和及税务服务企业联合运作,采取有生命力的管理机制和市场机制。

不论是政府部门、企业、个人。还是学术机构、教育单位,均可在该网站或映射网站上得到相应服务。在强调客户群体。即纳税人的广泛性的同时,注重对高端客户的细分,根据最重要的客户群设置栏目和内容;网站内容要突出时效性和实用性。一个具有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有特色的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网站至少应具备如下功能:一是法律法规检索指引功能;二是综合财经新闻、财政金融信息动态服务功能;三是财政金融专家在线咨询功能、疑难自动解答功能;四是税收征纳业务网上电子处理功能;五是财政金融基本知识、前沿理论的介绍与讨论功能;六是网上财政金融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功能;七是网上出版物及相关资料的发行功能。

3、3、3电子政务标准体系

电子政务的首要保障就是需要制定极其严格的标准体系。它的重要意义是,在无数形态各异、标准不一的硬件、软件、网络之间建立起一种共同的“语言”,从而能够把现实中的一个个税务应用系统连成整体。为此,需要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税务信息化的业务规范。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4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制要素

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21世纪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不断成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人们的消费理念。得益于计算机、手机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基本形成了通过互联网完成线上与线下物流配送货物的模式。电子商务,简而言之就是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它依托计算机与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电商是促成交易实现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从本质上讲,电商与传统商贸几乎没有差别。由于参与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又分为b2b、b2g、b2c和c2c四种形式。前两种形式工商登记较为健全,尤其是b2b模式下,企业之间交易金额巨大,存在进项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购方会要求销售方开发票,双方根据发票入账,正常缴税,征税较为规范。b2c和c2c是我国电子商务两种重要的运营模式,京东和淘宝分别采用的是这两种模式。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这两个领域,b2c电商纳税相对来说较为规范,主要问题还是集中在c2c,所以本文主要研究的是c2c模式下税收征管问题。以淘宝网为例,作为中国目前为止最大的c2c电商平台,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8年3月,淘宝店铺仅个人卖家就高达967.98万,2017年“双十一”期间,仅“双十一”当天的销售额就高达2539.7亿元。可想而知,与960多万家店铺相匹配的年交易额也相当可观,如此巨大的交易额对国家税收收入的贡献却不容乐观,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实际上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都是一种交易行为,只有方式的不同,没有本质区别。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只要有应税行为就要纳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没有本质区别,也应和传统贸易一样正常纳税。从公平角度来讲,如果不对c2c模式下的经营者强制征税,那么对其他依法纳税的电商经营主体来说很不公平。从行业监管角度来说,c2c缺乏规范的行业监管,很容易导致c2c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质量频繁出现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因此,从长远来看,需要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税收征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培养规范、稳健、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2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

2.1法律制度不健全。互联网及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电子商务扩张速度极快,但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却严重滞后,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很难和电商征税契合,虽然按税法规定,从事c2c电商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纳税,但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强制要求电商经营主体进行税务登记,这就导致税务机关在具体征税时困难重重。而且,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商环节中的税制要素定义不够准确,现有的有关条例等级较低,达不到法律的层级,再加上地方政府不够重视,所以施行效果一般。2.2税制要素难以确定。税制要素是税收征管的依据,具体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等。在c2c模式下,电商卖家一般不主动进行税务登记,不登记就可以不交税,所以绝大部分个人卖家的信息,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主体不能确定,征税难度较大。征税对象也不易确定,尤其是数字化、信息化产品,税法没有明确界定该产品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还是属于提供服务,这些交易信息非但不易获取,真实性也难以判定。另外税收还会涉及纳税地点的问题,是在交易发生地还是机构所在地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全国范围内都可进行,卖家、结算方以及物流所在地可能都不一样,纳税地点难以确定。2.3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税收征管流程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务检查。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c2c电商个人卖家往往没有实体店,更不需要工商登记,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获取准确真实的涉税信息。由于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交易,缺乏纸质凭证。传统的纳税申报包括自主申报、代扣代缴或核定征收三种形式,由于c2c税务登记制度不健全,又缺乏真实有效的交易凭证,如果纳税人自主申报,其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实性难以确定,而如果是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搜集资料并核实涉税信息,成本较高。税务检查同样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没有全面准确的税务凭证做基础,税务检查无法实现,再加上我国c2c电商经营主体庞大,而基层的税务人员、财力、物力都较为匮乏,使税务检查效果无法得到保证。2.4税收人员电商业务水平较低。c2c电子商务具有电子信息化的特点,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使得纳税人易于隐藏和篡改交易信息,这些涉税数据是税务机关征税时最有效的征管资源,由于税务人员主要精通传统税收业务,对新兴的电子商务业务知之甚少,税务机关人员和纳税人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纳税人更加了解自身的信息,这给电子商务征税也带来了更多的难题。

3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及建议

3.1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现存法律基本没有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约束,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对电子商务征税出现的问题及时在法律法规中进行补充、修订、完善。比如税法中规定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征税,电子商务中卖家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纳税,那么对税法中纳税人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除此之外,税收管辖权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将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合理确定纳税地点。另外,目前纳税申报制度也不够完善,国家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征管法相关条款,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此外,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并不强制电商卖家进行税务登记,没有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征税难度较大,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应联合起来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商经营主体必须取得税务登记证号才能进行交易,电商平台和网站必须要求卖家提供税务登记证号,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验证,这样才能保证征税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3.2明确税制要素。税法规定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电商中卖家也属于这一范围,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强制经营主体进行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掌握涉税信息。数字化、信息化产品这些新兴的产品形式也需要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加以补充和完善,明确其属于哪一种类型。另外关于纳税地点,由于买方、卖方以及物流都不在同一地点,在哪纳税存在争议。电子商务对实体店没有要求,有软件和服务器即可,网络和软件是无形的,但服务器是有形的,网络的运行需要依托服务器,可以根据服务器所在地来判定纳税地点。3.3完善征管体系,优化征管路径。电子商务征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登记制度做保障,要尽快完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从源头上进行管理。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所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可以引入委托机制,以税务局为委托方,授予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税收扣缴权,与此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发挥其监管作用,协调各方关系,统筹规划,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3.4加强税收复合型人才培养。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税收征管也必须适应电商发展的需求,在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上,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组织税收人员学习电子商务知识,了解电商运营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税收征管方式。税务机关还可以成立研究小组,安排既懂征管又懂信息化的人为小组组长,培养更多复合型人才,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与电商知名企业、支付平台企业和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推动税收信息系统与外部银行、交易平台以及支付系统的衔接,加强自身信息化水平。

4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问题在于国内税收系统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征税还处在探索的阶段,法律制度不健全、税制要素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税收人员电商业务水平较低等问题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的损失。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因此也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沟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重视对精通电子商务税收知识的专业人才的培养。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导致电商税收不断出现新的问题,电商税收体系的建立也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最终形成能确保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税收新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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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魏楚月.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7.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5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6

论文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税收管理

1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的进展和成效

1、1电子政务建设的发展历程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应用起步较早,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的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o世纪8o年代初开始,模拟手工操作的税收电子化阶段(如gcrs,cri:''''g软件等);

第二阶段从1994年开始,是步入面向管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阶段(如增值税稽核、协查系统等);

第三阶段从2004年开始,是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实现并创造税收价值的全方位税收服务系统阶段,即电子税务建设阶段。

1.2电子政务建设取得的成就

国家税务总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降低征纳税成本,改善税收环境,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主要表现在:一是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加快了依法治税过程;二是有效地遏止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保护了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保护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五是进一步增强了税务机关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税收管理的意识,实现了税收管理手段的根本转变;六是显著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税收征管质量;七是公共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2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存在的问题

2、1建设资金来源问题

由于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主要由政府提出并组织实施。用户主要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受用户使用数限制,网络的建设很难以用户驱动来发展,网络建成后也很难实行企业化经营,因此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大,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国家来解决,需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由于当前税收信息化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资金的需求量也进一步扩大,庞大的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需要在硬件购置、应用系统开发、网络建设以及各项运行保障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

2、2信息安全问题

影响税务信息安全的因素相当广泛,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滞后,原始信息的可利用性存在安全隐患;手工录入导致的信息失真,降低了信息的可信度;由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安全保障缺乏法律性的规范;电子政务建设的理念有所偏差,多注重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的投资,而轻视对应用系统的经常性维护;计算机病毒对涉税信息安全的冲击;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信息安全隐患等。

2.3信息孤岛问题

多年来税务信息化发展的推动因素大多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业务的应急需求,缺少统一的规划,因此,各地信息应用系统建设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而且普遍存在“信息孤岛”。

2.4信息共享问题

数据集中度明显低,信息共享困难,数据很难进行综合利用。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数据2,3在征管的区县,l,3数据库建在地市一级。软件功能也是功能交叉,带来数据重复采集,一个税种一套表,很多共享表格要填多次。系统软件不统一,造成运行环境不兼容。操作系统、数据库,包括中间件,各种公司的产品都有。ctais与金税工程二期各自独立,不能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

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对策

3.1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以形成高效电子税务格局

若要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以形成高效电子税务格局,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适合电子税务、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征管机构调整后,必须对税收业务和工作规程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既符合专业化管理要求,又适合计算机管理、便于操作的税收业务流程。要以简化的业务流程为基础,将内部管理所用表、证、单、书简化、合并或部分取消。按照税收管理的认定、申报、管理、评估、稽查、执行等环节,确定最小化的指标体系。

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实行人性化管理。优化纳税人服务管理,应体现在征收管理流程各个方面,包括渠道管理、内容管理、纳税分析、税务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税务机关应在建立税收管理信息传递机制后,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富有针对性的服务与管理,并加强对纳税人的状态监控。纳税服务人性化应包含:简化税款征收程序;税收管理环节准确、高效;建立良好的纳税环境。并建立上述各环节状态的信息库,以纳税人客户关系管理和状态管理为原则,整合税收管理业务流程,建立以纳税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新体系。

三是改革审批制度,提升电子税务效率。重点是将现有征管分类.对不存在审批实质、流于形式的部分征管业务,从“审批制”转为“核准制”。例如税务登记,税收登记人员只需查验资料齐全、证件合法,即可当场核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免于审批。

3、2充分挖掘信息资源以强化税收数据的开发利用

科学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仅要搞好技术平台的建设,更重要的是在于搞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首先,要加强对数据的采集,按应用需求对数据采集内容进行整合,加强数据审核,尽可能从源头保证数据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其次,应定期进行数据的清理和校验,进一步把垃圾数据清理出系统之外,确保在此基础之上加工的数据产品真实有效且能对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其三,应在数据加工和分析上下工夫,把各种历史数据、各类财务信息、申报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通过数据仓库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和数据抽取,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进行预测和决策分析,并且把数据转化为信息,进而使信息转化为知识,最终将其输送到决策者和用户手中,发挥出信息化的应有效用。

为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在省一级建立数据处理中心,通过安全畅通的网络,保障各级税务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在内网平台基础上实现包括工商、海关、银行、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网络互联,实现信息交换、建立共享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应用多层体系结构的数据库技术,对所有涉税数据进行集中统一的联合分析处理,通过数据抽取、加工、比对、合并、分析等功能,整合异源、异构数据资源,形成统一的有效信息,利用科学的分析预测模型进行目标、过程和行为的管理决策支持,利用纳税人电子档案、报表、征管质量分析等数据产品,提供信息服务,使数据真正向管理信息转化,充分发挥出信息化综合、快捷、高效的功能。

3-3建设一个系统及三大体系以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服务

3.3.1税务决策支持系统

这是最高层次的电子政务,是全面提升我国税务预测和决策水平的现实需要,是我国税务工作从操作型管理走向数量型、分析型、智能型管理的标志。在指导思想上,决策支持系统的构建应着眼于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立足于税务行业跨越式发展需要,构建一个集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开放性、安全性于一体的高效、智能化的决策系统。在功能上以面向决策层服务为主导,兼顾管理层的需要。同时,决策支持系统的构建应遵循先进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前瞻性原则、共享性原则、保密性原则、安全性原则。

按所使用的技术不同。可以将决策支持系统分为四类:一是基于模型库和数据库的“传统决策支持系统”;二是基于模型库、知识库、数据库的“智能决策支持系统”;三是基于数据仓库、olap分析(多维分析)、数据挖掘的“新决策支持系统”;四是将上述三种类型决策支持系统所使用的技术结合在一起的“综合决策支持系统”。“新决策支持系统”是目前税务系统发展决策支持的重要方向,而“综合决策支持系统”是决策支持系统的未来发展方向。

框架设计是决策支持系统开发设计的核心所在,它决定了决策者进行决策的范围和最终的信息来源。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以下4个子系统:

一是税收业务子系统。二是行政管理子系统,三是组织文化子系统,四是技术监督子系统。从功能上看,应该包括报表浏览、即席查询、多维分析、模型分析等四大功能。

3.3.2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目标是构建网络环境下经济与税收信息共享的管理模式,建设以总局为核心,有效地减少信息冗余的、垂直的税务门户网站。这可能需要政府、大学研究机构和及税务服务企业联合运作,采取有生命力的管理机制和市场机制。

不论是政府部门、企业、个人。还是学术机构、教育单位,均可在该网站或映射网站上得到相应服务。在强调客户群体。即纳税人的广泛性的同时,注重对高端客户的细分,根据最重要的客户群设置栏目和内容;网站内容要突出时效性和实用性。一个具有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有特色的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网站至少应具备如下功能:一是法律法规检索指引功能;二是综合财经新闻、财政金融信息动态服务功能;三是财政金融专家在线咨询功能、疑难自动解答功能;四是税收征纳业务网上电子处理功能;五是财政金融基本知识、前沿理论的介绍与讨论功能;六是网上财政金融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功能;七是网上出版物及相关资料的发行功能。

3、3、3电子政务标准体系

电子政务的首要保障就是需要制定极其严格的标准体系。它的重要意义是,在无数形态各异、标准不一的硬件、软件、网络之间建立起一种共同的“语言”,从而能够把现实中的一个个税务应用系统连成整体。为此,需要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税务信息化的业务规范。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7

一、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税务系统的电子政务,就是税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上网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和空间及部门之间的分隔限制,向社会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规范而透明的、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简言之,税务电子政务就是利用现有的it技术进行涉税事项和行政管理。政府电子政务的主要对象是g2g(政府-政府),b2g(企业-政府)、c2g(公众-政府)g2b(政府-企业)、g2c(政府-公众)。作为一个重要分支,税务系统电子政务所服务和监管的对象自然就是"税务-税务"、"税务-纳税人"、"税务-政府"、"税务-工商、海关等"。其内涵是电子政务必须借助于信息技术,处理的是与税收有关的公共事务,但并不等于简单地将传统的管理事务原封不动地搬到网络上,而是进行组织的业务重组和流程再造;也就是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破原有的组织机构界限,构建一个电子化的虚拟组织,使得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渠道获取信息和服务,而不是传统的经过层层关卡,书面审核的作业方式。同时,税务电子政务既有别于税收信息化建设,却又密可分。当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重点是在"一体化"的原则下打基础、抓应用,实现的目标是实现信息集中与信息共享,而电子政务则是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务部门之间及其与公众间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换,及时传递信息。

同志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的发展既是我国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加快我国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新的机遇。目前,从国税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现状来看,可简单概括为:高层重视,各方关注,正在起步。

二、加快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税务系统的电子政务建设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其发展轨迹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模拟手工操作的税收电子化阶段(如gcrs,crpg软件等)。第二阶段是步入面向管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阶段(如增值税稽核、协查系统等)。第三阶段是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实现并创造税收价值的全方位税收服务系统阶段,即电子税务建设阶段。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不懈努力,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的建设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金税工程"就是电子政务在全国国税系统成功应用的典范。但是,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税收状况以及"金税工程"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进一步加快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的建设已是刻不容缓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要求国民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和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加快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就是要通过运用一系列先进信息技术在加强税务管理的同时,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逐步将工作重心转到"服务"上。"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加强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对打击偷骗税犯罪行为,增加税收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金税工程"在技术上只处于利用网络实现部分资源共享和实时通信阶段,起着监控的作用,并且在业务上只涉及增值税,而税务系统所涉及的工作范围很广,所有信息资源都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单位。当对某一项涉税事项进行分析检查时,往往是上级机关向下级要数据、要信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和不同部门的口径不一致,同一件事情上报的数据不一样,那么所产生的分析和结果就有可能与实际情况产生很大的差距,再加上报数据和信息需要时间就为领导的决策产生了难度,也为偷骗税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对税务部门而言,实行电子税务就可以通过网络将这些信息集中,利用应用软件可以实现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税务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实时交流、监控,从而从根本上改变"要数据"的局面,实现各级部门和领导"按需取数"。同时通过电子税务系统的建立,可以实现数据的异地备份,以保证其安全性。以前数据的备份主要是采用磁介质或在局域网上异机备份,局域网一旦被攻击或出错,要恢复数据难度很大,通过邮寄或送达数据介质,又不能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安全性,而电子税务系统建立后,利用网络系统就可以实时地传输数据进行异地备份,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在经济和信息全球化加快发展的情况下,一个信息化的政府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全球竞争中的一个竞争力要求,也是提升国家和地区全球竞争力,争得经济和社会发展"先机"的关键。只有通过完善的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特别是通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和应用技术,方可实现税务、海关、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对纳税人来讲,在没有电子政务的时代,纳税户要想了解有关政府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文件时,通常是通过各种媒体或直接到税务机关咨询,这就受到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全面,就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经营、投资决策,也使政府通过税收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难以发挥。若建立了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就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随时随地为政府及纳税人提供各种涉税信息及服务,纳税人就可以通过网络及时搜索一些当地的,并且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涉税资料如税收优惠政策等。从而全面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收的监管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事实上,综观全球,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以电子税务作为电子政务的启动工程或第一优先项目。因为,电子税务不仅大大地提高了政府税收的有效性和效率,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全社会的完税率。此外,电子税务还可以实现全社会最复杂的档案系统的建立,其意义更为深远。毫无疑问,当前税务系统应加强和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步伐。

三、如何看待当前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流程建立问题

首先,可以通过税务系统电子政务信息集中的优势,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档案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税制不断完善,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纳税人,其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在税务机关就有了档案,通过查询纳税资料就可以了解其经济状况、信用等级等。一旦银行掌握了这些资料,就能决定是否提供贷款以及贷多少。在一个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当一个社会部门需要调查某一人或某一企业时,通过税务部门调查资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这只是一些粗浅的例子,随着电子税务的深化愈为明显,也更突出其电子政务优势。所以,税务系统的电子政务建设能够提高服务与监管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促进税务系统信息和决策的透明化。

其次,税务系统的电子政务是一场改革,在某些方面甚至是一场革命。因为电子政务就是运用现代的网络通信与计算机技术,将内部和外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经过精简、优化组合、重组后到网络上实现,它打破了时间、空间及部门分隔的制约,为纳税人和自身提供一体化的高效、优质、廉洁的管理和服务,也就是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这些将势必造成税务机关的权力结构、行政管理方式、人们的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主要是以征收和监管为主,而现代税务机关则更强调服务,这需要在电子政务中得到体现。网络带给我们的是一个以各个节点相连接的一个多样性联系的扁平化组织社会,而目前税务系统的组织结构仍是按照金字塔式来构建的。要应用电子政务,就必须改变这种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与监管水平,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税收信息和决策透明化。但是,人类社会不可能一步进入信息社会,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既要保留过去的金字塔权力构造方式,又要积极向扁平的组织过渡。这需要很高的"政治艺术",既不能"贪",也不能"慢",更不能"乱",每一步都要抓住机遇,既要善于局部突破,又要注意整体推进。要看到电子税务建设的长期性和持续性,绝对不能一蹴而就,要注意把渐进性与激进性、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相结合。

最后,要强调"用电子、重政务"。就是要善于利用信息技术,关键是政务的改造结果。电子政务中,电子是工具,政务是目的,也就是说不能唯电子而电子--设备要最好的,技术方案要最好的,安全措施要最高级别的,系统运行效果要最稳定的。从技术角度来看,可能是达到了最优效果,但是从使用情况来看,结果可能会很差,例如宣传鼓动不够,税务工作人员、企业和群众本身了解很少,也没有什么意愿去用;或者是技术构架搞好了,相关的政务活动上不去,最终效益也上不去。这方面过去的教训有很多。"重政务",就是要求在最初的电子政务方案设计涉及时,注意采用软件工程原理和效果评估的方式,到底通过电子政务可能节约多少流程,提高多少服务能力,以及如何改变职能和部门?等等。树立好"用电子、重政务"观点,做到信息流与业务流紧密联系,税务电子政务的建设以业务为导向,这样就可以避免搞花架子和形象工程,也使电子政务一开始就落到实处。

四、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流程建立的难点和制约因素

首先来自认识领域。这方面表现非常明显,究竟什么是电子政务?电子政务到底重要不重要?如何搞电子政务?存在哪些难点?对这些问题普遍缺少共识。税务系统的电子政务是税收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突破口,需要利用软件工程的原理进行长远设计和统筹规划,做到常抓不懈,逐步到位。但目前在观念上,一是不少税务干部在认识上陷入了误区,有的对电子政务缺乏必要的认识,不知道电子政务是什么,有的认为电子政务高不可攀,片面强调客观条件,认为环境不具备,力所不能及,还有的抓不住重点,"胡子眉毛一把抓"。二是"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建成了电子政务所有的一切都可以由计算机和网络去完成,而忽略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度建设等。三是认为电子政务就是将手工流程通过计算机来实现,一旦系统与手工流程不一致时,就认为电子政务不能满足工作。四是认为电子政务就是上网工程,只要将信息在网上和通过网络通信传递数据就行。所以,认识上的不统一,必然造成一些工作上的摩擦和阻力

其次电子政务还会带来机构职能重组与权力格局的分配。税务系统历来都是金字塔式机构,存在利益部门化、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等现象,职能部门之间相互不能制约,在权力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伸缩性,在实行电子政务后,要求税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化、透明化,机构也逐步过渡为扁平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就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在服务方面纳税人的需要就更多,而对税务机关的许多部门以及部门下的许多机构,纳税人不清楚,只希望在一个窗口能够把事情办好。这就是目前推行的"一窗式"服务或"一网式"服务,并要求税务部门充分利用所建立的网络系统进行职能调整和部门改造。

再次是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问题。这的确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大问题,道理很简单,安全是工作的第一需要,而安全概念是相对的。由于安全问题牵涉到很深的技术层面,目前对安全问题产生了一种过分的担心。众所周知,安全需要一定的高成本,一是建设成本,二是使用成本。再就是很多资料,老是处于安全保密状态下,结果会减少它的效应,因为信息在流动中才能产生更大的价值。这里牵涉到信息公开问题,税务部门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应保密看法不统一,信息不公开,运作不透明,很容易造成寻租现象,这既不符合现代政治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wto的要求。这里又包括三个问题,一是内网、外网和专网,以及信息资源库的合理设计问题,二是内部各部门之间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问题,三是信息对外服务问题。一种观念就是不应该过多的设置访问控制权限,如通过行业网可以平级访问等,另一种观念就是应该层层设卡,这两种观念是全盘肯定和全盘否定,而不是将信息进行安全分类管理。

五、如何寻找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流程的建立切入点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8

其实,“电子税务”并非全新的话题。我国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加快应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的步伐”。2001年5月1日实行的新《税收征管法》在总则中指出:“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这使电子税务的思想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二、实施电子税务的意义

(一)显著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实施电子税务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税务能显著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税收征纳的成本。主要表现在:(1)电子税务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以让纳税人随时随地通过电脑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可通过网站获得税务机关的相应服务,既节省了报税纳税的成本,又可方便、快捷地办理涉税事务。(2)电子税务使得税款征收和税款划解从传统的手工化、纸面化操作向电子化、无纸化转变,由新颖的电子化票据代替传统的纸面实物票据,这必然会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3)实施电子税务必然带来税务档案的电子化。电子化税务档案既能保证纳税档案的完整、系统,又能让税务人员按其不同的需要极其方便地调阅。如可以按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不同税种、纳税人的业务特点等分别生成不同的税务档案,供调查、研究使用。(4)电子税务的实施和各种税收征管软件的运行,必然会提高税收征管数据的质量,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电子税务有利于税务公开,更好地实现法治税”

实施电子税务对于促进税务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必然会利用互联网这一重要的信息工具,向社会公众公开各种税收政策法规以及税务部门的职能、组织机构、办事规程等,公众既可通过网络了解各种涉税事宜,也可通过网站公布的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监督、举报税务人员的作风和行为,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由原来的神秘、封闭走向透明、公开,成为阳光下的公正的行为。

电子税务对“依法治税”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对自身的纳税义务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同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通过网络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如纳税人在开户银行的资金流转情况就可通过网络直接反映到税务部门,这样将有利于约束、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另一方面,税务执法人员在电子税务条件下既要受到同一层面的执法人员从不同的执法环节进行的制约,又要受到来自上级机关的监管,同时还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规范税务执法人员的行为,使得“依法治税”落到实处。

(三)电子税务有利于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税务机关是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大量的经济分析与决策任务。电子税务对提高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电子税务借助互联网的应用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资源的能力得到空前提高,使得决策信息更加全面、丰富;第二,在决策方法方面,电子税务既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与数据库技术获得大量定量、系统的分析,又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外部专家展开广泛的联系,使得头脑风暴法、特尔菲等常用的决策方法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实现;第三,互联网为税务部门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提供了极为顺畅、便捷的通道,既有利于税务部门在决策时集思广益,听取公众的呼声,采纳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又有利于公众通过互联网监督税务部门的决策,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电子税务有利于纳税知识的普及和税收环境的改善

税务机关负有普及纳税知识的义务,改善税收环境也一直是各级税务部门长期努力的目标。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条件下,税务机关往往采用散发税务资料、办培训斑、面对面宜传咨询等方式,但由于传播面小、成本较高等原因,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实施电子税务后,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知识的宜传普及具有信息量大、成本低、传播面广、时效性强等特点,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在不少税务网站可以看到“政策法规”、“纳税人信箱”、“举报与投诉”、“税务论坛”、“案例分析”等栏目,这些栏目对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有重要的帮助。纳税知识的普及、纳税意识的提高,必然使税收环境得到改善。

三、电子税务的主要形式

发展电子税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实施电子税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根据网络技术的优势,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笔者以为,电子税务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电子报税

电子税务的核心内容当属电子报税。电子报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两个部分。电子申报指纳税人利用电脑、电话机等相应的报税工具,通过因特网、电话网、分组交换网和ddn网等通信网络直接将申报资料传送至税务机关,以完成纳税申报的全过程。电子申报借助于先进的网络技术的应用,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的电子信息交换。电子纳税是指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在这一环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电子申报所提交的纳税信息,直接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专门的税务账户划拨税款,以完成纳税人税款缴纳的工作。

具体来说,电子报税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方式。

1.互联网远程报税

互联网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使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税务机关的网站,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并实现税款自动划转入库,完成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的整个过程。互联网远程报税以互联网为载体,使得纳税人可以将填报的相关的纳税数据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快速地传递给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去税务部门窗口完成纳税申报,同时大量的纳税申报数据可以与税务机关的电子管理档案系统无缝联接,实现对数据的存储与管理。这种报税方式对企业或个人来说所需的投入很小,因为它只需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和一根普通电话线就可以了,而且,愿意采用这种方式报税的单位与个人基本都有相应的设备,并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互联网远程申报对那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报表数据较多而且又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的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方便性和经济性;对一些收入较高、工作繁忙、又常身处外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理想的报税方式。

2.电话报税

电话报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电话,通过电信、银行和税务系统的网络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方式。电话报税综合应用了现代通信、计算机网络和呼叫中心等技术,使得纳税人可直接通过拨打电话自助地完成报税事宜。与互联网远程报税相比,电话报税具有设备投资少、操作简单、技术要求低等特点,所以这种方式特别适合于纳税数额相对较少的“双定”纳税户。他们可以足不出户地完成申报缴税义务,同时也可减轻税务机关的前台工作压力,节省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电话报税的缺点是交互性差,直观性不足,信息量也很小,缺乏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直接交流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使用面。

3.银行网络报税

银行网络报税是指税务机关与指定的代收税银行进行联网,实现数据共享,纳税人(主要指个体双定户)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前到该银行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存储不低于应纳税款的资金,由银行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的最后一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转入库,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事项。纳税人可在每个纳税期满10日后,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银行网点领取完税凭证,完成申报纳税全过程。

银行网络报税可以充分发挥银行网络的资源优势,对各方都具有实际意义。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增加存贷业务的数量,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对税务机关来说,通过银行网络征收税款,可以大大减少自身的工作量,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对纳税人而言,通过银行报税,可以节省到税务机关报税的时间和费用,还可以减少在银行反复存取现金的差错。对“双定户”而言,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电子报税使纳税人真正实现了新《税收征管法》所要求的“自行申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目前与电子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所以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报税方式,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都必须签订协议,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二)电子稽查

传统的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进行检查,以监督企业的经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实施电子税务后,税务机关可直接通过互联网获取纳税人所属行业情况、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情况、银行资金流转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信息,以提高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机关还可以与网络银行资金结算中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等部门联网,共同构筑电子化的稽查监控网络,以加强和改善稽查工作。另外,税务机关接受群众提交的电子邮件形式的税务举报也将很寻常。电子稽查的主要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电子邮件举报

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活动的起点,群众举报是稽查选案的重要依据之一。传统的税务举报通常有口头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和传真举报等方式。这些举报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口头举报因举报人的身份暴露通常会使举报人产生心理压力;信函举报随着近年来民用信函业务量的逐年下降也深受影响;电话举报由于语言沟通及书面记录等方面的原因,其信息量和准确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传真举报需有专门的传真设备,应用范围受到制约。

与传统的举报方式相比,电子邮件举报具有成本低、速度快、信息量大等优点,既可传输文字资料,又可传输图像和声讯资料,使得举报内容更为翔实、可信。另外,电子邮件举报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举报人可以随时随地提供举报材料,税务机关也可全天候地接收举报信息。同时,电子邮件举报者的身份较为隐蔽,一般不必担心身份暴露受到打击报复。举报人有自己专门的电子邮箱,便于税务机关与其进行直接、专门的联系,双方的沟通更为顺畅、快捷。

对税务机关而言,接收电子邮件举报并不需要专门的软、硬件设备,也不需要建设独立的税务网站,只要配备能上网的电脑,并由专人管理就能进行举报受理了。

2.税务网站直接举报

税务网站直接举报是与电子邮件举报既相类似又有区别的另一种电子举报方式。它是指举报者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网上举报窗口,直接向税务部门提供举报线索。这种举报方式已在一些建立起专门税务网站的税务机关中实行。

对税务机关和举报人来说,通过网站进行举报无疑具有极大的方便性和有利性。一方面表现在网上举报有统一的格式,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理;另一方面,网站举报通常具有举报结果查询功能,举报人有受重视和信任感。如南京市地税局的网上举报页面,举报人只要凭借税务机关提供的举报查询账号和密码,即可查询网上举报的处理结果。另外,举报人还可以直接得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邮件回复。

3.电子化查前准备

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前,通常要做必要的准备工作。除了准备必要的文书、熟悉相关政策规定外,还要搜集、了解稽查对象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做到有的放矢。

传统的税务稽查查前准备通常是调阅在税务机关存放的稽查对象的纳税档案,如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资料等。现在,随着税收征管软件的运用,通常是先运用征管软件查询稽查对象的电子信息,必要时再调阅其纸质档案。这些都是税务机关内部存有的书面或电子信息,信息量是有限的,并且往往是滞后的。

实施电子化查前准备,税务人员可以直接登录稽查对象的网站,动态地了解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大量即时的信息。税务人员还可以登录稽查对象的相关行业网站,了解该行业的基本情况、相关指标的平均值,通过稽查对象与本行业的对比分析,以发现蛛丝马迹,为税务稽查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4.典型案件网上公示

税务机关利用互联网这个十分有效的信息工具进行典型案件网上公示,可以切切实实地为纳税人提供遵纪守法指导,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把握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税务机关在运用典型案件网上公示时,一是要注意案件选取的典型性,尽量选择在当地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让纳税人尽可能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有专业人员对案例进行点评,分析典型案例存在的根本问题,找出症结所在,使其他纳税人从中得到启发、受到教益。如厦门市国税局网站提供的案例公示资料翔实、典型性强,教育警示作用较大,具有借鉴意义。

(三)税收电子化服务

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一直是各级税务机关努力追求的目标。但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条件下,由于受到人力、财力、场地等方面的限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无论是在服务品种还是服务水平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与纳税人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利用互联网来改善税务机关的服务是一条重要的途径。目前,国内不少已经建立起专业网站的税务机构,都把电子化服务作为网站基本的应用。如把税收政策法规、纳税资料、办税指南等内容在网站上,供纳税人随时随地方便地查询。也有的税务机关在网上开设了专门的咨询中心,接受纳税人的各种问询,并向他们提供专业、系统、有针对性的服务。功能全面一些的网站还提供搜索引擎、资料下载、常见问题解答(faq)、网上发票查询、企业资信情况查询等服务。

四、电子税务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税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初创到今天不过短短数年时间。在这数年时间里,全国各地许多税务部门结合自身征管的需要、地区的特点,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在电子报税方面,上海的纳税人通过internet接入上海财税网电子申报网页,用合法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电子申报服务器后,选择、填写、提交相关申报表即可完成本次申报。在电子稽查方面,无锡市地税局设立了电子邮件地址为"ltax@"的举报信箱,专门受理电子邮件举报案件。在电子化服务方面,北京市地税局推出了“网上地税局”,它为广大纳税人和普通网民提供了大量有关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和办税手续、复议听证程序、纳税人权利义务等信息。在其他方面,南京市国税局于2002年12月开通了远程网上发票认证,纳税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同时进行即时或批量认证。企业自行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识别后,通过internet网络将扫描识别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就全国范围而言,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规划建设的“金税工程”三期,不仅涵盖国地税所有的税种和执法环节,还将与企业联网,从而为我国电子税务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发展电子税务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实施电子税务并不能一蹴而就。我国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不容乐观的情况,如: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税务部门之间沟通不足,存在信息孤岛,信息资源浪费严重;技术方面标准不统一,扩展性差;等等。这些方面必须很好地加以解决,否则将阻碍电子税务的健康发展。

要克服上述存在的情况,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因为无形的互联网部分地代替传统的税务机构完成相关的涉税事务,对人们的观念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冲击。这当中既有不少税务工作人员对电子税务的发展意义缺乏认识,也有人担心电子税务的发展对自身利益构成威胁,所以,要成功实施电子税务,就应首先扫清观念障碍。其次是人才问题。电子税务属于高科技的范畴,不仅需要组织大量的高精尖的信息技术人才攻关,而且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素质。而我国目前的税务人员队伍现状与这个要求尚有不少距离。大量引进人才毕竟不很现实,只有在适当引进部分高尖端人才的基础上,全体税务人员不断学习提高才是真正出路。另外,企业人员素质以及全社会人员的素质也需相应提高。再次就是投入问题。实施电子税务需要大量的投入,充足的资金来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对欠发达地区而言,这个问题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国税局近年来在税务信息化方面的投入已超过5000万元,而正在建设的国家“金税工程”三期计划5年内投资逾60亿元。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各级税务部门想方设法、多管齐下地来筹集。最后还有个安全问题。税务部门的职能进入互联网,如果安全没有保证,电子税务就不能健康发展。税务部门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进程中务必对安全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既要通过防止黑客攻击、限制用户的访问权限等方式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又要保证数据免受病毒破坏,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不断地解决上述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问题,电子税务将迎来长足发展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赵俊峰,陆海燕.电子税务初探[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2).

[2]蔡荣华.税务信息化简明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9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方法。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政、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目前,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律、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现代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英文tax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政府要求执法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影响,第一次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保证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篇10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收制度及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随着网络的发展网民不段的增加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主张

面对电子商务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各国的税收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因特网带来的效率提高这种潜在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保护税收的同时,避免阻碍新兴技术的发展.

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的反应,基本上采取的了谨慎的态度.这种谨慎的态度虽然使网上征税增加的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还招致许多企业的不满,但鉴于因特网的全球性及其发展变化的速度,这仍不失一个正确的选择.理论上,各国政府对一般的商业贸易、服务贸易征税,包括网上的进行的电子交易征税应当无可非议的,但由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与服务,故又有别于一般贸易活动。针对新兴技术引起的新问题,各国政府暂时还拿不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