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调查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10-09 16:57:42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篇1
关键词:少数民族;城市居民;法律意识
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是推动法治进程的关键。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教育的开展往往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首要的是对地区的法律意识现状进行分析,因地制宜、有的放矢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一、调查概述
(一)调查语境前提。为保证调查活动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我们对“法律意识”进行了必要的界定,以期为调研活动提供语境前提。法律意识是群体或个人对与法律现象的主观认知,起包括认知、情感及意志三个要素:法律认知是指群体或个体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了解。法律情感是指群体或个体对于法律及法律权威的信任和期待,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信法”、“疑法”或“拒法”。法律意志则是指群体或个体对于法律和权威的主动捍卫,法律意志是法律意识最终状态和最终目的。(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活动以赤峰市主城区为地域边界,以赤峰市民为调查对象,以无差别式问卷调查为主要的调查方法,辅助以走访等其他方式,广泛收集数据,以支撑调查结论。(三)调查工作开展情况。本项目调查问卷的发放总体采取无差别原则,随机抽样形成数据。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分别在红山区、松山区和新城区设立调查点展开抽样调查工作。问卷分配量分别为红山区200份、新城区200份、松山区300份。鉴于学生群体的特殊性,我们在赤峰学院单独开展一次抽样调查,分配问卷量为100份。调查中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有效问卷753份,有效回收率为94.125%。被访者性别分布为男性44.49%,女性55.51%;被调查者年龄主体集中于45周岁及以下,占总体86.6%;被调查者教育背景分布比重分别为:无教育经历者6.5%,初中及以下为18.99%,初中至高中为20.98%,高等专科占19.39%,本科及以上为34.13%;被调查者职业背景分布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占比为11.73%,企事业单位为21.78%,在校学生为31.60%,军人为1.99%,农民为20.72%,自由职业者为11.42%。
二、现状分析
(一)赤峰市民法律认知状况分析。1.赤峰市民法律需求认知的分析。随着法制宣传活动的广泛开展及社会上法律现象的逐渐增多,赤峰市民对于法律有较高的需求。据调查数据显示:有80.87%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与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密切的或较大的关系;而就对于现有法律的了解程度,12.22%的被调查认为很熟悉,29.08%的被调查者认为基本熟悉,41.43%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了解,上诉综合比例达到了82.43%。可见绝大多数市民均认为法律同自身有着较密切的关系,且自身也习得一定的法律知识。2.赤峰市民权利认知的现状分析。为了测试赤峰市民的权利意识水平,我们选取发生频率高的,最容易被市民忽略的几种情况作为问卷问题:当被问及自己的钱物被别人捡到,是否可以要回时,85.22%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归还;当被问及亲朋好友之间借款是否需要写欠条时,69.1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写;当被问及被超市工作人员搜身时的行为时,有80.88%的被调查者会选择维权;当被问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时的行为时,有89.77%的被调查选择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救济。综合分析数据可知赤峰市民已具有较高的权利意识。3.赤峰市民义务认知的现状分析。相较于权利意识来说,赤峰市民的义务意识相对较低。当被问及自己捡到钱是否需要归还失主时,仅有14.48%的被调查者认为必须归还。当被问及对闯红灯行为的态度时,仍有37.13%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必大题小作”。4.市民法律制度认知情况分析。赤峰市民对于法律制度的认知情况也不理想。分析数据可知:市民知晓法律知识,却不知晓法典。不论是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还是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刑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和《合同法》均没有达到之前82.43%的数据标准。而《婚姻法》和《继承法》这两部调整基本家庭关系的法律,知晓度竟不到50%。(二)赤峰市民法律情感现状分析。市民法律情感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市民对法律及法律运行机构的信任度及法律救济的意愿度。1.对法律运行机关的信任度分析。综合调研数据可知,赤峰市民对法律运行机关的信任度尚可。分析数据可知55.38%的市民对于公、检、法、司工作信息的公开情况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就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方面,67.73%的被调查者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有30%左右的被调查者对于权利机关信息公开程度及工作效率不满意。2.法律救济的意愿分析。依据表1数据可知赤峰市民的法律救济意愿较低,当权利损害发生时,市民更倾向于“私了”等私力救济,寻求公、检、法、司等公权力救济的意愿仅有13.28%。
三、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居民目前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法律认知方面尚有不足:(一)权利意识方面尚有提升的余地和必要。从数据上看,赤峰市民的权利意识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但是仅就调查数据来说,仍有将近20%的被调查者缺少必要的权利意识,未来我们仍然需要继续权利意识宣传,保障社会整体的权利意识的提升和完善。(二)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之间存在失衡状态。目前的普法活动常聚焦于权利,义务普及相对较少。我们在调查问卷中设置了这样一道题:您捡到一个钱包,内有2000元,但是失主很富有,您应当把钱包还给失主吗?被调查者中5.84%认为可以不还、20.85%的被调查者认为可还可不还、58.5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还,做人应当这样,而仅有14.48%被调查者认为不还就是违法。同时,我们还设计了另一道类似的题目:如果您的钱被别人捡到了,那么捡到的人应该归还给您吗?全部被调查者都选择应当。由此可见,目前城市居民权利意识同义务意识之间存在一定的失衡。(三)法律认知方面缺乏体系化。市民的法律认知呈现一种零散性,尚未形成有效体系。从调查数据上看,约有82.43%的被调查者对于法律有一定的熟悉,但是当问及是否知晓具体的法律文件时,回答却出乎意料。对于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文件,赤峰市市民的知晓度居然都不到50%。这说明赤峰市民目前的法律认知仅仅停留在“点”的认知上,目前尚未形成“线”和“面”。(四)法律救济的选择意愿较低。据调查问卷显示当有冲突发生时,寻求公检法司机关进行救济的比例仅占被调查者的26.43%。绝大部分被调查者在面临冲突的时候,首选的救济途径都是非法律的,私力性的救济。该数据显示市民对于法律的信仰程度较低,未达到“信法”的标准。(五)法律意志格局目前尚未形成。法律意志是指群体或个体对积极的主动的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法律意志的主要表现在于勇于和生活中违法行为进行斗争,抵制一切违法行为的意志。法律意志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社会主题的最高法律品格,这种品格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法律认知和法律情感的基础上慢慢习得的。目前赤峰市的具体情况尚不具备形成法律意志的基础,社会主体尚未形成法律意志。
综上可知,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仍有待加强,法律情感和法律意识均有待提升。因此在提升市民法律意识时要注重义务意识及法律情感的培养,以市民的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市民普遍接受的方式为媒介,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蒋华林.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转型与法治建设.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9(22).
[3]王翀.论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律移植的关系.井冈山学院学报.2008(9).
[4]韦留柱.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与分析——以河南农村为例.安徽农业科学.2008(36).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篇2
一、目前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县农民法律知识贫乏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改观,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体来看全县农民的法律意识依然相对淡薄,传统意识较浓,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法律素养低,害怕打官司,对法律缺乏信任,薄情优先于法。从走访的人员和媒体披露的大量案件来看,在一部分农民的脑子里的法律意识仍是空白,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严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者想寻求法律保护,确不知道该如何着手;也有一些像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借款不写借条,总以为大家是熟人、朋友,不会出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又无凭无据,无法求得法律的保护;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决本村发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使得触法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选票,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而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3、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产生的原因
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知识面窄,谈不上什么系统的有条理的学习法律法规,广大农民获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广大农民头脑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触犯刑律的行凶、抢劫、盗窃等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也并非无知到杀人是否偿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们仍然铤而走险,这纯粹就是法律意识的问题了。
三、针对以上的现象,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现在的传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类传媒应该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或是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以直观的方式入手,来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这个方面,宣传机构、普法机构应义不容辞的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篇3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⒈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⒉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⒊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⒋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来源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⒉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⒊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⒈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来源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⒉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⒈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⒉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篇4
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培养新世纪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任务。当前的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已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施的工作格局,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本人以为,我国目前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法制教育形势的需要,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青少年是早晨初升的太阳,是蓬勃挺拔的小树,是含苞绽放的花蕾。对于他们,祖国和人民寄予了无限的期望和关爱,因为,他们代表着社会主义中国的未来,寄托着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青少年学生生活在一个充满梦想的花季,他们激情洋溢,活力四射。但是,在这个如金似梦的好年华里,如果不对其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如果其没有把握住人生的航程,那么接踵而来的就是人生的一个个急流险滩;如果不能遵规守法、择良从善,那么就有可能犯科作奸,成为罪人。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化的社会问题,在校学生的犯罪率也占了很大的比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学生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团伙型、暴力型、智能化的趋势,已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公检法司提供的数据和大量案例资料分析,青少年犯罪大多出于法律认知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二、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而又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因对世界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如何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如何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提高青少年的法律认知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法制观念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优化环境,开展教育。
1.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青少年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是学校,如在初二的《思想政治》教材中,就涉及了《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标语、板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编著通俗的法律教材、办法制手抄报、开设法制诊所、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强化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结合青少年实际,制定方案,确立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和内容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青少年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达到预期的法制教育目标。
2.举办家长法制学校,提高家长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青少年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家中度过的。作为家长,除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如告诉他们“打人犯法,杀人偿命”,“小来偷针,大来贼精”等道理,在青少年的心中播下正义的种子。锹德罗曾经说过:“自己没有的东西,难以借给别人,道德也是如此。”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自然也不例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都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就很难增强,甚至有些家庭教育还可能产生负效应。在2001年3月,有关人士对湖南省安化县东坪中学2191名学生、529名家长和134名教师进行了关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问卷调查,从统计分析的情况看,与上述内容完全吻合。因此,家长的法律素质对子女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专题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竟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出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会从社会中汲取法律知识的营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相应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顿和治理力度,把社会大环境真正建成牢不可破的法制教育阵地。
21世纪是法制化的时代,整个世界的运转都要靠法律规范。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依法办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他们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民族法律素质的重大举措,更关系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
[2]大连司法局.论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
[3]林明生.浅谈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4]青少年法律知识读本.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篇5
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培养新世纪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任务。当前的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已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施的工作格局,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本人以为,我国目前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法制教育形势的需要,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青少年是早晨初升的太阳,是蓬勃挺拔的小树,是含苞绽放的花蕾。对于他们,祖国和人民寄予了无限的期望和关爱,因为,他们代表着社会主义中国的未来,寄托着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青少年学生生活在一个充满梦想的花季,他们激情洋溢,活力四射。但是,在这个如金似梦的好年华里,如果不对其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如果其没有把握住人生的航程,那么接踵而来的就是人生的一个个急流险滩;如果不能遵规守法、择良从善,那么就有可能犯科作奸,成为罪人。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化的社会问题,在校学生的犯罪率也占了很大的比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学生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团伙型、暴力型、智能化的趋势,已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公检法司提供的数据和大量案例资料分析,青少年犯罪大多出于法律认知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二、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而又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因对世界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如何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如何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提高青少年的法律认知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法制观念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优化环境,开展教育。
1.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青少年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是学校,如在初二的《思想政治》教材中,就涉及了《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标语、板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编著通俗的法律教材、办法制手抄报、开设法制诊所、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强化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结合青少年实际,制定方案,确立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和内容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青少年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达到预期的法制教育目标。
2.举办家长法制学校,提高家长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青少年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家中度过的。作为家长,除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如告诉他们“打人犯法,杀人偿命”,“小来偷针,大来贼精”等道理,在青少年的心中播下正义的种子。锹德罗曾经说过:“自己没有的东西,难以借给别人,道德也是如此。”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自然也不例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都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就很难增强,甚至有些家庭教育还可能产生负效应。在2001年3月,有关人士对湖南省安化县东坪中学2191名学生、529名家长和134名教师进行了关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问卷调查,从统计分析的情况看,与上述内容完全吻合。因此,家长的法律素质对子女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专题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竟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出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会从社会中汲取法律知识的营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相应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顿和治理力度,把社会大环境真正建成牢不可破的法制教育阵地。
21世纪是法制化的时代,整个世界的运转都要靠法律规范。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依法办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他们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民族法律素质的重大举措,更关系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
[2]大连司法局.论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
[3]林明生.浅谈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4]青少年法律知识读本.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篇6
关键词:高职大学生;用法意识;现状调查;实践策略
在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高职大学生也提出了较高法律素养要求,需要大学生能够在生活和今后工作中做到懂法、用法和守法。但就目前来看,大学生普遍缺乏用法意识。因此,还应对加强高职大学生用法意识的实践策略展开研究,以便推动高职法律教育工作的科学开展。
1高职大学生用法意识情况调查分析
为了解高职大学生用法意识现状,对某地区3所高职院校共计200名大学生展开问卷调查,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程度、诉讼意识等。从调查结果来看,针对“你是否关心周边法律事件?”这一问题,53.2%的学生表示关心,36.5%的学生表示不关心,10.3%的学生表示偶尔关心。从“你觉得自己是否了解法律知识?”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23.6%的学生表示了解,65.6%的学生表示有一点了解,10.8%的学生表示并不了解。从学生用法情况来看,针对“你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你会怎么办?”这一问题,63.8%的学生表示会选择投诉,23.7%的学生选择私了,10.9%的学生选择报案,1.6%的学生选择诉讼。针对“遇到抢劫你会选择报警吗?”这一问题,75.6%的学生选择会报警,12.5%的学生认为损失不大就不报警,因为报警也找不回来,11.9%的学生认为报警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因此坚决不报警。从总体来看,学生日常较少主动了解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了解情况并不乐观。多数学生在生活中缺乏用法意识,但是在面临具有威胁性的违法行为时能够利用法律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分析高职大学生用法意识薄弱原因可以发现,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方面侧重理论教学,并未开展足够法律实践活动,以至于学生将法律束之高阁,尽管掌握部分法律知识,但不愿意在实践生活中学习和运用法律。与此同时,当前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阶段,法律制度尚未得到完善,互联网上时常传递各种不公正的社会事件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部分学生对法律缺少信任,不仅不愿意寻求法律保护,甚至会选择逃避法律。此外,伴随着西方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潮的入侵,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受到了严重冲击,造成部分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轨情况,崇尚个人主义,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无视法律追求享乐。
2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高职职业教育给予高度关注,高职院校学生数量随之增加,学生的独立意识与平等思想得到显著提升,能够主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不够深入,责任意识淡薄,无法与高职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充分符合。总体来看,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容乐观。2.1法律知识缺乏现阶段,高职学生虽然对生活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但对其他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更谈不上深层理解。在大学期间,除了法律专业的学生之外,大部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应付考试,并非真正对法律知识感兴趣,因此只学到了些皮毛,无法做到深层理解和灵活应用。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大多是知法而不会用法。据调查,高职学生中有85.0%的学生愿意学习法律常识,尤其是较为常见的民法、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这些知识都是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希望学校能够根据学生兴趣开设一些常见法律的课程,以案例讲解的方式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使其学会更加合理的处理日常法律难题。但是,通过调查了解到,学生们对各类法律常识问题的知晓度较低,即使部分学生能够说出一些法律常用知识,往往都是已经废除的法律或者错误内容,我国法律每年都在完善和优化,但学生了解到的仅仅是些印象知识而已。2.2法律价值理解不深。在对法律作用和价值的理解方面,许多学生将其看成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统治社会的一种手段,用来严惩犯罪的工具。受上述思想影响,高职学生从内心认为遵纪守法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从内心理解,错误地认为法律是政治和道德的附庸,是政府对民众实施统治的工具,没有从本质上理解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所在,因此学生对于法律的信任与情感缺失。2.3责任意识淡薄。现阶段,高职学生校园侵权、违法犯罪等案件此起彼伏,有些甚至因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造成严重后果;一些学生对教师、学生不够诚实、背信弃义、考试作弊等,这些都体现出学生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在校期间,将个人利益放在最高点,为了达到某种目标不惜牺牲他人与集体利益;还有大部分学生的维权意识较弱,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盲目的“认命”,错误地认为权力大于法律,只能自认倒霉,不会利用学校制度与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问题的成因
3.1学校因素。现阶段,高职院校对学生开展的法律教育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制教育定位不准。职业院校的办学目标在于培养技能型人才,在提高学生技能水平的同时,注重对学生责任和义务的宣传和教育,忽视对公民基本权益保障的教育,使学生错误地认为“法律就是要求公民尽义务”,对学生法律健康心理的养成产生不良影响;二是注重知识记忆,忽视知识运用。现阶段,针对法律知识的考核以考试为主,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和背诵,忽视法律理念、精神与观点的培训和教育,阻碍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三是法律教育过程中,缺乏互动交流和案例分析,过于理论化,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甚至会产生厌烦和抵触心理,影响学习效率;四是一些学校对课堂教学的重视度不足,忽视公开课教学,片面强调专业实践训练,例如,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中,由于教师的专业、素质受限,使教学效果受到严重影响。3.2社会因素。社会环境与学生法律意识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影响法律意识的养成。如若社会中处处弘扬法律公平公正的风气,营造积极向上、法律至上的氛围,则更易提高学生对法律的依赖,反之,将会使学生对法律的信任与情感受到不良影响。目前,社会上到处宣扬“扫黑除恶,打击黑恶势力”等口号,随处可见宣传标语,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这种氛围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具有诸多裨益。3.3学生自身因素。学生生源结构较为复杂,综合素质相对较低,知识面相对较窄,导致其对事物的分辨力较差,文化素质与个人修养相对较低。高职学生对未来充满期待,但又十分模糊,充满变动,无法科学正视社会现实,做好未来的人生和职业规划,缺乏对个人就业方向的正确定位,对本专业培养的相关要求了解有限。从教育目标与学生成长培养方面来看,学生要想取得成就势必要遵守法律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与个人修养。
4提高高职大学生用法意识策略
为了提高高职学生的用法意识,应与学生特点相结合,综合考虑学校、社会与学生自身等各项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对于高职院校来说,要想培养合格的人才,应将学校作为法律教育工作开展的主阵地,坚持依法治校,开展丰富的法律活动、营造校园用法氛围、坚定学生的法律信仰。4.1开展丰富法律活动。为避免学校法律教育流于形式,高职院校还应组织丰富的法律活动,如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审理案件、参观监狱等,促使学生在真实案例中提高对法律的认识,能够关心国家法治建设,学会运用法律理性解读社会热点事件。在活动中,不仅学生的法律学习兴趣能够得到激发,同时也能借助环境对学生进行感染,使学者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进一步了解法庭各个角色的职责,能够学会辩证看待法律问题。结合学生的兴趣,学校也可以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演讲、法律情境剧比赛、法律辩论赛等各种活动,促使学生加强法律问题的讨论,在表达观点过程中得到辨别是非能力的培养,得到法治观念和用法意识的增强。此外,高职院校可以邀请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到学校举办讲座,结合真实案例解答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疑惑,并运用法律知识对学生感兴趣的法律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促使学生产生用法意识,能够尝试在分析生活实践问题时用法。4.2营造校园用法氛围。环境将对学生思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营造校园用法氛围,可以使学生形成用法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习惯,继而为学生法律素养提升奠定基础。想要达成这一目标,学校首先需要营造依法治校的环境,明确按照国家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开展工作,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能够时时刻刻得到保护。作为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学校管理者需要体现良好法律意识,避免随意进行学生惩处,针对违纪学生还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做到“违法必究”“有法必依”,使法律的威严得到充分体现。与此同时,学校需要完善学生申诉机制,为学生提供用法维护权益的途径,保证学生能够顺利获得法律救济。此外,学校应鼓励学生用法,使学生用法对学校的各种管理和教学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学校违规行为能够得到严肃处理,做到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和外化于行,推动校园法律文化建设,继而使学生学法、用法和守法的能力得到逐步提升。4.3坚定学生法律信仰。高职大学生需要花费一学期时间进行顶岗实习,这一过程还应成为坚定学生法律信仰的重要阶段。为对学生规则意识、自律意识等进行培养,促使学生法律素养得到提高,学校需要安排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签订就业协议,在加强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的同时,要求学生履行义务,使法律威严得到维护和尊重。开设法律课程,仅能帮助学生加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想要升华成信念,还要组织学生加强用法实践,使遵纪守法成为学生自觉行为。从这一角度出发,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中,高职院校需要坚持依法和用法。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为学生与校外人员、机构间的纠纷提供调解服务,提供适时法律援助,运用劳动权益保障法、就业法等对学生权益进行保护。在学校发现学生或企业违反合同协议的倾向时,还应通过严肃处理保证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有质的飞跃,使学生从内心信服法律,形成坚定法律信仰。4.4转变教学观念与方法。教育是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最基础的手段。新时期背景下,只有不断创新教育观念与方法,完善教育内容,才能够使学生遵纪守法,自觉依照法律办事,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1)高职教师应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与时俱进,将教育重心转移到法律意识培养方面。从本质上来看,法律教育的根本目标并非让学生熟背法律概念和条文,而是让学生将法律知识内化为信仰,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尊法、守法。(2)创新法律教学模式。现阶段,大部分法律教育以理论灌输的方式为主,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个正确定义,要求学生将其背诵下来,这种被动教育使学生的学习兴趣逐渐丧失,为法律意识培养带来阻碍。对此,可将美国提出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引入其中,师生可以双向平等的交流,解剖和分析案例,利用案例讲解法律,依靠案例学习法律,使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法律知识的学习中。(3)拓展学生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部分高职院校中的非法律专业,只在大一时开设《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且该课的课时较少,内容庞大复杂,如若照本宣科的讲解,学生只能接受一些浅层的法律知识,不利于用法意识的培养,与当代教育目标相背离。对此,一方面,应加大对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视,另一方面,还要在实践中优化教学内容,不拘泥于教材,注重对学生宪法意识、维权意识的培养,将法律知识内化到每个大学生的心中,形成法律精神;此外,学生还可利用课余时间阅读法律相关知识,掌握更多法律常识,学校也可定期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等,聘请专家和学者与学生一同交流学习,由此才可更好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5结语
综上所述,高职大学生缺乏用法意识,与学生法律教育缺乏实践性、社会缺乏用法氛围等因素相关。为加强学生用法意识培养,高职院校还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法律活动,使学生参与到用法实践中,形成良好用法氛围,不断坚定学生法律信仰,继而使学生成为懂法、守法和用法的职业人才,为行业和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郭静.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教育的现状及改进途径[j].法制博览,2019(27):87-88.
[2]何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探析———以贵阳幼专学前教育专业为例[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9(9):173-174.
[3]张鑫宇,姜倩倩,孙婧.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浅析———以大学生知法尊法守法用法法律平台为例[j].现代营销:信息版,2019(4):38.
[4]王蕊.依托党校教育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新本领的思考[j].赤子:上中旬,2017(7):14.
[5]方庆来.抓学法用法促法治意识提高[j].中国税务,2015(3):73.
[6]张宇.公民法律意识状况调查与对策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3.
[7]广西审计厅与企业联合开展学法用法活动[j].审计月刊,2011(10):56.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篇7
今年七月,安徽省司法厅和安徽省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调查。安徽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开展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专题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调查中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城乡各选择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区(桐城市新安渡镇和安庆市大观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4、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来源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来源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安徽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3.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层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农民负担。“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将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疏通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道路上,出现了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赢的不正常现象。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必然导致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农民对于“负担”问题采取抵制、对立和越级上访等手段,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大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篇8
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培养新世纪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任务。当前的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已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施的工作格局,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本人以为,我国目前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法制教育形势的需要,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青少年是早晨初升的太阳,是蓬勃挺拔的小树,是含苞绽放的花蕾。对于他们,祖国和人民寄予了无限的期望和关爱,因为,他们代表着社会主义中国的未来,寄托着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青少年学生生活在一个充满梦想的花季,他们激情洋溢,活力四射。但是,在这个如金似梦的好年华里,如果不对其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如果其没有把握住人生的航程,那么接踵而来的就是人生的一个个急流险滩;如果不能遵规守法、择良从善,那么就有可能犯科作奸,成为罪人。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化的社会问题,在校学生的犯罪率也占了很大的比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学生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团伙型、暴力型、智能化的趋势,已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公检法司提供的数据和大量案例资料分析,青少年犯罪大多出于法律认知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二、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而又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因对世界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如何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如何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提高青少年的法律认知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法制观念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优化环境,开展教育。
1.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青少年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是学校,如在初二的《思想政治》教材中,就涉及了《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标语、板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编著通俗的法律教材、办法制手抄报、开设法制诊所、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强化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结合青少年实际,制定方案,确立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和内容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青少年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达到预期的法制教育目标。
2.举办家长法制学校,提高家长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青少年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家中度过的。作为家长,除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如告诉他们“打人犯法,杀人偿命”,“小来偷针,大来贼精”等道理,在青少年的心中播下正义的种子。锹德罗曾经说过:“自己没有的东西,难以借给别人,道德也是如此。”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自然也不例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都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就很难增强,甚至有些家庭教育还可能产生负效应。在2001年3月,有关人士对湖南省安化县东坪中学2191名学生、529名家长和134名教师进行了关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问卷调查,从统计分析的情况看,与上述内容完全吻合。因此,家长的法律素质对子女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专题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竟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出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会从社会中汲取法律知识的营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相应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顿和治理力度,把社会大环境真正建成牢不可破的法制教育阵地。
21世纪是法制化的时代,整个世界的运转都要靠法律规范。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依法办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他们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民族法律素质的重大举措,更关系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
[2]大连司法局.论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
[3]林明生.浅谈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4]青少年法律知识读本.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篇9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经济发展;新农村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党中央极其重视“三农”问题,这也是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不断的推进农村法制工作建设中,农民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这与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关联。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而言之,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淡漠的,法律对于农民来说是新鲜事物也是比较陌生的事物。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利于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一、农村经济发展下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党中央提出建设新农村的概念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的发展,农民的思维已经逐渐发生转变。农村社会所具有的封闭性和不流动性都被打破,农民慢慢的接受新农村生活。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农民充分重视市场经济对于建设新农村已经农村发展的作用。积极的吸收具有创新性的元素,帮助农民接受现代化的思想理念和生活模式。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法制工作的不断建设,新农村也在不断的发展中,这有利于农民提供法律意识。但是,通过研究调查,也发现了一些阻碍发展的具体问题。如在河南省兰考县台棚村,文盲人数占14%以上,小学文化程度人数占37%以上,初中文化程度占8%以上,大中专文化程度仅占1.5%。
(一)农民对法律缺乏充分的认知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现如今,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法制进程的快速发展,农民逐渐对法律意识有了更深的理解,但是还有待加强。
(二)农民对法律缺乏精准的认识、判断
在河南省兰考县台棚村进行考察中,人们对“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大约33%的农民认为“法律高于情”,这表明新农村的建设有助于思想观念的转变,一些新的关键在农民的头脑中产生;21%的农村认为“人情高于法律”,还有45%左右的农民认为这需要看情况,这表明农民逐渐摆脱了陈旧、传统的观念。
三、对农民法律意识进行培养
(一)加强农民对法的认知,树立农民的法律意识
想要改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就需要坚持开展法制工作。通过对河南省兰考县台棚村的调查分析,在开展法制过程中,仅仅局限于形式,缺乏有效的内容,所以要对现有的法制现状进行改变。首先,需要站在农村整体发展的角度上,对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行提高,初步构建法律在农村中的框架。
(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借助市场经济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市场经济是合理分配资源的一种方式,基于此,在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基础上,需要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系,让市场经济成为农村发展的新模式,也为推动农村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农民法律意识的加强与农村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大力推进以法治国、以发兴农的进程,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经之路。也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科教兴农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宪法中明确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原则,只能加快农村法制工作的建设,让农民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做到宪法中所说的人人平等。否则,农民不了解法、不懂法,无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实现农民法律地位平等也是空话。宪法给与公民权利的时候,也赋予公民义务,否则这也是空谈。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农村经济秩序严重混乱,直接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因此,积极的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不断的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这项工作是任重而道远的。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分支来源于农村市场。《税法》将按照农民的个人所得进行征税。外出打工的人员需要按照个人总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纳税。此外,如果农民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在从商的过程中遇到不合理的工商或者税务行为,可以给你控告和投诉,从而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结语
总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力推进农村法制工作的建设,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这不仅仅可以从制度上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借助法律手段对农村的经济进行调整和规范,并且有利于我国农村经济步入国际大舞台,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才能保证农村经济建设的稳步发展。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可以更快实现以法兴农的目标,并且可以使得国家的收入更上一个台阶。
作者:代安博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参考文献:
法律意识调查范文篇10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法律意识
从2002年起高校扩招的毕业生陆续进入求职市场,全国大学毕业生总数呈明显上升趋势。面对庞大的大学毕业生就业人群,各高校全面落实毕业生就创业指导工作。但是,大部分高校在就业创业课程中教授的内容仅包括就业观念、就业程序、就业技巧与技能的培养等,很少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大部分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知识认识不足,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出现铤而走险的违法事件。因此,在高校就业创业指导过程中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意识现状调查
笔者对我校的2016届、2017届的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和随机访谈,对我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意识现状进行调研。共发放问卷800份,有效问卷774份,有效率为96.75%。调查结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知识匮乏。超过9成的学生表示并不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74.1%的学生不能完整说出五险一金,67.4%的学生不知道试用期如何规定,43.9%的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在大学期间,学生几乎都没有接触过法律,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思想上不关心不重视,大部分同学仅仅是知道一些法律名称,但对于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并不了解,也不知道这些法律知识和就业的关系以及对就业的帮助,对相关法律知识熟视无睹,不注重培养自身法律意识,一旦在求职过程中发生自我权益受损的情况,并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2.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意识淡薄。一是维权意识的淡薄。68.2%的学生认为用人单位根据政治面貌、生源地、英语等级、学历等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是合理的,会根据单位要求投递简历;当就业或离职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仅有31.84%的学生会“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等法律途径维权”,超过一半的学生选择“就这么算了”。结果表明,许多大学生对于侵犯个人权益的就业情况缺乏辨别能力,造成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仍不自知的可怕后果;并且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和勇气。二是履行义务的意识淡薄。25.8%的学生曾经有过毁约的经历。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随意将签订的就业协议毁约,他们认为就业协议并不像劳动合同那样重要和具有法律效应,毁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是法律责任意识淡薄,法律责任意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中违反法定义务后要承担后果的意识。56.4%的学生在简历制作中出现夸大,甚至有同学为了让自己得到更好的岗位不惜制造假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荣誉证书、学位证书。学生知道违反法律会承担严重的责任,但却不知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怎样承担责任,这就是大学生法律责任意识淡薄的表现。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1.就业社会环境影响。35.2%的学生认为在求职找工作时,如果自己有一个良好的家庭背景会更容易找到好的工作,熟人介绍也往往比投简历、跑招聘会成功率高的多。一些用人单位还存在着内部招聘、特殊招聘等行为,使大学生就业平等知情权收到了侵害,同时也会造成大学生不努力提升自我职业技能而是热衷走人情、跑关系的不良风气。这种不良的就业现象影响国家就业的大环境,不利于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2.学校法律教育缺失。法律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培养大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举措。纵观高校教育现状,对于大学生法律教育这一方面都有所欠缺,就创业指导课缺少就业相关法律知识授课,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虽涉及部分法律知识,但因为一般学校都缺少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任课老师,或者课堂缺乏吸引力,导致学习效果不佳,影响了高校法律教育的普及。3.学生学校自主欠缺。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自主性,68.5%的大学生认为在校期间的学习重点是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无暇顾及法律知识学习;23.8%的大学生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不重要,也缺乏学习就业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导致大学生缺少应有的法律素质。在就业过程中,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六成学生不会主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法律意识培养路径
1.国家继续完善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体系。首先,国家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体系,健全大学生就业监督举报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就业环境。其次,用人单位要强化法制理念,健全人才聘用体系,维护就业市场的公平公正,在招聘过程中杜绝学历歧视、区域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出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用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对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力度。2.高校继续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教育。高校肩负着学生培养的重要职能,对于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高校应当积极构建合理的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努力培养专业化、专家化的就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利用微信微博等微平台拓宽就业法律知识的传播渠道,积极探索大学生就创业法律教育新模式,切实把法律意识教育融入到就业创业指导的全过程,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法律意识与素养。3.大学生自身继续加强就业法律知识学习。学生个体是践行就业法律意识的主体,大学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素质对于大学生自身来说的重要性,是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应该主动、自主的学习就业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不断提升个人的法律素养、遵守法律,并学会运用法律解决自身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波,祝红,马文娟,等.独立学院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现状调查[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6):82-83.
[2]张熠星.法制教育与大学生就业指导融合研究[j].法制博览,201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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