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素养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12-02 10:10:29

法律职业素养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篇1

职业素养包括显性职业素养和隐性职业素养。显性职业素养包含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行为、职业作风和职业意识等方面。隐性职业素养包括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作风和职业态度等方面。医学生的职业素养则包括:专业知识、临床技能、人文素质、医德修养。其中,专业知识、临床技能为显性的职业素养,人文素质以及医德修养为隐性的职业素养。医学生隐性职业素养是从事医学活动的基本条件,故加强医学生隐性职业素养教育,将其贯穿在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是未来医学生素质教育的新趋势。临床实习是医学生从学校到医院、从课堂到病房、从书本到病人、从学生到医生的转变,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在实习期间对他们进行隐性职业素养的培养,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救死扶伤的精神及高尚的道德品质,为今后养成以人为本的职业素养,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实习阶段隐性职业素养培养方法

(一)岗前培训

学生在校接受的主要是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缺少临床实践经验,当进入临床实习后,很多学生表现出束手无策,此时,必要的岗前培训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良好职业素养的形成是从进入临床实习开始的。实习单位应加强对实习生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医德医风教育

要使医学生完成从一个医学生到实习医生的转变,首先要进行医德医风教育,使其深刻领悟到,“救死扶伤”的内涵,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意识。为医者,必怀仁者之心,善待生命,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伸出友爱之手;为医者,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维护医学神圣,守护医生的职业尊严。通过多媒体授课,提出明确的医德医风规范要求,让学生充分认识医德医风的基础、重点、方向和核心;组织实习生观看医务工作者先进事迹的视频资料,讨论观后感,让学生感受到先进医务工作者的高尚情操,进一步增强自己为医者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其以严谨的态度进入临床工作,为今后成为一个合格的医护人员奠定基础。

(2)法律意识的教育

随着患者及其家属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多,医患矛盾激化,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使医学生全面掌握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培养医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在临床实习阶段,首先要提高实习医院对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视,为相关课程的安排及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其次,加强师资力量的培训,提高临床教师法律意识,只有带教教师法律水平不断提高,才能满足医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需求,让医学生在执业准入前,就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准备。再次,改善教学形式及教学方法,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探讨、学生辩论、角色扮演等,使实习生熟知患者的主要权利,树立依法行医的法律观念,学会用法律保护病人和自身的权益。

(3)医患沟通技巧教育

一名合格医务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因此,在医学生临床实习阶段将培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作为主要的临床技能之一进行有计划的培养教育,对保障学生将来的医疗工作顺利进行,增强医患的信任感,减少医疗纠纷等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开展医患沟通技巧教学,使医学生注重自身医患沟通技巧的培养,学习运用成熟的医患沟通经验来充实自己的实践技能。带教老师在教学中,结合在各类突发事件和医疗纠纷中有关医患沟通内容的典型案例,对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进行重点剖析讲解,同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模拟医患双方展开辩论和中心发言,帮助学生提高沟通能力,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也是防范日后执业生涯中医疗纠纷发生的需要。

(4)人文的教育

现代医学模式已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这种医学模式从生物、心理、社会全面综合的水平上认识人的健康和疾病,反映了医学技术的进步,从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对人的尊重,对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临床带教老师要努力提高自身人文知识、人文素养,遵循人文素质教学规律,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讲授医学专业知识的同时,灌输人文知识,进行人文精神教育,这样有利于学生在接受专业知识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的同时,思想上得到直接的熏陶,人文素养也得到一定的升华。教学医院应定期举办医学科学和医学人文精神专题讲座,使学生将医学人文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对待每一位患者。

(5)礼仪修养的教育

礼仪修养是医患双方赢得尊重和爱戴,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最佳形式。良好的礼仪修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病人的痛苦,对医疗护理质量的提高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将理论培训和情景模拟表演相结合,对实习生进行礼仪培训,可让医学生遵守礼仪规范,提高他们的道德情操、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并给患者以良好的印象,增强患者的信任感,对防止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发生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临床带教

带教老师在实习生实习生活中扮演着“授人以渔”的角色,其言传身教对实习生的影响不可忽视。选派医德高尚、医术高明的医护人员作为临床带教老师,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临床带教老师应该“以身做则”,要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以德育人,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培养正确的医护观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让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良好的医德,言传身教,让实习生接受高尚医德的熏陶。

(三)考核评价

考察和评价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态度、社会适应能力等隐性职业素养是考核医学生素质培养的重要内容。建立针对医学生隐性职业素养培养的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带教教师评价、病人评价、护士评价了解和判断学生社会交际能力、沟通能力、职业道德修养和协作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分,将考核的原则、内容、方法等加以科学化和合理化,并不断加以总结、修改和补充,使考核评价机制在隐性职业素养教育中产生良好的效果。

三结语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篇3

(一)高职法律课程教学存在的不足

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是为了更好的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更注重于就事论事的特性,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使其深入思考,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然后教师给出评价并进行总体分析。还可以利用模拟法庭来培养学生对实际法律问题的适用能力,但在整个过程中,更多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对学生价值、情感、信念和责任方面法律综合素养的培养缺失,这无法实现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由于法律教学内容较为单一,无法更好的与社会生活的人文性要求相适应,在法律课程教学中只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上和专业知识的传授,而对其他各方面的知识的传递并没有要求,所以在法律课堂上向学生进行有关人文精神知识的传授更不可能。但在社会生活中,人性和理想也是我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所以在高职院校教育过程中更需要融入人文教育,这样才能使学生树立更高的境界和理想信念,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生活。

(二)高职院校法律课程人文教育的不足

当前由于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中人文教育的缺失较为重视,而各高校和高职院校也专门设置了人文教育课程来进行人文教育,但相对于专业课程来讲,人文教育课程并不被重视,而且这样单独设置,使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有效的分割开来,这样科学教育培养目标则会与预期存在较大的偏差。而且在高职院校中,专业课占主导地位,学生对专业课程更为重视。这样就会导致人文教育课程没有一点优势可言。所以在法律专业的教学内容中可以融入人文教育的内容,这样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自然会形成追求公正、公平和法律责任感的理想和信念,从而实现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人文教育内容相对都较为单一,具有各自的特点,无法把高职院校法律类的职业特征更好的体现出来。而在高职法律课程的人文教育中则应更注重于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这就需要在具体教学中,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性来进行与法律类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的人文教育,从而培养出对社会有用的法律职业性人才。

二、高职法律课程教学中融入人文教育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课程教学对人文教育的影响和作用

高职法律课程教学可以有效的培养高职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特别是在法律课程中利用案例来进行教学,其不仅具有丰富多样性,而且还可以使学生更为直观的对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人性道路的多面性有所了解,从而为培养学生职业人文素养提供良好的切入点,为人文教学提供有用的素质,通过对道德和价值的评判,从而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利用育人围绕育人这个主线,便于学生接受并逐步形成符合职业特性的人文素养。同时,职业人文教育也可以丰富法律教学的内容、形式,更为立体地呈现案例,并能充分活跃课堂教学的氛围,这也可以为高职法律课程教学创造有效积极的教学空间和教学环境,对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职业人文素养对法律课程教学的影响和作用

将法律职业人文素养的培养融入法律课教学当中,有意识地在教学当中穿插法律人文素养的培养内容,提升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学效果。在法律课的教学中,突出了教书育人的“育人”主题,也就是更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人文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观、道德观、科学的价值观,培养健康的法律职业心态。对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相比,更为全面,更符合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在法律课的教学中结合法律人文教育,使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分析案例、解决问题的同时,也能得到更多的收获,即通过直观的案例、反面的教训、两难的处境,让学生从中能感悟出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如何遵守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让学生在饶有兴趣聆听案例、分析案例的同时,也能耳濡目染地养成良好的习惯,从学生的“心灵”出发去进行自律和内修,为培养学生成为一名有道德、有责任的法律职业者创造条件,同时也能够为社会输送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法律职业人才。

三、结束语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篇4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重在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法学毕业生往往会从事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这些职业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因此毕业生除了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外,还应当积极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道德素养,进而保持自己的客观性以及工作的公平性。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往往注重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观、道德观的培养,进而督促法学毕业人才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公证的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从从业人员道德素养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二、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本科阶段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章在本节根据之前的分析以及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来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行分析。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

2.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3.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

三、结束语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篇5

法学教育价值观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体对法学教育与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关系所形成的稳定看法。它本质上是客体———法学教育在人的头脑中的能动反映。〔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出于对法学教育的不同需求,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教育价值观。而我国近几年虽然也开始对法学教育问题进行探讨,但是多数学者的研究仅局限于对法学教育的实证考察,并没有建立起理论探讨的可靠基础。因此,我们需要对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价值观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明确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

一、对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考察

1.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价值观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职业素养价值观。所谓职业素养价值观指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学教育价值的认识,主要定位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法学教育的目标被界定为培养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学校注重学生实务技能的训练,而不是基础理论知识的教授。在英国早期的法学教育中,以学徒制为特征的律师学院是培养职业法律家的专业机构。它采用实践性的、非学术化的教育方法,向学生传授实际应用法律的知识和技能。而大学中的法学院,对学生教授的只是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内容,并不学习本国的法律。〔2〕直到1971年ormord报告的出台,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相脱节的现象才有所改变,法律教育开始由法学院承担,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开始成为大学法学教育的主导价值观。〔3〕受英国教育制度的影响,美国的法学教育也是在学徒式教育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直到20世纪初,在法学院协会的推动下,法学教育才开始从学徒制培养模式到正式的职业教育模式的重大转变。〔4〕如今,美国的法学院的教育目标就是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职业法律人就是法学院的使命。2.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是理论素养价值观。理论素养价值观是指主体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主要定位于法律科学的研究。在这一价值观的影响下,法学院侧重的是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养,要求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而对于法律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不教授。德国现代法学教育始于19世纪初著名教育学家威廉•冯•洪堡的改革。威廉•冯•洪堡认为:在大学教育中,第一要使学生对于各种科学的统一性有相当了解,其次要培养学生从事研究的能力。大学教师的任务是对学生从事研究的一种引导,而学生的任务是独立地研究。〔5〕在威廉•冯•洪堡的影响下,德国构建了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后来虽然几经变革,但威廉•冯•洪堡提出的教育思想并没有动摇。直到今天,德国法学院仍然以威廉•冯•洪堡的理念对学生进行教育,法学院的授课和研讨,具有浓烈的学术性和理论性的特征。法国的法学院也是侧重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历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是法学院的必修课,法理学和法史学等基础课程也备受关注。教师教授学生的是逻辑思维方法,而不是对个别问题进行处理的技巧。可以说,法国的法学教育带有明显的学术型的、理论型的痕迹。3.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价值观之比较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职业素养价值观将法学教育定位于主体对法律职业的需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实用技术被教授,学生要求掌握的是诉讼实践经验。而理论素养价值观侧重于对法律理论基础的教授,法律被看作是一门人文科学,学生要求掌握的是理论基础知识。两种法学教育价值观一个侧重于实践教学,一个侧重于理论教学,因此,其内容并不相同。正是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学教育价值观方面的差异,由此而形成的法学教育体制也各有特点,两大法系在培养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育模式。英美国家将培养职业法律人作为了自己的法学教育目标,开设的多是培养实务技巧等方面的课程。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采用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为代表的实践性教学方式,积极开展学生与老师的互动,鼓励学生的创新意识与批判精神。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培养具有系统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开设的多是基础理论课程。教师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的积极讲授和学生的被动学习为主。为了使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教师教授学生运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来寻求解决案件的常规办法,培养的是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

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价值观差异之原因分析

英美法传统下发展起来的职业素养价值观和和欧洲大陆的理论素养价值观在内容含义上并不相同,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职业素养价值观是在实证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形成的。实证主义法律观以经验主义哲学为基础,将研究的逻辑起点界定为经验,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其法律推理采取的是类比或归纳的方式,也就是同样案件给予同样裁决。英美国家具有悠久的实用主义的传统,由英美国家首创或流行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实用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法学流派,都具有明显的实证主义色彩。可以说,实用主义就是英美国家社会民众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支柱力量。英美国家之所以奉行实证主义法律观,原因在于英美法律家的思维习惯上。正如庞德所说:“在普通法法律家富有特性的学说、思想和技术的背后,有一种重要的心态。这种心态是:习惯于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抽象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一个案件谨慎地行进,而不是事事回头求助假设的一般概念;不指望从被一般公式化了的命题中演绎出面前案件的判决……这种心态根源于那种根深蒂固的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即当情况发生时才处理,而不是用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公式去预想情况。”〔6〕正是在这种思维习惯的影响下,英美国家的学者逐渐形成了经验主义的思维模式,将其运用到法学教育领域,也就形成了以司法经验为核心的教学模式,训练学生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实务工作经验。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素养价值观是在理性主义法律观的影响下形成的。作为哲学范畴,理性指的是进行逻辑推理的能力和过程,它与感性、情感、知觉和欲望相对,可以凭直觉把握基本的真理。理性主义法律观是在承续罗马法时代的理性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受自然法思想的强烈影响而形成的对法的认知方式和方法。它以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将思维的逻辑起点界定为概念,认为理性是人唯一可靠的认识方法,通过理性的力量人们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完美的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观的指导下,法律推理采取的是演绎的方式,即从逻辑大前提中产生结论。在欧洲大陆,德国是将理性主义发扬得最为充分的国家,由德国法学家创立或流行的学派,如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现象学法学等,都带有哲理化、思辨性的浓重色彩,和哲学理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奉行理性主义法律观,主要原因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家习惯于理性抽象的思维方法,“在理性主义者看来,所有的要求都可由理性独立完成”,〔7〕大陆法系的学者们以演绎方式,从最一般的、有牢固理性法基础的基本原理中获得最具体的个别法律规定,其法律制度就像是完全艺术化分类的、系统而明确设计的建筑。学者们将这种严谨、理性的思维习惯运用到法学教育领域,自然要求对学生进行理论基础的训练,将教学的重点重放在对学生逻辑思维的教育上。其次,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国家,虽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但判例法居于主要地位。英美国家传统的法律渊源就是判例,只是到了近代以后,制定法的数量才日益增多,但它们也是法官对司法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经过系统整理而形成的,因此判例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受到动摇。由于判例作为司法实践的创造物,就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因此,以判例法作为主要教学内容之一的法学教育,必然将教学的视角聚合于司法实践经验。同时,法官在对判例进行适用时,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则,需要将作为先例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与现在审理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比较,而这种精妙的“区别技术”,正是来自于法学教育的训练。由此可见,判例在英美法系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地位,直接影响了英美法学教育价值观的取向,使其对学生的教育集中在了法律职业素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同时存在制定法和判例,但制定法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并无独立的法源地位,虽然从近代以后,判例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它仍然只具有某种程度的说服力,而不具备拘束力,成文法的核心地位从来就没有改变过。由于成文法已经以抽象的、条文的形式预设了一定的法律事实,所以,发现法律的技术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裁判时,只需将抽象的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判断即可。这种制度模式必然决定法学教育将满足人们对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抽象的法律规则的需要作为教学的核心,而不以职业技能为价值指向。最后,法律职业者的地位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显赫的社会地位。就法官来说,一方面,法官拥有绝对的立法权,他们通过对案例的判决,就可以形成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很多法官也是著名的法学家,他们通过司法判决发表法律见解,阐述法律思想,在理论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英国的格兰维尔、利特尔顿等法官,他们留下的各种著作曾经被看作是对他们的时代的法的陈述,具有极高的权威性。〔8〕而就律师来说,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使律师在法庭上可以充分施展才华,公众对律师的依赖感与日俱增,律师已成为英美国家不可缺少的“人工信任”的提供者。法律职业者在社会中的显赫地位,促使法学院按照职业利益和思维方式来训练学生,这种教育观念延及至后来的大学法学教育,也就形成了以职业素养为价值取向的法学教育价值观。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者的身份较低。法官仅仅被看做是“一种专业性事务官,是立法者所设计建造的机器的操作员而已”。〔9〕真正塑造大陆法系法律精神的主体力量是法学家。不管是古代,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们一直掌控着国家立法权利。他们通过著书立说,主宰着立法,影响着司法领域。同时,法学家通过他们在大学的优势条件,积极培养其思想的继受者和传播者,从而保持着其思想和学说的影响力与发展的后续力。正是法学家将他们的超出具体生活经验的理性思维、严谨的学术风格和演绎的推理方法带进大学,造就了大陆法系典型性的理论素养价值观。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篇6

关键词:职业学校;职校生;职业素养;培养途径

职业素养逐渐成为用人单位选拔人才的第一标准,所以加强职业学校学生的专业素质培养尤为重要。职业素养反映了员工对其所从事工作的适应能力和胜任水平,是人们在所有职业中都应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许多职校生对他们未来从事的职业了解不多,甚至不太了解专业素养的具体要求,再加上文化基础薄弱,缺乏学习动力,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他们不知道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所以,培养职校生的专业素养是当前职业教育的当务之急。

一、加强职校生职业素养培养的必要性

职业素养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工作规范和要求。职业素养能够从某种方式反映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现代企业不仅会评估员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还越来越重视员工的专业素质。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学校学生的专业素质,培养优秀人才,实现全面发展。校园内通常能为学生提供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然后学生通过相关的专业证书考试,获得专业证书。而职业素养一般是指求职者的内部素养,这些素养需要通过某些培训才能获得。这些内部素养包括求职者对职业的理解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掌握以及对待职业态度等,职业学校通过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培养,使学生达到职业素质要求,让职校生在求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职业素养在未来职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是职业生涯的支撑。工作场所内职业素养水平较高的员工更具有敬业精神,责任心强,执行能力强的特点。因此,在培养学生专业素质的过程中,职业院校应重视和加强对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二、职校生职业素养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职业院校的学生大多年龄在十六到十八岁,经过中考或高考“淘汰”才来职业学校就读。一方面,他们深感沮丧,缺乏自信;另一方面,学生仍处于青春期,他们有强烈的反叛态度,缺乏勤奋和努力的精神。学生的自我意识过于强烈,一切都以自我为中心,在接受教师和家长批评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反叛心理,有时还会故意对抗老师。学生思想不够成熟,不能全面的看待事情的发展,对职业素养的认识程度还不够,大多数学生认为学校不需要职业素养培养,成功就业的最重要条件是他们自己的专业技能得到提高。此外,大多数职业学校学生,包括他们的父母,都本着学习技能和寻求良好职业的目标来就读的,所以学生也不够重视自己的职业素养。加上学校职业素质培训不足,导致学生对职业素质的要求水平与用人单位的要求有很大差异。职校生在面对企业时,不知道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他们如何才能适应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不知道专业素质对企业的重要性。

三、职业素养培养的具体措施

(一)重视职校生职业素养的培养

为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员工,职业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学生的专业素质培养。第一,要将中等职业学生的专业素质培养纳入教学目标,从进入中等职业学校的第一天起,让他们了解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习与职业的关系,以及他们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第二,将职业素养渗透到各种专业课程中,使学生能够了解专业素养对自己未来发展的重要性。第三,让职校生到相关企业或实习基地学习体验,这可以帮助学生感受到在真实的企业就业,自己应具有的条件有哪些,并提前准备好进入社会。最后,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企业名人,开展职业素养专题讲座,增加职业素养知识的渗透,为学生提前打好基础。通过学校的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依靠团队的密切合作,最终完成复杂的工作,培养职校生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学会与人交流沟通的方法,为未来的顺利就业奠定基础。

(二)指导设计职业规划

从学生进入学校开始,就要对学生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规划有明确的计划目标,并提供全面的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和就业观念。通过设计职业规划,学生将明确自己未来的就业方向,让学生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清楚地了解未来的发展和所需的各种知识和技能,并引导学生分阶段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以便学生能够遵循他们的职业规划,一步一步地努力塑造自己,实现人生目标。职业生涯规划的设计对中等职业学生的未来发展起着关键作用。职业学校的教师应引导学生设计职业规划,使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让学生明白,职业不仅是谋生手段,也是实现人生价值,为社会做贡献的重要途径,只有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才能实现更高的人生目标。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培养职校生专业素养的关键因素,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善于提升职校生职业素质的教师队伍,增强教师职业素质培养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职业学校教师的教学能力直接决定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只有教师的综合素质高、管理能力强、责任心强,才能有效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学校还需要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各种渠道,有针对性的地加强和培训教师的综合素质,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班主任和辅导员要在对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管理中,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全面引导学生的日常问题,促进学生良好职业素养的发展。信息,这样一来,可以促使行政机关跟公众之间实现有效的交流跟沟通,实现双方之间的有效的沟通跟监督。不仅如此,还需要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鼓励互联网行业,促使其完善自治,并且还需要坚持以行业自律为主导执行工作,完善行政机关协同管理机制。

(四)从根本上提升立法的层级

对于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来说,还是存在较多的规范网络言论相关的法律条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其中占据非常大的比例。但是这部分法律规范缺乏高度的立法层次。对于现阶段我国互联网立法来说,对于未来的立法活动,需要准确定位侧重点,针对完善网络言论法律文件立法层级的完善,并且从根本上改善操作性,强化其执行能力,完善具体法律法规,实现网络言论的有效规范。在完善具体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针对改善操作性以及增强执行力等,并且还需要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跟联系,并且清理以及完善现阶段规制网络言论行政法规,并且完善相应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对于那部分重叠的内容应该归纳和整合,及时修改或者是废除相冲突的条款跟相冲突的内容,从根本上完善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配套以及完善,实现网络言论自由规范的有效发挥。所以,在实现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立法规范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完善立法的层级,并且在设计法律条文的过程中还需要实现法律用词进一步的明确、具体,这样一来,才可以从根本上改善法律规定体系,最后从根本上改善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会实现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发展,但是也会带来一些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发展。也就是说,在网络上,广大的网民在进行言论表达的过程中,切忌不是肆无忌惮的表达,也不是纵容放任的发表,并且还需要注意,这是无法逃避法律监管的,同时也是需要接受现实社会的考验的。现阶段大部分网络言论自由侵权案的存在,时刻告诫着、警醒着我们需要注重自己的个人语言表达,并且还应该接受遵循法律的规制。

【参考文献】

[1]仵荷青.浅析网络环境视角下的言论自由法律问题[j].今日中国论坛,2013(01):149.

[2]陈纯柱,韩兵.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3(05):83-91.

[3]魏永征.对网上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有益探索——评“微博第一案”两审判决[j].新闻记者,2011(11):61-64.

[4]高一飞.互联网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j].中外法学,2016,28(02):486-517.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篇7

关键词: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外在形象内在素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虽然不在审判的第一线,往往扮演服务保障的角色,但是不难看到,司法警察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在法治进程中同样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支业务素质优良,形象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因此,本文着力于探讨在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促进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概述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外在观感,是指他人对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专业素质、技能水平、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可以说,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不但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外在形象,还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本身执行着一定的功能,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但是由于执法本身是一种强制性活动,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相关人员的不理解甚至抵触。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国家法律执行的一部分,要求做到以法律为依据和准则,但是如果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那么无形之中会化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使执法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所以,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在司法警察执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好的执法形象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展开,也有利于以法警执法工作为切入点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因此,如何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当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之提升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其二是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直接为他人所感知,较为直观、具体;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则是司法警察外在形象的支撑与根本,内在素养的高低决定着外在形象的好坏。因此,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须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方面着手。具体而言:

(一)外在形象

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着装、举止、谈吐、行为方式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方面能为人所直接感知,往往代表着人们对司法警察的“第一印象”。因此,一支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在外在形象方面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这是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总体上说,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能够给人一种威严、庄重、正派,但是又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例如,在工作中,司法警察的着装要统一,同时做到整洁、美观;在谈吐举止方面,时时不忘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更不能恶意中伤、诋毁国家法律;在行为方式方面,应该等同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规范日常生活的细节方面。

(二)内在素养

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相比较外在形象而言,较为含蓄,但是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包括职业责任感、工作作风、职业技能、道德素养等方面。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除了需要依靠个人修养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个人努力等方式来促进。

具体而言,司法警察应该有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障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该具备较好的工作作风,法警队伍应该密切写作,重视团队精神;在职业技能方面应该加强培训,同时注重自我学习,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理论外,还要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学习,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审判秩序维护等方面工作的学习;在道德素养方面,应该严于律己,一切工作以维护法律制度和法院工作为出发点,廉洁自律,拒绝腐朽思想的侵蚀。

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司法机关和司法警察个人都必须长久地加强培训、学习、总结。通过一个动态的过程,实现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进而促进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锻造一支精干、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三、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具体路径

上文论述了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两个基本要求,即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个层面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司法警察形象的综合提升,必须做到“外塑形象,内练素养”。因此,本部分的论述将具体探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新思路、新途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总体而讨如何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具体地、现实地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在本部分的论述中,笔者对言,从主体角度来考察,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二要依靠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这两个方面对于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也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面均不可偏废。

(一)司法机关的应有作为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负有较大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司法警察的日常工作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部分,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本身即负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其有能力、有资源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和形象进行综合提高。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我们知道,法律人共同体的概念已经为人们所熟知,这个专业的共同体,共享一套话语体系和逻辑思维,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司法警察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律人共同体,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处于边缘化状态。笔者的观点是,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应该以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思路进行,其各项要求和标准,应该等同于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具体来说,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法律素养、法律技能方面的培训,使其基本掌握国家的法律体系,甚至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特殊技能的培训,这些技能包括应急事件处理、人身保护、搏击格斗等方面的内容。惟有如此,司法警察才会被锻造成既有法律专业素质,又有警察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形象。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一支形象优秀,赢得赞誉的司法警察队伍,离不开司法机关对其统领和管理,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形象,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而言,在法警队伍的组织机构上应该有所创新,对法警的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加强法警队伍的思想保障和组织保障。司法机关应该向法警队伍灌输法治理念,使其能够忠实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司法警察的个人努力

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离不开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如果说司法机关的努力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过程中的宏观因素的话,那么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就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的微观因素。这两方面因素只有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收效。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中,司法警察个人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司法警察应该加强自我道德修养。任何一个职业都具有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司法警察职业也不例外。那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点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国家法律的形象;第二、保障和维护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过程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均不能违背这两方面的目标,这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点,不得违背,尤其是不能发表与自己的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如在公开场合表示对国家的法律没有信心或者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表示不满等等,这些行为均违背了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且对法律实施和法院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司法警察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两个层面的要求,并且以此严格要求自己,提升自我形象。

其次,司法警察应该加强个人学习。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变动较快,新法也不断出台,法律工作者一旦松懈了学习,就会被时代所淘汰,司法警察也是如此。例如新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影响较大,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对此加强学习和研究。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除了保障法院的审判工作外,还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职能,因此司法警察应该自我加强专业素养的学习,通过提升专业技能的方式,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并获得社会的认可。

最后,司法警察应该明确工作纪律,端正作风。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是较为严格,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工作中严格恪守纪律规范,端正作风。具体而言,司法警察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定、工作章程和各项办事规则,服从命令,另一方面,应该廉洁奉公,拒绝不良思想的侵蚀,以实际的行动向社会表明,自己是一个胜任的、优秀的、形象良好的司法警察,能够完成法律赋予的使命以及党和人民交代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j].人民检察.2005(4)

[2]王守铎.关于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7(4)

[3]黄建清.试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j].法治论丛.2002(4)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篇8

关键词: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外在形象内在素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虽然不在审判的第一线,往往扮演服务保障的角色,但是不难看到,司法警察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在法治进程中同样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支业务素质优良,形象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因此,本文着力于探讨在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促进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概述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外在观感,是指他人对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专业素质、技能水平、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可以说,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不但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外在形象,还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本身执行着一定的功能,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但是由于执法本身是一种强制性活动,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相关人员的不理解甚至抵触。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国家法律执行的一部分,要求做到以法律为依据和准则,但是如果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那么无形之中会化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使执法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所以,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在司法警察执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好的执法形象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展开,也有利于以法警执法工作为切入点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因此,如何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当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之提升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其二是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直接为他人所感知,较为直观、具体;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则是司法警察外在形象的支撑与根本,内在素养的高低决定着外在形象的好坏。因此,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须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方面着手。具体而言:

(一)外在形象

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着装、举止、谈吐、行为方式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方面能为人所直接感知,往往代表着人们对司法警察的“第一印象”。因此,一支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在外在形象方面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这是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总体上说,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能够给人一种威严、庄重、正派,但是又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例如,在工作中,司法警察的着装要统一,同时做到整洁、美观;在谈吐举止方面,时时不忘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更不能恶意中伤、诋毁国家法律;在行为方式方面,应该等同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规范日常生活的细节方面。

(二)内在素养

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相比较外在形象而言,较为含蓄,但是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包括职业责任感、工作作风、职业技能、道德素养等方面。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除了需要依靠个人修养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个人努力等方式来促进。

具体而言,司法警察应该有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障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该具备较好的工作作风,法警队伍应该密切写作,重视团队精神;在职业技能方面应该加强培训,同时注重自我学习,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理论外,还要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学习,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审判秩序维护等方面工作的学习;在道德素养方面,应该严于律己,一切工作以维护法律制度和法院工作为出发点,廉洁自律,拒绝腐朽思想的侵蚀。

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司法机关和司法警察个人都必须长久地加强培训、学习、总结。通过一个动态的过程,实现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进而促进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锻造一支精干、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三、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具体路径

上文论述了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两个基本要求,即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个层面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司法警察形象的综合提升,必须做到“外塑形象,内练素养”。因此,本部分的论述将具体探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新思路、新途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总体而讨如何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具体地、现实地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在本部分的论述中,笔者对言,从主体角度来考察,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二要依靠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这两个方面对于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也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面均不可偏废。

(一)司法机关的应有作为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负有较大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司法警察的日常工作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部分,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本身即负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其有能力、有资源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和形象进行综合提高。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我们知道,法律人共同体的概念已经为人们所熟知,这个专业的共同体,共享一套话语体系和逻辑思维,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司法警察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律人共同体,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处于边缘化状态。笔者的观点是,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应该以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思路进行,其各项要求和标准,应该等同于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具体来说,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法律素养、法律技能方面的培训,使其基本掌握国家的法律体系,甚至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特殊技能的培训,这些技能包括应急事件处理、人身保护、搏击格斗等方面的内容。惟有如此,司法警察才会被锻造成既有法律专业素质,又有警察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形象。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一支形象优秀,赢得赞誉的司法警察队伍,离不开司法机关对其统领和管理,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形象,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而言,在法警队伍的组织机构上应该有所创新,对法警的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加强法警队伍的思想保障和组织保障。司法机关应该向法警队伍灌输法治理念,使其能够忠实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司法警察的个人努力

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离不开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如果说司法机关的努力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过程中的宏观因素的话,那么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就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的微观因素。这两方面因素只有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收效。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中,司法警察个人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司法警察应该加强自我道德修养。任何一个职业都具有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司法警察职业也不例外。那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点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国家法律的形象;第二、保障和维护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过程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均不能违背这两方面的目标,这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点,不得违背,尤其是不能发表与自己的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如在公开场合表示对国家的法律没有信心或者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表示不满等等,这些行为均违背了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且对法律实施和法院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司法警察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两个层面的要求,并且以此严格要求自己,提升自我形象。

其次,司法警察应该加强个人学习。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变动较快,新法也不断出台,法律工作者一旦松懈了学习,就会被时代所淘汰,司法警察也是如此。例如新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影响较大,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对此加强学习和研究。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除了保障法院的审判工作外,还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职能,因此司法警察应该自我加强专业素养的学习,通过提升专业技能的方式,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并获得社会的认可。

最后,司法警察应该明确工作纪律,端正作风。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是较为严格,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工作中严格恪守纪律规范,端正作风。具体而言,司法警察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定、工作章程和各项办事规则,服从命令,另一方面,应该廉洁奉公,拒绝不良思想的侵蚀,以实际的行动向社会表明,自己是一个胜任的、优秀的、形象良好的司法警察,能够完成法律赋予的使命以及党和人民交代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j].人民检察.2005(4)

[2]王守铎.关于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7(4)

[3]黄建清.试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j].法治论丛.2002(4)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篇9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学教育;教育改革;法律素养;法律职业

人工智能是人类科技发展到一定层次孕育而生的事物,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来解决人类发展中的工作效率及效益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其他重大的新兴事物一样给人类的社会带来观念和认知上冲击,人工智能的产生和发展是对于人类的社会需求的回应,这种不可逆化的情形,需要人类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中不断升级对于人工智能的认知,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即将到来的危机的处理。法学以理性、逻辑与注重现实存在的特点与人类的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法学的发展应该对于人类社会中出现的人工智能进行法学的视角的回应,“法学的特点决定着法学教育应该如何进行①”,法学教育中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契合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于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在回应这些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事物认知的表面,诸如只言及人工智能可能会取代法律从业者的工作及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就业的困境,但是却没有根据人工智能的特点和发展阶段来深入的认知哪些工作是人工智能不可能替代的和不能替代的原因,以及人工智能在什么阶段可能对于法学教育形成全面的冲击等。法学教育对于人工智能的认知适用程度决定了人工智能和法律结合的程度,决定了法律职业的发展的前景与生命,更决定了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变革的方向与进路。

一、人工智能特点的认知和对法学教育的冲击与思考

1.人工智能特点的认知:以“意识”为展开核心人工智能的定义有很多种表达,如“用机器来承担通常需要人的智能才能完成的活动,运用计算机来探索和模拟人的感觉及思维过程规律的一门学科①”;“亦称人工智慧。计算机系统具有的学习、推理判断、解决问题、记忆知识和了解人类自然语言的能力。②”;“探索和模拟人的感觉和思维过程的规律,进而设计出类似人的某些智能的自动机的科学③”;“利用电脑模拟人脑智力活动的一门新兴学科,是计算机科学的分支之一。它可以代替人进行某些操作和作业,从事科研活动或执行一定任务④”。显然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有不同的描述,迄今为止在人工智能领域并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的困难不在于“人工”的表述,而在于“智能”一词的理解上存在偏差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人工智能的总的概念的理解将其限定在对于人类发展有益的“学科”、“科学”、“能力”上来解释人工智能并未超出人类认知的限度,以人的有限视角来观察人工智能的发展和人工智能科技现阶段所处的水平相关,随着人工智能的进化对于人类的认知也会带来新的冲击。以人类智慧凝结的产物,与人类主体之间存在着鸿沟,那就是人工智能并不具备其“独立意识”。正如很多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对人类具有威胁和挑战⑥,可是按照目前人工智能发展的水平来看,人工智能的威胁论被夸大了,人工智能的“奇点”并没有来临⑦。“人类还有最后一道防线——自我意识。现在的所有人工智能系统都没有意识,一切都是按照程序的安排,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的危险不必过于担忧。⑧”,“人工智能要想进行反叛,首先就必须获得能够理解什么是“反叛”并把人工智能主体自身与作为控制者的人类区分开来的独立意识①”,显然人类暂时做不到赋予人工智能“意识”的能力,毕竟人类对自身意识的认知也有局限性②,再者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的认知的有限性及对不确定事物的恐惧,从而放大了对于人工智能威胁论的渲染,在一定形式上采取保守的态度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不利的,反映到人类的科技发展中会导致人类认知的狭隘被延长,影响人类文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文科学对于人工智能认知如果不进行深入的研究和了解,更加不可能具有与人工智能科技对话的能力。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已融入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法学作为人文学科中与人类社会生活现实存在联系比较紧密的科学,应该积极拥抱人工智能,加强在法学教育领域对于人工智能特点的认知,以便于在人工智能时代对于更好的规范人类社会发展的秩序运行,提供人工智能时代社会发展的秩序选择的最优方案。2.人工智能对法学教育的冲击。人工智能具有探索与模拟人的感觉及思维过程,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学习、推理判断,进而解决问题的拟人智慧的特点。人工智能诞生的初衷是为了服务人类,提高人类的工作效率,以便人类获得更高质量的物质生活水平。人工智能的拟人智慧运用到法学领域里,可以运用海量的司法数据来帮助人类完成法律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会带来市场对于法律职业需求的改变,法律行业不需要太多的初级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的初级工作可以由人工智能来完成而不是选择人力成本更高的人,这样必然导致大量的初级法律工作者的失业,如人工智能可以进行法律知识检索与咨询,帮助法律从业者进行案件预测并辅助量刑,同时参与合同的起草与审查的法律工作等③。美国学者在一次调查中发现在未来的10到20年较短的时间内,有47%的工作种类处于被人工智能替代的高风险类别里,而律师助理和助理律师在被替代的高风险类别里面(可以被自动化完全取代),而依赖律师助理或者助理律师的工作的律师因为人工智能在创造性和社会智能方面的工程瓶颈而不可能完全取代④。鉴于人工智能并不具备完整的人类意识,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鸿沟”——独立意识,人工智能并不能代替人类进行司法、立法与执法,故而人类的法律职业并不会被完全取代。设想如果人工智能的发展在将来的一天,人工智能突破了人类认知的桎梏而孕育出了“独立意识”,人类的认知的水平的提高自然也在提高,法律人也会获得更高层次的法学素养,相对于人工智能主体的智慧,人类的智慧并不会逊色。“法学的使命在于改善对正义的管理⑤”,细化来说就是在于对于正义的坚守、改善和提升,那么法学使命的实现就需要大量法律从业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面对人工智能的冲击法学教育的变革方向应该是更加注重法律学习者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毕竟相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其在不具有“意识”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产生较高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进行法律职业活动中具有创新性和社会性的行为,自然难以实现法学所承载的使命,不可能完全取代人类的法律职业工作。

二、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素养的培养与法学教育的改革

法律人的法律素养是其法律职业在人工智能时代不被替代的原因,法学教育在人工智能时代面对的人工智能的职业挑战,“突围”的方式应该表现在注重于对法学生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毕竟“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受教育者养成‘法律头脑’①”,这个“法律头脑”就是要具有“社会的常识、剖辨的能力、远大的思想、历史的眼光②”,而这里的“法律头脑”和法律素养有异曲同工之意。人工智能在缺乏“独立意识”下,其所能替代的只是法律职业中初级的、机械的的法律工作,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从业者在职业过程中不仅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还要去积极的拥抱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法学教育应该在这方面的教育过程中不断的引导建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并进行价值纠偏。同时要明白普通人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人的法律素养的区别,法律人的法律素养应该比普通人的法律素养更加能在人工智能时代突出其不可取代性。1.法律素养的逻辑层级建构。(1)一般人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人的法律素养的思辨。法律素养按照最通俗的理解是指一个人认识、运用法律的能力。主要包含三层:第一是拥有法律知识;第二是具备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第三是拥有法律信仰。一个人的法律素养的高低,可以通过其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素养在原有认知基础上可以分为一般人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人的法律素养,通常来说法律人的法律素养要比一般人的法律素养要高,毕竟法律人的法律素养经过法学院的系统训练,法律人对于法律的意识和信仰应高于没有经过法学教育培养的个人。较高层次法律素养的取得需要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是法律素养获得的最常见、最高效的途径,成功的法学教育可以促使个人快速形成法律素养,而不同于其他方式。(2)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时代存在的价值。法律人应该具备的法律素养主要为:第一,具有广泛渊博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第二,具有明辨审慎的法律判断能力素养;第三,具有理性严谨的法律思维技巧素养;第四,具有公正严明的法律道德操守素养;第五,具有以人为本的法律人文关怀素养③。这些法律人的法律素养和普通人的法律素养存在的差异也是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时代“安身立命”的技艺所在,尤其是后四种能力是有别于人工智能不能独立进行法律思考而在人工智能时代不被取代的关键所在。正如上述所言,人工智能可以替代人类的基础性、机械性初级工作,但是在缺乏意识的情形下,人工智能不可能进行富有创造性和社会性的工作,其内在的技术工程设计在没有突破这个设计之前,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的工作也只能局限于普通的、相较于没有技术和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基础工作。但是要明晰的是人工智能在可以从事基础性工作,如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法律人就不需要进行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这种思维是有误区的,要知道在法律素养培养种,法律知识掌握是法律素养培养的基础,法律人只有在掌握广博深厚的法律知识基础上才可以进行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才能获得法律判断能力、法律思维技巧、法律道德操守、法律人文关怀的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是这些素养建立的基石,毕竟一个不懂法律知识的人在大谈而特谈法律素养在一定意识就是一种无知的显现。法律人的法律应该是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时代存在的价值所在。(3)一般人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人的法律素养的差异及构成。人工智能时代需要的不是只会法律知识的法律相关从业人员,需要的是在拥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拥有相对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法律人。一个只拥有一般人法律素养的人在拥有法律知识的基础对于法律意识和法律的信仰相比于专业的法律人要少,而高层次的法律人之所以被称之为法律人是因为其具有相对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一般人的法律素养并不一定来自于法学教育的专门培养,可能来自其掌握的通识教育的渲染,表现在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学教育的熏陶和锻炼,其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耳熏目染学到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但是这种学习的内容往往比较零碎,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层级的建构,知识结构的天生的缺陷性让其在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养上出现了断代的裂痕,这也是在法律职业的过程中法律就业市场对于专门经历过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比一般没有真正经过法学教育的人要喜欢的原因所在。当然对于这里的问题的探究是基于大概率的情况进行展开的,排除那些那些特殊的情况,而且这也法学教育所给予法律的思辨能力的法学素养一种表现。尤其是在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转型期对于法律人的法律素养要求必然很高,法律人要想在人工智能时代的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人专业素养。结合相关学者对于社会转型期,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法律人才的叙述,法律人可以根据其法律素养划分为:大众法律人才、职业法律人才及精英法律人才①。这些法律人才的数量根据其法律素养的高低不同有又不同。如下图所示①大众法律人才里面包括具有一般法律素养的人,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人法律素养的人。这些大众法律人才主要从事的法律工作为法律辅助性工作。如法院的书记员、执行员等或从事技术、经济、社会和管理工作等。这部分人员的构成最为庞大,很多人并没有接受过完整的法学教育的培养,严格的来讲不是法律人才,只是职业等需要熟悉和掌握法律。对于专门从事辅助性或者缺乏创新性的法律人来说在人工智能时代被取代的几率最大,因为其法律素养的相对最为薄弱。②职业法律人才囊括的人数比较众多,正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绝大部分集中在这一个区段,主要指生活中常见一般的律师、法学学者、公司法务、政府法律工作者等。这部分人群中原来的一部分工作会可以人工智能所替代,其可以很好的理由人工智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的培养,争取达到更高层次的职业水平。③精英法律人才区间的人数就相对较少,其具有较高的法律人的法律素养,拥有广博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审慎思辨的法律意识素养、远大和坚定的法律信仰。这部分人是社会转型时期的担当,在传统与现实中带领社会大众进行法治事业的建设,同时也可以与国外进行交流,可以清楚的看清世界的趋势。精英法律人才也是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需要更多的精英法律人才来引领法学教育的变革,以法学教育的改革来迎接市场化、多元化、国际化与法治化的时代挑战②。同时在对法律人才分级的情形下,不应该忽视的是法学教育培养人的目的并不是以后都培养成司法、执法的法律人才,也应当培养出具有法律素养的社会治理、管理人才,这样就更需要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加强法律素养的培养的精细化与系统化方式的融合。实际上在法律人才的各个级别中都包含了各类的司法、执法等法律人才,也包括拥有法律素养的社会治理、管理人才。2.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探索。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素质教育的培养,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一个高素质的公民、一个高素质的法律人③。这里的实现教育出高素质的人的法学教育目标与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的改革目标是不矛盾的。通过良好的法学教育使学生成为一个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法律人,一个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法律人必然也是一个高素质的公民。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的变革的方向应该坚持对于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法律素养是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时代可以安身立命的价值之所在,法学教育应该教会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养成法律意识,形成法律信仰,成为一个真正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时代不断转型和发展的时期形成良好的法律之“道”,而不是仅停留在法律之“技”或者法律之“术”的层面。(1)法学教育培养学生养成法律素养是人工智能时代的“生存之道”。“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①”,在《黄帝四经》中将法律定义成非得失曲直之标准,认为法律发生的本源根据是“道”,即“道生法”,这里的“道”可以理解成自然、规律。霍姆斯的《法律之道》中对道的理解为“万物演生的轨迹、达臻同情而理智的理解的途径,和生活本身之规程也②”,对法律之道也可以理解成“生存之道③”,这里的法律是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法律的“道”应该是顺应时代的需求而变化的,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人的生存之道。但是并不是对于法律的“技”与“术”进行排斥和摒弃,而是要在法律的“技”与“术”上进行升华和凝练。法律之道是建立在对于法律之“技”与“术”学习与实践基础上的。如果将法律基础知识比作法律之技,将法律之术比作学习法律知识的“术”,那么法律之“道”将是在基础知识上研习、思考和实践后形成的良好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法学教育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的过程形成了学生了终生学习、思考的学习习惯,形成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真正的热爱,树立对于法律崇高信仰,使其树立为国家法治事业奋斗终生的崇高理想。法律之道是法律人的学习之道、成长之道,同时也是法学教育的变革适应社会转型和发展的成长之道与生存之道。(2)法学教育应重视对于学生法律素养培养方式的转变。①加强法学教育与人工智能科技的融合。法学教育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大潮的冲击,应该在坚持其优秀的教育传统基础上积极的拥抱科技,让科技的发展的成果、思想等为教育所用。法学教育在教授学生法律知识的基础,更应该教授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方法及运用法律知识的方法。法学教育在原来的传统的教学方法的基础上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积极的融合,采用先进的教育科技来为法学教育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教育科技的结合贯穿教育培养的始终,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增强了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学习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而且强化学生对于科技的认知和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在学习中熟悉人工智能等科技技术,为将来的科技立法打下基础。加强法学教育与人工智能科技的融合,教会学生在对于法学“技”与“术”的学习之上追求法律之道,积极的拥抱人工智能等时代科技带来的学习便利,形成学生终生学习的良好法律素养,在人工智能时代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在虚拟科技与现实传统的融合中增强学习与研究的深度与广度。②在坚持法学教育优秀传统中需求时代的教育革新,增设“人工智能 法律”的课程设置。“人工智能 法律”这一课程设置已经在国内外很多高校开展开来,诸如国外的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乔治城大学、爱丁堡大学等都已经开设了法律与科技结合的课程,国内的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及天津大学等高校均在人工智能与法律结合的课程设置或者研究领域已经开始发力④。在法学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专业的法学思维方法、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⑤”,同时在课程设置方面不断更新课程设计,强化对于学生的法学与人工智能方面结合的实习引导,丰富人工智能与法学结合的学科建设等方面教育革新,为学生更好地适应信息化、数据化和智能化的社会需求打下基础,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开创一条变革之路。③法学教育目的的革新。法学教育在坚持传统培养的目的同时应该注重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化、实践化的转向。法学教育突破原有以人为主体的研究对象及研究主体,需要将人工智能等科技产物纳入法学规制的视域之内,同时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需要人应用科技去探究原来忽略的却应该纳入的领域,通过教育的目的的转变与革新,让法学工作者在学习与研究过程自觉的使用人工智能科技进行法学研究,也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第一,对于法学教育中传统的实践性教学应该继续优化并坚持,更加注重学生和教师在教育中的互动,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对于“法学和法律的分析框架、机器学习无法替代的隐性知识,克服人工智能格式化、形式化知识传播局限①”,在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基础加强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教学融合,改变单一的教学目的,克服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人知识的恐慌。第二,将人工智能科技应用于法学研究中。注重法学教育的应用教育,在教育中加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不仅仅是应用与课堂教学,更应该应用于日常的研究、以后的司法审判的决断过程中。法学工作者可以利用云计算的数据资源及虚拟技术定制符合法学研究的特定模式,通过对全部的法律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得出比利用抽样统计方法更精确的结论②,譬如现阶段应用广泛的法学大数据研究。教育学生在司法过程中应用人工智能科技来辅助进行思考,例如人工智能在审判实践领域的运用体现在阅卷智能化、归纳整理智能化、文书生成智能化、审判结果科学化,利用人工智能科技提高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的效率,让其更加注重于法学研究与自我法律素养的提升。3.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变革中应注意的问题思考。加强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中法律人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在法律素养的培养中应该注重对于学生学习、适用人工智能等时代科技的能力的培养。法学院虽然不是学生的实践的地方,但是是学生掌握实践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思维的地方,只有在具有法律知识和思维方法前提下,实践教育才有意义③。(1)在法学教育的变革注意价值纠偏。法学教育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实践,但不能完全进行实践而忽略其他法律素养的学习。在法学教育的变革中应该注意法律素养培养方式的价值纠偏,对于在教学中过分注重教育实践而忽略对于基础法律知识教授的行为应该进行纠正,对于只注重课本讲授而“照本宣科”和脱离现实的教育方式也应该进行调整,对于教育中没有法律思维体系阻碍学生法律素养养成的方式也应该注意纠正。(2)在法学教育的变革中明确人工智能运用的主次之分。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应该注重人工智能等时代科技的教学运用,但是教学中的科技运用应该明确教育地位的主辅地位,要知道谁是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和谁是教学中的辅助地位,不能再适用中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在人工智能科技运用中,要明确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对于人工智能的运用只是辅助教学和学习进行。同时不能过度的依赖人工智能,从而造成法学教育中学生在法律知识掌握中出现疏漏,从而影响后续法律素养的养成。正如前文所述人工智能不能取代法律人的原因是法律人的法律素养,法律素养的获得是以建立在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之上的。

法律职业素养范文篇10

职业素养是人们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一个职业的内在要求,是一个人在职业中表现出来的综合品质。现代企业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要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并且具备熟练的会计基本技能,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会计专业学生职业素养培养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只有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深化职业素养教育,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和企业需求的人才。

1、培养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职业素养

爱岗敬业就是要热爱并尊敬自己的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有崇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和诚实守信是一种优良的职业道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诚信的社会,会计职业本身也是一个诚信的职业。会计工作不仅是为企业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提供会计信息,还担负着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任务。如果一名会计从业人员失去诚信,在企业和政府经济财务信息中弄虚作假,必然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甚至构成经济犯罪。因此,在会计专业教育教学中,要时刻告诫学生爱岗敬业和诚实守信对今后职业生涯的重要性,教育教导学生珍惜会计工作,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会计工作。

2、培养学生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的职业素养

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念,公私分明,不图私利。廉洁自律和客观公正是每个会计从业人员都应具备的职业品质。会计从业人员只有具备客观公正的职业态度,才能提供出真实的财务信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的公信力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挪用公款,做假账等违法乱纪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在会计专业教育教学中加强学生廉洁自律和客观公正等职业素养的培养,越来越受到教育者们的重视。

3、培养学生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技能的职业素养

职业能力是工作者工作时的能力和手段。新时期要求会计专业人员不仅有完善的知识结构还要有在工作中不断学习知识和技能的能力。许多调查研究表明,现代企业和市场选择专业人才时,不仅仅看重学历和证书,更看重学生的综合职业素养,包括健康的心理素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恪尽职守的敬业精神等。会计工作不仅要求从业者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还要熟知国家的经济政策,熟悉财政、金融、投资、国际贸易、税务、法律、市场营销和外语等相关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适应时展对会计人才的要求,不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4、培养学生加强法律意识、强化服务的职业素养

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调节经济行为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重要特征。会计面对逐步健全的法制,一定要不断加强法律意识,以免在工作中触犯法律,酿成苦果。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要贯穿会计专业教育教学的始终,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避免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误入歧途。

5、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敏锐的职业判断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敏锐的职业判断力、工作创新能力也是会计职业素养培养的关键。会计人员在企业内部要具有协调、沟通的能力,对外要涉及谈判、联络和交际等,所以学生在校期间就应开始培养其良好的交际沟通能力,这是会计专业职业素养教育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避免不了会遇到困难、挫折和疑惑。所以,其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务实的工作态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工作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敏锐的职业判断力是新时期会计专业素养培养的重要方面。在会计准则同国际逐步趋同的大背景下,会计专业人才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敢于创新和善于创新的能力,并在会计实践中不断地加强自我修养,不断地充实和完善自己。会计专业在教育教学中要注重培养学生以德为本、诚实守信的精神,与时俱进、积极进取的精神,无私无畏、敢冒风险的精神,刻苦钻研、顽强拼搏的精神和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合作精神,这样才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在就业竞争和职业生涯发展中占据优势。

二、科学有效展开会计专业职业素养教育教学实践的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加深,中国无可厚非的也要融入到世界的潮流中。如何培养会计专业学生鉴别真伪的能力和高尚的道德修养,是每个教育工作者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现在教育教学的重点。会计是经济生活中极其重要的职业,也是掌握“财政大权”的职业,自然也就面对着形形色色的诱惑。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并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不仅可以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也推动了社会道德文化修养的进步。

1、将职业素养教育融入职业技能教学课程体系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通过设置不同门类的专业课程来体现,所以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安排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学习专业知识,还可以整合课程资源,融入职业素养教育,构建职业素养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教育教学体系。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就是将会计职业素养培养和教育思想贯穿于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之中,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传统职业理论课程偏重学生专业基础知识的培养,而忽略了学生实用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在专业课程中加强学生职业素养的教育,以就业需求和职业发展导向为基点,通过课程改革实践,才能逐步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和道德修为,把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贯穿到每门课程中,使学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课程设计和教学中凝练并升华。

2、创造会计文化氛围,进行人文素养教育的同时强调职业素养的培养

在校的会计专业学生将是未来会计行业的主力军,在校期间既要打好专业基础,又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在校期间,会计文化氛围的营造对会计职业素质的培养具有启蒙的作用,创造会计文化氛围,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引导,在潜移默化中使学生体会会计职业的真谛,使学生成为既有扎实会计专业技能,又具有高素质的综合人才。

3、建立高素质的会计教师队伍,用教师的专业人格感染教育学生

会计文化底蕴是形成学生职业人格的内在因素,对学生的影响是长期的、逐步积累起来的。教师的形象和人格对学生专业人格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在课堂上传授的不仅是知识和技能,更是用自己的专业人格去感染和熏陶学生,使学生积淀会计文化。作为会计专业教师,不仅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更要加强自身专业素质建设,为人师表,为学生做出好榜样,用自己的专业人格去感染和教育学生。建设具有教师资格和过硬专业技能的“双师型”会计专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是培养学生娴熟技能和良好职业应变能力的重要条件。

4、在实践实习环节渗透会计专业职业素养的培养

在会计专业的实践实习中渗透职业素养的培养,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还可以使学生近距离感受到良好职业素养在职业生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代会计教育教学实践要改变传统作业式的模仿模式,要设计市场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情景,这样更具有仿真性。同时,多给学生一些自主判断和选择的权利,在把控整体的情况下,让学生自己选择方法、政策和制度,在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关系时,培养学生自主处理问题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会计专业职业素养的培养也大有好处。学生学会以会计人员的身份处理问题,体会和领悟会计人的特点,对今后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计人对效率和效益的认识,对数字的敏感、对工作的严谨认真、对事物的实事求是等特点,都是培养学生良好职业素养不可或缺的因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践实习与职业发展的实际工作接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渗透职业素质教育,才能培养出德才兼备的优秀会计人才。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