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4-05-20 17:40:38

征信业务管理

征信业务管理篇1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

征信业务管理篇2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征信业务管理篇3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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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篇4

以苏州市为例,截至2010年末,其辖内与征信业务有关的公司、单位共有6家,其基本概况为:

征信机构名称与主营业务相一致。江苏天诚xx资信有限公司(原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曾是江苏省政府特许经营的两家征信机构之一,是苏州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建立的集信用信息登记、调查、评分于一体的企业。该机构名称与主营业务相一致,但由于经营不善,2007年下半年起就已长期停业,公司目前已无在职人员,原办公场所也已转租他人;吴江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个仅注册了营业执照、代码证的空壳公司,企业的基本账户早已注销,联系电话无人接听。

征信机构名称与主营业务不相一致。苏州市××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苏州市××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汇融××服务有限公司,除公司名称和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征信有关外,实际主营业务应归类为商务咨询及服务公司。前两家公司主要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的代办或代年审服务,后一家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商账催收。

关联企业与征信业务有关。苏州市德容xx信用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公司注册资金35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苏州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近年来苏州市工业园区已建成较为先进的交互式企业信息数据仓库(主要信息来源为区内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企业基本信息和部分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信息,但不含银行信贷信息、水电煤等公共事业单位收费信息)。为发挥数据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行政服务,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苏州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建了苏州市德容xx信用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一方面是为了在开展相关工作中进行更专业的技术分析,另一方面可能也是为了解决人、财、物等相关问题。该公司既不对外营业,也不追求盈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征信机构。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苏州市地方征信业目前所知的单位中没有1家能对外提供征信服务,发展情况并不理想。

目前内资的地方性社会征信机构由于受到政策因素、地域限制、注册资本、技术力量、人才储备等问题的制约,一方面不可能建成类似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这样具有公信力的征信数据库,无法吸引银行机构、跨国公司等征信数据主要使用者的目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培育,地方性征信机构的经营定位不清,缺乏有特色的征信产品,对于广大的内资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也缺乏吸引力。地方征信事业被很多民间投资者认为是看起来很美,但无法获利的概念行业,这是造成目前人民银行征信工作快速推进,征信中心飞速发展,但地方征信机构不断萎缩的怪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之,征信管理条例迟迟未能出台,主管部门不明确,行业缺乏有效的引导和支持,导致地方征信机构发展举步维艰。

另外,由于地缘关系和苏州经济发展情况,一些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的知名跨国征信机构一直都在苏州开展业务。外资征信机构由于拥有较高知名度、庞大的数据资源、先进的评分技术和高学历人才等竞争优势,轻易就抢走了部分高端客户资源。

征信业务管理篇5

    (一)对征信内涵与外延的认识逐渐清晰

    征信(credit investigation or credit reporting)是指对信用主体(市场参与者)的信用或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报告的中介服务活动,主要作用是消除或降低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我国征信活动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起步,当时人们对征信的认识还比较肤浅,主要限于基本的信用调查与简单的信用报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随着征信业务活动的日益拓展,人们对征信活动的理解也日益加深,已拓展到信用档案建立与维护,甚至形成大型专项信用信息数据库,并衍生出一些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专项信用服务。

    征信活动在中国的发展速度之快是世界少有的,在快速发展中人们对征信外延的认识也是逐渐清晰的。其认识过程基本上分为两个小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9年,区分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监管征信与商业性征信活动,具体以《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标志。在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第二个阶段,从2009年到2011年,区分了金融征信与一般商业性征信活动;同时,区分了征信与信用评级。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形成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一般商业性征信活动的范围、内容、机构及相应的管理等;同时肯定与约定了国有金融征信机构的作用、征信活动内容等,特别是对国家设立的金融征信与一般商业性征信做了区分。该条例还特别指出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管征信除外。这样,在认识上,至少在国家管理层面上,就把一般商业性征信、金融征信、监管征信严格地区别开来。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征求意见说明中提到,“考虑到信用评级业务与一般征信活动有较大区别,需另作专门规定”。这样,事实上,在管理层面上是默认了征信与信用评级都属于一个大的征信活动范畴,是同属征信业,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主管。但是,在管理上也有明确的要区别对待的认识与态度。

    (二)征信活动市场细分格局逐渐明朗

    我国征信活动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是,到目前为止,国际上的一些基本征信活动,在我国市场都已出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日渐成熟,征信活动也日益活跃,市场正在被深化、细分,格局逐渐明朗,主要征信活动业务类型已经逐渐清晰。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征信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按被征信对象划分,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计,截至2010年底,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691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790万户;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数7.77亿,其中,收录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亿多。

    2.按应用与服务领域可分为金融征信、商业征信、监管征信。金融征信主要是指全国性的国有信贷征信机构的征信,如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中心。商业征信应该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专业机构征信,主要是指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征信机构,如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另一种是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开展的征信,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同业联盟、俱乐部、商会等自发、自律的组织。监管征信主要是指政府相关机构的征信,一般由政府的相关信息中心实施。

    3.按征信活动的地理范围可分为区域征信、国内征信、跨国征信。区域征信一般规模较小,只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提供征信服务,这种模式一般在征信业刚起步的国家存在较多。国内征信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多的征信机构形式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开设征信机构的国家普遍采取这种形式。跨国征信这几年正在迅速崛起。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互相渗透、互相融合,跨国经济实体越来越多,跨国征信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跨国征信这种机构形式也必然越来越多。

    4.按征信产品与服务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共征信、准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公共征信主要是指由政府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行的非竞争、非排他性的征信活动,目前我国上述第二种分类中的监管征信就具有这个性质。准公共征信主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征信活动,它介于纯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之间,如上述第二种分类中的金融征信以及商业征信中的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开展的征信。私营征信主要是指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征信活动,一般是由市场提供,商业征信中由专业机构提供的征信就具有这种性质。

    (三)金融征信逐渐成熟,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彰显

    金融征信,目前最典型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征信活动。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就着手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2006年4月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成立。2006年7月底,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其工作人员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

    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注册成立了直属事业单位法人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200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原征信管理局分设。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公地点拓展至上海,2010年6月,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2010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收费。

    我国金融征信从1997年发展到现在,短短的14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企业征信量已进入世界前列,个人征信量达到世界最大;征信活动及其数据库管理越来越专业化,从内部 机构到专业、独立机构,无论是征信业务水平还是数据库技术水平都日渐提高;对征信的认识与操作思路越来越明确,从原来把征信划在行政管理领域里,发展到把征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再发展到现在的把征信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商业服务、国际化的服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单设机构、开展收费、自负盈亏、自主运行、切换至上海。这十几年来一系列的发展动作清晰地表明,我国金融征信正在从行政监管走向为市场服务,将来还要走向国际化。我国金融征信比其他征信活动发展得快速、稳定、成熟。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系统在金融系统已广泛应用。征信查询已经成为所有银行授信流程中的一个必需的关键环节,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把征信查询的结果与自己的授信审批、授信额度调整挂钩,表明这两大系统已经在我国金融系统运行中、在维护金融安全与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调查显示,仅2010年第三季度,商业银行利用征信系统,拒绝高风险客户信贷业务申请661.9亿元,预警高风险贷款480.7亿元,清收不良贷款47.3亿元。

    (四)监管征信体系悄然构建,应用日益广泛

    与国际相比,中国的征信活动有自己的特色,政府行政监管的征信活动就是一道中国风景线。监管征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征信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市场上,监管征信可以视同为公共征信。

    到目前为止,我国监管征信活动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99年到2003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征信平台与数据库的搭建。

    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经济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开展征信活动,搭建信用数据库,构建征信平台,成为基础工作。

    在这段时间里,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始基本的征信活动,征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主体信用档案,进行基本的信用评价,按照信用评价的结果进行分类。这些活动,不仅填补了我国企业和个人在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信用记录的空白,更重要的是,大规模、强力推进的监管征信建设就像长征一样,本身就是播种机和宣传队,在较短的时间内,较大范围与较有深度地对企业与个人进行了较有效果的征信宣传与教育。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以提高监管效能为目标,在全系统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辖区为征信范围,以信息化为手段,在全国迅速、全面地完成了工商行政监管职能所必需的企业征信活动。2003年7月,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在全系统全面推进纳税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以此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高效地完成了税务信用监管所必需的纳税主体征信活动。

    从1999年开始到2003年,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辽宁省等省市和深圳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开展了地方的征信建设工作,有的从企业征信开始,有的从个人信用开始,也有的齐头并进。总体来说,在这个阶段,这些发达的省市主要是启动并推进地方征信平台与数据库搭建工作。

    第二个阶段,从2003年到2007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征信互联互通与共享的推进。

    2003年10月,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上下受到了高度的关注,加强征信、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成为共识。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原则同意并批复了《北京、天津、黑龙江、安徽、湖北五省市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规划》。国家发改委希望通过“五省市试点工程”在全国开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试点工作,打破地区壁垒,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2004年,又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增加了辽宁、浙江、福建三个省份。事实上,在推进中还有很多省市愿意主动加入试点。2005年4月,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明确要求出台并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探索建立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全国各地方政府纷纷响应,设立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开展深化征信活动等。

    第三阶段,从2007年到2011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全面推进征信工作。

    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国办函[2007]43号),要求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参与成员包括14个相关委、办、局负责人。至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到了一个由国务院统筹领导的全新时期。2008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08]260号),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指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参与成员单位增至近20个。

    在这段时间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单位都积极推进信用建设,特别是在征信领域。大部分参与单位都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开展了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有条件的还能够按信用进行分类,进行区别监管,把信用与自己的监管职能很好地结合起来。由此,社会各界对信用的认识、重视程度都明显提高。

    二、我国征信行业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全国征信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规划的意义与作用在于可以全局性、方向性、长远性、战略性地构建、描述、指导征信体系的发展,可以使全国上下明确我们进行征信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阶段、步骤、措施等。我国征信活动的发展,至今已近20年,发展初期对征信行业归属、市场准入、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等一直都没有特别明确,直到近几年才逐渐把监管部门明确 为中国人民银行,这在《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里有明确表述。但是,对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市场结构与布局、人才培养、产品与服务要求、机构监管、人员监管、整个征信系统在国民经济中主要承担的任务等重要方向性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具体的规划。因此,征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宏伟蓝图,仍是一片空白,这种局面是很难吸引资金进入这个领域的。没有资金的投入,就决定了它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产业,这是征借业目前发展的最大桎梏。

    (二)市场结构与产业布局没有形成

    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与具体的产业发展政策,到目前为止,中国征信市场没有形成比较成型的市场结构,没有自然发展生成的初步布局。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制定征信产业政策,规划与明确确定征信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与相关技术及产业布局战略,以此弥补征信市场发展不足的缺陷,有效配置征信信息资源,保护幼小的民族征信企业的成长,发挥征信业应有的作用。

    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贷征信系统的发展方向一直没有确定下来,人们有理由地进行着各种各样的猜疑,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逐步扩大,不仅做金融信贷征信,还会逐渐把一些职能部委的信用信息都纳入自己的系统中。因为人们确实看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断地与有关部委签约,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建成全国唯一的、垄断的、航母型的数据集散、加工、整理、报告中心,如果是这样,那么,现在各自做系统、集散数据,就都没意义了。

    现在的格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金融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因自己职能管理需要做职能征信,主要经济发达城市的地方政府在本区域内建立统一征信,当然这种统一也基本上是非金融的、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的整合。那么,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把各地方、各部委的信息都吃进去,做成航母型的数据中心,还是就固定在当前的金融信贷征信不再扩大?从心态上来看,有些职能委、办感觉要花力气、花工夫去做相关的征信,但是又担心将来有可能拱手送给别人,所以,有些部门就观望。特别是民间的一些商业化的综合征信机构,不敢大规模地进行人、财、物的投入,总担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扩大征信范围,扩张征信职能,抢了它们的饭碗。

    现在,市场上对征信信用信息整理、加工和报告的需求是越来越清晰了,并且需求量在迅速增大。然而,国务院虽然提出了要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但是这个征信系统怎么建却并不清晰。虽然,发展征信在全国上下已达成共识,但是究竟怎么发展,大家还都只是看着。

    (三)法律法规的全面性与应用指导性不够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有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作保证。近十几年来,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但是,事实上,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这些法规、规章与政策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总体上看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全面性、系统化不足。从2000年到2011年,国务院及其相关委、办、局每年都会发布一到两个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要求、通知,政府工作会议也每次必提及,《征信管理条例》也公开征求了两次意见。从这些文件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关注,并越来越重视。但是,从其具体内容来看,虽然一直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总体规划,但是在法律法规与具体政策层面并没有具体落实与体现。到目前为止,应该颁布哪些法规,哪些是基础性的,哪些是应用性的,哪些先颁布,法理与精神应该包括哪些等,都没有全面性、系统化的法律规划与实践。

    2.具体应用性与操作指导性不足。目前,我国已发布的征信相关法规与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公众对信用建设的需求,但是从实质内容上来看,并没有明显的递进与深化,基本还停留在诚信宣传教育、打击假冒伪劣等不良信用行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层面上,对于如何利用信用工具与手段、利用发展信用中介服务业来促进消费、拉动投资、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而对征信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的道德与法律约束、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开放与保护的界定、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法律责任等,既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基本约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发展。

    3.征信法律、法规、政策潜存中央政府与地方的冲突。目前,在信用领域,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基础的上位法。基本的情况是地方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先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信用建设的认识不同,各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各有不同,有的还有很大的差别。未来,国家层面将出台统一的法律,那么势必就会和其中的部分地方出台的法律产生冲突。也就是说,事实上,我国信用法律建设目前在地方之间已经悄悄出现了沟沟壑壑,未来在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也已潜存沟壑。

    (四)商业征信步履蹒跚,市场发育尚未成熟

    与我国金融征信的成熟、监管征信的蓬勃发展相比,我国的商业征信可谓步履蹒跚。目前我国商业征信存在需求没有真正释放、有效需求不足、征信业没有真正确立、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机构与从业人员不稳定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征信机构总体数量较少、规模偏小、发展缓慢与不均衡。国内最大的商业性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一般也就在一两千万元,与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收入相差甚远;商业征信市场需求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三线城市的商业信用需求基本上就很弱了。

    2.征信机构服务单一,产品质量不高,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目前,我国大部分征信机构并没有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业务是调查和提供简单的、基础的征信报告。不能像国际上的、特别是美国大型的著名征信公司那样,依据数据库提供有深度的、各种各样的专项报告。可以说,我们现在的征信机构产品与服务还是比较低端的,技术含量并不高,质量也不尽如人意,因此,还缺乏应有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商业征信市场没有完全打开。

    3.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人员流动大。从国际情况来看,征信服务业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其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现阶段,我国征信业人才短缺情况非常严重, 并且素质普遍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很多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并不了解基本的信用常识,缺乏制作征信报告应有的专业征信知识与技术分析能力。很多机构的高管人员面临的一个普遍困惑就是,不敢花大力气投入资金培养业务骨干,不敢在员工培训上花时间和金钱,但不培养专业人才,机构的业务水平又上不去。形成这种困惑的主要原因就是这个行业并没有真正确立,行业收入不稳定,人员流动大。

    (五)信息环境恶劣

    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互联互通。现阶段,由于缺乏法律约束与强制,信息拥有者或过度公开、或不当出售、或不开发不使用,整体上,数据开放程度较低。征信业发展所依存的信息征集整合的环境并不乐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客观上,数据是割裂的。受行政体制限制,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中,使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各部门条块分割难以信息共享。另一方面,主观上,或因现实利益影响、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作怪、或担心无法律保护与界定,特别是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很容易引起纠纷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信息拥有部门不愿意共享信息资源,参与征信的主观意愿不强。

    目前,我国信息环境的总体情况是:来自正规渠道的政府及公共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不足;来自非正规的、甚至是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被侵害与滥用,这样的信息满天飞,手机、邮件等无处不被骚扰,信息环境恶劣得像是满街都是垃圾,到了必须清理整治的时候了!

    三、2012年,酝酿巨变的开始

    (一)制定征信法律体系规划,加快政府信息共享与开放

    2012年及以后的几年,我国征信业在法律方面首先面临着要着手制定和构建一个法律体系规划。规划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拟在多长时间内,出台哪些征信法律法规,出台的先后顺序等。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一个完整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应解决如下关键问题:政府及公共机构内部之间共享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是否强制、共享程度等;政府及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的法律约束,如公开的范围、内容、具体方式等;对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支撑性约定及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保护范围与内容。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轨迹和特点,我国征信市场也和其他很多市场一样,不可能完全依靠公众自发产生需求来慢慢形成,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支持,通过行政手段强力推进。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有责任与义务建立市场规则、创造需求,培养公众需要和消费征信产品与服务的习惯,逐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社会信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这一切,应从加快政府及公共机构内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政府及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开始。

    目前,我国征信活动并不普及与深入,像美国那样制定与实施很多相关法律并不现实。但是,启动制定完整的征信法律体系规划是当务之急。同时,有条件的、已基本成型的、备受关注的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出台,如《征信管理条例》。

    (二)构建新型行政信用监管机制

    未来,在国家层面,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信用监管的政府职能,从全局出发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对信用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地方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行政区划,分省、市两级分别设置。其主要职责应该包括:第一,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第二,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章;第三,监管信用交易,降低社会性信用交易风险及信用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社会安全;第四,监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征信机构;第五,受理与仲裁社会公众相关信用投诉;第六,监管信用信息的处理与传播。

    征信是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社会分工分支,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管缺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信用建设水平与快速并深化发展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征信业规模弱小、国际影响力不足、缺乏具体与长远的产业发展政策及规划,行业发展不稳定,产品种类单一,服务质量有限,征信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能满足日益多元化并迅速发展的市场需求。

    信用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一个综合的管理部门。征信涉及社会公众诚信评价、政府监管部门合规评价、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履约评价,既涉及社会媒体与公众监督,又涉及商业化的信用记录,还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公共信息。事实上,征信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相应的,对征信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应该是比较综合的部门,其应有综合协调职能。设立“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时代发展的呼唤,明确征信监管机构及其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与产业发展政策是大势所趋。

    (三)打造自主经营的征信航母机构

    展望2012年及以后,国家必将重视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会把征信业的发展作为重要的切入点,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打造四五家大型的、我国自主经营与发展的、国内外著名的、有足够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航母机构,为我国国内征信市场需求服务,为我国的贸易、融资等国际经济活动保驾护航,从征信角度,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争得最大话语权。

    征信行业是掌握并运用信息、通过评级与定价引导市场资源分配的特殊服务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征信业是否发达实际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程度。征信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与该行业的龙头企业及骨干企业都应该纳入国家、省市经济建设的规划与纲要中。在“十二五”期初,国家相关职能部委,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都应在自己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内,出台明确的鼓励与扶持征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应通过政府采购等合理的方式,鼓励与扶持、甚至新建一批大型的、有影响力的公共或民营的征信机构。通过市场方式优胜劣汰,在“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形成四五家我国自己的、产品与服务种类齐全、经营管理良好、国内外知名的航母型的征信机构。它们对内稳定国内征信市场,对外为我国企业以及国家债权投资开路护航,保持足够的参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控国际征信市 场。

    (四)促进专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人才培养

征信业务管理篇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abstract:intheworldwidebasistaxreformpolicyandthedomesticmacroeconomicenvironmentchangesunderthecondition,atpresentourcountryenterpriseincometax''''staxrevenuecollectionsystem,ismanifestingthetaxrevenuefairlywiththeefficiency,thedisplaytaxrevenuetoeconomicstructureaspectsandsooncontrolaction,taxrevenuecollectionpatternandmethod,taxsourcemonitoringandtaxrevenueservicesstructurehasmanyproblems,adapted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objectiverequestnotcompletely,mustanalyzethequestionwhichearnestlythe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aspectexists,andexplorestheconcretecountermeasurewhichpositivelythe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reforms.

keyword:enterpriseincometax;collectionmanagement;reformcountermeasure

前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2]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3]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税务研究,2004,(3):5~11

[4]赵景华,杜萌昆整理。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04,(5):72~78

[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

征信业务管理篇7

一、改革前的税收征管状况

新一轮征管改革前的税收征管状况,有五大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

1、难以有效地遏制税收流失现象。缺乏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征管基础管理、单项税种和行业税收管理未到位,税收执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2、难以有效地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缺乏统一的纳税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的纳税服务工作流程,岗责不明晰,税收征管“便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未充分体现。

3、难以有效地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受制于经费等原因,信息化建设滞后,缺乏统一的专业化、信息化平台,大量的低效的重复劳动,造成征管效率不高。

4、难以杜绝执法随意性的产生。缺乏统一的征管监督制约机制,日管中手续不全、程序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5、难以解决干部队伍素质不适应新时期征管改革的发展需要。缺乏既熟练征管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法律等其他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以上问题归结起来,是当时的税收征管仍停留在以手工操作为主的“粗放型”管理阶段,在“粗放型”模式下的小改小革,只能解决局部的短时间的问题,很难适应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严重地阻碍地税事业的发展。深化征管改革,加强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迫在眉睫。2003年始,一场以信息化建设为重心,涉及全市地税系统方方面面的自身革命在我局全面启动。

二、征管改革中的主要做法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重心,全力推进上线,强化后续管理。

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是提升地税征管水平的关键一步。在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进程中,我们经历了两个阶段:

1、圆满完成新征管软件上线试点。作为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软件上线试点单位之一,我局从2004年2月18日开始全面启动征管业务软件上线工作,历时230天,全面完成了组织发动、基础准备、数据初始化、模拟试运行四个阶段的各项工作,共采集外部信息近1000万条,审核盖章300多万次,填制各种表格28万多份,采集、审核、录入纳税人信息41169户。2004年10月8日,我局开出了新征管软件正式运行后的第一张通用缴款书,税款顺利进入国库,标志着征管业务软件在我局试点运行成功。实现了征管信息由“分散型”向“大集中型”的转变,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法治化的现代化征管平台初具规模。

2、上线成功之后,进入到巩固、完善、深化信息化建设阶段性成果,强化后续管理阶段。一是全面推广应用征管业务软件。市局信息中心、业务部门及公司技术人员相互合作,完成了系统各个模块的功能测试和压力测试,为系统的稳定运行、信息的完整准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截至2006年8月底,全市纳入征管软件管理的纳税户有54374户,其中企业25565户,个体户28809户,进行网络批扣纳税的个体户21221户。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南昌市局2004年、2005年税收收入分别为314169万元、377106万元,2006年1-8月为297177万元。

二是出台系统建设规划,稳步实施配套项目。通过信息化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信息化管理。结合现有征管系统,制定了《个体工商户银税一体化管理办法》、《民主评议税负管理办法》、《发票双奖实施办法》、《多元化申报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办法,出台了《南昌市地税局计算机保密与安全管理制度》等13项与信息化有关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岗责体系,统一规范了工作流程,顺利完成了从传统征收方式到新征管模式的过渡。

三是加强对网络监控和网络增值项目的建设和控管,保障网络安全。近两年,我局根据《江西省地税2003年-2007年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安排,完成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评估方向包括:物理环境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应用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传输安全风险评估、病毒传播风险评估。通过部署防火墙、设置数字证书、加密等手段,结合我局网络安全域的划分,严格隔离内外网,将软件和网络环境调整到“风险最低”的状态。根据漏洞扫描工具对服务器及个人pc检测的分析报告,对漏洞机器进行升级、安装补丁。在广域网四级互联的基础上完成了网络安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部署。通过统一安装趋势防病毒软件,提供了对ip地址、端口的监控,提供了对常见攻击告警机制,确保了各区(县)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开通了总局、省局、市局和区(县)局四级联网的视频会议系统,提供了基于现有网络体系的远程会议、远程教育平台。通过部署监控设备,实现了对全市办税服务厅的远程监控,有效加强了对办税服务厅的监督和管理。

四是建立南昌地税网站,构建以政务信息网为骨干、覆盖全市的业务网络。2005年8月,南昌地税网站正式上线。网站定期对外最新的地税动态、政策法规、税讯等,方便纳税人查阅资料;组织业务骨干在线答疑,及时对纳税人的问题提供解答和建议;通过网站信箱,认真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工作意见和建议;通过网上稽查模块的投入使用,为纳税人提供了公开透明的稽查服务。地税网站的建立展示了地税的文化和形象、搭建了沟通税企的桥梁和纽带。截至2006年9月底。南昌地税网站已税收法制742条,优惠政策151条,办税指南37条,网站点击率达14842人次。同时,根据省局网络建设的规划,建立起以政务信息网为骨干、覆盖全市的计算机网络,多方面拓展信息化应用。在各县(区)局内部各自建立起局域网的基础上,实现了市局与省局、12个县(区)局、基层分局的广域网四级互连,方便了数据共享和数据传输,为征管业务平台的应用提供了媒介;实现了与党政信息网的互联,为今后的政务数据共享、统一规范信息化平台提供了渠道。

(二)以科学规范管理为依托,夯实征管基础,提升征管质量。

根据省局批复《南昌市地税系统新一轮征管改革方案》,针对南昌地税收入总量大,征管工作受关注面大,征管范围相对集中在城区,征管户数多,税源结构丰富等特点,我局在完善征管办法,改进征管手段,加强税源监控,创新税务稽查等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工作的重心是,以科学规范管理为依托,夯实征管基础,提升征管质量。

1、完善单项税种管理。一是克服政策性减收因素,加强“两业”管理。主要做法是:通过加强与房管、土地、建设和规划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摸清税源底数,及时掌握南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和完税情况,从而有效地进行信息化、精细化税源管理;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南昌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建立两级巡管巡查工作机制,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权限、巡查方式、巡查内容,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全方位的跟踪管理;依托信息化网络,加大对房地产业税收的稽查、检查力度,通过税收征管平台的指标分析,以实地踩点、综合分析等方法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在对房地产业进行清算时,严格按照要求,以稽查部门为主,管理局为辅,全面展开清算工作,充分发挥合力,规范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秩序。今年截至8月底,我市房地产业入库8.02亿元,同比增长37.8%,建筑安装业入库5.27亿元,同比增长13.6%。“两业”的税收占全市地方收入比例高达44.7%。

二是强化餐饮、娱乐业税收管理。制订印发《南昌市饮食、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餐饮、娱乐业的征收方式、方法,明确征管各部门职责;加大违法违规餐饮业的打击力度,分期分批对违规餐饮业进行查处,今年8月,我局对第一批查处的使用假发票的十三户餐饮、娱乐业在南昌日报上进行曝光;成立督导领导小组,加强对餐饮、娱乐业税收征管的督导;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餐饮、娱乐业税收征管问题抓细、抓实。今年截至8月底,我市餐饮业营业税共征收5262万元,按可比口径比去年同期增长18.2%。

2、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及时跟踪重点税源,扩大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面,制定了重点税源监控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按月收集整理、汇总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及有关财务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尤其是对全市地税收入增收或减收100万元以上的100户重点工程及重点企业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收入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全市重点税源摸底监控及调研工作,对重点税源增减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发现征管中的薄弱环节。

3、强化发票管理。大力推行有奖发票,加大对不规范使用发票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发票和假发票。专门成立了发票举报中心,受理对南昌市地税局所辖范围内所有发票违章行为的举报、查处和处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违法使用发票行动。共检查400户(其中查出有问题的户134户)。共查获各类违法发票(收据)9542份,填用金额达213万元。其中假发票1079份、倒买、倒卖假发票2104份、重复使用发票663份、收款收据4887份、转借发票730份、过期发票79份。有力打击了发票违法行为,维护了税法尊严。

4、推进稽查体制、稽查方式和稽查手段创新。完善稽查制度。制定了《稽查首查责任制》、《稽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操作办法》、《“阳光稽查”实施方案》、《征管质量分析反馈办法》、《稽查人才库管理实施办法》、《四县一区稽查业务竞赛办法》等制度,推行查前辅导、企业自查、按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检查等稽查服务方式。推行能级管理。试点“以能定级、以级定岗、以岗定奖”的动态能级管理制度。大力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对建筑安装、医药购销、交通运输等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共立案件,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万元。

(三)以信息化应用为支撑,创新管理模式,促进税收增长。

近年来,我局将信息化建设成果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领域,对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车船使用税代征等进行项目技术规划,参与税收征管业务的信息规范流程设计、网络规划建设和有关软件开发,实现了税收征管与科技的完美组合,有效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

1、开展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试点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近年1月,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在我局正式上线试点运行。通过信息化管理,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扣缴情况进行比对,加强控管,堵塞漏洞,促进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完善了代扣代缴工作。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试点用户达到1063户,通过该系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113.6余万元,全市共有15.4万多名纳税人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管理。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4.28亿元,同比增长10.4%,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入库2.73亿元,在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情况下,仍增长4.2%。

2、开发车船使用税代征系统,全面实施车船使用税源泉控管。车船使用牌照税涉及面广,对税务机关来说征管难度大。同时,随着车船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又是日益增长的税种。我局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管作为突破口,创新征管理念,探索新的征管方法。积极寻求政府部门协调、支持、配合,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管理车辆年检手续时必须“先税后检”。并开发了南昌市车船使用税代征系统。本系统由车管信息系统、征税中间库、地税征收软件、车船税信息软件和车船税信息库组成。其中地税征收软件使用现有的江西地税综合征管系统,包括:在车管所“机动车登记系统”现有基础上加入完税控制功能,简称车辆完税控制系统;征税中间库;车船税信息软件;车船税信息库;历史数据导库。地税综合征管软件负责税票发放及缴销、税票打印、税票补录、汇总、入库。车船税信息软件接收车管所的车管数据,并将该数据存入车船使用税数据库,将完税后的车辆信息存入税征中间库。车管信息系统通过从税征中间库中读入完税信息后,确认该车已缴纳相关税收后才能进行后续处理。同时,建立税务系统内网及市局集中数据库、中间数据库,通过防火墙和安全网闸连接公安系统网络,实施业务控制。从9月份开始,我局在市区设立的4个车船使用税征收点已正式投入运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新购机动车辆牌证、办理车辆定期检验、转移、变更登记时,先查验完税情况,对没有缴纳车船使用和牌照税或没有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通知其道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征收窗口缴纳税款或主管的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后,再办理有关车辆业务手续。车船使用税代征系统的开发使用,极大地促进我市车船使用税收入的增长。

3、有序推进二手房税收征管。在南昌市房产交易大厅设立征收窗口,建立由契税为总把手,地税局办理征免营业税手续并开具发票,房管局见发票发放房产证的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

4、进一步加强地税机关代收费管理工作。随着地税机关代收费项目逐渐增加,工作量不断加大,为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代有关部门收取各项基金、费的管理工作,我局加强与市残联等各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范围和权力义务,统一全市地税机关代收费工作流程。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代收费工作进展非常顺利。2005年共代征入库残保金1500万元,占全省总收入的50%。2006年至8月底,全市已代征入库残保金2197万元,代征工会经费500多万元。

(四)以“三个服务”理念为基石,优化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创业。

1、完善“一窗式”服务体系建设。实行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一窗式”服务。具体做法是:一是前移涉税申请受理。将税务登记、征收方式认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延期申报审批、减免税申请等所有涉税事项,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变“多头申请”为“一窗受理”,统一实行“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一窗式”流程,纳税人可选择上门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和划卡纳税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二是整合窗口服务功能。对办税环节实行电脑全程监控,在每个办税服务厅设立“一窗多能”的涉税服务窗口若干个,综合服务窗口和发票发放窗口各一个。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等事项,即时受理,当场办结;对纳税咨询、纳税辅导,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终结制;对税务登记、减免申请等申请审批事项,即时受理,限时办结。三是提供预约服务。对发票领购量大的,可电话预约,窗口事先按纳税人要求的发票种类、金额准备好发票,并将发票号码锁定,纳税人购领时可立即领票。彻底解决了用票大户等候时间长的问题,大大缓解了征收高峰期的窗口压力。

2、全面推行多样化、人性化、透明化的办税服务。完善了“延时服务”、“限时办结”、“首问负责”、“查前告知”、“稽查准入”等各项便民制度,办税服务厅全部实行双休日正常到岗,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逐步实现了“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程序零障碍,办税质量零差错,办税对象零投诉,规定之外零收费”。

3、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全民创业。全面树立税收经济观,严格执行好税收优惠政策,全力为开放型经济服务。一是认真落实省局有关精神,制定并实施南昌市地税局《支持和服务“科学发展、和谐创业、快速崛起”50条新举措》。二是确保国家各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三是在办税服务厅开通下岗再就业绿色通道,精简办税程序,增强创业积极性;进行政策咨询和辅导,发放涉税资料,提供涉税帮助,增强创业软环境吸引力。截至8月底,在执行下岗再就业减免政策上,享受下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户为6948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492人,减免税款460.56万元;享受下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82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654人,减免税款819.20万元;因提高起征点而享受政策的下岗个体户443户,免征税款达269.44万元。

三、征管改革成效

——“三个转变”:实现了税收理念由“执法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实现了征管信息由“分散型”向“大集中型”的转变;实现了服务方式由文明用语、热情周到等浅层次服务向多元化服务、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等深层次的转变。

——“四个变革”:实现了组织体系的变革。管理机构纵向重新分布、服务机构呈现扁平化;实现了管理方式的变革。税收管理能力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提高;实现了工作方式的变革。地税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变革。实现了“一窗式”、“一站式”对外服务。

——“六个提高”:实现了依法治税效能和执法效能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税收效益的大幅度提高。2005年全市地方税收入库37.7亿元,增长20%,完成年度税收计划的105%,占全省地税收入总量的28.4%,占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的64.7%。今年1至8月,全市地方税收收入累计完成29.72亿元,同比增收4.23亿元,增长16.6%。完成省地税局下达税收计划的69.6%,完成市政府下达税收计划的65.9%,完成市政府下达全年奋斗目标的64.3%。

四、征管改革实践中的体会

实践证明:新一轮征管改革是地税部门提升依法治税水平,保持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载体,应该坚定不移地巩固、完善、创新、提高。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抓好征管改革的前提。通过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新一轮征管改革,是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减少收入流失,实现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紧迫要求;是建立优质的纳税服务体系,降低纳税成本,营造良好区域税收环境的必要途径;是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的重大举措。

2、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省局的正确领导,是抓好征管改革的关键。实践证明,省局提炼出的“六个坚持”工作理念,是对新时期地税工作的准确定位,只有在征管改革中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六个坚持”,才能争取各级党政、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广泛支持,才能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

3、凝聚干部奋发有为的精神,是抓好征管改革的基石。征管改革千头万绪,尤其是信息化建设,情况复杂,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必须发挥广大地税干部的聪明才智,凝聚干事业的激情,形成干事业的合力。

4、规范科学管理,是巩固征管改革成果的保证。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界定征、管、查职能,将组织目标进行职位分类,以工作流的形式明晰每一个部门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工作职责,才能真正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征信业务管理篇8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

,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征信业务管理篇9

关键词:市场经济 税收法 环境

1 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1.2 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 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 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 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 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 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科学管理。

3.2 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 的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共享。

4 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

,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 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企业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 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 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 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法律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 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一是诚信纳税。在纳税人方面, 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等级式服务,促进企业诚信纳税。二是诚信征税。在税务机关方面,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约束税务干部行为的制度,要求税务干部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构建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

5.3 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征信业务管理篇10

1、进一步加快征管信息化应用手段的推进。在省局的部署下,对省局优化完善的征管信息系统和各种应用软件(包括网上报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参数定税等软软件),要积极做好大力推广应用。网上办税是提升纳税服务和征管信息应用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抓好网上办税推广工作,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方式。今年,要抓好财务信息录入工作,引导纳税人自觉将财务信息(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等财务信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功能模块进行录入。

纳税评估管理软件去年在峡江、泰和县局和市局直属分局

试点的基础上,今年要在全市全面进行推广应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抓好纳税评估软件应用的宣传、操作培训,使纳税评估工作纳入软件应用流程管理。

2、加强涉税信息比对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拓宽涉税信息来源渠道,加强涉税信息比对工作,提高信息管税水平。进一步抓好护税协税、涉税信息交换工作制度的建立完善,定期与国税、工商、质监、财政、城建、土管、房管、金融等部门进行涉税信息采集,加强有关涉税信息比对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各类信息,为夯实信息管税工作打下基础。

3、强化征管信息质量管理。今年,各单位要大力提高信息数据质量,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是信息系统生命”的意识,强化对数据质量的监控管理,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管理办法,规范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维护、使用管理;建立信息数据质量监控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数据质量考核。

4、加强信息分析应用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树立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的理念,引导干部职工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等岗位人员熟练运用征管业务系统“生产查询”和“高端查询”、预警平台等系统功能,加强结合征管状况分析和征管信息数据日常分析应用,对数据质量情况和征管业务流程办结率要定期通报,加强征管业务流程未及时办结和征管业务数据质量(尤其是应纳税种登记正确率、税务登记关键字段准确率、房产项目登记完整率、土地项目登记完整率等)的日常分析、跟踪、考核工作。

二、稳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1、要进一步树立税源专业化思路。认真贯彻省、市局有关税源管理专业化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加强税源专业化管理先进经验的借鉴学习,及时总结本地税源管理专业化经验,稳步推进税源分类专业化管理。

2、推进重点税源分类专业化管理。各单位要结合税源实际,以税源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提高纳税人遵从度为目标,从机构、职能、业务的重组以及人力的优化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统筹安排,合理设置纳税评估专业组,配置业务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开展专业纳税评估。要重点抓好“一大(大企业)、两业(建安房地产业、重点矿产资源业)、三环节(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款核定)”的专化化推广管理工作。

3、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11〕23号)要求,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全面推广纳税评估管理软件,规范纳税评估程序,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纳税评估。要充分利用企业财务信息数据、申报数据等信息进行评估疑点分析和选案,提高日常评估质量。

各单位在开展纳税评估时,要大力发挥纳税评估手段风险排查为纳税人服务的职能作用,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辅导纳税人提高财务税收核算水平。

按照省、市局绩效考核内容,各单位同时要注重提高纳税评估收益率(即纳税评估实际入库税款占年度入库税款总额的比率)。

同时,按照市局《纳税评估优秀案例评选办法》的要求,做好纳税评估案例评审,提高案例质量,争创入选省、市局优秀案例库。

4、大力探索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的建立。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充分利用可比较的行业经营参数(如水泥制造业每吨消耗石灰石、同标号水泥每吨生产成本、消售价格等指标),积极开展行业纳税评估预警值的建立,按照“税收分析—纳税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税源管理模式的要求,全市选定10个重点行业,大力探索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市局将会另文部署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工作开展,各单位要积极跟进。

三、积极探索征管标准化建设

1、积极贯彻征管标准化建设思路。推行征管工作标准化,是落实总局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理念,实现从现有的传统征管方式过渡到逐步建立以流程化、标准化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征管模式的有效途径。省局征管工作标准化建设意见出台后,各单位要加强学习,积极落实征管标准化建设的思路,树立征管标准化的工作理念,制定征管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配套措施。

2、积极探索征管标准化管理机制。省局负责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全省地税系统统一执行的征管标准出台后,市局将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统一执行的征管标准项目建设,成立征管标准化工作组织,抽调业务骨干从事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依法、统一、精细、优化的基本要求,各县(市、区)局要选择1-2个征管事项探索建立统一的征管强制性标准,选择1-2个重点行业探索建立指导性征管标准,市局将加强工作督导,11月底前对各单位征管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审,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此项工作将另文具体部署)

四、加大发票监管力度

1、加强发票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等多渠道,以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宣传重点,增强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发票管理环境。

2、推广应用发票预警系统。各单位要总结发票预警系统试点经验,防范发票管理薄弱环节风险,加强风险排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发票分事项风险预警和管理。在对定额征收户实行以票控税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定额征收户发票锁定率的分析和监管,按季做好对定额征收户发票锁定情况的随机抽查工作,防范人为随意核定税款、发票管理不严导致税收流失。

五、不断加强征管队伍建设

1、完善税收管理员岗责体系。各单位要大力优化征管资源配置,要将税收管理员分为综合岗、日常管理岗、纳税评估等岗位,结合税源管理实际细化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市局原则上要求对税收管理员每三年进行轮(换)岗对管户进行调整,每五年必须轮(换)岗调整管户,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实施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和轮(换)岗交流办法,从制度上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提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效能。

2、广泛开展征管技能培训。选派优秀税收管理员和纳税评估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业务培训,举办二期全市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业务培训班,大力利用市局网络税院进行税收管理员全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征管队伍业务素质。

各单位应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培训方式,科学安排培训课程,突出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操作应用能力,适时组织开展税源管理业务技能竞赛,促进征管人员学业务、强技能的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大企业(重点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队伍,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创造条件。

3、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各单位要落实好省、市局关于对税收管理员业务能力建设开展长效督查工作制度,加强税收管理员职业操守教育;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工作考评体系,建立信息化考核手段,保障考核的科学、公正、公平。积极开展优秀税收管理员评选活动,鼓励税收管理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营造“比学习、比作风、比质效、比贡献”的良好风气,促进税源管理队伍专业化的健康发展。

六、不断提升征管工作水平

1、完善征管制度建设。各单位要根据经济形势、法律法规、管理要求等情况的变化,组织人员对近些年来制定的各项征管制度和办法进行评估,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同时,要顺应信息管税新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办法,为有效实施信息管税提供制度保障。

2、加强税负核定管理。对经营规模大、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纳税人要严格落实建账建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对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账户、报表的纳税人,要加强日常巡查,充分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成立专业组织负责税负核定工作,严格按程序科学核定计税所得率和税款征收率,并根据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促进税负公正公平。

盈利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户税收负担和基层的工作负担。但各单位要进一步按照民主评税的工作要求,加强临近盈利点的营业额公开评定管理,杜绝税收管理员个人核定情况的发生。

个体工商户平均税负率将纳入今年绩效考核内容,平均税负低于全省平均税负基数10%以上的和低于上年税负的1%的将进行扣分(具体考核内容另见有关通知),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