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风险防范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4-05-21 17:30:21

企业债券风险防范

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篇1

关键词:债券销售;债券融资;防范措施

一、企业债券融资的优势

企业进行外部融资的方式的主要分为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其中债务融资又分为企业债券融资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企业债券融资与其他主要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与股权融资相比

企业债券融资与股权融资相比,其具有的优势表现为:其一,融资成本低。由于股票投资比企业债券投资承担更大的风险,所以股票投资者对收益率的要求会比企业债券债权人的要求高,加之企业债券可以在所得税前支付,具有节税作用,且债券发行成本远远低于股票发行成本,因此,企业债券的融资成本低于股权融资成本;其二,保持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股权融资有可能削弱或稀释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而企业债券融资只是对企业债权人所持有的债券进行按期换本付息,债权人不享有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所以企业在能够按时偿债的前提下,不会影响企业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其三,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具有财务杠杆作用,会给企业权益资本带来额外收益。

(二)与银行贷款相比

 相比较银行贷款融资方式而言,企业债券融资具有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的特点,其具有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自主性大。由于银行贷款对企业所贷资金的使用用途有着极为严格的限定,且银根松紧和银行约束对企业能否融资成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致使企业银行贷款难以发挥企业自主性。而企业债券融资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企业信用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其自主性较大;其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债券融资的债券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相比更加市场化。一般情况下,企业经营状况越好、信用越高的企业,其债券融资成本越低,同时企业债券融资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二、企业债券销售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发行风险

 企业债券筹资在销售债券阶段,会面临由于发行单位信用、债券发行时机、发行总量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债券发行失败的风险。在企业债券发行时,受经济条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众购买偏好和购买力、企业债券的可转让性、企业形象等因素的制约,可能会致使企业增加融资费用的风险。

(二)企业经营管理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债券在存续期内,由于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不能换本付息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会受到企业内部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发行人的财务管理能力、市场营销能力、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决策水平等。一旦债券发行人出现决策失误,或企业财务管理出现混乱,必将对债券企业的盈利水平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影响企业债券销售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债券市场风险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形成较早,但是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尚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制度存在缺陷,债券发行规模受到限制等。企业债券发行受国家政策、关联行业发展态势、行业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这都为企业债券销售增加了风险。

(四)债券兑付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评级采取自愿的原则,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导致企业债券销售的监管力度不足。部分企业不参与资信评级,企业资信状况缺乏透明度,使得债券投资者无从了解企业债券的资信情况。此外,部分评估机构对发债企业的资信等级评估未做到公开、公正、严格,致使加大了企业债券兑付风险程度。

三、企业债券销售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企业债券销售审批制度

当前,我国的企业债券发行基本上采取的都是额度管理的办法,而债券发行的主体也必须经过审批之后方可发行。就额度规模而言,需结合我国总体的投资规模对其进行从严从紧地掌握。若债券发行的规模较大,而监管手段不到位的话,主管部门在发债主体的选择上就很可能会放松标准;当企业债券的规模扩大后,而经济环境却没有根本改变时,则有可能使兑付风险增大。所以,对于发债额度规模必须适度从紧,这样有利于将有限的额度分配给各方面条件最佳的发债企业。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债券出现较为严重兑付风险的年份,基本都是债券发行规模较大的年份,基于此点原因,适度从紧的发债规模可以说是控制企业债券风险较为可行的办法。在发债项目的审批上,主管部门应尽量选择符合国家政策、经济效益高、经营管理好以及在还本付息上有保证的企业和项目。对于经济效益差、经营管理不佳、存在投资缺口的企业和项目,必须严格把关、坚决不批。此外,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债券的发行进行严格审批。

(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防范企业债券销售风险的有效措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起:首先,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理安排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比例,认真分析自身融资需求,提高债券融资决策的科学性,使企业治理结构合理化;其次,重视企业信誉。企业应积极参加信誉等级评估,不断提高企业信誉等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企业成功开拓资金市场筹集债券创造良好条件,有效地降低筹资成本;再次,提高企业的理财能力,确保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应该按照自身的经营及资产状况来制定合理的融资计划,这样不但能够使制定出来的融资计划可行性较高,同时还可以确保企业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而言,应以控制好企业的财务风险为首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确保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以及偿债比率等较为重要的指标均能够保持在一个安全、合理的水平上。

完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

(三)完善企业债券市场

其一,完善证券市场的各种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并健全与企业债券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二,完善企业债券发行机制,并放宽企业债券资金的使用限制以及市场准入限制,取消 多头监管,实行严格统一的政府监管。由于目前的审批体制过于陈旧,致使其已经无法适应现阶段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要求,所以,必须逐步推进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其三,建立统一的评级市场,借此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应致力于建设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客观、独立、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并引入一些国际上知名度较高的评级机构,以此来提高国内的评级质量,同时,还应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如强制性评级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能够实现自动的风险控制机制;其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实施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断完善披露的标准、内容、频率、程序以及违规处罚措施等,强化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具体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提高市场透明度;其五,完善企业债券担保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进而保证企业债券的本息能够按时兑付,降低兑付风险;其六,完善企业债券的二级市场,以此来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

(四)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监控

从我国企业债券发展的实践过程中不难看出,导致兑付风险增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对发债缺乏行之有效地监管,所以,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企业债券运作监控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企业债券的日常监控管理,一方面可以由债券发行的主管部门进行,并及时发现、督促处理债券发行后实际运作中出现的资金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等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由信用评估机构来完成对发债企业的定期评估及公布,并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动态监控,一旦发现问题,便可要求企业进行及时处理。

结论:

总而言之,企业债券销售面临诸多风险,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同时,企业也应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控制债券销售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经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所以,企业应合理选用债券融资,不仅可以缓解资金短缺,还可以起到优化融资结构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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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篇2

[关键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3. 070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3- 0126- 02

私募债券的发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但由于私募债券自身的特点,导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展,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的研究力度,找出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因素,并有的放矢的制定信用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这将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科学发展。

1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特点

深入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尽管其风险因素较多,但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特点。

1.1 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具有行业性特点

深入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信用风险具有行业性的特点,这种行业性的特点比较突出的表现在,不同的行业其信用风险不尽相同,从传统行业来看,由于中小企业缺乏品牌,因而比较依赖于大型企业,生存能力较强,因而其信用风险主要由其竞争能力所决定;从新兴行业来看,由于其缺少规模优势,因而新兴行业中的中小企业信用能力较强;从高科技行业来看,由于其受技术影响较大,因而其信用风险较大,无力偿还债务的较多。

1.2 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具有经营性特点

从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的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其信用水平。从总体上来看,经营能力较强、具有很强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其信用风险相对较小,反之其信用风险则较大。据全国工国商联2015年对30家中小企业的调查显示:在21家经营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当中,没有出现违约现象,而9家经营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都或多或少出现了信用风险。

1.3 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具有主观性特点

对于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来说,中小企业普遍都是为了融资,解决自身资金不足的现状,特别是由于中小企业普遍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因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还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个别中小企业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存在着一定的造假行为,由于其偿还能力较弱,必然会出现信用风险。还有极个别中小企业存在着不良倾向,在发行私募债券之后,甚至出现携款潜逃的问题。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2.1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价

要想更好的防范私募债券中的信用风险,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大力加强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机制建设,特别是要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符合中小企业实际、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价体系,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债券市场。这就需要我国大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制机制建设,要健全和完善有关组织机构,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政府委托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对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识别,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培育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

2.2 创新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方式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私募债券的推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战略性举措,使中小企业有了新的融资渠道,而要想更好的防范和控制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还必须在创新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方面狠下功夫,特别是要建立正规的债券融资方式,使庞大的中小企业能够运用正规的渠道进行债券融资,抵御不规范的民间行为,这也同样有利于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规范、稳定和健全。从总体上来看,只有扩大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的数量,才能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其中,进而能够使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更具有完善性,对中小企业的监管也才能形成系统性。

2.3 建立科学合理风险分摊机制

尽管我国已经开始重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还没有形成科学的运行机制,发行链条还比较脆弱,担保机构、承销机构、政策三者之间没有形成科学的风险分摊机制,而要想更好的防范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在这方面下功夫。在这方面要重点发挥承销机构的重要作用,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承销机构之间要协调配合,强化中小企业信息的基础性、准确性以及规范性,强化中小企业的信用标准,各家要对服务内容负主要责任,出现问题将由各个机构负责,这样能够建立起比较科学的风险分摊机制。

3 结 语

尽管私募债券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私募债券的特殊性,导致中小企业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这种信用风险具有行业性、经营性以及主观性的特点,对此要引起重视,特别是要在加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创新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建立科学合理风险分摊机制等方面狠下功夫,强化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主要参考文献

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篇3

一、公司债券概述以及公司债券的风险

公司债券是企业为了融资而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唬?是企业的一种融资手段,也是金融市场的一种金融工具。公司债券具有债券的偿还性、流通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与其他债券相比,它还具有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稳定资本市场的能力,同时它也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优化企业管理的效果。

公司债券它本身是一种债券,存在一定的风险。负债公司对于债券的偿还能力、信誉及自己自身资本的运作都具有不确定性,这些都增大了债券的风险因素。常见的债券风险有以下几类。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公司债券的价格和收益会随市场波动变化有所变化,国家银行的汇率、利率以及商品价格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债券到期偿还实际数量、公司债券价格和收益率等。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从而让投资者所遭受的风险行为。一般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是其他财务重大异常都会导致还债危机,这时公司的偿还能力不足,就容易发生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公司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在变卖过程中因为价格因素的不确定所遭受的损失。债券的流动性差会导致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无法及时的以合理的价格买出债券,从而遭受到一些损失,引起流动性风险的原因一般有,公司债券期限结构设定的不合理;投资者投资理念和投资手法的不正确;金融市场发展的限制等。

4.资金使用的风险。公司债券的发行是为了融资做更大项目,这些资金必须要尽快有效地利用,不可以轻易的挪用、占有。一旦使用方向出了差错,不但完成不了原定任务,还会造成新的债务危机,增加企业风险。

二、加强公司债券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

我国目前的债券风险管控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债券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很难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准确地评估出债券的真实价值和风险,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其次没有形成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信用评级机制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公司的信用评级往往没有实际的参考意义。另外,对债券投资人的法律保护不健全,债券投资相对于股票来说是低风险,低回报的。但是它一旦发生危机,投资者的利益将损失严重,为此需要尽快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司债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双重利益。

1.对公司债券风险实行内部控制。首先,将风险防范融汇到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中去,风险控制不应该只是风险管理部门的责任,它需要整个企业从上到下的关注和维护。每个人在工作中有意识的回避风险,自觉的预防风险,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风气。其次风险控制委员会一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制度、风险控制流程、风险监督控制体系等进行细致的梳理,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风险防范的管控。定期的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的状况,及时对潜在风险异常做出判断,建立风险信息数据库,在公司相关规定下,保证各部门风险管控信息的畅通。最后,建立一个风险评价体系,通过各部门内部自我评价,风险管理部门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评估以及内部审计的独立评价将这些方面有机的结合,形成信息的共享,达到预防风险的效果。

2.对公司债券风险实行外部监控。我国当前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还欠缺一定的透明度,投资者对于债券发行企业的信誉还存在一些质疑。所以改革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适当的放松对公司债券一些流程,这样会有助于投资者选择购买。随着大众对投资理财知识的不断了解,公司适时的引入注册制度,这将有效地促进企业债券的发行。此外,完善公司债券运行化机制也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时应该要公开接受咨询,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同时将尽量多的信息传达给投资者。

其次,就是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对于公司债券的购买,是需要投入较多资金的,如果能够将保护性条款作为标准写入公司债券的契约中,这对于企业和投资者都将是极大的保障。还可以通过规范债券代理人的资格,由于保荐人和发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关系,所以,保荐人应该回避代理,债券代理人最好是由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设立自律组织,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对公司债券风险防控进行监管和补充,从而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双方利益。

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篇4

第二条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五条中央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第六条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同时附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四)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中央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向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九条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中央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中央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国资委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篇5

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须具备的市场条件

试点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对高收益债券的有益尝试与探索。根据高收益债券的基本特点以及成熟市场经验,发展高收益私募债券市场,须具备三个主要条件:合格的投资者、成熟的市场、健全的法律。合格投资者指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时能够自行判断、自行承担风险的投资者。成熟的市场是诚信的市场、有效的市场,具备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确保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会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等都真实、客观、完整;同时这个市场功能完善,交易便捷,有相应的风险对冲机制和风险管理工具。此外,还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各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都有章可循,在出现欺诈、违约等行为时,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以上前提下,债券发行上采用市场化方式,放松对发行人资质的严格控制,减少在市场准入、发行方式、发行利率、期限等方面的行政干预;同时,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增强市场透明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认识不足。券商在推介时过多强调其较高的收益率,而对风险提示不足。不少券商囿于发行公募债的惯性思维,认为私募债有交易所背书,对未来信用风险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二是承销商准入门槛过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相对于之前的公募债而言,私募债蕴含的信用风险更大,对项目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发生信用事件后主承销商的处理能力与承受能力要求相对更高。而现行的承销试点办法规定的主承销资格门槛过低,使一些没有主承销经验的券商也获得了主承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格。这些券商的整体资本实力、创新能力、信用状况本身就不够强,现有的余额包销和做市商制度又使他们承受较大经营风险。如果在承揽业务和风险防控关系上处置不当,过于激进,有可能发生类似于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德雷克塞尔公司被迫申请破产的事件,造成较大的市场波动和负面影响。

三是缺乏有效的风险隔离、分散和转移机制。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深度不够,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初级阶段,信托制度不够完善,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和丰富的金融衍生品,比如用信用违约掉期(cds)等来缓释转移风险。

四是投资者、承销商普遍缺乏债券违约处置经验。私募债的出现是近几年的事,之前市场上的公募信用债券,评级基本都在aa+以上,基本没有违约先例,投资者和承销商不知道违约后该怎么办,通过怎样的程序。而这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很不健全,在私募债违约处置如何与《破产法》、《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等衔接上存在不少障碍。

五是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漏洞。深沪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比较笼统,仅规定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应进行尽职调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从前期发行实践看,获准发债的承销商为尽早推出产品抢得头筹,尽职调查往往做得比较仓促,监管层除象征性地要求券商进行尽职调查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监管或认证,完全交由市场;而且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少隐患。

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管理的建议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道德风险是指参与主体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的风险。如银行和银行理财产品都是私募债的合格投资者,银行有可能会出现倒手交易这样的道德风险;同样,承销券商可能垄断承销,大量募集资金买私募债,发展自身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自循环;发行人也有可能搞利益输送、欺诈行为等。解决上述种种问题,防控各类风险,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篇6

从发行信用基础看。国债的发行人是中央政府,借助的是国家信用,国家信用在所有信用形式中信用级别最高,信用风险最小,国债往往被誉为“金边债券”,发行时无需担保。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是企业,凭借的是企业信用,在评估企业信用时,注重从“6c”方面进行考察,即品质、能力、资本、经营环境、经营持续性和抵押品状况,随着企业的 发展 ,这“6c”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影响 企业信用,企业债券存在信用风险,发行时需要提供担保。1998年4月8日, 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了《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提供保证担保,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1999年底,企业债券的发行核准权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给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基本上延续了在担保安排上的做法。

从发行品种看。我国国债自1981年恢复发行以来,有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公债和转换债。这些国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归类为: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按可流通性可分可转让国债、不可转让国债;按利率决定方式可分为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国债;按付息方式可分为零息国债和附息国债。近些年来,国债采用最多的是无记名式、记账式和凭证式,以二年和三年期为主,长期国债和短期国债比例较小。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储蓄国债的推出,则进一步丰富了国债品种。我国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有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附息企业债券、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产品配额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这些企业债券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还可以归类为:按照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与不记名企业债券;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是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是三到五年左右的企业债券、中长期是五年以上的企业债券;按票面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企业债券和浮动利率企业债券;按债券偿还期的确定方式可划分为一次到期企业债券、分次到期企业债券;按债券是否可转换为其他 金融 工具又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和不可转换企业债券。2005年,企业债券品种有所创新,陆续推出了浮动利率债、含选择权债、保底浮动债、20年至30年期限债和短期融资券等新型债券品种。

从发行规模看。对国债发行规模,我国实行年度额度管理制度,即在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国债发行计划,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的测算。国债发行计划是预算报告的 内容 之一,要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定。通过审定,国债发行规模在年度内具有相对稳定性。对企业债发行规模,我国实行审批制。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计委(现发改委)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年度规模,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并划分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由同级计委会同人行负责发行审批。尽管《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重点立法项目,在修改后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出台前,现在仍然沿用老《条例》。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行企业债券以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历了几个阶段:萌芽阶段 (1982年-1986年),发行了类似企业债券的有价证券约100亿元;快速发展阶段(1987年—1992年),企业发行债券筹资 552.28亿元;治理整顿阶段 (1993年至1996年),企业发行债券规模为667亿元;恢复发展阶段(1997年至今),截至 2004年,企业发行债券规模达到1789.89亿元。尤其在2005年,发行企业债券37只,发行量达654亿元;发行短期融资券84只,达1453亿元。尽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但相对国债规模,仍有较大差距 (见表1)。

从发行利率定价看。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利率水平定价基准是国债收益率,国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与市场利率密切相连,可以作为市场利率风向标,反映市场上资金供求状况,国债收益率曲线往往作为新债定价的重要基准。企业债券的定价则以国债收益率为基准,在此基础上考虑风险溢价(信用风险溢价和流动性溢价)。在我国,国债发行利率并非由市场决定,虽然 目前 国债有四种发行方式,即直接发行、代销发行、承购包销发行、招标拍卖发行。招标拍卖方式下,国债发行利率由投标竞价确定,但招标拍卖发行并非国债发行主要形式,承购包销是我国国债发行的主要方式。在非招标拍卖发行下,国债发行利率是以同期同档次的储蓄存款利率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来确定。这样确定的国债发行利率一般都高于同期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国债的收益与风险不相匹配,没有体现出国债作为金边债券的品质特征,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功能没有实现,导致整个金融市场上缺乏市场公认的基准利率,客观上也给企业债券的定价带来了困难。企业债券定价则没有参照国债收益率,同样以银行存款利率为基准,采取非市场的行政 方法 来定价,规定企业债券票面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40%(见表2)。以此确定的价格差异很小,无法反映发行企业的资信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

二、国债与企业债券的流通比较

国际清算银行将市场的流动性定义为:市场的参与者能够迅速进行大量的金融交易,并且不会导致资金资产价格发生显著波动。通常衡量流动性的指标有:买卖差价;成交量;周转率 (换手率)(管圣义,2005)。目前,我国国债流通市场由三部分构成: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债券柜台市场。债券市场是处于分割状况的,即债券不能在各个市场之间自由流动,投资者也不能在市场之间自由流动,市场分割导致了国债流通市场的流动性先天不足。运用衡量流动性的指标进行 分析 ,国债的买卖差价持续维持在50— 200基点,发达国家的同一指标大约为5个基点左右,较大的差价,说明市场流动性较弱;就成交量而言,截止2005年12月 31日,我国国债流通市场上,在上交所上市、深交所和银行间债市交易的国债有162只,2005年国债总成交金额13040.73亿元,占全部债市成交金额的 21.08%;就换手率而言,从2000年至2005年,我国国债换手率只在0.3—1.6的范围内波动,国债流动性不高(见表3)。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发育更为滞后,截止2005年底,流通市场上,有企业债券112只,2005年企业债券交易总成交金额331.25亿元,只占全部债市的0.54%,只有国债总成交量的2.54%; 2000年至2005年间,企业债券的换手率均比同期国债换手率低,只在0.2—1.1的范围内波动,企业债券流动性比国债更差(见表3)。

从风险性看。国债是我国中央政府发行的,自1981年恢复发行以来,所发行的国债在约定的偿还日都能还本付息,没有违约风险。国债面临的基本风险是: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国债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之分,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在较长的期限内不确定性因素产生的风险就越多,增加丁国债的流动性风险,我国的中长期国债存在流动性风险。在持有国债期间如遇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国债实际收益下降,通货膨胀风险暴露。利率风险则是对国债 影响 最大的风险,利率的变动对国债票面利率、国债价格、国债收益率、国债规模等都会产生影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投资者购买国债的支出增加,国债实际收益率下降;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价格下降,投资者出售国债的收入减少,出售者实际收益下降。 企业 债券的风险主要有: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价格风险和利率风险。作为企业债券,发行企业依赖本身的经营利润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经营不善导致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按约定还本付息,就会出现违约风险,企业债券的违约风险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关联。企业债券的流动性与期限成反比,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与国债相比,企业债券流通市场 发展 更迟缓,企业债券流动性除受期限因素影响,还受到流通市场不通畅的影响,流动性风险更大。通货膨胀因素同样给企业债券带来风险,降低企业债券的实际收益。而价格风险与利率风险是相对应的,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投资者卖出企业债券的价格便会下降,由此产生价格风险,还进一步波及企业债券收益率。

从收益性看。国债和企业债券的收益包括三部分:一是由票面利率产生的利息;二是所获利息再投资的收益;三是由于债券价格变动所产生的收益。一般用债券收益率来衡量债券收益的高低,到期收益率同时考虑了债券未来的现金流和现金流的时间价值,是投资者所关心的债券收益率。 理论 上,国债因为信用级别高、风险低,其收益要低于企业债券;实践中,我国投资者购买国债的收益,还包括来自购买国债利息免税的收益,国债与企业债券收益的差别,可以通过上表加以 分析 (见表4)。表4显示,企业债券税前名义收益率高于同期国债名义收益率,但是,剔除利息所得的税后,大部分年份发行的企业债券名义收益率要低于同期国债。

三、国债与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比较

国债的融资功能。国债的融资功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传统功能,二是创新功能。传统功能有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和调节 经济 结构等。通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弥补财政赤字是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自改革开放以来,除1985年外,我国财政每年都有赤字。财政赤字主要是通过发行国债解决的,替代了直接向中央银行进行透支和借款。尤其是1994年起,国务院不再允许财政部向中央银行进行透支和借款,全部财政赤字只能通过发行债券解决四。自1994年至2004年,我国每年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资金占当年国债发行额的比重分别为25.78%、38.51%、28.66%、24.15%、24.21%、43.43%、54.04%、51.52%、53.08%、46.73%、30.19%。国债资金弥补财政赤字最少的年份占24.15%,最多的年份占了54.04%,1994至2004年,平均用于弥补财政出资的国债资金占41.08%。国债资金除用以弥补财政赤字,还被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农林水利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以及 教育 、 社会 保障等领域。国债资金投向基础设施、西部等薄弱行业和欠发达地区,促进了这些行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优化了经济结构。在传统融资功能基础上,国债融资功能不断创新,1998年就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通过国债资金的注入,改善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最低要求,增强了国有商业银行抵御 金融 风险能力。

企业债券融资功能。企业债券融资具有宏观和微观功能。企业债券的宏观功能首先体现在有利于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防范金融危机。发达的公司债券市场有助于预防经济危机。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使得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银行。而银行贷款对企业而言,只是一种软约束,许多企业的银行贷款资金运用效率低下,无法形成还贷能力,造成银行出现巨额不良资产,银行面临巨大金融风险。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能减轻企业在资金上对银行的过分依赖,逐步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防范金融危机。企业债券融资的宏观功能还在于促进资本市场完善发展。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是多层次的、多种金融工具并存、且各种金融工具都有很大的发行和流通规模,资本市场各子市场是均衡的。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可以改变 目前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落后状况,推动资本市场均衡发展。企业债券的微观功能在于为企业筹集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和改善公司治理。发行短期融资券能满足企业流动资金需要,若能滚动发行还可以形成稳定的资金流。发行中长期债券则能使企业在较长的期间使用资金,逐步盈利、并形成偿还能力。资本结构是企业利用一定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来源的构成与比例关系,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处就在于资金来源的构成不合理。比如,间接融资比例大、直接融资比例小,这样的资金结构难以适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本运动的客观要求,只有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扩大债券融资,才能更好地防范财务风险,降低综合资本成本,促使企业资本结构优化。企业债券融资还能改善公司治理,企业债券的投资者除了分散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还有机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会产生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对公司治理带来相应的压力。这样,借助于投资者的力量,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篇7

[关键词]准市政债券;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和效应分析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庞大,工程的投资额往往超出了一个城市的年度财政收入,而且建设周期较长,是一般税收无法支撑的,因此需要多种融资方式加以保证。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债券融资占基础设施投资额不足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额中,基础设施债券融资占1/3左右。例如1989年美国州和地方的资本支出中只有20%依靠当年税收,大部分(55%)资金来自借贷(cranford,1992)。如果禁止债务融资,此类工程就很难开工,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数额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peletier,durandswank,1997)。所以这类工程可以主要依靠包括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运作。我国基础设施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大都是国家骨干企业,投资收益的可预测性强且相对稳定,并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所以基础设施支持证券的违约风险比较低。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是乐观的。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效应分析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基础设施资产变成可分割的资产,把不可移动的基础设施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这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扩大了社会的投资渠道。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集中社会闲散资本,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短缺,缩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回收期,回笼资金用于新的市政建设,从而实现市政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融资。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实现了破产隔离,将项目现金流的风险与建设企业的风险分离开来,与发行普通的企业债券相比,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了融资成本,而且审批手续没有那么繁杂。最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扩大投资渠道,缓解社会资金投资难的难题。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有政府信誉作担保,投资风险较小,收益又比国债略高,是社会资金稳健的、理想的投资渠道。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准市政债券”

我国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而无法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在地方政府所筹集到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积极寻求替代性的融资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通过金融创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难题?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证券化方面进行尝试并取得了局部的成功。在这些尝试中,“准市政债券”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准市政债券”是指那些由和地方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发行,所募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名义上虽是企业债券,但发行单位是政府直属企业(实际上相当于政府部门),政府也提供了事实上的隐性担保,具有相当程度的市政收益债券性质,属于“准市政债券”。这一融资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运用(娄涛,2004)。

从这些城市的实践可以看出,“准市政债券”呈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1.完全按照企业债券的流程操作。尽管准市政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是那些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带有公益性特征的市政项目,与一般的企业债券差异很大,但从债券的设计、审批到发行、流通与清偿,其模式和企业债券是一样的。

2.具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予发债企业极大倾斜,另一方面为发债主体提供诸如隐性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地方政府有强烈的责任代为清偿。因此,准市政债券的发行并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它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

3.信用级别高,筹资成本较低。以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最终保障的准市政债券在信用级别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再加上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直接融资担保,所以信用级别比较高,使得准市政债券的融资成本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另一方面市政债券的发行存在法律保障。因此可以预计,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市政债券借助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出现,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将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基础设施证券化主要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而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又称为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为保证现金流的充足和稳定,应该选择城市基础设施中有稳定、长期收益的经营性公共品着手来进行,下表给出了理论上可以通过证券化融资的公共品范畴,之前列举的“准市政债券”多属于这些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收费权质押已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得到广泛运用。1999年《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通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该批复同时规定,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项目。其基本运作过程可用下图表示。

由上图可知,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是:(1)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一般是当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这类原始权益人)将与融资规模相当的一定期限的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目前该角色一般由信托投资公司或券商来充当;(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方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手段,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向投资者发行abs(如信托受益证书),以发行收入支付收费权的购买价款;(5)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基础设施的消费者收取费用,并将款项存入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6)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四、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

(一)违约风险

基础设施收费通常是比较稳定的,但与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支持证券不同的是它的现金流只是未来收入,而不像贷款等作为债权有合同规定,有法律保障,因此未来现金流的不足或不稳定有可能影响其本息的支付,导致违约风险。对于违约风险,可采用对策有:调高收费水平或以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进行弥补等。不过后者可能引发地方财政风险。

(二)公共风险

1.影响宏观调控。现阶段的市场参数还不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宏观调控还离不开行政手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放开将使地方的投资权进一步扩大,这使得行政性的宏观调控将大打折扣,因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绕过银行来筹集所需的建设资金。

2.影响宏观经济。通过资金供求形成的利率水平也可影响货币供应量。在大量发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条件下,往往会抬升利率,利率水平的提高会挤压其他领域的资金供应,可能迫使货币当局增加货币供应量。

3.影响区域发展。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行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限制条件就越多,诸如可发债规模、信用评级、中介服务、债务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差距,这很容易导致“马太效应”,进一步拉大区域发展差距。

(三)财政风险虽然,一方面因为证券化的发债主体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联系从而降低了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但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宏观经济波动、政策改革、项目管理不善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债券违约(fisher,1996),那么地方政府难以置身事外。因为通过证券化融资来建设的基础设施都是地方政府决策的结果。所以,一旦发债公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基础设施支持证券作为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可能大部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直接负债。地方政府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这种“或有连带责任”,便构成了地方财政风险。

(四)工程建设、经营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量的地下管线处理等,因此在工程建设费用及建设质量方面会存在工程建设风险。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包括收费和成本控制在内的运营与维护管理工作都是相当复杂的,所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效益低下的经营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

(五)风险防范和发展建议

1.应适时进行市政收益债券发行试点,同时将发行市政债券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结合,避免扩大地区之间的差距。

2.最大限度引入市场化机制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化机制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增强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加强发起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保证发行人准确、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偿债能力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使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还要建立、健全资产支持证券的财产抵押机制、债券保险制度等事后清偿机制,以保证债务的偿还。

3.实施有效、科学的监管。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举债权盲目扩大债务融资,促进基础设施证券化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加强监管,主要包括:发行主体资格审核和项目审批。不过在发达国家,一般并不对发行主体进行严格限制,因为市场化机制会把风险过高的发行主体自然排除在市场之外。鉴于此,随着市场化机制的完善,我国也应逐步取消对发行主体的严格审批制度,把能否发行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

五、结论

1.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缺口巨大,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需求。考虑到目前收费权质押在各类贷款业务中的广泛运用,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融资方式,而且凭借诸多优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篇8

关键词:债券市场 信用风险 对外担保 信息披露

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企业以其财产或者信用为被担保企业对第三方所负债务进行承诺,当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企业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偿还责任。对外担保具有债务隐蔽性、责任连带性、风险伴生性和信息表达间接性等特征。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担保是企业扩大融资规模、结成战略同盟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担保与被担保的双方是经济伙伴关系,它们相互提供担保等各种资源,为对方融资和发展提供方便。因此,一方面,担保有利于债权人降低贷款风险,使不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信贷市场中形成相对稳定、可靠的资金供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被担保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担保企业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或有负债”就转为“刚性负债”,从而直接影响甚至威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种两面性构成了对外担保的基本社会现实特征,在此基础上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成为不同企业进行相关决策的依据。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发债企业因被担保企业引发自身信用状况下滑的事件逐渐增加。因此,如何未雨绸缪,从不同视角分析相关事件的成因,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整个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被担保企业风险对担保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

(一)影响持续经营及融资能力

在被担保企业不能及时清偿债务时,担保企业一般会采取两种措施。第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代偿。及时代偿是相关企业积极履行商务合同,践行商业信用的基本形式之一。如果此举在较大程度上影响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造成自身的偿债能力下降,将会引起级别或展望的下调,如山东清源和鄂绒集团等。但如果对外担保代偿不会引发自身偿债能力的明显下降,评级机构也不会下调其级别和展望,比如五洋集团等。第二,如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及被担保企业债权人的合理诉求,不积极进行代偿,将导致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诉讼,如东胜城投和鄂尔多斯城投等。从某种意义上说,担保企业资产属于股东和债权人共同所有,但在破产时担保债权人优先于债权人分配公司财产,因此对外担保引发的风险会连带影响债权人对担保企业的信心,使后者无论是在直接融资还是在间接融资市场的融资能力都会降低,甚至影响其正常的业务经营和资金周转。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为例,因其未能为其担保的12致富债等履行代偿责任,2015年3月20日被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撤消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二)连环担保导致区域性或行业性金融风险

以浙江昆仑为例,即使直接担保企业经营正常,但处于连环担保链条上的企业出现危机的情况下,也会间接加大自身的代偿风险。因此,存在连环担保的企业一旦链条中的某一家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就可能会影响一批企业的正常运行,一损俱损,进而形成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金融风险。

(三)增加债务纠纷和诉讼成本,影响商业信誉和信用等级

在担保风险发生后,对于一些担保企业而言,代偿的数额可能并不大,但很大一部分损失将来自诉讼成本和坏账损失。这主要是由于担保事项的风险较难评估,尤其是在担保企业作为连带责任人被债权人诉诸法律的情况下。同时,担保诉讼在给企业造成短期偿债压力,增加财务风险,给少数股东、债权人带来利益受损等潜在威胁的同时,也会影响其在银行、客户中的商业信誉,导致评级展望甚至信用等级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调。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企业后续的筹资难度加大,融资成本上升,甚至丧失债券市场或股票市场融资渠道,财务运作的压力将随之增加。此外,对担保企业内部来讲,也会由于担保风险的出现而进行内部追责甚至发生摩擦,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自身信用资产数量减少、结构恶化,导致对外代偿能力的下降,进而加剧已经客观存在的对外担保风险,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综上分析,对外担保风险对企业自身的不良影响循环如图1所示。

减少和化解对外担保风险的建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风险容易引起重视,而对外担保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则不易被关注,从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却追悔莫及,其中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因此,企业经营者和各相关利益方必须清醒认识对外担保的特征及其风险的隐蔽性,全方位着手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融资担保始终是客观需要,包括在债券市场也将继续存在互相担保的形式。针对对外担保出现的风险事件,不能因噎废食,应充分认识到问题不在于应不应该对外提供担保,而在于作出的担保是否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在商务合作中,应充分平衡和调整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关系,不可偏废,避免出现以牺牲其他利益主体为代价而实现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确保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中国债券市场出现的一系列担保风险也在很大程度上表明,目前我国的融资体系尚待完善,融资渠道较为有限。因此,未来应加快融资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应进一步疏通股权融资渠道、公司债券融资渠道,并大力发展其他融资渠道,包括增加商业性担保渠道,扩大融资方式的选择范围,尤其是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式,最终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二)担保企业加强内部治理,审慎担保,积极履责

首先,经营决策者应牢固树立“对外担保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且往往比内部的风险更加难以把握”的观念。为其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呈现在经营决策者面前的表象是既不直接涉及本企业的现金流出,又不会马上动用或减少自身资产,因而往往相对容易做出决策。对这种错误的观念和现象,应坚决摒弃。相反,应充分认清出现风险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有关征兆,事先要有防范风险预案,化解“担保盖章总是简单、出钱代偿太难”的心理悖论与事实瓶颈,要做好一旦出现风险就必须代偿的准备。其次,健全对外担保机制。企业应按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关于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谨慎授权、集体决策,认真审查担保相关合同的内容,落实对外担保风险防范尤其是反担保措施,对防范不到位、措施不完善的坚决不予担保,尤其避免行政指令性和人情关系性担保。再次,控制担保额度,包括总量控制和单笔控制,具体可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而确定,量力而行。最后,加强与被担保企业的沟通交流,发现风险就要果断积极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一旦在被担保企业出现偿债危机后,应恪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逃避、不拖延,无论是否出现商业纠纷和法律诉讼,都要以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作为第一要务。之后再采取相关的善后措施,寻找解决问题的合适途径,以使各方将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对城司来讲,虽然与所有企业一样具备独立企业法人基本特征,但当前阶段其本身更多仍旧体现的是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功能,因而无论从其业务性质还是从债券市场发展的实践检验看,都要求其对担保事项的决策更加审慎,尤其是对其他企业发行债券的担保。而外部机构尤其是评级机构今后应在此方面更加严格要求,彻底把好债券市场的风控关。

(三)担保企业和被担保企业完善担保信息披露制度

从目前债券市场所暴露出的重大对外保担保风险来看,最大的风险源于信息不对称,从而致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地了解相关企业的真实担保情况。因此,担保企业和被担保企业均应严格担保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各种连带责任和关联关系以及担保带来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充分描述,并进行定量披露。而在出现逾期担保的情况时,更应及时充分披露。同时,有关监管部门自律机构应对担保事项具体的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要求、信息披露审核部门负责人、各相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四)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强化对担保事件的社会监督

在对外担保合同签署过程中,一般都有相关中介机构的参与,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也有责任审查相关企业的贷款证及担保合同等,因此均应当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及时提示风险,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同时,评级机构也应充分考虑对外担保可能引发的客观风险,对发债企业的对外担保纳入或有负债加强测算,以逐笔罗列然后汇总的方式依次披露被担保方情况、担保金额及其占净资产的比例、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是否互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涉诉、损失计提情况、被担保人主要财务及经营指标等其他所有相关情况。其中,对于连环担保情况应单独重点加强披露,给投资者充分了解和判断系统性风险的机会,切实为投资人及资本市场负起应有的责任。

(五)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积极促成化解

在中国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面对企业出现的风险尤其是担保引发的风险,相关政府部门应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最终有效协助以利于化解。如在日月首饰出现对外担保风险后,经其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并报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以被担保企业进行土地出让后获得的资金进行债务偿还,最终有效化解了风险。

(六)法律及经济手段并用,严厉惩处违规担保

在未来中国债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即使采取多种措施,担保风险仍将存在,甚至在特定的经济形势下,某些区域或行业的担保风险还将扩大。此外,债券市场包括资本市场已经出现一些企业为了能更好地实现“包装”,刻意隐瞒对外担保风险的情况。这与相关法规对违规行为的惩处缺乏力度、违规者的收益远大于违规成本等原因直接相关。实践证明,仅依靠经济手段,很难遏制担保风险及违规担保触发的风险,必须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结论

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篇9

近年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快速增长,债券品种和发行主体日益多样化,对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部分银行存在忽视企业信用风险、盲目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问题。为有效防范企业债券发行担保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不同的利益主体,防止侵害存款人利益

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企业发债强调的是企业资信和还款能力,应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按照我国现行债券发行审批要求,发债企业须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对企业债进行担保,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一旦债券到期不能偿付,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这实质掩盖了债券真实风险,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一方面,这可能引发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双方的道德风险,难以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无异,甚至因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有效的监控措施会高于贷款风险。还要间接承担额外的交易对手风险以及市场风险。银行担保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存款人资金安全。

二、充分认识企业债担保风险,防止偿债风险的跨业转移

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发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债券发行申请、审批、债券资金运用监督、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债券到期偿付风险较高,各银行应充分认识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一是目前企业债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部分评级公司的专业性、公信力不强,相关法律审查、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不够,难以准确评判企业债真实风险和发挥有效监督。二是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企业一旦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银行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如部分企业发债所筹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增大了银行担保风险。三是个别银行未将对客户的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未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要求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要求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三、加强债券担保管理,健全或有负债风险问责制

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能否如期建成和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均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

各银行(公司总部)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将该类业务审批权限上收至各银行总行(公司总部)。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四、加强担保等表外业务的授信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篇10

【关键词】保险资金 风险分析 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100.11亿元,比年初增加3321.49亿元,增长30.82%。其中,银行存款为516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36.66%;债券为7424.5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2.66%;证券投资基金为1107.1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85%;股票为15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13%;其他投资为212.8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5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达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已成为影响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成为保险业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参与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沿革

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是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而发展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单一投资阶段(1980年至1987年)。保险业处于恢复时期,经营主体多为综合性保险公司,产寿险也尚未分业经营,产险资产和寿险资产并没有分开管理。此时保险资金投资形式单一,基本上以银行存款为主。

第二阶段为自由发展阶段(1987年至1995年)。尽管仍未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但投资渠道却大为放宽,保险资金全面介入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投资等领域。这一时期保险投资处于探索阶段,在经验缺乏、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宽松的背景下,出现了很多不良资产,影响了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也直接促进其后《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严格限制。

第三阶段为严格限制阶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加大了监管力度,保险资金运用步入规范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原有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完成了产寿险分业经营,资金进行了分账管理,寿险业管理的资产逐步超过产险业,成为保险投资的主导力量。尽管其间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开始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5月允许保险公司购买aa+以上的铁路、电力等企业债券,10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但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加之管理经验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险资产的规模矛盾和结构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阶段为专业经营阶段(2002年至今)。随着《保险法》修订并实施,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2004年8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2004年,国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时,保险公司和保监会都非常重视资产管理的专业化。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均成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的资产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析

尽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在近几年取得明显成绩,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与发展目标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保险资金运用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必须准确分析和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的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目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90%以上的资金投向利率敏感性产品,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保险投资业务有重要影响。由于债券已实现充分市场交易,流动性很强,市场价格波动大,其价值受升息影响也最大。利率风险成为了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据估算,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债市价格将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缩短也使财政、银行、企业等发债主体发行长期债券的意愿愈加减弱,市场上长期债券的供给会进一步减少,增加了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难度。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日益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05年末,我国1.4万亿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国债为3591.76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25.47%;金融债券为1806.0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2.81%;企业债券为1206.0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8.55%;次级债为820.7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82%。其中,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增幅大大高于国债的增幅。虽然增加持有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对改善保险业的投资效益有益,但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保险业在增加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时,更要关注信用风险。

3、汇率风险

在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后,保险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投资中,汇率变化将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表示资产时,就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要认识到的是,汇率的波动还会对保险上市公司资产帐面价值产生影响。由于记账货币的原因导致的账面数据变动以不同币种表示时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导致以人民币计算的每股净值小幅减少,但同时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利润以较高幅度上涨,从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现出的财务数据状况。

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

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表现在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与负债的净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在寿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市场上缺乏与寿险长期负债相对应的长期资产,导致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失配。在产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公司为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产生流动性风险。  5、股票投资风险

2005年2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股票额度达845.6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6%。应该看到,股票市场的高收益率与高风险是对应的,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保险公司资金直接入市与高回报等同起来,因为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投资收益率的波动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投资渠道的增加、运作方式的改进,以及保险资产管理面临决定着新的环境、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投资运作行为,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必须采用新的办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进保险资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险资产管理改革,大力推进资产运营的专业化,组建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机构,打破原有的体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运营格局。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由原来公司内部的分工逐步变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建立保险资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主要职责,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机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主要负责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确定资产战略配置,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督促投资机构履行职责。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优化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地配置资产,确保安全增值;同时要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资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建立委托人、受托人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关系。

通过这种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做到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相分离,能够形成投资操作、风险评估和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将有助于切实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运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作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的一个重点内容。毫无疑问,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强保险资金运用行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实现保险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行为,基础和关键都公司治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服务理念、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资产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从保险资产公司专业机构的特点出发,搭建有效运营的组织构架和运作平台,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投资缺乏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一是缺乏符合国际惯例的计算公式;二是计算收益往往只考虑了当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资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资收益;三是计算业绩只考虑回报,不考虑资产风险;四是业绩计算和考核以年度为单位,不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导致短期行为。保险行业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建立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防范化解资金运用中的各类风险。

4、加强投资人员管理,增加新的运作资源

制度再好,关键在于落实。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目的在于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改革,主动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化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一切在于人才。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的人才资源问题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业实行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大力培养已有的专业人员,迅速提升整个行业的人员素质和运作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