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污染法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7-23 09:34:28
环保污染法范文篇1
一、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全面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列入“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2018年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并协调环保部门,积极做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普及;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有效提高广大群众环保意识,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加强环保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促进环保机制落实
市法律顾问团要针对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围绕环境保护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根据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和培训;诉讼案件或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积极推动律师、公证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环境立法;积极参与重点项目环评听证,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完善律师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公证介入环境保护机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事务执业监管机制。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对重大、疑难复杂环保案件,由市法律顾问团组织律师讨论研究,指导做好案件的辩护工作。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免费解答群众环保方面的法律咨询。
三、加强环保纠纷调解工作,有效排查化解环保纠纷
整合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资源,成立环境纠纷调解委员会,积极调解环境保护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从源头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本行业从业人员和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依法理性反映环保诉求,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了解掌握环保矛盾纠纷动态,及时报送信息,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
环保污染法范文篇2
关键词: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策略
当前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进步,部分工业企业为了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视而不见,这就导致我国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空气质量也随之不断下降。工业企业如果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正视以及重视对环境污染的管理。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的问题不仅加剧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污染,也给我国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导致国民经济的重大损失。
1工业企业强化环境污染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1.1生态环境的要求
我国一直在大力提倡发展可持续经济,然而当前部分工业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却仍旧采用高消耗与高污染的发展模式,这些工业企业过于看重眼前利益,未能够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避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出现崩溃局面,工业企业必须加强环境污染的治理防范工作[1]。
1.2满足社会用户的绿色消费需求
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人开始追求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关注、使用绿色环保产品。因此,工业企业要想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就必须树立先进的绿色环保观念,自觉承担保护绿色生态环境的责任,积极开发设计绿色产品,降低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以便适应人们绿色消费的发展需求。
1.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时代要求
传统工业企业如果不顺应时展要求,一味坚持高投入、高消耗的发展原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扩大生产规模,忽视对内部各项资源的合理利用,就会导致周遭环境污染不断加剧,进而阻碍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为了推动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工业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环境污染管理,利用先进节能技术不断提高内部资源利用率,从而推动自然与经济的共同协调发展。
2当前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环境法制建设环节薄弱
当前,若想提升我国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首先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构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其二,将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当中去。但从当前来说,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方面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未能有效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原则性条例过多,但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虽然存在很多要求市场工业企业履行的社会职责,然而这些制度却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因此,即使某些工业企业违反了制度与规定,也不会受到相关环保部门的制裁和追究,环保执法部门对于这些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另外,当前我国还缺乏高素质执法团队,相关执法人员未能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2]。
2.1.2政府和企业都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当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没有将收费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挂钩,收费用途和目的也不明确,导致一些工业企业仍旧不重视自身的环境污染管理工作,更不愿意投入资金推进这项工作。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在生态环保投资工作上存在问题,在一些环保领域,政府既没有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也没有通过政策对投资进行针对性引导,只依靠舆论方式调动民间资本进行环保投资。
2.2微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2.2.1工业企业高层领导对环境污染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一些工业企业高层领导只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对内部环境污染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未能树立先进的环境法制观念,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思想误区,普遍认为加强环境污染管理工作会加大企业的费用支出,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给企业带来利益回报。此外,还有一些中小规模工业企业盲目追求利益,在污染治理上钻国家政策漏洞,采取偷排和隐瞒真实排污数量的手段,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3]。
2.2.2工业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环保管理奖惩制度
工业企业在环境污染管理工作方面未能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现有的规章制度尚未与经济责任制联系在一起,这就导致这些制度无法有效落实。国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环保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根据相关的环保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并与实际经济利益挂钩,进而提升工业企业在环保工作中的积极性。只有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才能更好地激励工业企业积极投入到环保事业建设中,强化自身的环境污染管理工作。
3加强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相关策略
3.1强化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治理污染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也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由此可见,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努力。在以往的污染治理过程中,大多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若要切实提升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单单依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还要强化法律的约束力,将治理污染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用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完善的环境污染治理法律体系,确保环境污染治理有法可依。同时,治理环境污染还面临着多方的压力,因而要提高违法的成本,以强化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明确政府以及各个机构的职能定位,坚持依法治理,确保污染企业不踩红线、不越底线。
3.2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污染减排
当前我国仍旧处于粗放型经济发展阶段,因而,我国若要在治理污染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就必须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入手,加速向集约型经济方式过渡,在不大规模变动生产经营模式的基础之上,革新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和机器设备,通过提高科技含量来增加企业的产量,获取经济利益,从而降低资源、能源方面的消耗,减少“三废”的产生,并实现污染物的大量减排。
3.3加大企业对环境污染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并落实到环境污染治理管理层面。企业应该不断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等的开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这对于解决企业污染治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工业企业还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的力度,鼓励相关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能源效益,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整体上来看,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不仅能够获取生态环境层面的效益,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4建设绿色文化品牌企业,创新生产技术
工业企业要不断加强对全体员工的节能环保教育培训,培养员工的绿色环保意识,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责任感,促使他们正确认识生态环境健康建设的重要性。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业企业要注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升各项资源的利用率[4]。企业在内部要制定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健全环保道德规范,引导全体员工树立先进的环保观念,积极投入到绿色环保建设事业中。与此同时,工业企业要加强对环保节能技术的改造和创新,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设计开发更多的绿色产品,并提升企业的绿色产品质量,避免各项资源的浪费,促使我国工业朝着环保化、科技化以及标准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为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家提倡生态经济和谐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工业企业必须高度认识环境污染管理控制的重要性,不断加大环保力度,大力推广使用新型生产技术,最大程度提高企业的资源利用率。工业企业要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参加绿色环保文化教育,促使员工形成正确的环保理念,进而有效打造具有特色的绿色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效益,推动整个行业稳定持续地向前发展。
作者:范笑莹 单位:延安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琨,姚中杰.清洁生产:工业企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05):12-15.
[2]杨琉璟.小议我国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管理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09):94-95.
环保污染法范文篇3
关键词:禁止令;环境保护禁止令;司法救济;实践应用
一、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概述
“禁止令”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后经英美法系发展,成为复杂的“禁止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禁止令亦以行为保全的方式被包含在“假处分”、“假扣押”制度中。根据两大法系关于“禁令”这一概念的论述,“禁令”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侵权继续或即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相关诉讼主体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的立即禁止实施侵权行为的强制性措施。明确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对于正确理解禁止令在环境污染法律防治的作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一)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当事人为了防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继续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向审理法院提出的,以禁止污染行为人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裁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对正在发生的环境侵害行为有最直接有效的干预和纠正作用,能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避免造成或者扩大损失。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除了可以运用于海事领域、还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环保等其他特殊领域。应用于环境保护方面时其主要作用是对环境损害行为的防治,以禁令方式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纠正。环境保护禁止令就是将禁止令的核心精神运用到环境保护领域的一种尝试和探索。(二)环境保护禁止令与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辨别。目前学界对于“环境保护禁止令”这一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看法。以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例,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定义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保护禁止令为“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危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而在随后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点建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渝高法[2011]364号)》印发文件中,将环境保护禁止令作为一种行为保全措施使用的,即“在紧急情况下,被告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三种情形之一的,经过预告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行为。”据此,结合禁止令制度的历史属性、我国法系的传统以及我国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本文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定义为: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最终审理结果作出前,涉案当事人为了防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继续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向审理法院提出的,或法院依职权作出的,以禁止污染行为人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为内容的一种制度。(三)环境保护禁止令与环境行政命令的相似与不同。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具有公法上的不平等性及强制性特点。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变现为环境行政命令,其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的单方面的要求行政侵权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环境保护禁止令与环境行政命令有相似之处,亦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载于: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都具有强制性,都以防治危害环境的行为为手段。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作出主体不同,环境保护禁止令由法院作出,环境行政命令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第二,发起方式不同,环境保护禁止令可以依职权亦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而环境行政命令须依职权单方作出;第三,针对对象不同,环境保护禁止令只能针对被申请人的损害环境的行为,环境行政命令还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原因行为;第四,性质不同,环境保护禁止令作出的是民事裁定,环境行政命令作出的是行政命令。
二、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文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实践探索的归纳,以及缺陷的分析,如何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进一步的完善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下面本文将从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立法层面面提出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禁止令制度: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在我国重庆、昆明等多地法院试行,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基础。尽管昆明、重庆等地相继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且对环境保护禁制令制度作出了初步的规划,但目前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环保禁令制度的规定内容仍存在不合理因素,因此,需要确立一套系统的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立法标准。在本文中,笔者根据各地规定的禁止令制度,对环境保护禁止令具体覆盖的内容作出初步设计(见表1),以进一步明确与之相应的立法标准。其中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对象为公益诉讼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只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还没有适用环境私益诉讼的例子。公民个人如果是因环境损害行为受到了人身、财产损害,需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私益诉讼,但若是想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还须向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组织求助,申请环保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点正是对公民个人人类环境权的忽略。因此疏通当事人救济渠道,转变对环境权利司法救济的路径,需要扩张禁止令的申请人范围。
三、结语
本文仅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禁止令制度进行研究,从“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特征、其在环境污染法律防治中的理论证成以及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现状与完善建议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集中介绍了与禁止令制度有关的概念,并将其与“环境保护禁止令”进行区分,以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第二部分以无救济即无权力、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两个价值理论作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法理支撑,以禁止令的域外经验和现实需要论证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理论上的制度不落实到实践中去就不可能成为一项好的制度,本文最后一个部分着重研究了当前我国对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实践,总结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相关资料提出了关于完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几点看法。
[参考文献]
[1]贾清林.论环境诉讼中的“禁止令”制度.“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6-21:288-290.
环保污染法范文篇4
【关键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设计
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
二十世纪以来,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在为人们提供前所未有的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本水俣病事件、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美国诺夫水道事件等大量震惊世界的污染事件唤起了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也导致了环境侵权法的蓬勃发展。①传统的环境侵权法主要着眼于对因环境危害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赔偿救济。然而,环境危害行为在对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失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对自然资源本身的损害。这种损害在很多情况下是巨大的,甚至远远超过了前者,②但在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却被忽略了。过去,自然资源仅仅被视为一种经济资源,除了作为财产权客体之外,不具有其他的价值。故而自然资源只能在处于财产权支配下时,才得到市场价值损失的赔偿。随着资源稀缺性的显现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人们逐渐意识到自然资源除了具有经济价值之外,还具有提供环境容量、审美、文化等许多不可替代的功能。对这些功能的损害通常又具有不可逆转的特点。只有全面赔偿对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害,才能真正实现“污染者负担”,防止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出现。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各国开始了对自然资源损害进行赔偿的探索。
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探索最初是在传统侵权法的框架下进行的。如,荷兰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是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其将损害划分为物质损害和非物质损害;德国环境责任法则延续了民法的某些特点,只将财产权下的自然资源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未规范公共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而美国最初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也是在普通法的框架内进行的。然而,传统侵权行为法与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并不契合。首先,传统侵权法下,只有特别利益受损的人才可以就损害求偿;而公共自然资源的损害往往导致的是集体利益的损害,不涉及具体个人利益的损失,因而在主体的起诉资格方面存在着重大的障碍。③其次,传统侵权法中,可赔偿的财产损失仅包括该财产市场价值的减少,而自然资源具有除市场价值外更为重要的环境价值,这一点却不能在侵权法框架下得到赔偿。最后,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主体可以放弃行使;国家也无权干涉权利者对赔偿金的使用。当主体放弃求偿权时,自然资源的损害就无法得到赔偿;即使获得了赔偿,主体也可以选择不用这些赔偿金对自然资源进行修复。从上述分析可见,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问题仅依赖传统侵权法是不可行的,应当建立独立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二)各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各国开始了构建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索,至今,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赔偿制度。
德国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规范主要集中在1990年的《环境责任法》中。该法对污染排放导致环境损害的特定工业设备的所有人实行严格责任。但是赔偿只限于财产权下的自然资源损害,公共自然资源的损害不在该法的赔偿范围之内。④损害的评估采取以修复为基础的方法。修复费用超过减少的财产价值不一定会导致措施被视为不适当的。⑤对于不可修复的损害,则依民法典第251条第2款的规定,即依财产市场价值的减少来确定。此外,联邦环保部为制定《环境法典》而设立的环境法典独立专家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了德国《环境法典草案》。该草案试图填补《环境责任法》留下的公共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空白,它规定对于此类损害,以及在私有主体不愿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场合,公共机构可以要求责任方进行修复或请求赔偿。不过,迄今为止,德国的《环境法典草案》还未获通过。⑥
荷兰《民法典》和《危险物质法》构建了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框架。对于所有权下的自然资源损害,财产所有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在所有者不愿意提出请求的场合,《危险物质法》的态度并不明确,似乎未授权公共机构采取行动。⑦就公共自然资源损害而言,《荷兰宪法》和《民法典》授予了公共机构起诉资格。损害可赔偿的范围包括修复费用、预防或减轻措施的合理费用以及评估损害和责任的合理费用。⑧在资源无法修复的情形下,虽然立法肯定了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但未明确可采取的措施种类及修复程度的确定方法。
加拿大的立法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主体设定上具有鲜明的特色,根据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个人除了在其所有的自然资源受损时可以提出诉讼外,当政府未能对环境损害行为做出及时合理的反应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⑨法院可以判决原告与责任者进行修复计划的谈判。但立法未提供评估损害性质和程度的指导,也无确定修复措施种类和程度的规范。修复计划是否可接受完全依赖于法庭的裁量。
除各国对自然资源损害做出立法反应之外,作为区域国际组织的欧盟,也对其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探索。2004年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建立了欧盟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指令》是在2002年《欧洲委员会环境责任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的指导下做出的。《指令》延续了《白皮书》中的一些做法,同时也有了一些变化。在适用范围上,《指令》只限于欧盟自然保护法中受保护的物种和栖息地,土地和《水框架指令》所指的水体。成员国具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起诉资格,而不论资源属于私有还是公共;在《白皮书》中公益团体具有辅助性的起诉资格,但在《指令》中该资格被取消了。《指令》相对《白皮书》的另一个变化是,除了修复费用外,还承认了过渡期损失的可赔偿性。但是《指令》在具体的评估措施上规定尚不具体。⑩
上述国家和地区虽然已经有了各具特色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立法,但这些规定大多不是关于自然资源损害的专门立法,对于制度的具体构成规定得还不够细致。一些国家对公共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还存在障碍;欧盟虽然未区分资源的性质,但涵盖资源的范围十分有限。在赔偿的具体范围上,部分立法对于过渡期损失和无法修复时的规定还不明确。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都还缺乏关于评估标准和程序的具体规定,这使得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案件的进行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和技术上的困难。相比而言,美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立法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由《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以及《石油污染法》和相关的损害赔偿评估规则构成的评估体系,规定相对全面和细致。而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立法仅有一些原则性的零星规定,(11)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经验,尤其是美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就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参考借鉴意义。
二、美国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美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从普通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最初,自然资源损害被视为环境侵权损害的一种,由传统侵权法来调整。普通法下的公共信托原则和国家亲权原则(12)赋予了公共机构对自然资源损害的有限起诉权;而以市场价值减少为基础的方法则指导着损害的评估。这样,普通法只提供了十分有限的对环境损失求偿的机会。正是普通法的缺陷导致了以综合的联邦环境立法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进行规范的需要。(13)从七十年代初开始的立法至今已形成了由《清洁水法》(cwa)、《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以及《石油污染法》(opa)和相关的损害赔偿评估规则构成的较为完善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规则体系。
(一)普通法中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传统的侵权法下,仅仅只有个别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才有权提出赔偿请求。而美国普通法却赋予了公共机构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起诉权,这是通过公共信托原则和国家亲权原则来实现的。公共信托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经由英国普通法传入美国。在进入美国法的早期,用于保护可航水体下的渔业资源和土地。(14)它承认这些资源为州的公民共同享有,各州只能为其公民的利益托管这些资源,就这些资源的损害索赔。随着该原则的发展,已扩张至具有很少甚至不具有商业利益的自然资源,如非可航水体和州公园、土地、湿地和野生动物等。(15)然而,尽管州的托管权有所扩张,但其范围仍是有限的。在很多州,公共信托原则的最大限制就在于其不适用于地下水和含水层的污染。(16)另一方面,该原则仅解决了州政府的托管权问题,而未涉及联邦托管权的问题。正如martin(马丁)诉waddell(韦德尔)案中所讨论的,“各州的人民享有主权,对他们所有的可航水体、其下的土地为公共之使用享有完全的权利,仅受一般政府(州政府)宪法中权利的制约”,也就是说州公民对资源享有权利,并将托管权授予州政府。而联邦政府却没有得到这样的授权,它只能在制定法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托管权。(17)
除公共信托原则之外,国家亲权原则也赋予了国家对自然资源损害的起诉资格。起初该原则用于授予国家作为无法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人的权力。后来也用于允许州对其准主权利益损害的求偿。准主权利益包括公民的健康和福利、州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以及州的一般经济等。(18)这样,州也就可以就自然资源的损害求偿,但是该原则仅解决了起诉资格的问题,本身并不构成诉因。该类案件的诉因主要是普通法中的“公共妨害”。
除了主体资格的有限性之外,普通法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限制还来自于损害的评估方法和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普通法下,可赔偿的损害是指资源减少的市场价值,资源的修复费用只有在不超过前者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确定赔偿金的方法。(19)然而,很多具有重要环境、审美、文化功能的自然资源只具有很少的经济价值。这样,损害在很大程度上被低估了。另一方面,普通法中所有的损害与行为之间都需要有科学证据支撑的近因关系。(20)在普通法下,应个别地识别污染的来源、精确记录每个责任方造成的损害;事实上在该类案件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中常用的模型和统计数据的方法都只能说明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而不构成确定的近因关系。(21)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损害赔偿的困难。
普通法应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困难使得以制定法形式构建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必要。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美国开始了在联邦制定法中规范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历史。
(二)联邦制定法中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联邦制定法中最早规定可对自然资源损害进行赔偿的是1972年《国家海洋禁猎法》(nmsa),该法案为海洋环境的保护建立了一种特别的联邦层面上的保护程序,并规定,对受到损害的自然资源提供民事赔偿。(22)接下来,1973年《跨阿拉斯加输油管道授权法》(tapaa)对适格的管道的所有者,以及从输油管道输油的油轮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实行严格责任。(23)但是,法律却并未规定如何测估赔偿金以及那些同人类使用完全不相干的资源是否也属于修复之列。(24)此后,1974年《深水港法》(dpa)赋予了交通部代表公众托管海洋环境中的自然资源并就损害求偿的权利,并规定赔偿金须用于修复自然资源。(25)1978年《外大陆架修正法案》(ocsla)规定,政府应当就由于油类泄漏引起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对自然资源的损害、破坏”和对自然资源的损失的使用价值得到赔偿。(26)
前述早期立法为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主要限于对损害可赔偿性的确认,而缺乏对损害具体范围和认定方法的规定。此后颁布的《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石油污染法》则形成了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构架;再加上内政部(doi)和国家大气和海洋管理局(noaa)的相关评估规则,该制度的全貌就显现出来。
《清洁水法》是20世纪80年代处理与美国水体中的石油和危险废物泄漏相关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重要法律。《清洁水法》规定,在一定限额之内,政府可以就清洁油类泄漏发生的费用得到补偿,但没有明确提到自然资源损害赔偿。(27)1977年《清洁水法》修正案则弥补了这一缺陷。修正案规定“总统或任何州的授权代表,可作为自然资源的托管者就替代或修复资源的费用求偿。”(28)这是立法中首度认可赔偿环境损害中超过市场价值损失的部分。(29)但是法案没有承认部族的托管者地位,也没有规定确定损害的方法和途径。
《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第107条规定,泄漏有害物质的船舶的拥有者和运营者负责赔偿“对自然资源的损害、破坏或损失,包括评估这种损害、破坏或损失的费用和成本”(30)。该法显著扩大了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评估的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除石油外的全部物质对任何环境媒介的损害,而不仅仅局限于美国水体。法令并没有规定精确的损害评估方法,而是授权内政部制定详细的规则(下称doi规则)以指导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该规则规范《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下的有害物质泄漏和《清洁水法》下的石油排放引起损害的评估,(31)并赋予托管者在依据该规则进行评估时享有允许证伪的推定的利益,规则两年审查修订一次。(32)1986年内政部颁布了损害评估的最终规则,确立了“较少原则”和以市场价值评估法为主的评估方法,(33)这两项规则在后来的俄亥俄案(34)中得到了修正。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规则也因被认为与《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不符而遭到诟病。(35)规则发展至今,已经历了多次修订,现行规则规定损害赔偿金包括“修复、恢复、替代和/或获取受损自然资源或其提供的服务的等价物的费用”、“从排放或泄漏到修复、恢复、替代和/或获取资源和其服务等价物至基线的时间内公众流失的所有或部分服务的可赔偿价值”以及评估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以及利息。(36)规则还建立了两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评估程序:a程序和b程序。a程序适用于少量石油或有害物质泄漏的事件,用简单的特定模型进行计量。b程序适用于大型事故,对每一次事故进行单独的、特定的评估。
受1989年exxonvaldez号油轮泄漏案(37)的影响,美国国会迅速通过并签署了1990年《石油污染法》来统一分散的石油污染立法。新法继承了以前诸法的优点并对原油泄漏的阐述更加具体深刻。它将修复措施的费用而非资源减少的市场价值作为评估“公共自然资源损失”和“效用流失”的标尺。(38)在《石油污染法》中,托管者可以得到的损害赔偿分为三部分:(39)(1)修复、恢复、替代或获取受损自然资源的类似等价物的成本;(2)自然资源在修复期间价值的减少;(3)评估这些损害赔偿的费用。此外,《石油污染法》还授权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制定石油污染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规则(下称noaa规则),从而与doi规则共同构成了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的两套系统。
三、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
上文已经提到,《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和《石油污染法》中的相关条款构成了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下文将主要就这三部法律和doi、noaa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规则来说明该制度的构成。
(一)赔偿主体
赔偿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对自己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负责,并对该损害进行赔偿的人。在不同的法律中称为责任方(responsibleparty)或潜在责任方(potentiallyresponsibleparty)。下面将分别阐述三部法律下的赔偿主体。
《清洁水法》主要规范向美国可航水体、邻近岸线区域或毗连区泄漏石油或危险物质导致自然资源损害的情形。该法下的赔偿主体包括排放石油或危险物质的船舶或岸上设施的所有者、营运者或直接控制人,以及特别情况下的第三方。(40)这里的所有者或营运者是指:“(a)对船舶——任何因遗赠而拥有、营运或管理该船舶的人;(b)对于临海设施——任何拥有或控制该临海或岸上设施的人;(c)对被遗弃的岸上设施——遗弃前最后拥有或营运该设施的人。”(41)当排放者能够证明该排放完全是由第三方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该第三方主体被视为承担责任的排放者。
《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规范向环境泄漏除石油以外危险物质的行为,它将承担反应行动费用(42)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费用的主体称为潜在责任方。1986年《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第107条进一步将潜在责任方分为4类:(1)当前该船舶或设施的所有者或营运人;(2)在处置危险物质时拥有或营运处置设施的人;(3)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借助第三人拥有或营运的设施处置危险物质,或为处置本人或其他主体拥有的危险物质安排运输的人;(4)危险物质为发生泄漏或存在泄漏危险的处置设施接受后,负责运输危险物质的人。(43)它们应承担“对自然资源带来的损害、减损或损失,包括评估该排放行为导致损害、减损或损失的合理费用”。(44)
《石油污染法》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凡存在从任何移动或固定的物体向水体或海岸排放或威胁排放石油时,都会引起它的适用。该法详细规定了各类设施引起自然资源损害时的赔偿主体:船舶的所有者、营运人或因遗赠而受领船舶的人;临岸设施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海上设施所在地的承租人或许可证持有人,以及依州法或《外大陆架土地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地役权者;管道的所有者和根据1974年《深水港口法》授权的深水港口许可证的持有者。此外,被遗弃的船舶设施或管道发生泄漏或存在泄漏威胁时,最近的遗弃行为发生前本应对之承担责任者为赔偿主体。(45)与《清洁水法》相同,特别情况下第三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46)
(二)赔偿对象
赔偿对象是指就自然资源的损害请求和领受赔偿的一方,它应与受损的资源有合理的利益关系,同时有能力和意愿将赔偿金用于修复资源或其他对损害进行弥补的方式。何种主体能够代表自然资源,就其损害进行索赔和受领赔偿正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难点。传统侵权法要求求偿主体因责任方的行为受到“个别”的损害。而在公共自然资源损害中,受损的是集体的利益,而非个人的特别利益。普通法下的公共信托原则和制定法中托管权的授予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在普通法的公共信托原则之下,州被赋予了对自然资源的托管权,它可基于其托管者的身份提出赔偿请求。制定法下托管者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联邦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各州州长委派的机构和印第安部族,他们可以基于托管者的管理权、所有权或控制权对自然资源的损害索赔。(47)现有的联邦托管机构包括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内政部和其他被授权管理或保护自然资源的机构。(48)当一事件给受条约保护的印第安部族的使用,如狩猎、捕鱼,以及文化资源产生负面影响时,部族也会作为托管者参与到自然资源损害评估中来。有时候,一项资源会涉及多个多级托管者,此时如果允许多个托管者分别对损害进行索赔,很可能产生双倍赔偿的问题。对此,一些法律规定了托管权的协调。如doi规则规定,在制定评估计划时,如果由于自然资源的“共存、邻近或共同管辖权”,多个自然资源托管者共担责任时,他们应进行合作和协调,并指定牵头机构以管理评估。牵头机构应作为协调者联系评估所有有关方,并在授权官员不能达成关于制定、执行或评估计划的一致时,充当争议的最终仲裁者。该机构由所有自然资源托管者的共同协议指定。未能指定时,则根据资源的位置确定由哪一级别的托管者作为牵头机构。(49)
在联邦立法的自然资源条款中,公民个体被排除在了自然资源损害求偿主体之外。(50)但公民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提出公民诉讼,从而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联邦层面,三种情形之下可以进行公民诉讼:当认为自然人和法人违反了联邦环境法时,对其提出;当联邦政府未能行使实施环境法的职责时,对其执行机构,尤其是环保局提出;或者对联邦机构就其自身的污染行为提出。(51)但是,公民只能通过公民诉讼的形式迫使托管者寻求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他们本身并不能直接对损害进行求偿。(52)论文
(三)赔偿范围
确定自然资源的哪些损失及托管者因损害产生的哪些费用可以得到赔偿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它决定着赔偿是否全面合理。从《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石油污染法》和相关评估规则的规定来看,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修复费用、过渡期损失和损害评估费用。
修复费用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中的首要部分。它是指“修复、恢复、取代或获取”受损资源或其提供服务的等价物的费用。(53)将其纳入赔偿范围的理由在于:由于自然资源广泛的环境、审美、文化等价值,只对其进行经济赔偿不足以弥补公众的损失;合理的方法应该是采取修复措施,将受损资源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不过,修复费用并不是一开始就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必要部分。1986年doi规则采取了“较少规则”,认为赔偿金是修复费用和资源减少的市场价值中的较少者。由于资源还具有市场价值之外的广泛的非使用价值,仅计算市场价值的减少实际上低估了资源的损害。该项价值减少往往也低于修复费用,从而在很多情形下排除了修复措施的采用。该原则在俄亥俄诉内政部案中得到了修正,法院推翻了内政部认为采用较少规则可以提高效率的观点,认为内政部的根本错误在于它把环境看成一种可以依据市场价值进行定价的有形商品。法院认为,除非修复是不可行或异常昂贵的,都应采取修复行动。(54)
即使可将资源修复至损害前的状态,修复费用仍不足以涵盖所有的损失。由于修复资源有待时日,在修复期间资源提供的服务还是会继续流失,这段时间流失的效用仍需赔偿。这就是过渡期损失。它在doi规则和noaa规则中有不同的表述,二者有着细微的区别。在前者中称为“可赔偿价值”,指过渡期内损失的资源的价值,注重以经济学工具评估损失,在后者中称为“赔偿性修复”,指修复临时流失的资源服务的工程的费用,托管者可以对这种修复措施的费用进行求偿,或者责任方可以在托管者的监督之下实施赔偿性修复工程替代。(55)
由于在进行自然资源损害评估中,托管者还支出了评估费用,这类费用也应由责任方予以赔偿。doi规则规定下列成本应该得到赔偿:识别与筛选的活动;对潜在责任方的通知;公众参与;对暴露的确认分析;对损害赔偿的基本评估;和任何其他的评估计划。(56)noaa规则下的评估费用包括:行政的、法律的和为了强制执行的费用;监测和监管的成本;以及与公众参与相关的成本。(57)
(四)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程序
doi和noaa分别就自然资源损害评估建立了两套程序。前者针对cwa、cercla下的石油和危险物质泄漏导致的损害,后者作用于opa下的石油排放或威胁排放产生的损害。
在doi规则中,自然资源损害评估分为四个阶段:预评估阶段、评估计划阶段、评估阶段和评估后阶段。(58)在评估计划阶段应分析和检验各种信息,看是否有必要启动评估程序。包括向托管者通报有害物质泄漏的情况、启动必要的应急计划,进行必要的取样试验、并就处于危险的自然资源的情况作出确认。如果预评估阶段的结论显示应进行损害评估,则评估者应制定评估计划,在计划中,应对评估程序做出选择。doi为资源的评估提供了两套程序:a类程序和b类程序。a类程序适用于规模较小且损害不大的事故,仅需要极少的实地观测,它主要依赖于计算机模型对损害进行估算。规则中还规定了两种模型:海岸与海洋环境自然资源损害评价模型(nrdam/cme)和大湖区环境自然资源损害评价模型(nrdam/gle)。b类程序则需要个别的实地测量。该程序由三部分组成:损害定性、损害量化和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对于损害的定性,规则分别就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地质资源和生物资源规定了构成损害的条件。在确认损害后,则应判断该自然资源因事故导致的服务水平的降低程度。这主要通过确定损害前的“基线”水平来进行。就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规则分别规定了修复费用、可赔偿价值和评估费用的计算或评估方法。评估完成后,托管者应准备一份包括预评估筛选决议、评估计划在内的评估报告,并保证获得的赔偿金用于修复受损的自然资源。
noaa规则下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包括预评估阶段、修复计划阶段和修复实施阶段。(59)预评估步骤的目的同doi规则下预评估的目的极其相似。在这一阶段,托管者需要收集有限的数据并决定是否继续损害赔偿评估的进程。修复计划阶段中应形成一揽子修复方案以就损失加以赔偿,它分为损害评估和修复选择两个步骤。损害评估涉及损害的定性和量化,但在认定方法上不如doi规则详细。noaa规则下的修复包括基本修复和赔偿性修复,分别针对资源的恢复和过渡期内流失的效用。该规则的特色在于对过渡期修复规模的确定采取了“资源对资源,服务对服务”的方法。(60)在修复计划通过之后,就进入了实施阶段。规则就行政记录、赔偿请求的提出以及强制担保、账户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在我国建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思考
我国没有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仅有一些原则性的零星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了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两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起诉权限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了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索赔权。而即使在海洋污染领域,关于自然损害赔偿的规定亦不系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美国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相关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一)确定求偿主体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中,通过公共信托原则赋予政府机构对自然资源的托管权,从而使之可以就资源的损害求偿。一方面,政府具有保护环境和公民利益的职责,保护自然资源及就其损害修复索赔是其职责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更有能力从事需要大量数据、监测和技术、资金支持的资源损害的评估和修复。这使得政府机构作为求偿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模式,赋予政府机构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起诉资格。而且在我国实行这种模式较美国具有更大的便利。为解决就公共自然资源损害索赔的主体资格问题,美国需借助公共信托原则和国家亲权原则以使国家机构的资格获得正当性。而在我国,由于采用自然资源资源公有制,国家是绝大多数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较之美国在判例和制定法中逐一确认托管权更为方便。同时,我国的立法中也已存在这样的尝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一规定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在塔斯曼海油轮泄漏案中,天津市海洋局就对海洋环境容量的损失进行了索赔。有了立法和实践的探索,我国可以把政府机构对自然资源损害索赔的领域从海洋污染领域扩大到所有的自然资源领域。当然,仅仅是原则性的确认还缺乏可操作性,应在立法中为每一项自然资源确定具体的代表机构,只有权责明确,才能保障求偿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公益诉讼
政府机构起诉资格的确认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案件发生的基础。但是政府不一定在资源发生损害时都能及时合理地做出反应。此时,公民和公益团体的干预就显得尤为重要。美国的公民诉讼就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参与到资源损害索赔中去的机会。此外,加拿大、欧盟也在其立法、《白皮书》中确认了个人或公益团体的起诉资格。从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他们的参与方式大致有两种:在政府未能合理行使职权时,直接就损害进行索赔;或者就政府的不当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尚未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公共自然资源发生损害时,由于不涉及到公民和团体的个别利益,他们无权提起诉讼,从而阻碍了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公益诉讼机制的设立将为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提供又一种保障。但是,鉴于我国环保团体的发展并不完善,往往缺乏足够的技术和资金应对自然资源损害评估和修复中的困难,现阶段他们的权利应限于对政府机构的诉讼,以促使他们对资源的损害进行求偿,而不是独立地提出索赔请求。
(三)明确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的严格界定,可赔偿的自然资源损害主要是指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但这远不足以涵盖自然资源损害的全部范围。
在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中,赔偿金包括三个部分:修复费用、过渡期损失和评估费用。这三个部分可以保障受损的自然资源能够得到全面的赔偿。修复行动可以保障资源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同时这修复费用和过渡期损失又可使受损的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都能够得到赔偿。我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也可采取这种分类。同时,由于我国油污损害赔付率较低,在我国对自然资源的价值理论和市场化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赔偿主要应针对可恢复的损害,对于不可恢复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还应采取审慎态度。(61)对于过渡期损失,也可引入修复的方法,并探索合适的评估方法。
(四)制定评估规则和评估方法
即使规定了全面的赔偿范围,没有完善的评估方法和程序,也不能保障损害的充分赔偿。在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中,就确立了两套完整的评估系统。noaa规则将评估分为a、b两类程序。a类程序针对损害额较小的损害,采取了计算机模型化的方式,对于属于模型范围内的损害可采取这种简易程序;而b类程序则需进行完整详细的实地考察与评估。noaa规则将整个评估分为预评估、修复计划和执行修复。完善的评估规则为损失赔偿奠定了基础。此外,规则还针对不同的损害规定了评估的方法:市场价格法、估价法、旅行成本法、特征价格法、单位价值法和条件价值评估法等等,为赔偿金的确定提供了基础。我国也应制定自己的评估规则与方法,使得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变得更加确定和可行。自然资源的评估需要大量的历史数据和监测的支持,我国由于历史详细数据的缺乏和监测能力相对较弱,短时间内建立全面的评估尚不可行。我国海洋污染领域实践中的经验较多,同时也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范,可以作为建立评估规则和方法的探索的开始。
注释:
①如日本的公害立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法国的《核损害赔偿法》、我国台湾地区的“核损害赔偿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等。
②从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银行和一些学者的研究来看,我国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失从1983年的381.55亿元增长到1997年的4430亿元,分别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75%和7.7%。参见徐嵩龄:《中国环境破坏的经济损失》,载郑玉歆:《环境影响的经济分析——理论、方法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127页。在我国塔斯曼海油轮泄漏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评估修复费用近千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万元,二者总数超过了对渔民和养殖户损失的赔偿(1700万元)。
③edwardh.p.brans,liabilityfordamagetopublicnaturalresources:standing,damageanddamageassessment,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1,p35.
④《环境责任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为:“财产损害的同时侵害了自然生态或特定景色”,也就是说自然生态的损害必须伴随有财产损害。公共自然资源因为不属于财产范围,其损害在该限制下无法得到赔偿。
⑤《环境责任法》第16条第2款。
⑥免费论文网
⑦前注③,第308页。
⑧前注③,第258页。
⑨《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2条。
⑩[荷]爱德华·h·p·布兰斯:《2004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下损害公共自然资源的责任——起诉权和损害赔偿的估算》,戴萍译,载沈四宝、王军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65、378、396页。
(11)如《民法通则》第120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40条、《水域污染书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等,都不够具体,未能构建全面的赔偿制度。参见李敏:《论我国船舶油污民事立法的完善》,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14页;金聪:《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2页。
(12)国家亲权原则是指政府作为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保护自己利益的人,如未成年人和精神不健全者的监护人的权力。该原则最初用于保护缺乏法律行为能力者的利益,后来用于授权政府对“准主权利益”损害的求偿。“准主权利益”的具体内涵将在下文中提到。参见allankanner,thetrustdoctrine,parenspatriae,andtheattorneygeneralastheguardianofthestate''''snaturalresources,16dukelpf57,100(2005).
(13)lawrencei.kiern,liability,compensation,andfinancialresponsibilityundertheoilpollutionactof1990:areviewofthefirstdecade,24tlnmlj481,490,491(2000).
(14)josephl.sax,thepublictrustdoctrineinnaturalresourcelaw:effectivejudicialintervention,68milr.471,475(1970).
(15)前注③,第51页。
(16)kathleenchandlerschmid,thedepletionofthesuperfundandnaturalresourcedamages,16nyuelj483,488(2008).
(17)allankanner,marye.ziegler,understandingandprotectingnaturalresources,17dukelpf119,129(2005).
(18)前注③,第57页。
(19)restatement(second)oftorts§929(1)(a)(1977).
(20)前注(17),第140-141页。
(21)前注(16),第488页。
(22)16u.s.c.§1431(b),1433(2)(a).
(23)43u.s.c.§1653(a),(c).
(24)leeannvalerie,pjbridgen&environmentinternationalltd.,thenaturalresourcedamageassessmentdeskbook——alegalandtechnicalanalysisenvironmental,washingtondc:environmentallawinstitute,2002,p10.
(25)33u.s.c.§1517(i)(3).
(26)43u.s.c.§1813(a)(2)(c)-(d).
(27)黄莹:《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页。
(28)33u.s.c.§1321(f)(5).
(29)jamess.seevers.jr.,noaa''''snewnaturalbesourcedamageassessmentscheme:it''''snotaboutcollectingmoney,53wllr.1514,1522.(1996).
(30)42u.s.c.§9607(a)(1-4)(c).
(31)42u.s.c.§9651(c)(1)(2).
(32)42u.s.c.§9607(f)(2)(c).
(33)51fr27725(1986),43c.f.r.§11.35(b)(2),11.83(d)(1).前者指赔偿金为受损资源的市场价值的减少与修复费用的较少部分;后者指仅在市场价值不能确定的场合才可测量非使用价值。
(34)ohiov.unitedstatesdepartmentoftheinterior,880f.2d432(d.c.cir.1989).在该案中,法院否认了采用较少规则可以提高效率的看法,认为内政部的根本错误在于把环境视为一种可以依据市场价值进行定价的有形商品。其得出结论:修复费用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和基本计算方法。对于评估方法,法院拒绝把市场价值作为评定自然资源损失的唯一标准,认为cercla并没有把使用价值局限于市场价值。
(35)参见frankb.cross,restoringrestorationfornaturalresourcedamages,24utolr.319,322.(1993)。很多自然资源还有存在价值等其他不为市场系统所涵盖的价值。以市场方法为首要的评估方法经常不能为修复提供足够的资金,而法令的首要目的在于为产生的损害提供足够的修复。
(36)43c.f.r.§11.15,11.80.
(37)1989年3月24日exxonvaldez号油轮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海峡布莱礁石触礁沉没,导致约1000万加仑的原油被倾入海洋,造成了巨大的自然资源损害。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专家对石油泄漏给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试图对灾难造成的损失进行估价。该案成为催生1990年《石油污染法》(opa)的直接动因。
(38)前注(24),第16页。
(39)33u.s.c.§2706(d)(1).
(40)33u.s.c.§1321(f),(g).
(41)33u.s.c.§1321(a)(6).
(42)反应行动是指《超级基金法》第104节规定的授权总统对任何危险物质泄漏或存在泄漏威胁的情形采取的行动。
(43)42u.s.c.§9607(a)(1)-(4).
(44)42u.s.c.§9607(a)(4)(c).
(45)33u.s.c.§2701(32).
(46)33u.s.c.§2702(d)(1).
(47)33u.s.c.§2706(b);42u.s.c.§9607(f)(2)(b);15c.f.r.§990.30;43c.f.h.§11.14(rr);40c.f.r.§300.600(b);andexec.orderno.12580,3c.f.r.193(1987),admin.mat.45031.
(48)ncp,40c.f.r.§300.600(b)和exec.orderno.12580,3c.f.r.193,admin.mat.at45031.
(49)43c.f.r.§11.32(a)(1).
(50)例如,“在cercla中,自由自然资源托管者能为联邦政府、州和特定印第安部族的利益进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见inreburbankenvtl.litig.,42f.supp.2d976,980(c.d.cal.1998)。opa虽然规定了个体对生存使用和收益、收益能力减损的求偿权,但这种损害不同于自然资源本身的损害。
(51)shays.scott,combiningenvironmentalcitizensuits&otherprivatetheoriesofrecovery,8jenvll369,372-373(1994).
(52)前注(17),第134页。
(53)43c.f.r.§11.80;15c.f.r.§990.30.
(54)前注(34),第441页。
(55)前注(24),第203、286页。
(56)43c.f.r.§11.30(c).
(57)15c.f.r.§990.30.
(58)43c.f.r.§11.20-11.93.
(59)15c.f.r.§990.40-990.66.
环保污染法范文篇5
关键词:环境法律体系;结构构建;体制完善
一、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现状分析
从立法数量而言,我国的法律并不匮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这是需要严肃思考的问题,究竟是立法漏洞,还是执法力度不足,笔者首先从立法角度进行分析。
(一)立法理念落后
首当其冲的就是立法理念的陈旧。我国环境立法过多的受到以往过分注重促进经济发展思想的影响,尚未站到一定的高度对待环境保护,虽不断提及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理,但却未实质确立这种理念。
(二)部门法之间存在矛盾
其次,由于我国的分别立法模式,各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互冲突,也使得执法部门的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犹如处于无监管状态。以水资源为例,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以水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4件,行政法规18件,部门规章55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近700件。《新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这四部法律都对水环境监管作出了法律规定,但四部法律分别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起草的,最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三)未构建完公众立法参与机制
再次,环境污染法律责任并没有构建公众立法参与机制,这也就意味着公众并未参与环境的法律体系进程。国家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有义务对已受污染受损害的环境进行恢复,对濒临危害的环境进行保护。公众既是环保的受益群体,也是破坏环境的主体。公众对环境常识了解甚微,如果政府能有效引导公众都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之中,不仅环境管理难度降低、成本减少,效果也会大大提升。
二、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构架的完善对策
(一)树立全新的立法理念
针对我国环境立法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转变陈旧的立法观念,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特别是立法内容的角度,树立全新的环境法理念,从治理、防护等角度,结合环境的特殊性,明确界定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立法内容更加符合我国的当下的环境现状。
(二)处理部门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方面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文件,关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零散存在于各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管理部门划分不清晰,权责界限不明确,政府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存在着错位、越位、缺位、重叠等一系列行政行为,最终导致环境保护的效率极其低下,白白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数量并不少,但是能够有效落实的、真正达到立法目的的却微乎其微。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是应当整合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成为一个体系。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应当建立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使其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协调。改变各项法律单独立法、单独执法的格局。其次,针对特定区域,应当先因地制宜地进行特别立法,针对整个区域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的综合立法,统筹治理。
(三)构建公众立法参与机制
构建公众的立法参与机制,从民众的视角,更能清楚地看到我国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够认清责任的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参考公众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的提案,确保相关法律内容的全面。公众的立法参与也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让社会成员意识到环境保护的总要性,由政府到学校再到家庭,落实到每个个人,提升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主动学习环保知识,配合环保工作。
三、结语
我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求我们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来发展经济,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指标的上升。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关系到将环境责任问题纳入法律轨道,笔者仅仅对环境法律体系架构问题进行了肤浅的研究,我国环境法的结构体系、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处于起步时期,法律规范的对象与内容还需要进一步调整,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步伐。我国的法律工作者要不断探究当下环境法适用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我国环境发展现状与社会发展需求,利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对该体系的内部结构进行重新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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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锡生,史玉成.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当代法学[j].当代法学,2014,12(01).
环保污染法范文篇6
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法律制度;现状;建议
本文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不断完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法律制度,从而将制度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1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现状
1.1环境法律责任形同虚设。法律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最为有效的手段,也是最为基础的条件。但是,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立法工作滞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未感到体系化,有的甚至并未涉及,导致部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条款无法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1]。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两者当中农业面源污染的内容并没有对污染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相配套,只单纯的涉及到了污染因素,体现了原则性与倡导性条款。行政处罚力度较低,不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而刑事责任方面,并没有与农业面源污染相关的规定,这也是农业面源污染特殊性的一种体现。1.2缺乏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实践操作价值,法律条例也较为抽象,缺乏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以至于法律由于缺少有利的执行力,而无法将自身的价值与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质量与效果。同时,由于我国环境法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部门之间职责重叠、交叉等问题,以至于各职能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矛盾[2]。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污染立体与跨区域污染的特性,一般情况下,农业面源污染并不局限于一个特定区域,而是能够跨越区域的限制,但是我国的管辖规则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这也导致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难度增大。1.3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与操作性不高。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化、原则化,协调性与操作性不高,如果无法将法律落实到实处,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最为典型的就是农业生产资料农药、化肥和农用地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我国在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与2002年的《农业法》中都对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的科学使用做出了规定。而在2003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再次将以上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出来,二者对该问题重复规定,同样缺乏操作性,过于原则化。法律、法规中的责任需要细化,责任承担方式与处罚标准都应细化,生产资料的使用应更加明细化。
2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议
2.1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监督。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必须完善环境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能,无论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管部门、农业面源污染的综合协调机构,还是农村环境治理的监理者,都要明确其管理职能。管理职能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协调、工作指导以及制定计划,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由于农业面源污染不受到区域的限制,在控制和治理过程中,如果单纯依靠各行政区域单独或者某一个行政区域,不仅会造成治理成本过高,而且还无法达到相关的治理要求,因此,应实现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监督,将各流域内行政区域有机结合在一起,实施政府联动治理,从而提高治理效果与质量[3]。2.2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着重要的作用与价值,在防治过程中可以从土壤污染治理角度出发,对农业面源污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的责任承担与治理规范做出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科学合理的处理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重合或者交叉。在确定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时,应严格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法原则,但是对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还有两个问题,对于责任主体不明问题,应加强预防环节的监管与排污检测工作,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应设立单独章节单独规定,明确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明确其法律责任;对于顽固性难题,可以将治理修复责任交给政府来担负治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修复责任时,应把握好度,不能无限扩大,避免企业或者其他污染者刻意躲避责任,不积极履行责任[4]。2.3完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制度。随着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们应提高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视度,根据农业面源污染的特点,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以及《水污染防治》,完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度,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研究,共同探讨农业面源污染的规定。在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度时,应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指导原则,从而提高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效果。
3总结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与专业性,是一个巨大而艰难的任务。想要高质量的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要转变思想,以环保法为指导,将工作重点从经济发展上转移到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上,根据农业面源污染的特点,完善环保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结合,从而达到改善水体环境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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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污染法范文篇7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水污染;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伴随新农村建设脚步不断加快,我国水污染问题逐渐引起了关注。水污染问题的有效治理,不仅能够保护生态环境,还可以改善人们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幸福生活指数。水污染问题是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主要问题,只有水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才能顺利进行。生态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地区村容村貌,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
1农村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以及问题分析
1.1农业化肥农药等污染我国农村进行农业生产以及耕种过程中,均离不开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的应用。并且每亩田地使用量巨大,然而利用率却没有得到显著效果,大部分的农药化肥等均散落在土壤里。随着近年来我国农村生产过程中,开始广泛运用地膜,这三类同时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土壤结块、酸化以及土壤质量下降等问题,在雨水和农田排水的作用下,土壤中的化肥农药均进入了地表水体,或渗透更深的地下,最终导致地表水体富营养化以及地下水污染。另一种情况,则是农药中的有毒物质进入河流、湖泊、水库等,不仅会造成水污染还会影响水内生物健康,严重影响了生态系统平衡。
1.2生活污水缺乏处理措施随着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农村生活方式逐渐转变,住房条件也得到了较大改善。然而,农村的生活习惯却仍然秉持传统的方式,并未随着生活条件改善而得到根本改变。生活中的污水以及人畜粪便等处理较为随意,通常采取直排的方式,缺少最基本的生活污水处理措施。许多农村地区新建住房,住户内仍未通入下水道排水措施,先进的污水收集管网还并广泛应用于农村地区,新农村建设中仍为建设完善的规划。除此之外,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缺少固定的存放点以及处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村整体村貌脏乱差。
1.3乡镇企业生产污染物许多乡镇地区有许多小规模的企业,企业经营和布局都较为分散,企业的污水、污染物等没有采取处理措施便直接进行排放。许多企业废水中含有较大的毒性,并且极其不易溶解,对于水生态污染极其严重。伴随农村各种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的发展,许多污染较为严重的工厂等落户于农村地区,生产污水排入河流和湖泊以及农田中,导致水污染严重。许多工厂企业的工业废品等对水资源造成二度污染。我国农村水污染情况较为复杂,乡镇企业废水废物处理机制尚不完善。
1.4农村禽畜养殖量过大伴随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肉制品需求量也逐渐增多,农村地区禽畜养殖规模也随之扩大。由于养殖规模的扩大,每年为农村地区带来了千万吨的粪便、屠杀废水等,对于这些污染物的处理极其不严谨。根据研究估计,每头牛产生的废水相当于21个人的生活废水。农村地区养殖环境并未得到综合环境评价,大部分的养殖场污染防治机制尚有待完善。当前我国宏观政策中,较为重视城市的污染管理,忽视了农村禽畜污染防治。与此同时,许多农村地区禽畜养殖环境体系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废水还田项目的贯彻落实。
1.5农村地区环保意识淡我国大多数地区均存在环保意识淡薄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偏远农村地区,环境较为封闭。大部分的农村地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没有真正认识到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缺少真正理解法律法规,环保意识相对淡薄,对于污染防治以及污染治理缺少基本认知。我国农村地区长期以经济效益作为发展的主要目标,不惜利用环境作为牺牲品换取经济效益。农村地区因文化素质水平较低,在发展中缺少长远的目光,忽略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长期以来的生活方式根深蒂固,使许多农村地区居民垃圾的乱扔乱堆,缺少环境保护概念,针对农村地区水污染治理,应制定可行性管理措施。
2新农村建设中水污染处理对策及建议
2.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农村地区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中的污水、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应不断研究高质量抗虫灾产品,从根本上降低农药化肥的使用率,减少农业生产对于水环境的污染。除夕之外,在耕种中可以将秸秆进行二次利用,还原于田地中作为化肥材料使用,不仅能够减少秸秆的污染,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土地的肥沃性以及保水性能,是农业生产较为重要的循环利用方式。加强对养殖场粪便、废水等治理措施,将农村地区养殖场粪便进行统一处理,推广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养殖场的粪便建立沼气池,进而生产清洁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利用粪便为农业生产提供营养成分。
2.2推进做好整体规划建设新农村是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农村地区整体经济条件、生态环境,不断提升农业生产力,革新传统落后的农村形象,构建具有良好生活条件、生活环境、设施完备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缺少污水排放渠道以及处理系统,污水通常的处理方式则是随意流放,对河流、鱼塘等造成了严重污染。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任务,首先则是将治理农村水污染作为首要任务,制定完善的治理措施,增强农村地区整体规划和环保意识,加大资金投入为农村地区建设基本的处理设施。根据农村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的可行性规划。
2.3调整农村企业布局由于农村地区企业较为分散,在管理中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地区配套设施建设增大了难度。在进行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制定统一的规划,进而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治理,将农村企业、工厂、以及工业园区进行划定。在为农村企业制定规划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其中包括企业所处地区的生态环境、当地存在优势的产业等,做到规划能够贯彻落实。我国东部的农村地区,经济条件相对较为优越,在发展生产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地理位置带来的优势,引进加工以及中转贸易等。生态环境较好的西部农村地区,可以大力发展旅游行业,进一步保护自然环境,保留人文遗产等种类丰富的旅游资源。
2.4加强水污染处理力度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处偏远地区,经济能力较为落后,缺少资金限制了水污染治理的进一步落实。由于农村地区的多种内部因素影响,在进行污水处理设备选择过程中,应区别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农村地区应选取操作较为简单、并且方便维护以及治理费用较低的处理设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农业用水量,将完成处理后的污水重新用于农业生产或农灌中。由于农村地区的地域环境以及经济原因,很难吸引社会各界的资金投入,若在农民中收取这部分费用,会增加农民的负担。中央一号文件中表明:“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指出,始终跟随政府领导,最大程度发挥公共财产的利用率,增加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
2.5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仍然缺少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我国的水污染法律法规也待进一步完善,农村水污染的处理和保护缺少可行性制度。因此,在进行农村水污染防治与处理过程中,应加强制定力度,构建完善的农村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将农村地区的切实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为相关污染治理提升时效性。加强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宣传,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应利用农村广播、村委张贴宣传资料等,为农村人民普及环保知识,帮助全体村民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
3结语
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水污染问题是较为主要的问题之一,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进程。国家和政府应不断加强农村地区环境治理措施,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为人民提供幸福生活的保障。进一步普及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意识,水是国家的不可再生资源,是宝贵的财富,因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以及保护观念,防治水污染加重,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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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污染法范文篇8
关健词: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法律法规科学种田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然而,由于强调不够,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往往被忽视,由此造成了农村环境保护的盲点,这就造成农村的环境问题更加突出、更加严重。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迫切性
近些年来,疯牛病、禽流感、口蹄疫、有毒大米等一系列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一浪接一浪的爆发,城乡居民健康程度下降,医院每年出生的残疾孩子数量不断上涨,其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许多地方只注重经济建设,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生态建设和环境质量的改善,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谋求经济发展,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迫在眉睫。
1.乡镇企业污染严重。为了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区竟相发展乡镇企业。然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农村带来丰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农村生态环魔带来了严重的压力,小化工厂、电镀厂、造纸厂、钢管厂等废水、废气、废渣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或简单处理后排放,严重地污染了农村周围的土壤、大气和水体。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
2.有机物质污染严重。农村生猪屠宰的废物废水直接排人下水道、水渠、河流,悬浮物和含氮有机物分解使水质变黑、变奥,致使蚊蝇擎生,危害人们健康,水中bdd,cod严重超标,水体营养化,危害水生生物。农民放养家禽、猪、羊、牛牲畜任意在村中排泄粪尿;生物残体固体废物乱堆、乱放,雨水冲刷进人水体,生残体腐烂发酵,有害藻类草生,使小池塘营养化,严重影响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3.农用化学物质污染。长期使用化肥会使土坡板结,团粒结构破坏,土壤有机质降低,地力下降,化肥中没有被作物吸收的营养元家大部分通过地表径流和土镶淋失进人水体。在地表水中由于氮磷等营养元素的增加导致了水体富营养化。在地下水中,特别是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被硝态氮污染后,对人畜健康有潜在的危胁。我国农药品种较少,单一农药品种多年重复使用,导致农业害虫和病原菌抗药性增强,降低了农药使用效果,使农药用量一再增加,不仅污染了农作物还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浓缩最终危害人类。
4.生活垃圾污染。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塑料、玻璃、废旧电池、快餐盒等不可降解物正大举“人侵”农村,污染农村环境。伴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是生活垃圾的“飞速壮大”。据测算.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8亿吨,生活污水约90多亿吨,人粪尿年产生为2.6亿吨,其中绝大多数没有处理而随惫倾倒、随意排放。未收集和未处理的垃圾还会攀生传播疾病的害虫,如苍绳、蚊子、蜂螂及老鼠等。对农村垃圾的处理,我国大多数地区还没有提上日程,处于人管理的状态。“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已成为一些地区的形象写照。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到城乡居民的健康、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最终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农民,更是全社会所有成员。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与对策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1.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把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位置来抓。要在环境保护上消除城乡差距、保障荃本的环境公平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此,要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放在和城市环保同等重要的地位,纳入全国环保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实施的重点,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抓紧制订(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制订和完善无公害农产品及农药、化肥使用规程等相关标准、法规以规范农药、化肥的使用,推广符合生态要求的施肥和施药技术。
2.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构与体系。要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基本体系建设。政府要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管理体系,充实农村环保机构的力量。加大对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制止城市、工矿企业向农村排放“三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领导,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纳人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贵“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人到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任务重,涉及部门广,各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农业部门具体负贵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业投人品使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财政、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
3.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人。环境保护是一个纯粹消费金钱的事情,因为它在本质上是要纠正因不合理的发展造成的环境破坏。因此,要实现较好的环境效益就要加大资金的投人。尤其要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投人,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人机制。还要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人制度。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只有使环保资金的来源固定化、制度化,才能确保农村环保的物质基础。
4.大力发展多模式的生态农业。发展多模式的生态农业是保护农村环境的基础。只有使农、林、牧、副、渔生产进入良性循环系统,才能改变资源浪费,废物污染的状况。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决不可盲目追求单一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要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农则农。发展农作物秸秆还田,杂草、人畜粪便制沼气的废物综合利用型生态农业建设,发展养鸡、养鱼等养殖型生态农业建设,发展以牧养农,以牧促农型生态农业,发展农林型,养、种、加一条龙型,以大栩种养型生态农业建设都是具有一定条件的。离开了生态农业模式的发展,必然会使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造成生态系统失衡。
5.科学种田,控制化学物质污染。推广科学合理的施肥方法,减少化肥损失和污染,提倡土中施肥,改变过去将化肥抛洒在土表,养分释放过快,损失较多的落后习惯。推广测土施肥,根据土坡供肥特性、降水、灌溉、气温和光照以及作物的需肥规律,因土、因作物适时、适量施肥。传授配方施肥技术,把氮肥、磷肥、钾肥、微肥配合使用,加强有机肥与化肥的结合使用,推广叶面肥、液体肥,开发各种专用肥和地域专用肥。对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在防病虫害的过程中不仅考虑害虫本身,还要对农田生态系统中各组分的调控来控制害虫数量与危害。通过宜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农药使用技术掌握适期用药,剂量标准和喷洒均匀,科学用药的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农药在生态环境和食物链中残留,富积和迁移的监侧,尤其要加强对饮用水源、蔬菜、粮食、畜产品的监测,并以监测为基础,建立预警系统,预防重大农药污染。
6.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在发展乡镇工业中,首先要因地制宜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行业,严禁建设能产生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在生物体内可蓄积的污染物的项目。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相结合。要加快工业小区建设,使对农业生产具有污染危险的企业尽快进驻工业小区,同时加强对企业污染源的管理,限期安装相应的治理设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尤其对处在上风向、居民密集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对农业生态建设有危害的工业企业都要采取关、停、并、转、迁措施。开发矿藏资源首先要制定矿藏开采计划,对于开采量、占地量等事先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制定扭土、还田、还林,恢复植被等治理工程计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资源开发评价,防止只注重矿藏资源开发效益而偏废农业生产效益和环境效益,对矿藏资源的开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实行矿产有偿开采,弥补由于矿藏开发而引发的其它资源损毁。
环保污染法范文篇9
关键词:绿色壁垒;出口贸易;影响
绿色壁垒也称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为了人类或动植物的卫生健康安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关的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以阻止某些外国商品进口或在进口时受到一定的限制。绿色贸易强调保护环境,以人为本,顺应了当代绿色的潮流,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但一些国家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经济的优势,把绿色贸易演变成了绿色贸易壁垒,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市场和环境目的。
20世纪80年代,由于全球出现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酸雨蔓延、臭氧层空洞的出现、水质严重污染、土地荒漠化、草原退化、森林锐减、珍稀野生动植物濒临灭绝。这一系列的问题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展。环境与贸易看似毫无关系的两个领域其联系日益紧密。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种非关税方式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这是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主义。
1绿色壁垒存在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全球生态环境恶化是绿色壁垒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二战后,各国纷纷致力于经济建设,普遍实现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同时也使自然生态系统调节功能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随着人们绿色环保意识的唤醒和高涨,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消费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重视物质价值转向以强调非物质价值的绿色价值观,消费观念也由产品的特定需求转向对产品的安全、健康等隐性需求上来。于是,一些国家借以保护其国民的健康为由,凭借其经济、技术的垄断优势而建筑绿色壁垒。
(1)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是绿色壁垒存在与发展的直接原因。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贸易壁垒限制竞争的空间越来越小,贸易和环境这两个原本相互独立的概念被一条绿色纽带捆绑在一起。尽管国际协议及多边贸易环境公约制定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关贸总协定第20条就将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作为“一般例外”条款对待,由于这些条款弹性较大,对例外权的使用至今尚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解决国际环境纠纷的和约或规则,这就为贸易保护主义实行绿色壁垒以谋取经济利益提供了方便。
(2)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水平和较高的环境标准为绿色壁垒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内部支持。由于发达国家已通过原始积累的资本使本国经济得到了良性快速发展,为谋求持续的经济垄断地位,往往利用绿色壁垒具有隐蔽性等的特点,凭借自身的先进环保技术,制定十分严格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使处于落后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成本和价格优势难以显现。
(3)绿色文化的兴起与流行是绿色壁垒存在与发展的外部保障。绿色文化是以绿色生态为指导思想,以发展绿色生产为基础,以开展绿色营销为保证,以满足社会绿色需求为动力,为使人类更好地发展而设计、创造并使之产生积极成果的一种文化。绿色文化不仅要求生产出的产品是绿色的,而且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统一思想。因此各国纷纷建立专门的绿色营销渠道或健全自己的绿色产品分销系统,以开拓绿色产品市场、提高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扩大绿色产品销售量,采取绿色壁垒等措施限制对外国产品的进口。
2绿色壁垒对我国的消极影响
当前我国的出口主要涉及到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产品、药品等行业。在传统农产品对外贸易中,中国的蔬菜、花生、茶叶、蜂蜜等产品都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发达国家不断提高农药残余含量的标准,新标准不仅扩大了检测项目,而且大幅度提高了标准要求。严格的环保标准,致使这些农产品的出口量明显下降,传统优势逐渐削弱。在食品出口方面,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影响是巨大的。昂贵的检测费用和认证费用都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大大降低。机电产品方面,欧美、日本是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但是由于我国有些出口产品在环保方面的缺陷,给了这些国家设置绿色壁垒的借口。特别是家电业,欧盟于2005年8月13日和将于2006年7月1日分别实施《关于报废电器电子设备指令》(简称weee)和《关于在电器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前者要求生产商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机电产品,对投放市场的产品加贴回收标志,征收回收费用。
当前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造成了市场准入障碍,限制了产品出口市场范围。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测算,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的出口市场集中在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环保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它们有条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使绿色保护主义日趋强化,而我国由于多种出口产品达不到它们的“绿色标准”而被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出口数额减少。在我国出口的前10位国家和地区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均为世贸组织中“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重要成员。
(2)增加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减少经济效益绿色壁垒的制定实施涉及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它要求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都要符合绿色的耍求,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由于我国环保设施落后、环保产业不发达、环保技术不高,使国内生产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在产品的外观装潢、出口标签和商业广告上作大幅度调整,接受各种检验、测试、认证和技术鉴定等,导致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问费用和附加费用上升而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
(3)对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增加了压力。以机电产品为例,我国现有39种机电产品的出口额居全球首位。目前看来,对机电产品出口影响较大的环保法规主要有防止空气污染法规、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电磁污染防治法规等,其中有许多条款涉及机电产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可回收率等众多方面,这些条款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少限制和困难,我国的大屏幕电视、大功率吸尘器等高档家电和信息技术产品对欧美的出口已受到影响。
3绿色壁垒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绿色壁垒有利于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环境标准、绿色认证、卫生安全检疫等绿色壁垒的实施,使我国企业意识到产品环保的重要性,促使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同时促使企业为进入国际市场,提高科技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内在质量,最终有助于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绿色壁垒促进我国技术进步,有助于调整和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环境管制和环境标准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具备较高技术水平和能达到较高标准企业的发展,淘汰低环境标准产品和不合格产品,促使优胜劣汰。同时绿色壁垒促使我国贸易向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方向发展,促使传统产品不断减低污染密集度,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并诱发企业创新。开发环保产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从而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2)绿色壁垒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由于绿色产品具有较大的需求收入弹性,这就意味着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的不断上升,该类产品的需求量将会有更明显的提高。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说,绿色产品将成为21世纪世界市场上主要的促销手段。
环保污染法范文篇10
一、举办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文艺汇演
2006年6月5日是第35个世界环境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主题是“沙漠和荒漠化”,我国的主题是“生态安全与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局结合目前开展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确定今年“六·五”宣传的主题为“倡导环境友好,建设生态××”。根据年初局务办公会议安排,我局决定在滨江剧场举办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大型环保文艺汇演活动。我站与承办单位××区环保局一起开展了一系列筹备工作与组织工作。
6月5日当天,省环保局、市四大家领导、各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市环保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绿色学校和绿色社区代表、演出人员等1200多人齐聚滨江剧场,开展了以“倡导环境友好,建设生态××”为主题的环保文艺汇演和环保宣传活动,呼吁广大市民爱护身边环境,推动××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启动仪式上,省、市领导还对13家创建绿色社区获奖单位和13家绿色学校获奖单位进行了颁奖,市环保局发放了《六五专刊》。据统计,会场设置2个宣传拱门、12个宣传气球、20多条宣传横幅、12块宣传板报,设立2个咨询投诉台,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组织18家新闻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万余市民自愿参与其中,宣传效果较好。
二、开展系列创绿活动
1、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3月,我站配合省创绿办开展长沙地区省级绿色学校验收工作,××小学等5个单位通过省级验收。另外,派人参加省创绿办开展2005年度省级绿色学校现场考评工作,获得好评。
4月,派人组织参加全国全国绿色创建工作会议。对于会议中“《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绿色学校和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列为循环经济的示范活动”、“绿色创建活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实践”和“绿色创建活动将成为十一五期间我国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和有力抓手”等创绿工作的指导思想进行了传达,并着手对《××市创建“绿色学校(幼儿园)”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5月,与长沙市教育局联合对2005年度申报市级绿色学校的15家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评选了××小学等13所市级绿色学校,其中××小学等被评为长沙市首批“绿色示范学校”。6月5日,对13所市级绿色学校进行表彰。
目前全市共创建有××小学等部级“绿色学校(幼儿园)”7所、××小学等省级“绿色学校(幼儿园)”27所、××幼儿园等市级“绿色学校(幼儿园)”27所、××幼儿园等区、县(市)级“绿色学校(幼儿园)”72所(共计133所),受教育的学生达9万多人(××二小和××小学的环保小分队还分别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全球500佳”和“地球卫士奖”光荣称号)。
2、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根据《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2001——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的要求,2003年以来,××市环保局与市文明办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生态市建设,大力开展了“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各级环保、文明创建部门和社区通过加强环保“软、硬”件建设,印发绿色生活手册、组建环保志愿者队伍、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等,大力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为改善社区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其中2005年度有××社区等15家社区通过长沙市级验收,××小区等8家单位获得长沙市首批“示范性绿色社区(小区)”称号。此外,2005年长沙市还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绿色村”的创建工作,××村第一个获得长沙市“绿色村”称号。
目前长沙市共创建××山庄等部级“绿色社区(小区)”3个,××社区等省级“绿色社区(小区)”5个,××社区等市级“绿色社区(小区)”30个,××社区等区、县(市)级“绿色社区(小区)”40余个。
三、其他宣传活动
1、开展《环保卫生小报》的评比活动
年初,根据《2006年度学校卫生工作的安排》要求,我站配合市教育局学生工作处在省市直属中小学中开展了中小学生自编优秀《环保卫生小报》的评比、推荐活动。活动开展过程中,各区、县(市)教育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学生参与度大大提高。经过地区初评,和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教科院的联合评定,23家单位的72份优秀作品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此次《环保卫生小报》与往年相比,环保主题更加突出,图文并茂,排版科学、新颖,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题材更加广泛,充分体现了学生自己动手、自我教育的水平。
2、举办第二十三届××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为推动我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全面发展,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技素质,根据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环保局、省自然科学基金会联合下发的科协发[2005]38号文件精神,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联合举办××市第二十三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经过初选、初评和复评,各区、县(市)及市直学校申报的1056个项目有519项获奖,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委会审核,共评出发明作品144件,科学论文和研究性学习145篇,信息学成果26项,科技实践活动44个,少儿科幻绘画160幅。据统计,此次科技创新大赛中,与环境保护方面内容相关的获奖作品在全部获奖作品中所占比例超过40%,超过往年。
四、各区、县(市)开展宣传纪念活动
“六·五”期间,在我局的具体布置和统一安排下,各区、县(市)也开展了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
*区在区政府大院内利用宣传拱门、气球、橱窗、滚动电子屏等媒介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文章介绍全区生态建设经验。*区召开区环境保护工作大会,将环境保护列入“一票否决”项目,纳入工作实绩和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在步行街中心广场举办以“清白色污染、过绿色生活,创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的大型环保现场宣传活动。*区编发了《绿色心声》1万5千册,在全区小学开展世界环境日征文竞赛活动;在一桥开展垃圾清理活动。*区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解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展和“两考禁噪”,督办单位500多家;组织参加全国环保知识大赛。*区召开环境宣传专题工作会议,统筹安排全区年度宣传工作;在区政府、××广场和各街、乡、镇利用拱门、气球、横幅、电子屏、板报等进行环保宣传。*县组织2次全局环保业务培训;组织13台环保宣传车在全县开展环境执法“劲风行动”的巡回宣传。*县组织58个企业、学校、社区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开展了题为“走近自然”的展览,参观人数超过2万;6月3日—10日,*县电视台连续播出专题片《*县环保成果展示》,6月5日县长发表了电视讲话。*市在浏阳日报开辟专版、环境状况公报,在电视台开设专题节目;在市委党校开设环保专业知识大专、本科班;主办名为“倡导环境友好,建设生态××”的文艺演出;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宣传活动。*县在《今日××》和电视台进行环保成果宣传;召开了人大、政协领导及部分代表、委员座谈会;在县政府、紫金广场开展以“保护母亲河,建设生态县”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整个“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全市共投入20多万元,组织近13万人开展了22次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宣传拱门10多个、宣传气球108只、宣传橱窗20多个、宣传板报117块,悬挂各种宣传横幅55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2万6千多份,制作播放环保题材的专题片17部,组织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刊播各类环保新闻260多篇(条),取得很好的宣传效果。
五、围绕局中心工作开展大规摸宣传
为进一步树立我局的公众形象,增强市民环境意识,5月1日起,由我站牵头,每周在《*报》上开设《环保周刊》专版,开展环境保护动态、污染治理状况、环保工作交流、环境知识普及、环境警示教育、环境文化建设、企业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的宣传报道;现已成功推出7个专版。
另外,根据局办公会议的要求,我站还完成了“劲风行动”、“清洁能源行动”的前期宣传策划和新闻通报工作;完成了两考期间“禁音行动”的宣传报道;完成了“创新社区环境管理”的行动方案初稿;组织配合开展了2次新闻单位通气会;做好了《娱乐场所排污许可证》听证会的现场直播(《*日报》头版,《*晚报》头版头条,《*晨报》《*报》前期半版、当天头版导读);组织配合开展了省政协588号“××科技污染”提案现场答复的宣传报道(《*报》《*晚报》头版,《*晨报》《*商报》头版导读);组织参与了1期人民广播电台《为民热线》节目的直播工作。
2006年下半年具体工作概括为“六个一”:
一、建立一批骨干队伍
一是通讯员队伍。在各区、县(市)以及一些学校、社区建立新闻媒体通讯队伍和环境信息网络。二是志愿者队伍。把广大团员青年、大中小学生和一些热心于环保的人士组织起来,成立环保志愿者队伍,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三是监督员队伍。聘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发现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等不良行为向环保等部门举报。
二、办好一次课堂教育
为了提高市民的环境文化素养,倡导绿色消费,使绿色理念深入人心,于8-9月在“市民课堂”开设环保论坛,并将讲学内容制成光碟,下发到各社区、街道、乡、镇(场)。于9-10月在“领导课堂”举办一次环保讲座,旨在提高各级领导的环境意识。
三、营造一个绿色氛围
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以及网络等各种媒体和阵地,围绕长沙环境执法“劲风行动”加大宣传力度,不定期召开新闻会、记者通气会和有关情况通报会。从5月10日开始在《××报》开辟环保周刊专版,为期半年。我们将在《××晚报》上大力宣传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设立“一把手谈环保国策”专栏,对九个区、县(市)长和两个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增强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在××频道和《××报》上报道大型执法行动和城镇娱乐行业噪声执法情况;在××频道上报道环保听证会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现场直播。在××在线等网站的“你说话吧”栏目策划2期环保话题,对有关娱乐噪声、油烟扰民问题和倡导绿色生活等内容开展讨论。
四、抓好一个活动载体
我们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参与。如与市妇联开展“绿色家庭”评比等。同时,我们将重点协助市人大开展好2006年环保世纪行活动。今年环保世纪行的主题为“倡导环境友好,建设生态××”,我们已制定了2006年活动实施方案,将开展集中采访、督查和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搞好一个创建活动
为了配合文明城市的创建和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下半年在继续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的基础上,加大绿色乡村的创建力度,举办第三期绿色社区(乡村)培训班,开展社区创绿现场经验交流。制作1期环保内容的宣传专版,张贴到各社区、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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