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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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

党委组织范文篇1

一、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

为进一步增强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创新党建工作机制,镇党委结合实际实施了《关于银江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意见》,并提出了五项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党代表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制度;二是建立镇党代会年会制度;三是建立党代表定期活动制度;四是建立党代表联系制度;五是建立了资金保障机制,为保证此项工作有效开展,镇财政将党代表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不少于300元列入财政预算。通过工作开展,提高了镇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使镇党代表的责任感、荣誉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创新基层干部管理机制,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一是建立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出台了村、社区支部考核实施办法,对被考核的支部最高给予1.2万,最低0.8万的奖励。除此之外,镇党委还将村支部书记、主任的福利待遇和误工补贴提高到每月600元,村副书记、副主任每月520元,村支两委委员每月460元。通过实施这些举措,大大增加了村、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二是建立村、社区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加强了村、社区干部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知识的掌握。镇党委每年根据村、社区干部的具体情况,都要安排合理时间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去年,专门安排镇党、政领导和分管所室负责人,就所分管的工作和各所室的业务知识,开展了为期三天的村、社区干部培训会。进一步提高了村、社区干部的政治素质,增强了村、社区干部管理村务、居务的本领。

三、创新人才培养,大力实施“人才进村(社区)”战略

一是下派12名中层干部到村、社区任工作指导员,给新农村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提供强力的人才支撑。建立完善农村和社区人才开发机制。启动“人才进村(社区)”行动,按照镇党委《关于选派机关干部到村(社区)任工作指导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选派干部和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健全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员制度,提高村、社区组织抓发展的能力、协调解决利益矛盾的能力、民主管村(社区)能力和为民服务的能力,推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二是创建专家级示范基地和培训基地,大力培训农村新技术人才。完成了三个专家示范基地(即:在阿署达村坝塘周围建立观光农事体验农业示范基地;在阿署达村四社建立芒果标准园生产基地;在双龙滩建立了咖啡豆种植技术培训基地)。近年来,我镇已累计完成新技术培训3000余人次,培训骨干农民270余人,在全市实现科技入户推广达500余户,技术型农民上门指导服务每年输出达2000余人次,仅技术输出就实现农民增收20余万元;三是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大力培训新型农民。针对银江镇人多地少,外出务工人员无技术的实际情况,镇党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银江镇农村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奖励暂行办法》,通过三种方式加大村民技能培训力度:一是镇集中组织开展汽车驾驶、装载机驾驶、电、氧气焊、美容美发、家政服务等免费培训;二是村民自己参加培训,政府给予报销80%的学费,最高限额5000元;三是辖区企业根据用工需要为农民工开展的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镇政府给予补贴。通过这三种培训方式,2006年以来,我镇每年出资200余万元,成功举办了装载机、汽车驾驶、电气焊、美容美发、电脑等培训班29期,受培训村民85%实现了劳动力转移,两年多来,累计转移村民4070人,增加收入2200余万元,实现了村民收入快速增加。

党委组织范文篇2

一、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切实开好二个大会

根据《党章》规定,按照公司党委的要求,我们成功的组织召开了二个大会。即公司第七次党员代表大会、公司二级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公司第七次党代会是一次换届选举大会。是公司全体党员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们目前所开会议中规格最高、程序也最为复杂的大会。各道程序一环套一环,而且环环相扣。不可有半点的差错,不可有半点的闪失,否则,就会前功尽弃,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作为部门负责人,我身感压力之大、责任之重。为此,我也深深地懂得了一个基本的道理:党组织把一个干部放在领导岗位上,就是一种信任、就是一种责任、就是一种考验。为此,我和科室的其他的同志一道,提前一年就开始准备。不懂就问,不会就学。向书本学习、到兄弟单位取经、向老同志请教,直到将整个会议议程弄懂弄通,将整个会议程序理出一条线,乱熟于心。筹备工作开始后,及时制订方案、拿出运行大表。并着手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写出高质量的工作报告。这次大会,实事求是的总结了公司第六届党委和纪委所作的工作,客观地分析了公司未来所面临的形势任务,科学部署了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选出了新一届党委和纪委委员,确立了“三个递增、三个跨入”的工作目标,坚定了公司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员工实现宏伟发展目标的信心和决心。

刚刚开完的二级班子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是以“贯彻落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为了避免搞形式走过场,作为职能部门,我们进行了充分地准备。一是高度重视,集中精力强化二级班子学习;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求不同群体的意见;三是请领导深入基层,与员工群众交心谈心;四是严格规范程序,逐一审核发言提纲,逐一参加基层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五是认真搞好总结,及时制订整改措施。由于我们高度重视,准备充分,本次民主生活会开得很成功。会议程序规范,会议民主气氛浓厚,会议质量很高。本次会议得到了局到会领导的充分肯定、高度评价。也为明年开好头、起好步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

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挖掘人才资源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组织科作为干部之家,围绕“家”这个概念,我很下功夫,很作文章。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用人所长,给人以惠,充分挖掘人才资源。一年来,根据公司党委的安排,按照《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我们对12个基层班子、4个机关部门、28名副科以上干部、12名一般干部的岗位职务进行了提拔、调整和交流。与此同时,结合我们运输的自身实际,经过广泛地调研、广泛地征求意见,先后起草了《运输公司聘任主任科员管理办法》、《运输公司物流师评聘办法》。选拔聘任了2名主任科员、3名物流师。对于一年一度的职称评聘工作,我更是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扎实做好职称评审摸底、审核、答辩及基础资料的上报工作。一年来,共组织符合条件人员报考各种类职称资格考试46人次、聘任高级职称5人、中级职称10人、初级职称8人。推荐参加管理局高级职称评审6人、中级职称评审7人、初级职称4人。由于我们的工作深入、细致、扎实,历年来,我们的评聘推荐工作都受到局党委组织部的充分肯定、高度评价。所推荐的人员基本都能通过。现在我们基本上是成熟一个聘任一个,确保了广大干部利益最大化。

三、深入开展“三大”活动,充分发挥“三大”作用

2011年初,我和有的同志一样,认为今年的活动特别多、任务特别重、压力特别大,总觉得工作起来精力吃不消,往往顾此失彼。在开展活动中,我一边运作,一边思考。终于寻找到了将我们所主抓的“三大”主题活动有机的融合到一起的有效办法。以“创先争优”为统领、以“我的岗位我负责”为抓手、以“党员安全责任区竞赛”活动为着力点。知行合一,统筹开展,扎实推进,充分发挥了党委在企业中的核心作用、党支部在基层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在生产实践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所做的工作具体来讲就是“六抓”。一抓典型示范引导。我们通过逆向思维,高起点、高标准,从公司不同层面,选树了六名典型,深入车场、车间以及工作现场,进行了七场巡回演讲,拉开了整个主体活动的序幕;二抓公开承诺。公开承诺是创先争优的规定动作。为了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我们严格要求,对各支部的承诺内容逐一进行具体指导、审核。并选准油品运输分公司和汽车大修厂作为示范点,分别在车场和车间进行了公开承诺;三抓制度修订。重点对全公司所有岗位说明书进行修订。首先,让13个科室对分管自己领导的岗位说明书进行修订,然后集中起来,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大家的智慧,统一修改。最后交公司领导审核定夺。以此模式,将全公司岗位说明书进行了全部修订完善;四抓党员安全责任区竞赛。安全制约着我们公司的生存、安全制约着我们公司的发展,抓住这一关键,积极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竞赛活动,最大限度地调动、激发和发挥全体党员的积极性,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五抓党员评议。通过自评、互评和领导点评,总结我们前一段工作中成功的作法,寻找出不足之处,以利于下一步工作的进一步的开展;六抓整改落实。今年,我们进行了二次党建工作大检查。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促进、推动我们的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不断加强管理考核力度,努力提升干部队伍素质

党如何有效地管理好干部。近年来,对此问题,我做了大量的深入细致地调查、探讨。先后撰写、等论文,并在局党委组织部举办的政研会进行了交流发言,双双获得一等奖。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完成了公司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目前已在全公司基层单位、公司机关运行,初步反映良好。下一步,还得对此考核方法进行跟踪,针对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3月份,在党代会召开前夕,我们抽调了3名经验丰富、党性原则强的三名老同志组成考核小组,对全公司11个基层单位、72名中层干部进行了民主测评。经过测评,全公司11个基层班子有9个达到了一类班子、2个二类班子。72名中层干部中有44名为优秀干部、28名为称职干部、无基本不称职和不称职干部。目前,正在进行对基层班子及班子成员、机关副科以上干部的年度考核,意在找准问题,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公司党委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为下一步培训提供素材。

五、不断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加强自身党性修养

党委组织范文篇3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切实维护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党委组织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是指党委组织部门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和解决党员、干部、群众或者有关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或反映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活动。

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是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严格按政策办事与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明确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他内设机构合设。信访工作机构的人员配备要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

党委组织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来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党委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助其他部门处理需要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参与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关情况和问题的反映;

(三)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四)对组织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询问、意见和建议;

(五)离(退)休干部待遇和管理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六)对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和处理结论不服的申诉;

(七)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权限内的有关人事方面的申诉和要求;

(八)其他应由党委组织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党委组织部门收到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登记并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内设机构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已经受理。

对属于下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交下级党委组织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接到上级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后,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对不属于党委组织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

(三)对询问组织工作有关政策的,应当书面或口头回复信访人;对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四)对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协商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九条对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对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告知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信访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向受理或办理部门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在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或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党委组织部门不再受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二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提出信访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信访处理意见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信访处理意见除有保密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

第十四条对本级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内设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关内设机构要按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转送的要求上报信访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经办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信访处理意见要严格审核,发现适用政策不当或违反程序的,应当退回经办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信访人对党委组织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信访人在本规定实施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尚未办结,或已经办结,信访人又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重新信访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办理机关可对信访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未按本规定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期限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党委组织部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职责不当引发信访事项,或隐瞒、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本规定办理,或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或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一领导、内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经常分析研究信访形势,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建设。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制定和完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第三十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对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指导,提高基层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党委组织范文篇4

一、组织员的设置

每个乡镇和部门党委配备1名组织员,乡镇党委配备的组织员一般兼任组织干部,部门党委配备的组织员一般兼任党务干部。事企业单位党委及社会力量办学等新兴组织党委暂不配备组织员,其业务由上级主管党委配备的组织员具体负责。

二、组织员的条件

组织员作为从事发展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人员,其基本条件是:

1、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组织工作业务。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联系群众。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三、组织员的职责

1、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党的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基层党组织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注意研究和总结基层组织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经验,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谈话,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2、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3、检查基层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和坚持“”制度的情况及实际效果,调查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4、经常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和提出建议。

5、定期向县委组织部汇报工作,对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题汇报。

四、组织员的纪律

1、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对不具备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准提交党委研究讨论。

2、要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虚心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工作认真负责,不玩忽职守。

3、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遇到复杂问题要及时请示和汇报,不准擅自决定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员的管理

1、组织员的人选,一般由县委组织部在基层党委全体干部范围进行民主推荐,坚持条件,严格考察,择优选用。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调配。

2、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员的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并对其具体业务进行指导。

党委组织范文篇5

一、思想政治情况

坚持学习党和国家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中央、省、州、县委和政府的重要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整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且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做到政治上清醒,思想上坚定,行动上自觉。

二、依法行政情况

坚决贯彻执行乡党委、政府及上级的决策和部署,自觉服从和服务工作大局,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并且正确运用,各项工作做到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今年,根据乡党委、政府安排,本人分管工作主要有党建、群团、安全生产等。党建工作:一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今年我乡发展党员目标任务为12人,已完成12人发展任务。二是做好教育党员工作,通过召开积分评星活动,组织召开党员会,学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州县重要文件精神,教育我乡党员同志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做好“藏汉双语”差异化培训工作。四是做好软乡弱村整改工作。群团工作: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好群团工作的助手作用,今年组织开展了“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中秋节等活动,丰富了我乡广大群众及干部的文化体育生活,尤其是开展知识竞赛活动,让干部职工进一步掌握基本知识,提高业务开展能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涉及消防、交通、防汛、食品药品等多个工作内容,工作繁杂,任务重。今年,我乡主要通过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一是与辖区2个村和4个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与企业签订6份安全生产责任书,与食品经营店签订28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加强监督监管,定期对企业生产、道路交通、食品经营户的正常营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隐患排查及整改,乡党委、政府组织人员加强巡逻,对我乡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用电用火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造册,能够当场整改的及时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层层上报,争取上级支持进行整改。其他工作:按照乡党委、政府及上级的安排部署,加强学习,及时熟悉掌握工作业务,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改进措施

党委组织范文篇6

今年是党委集中换届之年,换届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要求广大组工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四讲”要求,当好党的干部制度和用人原则的“守门员”,确保换届任务圆满完成。

一、要把讲党性作为组工干部的“生命线”。讲党性既是组织部门的优良传统,也是对组工干部最根本的要求。当前,正值换届之际,组工干部往往成为一些心术不端者公关寻租、拉拢腐蚀的重要对象,面对种种诱惑与考验,更需要组工干部把讲党性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一要立场坚定。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不能随波逐流,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以对党组织高度负责、对干部高度负责、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换届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不为金钱所动,不为权势所惧,不受亲近所累,自觉抵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歪风邪气,真正做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二要处事公道。在换届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干部求进的渴望与有限的职务岗位之间的矛盾,往往会面对大批优秀干部难分伯仲、难作取舍的“困境”,这就要求组工干部恪守公道正派的优良传统,在换届考察时做到不讲关系、不看背景、不计恩怨,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一碗水端平,真正做到出以公心、公正办事、公道用人,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三要廉洁自律。要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严格执行有关政治纪律、保密纪律、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带头遵守组工干部“十严禁”和中纪委、中组部“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真正管住小节、守住底线,时刻扎紧思想上防腐倡廉的篱笆,不让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浑水摸鱼。

二、要把讲学习作为提升能力的“助推器”。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常抓常新的课题。对于具体从事换届工作的组工干部而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出色地完成换届任务,必须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作保障。一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组织部门和组织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组工干部必须把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党的理论,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治素养、提升思想境界,推动工作、促进事业。二要认真学习换届工作政策。组织工作的政策性、程序性很强,况且这次换届改革力度大、政策要求严、群众关注度高,中央和省、市委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在换届流程、干部配备、考核考察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这就要求在换届中担负重任的组工干部,在精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基本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有关换届工作文件规定,做到政策法规熟记于心、工作程序运用自如,以过硬的业务素质保证换届工作的圆满完成。三要注重学习经济管理知识。选干部、配班子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现在干部岗位特别是领导岗位紧缺专业干部,如果组工干部知识面不宽,不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对外经外贸、科技、法律、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不了解,在干部选配方面就容易缺乏针对性,很难做到科学地选拔、培养、管理、使用好干部。

三、要把讲科学作为推动工作的“指南针”。做好换届工作,只有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才能有条不紊,才能事半功倍。一要超前谋划。换届工作中会出现很多难以预想的事情,如果等到出现了再“临时抱佛脚”,很可能会手忙脚乱,忙中出错,贻误工作。要充分做好调研,摸透干部情况,找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及预案,坚持早准备、早安排、早部署、早研究,做到胸有成竹。二要高点定位。换届工作涉及到干部的进退留转,任何一点失误或疏漏都会影响组织部门、组工干部的形象,影响被考察干部的政治前途,一点都马虎不得。要坚持高标准定位、严要求对待,自我加压、精益求精,确保换届工作每个步骤都精心,每个环节都精细,每项考察结果都精准。三要勇于创新。要积极探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文件范围内,结合当地组织工作实际,对干部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考核等环节大胆创新,寻求突破,努力形成典型经验,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要把讲奉献作为平和心态的“净化剂”。组织部门历来都是为党的中心任务、为党员干部人才服务的,服务的核心就是要讲奉献。换届期间,组织部门工作繁重,组工干部经常夜以继日、加班加点地工作,在亲眼目睹其他干部提拔到更高职务岗位,有时自己却原地不动的时候,往往是最考验一名组工干部心态的时候。一要做到不计较。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奉献心,努力克服心浮气躁、攀比计较的不良情绪,继承发扬组织部门甘为人梯、淡泊名利的奉献精神,乐于看到别人的进步,甘于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举贤荐能,当好党员干部人才的“铺路石”。二要做到不抱怨。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不论工作多么繁忙,面临的问题多么复杂、矛盾多么尖锐,都要埋头苦干,任劳任怨。三要做到不伸手。“有功劳的时候不伸手”,想清楚“进组织部为什么”的问题,要认识到进了组织部并不是为了升官发财,而是为了党的事业需要。要加强党性修养,正确看待个人功劳与集体贡献之间的关系,将个人利益融入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保持勤政廉洁的良好作风。

党委组织范文篇7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党委组织范文篇8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一)强化政治担当,以“责”谋事。一是站稳政治立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做政治过硬的明白人。二是教育引导机关、村组干部坚定理性信念,提高政治觉悟,督促村(社区)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带头履行好分管领域主体责任,突出落实责任、作风建设、督促检查,定期与分管股室人员进行谈心谈话,分析研判党风廉政工作情况,共同树立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三是将党风廉政情况作为选人用人基本要求,在村级建制调整、村(社区)“两委”换届中,对干部人选进行认真考察,确保对组织、对人民负责。

(二)强化政治建设,以“德”立身。一是牢牢把握“抓党建促发展”工作思路,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以队伍建设为重点,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抓实党建工作,制定中心组学习计划,规范组织开展学习;认真落实“”制度,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会。二是不断地加强党性锻炼,坚决服从组织安排,言行与单位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调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团结带领分管办(所)共同搞好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以德立身、泽己及人”,自觉讲学习、讲正气讲纪律,顾全大局,维护班子团结,维护领导形象, 全力维护单位团结,与同事团结共事、合力干事,做到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能够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领导、同事、下属的关系,积极协助领导搞好工作,凝心聚力抓建设。

(三)强化能力提升,以“能”尽职。一是勤于学习,增强学习能力,在书本中学习理论知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工作中学习实践知识,进一步加强办公文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同时,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二是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举措上跟上时代步伐,补齐知识短板。在增强执行力上下功夫,在落实上强化担当,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对标先进争创一流。及时准确地掌握单位各方面的工作动态,注重调查分析,对各种情况进行科学地分析和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在工作中及时传达贯彻领导班子的决策,认真领会精神实质,紧密联系单位实际,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深入实际,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二、推进作风建设情况

一是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没有“四风”现象,带头抵制餐饮浪费行为,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带头执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各项措施规定,自觉接受群众和同志监督。

二是省委对曾长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充分表明了省委、市委、区委全面从严治党和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充分表明了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没有特例,我坚决拥护省委决定,以曾长江严重违纪违法案为反面教材,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践行“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以此为反面教材,时刻自警自省。没有因曾长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接受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了解情况、说明问题、谈话函询、配合调查等情形。

三是深刻领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当前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重大风险挑战,时刻绷紧意识形态斗争这根弦,保持斗争精神。定期向镇党委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就当前工作形式进行分析研判,在疫情防控、村组建制调整、村(社区)“两委”换届等重点中,及时化解隐患风险,维护好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稳定。

三、执行党的纪律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一是严格执行纪律要求。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始终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认真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和宗旨意识,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是坚持秉公办事。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无论是面对干部、居民群众,还是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都能做到不论亲疏、不分贵贱、不徇私情,坚持按规定程序办事,杜绝以亲疏、贵贱区分处理解决问题。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始终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重大问题向党委政府报告,坚决服从班子讨论决定,集体会议时积极主动献策。自觉服从领导,顾全大局,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切实做到不错位、不空位、不越位,自觉维护我镇的良好形象。同时,注重与其他领导、同事的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注意发挥分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同志们的积极性,注意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和战斗力。

四、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一是坚持洁身端行。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经开区廉政建设指示精神,时刻把自己置身于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八小时以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党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生活中,始终坚持勤俭朴素的生活作风,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不讲阔气、摆排场,不搞特殊化,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真正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做,经得起党和群众的考验。

党委组织范文篇9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三条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

第二章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第五条根据同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

第七条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组织协调的程序

第九条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十条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常委会或者纪委分管领导确定;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同级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决定或者由纪委报党委决定。

第十一条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委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同意,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部署或确定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等。

第十二条纪委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了解情况、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委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者及时纠正,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在落实所承担的反腐败任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纪委报告。纪委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纪委提请党委决定。

第四章组织协调的保障

第十四条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第十五条纪委应当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关系,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并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本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巡视工作机构应当把纪委组织协调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党委或者纪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予以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规定制定。

党委组织范文篇10

第一条处理来信来访,是党委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组织联系群众、了解情况的一条渠道。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发扬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处理来信来访,必0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对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责地、及时地作出恰当处理。反对漠不关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

第三条处理来信来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对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

第四条处理来信来访,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人负责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大家动手,层层负责,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

第五条党员和群众向党的各级组织揭发、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或申诉自己的问题,是党章和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应当受到切实的保障。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来信,不准以任何借口对来信来访人打击报复。严禁利用来信来访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职责和范围

第六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认真处理有关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领导反映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是:

一、反映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二、反映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以及老干部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三、反映各级党组织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的情况和问题。

四、党员、干部对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和处理不服的申诉。

五、反映对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转办党员组织关系的意见和要求,对组织部门处理的有关党籍问题的申诉。

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人事方面的申诉和要求。

七、对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和其他需要组织部门处理的问题。

不属于组织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应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如有需要组织部门协同办理的,要积极主动地予以协助。

第三章原则和方法

第八条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凡属中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地、认真地予以平反或纠正;对于前的问题,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凡要求合理,按政策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地、尽快地解决;要求虽然合理,但目前还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地进行解释;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揭发反映的重要问题,要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

第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应由自己直接处理的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不能推拖,把矛盾上交。对于上级批示交办的案件,要及时办理。遇到阻力和困难,应向党委或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上级组织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对于应该解决而顶着不办的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采取多种方法直接办案。对于重要案件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应派人下去,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调查,就地解决问题。也可以请有关单位派人携卷上来,共同研究,统一认识,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县一级组织部门把来信来访处理好,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一级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县一级组织部门应该做到多办少转。凡是需要转请有关部门或下级处理的,一定要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在调查处理信访案件时,要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排除派性等各种干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作出的复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允许申辩。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处理决定提出的正确、合理意见要采纳,不合理的意见,应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恰当,本人仍不同意的,可以根据事实予以结论,允许本人保留意见。处理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十三条对上级要报处理结果的案件,一般地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回报,到期不能结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上报时间。上级组织部门对于逾期不报的,应当及时催办。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如属申诉个人问题,应有本人对复查处理的意见。向上级转报下级组织部门的结案报告,转报单位应当签署审查意见。上级组织部门认为处理不当或不符合结案要求的,可责成原承办单位或其上一级领导机关补报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对待来访群众,应当热情接待。要认真耐心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地分析、鉴别,防止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在问题未查清以前,不要轻易表态。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对上访人员中无理取闹、蓄意捣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安部门处理;对确有问题需要解决,但滋事取闹者,可一方面解决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公安部门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揭发控告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需要转办的,只可转到被告者的上级处理,严禁转到被告人手里。有些可视情况只转抄件,不转原件,或删去来信来访人的姓名。对于搞打击报复的,一定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恶劣者,要给予党纪国法的制裁。

第十六条要严格区分诬告和错告或检举失实的界限。对于捏造事实,挟嫌报复、有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严肃处理;对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应予指出或批评教育,但不应以诬陷论处。

第十七条慎重处理对现实不满的信件。对于有不满情绪或错误言论的信件,不要轻易按反革命信件处理。一时分不清矛盾性质的,可以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确属反革命信件,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重复来信来访,要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于要求合理能够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应直接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对于组织部门自己难以解决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解决;对于经过复查,处理正确,本人仍然不服的,要讲清道理,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对于因申诉人工作变动,长期无人受理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原单位复查,现所在单位积极予以协助。原单位已撤销的,应由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以上机关受理并负责复查,遇有困难,上级组织协助解决。其复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原来是由哪一级批准的,仍应经相应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都要经常研究和掌握来信来访的动态和变化,不断注意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加强综合研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反映。对于带有普遍性而又没有政策规定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处理来信来访是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督促检查,并由部长或一名副部长分管这项工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直接审理重要案件。要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第二十二条信访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央组织部在办公厅下设信访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办公室下设信访科(组);地(市)、县委组织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干部。要选择那些党性强,没有派性,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联系群众,并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干部做信访工作。对信访干部要专职专用,不能随便抽调。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都要建立和健全信访登记、统计、转办、检查、催办、归档等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上级组织部门要经常派人调查了解下级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和推动信访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领导要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信访工作干部,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阅读必要的文件,参加必要的会议,作些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要经常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主动取得领导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干部,应该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

二、坚持原则,刚直不阿,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三、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不怕麻烦,热爱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