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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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范文篇1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认为今年以来中央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宏观经济运行基本平稳,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正在减弱,国内通货紧缩的形势可望得到缓解,预计未来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将逐步呈现回升的态势,继续保持稳定增长。但是,企业经营者同时认为,目前社会总需求不足、经济结构不合理、企业效益不佳的状况仍然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经营者希望政府继续采取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带动民间投资的增长,稳定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鼓励适度消费,从而进一步扩大需求,促进经济的全面回升。

调查结果表明,企业经营者对近年来中央采取的一系列企业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有所加快,但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等配套改革措施尚不到位,这些已成为制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经营者认为,继续深化企业改革是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和进一步完善宏观经济环境的根本出路。

为了解企业经营者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改革成效、企业运营状况、当前存在问题及其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为政府进一步调整宏观政策和深化企业改革提供决策参考依据,1999年8月至11月,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组织实施了“1999年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

本次调查是由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组织的第7次全国性企业经营者年度跟踪调查,得到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研究司、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改革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司、财政部财产评估司、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小企业司、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培训司、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国家轻工业局企业改革司、国家机械局规划发展司、国家国内贸易局行业规划与法规司、国家冶金工业局规划发展司、国家电力公司战略研究与规划部、国家行政学院领导科学教研部等有关部委的支持和指导。

本次调查以企业法人代表为调查对象,按照我国企业的实际构成情况进行等比例抽样,采用邮寄问卷方式进行。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0份,回收问卷3629份,其中有效问卷3562份,有效回收率为35.6%。通过对部分未填写问卷与填写问卷企业的对比分析,未发现存在系统偏差,说明本次调查结果有效。为使调查分析更为全面和深入,本报告还充分利用了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以往的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等行业,上述行业的企业所占比重分别为:62.2%、6.5%、4.4%、10.5%、3.3%和2.9%。从企业的地区分布看,东部占55.1%,中部和西部分别占27.0%和17.9%。从企业不同规模看,大、中、小型企业分别占35.1%、47.3%和17.6%。从企业经济类型看,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别占45.7%和54.3%,在非国有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占17.0%,股份有限公司占13.9%,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占8.6%,集体企业占7.7%、私营企业占3.5%,股份合作企业占2.9%。从企业盈亏状况看,盈利企业占50.4%,亏损企业占29.6%,持平企业占20.0%。

本次调查的企业经营者年龄主要分布在36~45和46~55岁之间,比重分别为31.9%和47.3%;文化程度为大专以上的占84.7%,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44.6%;职务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或党委书记的占94.4%,其他职务的占5.6%。

第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

一、宏观经济运行基本平稳

大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与去年相比,今年的经济增长速度略有减缓,但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基本平稳。调查结果显示,对于今年gdp增长速度的判断,选择6~7%之间的企业经营者占48.6%,选择7~8%之间的占31.0%,选择7%以上的占33.6%。

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企业经营者认为“正常”和“基本正常”的比例比去年增加9.3个百分点,认为“偏冷”和“过冷”的比例比去年同期调查减少6.0个百分点,说明企业经营者对我国经济总体走势持比较乐观的态度。

本次调查将企业经营者对本企业目前经营状况的判断分为“良好”、“一般”和“不佳”三种选择,调查结果显示,30.9%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45.9%认为一般,23.2%认为不佳,认为良好的比认为不佳的多7.7个百分点。

二、企业生产呈恢复性增长

关于企业的生产状况,从企业经营者填写的情况看,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停产和半停产企业的比重为19.7%,比去年减少2.5个百分点。从企业的地区分布看,停产、半停产企业比重东部地区最低,为15.3%,比去年减少4.2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为25.9%,比去年增加0.3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略好于中部地区,比重为24.1%,比去年减少2.9个百分点。从企业经济类型看,目前企业停产半停产比重较高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其比重为25.1%,比各类非国有企业分别高出5.9~15.4个百分点,但仍比去年减少2.8个百分点。

关于企业生产(服务)量的调查结果显示,39.1%的企业生产(服务)量比上期增加,34.1%的企业保持上期水平,26.8%的企业生产(服务)量比上期减少,认为企业生产(服务)量增加的比认为减少的多12.3个百分点。

关于企业销售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38.2%的企业销售量比上期增加,31.0%的企业保持不变,30.8%的企业销售量下降,销售量增加的比减少的多7.4个百分点。

三、政府宏观调控措施初见成效

针对近年来需求不足的问题,中央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及其他宏观调控措施。在政府采取的诸多启动市场、扩大需求的措施中,企业经营者对其有效程度判断的顺序依次是:加大政府投资力度(81.4%)、打击走私(40.7%)、拓展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供应(33.4%)、降低存贷款利率(32.4%)、降低财政税费率(25.7%)、大力发展教育事业(19.1%)、加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8.5%)、放宽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限制(17.3%)、提高出口退税率(15.0%)以及开展和扩大个人消费信贷(12.6%)。

从企业经营者对当前宏观调控措施力度的判断中可以发现,企业经营者们认为当前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仍有进一步扩张的余地。

从货币供应量看,认为该项措施力度“偏低”和“过低”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45.5%和7.4%,两者之和比认为“过高”和“偏高”的比重高出41.0个百分点,比去年认为“偏低”和“过低”的比重高出10.2个百分点,说明企业经营者希望进一步放松银根,扩大货币投放。

从存贷款利率看,认为“偏低”和“过低”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23.6%和4.2%,两者之和比认为“偏高”和“过高”的比重高出10.2个百分点,而去年同期调查的情况则是企业经营者认为“偏高”和“过高”的比重比认为“偏低”和“过低”的高出7.6个百分点。

从人民币汇率看,认为“偏高”和“过高”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22.8%和3.9%,两者之和比认为“偏低”和“过低”的高出5.0个百分点,与去年的情况大体相当。

从出口退税率看,认为“偏低”和“过低”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39.1%和2.1%,两者之和比去年降低了8.9个百分点,说明今年出口退税率的进一步降低得到企业经营者的认同。

从财政性税费水平看,认为“偏高”和“过高”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62.9%和19.3%,两者之和达82.2%,比去年提高了10.2个百分点,表明企业经营者要求进一步降低财政性税费水平的较强意愿,同时也表明在目前形势下,加大税收政策手段的使用将会比货币手段更为有效。

从股市扩容速度看,企业经营者认识差异较大,认为“偏高”和“过高”的分别占31.3%和11.0%,认为“偏低”和“过低”的分别占29.5%和3.6%,认为“合适”的占24.6%,这说明股市扩容问题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措施的出台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四、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有所改善

从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看,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55.9%)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已经或正在减弱,认为与去年相同和加重的则分别只占18.0%和21.8%。

从通货紧缩形势看,调查结果显示,48.1%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明年的通货紧缩形势将“有所缓解”,而分别仅有19.9%和12.9%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会“维持现状”和“有所加剧”。由此可见,较多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以市场物价持续下跌为表现的通货紧缩现象,可望在明年得到缓解。

五、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仍存在一些制约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还需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首先,社会总需求不足。调查结果显示,86.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总需求不足,其中,居民消费需求不足和外贸出口需求不足现象尤为突出,认为居民消费需求、外贸出口需求、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及社会集团消费需求不足的分别占86.1%、86.0%、66.0%、66.8%。

企业订货状况也从一个侧面客观地反映了需求不足的现象。调查结果显示,仅6.7%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本企业订货高于正常水平,51.0%认为订货处于正常水平,42.3%认为订货低于正常水平。

其次,企业效益尚未明显改善。调查结果显示,今年企业的总体效益状况与去年相差不大,企业盈利面由去年的50.7%略减到今年的50.4%,亏损面比去年的29.7%微减了0.1个百分点。其中国有企业盈利面比去年缩小1.8个百分点,同时亏损面比去年减少1.5个百分点。

关于企业的销售利润率的调查结果,也显示企业的效益不够理想,52.7%的企业销售利润率在5%以下,19.8%的企业销售利润率在5~10%之间,17.0%的企业销售利润率在10~20%之间,只有10.5%的企业销售利润率超过20%。

第三,企业资金紧张。调查结果显示,66.5%的企业经营者认为目前企业资金紧张,而认为资金宽裕和正常的企业经营者分别占5.0%和28.5%。比较而言,目前企业资金相对宽裕的为东部地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

对企业经营者2000年投资意向的调查结果显示,资金不足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需求。在2000年不准备投资的企业经营者(占27.3%)中,85.3%认为不投资的首要原因是资金紧张。

在分析造成社会总需求不足的原因时,综合来看,企业经营者也将资金紧张(53.2%)列为需求不足原因的首位。

第四,市场供求结构不平衡。在对10项要素市场的供求分析中,企业经营者认为供大于求比重较大的前三项是:消费品(91.4%)、房地产(85.0%)和原材料(77.3%);与1996年的调查相比,认为消费品和原材料供给过剩的分别增加了12.3和22.5个百分点,而认为房地产过剩的减少了6.5个百分点。认为供不应求比重较大的前四项是:技术(83.9%)、资金(81.2%)、人才(73.8%)、信息(72.3%)。由此可见,技术、人才、信息的短缺是造成当前市场结构失衡的主要原因。

六、企业经营者对参与国际竞争与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首先,企业经营者对中国加入wto对于经济的影响持积极和乐观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66.5%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加入wto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利大于弊,10.0%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影响不大,7.8%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弊大于利。

为迎接wto的挑战,企业经营者对各项应对措施的选择比重依次是:加强对国际市场的了解(66.2%)、增加技术创新投入(62.7%)、加强经营管理(61.9%)、提高国际化经营程度(45.4%),加强信息化建设(28.7%)、降低产品(服务)价格(13.5%)、转变主营业务投资其他行业(7.3%)和多进口外国设备(3.6%)。

其次,企业经营者投资需求趋强,技术改造投资形成热点。对企业经营者2000年投资意向的调查结果显示,72.7%的企业经营者表示明年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在这些欲投资的企业经营者中,其主要投资方向依次为进行技术改造(80.9%)、扩大生产规模(54.1%)、建立企业计算机网络(40.0%)、兴建科研或培训中心(25.2%)、进口先进设备(24.9%)、修建环保设施(16.4%)和兴建厂房(14.3%)。选择进行技术改造的比重远远高于其他选项,可见企业经营者们已充分认识到科技创新对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企业经营者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共识。调查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认为我国应优先发展的产业依次是高新技术产业、教育产业、基础产业和农业,比重分别为78.3%、49.0%、36.7%和32.8%,说明企业经营者希望政府采取适当的产业政策,扶持这些产业的发展。

企业经营者认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依次是高新技术产业、教育产业和信息产业,比重分别为60.0%、42.2%和39.5%。

企业经营者在适当的条件下准备投资的产业依次是:高新技术、信息和教育产业,比重分别为70.9%、31.7%和28.6%(见表30)。

第四,企业经营者们对未来5年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作出了预测。调查结果显示,35.1%的企业经营者预测未来5年的年均增长速度在6~7%之间,33.2%认为在7%以上,比认为在6%以下的多1.5个百分点。

从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未来预期看,调查结果显示,37.4%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今后一个时期企业经营状况将有所好转,44.6%认为将维持现状,18.0%认为将有所恶化,表明企业经营者预期企业经营状况总体将会呈现稳步回升的势头。

第二部分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改革现状的看法

一、企业经营者对出台的改革措施给予积极评价

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调查结果表明,企业经营者对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大多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各项改革措施取得成效的程度(“成效显著”“效果良好”“有些效果”)依次是:财税体制改革(78.5%)、金融体制改革(76.4%)、科教体制改革(75.0%)、建立社会保障体系(73.6%)、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2.6%)、外贸体制改革(70.2%)、投融资体制改革(69.1%)、转变政府职能(59.7%)和政府机构改革(48.3%)。从企业经营者对各项改革措施认同程度的差异看,继续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企业经营者比较普遍的愿望。

二、国有企业改制愿望迫切

调查结果显示,在样本企业中,有57.3%的企业已经成为公司制企业,另有27.0%的企业准备近期实行改制。其中,虽然国有企业中已实行公司制的比重不高,仅为24.4%,但准备近期改制的比重高达49.9%。

从改制的进程看,本次调查的企业中,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实行公司制的占35.9%,1994年以后实行公司制的占64.1%,其中国有企业1993年以前实行改制的占41.5%,1994年以后实行改制的占58.5%,显示出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明显加快。

三、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

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的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改革的关键环节。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认为目前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职工需要。其中,相对较好的是职工养老保障,认为满足的企业经营者占39.5%,认为不满足的占31.8%,前者比后者高7.7个百分点。

调查结果显示,满足情况较差的是失业和再就业的社会保障,认为满足的仅分别为11.2%和13.5%,而认为不满足的分别高达58.6%和62.1%。

对于企业职工住房保障,有24.6%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满足,44.4%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不满足,前者比后者低19.8个百分点;对于职工医疗保障,有25.5%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满足,50.4%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不满足,前者比后者低24.9个百分点。

调查显示,国有企业经营者对本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障的满足程度都低于非国有企业,其对职工各项社会保障的净满足程度(满足–不满足)比非国有企业低的百分点依次为:再就业保障(16.5)、医疗保障(15.9)、失业保障(12.8)、养老保障(5.9)和住房保障(1.9)。

四、国有企业负担比较沉重

对国有企业负担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认为目前国有企业最主要的负担是债务负担,其中,58.6%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负担很重,33.4%认为负担较重。从企业资产负债率看,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调查结果显示,样本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2.0%,比1996年降低5.3个百分点,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9.5%,还略高于1996年水平(69.1%)。

企业经营者认为国有企业负担居第二位的是富余人员较多。调查结果显示,51.8%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负担很重,38.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负担较重。

国有企业医疗及离退休养老负担被列在第三位,44.6%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负担很重,42.7%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负担较重。

调查发现,目前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企业办社会负担和“四乱”负担(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仍然较重,其中认为税费负担较重和很重的分别占30.7%和48.3%,认为企业办社会负担较重和很重的分别占28.1%和40.9%,认为“四乱”负担较重和很重的分别占22.9%和42.3%。

五、国有企业脱困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

调查范文篇2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八条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五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第二十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军用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央单位使用土地的调查数据汇总内容的确定和成果的应用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

调查范文篇3

笔录的内容,笔者将其划分为辅助性内容和主体性内容两部分。

内容的辅助部分是指有关取证的时间、地点,证人、调查人各自的身份、相互关系以及取证中的背景性情况。

1、取证的时间和地点:时间要搞准并用公历记录,要有开始时刻,若中途休息则应注明中继时间。地点就是调查取证所在的场所。

2、证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要书写正确,要写法定姓名,有的人签名,因文化素质的关系可能与其身份证上的不同,遇到这种情况就要作出说明,其余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政治派别、家庭情况、工作单位、居住地等也都应该问清楚。

3、调查人包括笔录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等都要记录在案。

4、调查情境是指通过笔录反映出的整个取证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气氛、情景。它直接关系到取证能否成功,取证是否有效。正常的情境应该是这样的:通过调查人的问话、谈话和思想政治工作直至批评教育等语言,应表现出一种语境:既有平和自然的谈话记气,又能体现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威;既有严肃批评教育的语气,又有政策攻心感召对方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我们调查人员公正、诚恳认真又可亲的工作态度的记录。切忌体现调查人有逼供、诱供、谩骂甚至侮辱证人的那种情境。

内容的主体部分:是指证人通过言词提供出的能起证明作用的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客观现实中,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包罗万象,但证人作证时,概括起来大致是通过判断和陈述来证明的。

判断证明就是证人对与案情有关的事物的属性、特征、存在与否等作出“是与否“的判断,侧重于反映事物的形状、属性和特征。例如问某证人在某日晚上是否看见了某局长家来了生人,手里提着东西。

陈述性证明:是指证人对整个案情或案件小的某个情节的发生发展及其过程所作的陈述。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何事、何因和后果。侧重于反映每个判断与当时的案情客观相符:全面陈述且每个陈述都应与当时的案情相符;把握好笔录内容的这些内在规律,就较易获得较为全面和真实的证据。

技巧要多样

作为笔录入员应该苦练内功。一方面要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书写速度。另一方面还应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这些基础,作起笔录来就能得心应手。根据多年的实践,笔者感到调查笔录有以下方法和技巧。

1、笔录的方式方法大致有三种。

录音式笔录法:即证人怎么说就怎么记,照葫芦画个样。这是比较理想的记录方法,但这种方法以证人的文化素质较高、语言精练、思维清晰、逻辑性强、记忆好、语速缓为前提,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多见。

意记式笔录法:是根据证人的言词通过笔录者的语言加工整理所做出的笔录,但一定要符合证人的本意。这种记录适用于那些词不达意、语无论次、条理不清、思维杂乱的证人或有浓厚方言,不用意记无法表达清楚的情况。

索描式笔录法:有时有的证人激动异常,不知所云,或是故意编造谎言,或是语速极快,连珠炮似的谈吐,令你无法笔录。遇到这种情况也有办法:备用一张草稿纸,先认真听,边听边将其谈话的内容、主要情节、关键部节,简单明了的词汇先记下,待其说完,核准其内容的真实性或待对方的情绪调整好后再作充实完善补记到正式笔录上来。

2.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

一个言词证据,对于案件定性来说用得上的也就那么几句关键性的词句,如果说关系到案件定性的关键性词句没有记或记不清、记不准,这个证据等于白取。不同的案件错误性质,各有其关键性的定性词句和实质性的内容,取证时方法正确,就能取到有效证据。例如性质的错误,主要是把握当事人两性间的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交割,以及在此前提下的性关系。有的话记录得不准确就定不了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就差一层纸没有捅破”。例如作风案中女方当事人谈到可以定性的关键时刻,由于女性的心理原因,只说到什么什么后“就与他上了床”。其实这“上了床”就是指发生性关系,这是关键性的词句。可是,如果按原活记录是不能定性的。尽管调查人和证人都心领神会,事实也是如此。这时就要抓住实质,用括号说明:指发生性关系。这样所取的证才是有效证据和有用证据。有时说到关键处,对方干脆就不讲了,此时调查人应该替其说出来,然后再问对方,只要求对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了。

调查范文篇4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八条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五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第二十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军用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央单位使用土地的调查数据汇总内容的确定和成果的应用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

调查范文篇5

这次社会实践活动的小组成员是由我和留宇慧同学组成,当然人员是很有限的,也就对我们的社会实践调查有一定的限制,原创:我们所调查的一些资料基本上仅限于我们的居住地,延庆县和海淀区和丰台区,自然就缺乏了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我们的数据和资料是亲力亲为的相信可以弥补这些缺陷的。

本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内容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北京市卫生建设调查

二公民综合卫生素质调查

三北京市防疫工作

在这三大项的调查工作中,我们竭尽全力,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当然也就克服了不少的困难,让我们收益非浅。

在北京市卫生建设调查中,为了了解北京市近五年来的卫生发展状况,我和刘宇慧同学相继走访了北京市延庆县石合营社区居委会,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及一些餐厅,如新城服务楼。天外天烤鸭店等一些相关的单位和社区。通过这些单位和社区的走访,我们已经调查了居民健康教育状况,城区除四害,及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状况,餐饮业的卫生状况。

在这一项调查工作中还是比较顺利的,基本上我和刘宇慧同学都没有受到太大的阻力,大多说情况都能顺利的了解我们所需要的情况,我想也是因为我们选择的单位大多数均为我们所熟悉的吧。

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实施具体实施情况的调查中,我走访了海淀区卫生局了解情况,但在调查初步就被相关人员以这一情况归环卫局管的理由拒绝了我的调查,因为只有一份介绍信,当我再去环卫局时又被以证件不符合标准的理由没能进行调查,而且态度很不好,让我十分反感。我只得回到所在地区的居委会搜集了这方面的一些资料汇总了一份调查报告。除此之外,这一项工作的调查都是我们这几年的所见所闻所感,如此而已。

公民综合卫生素质调查中,主要是以问卷调查方式,向城市居民发放《综合卫生素质调查表》,发放调查表对象主要是以我们熟悉的地区为主,比如说我的调查表主要发放在所居住的青塔小区及附近的研究所单位里的人员所填写的,而刘宇慧同学的调查表主要是以她高中的同学及父母的单位的人为主,这样做的最大的好处就是我们所发放的调查表都可以收来,但是这样做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人员集中,不能有很好的代表性,因此我和刘宇慧同学也在不熟悉的人群中间发放调查表,以求我们的数据更准确,更具有代表性。原创:但是所能收回来的调查表是有限的,有相当一部分的人并不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我所调查的难度,但是我们还是竭尽全力的收回了我们所能收回的调查表,因为我们希望我们可以更好的完成这一项工作。

在北京市防疫工作的调查中,主要包括非典时期城市防疫工作,及其他疾病的防疫工作。

调查范文篇6

一、渡口镇老党员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渡口镇现有党员681人,55-59岁的党员105人,60岁以上的党员242人,55岁以上的党员占全镇党员总数的55%,其中特困党员55名,占老党员总数的15.8%。他们的基本特点如下:

1、生活普遍比较困难。特困党员干部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637元以下,大多数非特困党员家庭人均年纯收也仅千元左右,主要收入来源主要为士地种植,基本没有其他副业收入。

2、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由于历史和经济原因,大多数只读过小学。在特困党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50名,占特困党员总数的90%。

3、健康状况普遍较差。由于经济条件较差,加上生活习惯、卫生条件等因素,长年身患疾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占66%。

4、子女普遍缺乏赡养能力。老党员中能被子女赡养的占35%,且其中大多仅解决吃住,有的仅资助点生活费。

(二)思想情况

1、这批老党员党龄多在30年以上,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成长起来的,为农村发展、农村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政治觉悟较高,都能极积主动交纳党费,除身体原因外,都能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在群众中口碑较好,基本上能自觉保持党员的政治本色和先进性。

2、由于年龄偏高,思想比较传统保守,尽管政治观念比一般群众坚定,但在发展经济、协调各方面关系上有些跟不上时代的要求。甚至有的还存在着生儿子传宗接待的思想和宗族观念。

3、普遍存在着经济意识不强的问题。部分人守旧意识浓厚,缺乏对市场经济和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与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对脱贫脱困缺乏信心。

二、老党员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

1、受思想观念的制约,缺乏创收脱困手段,思想保守,安于现状,小农意识太强,没有科学种植经营意识,缺乏闯劲,惧怕生产中的新投入,害怕自己陷入更加贫困的状态。

2、年老体弱,因疾因祸致贫致困。困难老党员中有许多本人或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残疾,受疾病困扰,无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失去经济来源。在55名特困党员中,年老体弱者有35人,占总数的63.6%,有重大疾病的20人,占总数的36.4。在全镇老党员中,长年疾病缠身的也高达66%,因医疗开支过高,导致欠帐万元左右的占20%。

3、子女无力赡养老人。中国自古有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观念,故在老党员绝大部分子女都比较多,无儿无女外,大多却有两个以上,然而并没有起到“防老”的作用。他们的子女经济条件普遍较差,所以难有赡养老人的能力。有的在打工反而需要老人养育自己的下一代。调查发现,这些子女中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仅有初中学历的占60%。而那些子女学历较高,或有一定技术的,大多经济状况较好,老人的生活也能得到保障。

4、经济基础差,收入来源单一,主要为种植业,经营士地缺少科学技术,仅能解决口粮问题,基本没有副业收入,无致富项目,也缺少致富项目的投资。

三、对策和建议

1、领导重视。这些生活困难党员大多是长期奋斗在基层的老党员,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勤勤恳恳、无私奉献。各级党委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关心老党员生活,决好困难党员的生产生活问题极端重要性,始终将此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要将是否关心老党,能否有效解决困难党员生产生活问题,作为衡量各党支部建设和支部领导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各党支部切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

2、加强医疗服务,关注卫生条件。在老党员中,由于年老体弱,因病致祸致贫的问题相当突出,需引起高度注意。首先要加强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下乡义诊,关注老党员生体健康,以免他们因经济问题延误治疗,将小病拖成大病。基层医疗机构要尽可能地提供平价药品。其次要关注农村卫生条件。据调查,渡口居民主要饮用水源——西湖,因放肥养鱼,,水质遭到严重破坏,饮用后对人体的内分泌、消化系统等有着严重的损害,这对抵抗力较弱的老年人的健康无疑有着巨大影响。防重于治,卫生条件如不改善,对他们的穷困只会雪上加霜,陷入越穷越病,越病越穷的恶性循环。再次要做好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在农村,许多老人还有喝生水的习惯,有的老人为了节俭,甚至吃隔夜饭菜,人与动物的接触也缺乏心要的防护,这些都严重严重危害着人体的健康。最后还要抓好农机安全生产问题,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加大农业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3、提高子女赡养能力,宏扬中华传统美德。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家庭养老仍是解决老年人生活问题的主要途径,这也是中国传统美德的生要体现。然面在调查中发现大多农村老党员的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有心无力,所以帮助他们的子女脱贫致富才是解决老党员生活困难的根本。一是要加强对老党史子女们的思想教育。老党员的思想境界大多较高,不愿为党和政府添麻烦,但他们子女因父母曾为国家做过贡献,多少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所以首先要帮他们克服思想上的贫穷,鼓励他们勇于创新,敢闯敢干,通过现身说法,现场观摩等方法,激发他们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强烈愿望。二是要加强科技培训,对生活困难的老党员的子女优先培训,免费培训,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有效解决以农业种植收入为主的生活困难者的贫困问题。三是加强资金和项目扶持,对生活困难的老党员的子女要优先扶持,上级党组织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和项目,定点扶持一部分困难老党员的子女,做到扶持一批、脱贫一批。四是加强敬老、爱老的道德教育,要让老党员的子女真正关心孝敬自己的老人,切实做好对老人的赡养工作。

4、开展农村养老基地的建设,积累养老基金。辽宁省阜新县为解决贫困老年人实际问题,从1995年开始进行农村养老基地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在已初现规模,为农村老龄事业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如该县旧庙镇建立养老基地1660亩,其中耕地1310亩,成林240亩,幼林110亩。1999年养老基金11,206元,解决特困老年人疾病、生产、生活等问题45户,老年人51人。该县东梁镇东五道桥子村,建立养老基地210亩,每年收承包费8000余元,主要用于为特困老人发生活补贴,保障老人们的生活。阜新县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伸手向国家、政府要补贴只能是杯水车薪,通过基地不仅能解决补贴资金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发挥老党员在基地建设中的模范带头做用,带动全村老年事业的发展。

5、充分发挥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据了解,去年年底,市组织部在2004年年底对50岁以上的特困党员摸底,渡口镇共有55名特困党员,然而据镇政府反映,至今为止无一人得到补贴,也未见相关优抚政策出台。所以民政等职能部门要在专题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具体关爱措施,并及时落实。此外,各级党委要定期不定期开展送温暖活动,尤其是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时,要体现出组织的关心。另外,要建立重病党员、去世党员的慰问制度。党员越是在病重时,越想得到组织的关心,越需要组织的关心,党员去世的家庭越需要党组织的温暖,对重病、去世党员的慰问在赢得党心民心上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基层党组织要主动对重病、去世党员进行慰问。

调查范文篇7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准备阶段。县建立廉政公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10个指导协调组,负责对全县面上廉政公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及时下发了《关于对乡镇场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廉政公示的意见》,为下一步工作开展营造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

1、撰写述廉报告。即由公示对象对照述廉内容中的十二个方面,撰写近三年来本人廉洁从政情况,形成述廉报告,材料必须真实、客观、全面。原临河镇镇长李正阳在述廉报告中查找了工作中存在接受礼品、有时违反公务招待规定、外出招商引资顺便游览名胜古迹、公车私用等4个方面问题,在后来的领导班子评廉和公示期间得到了群众认可。

2、监察审核报告。即县监察局根据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和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公示对象述廉报告进行审核。首期17名公示对象中有15份述廉报告、第二期75名公示对象中有26份述廉报告因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写。通过严格把关,有效纠正了“自我表扬多、查找问题少,谈共性问题多、查个性问题少,讲客观原因多、找主观原因少”的现象。

3、领导班子评廉。即县监察局把审核后的述廉报告印发给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并召开会议,同时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原新袁镇镇长海克培宣读述廉报告后,一名党委副书记当即批评其工作作风不深入、不扎实、导致决策不准确、瞎指挥;镇纪委书记也严肃指出其对政府院内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小车和招待费管理不够严格规范等问题。

4、公示述廉报告。即公示对象为乡镇场主要负责人的,由公示对象所在乡镇场将其述廉报告张贴在乡镇政府(或场部)院内及各村(居)委会公示栏内,同时印发到基层站所,并在全体人员会议上宣读;公示对象为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将其述廉报告张贴在本部门和下属单位公开栏内,并在全体人员会议上宣读。此外,还及时地在《宿迁日报•**资讯》重要版面和电视台、电台黄金时段刊播廉政公告,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原三庄乡主要负责人孙维国,儿子结婚违规操办,群众立即来电话举报,使之汗颜。

5、反馈廉洁情况。即述廉报告公示结束后,县廉政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各方面的意见登记造册、认真梳理、调查核实,及时向公示对象进行反馈和提醒。县水务局局长徐业平,群众反馈其问题,经调查确认无明显问题后,及时将情况向其本人和单位进行了反馈,使他轻松上阵,安心工作。

(三)总结评定阶段。公示结束后,县廉政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结果进行总结和评定。对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规定、表现突出、群众公认和社会反映良好的领导干部,授予“廉洁从政好干部”称号;对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经核实存在轻微不廉洁问题的领导干部,由县监察局对其实施诫勉谈话,责令其整改纠正到位。自3月份廉公示工作开展以来,共查纠整改问题366个、诫勉谈话21人;“廉政账户”收到退款13。4万元;10名“一把手”被评为“廉洁从政好干部”;5人受到组织处理。

该县廉政公示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一是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加强了干部队伍建设。廉政公示工作开展后,全县掀起了学习“两个条例”等法规知识的热潮,广大干部踊跃报名参加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每个领导干部都能对照12个方面廉政内容,逐条检查,深刻反思,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进一步增进了领导班子的团结,凝聚了人心。廉政公示让大家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形式,敞开心扉,坦诚相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把平时无法讲、不敢讲的问题讲了出来,进一步加深了友谊,增强了信任,由“堡垒里战斗”变成了“战斗的堡垒”。三是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社会稳定。通过廉政公示,广大群众平时关心的热点和敏感问题得到了充分的整改。更重要的是把对干部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评判权交给群众,顺了民心,合了民意,进一步促进了全县官风和民风的明显好转。

二、几点启示

(一)廉政公示是对述廉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创新。一是将述职述廉分开,有效解决重述职、轻述廉的现象;二是对述廉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将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等12个方面纳入廉政公示的内容,并且对述廉报告严格把关,把上级领导掌握的一些情况告知公示对象,要求将这些问题讲清楚,有效解决了述廉报告内容单一、共性多、个性少的现象;三是实行领导干部评廉,既面对面、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又背对背、不记名地填写评议意见,解决了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四是将述廉报告在全社会公示,较好地把监察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的统一起来。

调查范文篇8

鄂伦春旗成立于1951年,全旗总面积5.988万平方公里,下辖10个乡镇(办事处),其中有4个猎区乡镇、7个猎民村,鄂伦春族全国人口仅6000多人,居住在鄂伦春旗境内总人口2050人,鄂伦春族妇女共779人,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有335人,占43.6%,初中文化程度的有249人占32%,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有109人占14%,文盲16人占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70人仅占8%,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占到了鄂伦春族妇女总人数的75.6%。

调查中了解到,绝大多数鄂伦春族妇女文化程度低、缺乏技术、思想落后,从而导致了众多猎民妇女靠低保生活、等政府补助过日子的现状。而一些从事农业生产的猎民妇女因为缺乏必要的农业知识和生产技术,又由于对农业生产劳动的不适应,逐渐的厌倦了农业劳动。

二、鄂伦春族猎民妇女脱贫致富的对策分析

调查中了解到,猎民妇女对发展食用菌类栽培和民族手工艺品制作有浓厚的兴趣和一定的基础,这为帮助猎民妇女尽快找到合适的生产生活方式找到了一个突破口,希望得到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扶持和帮助,促进鄂伦春族猎民妇女离开森林后自食其力,脱贫致富。

一是袋装食用菌种植。袋栽食用菌可以减少对森林的破坏,有利于保护环境,让那些耕地少或没有耕地的猎民走上一条快速致富的道路。适合我地区生产的食用菌品种有十几个,其中常规品种有“黑木耳、猴头菇、滑子菇、平菇”等。鄂伦春地区昼夜温差大,雨水充沛,生产过程无污染状态,这里生产出的品种质量在全国同比达到领先水平,所有的产品达到国家绿色食品a级甚至aa级优势。现在的餐桌上经常可见蘑菇、木耳、猴头等菜肴,随着需求的增大,食用菌栽培将会有可观的发展前景。

调查范文篇9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重要性,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时,则由此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这一规定,对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可适用举证责任问题,即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债务人)及案外人来讲是否存在举证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负有不同的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前、法院执行不能而需中止终结执行阶段负有限的举证责任。被执行人(债务人)案外人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在查明财产阶段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当事人靠自已的力量仍无法获取证据的,这时的调查取证工作则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来完成。

一、债权人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层次上,我国法律是绝对为债权人的利益设计和服务的。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地位不平等,债权人对此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该权利与诉权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一种请求主张,适用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但是随着人民法院改革,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强调执行各种程序公正、程序在先。这就越来越显示出申请执行人举证的重要性。体现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就是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在诉前、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举证。

第一,诉讼保全的举证。一般案件的当事人都能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要求法院保全。但是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谈到权利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和诉前保全时均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但并未规定由哪个机构来执行。《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通过实践证明审判庭负责执行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审判人员不积极主动要求权利人进行财产保全。由于实行审执分开,审判员与执行员各负其职,一些该保全的案件因审判员没有告知当事人保全,最后造成执行财产无处可查。(2)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一个债权人申请保全,待多个债权人取得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均申请分配被执行人仅有的已被保全财产。根据《若干规定》第90条,申请保全人保全的财产就不能全部实现。这样就无形增加保全人的诉讼成本,产生对执行工作的误解。(3)保全债务人到期的债权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10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给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和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目前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审判庭就裁定执行。造成财产保全裁定的结果于法无据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定书相互冲突。

鉴于保全的执行,笔者提出如下观点,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的执行,应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也就是执行前置。执行人员提前介入。凡是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审判员告知权利人到执行机构办理保全手续,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内勤人员负责编号建档,以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执行。这就避免了审执脱节的现象发生。

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负有举证责任。这一条在《若干规定》第28条及民诉法第64条、第2款都作出规定。这在英美法系中称为发现程序,即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命令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把占有、保全或在他控制范围之内的与诉讼有关的书证资料,向执行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披露的程序。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法中关于债务人财产的查报方面,要求债权人申请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时,除应提交执行名义的证明之外,必须提供债务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从另一角度来看,申请人自行提供,这样符合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往往在诉讼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较为了解掌握。因此,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一阶段,执行法院在立案时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要求提供其所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状态,包括财产名称、种类、性质、地点等情况。在举证通知书中载明若申请人在3个月内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也证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同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向法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由于执行规定对执行期限作出了规定,某种程度上说更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临近执行期限最后时间,申请人必须积极作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工作。否则将承担执行判决无法兑现的风险。

恢复执行启动工作的举证,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这一规定恢复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职权,一种是依当事人申请。但实际操作中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案件只占有一小部分,一般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案件,如刑事案件中的罚金、没收财产。而绝大部分案件的恢复执行是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才进行,这就要求在中止执行期间,申请人必须注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然后法院才可以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许多人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有一些申请执行人由于不能承担这样的所谓“举证责任”而被拒之法院的大门之外,有的案件也被轻易的裁定中止或终结,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与法律法规不符,一些案件申请人是无法靠自己的来举证的,如个人存款帐户帐号,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况且若干规定第28条也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只是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就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提供给法院。这是一条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立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倡导性条款,因此,应将执行中的举证责任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区别开来。

二、执行人财产申报。

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这就说明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是其应尽的义务。规定中规定了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的内容包括: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房屋、车辆、工资收入)、生活状况、债权债务、投资状况等。但实践当中,觉得这一条款形同虚设。首先,被执行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这就证实了有逃避执行的心理,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千方百计去转移财产,设法对抗法院执行,根本不可能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其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若干规定只是规定了被执行人必须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而没有规定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所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从而助长了被执行人轻视报告财产的心理。笔者认为,如若被执行人不能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其法律后果应是惩罚性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若干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视其情节予以罚款、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可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相反,如果被执行人能提供证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报告,通过法院查实,申请人的认可后,执行员可按若干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中止或终结执行。这样不仅提高案件的效率,而且能够消除申请人对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误解。

三、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在国外的立法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查明,绝大多数是由被执行人或申请人承担的,法院或执行人员并不承担这一责任。但是在我国,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当事人来收集财产证据较难。国外申请执行的期限一般当作时效来理解的,存在着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而我国的执行期限规定较短,逾期不申请就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了。如果采取完全由当事人查明财产后,再申请的做法,则很多当事人申请的机会就没有了。这就决定了主要调查取证工作仍由法院完成。被执行人报告或申报财产状况实际上多数也是在法院依职权调查中在法院的责令下进行的。然而实践中法院在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往往效果不尽如意,经常出现执行人民“跑细了腿,说破了嘴,收获甚微”的现象。这是因为在法律赋予收集证据的法官权利过弱。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的协助,如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这些也可以成为执行法院的证据来源。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也是一种有力的执行证据。在现实工作中,对这些行政机关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书”等。现在看来,这一习惯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改为“调查令”或“通知书”的方式。因为这些部门应属于配合、服从的地位,而不是监督、协助部门。所以,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行为混淆了执法机关与业务执行机关的界线,消弱了法律的权威。因此,正确地界定其权限,合理地划分其职责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会给法官节省更多的时间来分析证据认定证据。

法院获取证据应为当事人所无法提供的,当事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仍无法获取的。这时法院可以采取传唤、搜查等强制措施来得到。

四、群众举证

调查范文篇10

一、部分农牧民党员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近年来,部分农牧民党员在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增加收入,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了党员的先进性,成为农村令人称羡的新“三人”。

一是致富带头人。在当前农村农牧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部分农牧民党员在农村显示出了先锋带头作用,许多农牧民党员在自己致富的同时带动了周边群众,发挥了党员在发展先进生产力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喀拉通克乡哈拉布哈村农民党员立足本村实际,创办蔬菜大棚种植示范基地,在自己发家致富的同时,也带动了本村其他农民发展。

二是村务领导人。他们代表群众积极参加村务管理,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恰库尔图镇在新农村建设中投资140万元,新建建筑面积达2631平方米的抗震安居小区一处,可容纳32户农牧民生产、生活。哈希翁村积极进行防病改水工程,目前,主管线已开挖5公里,铺设pvc管线4公里。

三是新风倡导人。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不少农牧民党员积极倡导社会新风,支持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他们主动了解、宣传和支持税费改革、殡葬改革、计划生育等农村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农牧民党员按照县委破除陋习、移风易俗的有关要求,在带头掌握致富本领、遵守村规民约、执行计生政策、破除封建迷信、美化村容村貌、净化思想空气等方面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作用,为发展经济、增进文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大部分农牧民党员在发挥先进性方面体现了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体现了共产党员的应有品质,但在部分农牧民党员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影响了党组织先进性的进一步发挥。

(一)宗旨观念淡薄,无意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部分农牧民党员组织纪律涣散,党的意识弱化,思想观念陈旧,党性修养偏低。有的一味地强调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谋取个人利益,“只管自己富,其他都不顾”,存在比较严重的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一些农牧民党员包括外出党员对村党组织活动不感兴趣,经常以各种借口为名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愿或不缴纳党费,甚至认为党员身份是一种负担,有的农牧民党员不仅不履行党员的义务,而且连正常的公民义务也不履行,成为落后于群众的“特殊党员”。

(二)总体素质偏低,无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从调查情况看,我县农牧民党员素质总体偏低,存在“一高三低”现象,即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科技水平偏低,“双带”能力偏低。全县2139名农村党员中55%为初中以下文化。大多数农牧民党员对党的知识知之甚少,对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一知半解,也没有什么技术特长。另一方面“老龄化”现象较为严重。35岁以下的青年党员不足农牧民党员总数的20.8%,50岁以上的则占党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以杜热乡为例,该乡共有农牧民党员268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225人,占党员总数的83%;60岁以上党员56人,占24.9%。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党员客观上存在老龄化现象。

(三)经济条件约束,无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我县人均耕地、草场面积较少,有些农村交通不便,村落较分散,造成党组织和党员分散,党的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党组织活动开展和党员间的联络沟通都存在困难,一些纯农户党员家庭经济困难。一些村党员经济状况总体上仅处于本村的中下水平,有些高龄无依党员甚至成为本村贫困户,自己需要别人帮带。大多数贫困党员终日忙碌生产,对党组织活动较为消极,缺乏应有热情。他们在发挥党员先进性方面缺乏足够的思想动力和勇气,也难以在发展生产中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对策。

当前农村党员存在的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和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削弱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必须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予以克服。

(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本领。

农牧民党员直接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在一起,是农牧民群众需求信号的第一知情人。当前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的各项活动,是进行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广阔平台。为此一方面要鼓励党员多从实际出发,依据自身的特长和能力,通过多种方法如饭后茶聊、田头交流、邻里互助、政策指导等手段,为农牧民群众服务,随时随地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努力做到既切合服务对象实际需要,解民所忧,急人所急,又在服务中体现党员的先进性,使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经常化、具体化。另一方面要做到因人制宜,扬人所长,依照党员的各类特长、农牧民群众实际,归类联结,分为科技服务、文明新风、思想政治工作、经济发展、治安联络、民事调解等小组,结合实际服务于当地农牧民群众,在服务农牧民群众中体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严格“进出”程序,提升整体素质。

一要严把“进口”,慎重培养,切实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把那些素质高,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对象吸收进党的队伍。为此在发展党员工作上,各乡(镇)、村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加强培训和召开支部联席会的办法,提高村支部书记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认识,改进工作方法,做到既保证质量,又积极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不人为限制,也不片面追求数量,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入口”工作。逐步改善农牧民党员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男女比例,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

二要疏通“出口”,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确保党组织纯洁性。一方面对那些思想上已经退党或希望退党的农牧民党员,要创造条件清除出党。另一方面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民主评议产生的那些不符合党员标准、不愿发挥模范作用的不合格党员,实行“批评不含糊、曝光不留情,处理不手软”的原则“请出去”。具体要做到以下四点:①界定标准。要对照党章实事求是地明确界定农牧民中的不合格党员标准。②民主评议。要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要把党员自评、党内“面对面”互评和党外“背靠背”群众评议结合起来,减少人际干扰,提高评议的真实性,保证评议质量。③把好“三关”。要在处置手续上严格把好“三关”:即定性关,暂时拿不准或查不清的问题不急于作结论,不盲目处置,使定性准确;程序关,由支委提出处置意见,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乡镇党委审批;思想关,要建立处置前谈话制度,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前,党组织要找处置对象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消除抵触情绪,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④联系挂钩。对被处置的党员根据实际情况,由支委成员挂钩联系,进行跟踪教育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制。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确保党员队伍“进口”严格,“出口”顺畅,不断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三)建立实效机制,保持党员先进。

一是完善党内帮扶机制。一方面做好思想引导工作,激发贫困党员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党组织要经常关心贫困党员的生产生活,做到“六个必访”,即:重大节日必访;贫困党员生病住院或亡故时必访;贫困党员家庭受灾或发生意外时必访;贫困党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必访;贫困党员有较大思想情绪或有意见建议时必访;贫困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时必访。根据走访掌握的情况,党组织负责人要安排班子成员与贫困党员谈话,对积极进取、追求进步的,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等、靠、要”思想严重的,要给予指点和帮助;对遇到突发性变故或重大困难的,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对进步较快的贫困党员要进行表彰,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促其尽快脱贫致富;对心态比较消极的贫困党员,也不能一味地批评,要心平气和地做好激励引导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政策帮扶制度。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农业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贫困党员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办法,建立健全贫困党员贷款贴息制度,优先扶持贫困党员;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贫困党员就医及其子女就学的减免政策;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贫困党员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能免全免;扶贫部门和帮扶单位要从提供资金、信息、技术、项目等方面入手,帮助贫困党员寻找发展门路,增强“造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