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化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2 03:50:08

合同化

合同化范文篇1

合同化的特点在于,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管理不是通过单方性的手段,而是借助协商、谈判等手段达到管理的目的。合同化主要是通过双方谈判达成的协议或意向,其执行效果较之单方行为更好。合同化从根本上来说,是权限及其手段的分配问题,它与社会中的权力行使方式相关。公共的或社会的权力应该被分享,这种分享既包括不同公法人间的权力分享,也包括政府与人民对权力的分享。

谈判、协商等合同化手段,并非法国文化所固有。法国的体制具有中央集权制的特点,这种威权式的国家概念,是与国家的单方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偏重单方行为,主要有历史和观念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历史角度而言,这与传统密不可分,因为传统具有连续性、代代相传的特性,这可以溯源到王权帝国时代。在王权时代,实行的就是中央集权,但并不单一化,尽管国家是统一的,但在整个王国内并没有单一的统一的规则,各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并不相同。法国大革命时期,一方面保持了中央集权化,另一方面又在整个国土上实行统一化、单一化,这种统一化的最重要的象征就是拿破仑制定了统一的民法典、刑法典(至今仍称为“拿破仑法典”)。到19、20世纪,由于交通、通讯的发达,中央很快就可以做出决定,从而客观上使得中央集权制得到了强化。例如,在18世纪,案件从马赛到巴黎的往返时间至少需要20天,后来这种案件的传递时间则大为缩短。与之相应的情况是,行政行为的方式也表现出单方性,体现的是行政部门的单方意愿,这种单方意愿本身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具有许可或禁止的功能”。行政行为的作出也主要集中在巴黎(中央行政机关),适用规则皆由中央政府决定。在这一体制下,地方政府只是作为中央政策的实施者、监督者,其作用也只是为中央的决策或决定作准备,中央决定后地方再实施或执行。这一处理国家与地方关系的观念,也强化了中央集权制及中央政府的单方行为:国家是强大的,地方的权限有限且应受中央监督。现在则是对过去的观念进行反省,对过去的威权国家概念进行质疑,因而合同化趋势的出现也是适应时代、观念变化的需要。

三、合同化的形成原因与过程

法国政府的行为从中央集权体制及中央政府的单方决定过渡到合同化,有其多方面的原因:

其一,观念上的变化。新的观念是,现代中央政府不再是强大无比的,它必须与地方政府分享权力。过去中央政府的威权,是基于国家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是唯一普遍利益的代言人并总是合法的这一观念,因而在相当长时间内,政府的单方行为并未引起多大争议与质疑。但在法国的一些邻国尤其是德国,则表现出不一样的情形。由于纳粹的原因,国家失去了相当多的威权,人们对国家权力及权力选择提出了质疑。例如,绿党组织在德国产生影响与作用比法国的绿党早25年,如果法国的绿党组织与德国的绿党组织同时发展的话,法国的核电站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发展。可以说,二战后的30年是法国国家发展的黄金时期。但现今已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中央机关的威信下降,国家的选择越来越受到争议,人们不再认为国家对国家利益拥有垄断权,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成员也是以普遍利益的名义在发言。例如,环保组织反对将核燃料埋在地下时,也是作为普遍利益的代言人。因而,普遍利益概念现在变得难以确定了。现在所谓的普遍利益并不一致甚至可能发生冲突,如德国在绿党的压力下已放弃了核电的发展计划,但法国却没有。可以说,核电发展与绿党组织的要求都反映了普遍利益,法国本土要保持能源的独立性而不受石油、煤炭价格等世界市场因素的影响,发展核电是一种良好的途径,绿党则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主张从源头上防止核污染的发生,这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认识所致。

其二,地方分权运动,客观上对合同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法国从80年代即开始了地方分权运动,这一运动主要产生了两方面的结果:一是相关权力、资源从国家转移到了地方政府;二是国家结束了对地方政府行使的托管权,目前中央政府只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对其机遇性选择(如投资是否影响公益、是否值得投资等)不再行使权力。但地方分权运动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地方政府的决定是否一致、是否合理(即合理性问题),这就需要有一种机制来防止其不连贯、不一致、不合理情形的发生,保证地方政府的决定朝一种正当的方向发展。合同化的目的就在于保证所有的公法人所做的选择能够保持连贯一致。可见,合同化适应了地方分权运动的客观需求。

其三,合同化本身的效果。通过协商、谈判而形成的决定比单方决定更能获得双方的认同,从而其执行效果较之单方决定更好,因而,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私法人都倾向于通过谈判、协商、合同等方式来解决和处理问题。

法国的合同化进程可分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两个阶段。80年代的合同化主要是从地方分权中得出的教训;90年代的合同化则是从1992年开始在不同的行政部门实行合同化。1982年的地方分权法规定,将部分国家权限转移给地方政府。在这一进程中同时开始了合同化的过程,其间发展了一种很重要的合同——“国家与大区间的合同”。这种计划合同发生在国家与大区之间。例如关于基础设施、高速火车线的建设,国家与地方在目标上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双方投资方面的比例确定。此时,也开始出现了“城市合同”,即不同的市政府之间通过协商对某些街区进行重新建设。从90年代后直到现在,合同被推广到其他可以合作的领域。这种合同形式各种各样,涉及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点:在集中建设资源上达成条件、目标的一致以及确立评估机制(对是否达到原先的目标进行评估);这些合同所适用的领域也极为广泛,健康领域(比如关于食品卫生、饮用水是否符合标准)等亦在其中。合同被作为有效的工具用来调动各行政部门的资源。例如,在治安领域,为实现治安的好转,就通过合同将相关行政部门甚至行政部门以外的机构的资源都动用起来。另外,这种合同化在法律领域也引发了技术上的变化。合同化以后,并不是通过法令而是通过协议来规定法律的实施方式,这一现象是法律实施方式上的巨大变化,也体现了一种全新的理念。现在,达成协议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条件。这对法国人来说,不可不谓是一种奇怪的现象,因为它业已打破了原有的法律文化传统。

四、合同化的局限性

当然,合同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适用范围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化,尽管不存在宪法意义上的障碍,却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并不是所有的领域都适宜采用合同化手段,那些不适合合同方式的领域主要是主权领域(主权事项范围):军队、警察、税务等行政领域以及司法领域。在这方面,强制性看管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只有国家才能行使,不能委托给私人。国家对人力资源(主要是公务员)的管理由法律或法令来规定,而不能通过合同来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在私人企业中,企业对雇员的聘任,在合同中即规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条件,雇员与企业是在双方的共同意愿下签订合同的,而公务员则由公务员身份条例来确定,并不需要签订合同。换言之,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是通过法律或法令来规定的。私营企业解除雇员,须雇员同意;但对公务员而言,则不论公务员是否同意,行政部门皆可解雇之。在公务员的管理方面,国家行政法院认为需要改进,尤其是需要引入私人部门管理的“技艺”。例如,在遵守法律、法令的前提下,由行政部门与公务员签订合同来进行培训,在合同中规定相关条件、培养计划、定职等内容。这样,公务员在其职级的晋升上就并不只是一条途径,只能通过资历、经历、年限等按法律的规定来逐级晋升,他还可以抱有另一种希望,即除法定途径外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其目标:一旦达到某种条件后,即应晋升。简言之,公务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目前不可能一下子就实行合同化,但应该引入合同化的机制,以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五、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化现象是一种文化上的进步,也是一种公共行政管理的善化,还是一种公法上的进化。它从强调意愿的单方性转向通过协商合作,来达到公共行政的目的。合同化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共行政活动变得更加具有认同度,减少其强制性。在“大棒”与“胡萝卜”之间,更多地利用“胡萝卜”。合同化是非常有意义的方式,但这种方式的应用应保证国家财政上的权力。国家为保持目标资源,应在财政上有一定的权力。现在,欧洲其他国家的地方分权运动早已走在法国的前面,国家大规模地将财政等权力分权给地方,最后很可能造成国家没有什么资源可以调动和支配。例如,西班牙、意大利、德国等国,它们的分权运动非常彻底,以致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政策而只有地区性政策。对这种情形,法国已有一种比较得到认同的观点:国家应保留一定的权力以保持和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应拥有对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监督权。

合同化范文篇2

合同化的特点在于,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管理不是通过单方性的手段,而是借助协商、谈判等手段达到管理的目的。合同化主要是通过双方谈判达成的协议或意向,其执行效果较之单方行为更好。合同化从根本上来说,是权限及其手段的分配问题,它与社会中的权力行使方式相关。公共的或社会的权力应该被分享,这种分享既包括不同公法人间的权力分享,也包括政府与人民对权力的分享。

谈判、协商等合同化手段,并非法国文化所固有。法国的体制具有中央集权制的特点,这种威权式的国家概念,是与国家的单方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偏重单方行为,主要有历史和观念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历史角度而言,这与传统密不可分,因为传统具有连续性、代代相传的特性,这可以溯源到王权帝国时代。在王权时代,实行的就是中央集权,但并不单一化,尽管国家是统一的,但在整个王国内并没有单一的统一的规则,各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并不相同。法国大革命时期,一方面保持了中央集权化,另一方面又在整个国土上实行统一化、单一化,这种统一化的最重要的象征就是拿破仑制定了统一的民法典、刑法典(至今仍称为“拿破仑法典”)。到19、20世纪,由于交通、通讯的发达,中央很快就可以做出决定,从而客观上使得中央集权制得到了强化。例如,在18世纪,案件从马赛到巴黎的往返时间至少需要20天,后来这种案件的传递时间则大为缩短。与之相应的情况是,行政行为的方式也表现出单方性,体现的是行政部门的单方意愿,这种单方意愿本身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具有许可或禁止的功能”。行政行为的作出也主要集中在巴黎(中央行政机关),适用规则皆由中央政府决定。在这一体制下,地方政府只是作为中央政策的实施者、监督者,其作用也只是为中央的决策或决定作准备,中央决定后地方再实施或执行。这一处理国家与地方关系的观念,也强化了中央集权制及中央政府的单方行为:国家是强大的,地方的权限有限且应受中央监督。现在则是对过去的观念进行反省,对过去的威权国家概念进行质疑,因而合同化趋势的出现也是适应时代、观念变化的需要。

二、公共服务与合同化现象的出现

合同与合同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地说,合同是一项法律行为或文件,而合同化则只是一种行为的方式、决策的方式。在合同化中,双方可以结成伙伴关系,可以朝着合同的方向发展,但并不意味着最后的结果就一定是合同。合同化现象,对合同本身是有利的。公共行政中的合同化,如果放在20年前加以讨论的话,几乎是不可能的,时至今日却是必须要加以思考的问题。在今天的公共行政活动中,行政活动的方式已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行政行为越来越多地需要有其他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的同意。这种变化的起点当然是基于行政合同的存在,但行政合同现象由来已久。行政的合同化,则是公共行政和行政法中的一个新问题、新现象。行政部门历来就可以签订行政合同,几百年来出现了各种重要的行政合同,如军事采购合同(如军队服装、食品、药品的采购等)、道路建设合同,等等。在法国,军事采购合同100年前就被定性为行政合同;道路建设合同200年前就被规定为行政合同。

这些行政合同在法国的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几百年来,法国在整个国土上修建了畅通的道路交通网,这是国家通过合同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表现,也是行政合同这一方式的贡献。国家一方面利用合同,另一方面在这些领域又并不完全实行市场化。为了使公民平等地、经常性地使用公共基础设施,就必须制定相关的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则。在铁路、能源等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在很长时间内都是通过合同将其委托给私人公司经营的,但仍将它们置于公共服务的框架之下。这些私人公司后来被国有化而成为国有公司,法国大型国有公司(如铁路公司)就是如此演变而来的。可见,国家经常通过合同来完成并组织公共服务,这种情形仍将继续存在。

最近,法国经历了几拨私有化浪潮。这一私有化进程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原来由国家垄断的一些领域正走向开放竞争的格局。当然,如果这些领域完全实行市场化的话,只需适用私法上的市场规则即可解决,也就没有在公共行政管理和行政法中讨论的必要。因而,引起讨论的支点是:公共服务不因其面向市场而消失。为了达到不影响公共服务之目的,就需要有双重的价值取向:既要保证这些企业或公司为公共服务,同时又要保证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目前,这一双重价值理念已在电讯、航空领域得以实现。未来几年,电力、燃气领域也将出现私有化转变。例如,为保证公共服务的实现,今后铁路运输等领域也将朝私有化与公共服务相结合这一方向发展。在这些领域,竞争开放的程度越高,国家与企业签订合同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突出,但国家对这些企业或公司所从事的公共服务进行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因而,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国家利用合同形式的情况不仅不会消失,而且会越来越突出和重要。在本文中,主要论及合同的方法即合同化问题。

合同化,当然有若干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合同,有时也会存在民(商)事合同,而有时则表现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近似于合同的方法。合同化看重的是方法、过程,而不是合同结果。当然,在合同化中,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合同,其中主要会表现为行政合同。合同化的最新趋势就是,不同的公法人相互之间签订合同。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领域都适用合同或近似于合同的手段。简单地说,在涉及国家主权的领域是不得缔结合同的。

三、合同化的形成原因与过程

法国政府的行为从中央集权体制及中央政府的单方决定过渡到合同化,有其多方面的原因:

其一,观念上的变化。新的观念是,现代中央政府不再是强大无比的,它必须与地方政府分享权力。过去中央政府的威权,是基于国家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是唯一普遍利益的代言人并总是合法的这一观念,因而在相当长时间内,政府的单方行为并未引起多大争议与质疑。但在法国的一些邻国尤其是德国,则表现出不一样的情形。由于纳粹的原因,国家失去了相当多的威权,人们对国家权力及权力选择提出了质疑。例如,绿党组织在德国产生影响与作用比法国的绿党早25年,如果法国的绿党组织与德国的绿党组织同时发展的话,法国的核电站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发展。可以说,二战后的30年是法国国家发展的黄金时期。但现今已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中央机关的威信下降,国家的选择越来越受到争议,人们不再认为国家对国家利益拥有垄断权,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成员也是以普遍利益的名义在发言。例如,环保组织反对将核燃料埋在地下时,也是作为普遍利益的代言人。因而,普遍利益概念现在变得难以确定了。现在所谓的普遍利益并不一致甚至可能发生冲突,如德国在绿党的压力下已放弃了核电的发展计划,但法国却没有。可以说,核电发展与绿党组织的要求都反映了普遍利益,法国本土要保持能源的独立性而不受石油、煤炭价格等世界市场因素的影响,发展核电是一种良好的途径,绿党则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主张从源头上防止核污染的发生,这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认识所致。

其二,地方分权运动,客观上对合同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法国从80年代即开始了地方分权运动,这一运动主要产生了两方面的结果:一是相关权力、资源从国家转移到了地方政府;二是国家结束了对地方政府行使的托管权,目前中央政府只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对其机遇性选择(如投资是否影响公益、是否值得投资等)不再行使权力。但地方分权运动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地方政府的决定是否一致、是否合理(即合理性问题),这就需要有一种机制来防止其不连贯、不一致、不合理情形的发生,保证地方政府的决定朝一种正当的方向发展。合同化的目的就在于保证所有的公法人所做的选择能够保持连贯一致。可见,合同化适应了地方分权运动的客观需求。

其三,合同化本身的效果。通过协商、谈判而形成的决定比单方决定更能获得双方的认同,从而其执行效果较之单方决定更好,因而,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私法人都倾向于通过谈判、协商、合同等方式来解决和处理问题。

法国的合同化进程可分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两个阶段。80年代的合同化主要是从地方分权中得出的教训;90年代的合同化则是从1992年开始在不同的行政部门实行合同化。1982年的地方分权法规定,将部分国家权限转移给地方政府。在这一进程中同时开始了合同化的过程,其间发展了一种很重要的合同——“国家与大区间的合同”。这种计划合同发生在国家与大区之间。例如关于基础设施、高速火车线的建设,国家与地方在目标上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双方投资方面的比例确定。此时,也开始出现了“城市合同”,即不同的市政府之间通过协商对某些街区进行重新建设。从90年代后直到现在,合同被推广到其他可以合作的领域。这种合同形式各种各样,涉及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点:在集中建设资源上达成条件、目标的一致以及确立评估机制(对是否达到原先的目标进行评估);这些合同所适用的领域也极为广泛,健康领域(比如关于食品卫生、饮用水是否符合标准)等亦在其中。合同被作为有效的工具用来调动各行政部门的资源。例如,在治安领域,为实现治安的好转,就通过合同将相关行政部门甚至行政部门以外的机构的资源都动用起来。另外,这种合同化在法律领域也引发了技术上的变化。合同化以后,并不是通过法令而是通过协议来规定法律的实施方式,这一现象是法律实施方式上的巨大变化,也体现了一种全新的理念。现在,达成协议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条件。这对法国人来说,不可不谓是一种奇怪的现象,因为它业已打破了原有的法律文化传统。

四、合同化的局限性

当然,合同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适用范围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化,尽管不存在宪法意义上的障碍,却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并不是所有的领域都适宜采用合同化手段,那些不适合合同方式的领域主要是主权领域(主权事项范围):军队、警察、税务等行政领域以及司法领域。在这方面,强制性看管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只有国家才能行使,不能委托给私人。国家对人力资源(主要是公务员)的管理由法律或法令来规定,而不能通过合同来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在私人企业中,企业对雇员的聘任,在合同中即规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条件,雇员与企业是在双方的共同意愿下签订合同的,而公务员则由公务员身份条例来确定,并不需要签订合同。换言之,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是通过法律或法令来规定的。私营企业解除雇员,须雇员同意;但对公务员而言,则不论公务员是否同意,行政部门皆可解雇之。在公务员的管理方面,国家行政法院认为需要改进,尤其是需要引入私人部门管理的“技艺”。例如,在遵守法律、法令的前提下,由行政部门与公务员签订合同来进行培训,在合同中规定相关条件、培养计划、定职等内容。这样,公务员在其职级的晋升上就并不只是一条途径,只能通过资历、经历、年限等按法律的规定来逐级晋升,他还可以抱有另一种希望,即除法定途径外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其目标:一旦达到某种条件后,即应晋升。简言之,公务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目前不可能一下子就实行合同化,但应该引入合同化的机制,以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五、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化现象是一种文化上的进步,也是一种公共行政管理的善化,还是一种公法上的进化。它从强调意愿的单方性转向通过协商合作,来达到公共行政的目的。合同化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共行政活动变得更加具有认同度,减少其强制性。在“大棒”与“胡萝卜”之间,更多地利用“胡萝卜”。合同化是非常有意义的方式,但这种方式的应用应保证国家财政上的权力。国家为保持目标资源,应在财政上有一定的权力。现在,欧洲其他国家的地方分权运动早已走在法国的前面,国家大规模地将财政等权力分权给地方,最后很可能造成国家没有什么资源可以调动和支配。例如,西班牙、意大利、德国等国,它们的分权运动非常彻底,以致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政策而只有地区性政策。对这种情形,法国已有一种比较得到认同的观点:国家应保留一定的权力以保持和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应拥有对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监督权。

总之,不应将公共行政的合同化看作是单方行为的敌人,而应将它们视为相互辅助的手段(就如同船上的两个螺旋桨一样),两者不可偏废。比如,单方的惩处权还是必要的,不能因为有了合同就认为单方行为可完全弃绝之。因为,法定的惩处权与约定的惩处权,其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在单方性手段与合同化手段之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选择,或者选择适用单方行为,或者选择适用合同化手段,或者两类手段同时并用。合同化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但它是公共行政中的一种很好的技术手段、技巧或方法。

合同化范文篇3

合同化的特点在于,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管理不是通过单方性的手段,而是借助协商、谈判等手段达到管理的目的。合同化主要是通过双方谈判达成的协议或意向,其执行效果较之单方行为更好。合同化从根本上来说,是权限及其手段的分配问题,它与社会中的权力行使方式相关。公共的或社会的权力应该被分享,这种分享既包括不同公法人间的权力分享,也包括政府与人民对权力的分享。

谈判、协商等合同化手段,并非法国文化所固有。法国的体制具有中央集权制的特点,这种威权式的国家概念,是与国家的单方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偏重单方行为,主要有历史和观念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历史角度而言,这与传统密不可分,因为传统具有连续性、代代相传的特性,这可以溯源到王权帝国时代。在王权时代,实行的就是中央集权,但并不单一化,尽管国家是统一的,但在整个王国内并没有单一的统一的规则,各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并不相同。法国大革命时期,一方面保持了中央集权化,另一方面又在整个国土上实行统一化、单一化,这种统一化的最重要的象征就是拿破仑制定了统一的民法典、刑法典(至今仍称为“拿破仑法典”)。到19、20世纪,由于交通、通讯的发达,中央很快就可以做出决定,从而客观上使得中央集权制得到了强化。例如,在18世纪,案件从马赛到巴黎的往返时间至少需要20天,后来这种案件的传递时间则大为缩短。与之相应的情况是,行政行为的方式也表现出单方性,体现的是行政部门的单方意愿,这种单方意愿本身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具有许可或禁止的功能”。行政行为的作出也主要集中在巴黎(中央行政机关),适用规则皆由中央政府决定。在这一体制下,地方政府只是作为中央政策的实施者、监督者,其作用也只是为中央的决策或决定作准备,中央决定后地方再实施或执行。这一处理国家与地方关系的观念,也强化了中央集权制及中央政府的单方行为:国家是强大的,地方的权限有限且应受中央监督。现在则是对过去的观念进行反省,对过去的威权国家概念进行质疑,因而合同化趋势的出现也是适应时代、观念变化的需要。

2、合同化的形成原因与过程

法国政府的行为从中央集权体制及中央政府的单方决定过渡到合同化,有其多方面的原因:

其一,观念上的变化。新的观念是,现代中央政府不再是强大无比的,它必须与地方政府分享权力。过去中央政府的威权,是基于国家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是唯一普遍利益的代言人并总是合法的这一观念,因而在相当长时间内,政府的单方行为并未引起多大争议与质疑。但在法国的一些邻国尤其是德国,则表现出不一样的情形。由于纳粹的原因,国家失去了相当多的威权,人们对国家权力及权力选择提出了质疑。例如,绿党组织在德国产生影响与作用比法国的绿党早25年,如果法国的绿党组织与德国的绿党组织同时发展的话,法国的核电站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发展。可以说,二战后的30年是法国国家发展的黄金时期。但现今已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中央机关的威信下降,国家的选择越来越受到争议,人们不再认为国家对国家利益拥有垄断权,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成员也是以普遍利益的名义在发言。例如,环保组织反对将核燃料埋在地下时,也是作为普遍利益的代言人。因而,普遍利益概念现在变得难以确定了。现在所谓的普遍利益并不一致甚至可能发生冲突,如德国在绿党的压力下已放弃了核电的发展计划,但法国却没有。可以说,核电发展与绿党组织的要求都反映了普遍利益,法国本土要保持能源的独立性而不受石油、煤炭价格等世界市场因素的影响,发展核电是一种良好的途径,绿党则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主张从源头上防止核污染的发生,这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认识所致。

其二,地方分权运动,客观上对合同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法国从80年代即开始了地方分权运动,这一运动主要产生了两方面的结果:一是相关权力、资源从国家转移到了地方政府;二是国家结束了对地方政府行使的托管权,目前中央政府只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对其机遇性选择(如投资是否影响公益、是否值得投资等)不再行使权力。但地方分权运动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地方政府的决定是否一致、是否合理(即合理性问题),这就需要有一种机制来防止其不连贯、不一致、不合理情形的发生,保证地方政府的决定朝一种正当的方向发展。合同化的目的就在于保证所有的公法人所做的选择能够保持连贯一致。可见,合同化适应了地方分权运动的客观需求。

其三,合同化本身的效果。通过协商、谈判而形成的决定比单方决定更能获得双方的认同,从而其执行效果较之单方决定更好,因而,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私法人都倾向于通过谈判、协商、合同等方式来解决和处理问题。

法国的合同化进程可分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两个阶段。80年代的合同化主要是从地方分权中得出的教训;90年代的合同化则是从1992年开始在不同的行政部门实行合同化。1982年的地方分权法规定,将部分国家权限转移给地方政府。在这一进程中同时开始了合同化的过程,其间发展了一种很重要的合同——“国家与大区间的合同”。这种计划合同发生在国家与大区之间。例如关于基础设施、高速火车线的建设,国家与地方在目标上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双方投资方面的比例确定。此时,也开始出现了“城市合同”,即不同的市政府之间通过协商对某些街区进行重新建设。从90年代后直到现在,合同被推广到其他可以合作的领域。这种合同形式各种各样,涉及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点:在集中建设资源上达成条件、目标的一致以及确立评估机制(对是否达到原先的目标进行评估);这些合同所适用的领域也极为广泛,健康领域(比如关于食品卫生、饮用水是否符合标准)等亦在其中。合同被作为有效的工具用来调动各行政部门的资源。例如,在治安领域,为实现治安的好转,就通过合同将相关行政部门甚至行政部门以外的机构的资源都动用起来。另外,这种合同化在法律领域也引发了技术上的变化。合同化以后,并不是通过法令而是通过协议来规定法律的实施方式,这一现象是法律实施方式上的巨大变化,也体现了一种全新的理念。现在,达成协议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条件。这对法国人来说,不可不谓是一种奇怪的现象,因为它业已打破了原有的法律文化传统。

3、合同化的局限性

当然,合同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适用范围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化,尽管不存在宪法意义上的障碍,却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并不是所有的领域都适宜采用合同化手段,那些不适合合同方式的领域主要是主权领域(主权事项范围):军队、警察、税务等行政领域以及司法领域。在这方面,强制性看管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只有国家才能行使,不能委托给私人。国家对人力资源(主要是公务员)的管理由法律或法令来规定,而不能通过合同来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在私人企业中,企业对雇员的聘任,在合同中即规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条件,雇员与企业是在双方的共同意愿下签订合同的,而公务员则由公务员身份条例来确定,并不需要签订合同。换言之,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是通过法律或法令来规定的。私营企业解除雇员,须雇员同意;但对公务员而言,则不论公务员是否同意,行政部门皆可解雇之。在公务员的管理方面,国家行政法院认为需要改进,尤其是需要引入私人部门管理的“技艺”。例如,在遵守法律、法令的前提下,由行政部门与公务员签订合同来进行培训,在合同中规定相关条件、培养计划、定职等内容。这样,公务员在其职级的晋升上就并不只是一条途径,只能通过资历、经历、年限等按法律的规定来逐级晋升,他还可以抱有另一种希望,即除法定途径外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其目标:一旦达到某种条件后,即应晋升。简言之,公务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目前不可能一下子就实行合同化,但应该引入合同化的机制,以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4、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化现象是一种文化上的进步,也是一种公共行政管理的善化,还是一种公法上的进化。它从强调意愿的单方性转向通过协商合作,来达到公共行政的目的。合同化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共行政活动变得更加具有认同度,减少其强制性。在“大棒”与“胡萝卜”之间,更多地利用“胡萝卜”。合同化是非常有意义的方式,但这种方式的应用应保证国家财政上的权力。国家为保持目标资源,应在财政上有一定的权力。现在,欧洲其他国家的地方分权运动早已走在法国的前面,国家大规模地将财政等权力分权给地方,最后很可能造成国家没有什么资源可以调动和支配。例如,西班牙、意大利、德国等国,它们的分权运动非常彻底,以致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政策而只有地区性政策。对这种情形,法国已有一种比较得到认同的观点:国家应保留一定的权力以保持和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应拥有对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监督权。

总之,不应将公共行政的合同化看作是单方行为的敌人,而应将它们视为相互辅助的手段(就如同船上的两个螺旋桨一样),两者不可偏废。比如,单方的惩处权还是必要的,不能因为有了合同就认为单方行为可完全弃绝之。因为,法定的惩处权与约定的惩处权,其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在单方性手段与合同化手段之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选择,或者选择适用单方行为,或者选择适用合同化手段,或者两类手段同时并用。合同化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但它是公共行政中的一种很好的技术手段、技巧或方法。

合同化范文篇4

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条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第十一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二条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三条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定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四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合同化范文篇5

合同管理结硕果村民自治见实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情况汇报兴马乡辖16个行政村,1个街道居民委员会,总人口1.6万,已婚育龄妇女3290人。领取“光荣证”家庭有x1户,独女户和双女户有x8户。人均收入5500元,村上连续多年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100%,多次被县评为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去年以来,我乡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积极推行合同化管理。到目前,全乡已出台《村民自治章程》16个,共签订《村民自治合同书》2200份,签字率达100%。通过积极实行合同化管理,实现了计划生育由“官治”向“民治”的转变,群众由受控对象变成了计划生育的主人,极大的提高了群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全乡妇检率较往年上升了十个百分点,节育率上升了十五个百分点,出生婴儿性别比下降了二十六个百分点,促使全乡计划生育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我们主要作法是:一、重在认识,强化领导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以及国家不断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现行的计生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过去那种以单一行政强制手段为主的计生工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导致许多基层干部存在这样那样的想法,有的认为现在计生工作太难搞了,软的不行,硬的不能,存在畏难情绪;有的认为现行的计生政策弱化了,对群众无约束了。针对种种思想认识,乡党委、乡政府审时度势,从乡情民意出发,着眼于从源头抓起,以实行合同化管理为突破口,把广大干部群众思想统一到村民自治管理合同上来,变不利为有利,变强制执行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计生服务理念,从而真正开创我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新局面。思想认识统一后,我们又强化了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住村干部、各村负责人为成员的指导小组,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合力抓的工作机制。此外,我们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度,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将任务细分到每个干部身上,形成了上下一条心,各级一个声,齐抓共管的格局,从而有力推动了我乡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宣传发动,营造声势为了村民自治政策家喻户晓、妇女皆知,我们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了宣传力度。先后召开村社干部会、群众代表会、村民大会。首先在乡村干部身上统一思想,消除杂念,形成共识。同时开展全方位、立体宣传,先后发放宣传资料7000多份,刷写宣传标语100多条,办固定宣传栏37块,基本做到村村有专栏、组组垸垸有标语,户户有资料。为使广大基层干部深刻领会精神,吃透政策,我们还将一些重大政策编印成册,分发到人,以利于指导工作。不仅如此,全乡还充分发挥村两委和计生协会的骨干作用,采取召开村民代表、群众代表会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使农民正确认识村民自治,真心拥护村民自治,自觉参与签订自治合同。三、落实队伍,健全网络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网络作保证,很难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我们把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健全自治网络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一是成立了由村党支部书任组长,村委会副主任、村两委委员、计生管理员、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组成5-7人的村民自治领导小组;二是以“双创”活动为载体,加强计生协会建设,各村选配1名热心于计生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的协会专职副会长,配强一支乐于奉献、群众信赖的协会小组(中心户)长,培养一批计生协会骨干会员,充分发挥协会队伍的带头作用;三是成立了计划生育评议监督小组,确定7-9名有思想觉悟、有群众基础、有工作能力的各界人士为评议监督成员。组成了有党员、团员、妇女、老年协会、计生协会、计生管理员和育龄积极分子参与的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完善了联系户制度,初步形成了“村两委负总责,计生协会当骨干,育龄小组当重任、育龄群众当主人”的村民自治管理新格局。四、把握关键,突出重点在推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过程中,我们牢牢抓住合同起草制订,合同签订、合同结帐兑现三个关键环节,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一是狠抓了合同章程的起草制订工作。群众愿意不愿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始终是我们搞好村民自治工作的关键所在。为了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高合同的可信度、认知度,我们组织干部进村串户,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反复征求群众有益的建议和想法。在此基础上,我们还指导各村相继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在充分权衡考虑权利和义务两者利益后,起草制定并通过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以群众自愿参与为主、以群众集体智慧为主、以合法程序为主的“三为主”做法,得到群众一致拥护。二是狠抓了合同签订工作。为了保证合同有一个较高的签字率,我们一方面充分发挥村两委、计生协会、育龄小组“三位一体”的网络组织作用,让计生协会唱主角,让计生协会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使群众主动签订村民自治合同;另一方面及时向全乡所有外出务工的育龄对象统一发函,要求她们本人及时返乡签订合同,或电话委托其直属家属代签,待其返乡后再补签的办法,使全乡2200名已婚育龄妇女都签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117名孕妇签订了孕情跟踪管理合同书,934名重点流出对象与村委会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并按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向村委会交纳500元以上的担保金,全乡共收保证金198500元。全乡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实质性的合同管理阶段。三是狠抓了合同兑现。每个季度初,我们按照村民自治合同的规定,要求在家的育龄妇女及时到计生服务站进行妇检,对外出务工育龄对象致信发函,要求她们按时到所在地妇检,并及时寄回妇检证明。否则将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的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为了维护《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的严肃性,在今年春季合同结算兑现中,全乡共有53人受到了违约处理,共收取违约金15300元。通过合同管理,不仅使妇检、“四术”等计生工作步入了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道路,而且有效解决了外出对象管理难问题。总之,我乡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不能一劳永逸,必须常抓不懈。在今后的工作,我们将再加力度,再上措施,推动计生工作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合同化范文篇6

一、重在认识,强化领导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以及国家不断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现行的计生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过去那种以单一行政强制手段为主的计生工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导致许多基层干部存在这样那样的想法,有的认为现在计生工作太难搞了,软的不行,硬的不能,存在畏难情绪;有的认为现行的计生政策弱化了,对群众无约束了。针对种种思想认识,镇党委、镇政府审时度势,从镇情民意出发,着眼于从源头抓起,以实行合同化管理为突破口,把广大干部群众思想统一到村民自治管理合同上来,变不利为有利,变强制执行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计生服务理念,从而真正开创我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新局面。思想认识统一后,我们又强化了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住点干部、各村负责人为成员的指导小组,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合力抓的工作机制。此外,我们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度,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将任务细分到每个干部身上,形成了上下一条心,各级一个声,齐抓共管的格局,从而有力推动了我镇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宣传发动,营造声势

为了村民自治政策家喻户晓、妇女皆知,我们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了宣传力度。先后召开党政联席会、国家干部会、村干部会。首先在镇村干部身上统一思想,消除杂念,形成共识。同时开展全方位、立体宣传,先后发放宣传资料7000多份,刷写宣传标语100多条,办固定宣传栏37块,基本做到村村有专栏、组组垸垸有标语,户户有资料。为使广大基层干部深刻领会精神,吃透政策,我们还举办由住点国家干部,村两委委员、计生协会成员等参加的业务骨干培训班,并将一些重大政策编印成册,分发到人,以利于指导工作。不仅如此,全镇还充分发挥村两委和计生协会的骨干作用,采取召开村民代表、群众代表会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使农民正确认识村民自治,真心拥护村民自治,自觉参与签订自治合同。

三、落实队伍,健全网络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网络作保证,很难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我们把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健全自治网络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一是成立了由村党(总)支部书任组长,村委会副主任、村两委委员、计生管理员、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组成5-7人的村民自治领导小组;二是以“双创”活动为载体,加强计生协会建设转摘于,各村选配1名热心于计生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的协会专职副会长,配强一支乐于奉献、群众信赖的协会小组(中心户)长,培养一批计生协会骨干会员,充分发挥协会队伍的带头作用;三是成立了计划生育评议监督小组,确定7-9名有思想觉悟、有群众基础、有工作能力的各界人士为评议监督成员。组成了有党员、团员、妇女、老年协会、计生协会、计生管理员和育龄积极分子参与的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完善了联系户制度,初步形成了“村两委负总责,计生协会当骨干,育龄小组当重任、育龄群众当主人”的村民自治管理新格局。

四、把握关键,突出重点

在推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过程中,我们牢牢抓住合同起草制订,合同签订、合同结帐兑现三个关键环节,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一是狠抓了合同章程的起草制订工作。群众愿意不愿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始终是我们搞好村民自治工作的关键所在。为了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高合同的可信度、认知度,我们组织干部进村串户,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反复征求群众有益的建议和想法。在此基础上,我们还指导各村相继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在充分权衡考虑权利和义务两者利益后,起草制定并通过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以群众自愿参与为主、以群众集体智慧为主、以合法程序为主的“三为主”做法,得到群众一致拥护。

二是狠抓了合同签订工作。为了保证合同有一个较高的签字率,我们一方面充分发挥村两委、计生协会、育龄小组“三位一体”的网络组织作用,让计生协会唱主角,让计生协会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使群众主动签订村民自治合同;另一方面及时向全镇所有外出务工的育龄对象统一发函,要求她们本人及时返乡签订合同,或电话委托其直属家属代签,待其返乡后再补签的办法,使全镇2200名已婚育龄妇女都签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117名孕妇签订了孕情跟踪管理合同书,934名重点流出对象与村委会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并按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向村委会交纳500元以上的担保金,全镇共收保证金198500元。全镇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实质性的合同管理阶段。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

合同化范文篇7

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条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第十一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二条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三条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四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第十六条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

第十七条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第三章反兴奋剂义务

第十八条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的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科研单位不得为使用兴奋剂或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为其所属运动员约定医疗机构,指导运动员因医疗目的合理使用药物;应当记录并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相关体育社会团体提供其所属运动员的医疗信息和药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每名运动员的教练、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以及运动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成员的下列行为规定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

(三)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的。

前款所指的处理程序还应当规定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申诉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将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

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运动员发现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运动员不得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持有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医师对其使用药品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第二十六条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申请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运动员应当接受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离开运动员驻地的,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提高学生的反兴奋剂意识,并采取措施防止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使用兴奋剂;发现学生使用兴奋剂,应当予以制止。

体育专业教育应当包括反兴奋剂的教学内容。

第三十条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导人员,不得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

第四章兴奋剂检查与检测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兴奋剂检查规则和兴奋剂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并可以决定对省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

其他体育竞赛需要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由竞赛组织者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四条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五条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

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受检样本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兴奋剂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

兴奋剂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受检样本进行检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第三十九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四十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四十二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医师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四十五条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合同化范文篇8

关键词:交通运输;效益提升;经济管理

发达的交通运输基础是提高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基础,交通运输的经济管理是协调交通运输和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主要条件。便捷的交通网络、快速的信息连接能够大大缩短城市之间的距离,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效率,成为国家发展的基础纽带。但是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的需要、谋求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的持续发展,我国的相关部门就应当重视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发展策略,从内部改革、合同化管理到引入现代技术,努力寻找提升交通运输经济管理效益的方法。

1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必要性

(1)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道路运输企业要和道路运输的经营组织部门加强合作,做好管理工作,促进道路运输经济产业的发展。市场化浪潮的兴起推翻了以前的经济体系,交通运输行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按照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原理,交通运输行业如今处于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经济管理必须与当前阶段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匹配,才能强化交通运输的经济管理,产生一定的效益,推动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持久发展[1]。所以,我们对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研究,其实是为了适应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需求。(2)交通运输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需要。交通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发达的交通运输条件可以节约成本,增加效益,推动我国企业更好地发展,因此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管理改革就是非常重要的话题。交通运输行业想要成功改革就应当在独立经营的条件下完善经营体制,促进企业转型发展,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做出贡献。因此,重视交通运输经济管理是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它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发展,还能完善已经建立的交通运输市场机制、改善企业经济发展环境。(3)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息息相关。道路运输经济是当今社会经济中最重要的基础,它可以带动其他经济的发展,优化地区产业结构,使区域产业蓬勃发展。根据调查,一般交通运输条件好的地方,各类产业发展速度都比较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比较高,而产业的发展也可以拉动当地和周边的就业,从而扩大了经济发展的范围,并提供了一系列的机遇[2]。人民在交通道路运输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长久的效益,交通运输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成为了拉动地区经济最为持久的动力。

2提升交通运输经济管理效益的途径

(1)加强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谋求生存和发展,交通运输行业不得不对自身的内部结构进行改革。内部管理是公司发展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经济管理是受管理体制影响较大的,所以优化内部管理无疑是加强经济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用严格的管理来指导日常的工作内容,一定的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员工的工作效率,配套的监督体制则可以保障工作质量;企业还要遵守国家法律,以极强的社会责任感保证企业竞争力;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发现风险和问题,及时汇报和解决。(2)进行全面预算。企业要想实现最大化的盈利,就要在节约成本和利润的获取上下功夫、想办法,因此预算管理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参与预算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有耐心的工作态度,出色的个人能力,对各项支出进行详细记录,清楚资金投入的合理使用、成本节约的正确途径和获取利益的方式。所以,开展全面预算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预算管理的理念也可以促进经济管理的水平,帮助企业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管理可以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和壮大,而进行全面预算无疑是经济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3)实行合同化管理。交通运输经济管理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律的规章制度行事,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有序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合同化管理无疑是保障企业的最主要的手段和方式,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要求,签订合同,为国家法治化的实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合同化管理有助于树立责任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了运输货物的安全的同时,也规范了行业的规则。合同化管理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中最常见的手段,推动了我国企业规范经营的道路,对交通运输经济管理起到了制约的作用。(4)使用先进技术。时代在极速的发展,人类在快速的进步,科技也在努力的向前奔跑,在日新月异的21世纪,先进技术不断涌现。技术都源于需求,也终将应用于需求。先进技术有助于人们高效地工作和生活,交通运输经济管理也要使用先进技术来实现科学的管理。为了获取市场信息,了解运输行业的最新进展情况,将计算机最新技术应用到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当中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它可以及时汇报情况,帮助我们分析形势,做出科学决策,最后促进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说,先进技术在当代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它通过影响经济管理的环节推动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迅猛发展。

3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交通运输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扮演着推动其他各行各业发展的推手和动力。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的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只有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合同化管理、开展全面预算、引进先进技术,才能真正帮助交通运输行业经济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繁荣。总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交通运输行业要想取得发展,加强交通运输经济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做出适应市场竞争力的革新,做出经营体制的改革,才能真正地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升.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分析[j].中国商论,2017(13):179-180.

合同化范文篇9

一、公路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很多公路建设项目中已经应用了项目管理体制,但是相关的项目管理人才却相对较少,对管理的相关知识也没有完全的掌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还体现在项目管理的具体过程中,有些需要管理的内容没有得到切实得到管理,有些需要严格管理的内容却较为粗放,不能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导致信息流通受到阻碍,不能满足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不仅具有共性的问题,同时也具有一些特殊性的问题。

1.项目共性问题

目前,由于项目自身问题以及环境问题,导致一些项目管理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3个问题。(1)项目延期。一些公路建设项目投标单位为争取更多工程项目而仓促设计、多头出击、压缩工期,而当工程开始后则经常会出现许多问题而面临阻碍,进而致使公路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而出现延期的问题。(2)成本超支。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一些项目负责人和设计团队对成本管理不够重视或能力不强,一些过去未承接过公路建设项目的企业还根据之前工程的一般经验来预算项目成本,而忽略了公路工程具有的独特性。由于各种不同的主客观原因,公路建设项目如果对成本不进行严格的管控或管理不当,都容易出现超支的问题。(3)项目质量被忽略。有的公路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水平低下,为了降低成本、按时完工,常常会忽略必要的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导致即使按时完成项目施工,其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2.项目特殊性问题

每个公路建设项目都有其独特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工程难度、建设要求、管理模式及施工队伍素质,设计、施工等环节经常面临新的环境、新的要求、新的困难。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技术要求、装备配置等各个方面都容易出现新的问题,施工队伍也在经常变化,如果项目管理不能针对新情况、针对项目的特殊性问题采取相应的得力措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就难免会出现问题。

二、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化管理技术的内涵阐释与分析

作为在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一种新理论,其着力于将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相结合,此种管理指导思想将会在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策划过程中起到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当合同化管理技术受到相应的制度体系约束和指导时,有关人员便可以直观地从合同文件中了解到工程项目的管理大纲,进而做好工程项目的事前风险预控,以突出管理者的主导能力。当然,合同化管理技术与传统的合同管理有所差异,其所蕴含的相关理念和内涵也会不同。

1.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的指导理念

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的指导理念,基于促进合同双方共赢、营造平等公正的合作模式的目的,强调以合同文件的形式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思想和内容呈现出来。当然,合同化管理不仅是单纯的全部以合同为依据,更是一种平等、公正、诚信与责任的管理体现。

2.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的相关原则阐述

(1)融合与系统性。作为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创新,合同化管理技术采用了合同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将合同管理引入到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之中。一方面使其有法可依,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也提升了管理能力。所以,合同化管理需要将其二者有效结合,以形成互相依托和促进的关系,构建其系统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同时,合同化管理的过程中还体现出一定的系统性,不仅需要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内部项目管理与外部合同管理相一致,而且应从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开始就细致考虑到整个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从而使其变的更加系统和准确。(2)针对性和可行性。合同化管理技术中也显示出一定的针对性,尤其对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主要的阶段和容易疏漏的环节加以控制,进而发挥出针对性效果,避免出现盲从。同时,合同化管理需要管理人员在以科学化、规范化操作方式实施合同管理的基础上,重视其所具有的可行性,使该项管理技术更加实用。(3)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的范围和目标。合同化管理更像是一种合同管理的升级,完全包含了原有合同管理的全部内容。比如,有关的管理制度规定、方式、步骤及行业规范标准等。有这样一个系统化的合同管理模式,其范围显然更广,具有的效力也更加显著。对于管理目标的设定,主要涉及积极敦促全部参建方以相关制度规定为依据,采用合适的管理办法,以便牢牢把控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活动,达到更加全面、系统的目的,完成最终的统一目标。

三、公路建设项目程序化管理技术的内涵阐释与分析

所谓程序化管理,主要是指一种程序性的管理方法,以工作内容和流程中的内在逻辑关系为基础,对所形成的互相管理活动的管理形式。具体来说,其含有对某类活动以及其完成内容、实施方式和前后关系等反馈机制。这要求在进行该程序的实施过程中,要依据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来操作,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当程序化管理技术作为成为企业管理制度中的有效组成内容后,无论是企业的内部结构、部门职责,还是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表现,都可能构成其特有的管理平台,所拥有的清晰优势非常显著。尽管对于员工来说,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但是从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规范化管理操作方面等方面来看均具备较好的成效。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3部分:一是在实施程序化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经历的连续流程环节、顺序及技术路线;二是包含每个流程环节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及相关部门;三是针对所实现的全部流程环节中的质、期、量的严格要求和把握。

四、公路建设项目格式化管理技术的内涵阐释与分析

所谓格式化管理技术,主要针对的是将管理技术体系进行规范化的相应的内容,可谓体现出是合同化管理内容的最佳途径,尤其可以为程序化管理和信息化趋势演变奠定深厚的基础。通过格式化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全部参建方的相应的工程业务关系和管理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实施管理控制,进而体现出格式化管理的独特的表现方式。这种管理技术的优势在于不但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目标任务,而且将管理内容以及业务形成标准化与格式化,极大地促进了管理效率和水平的提高。

1.格式化管理主要是针对公路工程管理表格方面的运用和体现

其与传统意义上的简单化的表格应用有所不同,不仅要记录数据,而且还要使用相应的表格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全部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并借助基本管理业务的格式形式,使有关的基础信息内容通过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描述加以体现,达到控制风险、确保落实效果的目的。

2.格式化管理还是一种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技术体系

其指导思想中含有的精细化管理理念极为突出,在实际工程管理过程中,通过这种格式化管理技术的实施,有效的指导了全部参建单位依照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具体环节的开展,无论对于公路建设向多系统、多专业的管理方向发展,还是凸显高效、具有针对性的优势特点,都十分值得应用。

3.格式化管理按照目标实现需求,将管理内容分解

划分为业主业务、监理业务和施工业务业务中的每一种管理格式均按照合同关系、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明确相关的内容,格式化管理过程实现了工程建造技术与管理技术的无缝对接。

五、知识、技术管理

在整个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对知识、技术的管理可以由数据挖掘和知识发现2个部分构成。从本质上分析,两者都是结合现有的数据,通过分析、了解等发现其中存在的知识。数据挖掘技术是知识获取的关键,在实施中需要从两个方面出发。

1.明确项目知识需求

项目人员在开展管理工作时,其本质在于明确自身对项目知识的需求,以此来确定知识挖掘目标。不同的项目人员对知识的需求是不同的,在整个公路建设项目实施中,基本上从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挖掘,这也是确定知识挖掘所需要属性的前提和基础。为了进一步体现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需求,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知识需求。在矩阵式知识需求管理体系的分析中,项目管理团队中不同的层级包含不同职位项目的人员之间要建立协调的管理联系,通过相关管理之间的联系能够更好地反应出不同人员对该项目各方面知识的需求,从而根据这一信息建立知识挖掘主题。

2.数据获取

数据获取是指在已有的数据中,通过对其趋势分析来提取出有用的历史数据,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转换。在整个公路项目管理中会出现各类数据,如项目管理知识、项目工程知识等多个方面的数据,且这些数据的存在并非以结构化的信息存在,这就要求相关人员能够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转化,确保其能得到充分的应用。综上所述,公路建设项目关键技术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参与技术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不断学习相关技术知识,并且使用先进技术和强化先进的管理理念,结合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构建知识管理需求体系。随着公路建设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项目团队的知识管理经验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部门要基于建设项目管理和知识管理理论,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考察,最大限度地减少随着人员的流动导致的知识流失,不断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效率。

作者:侯志刚 单位: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产管理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产分类

根据高速公路行业特点,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活动中形成的资产主要分为两类,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

高速公路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根据其内容、属性和使用功能可分为九大类。具体指:

1.公路及构造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员工宿舍、服务区房屋、收费站站房、车库等。

3.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隔栏栅等。

4.通讯设备,包括数据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5.监控系统,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6.收费系统,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7.机械设备,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洒水车、摊铺机、路缘机等。

8.运输设备,包括公务车、养护用车、特种车、巡逻车、拖车、工程抢修车等。

9.其他设备,包括复印机、计算机、摄像机、录音设备、办公家俱等。

(二)无形资产

高速公路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无形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由于高速公路资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且价值量高,因此迫切需要建管单位给予高度的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目前在实务工作中,资产的移交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基亟待解决和改进。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建、管单位分属两个不同的管理机构,职责的不统一,导致资产档案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目前国内大多数的高速公路仍实行建管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大多只重视建设活动中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管理,对建设活动后期的资产移交工作比较忽视,认为资产的管理责任主要是由资产接收管理单位承担,与自己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因此在资产档案等资料的填报上也不够仔细和认真,这一现象可以从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单位所填报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发现。在某些建设单位填报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资产情况填写不完整,有的只粗略地填报了某类资产的名称,未填报具体数量、型号和规格,有的则未注明可拆分单项资产的价值等。由于资产的记录和分类工作不细致,导致资产管理单位无法准确盘点和核实资产情况,尤其是无法有效地对资产实行价值和分类管理,给后续的资产清查及账务处理都带来了不少的困难。因此,如果建、管单位在资产移交工作中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想法,那么资产的监管就有可能失控,并给社会、单位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2.资产移交时间与竣工决算时间不同步,导致建设单位早期移交的资产档案记录不完整,增加了资产管理单位的管理难度。根据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特点,高速公路资产的移交时间要远早于工程竣工决算时间,时间的不同步,容易造成资产的档案记录不完整、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一是竣工决算工作未完成,部分资产的估值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误差;二是部分资产已采购安装到位,但发票尚未到达,该部分资产价值未记录在档;三是部分资产如办公设备、车辆等,虽已办理了资产移交手续,但仍由建设单位继续使用,且未办理借用手续,使该部分资产长期处于失控状态,埋下了资产流失、毁损的隐患。正是由于上述资产移交中存在的问题,使资产管理单位在资产的后续管理中碰到不少的实际困难。

3.建、管单位在移交工作中一般只注重实物资产的盘点工作,忽视了与资产使用密切相关的性能、使用说明、维护保养等情况的移交工作。在资产移交工作中,建、管单位一般只是简单地对资产数量、型号、种类等进行核对和登记,并不对资产的性能、使用说明、维护保养等情况做必要的移交记录,因此一旦资产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或故障,建、管单位都相互推脱,不愿承担彼此应尽的责任。

4.资产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有限,不具备管理特殊资产所需的专业知识。高速公路资产中的部分特殊资产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如公路、桥梁、隧道等需要有专业工程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收费设施、监控设施需要有专业机电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供电设施需要持电工证的人员进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资产管理单位往往缺少资产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从成本效益角度考虑,单位一般不会配齐所需的专业资产管理人员,因此资产管理单位往往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与资产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情况。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上述在高速公路资产移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自身工作实践出发,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建议和对策,期望能为有关单位提供参考和帮助。

1.资产移交工作应与高速公路建设活动保持同步由于高速公路建设活动的周期较长,因此高速公路资产的移交工作要分批、分阶段进行,在此期间,建、管单位要保持紧密配合,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资产移交工作。目前高速公路资产的移交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通车前的资产移交,第二个阶段是通车后缺陷责任期的资产移交,第三个阶段是竣工验收时的资产移交。在这三个阶段中,建、管单位应对移交的资产进行逐项清点、核实,并形成书面交接记录。资产管理单位应对前两个阶段中不可确定价值的资产先按估值入账,待竣工验收完成后,再将原按估值入账的资产价值调整为实际价值,并按规定补提资产折旧。

2.建、管单位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资产移交工作。要做好资产的移交管理工作,建、管单位应分别组织各自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工程部门、使用部门等共同协助完成,其中资产管理部门是移交工作中的责任部门,财务部门、工程部门和使用部门是重要的参与部门。通过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可以避免资产管理不规范、资产和费用界定不清楚,资产价值核算不准确等情况的发生,保证资产移交及时、准确和有效完成。

3.做好与资产相关的工程技术档案、经济合同档案和财务档案等资料的移交工作建设单位在分批办理资产移交工作时,可对预先可单独移交的部分工程技术档案、经济合同档案等,随同资产一并办理好移交验收手续。对在资产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毁损、灭失资产,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报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核实处理。待审批意见下达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根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在竣工决算结束后,尚未移交的工程技术档案、经济合同和所有的财务档案应一并整理齐全,统一移交给资产管理单位,方便日后调用和查阅。

4.理顺资产移交后的维护、保养和修复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高速公路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因此,在缺陷责任期满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和修复。为此资产管理单位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对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和修复的情况时,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建设单位也应积极主动地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在此期间,资产管理单位除要做好监督、配合工作外,还要做好相关的维修记录,为今后的资产管理做好筹备工作。

5.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资产管理单位应督促管理人员尽早熟悉和掌握资产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派管理人员参与到建设活动或资产采购等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中去。同时资产管理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让管理人员多参与工程、设施设备的业务或操作培训活动,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树立正确的资产管理理念。

6.借鉴现代化管理软件,推行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资产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性。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建、管单位,可通过自行研发、聘请专业机构研发等方式,推行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资产管理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作者:毛卫华 单位: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

第三篇: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研究

一、原因分析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能及时编制的原因分析

1.项目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重视不够。项目公司一般把项目建成通车作为政治任务,重视项目建设过程,尤其是关注对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的管理,而忽视对基建财务工作的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不按时积极主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而是被动等待审计厅或审计署的竣工决算审计通知,从而影响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进度。

2.对建设项目前期的报建资料和建设期间的结算资料保管不善,到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时,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去补充决算资料,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3.项目公司工程、计划部门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财务人员无法及时、准确地汇总建设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影响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进行。

4.工程预付款超进度、超比例支付,导致施工单位剩余工程款数额很小,施工单位嫌申报结算数额手续麻烦,直接放弃工程余款,也不积极配合项目公司提供申报结算资料,致使项目公司申报结算资料不全,无法申报工程结算,从而也影响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的原因分析

一是工程、计划部门人员安排不当。工程、计划部门的骨干人员在项目建成通车后即前往其他新的建设项目甚至辞职离开公司系统,留下来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人员对项目建设过程不了解、不熟悉,无法清楚还原当初的事实;二是没有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没有充分掌握基建会计制度规定,对制度不重视、不理解、不熟悉,导致日常工程建设成本核算不准确、项目归类错误甚至遗漏部分项目。

二、总结经验,借力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审计把关思想

在思想上,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者要树立审计把关思想。在项目建设管理中涉及经济往来的各方方面面,大到对外投资、招标、定价、结算,小到接待费用的账务处理等,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能通过政府审计为准则,开展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在措施上,项目建设管理者要适应政府审计,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项目审计发现的问题,既有基建程序方面的问题、管线拆迁未公开招标问题,也有平时没注意到或者认为无关要紧的问题,如招标过程中部分资格预审时间存在不足等问题。为此,在后续项目建设管理上要更科学、更精细、更严格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强日常管理力度,开展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注重事前、事中审计;要珍惜利用每一次上级单位的财务检查、财监检查、审计部门检查的机会,早发现、早提醒、早整改,减少得大病、得重病的几率。二是加强对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设计数据和图纸加大审核力度,保证清单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工程量清单是工程变更、计量支付工作的基础,清单数据不准确,直接影响到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为提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一方面建议在设计合同及设计咨询合同上均设置设计质量和审查质量奖惩条款;另一方面,鉴于清单修编工作量大,且项目公司的主要工作重点已经转向现场管理,建议将工程量修编工作,向外委托咨询公司或由其他设计院进行复核修编,项目公司安排专人跟进、协调与沟通,向被委托方解释计量支付条款,做好有关工作衔接。三是完善合同条款,改变合同条款设置思路。项目公司在起草合同文本时,要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核对工作,尤其要注重合同条款自身的前后对应,以及合同中计量支付条款与工程量清单的前后勾连一致。另外,为了控制造价,在专用条款中将很多不利于招标人的条款进行删除,尤其是工期延长、窝工补偿、停工赔偿等条款,将这些施工风险尽可能地转嫁给了施工单位。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工期延误、窝工、停工时有发生,致使后期的赶工补偿因无合同条款支持而被审计核减。所以,建议对于此类条款,按照既能适当调动施工单位积极性,又能控制造价,避免合同风险的原则处理。审计监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和借力点,又是规范公司管理,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推手。项目建设管理者要借鉴经验,吸取教训,避免在不同项目出现相同的问题和缺陷,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作者:李军涛 单位: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第四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

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许多没有招投标资格的没有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与到招标,使得许多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中此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现象特别普遍也特别多,此种违反基建程序的方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如今的一个巨大漏洞,将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产生很大影响。

1.2投标资质管理混乱

一些施工企业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会花钱购买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是借用别人的证件以及租用别人的证件来申报资质等级。在招投标过程中假如上面的这些企业中标,那么这些不具备真实资质的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就会给公路工程埋下质量问题以及安全隐患,让整个公路工程的质量难以真正得到保证。

1.3招标文件编制粗糙

现在一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启动时间非常紧迫,因为没有足够的准备时间,施工招标的时候重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依然没有制作出来,致使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能够参与初步设计文件,这就造成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非常低劣,特别是在工程量清单上标明的数值和实际偏差特别大,这就使得以后的施工经常发生变更,严重影响了公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的公正性。

1.4评标方法有待完善

一些公路工程在招标的评标上有着很大的缺陷,不够公正和科学,经常会发生投标价相差比较大,可是评标得分相差却特别小的情况,这种情况使得最后的评审结果没有丝毫的科学参考价值,基本上没有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另一方面,评标专家的个人意见不同、见解不同都会对同一个投标文件打不同的分数。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技术分的评分在整个过程中处于首要考虑对象,这对投标单位的判断与选择产生了一定的难度,使其难以公正、科学、客观、合理的实施选择。

1.5评标时间过短

评标时间特别短会产生一系列难以估量的后果,不仅会让评标专家不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对招标项目实施详细深入的分析与了解,更使得评标专家不能对投标文件实施详细的评审。只是在招标人以及招标机构的分析说明下对投标人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了解不全面的情况下评审出中标候选人,这基本上不能保证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是全部投标人中最为满意和合适的。

2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2.1规范招标程序,完善法规体系

招投标人员都必须认真领悟和学习招标投标法,并且要熟知当地政府以及我国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和相关文件,必须全面详细的了解我们国家关于公路建设现状以及市场发展现状的层面,不断建设和完善当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方式和方法,规范招标程序,而且要在公路企业以及施工单位中来做深入的宣传,提升他们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认识以及理解,能够让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树立尊严和威信,保证招投标双方可以依照法规以及文件来实施招投标工作。

2.2加强监督和审核

行政监督、纪检监督、公正部门需要对招投标的所有环节和详细细节实施严密监督,把所有招投标备案资料实施科学、仔细、合规地审核,向那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以及严重破坏招标程序的个人、团体、企业进行惩治,绝不姑息。并要切实保护好投标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3严格资格审查程序

开标现场必须对所有参与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证书、公证书、施工业绩、拟投入项目负责人资格等文件实施认真详细的查验,坚决杜绝出现挂靠投标和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也可以经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所有的投标人在信誉、资质、施工质量上实施查验,假如投标单位列在黑名单上,并且正处于停业整顿状态,就必须取消其投标资格。如果其正处于财产冻结、接管状态,或者是濒临破产,就需要将其排除在投标名单之外。查看有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事故经历,杜绝不良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投标中来。对于投标人的财务状况需要进行仔细认真的审查,来杜绝投标人在中标之后施工的过程中因不具备雄厚的资金,使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公路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以及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在组建的过程中必须要满足交通部的相关规定,不能违背国家的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不得少于五人,而且需要单数。另外要求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需要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在确定人选的时候,必须要经由公路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友电脑进行随机抽取。假如在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时候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必须经过交通招投标主管部门依据当前的真实情况进行判断,最后决定是从交通部专家库中选择或者是从省相关行业专家库中进行选择。对于专家评标工作要认真严格科学地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必须按时参加评标会,假如因为突发情况不能够按时出席,那么招标人就必须马上从专家库中再随机抽出一个专家来填补漏缺,或者可以采取减少业主评委的办法,同时要第一时间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否则就视此次评标结果无效。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无故不能按时出席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出席的评委,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对其作出适当的处理。评标专家评标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严格尊重和不违反评标纪律,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在评标的时候公正、客观、合理、合法地履行职责。

2.5清标工作应当规范、客观、公正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小组以及依据相关文件组建的清标工作组,需要在评标之前根据招标文件中有关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把所有的可以对评标产生影响的因素实施汇总和摘录,能够根据信息系统了解和研究投标人当前的资质、信用、资金水平等情况。清标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对所有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实施查验、比对、汇总、摘录,并且要秉持公正客观、认真负责、细致认真、规范科学的态度,对投标人的所有投标文件要不修改、不片面、不主管、不遗漏的对待。在举办的评标大会上,需要评标委员会认真对清标资料实施认真仔细的复合,对清标中列举的问题要耐心查验其是否真的存在,并尽量杜绝清标工作最终结论的片面性。

3结语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对于公路建设事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尽量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科学分配。经过招投标来选择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中来,让投标企业在投标的过程中进行竞争,让资源可以分配给管理体制和技术能力强的投标者。

作者:毛会荣 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第五篇: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1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1采购项目管理较为落后

作为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采购项目作为施工的前提,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工程材料采购中要采购的物资很多,各种各样。这项工作风险较大,如价格、质量、进度等,一旦出错,不仅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更是使得延长了施工时间和成本的增加,承包企业因此出现成本大于收入的现状,企业因此破产的大有人在。这项工作对技术性要求很高,且工作累,对采购项目的管理要求也很高。

1.2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

公路桥梁建设施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样使得施工现场比较混乱。而施工现场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要加强施工现场中设备材料的保养和堆放,没有布置规范的材料,施工人员工作懒散等都是施工现场的现状。

1.3施工流程浪费很多

施工流程就是指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也就是多组连续活动。建筑企业从接到工程开始到完工的多组连续活动就是对价值流的定义,为顾客创造更多的价值就是这些连续活动最终的目的。其中出现的浪费就是多组连续活动流程中一个环节出现错误,导致没有为顾客创造价值。在现在的公路桥梁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流程的浪费很多。

2改善公路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的建议

2.1材料管理方面

材料的使用贯穿公路桥梁建设施工的全过程。在材料采购前,我们要对所使用的材料的规格、型号、类型和他们的数量进行分析和记录,并预留部分材料留作备用。依据材料采购单,对材料的规格数量进行核查以及对材料的损耗进行跟踪记录,防止影响工程的顺利施工。对材料的发放、分类、堆放进行合理的管理。同时,材料在使用前要进行检查,若材料不合格要及时安排,防止在使用时影响进度。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要适量使用材料,防止材料的浪费。重要的是,对那些易燃易爆的材料要进行严格地管理,对其进行安全防护,在使用时要进行严格控制记录和回收。

2.2建立技术保证方面

建立技术质量控制机制,制定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同时将技术人员包罗进来,建立工作责任制。同时,做到明确分工,使每个人认真工作,再建立一个技术责任奖励机制,从而提高大家的积极性。专项施工设计方案的优化,对设计图纸认真审查,防止在设计上出现问题,从而引发连锁反应。对施工现场要进行调研,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设计专项的施工设计方案。对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引入,利用现代工程管理方法如网络技术等,保证设计出的施工方案最适合该工程。

2.3公路桥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

作为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质量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质量管理在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施工项目全体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必须加强,以预防为主,监督为辅,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从而完善质量控制保证体系,将责任制下放到每个部门每个人员。同时,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依据不同的环节和施工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控制,并对每个施工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质量问题,保证公路桥梁建设施工中一步到位,不出现返工现象。

2.4施工安全管理方面

公路桥梁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施工过程中非常重要。由于施工路桥现场,范围大,设备、人员也非常多,而且工作地点大都是露天工作,施工难度大,受气候影响很大,这对施工的安全管理的要求很高,施工的顺利进行和顺利完成需要现场的安全管理的保证。要求工程质量、工程施工时间、工程效益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管理的情况下是不能现实的。因而,作为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2.5承包作业队和工程队的管理方面

现今由于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大,有些承包商为了缩短工期,提高收入,保证质量等各方面的原因将工程下放给各工程队,使二者由上下属关系变为合作关系。为了保证质量,将责任层层下放至操作员工,大家使用统一的标准,这样使得质量得到保证。工程对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承接自己完成得了的项目,避免好高骛远,既影响自己也影响别人的施工。进场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和设计图纸施工,认真工作,对项目施工要合理投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

2.6施工项目的进度管理方面

在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要进行有效的控制,作为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施工过程中有许多因素都会影响施工的进程。项目管理者要对承包商的施工进度有严格地要求,按时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对承包的施工要严格监督,不时地对其进行视察,对出现的误差要及时纠正,防止影响工程进度。

3结语

合同化范文篇10

[关键词]无意识教育军队思想政治教育运用

所谓无意识教育,是相对于有意识教育而言的。无意识教育,指的是不为受教育者自身所意识到的一种教育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的提高和信息透明度的增强,部队官兵的思维观念、价值取向更加多元,军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局面,传统的有意识教育已经难以“独步军营”,无意识教育因其独特的本质特点,在实施军队思想政治教育中“开辟一片新的天地”。

一、认清无意识教育在军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独特优势

隐蔽性。现实教育中,官兵对某些教育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抵抗、逆反心理。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创造出一种能够使战士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教育的新模式。无意识教育把教育的意向、目的潜藏在与之相关的载体之中,论道而不说教,使富有教育意义的哲理通过为官兵所喜闻乐见的形式,悄悄润入他们的心田,并积淀下来,逐渐形成一些良好的思想品质、理想信念、性格气质。

平等性。现在的青年官兵受社会新思潮影响,自我意识、民主意识和平等意识显著增强。无意识教育是无讲台教育,整个教育过程中,看不到居高临下的有形灌输,感觉不到“我讲你听,我打你通”的权威训导,人人都是教育者,人人也都是被教育者,大家既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可以自由地接受别人的观点,每个同志都在无意识之间受到了教育,每个同志也都在无意识之间教育了别人。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地位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渗透性。无意识教育是依附载体进行的教育,具有很强的渗透性。无意识教育的渗透性,决定了其有着非常广阔的课堂。无意识教育从满足“兴趣多样化,生活多彩化”的愿望出发,通过轻松愉快的活动,把教育渗透到战士生活和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方面。相比之下,有意识教育因受时间、场地等条件限制,就难以有效覆盖战士的生活时空。从这个意义上讲,思想政治工作离不开无意识教育。

灵活性。与有意识教育相比,无意识教育的内容、时间、手段都具有灵活性。进行什么内容的无意识教育,政治机关一般没有硬性规定,只要教育的意向与有关精神相一致,教育者就可以根据战士的认知需要、情感和行为取向自主安排,教育内容与战士心理需求贴得更紧,针对性更强,有利于战士认知水平的提高。何时进行教育、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教育者都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必象系统的有意识教育那样呆板,教育可以在官兵乐于接受的时间、采取喜欢的方式进行,这样就更容易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正确把握贯彻实施无意识教育的原则

有意性原则。无意识教育对受教育者来说是无意识的,但对教育者来说则应该是有意识的。开展无意识教育绝不是放任自流,更不可随意胡来,那种无目的、无计划、无组织的所谓无意识教育,与没有教育毫无二致。无意识教育是有目的教育,组织者必须有明确的教育意向,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不可能的。无意识教育的隐蔽性、平等性、渗透性、灵活性就决定了实施无意识教育必须是系统的、有意识的。同时,也就要求教育者要动脑筋、想办法,对教育载体精心选择,对施教环境精心构筑,对施教氛围精心营造,只有这样才能使无意识教育达到“润物细无声”的目的。方向性原则。在组织实施无意识教育时,理论内容的选择必须以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军队各级指示精神为准,方式方法必须健康向上,不搞低级趣味,场地选择也应该严格符合部队的各类规定。

结合性原则。有意识教育和无意识教育互有长短,相得益彰。要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就必须既重视无意识教育,又重视有意识教育,真正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实行优势互补。具体地说,就是要把外部灌输和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把单向教育同双向交流结合起来,把真理的力量与人格的力量结合起来,把舆论的引导跟群体的同化结合起来。公务员之家

开放性原则。坚持开放性原则,无意识教育就可以借助地方、家庭的情感、政策、理论、经验、教育基地和精神产品的力量,把教育搞得有声有色,扎实有效。

三、灵活掌握实施无意识教育的方式方法

主体人格感召。所谓主体人格,指的是教育者的品性、道德情操、修养境界等。作为教育主体,就必须自觉地追求人格的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带头实践自己所倡导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做清正廉洁、勤奋工作、关心群众、作风民主和顾全大局的模范,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自身的道德、品行、作风、知识等去启迪战士的思维,控制战士的言行,矫正战士的价值取向。

军营文化熏陶。由于军营文化是适应战士的特点和需求,融思想性、科学性、趣味性、娱乐性和战斗性于一体的喜闻乐见的活动,所以,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丰富战士的精神生活,更重要的是战士在娱乐当中能够提高素质,陶冶情操,受到教育。军营文化的无意识教育功能,是其它教育手段无法代替的。

大众传媒牵引。大众传媒是信息的载体,其提供的信息对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的发展方向具有无形的牵引作用,具有形象性、隐蔽性、权威性。发挥大众传媒的牵引作用,首先要坚持“三个半小时”制度,让战士及时了解党的现行政策及日新月异的祖国新貌。其次要及时组织收听、收看国际国内的重大活动转播,增强民族自豪感、自信心。

组织整合同化。组织整合同化,是指通过组织对群体风气的整合,使个体接受组织倡导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在组织军队思想政治教育时,要善于通过组织手段,对单位的风气进行整合,以此来影响官兵。整合单位风气,最重要的是要做到是非清楚、功过分明。同时,注意营造一种锐意进取、团结互助的好氛围,以此来同化官兵的思想和情感。

参考文献:

[1]岳忠强.军队政治工作学.国防大学出版社,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