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化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7 03:28:22
货币化范文篇1
关键词:碳金融;碳货币;碳信用;碳交易;碳市场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碳信用能否货币化以及如何货币化一直是国内外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一些学者认为,碳信用货币化的最终产物———碳货币可以作为解决全球气候变暖、人口控制、环境控制、减少贫困、能源分配和经济财富分配的最终解决办法,甚至有的学者立足于全球性的碳市场和货币制度体系提出了建立“碳本位”的观点。例如,杨海燕、李建峰和刘一村等认为,碳货币就是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形成的一种完全流通的货币。[1,2]王珊珊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购买力凭证。[3]帕特里克•伍德(patrickwood)认为,碳货币可以取代所有纸货币和以纸币为基础的经济体系,可以被设计用来支持一个建立在能源(生产和消费,而不是价格)基础上的革命性的新经济系统。[4]管清友区别了碳排放权中碳货币的有效部分,认为在减排过程中,实际排放额低于碳排放指标分配的节约量,应该是这一时期的碳货币总量,碳货币的发行权不仅取决于碳减排能力的大小,还在于受减排约束的程度和承诺减排数量的多少。[5]乔海曙等认为,碳排放权具有减排成本内部化和最小化、产业链低碳转型及气候风险转移和分散等金融功能。[6]肖奎喜、蓝芳和徐世长等认为,碳信用就是碳排放额度,是碳本位体系的工具。[7]吉莉安•巴顿(jillianbut-ton)认为,碳信用类似于货币,可以成为多种货币进入国际货币体系的衔接。[8]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个人的碳信用交易并不能带来明显的节能减排效益。例如,蔡梅芬和谢绵陛认为,西方国家制定的减排标准,可能是为了压制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崛起,维护他们的经济主导权和优势的减排陷阱。碳货币不同于黄金和国家信用,碳信用是由人为规定的碳排放目标和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形成的“交易信用关系”,国际碳减排目标和规则并不代表所有国家的利益,因而碳信用关系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平等性。[9]理查德•斯塔基(richardstarkey)通过对个人碳交易机制(pct)的调查研究后指出,判断环境政策工具有三个重要的标准:公平、效率和有效性,pct在公平性方面没有优势,或者说平等的人均分配并不完全公平,而在效率方面pct的确有一定的优势,但并没有明显大于其他替代性的减排工具,故而受到了强烈的反对。[10]
二、我国碳信用货币化的实践
在中共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中国要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7)》指出,中国作为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受益者和碳排放大国,应当承担大国的责任,积极为全球节能减排做出与大国地位相适应的贡献。我国在低碳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技术实践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涌现出了许多碳信用货币化的实践工具,主要包括碳信用卡、碳豆、蚂蚁森林、碳普惠平台等。在碳信用货币化的实践中,碳信用卡的发行与使用为碳信用充当货币的可行性提供了现实依据,零碳信用置换平台和碳普惠制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将企业、个人与家庭引入碳减排和碳交易活动中,对参与主体对碳货币取得、储存、使用等进行了有效的实践,它们既是建立个人碳交易市场的尝试和创新,也为未来碳货币发行、流转、交易以及退出市场等运行机制的设计和选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1.碳信用货币化的运行平台初步形成。碳信用卡、蚂蚁森林、碳豆、碳币以及零碳信用置换平台都是碳货币运行的实践创新,这些平台的运行表明:碳信用具有货币化的潜质和特征,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减排行为创造的经济财富是人类无差别的劳动产品,既具备使用价值也具备交换价值,能够充当货币。这些平台在机制设计上都极好地模拟了现代货币运行体系的某一个特定方面。低碳信用卡发行实现了个人碳账户的建立,碳账户既是一个信用账户,也是一个货币账户,碳账户能够与本币账户共存,为碳信用货币化后处理碳货币和官方货币(人民币)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借鉴。蚂蚁森林主张将绿色能量在未来作为商品接入碳交易市场,实现同人民币的兑换。在零碳信用置换平台和碳普惠平台中,碳币能够兑换产品,实现商品交易,而且碳币可以和人民币按一定比例混合支付。但是每一个系统都有独立的、有效的运行规则和范围,具备一定程度的排他性,是一种碳信用货币化的阶段性产物。2.碳货币的运行机制初步显现。碳货币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发行机制和流通机制。第一,碳足迹的度量使个人与家庭日常活动带来的减排量可以有效的核证、计量、记录并储存,碳足迹的计算将碳减排量核证从生产领域延伸至消费领域,参与碳交易的主体从控排企业延伸至个人和家庭,不仅为个人碳减排量进入碳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也为碳信用货币化发行打通了渠道。第二,碳信用可以通过不同平台或介质在其特定的领域中流通,在互联网线上流通或者线下流通,这表明碳货币具备充当流通手段的可能性。在上述实践中,有的平台为核证的碳减排量设计了特定的流通规则,碳信用表现为多种货币形式,如碳信用卡账户的积分、碳豆和碳币。碳豆流通类似于经济社会中的货币流通,主要在绿能宝构建的网络平台生态家园中流通,可以购买游戏中的服务,也可以赠与游戏中的好友,但由于碳豆不能提现,也不能与人民币交易,所以碳豆的流通机制实际上是一种“碳货币的模拟流通”,还不是真正的货币流通。“碳币”的流通行为更接近真实市场的货币流通,流通平台主要是碳普惠制的平台,流通系统与经济社会实体市场有对接,有特定的真实产品和劳务作为交易对象。3.碳信用具有货币币材的特性。碳信用充当币材的特性已经被很多学者肯定。碳信用不单具有可计量性、稀缺性、排他性等特征,而且其物理特性表明碳信用易切割、易聚合、质地均匀。在我国碳交易市场中,碳交易的基本单位为“1顿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而在零碳信用置换中,碳信用的交易基本单位被分割成千克,碳信用能够无限的被切割(甚至分割至更小的单位“克”),切割后的各个部分所代表的价值量与其切割的重量相关,与其所在的被切割部分无关,“二氧化碳排放当量”是一种密度均匀的币材。4.碳信用能够行使部分货币的职能。在碳信用货币化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实践平台和介质都设置了碳账户,碳信用均以特定的货币形式储存于这些账户中,体现了贮藏手段的功能。此外,碳信用还实现了支付手段和价值尺度的货币职能。在碳普惠交易平台中,居民用自己账户中积累的“碳币”兑换平台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兑换券或提货券,凭券在指定商家免费获得商品或服务,完成了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行为,“碳币”充当了交易媒介,行使了支付手段的职能。在兑换时,碳普惠交易平台将这些兑换券用两种标价形式标出:第一种形式是“1单位某种商品=一定数量的碳币”,第二种形式是“1单位某种商品=一定数量的碳币 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在平台上,兑换券都是以碳币和人民币来进行标价的,碳币充当了价值尺度。值得说明的是,平台账户所有的“碳币”都是经过第三方核证机构按照核证标准核证取得的,包括用户注册时赠送的“碳币”,也是来源于企业有效减排量对平台的捐赠,这些“碳币”来源于企业和个人无差别的减排劳动,本身是具有价值的,可以充当价值尺度。5.碳信用质和量的标准呈现多元化。碳信用质和量的问题是碳信用货币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上述的几种实践平台中,也广泛存在于各国建立的多层次碳市场中。一方面,上述的平台均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碳减排量核证,但是每个平台开发的方法学各不相同,用户在不同系统中相似减排行为核证使用的依据并不统一,碳减排量的质量核证存在差异。就如同实物货币时代,铸币的金铜比例差异会导致不同工艺的铸币在币值上存在差异,不同碳减排量的质量标准会导致碳货币的币值差异,这将会影响碳信用充当商品的价值尺度;另一方面,对碳货币的发行量存在两种理论观点:总额分配说和减排能力余额说。总额分配说是能源许可证观点的延伸,该学说认为碳货币量应当由一定时期内全世界人们可使用的能源量来决定和分配,当期未使用的碳货币量不可以跨期使用;而减排能力余额说则认为,初期分配的碳排放权指标不完全是碳货币的有效部分,碳货币是碳减排活动节约的财富。目前,许多国家配额市场的碳货币量是基于第一种理论来确认的,而碳普惠和项目市场中碳货币量的核证是基于第二种理论确认的,依据这两种理论对碳货币量进行确定同时并存,尚未统一。6.碳信用和人民币的相对价格不稳定。碳信用缺乏币值稳定性,以碳普惠制度为例,在同一时间点的平台上存在两种兑换产品:一是2000碳币可以兑换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话费,兑换比例为20碳币=1元人民币;二是100碳币可以兑换价值人民币10元的美发九折优惠券,兑换比例为10碳币=1元人民币,两种商品的交换呈现出两种碳信用与人民币的相对价格。同样的情形还出现在该平台“碳货币 人民币”的混合支付中。该系统内存在多组碳币和人民币的相对价格。“碳币”并没有遵循严格的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产品和劳务的交换,在不同的商品交换中表现出了不同的交换价值。综上所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碳货币制度,现有的碳货币实践平台都是碳信用货币化发展的阶段性产物。
三、碳信用货币化的演化过程
货币化范文篇2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现状;实践策略
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工程,也是国家民生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何最大程度地消除矛盾,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拆迁效率,要求科学地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对于政府而言,棚户区改造选择合适的货币化安置,能够有效取得被拆迁户的支持和参与,避免各方矛盾的激化。从当前的实施效果上看,货币化安置在效率上有显著的提高,并且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本文立足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现状分析,就如何强化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现状
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如何实现补偿安置,是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基础和重点研究课题。货币化安置作为棚户区改造一种重要的手段,在全国各地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展。(一)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当前,我国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化安置方式主要包括: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安置、政府团购房源作为安置房、政府搭桥组织居民选购商品房等三种方式。(二)货币化安置的实践意义。从实践来看,对政府而言,货币化安置能够缩短安置期、减少社会矛盾,提高政府的安置效率,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功能业态布局,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而且项目融资手续简便;对被拆迁户而言,可获得的补偿比传统的实物安置更多,可选择的房源类型更广,可满足住房多样化需求。因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被拆迁群众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群众也纷纷支持和响应,推动了货币化安置的蓬勃发展。笔者所负责的泉州西郊棚改项目,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一推出,被拆迁群众彻夜排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创造了泉州征迁史的纪录。(三)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各地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提高货币补偿标准。一些地方在鼓励被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措施中,往往会在房屋补偿基准价的基础之上,再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并且(或是)提供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以笔者工作的城市福建泉州为例,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多获得房屋补偿基准价20%的奖励,且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自住的,可以再获得房屋补偿基准价10%的购房补贴。国内的其他城市如上海、青岛、济南、长沙等城市均有类似的优惠鼓励政策。(2)政府团购房源作为安置房或政府搭桥组织居民选购商品房的,通过与开发商沟通、谈判或竞价,争取最大幅度的价格优惠(一般有10%或以上的优惠),充分降低被拆迁户的购房价格,对被拆迁户而言,无疑是利益最大化的有效保障。如泉州,政府统筹的房源要求优惠10%以上,上海政府团购的安置房源一般也是优惠10%,等等。(3)其他优惠方面,多地政府还出台了如: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户购房自住信贷支持、契税优惠及直系(孙)子女入学入托等保障措施。(四)货币化安置存在的问题。从当前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情况来看,货币化安置能够给予被拆迁群众更多的政策优惠,对于推动棚户区改造,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货币化安置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对政府而言,货币化安置即期筹资压力较大,贷款需求增加;在项目收益的构建中,棚户区改造受到拆迁地块、规划用途、房地产政策及市场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其项目收益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在实践过程中,货币化安置的实施细则不完善,影响政策的有效落实;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在公开透明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安置房源缺乏有效的统筹,难以保证房源的多样性。因此,在棚改货币化安置过程中,要求强化实践力度,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以发挥货币化安置的重要作用。
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践策略
(一)创新实施措施,有效解决矛盾压力。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由居民自主购房这种传统的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对政府的资金压力是显而易见的,且被拆迁群众能否将补偿款确实用于购买住房尚存不确定性,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实践中创新货币化安置措施,是棚户区改造工作应积极研究的课题。各地政府在实践中,已有逐步的创新。如“房票”(“购房券”)制,被拆迁户领的不是现金而是购房(期)权。笔者负责的泉州西郊棚改项目,结合“房票”制,在用地出让时附带条件限定价格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利用土地出让金收益降低政府的筹资压力,又充分保障了被拆迁户的住房需求。(二)完善实施细则,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首先,从国家层面来讲,应出台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对相关行为、内容进一步规范,以更好地指导地方政府立足现实情况,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其次,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发挥效能;再次,应细化并规范货币补偿安置细则,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措施和监督平台,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利益,为安置工作的推进创造良好的条件。(三)落实优惠政策,推动货币化安置落地。尽管全国很多地方出台了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但有些地方政策落实不到位、缺乏公开透明度,导致发生矛盾冲突。为此,在棚改货币化安置中,一是要强化对优惠政策的监督,建立行之有效的沟通处理机制,推动优惠政策落地实施;二是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按照程序公开采购房源,为被拆迁户提供价格低廉、品质良好的住房;三是对于参与提供安置房源的房地产企业,应在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提高房地产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四)强化房源统筹,满足居民实际需求。统筹力度的欠缺往往会造成房源多样性的缺失,成为阻碍货币化安置顺利实施的因素。为了进一步满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需求,政府要明确并落实相关责任,强化房源的统筹力度。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安置方式;其次,政府应发挥组织领导力,研究推进拆迁小区多样化的建设模式,以维护群众的住房权益;再次,政府要保障房源的多样性,满足各类群众对于住房的不同需求。
棚户区改造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惠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在被拆迁户补偿安置问题上,如何做好有关工作,是社会重点关注的焦点。货币化安置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和多重实践优势,在全国各地得到有效的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对于解决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和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婷婷.关于棚户区改造中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创新实践研究——以国家开发银行棚改贷款为例[j].西南金融,2015(07).
[2]张馨心.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研究[j].工程技术,2016(12).
[3]朱琳.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对策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7.
货币化范文篇3
职务消费货币化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调查研究,制定制度
对现有的职务消费要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实情,了解存在的问题,明确货币化重点,对症下药,提出一套符合实际的制度.在制定制度时,既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量入为出,适度从紧,切不可盲目攀比,相互仿效,又要从便于工作出发,不可一味求低,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消费要从公务用车费、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和学习考察费等项目入手,逐项细化管理,对各项目的范围、对象、标准等作出规定;二是制定配套制度,规定职务消费项目的使用原则和审批程序,明确职务消费货币化的组织机构、运行管理、监督奖惩办法。
二、科学测算,核定标准
科学测算的目的就是要寻求合理的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因此,核定标准是职务消费货币化的关键。核定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前三年职务消费基数,核定的标准所反映的职务消费总体水平应比前三年实际消费平均值下降8%以上,其中开支较大的消费项目,如招持费、公务用车费等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核定不同单位、不同职务的标准要综合考虑消费基数、工作性质、职责范围等因素,单位之间、职务之间应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并适当拉开距离,以满足特殊工作、特殊岗位的职务消费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研究。职务消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在核定的公务用车费、招待费、通讯费、差旅费和学习考察费等项目中,把这些项目费用分成个人部分和公共部分,个人部分定额到人,包干使用,超支自负.公共部分总额控制,集中管理,审批使用。
货币化范文篇4
公共政策评估方法把经验主义和规范的能纳入评估的所有要素都结合起来。主要围绕四种相关的论点展开:技术-分析论点:项目验证。利用传统政策评估通行的工具对项目结果的效率进行测量,通常由成本与效益的比率来分析,验证的基本问题是项目是否达到了既定目标。相关论点:情景确认。确认的焦点是特定的项目目标与发起项目的情景的关系;确认检测的是项目要影响的情景背后的认识和设想,确认的基本问题是项目目标与问题情景的相关性。系统论点:社会论证。在该层面上,政策评估从具体的情景转向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系统。其基本任务是表明政策目标为现实社会提供了价值。意识形态论点:社会选择。论证转向了意识形态和价值问题,重点分析项目实施是否有利于解决社会的价值矛盾。
四个阶段的评估,从具体的经验主义问题扩展到了抽象的关于生活方式的规范问题。弗兰克•费希尔认为“政策辩论的逻辑把四个互相关联的论点联结在一起,而不是单一的意识形态的计算。其目的并非给特定的问题‘插入’答案或者满足实现设定的方法论上的要求,而是要对人们在探索各个推论性阶段中出现的各种考虑进行一项公开而具有可塑性的探索。”下文用弗兰克•费希尔的公共政策评估方法来对货币化公车改革进行一个系统的评估。货币化公车改革的评估货币化公车改革模式以广东珠三角为代表,广东省第一个实行货币化公车改革的是东莞市沙田镇,“车改”当年,交通费用就从84万元减少到38万元,节约率达54%。下文从四个层面,从实证评估与规范评估的统一来对货币化公车改革模式进行验证和评估。
(一)货币化公车改革项目结果评估:成本—效益分析
这一阶段的评估我们主要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来对几个地区的货币化公车改革模式进行定量的评估,来判断这一模式的改革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首先从几个地区货币化公车改革前后的公车消费的数据来分析一下公车改革的成果。“广东省珠三角地区货币化公车改革效果明显,如佛山市5个区‘车改’后当年财政节约5302.96万元,节约率为27%”。“北京市西红门镇于2004年底对外公开的数据显示,车改实施三年后,财政支出较车改前年均节省180余万元”。“据南京市纪委统计,车改单位以往一年实际支出车辆总费用约6000万元,车改后的2004年总费用仅为4242万元,约降低了29%”。“齐齐哈尔市级领导取消公务用车据统计,仅第一批参加车改单位公车,车改后,财政支出交通补贴仅740万元,节省2856万元”。“夏各庄镇是北京平谷区第一个车改试点,以2005年上半年车辆开支测算,6辆公车每年开支需68万元,车改后每年只需发放41万元交通补贴,降幅达40%左右”。下面我们通过图表的形式更直观的反应车改前后费用的变化(见图2)。从几个省区的公车改革前后的花费不难看出,从节约行政成本这一目标看,我国的公车改革是成功的。但是成本—效益分析完全依赖于能否把货币价值赋予经济和社会因素中,费用和效益的分配虽然是公车改革中心考虑的一个方面,但应该认识到货币化公车改革中一些价值和目标因素是无法通过货币价值来衡量和体现的。
(二)货币化公车改革目标的评估:情景确认
货币化公车改革在第一阶段的评估中虽然证明是成功的,但是有必要接受这一阶段的评估。分析货币化公车改革是否合逻辑性,是否真正达到了改革目的。货币化公车改革中行政人员更多的是关注如何用更低成本来完成工作任务,而对行政行为的后果如何却很少思考。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行政人员应该意识到他们是“公共资源的管家、公民权和民主对话的促进者、社区参与的催化剂、街道层次的领导者”。登哈特提出的新公共服务的七条重要理念中指出公共行政官员必须促进建立一种集体的、共同的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是要找到个人选择驱动的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要创立共同的利益和共同责任。可见,提高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货币化公车改革追求的不仅是行政成本的减少,怎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经过第一阶段的对各地货币化公车改革实践的成本—效益分析之后我们得出货币化公车改革方案能够节约经费,但这里面仍然存在问题。在实际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仅仅是为了改革而改革,形成了片面的行政效率观,一些行政机构为了达到降低公车消费成本的目的,忽视了他们的职能,忽视了对货币化公车改革的价值前提的追问。公车改革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行政费用的数目的减少,更高层面上的正确的履行政府职能,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才是最终目标。货币化公车改革后行政成本的确减少了,但为老百姓所办的行政事务也减少了。钱发放到个人手中后,并不能保证官员们将其恰当地用在工作用车上。同时由于补贴等级不同,处于中低补贴等级的工作人员为了节省花费而把一些应该办的行政事务搁置不办。这样就与提高行政效率、提高公共服务的目的背道而驰,结果使公车改革走入了一个误区。
(三)货币化公车改革的目标评估:社会选择
在这一层面的评估中,把货币化公车改革制度放到了更大的社会系统。这一形式也引起了社会的一些质疑,一些人认为这种改革的动机与效果相悖离。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来考虑:货币化公车改革的价值前提。实施的货币化公车改革是否出自社会—公众的客观需求,如果仅出于政府自身主观的行政效率的追求就不具有价值意义。不可否认,一些地区改革的价值前提仅出于政府自身行政效率的追求,并未把社会与公众的利益考虑在内。货币化公车改革是否能够代表民意。在货币化公车改革中政府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执行者,这难免会让人质疑改革能否很好的代表公众的意志。在车补环节人大是否发挥了应用的作用?很多地方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的过程中都是政府内部一手操办,并没有听到人大的声音。另外,公车改革节约的费用带来财政预算的变动,宪法规定预算变动审核属于各级人大职责范围。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财政预算是否经过人大的审核?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事情。公车补贴的多少和具体补贴标准是否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群体,给公务员的车补,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对于给公务员公车补贴的多少,具体参照的标准,作为纳税人应不应该有发言权?是不是应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给他们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笔者认为,货币化公车改革这项政策与我国行政改革的大环境是相吻合的,但是与我国社会制度运行的基本准则还存在相悖的地方。因此,在进行货币化公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首先保证整个政策制定的程序的合理性和民主性;在具体补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上必须充分的听取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实现货币化公车改革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货币化范文篇5
[关键词]公共住房;货币化补贴;低收入家庭;居住隔离;贫困分散
和多数发达国家公共住房发展进程相一致,美国公共住房政策的兴起同样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息息相关。以城市化、工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进程给美国社会带来了各种新的复杂状况,而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的恶化,尤其是贫民窟的存在,往往与贫困、卫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城市犯罪等各种社会问题相伴,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与住房改革的呼吁。住房改革者们认为,恶劣的居住条件不仅损害了居民的健康,而且也成为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住房改革者的推动下,部分城市制定了新建或现有住宅的最低可居住标准,并立法限制可能给民众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工商业开发。但由于长期坚持的自由放任政策与地方自治传统,联邦政府并没有对公共住房进行直接干预,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918年,联邦政府先后两次共拨款一亿美元,通过公共住房建设改善军工人员居住环境,提高工业生产率。但是,联邦政府对住房保障的首次尝试并非出于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环境的意图,而属于战争时期的应急措施。战争结束后,联邦政府重新退出住房领域。
一、公共住房政策的建立
在很大程度上,社会现实依据人们所持有的观念构建。有关政府应在穷困阶层住房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呼吁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期间更为强烈。也正因如此,自由党才拥有国内政治力量以发起重大的联邦事务。1934年美国通过《国家住房法案》,并先后成立联邦住房管理局和联邦国家抵押贷款协会,为彼时受到大萧条冲击的“沉没的中产阶级”提供金融援助,并在此后持续增进美国民众住房购买的支付能力。同时,《国家住房法案》授权联邦政府直接为低收入家庭建造出租房。由此,住房保障制度成为正式的制度设计。不同于向自有住房提供的金融信贷制度设计,出于对公共住房可能挤压私人住房投资的忧虑,公共住房政策遇到了强烈的政治阻力,拨付给公共住房建设的资金一再被削减,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低收入家庭公共住房建设则被国防住房项目取代。1949年,美国重启低租金公共租房项目,颁布《住房法案》。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有义务提供御寒庇护所使民众生命免于遭受寒冷的直接威胁,《住房法案》“让每一个美国家庭在适宜居住的环境中拥有一个舒适的家”的宗旨显然已经超越了这一基本义务。然而,伴随着这一远大目标而来的是极度贫困户之外谁还应得到住房援助、援助的形式为何以及谁来负责运营管理、住房援助对住房市场供给是否存在挤出效应等问题。因此,60余年来,美国公共住房政策的调整一定程度上基于不同时期已有住房数量和质量,公共住房政策实施的成本是根据不同收入群体的公平性而不断演变的。虽然公共住房的发展一波三折,公共住房总量自1949年的17万个单元发展至1994年的峰值140.9万个单元,大多数公共住房项目还是提供了合适的住房。然而,从外观看,公共住房选址、设计以及建筑质量与设施配备都显见失当。不仅如此,贫困集中和种族集聚是后期公共住房政策设计所致力于扭转的目标之一。此外,高犯罪率和辍学率、管理和维护困难等都影响了公共住房实物配给政策的可持续性。
二、公共住房政策由实物补贴向货币补贴的转向
住房政策有其自身的历史,每一个项目的提出、争论、实施、评估,或维持或拒绝,整个过程的每一阶段都受到之前经历的很大影响,美国租赁补贴政策的形成也是如此。租房券,最早由美国房地产董事会联盟在20世纪30年代作为政府资助建议贫困人群新住房的替代性方案提出。1937年,公共住房成为位居上风的公共住房政策选择。而后虽然有关租房券的呼吁一再出现在住房政策讨论中,但在1949年的《住房法案》立法前,其倡导者都输给了公共住房倡导者,在艾森豪威尔执政期间,1953年政府住房政策总统委员重拾这个概念,但仍然没有摆脱失败的结果。1965年颁布《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法》,其中的租赁住房项目23条款为租赁补贴政策的出台跨出了重要的第一步。23条款允许公共住房部门从私人房东租赁标准住房单元,再将其转租给中低收入群体。公共住房管理部门支付给私人房东市场租金,低收入家庭支付依收入确定的可负担租金,二者之间的差价由政府弥补。通常,住房管理部门寻找市场上合适的住房和私人房东签约,但是少数管理部门也允许租户自己寻找房源。无论何种方式,23条款都切断了出租补贴者和专为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体项目之间的纽带,而为地理流动、经济流动甚至是种族融合带来更多的新机会。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住房和社区发展法案》,提出了第一个全国性的租房券计划,也就是广为人知的第8条款存量住房计划,真正让租房券成为美国住房政策的一部分。这个法案给美国的住房政策带来了两个重大改变:一个是私有企业开始在低收入住房的提供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个是政府的补贴重点从住房供给转向住房需求。具体而言,第8条款存量住房计划要求地方住房管理机构筹备住房援助计划(haps),重点在于社区的住房需求为何以及如何满足这些需求:一种是新增建设和实质修缮计划框架下基于项目的开发补贴,另外一种是存量住房计划下基于租户的需求补贴。与之前政府直接建设和运营公共住房不同,这两种补贴都是发放给私人所有的房屋。20世纪70年代末,在前所未有的经济滞涨下,共和党保守派上台,开启了一个对联邦政府的管理和开支进行重大调整的时期,住房政策也不例外。1980年里根当选总统,他任命政府住房政策总统委员对既往住房计划进行回顾并给出建议,委员会认为“为贫困人群生产更多新公寓”不是答案,“住房支付计划”才是对于低收入消费者最为有效的方法,可以帮助大量的贫困家庭获得体面的家。在委员会报告建议下,里根总统呼吁国会取消第8条款中住房生产部分,留下其中的租房券作为唯一大规模联邦住房补贴的形式。从1983年起,除替换现有住房外,联邦政府再也没有通过公共住房政策或基于项目的第8条款补贴过任何新建低收入者住房。与此相应的是,基于租户的第8条款补贴政策不断扩大。1985年,里根政府引入“住房券”作为第8条款变体。与第8条款租房券略有不同,住房券补贴依据住房管理机构指定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代表项目所允许的最高房租,同时还允许租户突破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支持的支付标准,高出或低于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计划参与者自行支付或储存,进而实质性地给予了中低收入家庭更多的住房选择自由。租房券和住房券项目有些混乱地并列运营着,直至1998年《住房质量与工作责任法》将二者并入单独的“住房选择凭单计划”,即当前的租房券项目。
三、公共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主要内容
基于租户的第8条款,住房补贴只向单个家庭提供,而不涉及特定的住房项目。第8条款租房券项目印发证明给收入符合资助资格的家庭,然后由住房管理局(pha)支付房东租户所付租金部分同实际租金之间的差额。为了提供可支付、体面、安全以及卫生的出租单元给中低收入家庭,参与租房补贴的房东应同意接受不超过公平市场租金所确定的租金,同时需接受住房管理局对住房单元的检查以确定这些出租房符合住房和城市发展部(phd)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确定每年每个地区的中等(平均)收入水平,而各地住房管理局负责各区域住房补贴的具体运营工作。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与住房管理局签订合同以提供对于低收入家庭的第8条款租房券援助。支付给住房管理局的管理费用涵盖了接受和评估申请者、重新认定资格以及出租单元检查等项目运营成本。住房管理局将申请资助的可用资金通知发表在《联邦公报》中,包括每个地区的资金配置,每个地区的可用资金数量、申请者的评级和排名标准等,从而为对租房券感兴趣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相关信息。在租房券制度下,公平市场租金(fmrs)决定了第8条款住房援助支付项目租赁方和出租方的参与资格,fmrs同样也作为支付标准应用于租房券项目中补贴额的计算。在项目推出之初,租房券弥补了调整后家庭收入的25%与公平市场租金之间的差额。因此,美国公共住房货币化补贴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平市场租金。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每年选取354个都市区和2350个非都市区郡作为样本计算其公平市场租金,公平市场租金属于总租金计算,包括低收入住房租金和设施成本(不包含电话费)。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设置的公平租金应保证,对于项目参与者而言,有足够数量的出租住房供给。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公平市场租金的设置必须使租户能够对单元和社区有所选择,同时也要使低收入家庭能够有所选择。公平市场租金设置的这个水平一般被表述为标准质量出租单元租金分布的百分位点,当前使用的是第40个租金百分位,即市场上有40%的普通住房房租低于公平市场租金水平。公平市场租金随家庭人口和所租房屋的大小而变化(表1),这种计算方式保证了公平市场租金能反映当地的市场状况,从而使接受资助的租户有足够的补贴以住上不错的房屋。公平市场租金在不同区域住房市场中变化很大,而且每年度都会调整,因此,租房券的政府补贴开支也在不断变化。为了保证项目成功运营,弥补市场的租金波动,并考虑到租赁市场私人租赁房的特征,第8条款允许公平市场租金设置例外情况。在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支持下,公共住房管理局允许在一个大范围公平市场租金区域中,特定地理子市场公平市场租金的实际标准超过公开设定的区域公平市场租金的20%,但是超过区域公平市场租金50%的将不能获得授权。例外申请必须用正式文件说明项目对于高租金的相关需要,并且显示所申请的租金并不超过特定地理地区出租单元第40个百分位的租金。一般而言,地理例外通常在一个的区域只占很小比率。
四、公共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的新近挑战
住房补贴项目的成功源于离散趋势的融合,在这一过程中,租房券能够帮助低收入和有色种群家庭从贫困的社区迁入环境更安全,拥有更好的学校、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就业机会的区域的潜在假设、逐步扩大了他们的政治支持基础。虽然公共住房生产项目的坚定捍卫者反对有关其有欠公平的指责,但在美国公共住房发展进程中,公共住房项目失败的画面还是深深地印在大众的脑海中。租房券作为一种更有效、更及时的生产可负担得起的出租住房的方法,反映了美国福利制度的发展趋势,即在提供必要的商品和服务(如可负担得起的出租住房)方面,越来越多的责任从公共部门转移到私营部门。至此,在美国,核心住房问题主要来自收入不足而非来自供给不足,这已经成为政策领域的共识。近年来,尤其在经历次贷危机后,对于美国最大住房保障方式的这种政策共识随着公共住房建设投入锐减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变化而日渐受到挑战。(一)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市场供给不足。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旨在解决住房负担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模糊住房可用性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两难局面,是因为政策的结构围绕着消费,而不是新的可负担租赁单元的生产。1.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政府极少投资修复旧公共住房或建设新住房,自1998年通过《优质住房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以来,公共住房改革已导致约20万套公共住房的减少。2.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lihtc)和其他联邦补贴房产的可负担性限制即将到期,这将减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现有的租金补贴。3.2008年的经济衰退极大地影响了租赁住房市场,主要是增加了需要租赁住房的家庭数量。事实上,2011年寻求出租住房的家庭数量增加了100万户,这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单年最大的增长。随着出租住房市场的房地探索繁荣,空置率下降,形成了一个可以提高租金的出租市场。根据国家低收入住房联盟报告,2013年,每100个极低收入的租户家庭中,只有30个可负担得起且可获得的住房单元。2017年国家低收入住房联盟调查显示,美国最贫困的家庭继续面临可负担和可获得的出租住房的短缺,全国范围内缺少了740万套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和可获得的租赁住房,每个州和每个主要城市地区都面临着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和可获得的租赁住房的短缺,与其他收入群体相比,他们的住房负担更重。2.居住流动与贫困分散。是否扩展贫困及有色群体聚居地区以外的区域居住选择是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券政策的评估内容之一。相关经验研究结果表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贫困分散效果较为显著,但促进种族融合作用极其有限。但有研究指出,随着租赁住房市场的回暖和大量公共住房的拆毁,租赁住房补贴可能导致贫困再集中。迄今为止,租房券计划在实施上不如政策设计时预想的灵活,部分重新安置的居民正在迁往贫困和种族隔离的社区。
五、小结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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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营商流量数据货币化概述
最近几年,我国各大运营商在其流量经营的过程中,纷纷推出了具有创造性的商业模式,而运营商的流量数据货币化这一概念也是这个阶段被提出的。2014年11月21日,中国电信了流量包3.0这一新产品,随着该产品的出现,也正式宣告了流量数据货币化的产生。在期间,中国电信明确指出了流量数据货币化的相关含义及特点,自此以后,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也纷纷推出了相似的产品,即中国移动的爱流量以及中国联通的流量银行。三大运营商所推出的新型流量产品十分相同,尤其是在商业模式设计上,基本是同出一辙[1]。其产品核心就是将用户的流量数据变为虚拟货币的形态,首先就是让用户通过分享、签到、做任务等途径获得一定数量的货币,然后用户就可以依照自身的货币数量去换购相应的流量数额,通过此手段将用户手中的流量变为可用作交易的货币形态,从而提升用户对于流量的应用能力及处理能力,进而提升用户流量的价值。现阶段,三大运营商的新型流量产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国内运营商网络的管道,即用户可以实现流量的跨平台获取与转增,从而赋予流量更多的价值。与此同时,由中国电信所推出的“流量包”,现今已然开通了海外流量兑换的功能,具有一定前沿性。
2当前运营商流量数据货币化所存问题
2.1流量货币的交易与流通效能实际不理想。流量数据货币化的出现是为了提升其对于流量数据的处理应用能力,实现流量数据的交易与流通,从而提升运营商流量的价值,避免运营商沦为管道。但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由于在流量数据货币化这整条产业链上,用户、运营商以及服务提供商等主体,在关系上繁杂错综,各个主体对于自身利益都有独特的考量与顾及。例如,在我国流量数据货币化产业主要会涉及到运营商的生产及经营,而运营商又分为虚拟运营商及基础运营商,两者存在竞争与合作的双重关系[2]。两者在具体的流量数据货币化合作中,理所应当抱着互惠互利、博采众长的心态去完成,但是在现实中,部分基础运营商却在流量数据的转售中设置严苛的条例,从而加大了用户处理流量数据的难度,使得用户的流量货币难以实现自由的交易或转让,严重降低了用户的使用满意度,不利于运营商流量价值的有效提升。再如,众所周知我国的三大通讯公司: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及中国电信存在长期的竞争关系,受此影响,使得我国基础运营商之间的系统平台流通受到较大的阻塞,而流量数据货币的跨平台流通也将深受此影响。举一个例子,虽然中国移动在中国电信之后不久就推出了“爱流量”的应用,但是在其流量兑换专区,现阶段还只能实现对其他两大运营商部分地区流量的兑换或转让,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三网通。造成此问题的原因显然在于各个运营平台流通的阻塞性,这将严重损害流量货币的流通效能以及其自身的功能,难以真正改变运营商沦为管道的现状。2.2流量数据货币化容易为运营商带来财务风险。现阶段,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主流财务处理理念是“待用户消费后才能正式纳入收入数额中”,这也就是说,当用户通过做任务或购买等手段获取流量货币时,只有当其真正将流量消耗掉时,运营商才能将其确定为收入。但如果运营商运用该种财务处理方法处理流量货币,当流量币没有进行流量兑换操作时,就会出现长期挂账的现象,从而使得运营商在其递延科目下出现较大的资金数额,平白无故为企业增添了负债压力,致使其对收入的贡献呈现出倒挂的状态。简单来说,流量数据货币化容易为运营商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这明显不是运营商想得到的结果。2.3用户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现阶段,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尚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于流量货币的定义及功能等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相关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当然,我国当前的流量数据货币发展尚还处在起步阶段,用户使用规模以及货币量都还较小,所以有诸多问题还未能暴露出来[3]。但伴随着流量货币使用人群的增长以及流量货币量的增多,在其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用户权益受到损害等。如若各运营商不能妥善地处置相关问题,那么流量数据货币化必然长期处于起步阶段,难以起到大的效应与收获令人满意的投资回报。
3推动流量数据货币化业务发展的策略分析
3.1倡导互利共赢理念,提升流量货币流通效力。在流量数据货币化的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作为基础运营商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即流量资源充足、用户规模达以及业务开展经验丰富等。而作为虚拟运营商而言,更要发挥其精化营销以及服务专业化等专长,与基础运营商相互取长补短,协同深挖用户的流量需求。特别是在it技术领域,基础运营商应当主动与服务提供商展开相关合作,共同打开相关的数据接口,统一数据传输标准,共同打造一个高效率、高稳定性的运营平台,从而保障流量货币的高效率的流通,推进运营商流量价值的提升。3.2运用创新性的思路规避财务风险。对于各大运营商来说,如果在其流量货币产生再到收入的过程中,要是能够加以变通,改变以往流量货币消费完才入账的财务处理方法,采用收付一体制,即流量货币的收入不在于流量货币的消耗挂钩,那么以往流量货币所带来的滞后性入账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与此同时,运用另外一种方法或许也能产生很好的效果,即把流量货币与流量的具体用途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将流量货币所产生的收益纳入到用户所花费的视频、音乐或阅读等服务种类中。运用这种方法运营商就可以实现对流量货币的预付收入处理,从而帮助其规避财务风险,有效提升运营商流量价值。但也不得不说,这种方式也有其弊端,因为它的合理展开必然需要运营商进一步整合相关资源,优化各项业务流程,而且它对于各系统平台的功能性要求将会变得更高,所以实施的难度较大。3.3强化对于流量数据货币化业务的监管力度。针对当前我国对于流浪数据货币化业务监管上的缺失问题,政府应当加快脚步,组织多方力量对虚拟货币领域进行法律规范,争取早日确立其功能及适用范围,出台适应性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监管范围。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真正实现对流量数据货币化业务的合理监管,从而保障用户的基本权益,为流量数据货币化的进一步发展与运营商流量价值的提升创造有益外部环境。
4结语
现阶段,我国运营商的流量数据货币化业务开展尚还处在起步阶段,还有很多隐性的问题因为其用户规模小、货币量下等原因还未暴露出来。但不管怎么说,在其发展过程中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必然需要我们着手去解决,例如提升流量货币流通效力、规避财务风险以及强化监管力度等,都是需要我们落到实处的,并且我们也只有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真正推动流量数据货币化的发展,从而帮助运营商提升流量价值与投资回报,避免沦为管道。
参考文献:
[1]徐甲,亓春晓,任红柳.流量增长背景下运营商经营发展现状及策略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5):58-59.
[2]毋毅.面向通信智能管道运维体系的统一dpi网络流量大数据分析平台研究[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6(18):159-160.
货币化范文篇7
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以来,在济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重要进展,逐步实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了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对全省房改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但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中还存在个别部门、单位违规建购住房及省直干部职工住房供应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新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不断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二)基本要求。充分考虑到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19*年以来的各项房改政策;综合配套和协调推进住房供应、物业管理及住房交易等各项住房制度改革措施;扩大住房建设供应渠道,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二、坚持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市场化方向,将19*年以来的各项房改政策落实到位
(一)继续坚持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干部职工住房的规定,严格执行省及省直机关制定的干部职工住房标准和各项规定,全面落实19*年以来的各项房改政策。
(二)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省直房改售房时,部分单位无房及部分住房不达标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经房改部门审批确认后作挂账处理。为尽快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按有关文件要求,各单位房改结束后,要向省直房委办和省财政厅报送房改售房总结和补偿挂账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将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兑现给个人。
三、改善住房供应和管理,积极推进住房社会化
(一)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原则上应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购买省直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一定时期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利用危旧房改造等形式,统一组织建设一定规模的省直机关职工住宅(以下简称职工住宅),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加快省直经济适用住房统一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纳入所在城市建设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建房标准和供应对象。目前,省级机关拟于济南经十东路以南、汉峪片区建设省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抓紧该项目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省直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逐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三)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省直职工住宅。当前利用省直单位现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危旧房改造等形式,建设一定规模的职工住宅,按照实际建造成本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省直职工出售,也是解决职工无住房问题、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一条有效途径。省直单位现有存量土地,原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可以考虑采取改建或新建等形式建设省直职工住宅。原土地性质为事业发展用地的,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来建设职工住宅。原规划中未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的,在保证事业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建设省直职工住宅;不能保证事业发展用地需要或建设职工住宅影响单位事业发展用地的,不得利用存量土地建设职工住宅。职工住宅建设要依法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建设成本,原则上按实际建造成本向职工出售。利用省直自有存量土地和危旧房改造建设的住房,必须纳入职工住宅统一管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销售政策,统一向省直职工调配出售。
(四)一律停止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建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建房后,仍有个别单位违规建房和分房,这种现象必须予以纠正。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22号)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各种方式的单位建房。今后,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以职权影响、福利补贴等暗箱操作形式为职工建房、购房、分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出面组织团购商品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开发公司为职工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购地或利用现有土地集资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与下属企事业单位联合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个人购房中搞各种名目的福利补贴和购房优惠。
(五)进一步严肃房改纪律,加强对住房建设、分配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加强对省直单位建购住房的监督管理,对省直单位违规建购职工住房问题清理整顿后,再出现违规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审批机关的责任。
四、创造住房交易条件,鼓励职工进行住房交易
(一)积极创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产权单位公房出售时另有约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房改主管部门要尽快审核原单位优先购买权问题,缩小单位优先购买范围,推动已购公房上市。要加快已购公房产权证发放进度,20*年上半年房改部门、各房改售房单位要将已购房职工的房屋产权证全部办理完毕,已办理的职工个人房屋产权证要立即发给职工个人,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扣押职工的房屋产权证书。
(二)限期完成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在已有公有住房出售的基础上,清理各单位现有存量公有住房,放宽出售限制,能够出售的尽快制定政策予以出售上市。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管房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的,应区别情况尽快予以处理。省直房改部门要抓紧处理房改遗留问题,20*年内结束省直房改售房工作。
五、改革住房福利管理体制,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一)改革住宅福利管理体制。打破单位界限,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供暖的货币化改革,将原有的经费支出转化为货币补贴,变暗补为明补。
(二)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结合省直后勤体制改革,组建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引进社会上的物业管理企业,逐步对省直机关住宅区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好各项房改政策,切实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要严肃房改纪律,禁止变相实物分配住房。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货币化范文篇8
关键词:职务消费;货币化;问题;对策
为了消除干部职务消费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一些地方推行了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改革,即把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消费费用,如公务用车、公务接待、通讯工具等开支,均以货币形式定额包干到个人,由个人筹划使用。职务消费货币化,是以经济的办法取代供给制的办法,是将隐性支出变为显性收入,它是对传统职务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变革,也是对职务消费者个人利益的调整。
一、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稳妥地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确实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消费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措施,但就目前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实践看,由于认识不够统一、相应的措施不配套,加上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着一些误区,从而削弱了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的社会认同度,影响了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推进。
1.职务消费货币化的补贴标准划分过于简单
有的地方在核定标准时,不顾及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之间的差别,没有与单位性质、领导个人分工、实际工作量联系起来,仅按职级的高低确定补贴标准,搞“一刀切”,出现了消费项目有的标准过高,有的过低,脱离了实际情况的现象发生。
2.职务消费货币化的补贴对象界定相对单一
有的地方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适用对象仅限于领导(各单位班子成员),没有考虑一般干部,使一般干部执行公务时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得不到保证,造成一般干部工作上出现不方便导致干部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3.将“职务消费货币化”片面理解为工资化
从职务消费货币化补贴发放的方式方法上,不少地方将职务消费补贴以现金形式随工资发放给个人,职务消费补贴变相成了干部的工资福利。还有一些地方在开展了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后,有的干部为节省开支,把一些必要的职务消费取消了,因此影响了正常工作。把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与解决干部职级和福利待遇等同起来。按这种思路搞改革,很容易陷入“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歧途。
4.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与经济发展脱节,“三乱”现象反弹
部分地区没有从现有经济条件出发推行改革。以“车改”为例,有的地方,每月发放的汽车费用补贴上千元,甚至几千元,大大高于领导干部的月工资收入。这些地区地方政府往往由于财力不足,对职务消费货币化项目所需资金,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有些单位为完成此项改革,便搞“创收”,违反规定乱收乱罚,导致“三乱”行为反弹。
5.职务消费货币化认识不到位、运行机制不健全,推进困难
部分地区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个人消费和职务消费概念。把以现金形式的补贴看成提高福利待遇,与高薪养廉混为一谈。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补贴标准不科学、制监督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没跟上,一方面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对职务消费货币化这项改革心存疑虑,对改革持观望态度,消极等待;另一方面,有些单位的主要领导怕影响了一把手的权威,引发单位的“无政府”状态,,有一定抵触情绪。
二、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对策
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作为一个全新的课题,它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当前,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重点环节:
1.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消除思想误区
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一定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消除思想误区,争取广泛的支持和参与,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
对于决策者来说,要正确把握改革的内涵,坚定改革的信心。要认识到职务消费是公务消费的一部分,用货币的形式将职务消费预算包干到岗位,是从制度上、源头上健全预防公共权利市场化的一项治本之策。要认识到是增强领导干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意识,密切当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
对于消费主体的领导干部来说,要更新思想观念,支持并参与改革。认识到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遏制职务消费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治本之策。
对于一般干部和普通群众来说,要看到改革带来的明显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自觉支持改革。
2.先行试点,横向拓宽,纵向延伸
在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时,要按照先行试点,由点到面,先易后难,上下联动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在对试点单位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切合实际的改革思路和方法措施,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完善改革措施。同时,要按照“横向拓宽,纵向延伸”的思路,扩大改革领域。
3.分类指导,重点突破
在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实施范围上,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目前,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实施范围,主要集中在较易实行货币化结算的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等四个方面,这也是群众最关注,与领导干部个人行为联系最密切,且不容易管理的重点项目。因此,要首先在这四个方面取得突破,然后在此基础上,实现由局部向全方位、深层次改革转变,逐步形成一套规范运作、执行有力的制度体系。
4.科学合理地制定补贴标准、界定补贴范围,规范补贴办法
在职务消费货币化补贴标准的制定上,要力求科学。职务消费货币化,是以经济的办法取代供给制的办法。标准过高,有违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的初衷;标准过低,则不利于正常的公务活动。因此,科学地确定费用标准十分重要。在制定标准时,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二要坚持适度从紧的原则,三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参考本单位以前3~5年财务支出确定总额的基础上,科学划分不同档次和标准。对一些特殊部门、特殊岗位,如公安、检察、法院以及抗洪救灾等部门,要考虑其特殊需要,切忌“一刀切”。
在职务消费货币化补贴对象的界定上,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工作需要出发的原则,合理地界定补贴对象。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补贴而言,不仅要补贴领导干部,也要给予一般干部适当的补贴。就通信工具使用费补贴而言,则应以在职领导干部、特殊岗位人员为主要补贴对象,不宜过宽。
在职务消费货币化补贴的方法上,要严格规范。根据不同费用项目特点,采取灵活机动的考核兑现办法,做到既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实际操作中,可将领导干部职务消费项目分为“个人职务消费”和“公共消费”两大类。其中,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学习考察费等列为“个人职务消费”;办公费、招待费、会务费列为“公共职务消费”。“个人职务消费”可进入实质性货币化发放阶段,节余全部归己。“公共职务消费”可定额到人,包干使用,超支自负,节余滚存到来年或按比例奖励给个人。
5.建立监管机制、完善配套措施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核定的职务消费货币化费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以防止严重超支、弄虚作假、转嫁消费现象的发生,保证改革效果。在具体操作上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要严格审批程序。所有职务消费项目在单位财务中设立专账,公共职务消费项目的使用和开支,由单位主要领导与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个人职务消费项目的使用和开支,由领导干部本人经手或征得同意后实施。二是要严格结算程序。由各单位职务消费管理办公室牵头,经办人参与核定消费费用,然后实行货币结算。三是要严格监督检查程序。这是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通过建立专账、实行专项审计,严格审批制度,坚持公开制度,严肃党纪政纪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督,为改革顺利进行提供有利保证。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证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顺利进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然触及各方面的利益,要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注意落实配套措施。在改革的实践中要做好从以下五个方面的结合工作。一是要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结合起来。通过规范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努力实现同级同薪,遏制一些机构谋取部门利益的冲动,起到源头预防的作用,为推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要与推行部门预算结合起来。推行部门预算,可以防止支出向下级单位“转嫁”,同时,也可防止挤占其他支出项目。还有利于领导干部转变观念,科学理财。三是要与建立有效的市场保障机制结合起来。当前要引入市场机制,尽快建立完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用车、就餐等方面提供便利、便捷的服务。四是要与进一步推进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坚持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转变职能,做到减人、减事相结合,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五是要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相结合。坚持全面、透明、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探索和完善公开的方式,把实行政务公开与改进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和治理腐败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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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化范文篇9
关键词:公务员,福利制度,货币化改革
一、公务员福利制度是政府改革的重点之一
从我国加入wto后,改革开放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人世首先意味着政府的人世,因为wto新规则带来的冲击首先是针对政府的,而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了。就如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所说:“政府对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这种发展能否持续下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追求集体目标上,政府对变革的影响、推动和调节方面的潜力是无可比拟的。当这种能力得到良好发挥,该国经济便蒸蒸日上,但若情况相反,则发展便会止步不前。”所以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经济、社会乃至政府自身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
改革的关键动力还是人。事实上为了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的竞争能力,政府必须充分重视政府人力资源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有效政府成功的先决条件就是要争取一流的人才。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也即公务员,他们的能力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政府的管理能力,他们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政府管理水平。所以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就需要建立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公务员制度。只有具备高度发达的公务员制度,才可以从社会中吸收入才、留住人才,并通过对人才的激励和培训,使之在政府部门迅速成长。因为,“无论是制定政策、提供服务还是管理合同,有效政府的生命力都在于公务员的精明强干和积极主动”。
现代公务员制度,正是伴随着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产生的,也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公务员制度作为科学、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为现代政府建设一支精干的人才队伍提供了保证。没有现代公务员制度,就没有现代高效率的现代政府。但我国公务员制度起步却较晚。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才开始建立现代化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是我国转轨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事业。
公务员福利是公务员取得收入的一种方式,公务员福利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正确处理好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把公务员福利作为薪酬制度的一个必要补充,能解决公务员的生活负担、共同物质文化需要和社会保障等问题。通过运用科学的方法确定公务员福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以较完整地涵盖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各种要素,并且使公务员收入的差距具有合理的依据。因此本文认为,公务员福利制度应该单独作为一个课题被我们所关注和探讨。
二、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历史发展
公务员的福利制度和工资制度是同时包含在公务员薪酬制度中的两个子系统,所以探究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历史沿革势必要和工资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起来看。我国公职人员的工资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供给制、职务等级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阶段,直至现行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在供给制时期,是我国在新民主主义困难时期,实行战时共产主义的供给制,即对部队和大部分工作人员的生活必需品实行免费供给。供给的必需品包括伙食、服装、津贴三部分。这时的福利制度就是典型的救济式福利,只是为调节和补充生活温饱问题。建国后直到1956年3月,是以供给制为主,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时期。
1956年,国家对整个工资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实行直接统一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少数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把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但此时的福利制度也只能称作补救式福利,即实质上还是对长期低工资的必要的补充之一。换言之,离开了福利而靠工资来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与服务需求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哪怕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对于他们也只是生存的必要条件。
自1985年7月起国务院在全国进行了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改革是实行以职务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同本人实际担任的职务、责任和成绩结合起来。这次工资改革,明确了工资报酬与本人的职务、责任和成绩相结合的改革方向初步理顺了某些明显不合理的工资关系,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了基础。
在这种模式下,公务员不仅能通过所在的国家机关获得工资性收入,而且通过就业获得诸如住房、教育、生活福利及享受集体福利设施等较全面的福利待遇,与就业或收入相关的福利制度客观上起到了改善并提高公务员生活质量的作用,而不再仅仅是维持社会救助水平的最低福利待遇。
1993年的改革总结和吸收1956年和1985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经验,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了新的工资制度和运行机制。在此次改革中把一部分福利性补贴逐步纳入工资,调整了工资收入结构,使公务员收入工资化、货币化,增加了透明度。但由于国家机关的福利实质上由中央相关部门一手负责,所以公务员理所应当地将其享受到的各种福利看成是国家赋予的权益而非对职工的激励,并最终造成这种福利制度不仅未能有效地刺激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反而构成了滋生惰性和盲目攀比的重要条件。
三、我国现行的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福利制度是指国家和公务员所在单位为满足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之外给予工作和生活上的照顾制度。主要包括工时制度、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产假制度、福利费制度、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等制度。
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践也不成熟,因此,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足与问题。正确认识和阐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利于我们完善和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公务员福利制度。因为多数福利制度都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及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已经显现出与现实要求不相协调的地方,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表述较笼统和原则化,没有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从而影响了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执行效果,阻碍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从实践的角度看,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福利在公务员劳动报酬中所占比重过大,实行的是“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相当一部分劳动报酬如住房、教育、文化设施等,是以物化形式提供给公务员的,而不进人工资,这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公务员的薪酬不能充分体现公务员的劳动价值,还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滋生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
第二,生活性的福利水平的不平等、不确定。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是公务员生活性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各个部门的经济状况就直接影响到公务员所享受到的生活性福利的水平。由于目前行政单位预算的刚性约束不强,行政机关与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各个部门之间的经济状况的差别悬殊,也就导致了公务员福利水平的不平等性、不确定性。
第三,福利形式过于社会化。我国公务员的部分福利是通过建设集体生活设施和文化设施来体现,而这些设施——如食堂、车队、幼儿园、体育设施等本来都可以通过社会化的服务获得的,将有限的福利资金投入到这些社会服务化的设施中,既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简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使得相当一部分福利设施得不到充分利用。“机关办社会”的现象比较突出。
第四,公务员福利的资金投入高,浪费严重。从我国公务员现行福利体制来看,社会福利资金几乎都来自国家财政,一方面造成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另一方面,由于资金支出不均衡,公务员满意度普遍偏低。
第五,补贴的发放不规范、不统一。目前我国对其他的福利补贴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项目、标准进行发放,这也是导致我国公务员津贴制度混乱的原因之一。
因此,公务员的低工资、高福利分配模式,对于在保证国家积累的同时保障职工生活,灵活机动地调控消费,曾起了积极作用,但也付出沉重的代价,即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导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盛行,各种矛盾冲突逐步积累和强化,改革势在必行。
四、我国公务员福利货币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公务员福利货币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福利制度的实现通常有两种形式,即实物性和货币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人们的住房、医疗等的分配是非货币化的。福利实物配给助长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不利于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同时,福利实物配给又造成分配不公,一部分人从传统的住房、医疗等分配体制中得到的各种收入,远远超过了政府对其住房、医疗等的扣除。传统福利性实物配给的基本标准是“官本位”,福利以官本位的方式进行分配时,成为一种特权的象征。每个人在这种非市场化的选择面前,个人利益面临着巨大的不公平。
就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而言,福利制度改革的趋势是货币化。“经济人”假设理论对于建设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具有一些重要的启示作用。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基于人是没有私欲这一逻辑假设而展开的,在这一逻辑假设的推衍下必然是国家作为权力主体,剥夺了公务员的部分私欲的权益,而强调公务员的无私奉献。
“经济人”假设理论指出,人是在追逐私利的基础之上而利他的,只有在满足自身需求之后,人才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满足其他人的需要。这一点表现在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中就要求首先承认人的自利本性,人是有自身需求的,不能够否定人对私利的追求,而片面地强调公务员的无私奉献,强调精神激励的作用,忽视了物质激励。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激励的作用表现得更加明显,尽管物质激励的作用也不能被“神化”,但是市场的逻辑和竞争的逻辑要求必须满足人对私利和物质利益的满足。这种激励取向也正是马斯洛的最低需求层次的要求。
如果公务员这方面的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那么这种需要也会通过其它的方式表现出来,如追求政府规模的扩大化。因为扩大政府规模可以获得更多的预算,提高部门的经济能力;同时政府规模越大,个人晋升的机会也就越多。另外,部门支出增加的同时,对部门活动并不进行成本约束,为公务员以权谋私留下了空间,从而出现了“权力寻租”现象,这种现象可以视为公务员追逐私利动机的表现方式之一,也是我国公务员自利动机长期受压抑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而言,首先要保证公务员收入水平能够满足公务员最基本生活的需要,也就是注意保健因素的需求。当然不能一味通过增加公务员福利来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还应该注意其他激励因素,如通过精神激励满足公务员对成就感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正如德鲁克(drucker,peter.f.)所提出的,人力资源不同于其他意义上的资源,它具有自己的特点:有效的激励是人力资源得以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
(二)公务员福利货币化改革的具体思路
实现福利货币化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参照国外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保障制度方面的经验,以市场为配置福利资源的主要机制,把以平均主义无偿福利制分配转变为体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的货币工资性分配。把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方面的补贴,由过去的暗补改为纳人工资的明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保障货币化模式,逐步形成一整套福利制度由实物性向货币化转变的政策变革。其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在住房保障形式上,把直接分配实物住房的形式,改为以货币工资形式支付。与此相适应要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使市场价格接近居民购买力。在住房保障渠道上,把政府和企事业的行政性分房,纳入市场流通渠道,让公务员户自主选择住房,切断其对政府和单位的住房依赖。建立由市场决定住房资源配置的体制,变政府决策的体制为公务员户自主决策的体制。把公务员工资中只包含少量住房消费补贴,改为公务员工资性收入中含有一定的住房消费,并逐步增加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第二,把直接提供医疗保健性服务的形式,转变为以货币工资形式支付医疗保健消费,公务员需要医疗保健服务可以直接用货币工资向市场购买。与此相配套,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市场。在保障渠道上,把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直接的行政性医疗保健服务,转变为医疗保健服务是一种商品,让公务员自主选择医疗保健服务的项目。把公务员工资中只包含少量医疗保健消费补贴,转变为公务员工资性收入中含有一定的医疗保健消费,并逐步增加工资中的医疗保健消费含量。
第三,公务性车辆由直接提供车辆保障服务转变为按贡献或所承担的任务直接提供交通费,公务员需要交通服务保障可以直接面向市场,用货币形式对社会提供的交通服务进行消费,与此相配套,要建立健全交通保障市场。把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性交通服务保障,转变为交通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纳入市场流通渠道,让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有效需求自主选择交通服务方面的保障项目。
第四,把公务性保障由直接提供公务保障转变为按贡献和所承担的任务提供公务保障费,消费者需要公务保障可以直接面向公务保障市场,用货币形式对社会提供的公务保障进行消费。把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性公务保障转变为公务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纳入市场流通渠道,让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有效需求自主选择公务方面的保障项目。把公务员工资中只包含少量公务保障消费补贴,转变为公务员工资性收入中含有一定的公务保障费,并逐步增加工资中的公务消费含量。
(三)公务员福利货币化改革中相关立法问题的处理
公务员福利货币化改革,必将涉及一系列的立法相关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否得当将影响到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的效果。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我国政治制度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正在向着高素质、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队伍结构明显改善,全国500万公务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已达到62%。当时我国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像我国这样一个在世界上公务员人数最多的国家,用行政法规来规范公务员制度显得法律效力不高,不够权威、科学。所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施行了十多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范围、权利义务、奖惩、任用和管理等方面,新意颇多。本法旨在继续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国家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公务员法》中明确表述关于公务员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提出通过科学制定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障待遇,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立法的方式,建立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明确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同时,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以财政预算的方式,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整体滞后,造成目前社会保障体制分散和改革无序,由于没有相应的立法对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产业部门权力与利益的制约,导致了以部门利益为目标的不同改革模式的冲突,而各自为政的试点改革进而又加剧了这种利益冲突。不仅阻碍了统一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更加剧了原有体制造成的所有制之间、行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差别,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责权利的不平等。因此,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政府机构的改革,需要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推进公务员福利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实施步骤,这既是公务员福利深化货币化改革的前提,也是完善公务员福利制度的目标。
五、结束语
货币化范文篇10
一直以来,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为教职工解决福利住房的规模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得到提高,并且按照北京市政府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提供福利供暖。1978年,北京市进一步明确对市房改部门直管和代管的有锅炉供暖的房屋实行免费供暖办法,所以长期以来也就没有缴纳供暖费的问题。1987年北京市政府141号文调整了锅炉供暖收费标准,规定由承租人单位为承租人缴纳供暖费。1994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的《北京市住宅锅炉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住宅锅炉供暖管理,由房屋承租人所在的单位缴纳供暖费的办法也依然继续执行。一方面当时居住在校外的人员不多,而且大都属于承租的福利住房面积也不是很大,因此学校除在无偿提供校内住房的供暖外,也一直为居住在校外的很少部分教职工承担了全部供暖费。供暖费作为福利一直是学校的一项重要隐性支出。随着货币化房改的深入,解决教职工住房的途径逐步多元化,不再是单依赖学校解决个人住房问题,而是更多地是走向社会、走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上市二手房、限价房等。随着购买人数的增多,购买住房面积的增大,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问题越来越复杂,突显出各种矛盾。在住房己商品化的今天,原有的无偿供暖已不适应住房改革形式的发展。
二、高校供暖补贴的现状
高校教职工现在购买的住房相比以前的福利住房,面积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很多都是超出个人职称、职级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所以各高校也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了供暖费的补贴标准,除了给予居住在校内的教工免费供暖外,对承租或购买校外房的教职工给予不同程度的供暖费补贴。通过对周边学校的调研,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按住房产权人100%补贴面积标准进行补贴,住房面积低于面积标准的以实际住房面积标准报销,未购产权房或非产权人不报销供暖费,夫妻共有产权按产权份额只报销不超过面积补贴标准的50%面积;2、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50%额度报销供暖费,双职工按职称高的一方以住房面积100%的标准补贴,住房面积低于面积标准的以实际住房面积标准报销,未购产权房不享受供暖补贴;3、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双职工分别按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50%分别给予补贴,未购产权房不享受供暖补贴;4、对核定的无房户,只要未享受过福利供暖,无论个人是否拥有产权房,一律按住房面积标准50%额度分别补贴供暖费;单价统一按现行最高单价即30元计算,补贴额度每年由学校直接打到个人工资账户(此补贴办法类似货币化补贴)。
三、存在问题
1、相同职称人员享受供暖补贴不同。对于居住在学校住房的教职工其供暖全部由学校提供,由于历史原因和提职时间差异造成很多职称和职级相同但住房面积不同的情况,导致其享受到的供暖补贴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些住房面积远未达标的教职工,即使自己另外购得商品房也无法享受到差额面积的供暖费补贴。2、无个人产权房无法享受供暖费补贴。目前供暖费的暗补政策只针对个人购买的产权房或承租的福利住房,对于既无福利房又暂无能力购买产权房,租住在个人出租房的教职工无法享受到供暖费补贴。3、购买的商品房经常会涉及到多人共有产权的问题,有时不止是夫妻双方共有,还涉及到与子女共有、继承遗产后出现的兄弟姐妹共有产权等,报销供暖费时情况就会比较复杂和难以平衡。4、居住在无福利供暖的平房区的教职工,按目前规定每年取暖费补贴在北京为400元,这与实际消费在冬季取暖的费用差距较大。总之,各高校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补贴标准,难免会产生不平衡和不合理现象,同时供暖费的暗补政策还会造成供热、用热与交费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错位情况,难免会因此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
四、供暖费货币化改革是发展趋势和必然
住房分配制度走过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供暖体制也面临着从过去福利性供暖向市场型供暖的转变。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都越来越利于供暖改革的有效落实。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明确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的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用户为交费主体。《办法》在2010年4月正式实行,其配套的文件《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也在2010年的3月通过首都之窗征集意见并完善文本,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最直接的改革措施就是改变“福利热”制度,转变了采暖与缴费的主体错位现象,明确了供热单位、采暖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供暖行为推向市场,通过民事法律维护供暖和采暖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促进供暖市场保持健康持续发展,也为供暖货币化补贴打下了基础。
国家自1998年实行住房改革己历经十多年,各地区、各单位己形成了规范统一的住房面积标准体系,而且高校教职工的特点是个人的职级、职称非常明确,依据职称、职级所对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一定的比例核算发放供暖补贴,既具有可操作性又相对公平合理。这样对于个人来讲,只要职称相同,享受到的住房面积标准相同,无论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无论是住平房还是住楼房,无论是否己购买到个人产权房,无论其购买的住房面积是否相同,其最终得到的供暖费补贴标准都是相同的。因此,把住房面积标准作为对应标准,每年将采暖费以货币补贴形式发放给教职工个人,既保证教职工权益,又可以较好地适应供热市场的商品化和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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