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项目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28 08:41:18

建设监理项目

建设监理项目范文篇1

监理单位进驻后,及时制定监理工作制度,提供给县农发办和施工单位,以便在执行中共同遵守。这些制度包括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会议制度,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同时工程监理部规定统一的监理程序,以项目合同为依据,根据设计要求及有关监理规范和技术资料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县农发办。按照《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规定》,监理人员在完成监理工作交底后签发进场通知和开工令,进入工程现场,开始工程检查、计量、检测、试验、监督和跟踪工作。检查并确认各项工程的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检查施工单位人力、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投入和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工程计量。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图纸施工,是否按工艺标准施工,并对发生的问题予以现场解决纠正。监理工作采取一般工程巡回监理、重点工程平行检测,关键部位、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的方法,并采用省农发办统一制定的监理表格,做好监理记录和信息管理。通过工程建设监理,有力地推进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法制化、专业化进程,全面提升了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2当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主要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工程等,包括田间道路、造林、机电井、排灌站、防渗渠道、埋设管道、沟道治理、渠系建筑物、输变电线路配套等单项工程。由于项目涉及专业面广、建设地点分散、施工季节性强、单体工程小、工作量大、环境制约因素多,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带来了困难。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监理工作力度不够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施工的顺序进度进行监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监理公司有时为了节约监理成本,通过减少监理投入,造成监理工作力度不够。如对原材料进场把关不严;有的工程前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后道工序就开始进行;有的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无法达到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监控。

2.2监理人员少、不专职

由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具有规模小、项目类别多、地点分布广、时间跨度长、季节性强的特点,需要大量的监理工程师,但监理公司很难同时派出这么多监理人员。而有的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时,还同时监理其他项目工程建设,旁站时间远远达不到要求,影响了工程监理的质量。目前,监理公司在我市各县农发办只配备一名驻地监理工程师,且大多为兼职或退休人员,这些人员尽管有承担监理工作的业务知识和现场监理经验,可是由于农发工程涉及道路工程、林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多个专业,且一个项目区面积通常在333hm2~667hm2。

2.3监理人员素质不过硬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涵盖水利、农业、林业、建筑、道路、电力等多方面内容,对监理人员素质的要求比较高,不仅要专业知识全面,还要熟悉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相关政策,而监理公司全面具有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监理人员很少。目前监理人员大部分是学水利专业的,对生态建设、道路建设和电力设施等要求不熟悉,不利于监理工作开展。有的监理人员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在监理现场不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的要等到业主检查或群众举报后才发现问题,还有极个别的工程监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按项目要求监理。

2.4委托主体责权利不够明确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监理公司由山西省农发办统一公开招标确定,使用监理费统一到省农发办报帐,而监理合同却是由县级农发办与中标监理公司签定。由于委托过程涉及到三级农发办,监理单位向哪级农发办负责、哪级农发办负责对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委托主体不是十分明确,责任不是十分清晰。在责任和义务面前,各级农发办互相有一种依赖思想,不利于监督管理监理公司。

3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对策

3.1强化管理,规范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认真执行有关标准和各项法规。以工程建设质量高、投资合理、进度快并确保安全为控制目标。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为行业标准。以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等工作方法全面开展监理工作。在工作中不断加强监理内部管理,积极探索总结工作经验,使监理工作体现出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施工阶段的监理是整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核心,是监理工作的重要任务。首先,在开工前监理单位要针对具体项目工程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在监理过程中才能有的放矢;其次,在施工阶段,重点要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抓好每个单位、分部、单元、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监控。从原材料、中间产品、建筑成品入手,把好材料关、施工关,并及时对砂浆、砼、钢筋、管材等进行抽捡,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材料、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出现在工程中;对工程关键部位施工时,做到提前到达旁站位置,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并旁站施工全过程,及时、完全真实地作好书面的旁站记录;对一般施工的各道工序作业,做好日常的巡视、巡检、检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3.2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在制定统一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及时开展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一是要加强市县两级农发办有关人员培训,端正思想认识,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能力。二是要加大监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监理人员了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政策、法规,掌握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标准,熟悉项目和资金的各项管理规定,切实完成好工程监理任务。另外,监理公司要及时充实监理队伍,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理需求。要按照农发工程的投资大小、项目区范围、工程难易程度,实时增加各类专业监理人员。

3.3明确主体,分清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县级农发办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监理公司使用监理费应当在县级农发办报账,这样县级农发办可以更加有利于对监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可以保障县级项目资金的完整和财务核算的准确。

4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建议

4.1加强项目初步设计,为工程监理提供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扎实与否是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好坏的重要一环,因此要抓好这一环节,才能为打造优质工程奠定坚实基础。目前,由于县级农发办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少、工作量大、规划设计时间短等多种原因,造成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的质量不高,一方面容易造成工程变更频繁,另一方面是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控制缺乏有力的依据。因此建议今后要提前搞好项目规划、勘测工作,保证有一定的工程设计时间,同时聘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或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全程参与项目考察、工程规划、设计和评估工作,这样才能把前期工作做的更扎实,才能更有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4.2选好施工单位,为工程监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建设监理项目范文篇2

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

、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

第五条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

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

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

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

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

第十条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

第十二条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

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

的二分之一。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

(三)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

同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单项审批的工程个数总量;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不超过5项,工业项目不超过2项。

丙级资质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揽一等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把工程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进行单一目标的委托。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压级压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理取费依据建设部的规定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并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第十八条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

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人数

500以上≥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5人

3000—5000≥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13人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4、监理单位与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5、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省建委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冀建监[1998]188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监[1995]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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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大、中型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超出批准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转让监理业务;

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建设监理项目范文篇3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与内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同时该规定第四条也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也就是平时所指的“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这样我们就首先清楚了一个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即可以对工程的设计进行监理,也可以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

监理既然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就可以哲学地从技术与监理的本质上来分析一下技术与监理的关系了。技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是科学技术,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生产力反映的是生产中人与自然(物)的关系;而管理(监理)是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属于社会经济管理科学的范畴,它探索和解决的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或通过解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来更好地解决人与物的关系问题。

人与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多地体现为人在社会中的权(权利)责(义务)关系,体现为经济关系。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换关系,一种商品交换。工程是商品,工程承包商将生产出来的商品(工程)向项目法人换取货币(工程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就是为使这一“商品交换”得以顺利“成交”而进行的必要管理。这也就是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就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这种商品交换中双方的义务、权利,以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和使工程建设方(设计、施工)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例如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工程承包商的义务之一,而按时按量获得等价的工程款则是承包商的权利;而对业主而言,前者正是他的权利,后者却是他的义务。而监理的业务对象之一就是监督双方确保这种义务、权利的实现,而不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自身参加到工程建设之中,直接应用技术和解决技术问题。

三、技术与监理的关系

技术是生产力,它的应用是包含在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之中,是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有权应用他所认为的适用的工程技术于他的工程建设(商品生产)中,但同时他也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他所应用的工程技术能使(工程)商品达到项目法人要求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者不是工程这一商品的生产者,也不是工程技术的应用者,而是从工程承发包这一“商品交换”双方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的目标出发,来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审查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所应用的技术,是否能使工程这一商品达到“交换”双方约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当其所应用的技术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时,工程监理者才可要求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改进其应用的技术。如其所应用的技术能够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则监理者毋须“多此一举”,加以干预了。

当然,有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应用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给予解答或提供某些参考资料。但是,如果设计、施工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技术应用方案或承担某专业工程设计方案,这就不属于建设监理业务对象的范围,而是属于技术咨询的业务范畴了。惯例地说,监理单位在同一个工程上承担建设监理任务,就不可再给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否则它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因为公正性毕竟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生命。《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技术咨询不可替代工程建设监理

所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本身都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否则它就没有资格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只有在某个工程项目上遇到某种特殊难题或该项工程设及范围广泛非一已单位所能解决而必需寻求技术咨询,如特殊地基处理、有关生态、环境问题等。提供咨询的一般都是相应的、专门的科研机构或咨询机构。但是,并不是所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寻求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咨询不能作为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执行的一种制度。国内外的情况表明,多数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并不寻求也没有必要寻求这种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则不同,因为它的业务对象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问题,而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工程建设监理必须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此,《规定》第二条特别指出“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因此,那种试图用工程技术咨询来替代建设监理,或由其包含建设监理的意图,都是十分不妥的,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存在与推行的。

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合同是一种契约。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因此可以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对象与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也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的目标就是合同管理的目标(质量、工期和投资),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际上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合同的特点是通过合同双方的充分协商而自愿对自己的“责”作出承诺以及对对方的权利作出承认。因此,这就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自己的“责”的意愿和对对方权利的尊重。由此来说,合同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利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合同管理单位的协助,一些业主制订与签署的合同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就可能不齐全;如果没有第三方的监督与协调,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也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面而充分地履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就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果没有第三方作为公正的调解人,合同纠纷也就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也就很难实施合同制。计划经济年代许多合同流于形式而不能执行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就是实施合同管理。

六、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掌握的主要知识

首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所应用的技术能否保证工程的安全,是否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是首要的,也是必要的。其次,既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那么,我们的监理人员至少还要熟悉进行合同管理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专门业务。最后,为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还应该会“理财”,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历史条件限制,绝大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受到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教育与工作实践,不熟悉经济,也不熟悉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关系。有的项目总监尚不会拟制招标书和合同书,有的监理工程师尚不能界定什么是“违约责任”,在合同纠纷和索赔面前手足无措等。这种状况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甚至是危险的。一些监理工程师整天为业主不愿意把合同价款的支付权、进度控制权和协调主持权交给监理单位而喊怨叫屈。岂不知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人家这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的经济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合同管理能力估价不高、放心不下的缘故。这两年已有不少技术人员在“桥塌坝垮”后受到法律制裁时发出“技术人员应当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痛呼,广大监理人员应当引以为鉴。

截止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已出台,这些都应该是监理人员当前所必须学习的主要内容。特别指出,要把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业务学深学透,光靠参加一些短期培训班是不够的,应当有计划地坚持自学。对于通用的合同条款,能够背得瓜滚烂熟,在合同谈判中才能挥洒自如,左右逢源。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上通用的《招标程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文件,也是值得我国监理人员学习与研究的内容,如果把这些文件也学透了,不仅在进入国际建设市场时有用,在承担国内工程建设监理时也有开启思路的作用。

真正的监理工程师应当既是懂技术的专家,又是精通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合同专家。

建设监理项目范文篇4

关键词:监理业务对象内容见解

自1996年8月23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已实施有几年了,但在水利工程建设实践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工程监理的任务及业务对象认识模糊、错误,认为监理的业务对象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监理人员就是项目法人委任的质监员或协助承包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践中有的监理人员就把非技术工作抛在一边,做起了“无官一身轻”的技术咨询工作,试图用“技术咨询”来取代“工程监理”。难道监理就真的是业主的质检员吗?难道监理就是施工方的技术员吗?“技术咨询”难道也可以取代工程监理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严肃的也必须澄清的基本问题。在此谈几点自己的见解,与大家一起探讨研究。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与内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同时该规定第四条也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也就是平时所指的“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这样我们就首先清楚了一个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即可以对工程的设计进行监理,也可以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

监理既然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就可以哲学地从技术与监理的本质上来分析一下技术与监理的关系了。技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是科学技术,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生产力反映的是生产中人与自然(物)的关系;而管理(监理)是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属于社会经济管理科学的范畴,它探索和解决的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或通过解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来更好地解决人与物的关系问题。

人与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多地体现为人在社会中的权(权利)责(义务)关系,体现为经济关系。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换关系,一种商品交换。工程是商品,工程承包商将生产出来的商品(工程)向项目法人换取货币(工程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就是为使这一“商品交换”得以顺利“成交”而进行的必要管理。这也就是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就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这种商品交换中双方的义务、权利,以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和使工程建设方(设计、施工)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例如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工程承包商的义务之一,而按时按量获得等价的工程款则是承包商的权利;而对业主而言,前者正是他的权利,后者却是他的义务。而监理的业务对象之一就是监督双方确保这种义务、权利的实现,而不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自身参加到工程建设之中,直接应用技术和解决技术问题。

三、技术与监理的关系

技术是生产力,它的应用是包含在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之中,是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有权应用他所认为的适用的工程技术于他的工程建设(商品生产)中,但同时他也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他所应用的工程技术能使(工程)商品达到项目法人要求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者不是工程这一商品的生产者,也不是工程技术的应用者,而是从工程承发包这一“商品交换”双方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的目标出发,来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审查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所应用的技术,是否能使工程这一商品达到“交换”双方约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当其所应用的技术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时,工程监理者才可要求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改进其应用的技术。如其所应用的技术能够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则监理者毋须“多此一举”,加以干预了。

当然,有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应用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给予解答或提供某些参考资料。但是,如果设计、施工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技术应用方案或承担某专业工程设计方案,这就不属于建设监理业务对象的范围,而是属于技术咨询的业务范畴了。惯例地说,监理单位在同一个工程上承担建设监理任务,就不可再给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否则它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因为公正性毕竟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生命。《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技术咨询不可替代工程建设监理

所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本身都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否则它就没有资格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只有在某个工程项目上遇到某种特殊难题或该项工程设及范围广泛非一已单位所能解决而必需寻求技术咨询,如特殊地基处理、有关生态、环境问题等。提供咨询的一般都是相应的、专门的科研机构或咨询机构。但是,并不是所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寻求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咨询不能作为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执行的一种制度。国内外的情况表明,多数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并不寻求也没有必要寻求这种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则不同,因为它的业务对象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问题,而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工程建设监理必须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此,《规定》第二条特别指出“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因此,那种试图用工程技术咨询来替代建设监理,或由其包含建设监理的意图,都是十分不妥的,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存在与推行的。

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合同是一种契约。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因此可以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对象与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也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的目标就是合同管理的目标(质量、工期和投资),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际上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合同的特点是通过合同双方的充分协商而自愿对自己的“责”作出承诺以及对对方的权利作出承认。因此,这就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自己的“责”的意愿和对对方权利的尊重。由此来说,合同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利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合同管理单位的协助,一些业主制订与签署的合同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就可能不齐全;如果没有第三方的监督与协调,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也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面而充分地履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就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果没有第三方作为公正的调解人,合同纠纷也就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也就很难实施合同制。计划经济年代许多合同流于形式而不能执行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就是实施合同管理。

六、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掌握的主要知识

首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所应用的技术能否保证工程的安全,是否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是首要的,也是必要的。其次,既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那么,我们的监理人员至少还要熟悉进行合同管理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专门业务。最后,为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还应该会“理财”,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历史条件限制,绝大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受到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教育与工作实践,不熟悉经济,也不熟悉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关系。有的项目总监尚不会拟制招标书和合同书,有的监理工程师尚不能界定什么是“违约责任”,在合同纠纷和索赔面前手足无措等。这种状况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甚至是危险的。一些监理工程师整天为业主不愿意把合同价款的支付权、进度控制权和协调主持权交给监理单位而喊怨叫屈。岂不知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人家这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的经济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合同管理能力估价不高、放心不下的缘故。这两年已有不少技术人员在“桥塌坝垮”后受到法律制裁时发出“技术人员应当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痛呼,广大监理人员应当引以为鉴。公务员之家

截止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已出台,这些都应该是监理人员当前所必须学习的主要内容。特别指出,要把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业务学深学透,光靠参加一些短期培训班是不够的,应当有计划地坚持自学。对于通用的合同条款,能够背得瓜滚烂熟,在合同谈判中才能挥洒自如,左右逢源。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上通用的《招标程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文件,也是值得我国监理人员学习与研究的内容,如果把这些文件也学透了,不仅在进入国际建设市场时有用,在承担国内工程建设监理时也有开启思路的作用。

真正的监理工程师应当既是懂技术的专家,又是精通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合同专家。

建设监理项目范文篇5

关键词: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并行管理

一、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两种管理模式的异同

1.不同点。(1)定义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对象,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了最优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目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在规律,对从项目构思到项目完成(指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允许的费用和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综合应用法律、经济、组织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和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使工程建设投资活动好快省地进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2)范围不同。现阶段工程监理的范围仅限于项目施工阶段,而项目管理则是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3)内容不同。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虽然明确说明了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要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但在中国现行阶段,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对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而且投资控制往往由业主自己或委托别的造价咨询单位来进行;项目管理则涉及业主项目管理的所有方面,如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4)与业主关系的定位不同。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是委托关系,监理单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项目管理则完全代表业主的利益,是业主忠实的顾问和助手。

2.相似点。(1)范围。项目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并控制包含在项目范畴内的工作内容,并对其他项目管理过程进行指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内容与范围是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现阶段中国工程监理主要侧重于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2)时间。时间管理也经常被称为进度管理,它是控制项目时间的关键一环。与此同时,时间管理应通过确定、调整合理的工作排序和工作周期,在满足项目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使资源配置和成本达到最佳状态。项目管理的进度管理与工程监理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所提供的方法从总体上看是基本一致的。(3)成本。项目管理对项目成本管理的思路是非常清晰的,通常可以分以下四步进行:制订资源计划、成本估算、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工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的主要思路也是将实际支出与计划投资进行比较,再结合项目实际进度进行调控。这一基本思路与项目管理十分类似,但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同,特别是项目财会管理水平的差异在实际运作中,要与其接轨尚需时间。(4)质量。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质量控制是监理工程师最为重视的一个方面,一般都是从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高度来控制和规范项目团队中各方的行为。项目管理在关于项目质量管理的内容中指出,其基本方案旨在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与指南中提出的方案中相一致。因此,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指导思想是完全一致的。

二、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并行管理的组织结构模式

由项目管理公司业主行使部分权力,为业主方提供决策支持,增强项目最高决策者对工程项目的各项目标。它一方面与业主签订合同,另一方面与施工总承包商、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投资控制单位签订合同。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置于项目管理公司的领导之下,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建设监理通过与系统内部的组织协调和系统外部的组织协调,使影响监理目标实现的各方主体有机配合,使监理工作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开展并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中的职能分工

施工阶段是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阶段,从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监理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项目管理方在合同管理及工程管理协调方面具有优势,但尚无成熟的模式,特别在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方面还达不到监理现有的管理水平。

(二)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中的关键工作

1.对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1)质量方面。先由监理方提出审核意见,再报送项目管理方确认后进行实施,要加强现场参与意识,对主要原材料的监督管理主要由监理方负责,项目管理方还需要有准对性地加强参与各方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的应用、控制以及监督,确保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2)进度方面。除施工总进度外,要求施工总包单位编制周进度计划,突出关键工作,找出重要控制节点。监理方先审核,如有需要协调的进度事宜和修改意见应报送项目管理方,由项目管理方在周例会上统一处理。对工期紧张的项目,项目管理方可事先要求总包单位提出确保进度完成的前提配合要求和其他需求(如设计图纸到位、业主指定设备的采购等)。(3)投资方面。建设项目费用控制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三大控制的重点之一,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的、经济的和组织管理相结合的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费用进行控制,将项目费用控制在限额范围内,使建设项目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4)工程变更方面。项目管理方既要考虑变更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及其对合同的影响,并就拟变更的部分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权衡其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的影响,及是否会引起索赔等,同时尊重业主的意愿。

2.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分包单位统一由总包单位管理,但对于部分专业分包单位,其施工方案的确认,进场时间以及施工计划和现场管理等,都应由项目管理方出面统一与相关单位协调后进行管理。

3.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与供应是施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项目管理方应负责制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计划,以指导具体的采购工作。

4.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方的工作重点是协助业主提前确定部分合同上未明确的工作界面的划分,项目管理方负责妥善处理施工中的索赔事件,建设监理应基于现场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配合确认工作。

5.关系协调。项目管理方应做好施工总包单位与甲方之间的协调工作,如劳动力的协调、帮助分包单位落实进度款等。同时做好工程参与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以保证项目正常有序地进行。公务员之家

6.组织工作。项目管理方负责组织好各类工程会议,如设计交底会、专家专家论证会、质量事故专题会、材料确认会等。

7.hse管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工程建设中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会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实际进度和质量,监理方必须指派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工程师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做好现场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的监督工作,保证施工对周边环境不造成影响以及出现严重工程事故。

四、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并行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针对这些问题,下面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

1.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强势部分的结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建设监理的强势部分,项目管理在这部分的介入应当慎重,取代监理不是明智的选择,对监理工作过多干涉只能导致职责和权力的交叉与重叠,会使承包商无所适从,影响监理开展现场工作。项目管理不应把自己在质量控制的环节上和建设监理等量齐观,应代表业主对建设监理的质量控制进行宏观控制,以合同和组织手段支持监理的工作,以建设监理的成熟系统保证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的落实,实现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的有机结合。

2.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弱势部分的结合。在建设监理制度的某些环节,监理介入很少,在部分环节的控制有名无实,形成建设监理的空档和弱势部分,如设计阶段的管理,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等。这些环节的市场需求是项目管理制度发展的契机,项目管理应代表业主,利用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优势或独立开展工作,或对监理的工作进行指导,以项目管理理论形成对上述环节进行控制的操作流程。随着项目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化和发展,项目管理在这些环节上的特殊管理能力和操作水平将得以体现,转而成为项目管理的强势部分。

3.项目管理人力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行业、项目管理单位最主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工程咨询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人力资源将是项目管理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影响成效的最主要的因素,项目管理公司应该把人力资源建设当做重点,不能简单地把监理公司的人员全部转入项目管理公司,要根据项目管理服务的特点来组织公司的人力资源。中国目前监理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较多,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法律、经济和管理知识,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有很大的空档。中国项目管理目前亟须充实既能掌握和熟悉国家政策、经济法律和法规,同时又精通一定专业领域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熟悉市场调查和预测分析人才,善于经济评价和风险分析的人才,具有技术创新意识的人才,熟悉运用国际惯例,能够进入国际咨询市场参与竞争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成虎.工程项目管理: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2]张向东,周宇.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3]杨文士.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建设监理项目范文篇6

关键词: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并行管理

一、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两种管理模式的异同

1.不同点。(1)定义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对象,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了最优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目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在规律,对从项目构思到项目完成(指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允许的费用和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综合应用法律、经济、组织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和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使工程建设投资活动好快省地进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2)范围不同。现阶段工程监理的范围仅限于项目施工阶段,而项目管理则是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3)内容不同。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虽然明确说明了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要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但在中国现行阶段,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对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而且投资控制往往由业主自己或委托别的造价咨询单位来进行;项目管理则涉及业主项目管理的所有方面,如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4)与业主关系的定位不同。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是委托关系,监理单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项目管理则完全代表业主的利益,是业主忠实的顾问和助手。

2.相似点。(1)范围。项目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并控制包含在项目范畴内的工作内容,并对其他项目管理过程进行指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内容与范围是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现阶段中国工程监理主要侧重于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2)时间。时间管理也经常被称为进度管理,它是控制项目时间的关键一环。与此同时,时间管理应通过确定、调整合理的工作排序和工作周期,在满足项目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使资源配置和成本达到最佳状态。项目管理的进度管理与工程监理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所提供的方法从总体上看是基本一致的。(3)成本。项目管理对项目成本管理的思路是非常清晰的,通常可以分以下四步进行:制订资源计划、成本估算、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工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的主要思路也是将实际支出与计划投资进行比较,再结合项目实际进度进行调控。这一基本思路与项目管理十分类似,但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同,特别是项目财会管理水平的差异在实际运作中,要与其接轨尚需时间。(4)质量。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质量控制是监理工程师最为重视的一个方面,一般都是从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高度来控制和规范项目团队中各方的行为。项目管理在关于项目质量管理的内容中指出,其基本方案旨在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与指南中提出的方案中相一致。因此,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指导思想是完全一致的。

二、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并行管理的组织结构模式

由项目管理公司业主行使部分权力,为业主方提供决策支持,增强项目最高决策者对工程项目的各项目标。它一方面与业主签订合同,另一方面与施工总承包商、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投资控制单位签订合同。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置于项目管理公司的领导之下,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建设监理通过与系统内部的组织协调和系统外部的组织协调,使影响监理目标实现的各方主体有机配合,使监理工作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开展并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中的职能分工

施工阶段是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阶段,从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监理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项目管理方在合同管理及工程管理协调方面具有优势,但尚无成熟的模式,特别在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方面还达不到监理现有的管理水平。

(二)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中的关键工作

1.对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1)质量方面。先由监理方提出审核意见,再报送项目管理方确认后进行实施,要加强现场参与意识,对主要原材料的监督管理主要由监理方负责,项目管理方还需要有准对性地加强参与各方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的应用、控制以及监督,确保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2)进度方面。除施工总进度外,要求施工总包单位编制周进度计划,突出关键工作,找出重要控制节点。监理方先审核,如有需要协调的进度事宜和修改意见应报送项目管理方,由项目管理方在周例会上统一处理。对工期紧张的项目,项目管理方可事先要求总包单位提出确保进度完成的前提配合要求和其他需求(如设计图纸到位、业主指定设备的采购等)。(3)投资方面。建设项目费用控制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三大控制的重点之一,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的、经济的和组织管理相结合的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费用进行控制,将项目费用控制在限额范围内,使建设项目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4)工程变更方面。项目管理方既要考虑变更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及其对合同的影响,并就拟变更的部分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权衡其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的影响,及是否会引起索赔等,同时尊重业主的意愿。

2.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分包单位统一由总包单位管理,但对于部分专业分包单位,其施工方案的确认,进场时间以及施工计划和现场管理等,都应由项目管理方出面统一与相关单位协调后进行管理。

3.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与供应是施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项目管理方应负责制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计划,以指导具体的采购工作。

4.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方的工作重点是协助业主提前确定部分合同上未明确的工作界面的划分,项目管理方负责妥善处理施工中的索赔事件,建设监理应基于现场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配合确认工作。

5.关系协调。项目管理方应做好施工总包单位与甲方之间的协调工作,如劳动力的协调、帮助分包单位落实进度款等。同时做好工程参与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以保证项目正常有序地进行。

6.组织工作。项目管理方负责组织好各类工程会议,如设计交底会、专家专家论证会、质量事故专题会、材料确认会等。

7.hse管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工程建设中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会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实际进度和质量,监理方必须指派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工程师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做好现场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的监督工作,保证施工对周边环境不造成影响以及出现严重工程事故。四、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并行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针对这些问题,下面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

1.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强势部分的结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建设监理的强势部分,项目管理在这部分的介入应当慎重,取代监理不是明智的选择,对监理工作过多干涉只能导致职责和权力的交叉与重叠,会使承包商无所适从,影响监理开展现场工作。项目管理不应把自己在质量控制的环节上和建设监理等量齐观,应代表业主对建设监理的质量控制进行宏观控制,以合同和组织手段支持监理的工作,以建设监理的成熟系统保证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的落实,实现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的有机结合。公务员之家

2.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弱势部分的结合。在建设监理制度的某些环节,监理介入很少,在部分环节的控制有名无实,形成建设监理的空档和弱势部分,如设计阶段的管理,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等。这些环节的市场需求是项目管理制度发展的契机,项目管理应代表业主,利用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优势或独立开展工作,或对监理的工作进行指导,以项目管理理论形成对上述环节进行控制的操作流程。随着项目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化和发展,项目管理在这些环节上的特殊管理能力和操作水平将得以体现,转而成为项目管理的强势部分。

3.项目管理人力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行业、项目管理单位最主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工程咨询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人力资源将是项目管理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影响成效的最主要的因素,项目管理公司应该把人力资源建设当做重点,不能简单地把监理公司的人员全部转入项目管理公司,要根据项目管理服务的特点来组织公司的人力资源。中国目前监理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较多,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法律、经济和管理知识,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有很大的空档。中国项目管理目前亟须充实既能掌握和熟悉国家政策、经济法律和法规,同时又精通一定专业领域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熟悉市场调查和预测分析人才,善于经济评价和风险分析的人才,具有技术创新意识的人才,熟悉运用国际惯例,能够进入国际咨询市场参与竞争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成虎.工程项目管理: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2]张向东,周宇.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3]杨文士.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建设监理项目范文篇7

关键字:抓住机遇,开拓创新,监理事业

近几年,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监理出现了空前喜人的发展态势。当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建设监理的发展趋势和问题,简略地谈一点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一、业主工程管理的改革为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有几个现象,或许能反映出一种趋势性的问题。

一是随着投资市场化和投资主体的改变,业主的工程管理将从以自营为主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大家都知道,现在投资市场化已经从酝酿走到实施阶段了。去年国家发改委专门发了一个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对投资体制今后怎么进行改革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总的是从以国家投资为主向着多方面的、多元化的投资市场过渡。工程管理将从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以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指挥部、筹建处、办公室等自营式的管理走向社会化和专业化。建设单位不再什么都自己管理了,可以请一些专业的建设监理公司来替他进行管理。不少同志管这种方式叫“小业主,大监理”,这说法虽然不一定十分准确,但还是比较形象的。业主自己的管理班子很小,抓的都是大事和决策性的事,很多具体的管理职能委托给专门的从事管理的企业去管理。这是一个趋势性的发展。

二是随着国家投资从建立完整的国家经济体系和工业体系着眼,逐步地向注重投资利益转化。过去我们注重如何建立完整的经济体系,注重的是数量和速度。那时是什么短缺就建什么,就是经常说的填补了什么空白,是从建立一个完整的经济体系和工业体系来开展投资建设。而现在则是哪里投资效益最好就向哪里投资。这就是市场化了。随着这个转变,业主对工程管理的要求更高了,更计成本、更追逐利润。

三是随着投资追逐利润目标的确定,投资管理将从低投入低产出向合理投入和高产出的方向发展。业主的工程管理将从建设期向生命期扩展。筹划、建设、使用、管理将会一体化。过去我们的管理主要是在建设期,控制投资也好,控制质量也好,控制速度也好,着眼的都是建设期。降低了造价,缩短了建设工期,验收以前不出质量问题,就达到目的了。现在因为投资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简单的考虑建设期是不行的,还必须考虑生命期。比如有些工程刚刚投产就进入维修,头一天并网发电,第二天就要调整。有些高速公路建成不到二个月就关闭了,不能通行了,因为已经是坑坑洼洼了。如果从单纯追求建设期的效益来看,在通车的那一天就结束了。但是我们现在要追求生命期,那就是说要减少维修费,延长使用寿命。这本身就是降低总成本,提高最大的效益。我们到欧洲去考察,人家就提出了工程的生命期。从开始建设一直到报废为止,必须要考虑整个过程的效益。所以现在随着筹划、建设、使用的一体化,我们的业主的工程管理应该是一个更高水平的管理。这是一个趋势。

四是随着市场信誉和合同意识的加强,以及保险制度的普遍实施,业主对承包商的监督将逐步弱化。大家都知道,前一段我们的建设监理着眼于监督。旁站的提出就是因为工程质量事故太多了。现在让建设监理单位去管安全也是因为安全事故太多了。但是随着市场信誉的建立和合同意识的加强,这些事情都会逐渐减少。签定了合同,确定了质量标准,也就确定了出现质量事故的处理办法,按照这个合同办就行了。出现赔偿问题,由保险公司处理。因此,承包商必将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自觉地加强质量管理,而无须业主整天在那里看着。合同意识加强了,合同订了的东西,大家做了承诺的东西,都要兑现。所以承包商自觉遵守合同,自觉兑现自己承诺,就减少了那些所谓的监督。而且承包者和发包者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信任的关系,也用不着事事提防偷工减料。我们到国外考察时也特别问了人家这个事,人家说用得着这样管吗?合同不是都写的清清楚楚吗,大家自觉的按照自己的责、权、利去办嘛。

五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直接管理工程的职能将逐步弱化。这和投资体制的改革有密切的关系。过去大多数工程是国家投资的,政府是一个大业主,它什么都要管。现在政府职能调整了以后,不再直接管理工程了。国有企业的投资工程由企业自己去管理,由财政直接投资的公益性工程,将委托给代建公司去管理。

以上这些变化,已经有了苗头和趋势。当然这种变化是一种渐进式的过程,它不可能明天早上就变得怎么怎么样了。但这种变化的每一个细节都将对建设监理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给了我们新的挑战和机遇。从目前看,大致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是业主聘请工程监理单位来管理工程将从被动变为主动,变为更加积极。应该说,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少的业主请监理是不得已的行为,是政府要求请的。因为1998年建设部发了一个强制监理的文件,凡没有委托工程监理的工程不能开工。由于业主委托建设监理是被动的,所以他对监理到底能发挥什么作用并不太在意,甚至他并不想真正地发挥监理的作用,因此就出现了压价的现象。新的变革使业主从被动变为主动,变为自觉,困为业主追逐投资利益,希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就需要去请监理,所以他主动去请。这给我们建设监理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很清楚的。业主自觉的请你,主动地要求你发挥作用,和人家被动请你,你干多少都无所谓是绝对不一样的。

第二是委托的工作内容将更加丰富。将从某一个侧面、某一个阶段,向着全过程、多侧面发展。因为过去很多的事情业主是希望自己干,只有业主自己不好干、不愿干的事才委托给建设监理单位。虽然政府强调“三控”,但这些年来建设监理单位做的工作主要是质量管理。随着追逐投资效益,强调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降低工程管理成本,业主会把工程管理中更多的工作委托给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将会向多阶段、多侧面方向发展。

第三是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要求将更加严格。因为严格的管理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发挥投资的效益,所以业主将改变过去对工程监理低价、低要求的态度,对工程监理的要求会更严格。

第四是业主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将倾向于向大的、能力强的、社会信誉好的企业。过去是谁价格低找谁。今后是谁有本事找谁。那些规模大、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工程监理企业将在竞争中被优先选中。

二、建设监理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格局

(一)建设监理将由以代表业主监督承包商向着工程的全面管理发展。

业主工程管理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但过去委托出去的工作却是很少的。近几年,不少工程监理企业承揽的业务已从过去的以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为主向设计阶段、维修阶段的管理拓展,工作内容包括筹划、招标、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办理有关手续等等,将来将会越来越多。

(二)建设监理正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自2001年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来,各工程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整个建设监理行业的监理行为更规范化、科学化。近几年,一些省市和行业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地区性和行业性的规范,一部分强势企业也制定了本企业的规范。这些地区性、行业性、企业性的规范,比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行为的要求更细、更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检查性和可比性。建设部也正着手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对建设监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市场竞争更加剧烈。

一部分能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断壮大,成为行业的主体,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我们做了一个调查,也不完全准。现在全国7300多家工程监理企业中,年合同额达到1亿以上的大概接近20家。这次介绍经验的18家企业中大概有三分之一就是属于这种企业。我们还统计了一千万到三千万元的有多少家,三千万到五千万、五千万到一亿元的有多少家。当然我们调查的结果也不一定准确。总之,通过竞争,一部分企业脱颖而出成为我们行业的骨干。就是我们说的公信力强的、能力很强的企业。那些依靠政府的保护生存的企业将越来越困难。有些企业经常向我们反映:绝对不能取消强制监理,如果取消了强制监理,我们就没有办法活了。这就是自己对竞争缺乏了信心。当然也有一部分企业不肯吃苦,维持现状,恐怕将要被逐步淘汰出局。这就是市场竞争发展的一个趋势。

(四)人才将成为竞争的核心。

因为建设监理行业的生产要素中技术装备等固定资产投入并不是主要的,资金投入也不多,建设监理行业的主要生产要素是人才,企业的营运就是人才营运。谁有高水平的人才谁就有很高的生产力,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在有利的地形。现在很多业主在招标时十分注重对投标工程监理企业人才情况的考核。有多少监理工程师、总监水平如何,已成为中标的重要条件。我们这个行业就是靠人,这一点,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因此,一些大的企业在人才招揽、使用、培养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企业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反之一些企业忽略这一工作,以致人才流失严重,在竞争中常常败北。

(五)行业风险越来越大。

企业的资本将成为我们竞争的新的要素。过去工程监理企业没有什么资本,好多工程监理企业创办的时候玩的是空手道,借点钱注册后钱又打回去了。然后就这样干起来了,发展起来了。谁也没有多少钱。但今后不行了,因为出现了一些风险金。一是投标要有保证金,没有就不能参加投标。二是政府处罚准备金,出了问题动不动就是罚50万、1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自有资金没多少,都给了也不够。三是履约保证金。还有不可预见的赔偿金及其他一些风险金。因此,没有一定的资本是不行的。有些同志提议要扩大注册资金,从原来的100万增加到500万、600万元或者是更多,就是这个道理。

(六)产权制度改革正在加快。

国家对国有企业如何改革产权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国资委成立后出台的文件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工程监理企业资本量小,社会负担少,改制困难度不大。现在大部分工程监理企业已经完成了改制,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对今后其他企业的改制有借鉴意义。

(七)行业发展格局逐步明朗。

从企业格局来说,正在形成以规模较大、能力较强、人才队伍整齐、社会信誉较高的企业为主,与规模虽然不大但有一定能力并且各具特色的企业并存的格局;以专门从事工程管理的企业为主体,与兼营工程管理的其他企业并存的格局。2002年建设部发了个30号文件,提出了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都可以搞项目管理。当然还有其他的单位。从市场这个角度看,行业开放也是应当的。可见监理行业发展的格局逐步明朗

三、理清思路,排解困惑,增强发展信心

近几年,建设监理发展势头很好,但也有不少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特别是一些认识上的问题。

一是建设监理的定位问题。这个问题己经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这两年由于出现了项目管理概念显得更加突出了。现在有一种说法,即项目管理将是为业主服务的主体,建设监理只能在某一个阶段,即施工阶段为业主提供服务。因此不少工程监理单位担心将逐步被边缘化,或者是被淘汰出局,现在多少出现了一些恐慌。对这个问题说法很多,我想谈点个人的看法。我的看法不一定对,很可能是错误的,欢迎大家批评。我的看法是,从本质或从性质来说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是一回事,只是名称不同而已。依据是什么呢?第一它们的工作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业主的项目管理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是一样的。服务对象都是业主。工作方式是一样的,工作程序也是一样的。都是通过投标取得委托任务,根据委托合同的内容开展工作。第二从有关文件的表述上是一样的。1988年开展建设监理之初,建设部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是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以业主与承包商企业签定的合同为依据,对承包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建设部2003年30号文件来看,两个表述好像也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本质上是一样的。在组织修订监理规范的时候,建筑市场司的逄宗展处长提了一个意见,即能不能把建设监理和项目管理搞成一个规范。我觉得这个思维是有道理的,因为干的都是一回事,叫项目管理要这么干,叫建设监理也要这么干,所以规范不能搞成两个。大家都是属于同一个行业,只能有一个规范。这个行业之所以立的起,存的住,就是因为你有一个区别于其他行业的宗旨,就是为业主的项目管理服务。但区别也不是一点没有,从己经出台的文件的表述上看,两者的区别好像表现在服务内容的宽窄和多少。好像是项目管理可以搞的多一些,面宽一些,建设监理可能就窄了一些。因此有的同志就认为建设监理只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我个人觉得,实际上任何单位不论你叫项目管理公司也好,你叫监理公司也好,你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都是业主项目管理的一部分。没有全过程的,没有百分之百的。如果你百分之百还要人家业主干什么?每一个业主都有他自己该干的事情。他只能把能够社会化的那部分交给你。所以,充其量是大部分、小部分而己。所以这种区别只是数量上的区别,而不是本质的区别。

另外,服务内容的多少、宽窄是谁决定的呢?大家都知道,是业主根据需要确定的,是根据提供服务的企业的能力来决定的。没有业主的需要,任何一个企业说自己多么大、多么能,都是没有用的。建设监理开始之初,提出叫全方位、全过程监理。那么为什么搞了十多年还都没有达到这个目标呢?实际上是当时业主没有这个要求,这是根本的。1988年开创建设监理的时候,我们国家还没有明确提出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1992年才提出来的,直到1994年才在党的文件里明确的。那时投资全部是国家的,也没有市场化一说,它的管理还都是自营方式的,它怎么可能把全部的管理工作委托给其他企业呢?没有那种环境,你叫全过程,叫全方位也没有用。应当看到,在当时的经济体制环境下,业主能把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社会化,委托给有能力的监理公司,已经是力度很大的改革了。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业主工程管理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大,委托给监理企业的工作越来越多。如果只根据某一历史发展阶段提出建设监理只从事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就把建设监理的范围定位在施工阶段,显然是没有道理的,是没有发展观点的,是形而上学的。业主的需求是委托工作多少的决定性因素,人为地划定势力范围是没有用的。我们建设监理经过了十几年的锤练,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应该有信心,不会被边缘化。建设部2003年30号文件说了,有能力的监理单位也可以搞项目管理,怎么能被边缘分呢。我们现在要有信心,不能小看我们建设监理企业的能力,不能小看了我们建设监理这支队伍,不能小看我们十几年好不容易积累的一套经验。不论怎么变,我们为业主服务的这个宗旨是不会变的,只要企业的能力强业主就欢迎你。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建设监理这个名字不好,影响了它的定位,提出如果早叫咨询,早叫项目管理,现在就不会出现如何定位的问题了。我觉得名字是形式,工作对象、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才是本质。我们到国外考察发现,对为业主工程管理提供服务的行业,各国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叫咨询,有的叫工程顾问,还有的叫工程管理。不仅各国称谓不同,就是同一国家,甚至同一城市其称谓也不一致。可见,叫什么名字并不影响定位。现在监理企业改名的不少,有的改成项目管理公司,有的改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还有的改成项目管理咨询监理公司。但社会信誉很高的企业是不敢轻易改名的。牌子是信誉的积累,闯出牌子是不容易的。应当说明,我并不是反对建设监理改一下称呼,如果大家能想出一个更好的名字,把工程咨询、建设监理、项目管理统一起来当然好。

二是允许总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从事项目管理以后对现在的建设监理企业会有多大冲击的问题。“行业有界,企业无界”有条件的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加入工程监理行业,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我们应持欢迎态度。至于冲击,我个人认为冲击会有,但不会很大。来的人多,竞争必然会激烈。况且设计单位有它的优势,在技术管理上它的人才的水平是比较高的。总承包单位也有它的优势,它在搞生产管理上是有一定水平的。但是这些单位要为业主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也要有一个转变的过程。毕竟这种项目管理的服务和它原来搞设计和搞总承包不是一回事。如果把建设领域的项目管理分成两个侧面来说,一个就是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它是生产管理性质的项目管理,一个是业主的项目管理,属于投资管理。设计单位、总承包企业熟悉的是生产管理。他们现在如果为业主的投资管理提供服务,也得学习一些新知识。因此在短期内不一定对建设监理企业产生多大的冲击。特别是对比较强的企业恐怕冲击更小一些。另外,设计和总承包单位目前每年的人均盈利都比建设监理企业高。在设计和总承包市场需求仍然比较旺盛的情况下,设计和总承包单位也不会轻易转行。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从长远来看,他们的加入对提高监理企业的竞争能力是有好处的,能够激发监理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热情,提高战斗精神,这对提高建设监理整体的水平来说是有好处的。我举个例子:我最近看报纸,日本有个打乒乓球的小女孩,非要到中国参加联赛不可,她说跟强手竞争才能使自己变为强手。所以来了一些强手加入市场竞争有好处。开始时有一些威胁,但是它也会激励斗志,使企业发展更快。所以不要光看到受冲击的一面,也应该看到激励的一面。

三是担忧强制监理政策的弱化和范围的调整会影响建设监理企业的发展。在讨论《建筑法》的时候征求了很多单位的意见,也征求了一部分建设监理企业的意见。大家提的比较多的就是这一条。因为原来有一个强制监理的规定,《建筑法》修订的过程中,打算改为政府和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对外资、民资、合资工程,没有提强制问题。我看这个问题不是很大的。外资工程、合资工程和民资工程的业主都是十分注重投资效益的,你的管理水平对它提高效率有好处,他会自觉的请你。再说从强制监理到自觉监理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工程监理企业要及时调整自已的经营思想,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

四是担心监理取费的调整会无期限地出不了台。大家都知道现行的费率是很低的。从1996年开始,建设部有关司就在做调整的准备,与计委进行了协商,并到很多省调查研究,拿出了一个方案。到现在已经8年了,但没有出台。大家担心会不会又会拖8年。据我所知,建设部市场司已把解决这个问题做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在各方面的认识已经逐步统一了,加上建设部抓紧工作,早日出台是有希望的。所以大家不要太担心。当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如部里的同志到哪里去调查,找一些数据时,大家要积极提供,要使政府的工作和企业的努力配合起来,争取早日出台。

四、企业要以改革应对市场,以发展面对竞争

企业现在应对市场的办法就是积极改革。改革一切不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体制、机制、规章制度,改革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框框。我们很多企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成立的,一些经营理念,管理方式还都是原来的,不改不行。要以发展面以竞争。竞争实际上就是弱肉强食,谁有本事谁就在竞争中获胜,没有本事就被淘汰。这个道理大家都明白。所以你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就要自强不息,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第一,有条件的企业一定要发展规模,就是我们所谓的做大。这个大是指的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指综合生产力,即管理投资大、技术复杂、技术先进工程的能力。一个是市场的占有率,一个是自身的资本量,一个是技术力量,等等。这是反映企业大的一些标志性指标。如何做大?一个是自我发展,自我膨胀,一个是兼并或者联合。其实做大也是一种竞争,人家愿意和你联合或让你兼并,是到你这个企业里有好处。如果没有好处人家也不会愿意到你这个企业来。

第二是要抓紧产权和企业管理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灵活的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用人机制、分配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原则是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能为改而改。

第三是建设监理的内容要以监督为主向着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发展。建设部领导提出建设监理要向项目管理方向发展。我的理解就是要拓展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的说,就是业主需要什么你就做什么。

第四是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要坚决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提高监理水平上多下功夫,要管好工程,发挥效益。有些监理企业受到了处分,就是该管的没有管好,没有规范化。

第五是抓紧人才的聚集和提高。做强的“强”,主要表现在人才的素质上。上海的建科、上海建设监理公司、北京的双圆公司在这方面总结了很好的经验。

第六是要研究市场发展动向和规律,提高法律意识,规避风险。什么事情都有一定的规律,只有掌握了规律,我们才能利用这种规律。市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都有不同的变化。不同的业主有不同的心理,有不同的要求,都要琢磨它,把它琢磨清楚了,在和它打交道的时候就很主动。琢磨不清就总觉得被动,总觉得这个不好办,那个不好办。说穿了是你没有把它弄清楚,没有把它弄明白。提高法律意识,就是要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企业的合法利益。我们现在风险越来越多,也要研究如何规避风险。

建设监理项目范文篇8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项目法人可以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监理项目范文篇9

关键词:铁路建设监理行业

1前言

我国加入wto后,已融入国际服务贸易市场。按照国际惯例,建设监理属于咨询设计的范围,而工程设计咨询业属于服务业,因此,建设监理属于wto组织管理和规定调整范围。随着外国业主对华投资项目、我国向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贷款项目、国内企业对外承包项目和劳务合作输出项目的日益增多,铁路建筑企业逐渐从国内原来本行业单一、封闭式的自我竞争转向跨行业、全方位、开放式的自由竞争,拓宽了建筑领域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也要求国内铁路建筑企业必须与国际承包市场接轨,按照国际通用规则运作。特别是一些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往往要求施工企业执行fidic土木合同条件,且所承包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这无疑给深化铁路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铁路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机遇,但也对国内铁路监理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故加入wto以后,如何调整管理方式,如何根据国际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重新定位,是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值得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的大型土木工程,是由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国际招投标项目。公路全长108km,包括大中桥7座、涵洞248座、路基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路面工程、路基防护与排水工程等项目。业主是巴基斯坦国家公路局。因投资较大,业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精选了一家英国工程监理公司,并以合同方式全权委托监理任务。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第二工程处和天津大港油田联合竞标,优势互补,一举中标。这样由业主、监理、承包商组成了相互制约而又各自独立的实施项目的整体。该项目按国际惯例实施工程监理制,执行fidic土木合同条件。实践证明:该合同条款把技术、经济、法律三者科学地结合在一起,并且具有公正、严密和双方保险的特点,因而在国际招投标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

2加入wto后国内铁路监理行业受到的冲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铁路建筑项目必将是国外业主感兴趣的投资领域,国外工程监理公司凭借良好的国际信誉、高科技的管理手段、优质的服务与国内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形成了共同竞争的市场局面,在繁荣国内建筑业的同时,也给铁路的建设监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建设体制和工程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在铁路建设监理的组织、推广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具体、科学、规范化的监理方法、手段和实施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铁路建筑领域的向前发展,更不利于按照国际运行机制和惯例来开展工作。因此,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必将在以下方面受到严重的挑战和冲击。

2.1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加入wto后,铁路监理公司原来独霸一方的市场经营格局会受到剧烈冲击。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铁路监理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在组织形式上,国外是专业的工程监理公司,是高级监理工程师的组合,而我国是综合性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是各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组合,造成铁路监理公司负担重,运行成本高,导致提供的监理服务质量竞争力不强;在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是技术设计、施工监控、管理和咨询的全过程一体化服务,其重心在市场需求和服务上,基本能做到让承包商无可挑剔,而我国铁路建设监理公司目前主要提供的是施工质量控制,导致满足市场业主需求的综合能力不强;在应用新技术提高竞争力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采用最新的管理和检测技术对承包项目全方位监控,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我国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在新技术方面投入少,监控手段和设备落后,导致竞争能力不强;在市场运作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有进行长期国际市场竞争和项目组织的经验,而我国铁路监理公司则刚刚准备进入国际市场,缺乏国际市场竞争和项目组织的经验,导致国际市场竞争经验不足和项目组织实施竞争能力不强。

2.2对国内铁路监理人才资源的冲击;

目前,由于国内铁路监理行业存在监理工作不规范以及监理酬金偏低等问题,铁路监理公司难以留住有各种技术专长的高素质人才,铁路监理人员的组成呈现两极分化:一些是从施工单位退下来年龄偏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实践经验,但知识老化,且理论较欠缺;另一些是刚从各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实践经验较差,这些人员虽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但仍不能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更加严重的是一些素质低的监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承包商,极大地损害了国内铁路监理行业的声誉。

国外工程监理公司凭借先进的管理方式、高效的运行机制、尖端的科学技术、广泛的国际监理市场、优厚的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等,必将对国内的铁路监理人才产生极大的诱惑力。加入wto,客观上国外监理公司必将形成较大的吸引力,从而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产生较大的离心力;主观上国外监理公司为降低成本,创造利润,必然会借助其技术力量,积极吸引国内优秀的铁路监理人才加盟其公司,这样国内优秀的铁路监理人才会出现向国外监理公司流动的趋势。

2.3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的冲击;

当前,一些监理公司不具备从事铁路建设监理工作资格。虽然有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但没有固定的职员,有了监理任务就临时凑几个人,任务完成后就解散人员,根本谈不上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另有一些监理公司是政府部门的下属企业,还有些监理公司和政府质检部门混为一谈,或者建筑公司自己又设立了监理公司,自己干活自己监理,形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极大地扰乱了铁路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阻碍了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更经不起国外监理公司的巨大冲击。因此,必须对相应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我国铁路监理事业跟上国际发展方向。

3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改革趋势

工程监理制是国际上最先进、最科学、最流行的施工管理方法之一。对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的亲身实践证明,全方位地实施工程监理制可有效地保证质量和工期,减少不合理的额外支出,避免过多的合同纠纷,确保工程计划和合同的顺利实行,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有利。工程监理制对国际性招投标建筑承包项目尤为重要。

3.1国外监理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外监理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较灵活,主要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来确定。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的监理组织机构是:项目总监1人(英国人),下设驻地道路监理代表1人,管辖路基结构监理6人(包含土石方监理3人、路面施工监理2人)、测量监理2人、试验监理3人(包含实验室1座)、材料监理1人、计量监理1人;又下设驻地桥涵监理代表1人,管辖桥涵结构监理3人(包括模板监理1人、钢筋监理1人、混凝土监理1人)、测量监理1人、试验监理2人(包含实验室1座)、材料监理1人、计量监理1人,还有部分临时雇员、交通车辆和机具设备等。机构没置合理,人员精明强干,工作效率高。

3.2国外监理工作的监控依据;

对于国际性承包项日,监理工程师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控制业主投资,总是千方百计地约束承包商的工作行为。常用的监控依据主要有3个方面。

(1)依据合同文本及条款。监理工程师约束承包商最关键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fidic合同条款、签定的合同文本、招标国家的有关法律条例(如是否遵守劳动法等)。对于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建议予以罚款、部分解除合同,有时甚至全部解除合同。

(2)依据设计图纸和规范。招标项日的设计图纸、招标国家的技术标准、定额及规范、国际通用规则、变更指令、会议纪要等都是监理工程师监控的主要依据。对于达不到质量、工期要求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将勒令承包商予以整顿甚至停工。

(3)依据业主的主观态度。业主的主观态度也是监理工程师质量监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据。对于业主不认可的地方,监理工程师应协调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不损害承包商利益的前提下,满足业主的要求。作为承包商要切记:严格遵守合同,据理力争,一切工作尽量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使业主满意。

3.3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

国际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除了业主以外,拥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以便牢固地控制承包商,以防止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而给业主项目的整体利益带来损害。对于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来说,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利有以下18个方面。

(1)解释合同文本。有权对于合同中含糊不清的地方予以澄清,前后互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调整。

(2)审核分包商的总体实力。承包商向外分包的部分项目,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分包商具有施工能力,方予通过。

(3)向承包商提供工程项目的坐标方位、里程、控制桩、水准点及有关资料。

(4)承包商所授权的法人代表、重要雇员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否则一切活动均被视为无效。

(5)给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有权签发变更设计指令。

(6)审核承包商的月份、季度施工计划,有权命令计划中某些工程开工或给予调整。

(7)掌握和评价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有权指令工程暂停,或者申请业主延长工期。

(8)有权确定合同文本中暂定项目(没有单价项目)的工程价款。

(9)核实承包商的月份验工清单,签发付款结算凭证,证实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10)监督或检查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过程及结构尺寸、质量、数量是否满足合同及规范要求。

(11)检查承包商用于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大宗料及机具、设备的来源和质量。

(12)定期审核承包商的项目资金周转及费用使用情况。

(13)核实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证据、计算数据是否成立,有权予以批准或否决。

(14)发现承包商出现质量问题,有权勒令其停工,并监督其返工。

(15)定期召集业主、承包商、监理人员三方联席例会,并出具会议纪要、简报、备忘录等文件,以指导下步施工。

(16)在业主和承包商发生纠纷,以至诉讼、仲裁时,监理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17)根据合同文本、技术规范、fidic条件的要求,检查和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并签署检查凭证。

(18)审核承包商的各种原始施工资料、质量统计资料、工程计量清单和竣工图纸。

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监理工程师即有权对承包商予以停工。

(1)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动业主提供的图纸。

(2)分包商的资质未经审核即进行施工。

(3)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或在施工中擅自替换、变更材料。

(4)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通知承包商改正,但承包商拒不改正或改进不力。

(5)承包商隐瞒质量事故,拒不上报,继续施工。

但应注意的是:停工后的处理措施必须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未下复工令绝不可复工。由上述情况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3.4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方法;

国际承包项目业主精心地招标,挑选信誉好、效率高、经验丰富的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则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工程技术复杂程度、交通运输及自然条件等因素,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系统性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程序,指令中标的承包商必须遵守这一监理程序,履行检查和验收手续。fidic条款第38.1条规定:“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会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必须注意: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证,未经检查认可的项目决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监理工程师不予验工计价,或者对其质量有疑义时,甚至勒令承包商拆除返工,以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每一道工序在施工前,必须提前填写工序施工申请单,一般提前3天送到监理工程师手中。国外监理工程师主要采用的质量控制方法有以下6种。

(1)现场监督法。这种方法主要是检查正在进行的施工工序。目的是防止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隐患和事故苗头,以尽早地发现质量问题,并帮助承包商现场解决。一般是路基结构监理工程师、桥涵结构监理工程师、材料监理工程师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这种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例如,桥涵结构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前要检查模板的支护质量、钢筋的绑扎质量;施工过程中,要监督混凝土的灌注质量,自始至终守在现场;混凝土施工完毕,要在工序施工申请单上签字,作为验工计价的原始凭证。

(2)实地测量法。监理工程师实地测量检查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公路几何要素(曲线偏角等)、里程、坐标方位和桥涵结构物的几何尺寸、控制轴线、水准点完全符合合同、图纸和规范要求的精度等级,以避免施工完毕出现错误。这是必不可少的一道检查方法。

承包商每次申请施工下道工序之前,测量监理工程师总是要实地反复核对公路、桥涵的里程、坐标方位、轴线、水准点,以保证承包项目的各部结构尺寸准确无误。

(3)随机抽样法。这种方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查材料,分为进场前检查和堆料场检查;二是检查结构物的质量是否合格。执行者主要是材料监理工程师,对进场前的材料(如路基填料)进行取样和堆料场堆放的水泥、砂、碎石、卵石、块石、片石、钢材、沥青及半成品、成品等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进行抽样检查,以便将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材料消灭在材料源和工程施工的最初阶段。另外,还包括用回弹仪、内窥镜等仪器抽查混凝土的强度是否达到设计等级等。

(4)试验检查法。这种检查是对公路路基面密实度的试验检查、桥涵混凝土结构的强度检查、对施工工艺过程的试验检查(如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预加应力)、原材料、混合料的试验和检查等。试验检查法有的是在工地实验室检查,有的是在专门的驻地实验室进行。如:试验监理工程师要作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水质鉴定化验、砂和卵石级配试验、钢材力学性能试验等,并用核子密度仪对路基土石方碾压的密实度、含水率等技术指标进行打点检查。试验不合格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将责令承包商予以改正或返工。

(5)验收检查法。该法是对公路施工的单个分单位工程、桥涵单个构件或者桥涵结构物的某一独立部分进行检查验收。由驻地道路监理工程师、桥涵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承包商检查,对于确认合格的工程项目则履行签证手续,填写分部工程或分单位工程验收检查表,1式3份,承包商要存档保留1份,据此由计量监理工程师给予签发月份、季度工作量完成清单,作为业主付款的原始凭证,以便承包商验工。

(6)签发指令法。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某些质量问题,驻地监理工程师代表会立即签发限期整改的有关通知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简报等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文件,提请承包商注意或改正,对于不遵守合同、拒不改正的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罚款或者停工,直到上报申请业主确认承包商违约,给予取消合同为止。

综上所述,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应该在这些方面大刀阔斧地进行彻底改革,以最低限度地减少入世后国外监理公司带来的冲击,加大自身创新的力度,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跟上国际发展趋势。

4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加入wto后,为打破制约我国铁路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加快改革步伐,需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国家应通过进一步的宏观调控,扶持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一方面要鼓励设立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另一方面,又要对铁路监理公司的设立严格把关,并给予积极引导、监督,确保铁路监理公司的“质量”。

(2)转变观念,提高业主的认识,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认识,把铁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控工作从政府质检部门彻底地转交给专业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进行管理。

(3)加强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的自身建设,要按国际惯例高标准,严要求,向国际化工程监理公司方向发展。

(4)组织学习国外通行的监理监控技术和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方法,必要的软件可以通过引进和消化吸收,为我所用,以不断完善检测技术。

(5)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准的、精干的铁路建设监理带头人,使之具备最新的知识结构和管理才能,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以促进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快速发展,跟上世界潮流。

(6)尽快组建若干家大型的“铁路建设监理集团公司”,形成规模化、集团化的经营战略方式,以增强竞争力,来适应国际建筑承包市场的竞争需要。

(7)无论多大的铁路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投标的竞争方式,来选择有实力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以确保国家投资项目的整体质量,并使铁路建设监理行业走上正规化的管理轨道。

(8)不断地研究和探索铁路建设监理制的科学理论依据,完善铁路建设监理的各项法规,不断地加强宣传和推广,总结经验,积累教训。

5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对铁路建筑企业is09000系列的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工作,这有利十国内铁路建设监理行业向国际化方向迈进。其实,建设监理制作为国际惯例,在西方国家已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早已被国际建筑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采用。通过在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经历,深深体会到监理工程师对于控制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对外协调以及提高承包商的整体施工管理水平、维护承包商和业主的合法权益都有明显的成效。其高科技的管理手段、高效率的工作作风、高素质的监理人才是当前国内铁路监理公司无法与之相比的。国外监理公司的管理模式和质量监控方法值得我们好好反思和借鉴。总而言之,大力推行铁路建设监理制是深化国内铁路建筑承包市场快速向前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加速铁路建筑企业走向国际竞争市场并与其接轨的迫切需要,具有无限的潜力和美好的前景。

建设监理项目范文篇10

推选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工程建设体制中一项重要改革。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重要组成部分的环保工程监理,近几年在全国已有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在环保工程建设中仍未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监理机制,在环保工程建设存在问题比较多,以福建省四大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为重点的“99环保行动”检查结果为例,地方政府于1996年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并且投入了大量的环保专项资金,然而3年时间过去了,仍有一些企业治理迟迟未能完成,至今仍然向闽江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造成严重的水体污染。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缺乏有效的行政和环保工程建设监理。因此要加强环保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制订、颁布环保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工程建设监理制,才能形成环保市场三方主体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只有建立健全了环保工程建设监理机制,才能做到以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制为中心,以工程建设监理为对象,以政策法令、技术标准、工程合同为依据,才能有效地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对加快工程进度起到积极效果。马尾快安万吨/日污水处理厂正是实施了环保工程监理,通过业主、设计、施工与监理四方的共同努力,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合同支付均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时为优质工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发挥监理职能

认真执行监理程序环保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环保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对承接的环保工程建设监理项目负责。监理单位有机地把建设项目的业主责任制、招投标、承(发)包合同制连接起来,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的目的,实行“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做为“合同、信息”两管理及工程项目间各方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环保监理职能。监理工程师在明确监理任务的情况下,根据完成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制定了监理工作大纲、监理条例与监理实施细则。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除了具备各自的专业知识外,还应熟悉有关合同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在实施进度控制中,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编制总工期和每月施工计划,报监理批准执行。在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矛盾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定期的每周“现场协调会”和每月的“工地例会”等形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对工程进度的调整。

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核心,是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是实现建设监理三大目标的重点,而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又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在质量控制的整个环节,监理部门应采取有效的质量监控手段,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在审查开工申请时做到三个不准:即人力、材料、机械设备准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验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前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后道工序不准进行。在工程施工监理中,一般采用旁用旁站监理和巡回检查,在关键工序即浇注桩基混凝士的连续施工中,监理人员就要不分昼夜、全天候进行旁站监理。质量不合格的则下令采取必正措施。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指令都要有文件记载,使各项事情处理都有据可查,如现场质量检验单,质量进度问题通知单,备忘情况纪要等。在合同支付过程中,监理部门以合同文件为依据,工程质量为基础,施工质量为保证,测量核实为手段,进行结算签证。对所有的工序,依据技术规范,验收评定标准,对质量进行验收,其检测试结果要求表格化、数据化,合格地签署质量认可书,并以此作为指令和支付凭证。无监理开工或质量合格签证手续的,暂缓支付或不予结算。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则下达指令支付结算。监理部门必须坚持裙带求是,充分发挥监理职能,公正地维护业主和承建单位的利益,有效地促进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

三、正确处理好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三方的关系

业主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是投资项目利益、责任的承担者及工程建设的所有者,是项目法人,因而具有相应的项目决策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单位的合同委托,向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监理工作应立足于监理和服务的双重性要求,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业主应考虑给予监理单位较大的独立性,以便在“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只有赋予监理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给予第三方奖罚的权利,才能保证监理职责的贯彻执行。

在不违背合同原则下,监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团结协作是重要的,它能促进质量的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除了监督检查外,更重要的是帮助施工单位制定良好的施工方案和提高质量措施,实行超前指导,避免和养活质量事故的发生。在环保工程建设期间,监理和施工的来往最为频繁,双方往往在工程质量、工程计量和索赔问题上产生矛盾,监理方应本着对工程负责的精神,以合同为依据,相互协商,积极地解决问题。做到在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实事求是地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