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约定论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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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约定论

经验约定论范文篇1

彭加勒(henripoinearé,1854~1912)的整个哲学思想是比较复杂的。杰齐•吉戴明在谈到这位科学哲学家的思想时这样写道:就他的有关算术的认识论地位而言,他是一个康德主义者,因为他宣称算术的一些公理,特别是数学归纳原理是先验综合真理。另一方面,他在空间哲学、几何学哲学和物理学哲学中却抛弃了康德主义,并用发生经验论(几何学与物理学的概念及陈述起源于经验)和约定论的结合来代替它。在集合论基础方面,他的立场是反对康托尔的,是一位结构主义者和前直觉主义者。在物理学哲学中,他的约定论为经验的要素留下了余地,以致处于经验论传统的范围内。他也具有进化论思想的成分(进化认识论),如他最富有哲学意义的时间学说。此外,就他强调感性知觉和经验材料的作用而言,有人认为他是实证论者。就他视探索真理和追求科学美为活动的唯一目的和唯一价值而言,有人认为他是高远的理想主义者。就他抨击实用主义,认为理论是人类理智的自由创造,以及为科学统一性而斗争来说,有人认为他是理性论者。但也有人指出他是一个证伪主义者和归纳主义者,因为他把相对性原理仅仅看作是可被实验否证的暂时性的假设。也有人指责他是地地道道的唯心论者,因为他在谈到意识和存在等哲学问题时,的确说过一些可以做出唯心主义解释的话。当然,人们也能从他的思想中发现毕达哥拉斯主义(对自然先定和谐的信念)、操作主义(要使定义有用,它必须能指示,它必须能指示我们如何测量)、工具主义(科学是一种整理事业,两种对立的中性假设都可以作为研究的有用工具)、马赫主义(他赞同马赫的某些观点)的色彩。

上述种种看法也许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整体上看,彭加勒主要还是—位约定论者。恰当地讲,彭加勒的约定论应该称之为“经验约定论”(empirio-conventionalism),这是彭加勒的哲学创造,也是彭加勒的主导哲学思想。

经验约定论认为,数学中的公理与物理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既非先验综合判断,亦非经验事实,它们原来都是约定;约定是我们精神自由活动的产物,它贯穿在整个科学创造活动中,但自由并非完全任意,而是充分发挥我们的能动性;约定无所谓真假,只是出于方便而已,约定的提出要受到实验事实的引导和避免一切矛盾的限制,约定的选择要出于方便或简单性的考虑,因为有些实验的确向我们保证了这一点;约定具有巨大的方法论功能,在从事实过渡到实验定律,尤其是从实验定律上升到原理时,其方法论功能更为显著。

但是,在苏联和我国,乃至在西方某些书刊中,彭加勒的经验约定论常常受到一些人的误解和曲解。本文拟在论述彭加勒的经验约定论的具体内涵和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对那些误解和曲解进行必要的澄清,最后论述一下经验约定论的积极意义。

一、经验约定论的具体内涵

在康德和惠威尔(w.whewell)的著作中,已透露出约定论的某些意向,在彭加勒同代人马赫和迪昂(p.duhem)的思想中,也有约定论的成分。当然,把彭加勒的经验约定论看作是这些哲学家思想发展的逻辑结果或伴生物也未尝不可,但是确切地讲,他的经验约定论主要还是植根于他对科学基础的深刻反思,植根于当时在数学家当中流行的一些信念,例如索菲斯•李(sophuslie)的变换群理论以及哈密顿(wr.hamiton)对四元数和分析力学的贡献都有助于彭加勒的经验约定论韵形成和发展。彭加勒是经验约定论的创始人和集大成者。

彭加勒的约定论哲学最初是在1887年发表的《论几何学的基本假设》一文中公诸于世的,它是以简短的认识论评论的形式出现的。在这篇论文中,他首次指出度规几何学的选择类似于坐标系的选择,后来他把几何学公理称为“伪定义”或约定。在19世纪最后10年和20世纪初,彭加勒把他的约定论思想扩展到时间测量的分析中,扩展到物理学原理中,从而为约定论适应他的整个科学认识论和科学哲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彭加勒的约定论虽说发轫于1887年,但是更为系统、更为集中、更为普遍、更为明确的表述,则见于他在1902年出版的《科学与假设》以及此盾的几本科学哲学著作中,这是他在对数理科学的基础进行了敏锐的、批判性的审查和分析后提出来的。

彭加勒以几何学为对象进行了探讨。他说,几何学公理与数学归纳法那样的先验综合判断不同,人们不能否定数学归纳法这一命题而建立类似于非欧几何学的伪算术。另一方面,几何学公理也不是实验的真理,它涉及的是理想的点、线、面,人们没有作关于理想直线或圆的实验,人们只能针对物质的对象作实验。即使退一步讲,认为度量几何学是对固体的研究,射影几何学是对光线的研究(这实际上属于物理学实验,而不是几何学实验),困难依旧存在,而且是难以克服的。因为几何学若是实验科学,它就不会是精密科学,它就要不断根据实验事实来修正,不仅如此,以后还会常常证明它有错误(原因在于没有严格的刚体)。因此,彭加勒得出结论说:“几何学的公理既非先验综合判断,亦非经验的事实。它们是约定,……”“换句话说,几何学的公理只不过是伪装的定义。”他进而认为:“几何学研究一组规律,这些规律与我们的仪器实际服从的规律几乎没有什么不同,只是更为简单而已,这些规律并没有有效地支配任何自然界的物体,但却能够用心智把它们构想出来。在这种意义上,几何学是一种约定,是一种在我们对于简单性的爱好和不要远离我们的仪器告诉我们的知识这种愿望之间的粗略的折衷方案。这种约定既定义了空间,也定义了理想仪器。”

彭加勒的约定论渗透在他的下述几何学哲学中:1.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公理虽然起源于经验推广,但它们是该系统原始术语的隐定义(例如,“点”、“处于……之间”、“是等距离的”);它们是术语的约定,既不为真,也不为假,而是方便的;同样的结论也适合于其他几何学公理。2.度量几何学的可供选择的系统是不同的度规系统或度规语言,它们可以基于合适的词典从一种翻译成另一种。3.在物理理论中,物理现象所归属的空间本质上是无定形的数学连续统(我们感觉到的物理连续统的理想化)。只有当我们就“同余”(congruence,也可译为全等或叠合)或“距离”拟定专门的约定时,它才能够被度量;这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完成,或者产生出欧几里得几何学,从而产生出度规和度量几何学的约定性。4.从群论的观点来看,几何学(度量几何学和非度量几何学)是研究各种变换群下的不变量的。就度量几何学而论,两个图形同余意味着一个图形能够通过空间中某种点变换转换为另一图形;而且,同余的一致性取决于图形的位移是由变换群给出的这一事实。5.什么是先验的,这是群的普遍概念;无论如何,它不是感性的先验形式,而是知性(在康德的意义上)的先验形式;在群的普遍概念内,我们能够选择一个特殊的变换群,这个群将决定我们的几何学。

彭加勒发现,尽管物理学比较直接地以实验为基础,但是它的一些基本原理也具有几何学公理那样的约定特征。例如惯性原理并不是先验地强加在人们精神上的真理。否则,希腊人为何没有认出它呢?他们怎么会相信,当产生运动,的原因终止时,运动也就停止呢?或者,他们怎么会相信,每一物体若无阻碍,将作最高贵的圆运动呢?而且,如果人们说物体的速度不能改变,只要不存在使它改变的理由,那么人们同样可以坚持,在没有外部原因参与的情况下,这个物体的位置或它的轨道的曲率不能改变。彭加勒认为,惯性定律可以推广为这样的陈述:物体的加速度仅取决于这个物体和邻近物体的位置以及它们的速度(广义惯性原理);如果一个物体不受力的作用,那么与其假定它的速度不变;倒不如假定它的位置不变,要不然就假定它的加速度不变;这一切同样完全符合充足理由律,因此惯性定律并非先验地强加于我们。

惯性原理也不是经验的事实。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也没有实验过不受力作用的物体,又何以知道物体不受力的作用呢?牛顿以为惯性原理来自实验且被实验确证,这是一种错觉。牛顿实际上是受了拟人说的影响,也受到伽利略以及开普勒的影响;事实上,按照开普勒定律,行星的路线完全由它的初始位置和初始速度来决定,这恰恰是我们推广惯性定律所要求的东西。而且,广义惯性原理也无法用判决性实验来检验。因此,惯性原理便化归为约定或隐定义。同样,牛顿的其他两个运动原理也不过是起了力、质量的约定性定义的作用而已(s.h.,pp.112~129)。

彭加勒看到,力学原理的确具有约定那样的合理功能,但是它们也有经验概括那样的合理功能。因此,他得出结论说:“这样一来,力学原理以两种不同的姿态出现在我们面前。一方面,它们是建立在实验基础上的真理,就几乎孤立的系统而言,它们被近似地证实了。另一方面,它们是适应于整个宇宙的公设,被认为是严格真实的。如果这些公设具有普遍性和确实性,而这些性质反而为引出它们的实验事实所缺乏,那么,这是因为它们经过最终分析便化为约定而已,我们有权利做出约定,由于我们预先确信,实验永远也不会与之矛盾。然而,这种约定不是完全任意的;它并非出自我们的胡思乱想;我们之所以采纳它,是因为某些实验向我们表明它是方便的。这样就可以解释,实验如何能够建立力学原理,可是实验为什么不能推翻它们。与几何学比较一下,几何学的基本命题,例如欧几里得的公设,无非是些约定,要问它们是真还是假,正如问米制是真还是假,同样是没有道理的。”(s.h.,pp.162~163)

不仅物理学的基本原理是约定,而且物理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实际上也是约定。他在详细讨论了时间及其测量问题之后得出结论说:“两个事件同肘、或者它们的相继顺序、两个持续时间相等,是这样来定义的,以使自然定律的表述尽可能简单。换句话说,所有这些法则、所有这些定义,只不过是无意识的机会主义的产物。”

彭加勒坚定地认为,“约定是我们精神自由活动的产物”(s.h.,p.3),它贯穿在整个科学创造活动中。他指出,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必须在面临的大量未加工的事实中选择有观察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事实,科学家要依据自己思想的自由活动从中做出选择。科学事实是语言的约定,即由未加工的事实翻译成某种科学语言,在由未加工的事实上升为科学事实的过程中,能明显地发现我们精神的自由活动。在从科学事实过渡到定律的过程中,科学家的自由活动的成分将变得更大。进而,在从定律提升为原理时,这就要全靠约定了(v.s.,pp.230~241)。

二、经验约定论辨正

彭加勒的经验约定论的以下两点常常遭到一些人的指责:第一,彭加勒说约定是我们精神的自由活动;有人认为“自由”就是任意,就是随心所欲、放荡不羁。第二,彭加勒说约定是出于方便,无所谓真假,既不能被实验证实,又不能被实验否证;有人认为这是否认客观真理。我觉得,这些人的论断是站不住脚的。

其实,彭加勒所说的“精神的自由活动”,其意是指“充分发挥我们的能动性”。他明确指出,这种“自由”“并非放荡不羁、完全任意”,“并非出自我们的胡思乱想”;学者所思考,所发现的世界,并不是他本人的“任性所创造”(s.h.,pp.3,162)。他说,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原理是约定,但这些约定却不是任意的,如果我们迁移到非欧世界,我们便会采纳其他约定了。至于从实验事实或经验定律推广、提升而得到的物理学原理就更不能是任意的了,在这里“毫无自由意志干预的余地”。同样,人们也没有权利说科学家创造了科学事实。“科学家并没有凭空创造科学事实,他用未加工的事实制作科学的事实。因而,科学家不能自由而随意地制作科学事实。工人不管如何有本领,他的自由度总是受到他所加工的原材料性质的限制。”(s.h.,p.232)

彭加勒还指出,科学中的规则和定义具有约定的因素,但这种约定也不是任意的。他把科学规则和游戏规则进行了比较:“游戏规则是一种任意的约定,即使采取相反的约定,亦无妨碍。与此不同,利学规则却是一种富有成效的行动规则,需要附带说明的是,至少就一般情况而言,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就不会成功。”(v.s.,p.218)同样,定义虽说是作为约定向我们陈述的,“但是,如果我们希望把定义作为任意的约定强加给人们,那么绝大多数人都会反感”。

按照彭加勒的约定论的观点,我们的规律的表述随着我们的约定而变化,这些约定甚至可以修改这些规律的天然关系。但是,在复写这些规律时,却存在着一些独立于这些约定的不变的东西。“翻译的可能性隐含着不变性的存在。翻译就精确地分离出这种不变性。”(v.s.,p.247)这正是科学家在从事自由的精神活动时不能随心所欲地作约定的原因。另一个原因在于,每一个约定都有其实验根源。“即使我们没有看到导致科学创造者采纳约定的实验,这些实验尽管可能是不完善的,但也足以证明约定是正当的。我们最好时时留心回想这些约定的实验根源。”(s.h.,p.133)

彭加勒说约定的选择要出于方便的考虑,也并不是仅凭纯粹的主观意愿就行了。这是因为,有些实验的确向我们表明一些约定是方便的,而且以简单性作为选择标准也是出于方便,经验向我们表明它往往不会使我们受骗。例如,欧几里得几何学现在是、将来依然是最方便的,这是因为它是最简单的。这不仅仅是由于我们的智力习惯,或我们对欧几里得空间有一种说不出的直接的直觉,而且它本身的确简单,比如平面三角公式就比球面三角简单。另外,也因为它充分完美地与天然固体的性质相符合,这些固体是我们的手和眼睛所能比较的,我们用它们来制造我们的测量工具(s.h.,p.67)。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是根据欧几里得空间来陈述力学事实的。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非欧空间陈述力学事实,但非欧空间却是一种不怎么方便的向导,它使陈述变得相当复杂(s.h.,pp.111~112)。

不过,彭加勒同时指出,指导我们选择方便的约定的实验对几何学和对力学而言是不同的。他说:实验引导我们把几何学的基本约定视为比较方便的东西而加以采纳,但这些实验所依据的对象与几何学所研究的对象毫无共同之处,它们与固体的性质有关、与光的直线传播有关。它们是力学实验、光学实验,它们无论如何不能被看作是几何学实验。甚至可以说,我们的几何学在我们看来似乎是方便的理由在于,我们身体的各部分、我们的眼睛、我们的四肢,都具有固体的性质。为此,我们的基本实验主要是生理学实验,这些实验与作为几何学家必须研究的对象即空间无关,而与他的身体,也就是说与他为从事这一研究必须利用的仪器有关。相反地,力学的基本约定和向我们证明它们是方便的实验与严格相同的对象或类似的对象有关。约定的和普遍的原理是实验的和特殊的原理的自然而直接的推广(s.h.,p.164)。正因为如此,力学还属于经验科学,而几何学经验主义则是不合理的。

彭加勒说,作为约定的公理或原理不再受实验检验,它们无所谓真假;这种说法并不是否认客观真理。在彭加勒看来,问欧几里得几何学为真还是为假是毫无意义的。“这好比问米制是否为真,旧制是否为假;笛卡儿坐标是否为真,极坐标是否为假。一种几何学并不比另一种几何学更真;它只是更为方便而已。”(s.h.,p.67)

彭加勒的这些看法是合理的。他多次强调,几何学原理不是经验的事实,欧几里得几何学公设是不能用实验证明的,在可供选择的度量几何学之间不可能做出孰真孰假的判决性实验。他以恒星视差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如果罗巴契夫斯基几何学为真,那么十分遥远的恒星的视差将是有限的;如果黎曼几何学是真实的,视差将是负的。这些似乎是在实验能及的范围内的结果,可以期望,天文观察能使我们在三种几何学之间作出抉择。但是,在天文学中,直线只是意味着光线的路径。因此,如果发现了负视差,或者证明了一切视差都大于某一极限,那么便有两条道路向我们敞开着:我们既可以放弃欧几里得几何学,也可以修正光学定律,假定光严格说来不是以直线传播的,不用说,所有世界的人都会认为后一种解决办法比较有利。因此,欧几里得几何学一点也不害怕新颖的实验。另外,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着判定直线和距离二者特性的颇为复杂的程序(s.h.,pp.93~95)。彭加勒据此得出结论说:“经验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与欧几里得公设矛盾;另一方面,任何经验永远电不会与罗巴契夫斯基公设矛盾。”“实验不能在欧几里得几何学和罗巴契夫斯基几何学之间作出裁决。”(s.h.,p.95,100)

彭加勒的这种思想被称之为彭加勒命题。该命题断言:没有构成两个基本因素——语言的和真实的(经验的)假设——的实验体制,经验检验是不可能的。一个经验假设的证伪既可以通过把实验的否定结果归咎于一个辅助假设来避免,也可以通过改变语言来避免。基于这样的理由,通过约定而得到的原理“不再受到实验的检验,它既不为真也不为假,只是方便而已。”(v.s.,p.239)

认为彭加勒的这些观点是否认客观真理的说法,实际上是混淆了两种不同的理论系统。任何一种几何学(如欧几里得几何学),都一身二任。作为非解释系统,它只是抽象的句子集或命题集,无所谓真假;作为解释系统,它与经验事件相联系,才有真假;而约定,则是连接这两个系统的环节或桥梁。在解释系统的经验事实的引导下,通过约定得到原理或公设并形成非解释系统(以公理为逻辑前提的演绎体系),就成为正确的、但无所谓真假的命题集合,彭加勒指的就是这种情况。他曾经这样说过:“数学概念给出了十分精炼、十分严格的定义;对于纯粹数学家来说,所有的疑问都消失了;但是,如果人们想把它应用于物理科学,它就不再是纯粹概念的问题,具体对象往往只不过是纯粹对象的粗糙图像。说这个对象满足定义,至少近似地满足定义,就是陈述了一个新的真理,唯有经验才能够无疑问地提出新真理,新真理不再具有约定的公设的特征。”(s.m.,p.164)关于这个问题,爱因斯坦也有一段原则性的论述讲得恰到好处:“命题如果是在某一逻辑体系里按照公认的逻辑规则推导出来的,它就是正确的。体系所具有的真理内容取决于它同经验总和的对应可能性的可靠性和完备性。正确的命题是从它所属的体系的真理内容取得其‘真理性’的。”谈到对真理的态度,彭加勒并没有否认客观真理,他认为科学研究就是为了追求真理,他本人为追求科学真理奋斗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在这里,很有必要谈谈经验(狭义地讲是实验)在彭加勒约定论中的作用和地位问题。

在彭加勒的约定论中,经验的意义是双重的:它处于本原或基础的地位,起着指导或提示的作用。他说:“在几何学的起源中,经验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几何学并不是经验科学)(s.h.,p.90)。例如,固体运动学,光的直线传播对作为约定的几何学的形成都有贡献。几何学虽然不从事天然固体的研究,但它把刚性的理想固体作为对象,而理想固体毕竟是天然固体的一种简化了的粗糙的图像。理想固体的概念出自我们精神的自由活动,但是我们对天然固体的经验显然为这一概念的产生提供了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彭加勒才断言:“假使在自然界没有固体,那么便不会有几何学。”(s.h.,p.80)

力学的起源与此类似,经验也是具有约定特征的力学原理的基础(s.h.,p.129)。但是,作为约定的力学原理的有效范围或“作用半径”是比较小的,没有理由把它们与原有的(经验的)力学分开,也没有理由把这门科学看作是演绎的。在物理学中,原理的作用更加减弱,经验的成分就更加增强了(v.s.,p.243)。

实验在选择方便的约定时也起指导或提示作用。彭加勒说,“实验虽然给我们以选择的自由,但同时又指导我们辨明最方便的路径。”(s.h.,p.3)“我们在所有可能的约定中进行选择,要受实验事实的指导;但选择依然是自由的,只是受到避免一切矛盾的必要性的限制。”(s.h.,p.66)“正是约定,它是经验向我们提示的,但是我们却可以自由地采用它。”(l.e.,p.23)他还强调指出;在这一选择中,经验只是指导我们,并没有把约定强加于我们(s.h.,p.91)。正是考虑到经验在彭加勒约定论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考虑到经验主义是作为自然科学家的彭加勒从事科学工作的坚实立足点,我才把彭加勒的约定论命名为经验约定论。

彭加勒坚决反对勒卢阿那样的哲学家恣意夸大约定在科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勒卢阿看来,科学仅仅是由约定组成的,科学表面上的确实性只是归因于这种情况;科学事实和科学定律都是科学家人为的产物;因此,科学不能教导我们以任何真理,它只能作为行为规则为我们所用。彭加勒尖锐地指出:勒卢阿的学说不仅是唯名论的哲学理论,而且无疑属于柏格森的反理性主义(v.s.,p.214)。彭加勒在批判勒卢阿时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v.s.,pp.213~247)。他指出,作为一种行为哲学的勒卢阿的唯名论是自我拆台的;这是因为,假使科学是纯粹的约定,那么它就不能起行为基础的作用,假使它能够作为行为的基础,那么它就不是纯粹约定。事实上,科学并非全部都是约定的,因为科学并不能整个由原理构成,例如当约定式的力学被孤立时,它只是微不足道的东西。科学事实也不是科学家凭空臆想出来的,它只不过是把未加工的事实翻译成专门的科学语言而已。他宣称,在理论的约定变化的条件下,存在着一种不变的东西,其他有歧义的理论相对于它是可以比较的,或者甚至是可以相互翻译的。由彭加勒反对唯名论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出,对彭加勒的经验约定论所作的那些指责是站不住脚的。

三、经验约定论的积极意义

从哲学上讲,彭加勒提出经验约定论也不是无缘无故的。在近代科学发展的早期,弗兰西斯•培根提出了经验、归纳的新方法,这种方法对于促进近代科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但后来却逐渐助长了狭隘经验主义的盛行。到19世纪,以惠威尔和穆勒为代表的“全归纳派”和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广为流行,把经验和归纳视为万能认识方法。到19世纪末,第二代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马赫更是扬言要把一切多余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从科学中“排除掉”。另一方面,早在18世纪末,康德不满意经验论的归纳主义阶梯,他把梯子颠倒过来:不是从经验上升到理论,而是以先天的“感性直观的纯形式”(时间和空间)和先天的“知性的纯粹概念或纯粹范畴”(因果性、必然性、可能性等十二个范畴)去组织后天经验,以构成绝对可靠的“先验综合知识”。彭加勒看到,无论是经验论还是先验论(属于理性论的体系)。都不能圆满地说明科学理论体系的特征。为了强调在从事实过渡到定律以及由定律提升为原理时,科学家应充分享有发挥能动性的自由,他提出了经验约定论。经验约定论既要求摆脱狭隘经验论(约定不是经验唯一地给予的),又要求摆脱极端理性论(约定也不是我们思想的结构唯一地给予的),但是它又吸取了经验论和理性论的合理因素(彭加勒既要人们注意约定的实验根源和实验的指导作用,又要人们大胆假设和自由创造),从而在极端经验论和极端理性论这两极之间保持了“必要的张力”。正因为如此,经验约定论是一种卓有成效的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原则。它的积极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略见一斑。

(一)经验约定论预示并代表了现代科学发展的理论化和持续进步的大趋势。

在19世纪,随着数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发展(尤其是非欧几何学的诞生和原理物理学的出现),随着这个世纪后期批判学派掀起的“科学的新批判”运动的开展,正统的理性论的(康德的)和传统的经验论的客观性、理性和科学知识确定性的观点越来越难以立足了。数学和科学的基本原理原来不是先验综合真理;事实也不象传统的经验论者所宣称的那样简单。人们必须承认,数学和科学在比人们预想的更大的程度上具有人为的特征。在这一建设性的活动中,人们并不是世界所发生的事件的被动记录员,在科学活动中,人们不仅利用自己的大脑和感官,而且也利用自己的意象和决心。科学成长是生态过程的一部分和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科学除了是受真理观指导的智力事业之外,它也是受到追求简单性或科学美激发的有感情的活动。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这个由经典科学向现代科学的大转变时期,经验约定论正好预示并代表了现代科学发展的大趋势。这是因为,经验约定论暗含着这样两个进一步的主张:第一,在现代物理学中,存在着一种日益强大的趋势,即在有效的、更抽象的数学假设体系中系统阐述和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存在着比在经验哲学中所梦想的更为抽象的数学思维,更为间接的检验。第二,约定的原理的作用正在增长,我们在可供选择的、以极大的近似拯救现象的抽象系统之间进行分辨的能力正在减小(与检验经验推广的简单结果相比)。由此不难看出,科学理论不仅有约定,而且约定也是科学理论进步的重要因素。

随着20世纪初开始的物理学革命的深入发展,随着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两大理论体系的建立,经验约定论所预示和代表的现代科学发展的大趋势已为富有哲学头脑的著名科学家清醒地洞察到。1930年前后,爱因斯坦以相对论作为理论科学在现展的基本特征的一个良好例子而表述了这样的思想:初始的假设变得愈来愈抽象,离经验愈来愈远。另一方面,它更接近一切科学的伟大目标,即要从尽可能少的假设或者公理出发,通过逻辑的演绎,概括尽可能多的经验事实。同时,从公理引向经验事实或者可证实的结论的思路也就愈来愈长,愈来愈微妙。理论科学家在探索理论时,就不得不愈来愈听从纯粹数学的、形式的考虑,因为实验家的物理经验不能把他提高到最抽象的领域中去。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于科学幼年时代的以归纳为主的方法,正在让位给探索性的演绎法。在探索性的演绎法中,关键是要找到作为公理基础的基本假设,为达此目的,就要允许科学家有权自由发挥他的幻想。

经验约定论透过科学表面上的易变性,看到科学根底下的不变性,从而说明了科学持续进步的大趋势。彭加勒在他的著作中始终追求这样一个哲学目标:不管科学中急剧的、表面上的破坏性变化,不管数学关系和观点中的流行的变化,不管两种反怀疑论的传统(传统的理性论和传统的经验论)的不稳定性,不管在当时扩散的非理性主义,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学说中表露出的相反的主张,客观科学知识的进步都是可能的。这是因为,作为科学中的经验成分的科学事实(用科学语言翻译而成的未加工的事实)具有不变性,作为科学中的约定成分的原理幸免于理论的更替,它们对科学进步的连续性负有责任。

(二)经验约定论对当代科学哲学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经验约定论对本世纪初产生而在20年代形成一个强大流派的分析哲学的思想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当分析概念恰当地推广到包括所有的术语约定(用公理意义法则所说的阿杜基耶维兹[k.ajdukiewicz]命题,卡尔纳普的意义公设)时,分析命题似乎归结为一种语言的确定;第二,由于彭加勒的发生经验论与约定论相结合,由于他坚持科学中的陈述正改变着它们的地位(最著名的例子也许是相对性原理,彭加勒宣称,该原理是提升到约定地位的经验推广,而后来考夫曼的实验结果使这种地位发生了动摇),因此用比较严格、比较固定的方式理解的语言分析相对化就很有必要。否则,如果语言在通常不严格的、隐喻的意义上使用,我们区分分析和非分析的命题(奎因[w.quine]、怀特[j.h.white]和其他人)的能力就成问题了。最后,彭加勒如果不是第一个,也是头一批提出约定和非约定的成分出现在同一命题中并可以人为地把二者分开的人。

彭加勒强调:“一切定律都是从实验推出,但是要阐明这些定律,则需要有专门的语言,日常语言太贫乏了,而且太模糊了,不能表示如此微妙、如此丰富、如此精确韵关系。”由于“精妙的语言不是无关紧要的东西”,所以科学家才创造出使他们心满意足的语言。(v.s.,p.141)他还指出,科学事实就是对未加工的事实的语言约定,科学家就事实所创造的一切就是他阐述这一事实的语言。“如果他预言了一个事实,他将使用这种语言,对于所有讲这种语言和理解这种语言的人来说,他的预言便摆脱了模棱两可。而且,这种预言一旦做出,它便明显地不依赖于科学家,不管他是否付诸实现。”(v.s.,p.233)彭加勒的这些思想,对分析哲学的某些分支(如语言哲学、语义学)的发展也有所启示。

经验约定论的影响也渗透在后来出现的整体论哲学中。奎因于50年代初在批判逻辑实证主义两个教条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知识整体论认为,包括逻辑、数学、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在内的整个知识信息和系统,有如一个场,各类命题按它们距离经验的远近而在其中分布,并构成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来同边界条件、经验发生关系。这种整体性意味着场内的任何陈述并不是单独地同特殊的经验发生一一对应的关系,以致于在观察语句跟经验发生冲突时,要对场中哪些陈述进行修改有很大的选择自由。通过对几何学相对性原理的案例分析,奎因证明这种知识的整体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约定性或任意性确实存在。

经验约定论对20世纪自然科学家的哲学思想也有比较广泛、比较深入的影响。爱因斯坦笃信经验约定论,并对它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与发展。当代著名物理学家惠勒也认为概念是“人们赖以进行交流思想的种种约定的综合”。他在引用了玻尔的“物理学并不是在研究物理本身,而是在研究我们对物理世界究竟能说些什么”后指出:“我们所能说的取决于我们的约定,也取决于计数器的记录。”经验约定论后来也被其他科学家和哲学家承袭、修改和发展,如阿杜基耶维兹的激进约定论、爱丁顿(a.s.edington)的“有选择的主观主义”、刘易斯(c.i.lewis)和佩普(a.pap)的“概念实用主义”等。

(三)经验约定论充分肯定了主体在认识过程中的能动作用。

如上所述,经验约定论与经验论和唯理论的信念不同,它认为约定既不是经验唯一地给予的,也不是我们思想结构唯一地给予的。约定的选择固然要受到经验和其他理性考虑的引导,但这种选择依然有很大的自由,这就为主体在认识过程中发挥能动作用留下了充分的活动天地。而在纯粹经验论(狭隘经验论)或纯粹理性论(极端唯理论)的认识论中,主体都是不很活跃的。因为在狭隘经验论中,认识主体只不过起着“平面镜”和“传感器”的作用而已,至多不过是对经验材料加以分类和整理,而在极端唯理论中,认识框架(概念和范畴)是先天的,不可更改的。

在强调主体在认识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方面,经验约定论与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可谓不谋而合:“认识既不能看作是在主体内部结构中预先决定了的——它们起因于有效的和不断的建构;也不能看作是在客体的预先存在着的特性中预先决定了的,因为客体只是通过这些内部结构的中介作用才被认识的,并且这些结构还通过把它们结合到更大的范围之中(即使仅仅把它们放在一个可能性的系统之内)而使它们丰富起来。换言之,所有认识都包含有新东西的加工制作的一面,而认识论的重要问题就是使这一新材料的创造和下述的双重事实符合一致,即在形式水平上,新项目一经加工制作出来就立即被必然的关系联结起来;在现实水平上,新项目,而且仅仅是新项目,才使客观性成为可能。”

(四)经验约定论容许理论的多元化和方法的多元化。

理论的多元化和方法的多元化是经验约定论传统的一部分。在经验约定论看来,人们在同一经验材料的引导下做出或选择约定时依然是自由的,由作为约定的公理或原理及其导出命题构成的非解释理论系统无所谓真假,只是出于方便的考虑。因此,科学家面对同样的经验材料的复合,除了有意识地运用逻辑思维外,完全可以通过形象思维和灵感思维,诸如“直觉”、“想象”、“幻想”、“猜测”乃至下意识的“顿悟”、“灵感”等,发明出新概念和新原理,进而构造出简单而方便的理论体系。即使两种理论是矛盾的,只要人们不在它们之中寻找事物的基础,它们都可以成为有用的研究工具。

理论和方法的多元化能导致思想活跃、学术繁荣;而理论和方法的一元论则导致思想僵化、学术凋敝。前者是知识增长的必要条件,后者则妨碍科学的进步。理论和方法的多元化是现代科学的一个显著特征,经验约定论则率先表达了现代科学的这一时尚。其实,经验约定论的创始人彭加勒是始终反对“舆论一律”的,他强调指出:“我们必须听任思想的多样性,或者最好我们必须为之高兴。”(s.m.,p.127)

与对物理世界的描述相比较,科学中的约定更多地表达了人的心理和人的关系。科学中的约定是科学活动主观性的集中体现,而科学活动的主观性则是创造科学的科学家的主观能动性在科学上打下的烙印,它充分表现在科学家构造科学理论时所追求的目的之中。诚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作为一种现存的和完成的东西,是人们所知道的最客观的,同人无关的东西。但是,科学作为一种尚在制定中的东西,作为一种被追求的目的,却同人类其他事业一样,是主观的,受心理状态制约的。”作为经验约定论的传统之一的理论和方法的多元化,在科学理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中找到了它的合理根据。

(五)经验约定论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经验约定论在事实的选择以及在由未加工的事实过渡到科学事实和由科学事实过渡到定律的过程中都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尤其在由定律提升为原理的过程中,约定的作用及其方法论意义表现得特别明显和卓有成效。

在谈到经验约定论的这一方法论意义时,彭加勒说:“当一个定律被认为由实验充分证实时,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态度。我们可以把这个定律提交讨论;于是,它依然要受到持续不断的修正,毋庸置疑,这将以证明它仅仅是近似的而告终。或者,我们可以通过选定这样一个约定,使命题肯定为真,从而把定律提升为原理。为此,程序总是相同的。原来的定律阐述了两个未加工的事实a和b之间的关系;在这两个未加工的事实之间插入了一个抽象的、或多或少的中介物c,于是我们就有a和c的关系,我们可以假定该关系是严格的,它就是原理;而c和b的关系依然是需要受到修正的定律。”彭加勒认为,用这种方法“常常能得到巨大的好处”(v.s.,p.239)。在他看来,经典物理学的六大基本原理就是通过这种途径从定律被提升为原理的,它们代表着无数观察的精髓,它们的出现标志着物理学面貌的巨大变革:从中心力物理学转变到原理物理学。

需要说明的是,经验约定论只是多元化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中的一种,它既不是独一无二的,也不是至高无上的。它没有排斥传统的归纳法在经验科学中的作用和演绎法在理论科学中的作用,而是综合了二者的合理因素,在经验科学向理论科学的过渡过程中发挥着自己的特有功能。它既对已有的科学方法留有广阔的用武之地,也向未来的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因为一切新理论的探索即是新方法的探索)敞开着欢迎的大门。其实,方法的多元化本来就是经验约定论的意向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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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桂起权同志在与我的学术通信中使我注意到这一点。

《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许良英等编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1版,第6页。

我在一篇论文中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善于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参见《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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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因斯坦文集》第l卷,第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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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编辑的《第四届全国科学哲学学术讨论会资料》(1985年12月于北京)中刊载的罗嘉昌的论文摘要。

李醒民:论爱因斯坦的经验约定论思想,《自然辩证法通讯》1987年第4期。

方励之编:《惠勒讲演集——物理学和质朴性》,第17、23页。

经验约定论范文篇2

科学实在论是关于科学目的和科学理论本性的描述主义元理论。关于它的定义或表述,虽则因人而异而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但究其实质却大同小异,尤其是在最根本的信条上,一般而言只是程度的不同,而无本质性的差异。

在这里,我们不妨引用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著名的反实在论者范弗拉森把科学实在论定义为:“科学以其理论给我们一种字面上为真的关于世界像什么样了的描述;接受一个科学理论包含着它为真的信念。”他认为这是一个相当弱化的、为任何科学实在论者都能接受的定义。实体实在论者法因指出,科学实在论坚持认为:第一,存在着一个确定的世界,即世界包含着具有关系和性质的实体,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人的行为和动因(或它的可能性)的。第二,有可能获得相当数量的、可靠的、相对独立于观察考的关于世界及其特征的信息,这些信息并不恰恰局限于可观察的特征。第三,科学的目的在于(并在某种程度上达到)在认识上接近实在论认为是可能的那种确定的世界结构。

当前,科学实在论的发展呈现出“杂花纷陈醉流莺,出水芙蓉晚更明”的态势。但是,这种发展并不是风平浪静的,而是在反实在论者的批评、诘难、反驳中不断修正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的。下面,我们拟主要论述一下反实在论对科学实在论的挑战。

1反实在论的三个基本论据

反实在论的论据相当驳杂且为数众多。h.1.布朗把它们归结为这样三种类类型:历史归纳(historicalinduction)论据、不充分决定(underdetermination)论据和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ility)论据。

1.1历史归纳论据

历史归纳企图利用来自科学史的证据断言,我们没有恰当的理由宣称目前的任何科学理论是真理。该论据的支持者坚持认为,科学史提供了理论的连续传奇故事:理论曾经在健全的科学证据的基础上被广泛接受了,因此被看作是提供了事项(items)在其领域内为真的叙述。然而,我们现在却把这些理论作为完全假的而加以排斥。可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目前最成功的科学理论,我们发现支持它们的证据与较早理论所乞灵的证据具有相同的普遍类型。只要我们注意目前的理论和有利于它的给人以深刻印象的证据,也许很难想像完全假的理论能够提供一系列正确的预言。但是,我们的前辈依据有利于它们的证据得出相同的结论,我们现在却一致认为他们的理论是假的。这就有强有力的归纳理由相信,目前受到人们垂青的理论也是假的。

这对实在论把科学理论视为真理或近似真理的观点显然是一个挑战。但是布朗认为,历史归纳论据的基础是十分脆弱的。历史归纳论据只有包含下述两个必要条件才能作为成功的归纳论据:案例的数目必须是足够的;充分类似于在结论中所描述的状况。因此,要支持我们不应接受目前的科学理论为真的结论,历史归纳论者必须提供具有认识论特征的实质性的案例史,这些案例充分类似于会受到挑战的目前理论的认识论特征。只要我们考察一下通常提供的案例,就会看到这两个标准是相互抵触的。如果我们专注于在相关认识论方面密切类似于目前理论的案例,那的确没有几个案例——不足以支持历史归纳论据。当我们试图扩大我们的案例集合时,我们发现历史归纳论者放松了类似性的要求。

例如,历史归纳论者乐于举牛顿力学为例,说明这样一个成功的为真的理论实际上对于所有动力学状况,甚至对于一些静力学状况(例如总能量的决定)都给出了不正确的结果。因此,作为牛顿力学后继者的当代物理学也是失败的。布朗认为,事实上牛顿力学与当代物理学之间的关系是与燃素说和氧化说、热质说和热运动说、托勒密天文学与哥白尼天文学等案例有巨大差异的,一个例子并不能为目前成功的科学理论为假的主张提供归纳基础。况且,17世纪科学经受了深刻的变化,利用早期科学理论的命运作为预言17世纪后理论命运的理由是不合理的。尤其是,自伽利略1609年首次使用望远镜以来,仪器的使用使追求科学的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它使我们从在先的科学理论的命运推断目前的科学理论的命运时得格外小心。再者,历史归纳论者从来也没有在以历史为基础的主张(科学理论为假)的归纳支持与有利于当论的证据之间作比较评价。要知道,当论受检验比它的前任理论更难,因此支持目前科学理论的证据一般说来也比反实在论者的历史证据更为重要。由此看来,历史归纳并没有为坚持所有成功的科学理论为假提供归纳根据,从而没有为坚持实在论的科学目的不能成功提供理由。

1.2不充分决定论据

所有可行形式的实在论都坚持认为,科学理论最终是在观察资料的基础上评价的,我们能在每一个领域达到唯一的为真的理论。但是反实在论对此却提出挑战,可达到的资料从来也不足以对理论做出唯一的决定。

在布朗看来,不充分决定发生在三个方面。首先,当我们考虑有利于接受任何一个普遍概括的根据时,便出现了不充分决定。经典归纳问题以不充分决定论据为转移:人们设想观察提供了为接受普遍概括而辩护的证据,但是普遍概括的内容总是超越该证据,而且不清楚什么构成接受这样的命题的充分证据。实在论的捍卫者于是有义务提出某些根据,以便确定我们何时有充分的证据得出结论说普遍命题为真。而反实在论者对归纳问题的攻击由于古德曼(n.goodman)的“新归纳之谜”甚至变得更为紧迫了。古德曼注意到,我们总是能够找到可供选择的普遍概括,这些概括对未经审查的情况产生不同的预言,但却同样完满地受到可得到的资料的支持。即使我们能够找到普遍命题归纳评价的长期追寻的标准,我们还缺乏充分的根据在实在论所要求的不相容的选择物之间作唯一的选择。

其次,当我们乞灵于观察证据驳斥普遍命题时,不充分决定再次出现了。正如波普尔早就注意到的,反驳在逻辑上比证实清楚,他试图以反驳为基础建立科学方法的逻辑分析。但对科学实在论的挑战是,他失败了。因为迪昂(p.duhem)、奎因和其他人指出,科学命题不是一个接一个地面对观察资料的,而只是作为命题集合的成员面对观察资料的。因此,尽管反驳表明某种东西在某个地方错了,但是总是存在着可供选择的攻击对准的地方(即很难分辨出究竟错在何处);而且,人们总是能够通过某些调整,把反驳应付过去。这种形式的不充分决定的四个结果尤其使实在论的透视感到烦恼。其一,它似乎容许我们选择一些我们永远将防止反驳的命题,这些命题的真理仿佛已经确立了。不过与其说我们证明它们为真,不如说它们是借助约定达到这一状况的。其二,不同的科学家可能把这种状况赋予不同的命题,而要在这些选择物之间选择,观察资料是重要的。实在论者想在每一个领域选择唯一的理论的目的再次受挫。

当我们考虑相信不可观察物时,便出现了不充分决定的第三种形式。严格地讲,接受不可现察物的存在是接受一个命题的真理的特例。不可观察物在现代科学和科学实在论的讨论中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我们接受科学主张的根据最终依赖于观察。因此,假定了不可观察物的理论必须有可观察的结果,我们接受这些理论的根据来源于这些可观察的结果。可是,若情况如此,我们为什么应该更相信这些理论的可视察的结果呢?当我们注意到,假定了不同的不可观察物的不同理论可能产生相同的观察结果时,这一点变得尤为紧迫。显然,我们对不可观察物的信念是由有关的证据不充分决定的。

不充分决定是作科学决定的真正特征,实在论的可行形式必须对付它。不充分决定的一个后果在于,它向我们应该期待科学上恰当的理论的确定性程度提出质疑。不充分决定论据有时用来表明,在给定有限一批观察证据后,可供选择的观点在逻辑上总是可能的。因此,实在论者在相信一个理论的认识论权利之前,不得不击败所有逻辑上可能的选择物。这样一来,实在论者就必须承认,达到实在论目的之尝试是易出错的和有固有危险的。但是布朗认为,这些危险是不可避免的,值得一冒的。而且随着科学的进展,我们获取证据的能力大大增强了,我们接受关于不可观察物的某些主张的危险性下降了。

逻辑和观察不能充分决定科学理论的认识论命运,我们必须用方法论的准则去补充它们。近年来,不少哲学家认为,追求科学的恰当的方法论依赖于世界的本性和我们具有什么种类的认知能力。但是,这必须用导致我们接受科学理论的同样的程序去发现。也就是说,科学方法论对科学而言是整体的,而我们的科学是不充分决定的,我们的方法论以同样的方式是不充分决定的。如果我们的调动余地包括改变我们的方法论的能力的话,那只会增加不充分决定的恼人的反实在论结果。因此,要恰当地捍卫实在论,就要提出实在论的方法论考虑。除了积累足够的证据选择一个领域的一个理论外,我们也将积累足够的证据全面地选择方法论——不是按个人偏爱某个特定的理论进行利己的选择。

1.3不可通约性

不可通约性的观点认为,科学史显示出不同的基本理论的序列,这些理论没有比较评价的客观基础。传统上,人们以为观察资料和方法论准则为理论选择提供了根据,但是近年却提出,这些东西也依赖于处于评价之中的理论。这是因为,每一种理论都体现为一个概念系统,不同的理论体现为不同的概念系统。这些概念本身像理论一样,是人的创造物,我们的经验没有办法把唯一的一组概念强加于我们。于是,当我们选择理论时,我们也选择了概念系统。现在,实在论者坚持认为,科学的一个目的就是发展正确描述每一个领域的撅念集。但是不可通约论据包含着,无法在概念系统之间做出选择,以使被选中的概念系统描述独立于那种理论而存在的项目。

观察依赖于理论的中心论据在于,我们感官本身并没有提供评价理论所需要的论据,因为感觉材料在末被概念化之前没有认知意义。首先,观察需要有一定的科学背景。这再度引起不充分决定的幽灵,如果观察似乎与受检查的理论相矛盾,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质疑实验的科学背景的某些方面来保护那个理论。其次,我们必须用正在检验中的概念来描述视察数据或仪器读数。如果证实和否证来自“观察语句”和“理论语句”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话,那么这一点尤为清楚。除非观察语句隐含在受检验的理论语言中,否则便得不到这样的逻辑关系。这样一来,当我们在两个处于不同的概念系统的竞争理论之间选择时,每一个理论的支持者都利用他们偏好的理论的概念系统把观察资料概念化,这样我们不得不面对这个不同的资料本体,从而使得选择难以进行。

退一步讲,即使我们能够把独立于我们理论的观察资料的相关本体分隔开来,我们还不足以做出客观的理论选择。给定一个理论和资料本体,我们需要有标准来决定,该资料是否支持该理论、与它矛盾或是其他什么。这个标准是由方法论规则提供的,而方法论规则却是随科学发展而发展的。只要用来评价理论的方法论规则独立于该理论,则不会引起问题,但是新的理论正是提供了方法论变革的源泉(如量子论要求放松因果性法则)。例如,爱因斯坦与玻尔争论的一个实质之点在于:每一方都是循环论证的。与其说他们求助于独立于理论的方法论准则评价两个竞争的理论,还不如说每一方都在他偏爱的理论的基础上评价一个关键的方法论准则。不可通约性命题的支持者争辩说,当选择必须在根本性的理论之间做出时,便典型地发生这种情况。在给出资料解释和有利于它的一组方法论准则后,理论遭遇好的事实并没有提供理由认为,理论在实在论要求的意义上是真的。

值得注意的是,科学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科学是一种文化(不仅是智力意义上的文化,而且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科学知识是一种历史产品。因此,科学理论的选择也受到特定时期的历史特点、科学家在其中工作的文化或亚文化等等决定,而不是超越于历史和文化仅仅与实在进行某种接触的结果。因此反实在论者认为,我们可能接受一个科学理论,但是我们不能提出任何有理的论据证明,一个理论比另一个理论更好地把握了真理。

不可通约性论据大大削弱了逻辑经验论关于观察和方法论提供了科学理论选择的根据的观点,它也正是为反对逻辑经验论而被提出的。但是,由于经验论是众所周知的反实在论的,所以布朗认为,即使不可通约性对付经验论是成功的,我们也不应在未深究的情况下就作为对实在论的反驳而接受它们。如果实在论是能防御的,我们就必须找到一些评价科学理论的根据,这些根据应该独立于任何特定的科学理论的内容。只要我们恰当地理解观察的本性和评价标准的认识状况,我们就能满足这一要求。

在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必须能够达到两类对项目——项目离开我们的任何理论而存在——的接近。我们要求认识的接近(epistemicaccess):我们必须有某些手段断言,一个理论在它的领域描述项目是否成功。但是在此之前,我们要求概念的接近(conceptua1access):我们必须能够形成作为项目描述的概念,项目是独立于我们与这些项目的认知关系而存在的。不可通约性论据否认这两类接近,我们必须找到一种方式说明这与实在论是相容的。关于概念形成有两种观点:经验论的观点认为概念最终是由与经验一致而指定的,内含的观点则认为概念通过出现在其中的理论的内在结构隐含地定义的。当代的实在者普遍拒绝前者,因为它不承认描述我们经验范围之外的项目的概念。而内含的观点又会产生不可通约性,从而与实在论抵触。布朗认为,我们不应该把概念形成的隐定义观点给予反实在论者。如果概念是由它们的内在关系决定的,即如果经验在指定我们的概念中不起作用,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这些概念的涵义的范围受到我们经验的东西的限制,从而没有理由否认对于超越经验的项目的概念接近。以同样的方式,我们能够赞同,概念是由生活在特定文化中的个体形成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这些概念不能描述独立于那种文化的项目。于是,实在论者至少有两个可以达到的通向概念接近的进路。

至于认识的接近,总是存在着理性选择的基础。或者两个竞争理论的支持者共同具有某些信念,或者他们在某些共同原则的基础上使问题得以合理的解决。不可通约性论据否认这样的中介物是与实际事实不符的。就连反对认识论实在论的劳丹在他的理论选择的“网状模型”中也指出,总是存在着充分共同的基础,来保证科学争论的理性解决。要知道,物理理论是就预先假定独立于我们理论化而存在的项目做出断言的,我们能够通过针对那些项目检验理论并承认那些项目来追求实在论的目标。这个建议具有值得探索的优点,因为其中限制理论化的项目事实上独立于我们的信念。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理论多么深地包含在观察程序的设计和解释之中,只要该程序把我们带入与独立于我们理论的项目的接触,那些项目不必以预想的方式行动。理论可以以若干方式指导观察——它可以告诉科学家看何处,用什么仪器,如何解释得到的资料等——但是理论不能预先决定观察程序的结局。即使我们能够形成所需要的概念,并对我们的理论提出一大批观察限制,评价标准依然遗留下来。我们在这里要看到,尽管每一个科学理论的特征甚至评价标准都来自某种智力传统,但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它,我们就会削弱反实在论的力量。因为如果评价标准是科学的一部分并随科学的发展而发展,那么在方法论和实质性的科学主张之间的界线并不像传统设想的那么尖锐。其结果,评价的标准能够进行观察的评价。此时,理论变革引起的方法论变革的可能性是优点而不是问题,因为学会恰当的方法论是了解世界过程的一部分。

2反实在论的主要传统和主要形式

博伊德(r.n.boyd)认为反实在论有两个传统——经验论和建构论。

2.l经验论传统的哲字家拒斥科学实在论的基础的认识论论证是:设t是一个关于不可观察现象的假设理论,一个理论在经验上等价于t,当且仅当它对可观察现象所作出的预言与t所作出的预言一样。现在给定t,总是能够构造任意多的可供选择的理论,它们在经验上都等价于t,但对不可观察现象的本质提供了有所冲突的论述。由于支持或反对一个理论的科学证据在于证实或否证它的一个可观察预言,这样t和与之在经验上等价的一切理论都同等程度地为任何可能的现察证据证实或否证。因此,任何科学证据都不能决定,这些理论中的哪一个对不可观察现象提供了正确的论述。由此看来,科学证据绝不能判定有关不可观察现象的理论之间的问题,从而关于不可观察现象的知识是不可能的。

实在论对这一中心挑战的标准反驳有如下三点:①可观察实体与不可观察实体之间的区分不是截然分明的,因此经验论的论证立足于认识论上的任意区分。②经验论论证忽视了辅助假设在评价经验等价性中的作用。如果能找到一组合适的辅助假设充当附加前提,那么各个理论就不再是经验上等价的了。③“没有奇迹”论证。这一反驳是针对得到充分确认的理论的令人惊奇的预言可靠性,这种预言可靠性是理论(作为对不可观察的实体的描述)近似为真的证据。博伊德认为,以上标准反驳的弱点在于:①人们可以以一种有意识的方式引入一种截然分明的区分;而且不管怎样,区分无需裁然分明。②能够重新表述经验论论证以应用于“总体科学”。③它并没有提出经验论论证的这个关键性主张:由于事实、知识根植于经验,它只能扩展到可观察现象。

2.2建构论反对实在论的理由如下:实际的科学方法论是深深地依赖于理论的,它们实际上是由科学家据以在其中工作的理论传统决定的。要使这种依赖于理论的方法论构成一个获得知识的载体,必须有什么样的世界呢?建构论者的回答是:科学家所研究的世界必定是由科学共同体据以在其中工作的理论传统规定或构成的,或者是从这种理论传统中构造出来的。建构论还依据不可通约性,认为新旧理论各自支配的证据、解释和理论的标准是如此之不同,以致不能把在它们之间的转变解释为是由通常的合理性标准支配的。同时,两个相继理论的语义学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致它们所共同具有的词项在两个理论中不再有同样的指称。

实在论对建构论挑战的标准反驳是:对于任何两个相互竞争的科学理论,总能找到一个检验它们的中立的方法论,使得实验证据在竞争的理论中间做出选择是理性的。同时,可以对理论表述式的指称提供一种说明,使科学革命前后的范式的理论术语包含指称的连续性。但是,达两个标准反驳没有一个是合适的。方法论对理论的中性未能提供拒斥建构论者反对实在论的理由,第二个反驳也无助于论证前后相继的范式是可通约的。

博伊德依据科学方法论的实在观和辩证观,以及与此相关的指称认识接近的论述,来反驳经验论和建构论的挑战。他认为,科学方法论可以辩证地发展。我们的方法论立足于近似为真的理论,它将是发现新成果和改进旧理论的一个可靠指南。其结果,我们对关于世界的知识的改进导致了一个更加可靠的方法论,这一方法论又导致更加精确的理论,如此循环不已。另外,自然主义的指称理论按照认识的接近关系定义指称,对指称认识的接近的论述能够像先前对指称的论述那样说明真理的颗粒。博伊德认为他的反驳没有那些传统反驳所具有的弱点,但同时又容纳了传统反驳所提供的灼见。

2.3反实在论的哲学流派很多,其主要形式有唯心论、约定论、实用主义、相对主义以及经验论传统中的变种实证论,还有新经验论的三种主要形式——现象论、工具论、操作论,等等。

实在论是与唯物论接近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尤其是它们的本体论承诺和真理符合论(真理是科学陈述或命题与实在或事实的符合)。这样,作为唯物论的对立面的唯心论与实在论格格不入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唯心论对实在论的反驳恰恰主要集中在那两个方面。

约定论认为,任何一组现象都能够同样有效地用许多不同的理论来说明,科学家选择哪一个是出于方便和简单,而不是因为此真彼假,即不是考虑其真理性。科学家用这一套术语而不用另一套术语来描述世界,这只不过是约定而己。这种观点显然与实在论的真理符合论相矛盾。不过,在约定论创始人彭加勒那里,二者却是协调的,要知道彭加勒也是一位科学实在论者。这是因为,彭加勒对约定论作了本体论的、逻辑的、经验的和辖域的限定,从而他的约定论是一种温和的约定论。

实用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是否认客观实在。按照实用主义的观点,在我们之外没有客体,存在的只是被我们赋予一定形体的某种不确定的质料。而且,实用主义还认为,知识的实际效用是其真理的源泉和主要标准。不难看出,这与实在论的本体论承诺和真理标准是不相容的。

相对主义者否认根据一种独立的实在就能把事实说成是真的或假的,他们认为所谓真和假只能是相对的,例如所谓真假必定是相对于一个特定时期的某个社会团体来说的:某物对一个团体也许是真的,而对另一个团体则可能是假的。相对主义者坚持认为,什么样的科学主张被提出,以及我们为接受这些主张所提出的理由,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历史的或文化的环境。相对主义虽然看到了真理评价的社会和文化因素,但它排斥客观真理的做法无疑是与实在论的观点对立的。

实证论打着反对“形而上学”的旗帜,要把一切不可观察的东西作为无意义的而从科学中排除出去。它不承认关于不可观察物的知识,认为理论术语只有与可观察物相联系才有意义。这些都是实在论所不能接受的。把实在论和实证论截然分开的部分根据还在于:实在论相信一个理论的证据就是这个理论所断言的任何东西的证据;反之实证论则论证说,证据仅有选择地确证理论的可观察部分;实在论还经常断言,那类通常用来作为接受一个科学定律或理论的证据也就是该定律或理论的真理性(至少是近似真理)的证据,并且这个定律和理论是用来解释所述及的理论中被量词限定的(“观察的或理论上的”)实体之间所获得的因果联系的。

现象论、工具论和操作论这三种新经验论的主要形式也都是反实在论的。例如,现象论起源于关于知识均源于经验及经验只不过是一系列有意识的状态的信念。现象论认为,有关世界的一切陈述实际上是伪装的有关实际的和可能的某种经验或现象的陈述,有关世界上所有事物的所有信念,都必须能用实际的或可能的感觉术语,或当代现象论的语言描述来加以解释,都能转换成关于现象的陈述。弱现象论者虽然承认“超越”现象之外并引起现象的东西是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只是由于我们不能知道它是什么样子,我们才应当把谈论和思考限制在现象本身的范围之内。强现象论者则认为除了现象别无其他,他们不承认除了感官的、直接的群体或关联之外的物质客体。这一切观点显然是与科学实在论背道而驰的,因为现象论否认实在论所坚持的关于不可观察物的存在和关于它的知识的真理性。

工具论是强现象论在经验领域里后退的产物。工具论认为,科学理论是没有任何描述意义的预测工具,从而理论就不能按其真假加以评价,而只能按其做出预言的有效与否来评价。一些工具论者认为理论从来就不是真的;另一些则认为,有些科学理论也许是真的,但由于我们没有任何方法确定它们是否为真,所以我们应避免就理论的真理性进行争论,而要把注意力集中在理论的有用性上。而且,工具论还有这样一个特征:坚持在整个科学领域中,在“可观察的”表达(可以是真的或假的)与“不可观察的”或“理论的”表达(不应真正地认为它们有真值)之间可以划出一条界线。后者应被视为与真值无关的言谈或书写形式,以不同的方式起着工具的作用。不难看出,工具论的这一切看法是与实在论南辕北辙的。二者的重大差别归结到一点即是:实在论突破了经验的局限性,从广阔的视野去考究科学实在,而工具论则囿于经验,束缚理性,限制了科学思维的能动性。

操作论的理论陈述把现象论的感觉资料的陈述代之以关于可观察实体的陈述。操作论认为,科学的表述仅在它们能转换为一系列的操作术语才是有意义的;从而力图把所有的科学概念与实验操作联系起来,以消除操作上不可确定的科学概念和科学术语。操作论的目的是要在科学中实现绝对的客观性,避免由于使用不可靠的理论专有术语所引起的问题。这样一来,实在论关于不可观察物的信念、理论陈述和术语,在操作论看来当然都是无意义的、不可容忍的。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科学实在论的对立面的阵容是相当强大的。它们对实在论的挑战也是相当尖锐的。实在论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对这些挑战作了必要的回应,另一方面也从对立派别的诘难中获得营养和启迪,不断地丰富自己和完善自己。我们上面主要是提出问题,促使人们思考;而没有回答问题,因为对一些问题实在论者也还未做出十分满意的回答。也许赖欣巴哈的下述言论可以为我们的意图辩护:“我们在阅读各种哲学体系的陈述时,应该把注意力多放在所提的问题上,而少放在所作的回答上。基本问题的发现,其本身就是对于智力进步的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basc.vanfraasses,thescientificimage,larendonpress,oxford,1980,p.8.

a.fine,andnotanti-realismeither,nous,18(1984),pp.51~65.

harloldi.brown,prospectiverealism,stud.hist.phil.sci.,21(1990),№2,pp.211~242.

r.n.博伊德:科学实在论的现状,《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i年第1版。

经验约定论范文篇3

摘要:研究保证保险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保证保险本质上只具有保险属性,属于保险。保险一般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可保风险的存在是保险的前提要素;风险分摊是保险的基本要素,费率的不确定是保险的可能性要素。

关键词:保证保险;可保风险;风险分摊;费率

一、概述

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在国外争论不一。因此。保证保险的概念目前也未统一。在此,笔者将不讨论其概念,而是从其特征人手进行研究。英美的法学者一般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办的保证业务。按美国学者的说法是:“当一家机构经注册批准成为一家保险公司并从事以货币为对价的保证业务时,这就成为了保证保险。受各州保险法的管辖。”爱尔兰1936年保险法更直接将保证保险定义为“签发保函或保证合同”。但是,国外保险界学者多主张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而司法界则更倾向于保证保险是担保的一种。

目前,在中国关于保证保险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保证说.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一种保证担保。一般的保证保险合同均约定,投保人未能按借款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其实这与保证合同中主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没有区别。第二,保险说,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合同的主体、责任方式、合同的性质以及保证的范围均存在很大的不同。第三,二元说,保证保险是保证与保险两种制度的结合。尽管保证与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并不完全排斥,尤其是双方在对特定人保障与补偿方面的一致功能,使保险与担保这两种制度就有可能相互连接与配合,从而发挥保障与补偿方面的整合功能。分别支持这三种观点的论据都非常的充分和详细,各自形成理论,由于篇幅限制,此不多述。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从其本质特征上只具有保险属性,属于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即可保风险的存在是保险的前提要素;风险分摊是保险的基础要素;费率可以确定是保险的可能性要素。保证保险是否符合这几个要素直接关系到能否把保证保险定性为保险。

二、保证保险中存在可保风险

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只能承保尚未发生的、将来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对于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不予承保。因此,保险事故必须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发生的:且在将来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更准确地说,保险事故发生应是一种可能性,即不确定性。因此,可保风险须具备纯粹性、偶然性和非普遍性三要件。

在保证保险中,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风险是其自身对债务的不能履行,这一风险符合可保风险要件。

第一,风险的纯粹性指这种风险是一种只会给当事人带来灾害和损失的危险,完全无利可图,没有任何投机性。表面上看,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其没有完成对债权人的给付,从利益上说不但没有损失还会因为债权人合同的履行而有所收益,不符合纯粹性的特征。其实,当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将面临债权人的责任追究,这一责任风险正是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显然这一风险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损失而无利可图,符合纯粹风险的特征。

第二,风险的偶然性是指该风险是一种偶发的随机现象,具有难以准确预测的偶然性。人们既不知道风险是否一定发生,也不知道一旦风险发生,它是否会造成损失以及损失到底有多大。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具体到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债务,而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不符合关于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事故的保险法原理。其实,在保证保险中,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客观原因所致,即有投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遭受意外而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显然,这种原因导致的风险不管是被保险人自己还是保险公司都是无法在投保前准确预测的;第二类是主观原因所致,正如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一小部分人从借贷或投保之初,就没有打算还款或履行义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似乎在投保之时对于保险风险是否发生就早有预见,不符合风险偶然性的特征。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可以看做是被保险人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仍具有难以预测的偶然性特征,普通财产保险中也存在这种现象,如有些投保人为取得保险金在投保时已决定投保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三,风险的非普遍性主要是指所保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从而实现集合多数人力量互助共济的保险功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履行不能责任风险的情况虽然不是个别情况,但并不表明众多被保险人的履行不能会同时发生,保证保险把履行不能风险作为其承保风险,符合保险风险的非普遍性特征。

因此,在保证保险中所存在的风险中,虽有一部分是投保人的主观风险,但并不影响其可保风险的存在。

三、保证保险体现了风险分摊的特征

保险理论认为,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众多投保人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结合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在保证保险巾,保险人对债权人赔付后,有权向投保人即债务人进行追偿。这样,投保人的投保对自己并没有任何好处,尽管保险人代为其履行债务,但由于保险人仍可以向投保人追偿,所以保险人的损失并没有任何减免。由此看来,保证保险如果作为一种保险产品来说,其缺乏合理性,也缺乏社会意义。

对此,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其保险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交易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信贷消费保证保险中,如果没有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银行一般不会对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也就无法进行消费活动,因而往往由于保险这一环节的缺失会导致整个交易过程的终止,可见保证保险的社会经济作用不可低估。

保证保险作为保险的一个险种.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其功能在于采用大数法则及概率学说,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集众多投保人之力来分散风险,化解风险。保险费中包含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及合理的利润.更重要的是理论上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能够满足保险金的支出,所以,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本身并没有承担实际的风险,只不过是把不确定的风险收集以后再分散给投保人,其实,是投保人在给自己保险。保证担保则与此不同。作为债的担保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保障主债权的顺利实现,保证人并没有把大量债务人所存在的风险进行集中和分散,而只是利用自己的实力和信誉凭一己之力为债权人提供保障。

四、保证保险的费率可以确定

保险是建立在众人协力、互助共济基础之上的,保险人之所以能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因为众多投保人预先缴纳保险费,集腋成裘地形成了庞大的保险基金。可见,从保险技术上来说,合理分摊风险是保险的基础要素,而保险费的合理计算又成了合理分摊风险的前提。

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保证保险中的损失本质上是无法预测的,因而费率是建立在经验判断基础之上的。实践中,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收集和研究单个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正是在此意义上,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的实质,是被保证人因使用保险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一方面,经验判断并非不可以作为拟定保险费的依据。一般来说.一项新的保险业务开展之初,往往会出现保险费拟定不合理的情况。但随着该保险业务的成熟,保险公司根据往年保险费的收支情况对保险费率作出调整,使保险费率逐步趋于合理,这一点是与保险公司的经验判断离不开的。另一方面,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断也并不违反保险的特征,相反正是保险业务具体环节的体现。就是在普通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也是对保险业务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断,而对符合条件的收取保险费,并非手续费。例如.在企业财产保险承保之前,保险公司会对该企业的财产风险状况派专业的核保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该宗业务是否承保和承保的具体费率。

经验约定论范文篇4

关键词:保证保险;可保风险;风险分摊;费率

一、概述

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在国外争论不一。因此。保证保险的概念目前也未统一。在此,笔者将不讨论其概念,而是从其特征人手进行研究。英美的法学者一般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办的保证业务。按美国学者的说法是:“当一家机构经注册批准成为一家保险公司并从事以货币为对价的保证业务时,这就成为了保证保险。受各州保险法的管辖。”爱尔兰1936年保险法更直接将保证保险定义为“签发保函或保证合同”。但是,国外保险界学者多主张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而司法界则更倾向于保证保险是担保的一种。

目前,在中国关于保证保险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保证说.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一种保证担保。一般的保证保险合同均约定,投保人未能按借款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其实这与保证合同中主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没有区别。第二,保险说,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合同的主体、责任方式、合同的性质以及保证的范围均存在很大的不同。第三,二元说,保证保险是保证与保险两种制度的结合。尽管保证与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并不完全排斥,尤其是双方在对特定人保障与补偿方面的一致功能,使保险与担保这两种制度就有可能相互连接与配合,从而发挥保障与补偿方面的整合功能。分别支持这三种观点的论据都非常的充分和详细,各自形成理论,由于篇幅限制,此不多述。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从其本质特征上只具有保险属性,属于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即可保风险的存在是保险的前提要素;风险分摊是保险的基础要素;费率可以确定是保险的可能性要素。保证保险是否符合这几个要素直接关系到能否把保证保险定性为保险。

二、保证保险中存在可保风险

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只能承保尚未发生的、将来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对于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不予承保。因此,保险事故必须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发生的:且在将来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更准确地说,保险事故发生应是一种可能性,即不确定性。因此,可保风险须具备纯粹性、偶然性和非普遍性三要件。

在保证保险中,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风险是其自身对债务的不能履行,这一风险符合可保风险要件。

第一,风险的纯粹性指这种风险是一种只会给当事人带来灾害和损失的危险,完全无利可图,没有任何投机性。表面上看,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其没有完成对债权人的给付,从利益上说不但没有损失还会因为债权人合同的履行而有所收益,不符合纯粹性的特征。其实,当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将面临债权人的责任追究,这一责任风险正是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显然这一风险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损失而无利可图,符合纯粹风险的特征。

第二,风险的偶然性是指该风险是一种偶发的随机现象,具有难以准确预测的偶然性。人们既不知道风险是否一定发生,也不知道一旦风险发生,它是否会造成损失以及损失到底有多大。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具体到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债务,而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不符合关于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事故的保险法原理。其实,在保证保险中,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客观原因所致,即有投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遭受意外而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显然,这种原因导致的风险不管是被保险人自己还是保险公司都是无法在投保前准确预测的;第二类是主观原因所致,正如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一小部分人从借贷或投保之初,就没有打算还款或履行义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似乎在投保之时对于保险风险是否发生就早有预见,不符合风险偶然性的特征。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可以看做是被保险人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仍具有难以预测的偶然性特征,普通财产保险中也存在这种现象,如有些投保人为取得保险金在投保时已决定投保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三,风险的非普遍性主要是指所保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从而实现集合多数人力量互助共济的保险功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履行不能责任风险的情况虽然不是个别情况,但并不表明众多被保险人的履行不能会同时发生,保证保险把履行不能风险作为其承保风险,符合保险风险的非普遍性特征。

因此,在保证保险中所存在的风险中,虽有一部分是投保人的主观风险,但并不影响其可保风险的存在。

三、保证保险体现了风险分摊的特征

保险理论认为,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众多投保人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结合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在保证保险巾,保险人对债权人赔付后,有权向投保人即债务人进行追偿。这样,投保人的投保对自己并没有任何好处,尽管保险人代为其履行债务,但由于保险人仍可以向投保人追偿,所以保险人的损失并没有任何减免。由此看来,保证保险如果作为一种保险产品来说,其缺乏合理性,也缺乏社会意义。

对此,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其保险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交易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信贷消费保证保险中,如果没有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银行一般不会对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也就无法进行消费活动,因而往往由于保险这一环节的缺失会导致整个交易过程的终止,可见保证保险的社会经济作用不可低估。

保证保险作为保险的一个险种.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其功能在于采用大数法则及概率学说,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集众多投保人之力来分散风险,化解风险。保险费中包含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及合理的利润.更重要的是理论上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能够满足保险金的支出,所以,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本身并没有承担实际的风险,只不过是把不确定的风险收集以后再分散给投保人,其实,是投保人在给自己保险。保证担保则与此不同。作为债的担保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保障主债权的顺利实现,保证人并没有把大量债务人所存在的风险进行集中和分散,而只是利用自己的实力和信誉凭一己之力为债权人提供保障。

四、保证保险的费率可以确定

保险是建立在众人协力、互助共济基础之上的,保险人之所以能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因为众多投保人预先缴纳保险费,集腋成裘地形成了庞大的保险基金。可见,从保险技术上来说,合理分摊风险是保险的基础要素,而保险费的合理计算又成了合理分摊风险的前提。

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保证保险中的损失本质上是无法预测的,因而费率是建立在经验判断基础之上的。实践中,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收集和研究单个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正是在此意义上,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的实质,是被保证人因使用保险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一方面,经验判断并非不可以作为拟定保险费的依据。一般来说.一项新的保险业务开展之初,往往会出现保险费拟定不合理的情况。但随着该保险业务的成熟,保险公司根据往年保险费的收支情况对保险费率作出调整,使保险费率逐步趋于合理,这一点是与保险公司的经验判断离不开的。另一方面,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断也并不违反保险的特征,相反正是保险业务具体环节的体现。就是在普通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也是对保险业务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断,而对符合条件的收取保险费,并非手续费。例如.在企业财产保险承保之前,保险公司会对该企业的财产风险状况派专业的核保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该宗业务是否承保和承保的具体费率。

经验约定论范文篇5

[关键词]马赫,经验论,要素一元论,感觉经验论

马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超级哲人科学家。马赫哲学属于经验论的范畴。这种经验论既有对传统经验论的继承,也有超越,突破和创造,从而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马赫的经验论是感觉经验论,它虽则激进和彻底,但并不极端和狭隘。

1)马赫经验论的根基:要素一元论及其真谛

“要素”一词是马赫的要素一元论的核心概念。在马赫看来,构成世界的要素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但是为了分析和研究的方便,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组:外部要素或物理要素,用符号abc……表示它们是那些通常被称之为物体的,由颜色、声音等组成的复合体,内部要素或生理要素,用符号klm……表示,它们是那些叫作我们身体的,在前一类复合中以某些特点为优异标志的一部分复合体;内部要素或心理要素,用符号αβγ……”表示,它们是由意志、记忆印象等等构成的复合体。这样人为的划分,对应着科学研究的三个领域——物理学、生理学和心理学。马赫认为,通常人们把组成自我的复合体αβγ……klm……与组成物质世界的复合体abc……置于对立的地位。但是,有时只把αβγ……视为自我,把klm……abc……视为物质世界。初看起来,好像abc……是离自我而独立的,并且是与自我相对立的。可是,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一经研究,就消失了。

按照马赫的观点,“要素是构成物理的(同时也是心理的)世界的最简单的基石”,它是到目前为止我们不能再作进一步分解的成分”,即“最后的组成部分”。([1],pp.33,4)虽然要素依照联系的方式,时而表现为物理要素,时而表现为心理要素,然而“这些要素总是一样的,仅仅是一个种类的。”“一切要素都是等价的。”([1],pp.49,250)“我们物理经验和心理经验的暂定的基本共同的组分,我们称之为要素。从形式上看,马赫的要素概念与原子假设有某种共同之处,但是从实质上看,马赫的要素比原子更广泛、更根本。更何况,实在论者或唯物论者是在本体论的意义上使用原于概念的,而马赫提出的要素概念并无本体论的涵义。

马赫虽然暂定地赋予要素以终极的基元地位,但他并没有陷入独断论,没有把要素视为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宝物。马赫指出,在物理学和心理学会合之时,各种各样的原子论和单子论都无能为力,但要素是世界要素的观念却消解丁疑难(且有经济功能),取得了成功。要素说“这个基本见解,虽然不自命为万古不灭的哲学,但现在在一切经验领域里都可以采取它,因此,这个见解费力最小,比其他见解都更为经济,适合于现时的知识总和。并且,这个基本见解明白它自己的功能是纯经济的,因而对于其他见解最能宽容。它并不闯入现在流行的见解还适用的领域。它也随时准备着以后经验领域扩大时让位于更好的见解.”([1],p.25)马赫进而强调指出:要素不是最终的,“它们正如炼金术的原素和今日化学的元素一样,是尝试性的和初步的”,也没有必要把研究的每一个片断都归诸于它们。

马赫的要素说是与笛卡儿的广延和思维对立的二元论、莱布尼兹的单子论和多元论以及后来的亨普尔的两个面(理论面和观察面)格格不入的,他在要素的基础上建构了一元论的世界观即要素一元论。马赫这样写道:“谁想把各种科学集合而成为一个整体,谁就必须寻找一种在所有科学领域内都能坚持的概念。如果我们将整个物质世界分解为一些要素,它们同时也是心理世界的要素,即一般称为感觉的要素,如果更进一步将一切科学领域内同类要素的结合、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的研究当作科学的唯一任务,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在这种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一种统一的、一元论的宇宙结构,同时摆脱恼人的、引起思想紊乱的二元论。”([1],p.240)马赫还明确指出,他的“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的一元论”并不是两个不同的世界,“而只涉及对二者相互依存方式的观察”。他继续说:“我之所以也达到了这种一元论,是因为我认为生命的统一性先于自我和客我的区别。“这里,马赫的要素一元论与他的自然主义和进化认识论关联起来了。

马赫意识到他的要素一元论“陈述不够明确”,他相信这是“可以完全克服的”([5],p.69)。但他坚决拒绝把自我与世界、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属性与实体绝对对立的二元论的世界观。他认为“心物二元论是人为的,是不需要的”,“主体和客体的对立并不存在”。“表象会多少摹写事实这个问题,像其他一切问题一样,是个自然科学的问题。”([1],pp.32,252)他在批评笛卡儿的二元论时说:“二元论代表了从纯粹的唯物论到纯粹的唯灵论过渡的整个范围,这取决于我们如何估价物理的和心理的东西,即把一个看作是基本的,把另一个看作是派生的。与任何自然的观点相反,二元论的对比变得如此剧烈,以致排除物理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的所有接触,这便产生了像‘偶因论’(occationalism)或‘先定的和谐’(pre-establishedharmony)这样的怪物。”([2],p.5)

马赫有时也把“感觉”、“感觉的复合体”与“要素”和“要素的复合体”相提并论,因此他的要素一元论也被称之为感觉一元论.但是他提醒人们注意:“只有在这里所指的联系或关系中,只有在这里所指的函数的依存关系中,要素才是感觉。在另一种函数关系中,要素同时又是物理对象。我们用附加名词‘感觉’表示要素,只是因为所指的要素作为感觉(颜色、声音、压力、空间、时间等等)对大多数人更熟悉得多……’([1],pp.12~13)但是,马赫还是觉得感觉一词“包含着任意性的、片面性的理论”,他宁可只谈更中性的词“要素”。这是因为在马赫看来,感觉的概念容易被人误以为,被感知的对象总是通过感知者的行动为某一主体所了解的。便是,自我并不是一种具有任何物质性的主体,而仅仅是要素的复合。马赫不同意下述看法,“有人以为世界是由一种神秘的东西构成的,这些神秘的东西与另一个同等神秘的东西即自我相互作用,从而产生了所能经验到的感觉。”([1],p.23)

在某种程度上,要素一元论既是马赫对自己科学研究成果的总结和概括,也是为了科学统一而作出的尝试.马赫受到费希纳心物平行论的影响,但他依据经验不同意费希纳关于物理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是同一实在的两个方面,而认为二者之间没有任何鸿沟。马赫指出,物理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不存在“本质的差异”和“对立”,“也不存在内部和外部”,而存在着“要素”的简单的同一性;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按照临时考察的方式来区分的”,“完全是实用的和约定的”([1],pp.v,35,238~239)。马赫断言,“心理的东西和物理的东西在原则上是不可通约的(incommensurable)”这一看法,只不过是“从原始文化那儿得到的、迄今还未完全消除的偏见的遗迹”([2],p.360)。马赫认为,他的这一观点和作法也“会成功地开辟科学研究的新道路”([1],p.239)。

马赫虽然不自命为哲学家,但他并不满足于科学专业的狭窄界限.他有一种强烈的愿望,就是要寻找一条在各个学科都行得通的道路,要寻求一种在科学领域中转移时无需立即放弃的普适观点。马赫发现,对于纯粹物理学家来说,物体这个观念会使他在研究中易于辨明方向,同样追求实用目的人也可以从自我这个观念得到切实的支持。可是,到了物理学和心理学会合之时,把这一领域的观念移到那一领域内,就显得要不得了。在马赫看来,人类的科学知识无非是来自物理学、生理学和心理学三个领域,这三个领域的区分并非题材不同,而只是审查同一个世界的方法论视角(或探求的方向,或对感觉的态度)不同而已,是出于研究方便的考虑。实际上,“物理学研究与心理学研究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只有它们的结合才能构成一门完备的科学”([1],pp.14,262).马赫引入要素概念,正是为了消除设置在各门学科之间人为的鸿沟和藩蓠,把科学统一起来,因为“正是这些要素构成最广义的物理学和自然科学的心理学的桥梁”([1],p.284)。马赫对感觉分析的贡献,就是按照这个进路所作的有益而成功的探索。也许正是对要素概念的科学起源和科学功能的洞察和彻悟,费耶阿本德甚至多少有点偏颇地认为,马赫的要素一元论不是哲学学说,而是科学理论([3])。

2)马赫的感觉经验论及其内涵

经验论把感觉经验视为知识的唯一的源泉和最后的检验标准,把经验科学视为知识的理想形态。以此观之,马赫哲学无疑落入经验论的范畴。因为他这样讲过:“关于自然的科学知识的唯一直接源泉是感性知觉。”最能促进科学思想的因素是逐渐扩展的经验范围。”([6],p.223)在马赫看来,近代科学就是在经验论的进路中发展起来的:近代科学不是从思辨,而是尽可能从事实力求构造它的世界图像的。它求助观察证实它的构造……把在理论上构想的或理论上猜测的某种东西交付观察直接证实,即使之变得让感官可以触知,始终是特别有吸引力的([6],p.310)。

当然,马赫的经验论也有他自己的特点。如果说经验论在培根身上找到了它的先知,在洛克身上找到丁它的公众领袖,在休寞身上找到了它的批判家的话,那么在马赫身上则找到了它的承前启后者。哲人科学家马赫把经验论纳入科学的轨道,提高到科学的层次,并把感觉作为经验论的核心概念,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科学分析,因此马赫的经验论可称之为“感觉论的经验论”,或“感觉经验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之为“科学经验论”。

据布莱克默研究,马赫是以三个物理学和心理学定义为“感觉”划定范围的。在1872年,感觉是与呈现presentation)或观念区分的。在1886年,感觉被贴上要素的标签,囊括了所有实在,但是感觉也为与人体相关的那些要素保留着。在第三个定义中,他在“可度量的感觉”与“不可度量的感觉”之间作了区分,这个定义从1860年代起日益强固了他的观点。不管怎样,我觉得,马赫最常用、定义得比较严格的还是第二个。马赫在1875年就这样简短而明确地陈述如下:“现象可以分解为要素,就这些要素被认为与身体的一定过程相联系并为这些过程所决定而言,我们称它们为感觉。”([1],p.13)在1886年出版的《感觉的分析》中,他数次作了类似的定义。在1905年,他这样写道:“就我的物理发现物的总和而言,我能够把这些分析为现在不能再分析的要素:颜色、声音、压力、温度、气味、空间、时间等等.这些要素依赖于外部和内部的环境,当包含后者并且仅包括后者时,我们可以称这些要素为感觉。”([2],p.6)

马赫给感觉在认识论中以很高的地位,他的简单而基本的感觉仿佛是“经验原子”。他认为感觉比形式逻辑或数学定理和假定更可靠,他并不把分析真理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米泽斯(r.vonmises)在剖析马赫的经验论的科学概念时说得好:感觉印象不是靠不住的,而且它们并不欺骗我们:只有通过感觉印象的世界才是给予我们的世界。我们全都试图使自己适应这个世界,就是要用先前收集的经验来补足必然不完全的实际现时的观察。无论在什么领域做出的一切断言,只有在它们能够被证实的程度上,即是在说在它们最终能够被还原为同感官知觉有关的诸陈述的程度上,它们才是有意义的。

由此可见,马赫的经验论不仅把感觉置于科学认识的起点(唯一源泉)和终点(最后检验),而且把科学认识的对象限于感觉世界,否认在感觉之外或之后的形而上学的“物自体”之类的东西。马赫之所以重视感觉的分析,之所以把科学的主要范围限于感觉的分析,这是由于他“深信全部科学的基础,特别是物理学的基础,须等待着生物学、尤其是感觉的分析作进一步的重要阐明。”([1],p.i)

马赫不仅对感觉分析做出了科学贡献,而且这种分析本身就具有认识论意义。例如,他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详细地分析了感觉、记忆、知觉、观念的逐步形成过程,感觉与直觉的概念的关系等等([2],chapterⅰ,ⅳ)。他把这种分析称为“探索的心理学”,这是他的《认识与谬误》的重要主题。他的《感觉的分析》,也是对感觉所作的物理学的、生理学的和心理学的分析。这两本书都具有丰富的科学认识论的内容,是他把经验论提高到科学水平上的标志。此外,他还站在经验论的立场上,以当时的科学成果为背景,以语义分析和句法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工具,通过对感觉要素的内在结构的分析,来揭示感觉的认识功能,消除形而上学哲学家们在感觉概念解释上的歧义和对立。马赫的这一探索,在对感觉这一重要概念的哲学解释中,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划界”意义。这对于那种仅仅将感觉作“唯物”的“唯心”的机械语义分析的哲学家来说,无疑是极有意义的矫正。马赫的这一做法,显然对其后的逻辑经验论是一种启示。

作为哲人科学家的马赫,既不愿盲目地追随某个有体系的哲学家,而是博采众家之长,也不想自己去构造庞大的哲学体系,而是面对的现实问题随机应变地作“机会主义”的处理,因此他的经验论(广而言之,他的哲学)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几乎包容了经验论的主要变种的成分,也融进了非经验论的诸种因素。

(1)马赫常常被普遍地看作是实证论者,是孔德实证论和逻辑实证论的中途人物或所谓第二代实证论者。布莱克默给众说纷纭的实证论下了种种定义,并细致地分析了马赫的实证论的内涵([8],pp.164~169)。他认为马赫的实证论是自我定义的实证论(至少就科学而官,实证论是科学的方法论,它不仅不是哲学,而且其目的使所有的哲学成为多余的),宗教反对的实证论(唯物论的和无神论的哲学),部分的狭义实证论(孔德哲学)和十足的广义实证论(把认识论的现象论和科学主义即相信科学技术进步的合乎需要性结合起来的哲学)。石里克更是明确揭示出,包括孔德和马赫在内的实证论的特征是反对形形色色的形而上学。马赫和孔德都一致认为,超越经验的、超越我们知觉以外的知识,设想得到某种存在于经济彼岸的“物自体”的知识是不可能的。实证论的其他基本之点是把经验和完全的“所与”,也就是和我们意识的内容等同起来,即与作为这种直接经验的对象,例如作为呈现于我们头脑中的感觉、回忆、感情等等同起来。

马赫拒绝实证论的标签,他也不要作实证论哲学家。在他的所有著作中,只有一处对孔德作了重要涉及,即关于人类智力发展的“三阶段论”([2],p.72).直到晚年,他才在一篇文章(1910年写成,1919年发表)中心照不宜地接受了普朗克授予他的头衔,埋怨普朗克并没有对他的“实证论做出正确判断”([4],p.206)。马赫之所以被吸引到实证论,是因为他相信实证论能为科学提供可靠的基础.马赫不愿接受实证论者的名号,是因为实证论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具有坏的内涵,是因为他确实超出了孔德的实证论(他不钦佩孔德)。事实上,他的思维经济原理和进化认识论已赋予实证论以新的涵义。他的实证论意向与孔德截然不同”([9]):他力图改造自然科学,使科学能够被理解为一种统一的事业,孔德则以改造社会科学为己任,以物理学为范例建立所谓的社会物理学,而其后的逻辑实证论则致力于改造哲学,使哲学科学化。此外,马赫实证哲学是感觉取向的,而孔德这位“社会学”术语的发明人则蔑视内省心理学。

(2)按照传统的解释,马赫哲学也就是属于现象论这样一类经验论哲学。科恩(r.s.cohen)指出,马赫的现象论立足于对感觉外观的依赖,把科学说明的本质看作是协调现象之间的函数关系。门杰说马赫把自己限制在现象之内,拒绝寻找现象或资料的客观原因,马赫哲学常常被称为现象论。沃尔特斯(g.wolters)认为,马赫的现象论即是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由感觉材料构成的观点,现象论表达了马赫的世界观,而且对心理学和物理学这样的异质领域的科学研究有特殊的方法论作用,但不是马赫科学哲学的基础,马赫的科学哲学有实践基础。杉山滋郎认为马赫的现象论意谓用直接可测量的诸量的函数关系来描述各种现象,并以此作为科学的目标。熊谷阳一认为马赫哲学是非主观主义的现象论。也许布莱克默的分析最为详尽了:马赫是认识论的现象论者,他把知识限制于观念和感觉,认为我们只能知道(或经验、或确信)观念和感觉,他也是本体论的现象论者,他把实在限定于观念和感觉内,并用关系的实在扩充它,他还是指称现象论者,他认为有意义的指称是被有意识地经验的或能够被有意识地经验的东西,即指称隐含实在,至少隐含感觉的存在或现象的存在,但马赫不是内在现象论者,他通常不认为在意识中显示出的感觉都是真实的,他十分不情愿容许在科学中谈论未意识到的感觉,例如他反对赫兹诉诸潜运动作为物理学的合理进路:马赫现象论的科学目的概念复活了贝拉明(c.bellarmine)的现象论立场([8],pp.31~35)。

我觉得,马赫的现象论主要并不体现在他的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中,而充满在他的科学研究纲领和科学观中。按照马赫的观点,科学家研究的对象只能是外观(appearance,亦可译显现、现象)或现象(phenomena),他拒斥超现象的推理或推测。他说:“我坚持的一件事就是,在自然研究中,我们仅处理外观相互关联的知识。我们想象在外观背后的东西仅存在于我们的理解中,对我们来说仅具有记忆技巧或公式的价值,因为它们是任意的和不相关的,所以它的形式随我们文化的立场而改变。”以此出发,他把空间和时间不是视为独立的实体,而是看作现象相互依赖的形式,他的质量定义也是竭力建立现象的相互依赖和消除形而上学朦胧的结果。马赫认为,要是“否定整个现象世界”,科学“将给我们提供一个十分人为的世界图解,我们在这个世界图解中几乎辨认不到实在”;对于否定者来说,“正巧熟悉的感觉世界突然在他们眼中变成了最大的‘世界之谜’。”([7],p.297)

马赫的现象论的科学观把“研究现象的相互依赖视为自然科学的目的”,认为“自然科学的目标是现象的关联”([17],pp.9,74)。马赫把物理学理论分为力学物理学和现象论物理学([7],333-335),他偏爱以热力学和能量学(energetics)为范型的现象论物理学。他长期以来持有这样的观点:我们能够发现普遍的现象论的定律,力学现象作为特例可以分类在这些定律之下。力学并不是用来说明这些现象论定律的,它只是作为探索现象论定律的指示器([7],pp.328~329)。

马赫的现象论也与他的其他哲学思想相关.他认为揭示现象的唯一方法是通过感觉经验,关于外部世界的交流唯一可靠的基础是对现象进行观察。他用他的进化认识论和经济理论证明现象论是有正当理由的,只有现象论才能给科学以所需要的确定性,从而有利于人这个种族的幸存和昌盛。此外,“如果我们一旦使自己明了,我们仅仅关心查明现象的相互依存,那么一切形而上学的暧昧都会消失。”([13],pp.275~276)马赫直止晚年还坚信,现象论的物理学不仅是所向往的科学目标,而且也是可靠的科学方法和实验物理学的唯一恰当的方法。

(3)操作论是20~30年代由布里奇曼提出的一种实证论哲学,它断言科学的表述仅在它们能转换为一系列操作术语时才有意义。布里奇曼是在马赫关于质量概念的测量定义的启发下提出操作论的。所谓“操作”,他意指某类实验。由于实验能够被分解至少粗略地为感性知觉,因而布里奇曼的立场与马赫十分类似。其实,早在1883年在“论静电学的基本概念”的讲演中,马赫就表明,电的“度规概念”(metricalconcepts)是“在思想中精确模写事实”的“工具”([6],pp.107~108)。在《热学》中讲到概念时,马赫已明显具有操作论的概念观的胚芽。他敏锐地察觉到,“包含在概念使用中的操作群常常是复杂的”,要实际拥有该概念,就必须“彻底进行”这样的“操作”。“正如技术操作可以用来检验给定对象或构造新对象一样,概念也可以这样在检验或构造的意义上被使用。”([7],pp.381~382)他甚至一般地认为;“语词引起的感性活动可以由许多操作组成,其中一种操作可以包含另一种操作。”([1],p.248)

(4)工具论也许可以看作是强现象论在经验领域后退的产物。马赫也具有工具论的倾向,他把科学理论视为在世界和生活中定向的工具。他也正是在工具论而非实在论的意义上承认原子和分子可以作为“描绘现象的“经济的工具”([6],p.207)。

(5)马赫的感觉经验论也浸透着描述论(descriptionalism或dcscriptionism),这充分体现在他的科学观中.在马赫看来,“所谓描述科学必定依然主要满足于重构个别事实”([13],p.582),“科学的任务不是别的,仅是对事实作概要的陈述”,理论物理学就是“用要素作一般描述的问题”([1],pp.iv,260)。马赫充分注意到描述在科学中的意义和功能:“科学知识的交流总是必须包括描述,即在思想中摹拟事实的摹本,用来代替它的客体,省去新的经验的麻烦。此外,为了节省教育和获取的劳动,人们力图简明而扼要地描述.这实际上是自然定律意谓的一切。”([6],pp.192~193)在这里,马赫事实上把描述视为全部经验的浓缩和凝结。像现象论一样,描述论在马赫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布莱克默甚至认为,马赫作为哲学家的最大成功是说服几代在哲学上有倾向性的科学家,赞成贝拉明描述和关联现象的科学的现代版本([8],p.170)。确实,在19世纪末,由于热力学的成功和马赫哲学的影响,现象论和描述论的理论被视为最高级、最尖端的理论。马赫对描述本身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认为“描述是在思想中建立事实”([6],p.252),“计算描述是可以想象的最简单的描述”([2],p.240)。他把描述分为两类([6],pp.236~2581;[7],pp.363~370):直接描述是仅仅使用纯粹概念工具的事实的言语交流,间接描述是在某种程度上使用了在其他地方已经给出的系统描述,甚或还没有精确地做出的描述,如光象波动或电振动。于是,所谓的理论或理论观念都落入间接描述的范畴。马赫指出,用直接描述代替间接描述似乎不仅是可取的,而且是必要的,直接描述不包含非本质的东西,它把自己绝对限制在对事实的抽象理解中。此外,马赫还认为,科学是描述而非说明,描述要优于说明。

(6)马赫的经验论也呈现论而非表象论的。所谓呈现论,是认为心智所知觉的东西就是对象本象,是在没有任何中介介入的情况下直接感知的,所谓表象论,则认为心智所知觉的东西是心智之外的物质对象的心理影像即表象。19世纪,孔德在社会科学,马赫在自然科学,都尝试把科学的基本假定从表象论的认识论转移到呈现论的认识论。马赫宣称我们的科学研究仅能以感觉世界为基础,认为感性知觉是在我们之外存在的(超越意识的)物体对自我所起的作用的观点是不必要的,因为我们对于所谓外在陈述只能以感觉为根据。因此,感觉和感觉的复合能够而且必须是关于外在世界的那些陈述的唯一对象,根本不需要假定一种在感觉之后潜在的、不可知的实在。正如布莱克默注意到的,马赫的现象论在描述和说明两方面是呈现论的。像因果实在论一样,它把表观的物理客体等同于感觉,像朴素实在论一样,它在描述自然时是呈现论的,但是与朴素实在论和因果实在论不同的是,它拒绝把力或动力作为原因,而赞同用术语“定律”、“数学函数”或“事件的规则序列”来说明([8],p.11)。

(7)马赫对以詹姆斯等人为首的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诞生和发展,有着强烈的智力亲缘关系。马赫哲学本身也具有实用主义成分。例如,马赫拒绝大多数人对真理的理解,即真理是一个断言与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实在或事件之间的可靠符合。他偏爱实用主义的真理观,即为真的断言是满足“人的目的”、“人的生物学需要”或有利于“人种或人类种族幸存”的断言([8],p.28).但是,当詹姆斯轻率地推断说,基督教满足大量人们的“生物学需要”,因而在实用主义的意义上至少对那部分人为真时,马赫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因为它亵渎了马赫的无神论和反对有组织的宗教的立场。马赫的真理观虽然含有传统实在论的真理符合说(思想对事实的应)和内在实在论的真理融贯说(思想对思想的适应)的因素,他甚至还讲过“所有的进步旨在理论更符合实在”([2],p.356)的话,但他还是不大偏爱实在论的真理观:“即使物理学家关于某些个人的物理感觉经验的最简单思想也并不完全符合实在,思想通常比经验包含较少的实在,它仅仅是实在的图示的表象,具有偶然的、未事先考虑的条件。”([2],p.137)马赫本人则认为“知识和错误从同一心理源泉流出,只有成功才能告诉是知识而不是错误。”([2],p.84)这显然带有实用主义的色彩。

3)马赫的经验论并非是狭隘的或极端的经验论

马赫的要素一元论和感觉经验论具有过分强烈的经验论色彩,这种经验论尽管在当时的科学和哲学背景中起过除旧布新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对感觉和观察的偏窄理解,对理论化和形式化的忽视或轻视,以及对现代科学高度抽象的人为特征的低估,因而难以适应相对论和量子论的发展。这是马赫主导哲学思想的保守性和局限性之真正所在。但是,不少人在没有认真研读马赫的情况下,仅凭道听途说来的结论或片面的印象,误以为马赫的经验论是狭隘的,极端的。这实在是误解(作者在此之前也有误解)了马赫!

马赫主导哲学是一种彻底的或激进的经验论,但并不是狭隘的或极端的经验论。马赫大概没有忘记经验论先知培根的遗训(理性在经验论的知识见解中是不可或缺的)和纲领(新经验论者是采花酿蜜的蜜蜂,而不是理性论者蜘蛛和老经验论者蚂蚁),也恐怕了解实证论鼻祖孔德机敏的洞见和预示(人类精神必须要有某种理论,才能进行观察),尤其是现实的科学实践也不容许他完全倒向无论哪一“极”,因此马赫哲学虽然激进和彻底,但并不极端和狭隘。其理由如下:

(1)马赫主导哲学包含着反经验论即理性论的成分,这种成分有时显得足够强烈,以致莱伊觉得马赫更加接近理性论,以致费耶阿本德认为马赫哲学是“辩证理性论”([3])。尽管我不赞成他们二人的结论,但他们所言并不是毫无根据的。马赫确实曾经说过理性高于感觉,理论优于观察的话:“然而,我们具有一种感官,就它能理解的关系的范围而言,这种感官比其他任何感官都要丰富。它就是我们的理性。这处于感觉之上。只有它才能发现关于世界的永久的、充分的观点。”([6],p.105)“与观察(因为总是有大量的、复杂的附属环境的影响)实际上能够保证的相比,理论则更局单、更精确地描述事实,只有理论符合明确的、决定性的理想。理论的这种精确性能使我们通过一系列相等或不等的步骤,演绎出具有深远意义的与该理论一致的推论。”([2],p.357)

不仅如此,马赫还认为,为了发现世界秩序,科学家通过咨询实验、本能的思想实验和直觉等探索原理;原理定义了一种思维风格,以此概述或理想化已知事实。马赫还把直觉乃至诗人的想象都归属于科学研究合理性的原则之下,诗人的想象是心理发展的开端,是假设和理论形成的源泉。他早已洞察到当代科学哲学观察渗透理论的命题:“几乎任何一个观察都已经受到理论的影响”([2],p.120)。他甚至认为:“没有某种先入之见,实验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的形式是由先入之见决定的。”([4],p.188)

(2)马赫主导哲学溶进了非经验论即约定论的因素。在这里,我们要强调一个常常被人忽略的事实,马赫是约定论的先驱之一,彭加勒则是约定论的创始人和集大成者。马赫的约定论思想已具有彭加勒经验约定论的部分内容。马赫的约定论思想早在他对经典力学概念框架和力学自然观的怀疑和批判时就初露端倪。他在1872年就明确指出,他在处理热和电时的不同观点的理由纯粹是历史的,完全是约定的,因为基本事实的选择也是一个“方便”的问题([1],pp.44,57)。在《力学》中,他已明确地揭示出,牛顿力学中隐含着约定成分,物理学各个分支的划分部分是约定的”,要除去“其基础是历史的、约定的或偶然的概念”,可借助比较物理学达到([13],pp.596~599)。马赫也认为:“心理的东西和物理的东西之间的界限,完全是实用的和约定的。”([1],p.239)不仅学科划分是约定,马赫表明科学中的一些术语、名、概念、测量单位等也都包含着约定。例如,他说:“所有合适的和不合适的术语——在科学中存在着大量的不适合的和怪异的组合——都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上.”([6],p.342)“名(name)是约定的产物”,“温度数建立在任意约定的基础上”,测量单位是一种约定地确立的比较的事实”([7],pp.68,63,370)。但是马赫看到,比较普遍的概念可以“摆脱约定的限制”([2],p.327)。马赫像古希腊原子论者留基伯、德谟克利特一样,也持有感觉的质是约定的观点:“亮、暗、光和颜色不能被叙述。这些具有正常视力的人经验的感觉只能被命名,即借助于普遍承认的任意约定或自然想起的约定来称呼。”

(3)马赫对经验论的方法论即归纳主义持有强烈的保留意见。我们在《热学》中读到:“无论谁埋头于研究或研究的历史,他确实不会相信,发现是按照亚里士多德或培根的归纳图式即枚举相互一致的例子做出的.假如他是如此作的话,那么发现事实上就是十分容易的事情。”([7],p.402)在马赫看来,在科学探索或科学发现中,“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甚至归纳逻辑都不会有多大帮助,因为智力情境本身从来也不会完全重复。”([2],p.146)在这里,马赫坦白地表达了他的非归纳主义乃至反归纳主义的观点([2],pp.225~237):“三段论和归纳都不能创造新知识,而只是确信在我们的各种洞察之间没有矛盾,表明这些洞察是如何关联的,并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某个特殊洞察的不同方面,教给我们在不同形式中辨认它……相当奇怪的是,大多数涉及到探索方法的探索者仍然把归纳视为主要的探索方法,仿佛自然科学无所事事,只不过是直接分类敞开摆在周围的个别事实而已。并非我们希望否认也是重要的东西,而是它并未穷尽探索者的任务:他尤其必须发现相关的特征及其关联,这比分类已知的东西更难。对自然科学来说,‘归纳科学’的名字因而是不正确的。”

马赫进而揭示出,“归纳科学”只是从早已过时的传统和仍在坚持的习俗来看是可以理解的。其实,被用不恰当的名字“归纳”来称呼的心理操作,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心理操作过程.它不是逻辑过程,而是抽象和想象的过程,这种可以导致发现激励的操作过程与归纳毫不相干.马赫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说:“完备的归钠并不比三段论提供更多的经验拓广。通过把个别判断提高到一个类判断,我们仅仅使我们的知识更简明,我们仅仅更扼要地表达了它。另一方面,不完备的归纳虽然先干知识的扩展,但因此也包含着错误的危险,从一开始就预定要受到检验、校正甚或拒斥。我们较容易得到的一般判断绝大多数是通过不完全归纳得到的,仅有极少数是通过完备归纳得到的。用这种方式形成的一般判断不是片刻的事情,也不是仅仅发生在单个个人中.所有同代人,所有阶层,事实上整个几代人都协同校正这样的归纳。”

(4)马赫多次为科学的抽象本性辩护,强调普遍概念和数学概括在科学中的巨大作用。马赫也许从力学发展的几个阶段(观察事实,抽象概括,演绎和形式发展)中就认识到,真正的科学都必须具有抽象的和数学的本性。比如,早期力学探索者的任务是建立重要的事实,其后的追随者则是在此基础上用数学物理学的方法演绎地逻辑地制作它们。在马赫看来,抽象的、理想化的描述理论才是唯一合理的“终极科学”(endscience),只是数学化的科学才是名副其实的科学。马赫虽然坚持“我们能够从世界上知道的一切东西必然是由感觉表现出来的,这些感觉能够以精确陈述的方式摆脱观察者个人的影响”,但是他接着就表明:“我们能够想要知道的一切都是以数学形式表示的问题的解、由感觉要素相互之间函数相关的断言给出的。这种知识穷尽了‘实在’的知识”([1],p.284)。

(5)作为思想家的马赫象亚里士多德和彭加勒一样([22],p.231—234),也极度重视推崇、赞美思想和观念。他说:“思想能够被唤起和结果实,就像一块田地由于阳光和雨露而结果实一样。”“最令人愉快的观念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从已有的概念中产生的。”([6],pp.366,226)他把没有伴随思想的经验视为异己的,认为一个面对感觉经验而没有思想的人是迷糊的,不能完成最简单的任务([3])。他以诗人的想象、以诗一般美丽的语言这样赞颂观念和思想:“观念不是生活的全部。它们只是用来照亮意志道路的短暂的光华。但是作为我们有机进化的精妙反应,观念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没有什么理论能否认我们感到观念的力量在我们身上所引起的根本变革。我们甚至不必为这种进程找证据,我们只须立刻确信它……我们觉得生活的真正珍珠在于不断变化的意识内容,而个人仅仅是一条把这些珍珠串在一起的无关紧要的象征性的线。因此,我们准备把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每一个观念当作宇宙进化的产物和主体:我们必须坚定地、无阻挡地沿着未来将向我们敞开的道路前进。”([6],pp.233~285)请仔细品味一下,这能出自极端的或狭隘的经验论者之口吗?在这里,联想起来亚里士多德“思想是至高无上的”箴言,回忆起彭加勒“思想是漫漫长夜中的闪光”的妙语,我们怎能不吟咏出“身五彩风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的诗句来呢。

(6)马赫在论述有关具体问题和关系时,注意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张力,而没有囿于经验论一极。在谈到科学的功能及理论和经验的关系时,马赫说:“科学的功能就是代替经验。一方面,科学必须依然停留在经验之外,经常地期待着确认,经常地期待着驳倒。科学不关心既不可能确认也不可能反驳的东西……理论和经验的比较,将随着我们的观察手段的改进而扩展得越来越远.如果没有和经验相联系的观念,单单经验只会使我们感到陌生.观念如果适合于最广阔的研究领域,并给最大量的经验做出补充,那就是最科学的观念。”([13],pp.586~587)在谈到事实和观念或观念和观察的关系时,马赫进了一段颇有辩证法色彩的、在对立的两极保持了必要的张力的话:“英国哲学家惠威尔指出,对于科学的形成来说有两件事是必需的,即事实和观念。只有观念只会导致空洞的猜想,而仅有事实也不会产生有组织的知识。我们看出,一切取决于使现存的概念适应于新事实的能力。过于迅速地屈从于每一个新事实会妨碍稳定的思想习惯的形成,而过分僵硬的思想习惯又妨碍观察的自由。如果我们能够在这种斗争中,在判断和预断(成见)之间的妥协中使用该关系,那么我们理解事物的范围就会扩展。”([6],pp.231~232:[7],p.358)

类似的论述在马赫的著作中还可顺手拈来。例如,在谈到观察与理论的关系时,马赫说得好:“我们称思想对事实的适应为观察,我们称思想的相互适应为理论.观察和理论也是无法截然分开的,因为几乎任何一个观察都已经受到理论的影响,观察要是足够重要的话,反过来也作用于理论。”([2],p.120)在谈到思想与实验的关系时,他说:“思想与实验的密切结合建立了现代的自然科学.实验产生思想,思想然后进一步被转向与实验再次比较和修正,这样便产生新的概念,如此反复不已。”([2],p.146)他还告诫人们,不要以为单独一个实验或观察就能确认观点的正确性([2],p.89).他指出,尽管经验最初导致了某些几何学命题的知识,但科学的几何学则是直觉、物理的经验和概念的理想化三个因素合作的结果([1],p.150~151)。

(7)马赫本人也不同意把他的思想划入狭隘的或极端的经验论范畴。他在为自己被误解而辩护时讲得言之有理,“有人从其他方面发现,我的观点可以从过分重视感性和相应不了解抽,象作用和概念思维的价值得到理解.须知,若不重视感性,自然科学家便不会有多大成就,而重视感性,并不会妨碍他建立明晰而精确的概念。恰恰相反1近代物理学的概念在精确性和抽象程度方面可以与任何其他的科学概念相比,同时还表现出一个好处,即人们总能轻而易举地、确定无疑地追溯到建立起这些概念的感性要素。对于自然科学家,直观表象与概念思维之间的鸿沟决不是很大的、不可跨越的.我可以顺便指出,我决没有轻视物理学的概念,而是在过去几乎40年中,在许多方面都比以前更彻底地从事于评论这些概念。”([11],p.280)

不管怎么说,马赫的主导哲学毕竟是偏向感性、偏重事实的。马赫在当时采取激进的或彻底的经验论立场并不是无缘无故的(也许是合理的),这既是他抵御新康德主义的先验论和黑格尔思辨的自然哲学的影响的需要,也是他反对力学神话(力学先验论和力学自然观)的要求.而且,正如马赫的自我辩护词所讲的,以感觉和经验作为自然科学的出发点和基础,本来就无可厚非,倒是非常合乎情理的。弗兰克在谈及这一点时说:马赫哲学的价值不在于它帮助物理学家在工作中怎样前进,而在于它提供了一种保卫物理学大厦,反对外来攻击的手段,把物理学放在无懈可击的位置上。事实上,普朗克在提及马赫实证论时也看清了这一点:“要给它以充分的荣誉,因为面对着威胁性的怀疑论,它再次树立起一切自然研究的唯一合法的出发点——感性知觉。”([9],pp.219~234)连人文学者马克思也一般地说:“感性必须是一切科学的基础。科学只有从感性意识扣感性需要这两种形式的感性出发,因而只有从自然界出发,才是现实的科学。”事实上,正如马赫所言,感性知觉和概念思维之间的鸿沟并不很大的。马赫的实验心理学方程是这样的:感觉+精神=感性知觉。因此,科学中的智力因素在马赫那里并不是在实验之后添加的,而本来就象面包中的酵母一样,早就融会在一起了([4],pp.169~170)。

参考文献

e.马赫:《感觉的分析》,洪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e.mach,knowledgeanderror,sketchesonthepsychologyofenquiry,translationfromthegermanbythomasj.mccormack,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76,p.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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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赫尔内克:《马赫自传》遗稿评介”,陈启伟译,《外国哲学资料》(第5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67-96页。

e.mach,popularscientificlectures,translatedbythomasj.mecormack,opencourtpublishingcompany,u.s.a.,1986,p.209.

e.mach,principlesofthetheoryofheat,historicaljyandcriticallyelucidated,translationrevisedandcompletedbyp.e.b.jourdainanda.e.aeath,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6,p.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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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贵春:语义分析方法与马赫,北京:《自然辩证法研究》,第5卷(1989),第2期,第73~74页。

m.石里克:哲学家马赫,洪谦译,北京:《自然辩证法通讯》,第10卷(1988),第1期,第16-18页。

r.s.科恩:《当代哲学思潮的比较研究》,陈荷清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9~20页。

e.mach,thescienceofmechanics:acriticalandhistoricalaccountofitsdevelopment,translatedbyj.mccormack,6thedited,theopencourtpublishingcompany,lasallelllinois,u.s.a.,1960,p.xiii.

g.沃尔特斯:现象论、相对论和原子:为恩斯特•马赫的科学哲学恢复名誉,兰征等译,北京:《自然辩证法通讯》,第10卷(1988),第2期,第16-26页。该文是按作者寄给李醒民的打印稿翻译的。

杉山滋郎:19世纪末的原子论论争和力学自然观,李醒民译,北京:《科学与哲学》,1982年第6期,第172~200页。

熊谷阳一:马赫的哲学意图,郭悦悦译,北京:《哲学译丛》1984年第2期,第47~53页。

e.mach,historyandrootoftheprincipleoftheconservationofenergy,translatedbyphilipe.b.jourdain,chicago,theopencourtpublishingco.,1911,pp.49.

李醒民:奥斯特瓦尔德的能量学和唯能论,北京:《自然辩证法研究》,第5卷(1989),第6期,第65~70页。

h.赖欣巴赫:《科学哲学的兴起》,伯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66页。

a.孔德:实证哲学教程,《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辑》(上册),洪谦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版,第20页。

a.莱伊:《现代哲学》。转引自列宁:《哲学笔记》,林利等译校,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第1版,第595页。

李醒民:《彭加勒》,台北:三民书局东大图书公司印行,1994年第1版,第99~142页。

经验约定论范文篇6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

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5]。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

[1]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法学评论,2003,(6).

[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subchapteri-solidwaste,264.140.

[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经验约定论范文篇7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

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5]。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

[1]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法学评论,2003,(6).

[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subchapteri-solidwaste,264.140.

[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经验约定论范文篇8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

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公务员之家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

[1]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法学评论,2003,(6).

[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subchapteri-solidwaste,264.140.

[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经验约定论范文篇9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

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5]。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

[1]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法学评论,2003,(6).

[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subchapteri-solidwaste,264.140.

[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柯泽东.环境法论(二)[m].台北:台湾大学丛书编委会,1988:107.

经验约定论范文篇10

1976年“”垮台后,国家经过两年的恢复,学术界经过两年的准备,科学哲学也在大陆悄然而生。1978年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年份。是年3月18日,盛况空前的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举行;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评论员文章,对、“”鼓吹的个人崇拜、对“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进行了批判;12月8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总结了历史经验,制定了一些比较开明、比较务实的政策。这些政治背景,不仅为学术研究创造了比较自由、比较宽松的气氛,提高了知识的价值和学术研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矫正了一些错误的和糊涂的认识(以往纯学术、纯理论研究往往有“理论脱离实际”之嫌),而且这种背景本身对学术工作者也是一种极大的激励。

在自然辩证法(“自然辩证法”这个名称在大陆是历史地形成的:它既是一项为现实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研究事业,亦指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群,其中主要有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史、科学技术社会学等)界,1978年也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年头。其典型事件有以下几例:(一)1977年12月,全国自然辩证法规划会议在北京举行,其任务是制定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规划,筹建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筹办学术刊物《自然辩证法通讯》。1978年1月6日,《一九七八年——一九八五年自然辩证法规划纲要(草案)》正式成文下发,它强调要加强自然科学方法论、各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和外国科学哲学的研究。(二)是年7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筹委会在北京举办“全国自然辩证法夏季讲习会”,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科技工作者、哲学和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共1500余人参加了会议,听取3位科学家和学者的专题报告。这次讲习会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效应,其影响经年不衰。(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又称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人民大学和复旦大学自然辩证法教研室同年招收了后的第一届自然辩证法研究生(前者招生14人,专业定名为“科学哲学和科学思想史”;后二者分别招收7人和10人)。(四)1978年1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通信》创刊,这份四开四版半月刊的学术新闻性报纸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的会刊,其目的在于促进自然辩证法的学习、研究和普及(它于1990年底停刊);10月,《自然辩证法通讯》出版试刊。

就这样,经过一年多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学术准备,科学哲学自1978年开始逐渐在大陆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现按以下几个方面分而述之。

专业刊物

专业刊物是一个学科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柱,也是其学术水平的鲜明标志。与科学哲学相关的刊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然辩证法通讯》(以下简称《通讯》)。1977年10月,李昌、于光远、钱三强联名向方毅(时任中国科学院院长)和邓小平(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呈交了“关于筹备出版《自然辩证法通讯》的请示报告”。该报告经“华[国锋]主席和党中央批准”后,中国科学院于1978年2月2日正式发文,成立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积极筹备出版《自然辩证法通讯》。于光远兼任杂志主编,李宝恒担任副主编,查汝强兼任副主编。《通讯》1979年1月创刊时为季刊,从1980年起改为双月刊,截止1991年底将出版13卷6期。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起初是中国科学院直属的司局级单位,1985年与中国科学院政策研究室合并,成立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杂志遂由该所下属的科学哲学研究室负责编辑、出版工作。自1991年起,《通讯》被移交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主办。尽管隶属关系几经变动,但是“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的名号一直保留使用。《通讯》为16开80页的出版物,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国内订户将近7000份,海外订户约为100份。

在《自然辩证法通讯》1981年的封面上,开始加有醒目的副标题:“关于自然科学的哲学、历史和科学学的综合性、理论性杂志“。从1982年起,将副标题中的“科学学”改为“社会学”,并一直沿用至今。这个副标题,既对自然辩证法的学科范围做了界定,也点明了《通讯》的学术内容和特色。从1981年起,该刊形成了“科学哲学”、“科学学与科技政策”(从1983年起改为“科学社会学与科技政策”)、“科学技术史”、“人物评传”四个主要的固定栏目。此外,还有“科学家论坛”(1986年撤消)、“问题讨论”、“科学前沿”、“教学与研究”、“书刊评介”、“读者•作者•编者”、“学术动态”等栏目。该刊既注重老学者的精湛之文,尤其注意发表中青年学者的真知灼见和斗胆之音。在近几年所发表的科学哲学文章中,出自中青年学者之手的已占70~80%。

二、《自然辩证法研究》(以下简称《研究》)。该刊是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编辑、出版的,创刊于1985年。创刊时为季刊,自1986年起改为双月刊,1991年又改为月刊,每期16开80页。从1988年起,该刊封面加上了副标题:“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研究》现在已成为发表科学哲学研究成果的重要园地之一。现任主编是丘亮辉,副主编是贾云祥。

三、《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79年、1983~1985年在刊名上加有“丛刊”二字)。该季刊创刊于1979年4月,每期16开96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自然辩证法研究室主办,主编邱仁宗。该刊是自然科学哲学问题译刊,主要译介国外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以及各门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方面的研究成果、研究动态和研究资料。该刊于1989年底被迫停刊,共出版43期。

四、《科学与哲学》(研究资料)。该刊是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小32开译刊,创刊于1979年,停刊于1986年底,共出版48辑。该刊译载了不少科学哲学和科学方法论译文。

除了上述四个主要专业刊物外,《中国社会科学》(北京)、《哲学研究》(北京)、《大自然探索》(成都)、《自然信息》(长沙)、《科学技术与辩证法》(太原),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的机关学术刊物——诸如《社会科学战线》(长春)、《求索》(长沙)等,有关大专院校的学报也刊登科学哲学方面的研究论文,《世界科学》等刊物也刊载科学哲学译文。

翻译研究

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大陆学术界对科学哲学的研究基本上还处在翻译和评介阶段。当时,《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和《科学与哲学》。译载了波普尔、库恩、拉卡托斯、费耶阿本德、劳丹、图尔敏、普特南、汉森、夏佩尔等西方科学哲学家的论著,以及国外的有关评论文章。同时,一批科学哲学译著也相继问世,诸如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李宝恒、纪树立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出版)、库恩的《必要的张力》(纪树立、范岱年、罗慧生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约翰•洛西的《科学哲学历史导论》(邱仁宗等译,武汉: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2年出版)、m.w.瓦托夫斯基的《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范岱年等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年出版)、a.f.查尔默斯的《科学究竟是什么?》(查汝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科学哲学的兴起》伯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商务印书馆在1978年前后出版了三卷本的《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由许良英、李宝恒、赵中立、范岱年编译,1977年出版;第二卷由范岱年、许良英、赵中立编译,1977年出版;第三卷由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1979年出版),该文集是一项巨大而严谨的学术工程,搜集资料详尽,翻译质量上乘,在学术刊物上引用率很高。

在此基础上,大陆学者对爱因斯坦的科学思想和哲学思想,对波普尔的批判理性论、证伪主义和划界问题、科学发现的逻辑、进化认识论,对库恩的范式、科学共同体、科学发展模式、科学革命的实质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对拉卡托斯的研究纲领进行了有深度的分析和评论。这些新颖的学说像清新的空气一样,不仅使学术界深受启迪,而且像证伪主义和范式变革这样的概念的新奇性和革命性,也使有文化的公众闻之倍感振奋。

1980年代中后期,当代西方著名科学哲学家的代表作陆续在大陆出版,如波普尔的《猜想与反驳》、《客观知识》,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证明与反驳》,费耶阿本德的《反对方法》、《自由社会中的科学》,劳丹的《科学与价值》、《进步及其问题》,夏佩尔的《理由与求知》等,上海译文出版社在这方面功绩卓著。此外,还出版或发表了苏联一些科学哲学译著或译文,如凯德洛夫的《列宁与科学革命》(李醒民、何永晋译,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出版)等。

在翻译和评介的同时,大陆科学哲学研究者开始对科学哲学本身的对象、内容、涵义等也进行了探讨。武汉大学江天骥教授认为,科学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科学理论、科学语言和科学活动,它包括三方面的研究内容:各门科学的逻辑结构和经验内容的分析,科学理论和客观世界的关系的分析,科学理论和科学家的关系的分析。吉林大学舒伟光教授指出,广义的科学哲学是指以科学为对象,研究科学有关方面的一个分支;狭义的科学哲学是指现代西方哲学的某种流派。中山大学张华夏教授强调,科学哲学的基本内容有七个方面:科学的性质和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科学和科学认识过程的形式和要素,科学认识的程序,科学理论的结构和科学解释的逻辑,科学的检验逻辑和发现逻辑,科学理论的发展和变革即对科学进步和科学革命结构的研究,社会因素对科学发展的影响。

在1980年代中期,随着西方科学哲学思潮和流派的传入和引进,随着研究资料的积累和新一代研究生与中青年学者的崛起,大陆科学哲学工作者在消化和吸收外来成果的同时,也陆续拿出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例如,陈维杭:“西方科学哲学的来龙去脉”(《通讯》1984年第6期),江天骥:“科学方法论的中心问题”(《通讯》1985年第1期),邱仁宗:“科学理论评价的双标尺系统和整合观:(《通讯》1985年第4期),江天骥:“归纳和辩护问题”(《通讯》1986年第5期),周昌忠:“试论科学知识系统的逻辑结构”(《通讯》1987年1期),曹秋华:“意义与科学进步”(《通讯》1987年第1期),兰征:“不可通约性和科学合理性”(《研究》1987年第5期),陆建体:“科学说明的新争论”(《通讯》1988年第2期),洪谦:“关于逻辑经验论的几个问题”(《通讯》1989年第1期),金观涛:“奇异悖论——证伪主义可以证伪吗?”(《通讯》1989年第2期),鞠实儿:“论归纳逻辑的局部辩护和适用范围”(《通讯》1989年第5期),郭贵春:“测量实在论在科学哲学中的地位”(《研究》1990年第5期),李醒民:“科学革命的语言根源”(《通讯》1991年第4期)等。这方面出版的著作主要有《激动人心的年代——世纪之交物理学革命的历史考察和哲学探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江天骥:《当代西方科学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邱仁宗:《科学方法和科学动力学》(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年),林定夷:《科学进步与科学目标》(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等。不用说,在自我创新的过程中,研究者也一直追踪着国际科学哲学思潮的发展和各流派的学说,对邦格(m.bunge)、玛丽•赫斯(maryhesse)、尼尼鲁托(ilkkaniiniluoto)、费希尔(r.a.fisher)、庞迪(g.l.pandit)、科恩(j.cohen)、埃利斯(b.d.ellis)、蒯因(quine)、范弗拉森(b.c.vanfaassen)、史尼德(j>d.sneed)、塞拉斯(w.sellars)等人的学说和理论也作了介绍和评论。

大陆的科学哲学研究,并没有局限于狭义的科学哲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一、对各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研究一直持续地进行着,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研究成果发表。尤其对物理学哲学和数学哲学的研究比较深入,比如对互补原理和物理学理论结构的研究就颇有新意。

二、对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耗散结构、突变理论、混沌、生态学等综合学科的哲学研究也逐步深化,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

三、对作为科学家的哲学家或哲人科学家的思想研究始终是研究重点之一,10余年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自然辩证法通讯》和《自然辩证法研究》每年都刊有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前者还有“人物评传”栏目,全面评介有关科学家的科学贡献、科学思想、哲学思想乃至精神风貌。尤其是对马赫的哲学特征、精神气质和方法论的研究,对彭加勒的经验约定论思想的研究,对爱因斯坦唯理论思想、经验约定论思想以及他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两极张力特征的研究都具有独创性。在爱因斯坦诞辰100周年(1979年)、逝世30周年和狭义相对论创立80周年(1985年),还分别举行了爱因斯坦研究学术讨论会。

四、在对科学史的哲学分析和科学思想史的研究也有不同凡响的成果。例如关洪:“牛顿、歌德和黑格尔——关于颜色理论的争论”(《通讯》1984年第4期),吴忠:“西方历史上的科学与宗教”(《通讯》1986年第6期),李醒民:“世纪之交物理学革命中的两个学派”(《通讯》1981年第6期)和“论批判学派”(《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1期),等等。

五、对一些传统的哲学问题,如时空、物质、实在、感觉、知觉、记忆等,也从科学和科学哲学的角度进行了新的深入的研究,展示了别具一格的视野。

从事科学哲学的专业研究人员,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各高等院校的哲学系(所)和社会科学系。他们所处的机构大都命名为自然辩证法研究室(教研室),也有少数叫科学哲学研究室(教研室)的。这是一支为数不少的专业队伍。

学术交流

科学哲学研究的稳步进展,是与广泛而频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分不开的。在大陆,从1980年起,先后举行了五次全国性的科学哲学学术讨论会。它们是:

第一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1980年11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代表30余人。会议就波普尔的科学观、认识论、方法论、基本哲学立场和“三个世界”理论进行了讨论。(参见周寄中的报道,《通讯》1981年第1期)

第二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1981年12月21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代表50余人。会议就库恩的范式、科学共同体、科学发展模式、认识论和方法论进行了讨论,并涉及对西方科学哲学总的看法和应有的态度。(参见李醒民、黄亚萍的报道,《通讯》1982年第2期)第三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1983年9月4日至9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代表80余人。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科学哲学的对象、内容、方法、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此外,还讨论了科学发现的逻辑,有关著名科学家的哲学思想。(参见李醒民、黄亚萍的报道,《通讯》1983年第6期)

第四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1985年12月5日至9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代表70余人。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科学理论的评价。(参见李醒民的报道,《通讯》1986年第1期)

第五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1987年5月16日至19日在成都举行,与会代表100余人。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科学说明(科学解释)、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发现、科学进步、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以及各门科学的基础和方法论。(参见李真真的报道,《通讯》1987年第4期)

在第五次会议上,已拟订于1989年在无锡召开第六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届时将讨论价值在科学中的作用、科学中的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科学的合理性问题。拟议中的会议因故未能按时召开。所幸的是,在事隔数年之后,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国际学术交流部拟于明春在北京召开一次国际性的科学哲学讨论会,着重讨论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问题,届时国外一些著名的科学哲学家将应邀参加。

除了以上的专门会议外,在此期间还召开了与科学哲学有关的其他会议。例如,1980年11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自然科学方法论学术讨论会,1981年10月29日至1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自然辩证法首届年会,1982年4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纪念达尔文逝世100周年学术讨论会,1984年4月22日至26日在洛阳召开的全国现代物理学中的哲学问题座谈会,1984年7月10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的科学发现的模式学术讨论会,1984年8月25日至30日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首届苏联自然科学哲学学术讨论会,1986年8月19日至24日在安徽屯溪召开的全国中青年哲学工作者最新成果交流会,1987年8月31日至9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牛顿《原理》出版300周年纪念大会,1987年9月10日至14日在黑龙江省密山县召开的全国第二届苏联自然科学哲学学术讨论会,1988年11月11日至14日在徐州召开的马赫学术思想讨论会,1990年5月19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的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理论发展中青年研讨会,等等。

在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主任刘述先教授、何秀煌教授及其同人的努力下,港、澳、台和大陆学者有机会两次幸会,探讨交流了有关科学哲学的研究情况和成果。1988年10月24日至28日,“分析哲学与科学哲学研讨会”在香港中文大学举行。向会议提交的论文涉及到逻辑经验论、波普尔、库恩、戴维森(d.davidson)、范弗拉森、古德曼(goodman)的学说,也分析了马赫、彭加勒、爱因斯坦的科学哲学思想,还讨论了科学说明、科学翻译、不可通约、观察的确定性等科学哲学问题。1991年3月7日至12日,“分析哲学与语言哲学研讨会”在香港中文大学举行。这次会议,也有部分论文与科学哲学有关,例如“意义与信念”、“库恩论科学哲学的客观性”、“科学革命的语言根源”等。

在国际交流方面也比较活跃.大陆学者数次参加了设在南斯拉夫杜布罗夫尼克(dubrovnik)市的国际大学校际研究生研究中心举办的科学哲学讲座,参加了1987年度(在苏联莫斯科)和1991年度(在瑞典乌普萨拉)举行的第八届和第九届国际逻辑学、方法论和科学哲学大会。国外一些著名的科学哲学家,如新西兰凯图大学孔宪中(1981年)、美国艺术与科学研究院院士亨普尔(1981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厄尔曼和华莱士(1982年)、牛津大学女王学院乔纳森•科恩、(1983年和1987年)、哈佛大学西拉里•普特南(1984年)、东京大学伊东俊太郎(1984)年、美国波士顿大学罗伯特•科恩(1985年)、美国密苏里州立大学乔治•格尔(1986年)、美国内华达大学尼克尔斯(1986年)等人先后访华。中国科学哲学家江天骥、查汝强、邱仁宗、范岱年、纪树立、张华夏等人也应国外同行之邀,多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与国外学者探讨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人才培养

自1978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人民大学和复旦大学自然辩证法教研室招收研究生后,次年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辽宁大学、四川大学哲学系等单位也开始招收自然辩证法专业研究生。1981年,这两届研究生36人同时毕业,其中大多数研究生选定科学哲学或与科学哲学相关的论题作为毕业论文的题目。例如,《探索科学本质的模式》(周寄中),《维纳和他的哲学思想》(朱熹豪)、《狄拉克和量子物理学的发展》(曹南燕),《彭加勒与物理学危机》(李醒民),《布里奇曼的操作分析思想》(杜云波),《假设与现代科学观》(刘大椿),《科学理论与科学进步》(马献庭),《自然学科与形象思维》(李建珊),《论思想实验》(高文武),《自然科学中的美学方法》(刘仲林),《对称性方法的哲学探讨》(朱亚宗),《论波普尔科学哲学中的反心理主义》(谢遐令),《论科学创造中的直觉》(周义澄),《科学认识系统的信息过程》(官鸣),《量子力学方法论问题》(王振武),《试论经验与理论在科学认识中的地位与作用》(梁国春)等。此后,招收自然辩证法专业的院校和研究机构愈来愈多。1990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把“自然辩证法”学科正式更名为“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大学江天骥教授的现代外国哲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其中多数是从事科学哲学研究的,而且他们的学术水平都比较高。这从他们的毕业论文可略见一斑:《归纳逻辑与合理信念的测度》(朱志方),《图尔敏科学哲学思想述评》(王小光),《蒯因的自然化认识论》(曹秋华),《夏佩尔科学合理性理论述评》(李晓蓉),《亨普尔和理论名词问题》(陆建体),《科学发现: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黄亚林),《论不可通约性和科学合理性》(兰征)等。现在,大陆的科学技术哲学硕士授予单位8个,博士授予单位4个,博士生指导教师有于光远、龚育之、黄顺基、陈昌曙、邱仁宗、孙小礼。

1981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开设自然辩证法方面课程的意见”,建议把自然辩证法课列为理工科研究生的必修课(文科研究生是否开设,由各校自定),课程内容各校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和专业特点,自行确定。按照这个意见的精神,各校相继开设了自然辩证法课程,其中一些院校穿插有科学哲学的内容。为了交流教学经验,教育部社科司和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1982年7月21日至29日在山东烟台、1987年7月30日至8月6日在安徽九华山两次召开全国自然辩证法教学研讨会。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为了促使大陆的中青年哲学工作者系统而深入地了解英美和欧洲大陆哲学各学科领域的基本理论、研究状况和发展方向,促进中英学术交流和两国哲学家的相互了解,中英双方经过协商,先后在北京举办了两期“中英暑期哲学学院”。第一期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清华大学于1988年合作承办,主题是“分析的哲学和哲学的分析”,招收加强班学员40名,普通班学员50名。第二期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于1991年合作承办,主题是“科学哲学”,招收加强班学员50名。第二期的教师和课程为牛津大学博士、教务长凯•威尔克斯:“脑和行为科学”,牛津大学罗•哈雷教授:“科学实在论:传统观点和最近的发展”,曼彻斯特大学哲学系基•李女士:“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形成”,利兹大学杰•拉维兹博士:“对科学中确定性的追求”,夏威夷大学冯•泰尔斯副教授:“逻辑和数学哲学”。本期学习时间从7月29日到8月16日,授课共90学时。在规划和举办过程中,邱仁宗教授效力良多。

总而言之,自1978年改革开放10多年来,科学哲学在大陆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时期是科学哲学在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虽说科学哲学曾在1987年和1989年遭到某些人的非议,出现过一些挫折,但是并没有带来致命性的伤害,而且困难处境不长时间就过去了。可以预期,只要大胆而广泛地消化和吸收国外的研究成果,细致而深入地发掘中国文化的遗产,中国的科学哲学家一定能够创造出富有自己特色的东西,科学哲学在中国就会面临一个比较光明的未来。不用说,这是需要一个自由、宽松、平和的外在环境作保证的。

参考文献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编.1983.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历史与现状.北京:知识出版社.43~47.

同上.229~240.

例如:纪树立.1980.现代科学哲学的兴起..1981.科学探索的逻辑.1982.论库恩的范式概念.自然辩证法通讯.2(6).3(2).4(3).邱仁宗.1982.拉卡托斯的研究纲领方法论.自然辩证法通讯.4(5).

江天骥等.1983.科学哲学笔谈——第三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部分发言和论文摘要.自然辩证法通讯.5(6).

详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自1982年出版的各年度的《中国哲学年鉴》中的“自然辩证法”、“哲学新书目”和“哲学论文索引专栏”。

戈革.1987.尼耳斯•玻尔和他的互补原理.自然辩证法通讯.9(5).

洪定国.1988.物理学理论的结构和拓展.北京:科学出版社.

董光璧.1986.马赫哲学述评.自然辩证法通讯.8(1).

李醒民.1990.恩斯特•马赫:启蒙哲学家和自由思想家.大自然探索.(2).

李醒民1988.略论马赫的思维经济原理.自然辩证法研究.3(3).

李醒民.1988.论彭加勒的经验约定论.中国社会科学.(2).

许良英.1984.爱因斯坦的唯理论思想和现代科学.自然辩证法通讯.6(2).

李醒民.1987.论爱因斯坦的经验约定论思想.9(4).

李醒民.1986.善于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中国社会科学.(4).

李秀果.1979.他的成就属于全人类——纪念爱因斯坦诞辰一百周年讨论会纪要.自然辩证法通讯.1(2).李醒民.1985.爱因斯坦研究学术讨论会在杭州举行.自然辩证法通讯.7(3).

这方面有代表性的论文有罗嘉昌.1983.时间的哲学概观.自然辩证法通讯.5(3).李伯聪.1985.感觉过程是选择和建构的统一.7(2).罗嘉昌.1985.当代哲学中的物质观.自然辩证法通讯.7(5).李伯聪.1991.论记忆.自然辩证法通讯.13(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