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审批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6 03:11:30
申报审批范文篇1
一、乡政府成立低保重新审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重新申报审批的对象
乡辖区内现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
三、重新申报审批的目的
(一)清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通过全面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乡低保户进行逐户梳理、分类、入户调查核实,按城乡低保条件、申报程序进行重新申报、重新审批,切实将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清理出低保范围。
1.通过低保数据信息与*州市、通川区、县社保局的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对女性45岁以上、男性55岁以上低保对象已退休且退休金*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进行清理。
2.通过低保数据信息与工商局、税务局、就业局、房管局、车管所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对经商办企业,再就业,购买和出租门市、房屋,购买车辆等收入和消费水平*到或超过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进行清理。
3.对超过40个工作日不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发放低保金签字手续的低保对象进行清理。
4.对办理委托的低保户进行清理,特别是本人长期不在本乡镇、社区居住的,作为清理的重点对象。
5.对家庭成员与其户口簿登记人数不一致的低保户进行清理,家庭人数与享受人数是否相符。
6.对低保对象中因死亡而自然减员的人员进行清理。
(二)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属地管理。对企事业单位管理的低保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按城市低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进行重新申报、重新审批,并以重新申报地低保管理机构申报审批的为准。
四、重新申报审批的时间及步骤
重新申报审批的时间为2008年5月20日-9月30日,共分为宣传动员、申请登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复查审核、抽查审批六个阶段。各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20日-5月31日。各乡政府将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社区居委(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思想,统一政策,规范操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低保政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通知低保户召开重新申报审批动员大会,学习文件精神,公布低报对象名单,并在本辖区居民相对集中的地方或公示栏处对正在享受城乡低保金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申请登记阶段:6月1日-6月30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乡低保对象户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三证一折"(低保证、户口薄、身份证、存折)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重新申报登记,同时提出续保书面申请,提供户主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含欧洲杯买球平台首页)、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近半年来家庭收入情况。对于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既有*县户籍又有其它县(市、区)户籍且居住在其它县(市、区)的,原则上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重新申报,以重新申报地低保管理机构审批的为准,若不按时去申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从10月1日起取消其享受低保资格并停发低保金。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根据"三证一折"逐户入户核对查验,并填好《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和《城乡低保对象申请续保登记表,特别要填清楚户主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非户主本人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登记。
(三)入户调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低保户进行逐户入户调查核实,了解其是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采取一看、二问、三查的方式进行,即:一看低保对象家庭的住居、摆设、消费等情况;二问低保对象及其周围的邻居,了解低保对象平时的实际生活状况;三查低保对象的工资及其它收入情况,收入证明材料是否属实,家庭成员与户口簿登记人员是否一致,有无弄虚作假现象。调查人员要如实填写好《城乡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并签署意见。
(四)民主评议阶段:8月1日-8月15日o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召开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听证会,对重新申请登记并通过调查核实的低保户进行民主听证、逐户评议,参加听证的评议小组成员必须在13人以上组成,同时将评审情况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栏张榜公示。未开展民主评议听证的对象,一律不准上报、不予审批。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a、b、c、d分类(a类是“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瞻养[扶养、抚养]人的城镇居民;b类是重点困难家庭:指的是因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均补助最低生活保障金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的家庭:c类是一般困难家庭;d类是临时救助家庭:指的是因天灾人祸等原因导致暂时性贫困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a、b、c分类(a类为“三无人员”,补助金额为50元;b类为特困家庭,补助金额为30元;c类为一般困难家庭,补助金额为20元)。民主评议阶段结束后,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务必按时将《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城乡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城乡低保对象续保汇总表》和《城乡低保对象不符合条件取消汇总表》及民主评议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五)复查审核阶段:8月16日-8月31日。乡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的低保户进行重新调查,组织人力到社区(村社)逐户核实上报情况是否属实,调查人员签署意见,党委政府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在乡政务公示栏和场镇居民集中地的显眼处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民政负责人、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城乡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城乡低保对象续保汇总表》及《城乡低保对象不符合条件取消汇总表》和对城乡低保对象重新申报审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六)抽查审批阶段:9月1日-9月30日。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续保对象是否按照城乡低保对象重新申报审批的要求办理进行抽查,对按重新申报审批要求办理且公示群众无异议的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对象予以审批,保留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将取消其低保资格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申报登记、接受调查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乡低保资格、停发低保金。
五、重新申报审批的要求
申报审批范文篇2
摘要:药品审批牵涉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用药安全,事关民生,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还涉及行政权力与企业利益、公民生命安全、个体与家庭、法律规定与地方利益等多重紧张关系,业已成为法学、伦理学、医学等诸多学科所共同关注的议题。因此药品审批制度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有必要将药品的申报审批制度做一个分析,使之趋于完善。
关键词:药品;审批制度;完善
一、我国药品审批制度现状目前状况
为了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效率,确保公众的饮食用药安全,2008年3月1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改由卫生部管理。规定新机构应当运用科学的监管理念,全面考量各种相关利益,并结合管制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在纷繁复杂的利益纠葛中选择合适的治理模式,加大监管力度,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1]
二、我国药品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药品审评法律制度在药品监督管理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并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之路。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目前涉及药品的法规主要有: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还有2001年1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等等。这些处于发展完善中的制度,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关于药品审评时限
在药品的审批程序中对审评时限虽然有具体时间的规定,但是缺乏相应的监管和惩罚机制,拖延审评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前在部分药监部门工作人员中存在错误的思想认为:新药上市造福无数生灵,没有人会觉得主管机关有功;但若新药上市后出现问题,主管机关绝对是“罪责难逃”、“罪大恶极”。加上原国家药监局长郑筱英等人的腐败案,使药监主管机关极端保守,不敢轻易作出许可,怕发生重大药害案件,危及自己的乌纱帽。于是部分药品上市相对延迟,就有可能导致垂死挣扎的病人因为等不到有效的药物治疗而死亡。[2]因此,审评时限的适度在药品许可管制中显得及其重要,既要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又要顾及医药行业的发展。
(二)药品审批权力集中、运行过程封闭、法规不健全
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必然存在着权力被滥用的可能,药品审批的监管机制必须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自从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英将全国的药品审批权收归中央后,逐渐在国家局中出现药品审批注册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直至2005年他终于因为贪污腐败被追究刑事责任。堂堂国家药监局长,出现如此大的问题,除了给国家每年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外更严重的是削弱了国家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其影响深远,究其深层次的原因,除了他思想素质不高,组织性党性不强外,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个部门甚至是部门的个别人手中,国家局内部缺乏完善有力的监管机制。
(三)监管流于形式
有时各级药监部门配有监管执法人员,但是这些执法人员往往非药学专业的技术人员,就是将公务员培训几天就成了认证员,这也是认证的弊端之一。有时,去认证的时候企业有的不是在生产状态下,这样的停产认证就成了走形式。新华社在报道“欣弗”事件时称,安徽当地药监部门一工作人员透露,因为企业通过了gmp认证,他们一般很少到药厂去抽检,每年就是象征性地去一下。由此,“欣弗”这样的问题药品就堂而皇之地流入市场。因此,在认证之后对企业后续监管亦显严重不足,流于形式,导致药害事件的频发。
三、完善药品审批制度的策略
(一)建立完善药品申报审批的行政指导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最后增加了6个针对药品申请者的指导性附件,但是,对申请药品的技术指标、申报程序等规定较为笼统含糊,不具体明确,事实上使大多数申请者对所申报的药品应达到的标准要求不明确,增加了不必要的难度。于是许多不熟悉新药申报的单位或个人为了能通过审批,不得不求助于熟悉这块工作的药监局内部人员,于是就出现了原药监局退休的工作人员到企业去供职,专门负责企业的新药申报,还有的制药企业干脆用经济利益来诱惑药监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以求通过审批。所以,审批的规定、程序、标准不明确、不普及也是造成行政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违纪甚至贪污腐败现象发生的一个原因。为此,应当尽早建立健全事前的指导制度,结合政府管制的成本效益分析理论,对内简化程序,减少管制的人力、财力等资源支出,对外部的药品企业,在申请的初期就对其进行各方面的指导,制定发放各种包含具体专业技术标准的审评指南,必要时还可以派专员进行现场指导,提出要求和建议。新药研制申请人只有遵守了有关法规、规章和指南,才有可能使报批材料顺利通过评审。
(二)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在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公开方面,由于药品的某些不良反应是在使用中逐渐显现出来的,因此对于新审批的药品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公布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就显得及其重要了。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是从1998年正式加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药品监测合作中心才正式开始的,当时组建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网络并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至2004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并建立了涵盖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监测站。使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覆盖全国,实现了电子报告和在线实时报告。2007年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量为每百万人口400多份,接近发达国家的监测报告率,表明中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预警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制药生产企业认为药品上市前已经通过了一系列试验,可以保证其安全性,轻视上市后对药品的监测,并且出于对企业利益的考虑,公开内容、时间随意性很大,很难真正做到信息的及时公开。事实上大多数不良反应是由作为药品使用单位的医院在给病人使用后才发现问题并上报的,药害已经发生。所以药监部门应当针对不及时上报现象建立有效的惩罚约束机制,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建议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在现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增加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不上报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
(2)借鉴美国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从多渠道报告药品的不良反应,允许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的病人以及行业协会等通过不良反应网络系统及时上报各种不良反应信息,药监部门负责汇总核实,按规定处理;
(3)积极探索推进药品再评价工作,由行业协会负责对部分上市后品种开展安全性观察试验和分析调查。依据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药品监管分别采取措施;
(4)由于公众和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就需要药监部门通过多渠道及时向公众公布药品不良反应,定期进行不良反应通报,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三)建立完善的药品行业协会制度,鼓励行业自治,提高审批效率
我国的医药行业协会应当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首先是为药品生产企业服务。由于行业协会掌握较多本行业的信息,可以为制药企业提供发展状况、成本收益等信息,指导企业规划。积极协调行业内部各企业的利益冲突,规范药品竞争行为,维护各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协商讨论,促使本行业健康发展;(2)参与药品管理的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定期向各级药监部门提供本行业发展情况的报告、药品损害报告,提出医药政策、制定统一的药品行业标准。因此,在药品申报上,应加强政府药监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药监部门可以将药品申报审批动态信息给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本行业中药品的申报并指导药品的申报审批。对于已经审批通过的药品,同时还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定期将监管结果上报政府药监部门。同大多针对结果的行政监管相比,药品行业实现自律应该更加关注过程、贴近市场,具有敏感性、针对性、及时性,并能和政府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及时发现、解决正在出现的问题,提高管制效率,有利于医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为了保护行业中新加入者的利益,防止行业专制,和其他行业一样,药品行业自治规则的调整范围应有一定的限制,限于药学、管理学等专业范围。行业自治规则的效力应当低于国家正式立法的效力。
参考文献:
申报审批范文篇3
(一)审批权限
1、建立部级种畜禽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原种场、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的建立,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种禽孵化厂的建立,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上一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报材料
1、建场申报报告
2、建场可行性报告,包括如下内容:⑴企业名称、负责人、主管部门、地址、电话、邮编等基本情况;⑵建场指导思想;⑶建场级别;⑷场址选择及周围环境;⑸建场规模及种畜禽来源;⑹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⑺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⑻市场及经济效益分析;⑼污水处理;⑽建场平面图。
3、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环保部门意见。
(三)申报程序
1、拟建场者应按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建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种畜禽场平面图。
2、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和实地考察,然后给予书面批复。
3、批准后,半年内没有落实和开始筹建者,原批件将自行作废,若要再建,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申报审批范文篇4
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安排”的原则,通过建立在区委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确保教育培训不重不漏,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工作格局。现就建立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办班申报审批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报批对象
区属各单位、部门组织和举办2天及其以上(省、市有关部门安排的除外),教育培训对象为全区各级各类干部,培训费用由区财政拨款的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以及外出考察学习,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报批。
二、报批程序
(一)拟定计划。各单位在每年年初须制定出本单位当年拟组织开展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填写《**市**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审批表》。
(二)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市**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审批表》送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各单位在2月底以前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市**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审批表》。
(三)组织纳入计划、下达批复。区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修订,经统筹安排后,在3月中旬以前形成全区本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各单位分别下达培训批复。
(四)实施培训。各单位按照区委组织部下达的批复,认真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确因需要,增补的培训班需在培训前10天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培训请示。培训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将培训通知、参训人员名单、课程安排表、培训小结以及简报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存档。
三、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认真按照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符合参训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并从工作安排、培训经费等各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二)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班要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根本目的,做到事前合理安排课程内容、事中具体抓好组织落实、事后认真做好总结汇报,确保培训效果。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同意的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工作,并在开班前及时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对于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时到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充分发挥区委党校(区行政学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原则上,各类培训一般安排在区委党校举办;由于特殊原因需在其它地方办班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申报审批范文篇5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建设部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申报审批范文篇6
为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工作格局,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市将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由市委组织部统筹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使全市在职干部在五年内普遍轮训一遍。为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避免交叉培训、重复调学,现就建立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办班申报审批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干部培训的管理
建立由组织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切实加大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效。市委组织部对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统筹管理,并具体负责全市干部培训规划的制定及对各级各类干部培训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凡以各级各类干部为教育培训对象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都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各部门全年计划举办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都要对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费用预算明细及培训机构作出明确计划后,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审批要求。
二、报批程序
1、部门申报:各部门在每年1月底以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本单位当年度拟组织开展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主要内容及培训机构。
2、组织审批:由市委组织部对各部门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修订,经统筹安排后,形成全市年度干训计划并于2月15日以前上报市委审批。经市委研究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部门。
3、存档备案:培训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将培训通知、参训人员名单、课程安排表、培训小结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存档备案。
三、几点要求
1、办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要合理,帐目要公开。
2、不得以办班名义搞不正之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乱发学历和资格证书。
3、坚持政事分开,党委和政府机关一般不直接举办培训班,办班的具体教学组织工作,应由经过批准的培训机构承担。
4、凡未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的培训计划一律不得组织实施。由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上级部门文件通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市委组织部申报。
5、各级各类培训班要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根本目的,做到事前合理安排课程内容、事中具体抓好组织落实、事后认真做好总结汇报,确保训有所得、学有成效。
申报审批范文篇7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初选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授权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管理本行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等。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农业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农业部的中心工作,在综合部内行业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报部常务会议或部领导审定后。
项目投资指南应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方向和项目重点领域,目标任务和区域布局原则,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投资控制规模等。
项目投资指南于每年第四季度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印发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直属直供垦区,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由各单位内的投资计划管理机构会同业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审查,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第七条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评估(评审)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制定项目立项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会同行业司局统一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工作。包括统一从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并确定评估专家,统一评估细则、时间和地点等。
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评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评审。
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担。
第八条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进行初选,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提出年度项目总体安排意见及初选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详细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与来源、建设期限、新增能力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投资可能、项目评估结果和行业司局的初选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对限额以上或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后再由我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审定;对由农业部审批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主办,有关行业司局会签,报部领导签发,以农业部文件下达。
第十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由农业部行业司局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司或委托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
农业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以办公厅文件下达。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农业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二条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农业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十三条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变更。
第十五条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农业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年度投资。
申报审批范文篇8
一、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四大家“一把手”因工作需要更新、购买小汽车的,要自觉遵照荆办发[200*]4号文件明确的定编标准和价格标准,先到市政府采购办领取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再到财政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审核经费来源和编制标准,最后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室进行审核,按季度汇总报送市购买小汽车监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凡更新、购买的小汽车,一律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按照使用省产车的原则,在价格标准范围内统一车型,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切实纠正攀比高档的倾向。
三、不得随意更新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业已配备的小汽车,除发生交通事故和出现严重故障而影响工作和安全等特殊原因外,一般要使用8年以上,且行驶里程达到30万公里以上,才能更新。达到更新条件的,要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做好公开处置拍卖前的评估工作后,再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申报审批范文篇9
为更好的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程序,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和乱办班、乱收费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现将《**干部教育培训申报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遵守执行。
中共**委组织部
**年1月25日
**干部教育培训申报审批制度
一、加强管理,严格审批
《党政领导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提任领导干部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组织部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要向同级组织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今后,全旗各苏木乡镇、各部门举办干部教育培训班,均要向旗委组织部进行申报,要对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费用预算明细及培训机构做出明确计划,并填写《干部教育培训申报审批表》报组织部审批。
二、具体报批程序
1、部门申报:各苏木乡镇、旗直各部门在每年1月底以前向旗委组织部报送年度培训计划,否则,年内不得违规办班。全旗的干部培训由旗委组织部向市委组织部报送计划。
2、组织审批:旗委组织部对各苏木乡镇、各部门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修订,并要审查物价局出具的收费许可证,经审核同意后,办班部门才能下发具体的办班通知。
3、存档备案:培训结束后,办班部门要将培训通知、参训人员名单、课程安排表、培训小结等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送旗委组织部存档备案,作为领导干部提任时的依据。
三、几点要求
1、办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要合理,帐目要公开。
2、办班部门在下发办班通知中要注明“经组织部审核同意”并附《干部教育培训申报审批表》。办班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规模、教学计划、收费标准、培训地点等组织培训。
申报审批范文篇10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证据,严格执行政策”的原则,集中组织力量对“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切实解决好“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把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一)2009年6月17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我县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四)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合格人员,应当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年龄纳入人员具体缴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按纳入人员缴费额度20%承担部分须一次性缴纳到位。
(三)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须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考虑到该群体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按以下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
四、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调整及发放
(一)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
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以“统帐结合”后历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含按2008年工资基数趸缴两年部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368元/月。鉴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都已经领取了45元/月御寒津贴,因此这部分人员按413元/月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
鉴于“五七工”、“家属工”这部分群体的特殊性,在以后按国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部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所有纳入人员执行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的相关倾斜政策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首先从纳入人员个人缴费中支付,个人缴费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
纳入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计发,年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以上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全省“金保工程”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五、资金筹集渠道
(一)县属企、事业单位的“五七工”、“家属工”,个人缴费额度中政府补贴20%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中直行业,系统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个人缴费额度中20%部分由本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承担。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请
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见附件二)。
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和原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向县经贸委提出申请。
单位主管部门和县经贸委接到个人申请后,在2009年10月10日前持申报材料,统一报至*县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
(二)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签字确认的《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附件二)及1寸免冠照片4张。
2、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附件三)。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及户口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5、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本人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它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审批程序
1、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拟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在《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后,填写《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附件四),并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
2、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情况在原单位、街道社区或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为一周。
3、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经公示无异议的拟纳入人员,由审核工作小组将《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哈尔滨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和相关材料报市审核工作小组复审。
5、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结果移交给县社保局,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县社保局根据审批结果准确录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相关数据。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县社保局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基本养老金等相关手续。
6、中直行业、系统企业申报、审批、缴费等工作,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七、纳入人员管理
以上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相关材料由县社保局统一管理。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起,本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如期到县社保局进行生存认定,逾期未进行认定的,县社保局按照规定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八、特殊问题处理
(一)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如果已经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享受遗属救济费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或继续享受遗属救济费,或按方案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遗属救济费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二)对于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实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过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上报,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经贸委、县总工会、县信访局及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甄别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由主管县领导签字并向社会公示后,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需要甄别纳入人员严格审核,且要在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人员全部纳入完毕、经县审核小组初审、市审核工作小组复审,最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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