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岗位管理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12-13 17:56:48
人事岗位管理范文篇1
一、抓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一)狠抓政策宣传。一是及时传达上级人事制度改革和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人人知晓。二是将省职改办关于做好职称改革、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设置、职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务聘任等13个文件编印成册,印制10000本,免费发放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手中,使专业技术人员对上级关于职称改革和实行岗位管理的有关政策有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三是充分发挥《××人事网》的作用。开辟了《人事政策》和《人事改革》栏目,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对人事政策进行全面了解。
(二)狠抓舆论引导。为了破除“一旦取得职称终身享受待遇”这一模糊认识,我们投资近万元在区电视台开办“××人事”专栏,定期或不定期地宣传各类人事政策、法规,利用各类大小会议反复宣讲推行岗位管理的目的、意义。同时,还请区委、区政府领导来人事局专题办公,听取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三)狠抓重点宣传。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在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重点宣传,宣讲职称改革的重要意义、职称改革的发展方向和我区职称改革方案、方法和步骤,特别是实行岗位管理等相关政策。我区部分教师对评聘分开不理解,特别是降聘后,认为是克扣教师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造成单位领导与教师关系紧张。我们及时会同教育局领导到学校召开座谈会,在听取教师们发言后,我们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得到了教师们的认同和理解。
二、抓岗位设置,实行分类指导
(一)制定相关政策。我们严格依照湖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以区政府文件的形式批转了我局制定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在此基础上,又出台了《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和《××业单区事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我们在岗位设置工作中有了较强的操作依据。
(二)科学设置岗位。在岗位设置工作中,首先,我们在区教研中心进行试点,从事业发展需要出发,严格按照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充分体现按需设岗,分别设置高、中、初级岗位并详细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等内容,扎实开展聘任工作。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在全区事业单位普遍展开,并做出统一规定,凡不设置岗位的单位或者设置岗位方案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该单位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聘任的职务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其次,针对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分行业、分层次进行岗位设置。对在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教育、卫生等单位,明确规定,高级岗位必须设在主要学科、骨干科室,行政,后勤岗位一般不得设置高级岗位。同时单位内部再分层次进行分类,把高级岗位都设在本单位内专业最强、声誉最好、同行公认的一线岗位中;对分散且人数较少的站、所等单位,在岗位设置中,将岗位职数核定到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并将高级岗位重点向全区重点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和农林牧渔等一线倾斜。
(三)分类进行指导。对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重点单位,我们适当放宽结构比例。如三峡高中、教研中心、党校、××医院等职务高、学历高、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其结构比例放宽10%;对专业技术人员较少、学历较低、职务较低的区环卫处、公路段等单位,我们适当限制结构比例。在岗位设置工作中,我局还派出指导组到问题多、困难大、工作进展慢的单位进行指导。帮助各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工作职责设置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网络图》。
截至目前,全区316个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已全部审批,设岗率达100%,共设置高级岗位589个,其中正高级10个,中级岗位3481个,初级岗位4600个,签订聘任合同7938份,续(新)聘专业技术人员7938人。
三、抓竞争上岗,规范聘任管理
(一)大力实施竞争上岗。为了指导好全区事业单位搞好竞争上岗工作,我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全区52个部门、316个事业单位都相应成立了工作专班,负责抓好竞争上岗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高、中级岗位少,高职称资格人员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要求各单位实行公开竞争岗位。对于中层正职,主要采取公开竞争职位和任职条件、组织报名、审查资格、民主测评、演讲答辩、组织考核、决定聘任等程序,组织竞争上岗;对于中层副职,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或者由中层正职提出拟聘人选、组织决定的方式实行聘任。
(二)实行聘任合同管理。在聘任管理工作中,一是在单位高职务人数少、岗位指数够用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单位自主聘任,聘期一般为1--3年。二是在单位高职务人员多、岗位指数少的情况下,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聘任,在不突破岗位指数的前提下,允许一年一聘,两年一聘;对在竞争中落聘的,采取高职低聘的办法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按待聘处理,待聘期为一年,待聘人员可在下一轮竞争上岗工作中参与竞争上岗,连续三年不能上岗的,解除聘用合同,推向社会自谋职业。同时,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35周岁以下且具有正高级职务者、特级教师、享受国务院特贴或者政府专项津贴的人员实行直接聘任,不占岗位职数;当年安置在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从行政机关被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一年的过渡岗,也不占岗位职数直接聘任。据统计,仅2003年全区就有254人被降聘和待聘处理。三是开展低职高聘的工作。2003年,我们制定出《××区中小学教师低职高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教育系统新一轮续聘工作中进行低职高聘试点工作,经各学校民主推荐,教育、人事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部门联合考核,聘任三峡高中张和平等15人为高一级职务,并享受相关待遇,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在此基础上,我们出台了《宜昌市××区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暂行规定(试行)》(夷人文[2004]35号),规范了全区低职高聘工作。
四、抓责任考核,确保优胜劣汰
一是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区教育局制定了教师素质测评评分表,量化100分,个人自评、群众互评、教师职代会审定。对于定性项目的考核,如政治思想、事业心、责任感、职业道德等,确定等级,一般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使定性考核具有量化结果,有很强的可比性、直观性,为新一轮续聘奠定基础。
二是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医院是我区规模较大且管理较规范的一家医院,各科室把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工作业绩、工作失误逐一进行登记,实现月评、季评、半年评、年终评,并与奖金发放挂钩,与职务聘任挂钩,与职务晋升挂钩,与工资晋级挂钩,体现了按劳分配,增强了考核效用。
五、抓结果兑现,做到薪随岗变
在结果兑现上,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办法:
(一)对聘任者,我局依照《专业技术职务续(新)聘表》的意见,根据其所聘任的新岗位,填写《工资变动呈报表》,并从聘任的下一个月起就近就高执行新的工资待遇。
(二)对高职低聘或未聘者,一是在原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工资档次。二是专业技术职务已在最低档时,采取暂时不动的办法进行处理。三是对于新取得职称资格人员,没有竞争上相应职务岗位的,不予晋升其工资档次。
(三)在新一轮竞争上岗中重新聘任的,将其工资待遇重新升到其新的岗位工资档次;对于低职高聘的,其工资待遇享受所聘任职务的相应工资待遇;对于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在聘期内,遇到国家调整工资政策时,我们按现行聘任的岗位调整其工资档次。
(四)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手续时,对高职低聘者,恢复到原职务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于低职高聘的人员,连续五年被聘任,在其退休时,按聘任的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人事岗位管理范文篇2
一、工作完成情况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我更加深入的了解了我xx公司综合管理部的工作性质,我综合管理部属于服务保障部门,市委公司以及其他部门服务,协助处理一些日常事务的部门。为更好地为公司做出贡献,做好各个部门的服务工作,在一年以来我主要做好了以下方面工作。
(二)文秘工作方面
自今年以来,我坚持自身岗位职责,力争做好本岗位的各项工作,为我公司服务做出贡献。我在新员工入职时,及时做好各部门经理所申请的办公用品的登记,签字确认等处理工作。在职工离职时,及时填写移交清单并做好签字工作。此外,我还坚守自身岗位职责做好了固定资产以及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维修联系工作。在2015年度,我妥善保管好了外部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打印、复印、等结账单据,并认真对其的金额、数量方面进行了认真准确的核算,为财务部门的结算工作提供的方便。此外,我还认真负责了公司各项文件的打印、复印工作,以及报刊的首发管理工作,做到及时通知递送给相关人员,做好寄送工作。与此同时,我充分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监管了我公司的相关人员打印工作。在本年度,为突出我公司形象,我首先根据公司情况规划并联系好了公司名片格式统一的印刷业务,并严格认真的办理了相关人员的名片印制工作并进行了及时的发放。在今年的工作中由于本人的认真负责,我公司并未出现名片印制错误等现象。
(二)行政工作方面
在今年以来,由于公司业务需要,我公司进行了多次接待来访工作。在工作期间我主动负责了公司的各项来访客户接待服务工作,及时对会议进行通知。用热情,微笑的服务态度赢得了来访者的一致好评。此外,在公司举行新闻会议时,我提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内容进行了相关的编写工作,在今年以来我共为公司撰写了4篇相关稿件。一年来,我坚守岗位精神,做到认真负责,仔细工作,努力的做好公司的各项服务工作。我尽力的做好了根据有关管理制度负责对外文档的管理,执行公司证照、年检及员工社保卡的申办 ,以及公司各厅房的管理,以及写作其他部门做好了各项招聘工作,较好的执行了公司领导交代的其他临时性突发事件等工作。在一年的工作中,我坚定信念为我公司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人事岗位管理范文篇3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农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农业事
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农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农业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对农业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县级及以下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研究制定。
1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22.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6.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8.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0.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4.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8.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9.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1.农业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农业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事厅(局)核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3.地(市、州)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4.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农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7.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8.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农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9.县级及以下人员少、机构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0.根据农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农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要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破格聘用。
51.农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2.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农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53.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4.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5.农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岗位设置管理是农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农业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人事岗位管理范文篇4
今天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前不久,市政府常务会议就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出台了《咸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一会儿,渭云同志将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问题作详细说明,并做具体工作安排,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从去年开始,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行了重新登记、定岗定责,并适时推行了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改革,目前市县乡三级公务员法入轨运行工作全面完成,市级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即将落实,县级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在规范党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的同时,对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今年推行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就是在总结多年来事业单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原有的事业单位管理人事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通过改革,一方面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进一步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第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党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都明确提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就是要在事业单位建立一种既区别于党政机关,也区别于企业,充分反映从事专业化服务特点的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人事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和省、市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都明确要求,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迈进的重要一步,是一项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这项制度第一次明确规范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定了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第一次提出了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等级,为人才成长搭建了通道;第一次阐明了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的关系,为实现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创造了条件;第一次明确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为“岗变薪变”提供了政策依据。
第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是改革制度、规范秩序、完善机制、严肃纪律,核心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突出岗位绩效的激励功能,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逐步形成一整套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经核准后,再按确定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没有被认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只能对应到岗位工资的最低等级。被认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才能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缩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岗位设置的“时间差”,以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第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选人和用人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公开招聘制度作为事业单位选人的一项基本制度,2005年我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事业单位开始推行。实践证明,公开招聘对于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环境,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杜绝人事腐败现象,促进事业单位发展,都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市从1999年开始推行,经过试点、探索和实践,政策日趋完善。在推行人员聘用制的过程中,我市一些单位积极探索岗位管理的路子,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我市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就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省上的实施意见,在总结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岗位是聘用的基础,岗位设置直接关系到聘用制度的实现。作为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岗位管理要体现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成为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推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必须从规范岗位设置入手,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把握精神,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基本精神。根据中、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从三个层面上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文件:第一个层面是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设置办法是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主要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类别、等级及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旨在建立基本制度;实施意见是解决实施中基本问题的具体政策规定,以保证顺利实施。第二个层面是省上根据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的《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该《意见》根据我省事业单位的实际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从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对岗位类别、等级、聘用程序和权限、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的指导意见,保证该项工作全面推进。第三个层面是省人事厅转发的人事部会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9个行业指导意见。这是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的细化、具体化,充分体现行业特点,以保证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大体相同。
我市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就是根据这三个层面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它经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和省人事厅核准同意,是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希望各县市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把文件规定落到实处。
二要适应新的工作转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核心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迅速适应这种转变。在观念上,必须从旧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在工作中,必须适应新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在管理上,必须充分体现这种转变。对不同的岗位应该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要坚持按照要求择优聘用,今后事业单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外,一律不得评聘分开,不得先上车后买票,必须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在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评聘,任何单位不得强调所谓特殊性而超比例评聘。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职员等级序列。对工勤技能岗位,要建立和完善岗位等级,规范工勤技能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三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目前全市共有事业单位4800多个,实有在职人数11.68万人,涉及各行各业。这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遵照全市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的安排,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规范稳妥的进行。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一方面要抓紧组织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底数、建档立册,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一方面要适时召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动员会,周密安排和部署这项工作,切实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了不同的核准权限,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务必于9月15日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要精心组织做好岗位分级划等、竞争上岗和检查验收等三个阶段的工作,确保市直部门和单位10月底基本完成实施工作,各县市区11月底基本完成实施工作。
三、加强领导,确保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顺利推进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是一件大事、难事、和好事。说它是一件大事,因为这项制度的推行,涉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变革中一个里程碑的工作;说它是一件难事,因为这项工作的实施,涉及全市事业单位11.68万人的切身利益,工作推行中,必然会遇到来自传统观念和原有制度的阻力,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说它是一件好事,因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管理的科学性,切实做到人尽其才,使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新的起色。因此,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时限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实施工作积极稳妥的开展,确保实施中绝大部分涉及人员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结合本县区、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稳慎实施。为了加强对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市上已经成立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的班子,组织精兵强将,明确责任,集中精力做好实施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特别是人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实施工作中,要尊重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客观实际,统筹协调和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把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决不能借改革之机打击报复,甚至剥夺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也决不允许以搞活单位内部分配为幌子,侵占工作人员应得的合法报酬。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他涉及广大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充分考虑大家的意愿。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解决好在推进工作中一些人员暴露出的思想问题,保证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稳步实施。
人事岗位管理范文篇5
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动员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先后召开县委常委会、县长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制定了《××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下面,我就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年开始,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行了重新登记,并逐步推行了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改革,目前全县《公务员法》入轨运行工作已全面完成,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政策也已基本落实到位。党中央、国务院在规范党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的同时,对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在推行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就是在总结多年来事业单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原有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通过改革,一方面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进一步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党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都明确提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就是要在事业单位建立一种既区别于党政机关,又区别于企业,充分反映从事专业化服务特点的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原人事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和省、市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也明确要求,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迈进的重要一步,是一项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这项制度第一次明确规范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定了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第一次提出了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等级,为人才成长搭建了通道;第一次阐明了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的关系,为实现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创造了条件;第一次明确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为“岗变薪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是改革制度、规范秩序、完善机制、严肃纪律,核心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突出岗位绩效的激励功能,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逐步形成一整套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没有被认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只能对应到岗位工资的最低等级。被认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才能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缩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岗位设置的“时间差”,以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选人和用人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公开招聘制度作为事业单位选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证明,公开招聘对于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环境,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杜绝人事腐败现象,促进事业单位发展,都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全县从2001年开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试点、探索和实践,全县事业单位已全面推行了公开招聘制度。在推行人员聘用制的过程中,一些单位积极探索岗位管理的路子,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岗位是聘用的基础,岗位设置直接关系到聘用制度的实现。作为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岗位管理要体现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成为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推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必须从规范岗位设置入手,做好基础性工作。
(四)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随意进人、违规进人、超编用人等问题比较突出,人员超编、使用临时人员等问题大量存在,管理很不规范。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有866名临时聘用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有739人。过多的聘用临时人员,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用人秩序,削弱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效监管,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必须从规范岗位设置入手。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以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为契机,严格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把加强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用人自主权、分配自主权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严格政策,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原国家人事部、原省人事厅、市人事局从三个层面上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文件。第一个层面是原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办法》是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主要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类别、等级及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旨在建立基本制度;《实施意见》是解决实施中基本问题的具体政策规定,以保证顺利实施。第二个层面是省根据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的《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该《意见》根据我省事业单位的实际和社
会事业发展的要求,从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对岗位类别、等级、聘用程序和权限、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的指导意见,保证该项工作全面推进。同时,原省人事厅会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广电、体育、新闻出版、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国家部委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台了9个行业指导意见。这是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的细化、具体化,充分体现行业特点,以保证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大体相同。第三个层面是市人事局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我县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就是根据这三个层面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动员会精神和我县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县委、县政府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和审核同意,并得到市人事局核准,是指导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希望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把文件规定落到实处。
(二)要努力适应新的管理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核心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迅速适应这种转变。在观念上,必须从旧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在工作中,必须适应新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在管理上,必须充分体现这种转变,对不同的岗位应该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要坚持择优聘用,今后事业单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外,必须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在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评聘。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职员等级序列。对工勤技能岗位,要建立和完善岗位等级,规范工勤技能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三)要扎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全县事业单位涉及各行各业。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规范稳妥的推进。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一方面要抓紧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底数、建档立册,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召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动员会,广泛宣传政策,周密安排和部署这项工作,切实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了不同的核准权限,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务必于11月底前将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县人事局核准。要精心组织好岗位分类定级、竞争上岗等工作,确保12月底基本完成实施工作。
(四)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必然会触动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单项制度,不可能解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解决需要其他制度改革来解决的问题。此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规范用人的改革方向,妥善处理改革中带来的各类问题,维护好职工利益,维护好队伍稳定。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疏导工作,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一)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是一件大事、难事、好事。这项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变革中一个有着里程碑意义的工作,因此是大事;这项工作的实施,涉及全县事业单位近5000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实施中必然会遇到来自传统观念和原有制度的阻力,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是难事;这项工作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管理的科学性,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到人尽其才,使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新的起色,因此是好事。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时间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确保实施中绝大部分人员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二)要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稳妥实施。为加强对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县政府已经成立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的班子,组织精兵强将,明确责任,集中精力做好实施工作。
(三)要严格政策。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特别是人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实施工作中,要尊重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意愿,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客观实际,统筹协调和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把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决不能借改革之机打击报复,甚至剥夺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也决不允许以搞活单位内部分配为幌子,侵占工作人员应得的合法报酬。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他涉及广大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充分考虑大家的意愿。
人事岗位管理范文篇6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人事岗位管理范文篇7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人事岗位管理范文篇8
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起步较早,从*年开始,就在全县乡镇以上中小学全面推行了“四制”、“一目标”人事制度改革;20*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县中医医院进行试点。20*年,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进一步以城关镇中学、城关一小和县中医医院作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通过改革,积累了经验,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实施聘用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现了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增强了活力,调动了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回顾改革历程,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我们应当明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绝不是简单地减少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针对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灵活、效率不高、存在实际上的干部终身制等弊端,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建立规范、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二,坚持分类改革,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正确原则。事业单位涉及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情况复杂,必须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特点,分类推进改革。自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几个试点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聘用制度,解决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取得了宝贵改革经验。
第三,坚持平稳推进,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方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到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体制机制的重要转变、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既要注重积极推进,又要切忌急于求成,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中,注重把握好改革力度、发展速度、群众承受程度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加大监督,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二、把握政策,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当前,中央正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总体意见,从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等五个方面配套推进改革,中央机关和部分省已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经验。目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分别到了实施和深化阶段。我县各部门要按省、州和县的工作部署,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首先,要明确改革的基本思路。要按照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用人制度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确保稳定。要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把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第二,要突出改革的重点。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规范合同管理,把聘用合同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要破除畏难情绪,破除不进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不解决社会保障就不能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思想障碍。各单位要加快改革步伐,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三,要稳慎把握改革进程。要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稳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个环节,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稳定大局,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抓好各个环节,扎实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按因事设岗、按岗定薪,合同管理的要求,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核准、岗位设置管理体制等。
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要着重掌握以下几个特点:
1、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核心。我们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了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大了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的力度,保障了职工自主择业,维护了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转换了用人机制,更新了用人观念。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员身份问题一直是困扰人事制度改革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为“铁饭碗”“大锅饭”以及“一职定终身”等方面,再加上事业单位进口不严,出口不畅,致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不科学、不规范。岗位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来设置岗位,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围绕岗位的任务、条件和考核指标,进行人事管理,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岗位设置管理是做好收入分配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不是单纯的一种制度改革,而是与事业单位其他制度改革紧密结合的。改革中要遵循职务、职责相符合、待遇相随的原则,按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与岗位工资一一对应,确保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与工资待遇紧密结合在一起。岗位设置保证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落实到位,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又保证了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际效果,两者相互推进,相互作用。
3、岗位设置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范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注意处理好与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衔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也强调岗位问题,但没有分类和细化。岗位设置管理把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三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细化为:管理岗位1—l0级,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省级正职到办事员1-10个级别。县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7-10级;专业技术岗位13个等级是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框架内划分的,其中,1级岗为特色岗,2-4级为正高级岗位,5-7级为副高级岗位,8-10级为中级岗位,11-12级为助理级岗位,13级为员级岗位。新的岗位设置解决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台阶过少,平台过大的问题;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的5个等级与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相一致。
(二)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l、关于实施范围问题。
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从岗位和人员看,事业单位的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这些岗位上的工作人员都要按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关于科学设岗、按岗聘用问题。
科学设岗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因事设岗,避免设岗的随意性和因人设岗;二是要按照职位分类的原则,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增强设岗的科学性;三是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设岗,不能突破核定的编制数和职务结构比例。要做好按岗聘用工作,按照各级岗位的情况,实行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不能超岗聘用。
3、关于结构比例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按结构比例控制,包括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等级控制。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结构比例按县编委下达给各个事业单位核定的岗位为准,最高等级不能超过事业单位规格。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国家和省、州总体控制目标均为l:3:6,这是总体控制目标。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按执行《关于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设置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时,全县总体控制目标是: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l: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我们应该注意的是:以上讲的都是总体控制比例。各职级间的岗位结构比例按湘人通[20*]274号文件执行。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确保不突破这个总盘子。
工勤技能岗位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25%,一、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5%左右。
4、关于岗位基本条件问题。
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一致性。
专业技术高、中、初职务岗位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内部的5—7级、8-10级、11-12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和《湘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执行。符合进入各职级人数超过岗位职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制定量化测评标准,按标准在不突破岗位职数的前提下择优聘任。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是人事部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制定的。这个文件对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两方面做了规定。各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等级岗位和竞争上岗条件。
5、关于“双肩挑”问题。
“双肩挑”的问题,是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反映最多的问题。特别是在教育、卫生等专业性强的事业单位,“双肩挑”现象尤为普遍。事业单位大多数领导都是从专业技术岗位走到管理岗位的,有的还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事业单位的领导是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带动了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是如果他们过多地投入科学研究,也会影响领导职责。如果他们占两个岗位,这又会带来不公平。湘人发〔20*〕9号中已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6、关于对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认定问题。
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方案办法明确规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之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经核准后,再按确定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因此,认定工作是一个重要环节,一定要抓紧开展,切实做好。认定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认定的内容主要看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核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的规范性要求。
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7、关于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问题
湘人发〔20*〕9号文件,对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杜绝突击聘用人员,突击聘用职务。在聘用工作中,不得突破现有的岗位结构比例,要保证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聘人员已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的发展要求和人才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到位。
8、关于高职低聘问题。
在首次聘用中,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保留岗位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绩效工资按所在岗位领取。第一个聘期结束后,竞争到哪个岗位,就拿哪个岗位的工资,不再保留原工资。
9、关于非领导职务问题。
事业单位不设非领导职务岗位,只有职员岗位。由于历史原因,对已存在的非领导职务,要彻底清理,鼓励非领导职务人员向相应的岗位竞聘。在首次岗位设置改革中,其待遇可继续保留一个聘期。
10、关于不在岗人员的聘任问题。
根据湘人发〔20*〕9号文件要求,借调人员和与单位签订合同留职停薪的人员,一律回原单位聘任。对不假外出,长期不到岗的人员,单位将不再聘任,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予以辞退。
11、关于“参公”和纯行政单位的事业人员的聘任问题
我县有部分事业单位已申报“参公”管理,对这些单位,我们仍然通知参加这次会议,在上级审批文件下达前,请这些单位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做好设岗聘任等各项工作;对纯行政单位的事业人员的聘任采取暂放处理,留待后期解决。请各单位做好这些员工的思想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有规定:“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经调查,我县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数较多,鉴于我县的经济状况,必须严格控制,以确保我县各项事业的正常开展。
13、关于乡镇站、所、院的改革问题
由于设岗需要,乡镇站、所、院(教辅站除外)的改革工作,全部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以独立法人机构为单位进行设岗,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聘任时必须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由主管业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双方共同审定。聘任结束,签订合同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结果通报乡镇党委、政府和财政所,以便核定兑现工资。
四、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一项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工作,对此,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事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事关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事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实施工作。岗位设置管理是保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到位的保障,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来自传统观念和原有制度的阻力,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领导,深入实际,深入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部门要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当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专门成立工作班子,组织得力人员,集中精力开展这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严肃遵守纪律。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结合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的相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熟悉和掌握政策,严格按照岗位管理设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处理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
(三)积极稳妥,稳慎实施。事业单位数量大,类别多,工作岗位更是千差万别,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周密审慎的措施。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岗位设置管理与工资改革和推行聘用制度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管理、指导、协调关系;三是处理好政府人事部门的宏观调控管理与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之间的关系;四是处理好改革的力度、速度与稳定的关系,考虑事业单位职工的承受能力;五是处理好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发展、人才队伍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
(四)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这次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十分艰巨,因此,会议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加快部署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按照我县《实施方案》的安排,在8月份全面推开,争取在200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工作的指导。对需要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及时进行核准,为事业单位尽快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人事岗位管理范文篇9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人事岗位管理范文篇10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本市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岗位类别及设置原则
(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六)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本意见确定。
(七)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由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八)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九)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设置、核准与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三、岗位等级
(十)本市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十一)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
(十二)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为一级至七级(正高级为一级至四级、副高级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十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一级至五级。
四、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十四)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
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十五)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十六)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依照市人事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根据单位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十七)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可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三级、四级、五级岗位应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优化配置。
(十八)特设岗位的数量和等级,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和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核准程序予以确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十九)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十)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十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及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在严格人员聘用条件、建立对直接聘任人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聘用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十二)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核准与备案
(二十三)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制订方案。根据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单位发展规划,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讨论通过,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审核程序报有关部门核准。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依据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报市人事局核准。
市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区、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报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十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二十七)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意见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十八)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二十九)对于本市已明确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直接聘用。
(三十)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三十一)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十二)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
(三十三)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十四)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经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进行。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三十五)对于不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违反本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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