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影响-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2-07-19 14:44:12
摘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内容,一直是原《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于婚姻家庭生活物质基础的法律约束。2010年,我国颁布了原《婚姻法》修订案,对涉及夫妻财产权益的处置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整体上有所完善,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2021年,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包含原《婚姻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同时废止,而《民法典》对于夫妻财产制度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亦带来了一系列积极影响。本文主要结合原《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不足,探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优化和完善,同时就其所带来的积极影响进行思考。
关键词:民法典;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积极影响
自1950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原《婚姻法》以来,在之后的发展历程中,一直作为夫妻双方婚姻提供保障的制度,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应尽义务进行了具体明确[1]。原《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向来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重点,是对夫妻双方婚姻物质基础进行保障和约束的一种法律性制度。2010年,原《婚姻法》修订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处置、离婚财产分割等内容进行了重新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依然显现出了诸多的不足,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离婚率的逐年增加,在涉及财产分割的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内容的问题更加容易显现[2]。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自此,原《婚姻法》退出了历史舞台。从《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制度内容来看,对于原《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部分不足之处进行了有效更正,更加注重夫妻财产关系的公平、自由和平等,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也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期待和需求。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时,夫妻对财产的责任承担,夫妻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分配,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事项,废止关系的法律制度[3]。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关系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采,但是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即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对婚前、婚后财产关系作出了有效的约定,就不适用法律规定来规范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其中,法定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但是法定财产制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夫妻未对婚前、婚后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于婚前或者婚后订立财产契约,确定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形式。
二、《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相关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
相较于原《婚姻法》,《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了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从现实角度来讲,对于婚后非主动创造经济收益一方的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倾斜。其中,所谓劳务报酬,是指婚后任何一方通过劳务付出所产生的报酬,在《民法典》中,对于这部分报酬明确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但凡是婚后夫妻一方或者是双方所获得的收入,在原则上都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当前,随着互联网、短视频的不断发展,很多人开始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直播互动”等等来获得收益,很多夫妻一方在有工作的前提下,通过业余时间参与到“直播带货”“直播互动”中,并产生一定的收益,那么这种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主要是指婚后所进行的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这种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民法典》也明确了如果是利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那么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后,利用婚前个人工作攒下的积蓄进行股票投资,那么这种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婚前一方就已经购买的股票,但是在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而产生的收益,那么这种收益属于自然孳息,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无任何操作”,根据这一规定,一旦夫妻一方在婚后对投资对象进行了介入操作,那么产生的收益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前一方购买了一处房产,婚后经过夫妻二人共同装修,该房产价格上升,那么对于这部分的增值,则应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享有平等处置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于知识产权收益也作了较为具体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条款的进一步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有着很强的人身特性,是个人的知识、创意的一种变现,因此,知识产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另一方面,在婚姻存续期内,知识产权的形成,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因此在知识产权的收益上,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合情合理。
(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扩大
夫妻个人财产实质法律所规定的归夫妻一方所有,并且是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依照相关约定产生,如果没有进行约定,则依照相关法律。同时,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夫妻个人财产可以不参与分割。在《民法典》中,对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原《婚姻法》第十八条中第二款“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其所体现出来的一个积极变化就是对于个人财产范围的合理扩大,例如,按照原《婚姻法》之规定,夫妻一方只有在受到身体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才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其他赔偿或者补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则并未进行明确规定,而在实践当中也往往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例如,残疾补偿金,由于在原《婚姻法》中并未对其归属进行明确,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这部分财产不仅是对丧失劳动能力一方的补偿,同时也是对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减少的一种填补,因此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存在一定不合理性的。而《民法典》则对此进行了重新明确,即只要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都应当作为个人财产的范围,例如因为投保了意外保险而获得的保险赔偿、因为投保了疾病保险而获得的相应理赔等等。
(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婚姻法律体系中关于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法典》对于夫妻债务的共同认定,相较于过去有了一定的进步。在原《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只要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应当共同偿还。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则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付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较于原《婚姻法》,这对于债务的责任归属有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明确,依照原《婚姻法》,即便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用于个人挥霍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不合理。《民法典》对此作出了重新规定,相较于原《婚姻法》,体现了一定的进步。
(四)关于离婚补偿救济制度的变化
在《民法典》中,明确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而在原《婚姻法》中,对于婚姻存续期内一方所付出的家务劳动应当享有的权益,例如照顾子女、照顾老人等,并无明确规定,同时原《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充分考虑到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对家庭付出劳动所对应的合理补偿诉求。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则对此作出了改变。
三、《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积极意义
(一)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
《民法典》的出台,本身就是为了能够顺应当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需要,同样,《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也体现了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顺应。例如当前《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范围的扩大,就适应了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实际。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人们在市场上的投资渠道选择日益多样,例如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等,所获得的投资收益结构也日益多样,这部分收益一旦涉及离婚诉讼官司,就会带来相应的财产纠纷。而《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范围的扩大,则无疑有利于相关纠纷的解决。例如《民法典》中对于投资收益、劳务报酬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细化,为相关财产的归属问题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处置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遇到不可避免的矛盾,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后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收益,往往难以准确判断,甚至存在离婚时刻意隐瞒、转移财产等情况,这是需要在后期的制度修正过程中引起重视的。
(二)提高了婚姻双方的责任意识
无论是原《婚姻法》,还是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制度内容,其中一个重要的法理精神导向就是希望通过法律规定,来进一步增强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意识。而从《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相关变化,我们也能清晰感受到这一点。例如《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物质、娱乐需求的不断变化,人们的非生活开支类消费场景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当下很多婚姻双方都是“80后”“90后”,其物质、娱乐方面需求相较于老一辈更加旺盛,有的人便会通过各种网贷app、民间借贷平台来举债挥霍、消费,缺乏家庭责任意识。这部分债务如果需要婚姻另一方一起承担,明显不合理[4]。而现行《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约定作了进一步优化调整,也使得婚姻双方在发生借债行为的时候,能够更加理性考虑,提高责任意识。
(三)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以人为本”是一个进步的社会所应当赋予法律的基本内涵。而从《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变化,我们亦能清晰感受到这一点,总体上看,《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调整,其本身就是为了更加体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而从具体的法条来看,也作出了相应的响应,例如在《民法典》中,调整优化了离婚补偿救济制度,将过去一直游离于补偿范围之外的“家庭义务付出”,纳入了婚姻补偿范围内,体现了对于婚姻中一方当事人劳动付出、家庭责任的权益照顾和倾斜,有助于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性,促进社会更加有序和谐。
四、结论
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一直就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而《民法典》对于夫妻财产制度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和调整,不仅体现了法律体系不断趋向公平、公正的发展方向,同时也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了婚姻双方的责任意识,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法治水平的进步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此提出了若干思考,希望提供一些有益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勾清芸.基于完善我国新婚姻法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0,19(20):30-31.
[2]尹海涛.浅谈夫妻财产协议公证[j].法制博览,2020(25):82-83,103.
[3]刘圣教.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25):187-188.
[4]贺剑.夫妻财产法的精神——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j].法学,2020(7):20-40.
作者:洪惜夏 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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