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押运工作总结范文五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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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押运工作总结

半年押运工作总结篇1

押运半年工作总结

6月9日晚上7点,保安押运护卫中心在三楼会议室隆重召开20xx年上半年押运工作暨春季大练兵总结大会。来自盱眙、金湖、洪泽、楚州、涟水及市区14个中队(中队长、车长、押运员、驾驶员、提解员)12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押运大队长陈正国主持。由于是利用所有押运人员晚上任务完成归队后召开,因而会议简明扼要,历时50钟。

会上,陈正国对押运半年来的工作情况作了详细的总结汇报,对自3月28日至5月18日的春季练兵考核进行了剖析,同时对半年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拟定了整改计划,力争在下半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事项,为完成全年的工作目标加大管理力度。

押运教导员马如松在会上对在春季大练兵考核中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了鼓励表扬,要求成绩不理想的同志要紧追猛赶,不要拖整体队伍后腿,并宣读了上报中心、公司批准后的奖、罚人员名单。

在听取了押运大队的工作总结报告和宣读奖罚名单后,押运中心主任侯秀斌对半年来的押运工作进行了点评指示。对押运人员的顽强拼搏精神进行了表扬,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批评和改进方案,同时要求押运大队在下半年的工作中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克服一切不利因素,狠抓队伍建设,加强骨干队伍管理,稳定队伍的良性发展,规范运作,确保安全,为押运业务的健康拓展努力奋斗!

押运半年工作总结

岁月如梭,光阴似箭,转眼间半年又过去了。新的改革浪潮,新的押运业务,各位领导的扎实能干为我们带来了一流的管理和一些新的押运业务领导一流的经营模式,它标志着我们押运中心事业以现实了跨越式的发展的新时期,这无不凝结着每位领导的英明决策和正确指导,让每位员工都以稳健的步伐迈向崭新的一年。

对我个人来讲,这一年意义深刻!刚刚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在中队领导和中心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其他同志的配合下,坚持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较出色地完成可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工作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

回顾起来,主要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高度的责任感主动做好本职工作一年来,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掌握金融押运方面的知识,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作为押运中心的一名运钞车驾驶员,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重任,以保护国家财产为己任,在运钞途中经历保持高度集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运钞条例、道路交通规则操作,做到万无一失。认真做好车辆保养,做好三勤“勤检查、勤保养、勤维护”,发现为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除了执行押运任务外,还要做到确保业务用车随叫随到,真正做到一名合格的运钞车驾驶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能够认真的学习政治理论,和交通法律知识,使自己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的步伐。其次,在工作之余逐渐养成了读书,看电视《车迷频道》的习惯,了解押运单位英雄人物的先进事迹。另一方面,认真学习业务技能,不断提高的业务水平,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2、以“军事化”标准严格要求自我一个单位,一个集体,没有一套适合的管理模式作保障,是很难把工作搞好和落实好的,更谈不上什么发展,在这方面首先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不仅要掌握押运工作要领,熟练相关知识从以往的守押案例中吸取教训,从实际工作中摸索经验。从中锻炼了我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勤学苦练,追求真理的工作态度。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学习研究业务知识,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创新。

3、统一思想,查找不足,开创押运新局面。首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详细分析了目前押运中心的现况和存在的社会环境,认真学习上级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从而统一了思想认识改进了工作作风。押运工作是长期的,艰难的任务,使中心面向社会的窗口,押运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中心在各家金融单位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押运业对外的声誉,为此,作为一名运钞车驾驶员,从严按章办事至关重要。在长期的押运工作当中逐渐形成了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切实树立起押运中心“押神”员工新形象。

4、以严谨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其他工作。作为一名司机,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服从领导的安排,尽我所能的完成好领导交办的或其他临时性的工作任务,根据领导的交代将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分解,明确工作目的和具体任务,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全力做好中队日常工作。中队事情繁杂,人少事多,但却丝毫不能马虎,比如说在陈队和李队长交代的修车任务,不管是我的车还是其他驾驶员的车,都开到修理厂,认认真真修理好车辆的毛病,还有在其他车辆在押运途中遇到无法正常执行押运任务叫我执行时,我本人随叫随到,毫无怨言的去执行;还有就是收发文件等,这些工作看起来时小事,可耽误了就是大事。一年来,我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克已奉公,勇于开拓,努力进取,已身作则,按章办事,积极完成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我的工作得到了中队领导及中心领导的肯定。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立足本职,开拓创新,迎接挑战,努力吧各项工作做的更好,为我中心押运事业的发展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5、认清自我,找出差距。在这一年的工作中,虽然我有不少的成绩和进步,但出项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自身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不能活学活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驾驶水平的提高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尽力弥补这些缺点。全面提搞自身综合素质,业务水平、服务质量,为我押运中心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半年押运工作总结篇2

1、以高度的责任感主动做好本职工作,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层上,珍惜工作机会,工作尽心尽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掌握押运与金融方面的知识。作为安邦公司的一名车长,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重任,以保护国家财产为己任,在运钞途中精力保持高度集中,到到万无一失。除了执行运钞外,还坐到待命时间随叫随到,真正做到一名合格的守押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能够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其次,及时掌握公司对各项工作的要求和押运英雄人物的先进事迹。另一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2、以军事化标准严格要求自我,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对车长以上的骨干给予的任务都完成的比较好。在工作中,不仅要掌握押运工作的要领,熟悉相关的知识,从以往的守押案例中吸取教训,从实际工作中摸索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学习、创新。

3、统一思想,开创押运新局面。首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详细分析目前公司的现况和存在的社会环境,认真学习上级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从而统一思想认识,改进了作风,押运工作是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是安邦公司向社会的服务窗口,押运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我们押运工作的社会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押运事业的对外声誉,为此,作为一名守押员从严按章办事至关重要。在长期的押运工作中,逐渐形成了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切实树立起安邦员工新形象。

4、以严谨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其它工作,作为一名车长,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服从领导的安排,尽我所能德完成领导交办或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根据领导的交代将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分解,明确工作目的和具体任务,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全力做好日常工作。押运工作事情繁杂,人少事多,但却丝毫不能马虎,比如公司规定在出车押运中不得接听电话,这些看起来是小事,可耽误了就是大事。所以要将公司的规章制度熟记与心,并严格执行,平时要重视安全工作,在看似复杂、简单的日常工作中,自己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生活中也要做到同事间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做好押运工作,对网点的工作人员也要做到文明礼仪,为客户做好押运服务工作。

5、认清自我,找出差距,在这一年的工作中,虽然我对工作十分认真,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自身素质有进一步提高等。公司的7个问一问也要牢记与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讲会尽力弥补自己的缺点。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我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也有的贡献。

半年押运工作总结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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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2013年4月19日,贵阳,一名押运员抱着97-1式防爆枪,站在运钞车边警戒,其如鹰的目光在人群中扫视。

活跃于中国每座城市的隐形“武装”,准确地说是持枪押运员们,在悲痛与紧张的气氛中,匆忙而节制地向公众“倾诉”他们的情绪。2月9日,广州穗宝安全押运公司的一名押运员因枪支走火不治身亡。意外直接促使上百名押运员罢工封路,这家至少掌握广州80%现钞押运业务的公司随即停摆,一度令广州几乎无钱可取,直到押运员们得到加薪与改善公司管理的承诺才算了结。

这是不规则生长所带来的代价。作为一个特种行业,押运脱胎于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经济民警(以下简称经警)制度这种经警由各单位自己招人、自己花钱,担任本单位的安保工作。到1996年,由于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废止了“经警”这一警种,大批经警改制为“经济护卫”,才有了后来的各类安保公司。

银行系统此前都有自己的经济民警,押运现钞全靠自己人。但这种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各家都有运钞车和押运员,极为浪费。上海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任文超的测算显示,以一个类似于深圳这样的城市为例,如果银行自己押运现钞,每年要花3.8亿元,换成专业的押运公司统一运作,费用能降低到9000万元。

于是,广州穗宝安全押运公司这样的城市隐形“武装”,就有了用武之地。 2005 年时,温州瑞安保安服务公司在短短一个月内,就能“押镖”400多趟,当然每趟镖的收入都很少,平均只有20元左右。

不过不规则生长也就此开始。媒体报道说,这家公司是广州市国资委下属企业,由于拥有大量枪支,需要接受公安局的业务指导,但具体合同由押运公司与银行签订,公安局无法干预,所以一直无法要求银行给一个更好的支付价钱。

而且合同一签数年不变,银行包一辆运钞车的价格是每个月五至六万,落到押运员身上的收入,也就是一个月2000元左右,人员流动频繁在情理之中。

如果银行本身就是押运公司的股东,情况可能会大不一样。事实上,人民银行系统很早就开始了这样的试点。在深圳承接银行押运现钞的威豹金融押运公司,就是由17家金融机构以及法人企业按比例出资组建。时任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于学军曾撰文说,银行既是押运公司的投资者,又是服务对象,这样银行和押运公司就好沟通。

但深圳这样的试点,目前在全国并没有大范围地推广。更多的押运公司,与当地公安部门走得更近。这在公安部2005年印发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里写的非常清楚,“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

比如北京、上海这样的直辖市,押运公司多归属当地的保安服务总公司,而总公司直接由公安局主管。这也是目前押运公司的主流模式。在地方,一些押运公司也正在允许其他企业参股。《晋中日报》2009年的报道透露,晋中市保安押运护卫中心在当年完成了改制,当地公安局控股51%,余下的股份由一家有银行背景的企业,一家汽贸公司持有。

其中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向外伸出的触角,最能见证这一类型押运公司的生长方式:总经理是一位会对记者感叹“北京无小事”的北京卫戍区退役团长;北京奥运会、国庆60周年庆典、十这样的重要时刻,振远护卫中心都会领受到安保任务;他们不仅押运现钞,而且像护送圆明园珍宝回京、护送佛牙舍利赴泰国展i出这样的项目,也由他们运作。

该中心网站公布的信息还显示,2012年8月,“由于涉日维稳工作比较突出,振远护卫中心成立维稳处突小组,积极配合市局做好维稳处突备勤工作。”总之,与其他城市的押运公司相比,北京振远承担了许多政治任务。

半年押运工作总结篇4

自1984年至今,27年来,中国保安服务业已发展成为集人防、技防、犬防、押运、安全风险评估等为一体的全方位保安服务体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2010年底,全国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已达2966家,保安队伍已发展到421万人。另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全国保安员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117.44万条,抓获犯罪嫌疑人107.35万人,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87亿元,有232名保安员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献出了生命!

就是这样一群年轻人,为了职责与使命,无论白天和黑夜,默默地在平凡岗位上奉献着青春理想,充当着安全守护者的角色,不计个人安危得失,不惮付出辛勤的汗水,甚至鲜血……而社会也从未忘记他们,给予了安全卫士们应得的荣耀与掌声。继2000年、2005年后,2011年9月2日,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第三届全国先进保安服务公司先进保安员表彰大会,为评选出的10家全国优秀保安服务公司、10名全国优秀保安员、40家全国先进保安服务公司、91名全国先进保安员颁发保安行业至高荣誉的褒奖。

来自四川省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翼虎守押中心勤务部七大队的宋福林,就是其中优秀的一分子――

22岁成为守押中心大队长

在资深警察出身、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严军眼中,宋福林显然是一个“好苗子”:19岁退伍来到保安公司做了一名普通的保安队员,22岁就迅速成长为守押中心的大队长,细数其成长经历,步伐快速而不失稳健,是扎实的业务技能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就了宋福林的今天。“小伙子年轻,踏实肯干,业务素质不错,为人不多事,跟客户关系也很融洽。公司里像宋福林这样的人才其实不少,但宋福林无疑是这支队伍的一个代表。”严军对记者说。

2004年12月,19岁的宋福林从武警四川凉山州三支队退役,经朋友介绍,加入成都双流交通银行守押中队,做了一名普通的保安队员。宋福林告诉记者,“在部队时特别喜欢枪,参加过几次比赛,个人成绩还不错,枪支拆装拿过第一名,20多秒,射击的最好成绩是6发56环,我对枪有感情,退伍后面临找工作,加上又是持枪单位,所以就去了。”

但工作就是工作,并不像想象中那般刺激,单调重复中倒是多了几分琐碎,也多了几分压力。押运员的工作日程大致如下:每天早上6点起床,6点半到中队集合,着装、领枪支、领钞箱,做好勤务准备,6点50出发奔赴各个银行营业网点,中途还可能执行临时勤务,晚上6点50左右再返回各个网点收款,7点半左右回到中队,送钞箱入金库,集体退弹,总结一天勤务情况,而后解散。“刚去时,面对钞箱,思想压力很大,毕竟是高危行业,家人也很担心。”宋福林说,“押运员工作高度紧张,工作中随时都可能有预料之外的事情发生,必须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当机立断的应变能力。”

押运员的使命就是保护“行走中的银行”,责任异常重大,任何一处细节都不容有失。宋福林介绍说,别看武装押运每次从下车到走进银行的时间都很短,但其中的学问还真不少。一般来说,负责往银行押运钞箱的押运队员中,有人负责打开后车门抬钞箱,以及和银行工作人员的交接;有人则持枪负责警戒,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保护钞箱和队友的安全。每次押运车抵达银行门前时,队员们必须先观察一下四周的环境,下车后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始工作。尤其是负责在银行门前持枪警戒的队员,必须时刻留意过往的行人,人群之中往往潜藏着重重危险。当年著名的“张君抢劫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歹徒混杂在人群中,很难识别,一旦出现情况,就完全依赖押运员的个人反应。“通过这几年押运,我最担心警戒线外一些把手放在裤包里的人,一旦发现后要立刻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因为担心他们手中有武器。”

“比较苦恼的则是执勤时让路人绕行,有些人不理解不支持,怎么劝都劝不下来,拦不住。”宋福林说。让他难堪的是,有一次执勤中,一个小孩子竟然指着他对妈妈说,那个保安好瓜哦!“当时我心里特别难受!”宋福林说,“我们的工作要求我们这样做,最渴望的就是得到理解。”

渴望“理解”的宋福林,就这样在不被理解的郁闷中逐渐理解着自己的工作性质和角色定位。从守押中心的普通队员到车长,从中队长到大队长,两年多的时间里,他幸运地完成了几连跳,完成了从一名押运员到押运大队长的转变。宋福林所带领的第七大队,负责成都范围内三大银行每日的现金押运工作,涉及150多个网点,每天护送里程达2000余公里,任务非常繁重。自2007年担任大队长以来,宋福林始终本着“安全第一、客户第一”的思想,认真细致管队伍带队伍,所属大队未发生一起枪支走火、枪弹丢失和其他安全责任事件,一直为银行客户提供安全、准点、高效的守押服务,确保了守押目标的安全,受到客户单位的好评。宋福林亦凭借出色的成绩,为自己博得了“冠军卫士”的荣誉头衔,成为领导和客户心目中“最放心”的大队长。

“冠军卫士”的背后

一个22岁的大队长,怎样才能做到服众?

宋福林对枪特别有感情。200来人的大队里,对枪同样有感情的,还有其他人。“有一个兄弟不服气,我们比赛拆装防暴枪,还好,拆枪9秒,装枪16秒,我比他快了两三秒。”宋福林说。

这制胜的两三秒优势是这样得来的。还是在守押中心做普通队员的时候,宋福林就对防暴枪充满了好奇,每次都主动跟中队长申请擦枪,利用这个机会反复拆装、熟悉枪支。慢慢地,中队长留意了宋福林。适逢总公司响应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的号召,内部选拔队员比武参赛,中队长就把宋福林报了上去。那是2007年3月的事情。经过基础知识考试、专业技能比武,再加上三个月的集训筛选,最初的100多人只剩下包括宋福林在内的10人,然后与省内其他地区的七八十人最后角逐四川省队的七名代表资格。

尽管参加这次选拔比赛“高手太多,自己抱的希望不大”,但宋福林承认整个过程自己还是“特别用心”。用心的结果,是他一路过关斩将,最终进入四川省队,参加全国总决赛。正式比赛是在11月,这之前的两月,四川省队在双流牧马山的一所警校里进行了集中强化训练。

“太苦了,简直是魔鬼般的训练,比如体能训练的一项内容是,每天要背着三四十公斤沙袋背心,在山坡路上进行两小时左右越野跑。回来还要背20公斤杠铃,早晚各一次走鸭子步。”宋福林说两个月他共跑坏了七双鞋。而擒敌术训练更苦,该项目须两人合作进行,其中一人当配手进攻,另一人当操作手防守擒拿。在训练中他两次受伤:一次是手腕关节肌肉拉伤,一次是腿部软组织受伤。“即使这样,也要坚持练,直到达到教练要求的稳准狠程度。”宋福林的擒拿教练,在全国比赛中拿过名次,还在成都女子特警队当过教练。宋福林说他对教练很佩服,也很怕。佩服是因其技高,怕是因为自己都变成伤兵了,教练还让他练,太无情,而他又不能不坚持。为了发泄心中的怒气,宋福林就用没受伤的手和腿,对着训练场上最大的一个沙袋出气,拼命踢打,以至于这个大沙袋竟被他打裂了……

还好,在11月的“首届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宋福林夺得了“保安押运项目”全国第一名、“保安基本技能”第八名的好成绩,为四川代表队荣获团体第二名立下了汗马功劳。而这时候,他最想感谢的,竟是当初那位在训练场上折磨得他抓狂的教练。宋福林告诉记者,自己长这么大共有两件难忘的高兴事,一是2004年当兵时荣获“优秀士兵”称号,二是2007年获得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冠军。“都是用血与汗拼出来的,感觉很好、很有分量。”

宋福林说,“其实以前退伍时想当警察,结果当了保安。这一行干久了,也就有感情了。”对职业的热爱与艰辛的付出,注定有丰厚的回报。宋福林先后荣获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授予的“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特别奖”、“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优秀奖”,荣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的“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于2008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冠军卫士”的头衔,他当之无愧。

2008年5月12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大地震突然袭来,灾区银行押运工作面临空前挑战。地震发生后,宋福林主动请缨,当天即带领八名队员开赴都江堰重灾区增援为各家银行执行守押任务的队友。他顶着余震的危险和呛鼻的灰尘,冒着生命危险进入营业室危房中,用双手刨出埋在废墟中的钞箱,把大量现金和重要凭证押运至都江堰抗震救灾指挥中心。正是按照他编写的应急预案,保护了客户单位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成都市金沙博物馆是一个聚集部级宝贝的“重地”,其守护任务的特殊性、重要性尤甚。宋福林作为金沙遗址中队的主管领导,坚持每月对中队进行一次军事训练,每周进行一次服务技能学习,制定并按照“博物馆守护突发事件预案”进行训练和演练。金沙遗址中队从博物馆开馆以来驻防至今,从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和其他治安事件。

“当队员时比较单纯,自己做好了就行;但当大队长不一样,光自己做好了还不行,心里还得装着队员,要时刻想着一起拼搏、一起工作的兄弟们。”宋福林与记者分享着自己的感受,“现在我的手机随时都开着,只有每天听到各中队长汇报完当天的勤务情况后,我才放下心来;如果没接着电话,心里就非常紧张,连觉也睡不好。”他的心里,实实在在装着队友。七大队邮政中队的押运员彭涛被查出患上鼻咽癌,一时万念俱灰。宋福林第一时间赶到彭涛的家中做思想工作,拉着他的手说要与之共同迎战病魔。宋福林随后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彭涛治疗期间,他每天下班都到病床前悉心照顾,常常彻夜守护,陪着彭涛一道走过了人生中最艰难的那段路。彭涛一家人感激万分,亲切地称宋福林为“家里人”。

半年押运工作总结篇5

    

一、导  言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关于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研究,学者们在两个重要问题上逐渐形成了共识:一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等只占有20%—30%的土地的权威结论;二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近代中国地权越来越集中的观点。①近代以来,随着市场逐渐扩大,工商业初步发展,而工商业利润大大高于农业利务水平而引起地主和富有资财者改变投资方向,财富分流,往往不再把土地作为最重要的或者惟一的投资对象;近代中国人口虽然没有显着增多,但是人多地的矛盾始终突出,诸子析产的财产继承制度对分散土地作用的力度有所加大;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对小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其经济地位更加不稳定,但同时也增加了其改变命运的机会,抵抗土地兼并的能力有所加强;近代中国社会激烈动荡,依武力或强权,获取土地速度快,但是政局一变,财产消失得也很快。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总的来说,近代中国大土地所有制越来越弱,地主占有土地的最低额下降,中小地主增多,土地兼并越来越缓和,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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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有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②  参见叶茂《中国历史上的要素市场与土地买卖——“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系列研讨会第四次会议纪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l期;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近代中国地权变化虽然总体趋向分散,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地域,情况则不一样,有时集中,有时分散,某地集中,某地分散。虽然大多数学者对“近代中国地权总体趋向分散”的观点表示赞同,但对不同历史阶段地权变化的认识却又往往存在分歧。关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有学者大致三种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地权变化处于集中状态,甚至出现了恶性集中,我们称之为“集中说”。例如刘克祥先生认为1927—1937年,尤其是1932—1934年农业恐慌期间,“集中是地权分配的一般形态,其基本趋势和特征是,自耕农加速破产和无地化,中小地主没落,大地主膨胀,地权恶性集中”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代中国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30年代前期地权分配继续呈现分散态势,我们称之为“分散说”。例如郭德宏先生认为解放前几十年间,各地区地权变化的情况虽然很复杂,但总的来说,地权是越来越分散,而非越来越集中。尽管郭德宏先生没有用文字明确指出抗战前地权变化情况,但是,从“旧中国几十年间各阶级土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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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另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地权集中趋势及其特点——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和《1927—1937年的地价变动与土地买卖——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l期)的相关论述。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持类似观点。例如,金德群认为“******统治初期(1927—1936)农村土地所有权越来越集中”、“土地使用越来越零碎分散”、“农村土地关系急剧恶化与紧张”(《试论******统治初期农村土地关系的恶化》,氏着《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问题》,红旗出版社1994年版)。曹幸穗通过比较工业、商业、金融业和农业利润,探讨苏南权变化状况,认为近代以来苏南地权总体趋向分散,但是19、20世纪之交的前后30年间,地权日趋集中,抗战前仍然保持集中态势,尽管速度较为缓慢(《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张鸣认为“从20世纪初,中国农村的自耕农的比例开始大幅度减少;随着政恶化的加剧,其减少速度越来越快”,甚至“农村中赋税最主要的承担者自耕农阶层已经基本瓦解”(《20世纪开初30年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与意识变迁——兼论代激进主义发生发展的社会基础》,《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唐文起认为辛亥革命后中国土地集中现象日趋严重,并以江苏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状况发展趋势图”中可以看出,他认为30年代前期地权是趋向分散的。①第三种观点认为1912—1937年,“华北各省,除河南外,都是自耕农有较大增长,表现地权集中,但佃农比重是下降的。华中方面,江浙两省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其余安徽、江西和两湖则佃农比重是下降的,除湖北外,半自耕农比重增长,类似中农化趋势。东南3省无大变化。惟西南3省则是自耕农大量减少,佃农比重增加,尤其云贵两省,有明显的佃农化、无地化趋势。西北地区,这种趋势不很明显。”②总之,抗战前有的地区地权集中,有的地区分散,有的地区变化不大,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我们姑且称之为“现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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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另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区域研究,认为抗战前地权趋于分散。例如,史建云认为“从民国成立到抗战前夕,华北自耕农比重逐渐提高,佃农比重则逐渐下降,自耕土地比重的上升更为明显。有人认为,30年代华北平原出现了自耕农佃农化的趋势,这种观点依据的多是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农村调查”,言外之意,该结论是不能成立的(《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l期)。朱玉湘认为20世纪以来,中国地权有的时候有的地区集中,而不是每时每地都处在集中状态,并且地权总体上是趋向分散的(《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3页)。史志宏通过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北清苑县4个村地权变化的研究,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重明显下降,中农占地有所上升,土地分配呈分散或“平均化”的趋势(《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②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292页。

 

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说”以刘克祥先生的论述最为详尽,他从大量的中小自耕农失地破产、部分中小地主日趋没落、农户占田面积和阶层变化、大地主急剧膨胀等方面,论证30年代前期地权出现了恶性集中。但是文章也有论证不周之处,例如他没有很好地解释土地买卖清淡与地权恶性集中之间的关系,没有能够对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趋势进行充分的动态论证。“分散说”虽然在某些区域和微观层面有非常坚实的史料支撑,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例如它宏观论证不够充分,往往仅仅利用有关二三十年代地权分配调查或估计数字与土改之前的调查数字进行对比,然后就得出结论,认为地权始终处于分散状态,对其间的曲折变化缺乏分析,说服力不足;又如它很难解释30年代前期农户大量负债失地破产的史实与地权持续分散结论之间的矛盾。“现状说”分地域、分寸段论述,非常符合中国地权变化的特征。但是,一则它同样难以解释抗战前农户失地破产和“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论断的关系;二则它的主要根据是《农情报告》中的农户阶层变动,由于农产阶层划分存在缺陷,所以仅凭《农情报告》,对地权变化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以农家负债和地权异动为视角,从农户土地典押借贷比例,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引起地权丧失的实况,中、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地权变化等方面,论证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处于集中时期。进而从地权异动的状况论证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和不剧烈性,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论证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中的地位论证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同时还对土地买卖与地权变化在农户通融资金中的意义进行分析,探讨30年代前期土地市场清淡对农家生计的影响,并由此说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有助于近代中国地权变化的宏观研究。

 

二、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极高。据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1933年和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年调查,本文讨论范围内,农户借贷状况如表1:

 

表1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借贷户数比重(%)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2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表1反映的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的一般状况,实际上,局部调查资料显示,30年代前期农户负债比例远远高出此数。①通常债主对农产期短额小的借贷不索要抵押品,但是对期长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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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77—579、749—768页。

 

的借贷,由于债权人怀疑借债农家的偿还能力,所以往往不仅要有中人、借据,而且一般还要求土地抵押或典当。随着30年代前期农村经济衰退,农户负债比例增加,偿债能力减弱,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成数也有所增加。表2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的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况。

 

表2  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形

   资料来源及说明:(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538—540页,由于“抵押信用”包括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所以土地抵押借贷的百分比实际要小一些。(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42页。(3)《近两年来农村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表2中抵押信用占农户借贷信用方式百分比和典押田地农产占总农户的百分比来自《农情报告》,相比较而言,可靠性较低;田地抵押借贷户数占农户百分比来自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资料,准确性较高。①依据土地委员会调查,长江中下游地区六省农户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可分为两种情况:江苏、浙江、湖南田地抵押借贷成数较高,平均为47.5%,比全国14省平均数高0.99%。安徽、江西、湖北平均为29.9%,比全国14省和江苏、浙江、湖南三省平均数分别低16.71%和17.6%。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并非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农村经济状况较好,或者借贷条件不如江苏、浙江、湖南三省苛刻,而是因为该地区为国共双方发生激烈军事冲突的主战场,农户借贷更加困难,债主对拥有土地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所以大多不愿接受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也就是调查者所谓“殆以‘共匪’骚扰之故”②。

   上文农户土地典押借贷为宏观调查,下面我们看微观调查。据30年代对浙江平湖县六个区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占借款总数19.3%。③江苏吴江农户田单抵押借贷占60%。④李范对武进30户负债农家调查表明,以不动产为担保借款者,占借款总数40.7%,“私人借贷几全为不动产担保”⑤。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市郊140户农家调查发现,自耕农、半自耕农用田地契约抵押借贷者分别占借贷总户数85.2%和78.4%。⑥据对湖北大冶160家农户调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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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情报告》报告员来自全国各地2000余个志愿者,包括小学教员、地方士绅、基层官吏等,平均每县仅报告l—4次,以此代表全县乃至全国一般状况,可能有失偏颇。而土地委员会调查范围十分广泛,调查队伍数量极为庞大,调查者素质也高于《农情报告》报告员,所以,其调查结果应该更接近事实。

②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第4l页。

③  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与平湖县政府编印:《平湖之土地经济》,1937年,第190页。

④  倪松年:《吴江农民借贷概况》,《苏农》第1卷第5期,1930年5月31日。

⑤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国)中美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868页。

⑥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册,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305页。

 

押、典卖田地户数分别占调查总户数的9.38%和3.75%。①金陵大学农经系对豫、皖、鄂、赣四省53县3066人(系农户户主)调查表明,负债者占总人数93%,其中,土地典质借贷者分别占28%、15%、3%和14%,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平均约占10.7%。②

   关于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农户隐瞒实情。由于担心告知调查者抵押、典当土地,要向政府交纳契税,于是有的农户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情况。例如浙江农户土地抵押,要交纳抵价6%的税款,否则土地因抵押发生的地权转移,在法律上视为无效。③又如湖北黄冈每年土地买卖价额达数十万元,然而有关记载中典押件数极少,但是据潘沺观察,田地典押“其数当在买卖之上”④,因为农户为了避税隐瞒,以致无从查考。田地抵押契税负担情形,各地不一,大体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承担,有时债权人基于债务人需款孔急,强迫债务人承担主要乃至全部税款,所以有可能是典押人隐瞒了土地典押数目,从而降低了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产土地两次乃至多次抵押,为了避免引起债权人的不满,也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的实际情况。尽管如此,如果把上述各地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农户数占总农产数百分比和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借款数占总借款数百分比分别简单平均,则发现农产田地典押借款户数占借款总户数比重仍达37.48%,农户田地典押借款数占借款总数40%。由此可见,土地委员会调查的田地典押借贷农户占农户数百分比基本接近事实,即长江中下游地区大约有40%左右的农户典押了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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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②  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

③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④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

60辑,第31119页。

 

上文反映的是静态状况,下面我们看各地农户田地典押借贷动态情形。从表2看,1934年江苏、浙江、湖南、安徽、湖北、江西六省典押土地农户分别为占农户数的38%、47%、38%、42%、44%、42%,而1935年则分别上升到41%、60%、47%、50%、50%、50%,尽管上文说《农情报告》数据不太可靠,但是结合其他材料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典押土地农户比例上升应该还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量局部调查资料支持同样的结论。例如,1930年江西寻乌、兴国,农民借钱一律需要抵押。①1934年湖北京山、随县等地,抵押借贷极为盛行。据1934年对湖北蕲春调查,以前该县民间借贷“泰半系信用借贷性质,但近年以来,抵押借贷亦极盛行”②。从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浙两省农村调查自耕农减少、贫雇农增加看,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典押土地比例毫无疑问地在增加,调查人员在浙江崇德县调查时感叹道:“全县农户负债者,竟在百分之八强,但调查时,农民大多不愿意告诉人家,所以实际因借贷抵押的田亩数无从知道。”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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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5、201页。

   ②  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3页。

三、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土地抵押借贷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虽然它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实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一般而言,土地抵押借贷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契约,将土地抵押给债权人,向其借贷,债务人借得现款或实物后,抵押土地权属仍归债务人所有。

   据30年代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大体分为“定期回赎”和“不定期回赎”两大类9种形式。“定期回赎”按交付利息的手续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指定回赎日期一并交付本利,该种形式又分为4种情况,即立借票,另附卖活契作抵;以卖绝契作抵,契尾注明抵借;以卖活契作抵;以戤田契作抵;二是在赎田之前分期零付利息,此种形式又分为以借票作抵和以抵契作抵两种情况。“不定期回赎”的抵田方法分三种,一是按月计利,每年分两次付利,如三期无利,即由债主收产管业;二是按年付利,如利不清,也由债主执契管业;三是如利不清,以田中出产抵偿利息。总的看来,定期取赎的条件稍微宽松,不定期回赎的条件在有的地方则极为苛严。例如吴兴县汤村按月计算利息,每年分两次付息,债务人如果拖欠3期,就丧失了取赎权。新登县按年计算利息,每年均须支付利息,一次也不能拖欠,否则抵押的田地就永远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永远不能回赎。①

   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和偿还方式,各地不一。据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一般是年利2分。②江苏无锡借钱100元,需田1.5亩做抵押,年利2分者每5年一计,年利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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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

   ②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又,浙江各地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不齐,“但(年利)通常亦在二分以上,至于普通借贷,利息三分乃是平常的事”(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例如义乌借钱100元,用半石田做抵押,最轻的年利是2分(《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58页)。

 

者须年年支付,届期不还本金或欠息,债主即可没收土地而使债务人成为永租佃。①湖南田地抵押借贷称为抵契,抵契逾期不赎,或者执契管业,或者发售偿款。麻阳抵田,3年不付息,则要“管业耕田”②。江西都昌、南昌以田地抵押借贷,契约正文与卖契无异,仅在年月以外另加附约,说明押钱若干,债户一旦拖欠本息,债主就可裁去附约,执契管业。③安徽“太和以麦、豆履行钱债者,以地为抵押品,书立借券,谓之钱稞。其偿还期,多在阴历五、九两月之内,逾期不能履行,即由债权人收地管业,俟利偿清后,则仍返其原产。”④

   农户因土地抵押借贷是否会丧失地权,与利息的高低和期限的长短关系密切。从上文所述各地农户土地抵押借贷情况看,尽管利息已经不低,但是较之30年代前期非土地典押借贷还是略有逊色。从土地抵押期限看,时间一般都比较短,例如江苏松江、昆山、吴县、武进、宜兴、镇江、江都、淮阴、萧县、灌云、东台、靖江等地,土地抵押借贷年限分别为1.86、2.67、3.65、4.57、3.25、3.5、3、2.83、1.8、1.2、3和1.8年,平均为2.7年。⑤有的地方,债务人在保证付清利息的前提下,可以延长抵押期限,但在绝大多数地方则不行。于是,债务人用作抵押借贷的土地,在抵押期满后有两种去向:一是债务人按契约规定,清偿债权人本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借贷关系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曾经抵押的土地再无任何权力,债务人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二是债务人没有能够履行契约规定,例如拖欠利息、没有偿还或者部分偿还本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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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77页。

②  陆国香:《湖南农村借贷之研究》,国民政府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5年版,第4—5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1页。

⑤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22页。

 

人或者没收债务人抵押的土地,直接执契管业,或者要求债务人将土地作价绝卖,或者将抵押土地加价改为典当。30年代前期大量调查表明,农户一般是先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偿清本息,再请人作中,向债权人请求将抵押土地改为典当,所以“抵押土地者恒较多于典当土地者,而典当者又有十之八九先由抵押而来”①。例如,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江苏邳县田地典当非常流行,农民卖去土地通常要经过抵押、典当等步骤,一般约占七八成。②

   土地典当也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出典人就是债务人,承典人就是债权人,在出典人未清偿本息,即承典人暂时拥有出典人出典土地权属时,对承典土地,承典人或自己经营,或出租与他人,从承典田地获取之收益即为出典人借贷利息。土地典当期满,只要出典人根据典契偿清本息,即可撤消典契,重新获得出典土地的法属物权。但是到期如还不能清偿债权人本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借款本息合计,如出典土地借款已达到该土地所值一般市场价格,典地就被承典人没收。如果土地典价本息总数离该典地市价尚有差距,则承典人添价绝买承典土地,从而实现典当土地物权的最终转移。对承典人而言,他获得了承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对出典人而言,他最终丧失了出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

   土地典当借贷系以土地收获物作为利息,如果以对承典土地出租后所入租额计算,一般而言,债权人因承典土地所获利息极高。例如,据对江西4县24区调查,永修县租额占典价46.7%,清江县占20%,各县平均,租额占典价28.49%。③由于土地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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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10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6—40页。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8页。

 

期间农户失去了部分乃至全部土地收益权,所以经济实力必然更加下降,还款更加困难。由此看来,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是否会导致丧失地权,土地抵押期内能否回赎至关重要,因为在此期间,借贷数目较小,利息稍低,如果在此阶段未能取赎,而转入典当阶段,农户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后,回赎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据调查,土地典当期限较之抵押期限稍长,例如据对江苏12县土地典当期限调查,平均为4年①;江西典期大约在3—5年,平均3.68年②;湖北大冶平均3—5年。③也就是说在3—5年内出典人备足典当仍可回赎,在社会承平、经济状况较好的年头,能够回赎者不乏其人,甚至占很高的比例,但在30年代前期能够回赎者已经是少而又少了。所以,土地典当契约往往是绝卖的先声,正如孙晓村所说:“农民将土地典押之后,在这种越来越重的剥削关系之下,万难更生,所以结果总是不但负担了高利息,而且还以最低廉的价格将土地让渡与地主。”④

   近代以来,中国小农负债率一直就比较高,并且土地典押借贷也同样占有很高的比例,农户因此失地者经常见诸史乘,但是地权分配却总体趋向分散。本文从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人手,分析农户失地状况,并进而分析地权异动,这种论证方式是否能够成立呢?当然,农户土地典押借贷同丧失地权不是线性关系,从土地抵押到土地典当,再到丧失地权只是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关键是看借债农产是否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所以,这里有必要考察30年代以前农户的负债比例和还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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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30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7页。

   ③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④  孙晓村:《现代中国之农业金融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10月冬季号。

 

总体看来,20年代农户负债程度虽然也比较高,但是远远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水平。①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产负债比例剧增,主要是因为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的巨大影响、自然灾害频仍而猛烈和苛捐杂税增加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20世纪上半期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农村经济虽然一直处于慢性危机之中,但是从来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严重程度。②相比较而言,20年代及其以前农村借贷利息总体上低于30年代前期③,农产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低于30年代前期,但是还债水平却高于30年代前期,所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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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71—489页;第3辑,第388—496、749—780页。

   ②  参见徐畅《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经济影响散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又,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分配不均状况在1928—1933年间,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也许永远无法搞清楚,但产生这些变化的基本原因是清楚的,那就是市场动荡冲击了整个农村”(〔美〕费正清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2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4页)。

   ③  例如,据调查,20年代中期以前,浙西、浙东,江苏江阴,湖北谷城、广济、通山、京山、巴东、麻城、郧县,赣南等地农村借贷利息,一般都在2分,重者也就3分为止(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40—545页)。又据金陵大学调查,1935年安徽、江西、湖北私人旧债月利分别为2.9分、1.7分、2.6分,而新债则分别为3.9分、1.6分、2.9分(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1931年长江大水后,农村借贷利息更是飞涨。对此,卜凯评论道:“利息如此之高,多数农人,决无法清偿,势非尽丧土地不止,则结果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矣”(转引自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页)。

 

应的农户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比例也应该低于30年代前期。①大量史实表明30年代前期农户很难按期偿还借款,据《农情报告》报道,1934年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未能还清债款的农户分别占负债总农户57%、54%、52%、55%、56%、49%,1935年分别为63%、63%、60%、67%、62%、59%。②又据江西省政府统计室农村金融调查,1936年江西56县中,农户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之比例,全县2~3成者24县,5成者11县,1成、6成者各1县,4成、7成者各四县,8成者2县,9成者1县,总计半数农户到期不能还债。③不仅宏观调查如此,微观调查亦然。例如江苏铜山县八里屯“全村农民已经破产的约在半数以上,耕地愈当愈少,债台越筑越高;因此支付能力格外薄弱,无力纳税,无力付息。这使地主和债主也惊慌起来。”④宜兴债户“对于所负之债务非特不能按期偿清,且有抵赖本金之企图”⑤。既然农户不能按期偿还债务,那么,从土地低押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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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例如据20年代末期对湖北阳新、武昌、鄂城等县农村调查,无沦是典田农户占总农户百分比,还是农户典田数量占其所有田地数量百分比都比较低,而且回赎率一般都很高(参见赵学诗、叶雅各《阳新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9期,1929年3月20 日;《武昌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7期,1929年1月20日;《鄂城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2卷第1期,1929年7月20日)。

   ②  《近两年来农家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278页。 

   ④  铜山民众教育馆《八里屯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

⑤  徐洪奎:《宜兴农村信用之概况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382页。  

 

土地典当,进而由土地典当发展到丧失地权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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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由上文所述可知,土地抵押、典当期限合计,一般在5—8年之间,土地典押借贷的结果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本文讨论的时限,也就是说在本文讨论的时段范围内,不能完全观察到30年代前期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讨论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的特点时加以解释。

四、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下面我们看各地农产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1933年江苏盐城富农、中农、贫农出卖的土地分别相当于1928年土地数的10.8%、0.4%和10.2%。启东除地主买进土地以外,其余各类农户都在买卖中丧失土地,8个村中农和贫农分别卖出44亩和5亩,占1928年总土地数的8.84%和6.64%,富农、中农、贫农典出土地数分别占1928年总数的o.8%、1.66%和3.3%,回赎率均为零。②武进县1930年以后土地买卖减少,“一般小农,因所入不敷所出,渴望经济上之救援,因对于其土地不肯贸然出售,不得已而投入高利贷之门,任人宰割,及后,农人因经济不堪压迫”,只有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归还本息,进而转为土地典当,所以“一反十几年前之现金购地,变成高利贷之兼并”。③震泽“租田者无不放债,放债者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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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6—40页。又,按农村复兴委员会规定,“自种自田,或租种多数租田,不雇工耕种,亦不被雇于人,仅足保持简单再生产者为中农;耕种少量自田或租田,即靠其他收入亦难维持生活,其再生产趋向缩小者为贫农;自己完全不耕种或仅耕种极少数农田,其大部或全部时间被雇佣为农业劳动者为雇农”(参见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凡例”;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凡例”)。由此可见,在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中,中农大体相当于《农情报告》和土地委员会调查中的自耕农,贫农大体相当于佃农。

   ③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939—46940页。

  

有租田,农民既一借债,终必为佃户,更不得不借债,二三年间而片瓦无存者比比皆是”①。吴县“农村因生产力锐减,经济濒于破产,以至自耕农不得不将土地求售于大地主,以调剂播种用,年复一年,自耕农变为半自耕农矣”②。据秦翊对江宁县lo个村庄287家农户调查,30年代前期丧失部分地权者达113家,平均每家典出1.84亩,卖出5.8亩,其中因为借高利贷丧失的土地占78.4%。③铜山县的状况在苏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众多小农户因天灾****负债,“一时无法偿还,只能将已有的田地,暂时押当,得值还债,以资周转”,但一旦负债,很难短时期内还清,所以“农村中占主要成分的自耕农普遍的呈着破产的现象,负债的结果,他们的土地渐渐地缩小,大部分流到了地主的手里,小部分散到克勤克俭的佃农手中去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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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e179页。

   ②  朱梦梅:《吴县农村之经济危机》,《农村经济》第2卷第1期,1934年11月1日。

    ③  秦翊:《农村信用与地权异动关系的研究》,《地政月刊》第2卷第6期,1934年6月。原文计算有误,已更正。

   ④  刘承章:《铜山县乡村信用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0辑,第47579—47580页。

 

着名经济学家何廉、方显廷1934年对浙江农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认为,自耕农因负债丧失土地是普遍的事实。“特别在浙东一带,原来之小自耕农,因受苛捐杂税之压迫,与大利债主之剥削,已多卖其田而成佃农焉。结果此处土地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且此少数人非土着。吾人应注意一种田地抵押制度,盛行于浙省,有使承抵押者与抵押者之关系等同于地主与佃农关系之趋势。在此制度之下,抵押田地之主权,归抵押者,抵押者耕种承抵押人田地,并给农产一部分与承抵押者,作为抵押利息,自表面上观之,抵押者是一自耕业主,但在实际上,已成为佃农。”“浙江农场租佃之增加,与农场缩小之情形,同时发生,各处皆然。”①对于何廉、方显廷这段话,我们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原有自耕农丧失土地,土地趋向集中;第二,抵押土地的自耕农实际上成为佃农,笔者称之为“虚名自耕农”;第三,土地流向不在地主手中。

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农村调查后认为,“借贷关系实处于掮客地位。因为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其最重要的杠杆首推高利贷。”②地权转移的方式主要是典当和买卖,“至于典当之后能备价赎回者,在过去的时期,约占典出亩数百分之六十,到了近年以来,则典者既少,能赎回者,更是绝无仅有的事”③。东阳县因为宗法关系,地权转移较小,但也不乏因为借贷而典地者,虽然这种借贷方式不至于一下子完全丧失土地,但“现在农村经济是走入了没落的险途,贫苦的农民哪里有钱来回赎呢?所以这种希望也只是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了。”④崇德农村土地买卖,有“四分之三是经过典当这一手续的”,而且“典出的田亩,大部分是没有力量去回赎,只有找价绝卖以救目前急需罢了”。⑤崇德8村1928年有118户中农,除去分家关系,1933年共有21户沦为贫农⑥,地权变动主要是因为农民田地抵押借贷,进而典当田地,最后绝卖。农户“出典的田产能回赎者甚少,在崇德各村不到十分之二,吴兴亦绝少。出典田多的,大多是贫困的农民。”崇德8个村从1928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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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7页。

   ④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0页。

   ⑤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1页。

   ⑥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1933年中农和贫农共典出59.4亩,但“赎回的未见一亩”①。海宁、杭县、吴兴农村农户卖地,经过先典后卖程序者占6—8成,崇德少者5成,多者9成,普通7成。②永嘉农民出卖土地前普遍经过抵押、典当,一般占8成,“至于已经典出的田地而能赎回者,那是很少很少的事”③。

   安徽“年来水灾频繁,富绅趁小农求生不得之际,以低价广事收买田产”,故“水灾一过,富绅之田产,必随以大增,而自耕之小农咸一变而为佃农”。④据对滁县张八岭70户佃农由来调查,“有一年而典当土地全部以尽者,有五年中连续典当全部家产以尽者”⑤。据郭汉鸣、洪瑞坚调查,阜阳自耕农或大率负债,或既已典当土地而降为佃农。第四区刘寨、马寨1930年原有自耕农及地主兼自耕农32户,但到1935年调查时,地主兼自耕农和自耕农典当土地户数分别为2户和5户。地主兼自耕农当去土地的2户中,1户降为自耕农,当去土地的5户自耕农中,2户降为自耕农兼佃农,1户成为佃农。现存5户自耕农全部以土地作抵押向地主刘某借债,换言之,该5户自耕农已经成为前文所说的“虚名自耕农”,调查者称“皖北其它各县农村中情形大率类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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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5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8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⑤  郑槐:《滁县张八岭农佃制度调查》,《农林新报》第370号,1934年12月1日。

   ⑥  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6—47页。

 

江西经过连年战乱和灾荒打击,在世界经济大危机波及到中国后,农户入不敷出,负债连连。据土地委员会对永修、南城、清江、莲花28区农户土地典当原因调查,家用不敷者17区,约占61%。①并且因为负债,农户土地典押借贷者所在多有。据土地委员会对南昌1745家农户调查,转移地权面积达6763.67亩,平均每户转移3.87亩。又据对1936年1—6月南昌县土地转移登记统计,总共1107次,平均每月184.5次。就全省范围看,地权变化也是逐年增大。土地买卖契税的增减能够说明地权变化状况,因为契税即政府按买价向土地购买者征收的税款。契税多,说明土地买卖频繁;契税少,说明土地买卖清淡。1932—1935年江西土地买卖契税收入总数分别为16.2万元、19.8224万元、24.477万元、39.2149万元②,说明30年代前期江西地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动,农户丧失了部分土地。

   湖北黄梅农户“俗尚守成,不轻卖产”,但是30年代前期“接连荒歉,用度不敷,卖田之风,日渐盛行”③。据程理锠研究,30年代前期湖北“自耕农户之大量减少即足以证明地权异动之激烈”,“农民放弃其土地所有权者,日渐增多”。④

总之,由于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经济衰败,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上升,还债能力下降,所以尽管存在地区差异,但是各地农户均因土地典押借贷而丧失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造成了地权趋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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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91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408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④  程理锠:《湖北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695—45696页。

五、中微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考察了农户土地典押借贷百分比、借贷利息和期限、从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及各地农户因为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下面再通过局部和区域等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迁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现象。

   通过农户阶层变化论证地权趋于集中,主要是从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和佃农增多来说明。当然,这种论证方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例如,30年代前期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划分,没有考虑田产多寡,“自耕农”不但包括贫农、中农和富农,而且包括经营地主,半自耕农和佃农可能是贫农和中农,也可能是富农。又如,这种划分方式没有涉及已经完全失去土地和失去部分土地从而成为雇农以及失去土地而离村的农户。但是,尽管如此,中国农业经营的统治形式是小农经营,佃农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村中最贫困的阶层,而且,地权的集中、农民的失地和无地化趋势在农户结构方面,通常总是表现为自耕农的减少和半自耕农、佃农的增多,因此可以作为地权集中的标志,虽然这种标志是不完全的。①

据******江苏省高邮县党部宣传所调查,1930、1931、1932年高邮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58%、42%、40%,21%、15%、15%,21%、43%、45%②,也就是说3年期间自耕农下降了18%,半自耕农下降了6%,而佃农上升了24%。丹阳县自太平天国之后,地权一直比较分散,自耕农数量较多。例如该县第三区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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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o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② 吉:《高邮农民惨痛生活一般》,《农村经济》第l卷第6期,1934年4月1日。

 

年以前,自耕农几乎占半数,半自耕农次之,佃农比重甚微。但是其后因受经济窘迫影响,自耕农典地者增多,故数量急减,佃农数量剧增。1931年和1936年丹阳第三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比例分别为:45%、30%;40%、35%;15%、35%。①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各下降了15%和5%,而佃农上升了20%。30年代前期吴江县自耕农明显衰落,佃农在各类农户中所占比重,有的地方高达95%,最低也占40%。②据1933年秋天调查,如皋县自耕农占16.9%,半自耕农占7.7%,佃农占75.4%,盐城县佃农占十分之七八。③据1934年调查,铜山县自耕农占15%,佃农占50%,其余为半自耕农。④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盐城、启东、常熟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3。

表3  江苏3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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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3页。

②  潘沺:《江苏省地政局实习调查报告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8辑,第62758页。

③  张惠群:《江苏省土地局南通盐垦公司实习总报告》,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08辑,第57393.57403页。

④  李惠风:《江苏铜山县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

 

从表3可以看出,1928—1933年,除盐城外,启东、常熟几个村无一例外的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总体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至于富农比例略有下降,地主阶层变化不大,主要是因为土地流向城居地主。①

   据对浙江平阳县古祝乡调查,1929—1932年佃农指数由100递增为110、120和125。②吴兴原本是浙西大地主的王国,30年代前期自耕小农的田产纷纷为大地主兼并,结果大地主田产进一步增加。③嘉兴县“因受农村经济崩溃之影响,(自耕农)多数系不能维持其生计,变卖田产者有之,典卖田产者有之”,“于是自耕农日渐衰落三分之一,而佃农逐渐增加”。1930、1935年嘉兴县自耕农分别占27.6%和18.2%,半自耕农兼佃农分别占36.3%和34.5%,佃农分别占34.5%和45.4%④,5年间自耕农下降了9.4%,半自耕农兼佃农下降1.8%,而佃农则增加了10.9%。1928—1933年崇德许多中农沦为贫农,贫农急剧地增加⑤。龙游县1928—1933年“田产转移中最可注意的,便是贫农及雇农阶层中所卖出的田,占了他原有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中农递降为贫农者,有四分之一之多”,同时地主明显增多。⑥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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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徐畅《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主城居述析》,《文史哲》2002年第4期。

   ②郑洪范:《浙江平阳县古郑乡的真况》,《申报月刊》第4卷第7期,1935年7月5日。

   ③吴晓晨:《蚕桑衰落中的吴兴农村》,《东方杂志》第32卷第8号,1935年4月。  

   ④钱承泽:《嘉兴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辑,第30253—30255页。  

   ⑤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⑥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4—25页

 

从表4可以看出,如同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农村的调查,1928—1933年,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也基本上是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地主、富农阶层变化不大,主要因为土地流向何廉、方显廷所说的“非土着”地主手中。

 

表4  浙江4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据对安徽合肥南乡和北乡180家农户调查,1930年和1935年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25.57%、22.77%,2.27%、2.22%,70.45%、73.33%, o.57%、0.56%,1.14%、1.11%①,由此可见,农户变迁中较为激烈的是自耕农比例下降和佃农比例上升,而地主变化则较小。有人对安徽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农户阶层变化做了调查,结果如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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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8辑,第29826页。

 

   分析表5可见,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自耕农所占比例普遍下降,而自耕农兼佃农和纯粹佃农所占比例都上升了。

相比较而言,湖北在南方属于地权比较分散的省份,农产以自耕农为主。但是30年代以来,自耕农、半自耕农破产现象增多,佃农增加,土地趋向集中。据调查,1931—1933年湖北宜城、枣阳、钟祥、广济、蕲水等县都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例如,宜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55%、65%、65%,自耕农分别占35%、20%、20%,半自耕农分别占10%、10%、15%。①据1927年对黄冈农村调查,佃农所占比例不高,一般为十分之三四,自耕农、半自耕农超过半数,占十分之六七,雇农寥寥无几。但30年代以来,“因农产物价低落,农村破产,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变卖田产,以救目前之急,大半变为佃农,佃农则变为雇农,结果自耕农、半自耕农逐渐减少,佃农数量增加”②。

表5  安徽3县12村中农自耕与佃耕成分增减表(户数%)

据调查,1931—1933年湖南汉寿、桃源、永顺、益阳、长沙、邵阳、晃县、衡阳、永兴、阳明等县农户阶层变化均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例如,桃源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75%、80%、8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③又如阳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40%、50%、5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半白耕农分别占40%、35%、35%。④30年代前期临武不但佃农无法谋生,即使中农和较富裕的农民亦大呼困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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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g24—25页。

   ②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辑,第31107—31108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0—31页。

   ④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页。

 

小农破产,地权趋向集中。①湘西溆浦土地主要为中小地主所有,其次为大地主和小农所有,但是“近年来农产歉收,一方面使农民粮食缺乏,他方面则促成物价高涨。从此一般小自耕农和佃农,逐渐不能维持生计。”②

   据调查,1931—1933年江西临川、都昌、余江、南城、新淦、清江、安福、吉水、永丰等县农户阶层,或者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或者自耕农、半自耕农变化不大,但是佃农大幅增加,总体看来,地权趋向集中。例如永丰193l—1933年佃农分别占40%、40%、45%,自耕农分别占20%、20%、15%。③即使是非国共战争地区,1920年代末期以来,因为“各种农工,人不敷出,负担日重,累赔之多,不得不出于典卖田产之一途,故有大多数自耕农变为佃农,佃农变为雇农者”④。

总之,尽管各地农户阶层变化存在差异,而且一些地区地权即使在30年代前期仍然保持分散趋势⑤,但是,从总体上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的变动以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佃农增加占主导地位,诚如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报告所说,“租佃制度有与年俱增的趋势”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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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后秀:《湖南临武农村经济一瞥》,《新中华》第2卷第16期,1934年8月。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0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3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5页。

   ⑤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1—44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⑥  全国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全国经济委员会1937年版,第12页。

六、宏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通过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化,论证了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的集中趋势,下面再以省为单位,对农户阶层变化进行宏观考察。关于省级农户阶层变化,学者们经常引用的是《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制的《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的有关数据。现在依据这两个材料,把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情况制为表6。

表6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

 

 

   资料来源:(1)《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8—730页;(2)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

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2年版,第6—7页。

由表6可见,按照《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佃农阶层1931—1936年平均减少1.67%,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 o.83%和1.28%。按照《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根据《农情报告》第6卷第6期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和金陵大学调查数据加权平均编制),佃农和半自耕农1931—1936年分别增加o.33%和 o.5%,自耕农减少1.83%;1931—1937年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o.67%和1.67%,佃农减少2.33%。从表6我们还可以看出,只有湖南和江苏分别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表现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符合地权集中的结论。而其他各省无论根据那种材料,农产阶层变化都显得非常混乱,而且基本上是佃农阶层减少,自耕农和半自耕农阶层增加,据此似乎应该得出地权分散而不是地权集中的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假象。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隐蔽性,即地权转移的幅度和转移的过程都不是十分清晰,必需经过认真辨析,才能看清其面目。

首先,自耕农占有田地数量变化与地权异动。表6只是反映了农户阶层变迁状况,而没有反映各阶层农户土地占有数量变化状况,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农户阶层变化——比如自耕农比例有所增加,就遽然得出地权分散的结论,30年代前期一部分自耕农“身份”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却减少了,即成为笔者所谓的“虚名自耕农”。例如,据调查,1928—1933年常熟7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1.105亩,崇德8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 o.17亩。①无锡自耕农占田面积30年代前期急剧缩小,全县10亩以下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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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3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1页。详细情况参阅《江苏省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附表。又,我们不能轻视小农丧失少量的土地的意义,对于占地本来就不多的小农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经济损失。

 

1922、1927、1932年分别为38.35%、41.5%和50.3%。①据1937年7月调查,常熟全县80%的土地为地主所有,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土地不及20%,每户农家所占耕地平均约为3—5亩,有的往往只有数分而已。②所以即使在有的地区,自耕农数量确实较多,但由于大多数自耕农占有土地面积缩小,地权仍然趋于集中③,此其一。如前所述,有的地区农户田地抵押借货后,虽然名义上仍然是自耕农,实际上已经成为佃农,但是在农户阶层统计上,这种变化还没有能够反映出来,此其二。凡此都说明从某一个角度上说,自耕农阶层些微增多,并不一定就说明地权趋于分散。此外,表6还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还是依据《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绝大多数省份半自耕农阶层比例上升,应该主要视为自耕农失地所致,因为30年代前期由雇农和佃农阶层上升为半自耕农的可能性非常小。

其次,通过农产阶层变化分析地权异动,必须考虑30年代前期农民大量离村因素。当时就有学者指出,“近数年来水旱频仍,无地农民无以聊生,弃耕而流亡者为数甚多,佃农减少,自耕农之比例即相形而似有所扩大,实则并无增加”④,章有义先生也有类似提醒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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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唐文起:《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②  李若虚:《常熟县地政局实习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9辑,第52166页。

   ③  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④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49—46150页。

   ⑤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0页。

 

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全家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8%、10.2%、6.7%、7%、4.3%和2.7%,据1935年调查,上述六省占地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53.3%、50%、44.6%、30.1%、52.1%和62.8%,占地5—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23.3%、33.3%、25%、35.4%、36.5%和28.2%,两者合计,占地10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离村农户总数76.6%、83.3%、69.6%、65.5%、88.6%和91%。①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六省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4.26%、5.1%、2.91%、2.1%、2.24%和1.69%,5亩至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1.86%、3.39%、1.67%、2.47%、1.56%和o.76%,10亩以下农户全家离村者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6.12%、8.49%、4.58%、4.57%、3.8%和2.45%。由此可见,所谓“全家离村农户”基本上为占地10亩以下农户,如果把这个数字加入各省佃农或者半自耕农占总农户百分比,则可以看出佃农和半自耕农阶层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说明地权趋向集中。

又次,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农村劳动力总量和各阶层劳动力数量分配应该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各阶层劳动力变化也可以侧面反映地权变化状况。据陈正谟调查,30年代前期浙江浦江“年来农村经济破产,农人生产不易,因之,农工特增。最近,减低工资亦无雇主。”②嘉兴雇农各处都有增加,原因之一是“本地农村经济衰落,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复沦为佃农,一部分沦为雇农,无形中增多雇农之数量”③。江苏武进因为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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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886—887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4页。

③  冯紫岗编:《嘉兴县农村调查》,浙江大学1936年版,第100页。

 

过剩,造成工资低落。①安徽泗阳“农工太多,其原因大多由于前年(1931年)大水为灾,农村经济濒于破产。一般平民为维持生活计,不是卖地,即是借债,以致多数自耕农及佃户一变而为农工,以谋生活。”②湖南沅江县农工“近三年(1931年以来)来总是呈现太多。其原因由于农村经济拮据,捐税繁多,致使失业者众,小农户亦变为雇农了。”③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雇农分别占各该省农村人口11.09%、6.04%、10.87%、8.24%、8.78%和9.27%④,这个比例明显高于从前⑤。总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雇农普遍增多,主要由小农失地破产而来。

最后,表6中的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表6没有一一列出农产阶层历年变迁状况,如果分析其历年变动情形,真可谓漏洞百出,我们以《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农户阶层变迁略作评论。⑥先看佃农阶层变化情况。江苏佃农1932—1933年上涨14%,1933—1934年又下降5%;江西1933—1934年减少16%,1934—1935年增加5%;湖南1935—1936年增加3%,1936—1937年又减少6%,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一年之内佃农阶层发生如此大的变动,实在令人费解。自耕农阶层变动状况也是如此。江苏1932一1933年自耕农减少19%,1936—1937年减少6%;江西1933—1934年增加11%;湖南和湖北1936—1937年分别增加5%和6%;江苏1936—1937年减少6%;浙江和安徽均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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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履鸾:《江苏武进物价之研究》,《金陵学报》第3卷第1期,1933年5月,第24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70页。

⑤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49—463页。

⑥ 参见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6—7页。

 

一年之间,自耕农阶层如此大起大落,恐怕很难得到合理的解释。1933—1934年湖南半自耕农增加5%,江西增加5%;湖北1935—1936年减少5%;安徽1933—1934年增加8%,1934—1935年减少5%,同样很难做出有力的解释。此外,《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两个材料关于同一省份某一阶层农产同时期内的变化,相互之间出入太大。例如,依据上述两种材料,1931—1936年江苏佃农分别减少4%和增加8%,自耕农分别增加5%和减少11%,半自耕农分别减少1%和增加3%,凡此,都不容易得到合理的解释。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必须说有关30年代前期农户阶层变迁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只有结合其他材料综合运用,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