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调查报告范文五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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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调查报告

考察调查报告篇1

[关键词] 外出考察 苹果产业 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6)10-0051-01

2015年9月18日至9月25日,政府副市长刘学智带领沙坡头区分管领导、市县两级林业部门分管领导、专业技术人员,苹果种植营销企业及种植大户等一行14人先后到甘肃省静宁县,陕西省淳化县、洛川县,河南省灵宝市,山西省临猗县,山东栖霞市、蓬莱市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学习。

1 区外市县在苹果产业发展中的主要做法

1.1 突出主导地位,行政持续推动

一是体制较为健全。所有考察过的省、市、县,他们都将苹果产业归口到大农业,以市、县设有苹果产业技术开发办、果树研究所及乡镇果树站。二是把苹果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强力推进。特别是静宁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发展苹果产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县域经济的第一产业来抓,树立了一张蓝图绘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将苹果产业抓到底的重要理念。三是苹果产业技术力量强大。考察过的每个市、县都有健全的服务体系,形成了集技术研发、试验、推广为一体的多层次、立体化产业技术服务队伍。四是对苹果产业的宣传十分到位,标语处处可见。在沿路前往静宁县的途中,“1亩苹果十亩田,算好收入管好园”、“庄前屋后苹果园,脱贫致富在眼前”等标语不断浮现在面前。

1.2 依靠科技支撑,发展矮化密植栽培

学习考察的每个地点,矮化砧木的引进,选育、示范、推广、苹果砧穗组合的筛选、栽植随处可见。尤其以院企合作、企业、合作社种植的矮砧密植栽培和矮化中间砧密植栽培较为普遍。矮砧栽培主要采取宽行栽培和支架栽培技术,以高起点规划、高技术引领、高标准建设、高品质生产、高效益经营的栽植模式,推行机械化、肥水一体化技术,这为转变我市苹果的生产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3 延伸产业链条,推动产业升级

陕西淳化、洛川通过招商引资办龙头、吸引民资办龙头、扶持能人办龙头等方式,尽最大可能减免各项税费,支持和帮助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带动产业整体优化升级。同时,开发的以果汁、果醋饮、苹果脆片、苹果酒等产品为主的果品深加工快速发展,全县建成的5家果醋饮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达到4000吨,全部通过了qs质量认证,产品销售省内外多地。

2 中卫市发展苹果产业的优势

我市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年平均气温在7.3~9.5℃之间,年均无霜期159~169天,年均降水量179.6- 367.4毫米,年蒸发量1829.6~1947.1毫米,为降水量的10.2倍,全年日照时数2870小时,全年无霜期平均167天。由于昼夜温差大,海拔高,独特的气候条件使我市所产的苹果具有口感好,酸甜适中,硬度大,耐贮藏。同时,由于气候干燥,因而病虫害少,农残留低。

3 存在的问题

3.1 产业效益不高。由于投入不足,果园基础设施差,管理粗放,树体结构混乱,树势弱,整形修剪不科学,果园树体大小年结果严重,幼龄果园适龄不结果、不丰产,老果园郁闭,优质果品商品率低,导致果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低。

3.2 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目前,全市林业推广部门中的苹果专业人才较少,总数不超过6人,同时肩负大量其它工作,加之苹果栽培技术推广的手段和设备落后,先进的实用技术和提高果品品质的综合管理措施得不到及时有效推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苹果产业的发展。

3.3 市场销售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市苹果多以小规模、分散式经营为主,没有形成产、加、销一条龙的市场产业链,市场销售体系不完善,致使生产流通无序;同时由于缺少固定的果品批发市场,严重阻碍了苹果的流通。

3.4 品牌影响力不强。由于经国家注册、认证的统一果品品牌很少,严重影响了产业的经济效益。目前沙坡头区苹果虽然有“南山阳光” 品牌,但是由于受资金、规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品牌影响力还远远不够,示范带动面积小。

3.5 关联产业发展迟缓。无论是果品深加工的研发、引进,还是苹果果实清洗、分级和包装,果品纸箱生产、包装、加工,果酒、苹果脆片加工等苹果产业的配套开发还很脆弱,在沙坡头区还没有一家能立足市场,一定程度制约了产业的全面发展。

4 加强中卫市苹果产业的对策

4.1 抓产业的做法可借鉴

任何一项产业的发展,行政强力推动都是必不可少的。静宁县发展苹果产业也经历同样的阶段,行政推动也是其获得成功的宝贵经验之一,即使是发展到了目前的水平,行政推动仍然是县上抓苹果产业的主要措施。

4.2 新技术推广必须要跟进

一是要优化布局,扩张规模。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以经济基础好、有积极性的个体大户、企业、合作社为建设主体,推行新品种、新模式栽培,要求高标准、现代化、集约化建园,引领我市苹果产业向着标准化、优质化方向迈进。二是要加大老果园改造。中卫市沙坡头区现有30年以上的苹果老果园1.2 万亩。今后要大力推广洛川 “大改形、巧施肥、强拉枝、无公害”四大成功关键技术,加大老果园树体改造,尤其要做好间伐示范园创建工作,为全市老果园改造升级做好引领、示范、推广。三是要集成配套新技术,提升果园管理水平。静宁县1亩苹果园最好收入达到5万元,中上达到3.5万元,最差达到2万元。截至2015年底,中卫市沙坡头区苹果栽植面积达15.16万亩,挂果面积7.7万亩,最好的果园收入也就1.2万元左右。因此今后要大力集成配套新技术,大力推广黑膜覆盖、果园生草、防雹网、增施有机肥配套技术,建立集果沼畜为一体的生态果园,减少人工无效投入,努力产出优质果品。

4.3 打造国际品牌,提升品牌营销

我们要借助中卫地区的地域优势和品质优势,加大苹果的包装和宣传力度,建立果品质量追溯平台,加大基地出口认证工作,扩大我市苹果的影响力。

4.4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力促产业提质增效

考察调查报告篇2

一、基本情况

(一)安溪县茶叶发展情况

1.县情情况。安溪县地处闽南金三角(厦、漳、泉)中间结合部,距厦门60公里、泉州50公里,面积3057.28平方公里,辖24个乡镇,460个村(居),总人口108万,是全省第三人口大县。*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55亿元,财政总收入9.62亿元,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4.8亿元,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跻身全国百强。

2.茶叶发展情况。安溪是“中国乌龙茶(名茶)之乡”全县现有茶园面积40万亩,年产茶叶4.2万吨(约占全国乌龙茶总产量的二分之一),年交易额45.2亿元,全县涉茶产值达40亿元,从业人员30多万人,茶业受益人口80万人,茶叶收入占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6.5%以上,是安溪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日前茶叶产业已发展成集生产、加工、机械制造、包装印刷等产业为一体的大产业格局,拥有全国最大的乌龙茶精制厂——安溪茶厂和全国最大的茶叶批发市场——中国茶都。安溪茶文化源远流长,茶文化旅游专线被列为全国三大茶文化旅游黄金线路之一。

3.茶叶发展历史情况。安溪产茶始于唐,已有千年的历史,有“闽南茶都”之称。改革开放以来,安溪历届县委、县政府立足茶叶资源优势,适时调整茶业发展战略,推动全县茶业发展走上快车道。1995年,安溪被国家农业部命名为“中国乌龙茶(名茶)之乡”。茶业成为安溪最主要的传统特色产业和民生产业。

4.茶叶企业品牌情况。品牌方面,涌现出“凤山牌”、“八马牌”、“祥华牌”等一批上规模、上档次、过得硬的品牌。其中“凤山牌”铁观音连续23年获国家金奖,成为钓鱼台国宾馆专用茶;*年7月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批准对安溪铁观音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安溪铁观音”和“安溪黄金桂”两个证明商标,已获国家工商局商标注册。“安溪铁观音”正在申请中国驰名商标。

5、茶叶市场建设情况

(1)基本情况。安溪(中国)茶都建于*年,拥有面积250亩,共有1800个商铺,3000多个交易摊位,约80亩左右的停车场。目前已是一个集交易、博览、展示等功能较齐全的全国茶叶批发市场——中国茶都;在国内市场方面,形成闽南流域、广东流域、长江流域和东北三省四个主要销售区域;在国外市场方面,产品销往东南亚、日本、欧美、俄罗斯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外销量1.2万吨,实现出口创汇2950万美元。*年安溪(中国)茶都共交易茶叶1*吨,同比增比1700吨。在交易总金额10.2亿元中,约5000万元属于在该茶都设店的茶叶包装行业的营业收入。该茶都取得不俗成绩的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今年安溪茶叶全年质量稳定,产量增长;二是该茶都在原有市场气候较浓的条件下兴建,并已成为安溪茶辐射全国的最大集散地;三是“神州行”茶事宣传,带来全国各地茶商到安溪买茶的可喜变化;四是茶都交易秩序公正文明,“绿色茶都”创建活动初见成效。

(2)运作情况。*年初开始筹建,9月份建成一期工程,运作情况是:县政府以3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用省、市争取的300万元扶持资金开始筹建,采取商住房地产形式建设茶都,与开发商以一层为店铺,二三层为商住的连体结构为主,其中茶都主楼的一、二楼(一楼的交易大厅和二楼的展览厅、会议室等)无偿提供政府使用。除商住店铺外,二楼交易大厅实际是供茶户、加工厂的茶叶交易。政府支持政策除规划、安排茶都建设方案与土地征用外,主要是通过茶都优惠供地、商住房产开发让利平衡,以及减免税费(仅对交易市场茶农收取1元的交易摊位费)。

(二)松阳县基本情况

1、县情情况。松阳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南邻温州,与金丽温铁路及高速公路接壤,北靠金华,和浙赣铁路龙游站毗邻。总面积1406平方公里。*年全县生产总值21.91亿元,财政收入1.97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13亿元。

2、茶叶发展情况。*年全县新增茶叶投产面积7900亩,茶叶总产量5195吨,实现产值1.71亿元,对农业增幅贡献2.9个百分点,茶叶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年末茶园面积已达8.47万亩,五年来种植面积以年均发展万亩的速度递增,成为许多乡镇的主导产业,也成为该县的农业支柱产业。

3、茶叶发展历史情况。松阳县是“浙江省茶树良种化先进县”和“浙江省良种茶之乡”。茶类品种结构不断优化。名优茶的发展,促进全县茶叶种植、加工和经营三个环节的合理分离,延伸了产业链,加快了产业化进程。高度重视茶叶标准化建设步入轨道。近几年,相继制定松阳银猴茶、松阳玉峰茶、松阳山兰茶、松阳小凤凰茶等地方农业标准,建立两个茶树良种母本园和十个“松阳银猴”标准化建设优质高效示范基地,总面积433.4公顷。

4、茶叶企业品牌情况。茶叶品牌建设有新成效。银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文化名茶、中国浙江国际农业博览会金奖、中国精品名茶金奖、浙江省名牌产品等20多项荣誉称号,“银猴”牌绿茶于*年12月通过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绿谷青帝、观音露、山兰、碧云天、玉峰等绿茶相继通过有机茶认证。

5、茶叶市场建设情况

(1)基本情况。创建于1993年的茶叶市场,随着交易量的不断扩大,曾经三易场址,*年,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意正式更名为“浙南茶叶市场”,现已成为全省三大茶叶市场之一和浙西南茶叶集散中心。*年初,占地面积1.45万平方米的交易区一期工程和占地2.6万平方米的物流中心投入使用(市场拥有营业房100间,交易摊位5000多个)。*年,市场茶叶交易量达1.68万吨,交易额4.86亿元,*年1-8月交易量达1.17万吨,交易额4.231亿元,分居全省第一位、第二位,为“省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省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2)运作情况。从80年代开始,松阳县茶农自发在松阳车站周围进行茶叶交易活动,1993年,松阳县长远公司利用闲置的老车站,为茶农开辟茶叶交易场所。第一期土地80亩,土地性质以工业开发用地政策,由长运公司进行开发,其中部分土地作为房地产性质开发商品房。*年,开始运作第三期开发,总投资*万元,开发形式也是采取房地产开发形式。部分用地作为茶叶市场功能所用。

二、几点借鉴

(一)从安溪茶叶发展情况来看。

*年,安溪茶业总产值45.2亿元,同比增5.2亿元。其一些作法值得我们借鉴。(1)多:产量多优质茶多总产值多。主要体现有:产量多——全年茶叶总产量4.5万吨,同比增长5000吨;优质茶多——全年茶叶质量稳定,优质茶占比提高到九成之多;总产值多——产销两旺,涉茶总产值45.2亿元,同比净增5.2亿元,增幅近年最高。(2)快:决策快增长快应对困难转变快。安溪茶业已经成长为一个成熟产业,党委政府对茶业工作的指导和宏观管理,已经形成信息收集快、针对性强的决策机制;在发展定位上,强调稳妥;在鼓励发展上,思想解放,放手提速;在应对自然灾害、出口技术壁垒和薄弱环节影响上,运用快速调整能力,把困难和影响降到最低。所有这些,都有力保障了全年工作的顺利展开,并取得佳绩。(3)好:品牌好基础好口碑好。*年安溪县茶业工作主要围绕茶叶品牌建设,产业基础夯实和创新茶事宣传3个重点展开。实践证明,这对推动安溪茶业产业化程度提高,提升茶品牌美誉度,扩大市场占有率,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年“安溪铁观音”两度应邀出席联合国地标保护国标会议,品牌影响走向国际化;年初发起生态茶园建设热潮,茶园基地建设等茶产业基础得到夯实;安溪茶叶神州行——“南国行”和“北线行”相继成功举行,影响力波及全国,茶事宣传新形式引人关注。(4)省:茶经营成本低茶价低。*年,安溪县茶管委、县工商、技监和茶业总公司等部门单位,推行了许多为茶业发展服务的新举措,重点是涉茶管理转变思想、增强服务的体现。其带来的直接效果是进一步改善茶叶经营环境,降低茶农茶商产销成本,受益的是茶叶消费者。例如安溪县工商局积极开展行政指导,茶叶品牌向着更高层次进发,质监部门成功推行“安溪铁观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志应用,茶叶总公司扩大证明商标使用受益面,加快茶叶审评人才培养,茶叶协会积极发展会员单位,一系列公共服务举措相继推出,有效降低茶农茶商产销成本,刺激了全行业快速发展。

(二)从松阳县茶叶发展情况来看

*年,松阳县实现茶叶总量5100吨,总产值1.71亿元,其在市场建设和管理上的一些作法值得我们借鉴。(1)加强品牌建设。近年来,都组团参加参与“中国名茶博览会”、“济南国际茶博会”等等各种茶事活动,并同苏州茶叶市场、济南茶叶市场结成友好市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的传播作用,积极打造品牌。(2)加强市场交易秩序管理。引进市场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市场通过了is0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同时市场与有关部门制订了绿茶的生产、加工、包装等地方技术标准。(3)加强市场管理职能。由政府牵头,成立了浙南茶叶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派出人员进驻市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了比较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以市场准入证、检测、巡查执法为抓手,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4)加大市场硬件投入。浙南茶叶市场硬件建设是以浙江省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要求建设和完善的,市场内冷库、宾馆、茶楼、餐饮、娱乐等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时积极拓展电子商务、信息网络、现代物流相配套的服务领域,逐步完善市场的服务功能。建立市场专业网站,为经营户搭建网上商铺和商品展示信息平台,拓展销售渠道。还建立了集物流受理、信息配载、零但托运、仓储配送、货物中转、车辆停放等综合配套服务于一体的物流中心。

另外,两地市场的一些共同点:1、依托良好的产茶基础和一定的茶市规模,实现了原“产茶找市场”到“市场促产茶”的转变,市场成为推进茶业的动力;2、市场建设及形成依靠政策支持,依靠各部合力维护和推进;3、品牌的宣传与培育有力度,标准化的实施与准入安排有保障,但品牌的统一仍然处在摸索阶段,有待加强。

三、对我县茶叶发展及市场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打造一个品牌

在茶叶市场,特别是名茶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品牌竞争,西湖龙井茶品质其实一般,可国内外闻名,是口碑造就了品牌,没有叫得响的品牌必将在市场的大潮中被淹没。做出一个品牌,就必须有做大做好的决心。我们要做大做强“三杯香”品牌。并以“三杯香”作为泰顺茶叶代名词,对技术部门检测合格的茶叶进行分类。根据茶树、加工形状、检测标准等分类,形成“三杯香”系列产品,但“三杯香”总品牌与各企业的商标应有所区别,如可有“仙瑶隐雾”牌三杯香,“雪龙”牌三杯香等,形成一个品牌,多个产品系列,允许企业拥有各自商标,在竞争中提升质量,在竞争中叫响品牌。

(二)加大一系列宣传力度

一是政府要有意识地组织茶叶主产乡镇和企业或大户,集中力量加大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营造名牌产品良好的产销环境,鼓励和扶持企业或大户到全国各主要消费市场建立销售窗口。二是今后县、乡镇及各部门的赠送礼品一律用泰顺“三杯香”系列茶叶。三是在国家、省、市、县电视台进行广告。四是每年组织一次泰顺“三杯香”茶叶宣传会、新闻会、茶王赛等,促进泰顺茶叶的消费。

(三)扶持一家龙头

政府部门有的放矢,重点扶持,对注册资金一定规模以上,企业有相当规模,下有生产基地,上有销售窗口,配有生产研究机构、茶叶检验、化验室、技术力量雄厚的茶叶企业。特别在广告宣传上,每年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在国外开窗口或外贸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继续扶持茶叶销售和创利大户给予奖励。鼓励产、加、销、研一体化大户产业化道路,连接农户、基地,使茶农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使泰顺茶叶产业产生良性循环。

(四)建设一个市场

泰顺茶叶市场的建设已迫在眉睫,要提高茶叶市场知名度,市场也必须有一个代名词,如泰顺县“三杯香”茶叶市场、泰顺县茶叶文化市场或浙闽生态茶叶市场。建设市场着重抓好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开发,抓好有形市场,就是启动建设茶叶贸易市场平台,把我县茶叶市场建设成为以经营泰顺茶叶为主,兼营全国各大名茶,并与旅游结合的茶叶贸易平台,抓好无形市场,就是借助现有的泰顺茶叶销售网络,加强市场整顿,巩固现有茶叶市场,拓展未发展的市场领域。

(五)组建一个组织

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的原则和“茶叶龙头企业——茶叶产业协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连结模式,把广大农户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走规模发展之路,采取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农户为主体,以技术干部为依托,以基地为基础,实行自我服务,实施品牌战略为载体的合作经营机制。如有经济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牵头,把分散多户生产、销售的农户组织起来,成立泰顺“三杯香”茶业合作社,下设茶叶营销合作分社、茶叶加工合作分社、茶叶生产合作分社。使泰顺茶叶规范生产、加工、销售,确保泰顺茶叶的信誉。

(六)改造一批茶厂、基地

要发挥我县优越的茶叶自然资源,必须把好茶叶加工关,县内要培育一个泰顺“三杯香”标准化、规模化的综合加工厂,改造几十个名茶加工厂和初制厂,加工厂选址必须符合省政府下达茶厂优化改造基本条件,以全力打造一个安全、卫生、消费者信得过的品牌。强化科技对茶叶产业化发展的支撑,以低产茶园改造,无性系良种茶推广,名优茶采摘加工,机械化生产和有机茶发展为重点,加快茶叶生产新技术的研究,同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茶园要修筑好道路、生产用房,运输工具能直通茶园,茶园内卫生、无污染源,要鼓励二产老板投资茶业,为泰顺茶叶产业化创造投资渠道。

(七)制定一套政策

考察调查报告篇3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适用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为检察机关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继续适用羁押措施,是否适用附条件不,以及采取何种矫治和教育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掌握这些必须通过社会调查。本文试图对检察机关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由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从法律层面肯定并倡导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综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充分强调了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和关爱未成年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二、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阶段

(一)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

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羁押的措施,取决于该未成年人是否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响社会危险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质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态度,其关键是个人的素质特征,即年龄、性格、爱好、以往的一贯表现、为人处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质。个人的素质特征必须依靠社会调查来体现,通过对未成年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村委会、社区的表现情况、个性特点和社会的认可度,确认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其作出是否需要羁押提供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中的运用

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决定。”

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而犯罪原因和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观恶性的大小,这些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个性特点、身心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社会调查报告恰恰为检察机关考察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或者免除刑罚提供了参考资料。一般而言,作出不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评判,客观方面体现在对被害人,对社会实际造成了的伤害,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以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其成长背景、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人格特性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因此,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寻找未成年人最佳处罚方式的重要依据。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缓刑建议中的运用

缓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定情况,依法对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所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同时,调查报告所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和社区的情况也是未成年罪犯具有有效监护、帮教条件的证明材料,能保证缓刑的正确实施,从而在社区内实现矫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的运用

(一)检察机关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承担着审查批捕、审查职责,因此在受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案件后,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开展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将社会调查的结果作为办事案件的参考。

(二)完善检察机关社会调查流程

检察机关不管是自行开展社会调查,还是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工作要规范,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在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其公正性给予充分关注,完善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是必须有2人参与调查行为。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二是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三是严格按照我国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收集,在收集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调查的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要有音像、视频等资料,尽量减少对口供内容的依赖。四是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五是明确调查时限。在审查逮捕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五日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并制作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十日内出具《社会调查报告》。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和内容

社会调查一般由社会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如调查问卷、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不定期地对未成年人进行访谈;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所在单位的领导;深入学校、社区、村委会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等等。然而,这些方式很难准确把握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分析和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因此,应当完善调查方法,既要发扬传统调查方法的优势,又要积极采用人格理论、人格心理学等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通过人格测量等方式来更好地进行人格调查。同时注重各种方法应相互配合使用,通过综合分析,使调查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实用。新刑诉法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而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更细化了这一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社会调查仅凭借原始的调查材料是不够的,应当制作专门的书面报告。报告既要对调查的过程予以介绍,也要对调查取得的材料予以梳理,并最终根据调查材料形成一定的结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要和当事人所犯案件性质相结合,注重个案的特殊性,重点收集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刑罚裁量以及教育矫治相关的有效材料,而不要把它变成空洞的陈述。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社会调查的书面记录和书面材料等原始资料,有时还可能包括心理、生理、人格等方面的测评结论;另一方面就是对有关原始材料进行整合、分析得出概括性调查结论,然后依据调查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

社会调查制度更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从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帮扶的角度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出发而实行的一项制度,具有积极而长远的作用。应根据我国实际国情,进一步加强制度的引导和规范,完善立法,使其能够从更大范围、更长远的角度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考察调查报告篇4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作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造反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

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

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

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划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着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荛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起初姓名。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

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着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着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组成员如胡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着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预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考察调查报告篇5

(一)调查主体

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补充调查,辩护人自行开展调查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调查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时均随案移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52份,检察机关根据需要补充社会调查报告17份,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调查9人次,辩护人自行调查2人次。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部为自行调查,人民法院为委托其聘请的专门调查员进行调查。另外,统计发现重复调查比例较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重复调查率分别达到32.7%和17.3%。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的初始阶段,重复调查可以使社会调查报告逐步完善,但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调查对象与方式

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邻居、朋友同学、学校、社区(村委会)为主要对象,多采用访谈形式调查,没有进行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心理评估。林州市检察院统计显示,13%的社会调查报告有3个调查对象,87%的社会调查报告有4个以上调查对象;约90%采用访谈方式,并制作询问笔录装入卷宗,另外10%采用调查问卷和书面证明等形式,作为面谈方式的补充。调查对象的占比统计,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人进行调查;其他调查对象中,社区(村委会)、学校、同学较多,分别为调查对象的48%、32%、13%,朋友和其他人员较少,共占调查对象的7%。

(三)调查内容

调查材料数量和材料反映的行为事实较少,导致调查内容简单空泛。林州市公检法机关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在实际运用调查材料作出判断时发现,向父母、邻居、同学、老师了解情况时,有的因为人情关系,不能如实叙述未成年人现实表现;有的仅简单叙述平时表现好或者不好,具体如何好或者如何不好没有事实反映。犯罪原因多是“父母管教不严”、“家庭经济条件差”,对父母如何管教、家庭收入数额等没有深入调查。诸如此类过于笼统的调查材料放到任何一个人身上都适用,有的还存在逻辑矛盾,不能为最终出具评估意见提供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调查报告使用

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参考使用的同时,缺乏对调查报告的审查、监督。侦查阶段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使得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在审查逮捕、审查、量刑和法庭教育等环节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但普遍存在不核实调查材料,不审查报告内容的现象。林州市检察院在出庭张某涉嫌抢劫罪时就发现: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张某认罪、悔罪,庭审时张某向法庭提交一份悔过书。公诉人认为如果认定张某悔过,将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张某当庭宣读其悔过书。而张某当庭宣读的悔过书,对查明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随提出不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认定张某认罪、悔罪,并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的解读和分析

(一)调查主体不规范,导致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或出现纰漏

我国法律规定的调查主体分为四类,即控诉方(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法院。具体而言:

1.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社会调查,会导致办案人员工作量的大幅增加,通常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细致调查。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条件制约下,办案人员自行调查不可取。

2.律师进行社会调查,会因为职业自身的利益倾向性,以及进行辩护的需要,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忽视那些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材料,难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

3.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诉讼中法官中立的宗旨。法官参与调查,不可避免地会掺杂着个人的主观色彩和先入为主,形成对案件的预断,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公正审判。

4.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由于这些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完善,一般公民并不具备调查专业知识,对案情不了解,对诉讼也相对陌生。另外,在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社会调查对象拒绝等原因,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实践中,这些主体进行社会调查的比例亦较低。

5.多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一是重复调查,各个调查主体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二是相互推诿,使社会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现适用率低、实效差的问题。

(二)调查指标不具体,不能科学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1.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原始调查资料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而收集的材料应当是反映行为人现实表现的客观事实,不是结论性意见。但这恰恰是调查内容的盲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经过近15年试点探索,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目前,最具代表性且适用较多的是四见面制度。该制度要求,与涉罪未成年人见面,了解家庭情况和思想状况;与监护人见面,了解性格特征和成长经历;与学校、单位、社区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社会交往、学习、工作情况;与看守所人员见面,了解认罪、悔罪表现。上述人员中,除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外,大多与涉罪未成年人是亲属、朋友关系,如果不随机选取足够多的调查对象、询问详细的行为事实,就很难得到客观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现实表现的依据。

2.缺乏犯罪危险性人格测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是通过调查行为人的人格,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危险人格,发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并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因此,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应该是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对性格、气质的判断,属于人格刑法学的范畴,需要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判断,其理论基础是人格行为论和人格责任论,运用投射测验、自陈量表、主体测验、行为评估技术等人格测量方法。显然,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性格、气质评估,是办案人员凭借自身经验、社会阅历的朴素认识。

3.缺乏统一操作标准。新刑诉法对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如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由于要求比较宽泛,所有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客观内容方面不统一。如林州市人民法院《失足少年调查表》把“对书指控被告人已构成犯罪有无意见、对法院审理本案有何看法和要求”设定为调查内容。

(三)调查人员不专业,导致调查方法不科学和调查结论不可靠

1.调查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是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外其他机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所必须的权利。其中,反映较多的问题缺乏相应的会见权、调查权。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不得会见。如果调查人员没有会见涉罪未成年人,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犯罪背景。二是调查人员身份不统一。参考各地的社会调查操作规程可见,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妇联、学校、聘请的社会调查员,以及其他多类社会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这些组织、人员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主体,如果对其违法调查行为进行处罚,则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不同种处理的情况。三是违法调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运行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调查人员除了形式上的客观、中立强调外,并没有具体的措施来保障其客观、中立。一般而言,在国外,担当社会调查员普遍具有客观、中立的职业要求,而且对其工作还有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调查中的舞弊行为一旦查实,不但其调查报告将失去参考价值,而且调查人员还可能按伪证罪论处。[1]

2.调查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均可进行社会调查。但是目前,无论由谁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人员专业化不足、素质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导致社会调查方法不科学、结论不可靠。部分报告只是对事实的列举;部分行文语言含糊、逻辑混乱;部分报告不必调查只需要用一般认识就可能得出,如将性格特征简单地归结为内向和外向,将涉财犯罪的动机习惯概括为缺钱花、抵制不住钱的诱惑等。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索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方面要从制度本身入手,细化原则性规定,增强其司法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从机构设置、司法理念以及协调机制方面努力建构适合的制度运行环境,从而保证制度在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时顺利实施。

(一)树立科学的少年司法理念,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1.树立双向保护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社会保护的有效结合。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既不能为打击犯罪,收集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材料,又不能迁就涉罪未成年人,盲目轻刑化。

2.树立客观、中立理念。社会调查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受到其他人、社会舆论等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如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3.树立全面调查理念。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式的条件因素。

(二)细化社会调查制度,增强其可适用性

1.规范调查内容。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必须具有统一调查指标。

2.引入心理学人格测量。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正式引入人格测量。同时注意,在运用人格测量结论时不能因为负面的测量结论作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利的处理。即,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比较健康,应当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康,不宜作为加重、从重处罚的依据。

3.合理界定调查对象范围与人数。向监护人、亲属了解情况,应当详细询问能够反映涉罪未成年人表现的具体事情,并通过调查邻居、同学等予以印证。向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等了解情况,应当随机选取3至5人以上进行调查。特别需要避免的是,不能仅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其监护人提供的人员了解情况。

4.加强对调查报告审查监督。加强对调查报告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审查力度。对收集的书面记录、书面材料、调查表等原始资料,重点审查材料数量是否充分、反映事实是否客观、调查内容是否全面。对调查结论,重点审查判断方法是否科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评价与调查的原始资料、涉罪未成年人的的供述、相关证明能否相互印证,是否需要补充调查。

(三)促进调查主体阶段式发展,在组织制度上保证社会调查适用

1.社会团体组织的调查能力不能满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求,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应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进行调查。

2.逐步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职能。鉴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由中立第三方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社会调查。

(四)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确保调查报告制度良性运行

社会调查报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重要意义。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启动社会调查程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补充调查;二是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辩护人、共青团以及其他组织机构;三是取得调查报告的原始材料,需要向涉罪未成年人的亲属和所在社区、学校、单位调查取证;四是社会调查报告要作为审查逮捕、审查、教育和量刑、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参考。因此,需要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让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多个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可全程可分流,资源共享,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运行。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