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10 21:43:05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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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临委审办报〔2020〕5号)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委会,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将整改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整改的总体情况
审计报告要求我局整改的主要问题共有10个,已完成整改10个,整改完成率100%。
二、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
(一)基金使用管理方面
1.关于“部分人员死亡后仍领取养老待遇”和“养老待遇重复发放”的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根据临审决〔2020〕3号的审计建议,加强稽核人员力量,全面依规开展对审计中发现问题人员的追讨,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所有追讨程序。截至8月底,已追回应追回的72.8%,尚未追回部分因追讨对象均为死亡人员,其家属确实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但已知晓关于死亡多领待遇的情况并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一旦有相应经济能力后一定偿还(追讨结果已另行书面反馈)。
(二)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方面
1.关于“委托运营企业存在占用园区资源现象”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制定出台《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管理办法》,明确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对大创园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入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入园流程、创业企业管理以及第三方运营机构监管等内容。二是完善监管考核机制。制定出台《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园区进行巡查,根据第三方运营商月报表,绘制园区平面图,一一对应核查,及时掌握了解园区项目情况和运营情况,每季度定期走访企业,且不定期对园区企业进行抽查。
2.关于“大创园日常监管存在漏洞”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组织人员全面核查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出现的问题,落实专人加强园区管理,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加大对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入园联审和园区运营监管力度,对入园申报材料实行纸质和电子版双重存档,建立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审制度,指定专人对已成立的企业进行信用、税务审核。三是对4家不符合入园规定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目前已全部清退出园,并及时追缴违规享受政策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已全部追回资金。
(三)政策执行管理方面
1.关于“重大项目决策履行不严谨”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安排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细化和明确。二是规范会前议题征集和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党委会工作程序,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涉及人财物及重大决策等事项全部纳入党委会研究范围,充分听取和交流班子成员内部意见,认真执行集体分工负责制。三是专门指定人员负责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整理以及归档等工作。
2.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已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从政采云系统中或询价比价等方式规范采购。
(四)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
1.关于“超标准补助活动经费”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分管领导对就业培训科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并对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补贴是否超标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其他超标核拨补贴情况;二是在就业培训科内部加强各类培训补贴政策的学习,强调政策刚性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做到经费开支有章可循、有理可据。三是及时退回超标准补助款,已协调餐饮协会退回并上缴至财政专户。
2.关于“个别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不够严谨”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出台《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及相关细则,明确大学生申报创业项目资助的信用状况以“信用杭州”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二是出台《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相关细则,明确园内房租政策为“免费使用100平米内办公场地和园内公共设施,期限不超过3年”,并于入园前书面告知超过100平米部分以市场价计算支付。
3.关于“个别补助项目审核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贯彻落实《杭州市临安区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实施办法(试行)》(临人社发﹝2018﹞50号),与区财政局做好联合初审工作;二是严格执行《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流程严格审查申报对象及资格条件,同时明确专人审查各申报企业的信用状况。
(五)财务管理方面
1.关于“培训场租费打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抽派局财务人员对技工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出台局《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系统财务管理,指导下属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二是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社会培训工作,制定出台《杭州市临安区技工学校社会培训管理办法》,按照政府定点采购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校外培训场地,培训实施由专人监督、核查,场地租赁费以财务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审计提出的4条建议均已采纳。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并严格执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各类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年度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加强政策制度学习和制度执行监督,明确科室和下属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执行第一责任人,发挥制度控制作用,同时对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熟悉制度内容,实现业务工作与财务工作相衔接,有力地推进制度规范执行。二是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出台《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印制下发《财务制度汇编》,明确资金使用、财务结算以及报销审批流程等。强化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通过举行财务法规知识培训班等形式,深化财务人员专业知识,防范财务风险。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纪委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完善巡查内容和方式,增强巡查工作的实效。三是进一步规范大创园管理。制定出台《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职责、入园流程、创业企业管理等内容,加强第三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整合园区资源提高使用率。对现有大创园运营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提升运营和绩效水平,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加大监管和整改力度,拓展就业空间,推动双创升级,优化大学生就业创业环境。四是进一步增强资金使用效益。认真谋划和科学编制部门项目预算,梳理对所有补助项目的政策依据及流程,进一步完善补助项目评审办法,确保补助项目评比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实施项目经费绩效目标管理和跟踪监控管理,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同时,树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意识,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规定和审批程序,保障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篇2
一、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内控制度制定的健全性、适用性及执行有效性,主要评价以下几项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三重一大”制度。
2.预算执行情况评价。对预算的制定与实际执行进行对比分析,分析预算制定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3.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对收入、支出、结余、资产、负债、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有关反映经营管理、经济状况、发展能力的指标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4.“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涉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重要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未列入预算的不动产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或医用耗材、大批量(或大型)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等、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办医)以及对内、对外投资项目、房屋、土地、设备、设施的出租、出让,固定资产的报废、更新等方面,是否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
5.专用基金、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包括专用基金提取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财政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并对使用效益进行分析。
6.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状况。包括收支是否遵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无违法违纪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资产、负债、净资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评价。
7.“三产”审计相关内容同上。另需对“三产”与被审计单位的责权利划分是否清晰、合理,双方是否按合同或协议履行职责进行评价。
8.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看是否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有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问题。
9.其他。包括:解决前任遗留问题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涵盖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括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内控制度评审、效益审计等,而在此项审计工作中,难免会发现这样那样有关账务处理及物资管理方面的基础性问题,如果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披露此类问题所占据的比重较大的话,会对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产生一定影响,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等同于财务收支审计的误解。因此,在此项审计中,为了严格区分经济责任与会计基础规范性问题,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披露,区别性质,程度,予以分别披露。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分别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与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披露的是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重大问题及个人存在的经济问题,而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披露的是有关会计业务技术性问题,避免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化的问题。采取这种一次审计两种用途的方式,既正确评价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同时又规范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
三、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篇3
(一)基于公众受托经济责任观的理论分析 (1)公众受托经济责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受托经济责任(accountability)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履行状况的义务(蔡春,2001)。accountability的内涵也随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丰富发展,可以概括为:当一个机构或个人被授权管理、支配、使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而履行相应职责时,这个机构或个人就对对使用这些资金、资产、资源的过程和所取得的绩效负有向公众报告、接受公众或其代表检查质询的义务。对于没有按照授权规定使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的行为,对于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或效果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应当承担责任,接受必要的处理处罚。根据accountability的内涵要求,开展政府责任审计或公共责任审计,最终要落实到人,做到责任人格化,这样责任才能落到实处(董大胜,2012)。杨时展教授认为,审计因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又因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因此公众受托经济责任作为国家审计产生的基石,通过自身内涵及外延的完善,引导国家审计的发展方向。审计的本质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蔡春,2001)。
综上所述,公众受托经济责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动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本质是保证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二者在作用与反作用下相辅相成的发展关系。
(2)公众受托经济责任与民生审计。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是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最新要求,是审计功能的拓展。正如前文所述,随着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愈发强调“向公众报告、接受公众或其代表检查质询的义务。”强调公众利益,强调报告的透明性、监督的广泛性,并且给予公众检查质询的权利,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民生导向的体现。
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是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的重要保证。民生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所有审计活动,如生态资源审计、保障住房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只有这些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审计项目得到有效执行,才能对公众利益相关的经济活动实施有效控制,进而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二)基于审计署公告的实践分析 民生审计为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是我国审计部门一直坚持的理念。本文以审计署公告为例 ,证明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念的存在及发展:
(1)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理念的实践存在性。审计署从2003年开始对外公布审计公告,截至2012年12月,共公布141份。从《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2003年第1号)至《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2012年第34号公告),民生审计一直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并且伴随人民关注重心的转移,具有时代特征。从绝对数来看,民生审计从2003年的1项,到2012年的30项,在数量上有了绝对的增长,并具有一直增长的趋势。从相对数来看,民生一直是审计工作的重心,并随审计工作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民生审计一直是我国审计工作的重心。
(2)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理念的实践拓展性。以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长期存在,并随着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从2003年的非典审计至今,各年度民生审计重点不尽相同,奥运、京沪高速、西气东输等政府重点工作,资金重大投入的项目都是民生审计的审计内容。已基本形成通过财政审计为契机,以全面绩效为要求,以经济责任审计为途径,根据每个阶段要求承担的不同社会责任,调整民生审计重心的审计思路。
民生审计在不断拓展中形成了固有的实践特征。一是注重三农问题。每年审计署都调集审计力量对涉及三农问题的资金进行审计,如支农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二是延展审计范围,从2004年第一次公开9个部门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到2012年49个中央单位接受审计,从2009年对非金融类集团企业审计,到钢铁、机械、能源、国防多方位集团企业接受审计,审计范围随民生要求不断延伸;三是拓展审计功能,从财政审计,到水资源、政策落实效果、安居工程、节能减排审计等,审计功能随公众受托经济责任发展而发展,拓展到众多专业领域,对审计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不断提升;四是加强本体监督,自2011年开始审计署单独公布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五是注重审计整改,从2006年公布的《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2006年第1号)开始,每年度审计署都加强对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的公布,其中2009年对《10省区市财政支农资金审计调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结果》做出专项公告;六是注重违纪惩处,审计署自《2008年以来已结案的审计署移送的部分典型案件和事项》(2010年第20号)公告以来,每年公布审计署移送案件情况,至今公布198件。
通过审计署公告统计可见,民生审计导向的审计工作理念一直存在,随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在审计范围、审计功能等方面不断拓展。并根据民生审计的要求,加强了审计结果的透明性、整改性、惩处性。通过工作实践体现了民生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
二、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内容
笔者认为与人民生活相关的,保证人民权利全面有效履行的审计活动都属于民生审计的范畴,故而民生审计的审计内容庞大,结构复杂,且随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伴随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行为责任逐渐转移重点,并形成了行为责任要求下的,以民生审计为基础的金字塔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每一个层次都涉及到众多行为及报告责任,各有侧重。
(一)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 民生审计导向,是整个金字塔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结构的垫层基础。各项审计工作的开展,都应坚持民生审计为导向。一是审计方向,坚持人民关心的领域;二是审计活动,以维护人民权利为己任;三是审计结果,以向人民报告为目标;四是审计案件,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五是审计过 程,以民主监督为理念。据此,民生审计导向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是服务于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是公众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根本保障。
(二)金字塔式的民生审计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行为责任分析 第一层关注公众受托经济责任制的全部要求,核心是把握合法性及控制性,要求以常规的财政审计为契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常规运行过程中是否依法依规,并通过监督,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改革建议,寻获审计重点。而要确保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就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因此以受托经济责任审计为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基础。第二层核心是把握绩效性,在依法依规履行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基础上,还要继续关注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在资源稀缺的基础上,是否完成了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这是政府部门的另一重要职能。因此,在第一层基础上,第二层强调绩效的履行情况,审计以绩效审计为主。伴随经济活动的愈加复杂,在审计资源有限的基础上,第一层的合法性及控制性、与第二次的绩效性往往在同一审计项目中被同时关注要求。第三层次强调承担社会责任。从国家审计层面,一是和谐稳定责任,包括政治、经济、世界地位等,主要涉及金融审计、涉外审计等;二是可持续发展责任,在国家稳定的基础上,要形成国家长期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主要涉及环境资源审计、科教文卫审计等。
(三)金字塔式的民生审计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报告责任分析 随着行为责任的重点转移,报告责任为适应其发展,也提出相应要求。第一层财政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要求明确违法乱纪情况是否发生,经济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第二层绩效审计要求明确经济活动下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是都得到有效的控制履行。第三层专项审计要求明确经济活动是否承担起相应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四)民生审计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新特点
(1)报告透明性。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全民意愿,是主管部门的本体要求,是政府部门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具体体现,董大胜副审计长8月赴宁夏调研时指出,必须履行法定职责,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强调要推动审计结果公开。由此可见,加强报告透明性,是民意,也是政府自身的要求。
(2)整改落实性。民生审计的本质在于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通过审计方法,揭露问题只是手段,整改落实才是根本,只有通过整改,提高思想认识,纠正错误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改进落实,才能确保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才能维护公众的利益,才是民生审计的本质。
(3)违纪惩处性。在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对于违法违纪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予以惩处,根据问题的性质,作出相应的党纪及政纪处分,并与人事制度想结合,实施干部任用一票否决制。对于侵害公众利益,严重影响公众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刑事处罚。
(4)民主监督性。民生审计是从公众的利益出发,寻找审计重点,听民意,保民生。加强民主监督需从整个环节入手,无论是从审计重点规划、审计活动实施控制的过程,或是整改落实、违纪惩处都应引入民主监督,坚持群众广泛参与。
参考文献: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篇4
一、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1.最早尝试了县(市)政府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003年对奉新县政府原县长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完成好这项审计工作,同时为今后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积累经验,我们主要采取以下作法来确保审计质量:首先根据以往财政决算审计的情况,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制订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思路、审计内容和重点;其次是出具了包括审计实施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和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评价及审计意见建议等内容的审计报告,力求做到客观、全面反映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由于注意突出重点,讲究审计方法,这次对县(市)政府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尝试圆满完成,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评价,同时为今后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2.出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合中央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新要求,我局拟定并向宜春市委、市政府提交了《宜春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办法》对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计划安排、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运用以及经费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现已送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待宜春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印发全市执行。该办法的执行将有力地推动我市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在我市县级审计机关中,还有两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亮点。袁州区审计局从2002年就开始尝试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于2003年初通过当地党委、政府印发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序开展;铜鼓县审计局也从2003年开始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他们的作法是:与常规审计相结合,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反映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他们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也探索出了一个较好的模式:不定期向当地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在干部管理部门建立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档案,使县领导平时就对干部情况心中有数;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县委、县政府下文在全县通报。这一作法在当地产生了较大反响。
二、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特点
1.领导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环境不断优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由纪检、组织、审计等多家部门密切配合,领导支持与否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目前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赢得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05年市人民政府专门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并于同年5月报市常委会审定通过。2005年市人民政府在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上听取了市审计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汇报,决定编印《领导干部经济工作纪律手册》,已于2005年5月由市人民政府编辑出版,市人民政府市长亲自作序,作为全市党政领导干部财经纪律读本。
2.协调机制逐步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带病提拔,宜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三家加强联动,针对审计部门提出的结果报告,逐条进行会商,再由市委组织部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协调机制的加强,使得审计成果利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社会效益日趋明显,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评价作用不断增强。
3.经责审计质量不断提高。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确保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一是规范审计程序。从项目立项、方案制定、现场审计到文书归档,严格按行政执法和审计规定的操作规范实施。二是规范审计实施。在审计中,坚持以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为基础,以经济决策为重点,以经济管理为主线,覆盖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过程,努力使干部感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自觉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三是规范审计评价。坚持职务、权力和责任一体化的原则,把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行使情况结合起来,通过对领导干部“三权”的行使和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审计,评价其经济决策能力、经济管理能力、执行经济政策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
4.强化了审计结果的跟踪整改工作。我们要求,审计项目结束后,被审计单位和主要领导要针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审计人员将汇总有关情况并有选择地对部分单位整改结果进行跟踪。2007年,我市出台了《宜春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和整改督查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已从重处罚轻整改,转变为“抓整改、突成效”的新模式,既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同时也促进提高了审计质量和水平,扩大了审计影响。
5.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水平不断提升。全市共向有关部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1 100余条,向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结果报告和专题报告330多份,向市委组织部回复了对332名拟提拔干部的审计意见,为各级、各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1.人少任务重的矛盾比较突出。现在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审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领导交办的任务越来越多,尤其今年是“换届年”,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和人员少的矛盾比较突出。
2.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跟不上工作发展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并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这就对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实情况是,审计队伍结构不合理、缺乏创新意识、服务能力不强、综合分析能力不高等。
3.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复杂性,使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加大。首先,审计目的具有特定性。按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审计结论失真,对被审计人的责任评价不当,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审计人员压力大。其次,审计目标复杂,内容繁多。被审计领导人的任期一般较长,任期内执行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会发生变化,内部管理人员也会发生变化,审计调查取证难,风险加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要以贯彻落实两办规定为契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加强对两办规定的学习、宣传。
要采取专家辅学、干部自学等形式,加强对两办规定的学习、宣传;要按规定的要求,重新拟定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或规定;加强对两办规定的宣传,使两办规定精神为各级领导干部所熟知,从而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充实力量,改善结构,提高审计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建立“资格”准入制,把好“入口”关。审计人员一律实行“资格”准入制,要求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审计干部职业化管理制度。同时试行审计人员职称岗位津贴,建立审计人员等级职级工资制。二是增编进人,充实审计力量。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现有干部业务素质。要有“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意识,宁愿压缩一些审计项目,也要保证审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四是整合审计资源。要以构建大财政审计工作格局为统揽,将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其他审计有机结合,突破审计力量不足的难题。建立起以任中审计为主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轮审制度,有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争取3~5年审一次,减少审计资源的重复浪费。
(三)加强法制建设和体制创新,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法律保障。
审计的本质是监督,而监督的效能取决于领导体制上的突破和创新。实践证明,在各种监督制约机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权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因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实行下审一级的管理制度,由上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同时,还要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审计的人员应与被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有加强法制建设和体制创新,才能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适应性较强的法律保障。
(四)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篇5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建议
笔者所在的企业是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经过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洗礼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其仍保持着不少国有企业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比如: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虽然建立了,但具体的规章制度、议事规则等没有及时更新;在人事任免、预算指标确定下达等方面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比较多,等等。当然,对于比较新颖的“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基本上是按照集团层面的要求进行的,没有自觉意识,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定和具有自我特色的指标评价体系。这就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不能形成长效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一、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的现状
(一)现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不够完善和具体。企业有财务资金预算管理、成本费用控制、煤炭产销存计划核定、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管理等各项完善而具体的管理控制制度和措施,但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却不够完善和具体。没有完善、具体的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操作性就不强,就不能建立企业自身适用的判断标准和评价体系,也就做不出使用价值比较高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企业以上级单位印发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基础,结合自身的一些特点加以改动,便形成了自己的规章制度。这样的规章制度都是很宽泛的,可操作性比较差。最后做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只能分清企业的潜赢潜亏,其应用价值不高,多数被存放在档案柜中。由于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约束,企业只有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内部单位和个人的个别监督检查,多是领导交办的特别任务,目标单一,随意性较大。由此做出的审计报告没有系统性,对企业整体生产经营也没有什么应用价值。没有独立、完善、具体的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无头苍蝇,完全没有方向。
(二)没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适用的组织结构体系和指标评价体系。企业只是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室,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但审计室只是企业的一个部门,任何一个领导都可随意指派任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盲目性,浪费了宝贵的内审资源。同时,企业没有自己的经济责任审计指标评价体系。没有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很难开展。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每次都要重新界定各项评价内容和指标,重新设计审计程序和审计底稿,非常浪费企业资源。每次都要重新学习,对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及个人都是不小的挑战。
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制度建设的建议
1.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当由公司领导、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生产、规划、销售和物资采购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政策和制度,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经济责任审计提前告知和公示制度。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自收到通知当天,开始在单位“厂务公开栏”等宣传媒介中进行公示,直到审计工作结束为止。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所以,应当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便于其准备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在进行审计公示时,应当公布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并公布举报电话、监督电话和联系人等主要内容。便于广大干部职工反映情况,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3.审计报告书面反馈及征求意见制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情况,及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反馈,征求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征求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本级及上级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以此做到审计报告符合实际,能够反映被审计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的真实情况。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情况通报制度。在审计活动结束,正式的审计结果出来后,联席会议应当将审计结果在“厂务公开栏”等宣传媒介中公告,并将审计情况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通报给公司领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或部门、被审计个人及其所在单位。
5.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出来后,被审计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依据审计结果首先提出自我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归属提出意见,然后报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对上述措施和建议进行研究,结合各成员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形成最终的整改措施和责任归属意见。
(二)体系建设的建议
1.组织结构体系。①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②日常管理机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审计、财务、纪检监察和生产等部门组成;③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财务审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④办公室下辖本级专职、兼职审计人员和下级兼职审计通讯员。本级专兼职审计人员进行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下级兼职审计通讯员负责各种审计信息的上传下达。具体的结构体系如下图:
2.指标评价体系。①将企业“5年或10年规划”作为评价企业可持续性的指标;②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作为评价企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完成情况的指标;③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作为评价企业各种活动是否合规、合法性的指标;④将“优、良、及格、差”四个级别,作为评价企业审计结果的最终效能指标。具体评价体系如下图:
在实际工作中,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常常结合在一起进行,很难区分开来。只有将制度和指标不断具体和细化,其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才会越来越强,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0: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z],中办发【2010】32号.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篇6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江西省和宜春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该局及时制定了《宜春市审计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根据《宜春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及指标要素》和《市直单位牵头任务分工表》要求,制定了《宜春市审计局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1年实施方案》,对市纪委赋予该局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及财政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的牵头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明确了党组书记、局长为惩防体系建设总负责人,其他党组成员、局领导各司其职。明确了政府重点专项建设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民生专项资金和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审计的牵头科室,做到了上下同心,分工不分家。
二、抓住重点,全程监督
(一)以重点专项建设资金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为重点,实施全程监督。
为加强对我市重点专项建设资金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该局先后制定印发了《宜春市审计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监督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1.抓住源头,提前介入。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审计力量不足等特点,该局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抓住源头、提前介入。对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强审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起到了促进作用。2011年,该局重点对总投资约12亿元的明月山机场和大唐禅博园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监督。至目前为止,此项目已完成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
2.前移关口,全程监督。对新增政府重点专项建设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该局变事后审计为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盯紧投入资金的计划、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关注和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改善项目建设审计的力度,前移关口,全程监督。确保了资金运行符合规定程序,投资回报成效明显。今年,共完成财政移交的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任务60个,工程总额约10亿元,核减工程造价2亿元,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资金跑冒滴漏做出了贡献。
3.跟踪问效,督促整改。为了解决政府重点专项建设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以及在综合计划、工程管理、基建财务等部门各行其责、配合不力,造成项目招标、合同签订、资料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纪等问题,该局坚持“审、帮、促”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以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实施全程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该局紧紧围绕当地政府经济运行发展状况。重点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政府举债规模、投向、效益和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政府负债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和县(市、区)长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等五个方面,开展审计及审计调查。切实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正确用人,有效避免领导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起到了有效地参谋作用,更提高了审计机关威摄力。
1.完善制度。2004年,制定印发的《宜春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2007年制定印发了《宜春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和整改督查暂行办法》。2010年10月,中办、国办《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下发后,迅速制定下发了《宜春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宜春市2011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形式、实施步骤、具体内容、评价指标及成果运用等,既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又规范了各级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及行为。
2.严格审计。积极探索建立以任中审计与上级授权审计,任中审计与专项审计,离任审计与财务决算审计等相结合的审计工作模式,把审计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事前监督转变,增强了监督的有效性。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篇7
(一)增强审计经济成果转化意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标准化体系建设
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审计整改流程和管理办法,固化审计整改工作标准,明确审计结果应用的程序、内容、范围、分工和考核,对已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项目,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建立各单位整改情况档案。同时将督导责任落实到个人,尤其是屡查屡犯问题的责任人,严格考核,绝不姑息,从制度上保证和提升了审计的成效和成果的转化与运用。
(二)提高审计经济成果的利用价值
一是对审计发现问题,结合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梳理分析,将整改任务进行分解,下发整改要求,明确责任部门的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并将整改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部门主任及成员。二是对复杂且难以整改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实施进度,形成专项整改报告。三是对审计发现问题持续跟踪,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于整改不到位或屡查屡犯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通过上述方法加强审计经济成果的落实,提高审计经济成果的利用。
(三)建立跟踪机制,加强后续审计,开展审计“回头看”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督促审计意见及建议的落实,有选择地开展后续审计,确保审计发现问题得到全面纠正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解决“审而不改,审用脱节”的问题。可以针对全年的审计项目整改事项进行排查和梳理,着力跟踪历史遗留问题和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决策,根据决议结果开展监督整改落实工作。
(四)提升审计经济成果转化率,建立沟通与协调机制
发现问题、披露风险、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计评价是审计部门的职责,但对问题的处理或进一步落实整改,涉及许多人和事,则是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审计部门仅起监督和报告的作用,不能直接去处理,因此必须加强沟通与协调,强化业务部门在审计整改中的作用,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建立审前、审中、审后的全过程沟通机制。及时向其他管理部门、监督部门通报审计经济成果,如通过开展其他费用专项调查和线损管理审计调查,及时将结果反馈给营销部、财务部、基建部等,促进监督管理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有效避免重复监督,业务部门能更好地利用审计成果,夯实基础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优化管理流程,从源头进行治理,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经济成果转化率。
(五)扩大审计经济成果的影响和透明度,建立披露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供电企业可以在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后,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结果见面会,在一定范围内对审计情况进行通报,通过审计结果的公开制度,通报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使错误观念和违规违纪行为得到纠正,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增加审计结果透明度,引导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编制《审计综合分析报告》,就审计结果向公司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形成有数据证明、情况分析和对策建议的综合分析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从提高审计工作的建设性,推进制度机制着眼,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企业经营管理和主要业务流程中深入分析,查找根源,揭示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总结成功的管理经验,更多的是发现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使审计工作效益最大化。
(七)提升审计人员业务素质
长期的业务积累和经验判断会影响到工作深度和广度,近年来加大内审人员专业培训力不断加强度。通过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如可以让参加培训的审计人员写出培训心得,有助于培训效果的应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现有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扩展其知识结构,优化审计队伍结构,适应不断拓展的审计业务需要。通过培训使审计人员熟练掌握审计方法和技巧,熟悉企业生产流程,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做到依据充分,取证适当,才能进一步提高确认程度,提高审计质量,做到客观公正,最终提高审计经济成果利用率。(八)审计与纪检相结合,提高工作实效性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时,可将线索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经进一步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将较具体的举报线索交由审计部查证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计与纪检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也实现了资源共享,节约了人力、财力。审计与纪检同作为供电企业监督部门,可发挥协同监督的作用,以实现管理效益。
二、供电企业审计经济成果运用目标和方向的探讨
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沟通机制,沟通方式主要有:在实施常规审计项目期间,对前期审计整改事项进行“回头看”,持续跟踪,加强后续审计,督促审计经济成果有效落实,确保发现问题得到全面纠正和整改。同时通过审计人员实现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起到了“审、帮、促”的作用。
三、结语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篇8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未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的开发区(新区、园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
(五)使用公共资金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公益金等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其他单位和个人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情况;
(十一)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机关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和经批准设立的特定专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并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将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者虚假整改的,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研究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符合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
(四)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的;
(五)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承接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由审计机关撤销委托,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主管机关。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五)收受、索取贿赂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篇9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的审计项目,融合了财务审计、法纪审计、绩效审计、社会审计等特点。其审计范围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只要有经济业务发生的地方,就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涉及到营销管理、工程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关联方交易等等。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往往也是综合性的,报告中既有一般财务报表审计应包括的内容,又有对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管理责任、法纪责任等方面的评价。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
1.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主要运用于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方面;绩效评价、业绩考核方面;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方面;规范业务、提高管理水平方面。在成果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1被审计单位对成果运用的主动性差。目前审计成果的运用基本上靠审计部门推动,被审计单位处于“被运用”成果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审计成果的质量不佳,对被审计单位构不成吸引力;另一方面也与被审计单位习惯性思维,不愿意改变现状、或认为改变现状付出成本过大有关。1.2部分项目采取“先离(提)后审”的方式,审计成果无法得到运用。组织部门出于干部工作的保密性,往往在明确某一领导调整后,才让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的任用,容易造成审管审、用管用,审用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成果的运用。1.3审计成果运用深度不够。审计整改不彻底,有些审计问题屡审屡犯,屡犯屡审,审计整改不能真实有效落实,影响了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特别是有些地方离任审计的整改,由于同时缺乏审计督察回访的外部监督力度,前任领导的问题由现任领导整改,往往使得整改停滞于表面,互相推诿,不利于审计成果的体现。1.4审计成果运用的机制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既是审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纪检、组织人事、被审计单位等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因为审计部门缺乏必要时采取行政措施保证审计成果运用的职权,在审计成果运用的过程中,只能通过敦促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形式强调审计成果运用的重要性。缺少一个多部门联动、跨单位实施的审计成果运用机制,成为制约审计成果运用效果的重要原因。
2.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改进措施及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篇10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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