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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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保险论文篇1

为了更好地了解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的真实情况,笔者于2014年5月对新疆石河子134团和玛纳斯县的棉农进行了农业保险购买意愿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均为从事棉花种植的农户,调查涉及了134团4连、5连、8连、14连等四个连队及玛纳斯县乐土驿镇、包家店镇、六户地镇、兰州湾镇等四个镇。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4份,总有效率为92%。

(一)被调查农户的基本情况由被调查农户来看,新疆棉农的个体特征基本类似。被调查户主80%以上为男性,对家庭情况有比较详细的了解,这也有助于调查获得较为准确的数据;两地75%以上被调查农户的年龄都集中在31-50岁,棉农以中青年为主;从受教育程度来看,70%以上被调查农户为初中以下水平,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占比较少,农户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

(二)被调查农户棉花种植基本情况被调查农户家庭棉花种植规模相对较为分散,各种植规模占比基本相同,种植规模在30亩以下的占22.83%,30-50亩的占21.74%,50-70亩的占21.20%,70亩以上30.43%;家庭收入3万元以下的占18.48%,3-5万元的占38.58%,近43%的农户家庭收入在5万元以上,棉农家庭收入相对较高;从棉花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来看,57%的被调查农户的家庭9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棉花种植,农户多为棉花种植的纯农户,农户兼业化程度较低。

(三)被调查农户对于棉花保险的认知情况从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农户对于新疆棉花保险政策的了解不深入,对于棉花保险政策了解的仅占7.65%,54.95%的农户虽然听说过棉花保险,但是对棉花保险具体的政策缺乏充分的了解。尽管新疆农业保险推行30多年,大多数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功能、作用认识不清,有近20%的人完全不清楚,这种状况对于棉花保险业务的开展和棉农分散风险极为不利。

二、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模型及变量选取以往对于保险购买意愿的研究多采用二元选择模型,由于新疆兵团与地方农村在农业保险制度上差异的存在,以是否购买农业保险作为二元选择模型的因变量无法正确地反映棉农的真实购买意愿。因此,本文考察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运用binary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对新疆棉农是否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影响的因素。以棉农是否愿意购买保险作为因变量,将愿意购买定义为y=1,将不愿意购买定义为y=0。根据理论模型假设,影响新疆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解释变量可能包括农户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保险认知及保险供给制度特征。具体包括:年龄(x1)、受教育程度(x2)、棉花种植面积(x3)、家庭收入(x4)、棉花收入比重(x5)、灾害损失比重(x6)、保险供给制度(x7)等变量。

(二)回归结果分析运用spss21.0软件,对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logistic回归,得到回归方程为。在上式中,由回归系数判断,对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产生正向影响的因素有:家庭收入(x4)、棉花收入比重(x5)、灾害损失比重(x6);负向的影响因素有:年龄(x1)、受教育程度(x2)、棉花种植面积(x3)、保险供给制度(x7)。其中,x3、x4在1%的水平下显著,x2、x7在5%的水平下显著,x1在10%的水平下显著。对棉农购买意愿的影响最大的是保险供给制度(x7),系数为-2.097,其次是棉花收入比重(x5)、家庭收入(x4)。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棉花种植面积(x3)对棉农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产生负向影响,与预期结果相反。这表明,规模越大的农户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失越严重,随着新疆棉花种植面积的增大,棉农进行农业生产的经验可能相对比较丰富,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和经济实力也越强,即使遭受一定的灾害对其整体经济实力影响不会太大。因此,种植规模越大的棉农越不愿支付更多的成本用于购买农业保险,当然,x3的系数仅为-0.045,进一步说明,种植规模的大小并不是购买农业保险与否的较大影响因素。家庭收入(x4)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的高低。由于农业保险的价格(保险费率)相对较高,是一般财产保险费率的十几倍,较低收入水平的农户缺乏支付农业保险费用的意愿,但随着家庭收入的不断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将越强。但x4的系数仅为0.62,这表明,家庭收入对农户购买意愿的影响相对有限。一般而言,棉农对风险及保险的认知会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增加,即受教育程度对棉农指保险的意愿为正向影响。然而调查结果恰恰相反,受教育程度(x2)越低的棉农,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反而会更强烈。这可能是随着农户受教育的提高,对政府相关政策的认知提高,尽管国家对新疆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不断加大,但近年来较低的贴付比例和不断增加的棉花收入相比,会使受教育较高的棉农选择放弃购买农业保险。相反,受教育较低的农户更倾向于接受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更容易选择购买棉花保险,与预期方向相反。只是x2的系数仅为-0.569,影响作用相对较小,由此显示,受教育程度并不能完全决定购买意愿的大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保险供给制度(x7)对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是负向的,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新疆兵团与地方农村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和不同的经营制度下,兵团主要的植棉团场实行统一的棉花保险,玛纳斯县棉农则是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购买棉花保险,因而,面对强制性的农业保险,兵团棉农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尤其是近年来,兵团棉农的经营规模相对扩大,投入较高的保费与有限的保险赔偿相比,兵团棉农更不愿购买农业保险。因此,一定的保险供给制度对于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意愿的强烈与否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随着棉农年龄(x1)的增大,所积累的棉花生产经验和掌握的田间管理技能越丰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相对越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可能相对减弱;相反,年轻的棉农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风险意识也更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可能会更强烈,这与一般性研究结论基本一致,但x1系数仅为-0.052,所能产生的影响作用较小。尽管棉花收入比重(x5)并不显著,但较大的回归系数1.679也间接表明,棉花收入占家庭收入较高比重的棉农有较强的保费支付能力,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可能相对较强,这与预期方向是相同的。

三、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研究结果表明,从回归方程回归系数判断,棉农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棉花种植规模以及棉花收入比重并不是影响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主要原因,家庭收入才是影响作用较大的因素;而不同的保险供给制度对于一个地区的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业保险论文篇2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一种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它以农作物产量与影响产量的气象灾害因子的计量关系为基础,将农作物气象灾害损失指数化,当指数达到规定的保险赔偿数值程度(触发值)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额度标准的赔偿。worldbank(2007)在“在低收入国家指数保险抵御天气风险”报告中提出,发展中国家实施气象指数保险需要4个步骤,归纳起来就是确定气象风险、量化气象产量、保险合同定价、产品推广普及。就农作物干旱指数保险产品实施的技术难度和重要性而言,本文的研究内容是量化天气产量和保险合同定价,二者包括前后相连的7个步骤或内容,即估算农作物生育期需水量值,测算农作物水分缺失的减产量,建立农作物气象产量与缺水量的相关关系,确定农作物生育期缺水减产临界值,构造降雨因子产量波动模型,建立降雨量赔付指数模型,计算纯保费率。

(一)估算农作物生育期需水量值农作物需水量估算需利用作物系数法。其中,etc是指估算的农作物需水量值(mm),et0是指农作物腾发量(mm),kc是指作物系数,可以借助已有资料所记载的某个试验区域得到kc值,然后估算其平均值。关于et0的计算方法,目前联合国粮农组织(fao)(1998)推荐用fao56-pm方法。我国学者徐俊增等(2010)在分析实测参考作物蒸发蒸腾量变化规律基础上,评价了目前的11种日et0计算方法。结果表明,fao56-pm方法与实测值最接近,本文也建议采用fao56-pm方法的penman-monteith公式进行et0的计算。不过,由于penman-monteith公式计算的是农作物日腾发量(mm),所以需将计算出的农作物日et0值逐日合计为农作物生育期(或者某个重要阶段)的et0值,然后根据(1)式计算出农作物生育期(或者某个重要阶段)的需水量etc。由于各农作物生育期时间长短、气候条件各异,因而各阶段需水量有很大不同,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需要关注需水量最多的阶段,如小麦、玉米、水稻需水量最多的阶段是抽穗至成熟期,即灌浆阶段。

(二)农作物水分缺失减产量的确定王素艳等(2003)通过气候生产潜力的逐步订正法,分离出水分对农作物生产潜力的影响。经水分订正后得到的气候生产潜力则表示水分对农作物最高产量的影响,若水分不足,则反映干旱对气候生产潜力所引起的减产。本文将采用逐步订正法计算气候生产潜力,其计算顺序与内容为:第一步计算光合生产潜力。光合生产潜力是假设农作物在各种环境因素(如温度、水分、养分等)都处于最适宜、最协调状态条件下,农作物通过光合作用而达到的最高产量,也叫作作物产量的理论上限。假定光合生产潜力:y1=f(q),q为太阳总辐射。第二步计算光温生产潜力。光温生产潜力y2是在最优质的土壤条件及其最佳管理方式下,水、肥充分满足作物生长发育的需要,仅由当地光温条件所决定的农作物产量的理论上限。假定光温生产潜力:y2=y1•f(t),t为温度,理论上f(t)最大为1。第三步计算水分生产潜力。气候生产潜力的计算是在光温生产潜力基础上乘以水分修正系数完成的。水分有效利用状况由降水和蒸发对比所决定,当降水和蒸发与作物生长需水过程完全匹配时,则水分生产潜力最高。推理可得水分生产潜力:y3=y2•f(w)•ky,其中,w为水分,ky为水分—产量反映系数(产量对水分的反应系数)。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气象条件还包括相对湿度、风速等,鉴于它们对水分生产潜力影响不大,对农作物干旱指数保险产品设计的影响也不大,所以本文不再对包含相对湿度、风速的生产潜力进行研究。

(三)确立农作物缺水量与气象产量的相关关系农作物生育期的缺水必然会引起产量的减少,确立气象产量与缺水量的计量关系是农作物干旱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关键步骤。第一,以pr表示实际降雨量,以pl表示缺水量,etc是前文提到的农作物需水量值,由于etc设计中已含有“土壤热通量”变量,因此这里暂不考虑土壤有效底墒的作用。若不考虑土壤有效底墒的作用,则表达缺水量的等式。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这里对作物趋势产量预算与计算方法作了进一步的优化。在以往趋势产量预测与计算时,由于个别年份农作物产量的缺失及数据的非时间序列、非平稳性等问题,若直接应用回归分析往往会导致“伪回归”现象,致使分析的结论无效。不过,运用协整检验能验证单整阶相同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即选取的变量是不是影响作物产量的主要因素,通过这种检验方法能提高趋势产量模型的精准度。因此,本文在对作物趋势产量预算与计算方法上进行了优化与创新,也就是对历年农作物年产量数据进行平稳性的单位根检验,并运用最佳准则函数定阶法即aic准则(或相关性检验)确定模型的阶数p、q。运用构建的模型进行估计和预测产量,然后确定最佳模型。针对构建的模型进行协整性检验,得出模型的具体数值,然后对自变量和因变量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四)确定农作物生育期缺水减产临界值确定农作物生育期缺水减产临界点的目的是确定气象干旱保险指数保险产品赔付的触发值。不同农作物的生育期根据需水量可划分不同阶段,例如北方冬小麦的生育期t可划分为播种期、越冬期、返青—拔节期、灌浆期等4个阶段。不同生育期内缺水变化对产量的影响可用fisher.r.a积分回归模型来表示。

(五)构造降水因子产量波动模型对于一般的单产波动模型,分为参数模型和非参数模型。参数估计方法就是首先假定单产波动模型的分布函数形式,然后利用数据拟合估算出该分布函数的参数,确定模型的具体形式。非参数模型方法的运用在近两年的研究中有所增多,但是在农作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中,非参数模型运用一直很少。究其原因,天气指数的系统特征和动态特征都随着空间坐标的变化而变化,且其概率分布大多数拟合于特定的参数分布模型,不适合非参数模型,这也是国内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研究中非参数模型运用不成熟的体现。因此,本研究采用参数模型来构造降水因子产量波动模型。本文采用sherrick(2004)确定最优模型的方法:先用矩比率图作为模型选择的粗略标准,然后结合ad检验选择最优模型。

(六)建立降雨量赔付指数模型本部分是建立预定触发值和保险赔付额的量化关系。根据步骤(4)划定的生育期降雨量考察阶段,将农作物某个生长阶段需水量值设定为y,同时令y''''w=yw/yt,针对需水量y,可以将降雨量yi根据降水多少在0与y之间分为多种情况。

(七)计算纯保费率目前,农业保险纯费率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经验费率法和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这两种方法理论上各有优缺点,其中经验费率法是利用“收支平衡”的原理,体现了对价交换原则,它是依据个体或地区的历史损失数据进行费率核算,将个体或地区历史损失率的平均值作为当年损失率预测的一种费率厘定方法。经验费率法可以提高费率厘定的精确性,适用于长期性、完整性、高质量的历史数据。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则是基于统计学和概率论,通过对某地区或个体作物单产波动的概率密度函数的确定来进行费率厘定,该方法理论严谨,数学推理性强,适用于没有“高质量”历史数据的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单产历史数据质量不高、且连续性不够,所以本文采用单产模型推导法。对农作物的单产分布模型可从参数方法和非参数方法分别进行确定,然后从中设计较优的农作物单产分布模型。本文对参数方法主要运用正态分布、偏态分布、正态化logistic分布、weibull分布进行参数估计,非参数方法主要选择比较流行的kernel核密度估计法对参数进行估计。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在的农业保险产品是保成本,由于保障水平低,保成本的农业保险已经遇到了市场需求的挑战,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引入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由保成本转向保产量。通常情况下,要对纯保费进行风险修正,修正的方法多采用夏普比率法,即根据历史赔付的方差来估计附加保费。此估计法的主要理论基础是赔付款有极大概率会落在“赔付预期”及其往上一个“标准差”之间(即最高可能赔付),承保人决定投保人为此应该付出标准差的小部分为附加保费。

二、结语

农业保险论文篇3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冯登艳博士研究表明,农业保险是一种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它具有消费的不完全性和收益的不完全排他性等准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李选芒、杨卫军、郭晨阳指出,从经济学上讲,农业保险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即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凌云莉从农业的基础地位说明,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它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和公共性的准公共物品。田爱君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指出,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中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产品。

二、目前我国市场上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的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我国的农业保险还处在初级阶段。

我国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在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之时,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却日渐凸显出来,农业保险的萎缩与中国农业大国的现状极不协调。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于洋、王尔大指出,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这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六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

三、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

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民的保险意识因素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往往使得农业保险的保费率较高,而较高的保费使得收入较低的农民买不起保险。据统计,我国农业保险保费率最低为2%,最高时可达15%~20%,这令我国收入普遍较低的农民望而却步。

2.农业保险商品作为一种“非渴求”的商品,由于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广大农民对此存在侥幸心理。

3.我国农民的参保意识较弱。目前,我国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据王敏俊的调查研究显示,一般受教育水平越高,越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保险的作用和特点。而我国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这说明,目前我国农民的参保意识还较弱。

(二)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因素

1.中国农业是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条件下进行的,市场信息容易失灵。农业的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生产和需求弹性小,难以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作出决策反应。

2.由于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的状态,保险公司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就会减少农业保险的业务,甚至会停办农业保险业务。

(三)农业保险人才因素

1.2000年,全国从事农业保险的专门人才只有9000余人,县以上每个行政区平均只有3人。这说明我国农业保险人才及其匮乏。

2.农业保险在操作上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保险费率的厘定、损失的评估等都需要专门的农业保险人员,农业防灾防损以及保险期间的监管也要求有专门的农业保险人员操作才能有效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赔付率。

3.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也需要懂得农业保险的专门知识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立法

由于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依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各国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体系顺利、健康的运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为止,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予以扶持。李选芒、杨卫军、郭晨阳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指出我国应该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具体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而明确地规范。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规范可有效规范政府的职能和作用,规范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机制。

(二)加强农民的投保意识

曾玉珍、穆月英通过对天津市农户的农业保险市场的调查分析指出,天津市农民不投保农业保险的最主要原因是缺乏对农业保险的了解。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媒体、广播、印发宣传册、开展讲座等形式宣传农业保险,使农民真正意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打消农民的侥幸心理,从而加强农民的投保意识。

(三)增加政府的财政补贴

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具有高保险费率和高赔付率的特征,从而农民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也不愿经营。如果政府能在保费及经营费用上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支持,如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提供给用补贴、给与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等。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农业保险体制成功的经验,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的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

(四)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所谓巨灾,是指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当今国际社会,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与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由于巨灾保险的缺失,历来经济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这毕竟是杯水车薪。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时间、损失程度等无法准确预测,因而巨灾风险管理一直是世界共同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裁吴焰指出,农业保险的风险如不能有效分散,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构成严重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意义深远。巨灾专项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五)加强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才很匮乏,保险专业人才的不足作为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应尽快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如在高校开设农业保险专业,加强农业保险的课程教育、对在职人员进行在职培训等。有了足够的人才保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人才队伍,才能保障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有效运行。

(六)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致使农业风险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宜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在我国农业风险频发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央也连续出台了六个“一号文件”,强调农业保险的重要性。本文从农业保险的属性、我国农业保险目前的现状、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和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四个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国准公共物品

参考文献:

[1]李选芒,杨卫军,郭晨阳.农业保险的国外经验及启示[j].农业经济,2009,(4).

[2]黄亚林,李明贤.需求供给视角下的农业保险弱质性分析[j].农村经济,2009,(3).

[3]卢晓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j].金融与保险,2009,(2).

[4]田爱君.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及发展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6).

[5]冯登艳.农业保险是私人物品吗[j].金融与保险,2009,(4).

[6]凌云莉.我国农业保险应走政策性之路[j].农业经济,2009,(4).

[7]王敏俊.影响小规模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3).

[8]吕春生,王道龙,王秀芬.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09,(2).

农业保险论文篇4

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

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

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二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推行保护政策

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三结语

农业保险论文篇5

第一,费率厘定方面,一方面,保险人掌握保险合同定价权,费率厘定不合理,可能会导致部分险种定价偏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数据,地方政府可能过分压低费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亏损。第二,投保、承保环节上,冒保(利用代办或组织农业保险的机会,在农户不知情前提下,借故取得农户身份证明材料,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进而骗取保费)、替保(农户放弃保险权利时,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垫付保费,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以套取保费补贴资金)、虚保(投保时,故意将实际投保数量扩大)、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投保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农户也通常会对更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选择性投保。除此之外,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甚至地方政府还可能从享有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抽取手续费或佣金。第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不采取任何预防风险的措施,任农业风险扩大和蔓延。第四,报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能将保险标的偷梁换柱,故意虚报或夸大损失,捏造保险事故骗取赔款。另外,他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也该救灾时不救灾,造成了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的扩大。第五,赔付时,少保多赔、一案多赔、无灾赔付、小灾超赔、协议赔付、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的情况也时常发生。除此之外,农业保险的各方参与者在监管不利、法制缺失的条件下可能相互勾结、共谋骗保,通过非法手段来谋取私利。地方政府在保费补贴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自己的特权,干预市场活动,控制市场资源的分配,让保险机构或中介结构有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政府的特权供应,以此谋取自身经济利益,即寻租问题随之产生。同时,政府理所应当的认为可以从补贴中“分享”好处,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在国家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增大保费补贴数量,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道德风险也在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上升,损失范围扩大,农业保险赔付率增高,增加了运营成本,并间接引起农业保险的保费提高,更是导致了政府补贴资金的流失。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农户获得保障的成本,损害农户的利益,也给承保机构造成损害,增加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降低了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违背了财政补贴的初衷,同时影响了行业形象,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打乱了市场资源配置,降低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

道德风险,源于合约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是一种重要且无法避免的风险,无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均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大部分农业保险是由财政支持给予保费补贴的。特殊的运作方式,有了利益的诱惑,甚至有政府部门通过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使得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不光局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还有政府机构的因素,较一般的商业保险风险更高。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按照参与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农户的小农意识滋生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中,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农户,大部分保险意识水平较低,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投保后担心事故发生无法获得赔付,或者认为不会有事故发生,买保险就等于让保险公司白白赚钱。基于这种心理,农户的道德风险就会通过隐瞒事实或者灾后不作为等方式发生。农业保险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有生命的植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掌握和控制了保险标的生长情况、风险环境等绝大部分信息,较承保机构占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农户有意隐瞒、谎报案情、扩大保险事故、替换保险标的、灾后不作为等欺诈骗保现象不可避免。

(二)保险人的技术水平及监管漏洞引起道德风险

在保险合同制定上,农业保险从保险责任到定价机制都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道德风险极易发生。在合同条款方面,农业保险多为综合性保险责任,专业的术语让农户并不能完全理解保险责任的准确范围;在保险费率确定上,由于现在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方法以经验法为主,保险人可能“随意”提高费率,以避免高风险造成的亏损,甚至获得正常利润水平之上的超额利润。另外,农业保险标的物的特殊性,导致保险人难以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难以充分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技术有限,标的物的损失测定也没有办法达到精确测量,这也是世界性难题。这在客观上就给道德风险提供了发生的空间。保险人在有意无意间促成了虚报或扩大损失赔付情况。同时,我国在农业保险监管上也存在漏洞。保险机构利用监管漏洞,与投保人、中介机构,甚至是政府人员密谋,签订虚假保单,骗取财政补贴、赔款或者多收保费,据为己有。

(三)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源于监管失灵

农业保险准公共品的性质,使得政府成为农业保险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在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下,地方政府即便不是农业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但却是农业保险的重要参与主体,不仅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还参与协助农业保险的组织工作,若没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农业保险难以持续发展。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缺失的情况下,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特殊地位,存在监管失灵的情况:监管主体不明确,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有利时相互争权,而无利时则无人问津。道德风险也在监管失灵中产生。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能准确把握自己在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定位以及权限,过度干预、寻租问题在所难免。

三、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可以说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要较一般商业保险更有难度。面对这些欺诈骗保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展开:

(一)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农业保险立法的空白,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及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提供了依据。但《农业保险条例》仅明确了对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行为的法律处理,而对虚假承保、选择性投保、虚假赔案、虚报灾情、虚报损失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保监会的《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承保、理赔等环节上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治理。但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政府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来防范道德风险。

(二)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农业保险在经营方面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和组织,其监管比一般的商业保险更复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权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也使其存在多部门监管的情况,其中权责不清导致的监管低效和监管盲区引起了道德风险,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等行为,并不受保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包括特定的监管主体以及统一的监管规则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对农业保险实行全面监管,以防范某些方面的监管失灵产生道德风险。首先,设立一个相对独立、专业化程度高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承保环节、损失测定、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实行农业保险的全面监管。其次,建立一个农业保险的信息共享平台,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形成农业保险数据库,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最后,建立相关审查制度,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的资金预算、拨付程序和监督以及使用效果评估,防止保费补贴低效运行,对道德风险的防范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

第一,加大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的投入。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第二,加强核保工作,提高承保质量。保险公司在对农户进行承保前,应进行实地勘察测算,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第三,建立专业化的理赔队伍。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专业技术强的理赔队伍,能够迅速识别保险标的的生长情况,判断保险灾害的损失情况。第四。加强查勘定损工作。由于农业保险标的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农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标的损失的测定工作以保证定损的准确性。第五。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保险公司内部应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和理赔制度,保证农业保险在经营过程中能够规范操作,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工作人员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严格防范,避免或内外勾结实行保险欺诈的行为发生。

(四)加大保险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农业保险论文篇6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农业保险论文篇7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体制改革;政府支持;再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一直处于保险人才奇缺的现状。

4.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间的矛盾。应及时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这对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加以区别管理,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3.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4.筹资渠道多元化。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等特殊的规定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5.再保险。农作物再保险对进一步分散农作物保险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当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

参考文献:

[1]胡炳志刘子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郭晓航:农业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3]我国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保险研究,2002年6月.

农业保险论文篇8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与发展阶段

任何制度的形成、发展都不是自在自为的,总是处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之中,是特定时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现象互动的结果。我国具有漫长的农业经济发展历程和深厚的农业传统,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一)我国古代农业保险思想的萌芽

在我国,小农生产方式根深蒂固,早期的农业保险思想正是根源于封建社会时期的小农生产方式。为保障小农生产方式的延续以维系政权稳定.很早就建立了国家农贷制度,而作为早期我国农业保险思想萌芽的“荒政思想和仓储制度”也相应产生。我国古代的仓储制度作为一种救济后备制度,从组织形式看,是相当严密、完备的,但无论是官府的常平仓,还是民间的义仓,都主要以应付天灾人祸为主,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形式,其保障范围都是狭窄的,都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与近现代保险制度不可相提并论。同时,小农生产方式也决定了农民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弱,在官方支持不力的情况下,民间风险保障主要表现在“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自助思想与民间自发兴起的一些互助组织和互助风俗制度。可以说,这是我国几干年封建农业社会积淀下来的最具代表性的风险保障思想。时至今日仍在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二)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

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是在农村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1923年“华洋义赈救灾会”在河北省香河县创建了我国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到了20世纪30年代,我国农村由于受军阀剥削及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破产相当普遍。为了尽快恢复和建设农村经济。有的地方办起了农业保险,但是,农业保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有少数省份在个别地区试办过农业保险,然而试验的险种十分有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乌江耕牛保险会的尝试。乌江耕牛保险会是我国现代保险史上最早由农民自发建立的相互保险的正规组织之一,属于互助合作团体。1933年上海银行与金陵大学农学院将乌江镇开辟为农业试验区,为了保证试验区发放农业贷款资金的安全,力主农民组成耕牛保险协会,承办耕牛保险。二是北碚家畜保险社的建立。北碚家畜保险社是我国现代保险史上较早开办家畜保险的机构之一。1939年,农本局(即政府控制粮、棉、纱、布的机构)在重庆农业试验区设立家畜保险经营处,首先成立的就是北碚家畜保险社,以猪为保险标的。三是我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该公司是旧中国官僚资本兴办的保险公司,初为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处所属的保险科。1943年独立,定名为“中国农业保险特种股份有限公司”;1945年改组,由农林部参加资本;1947年6月更名为“中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除在重庆北碚小面积试办了一些耕牛和猪保险外,主要经营茧纱保险、盐载保险等业务。

(三)计划经济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

1.建国初期(1949~1957)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伴随着农村经济整改的顺利进行,建国初期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1949年10月20日.政府首先建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建立伊始就开始试办了农业保险,于1950年首先在北京郊区、山东商河和重庆北碚试办牲畜保险,在北京郊区、江苏南通县和陕西成阳地区试办棉花保险。1954年.为配合农业合作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重点恢复办理农村保险业务。1956年2月29日至3月17日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着重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农业保险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1958年末,中央政府在武汉举行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停办调整保险业务。在这历时8年的试验时间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的农业保险收取了大量保费,及时向受灾的投保农民进行补偿,对发展农业经济作出积极的贡献。为开展农业保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总的来看。建国初期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

2.制度建立以后(1958~1978)农业保险的滑坡与停滞

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财贸工作会议认为,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所以农村保险业务又一次停办.直到1981年。这个时期的我国农村,农民主要生活在实物经济之中。农业生产由集体统一组织。风险由集体来承担,农民自身并没有参与保险的动力,加上国家也对农业保险的停办作出了规定,因此.这段时间内农业保险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农业保险完全由国家救灾方式所代替。

(四)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重新培育

1.市场化改革初期(1979~1992)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

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中提出:“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自此。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又逐渐由国家救济转向农业保险的试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恢复试办农业保险,从试办到1992年,是由低速增长到高速增长的发展过程,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如图一所示,下页)。到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公司和15个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中基本设立了农业保险机构,大部分农村乡镇建立了保险所。自1982年得到恢复试办,我国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模式、完善新办法,并借鉴外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针对农村地域分散、风险性大、业务技术难度高、政策性强的特点,敢于向国际保险界的“难点”和“尖端”突破,使农业保险在恢复试办后的前十年间实现了较大的发展(李玉琴,1996)。

2.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1992至今)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困扰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立之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度沿市场经济方向变迁的速度加快,但是人们所期望的农业保险高速发展的局面并没有到来。从规模上来看,1993年至今是农业保险由高速增长到低速增长的滑坡过程。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2005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4932亿元,为1993年的9倍多,年均增长超过60%。然而,在全国保险业发展一片大好形势下,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陷入困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在总体上呈下降趋势,2005年略有回升。在农业保险赔款支出方面,近几年来,除2005年赔款支出较高外,均保持在较低水平。值得庆幸的是,当前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正积极推行农业保险的试点。近年来,中国保监会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和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皮立波等,2003)。保监会联合有关部委对农业保险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自此,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时期的制度创新阶段。

二、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

农业保险本身是一种制度创新。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发展并不是一个孤立、即兴的事情,而是一种历史的延续,有其内在特征。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农业保险的发展依赖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依赖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的发展如果脱离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将会造成行为主体的不配合。交易成本就会提高,因而起不到农业保险制度应有的效果。古代的“积谷防饥”也证明农业保险的开展必须有赖于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积累;近代农业保险发展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业生产力停滞衰落。人口超负荷,落后的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难以为继的极端困境所造成的;20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此时农业保险的繁荣存在虚假的景象.并没有内生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后,在1978~1992年间,农业gdp年均增长11.4%,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9.1%,表现出迅猛的增长势头。与此同时,农业保险也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农业保险费收入由1982年的23万元上升到1992年的8.17亿元,年均增长110.3%:农险占财产险比重由1982年的0.02%左右上升到1992年的2.44%,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农业保险赔款支出也由1982年的22万元上升到1992年的8.15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10%。这充分说明了在此阶段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从而形成了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然而,进入90年代中后期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明显放缓,尤其是1993-2005年农业cdp只增长了57%,年均增长不足4.5%:农民人均纯收入自1997年以来增速明显下滑,年均增长不足5%。农业、农村经济的反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正常发展。农业保险占财产保险的比重由1992年的2.44%滑落到2005年的0.55%:农业保险费收入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出现了负增长;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则由1992年的8.15亿元大幅度缩水到2004年的2.89亿元。这充分说明了在此阶段农业、农村经济的困境同样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导致二者之间的恶性循环。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良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二)农业保险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变迁路径

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政府逐渐重视农业保险,又开始致力于农业保险制度的调整与创新。1984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要在总结以往试办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办理养殖业保险。至于种植业保险,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不断摸索经验,因地制宜地逐步扩大试办范围。”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指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6年。中共中央在《关于1986年的工作部署》中再次指出:“应积极发展农村各项保险事业。”1987年,中央又在5号文件中要求:“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条件的可试办合作保险。”1989年,中央办公厅在《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工作,发展其在我国保险事业中的主渠道作用。”基于此,在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倡导下,农业保险发展也进入了历史的最好时期。然而,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到21世纪初,我国政府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国企改革、金融改造等领域,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受到一些影响。2004年以来,“三农”问题重新得到了新一届政府的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也随之成为新的话题,政府也开始推动新一轮的制度变迁。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明确表示。我国将合理运用wto规则,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并提出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措施。因此,可以判定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变迁路径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

(三)农业保险制度的区域化特征逐渐显现

我国的农业保险总体发展水平较低,但少数地区或者因为地区农业的特点和优势,或者因为地方政府的重视,或者因为探索到一种适合的制度模式等原因,农业保险得到较快的发展。上海经济发达,农业基础较好,特别是长期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探索本地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农业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新疆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实行种、养殖业保险与其他商业性保险分开立账,单独核算,挽救了自治区农民很大的损失,形成了兵团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对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比较可行的路子。此外,全国其他地区也在探索适合各自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制度。我国地域广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区域化特征将长期存在。

(四)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居于从属地位

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逐步转型到市场经济体制中。相应的政府介入农业自然风险管理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在以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为主的同时,增加了农业保险这一重要措施。并试图进行战略重点由政府灾害救济向农业保险的转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由政府灾害救济向农业保险的转移最终并不成功。农业由于自身生产经营的特性,使得其发展始终面临严重的风险干扰。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双重特征,这也决定了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普遍面临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威胁。我国每年约有0.4亿~0.5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播种面积的1/3,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40%以上,近年来更是达到60%左右。自然灾害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50~60年代每年约390亿人民币,70年代每年约,520亿元,80年代上升至620亿元,到90年代的灾害损失则呈现显著增加的趋势,年损失额平均达到1747亿元。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而美国的这一比例约为0.6%,日本约为0.8%。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而且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最为脆弱。农村救灾合作保险的初衷是改变传统的单纯依靠政府来救灾的模式,利用保险这种社会互助方式和保险的经营属性更广泛有效地动员救灾资金,增加救灾资金的数量,提高救灾的质量。但是,由于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过大,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水平较低,结果很多地区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实现。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根据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即造成损失程度的30%以上的部分)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其中通过自然灾害救济平均每年补偿37-31亿元,相当于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的2.22%;通过各类农业保险平均每年补偿4.5亿元.相当于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的0.27%,不到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的1/8。这充分说明我国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仍然只居于从属地位。

三、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未来方向与基本框架

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我国应重视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必须与经济发展现实情况相协调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与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从古代朴素的农业保险思想到近、现代逐渐形成的农业保险制度都表明,农业保险制度是当时经济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受到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与条件的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史上的几起几落都体现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保险发展阶段的密切关系。二者具有正向的相互促进与相互依存关系。在交易费用范式中,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超越经济发展水平,超过行为主体的费用边界,交易的发生从客观上难以实现,既有制度的维系以及对既有制度的创新就变得不可能,此时,既有制度陷入低效率或无效率的艰难境地。因此,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超过或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都是不合理的,都是缺乏效率的。

(二)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

新制度经济学表明,制度主体初始选择的差异会导致制度变迁与创新路径的不同,如果初始制度选择不正确,则将导致低效制度的长期持续,反之亦然。而决定初始选择的因素则可能是某种偶然事件或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因素决定的主体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是制度变迁与创新的两大决定性因素,而意识形态和文化则是其最终决定因素。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可以发现,无论是国有政策性农业保险,抑或是合作保险模式,其产生与发展都依赖于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充分反映了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仍然受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制约。这种依赖于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所导致的“路径依赖”的刚性,决定了在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脱离政府支持的条件下,想要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健康成长是非常困难的。然而,我国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在10多年来表现出的效率缺失,已经反映出这一既有路径难以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需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不仅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反而使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了一个难以自拔的陷阱。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就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来看,应该强调政府诱导型的制度创新方式,既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更要充分调动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探索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推进制度的创新。

(三)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能与地位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决定了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供给的必要性,而具有效率优势的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现阶段基本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完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又会牺牲效率,给国家的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而且会对私人保险产生“挤出效应”,抑制保险市场的发育。况且,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在财力上还不具备完全由政府承担农业风险损失的能力。当然,我国目前更缺乏市场化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我国应该坚持走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政府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平台、创造环境、优化条件、控制风险等,吸引各种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积极从事农业保险。与完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比,政府的作用由直接变为间接,由台前走到幕后。这一模式成功运行的前提是,通过政府经济的资助、制度的供给、政策的优惠,以及法律的保障等措施,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即通过政府的作用,诱导市场机制形成。从市场的培育角度,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开放国内农业保险市场,适度放松农业保险市场的准入限制。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各地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形式,除了组建国家型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外,积极探索合作型、股份型等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并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代办或共保农业保险业务。从农业保险机制的塑造角度,应该通过政府经济政策的诱导、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险的监管等手段,塑造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手段建立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培育,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市场机制。提高农业保险制度的效率,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发展。

农业保险论文篇9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

根据中央“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进行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验。但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和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不是理论问题而是操作条件和操作规则问题。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

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是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还不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他们说,办农业保险是中央为了确保粮食安全,但我们地方花这么多的精力和金钱,有什么好处?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害怕遇到大灾还“吃不完兜着走”。这样,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而且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力给农业保险试验以补贴,而且还想从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得到一些好处(从保险经办公司得到一些手续费收入)。这就更难期待农业保险试验的真正启动。

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费用分担无章可循

各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不可能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行政组织和推动为主。有的试点省,例如浙江省、江苏省淮安市都将农业保险承保面作为试点市、县政府的业绩考核重要手段。因此,在推进的过程中,除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外,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的农经中心等都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宣传、展业、收费、查勘、定损、理赔工作。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实际上是他们临时附加的一项工作,由于没有专门的编制和行政职责岗位,有关农业、财税、发改部门只能临时抽出一部分人员开展此项业务。鉴于我国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和小规模经营,各地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查勘、定损的成本相当高,而保险公司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经营管理费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给这些人员,这部分费用实际上还是由财政负担,但“师出无名”,有的试验地区根本没有这项费用,这些地方的区县乡镇基层干部也就没有积极性。这将可能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持续推进。

三、农民的自主投保意识参差不齐

农业保险对农业经营者来说虽然可以帮助他们分散生产风险,稳定其生产收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但是,由于农业灾害频繁,风险大,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庭收入主要不靠农业的农户来说收益更是相对有限),农户购买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或者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不感兴趣,这就使很大一部分农民即使有政府的部分保费补贴也不会自愿投保。但对于费率相对较低、政府补贴较高险种(例如浙江温岭的露地西瓜保险),农民感到有利可图时,其参与热情就比较高,甚至排队投保,100%投保。这种情况给农业保险经营如何平衡农民自愿投保和准确费率、适度财政补贴关系的研究带来了挑战。

四、地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不少省、市、自治区虽然在试点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时提供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他们也担心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例如,江苏省金湖县现在只在该县的塔集镇开展农业保险试验,市县财政2005年的补贴额为13万多元,如果在全县推开水稻、三麦、养鱼保险,县财政每年将要为此补贴200多万元,而且这种补贴一旦实施,就不可能收回来,只可能增加,不能减少。因此,地方财政存在补贴的顾虑。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财政兜不了底,到那时政府将失信于民。

目前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的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虽然在2004年和2005年拿到了4400万元的补贴,但是不仅数额不足,而且都是临时性的安排,没有长期保证。这对于一家只有数千万元家底的相互公司来说,经营风险相当大。

五、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

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财政支持,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支持。财政支持一般包括保险费的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在发生巨灾损失条件下的财政支持等。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条件下,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离开了中央财政的适当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恐难建立。而直到目前,中央财政没有任何有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这是大多数省、市、区不敢进行试验的重要原因,即使开始试验的财政状况较好的省份,也对试验的可持续性没有信心。这一点也正是前20年农业保险试验失败的重要教训之一。当时不少地区也曾给与农业保险以补贴,但是他们能补“一阵子”,难补“一辈子”。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缺乏巨灾补偿准备和分散直接保险经营风险的再保险机制

各地在农业保险的试点中发现,如果不出现自然灾害或一般性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费可以作为补偿基金积累起来;如果出现了较大灾害,农业保险可能会出现超赔(基金积累不足赔付)的现象;如果出现了较大范围的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靠农业保险的保费收人以及艰难的积累来赔付,很可能就是杯水车薪。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有效分散。而现在,尚无一个省、市、自治区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五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就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政府身上。

七、某些筹资渠道的随意性对正规制度建设效力有限

在一些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地方,当地政府或保险经营机构力图拓展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渠道,寻求一些产业化组织、龙头企业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或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展业,但这种非正规手段和制度是一种自愿行为,没有任何政策和规则约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只可以提倡,不可能要求。有多大推广价值,对正规制度建设能产生多大效力,还无法预见,因此也恐难纳入正规制度建设中来。

八、缺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

除了财政支持政策的缺失之外,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和措施也还没有踪影,例如:

1.税收优惠政策。迄今为止,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尚无任何税收政策的支持。曾有“经营农业保险免除营业税”的不成文规定至今还没有明文认可。而所得税对农业保险原则上依然征收。实际上,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费率和高赔付,使农业保险的试验经营已经举步维艰,在风调雨顺的年份可能的经营结余并不能将其当作利润,而应当将其作为非常年份的赔偿准备基金。取消33%所得税征收规定是试验地区的普遍期盼。

2.“以险养险”政策。为了弥补农业保险准备基金的积累和增强偿付能力,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之一是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某些盈利性较好的商业保险险种,甚至对这部分险种也不征营业税和(或)所得税。目前的试验中也有不少地方在这样试验。但因为没有任何规范和依据,各地也只能各行其是。例如,江苏让承保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借助该渠道同时向农民推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浙江省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都指定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投保(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尚无明文),上海允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公司经营“农村建房保险”、“农业机械设备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但是各地的做法或者毫无依据,或者只是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当作一个保险市场上的一般竞争主体,或者对这部分非农险业务的税赋不免,因而对补充农业保险准备金或者“养险”的正面意义有限。

九、缺乏农业风险区域规划,费率厘定和调整没有依据

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教训表明,农业保险成功经营的基础之一,是做好农业风险区域规划。因为这是正确厘定和合理调整农业保险费率的最重要的依据。我国虽然试验了几十年的农业保险,但至今没有启动农业风险区划工作,这对试验非常不利。据浙江省的某些地方反映,该省某些地区农业自然风险比另一些地区大数十倍,但省里定的农作物保险费率全省各地相差很小(风险系数最大相差是1:1.6),显然违反了保险经营的风险一致性原则,致使其经营公平性受到广泛质疑。因为出一样多或略有差异的保险费而获得风险损失补偿的机会大不相同,风险小的地区的农户只有向风险大的地区的农户做贡献的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些低风险地区的积极性。但是,因为没有风险区划作依据,同时又没有相关经营的长时间数据资料积累,其调整难度可想而知。

做农业风险区划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某一个政府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政府立项并由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实施和完成。

十、专业技术和人才缺乏

农作物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试验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例如种植风险评估、费率厘定、保单设计等),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掌握育种、土壤、耕作、植保、畜牧、畜禽疾病防治、气象、经营管理等)知识,不然无法正常试验经营。浙江省某地区2006年开办的“露地西瓜”保险,由于其条款、费率、承保方面的缺陷,农民排队买保险,而且100%投保,100%受灾,导致理赔遇到较大麻烦,最后不得不由省政府出面协调和拍板。

农业保险论文篇10

[关键词]农业保险国家政策扶持

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同时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又具有特殊性,所以,许多国家政府都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来推行,把农业保险纳入社会福利政策之中,通过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我国是农业大国,我国农业的基础性和高风险性表现更突出一些,也就更需要农业保险对其进行保障和支持,而中国的农业保险相对于人身险来说比较薄弱。要想尽快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还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

一、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决定农业保险需要国家政策扶持

我国农业保险一直是我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农业保险实行纯商业化运作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业保险出现了萎缩现象。2003年,保监会开始着手研究现代农业保险并进行理论创新,于当年年底制订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2004年,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等地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但是,最近国务院组织有关部委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保险业服务“三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农业保险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否得以解决,取决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主要表现为:

1缺乏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其他方面的条例法规对农业保险规定也很少,导致农业保险无法可依,而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的出台,需要国家来制定。所以,从此角度来说,农业保险急需国家政策的扶持。

2缺乏国家财政政策扶持。目前,国家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税外没有其他更多的财政政策扶持,并且我国也只免征种养两业险的营业税。由于缺乏政府的直接扶持,结果是农民受经济条件的约束,无力投保高保险费的农业险,而保险公司受高赔付率的影响,无法承保低保险费的农业保险。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处于两难境界。要想更好地解决此难题,国家应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扶持。

3缺乏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我国虽有部分省已搞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组织了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活动,但大多数地区还是靠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且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推进,其政策性业务日益剥落和减少。所以,此时需要政府建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来扶持农业保险。

(二)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由于其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因而面临许多风险,包括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如果风险处理得当,农业将得到发展;反之,将给“三农”带来灾难性后果。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对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更加直接有效地帮助国家落实好“三农”政策。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农民,在充分享有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很大的生产经营风险,他们需要一种风险转移的方法,以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家庭生活的安定。农业保险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灾后的经济补偿管理,可以帮助农民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灾后社会的管理与稳定,可以保证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抗灾害或疫情的透明度,从而直接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实施。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是变政府对农业灾害损失的事后救济为事前防范与灾后经济补偿,政府和广大农民以较少投入获取较高保障,更好地体现政府对“三农”的支持政策。所以,国家应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的政策性扶持,以便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让农业保险更好地为国家解决“三农”问题保驾护航。

(三)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是我国更好地适应wto的需要

中国已加入wto,这意味着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应削减一些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按照国际惯例,国家政府不应对某项经济给予大量的直接财政补贴,但是,可以采取相应的政策性扶持,这对我国薄弱的农村经济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而农业保险属于wto规则许可的“绿箱政策”,在绿箱政策范围内的财政对农业的补贴规模不受wto农业协议条款限制。因而各国政府将扶持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险费补贴。我们国家也应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金融支持机制,通过支持农业保险来促进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发展,从另一个角度发挥我国政策对农村经济的保护作用,从而提高中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四)国家扶持农业保险,是解决农业保险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水平较低矛盾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7月22日,2006年全国26个省(区、市)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1076.3万公顷,绝收211.4万公顷。重庆遭遇了50年以来的最大旱灾,据重庆市政府统计,全市直接经济损失77.7亿元人民币。巨大的经济损失缺口大部分是由农民自己来承担的,而原本是灾害“减震器”的保险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我国,有80%以上的农民没有加入农业保险,据统计,2005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4127亿元,而农业保险费收入仅5.2亿元,户均投保费用仅2元多。面对如此大的风险威胁,我国农民为什么不投保农业保险呢?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是农民无力投保,这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5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3255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最后所剩无几,因此,他们很难拿出更多的钱去购买农业保险。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很高,据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达88%,有的地区竟高达250%,这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使得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往往亏损。于是,保险公司就要提高费率,费率越高,农民越无力投保,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商业保险公司从根本上讲不愿意放弃农业保险业务,想发展农业保险,但低廉的保费和极高的赔付率导致保险公司赔付不起,只好提高费率;而农民也意识到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对农业保险有很大的需求,但是较低的收入和高费率,导致农民保不起农业保险,消费不起农业保险这个“备用轮胎”。目前,二者之间的保费高低方面的矛盾靠他们自己已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要想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政府出面,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资金投入,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使保费维持在二者都能接受的程度上,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这一矛盾。

二、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规范农业保险业务

市场经济,法制先行,任何一项政策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有其本身的政策性,所以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更高。一些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为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都是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的。美国发达的农业生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而美国农业保险能稳步发展,又得益于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办法、经办机构等进行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由于没有法律约束行政部门,这样,国家行政部门有时可能越权去过分干预农业保险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的支持方式、经营主体应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农业再保险办法等。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有利于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能够避免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国家财政的一时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必要支持。完善的农业保险法,能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配套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沿着法律轨道健康发展。

(二)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

农业保险在国家经济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其他相关的经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的发展和壮大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要想发展和壮大农业保险,需要国家制定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政策,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为其提供信贷,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第二,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国家给予经营农业保险公司免征部分税赋的优惠,有利于保险公司积累总准备金,保证其长期稳定经营。第三,制定各级有关政策管理职能部门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以确保各级职能部门真正为农业保险服务。这些配套制度能否较好地对农业保险加以支持,国家意志将起到关键作用。所以,各级政府应真正为农业保险服务,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促使农业保险渐入佳境。

(三)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增强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

实践证明,农业保险不能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完全依靠政府组织承办农业保险也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国务院2006年6月15日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农业保险组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所以,我国政府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以适应农业保险的需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将大大缓解我国农业保险供给能力受制于单一经营主体的状况,同时在国家给足农业保险保护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的前提下,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之间还可以形成有效竞争,增加农业保险供给能力。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

财政给予农业保险补贴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低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我国农业保险二十多年实践证明,纯商业化经营的路子是走不通的。这就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职责对农业保险这个准公共性产品给予财政补贴。国外政府很重视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美国、加拿大日本、菲律宾等国家政府都给予农业保险较多的保费补贴,日本有些农作物保费的补贴比比率达到70%.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的政府补贴,可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主要针对大宗农产品,即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以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但对保费补贴的比率应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一般平均补贴率不应高于50%.二是对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减轻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补贴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三是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提供资助,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农业稳定发展的受益者并不只是农民而且包括农业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消费者以及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所以,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以备补偿农业的巨灾损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赔,会促进中国农业保险迅速发展,并将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农业保险竞争中去,从而把中国农业保险做大做强。

(五)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正面宣传,积极稳妥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有所改观,农民的思想也开放了,但相对而言,他们的观念还很保守,对保险不信任,无法理解农业保险“花钱买平安,居万家之财,补若干户损失”的内涵,而把农业保险与乱摊派,乱收费和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能免则免。长期实践也表明,广大农民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抱有怀疑态度,甚至有些地区的农民对农业保险有一些抵触情绪,此时就需要政府去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农民解开心中的结,因为农民还是比较相信政府的。同时针对农民的心理特点———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各级政府可以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必要的政策扶持下,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开展相关的农业保险试点,让农民看到其益处,这样农民才能放心大胆地去参加农业保险。全国农民都参加了农业保险则相应地降低了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从而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已在浙江、江苏、四川、新疆等省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并且对这些试点进行跟踪,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现已取得了一定效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推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