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五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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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篇1

一、强化会计与审计制度

会计工作是根据地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证实现预、决算规定的各项指标、管理好预算资金有着重要意义。晋察冀边区初创时期,会计工作较为混乱,各地区账本和记账方法不一致,有中式账、西式账、日记账、分类账乱搅在一起,有些地区会计人员不固定,今天你干,明天他干,工作马马虎虎,账目不清,漏洞很多。这一切都给贪污和浪费提供了条件。1940年4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会计规程》,明确了边区各级会计的性质和任务。边区会计分为两类,一类称政府会计(系指各级政府及边区直属机关之会计);另一类是公营事业会计(系指公营事业单位之会计)。会计之共同任务为:年度预决算分月预计之编制及执行,现金单据之出纳保管,公产公物之保管。关于会计账簿的设置,晋察冀边区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会计簿籍应备以下三类,各机关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一)账簿类:日记账,是按时间顺序记录全部收支业务的账簿;分类账,是按照收支明细科目设户、分类、记录和反映收支明细情况的账簿;总账,是总括地反映预算收支情况用以考核资金平衡和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资料的账簿。

(二)备查簿类。这类账簿是用于会计计量,核算和备查之依据。如:“预决算底簿”“编制经费表”“食粮定量与折合比率表”。会计法令记录”等均属之。

(三)报告表类。主要有“经收边区款报告表”“边区预备费支付报告表”和“收支对照表”等。晋察冀边区政府对会计制度的执行非常重视,从边区政府和地方干部中挑选了一批有业务能力和忠实可靠的同志担任会计工作。要求“会计工作者要有坚持制度的精神。合乎制度的,他便坚持执行;不合乎制度的就坚决不执行。叫做认制度不认人。会计发钱,必须有上级命令,没有上级命令分文不付。各县政府预算,在未批准时,会计是不应该付款的。同时亦不能够奉县长命令暂时借出,非得有边委会的指示,或付给款项的命令,就是杀了头也不该付出一个钱去,这是制度。”任何人都不能违反,谁若是企图破坏制度,谁就是违犯法令。即使由于战争交通受到阻碍,每月经常预算未批准以前,又时间到了,急于需用时,经过县长出具亲笔借据后,可照上月批准预算数预借一半,并要很快向上级会计机关报告,绝对不能也不准无限制的借支。审计是财政资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抗战时期,审计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管理制度在各根据地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当时审计工作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种:一是财政财务审计,即对财政、财务报表、会计核算簿籍佐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准确等进行审计;二是财经法纪审计,面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当时主要是对贪污浪费舞弊行为进行审计检举。据《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规定,审计工作从方法上又可分为三类:一是书面审计,包括各机关团体部队收支预算书,收支决算书、公营事业之营业报告、金库之收支报告及其应附表册等。二是实地复查,即对第一类审计之书表有疑议时,或发现某机关团体部队有贪污浪费时,得派员随时进行实地检查。三是委托审查,即为事实之便利及监督之周密计,审记处得将一部分审计任务委托某些机关团体部队代为审查。审计程序主要有两种,即概算预算审计程序和决算审计程序。审计处及审计分处审核之决算如认为有问题时,即通知其主管首长提出声辩书,或派人实地审查,如发现贪污舞弊情节时,得提请同级检察委员会检举。[3]445审计制度的确立对于配合当时根据地财政工作统一领导、统筹统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作为财政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成为战时财政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但由于审计机关本身的基础太薄弱,审计人员缺少经验,审计执行的实际范围受到限制。

二、创建公产金库管理制度

公产管理制度和金库制度是抗战时期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41年2月1日,为统一边区公产管理,增加收益,减少损失,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并公布《陕甘宁边区公产管理办法》。公产管理之目的,在于统一管理、增加收益、减少损失。该《办法》规定公产管理办法为:

(一)各县市所有之公田、学田,即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田地面积(即亩数)、四至及类别(如山地、川地)等,调查清楚,分别造具政府的公田、学田和抗日军人的公田清册,呈报财政厅备案。

(二)凡公田已出租者,须将承租人姓名、住址及其每年应缴的租额,分别造具政府和抗日军人的公田租粮清册,呈报财政厅备案,其未出租者,须妥为登记管理,按照边区政府所规定的租息法令或当地民间通行的租息,租给无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居民及外来的灾、难民耕种之。

(三)各县、市所有的公房,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公房的坐落、类别(如平房、瓦房、土窑、石窑)、间数等,调查清楚登记并呈报财政厅备案。

(四)前条公房,除公家(如党、政、军、群众团体、学校)使用者外,如是公私经营商业使用者,须缴纳房租。

(五)各县市公共森林及果木树的管理办法,除遵照边区森林保护条例办理外,由县市政府第二科与区乡政府共同管理各种果树之出租事宜。

(六)果树的出租,得以投票方法办理之。

(七)各县市所有的公牲畜,责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将牲畜的类别(如牛、羊)、头数,及承栏人的姓名、住址调查清楚,列表呈财政厅备查,其不能生育而年齿老迈的牲畜,得由第二科投标价卖。

(八)公田内所生之芦苇,每年秋末投标出卖一次,作为公家之收益。

(九)各县市境内各种矿产(如煤、铁、银、玉、石膏等矿),由各县市政府第二科调查清楚保管并速呈报财政厅、建设厅计划开发之。

(十)凡公产之收益,除已由边区政府指定用途者(如教育款产、救济基金、抗日军人公田等)不得挪作他用外,应经县市政府财政委员会的决议,报由财厅核准后方能支配之。

(十一)凡公产之收益,各县市长应检查和督同第二科按年总结报告财政厅一次。最后规定:凡对公产管理得法,成绩卓著者,由财政厅奖励,其有浪费贪污者,送司法机关惩办。[4]58-60为了加强现金保管,各根据地普遍设立了金库,负责掌管根据地财政之现金、票据、证券出纳及保管事宜。据《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和《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规定,根据地金库一般分为三级:总金库,陕甘宁设于边府所在地,山东设于战工会;分金库,陕甘宁设于分区,山东设于主署和专署;支金库,设于县。金库由财政厅管理,委托边区银行。边区银行就金库业务对财政厅负完全责任。各级金库均设主任、会计、出纳、分金库得酌用巡视员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金库主任一般由边行总分支行长兼任,没设立分支行之地方由总库委任。《金库条例》还规定:一切岁入岁出之款,经由金库收纳或支付,无论任何机关,均不得收款不缴或于未缴金库以前擅自动用,违者金库应加干涉并报告同级政府、上级金库及边区财政厅处分之。库款之支拨非有财政厅长盖章之支付命令,总金库不得付款。下级金库非有上级机关之支票,不得拨款给任何机关。金库按月逐级上报出纳保管情况。上级金库有调度支配提取下级金库存款之权,财政厅得随时派员检查金库账簿、单据及库存现金。1941年1月2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第397号训令,进一步强化边区各县金库管理制度。它规定:查各县金库支库之设立非常重要,对于财政统一与财力集中有很大的关系。凡一切税收及公共物品,没收品之保管,均须经由金库。兹分述于后:

(一)各县如未成立金库,应于一月内成立县支库,金库主任由二科科长兼任,具(体)办法根据金库条例。

(二)公物及没收之仇货一律交金库集中,按月交财(政)厅。

(三)没收之烟土概不作价,每月集中由行政负责人当面封好,称过数目,呈缴财政厅。

(四)凡县一切收入(如由县收入的税款、罚款、公产的税息等),均应随时或按月交到金库,金库应按月造具收支四柱表,呈报财政厅备查。训令严申:“以上四点,仰切实执行,并将办理情形具报为要。”[4]471940年初,晋察冀边区建立金库,由边区银行代行金库职能,负责保管和办理公款之收付。库款的支付权属于边区行政委员会。《晋察冀边区金库章程》规定:边区银行办理金库之守则是:

(一)建立金库账簿,记载公款之实存与收付。

(二)公款数额,均按边币计算。

(三)边区金库不负保管公物之责;但折成边币后,不得拒收。

(四)边区金库库存款项之付出权属于边区行政委员会。须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主管会计员签名盖章之支付命令始得付款。

(五)边区金库必须按月向本会编送月报报表。

(六)边区银行之分行、办事处、营业所,均定为边区公款之收付转汇机关。[5]边区金库实行较为严格的收付款之解领手续。金库收到解款时,填具四联收款书,除留存根一联外,其余两联交解款机关存转,其中一联报送边委会;各机关解款时,填具三联解款书,保留存根一联,其余两联报送边委会核查,边委会核符后于骑缝处加盖印,将报告收据存查注账,余联发回解款机关存案备查,边委会发款时填具三联支付书,存根一联备查,支付命令一联交边区金库,通知一联交领款机关;领款机关收到支付通知后,填具三联领款书,留存根一联,以领款书正领据一联交金库并领款,以领款书副领单据一联送边委会;如系由银行汇转,得将领款书正领据交由汇转之分行办事处或营业所交边区金库。金库建立后,各机关经收之边区款,如数逐月上解,避免了坐支抵扣或挪借现象,使边区公款能严密保管与支付统一。[6]57金库作为根据地财政预算资金的出纳机关,在当时统筹统支,保障战时供给、减少支出,杜绝各级政府机关擅自动用公款等不良现象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惩治贪污犯罪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八条明确规定:励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其他各边区施政纲领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为了实现这一政纲、与贪污分子进行斗争,各根据地政府陆续颁布了惩治贪污犯罪的单行条例,主要有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公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1939再次修订公布);1940年12月《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5年3月再次修订公布),1941年9月《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2年2月《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2年10月《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等。有关这些条例的内容,可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为例略加说明。1938年8月,该条例规定:

(一)边区所属之行政机关、武装部队及公营企业之人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处断。凡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之人员犯本条例之罪,经所属团体控告者,亦依本条例处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构成贪污罪: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违法收募税捐者,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

(三)犯上条之罪者,以其数目之多少及发生影响之大小,依下列规定惩治: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上300百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至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

(四)犯本条例之罪,除依照规定处罚外,应追缴其贪污所得之财物,如属于私人者,视其性质,分别发还受害人全部或部分,无法追缴时得没收犯罪人财产抵偿。

(五)犯本条例之罪,于发觉前自首者,除依第五条之规定令其缴出所得财物外,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犯本条例之罪者,由地方法庭审判,呈边区高等法院核准后执行。[4]111-112从上述规定可知,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边区政府的公职人员或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的工作人员。贪污的对象包括公私财物。这种规定使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刑事立法中有关贪污罪的规定在内容上较为宽泛,大体包容了贪污、盗窃、受贿、敲诈勒索、挪用公款等几种罪行。1941年以后,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各根据地军民处于严重困难时期,粮食极为珍贵,因而贪污公粮者便构成严重犯罪。为此,山东根据地于1943年8月制定了《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规定:贪污公粮500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0斤以上不满500斤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300斤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按其贪污粮食数目两倍处罚。针对农村基层政权工作人员的特殊情况,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还于1943年3月专门《关于村政权人员贪污之处理的指示》,明确规定:为了执行政府法令及行政纪律,村政权人员的贪污行为亦应受到处分。但考虑到该地区大多数村政权未经改造,决定除对罪行严重者予以惩办外,一般应从宽处理。撤销其职务,退回赃物并令其在群众大会上承认贪污罪行,道歉具结。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各根据地内的贪污案件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如陕甘宁边区1939年查获处理贪污案360件,1940年处理644件,到1941年上半年即下降为153件,出现了政廉吏洁的大好局面。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称赞说:“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篇2

本刊记者通过走访对比,列出目前较易产生剩男剩女的几大行业以供参考。

it行业:外来和尚会念经

易剩指数:

在it行业,许多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生都是从程序员做起。初入职场,从简单的编程做起本无可厚非。但目前非常普遍的现象是,程序员的晋升非常困难。许多重点院校本科生甚至研究生工作十年仍是一线程序员,而且越是老员工越难获得晋升机会,他们总是被空降的“外来和尚”压制,甚至刚毕业的“新和尚”都比“老和尚”的工资多。究其原因,主要是it行业技术更新快,公司对程序员的职业发展关注程度较低,程序员本人长期与机器为伍,对职场信息不太敏感等等。此外,程序员工作的团队性也间接减少了每个人晋升的机会,公司往往因为考虑到内部的平衡,而有意避开老员工,选择提拔新入职员工。

物流行业:入门要基层经历,晋升要学历

易剩指数:

就整体而言,物流领域既是发展快、升职空间大的一个行业,又是极易产生剩人的行业。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物流企业招聘人员,一般都要求从搬运工、快递员等基层工作做起,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物流人才因不甘心从事一线工作而流失。而在选拔物流经理时,企业一般要求物流相关专业毕业,并且青睐年轻才俊,要求年龄不超过30岁。这就造成很多混迹行业多年的老员工迟迟无法晋升的局面。

基金行业: 研究员晋升概率低

易剩指数:

在基金行业,最容易被剩的莫过于基金研究员。他们一方面要关注研究报告,一方面要面对强大的考核压力,以晋升基金经理为终极目标。然而事实上,由研究报告的高附加值而获得优秀考核并进入基金管理岗位的概率在逐渐降低。因此大部分基金研究员也沦为了职场剩人。

传媒行业:成才率远低于平均值

易剩指数:

传媒行业的高门槛是众所周知的。比其他行业更长的试用期和更低的试用通过率,足以表明这一行业用人之挑剔。不仅如此,在传媒行业,无论中层管理者还是高级管理者的晋升,都比其他行业更加严格。据统计,媒体行业中,包括记者、编导、责编、编辑、播音主持、摄像、后期制作等岗位在内的节目生产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通常在70%~80%。而行业内大部分具有较高行政职级的人员均集中在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支持、辅助部门。传统、单一的行政晋升通道,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受过良好教育、注重个人职业发展空间及职业生涯规划的核心专业人才的上升空间,使这些专业性人才成为剩人。

医疗行业:部分岗位缺乏上升路径

易剩指数:

医疗行业的高收入、高社会地位使其成为吸引大量从业者的热门行业。但实际上,目前许多大中城市医学类人才已趋饱和,并且在医疗行业中,很多岗位如护理、全职医生、社区医生等都面临着收入低、社会地位低、缺乏职业发展前景等挑战。尤其是目前护士的职业发展前景狭窄。在现行的评价体系中,高年资护士的职称评聘和分配制度并不完善,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许多护理人员长期从事基层工作,职位得不到提升,成为职场剩人。

财会行业:会做的替人做,不会做的请人做

易剩指数: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篇3

“我没想到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竟然是这样的结局,是社会太复杂,还是我们太年轻?”上海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小董至今都还没搞懂,6月15日公司还在搞培训,16日就“出事”了。

6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悉一份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内容为上海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位高管(财务总监季健华、法定代表人严爱民、销售总管李银涛)于6月16日联名向上海警方举报,自家公司面临资金流动性问题,老板王冕“跑路”。

公司账面现金仅剩420万元

回执单内容显示,2014年8月晋兴公司(经营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99号)注册成立后王冕以总裁的职位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权。在经营资产管理及理财产品中,王冕从2015年初开始将公司的资金逐渐划转至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合计约1.5亿元,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产投资管理无法经营,理财产品无法兑现。目前,尚未兑付投资人有2000余人,未兑付金额达4亿元。季健华认为:晋兴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不正常划转公司资金及将公司资金划至其控制的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晋兴资产6月18日兑付公告称:“由于执行总裁、实际控制人王冕失联多日,公司资金紧张,现已无法正常兑付。在目前财务数据还没有完全核查清楚的情况下,可以确定的债权包括平安的5000万元整,以及自然人缪先瑞个人借款累计1600万元整,公司账面现金420万元整,公司正在抓紧要回外部债权及借款。

记者了解到,在晋兴资产发生兑付危机之前,为应对线下理财市场低迷的环境,其推出投资“送黄金 返现金”的销售手段,一度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者张先生告诉记者,“一切来得毫无征兆”。6月8日,晋兴公司还让业务员召集新老客户吃饭,“业务员说随便带几个人来吃饭都可以”,据张先生回忆,那顿饭的人均消费在100元以上,共设了10桌。“当时讲师现场宣讲晋兴公司与其他p2p公司有什么不一样,很多客户在饭桌上直接签单。”

该公司官方网站显示,在5月初,晋兴资产才刚刚组织了管理层赴苏州常熟进行团建活动,老板王冕还给员工们讲述了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以及员工素质纪律的培养与提升,如何更好地建立客户服务体系,提供更好的员工培训服务和职业发展前景,并对所有中高级管理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投资者围堵三日,只为保全证据

6月20日,记者前往晋兴公司经营地址,只见晋兴公司大门敞开,办公区域一片狼藉,宣传单满地都是,警方在现场登记投资者信息,包括身份证、电话、投资金额等。从早上9点至傍晚7点,虽然警方在现场表示已经立案,但百余名投资者仍不愿离去。报案人季健华被警方口头传唤遭投资者阻拦,投资30万元的穆阿姨告诉记者,她得知出事的消息后就一直待在晋兴公司门口,已经三天没有回家,“就怕重要证据遗失。我亲眼所见有业务员想搬走电脑,结果被物业拦下。有4个装有客户资料的硬盘现在不知去向,还有一部季健华与缪先瑞单线联系的手机现在也不知道去哪里了。”有数名投资者向记者反映,出事前,缪氏集团董事长缪先瑞每次都是通过这部手机“遥控”季健华,对工作做出部署。

在晋兴公司的墙上,记者看到,已经留有数名投资代表的手机号码。穆阿姨告诉记者:“第一批投资者代表约有5人,都是自发选举出来的。公司管理层一开始都不接电话,后来我跟他们说,就我们几个代表跟你们沟通,会帮助你们安抚人心,他们才答应开会。”在穆阿姨们的努力下,6月19日,公司高层与投资者们见面。当日会议纪要显示,双方一致认为,要将王冕找到(通过私人方式寻找或警方抓捕);同时,缪氏集团董事长缪先瑞需出面正视现实问题。此外,双方还梳理了眼下晋兴公司的资产,其中包括:自由资产400多万元,现已冻结;缪先瑞的1900万元借款,通过民事责任追讨;平安创客的5000万元,通过公安或公司合法途径追讨;固定资产价值928万元折后约500万元,通过第三方评估找到买家(需缪某某出面签字);晶石财富的1000万元,通过公安途径追讨。

公司财务称“链融通”项目造假

记者获得了一份6月20日季健华手写的字据,“我于2014年10月被上海缪氏企业集团委派至上海晋兴资产管理公司任财务总监,上海晋兴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是赵晶,平时一直是和缪先瑞联系的,赵晶占有50%晋兴资产的股份,是缪先瑞委派的。因为广州金博项目最后资金没有从晋兴资产直接支付给广州金博公司这件事,我还问过王冕,王冕直接和我说,项目是他本人直接负责的,让我不用过问,你直接负责资金的收入和支付,不用和别人说起,由此,我判断此项目造假。”

据了解,年化收益率10%的“链融通”产品融资方为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公司,资金用途为企业经营资金流动性补充,产品期限为3个月、6个月、9个月,产品一期规模48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10%~16.5%(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及最后一次利息),5万元起购。担保公司为广州金博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1.59亿元,股东背景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全资控股公司)。

一名自称是公司员工的女士向记者反映,“季健华说根本没有广州金博这个项目,10期融资都是自融,只是假借这个名义,最后钱进了王冕另外一个贸易公司的账户。”

工商资料显示,晋兴资产成立于2014年8月28日,注册资本金1亿元,从业人员100人。自然人股东是严爱民、赵晶。此外,晋兴资产还成立了一家商业保理公司――上海晋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6日,注册资本3亿元。

晋兴资产在其欧洲杯投注官网宣称拥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致力于投资pre-ipo股权、基金投资、二级市场投资、上市公司定增计划、债券及权证及海外投资并购等。不过,记者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后发现,晋兴资产确实拥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不过目前没有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

上股交:绝不姑息

上海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登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代码 204642)。至记者发稿时其欧洲杯投注官网上还挂着当日在上股交q板成功挂牌时的庆祝图片。

6月22日,上股交方面正式《关于对上海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处理的决定》,“因晋兴资产总经理失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至今未按照我中心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终止晋兴资产在上股交股权报价系统挂牌。”

上股交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坚决杜绝有人抱着‘赌徒’心态进入市场。在职责范围内,我们对于严重干扰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和违背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定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绝不姑息,坚决处理。对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及时风险揭示公告,对疑似违规的企业和会员,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违规的,采取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警示函、摘牌、取消会员资格、市场禁入等举措,并及时向市场通报相关处理结果。” 部分投资者围堵在上海晋兴资产的办公地点,配合警方登记信息。 季健华手书的情况说明

律师爆料:有类似平台公司曾向其咨询如何“安全撤离”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鞠秦仪律师表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嫌将公司大量款项直接划扣到自己私人账户,致使公司账上资金锐减,资金链迅速断裂,兑付更加困难甚至根本无法进行,面对这种情况,无论是为了追回款项、维持公司正常的兑付、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还是为了未雨绸缪、减轻自身作为高管将来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公司管理层举报,促使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的这一行为都是比较有效的。

鞠秦仪透露,近期有多个与晋兴资产类似但仍在正常运作的平台公司管理层找其咨询,想要了解如何有效延长平台的兑付运转周期、如何尽量避免公司资金链迅速断裂、事发后该如何安抚投资者以及如何避免自身的刑事责任以实现所谓的“安全撤离”,他说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平台公司问题众多,经营者稍有行差,踏错无异于玩火自焚,而投资者更是面临巨大的风险。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篇4

【关键词】海关;专家制度;公务员激励

自2013年起,海关总署开展了海关专家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部署,通过建立专家制度,来提升海关公务员队伍总体能力水平。2014年,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创新组织管理和能力提升机制,让人才、技术、管理、保障的活力竞相迸发,形成制度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综合管理体系等要求。

一、海关专家制度改革的背景

1.人才队伍发展的瓶颈制约

(1)发展方向单一导致竞争激烈同时活力匮乏

目前海关公务员在岗位和职务设置上,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由于县处级非领导职务(正处级调研员和副处级副调研员)职数的限制,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关员在晋升主任科员后一般没有再晋升副调研员的空间。以35岁晋升主任科员记,未来20年职业生涯将不会得到晋升。考虑到只有领导岗位的职务存在持续的晋升空间,所以海关公务员,特别是年青关员,如在职务晋升中希望谋求突破的,必须选择“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因此海关干部队伍中,副主任科员在晋升为副科长的过程中竞争激烈,而副主任科员晋升为主任科员以后明显活力匮乏。

(2)岗位标准单一导致普通人才较多同时专业人才稀缺

合理的公务员管理应该做到因职设岗、因岗择人、人尽其才。当前,海关对岗位职务分类的考量不足,忽视了特定岗位人员需求标准,采用了相对一致的选用标准,导致岗位需求和人员素质匹配度不足。某些特殊岗位实际需求得不到满足,缺少适应该岗位的专业人才。

(3)成长模式单一导致激励机制单调同时自我提升需求不足

海关当前实行粗放式的公务员队伍管理,未进行精细化人才管理,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所有公务员职业生涯模式趋同,不同人才的成长规律被忽略,海关关员分类职业规划缺失,对不同人才的激励机制单调,干部考核和培训针对性不强,关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无法得到客观评价和认可,执法规范性不高、标准化程度低,同时造成自我提升需求不足。

2.海关公务员职业规划的需求

(1)职业发展通道狭小,关员梯度培养动力不足。随着乡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放开,以及领导职务的职数和县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制,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激励作用逐渐减弱。对于一个新进海关公务员而言,最快只需7年就可以晋升到主任科员,而其后的职业发展通道则十分狭窄。此时,即便关员具有强烈的个人发展意愿,海关人才梯度培养的内生动力却难以持续。可见,单一的职务晋升通道难以满足关员个人职业发展和海关公务员管理的双重需要,应当引入其他职业发展通道模式予以补充。

(2)职业素质标准单一,人力资源配置效能不强。海关的业务门类多、岗位流程复杂,不同的岗位需要具备不同职业素能的人。然而,目前大部分海关的人力资源规划还只是停留于人事教育部门做的招聘计划、培训计划和每年做的年度工作计划等粗放型管理,缺乏对各业务岗位实际用人标准的具体分析,即不同的岗位都采用基本相同的任用标准。同时,海关公务员在专业、年龄和学历上的招录标准相对一致,具备同类职业素能的人才高度集中,y以满足多类海关业务岗位的不同需求。

二、专家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

1.主要职责

海关专家主要负责辅助决策、基础研究和技能传承等方面的职责,并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主要包括,通过参与本业务领域重要政策、业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和重大业务改革方案的调研、论证和评估等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研究本业务领域的基础理论,参与相关业务交流,对本业务领域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方向的调查研究和资料积累,及时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领域学科发展和业务最新动态,撰写相关研究工作报告或研究文章;在海关各类业务培训中,积极承担课堂教学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参与本业务领域培训教材、培训资料和行业标准等的编写、审核工作。

2.工作机制

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海关专家所在单位授权,海关专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并对所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海关专家日常以分散工作为主,各自独立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涉及重大复杂的工作项目或课题时,以会议形式集中研讨。根据需要,可定期委派海关专家到业务难题较多的业务现场进行蹲点指导,也可有针对性地安排海关专家对重点业务工作实施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预警意见和风险防控建议。

3.激励机制

(1)人才培养方面:优先推荐海关专家参加学习、培训和考察、参与“志奋领”、“jds”等奖学金项目、作为青年业务骨干的培养导师、鼓励海关专家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为海关专家提升素能搭建平台、提供条件。

(2)职级晋升方面:评任为海关专家的,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一级专家任副巡视员,二级专家任调研员,三级专家任副调研员。因职数不足无法任职的,比照相应的行政非领导职务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3)其他方面:包括海关专家制度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优先享受业务资料保障、列席相关业务会议、培训考察、疗休养等待遇。

三、上海海关专家选拔任用情况

1.组织阶段

根据总署的统一安排,2014年10月正式启动法规、加贸、稽查和财务(审计)系统海关专家制度试点工作。其中,在全国海关范围内设置8名海关一级专家,其中一级专家(法规)1名,一级专家(保税)2名,一级专家(稽查)2名,一级专家(财务审计)3名,由海关总署组织选拔。各直属海关负责开展二级、三级海关专家选拔。

2.实施阶段

2015年2月,上海海关根据统一安排,组织开展法规、加贸、稽查、财务、督审系统二、三级专家评选,在法规、加贸、稽查、财务、督审系统从事本业务领域的总人数中,评任二级专家6名,其中:法规1名、保税2名、稽查1名、财务1名、审计1名;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选拔任用为调研员,享受相应的待遇。三级专家:以在法规、加贸、稽查、财务、督审系统的法规、保税、稽查、财务(审计)专业领域的总人数4.5%为上限,根据通过资格审查人员数量按比例评审产生;并给予享受相应的待遇。

3.选拔考核

(1)对于符合专家评任条件的人员积极鼓励报名参评,报名人员填报相关报名材料。人事处审查职务、职称、任职年限、工作经历和学历学位等,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从事海关专业领域工作的情况、评任海关专家必须具备的专业条件等, 对通过审查的参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2)对于报名参加二级专家综合评审工作的,按时完成二级专家业务能力评价和专业答辩;对于报名参加三级专家综合评审工作的,参加总署统一组织开展的三级专家专业笔试,按时完成三级专家综合评审工作。

(3)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各专业领域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二、三级专家拟任方案报关党组审定,二级专家报总署备案核准后予以任命,三级专家任命后报总署备案。

4.任命

经过上述考核及有关选拔任用的规定,上海海关共评选了保税二级专家2名,三级专家11名,其中:法规2人、保税2人、稽查4人、财务1人、审计2人。

四、<抑贫鹊耐晟坡肪

1.专家选拔应向业务一线关员倾斜

从海关总署的情况来看,总署选拔的8名一级专家全部为海关总署各职能司局的业务专家;从上海海关的情况来看,选拔的13名二、三级专家全部为上海海关各职能处室的业务专家。没有任何一位基层一线的业务骨干包括业务科组长能够选被选拔至专家队伍。这与专家制度改革发展的初衷并不完全一致。事实上,一线关员更加熟悉现场业务开展情况,但同时也鲜有培训、进修等机会,在参加总署统一组织的考试方面与考核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对于专家制度中选拔评选,应当在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开展,对于从事一线操作的关员应独立设置专业性较强的现场操作技能测试,而非与善于理论研究、业务评估等职能部门的同志开展相同的考核项目。

2.专家的使用应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一是应该实行任期制,如任期届满可申请连任,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评任,提高专家的流动性,始终保持高素质的专业水准;二是加强考核管理,对于考核为不胜任的专家,应有完善的退出机制,避免出现“高分低能”等情况的出现。

五、结论

海关专家制度试点实现了海关公务员管理人力密集型向智力密集型的转变,在海关中建立起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人员的晋升阶梯,拓宽了海关公务员职业生涯晋升通道,当公务员在行政级别上提拔无望的时候,仍可以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地获得能力级别的晋升以及相应的经济待遇(能级津贴),有利于在思想观念上打破“官本位”的陋习,从而为公务员素质的提升、价值的实现开辟了新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海关总署.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海关内部资料,2014.

[2]戴从容.海关公务员职业发展管理初探.海关内部资料, 2015.

[3]陈丽蕴.公务员分类管理视角下的海关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3.作者简介: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篇5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录用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

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培训

第五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

第五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回避

第六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退休

第七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