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范文 -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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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篇1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年度终结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篇2

【关键词】审计项目 审理 复核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法规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08年4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议,法制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应向审理转变。随着审计署《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规划》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改进审计复核工作,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同年九月,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以下简称《审理办法》),开始在审计署各司局试行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本文拟结合法规工作实际,参照《审理办法》,通过分析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探讨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提出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以期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

(一)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转变。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侧重于形式审查,主要围绕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以下事项开展: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而对于指引审计工作的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结果所依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材料并不要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脱离了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复核就只能停留在核对数据、核对法规适用等最基础的层次上,无法判定审计项目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果,没有充分发挥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针对这一矛盾,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保留了复核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更把审计实施方案的合规性、针对性和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四性以及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纳入了法规部门的审查范围,既审查审计结果类文书,也审查审计过程类材料,既审查审计结论的表述、定性和法律适用,又审查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大大拓宽加深了法规部门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提高了审计质量把关的层次。

(二)事后审查向提前介入的转变。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审计机关法制部门介入审计项目开展复核的时点是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以后。虽然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必须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但反馈意见由于文件篇幅、文字表述等原因,往往难以全面清晰的从被审计单位角度反映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法谚云“讼听双方”,复核人员能够就审查材料和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但和被审计单位缺乏直接的交流,不利于复核人员对审查材料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为此,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审计项目,即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部门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笔者所在审计机关曾于去年试行过复核人员参加审计项目交换意见会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复核人员在现场听取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意见,一方面实现了审计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在现场就反映问题的定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适应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出意见,既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又方便业务处室在审计现场及时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提前熟悉项目情况,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审计项目的背景和反映的问题,为复核项目打下良好基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把提前介入审计项目作为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单一项目审查向同类项目对照审查的转变。在以往的审计项目中,由于对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一个比较可行的参照体系,更多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而不同的审计人员因其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一,对问题轻重的判断不同,导致“同事不同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审计人员要对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审计项目,更要关注本机关乃至其他审计机关实施的同类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机关对同类问题统一定性、统一法规适用、统一处理处罚尺度,监督规范审计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避审计风险。

二、如何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既属于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范畴,也属于审计权力约束范畴,是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对审计全过程的跟踪式复核、评价、审查和监督工作。

(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的、指引整个审计项目开展实施的“作战计划”,它制定审计目标、评估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范围、确定审计重点,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重点审查对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程序性问题。审理时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以下简称审计署六号令)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程序性要求,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时是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是否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遇有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时是否按规定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问题。在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是否与工作方案保持一致,并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作出了细化安排。其次,应审查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是否可行、审计重点是否恰当、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可行、审计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分工是否明确,从而判定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一环节重点关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方案与实施“两张皮”的情况。审理时应对照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日记判定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完成。在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并写入审计报告中;其他事项的审计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有完整的记录。

2.审计证据的审理。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对审计证据的审理重点是支撑审计结论的证据是否具备“四性”:

第一、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和主观推断,这是取证材料作为审计证据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属性。

第二、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证据用来证明或否定某个审计事项时,必须与该事项之间必然存在的联系,并与审计目标相关联,不具备相关性的材料对审计事实的认定毫无用处。审查证据时应判断取证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剔除冗余证据。

第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审查时应判断取证是否达到了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第四、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证据必须依合法的程序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审计事项的依据。没有以合法形式固定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的,也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3.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对此类文书的审理大部分延续了审计复核的内容,即着重审理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突破了复核工作以查阅卷宗为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加了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修改文书等程序方法,更大程度保证了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1.参加交换意见会。审理人员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应参加与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反映的意见情况。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2.审阅材料。业务部门完成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后,审理人员应对以下材料进行查阅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资料。

3.询问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

4.召开审理会议,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人员应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业务部门的主要分歧、补充完善或修改问题的方法措施等提出审理意见。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审理会议,在审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出具审理意见书。

5.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法规部门出具审理意见书后,业务部门应对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涉及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同类项目同类问题定性处理的一致性和其他重要事项等问题,应由法规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与业务部门共同确认。

(三)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的审理责任。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法制部门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不仅要对出具的审理意见负责,还要对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中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经由法规部门修改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三、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会议制度的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增加了召开审理会议这一程序,确保了审理意见是法规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增加了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应进一步明确其形式、内容和职责。审理会议由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法规部门其他领导、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讨论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此外,审理会议不仅应就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展开讨论研究,更应该承担监督审理行为,总结审理经验,制定审理内部操作规范等职责,为加快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奠定基础。

篇3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5、三个镇镇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篇4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学习,熟悉相关政策。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是做好“三定”修订工作的基础。集中办公后,一是认真学习了《修订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参阅资料汇编》。汇编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近几年出台的重要文件36个,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权力清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方面内容。内容比较全面,相关改革政策理解把握准确,对做好“三定”修订工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学习领会“三定”规定修订工作动员会议精神。主要是学习《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修订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市县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修订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三定”修订工作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特别是学习刘维寅主任讲话,准确把握“三定”规定修订工作的重点,即“转理念、调职责、优机构、控总量”。三是熟悉“三定”规定结构及规范用语,学习“三定”规定修订流程,掌握基本业务技能。

(二)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情况。按照分工,我们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等11个部门的“三定”修订工作。2016年5月份,提前收集相关部门2009年 “三定”规定、对应国家部委的“三定”规定、近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文件、部门“三张清单”、上次“三定”以来的部门机构编制调整文件等相关资料,办领导带队到部门调研座谈,并发放“三定”修订调查问卷。同时学习借鉴其他省份修订“三定”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对部门情况全面梳理,掌握工作主动权。

(三)跟上指导,拟订“三定”草案。我们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合理搭配”的原则,将部门“三定”修订工作分三批压茬进行。2016年6月份,按照“三定”修订工作的要求,我们先选择省卫生计生委拟订了“三定”规定模板,从结构、内容、格式等逐条细化。7月份将模板发到各相关部门,指导部门参考模板,在上次“三定”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近年部门职责机构调整变化情况,特别是部门职能转变的情况重新起草“三定”规定(草案),重点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相关要求,具体涉及强化业务机构、完善部门决策体系、集中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公共服务等方面。同时指导部门起草修订“三定”规定(草案)说明,将“三定”调整变化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释清楚。在此期间,与部门密切沟通,及时了解“三定”修订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审核组对相关问题梳理后向综合组反馈,综合组对共性问题拿出处理意见,提交工作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统一提出答复意见。由于全程参与指导和模板示范,多数部门拟订“三定”草案工作进展顺利。

(四)认真审核,确保工作质量。我们把 “三定”草案审核作为修订“三定”规定的关键环节来抓,制定了部门“三定”草案审核基本流程,从严从细从实,提高工作质量。我们审核组4人分成a、b组,每2 人为一组负责若干单位, a、b组对分工部门互为复审,每组又分主审、副审。

1.初审。收到部门“三定”草案后,初审小组通篇研读部门“三定”草案及修订说明,主要做到“五比五看”:与部门上次“三定”规定比对,看本次调整变化情况;与国家相关部委“三定”比对,看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情况;与其他省份部门“三定”比对,看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与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比对,看部门取消、下放、转移、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等职能转变情况;与部门“三张清单”比对,看对应法律法规依据及承办机构。初审梳理相关情况后,查阅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调整变化存疑的问题与部门联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由主审签字确认转另一组复审。

2.复审。在初审意见基础上,复审重点论证“三定”草案调整变化情况,主要看部门落实职能调整、行政许可权集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复审提出“三定”草案修改意见,反复与部门联系沟通修改草案。

3.联审。在部门修改的基础上,审核组邀请部门人事处及相关业务处室联审“三定”草案,当面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共识的,审核组到部门调研座谈论证相关意见,再次沟通修改“三定”草案。

4.小组会议。审核组4人开会讨论部门“三定”草案修改稿,逐字逐句通“三定”草案,论证相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组长会议。

5.组长会议。办领导召集各组组长及相关人员会议,集中研究各审核组提交的部门“三定”规定审核意见及部门提出的重要问题,提交工作班子全体人员会议审议。

6.工作班子会议。办领导召集修订“三定”工作班子全体人员会议,研究各组提交的部门“三定”规定(草案)及审核意见。采取一人讲、众人评、“过筛子”的办法,逐条逐项听取大家意见,各组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重新修改后,由综合组统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7.主任k公会议。省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分批对“三定”工作班子提交的部门“三定”规定(草案)及审核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后,提请省编委审定。

“三定”工作班子按照省编委审定的意见,联系相关部门按程序运转行文。

工作中,先后到部门调研32次,接待部门沟通座谈210余人次,电话沟通联系1800余人次。修改“三定”规定(草案)文稿及审理意见360余件次。

二、工作体会

“三定”规定修订工作顺利开展,主要得益于省编委和省编办的正确领导,得益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得益于集中力量、集思广益的工作推进机制。半年来集中办公参与这项工作,收获很大、体会较深。

一是站位要高。“三定”规定是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法定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修订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要有全局意识,站位要高,立足长远,从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高度谋划修订工作。既不是在原“三定”基础上的缝缝补补,也不是无原则的锦上添花。要把“三定”规定修订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重点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

二是定位要准。“三定”规定是部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大政方针的具体细化,是部门依法行政的遵循,必须准确无误。省级政府部门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部位,既要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山东的实际情况细化落实意见,研究吃透中央政策、宣传解读政策、制订落实政策至关重要。因此,省政府部门职责定位一定要准确,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立足行业领域实际,强化主责主业,优化部门主要职责。要在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政策、拟订相关地方性标准、规范和发展规划上下功夫,要在加强行业指导上下功夫,要在监督落实和组织协调上下功夫。相关行政权限要依法下放,能放则放,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确保各级政府事权清晰、责任明确。

三是标准要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集中修订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既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也要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标准。在“三定”规定制式结构上,我们给各部门统一提供了结构化模板;在内容上,对职能转变的各项职责变化进行了具体界定,对内设综合性机构如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等职责表述作了原则要求;对部门提出的共性问题统一答复口径;在机构编制上突出从严控制和优化调整,既遵循中央严控机构编制“两个不突破”的刚性要求,又充分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需求。由于严格执行标准,统一把握尺度,有效避免了部门间的相互攀比。

四是审核要细。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修订部门“三定”规定一定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既考虑职责宏观定位,又要把握具体职责表述。一定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工作规范和审核流程推进工作,绝不能偷工减料、丢三落四。因此,审核工作要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字斟句酌,确保部门主要职责表述全面、具体、清晰、准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照上次“三定”规定,所有调整变化的地方,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文件依据,确保职责表述准确无误。部门取消、转移、下放的职责要与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文件,与“三张清单”逐一比对,与部门主要职责变化相互对应。对部门职责表述顺序、规范用语以及部门间工作分工表述这些容易忽视的问题,也要认真对待。比如:表述负责某行业管理工作和承担某行i管理工作,在审核中就要注意区分该部门在管理中起的作用是组织指导,还是具体承担管理工作。部门间工作分工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一定要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写入“三定”规定。同时,我们按照办领导的要求,对修订工作实行全程留痕,与部门沟通重要问题均记录在案,做到有据可查、来源可溯。

篇5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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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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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1】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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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3)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

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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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13-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14-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15- (5)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 纠纷处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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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 会签单。

6.6.1.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17-

6.6.2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管理程序

6.7.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关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 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篇6

私营企业主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

二、政审内容

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要坚持规定的党员标准,贯彻十六大提出的“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求,确保发展党员质量。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同时,还应注意把握四个方面的要求:(1)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2)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4)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三、政审部门

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工作由基层党委组织实施,工商、国税、地税、劳动、质监、公安、国土、环保、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联合政审,由市委组织部审核把关。具体政审内容及职能部门如下:

1、依法经营情况:包括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到位、年检年审手续、工商管理费用交纳及诚信守法经营等方面情况,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阳分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2、依法纳税情况: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3、保障职工权益情况:包括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遵守工休时间、保障劳动安全、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4、企业质量管理情况:包括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在技术操作、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方面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6、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7、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8、遵守工会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所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维护职工权益、组织职工学习培训等方面情况,由市总工会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9、会员企业主遵守工商联章程情况:由市工商联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

10、支持企业党群工作、树立社会良好形象情况:由所在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党委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政审程序

私营企业主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条件成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将《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函》发给上述政审部门;然后由各政审部门审查,并将意见反馈给基层党委;最后由基层党委将汇集各政审部门政审意见的《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市委组织部审查合格后通知基层党委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

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考察对象在《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个人情况。

2、所在企业党组织进行初审。

3、基层党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函》分别发给各政审部门,向各政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4、各政审部门按照政审的内容和要求,对政审对象近5年内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各政审部门应在收到《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函》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审,并将政审意见书面反馈给基层党委。

5、基层党委将各政审部门反馈的《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反馈表》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政审意见,然后将《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登记表》、《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反馈表》、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查。

6、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通知基层党委。

五、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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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二、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万元以上罚款等。本条规定自本通知之日起个月后开始实施。

二是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三是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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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张少军书记要求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加大跟踪和行政问责力度。陈先运市长要求各部门抓紧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服务承诺“倒逼”机制,着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二是健全审核机制。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中,建立三方审查机制,强化审核论证和集中联审。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办公室,分组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初审,并多次汇总讨论研究;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集中听取了审核汇报,对审核办公室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和集中联审。

三是部门协调配合。编制部门在工作中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进一步分析梳理各部门承担职责情况;法制部门在审核中注重依法行政,严格论证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监察部门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监察,确保工作开展实效。各部门协调配合,认真组织研究论证,及时沟通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取消、下放工作。

二、明确标准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清理范围。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3〕126号),明确本次清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是全市42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8个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共包括246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的216项,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30项。明确了工作目标,市政府各部门清理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力争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压缩到100项以内。

二是严格执行清理和取消、下放标准。制定出台了7项清理标准,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予以取消的共有4项: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事项和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予以取消;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需要予以取消或调整的1项:对于虽有设定依据,但与实际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需要予以调整的1项:对于一个审批事项需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原则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调整。需要予以下放的1项: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可以由市级以下机关实施的,按照方便行政相对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管理。

三是规范程序抓好工作落实。首先,各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研究,围绕“三定”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充分论证,依照标准按时提出了部门意见;其次,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及管理相对人对市直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逐部门、逐项审核论证,分成2个审核小组分组对接相关部门,提出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建议;再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对处理建议进行了集体研究和集中审核论证;最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向社会公告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一是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和取消、下放;引入市场机制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责任制度和监管机制以及审批效率是否提高;审批事项公开、审批监督制度是否落实。通过重点检查、全程监督,不断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二是加大指导督导力度。在清理过程中,市编办组织专门人员按照“三定”规定梳理各部门承担的职责,从编制工作角度严格把关;市法制办组织专业人员重点研究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和部门规章要求,确保依法行政。同时,市政府把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取消、下放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全市服务企业“四比四看”和“政策措施落实年”活动督导内容,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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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历、学位的概念及分类。

学历,是指干部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分为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情况。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此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和研究生班。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以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所颁发的学位证书为凭证。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的途径,主要分为国民教育、党校教育等。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国民教育中,全日制教育主要包括普通基础教育(含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等)、职业教育(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等)、普通高等教育等;在职教育主要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含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教育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其它通过在职学习所接受的教育等。通过党校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二、学历、学位变更的条件。

干部通过参加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取得新的学历、学位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通过党校学习取得的学历,需有各级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三、学历、学位变更的方法。

新取得的学历、学位属于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归入“在职教育”。属于党校教育学历,统一归入“在职教育”,并在所取得的相应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学历教育属于“结业”或“肄业”的,应予以注明。

对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人员,通过在职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若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仍为原学历,属于在职教育。例如:可将学历、学位注明为“大学/在职硕士”,而不能冠以“在职研究生”、“毕业”等名称。

研究生课程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对于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不认定其学历,仅在干部履历中注明“研究生课程班结业”。

四、学历、学位变更的程序。

干部学历、学位变更工作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哪一级管理的干部,由哪一级负责审定变更。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先由干部所在的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负责进行登记、审验、公示、审查等工作,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最后审定变更。各单位自己管理的干部,由单位党委(党组)负责进行登记、审验、公示、审查和审定变更。具体审核变更工作按如下步骤进行。

1、登记。干部通过学习取得新的学历、学位以后,干部本人根据学历、学位填写的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对填写的学历、学位,干部要出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籍材料。

2、审验。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核对个人提供的证书和材料、同颁发证书的教学单位联系核实等方式,依据入学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学习成绩表(考核表)、毕业生鉴定表(登记表)、毕业证和学位证等有关材料,对干部本人填写的学历、学位进行审验。对于干部提供的学历、学位等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应督促干部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教育部门和党校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学历、学位审验的配合工作。

3、公示。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审验结果,将干部新取得的学历、学位公示(附表二),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在行政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公示之后,要将公示时间、公示范围、群众反映及落实情况等具体内容填写在《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单位公示情况”一栏。填写格式如:“×年×月×日至×月×日,在××进行了公示,群众无异议(或群众反映××问题)”。

4、审查。根据审验和公示情况,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该干部新取得学历、学位的审查意见,填写在《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一栏,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填写各式如:“经审查,所填新取得学历、学位情况属实(或所填新取得××学历、××学位不实,存在××问题)”。

5、审核。依据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查情况,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要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审核意见填写在《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单位意见”一栏,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章),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填写格式“经审核,同意在职教育学历变更为××,学位变更为××”。

6、上报。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变更。报送材料包括《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材料。

7、审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学籍材料对下级党委(党组)对干部新取得学历、学位的审核意见及其依据进行认真审定。审定意见填写在《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干部管理部门意见”一栏,并加盖印章。填写格式如:“经审核,同意在职教育学历变更为××,学位变更为××”。

8、存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学历、学位进行审定变更后,将《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登记表》及学籍材料存入干部本人档案,并修改干部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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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前调查内容

1、机构设置和职能情况。部门机构设置、具体职能、人员编制,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各自的分管单位,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单位的分布结构;

2、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制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项目情况;

4、上级部门对其制定的各项经济考核指标和执行、完成情况;

5、以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6、其他需了解的情况,包括走访区纪检、组织、等部门,了解与被审计对象有关的情况。

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由审计组长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起草、送达审计通知书。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时间,一般为2个月。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工作要求等。

二、审计范围

(一)审计的时间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凡任期超过二年的,均以最近二年为重点。

(二)审计的对象范围

按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环节和方式以及担负的直接经济责任和间接经济责任的相关程度划分为必审、抽审和延伸审计调查三个层次。部门职能机构、职能单位、下属一级单位、全资投资单位、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拨款单位以及担任法人单位为必审单位;一级以下单位和控股、参股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和延伸审计调查。

1、部门职能机构、职能单位必须由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其他可由区审计局与内部审计部门共同操作实施,企业审计可由部门委托区审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2、抽审单位的面,不得少于30%。

(三)审计的内容范围

1.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目标(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各项财政财务指标。

(2)预算执行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主要审计:执行政府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预算外资金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财政资金拨付和缴纳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落实情况等。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包括重大的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招商引资、企、事业改革、改组、改制,有关经济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设等。

(4)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2.审计的具体内容是:

(1)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2)预算(包括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

(4)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专项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和转移,使用效果如何;

(5)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6)债权债务情况;

(7)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对重大的经济活动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银行开户情况,有无多头开户逃避财政监控现象,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和标准,及时足额解缴,有无截留挪用、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是否按规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据,有无使用自制自购发票进行收费;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进行安排和管理,有无乱支滥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私设账外账;

(8)重大经济决策、实施和效益情况;

(9)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实施要求

(一)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进点会。

2、现场审计。按审计实施方案制定的审计目标和要求实施审计。

3、收集、整理审计证据,完成审计取证,撰写审计日记。

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核实审计情况。

(二)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组成员按审计分工对相关审计事项提出评价意见(或单篇审计报告),对查出的重大问题须明确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组长对照审计工作方案,在进行复核和综合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提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然后提交局法规信息科和局分管领导审核。

2、经局法规信息科和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初稿),应根据其审计事项重要性程度,确定是否提交局重大审计事项审定会议审议。审计组组长在完成以上程序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及时征求被领导干部的意见。

3、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审计组在认真研究、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是否采纳回复意见的书面说明,并完成审计报告(修改稿)。

5、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修改稿)、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

6、审计组长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经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法规信息科复核。

7、审计机关领导审定鉴发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

(三)审计结束阶段

1、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纪监委等有关部门。

2、审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审计整改情况的回复材料。

3、审计组将全部审计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四、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审计评价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描述审计结果、写实的方式进行;既要大胆披露被审计单位出现的违纪问题,阐明被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又要全面客观地评价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业绩。具体来讲,一是审计评价要在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围绕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的重要经济事项来进行评价,以审计认定的具体的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二是在综合看待整体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如实指出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从而使审计评价既反映审计的总体面貌,又容易使被审计对象接受,也便于审计成果的运用,使组织部门尽可能全面的了解干部;三是审什么评什么,对未经审计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予评价,规避审计风险。具体评价内容:

1、经济责任范围内各项经济指标(责任目标)完成的真实性评价;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评价;选用定量法和定性法,运用账内审查、账外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3、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性、民主性、效益性的评价;选用定性法和测试法,通过鉴定和效益分析进行评价;

4、遵守财经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的评价,将定量法和定性法结合起来,运用计算分析进行评价。此项评价内容不作必须评价的内容,但若审计发现问题,则应如实评价(但如果有举报,而经审计核实并未发现问题的,也应根据审计核实结果如实评价);

5、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通过综合具体审计事项的评价,得出结论性的评价。

五、审计公文及要求

1、公文形式:分为审前调查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另可根据需要,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审计公文。

2、审计报告必须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3、审计报告格式要求:

(1)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任职期,主管和分管工作;部门机构设置、下属单位分布结构;审计方式方法,已审计单位,包括委托审计单位、抽审单位和审计调查单位;

(2)审计结果:审计期限内的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3)审计评价:(详见第四部分内容);

(4)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责任界定:对问题定性要准确,表达要清晰,运用法规要正确,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

(5)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建议。所提建议要避免格式化、类同式,力求有深度,立意要高,具有可操作性。

六、有关注意事项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层次高、难度大,审计人员需认真对待。

2、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广,要把重点放在审计操作阶段,尽量减少前后准备阶段和后期资料整理、拟写报告、征求意见的时间。

3、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审计调查等方法为补充,注重审计资料的积累,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