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方法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4-05-23 17:42:48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篇1

关键词: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 政府监管

0 引言

事故的发生源于隐患的存在,在安全生产日益重要的今天,隐患排查成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考核因素,现今我国的社会发展在各个生产领域普遍建立起一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系统。其内涵包括企业底数分级分类监管、排查治理标准、各部门职责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中的隐患排查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本文通过隐患排查的概念体系引申到我国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现状,并提出建设性建议,推动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的进行。

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理论基础与总体状况

1.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概念体系 所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的是作为生产主体的生产单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人为或者天然的漏洞导致可能出现的事故发生概率增高的现象。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来源于两方面:物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而人的不安全又具体表现为不安全生产行为和管理漏洞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内容则是包含三方面,即隐患分级、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三方面。[1]根据隐患分级,一般将隐患分为两种,即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这两个分类的考量因素主要是隐患的治理难度和隐患的排查难度以及隐患对安全生产的威胁程度等。

1.2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状况 总体来看,全国的生产单位都意识到了隐患排查对整个安全生产的意义以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大部分也着手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说,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这是立法层面首次将安全生产的重点落实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对于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先河性的指导意义。[2]之后陆陆续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对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做了政策性的指导和规制。相关地区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开始有了显著性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建议

2.1 规章制度规制 在相关的规章指导下建立一定的体系化制度,能够将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加以固化,对于未来的工作乃至更大范围的生产规模扩充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各地需要在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规制,有立法资格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管理办法以及奖惩规定以明文形式规定下来,保障相关安全生产有法可依,避免生产范围的盲目行为和投机动作。对没有立法资格的区域,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性规定将相关的制度确定下来,具体包含管理工作的办法,隐患排查的开展时间,上报途径,排查治理的培训管理,进行排查的部门以及政府介入管理的时机和条件等。例如爆破作业的规制情况,应当依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的状况,排查爆破安全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爆破作业方案与操作规程是否落实、危及人身安全与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手段是否制定、爆炸物品的存放、购进、运输、运用及清理登记制度是否落实。

2.2 政府职责明晰化 生产单位作为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在这一目的的驱使下,可能出现“一味追求眼前的生产效率,忽视事故隐患”的误区。因此,在整个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明确生产单位的工作职责。以煤矿安全生产为例,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以预防为主、全面进行综合治理的思想方针,认真处理存在的尖锐问题,有效防止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尤其是不断健全完善露天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监督。对于监督主体(政府部门)而言,应明确安全监管的职责、内容以及要求,另外还包括管理的职能划分,防止出现职能部门职权重叠、交叉管理的尴尬局面。另外从政府监管形式来看,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责任划分和职能行为,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行业领域,都要有不同的管理定位,需要做到责任到户。

2.3 教育培训强化 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企业已经意识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尤其是一些老牌企业也开始在转型中加以强调,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技术标准不清晰,技术水平不足的现状,因此强化教育培训成为这类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开展的重要方略。而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各生产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3]教育培训的方式可以通过现代教学设备,以实践案例为指导。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意义;第二,对安全隐患治理的标准有整体认识、解读和应用;第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操作系统等专业知识,并将这类知识加以应用。以金属生产行业为例,强化对参与尾矿库相关放矿、筑坝、排洪等业务操作员进行安全教育进修与持证上岗状况进行认识性培训。

2.4 奖惩与考核体系建立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完善的奖惩制度能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因此,政府部门要建立竞争考核和奖惩机制,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具体的奖惩手段可以结合安全生产责任险、风险抵押金、税率浮动,黑名单等手段强化奖惩、制约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责任追究。对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系统的单位,进行鼓励和支持,比如人员和财力的支持;而对于有效通过安全隐患排查系统得以防范生产事故的情况要将其经验加以推广,并通过制度保障其深入进行。

参考文献:

[1]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j].劳动保护,2008,06:13-16.

[2]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j].安全与健康,2007,13:57-63.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篇2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福建泉县欣佳酒店坍塌事故及山西临汾陈庄村饭店坍塌事故的惨痛教训,有效遏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泉县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及山西临汾“8.29”坍塌事故的惨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在全县开展***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二、排查范围

(一)全县所有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

(二)全县范围内的酒店、旅馆、饭馆、商铺、学校、体育馆、农家乐(民宿)、医院(卫生室)、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幼儿园( 儿童福利院、托护点)、厂房(扶贫车间)、剧院(剧场、乡村戏台)、行政办公楼等人员聚集场所建筑。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摸排清查重点

1.排查城区内所有既有房屋建筑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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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查人员聚集场所建筑使用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是建筑是否存在基础不均匀沉降、裂缝,主体或承重结构是否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受力构件是否处于危险状态,墙体是否出现结构性裂缝,是否存在改扩建、加层、开挖地下空间以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导致安全受到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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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查“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违规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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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和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以及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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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排查工作信息台账

排查工作应采取资料核查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核查项目均要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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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有房屋建筑清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建成时间等)、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立项、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消防审查及验收、人防等)、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消防、特种行业等)等方面的内容。

2.在建房屋建筑清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开工时间、目前进度等)、参建各方主体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以及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内容。

3.人员密集场所排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建成时间、改扩建情况等)、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建筑目前安全情况及存在的风险隐患等方面的内容。

现场排查时应留存影像资料,对建筑物实体及存在隐患等情况拍照留存。

(三)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1.对于发现的包括建设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违法违规审批问题,要依法依规督促整改,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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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在危险尚未解除前,由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对观察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制订监管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对拟处理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对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房屋和影响他人安全,需停止使用的危险建筑,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应立即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拆除危险房屋,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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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法改扩建以及擅自开挖地下空间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依法严肃查处,确保“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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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现在建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后方可恢复施工;存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手续,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和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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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安排

(一)积极部署阶段(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

对本次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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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对全县所有建筑按单体建筑逐一进行摸排检查,对排查发现问题的房屋建筑,纳入问题清单,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分门别类逐一确定处置意见,对账销号。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要及时采取撤离、加固、拆除、停用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彻底消除隐患。2020年12底前完成人员聚集性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和在建建筑安全生产情况排查,2021年6月底前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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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

认真总结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经验、问题不足和意见建议,巩固排查成果,着力从制度上强化安全监管建立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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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措施

(一)安排部署,加强协作。根据***住建局要求,立即部署开展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应急、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进排查整治行动顺利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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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区分组,全面排查。分为三个小组(分组名单附后),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排查对象全覆盖、核查内容零遗漏、发现问题有落实。

(三)分类处理,整改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逐一建立安全隐患问题台帐,并根据问题类型及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分类处理,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推进工作落实和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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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节点,限时完成。对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和在建建筑安全生产情况排查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排查工作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各股室分工人员积极配合质安股,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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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局各股室、中心,要深刻吸取福建泉县欣佳酒店坍塌事故及山西临汾陈庄村饭店坍塌事故教训,牢牢守住建筑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遏制中特大事故发生,扛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的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为副组长,具体主抓排查整治工作,质安股为责任股室,其他股室按照分工积极配合,协助质安股认真抓好贯彻,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有序推进工作落实。

(三)加强排查整治。按照方案要求,对全县内的建筑进行全面排查,由联络员***具体负责于每月2日前将我县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送州住建局。2020年12月底报送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和在建建筑安全生产排查情况总结,2021年7月10日前报送城区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排查整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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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做细做实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予以查处,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大排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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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现决定成立***住建局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质安股,**同志具体主抓此项工作,**负责并牵头,***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整理资料,以及与***住建局联络、沟通、信息报送等工作,***协助。其余人员按分组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排查对象全覆盖、核查内容零遗漏、发现问题有落实。

隐患排查人员分组:

第一组(既有房屋建筑排查)

组长:**

组员:

第二组(在建房屋建筑排查)

组长:

组员:

第三组(人员密集场所排查)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篇3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着力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强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局系统内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继续好转。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为实现2014年安全生产事故“双降”、“双控”、“一杜绝”总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以及局“一岗双职”各条线落实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达到一般隐患整改率100%,跟踪督改到位率100%,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完成率10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责任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工作任务

1、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局“一岗双责”包企各条线监管责任。企业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体系;我局“一岗双责、一把手负总责”包保企业各条线领导负主要责任的要求,健全监管体系。

2、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确保隐患排查全员参与、重大隐患实时监控到位。局包保企业各条线要按照《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连安[2013]7号)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统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形成重大隐患跟踪治理和验收核销良好运行机制。

3、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本行业标准化评分标准及风险辩识结果,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限落实、防范措施落实、应急预案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整改完成后要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及核销。

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体系。加强局系统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企业自查自改为核心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实现局系统内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局安全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按时录入和及时上报工作,实现县系统平网。

三、排查治理重点

局系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规定,全面排查治理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现场管理类隐患。局包保企业各条线要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工作,并重点排查治理以下生产安全隐患:

(一)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资质证照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责任制情况,特别是隐患排查责任体系;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操作规程的齐全和适用性情况;

(六)教育培训的日常性和针对性,以及人员持证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七)安全投入和应急管理情况;

(八)现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

(九)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特别是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情况;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有限空间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审批、检测、评估、监管、防护、应急情况;

(十三)重大危险源或危险性较大的动力系统等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及监控情况;

(十四)生产工艺的合规性和安全符合性情况;

(十五)各停产倒闭企业、改制企业、破产企业、危旧厂房、宿舍的日常监管情况;

各企业、局“一岗双责”包保企业各条线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加大对正常生产企业、停产倒闭企业、改制企业、破产企业、危旧厂房、宿舍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在倒闭、破产改制企业危旧厂房内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经信局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于3月19日前报局安全办。

(二)突出重点,全面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梳理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在进行隐患风险辨识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中介等技术支撑作用,加大安全投入;落实治理措施,及时治理每一处隐患;对一时难于治理到位的隐患,要切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局包保企业、“一岗双责”各条线要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综合运用全员排查、多轮督查、暗查暗访、专家问诊等手段,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篇4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观念,深入开展以“生命工程”为载体的专项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工作措施,着力整治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为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和实现三个“零增长”为总体目标,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全民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事故隐患明显减少,源头管理与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到2009年底,全镇各行各业安全隐患排查率达95%以上,隐患整治率达90%以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工作重点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是:多合一企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电镀、服装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特种设备、加油站、液化站、渔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诊所、药店、学校及周边环境、高层建筑、市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网吧、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家庭作坊等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四、工作分工

这次“安全生产年”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牵头组织实施。

(一)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服装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经发办、安监中队牵头组织实施。

(二)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文卫体办、学区牵头组织实施。

(三)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规划所、村镇办牵头组织实施。

(四)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交警中队牵头组织实施。

(五)道路交通设施、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及城镇公共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交警中队、城管牵头组织实施。

(六)“多合一”企业、家庭作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经发办、安监中队牵头组织实施。

(七)加油站、液化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安监中队、城管牵头组织实施。

(八)电镀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派出所、安监中队牵头组织实施。

(九)市政工程、小燃气供应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城管牵头组织实施。

(十)地质灾害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土地所、农业经济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旅游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村镇办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非法用地、违章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土地所、规划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水利和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农业经济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市场、超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工商所、城管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网吧、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综治办、派出所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文卫体办、卫生监督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七)医院、诊所、药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卫生监督所、文卫体办牵头组织实施。

(十八)公共文娱场所、水上龙舟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派出所、综治办牵头组织实施。

(十九)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供电所牵头组织实施。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安监中队牵头组织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20日前)。我镇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制订“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并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镇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确定信息员名单及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联系方式,于3月20日前报送镇安监中队。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下旬至10月底)。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指导,监督、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本系统(行业、领域)隐患数据库,并进行梳理、分类和建档;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大隐患整改进行协调,实行分级挂牌督办整治。期间,镇安委会将适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采取明查暗访、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镇。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中旬)。镇安委会为迎接市督查组的督查验收,将抽调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有关职能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镇安监中队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是省政府、*市政府、*市政府确定的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隐患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了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由周琳彬副镇长为组长,郑仁南、王星余为副组长,刘剑斌、郑剑宏、潘秀孟、高祥明、余春霜、陈建余、赵晓靖、徐国炼、倪金星、徐兰贤、牟林忠、郑小琴、黄永强、陈建明、陈凌峰、朱荣胜、王存岳、谢海、郑光平、林时宁、朱志光、南晓哲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监中队,负责该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镇安委会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辖区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指导、监督、协调本系统、本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镇安委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实施者,要通过“网格式”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经费保障、建档监控和定期上报等制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在“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三非”行为造成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从源头上防范事故。要结合隐患排查数据库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登记工作,采取分批执法、分类处置的办法,对规定时限内不上报隐患自查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跟踪督办;对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隐患严重并多次整改无效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完善镇安委会隐患治理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各类整治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的梳理建档,分级挂牌公布,明确整改治理责任单位、整改治理督办单位、整改治理内容、整改治理措施、整改治理期限。建立各有关职能部门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通过综合分析,制订隐患整治方案和整治验收标准,明确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上报和信息管理制度,实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督。要把隐患排查整治与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与行政许可相结合。通过隐患整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深化全员安全培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级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宣传,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动广大群众和全社会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一些隐患整改不主动、不配合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一些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给以大力宣传,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篇5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一步促进各村、各企业及全区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意识的普遍增强,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内容、分工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行政村、各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及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

1、工贸企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工地、涉爆、涉危等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站点、场所及设施等;

3、商店、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卫生院、旅馆、饭店、网吧等;

4、危险行业、加油站点等。

(二)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在深入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责任主体及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对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消除落实情况;

3、涉爆、涉毒等涉危排查情况。

4、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5、道路及交通安全隐患情况;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村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事故查处及责任,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职责分工

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园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由派出所、工商所、区安办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由派出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危险点段、危险物品运输、超期车辆、带病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由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4、由派出所,工商所、学校、卫生院、区安办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饭店等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由农村办、区安办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洪、河道、桥梁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由各村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排查治理方式

1、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并将本辖区、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区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与集中排查整治结合起来,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五、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17日,为各村、各单位自查自纠阶段。

6月18日至6月20日,为各村、各单位整改提高阶段。

6月21日至6月25日,为园区督查阶段,园区将派出督查组,分区域、分行业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村、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园区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汛期、各村集会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村要采取措施确保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效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篇7

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3号)要求,现就做好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流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熟练掌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全面落实“谁分管、谁负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切实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制定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评估制度,明确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界定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法和程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调动每个员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篇8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委〔〕号)及《年市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号)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安全发展”原则,深入开展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促进机械制造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持续稳定下降。力争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排查覆盖面为%,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在%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备案率为%,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率为%。

三、隐患排查对象及排查内容

隐患排查的对象为全镇范围内各类机械制造企业。排查内容主要为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等,将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预防和控制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触电、物体打击等作为排点,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设置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预警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具体内容详见《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治理活动检查表》(附后)。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年月,研究制定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发动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月底前,机械制造企业对照《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治理活动检查表》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实施监控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镇安监站,原则上在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的情况下进行治理。月日前,将本企业隐患治理的统计分析情况书面报镇安监站。

(三)督促检查总结阶段:月份,镇安监站组织人员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月日前将本企业机械制造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及《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表》(附后)报镇安监站。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机械制造领域是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六大重点领域之一,镇安监站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使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主体责任。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及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材料。

(三)加强跟踪指导,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镇安监站要加强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全过程跟踪了解、掌握排查治理工作进度,及时开展指导工作。对未建立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以及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篇9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篇10

【关键词】隐患;特点;依据;方法;流程设计

随着电厂机组容量增大、参数提高,生产系统趋于庞大、复杂,发生事故的风险性增加。电厂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在瞬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事故发生前都有不安全隐患,如果事故防范措施周密,各级人员尽职尽责、管理到位,都能够使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可以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即使发生事故,也能减轻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而要消灭或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首先应该从源头着手消除事故隐患。消除和控制事故隐患不但是保证电厂安全生产的必要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艰巨、曲折、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若要消除和控制事故隐患,就需要从认识隐患入手,分析隐患的特点,寻找隐患存在的规律及治理方法,做到知已知彼,才能有效地消除。

1、事故隐患的定义、特点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第三条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潜伏性、隐秘性、不确切性,往往不易察觉。

2、事故隐患排查前提及依据

当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者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3、事故隐患排查范围与方法

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电厂可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安全性评价等方式进行检查。

4、隐患的治理

笔者曾做为安全检查组成员,参加过对其他电厂的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在事故隐患治理方面,各厂均有特色,但也有不足之处,如对隐患治理工作未设专责人、部门间对隐患管理职责不清等,因此不能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为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首先用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各尽其职,才能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在电厂中生技部应担当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管部门责任,安监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履行监督、指导、检查职责,并进行统计、分析、上报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基层单位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进行统计、分析上报、验收工作。

在电厂中,生技部隐患排查治理专责人负责隐患分级,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人、资金、整改期限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各专业专工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及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对正在整改中的隐患,要采取严密监控,做好防范措施,防止隐患酿成事故。对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措施,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重大隐患,上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停产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实行闭环管理,治理一项,完成一项。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电厂信息系统中“隐患排查治理”流程设计

为了提高发电厂的运行效率、降低成本,各电厂都在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安全管理也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在信息系统“安全模块”中,可增加“隐患排查治理”流程,便于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更规范的管理。

对设计的流程图简要说明:

1)各基层单位隐患排查管理专责人对本单位排查的隐患,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后,发送到生技部、安监部隐患治理专责人。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负责对流程进行关闭。

2)生技部隐患治理专责人负责隐患分级、分工、制定期限并签署整改意见。

3)生技部专工根据分工及生产实际需要,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对不能整改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临时采取的措施、预案。

4)责任单位对能及时治理的隐患,完成后填写信息反馈到基层单位隐患排查专责人验收。对于不能立即治理的隐患,需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将信息反馈到生技部专业专工处理。

5)安监部隐患排查治理专责人根据基层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信息,对治理过程监督、指导、检查并将隐患统计报表上报上级领导。

6)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用统计报表形式体现,便于各级人员查阅、分析。

6、结束语

各电厂为保障安全生产良好局面,就需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信息系统中,是有意义的尝试,不但便于电厂内各级人员查阅,而且接受全厂各级人员监督,保证了隐患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李克荣主编.安全生产管理知识[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