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新准则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4-05-23 17:42:48
应收账款新准则篇1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应收账款;融资处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企业为了能够在竞争中取胜,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措施。比如,赊账、分期付款等等,通过这种方式的运用,使得应收账款数量急剧上升。再加上企业间互相拖欠贷款,企业应收账款越来越多,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解决企业的应收账款问题已成为目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以期更好地适应企业与社会的发展。
一、新会计标准下应收账款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着应收账款过多、企业现金流减少、资金周转困难、甚至产生坏账等问题,影响企业的发展,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收账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应收账款的初始计量金额问题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当企业制定合同时,则应确定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即,当企业销售出商品后,就应该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但在新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提到企业的应收账款应该用怎样的金额进行初始计量测算。
2.计提坏账
在应收账款中,坏账是不可避免的,其主要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账款结算回收存在问题,进而造成的损失情况。
第一,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顾名思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资产运行存在一定的问题,进而导致债务累积,累积到一定程度,形成一定的问题。对于企业资产来说,如果存在一定的负债现象,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弥补,如果弥补方式补足,计提坏账严重,对企业经营将会产生一定的阻碍。
第二,应收账款收回不及时。企业运营离不开资金的运行,一味的依靠固定资金以及现金流的形式,不仅不利于资金周转,而且对企业运营存在一定的风险。应收账款作为企业运营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如果不及时回收,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3.预付账款与应收账款中的问题
在新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预付账款是否属于应收账款进行任何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市场还是基于买方的市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之间即使有预付账款,其额度也不会太大,因此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应收账款条款中。但随着最近我国市场基础发生了变化,带有预付账款合同条款也越来越多。因此,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标准有必要将预付账款与应收账款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区分,一方面预付账款与应收账款所属资产类型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应收账款属于货币性资产而预付账款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另外,预付账款作为企业尚未出货而现行回收的账款,对企业的风险较小,而应收账款是企业已经发货还未回收的账款,相比之下具有较大风险。
二、新会计标准下完善应收账款的措施
新会计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
1.完善应收账款相关的初始计量
应收账款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价值,其属于金融工具的一种,在对其计量过程中,应当按照一定的公允价值予以计算,并予以相应的确认。公允价值主要体现一定的公平作用,通常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不可以直接呈现,而是结合所确认的收入值进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应收账款的形式。通常情况下,以未明确利率的短期应收账款为主。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现值过高,与实际交易价格不存在任何差异,那么可以采取以实际交易价格为主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应当给予扣除一定的金额,以确保交易公平性。
第二,应收账款收账期过长。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如果无法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在交易双方合作过程中,无论是否约定利息,必须将成交金额予以明确,并将其包含一定的货币时间价值,在回收不及时,能够对账款金额有所保证,从而保障企业的资金周转。
2.后续工作的开展
对于应收账款来说,其后续工作相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第二,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实际利率法,指按照应收账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器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由于短期应收账款不考虑时间价值,故不涉及实际利率问题,短期应收账款摊余成本=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3.应收账款的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根据减值迹象做出减值测试,再对应收账款做减值后的减值处理,达到减值准备的转回,从而降低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和保障。
三、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由于各种原因,在应收账款中总有一部分不能回收,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在保证应收账款安全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应收账款防控体系
一是要建立企业信用测评体系,对可以垫资的单位的信用标准和条件加以明确,并针对此制定一套详细的流程和审核制度;二是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建设单位的付款方式、归还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要建立应收账款的责任制,明确规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四是建立合理的奖罚制度,作为业绩及审计管理的考核指标。
2.实施全过程控制,避免坏账、呆账的发生
要想做好对应收账款的控制,主要对项目招投标企业的偿还能力及财务状况进行深入调研,对业主的信用评价状况全面了解,从而做出是否对其垫资的决策;其次是在项目的履约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责任人是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归还期限对业主进行督促,同时对于企业内部,如生产质量、工期、结算等是否按合同规定操作。如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3.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
企业的应收账款主要由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操作及审计工作,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风险与财务人员有着密切联系[6]。因此,企业要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证并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及对风险预测的能力。从企业与建设方签订合同起,对生产部门、销售以及售后部门进行及时跟踪,一旦有任何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一定要对其制止,避免风险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4.提高对应收账款的认识
企业要提高对应收账款的认识,坚决杜绝不良应收账款。现阶段,因资产变现困难形成的大量不能按期还款,已经成为企业破产、被收购的普遍现象,不良的应收账款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巨大的威胁作用,因此,必须提高对应收账款的认识,杜绝一切不良应收账款。
四、结语
在新会计标准下,应收账款的相关准则变得越来越明确,面对当前企业应收账款核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企业财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应忽视不管,必须勇于思考、不断创新,并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预防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逐步完善企业应收账款的标准机制,从而推动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士玲,任秀春.基于新会计准则下应收账款核算的几点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5,(03)29:90-91.
[2]卢凌.新会计准则下应收账款核算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05)33:285.
[3]阳宏伟.新会计准则下应收账款核算的若干问题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5)03:87-88.
[4]郝剑,朱太辉.新会计准则下应收账款融资会计处理刍议[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9,11:55-56.
应收账款新准则篇2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下, 企业的资产大致可以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而金融资产又因为其具体性质不同, 又分属于不同的具体准则所规范的对象。第22 号准则规定, 金融资产应划分为四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这四类金融资产在期末计量时,依次应采用公允价值、摊余成本、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笔者认为, 企业提供商品、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应收款项, 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 都应归属于新会计准则所指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项、预付账款是否也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 则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新会计准则指南所附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因此, 新会计准则下的其他应收款项通常仍可归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范畴。而其他应收款项下的“暂付款项”以及预付账款是否也归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则需从金融资产定义来考虑。如果暂付或预付款项将来的结算是通过商品的交付来完成, 就不能作为金融资产核算, 因此也就不归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范畴, 但实务上仍应将其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来核算。
二、应收款项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根据新会计准则, 企业成为合同的一方时, 就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具体到应收款项的确认, 当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与其他方签订了的一项合同, 实实在在地拥有一项债权时, 就应当确认一项应收款项。新会计准则没有特别提到应收款项应按什么金额进行初始计量。笔者认为, 应根据第22号准则所规范的金融资产的规定确定应收款项的入账金额, 对于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应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应作为入账价值的一部分。但在确定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时又是涉及到两个因素。一是相关交易是否明显有失公允; 二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应收金额影响的大小。如果相关交易明显有失公允, 那么交易双方协调的价格不应认定为公允价值。此时, 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 应按类似交易的价格确定。此外, 如果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应收金额影响较大, 则有必要将其进行折现以确定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
[例1]甲公司10 月13 日出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 不含税销售价款1000 万元。双方约定价款在18 个月内分期支付。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甲公司的该项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那么在确认因商品销售形成的应收款项时, 应将其进行折现, 假定1000 万元的现值为970 万元。但是, 考虑到债权金额完整性、合同所确立的法定权利以及人们的习惯等, 在账务处理上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做法,而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则复原到现值。具体而言, 10 月13 日, 甲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不考虑税收因素) :
借: 应收账款10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970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300000
但在当年12 月31 日, 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该项应收账款的列示金额应按如下方法计算确定:
应收账款列示金额=1000- ( 未确认融资收益初始入账金额30- 至本期末已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5) =975( 万元)
其中5 万元为假定的已摊销数。
三、应收款项的后续计量
应收款项后续计量主要涉及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金额。原会计制度下, 通常的做法只要考虑坏账损失因素, 按应收款项余额扣除坏账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列示。这种做法在新会计准则下仍可采用。但相关金额的确定方法却有较大不同。根据新会计准则, 应收款项期末应按摊余成本计量, 也即按摊余成本在报表上列示。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应收款项摊余成本= 应收款项未折现金额- 应收款项未折
现金额与折现金额之间差额的累计摊销额- 应收款项已收回金额( 如附息还包括已收取的利息) - 已确认的应收款项减值损失
[例2]假定甲公司20×6 年12 月1 日确认一项应收款项2000万元( 现值为1900 万元) , 该应收款项具附息性质, 年息12%。
借: 应收款项20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900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1000000
2006 年12 月31 日, 假定收取利息2 万元, 收取本金1000 万元, 确认的实际利息为2.5 万元, 发生减值损失5 万元。
借: 应收利息2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5000
贷: 财务费用25000
借: 银行存款10020000
贷: 应收利息20000
应收款项10000000
借: 资产减值损失50000
贷: 坏账准备50000
由此, 20×6 年末的摊余成本=2000- 100 0.5- 1000- 5=895.5( 万元)
应收账款新准则篇3
[例]a公司20×6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户借方余额600万元,该公司按期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假定20×6年12月坏账准备无期初余额。20×7年3月发生坏账10万元。20×7年新增应收账款500万元,以前应收账款收回400万元。20×8年1月10日以前发生的坏账又收回4万元。20×8年新增应收账款200万元,以前应收账款收回450万元。假定各年所得税税率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6年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6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60
贷:坏账准备
60
(2)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40万元(600-60),应收账款计税基础为6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6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6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贷:所得税费用
15
(3)20×7年3月10日发生坏账10万元
借:坏账准备
10
贷:应收账款
10
(4)由于应收账款发生实质性坏账损失,该坏账损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期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0万元,当期可少交所得税2.5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40万元[600-10-(60-10)],应收账款计税基础为590万元(600-1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为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变为12.5万元(50×25%),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
(5)20×7年12月31日,根据应收账款期末借方余额确定坏账准备期末贷方余额69万元,与坏账准备贷方已有余额50万元相比,应补提坏账准备19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9
贷:坏账准备
19
(6)2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621万元(600 500-10-400-69),计税基础为69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69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7.25万元(69×25%)。与前期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2.5万元相比,应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4.7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75
贷:所得税费用4.75
(7)20×8年1月10日以前发生的坏账又收回4万元
借:应收账款
4
贷:坏账准备
4
借:银行存款
4
贷:应收账款
4
或以上两个分录并作一个分录:
借:银行存款
4
贷:坏账准备
4
(8)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617万元(690-73),计税基础为69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7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8.25万元,应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1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1
(9)20×8年新增应收账款200万元,以前应收账款收回450万元,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440万元,坏账准备年末贷方余额应为44万元,而坏账准备已有贷方余额73万元,2008年末应冲减坏账准备29万元。
借:坏账准备
29
贷:资产减值损失
29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396万元(440-44),计税基础为44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1万元,应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7.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25
应收账款新准则篇4
一、核算规范性的审查
(一)审查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
1、上述六个项目,基本上可分两大类:一类是属于结算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所谓结算业务,是指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因购销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往来挂账。这一大类业务在科目命名上多以“账款”表示,即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另一类是除结算业务及其他已专设科目核算的债权债务以外的事项形成的债权债务,称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此外,除上述几个科目外,业务往来中还有应收票据、应付票据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这是专门核算商业汇票的往来科目(项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上属于结算业务,因其核算和列报都较简单,错报概率很小,因此本文以下不作讨论。
2、对结算业务的往来科目,又应该按“卖”和“买”分别设置两类科目进行核算:(1)应收、预收带“收”字的“账款”,核算“卖”的业务往来,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形成的债权债务;(2)应付款、预付带“付”字的“账款”,核算“买”的业务往来,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形成的债权债务;(3)按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与预收账款混用,应付账款可与预付账款混用,即其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也可以只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不用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
审计时,如果企业存在以上列举的混用情况,或者只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www.133229.com不使用“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审计人员不能按核算不规范认定。但是,绝不能认可将预付账款内容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也不能认可将预收账款内容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审计以下项目,应首先检查企业是否已按照以上规范正确的使用了会计科目?有没有将预付账款计入应收账款或将预收账款计入应付账款,从而颠倒“卖”和“买”的界限?有没有将结算业务往来计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或者将非结算业务往来计入相应的“账款”科目中?
3、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对应收、预付项目的核算内容也不尽相同。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购置大型设备而预付款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发包工程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都不计入预付账款;又如,《小企业会计制度》也规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但新准则规定预付工程价款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因此,审计时应把握好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具体会计制度的规范,界定其科目使用和报表列报是否正确。
(二)检查坏账准备科目明细核算的规范性
填报上述几个债权项目的金额,均必须扣除与各该项目相关的各种坏账准备。因此,坏账准备科目的核算值得审计人员充分关注。现行会计制度如下:
1、《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但同时规定要将收回可能很小的应收票据和已不符预付账款性质也难于收回的预付账款分别转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因此,执行这两种会计制度的企业,至少应设置“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
2、新准则规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都可以直接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执行新准则的企业,至少应按已提坏账准备的各类债权设置坏账准备的明细科目。
审计过程中,往往发现企业未按以上规范计提坏账准备,或者已提坏账准备混合在一个明细账户中。审计过程中发现应提未提或不按规范多提坏账准备时,应建议其补提或冲回,当然这属真实性审计的范畴;对于将不同科目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混合在一个明细科目内的,应建议企业分开。
3、以上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相对应的坏账准备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应既包括按各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计提的坏账准备,还应包含在“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核算的期末余额也在借方的明细科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审计时如果企业只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者只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所属明细科目借方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应认定为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不完全,应建议其纠正补提。
“预付账款”等科目按新准则规定应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应按以上原则处理。
二、对报表列报数额正确性的审查
各类会计制度虽然都规定上述几个债权、债务科目可以作为双重科目使用,但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则必须按照应收、预收、应付、预付的实际内容和金额填报,不得按照混用抵销后的余额填报。具体做法就是按照这些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同方向余额的合计数填报,债权项目还应扣除相关的坏账准备金额。因此,审计这些项目时,可对照资产负债表上这几个项目的列报金额,结合与其相关的账户记录,用下列公式检查各具体项目“期末数”(期末余额)列报金额的正确性:
1、“应收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与该科目相关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或=“应收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 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
2、“预付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按新准则规定计提的预付账款坏账准备余额,或=“预付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 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坏账准备-预付账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
3、“应付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或=“应付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 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 “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4、“预收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预收账款”、“应收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或=“预收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 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 “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5、“其他应收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与其他应收款相关的坏账准备余额,或=“其他应收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 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
6、“其他应付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 合计,或=“其他应付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 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 “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应予说明的是,上述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两项目的填报方法,似乎不被现行会计制度所认同,因为现行各类-会计制度对于这两个项目的填报规范,是认为“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都必须在借方,“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都必须在贷方。其实,实践中是很难办到的,比如企业对内与其购销人员的往来,对外与其关联企业的往来,其余额方向往往是经常转换,要求其时常转换科目,既不方便核算,也无大的必要。但是,与四个“账款”科目一样,编制财务报表时却不得混淆和轧抵,否则会影响报表项目正确披露。因此,笔者认为仍应采用上述第5、6的公式检查这两个项目列报的正确性,而不必一定要求企业着重分类的账务处理。
三、列报错误的处理
(一)错报的容忍程度
审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至少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求其“公允反映”,而非“准确反映”。所谓“重大错报”,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错报。如果量化,《<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曾规定:通常情况下差错金额占该项目总金额10%及以上的差错为重大会计差错。因此,一般可将错报10%以下作为审计时可容忍度。错报金额在可容忍度以内的,如果企业愿意调整的,仍应请企业调整。如果企业不愿意调整的,也可不作调整,但审计人员应建议企业在以后核算或列报时更正;错报金额超过或远远超过可容忍度的,审计人员则必须建议企业调整更正,企业不同意调整更正的,审计人员应根据这些错报对财务报表整体可靠性的影响程度采取必要的防范风险的措施。
(二)审计处理方法
应收账款新准则篇5
新准则解读
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资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该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4.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5.旧准则体系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科目等;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改变为12个科目,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并在新利润报表中单独列示)。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别、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持有止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见表1)。
新准则的变化
会计规定:第22号准则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形成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例1】某企业2007年应收款项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2008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2008年末应收款余额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2009年发生坏账15万元, 2009年末应收款余额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假设企业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预计在未来三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
1. 2007年
(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万元
贷:坏账准备 10万元
(2)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00*0.5% =1(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1=9(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30%=2.7(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 10-1)*30%=152.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7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2.7万元
2. 2008年
(1)发生坏账及收回已冲销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 12万元
贷:应收账款12万元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5.5万元
贷:坏账准备5.5万元
(3)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12 3 5.5=6.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20*0.5% =1.1(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6.5-1.1=5.4(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4*30%
=1.62(万元)
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7-1.62=
1.08(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 3-12 5.5-(220-200)*0.5%]*30%=148.9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8.92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8万元
3.2009年
(1)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 15万元
贷:应收账款 15万元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3万元
贷:坏账准备 13万元
(3)期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6.5-15 13=4.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60*0.5% =1.3(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4.5-1.3=3.2(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2*30%
=0.96(万元)
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2-0.96
=0.66(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5 13-(260-220)*0.5%]*30%=149.3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9.34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0.66万元
【例2】2007年末某企业有关所得税会计资料如表2:
1) 有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据如表2所示:
2)企业在会计期末时,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坏账的计提方法为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比例为10%
3) 当期坏账确认情况如下:
(1) 企业和税务机关都确认为坏账的金额为15万元;
(2) 企业确认为坏账而税务机关不予确认为坏账的金额为8万元;
(3)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报的材料确认为坏账,而企业未确认为坏账的金额为5万元。
4) 前期已核销的坏账,而在当期又收回的情况如下:
(1) 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已确认核销,而在当期收回的金额为2万元;
(2)企业已确认核销,税务机关因企业不能(当时及其以后都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未予批准核销的坏账,而在当期收回的金额为3万元;
(3)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取的材料批准核销的坏账,企业认为该应收款项以后收回的可能性极大未予核销,而在当期收回的金额为6万元。
5)企业应税受益200万元,除提取坏账准备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1) 确定本期会计应提取的坏账准备数额
提取坏账准备金额=(400 120)*10% (15-2) (8-3)-(300 100)*10%=30(万元)
(2) 确定本期税务应提取的坏账准备数额‰=12.1(万元)
(3)坏账准备年初的账面价值=40(万元)
坏账准备年初的计税基础=2(万元)
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38万元
坏账准备年末的账面价值=52(万元)
坏账准备年初的计税基础=2.1(万元)
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49.9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纳税调整增加数=30-12.1=17.9(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 17.9=217.9(万元)
(5)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增加(49.9-38)*33%=3.927(万元)
(6) 所得税会计的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6798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3927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 17.9)×33%]=71907 元
【例3】某企业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假设每年的税前利润为1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关数字如表3:
(1) 2007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等于计提数)=3(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0.5(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3-0.5
=2.5(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2.5*33%
=0.8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2.5)*33%
=4.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3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8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1250
(2)2008年末计算所得税
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 15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
(2)2008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为0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0.3(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5-0.3=1.2(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1.2*25%
=0.3(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该冲回=0.825-0.3=0.525(万元)
税法允许实际发生的坏账超过计提准备的部分,在税前直接扣除。本期发生坏账1.5万元,上年度已按0.5%扣除了0.5万元的坏账损失,2008年则允许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万元(1.5-0.5),2008年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损失为0.3万元。
应交所得税=(10-1-0.3)*25%=2.1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1750
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
(3)2009年收回坏账的会计处理,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利润,但税法上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借:银行存款 15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
借:应收账款 15000
贷:坏账准备 15000
调整坏账准备余额为0(增加了当年的会计利润3万元)
借:坏账准备3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30000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为0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为0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0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0.3万元应该全部冲回
应交所得税=[10-(3-0.3-1.5)]*25%=22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以上笔者从会计处理技术方面对坏账准备的计算进行了阐述。而从财务管理的层面讲,新准则的出现为企业新一轮的管理创新提供了契机,运用新准则的潜在因素,使其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得益彰,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财务高管们要应对的问题。做好坏账准备的纳税筹划是通过财务管理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
1. 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如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就不是对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评价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例如,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惟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对于提取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只采用备抵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也规定在不超过年末应收款余额的5‰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迟延纳税的作用,即将应纳税款延期缴纳,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4】某有限公司2006年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为6000万元,同时在2006年3月发生坏账损失5万元,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核销;2006年10月收回已确认的坏账损失2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会计上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可按应收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的真实性,一般对于历史欠款较严重的企业宜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而对于当期销售额较多的企业则采用销货百分比法更佳。
假设企业充分使用备抵法计提5‰坏账准备金,则可税前扣除30万元。企业如果采取直接转销法,2006年3月可以将5万元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在2006年10月收回已确认的2万元坏账损失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2006年在税前实际扣除了3万元坏帐损失。 企业采用备抵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的数额高达30万元。如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备抵转销法,则较采用直接转销法在2006年度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仅此一项企业就可少缴所得税8.91万元。
由此可见,直接转销法只有在坏账实际发生时,才将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而备抵转销法在年末先将坏账准备计提出来,增加当期费用,就可以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企业财务人员从企业经济利益出发,在税收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坏账损失备抵转销法,可以滞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流动资金,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享受一笔无息贷款。
2.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科学筹划
应收账款新准则篇6
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2月15日新闻会的讲话中提到的“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应当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与以往会计准则体系相比最显著的特征。
在会计的目标被重新定义为满足公共利益,确切地说是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需要之后,人们对会计的认识将出现一系列重大变化。首先,会计不再被单纯看作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工具,而是企业经营者与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利益相关受益人之间的交流工具,简而言之,会计是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交流工具,或高管与股东之间的交流工具。其次,作为受托人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责任不仅是登记账簿并向投资者和债权人列报会计信息,而且必须将防止受托人违反信托,防止出现受托人将自身利益或个别股东利益凌驾于公众股东利益之上的情形摆在重要位置。第三,会计报表连同审计报告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并且只有在公众监督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这使得会计必须跳出会计师的范围才能实现其目标,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在我们如此诠释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司会计的影响时,不能不对一些迅速流传的错误解读表示担忧。例如,在得知新会计准则体系做出以“先进先出法”作为惟一存货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之后,有报道称,以往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存货成本的家电类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的过程中,改为“先进先出法”之后,成本将大幅上升,毛利率要快速下降……实际上,单纯变更存货成本核算方法并不能改变公司的业绩趋势,即使按照未来适用法处理变更后的存货成本,只是在初期构成短暂影响。
另有分析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允许公司将债务重组获得的债务豁免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后,将极大地提升无力清偿债务公司的每股收益。实际上,如此的“收益”与会计上可用于股东分配的收益纯系两事(收益的第一性在于可分配)。无论是确认为资本公积,还是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都只能增加股东权益,而不能用于股东分配,同时不能视为公司正常项目收益,亦不能在此基础上预测公司未来利润。
还有分析针对新会计准则不允许转回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称一些上市公司将利用该等规定尚未生效的时机抓紧转回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因此成为值得关注的短期利润增长点,诸如2006年上市公司可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达到23亿元等等。一项针对国内上市公司公允折旧状况的调查表明,在账面折旧率普遍低于国内同业水平、更低于国际同业水平的情况下,无法想象因转回以往年度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增加上市公司利润的空间。
透过上述以市场投机心态在大众传播工具中错误解读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现象,我们的担忧是,如果忽视对投资者的正确引导,忽视在会计报表使用者当中普及新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将难以实现它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交流财务信息的目标,难以发挥防止违反信托的作用,难以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
毫无疑问,以统一准则的方式治理会计市场,是一个建立标准并付诸实践的过程。这其中,付诸实践比建立标准更重要!既然将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目标确定为满足公共利益,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需要,那么,只有在公众了解新体系、使用新体系并参与新体系实践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不过,鉴于在现行会计制度下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列报与独立审计报告至今仍存在种种质量瑕疵的现状,在我们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表示担忧的同时,也对担当会计责任的公司受托人能否正确实践新会计准则体系心存疑虑。
例如,不久前刚刚披露2005年报的徐工科技(000425),在当期变更应收款项坏账会计估计方面疑似违反审慎原则。依据该公司董事会2006年1月5日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司变更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方法,由以往的余额百分比法变更为账龄分析法。变更前的坏账准备比例为10%(不区分账龄以及债权业务性质),变更后的坏账准备比例则首先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之间做出区分,其次将应收账款分账龄的坏账准备比例分别估计为1年以内0%、1~2年10%、2~3年50%、3年以上100%,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估计为1年以内0%、1~2年10%、2~3年20%、3年以上50%。
会计上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理由应当是变更前的方法不足以公允反映公司应收款项的增减变化,已计坏账准备不足以覆盖或接近覆盖逾期或账龄1年以上的不良债权应收款项合计,而变更后的方法能够在不降低坏账准备覆盖率的前提下反映应收款项的增减变化。然而,分析性复核表明,按照徐工科技变更前坏账准备方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2005年初为4434.61万元,年末为5 168.64万元,准备覆盖率可以由年初21.94%上升到年末的47.36%;而按照变更后的方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2005年初为12794.99万元,年末为2704.15万元,相应的准备覆盖率则由年初较接近公允水平的63.30%下降到显失公允的24.78%。与此同时,公司2005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由上年的8.13次下降到4.67次。
着眼于会计核算的审慎原则,通常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的目的是结束由于费用确认不足而虚计资产同时虚增账面利润的现象。这无疑会导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对当期业绩构成负面影响。但徐工科技的情况恰好相反。按照董事会及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法,采用变更后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较变更前减少坏账准备3713.67万元,并因此增加当年净利润3713.67万元。
事实上,徐工科技董事会和审计师都未能如实陈述。鉴于200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合计51686.45万元,其他应收款合计29793.83万元,合计应收款项81480.28万元,继续采用变更前的余额百分比法确认的累计坏账准备应为8148.03万元;鉴于采用变更后的依账龄分析法确认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累计坏账准备合计仅为3008.22万元,因此,因会计估计变更而减少的坏账准备金额高达5139.81万元。这意味着在不改变坏账准备会计估计的情况下,徐工科技2005年账面亏损将由会计报表列报的12908.36万元提升到18048.17万元。
应收账款新准则篇7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 会计实务 会计核算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wto的加入,会计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越来越高。谨慎性原则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对企业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作出合理预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风险,比如金融风波,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而提前报废,恶性竞争等情况。企业经营存在潜在的风险,实施谨慎原则,对存在的风险加以合理估计,就能在风险实际发生之前化解风险,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谨慎性原则贯穿于会计实务的方方面面,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更进一步充实了谨慎性原则的内容,本文为此就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作以下阐述。
一、从资产的定义的角度来看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资产的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单从这一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对那些预期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都不能再作为资产来核算和列报。围绕这一定义而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新制度:
1.新制度针对我国企业当前普遍存在的资产虚增现象,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实用范围。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在原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等四项准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这四项减值准备。而且,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企业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如对于坏账准备,原制度规定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计提,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必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冲销,致使大量呆账、坏账长期挂账。固定资产也存在类似情况。这些都是导致企业资产不实的重要因素。新制度则规定,坏账准备和累计折旧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均由企业自主合理确定。这样就能使会计更加真实地反映资产的有效价值,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真正体现出资产必须具有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属性,借此提供更加真实稳健的会计信息。
2.对于待摊费用,原制度规定在1年内分期摊销,而新制度则规定如果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3.对于待处理财产损溢,原制度规定批准前列示于资产方,经过批准后才能结转为当期损益,而新制度规定无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均应在年末结账前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允许列示于资产方。
4.对于开办费,原制度规定5年内摊销完毕,而新制度则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5.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从收益的确认的角度来看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不高估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短期投资所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不再作为投资收益确认当期损益。
2.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在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债务重组产生的差额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列作当期损益。对于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确认为当期损失。
3.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4.对于使用借款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利息资本化的时间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不再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为标准。避免了企业以是否办理竣工决算为由,拖长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时间,虚增了当期资产和利润,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失真。
5.企业对财产清查中所发生的盘亏,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于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调整当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6.企业确定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配分享额超过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7.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
8.企业对外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业务可能产生的负债,应按照规定的项目以及确认的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可能发生的负债,并计人“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9.让渡资产使用权而获取的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收款期限尚未收回的利息,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同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三、从财务分析的角度来看
会计报表分析是指以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和预测的一种手段。作为企业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在分析企业会计信息时应该持谨慎态度。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财务分析指标所体现的谨慎性原则进行论述:
1.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也就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资产负债比率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集的,也可以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它反映企业的财务风险和长期偿债能力,本着谨慎性原则,所以将短期债务也包括在用于计算资产负债率的负债总额中。
2.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指标。要改善资产利用的效果,就应加强对企业各项资产的管理。而应收账款则是企业一项很重要的流动资产,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应收账款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应收账款周转率来检测,应收账款周转率可按年周转次数或平均周转天数来计算。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5/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从谨慎性原则来看,(1)应收账款周转次数中的分子应采用赊销净额,而不用销售收入总额,因为只有赊销业务才能产生应收账款,用赊销净额计算的比率会更有意义;(2)应收账款周转次数中的分母应该是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而不是期末余额,这样可以使公式的分子和分母的金额在时间上相对应,而且此平均余额应该是全年中各月应收账款余额的平均数,而不是直接将年末和年初余额的简均数作为平均余额,因为对于季节性经营的不一定合理,年末如为淡季,该比率也可能就较高,但并不能因此说明企业效益好;(3)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应该是包括了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总额,而不是应收账款净额。因为销售收入净额既包括了可能收回的金额,也包括了可能无法收回的金额,那么应收账款账户就必须相应地反映应收账款总额,而不能只反映扣除坏账准备后的应收账款净额;(4)在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的时候,应该包括由于赊销而产生的应收票据。因为应收票据也是由赊销产生,计算应收账款余额时如不包括进去,会使相当一部分债权失去有效的风险管理。
3.流动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这一比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保障程度,亦即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然而在流动资产中往往有些项目在实际情况下不能很快转变为现金。从会计处理来看,某些借用的公款或呆账、坏账是通过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反映的。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当在计算流动比率指标时予以扣除或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扣除。因此,在分析流动比率时,对于流动资产中各个项目的构成的考虑是很有必要的,即使两个公司具有相同的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中现金、应收账款等货币性资产占有较高比例的公司,与存货比例较高的公司相比就有较强的流动性。另外,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中最好应加上将有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计的或有负债,如应收票据贴现、诉讼赔偿金等。
4.流动比率是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比较后,对企业的总体的短期偿债能力作出的评价,那么速动比率就是一种更及时地反映企业流动性的指标。它的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所谓速动资产是指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它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在有价证券上的短期投资等,但不包括存货和待摊费用等。速动资产不包括存货是因为存货转化为现金的能力相对较差,并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待摊费用虽然属于流动资产,但是它的变现能力或偿债能力是非常低的,几乎是零。速动比率更充分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具体会计核算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性地位。如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的倒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该公司严重违反了谨慎性原则,为了使自己股票价格上升,人为提高企业利润,结果是自己给自己制造了一个定时炸弹,最后走向破产的地步。因此,我们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必须认真地贯彻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真正做到用好用活。另一方面要防止滥用或歪曲使用谨慎性原则来设秘密准备、过分提取准备、故意压低资产或收益、故意抬高负债或费用。谨慎性原则是在保守主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保守主义。因为保守主义的信条是:确认一切可能的损失,但避免预计任何可能的收益。算足可能的损失,无视可能的收益。其极端是一贯地、蓄意地、一概地多计费用和损失,少计资产和利润,造成信息误导。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一定要谨慎,这样,就要求企业必须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讲究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交易或事项做出谨慎性的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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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新准则篇8
【关键词】企业坏账准备核算 问题的分析 解决 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
在企业的经营与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有时为达到促进经营与产品销售的目的,需要采取赊账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产品销售,没有形成销售收入,而是增加了企业的应收帐款,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发生坏账损失,便出现了坏账准许备的会计核算问题。
一、坏账准备核算方法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坏账准备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直接转销法即在坏账实际发生时,计入期间费用;备抵法即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留做坏账准备,当发生坏账时按损失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备抵法核算坏账准备时又分为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帐龄分析法和销售百分比法三种。新财会制度规定企业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二、坏账准备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新财会制度对坏帐损失的核算与管理作了较大幅度的改革,规定企业可以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未提坏帐准备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这一改革,使会计的“谨慎性”、“配比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核算方法中存在的问题1、直接转销与备抵法不统一
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新的准则规定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既容易导致企业间防御坏帐损失能力的差异,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能力强,反之则差;又会形成企业经营业绩的人为不一,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当期利润少,未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利润多,同样的经营业绩,得到社会承认的程度不同。
2、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有不足之处
新财会制度规定:运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企业,其坏帐准备金一律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这种方法固然有简便、易于操作的优点,但它忽略了应收帐款拖欠的时间长短与发生坏帐可能性之间的正比关系。所以,在进行坏帐损失核算时,不能忽略时间因素对坏帐的影响。
3、坏帐准备金计提比率尚未一致
新财会制度规定,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其计提百分比为: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3%,其他行业企业3%-5%。这使许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企业税负不均。同行业计提比率的可选性,也会形成实质上经营业绩相同的企业会计核算显示的经营业绩数值不同,难以得到较为一致的业绩评价。
(二)坏帐准备的帐务处理不够妥贴
新财会制度对坏帐的确认条件、审批手续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并未对后续管理作出规定,这很容易被人钻空子。如某企业按规定程序核销了某乡办化工厂的2.1万元贷款。不久,该工厂经济复苏,原经办销售员私下前去要款,通过各种手段,索回2.1万元欠款,装入自己的腰包,使企业财产和所有者权益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坏账准备核算中的问题分析
我国《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备抵法的企业在年终按年末应收帐款的3‰~5‰计提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此种方法针对企业应收帐款中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使应收帐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其净额计入资产总额,避免了资产的虚增,符合谨慎性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现行制度规定使用直接转销法和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急需改进和完善。
(一)直接转销法分析
直接转销法在会计处理上较为简便,但忽视了坏账损失与赊销业务在时间上的联系,显然不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所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在采用直接转销法,而应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二)备抵法分析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⑴可将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及时作为坏账损失入帐,较好地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避免企业虚盈实亏;⑵便于估算应收帐款的可变现净值,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此外,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计提坏账准备可防止企业虚亏资产。采用备抵法的坏账准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 = 当前应收帐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 - “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为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三)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分析
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这种方法忽略了应收帐款拖欠的时间长短与发生坏账可能性之间的正比关系。一般说来,应收帐款拖欠的时间越长,应收帐款被收回的可能性越小,发生坏账的风险就越大。所以,在进行坏账损失核算时,不能忽略时间因素对坏账的影响,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按年末应收帐款的3‰~5‰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太低,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的需要。
四、对坏账准备核算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调整“坏账准备”帐户结构
“坏账准备”账户的结构为:借方登记本期经特定程序批准后核销的坏账损失,贷方登记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每月末根据期末“应收帐款”帐户的余额应提取的坏账准备与月初“坏账准备”余额的差额作一笔调整分录,调整“坏账准备”帐户的数额。这样,应收帐款的月末余额与坏账准备的月末余额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差额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净额。
(二)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
企业必须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信用标准。如果信用标准太低,虽然增加销售收入的可能性增大,但会因客户拒付而造成坏账损失的机会增多。在与客户进行赊销业务往来前,企业应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合理预测其偿债能力后,才作出是否同意赊销这一决定。
对超过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各项应收帐款,要采用不同的催帐手段,尽量避免坏账的可能。如果实在是催收无望,可通过法律提出偿还债务的诉讼。
(三)建立坏账损失的考核指标
坏账损失的考核指标可包括绝对额指标,如本期核销坏账数、本期回收已核销坏账数,以及相对数指标,如应收帐款周转率(回收应收帐款总额/平均应收帐款余额)、坏账损失率(本期核销坏账数/期初应收帐款余额)。这些指标应纳入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体系,定期与企业以往各期的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判断企业坏账损失管理制度是否恰当。
(四)设置核销坏账备查帐簿
企业对已核销的坏账应设置备查簿分类记载欠款单位、欠款数额、欠款原因、欠款时间,欠款批准人和经办人,核销数额、核销条件、核销批准机构和批准人员,后续管理措施等情况。备查簿应长期保存,便于日后核查。对核销的应收帐款,主管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财会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抽查,不可一核了事。
(五)确定统一的坏账核算方法
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均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金实行“月末调整”,使各月间损益具有可比性;统一坏账损失的计提比例,使各行业、各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坏账准备金的计提应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规模、应收帐款数额的大小,由企业决定是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还是“帐龄分析法”。若采用“帐龄分析法”,应收帐款按拖欠期限的长短划分为若干区段,主管财政机关在充分调查研究不同行业的基础上,确定无行业差别的各个区段上的坏账准备金计提比率。
结束语
总之,产品赊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促进产品销售的策略,在产品的赊销过程中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必然会产生坏账,为此,企业的坏账核算问题就显得具有重要的意义。坏账核算既要选择一定的方法,又要注意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正确进行坏账核算,才能真正起到会计核算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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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新准则篇9
第一,兵团国有农场执行新准则的执业环境分析。一是国有农场资产质量不高,财务状况较差。首先,建国之初农场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各族人民负担,克服新疆严重的财政困难,遵循的原则是“不与民争利”,因此,国有农场主要分布在塔克拉玛干、古尔班通古特两大沙漠边缘前沿和边境线地区,这些地方生活条件极为艰苦,对农业资产的损耗也较大,直接影响到资产的质量;其次,为了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兵团工业,国有农场进行了大量投入,由于自身没有积累,生产所需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对农田、水利等基本设施的投入不足,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最后,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缺乏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法定财力和调控能力。由于承担着双重负担,农场资本结构恶化,经营资金紧缺,生产、生活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二是组织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意识不强、财务人员工作任务重。多数试点单位的负责人对试点的目的和意义理解不到位;对兵团能否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心存疑虑,存在观望态度,缺乏具体的计划和实施方案,造成准则实施流于形式,变成了简单的会计科目重分类,新准则应用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并没有实质性的涉及,没有达到预期的试点效果,无法通过试点了解新准则执行对试点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人员的短缺和知识更新的落后制约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导致新准则执行难度较大。
第二,兵团国有农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问题。一是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确定的,但现实市场环境复杂多变,交易的公平性受诸多因素影响,特别是目前农场缺乏活跃的市场,要素市场不成熟,造成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不高,运用的范围受到限制。如何计量公允价值,成为此次农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难点之一。二是资产减值准则难以执行。对国有农场而言,资产减值准则难以执行主要体现在:对资产减值迹象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认识,资产减值金额较难确定;资产组的划分标准难以确定和区分,导致资产组减值无法实施;即使确定资产需要计提减值时,也难以预测农场未来现金流量的多少,人为估计会造成不同农场差异很大。资产的减值也会直接影响农场经营者的经营绩效,从而引起农场经营者的高度关注,资产减值的认定就变成一个重要的问题。三是应收款项计提坏账的标准不统一。国有农场的应收款项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应收家庭农场款。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师内与师外的。各师内部农业单位之间业务往来较多,形成的应收账款比重较大,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计提比例在1%左右,此外大多数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四是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面临挑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新会计准则在防止企业调节利润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减少了部分职业风险,但是新准则在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过程中,在新概念、新观念的引入和运用等方面,对会计人员的执业理念、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就农场财务人员现状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准则和制度的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准则运用的效果。
第三。兵团国有农场实施会计准则的对策。一是规范公允价值的运用程序。在具体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时应保持适度、谨慎。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经师财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农场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范农场内部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在具体运用时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范围,该范围不得超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范围;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对确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应由认定机构通过询价、评估等方式确定其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取得应有确凿证据;提交申请,农场以书面形式向师财务主管部门提交与公允价值认定的相关资料,包括认定小组的成员组成、内部控制制度、认定办法等;审核批准,财务主管部门对农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最终决定是否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合理运用资产减值准则的要求。资产必须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否则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的确认必须坚持上述原则,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各类资产减值迹象,合理判断资产减值情况。农场的资产减值主要体现在各类应收款项、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对外投资等。农场应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各项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按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在确定资产减值时必须取得可靠证据。证据的取得可以采用询价结果、评估小组的评估报告、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物价部门的文件、网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等。三是统一应收款项计提坏账的标准。应收款项,是指农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家庭团场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农场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各类应收款项的具体核算内容,核算内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农场应于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并据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应收账款、应收家庭农场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的计提标准建议由兵团出台统一的计提标准,各个农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参考,对于确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兵团申请适合自己企业的标准。
第四,提高财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企业是实施新准则的主体。各企业应当将学习和掌握新会计准则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企业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认真、扎实地组织开展新会计准则培训工作。在培训范围上,既要包括各级企业财务、审计人员,又要对企业各级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培训;在培训内容上,要具有针对性。既要学习了解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变化和应用要求,又要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深入研究探讨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授课教师要精心备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在讲授基本理论的同时,应开展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座谈会,倾听学员的意见,解答学员提出的各种问题,真正提高基层财会人员运用理论知识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培训方式上,应分层次、分对象进行培训,对企业各级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培训,应侧重于宏观层面,主要让他们理解新准则实施对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的主要措施,尽量避免具体业务的讲授;对财务主管人员及主办会计,应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改善其现有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确保准则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对基层会计人员,则主要侧重于具体操作方面的内容,使其学习后能够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如何去做。这种分层次培训,能够使培训取得预期效果。
应收账款新准则篇10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入,一方为再保险分人人。在实际操作中,分出入和分人人依据分保业务账单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分出入依据再保险合同按季度编制,经分人人确认后,按分保业务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向分人人结算分保业务款项。账单中的“应付你/我方余额”是账单借、贷方金额合计的差额。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办法有预估法和账单法。在预估法下,分出业务的相关收入、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在账单法下,分出业务的收入、费用在收到经分人人认可的账单时确认。新准则实施之前,我国再保险会计实务采用账单法;新准则要求对再保险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但不论采用账单法还是预估法,分出入和分人人均要依据再保险合同,通过分保业务账单的形式,按照差额结算分保业务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应收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付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分保费用”。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赔付支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贷记“应付分保账款”。在会计核算中,对于同一张分保业务账单,应针对账单中的借、贷方项目分别制作记账凭证,并按借、贷方金额合计分别在不同的记账凭证中记“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而不能合并制作一张记账凭证、按照结算差额记“应收分保账款”或“应付分保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准则及指南未对该两个报表项目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应收分保账款”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相应资产的实际价值,应根据“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减去“坏账准备”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应付分保账款”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入或再保险分人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期末余额贷方余额填列。报表中的应收/应付分保账款,直接按照相应的会计科目余额和备抵科目余额分析填列,体现的是应收/应付分保账款的账面价值。
再保险分出业务下债权债务会计处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分保业务账单中的各个项目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一方面,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之间具有直接的比例计算关系,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摊回分保费用体现为分出保费的一定百分比;另一方面,再保险合同体现的是再保险分人人与分出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关系,分出入在分出保费的同时也要向分人人摊回赔付支出和摊回分保费用。在再保险合同的约束下,分出入不因按照原保险合同收取保费而担负向分人人支付独立的应付分保账款的义务,也不因原保险合同项下发生赔付而享有向分人人收取独立的应收分保账款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应合并体现为一项经济行为,即按照分保业务账单计算的借贷方差额,再保险分出入和分人人按期一次性结算分保业务款项。二是分别核算账单的借方项目和贷方项目不能直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目前再保险业务的通行做法是在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由再保险分出人主动向分人人出具分保业务账单,并定期按照账单差额结算。分保业务账单中的项目明确显示,债权债务的惟一体现是借贷方轧差后的净额,而不是分别指向借方金额构成的债权和贷方金额构成的债务。再保险合同关于差额结算的条款也对此予以支持。三是按会计科目余额直接列示报表项目影响资产负债表披露数据的真实性。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分别对分保业务账单的借贷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下,如果在报表中按照科目余额列示应收/应付分,保账款,则报表数据不能直接反映分保业务账单中的债权或债务,导致虚增资产或虚增负债,并对分出入的资产结构、负债结构以及相关财务比率分析结果的真实性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准确判断。
为了使会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再保险分出业务下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笔者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首先,按照分保业务账单的借贷方项目分别核算,报表项目则按科目余额分析填列。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应收/应付分保账款会计科目使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分保业务账单上每一项由于再保险业务导致的损益都在对方科目上体现为一项资产或负债,但报表列示则按照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的账面价值分析轧差填列。如果再保险分出入直接面对多家再保险分人人或者再保险经纪公司,则可在明细科目或核算项目上采用适当的技术处理,达到会计核算数据支持报表项目数据的目的。其次,按照分保业务账单借贷方差额合并进行会计核算,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会计科目余额直接反映分保业务账单所对应的债权债务金额,报表列示则直接按照应收/应付分保账款会计科目及相关备抵科目余额分析填列。这样能使报表上的应收/应付分保账款直接体现分保业务账单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真实地反映再保险业务,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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