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小额信贷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12 00:48:18
p2p小额信贷篇1
p2p小额信贷问题对策
p2p网络借贷(全称peer-to-peer lending)是通过互联网让个人对个人借贷的一种新的借贷模式。p2p小额信贷平台是一种第三方放款和借款的场所,在对借贷双方提供尽可能的支持和服务后收取一定费用,以用于管理和交易成本。在p2p网络平台,放款人和借款人各自需求的信息,通过相关人员的信息比对,根据自身的需要以竞标的方式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通过民间贷款的办法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小额信贷是解决低收入阶级和中小企业资金难题的重要突破口,p2p小额信贷交易主体是网络中介和有信誉的借贷者。在我国,由于大型企业特别受商业银行的青睐,很容易就能从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对于375万家中小企业以及4700万个体工商户来说,他们资质浅,资信低,越来越成为p2p小额信贷交易主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提供网络小额贷款的公司和平台已经超过300余家,其中发展速度较快和发展规模较大的有拍拍贷、宜信、红岭创投等平台。p2p小额信贷的发展速度很快,发展规模也惊人增长。近年来,网络小额信贷规模不断翻翻,截至2014年底,全国网络小额信贷交易规模已达10亿元人民币,比小额信贷建立之初的3千万人民币,高出近33倍,创历史新高。
2 p2p小额信贷风险分析
2.1支付风险
2.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债券发行人或金融交易一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履约致使金融机构、投资人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p2p小额信贷所针对的对象以贫困人群、中小企业为主,其主体自身的偿债能力不强,加之p2p小额信贷公司收费和利率较高,很容易产生预期违约和无法还款情形。与此同时,由于p2p小额信贷主要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对于信息审查、身份核定及信用评估等由于网络的问题,很难进行有效判断和准确知晓,导致了风险的加剧。另外,我国对p2p小额信贷的性质和方式等还未做全面规范,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很容易出现钻空子的办法,故意或拖延不还,增加了信用风险的产生。
2.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通常是指金融机构中办理业务或内部管理出了差错,必须做出补偿或赔偿;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外部人员欺诈得手;电子系统硬件软件发生故障,网络遭到黑客侵袭。小额信贷市场的巨大,必然导致信贷产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由于p2p小额信贷都是先由个人提交申请资料,然后内部人员审核贷款人的个人信誉和贷款资质,个人审核很难保证操作过程不出现差错。
2.4道德风险
p2p小额信贷由于网上信贷的特征,很容易成为洗钱的工具。网络借贷平台难以形成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和确认手段,对可疑人员和可以交易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其次容易泄露信息,p2p小额信贷是网上借贷交易平台,平台本身对于信息的收集、评估和使用没有严格的规定,很容易导致客户信息的流失,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环境中不可避免的黑客攻击、技术失灵等原因,也很容易出现客户信息丢失、账户资金泄露、篡改等问题。
3降低p2p小额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p2p小额信贷目前的注册身份仅仅为工商注册,但p2p早已涉及到金融领域,金融领域的风险远高于工商注册。因此应尽快明确监管主体, ,帮助个人投资者降低风险。对p2p小额信贷企业注册资本做相应的额度限制,对于那些注册资本少于这个标准时将会不予注册,这样就可以极大程度保障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企业注册资本太少,对于金融贷款这种高风险行业不利于其抵御风险,很大程度造成风险事件的发生。
3.2加快完善 p2p小额信贷平台的法律法规
p2p小额信贷的业务基本上通过网络平台去开展,从实质上看,也算是一种金融服务平台,应针对 p2p小额信贷平台尽快制定并完善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对p2p小额信贷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贷款利率、网站维护费用加以规范和管理。应该建立一套量化指标,以定性判别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定个人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分结果将p2p小额信贷公司分为不同的信用档次,与银行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相挂钩,提高信贷决策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率,有效控制风险
3.3控制信贷规模提高违约成本
信贷规模是控制风险的重要保障,信贷规模越小,借贷风险也越小,,从而减少坏账率。因此在p2p小额信贷中应该设定贷款额度封底限制,严格将p2p小额信贷定位为个人的小额信贷业务,最大限度降低市场风险,防止贷款额度失控带来的风险增加,同时,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和利率的方式消化风险,也可以通过控制每种借款标的投资额度,从而帮助出借人有效分散风险。在对违约的处罚上,要增加力度,要将违约行为与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及社会诚信度等相挂钩,与此同时,还可以对预期违约的借款人处以高额罚金,最大可能提高违约、欺诈成本,让p2p小额信贷双方忌惮高额违约成本,不敢轻易违约、不能随便违约。贷款额度小,借款人违约成本相对高,减少贷款人的违约率。
p2p小额信贷篇2
一、我国p2p小额信贷目前还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p2p小额信贷定位模糊,监管缺失
以宜信为例,其在北京注册公司显示为“宜信汇才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一般服务业。如果你认可它为一般的中介性质的服务公司,那它只要能满足一般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即可。在目前我们国内对于涉及到金融的相关政策法规都十分严谨,p2p小额信贷合法化还有一段漫长而艰辛的路程要走,这也在另外一个方面使得企业可能会错过 p2p小额信贷发展的黄金时期。值得人们重视的是,网络环境存在虚拟性的特点,这会使得信贷双方的信用情况难以掌握,有可能借款人的资料信息有弄虚作假的成分,也有可能冒充他人身份或注册多个账户进行贷款诈骗,因此通过网络信贷一定要更小心谨慎,以确保安全。再者,网络信贷平台的运营监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这主要是由于,网络信贷是才兴起的,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存在空白,加上网络信贷有侧重线上活动也有侧重欧洲杯投注官网的线下活动的,业务活动差异性大,网络信贷平台有具备隐藏性、匿名性等,让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流向追踪变动困难。
(二)我国关于p2p小额信贷的专门法规缺失
p2p小额信贷,无论是其自身定位、操作规范、风险控制、主体监管,都需要立法加以规范。而事实是在 p2p进入中国的第七年,银监会才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而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法规,它仅仅提示了 p2p小额信贷(人人贷)的风险,而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解答。p2p小额信贷企业到底该如何定位,它的存在到底是违法还是合理,都没一个正式的定论,这将不利于其快速发展。由于缺少法律条款的出台说明,这让p2p小额信贷道路发展道路崎岖,因此要想其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款应该表明一个姿态。
(三)p2p小额信贷行业自身风险
p2p小额信贷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贷款无法偿还时中介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这一点在宜信模式下体现得更为明显。p2p小额信贷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以弱势群体、贫困人群、中小型企业为主,这些主体本身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就教欠缺,加之这里面针对这些群体的信用记录比较少,人员素质也存在参差不齐,同时p2p小额信贷收费蛮高,这些因素综合就容易引发出现不能正常还贷的情况发生。因为目前我国诚信信用机制尚未构建,这使得某些借款人出现不能及时还款的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恶意贷款或者逾期不偿还的风险增大。p2p小额信贷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对传统金融服务的革新,它目前因为缺少相关条款和法律的规范,使得其发展面临很大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背景下的p2p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我国p2p借贷平台的各项制度
1. 明确我国p2p借贷平台的合法地位
目前,我国由商业银行垄断的借贷业务,己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和投资需求,而片面的打压只会让其转入地下,从而更加不利于监管。相较于商业银行传统的借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惠农等特殊性质,p2p借贷平台提供的更像是针对大众不同口味的补充品。它能够迅速满足大众不同的需求,能弥补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在这方面的缺位。同时,它也为人们理财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有利于增强人们的信用意识。因此,应该确立p2p借贷平台的合法地位,建立一个由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p2p借贷平台以及个人组成的全方位的借贷体系。
2. 完善p2p借贷平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在我国与p2p借贷平台最相类似的就是小额贷款公司,二者均发放小额的、很少要求担保和抵押的贷款,贷款的利率一般均高于普通商业银行的利率。但相较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拥有更为完备的进入退出机制。而p2p借贷平台,成立或是倒闭关系到众多借贷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其更需要完备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3. 完善平台的信用评级制度
必须完善p2p借贷平台的评级制度。首先,必须获取足够多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借贷记录、缴税记录等。全面丰富的信息,是进行准确评价的前提。其次,要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不能闭门造车,完全依据自己的经验进行相应的评价。这样,也能对那些本来信用不够好,不具备信贷资格的人,进行限入措施。最后,对于个人的信用评级,必须随着其对借贷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评价。对于出现信用问题的借款人,及时调整其评价,同时,将相关信息进行行业共享。
4. 建立行业范围内的黑名单共享机制
对于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违约现象,一般平台的做法是,对其进行电话催讨,上门催讨,或是委托讨债公司进行催讨等。对于违约用户,还采取一定比例的罚息。但是,上述手段,不是力度不够,就是成本过高。而我国目前的讨债公司,很多更是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对此,网络借贷平台除了加强对于借款人的资料审核以外,整个p2p借贷行业应该联合起来,对于违约用户的黑名单在整个行业内进行共享。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监督管理体系
完善对p2p借贷平台的金融监管。任何一个行业如果管控过严,必定会导致行业发展迟滞,缺乏创新。而完全没有实质的监管主体和法律,则会使整个行业野蛮增长,虚化的繁荣背后必定潜藏巨大的危机。目前,虽然大部分p2p借贷行业,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信部门取得了一些认证和资格,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信部门在实质上并不能对,p2p借贷行业进行监管,只能对其资质进行形式上的审查。p2p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也离传统公司越来越远。很多平台,已经从单纯的网络信贷中介平台向复合平台发展,其经营的也不仅仅是信贷中介服务,而是涉及保险、信托、基金等这就对行业的监管造成了严重的困难。一家监管已经不能满足其要求,而联合监管又容易造成推诱和扯皮。同时,p2p借贷平台的p2p业务一旦和其他业务混在一起,无疑会加大其风险,不利于其长期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在p2p借贷平台中有必要将p2p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再由不同的部门分别监管。
p2p小额信贷篇3
【关键词】p2p p2p网贷企业 swot分析
2014年以来,互联网在越来越多的金融领域中迅速渗透,打开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互联网也渗透入中国的p2p小额信贷行业。目前中国p2p网贷行业鱼龙混杂,公司资金链断裂,欺诈跑路等事情频发。p2p小额网贷产业如何在中国特定的国情下找到自己的发展路径,是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p2p网贷企业的swot分析
所谓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的小额信贷交易。从2007年到2014年,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迅速,但也涌现出诸多问题,基于中国基本国情,利用swot分析法帮助中国p2p网贷企业明确自身和行业发展现状,从而探索适合企业未来发展的途径。
(一)优势
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了快捷的交流平台,网络平台没有时空限制,更有利于业务的开展。p2p网贷企业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分析报道,增加了透明度,从而使更多的出借者愿意通过这个渠道进行投资,而更多的借款人获得更低的借款利率。与传统的金融机构比,p2p网络信贷由于程序简单,从而降低了借款者的借款利率,提高了借贷款的效率。p2p网络信贷交易的快捷、方便使人们获得了更大的心理满足。
(二)劣势
征信系统的不完善。有价值的借贷信息仅限于提供给可信度高的部门如银行和信用管理机构,网贷平台对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审核难度大,容易造成贷款人的损失。信息保密性差。个人的私人信息暴露于每个可能的出借人下,这对保护贷款人的隐私是不利的。贷款人信息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带来无法预测的损失。后期追踪考察力度不够,坏账风险大。网贷公司对于借出款项的使用用途的追踪考察力度不够,一旦有借款人将款项用于炒股等高风险投资,极易造成坏账风险。监管制度不健全。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监管不善,对于某项业务是否超过了一般网站的经营范围都没有定论。公司内部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了网贷企业高风险投资,出现了诸如携款潜逃等事件的发生。
(三)机会
(1)小额借贷市场需求大。据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融资需求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占了76%,相当于4 200万家中小企业群中有将近3 000多万家小微企业,且需求量均在100万元以下,民间借贷是一个未知的而且非常有前景的市场。紧缩的货币政策所引发的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难问题,以及通货膨胀导致的个人资产保值难问题等,都为小额借贷造就了大量的市场需求。
(2)国家金融改革政策的支持。2012年,随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方案的出台,社会资本政策开始关注小微企业的贷款问题,大环境的放松促成了又一轮p2p小额贷款平台兴起新浪潮。
(四)威胁
(1)中国的p2p小额信贷行业环境混杂。由于门槛低,缺乏监管机构,p2p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速度无人能挡,惊人的发展速度势必会带来行业的混乱,p2p信贷公司服务水平参差不齐,p2p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者血本无归,欺诈等事情频发。2011年-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像“哈哈贷”、“优易网"等跑路现象频发的p2p小额信贷新金融模式遭到了人们和媒体的质疑。
(2)竞争激励,与银行机构竞争中缺乏合作。在国内,有马云的阿里系列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也在积极向金融业务进取,对p2p信贷企业是不小的冲击。同时,作为银行的竞争对手,中国的p2p小额信贷抢占了银行的一部分客户,同时银行为了应对竞争,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小额信贷业务,因为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较为健全,且把信贷公司的托管拒之门外,这就为中国的p2p小额信贷企业带来压力。
二、中国p2p网贷企业的发展现状
鉴于上述对中国p2p网贷企业的swot分析,可以得出在中国现有环境中p2p网络信贷有其发展的必要性和趋势性,但也有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p2p行业混乱,资质良莠不齐;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空缺;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增加了信用风险;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资金无处托管,平台资金缺乏安全保障等问题突显。所以,中国p2p网贷企业要想未来获得健康发展,必须积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加强p2p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p2p行业内部自律,规范行业环境;建立p2p借贷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等。
三、中国p2p网贷企业的未来发展之路
(一)规模大的p2p平台的发展之路
(1)利用原有资源继续发展。如果我国p2p网贷行业继续现在宽松的政策环境,加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可能会发展出几家巨型的线上、线下结合的p2p企业。它们利用现有资源,优化结构,健康发展,淘汰一些经营不善的p2p借贷平台,兼并一些中小型公司,成为行业的领头羊。
(2)与金融机构相结合的模式值得借鉴,并且也有可能是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p2p公司将会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服务机构与之合作,对上下游行业进行有效整合,优化产业链。安心贷是2012年成立的国内第一家有金融服务机构来运作的网贷平台。据最近网贷网站在alexa上的排名,安心贷以其新颖的经营方式,快速成长发展,已位居第二。
(3)寻找线上和线下的经营平衡点。线下部分过多会拖慢网站发展,发挥不了网络的优势,势必归于普通。现在许多公司采取合作和外包的方式,联合其他专业公司完成线下任务值得借鉴。
(二)规模小较稳健的平台的发展之路――专业化发展
目前我国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贷交易市场。业内人士认为,未来p2p行业将进一步整合,除了一些大平台利用原有资源继续发展外,规模小但较稳健的平台开始往细分领域发展,谋求以专业化赢得先机。部分p2p平台正在向典当行业进军。
参考文献:
[1]高彦彬,马孟君.p2p网络借贷模式考量―优势、劣势与前景[j].征信,2013,(90).
[2]谭中明.朱文瑶.我国p2p网贷行业典型运营模式比较研究[j].武汉金融,2014,(9).
p2p小额信贷篇4
一、中国p2p网贷企业的swot分析
所谓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的小额信贷交易。从2007年到2014年,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迅速,但也涌现出诸多问题,基于中国基本国情,利用swot分析法帮助中国p2p网贷企业明确自身和行业发展现状,从而探索适合企业未来发展的途径。
(一)优势
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了快捷的交流平台,网络平台没有时空限制,更有利于业务的开展。p2p网贷企业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分析报道,增加了透明度,从而使更多的出借者愿意通过这个渠道进行投资,而更多的借款人获得更低的借款利率。与传统的金融机构比,p2p网络信贷由于程序简单,从而降低了借款者的借款利率,提高了借贷款的效率。p2p网络信贷交易的快捷、方便使人们获得了更大的心理满足。
(二)劣势
征信系统的不完善。有价值的借贷信息仅限于提供给可信度高的部门如银行和信用管理机构,网贷平台对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审核难度大,容易造成贷款人的损失。信息保密性差。个人的私人信息暴露于每个可能的出借人下,这对保护贷款人的隐私是不利的。贷款人信息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带来无法预测的损失。后期追踪考察力度不够,坏账风险大。网贷公司对于借出款项的使用用途的追踪考察力度不够,一旦有借款人将款项用于炒股等高风险投资,极易造成坏账风险。监管制度不健全。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监管不善,对于某项业务是否超过了一般网站的经营范围都没有定论。公司内部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了网贷企业高风险投资,出现了诸如携款潜逃等事件的发生。
(三)机会
(1)小额借贷市场需求大。据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融资需求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占了76%,相当于4 200万家中小企业群中有将近3 000多万家小微企业,且需求量均在100万元以下,民间借贷是一个未知的而且非常有前景的市场。紧缩的货币政策所引发的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难问题,以及通货膨胀导致的个人资产保值难问题等,都为小额借贷造就了大量的市场需求。
(2)国家金融改革政策的支持。2012年,随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方案的出台,社会资本政策开始关注小微企业的贷款问题,大环境的放松促成了又一轮p2p小额贷款平台兴起新浪潮。
(四)威胁
(1)中国的p2p小额信贷行业环境混杂。由于门槛低,缺乏监管机构,p2p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速度无人能挡,惊人的发展速度势必会带来行业的混乱,p2p信贷公司服务水平参差不齐,p2p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者血本无归,欺诈等事情频发。2011年-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像“哈哈贷”、“优易网"等跑路现象频发的p2p小额信贷新金融模式遭到了人们和媒体的质疑。
(2)竞争激励,与银行机构竞争中缺乏合作。在国内,有马云的阿里系列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也在积极向金融业务进取,对p2p信贷企业是不小的冲击。同时,作为银行的竞争对手,中国的p2p小额信贷抢占了银行的一部分客户,同时银行为了应对竞争,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小额信贷业务,因为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较为健全,且把信贷公司的托管拒之门外,这就为中国的p2p小额信贷企业带来压力。
二、中国p2p网贷企业的发展现状
鉴于上述对中国p2p网贷企业的swot分析,可以得出在中国现有环境中p2p网络信贷有其发展的必要性和趋势性,但也有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p2p行业混乱,资质良莠不齐;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空缺;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增加了信用风险;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资金无处托管,平台资金缺乏安全保障等问题突显。所以,中国p2p网贷企业要想未来获得健康发展,必须积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加强p2p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p2p行业内部自律,规范行业环境;建立p2p借贷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等。
三、中国p2p网贷企业的未来发展之路
(一)规模大的p2p平台的发展之路
(1)利用原有资源继续发展。如果我国p2p网贷行业继续现在宽松的政策环境,加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可能会发展出几家巨型的线上、线下结合的p2p企业。它们利用现有资源,优化结构,健康发展,淘汰一些经营不善的p2p借贷平台,兼并一些中小型公司,成为行业的领头羊。
(2)与金融机构相结合的模式值得借鉴,并且也有可能是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p2p公司将会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服务机构与之合作,对上下游行业进行有效整合,优化产业链。安心贷是2012年成立的国内第一家有金融服务机构来运作的网贷平台。据最近网贷网站在alexa上的排名,安心贷以其新颖的经营方式,快速成长发展,已位居第二。
(3)寻找线上和线下的经营平衡点。线下部分过多会拖慢网站发展,发挥不了网络的优势,势必归于普通。现在许多公司采取合作和外包的方式,联合其他专业公司完成线下任务值得借鉴。
p2p小额信贷篇5
[关键词]pest;swot;p2p网络借贷
[doi]10.13939/ki.zgsc.2017.02.074
1 引 言
2013年刮起了互网金融之风,世界各国纷纷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是p2p行业。2010年我国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开启中国的网贷之路。截至2016年9月,p2p平台总数高达4278家,其成交量也达到了1947.17亿元。p2p网络借贷的出现引起了广大人群的关注。然而爆发式增长的同时,背后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2015年12月“e租宝”事件涉嫌资金额500多亿元,待收金额703.97亿元。“宜人贷”股价首日破发。2016年3月,美国lending club的管理人员贷款存在违规,涉嫌金额为2200万美元。截至2016年9月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高达2076家,这让世人对p2p网贷产生了怀疑。p2p网贷能否继续投资,资金能否得到有力保障。p2p网贷行业将借贷的决定权直接放入借款人和投资人手里,这种无关联第三方的借贷方式极为简便。可借款人的行为方式和社交都会影响贷款的违约率。本文通过构建pest-swot,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具体情况,为以后p2p行业良好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2 p2p网络借贷环境的现状
p2p网络借贷门槛低、额度小和交易简便,国家对p2p网络借贷给予极大支持,各行业也纷纷开始涉足p2p网贷领域,p2p网贷如何发展是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
2.1 政策环境
个人互助借贷模式标会是p2p网贷的雏形,zopa平台于2005年在英国成立,打开了网贷行业的大门。中国也纷纷效仿其美国寡头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运营模式建立网贷平台。p2p网贷为无法从银行贷款的企业或是难以承受民间借贷高额利息的企业带来商机。平台数从2013年的240家发展到600家,有效投资人从9万人到13万人之间。“互联网 ”行动计划在2015年的提出,促使各家企业开始进入p2p网贷行业。p2p网贷属于规范调整期,国家明确对p2p网贷的监管,明确了p2p要摆正自己的中介位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互联网企业的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应尽快出台,尽量减少“非法集资、资金池、自融”等现象的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又明确了p2p的担保责任。“十三五”规划中民间资本的引入与普惠金融的发展、各地方政府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均是对p2p网贷行业的支持。截至2016年9月,正常运营的民营系p2p网贷平台为1900家,占全部平台比例的90%以上。
2.2 经济环境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在2015年三季度破七,降为6.9%,但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6.5%,其中农村收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城市。收入增加带来的是人们消费层次的改变,消费对gdp的贡献度不断提升。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2005年的6.8万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30.1万亿元。互联网金融的横空出世,增加了多种投融资渠道,人们对p2p网贷的认可度越来越高。2016年5月的1480.17亿元单月成交量创造了p2p网贷的新高,同比增长143%。10.38%的综合收益率让很多人看到了投融资的新方向。2016年9月345.43万的投资人数与146.94万的借款人数成就了热门的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更是高达7130.42亿元。
2.3 社会环境
消费对经济增长有影响,消费观念的转变也带来了p2p网贷的发展。西方的一些消费文化逐渐渗透进人们的生活当中,如按揭贷款、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等。收入水平固定和物价水平的上涨背景下,传统金融增长空间有限。人们开始寻找更多如何钱生钱的途径,各行业开始重点关注o2o领域。据艾瑞咨询数据统计,我国参与网络理财活动的用户在2018年将接近6亿人,财富管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信贷消费行业的发展引导人们在现有财富基础上更经济和合理。银行网络渠道是最直接最常用的渠道,电商平台、p2p网贷等“小额 分散”化贷款因门槛低、交易简便等成为主要的网络贷款渠道。据调查统计,2014年中国有41%的网民曾申请过贷款,而网上贷款占比是线下的近3倍,比例为30.3%。其中银行网络渠道比例为13.2%;p2p小额信贷仅有3.1%。不过p2p网贷有着其他融资渠道无法比拟的优势,其用户的用途主要是创业需求,贷款通过率为64.8%,p2p网贷贷款比例整体呈上升趋势。
2.4 技术环境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传统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空白,“互联网 ”时代的出现带来了新的机遇。据调查统计,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人,48.8%的互联网普及率在未来会更高。互联网技术拉动了网络经济。所谓的“3分钟放贷”就是把所有的审核全部在利用网上实现,极大提高了放贷的效率和速度。因个人征信的缺失,我国p2p网络借贷主要实行“线上放贷 线下审核”的模式。不少平台纷纷开始建立风控系统减少贷款违约率,如“拍拍贷”采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魔镜风控系统。“宜人贷”的安全应急响应中心中有积分制“漏洞奖励”计划。通过系统yisrc提交漏洞、威胁等消息,用户可获得积分换取奖品。该方式可直接直观地掌握可能存在的威胁或是漏洞,营造一个良好和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中国互联网技术联盟在2016年7月更是推出“互联网 ”资讯门户网站,此网站专注于内容产品化理念,集各类信息于一体。
3 p2p网络借贷环境的分析
通过pest了解当前p2p网络借贷的宏观环境,我们采用swot分析p2p行业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
3.1 发展机遇
“互联网 ”概念的提出促使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其中p2p网贷呈野蛮式增长。国家政府的极力支持为p2p网贷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中小企业最关键的是资金,同时它也难以从正规的银行渠道获取贷款。据调查,部分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大多是有担保物的大型企业。p2p网贷的“小额、手续简便、可有可无的担保”等成了其爆发式增长的内部条件。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填补农村金融的空白,但覆盖面不广,深度也不够。这为p2p网贷行业提供了市场动力。同时我国网民规模大,35.3%的网民是通过网络广告了解贷款。2015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2093.7亿元,网络营销收入突破2000亿元,社交广告规模为138.2亿元。当前o2o的发展模式为网贷行业产业链的延伸提高了可能性。此外,大数据金融为网贷行业增加风险防控。
3.2 发展威胁
国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扶持力度有限。p2p网贷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案。中小企业、农户等借款人从传统银行贷款转向网络贷款与投资者转向网络理财等趋势十分明显,可平台竞争激烈易导致平台问题多。受害群众多且金额大,投资人对平台的信任度极度下降,甚至一度怀疑其发展的可能性,客户开始出现流失。真正网贷理财者尚不足1000万人。当前“蚂蚁金服”的芝麻信用等全部利用大数据分析而来,其他平台想方设法与支付宝合作,或是建立自身的风控系统,但实力有限。同时经济下滑导致借款人缺失和投资积极,这成为了制约p2p网贷发展的一个因素。
3.3 发展优势
p2p由最初的无门槛到现在的监管“红线”和“十二条原则”,国家对此行业加强监管,多类规范性文件出台。且各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了行业自律。政府加大对违法违规平台的打击力度,网贷行业进入缓冲回落期,其市场存在政策门槛。p2p企业运营中将运营费用与收入之比低于30个百分点,对其他融资渠道会造成一定的威胁。据统计,2014年近万人进入p2p行业,同时各高校开始开设互联网金融专业和该课程,以后的金融人才会具备金融、计算机、小额信贷等知识。“80后”、“90后”的超前消费也成为p2p的发展优势之一。
3.4 发展劣势
p2p网贷的收益率超过10%,可其毛利率在5%左右,扣除提取的风险准备金。30%的市场投入与3%的利息收入难以支撑平台发展。p2p的贷款是其主营业务,可民间借贷的8000亿元市场规模难以养活2000多个平台,大多数平台会破产或停业。同时,p2p平台常实行“资金 期限”的错配,可因成本高p2p行业难以全部实现期限错配,而且往往投资人群选择期限较短,借款人期限较长。这也容易发生坏账,据调查显示,大多平台的坏账率在5%~10%,差一些的坏账率就可能超过15%。80%以上的平台都难逃成本问题,不可避免地越过了资金池这条“红线”。
4 p2p网贷借贷发展的建议
本文通过pest-swot矩阵分析了p2p网贷行业的宏观环境以及其基本情况,发展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战略定位,为可持续发展做准备。
4.1 产业链金融发展
笔者可充分建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融入第三方支付、供应链核心企业、大数据风控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产业链。利用核心企业将上下游的融资企业通过订单、票据等合同与p2p网贷平台借贷连接。核心企业为上下游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引入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作为资金流通地,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的交易量可作为数据统计供p2p网贷判断其信用状况因素之一。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都是还款人。此外,英国“脱欧”事件也会致使企业的借款需求增加,触动p2p行业的繁荣。
4.2 打造资源共享机制
p2p是信用中介,可承担的信用风险相当大。我国征信系统不完善,p2p网贷的良好发展需要自身寻找自己的方法。在大力加强p2p网贷监管,控制风险的背景下,我们基于p2p网贷的劣势和机遇尽可能实现信用数据共享,以为降低成本和实际8%~10%的坏账率。如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推行了协会成员间的信息共享,上海对接上海资信公司的nfcs征信系统。
参考文献:
[1]freedman s,jin g z.dynamic learning and selection: the early years of prosper[z].university of maryland,2008.
[2]朱凡,李士华.中国p2p网络借贷主要风险及防范[j].现代商贸工业,2016(4).
[3]彭劭志,罗荷花.p2p网络借贷平台违约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以湖南省槔[j].西南金融,2016(6).
p2p小额信贷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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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评级指标
中国建设银行在评价的对象方面,指的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对其通过评估,就偿债能力作出全面判断,以评定信用等级。评价原则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定方法主要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共有16项指标,主要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资产流动性、管理水平和其他等4个方面评定。(参考http:///link?url=cvku5cztstusl p9lonqdxnnhhvxdodo8apyoxvzxxnmwftjd3ejys-ibs2twynpnl kgcorsghktn5djqojlkiohd4o_wzgpiydxva4mi0gc)
3.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评级指标
对于中国工商银行,其信用评级工作已有多年历史,先后制定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级体系得到进一步改善。主要包括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六个方面内容。
4.人人贷信用评级指标
在人人贷平台上,其认证包括提交必要认证资料和提交可选认证资料两部分。使用者必要提供的认证资料包括身份认证、个人信用报告、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银行卡流水、经营证明等,有时还包括视频审核;可选择的认证资料包括房产认证、购车认证、结婚认证、学历认证等。平台根据不同的借款类型要求用户提交不同类型的材料。人人贷完善了部分网络认证方式,还扩充了认证资料的范围,加大了对严重逾期的惩处,进一步对逾期还款的借款者进行警示。
5.红岭创投信用评级指标
红岭平台会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交的个人、家庭、工作、资产等信息及其他证明材料,并采用第三方征信等科学手段,通过大数据风控模型,审核评估其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最终公允地为每一个借款申请人划定相应的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6.拍拍贷信用评级指标
拍拍贷的认证体系与人人贷有类似之处,但拍拍贷并没有根据借款类型进行细分,而只是笼统地将必要认证资料规定为:手机实名认证、身份认证、学籍认证和视频认证、网商认证等。这些资料根据注册者的身份不同而分别提交。其余可选认证资料则包括:结婚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银行流水、学生证、房产证、行驶证、个人信用报告等。
二、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银行信用指标比较
1.评级指标侧重方面存在差异
由上文所述可得出,传统银行业的信用评级指标更为侧重可能影响未来还款情况方面的信息。其指标基本包括经济实力、经营效益、信用情况和发展前景等四个方面。而p2p网贷平台的信用评级指标更为侧重目前以有的相关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互联网信息和本平台的历史借款和还款记录。
2.评级指标的收集难易存在差异
单从其评级指标的收集方式来看,传统银行的评级指标不仅需要收集,有时还需要经过科学的计算。而p2p网贷平台评级指标的收集基本上只需要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就数量来看,传统银行业的评级指标远远多于p2p网贷平台。综合而看,传统银行评级指标的收集更为复杂,收集难度更大。
3.从评级指标的可靠性来看
从评价指标的可靠性看,其银行收集的很多指标是不确定的,例如涉及到领导者品质的的一系列相关问题时,其指标的评价及收集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但是,在其对于经济实力、经营效益的评级方面来看,其评价的指标的选择相比p2p网贷平台单纯的互联网记录来看具有明显可靠性。
三、信用评级指标的选择对借款者的影响
1.对于小额的借款者的影响
对于小额借款者来说,他们存在的信用上的风险虽然没有降低,但是风险发生对企业的影响较小。并且,对于小额借款者来说,如果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复杂的信用评级,对于借款人,他们不愿意花费精力来配合进行信用评级工作,对于银行,其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信用凭借,也是一种浪费。所以对于小额借款者来看,他们更愿意去p2p网贷平台进行金融交易。
2.对于大额的借款者的影响
对于大额借款者来说,如果他们发生了“借钱不还”的事情,将会对银行或者p2p网贷平台造成不小的影响。所以不管是银行还是p2p网贷,都应该对其进行细致的信用评级。但是基于现实条件,p2p网贷平台并没有能力进行细致的信用评级,其初期的借款额度相对较小,大额投资者一般会选择传统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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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金融创新驱动金融发展的道路往往都是布满荆棘的,只有披荆斩棘才能推动金融朝着为大众创造福利的方向发展。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万众追捧的对象,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它为小微企业融资带来了曙光,既有效填补了大型金融机构难以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空白,又为众多小型投资者提供了新型投资渠道,资金得到有效配置。但由于初期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行业自律,p2p行业中的借贷平台良莠不齐,频繁出现跑路、倒闭的现象,令社会堪忧,监管部门不断推行和完善法律法规、填补监管漏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p2p网络借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当出现重大问题时,我们应该是扼杀杜绝呢,还是将功补过、让其重生呢?本文将阐述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并探究新形势下的风险监管举措,进而讨论它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金融创新 风险与监管
p2p网络借贷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很多大大小小的跑路、破产倒闭的事件,但并没有警醒广大投资者,自2015年底e租宝的风险事件爆发以来,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基本成了众矢之的,曾经被万人崇拜且追捧的金融创新产物一瞬间跌入了谷底,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质疑,p2p网络借贷被很多人挂上了“非法集资”的帽子。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自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整个金融体系,提高了金融效率,填补了信贷空缺,特别是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响应了普惠金融的号召。p2p网络借贷的这些功劳是不可磨灭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它背后的问题,特别是监管问题,鉴于它的功劳,我们需要思考的是p2p网络借贷的重生问题,扭转行业偏离正确轨道,提升整个行业形象,发挥它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在引导p2p网络借贷合法合规发展时,内外监管必须双管齐下,根治病因,这样才能让其在阳光下蓬勃发展。
一、重述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线上的个人对个人的新型借贷模式,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它出现的背景是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替代民间金融机构,而p2p基于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支撑,大幅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为中小融资者和投资者创造借贷信息平台,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p2p网络借贷使投资者和融资者都能受益,借款人可以避开银行较高的资金门槛并获得比民间借贷更便利的信用融资渠道,付出更低的借款成本,投资人可以充分利用手中小额的闲散资金,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回报,优化自己的理财规划。
全球第一个p2p网络贷款平台是2005年3月成立于英国的zopa,目前全球p2p网络借贷行业内比较关注的是美国的lending club和prosper,它们运营比较规范,相关监管措施完备,信息披露也很充分。借鉴美国典型的p2p运营模式,中国以陆金所为首的p2p 机构数量自2013年以来保持快速增长态势,贷款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16年7月,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到4160家,其中运营平台数量为2281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1879家,7月份当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101家。贷款余额达到6567.58亿元,同比增加了193%,环比增加了5.7%。2016年7月,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成交量为1829.73亿元,综合收益率持续下行,紧逼10%,已下降至10.25%,环比下降了13个基点,同比下降了333个基点。7月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平均借款期限为8.18个月,环比拉长了0.36个月,同比拉长了1.43个月,大平台平均借款期限较长,受资金持续流入影响,综合收益率持续拉长。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表明,7月份当月出现的101家停业及问题平台中,停业平台占比49.5%,跑路占比29.7%,提现困难占比19.8%,经侦介入占比0.99%。随着p2p网络借贷问题的层出不穷,投资者更加理性地看待这个金融创新产物,必然也影响着其资金规模和综合收益率。
二、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和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有很多种,大概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种: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和以交易参数为基点并结合o2o的综合交易模式。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第二种“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属于非法集资范畴。但目前大多数p2p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但是资金实际流转不经过第三方,不会形成资金池。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运营最成功的陆金所属于第三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员之一。按照中介类型划分,p2p网贷平台也可以划分以下两种模式:单纯中介型和复合中介型,如表1所示。
以第三方担保方式提供或可选择提供本金或本息的保障服务 借款人服务费收入;收取的担保费和向第三方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之差
这些网络借贷平台为中小投资者和融资者搭建了资金桥梁,有效地配置了闲散资金,降低交易成本,为融资者快速提供资金支持。但我们要清楚的是,它们既不是传统的银行机构搬家,也不是新的条件下牟取暴利搞非法集资。我们在挖掘金融创新产物的潜能时,首要任务就是正视它背后的风险因素。
就近几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问题而言,风险不断暴露,借款人无法按时清偿到期债务而给借款人带来损失的信用风险、平台自有资金不足以应对借款人提现需要的流动性风险、平台内部控制不严而导致借款人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监管缺位下的法律风险和第三方托管机制缺位条件下的资金安全风险,这些风险单独或集中出现在各种类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就目前p2p行业的问题,体现最多的来源于p2p网贷平台自身:非法集资风险、产品异化风险和挪用客户资金风险,尤其是在市场监管不清晰的状态下,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背初衷、偏离轨道的行为越来越多。因此,若想让p2p网络借贷真正惠及经济社会,而不是扰乱经济秩序,就必须依靠多方力量规范其发展,否则将会使这个金融创新产物扼杀于发展初期。
三、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与未来发展
纵看我国现存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其中不乏持续健康稳健运行、实实在在为客户搭建信息桥梁的网贷平台。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应该从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网络借贷平台三个层面多管齐下,多维度地做好风险防范与监管。
首先从监管机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监管制度的出台,实现负面清单管理,在法律法规上约束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划定网贷行业的管理底线,明确不自融自保,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夸大的行为。将客户引入第三方存款机制,实行独立第三方存管,而且由金融机构来承担,实现客户分散管理,有效防止网贷平台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同时,利用大数据模型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行业风险,将不法平台列入黑名单,打击非法业务活动。除此之外,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然后从投资者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强化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在投资于网贷平台前要甄别风险,不要盲目投入大量资金。当发现潜在风险时要尽早脱身,避免风险蔓延与扩大。投资者作为风险承担者,要对不法网贷平台提高警惕,并作为监督者,及时举报不法平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从网络借贷平台角度看,一是要加强借款人的信息审核,并对借贷双方信息进行全面充分的披露和风险提示,让出资人能够充分了解这个项目风险。二是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体现网贷平台差异化市场定位,保护出资人的权益。三是在开展营销过程中要做到合规,不逾越监管红线,不能以宣传和促销误导出资人和借款人,严格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平台业务,不能从事网贷业务边界外的违法行为。由此一来,在监管机构、投资者、网络借贷平台三股力量的共同约束下,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进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它未来的发展方向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要回归信息本质,p2p本质上就是一个信息中介,是一个金融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优势来解决金融的获得性。正是由于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边界模糊,才会出现资金池,非法集资或者卷钱跑路。因此,p2p强调的是金融信息中介的功能,为处于信息两端的客户搭建桥梁,进行资金匹配,而不是类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二是强调小额分散的功能,它承担的是信息风险,而不是借贷风险,借贷风险应该是投资者自担的,小额分散可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而且从另一方面看,p2p服务的客户是大众,特别是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的中小客户,因此更提倡它是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三是强调线上运营,p2p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的手段,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业务,因此p2p无论是从风控还是营销流程,都应该线上开展,坚持互联网经营。网贷平台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一定网络安全措施以保证它的发挥优势。四是强调主业经营。在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混业经营的模式,而风险是高度融合的,在各个业态的关联经营下风险传递,没有进行风险隔离,同时也会带来风险交叉和风险连锁反应。因此p2p网络借贷应该回到资讯交互和风险评估的主业当中。
四、结论与建议
在金融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然要付出一些代价,在互联网金融大浪潮中,只有经得起考验的行业或机构才能生存下来,并经历一轮轮变革步入正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但监管切忌过严,以免抑制创新。相比美国lending club和prosper两大借贷平台而言,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发展迅速,这是由于中国特殊金融环境下的金融抑制作用,p2p网络借贷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在中国的发展是势在必得的,因此p2p网络借贷是需要鼓励其理性发展的。但在监管方面,为了整个行业的稳健运行,我们既要借鉴英美的监管模式,又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出台适合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运行的法律法规,督促p2p网络借贷平台经得起考验,在未来发展得更好,实现普惠金融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 董裕平.p2p网贷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6(06).
p2p小额信贷篇8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模式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1-0062-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1.12
一、引言
“p2p”( peer-to-peer)一词源于信息技术,意为对等网络,即不通过中间工作站平台的点对点信息交互方式。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p2p借贷)指运用互联网思想和相关技术,基于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个体之间开展的直接借贷行为,国内通常称其为“人人贷”。2005 年,世界上第一个p2p 网络借贷平台zopa 在英国诞生,此后, prosper、lending club、kiva等p2p 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建立,并被广泛应用于公益性和商业性小额信贷领域[1]。2007年以来,商业性p2p借贷平台在国内迅速发展,同时国内的p2p平台在发展中延伸出了多种不同的信用模式。目前对于各类信用模式的效果和合规性存在很大的争论。本文立足于p2p借贷的信用模式,从比较p2p借贷与其他借贷行为的异同入手,分析当前国内p2p借贷平台主要信用模式和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推动p2p借贷行业规范发展和创新提出了对策建议。
二、p2p借贷与其他借贷行为的主要区别
(一)与传统银行信贷的区别
与银行信贷相比,p2p借贷最本质的区别是互联网条件下的金融脱媒,它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吸储放贷的资金中介行为,而是通过建立一个第三方的网络平台来实现借款人与放贷人的自行匹配。在这个过程中,p2p借贷平台作为借贷行为的“非债权债务方”,不涉及资金权益关系,只提供信息、权益分割、交易撮合、信用评估、投资咨询、债务追偿等中间服务,并通过向借款人和放贷人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维持运转。此外,从目标市场看, p2p借贷的借款人通常是缺乏足够的有效抵押和担保、不被银行业机构所接纳的“边缘客户”,其单笔融资规模也远小于普通银行贷款,平均单笔借贷金额不到5万元,因此两者在目标市场方面基本不存在重叠。
(二)与传统民间借贷的区别
就广义而言,作为非金融主体之间的直接借贷,p2p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特别是在交易结构上,多数p2p平台都采取了将一笔债权分割为若干权证,由放贷人根据利率和风险水平自主竞标的模式,这与标会一类的传统民间借贷组织上在交易结构十分近似。但与标会最大的不同,标会通常限于亲戚朋友同乡同行等熟人之间,而p2p借贷则是一个非熟人网络,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可能彼此自始至终都从未谋面。此外,从网络规模看,通常民间标会的活跃会员的规模一般在数十人至数百人之间,超过这一规模的标会就很难实现信息对称,极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和套利行为。而p2p借贷会员规模远远超过这一水平,如2012年度美国lending club和国内拍拍贷等p2p平台的累计投资人(本年度至少有一次资金出借行为的成员)均超过了1万人,而宜信公司据估计2012年度的出资人可能达到5万人[2],如此超大规模的出资人结构是传统的标会组织无法想象的。
(三)与网络技术借贷的区别
虽然p2p借贷最直观的特征是通过互联网获取借款,但事实上并非所有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借贷活动都应被纳入p2p借贷。例如,阿里巴巴集团针对电子商务业主的阿里小额贷款,平安集团针对消费者和个体经营的平安易贷等产品。虽然这类业务模式同p2p借贷一样,都高度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并且其融资流程都可以在网上完成,但从市场参与者结构看,前者仍然是由专业放贷机构主导的一对多交易,其资金来源是放贷机构的自有资金,其信用管理机制仍然是传统银行审贷技术的升级,在某种程度上应称其为“网络技术借贷“。对于监管者而言,这类活动可以视为传统信贷活动的自然技术升级,行为主体仍然参照原有要求接受金融监管。而p2p借贷则面临着市场管理和监管规则尚未确立的问题。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p2p借贷是植根于互联网思想的直接融资活动,是完全不同于银行信贷和传统民间融资活动的全新存在。对于它的走势,较为乐观的研究者如谢平(2012)设想,在p2p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高度发展后,经济主体的融资和支付活动都不再需要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即可实现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的理想状态[3]。更多的研究者如张正平(2013)、郭忠金(2013)等则认为,这一理想状态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未必会实现,但包括p2p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活动产生冲击和替代的可能性是毋庸置疑的[4-5]。李小开(2013)等研究者还提出,p2p借贷的影响既包括提高融资效率、促进普惠金融和金融民主化等正面影响,也可能存在影响金融稳定、干扰宏观调控等负面影响[6]。
三、当前国内p2p借贷平台主要的信用模式
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注册成立。此后商业性p2p借贷模式在国内迅速发展,截至2012年末,国内p2p借贷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平台线上业务当年累计交易额超过100亿元,如果加上未公布交易量的平台和部分平台的线下业务,总交易额可能超过300亿元,比2011年增长近5倍[7]。同时国内的p2p平台在发展中也延伸出了多种不同的业务类型,根据其信用模式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纯p2p借贷平台模式
即p2p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只从事信息的和交易撮合,并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合作,管理和处理所有与用户资金相关的操作。借款利率由借款人自己设定,风险由投资者自身承担,平台不提供担保服务,不承诺保障本金安全。目前只有拍拍贷等开办较早的少数平台属于这一类型。
(二)p2p借贷平台加担保增信模式
为满足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要求,目前国内大多数p2p平台以各种形式承诺或暗示保障本金安全,并提供事实上的担保增信。根据保障资金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类是p2p平台将部分收入划拨到资金池中作为风险储备或共同基金,用于贷款违约的先行赔付,赔付金额以资金池为限;第二类是平台只承诺垫付投资者损失,但未明确风险承担的主体和保障的限度;第三类是平台将担保服务外包,指定由一家担保公司完成,平台不直接参与担保。
(三)p2p借贷平台加债权转让模式
为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要求,目前国内大部分p2p平台提供事实上的债权转让服务,这类产品通常称为净值标或非提现标,即放贷人以未偿还的贷款作为还款保障,获得一定比例的净值额度(通常小于信贷资产净值),并在平台上进行再融资。在理论上,这类贷款可以循环抵押,不断放大,最终杠杆倍数取决于净值额度的折扣率和债权流转速度。例如,假设某平台规定,投资者可以用信贷资产净值的90%作为抵押在平台上继续借款信息,重新融资并放贷,在理论上,如果不考虑贷款利息和再融资所需时间,则该投资者实际控制的信贷资产最多可达初始投资的10倍(1/(1-0.9))。
(四)线上平台加线下网点模式
这一模式的代表是宜信公司,该平台采取线上平台宣传和线下网点拓展业务的模式,扩张速度非常之快,自2008年到2012年间,业务规模扩张了近300倍。自2011年以来,类似的平台如融宜宝、证大财富等大批区域性平台也纷纷出现。从业务构成看,此类平台大多将信贷需求登记和信用审批两个环节非互联网化,只是将资金的筹措和发放留在互联网上。甚至线上部分只保留基本的宣传介绍,线下的网点机构才是办理投资和融资业务的主体。根据一些机构估计,这类线上加线下的平台2012年实现的融资交易额约为200亿元,规模已经超过了纯线上p2p平台。
四、对于p2p借贷平台信用模式的争论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对于p2p借贷平台各类信用模式的效果和合规性都存在很大的争论。有观点认为,除了纯p2p借贷平台模式外,其余模式都有超范围经营之嫌,而且这种超范围经营大多是为了逃避金融监管。也有观点认为,p2p借贷本身是新事物,开展不同模式的竞争有利于促进行业多元化发展。还有观点强调,纯p2p借贷模式的坏账率明显高于银行普通贷款,难以吸引投资者,因此有必要在普通的p2p借贷模式基础上开展创新,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贷款违约率。
本文认为,对于贷款违约率的问题,应该持客观的态度,不能简单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类比。如前所述,p2p借贷与传统银行信贷以及熟人之间的民间融资在目标市场方面是基本不重叠的。换言之,这是一个传统融资主体都不愿意涉足的“鸡肋”市场。其违约率高于普通贷款是完全正常的,但是其在交易成本和利率定价灵活程度方面同样具有普通银行贷款不可比拟的优势。如果p2p借贷平台坚持独立第三方地位,不介入借贷资金权益关系,并合理地运用利率定价、信用评估和分散投资等手段,该行业的发展是可以维系的。同时违约率也不是越低越好,一方面,线下的尽职调查、审核、催收都需要很高的成本,可能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如果片面追求低违约率,甚至将其作为监管考核指标的话,可能激发少数平台的造假粉饰动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本文认为,对于p2p借贷平台而言,就行业整体而言,当前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不是坏账率水平或信用保障手段、信息技术和经营能力等制约因素,而是在于多数平台的信用模式偏离了p2p借贷本质,并由此助长了自身道德风险和外部政策风险。如前所述,p2p借贷的本质是互联网思想和技术下的点对点金融脱媒,平台是不介入资金权益关系的信息中介。而目前国内大多数p2p平台的信用模式都对这一本质出现了背离和异化,主要表现为:
(一)平台从信息中介变为担保中介
为拓展业务、吸引投资者,在交易中提供担保已经成为绝大多数p2p平台的通行做法,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平台未明确其担保责任限定于资金池范围内或由外部担保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平台从不介入资金权益关系的信息中介,变成以自有资金承担信贷风险的融资担保中介。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一旦平台公司通过提供担保获取风险性收入,便在实质上构成融资担保,涉嫌超范围经营。在实践中,由于p2p平台担保行为不受金融监管,也不受担保公司10倍杠杆率上限的制约,导致杠杆率严重放大的局面。有的平台贷款余额规模近亿元,而注册资本仅有100万元,如果完全由平台自身提供融资担保,即便坏账率只提高1个百分点,也有可能导致平台破产并直接威胁投资者资金安全。
(二)借贷行为从单次信用变为循环信用
按照标准的定义,一个p2p借贷行为应该是点对点的单次交易,风险水平只取决于借款人本身的信用状况,风险总额也仅限于本次交易的本息,与其他借款人无关。但是在债权转让模式下,投资者可以利用净值标进行频繁的借入借出,成为专业放贷者,并形成类似于银行的信用扩张机制。在实践中,有投资者用3万元自有资金循环融资,最终借入20多万元的案例。从利率水平看,通常专业放贷者的信用等级较高,因此借款的成功率较高,且可以享受较低的融资利率,因此,表面上看债权转让模式形成了多赢的局面,专业放贷者通过低息融资高息放贷获取了收益,低信用水平的借款人获得了资金,平台的交易量和手续费收入不断提高。但在实质上,这些专业放贷者集聚了平台内部的信用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却往往不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流动性管理能力。一旦其信用链条发生断裂,将导致大面积的坏账风险。如2013年5月,一名某p2p平台前员工在网上曝光了其所在公司违规操作、虚假信息进行循环信用融资的内幕。由于投资者怀疑该平台即为“非诚勿贷”公司,因此公司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遭到挤兑并导致资金链断裂,该平台随即宣布停业,原有投资者被告知至少需要1-2年才能收回本金。
(三)融资目的从调剂资金变为“资金空转”
融资的根本目的是借贷双方调剂资金、配置资源,而部分p2p平台为吸引投资者,推出了一些不具有实际用途的“资金空转型”产品。如借款人在资金全部到账后就立即全额还款的“秒标”产品(或在24小时内全额还款的“天标”),期限如此短的融资通常没有实际用途,最初只是少量应用于平台自身品牌宣传和客户体验。但在实践中,秒标产品却被部分平台持续、大量地运用,以此扩大交易量、冲低坏账率;同时由于秒标期限短,年化收益率高达20%-40%,因此催生了一批职业投机者,这些投资者只在各个平台特别是新成立的平台抢秒标,甚至有少数投资者利用信用卡透支进行秒标套利,而不将资金投入有实际用途的借款需求;更有少数平台利用秒标大量虚假需求自我融资,甚至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卷款跑路,如果控制不当,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如2013年新成立的网贷平台“网赢天下”,通过高收益的巨额秒标和强力宣传造势,仅4个月累计成交金额已达7.8亿元,超过了众多知名p2p平台。然而,2013年8月,该平台却对外发表公开声明: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停止运营,投资者现有的2亿元贷款余额无法提现,等待清偿完毕至少需要6个月。
(四)p2p借贷从“互联网金融”变为“网下暗箱”
p2p借贷原本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的直接信贷行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主要p2p平台也都是坚持在网上开展业务,基本不涉足线下信贷业务。而在国内,p2p平台从互联网上“下线”却成为市场趋势,从融资交易量看,目前以宜信为代表的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已经超过了纯线上平台。对此,部分平台的解释是受国内信用环境和客户认知度限制,需要发展线下机构辅助。但无可否认的是,如果平台主要业务脱离互联网,就与普通的民间融资中介无异,不应再称为p2p平台。从信用保障看,由于线下模式主要依靠实体资产抵押和线下担保,固然能够降低风险,但也导致风险控制的成本和借款人门槛急剧升高,这和p2p借贷所倡导的“对等普惠”的理念相违背。更为严重的是,部分p2p平台的线下分支机构实质上从事资金池和影子银行业务,已经触及到法规底线。如2013年4月,重庆5家p2p公司通过理财、股权投资、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将原本一一匹配的p2p借贷转变为变为无法一一对应的理财资金池产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受到了监管部门查处整顿。
五、相关对策建议
(一)赋予p2p借贷合法身份,在明确政策底线的前提下留出信用模式的创新空间
无论采取何种信用模式,只有规范化运作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借贷双方和借贷平台的利益,促进p2p借贷行业长远发展。首先需要赋予p2p借贷合法身份,划出政策底线。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p2p借贷双方及中介平台的权利义务,确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禁止非法集资等政策底线的认定细则。其次要加强行业规划和引导,鼓励开展对实体经济有正面作用的信用模式创新,并在财政、税收、支付结算等方面予以扶持,禁止采取具有欺诈性或歧视性的信用模式,严格限制秒标等不具有实际用途的纯投机产品。
(二)完善p2p平台的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适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p2p平台是p2p借贷行业的信息和服务中枢,而目前由于缺少相应的外部监管,p2p借贷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规,明确p2p平台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形式等,完善平台信息披露机制,有效控制融资杠杆倍数。同时从市场竞争结构看,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主要的商业性p2p平台只有1至2家,而国内p2p平台超过200家,由此产生大量无序竞争和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因此应适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并对已有平台加强考核监测,尽快完成现有平台中自有资金与借贷资金的隔离,对提供融资担保等增信服务的平台设立资金防火墙,避免出现道德风险。鼓励平台之间兼并重组,重点扶持自身实力强、信用模式明晰、运作规范的骨干平台。
(三)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强化投资者信息采集和借款人信息保护
信用信息是p2p借贷得以完成的首要资源,目前p2p平台对于交易双方信用信息的处理工作主要集中于借款人信息采集和审核,而对于借款人信息保护和投资人信息的采用使用还很不健全。建议p2p平台进一步完善信息采集机制,在投资者信息管理方面,逐步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审核投资者身份和资金来源,防止利用平台洗钱。为强化投资者教育,抑制过度投机,建议参考美国等市场做法,限定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上限和占个人净资产的最高比例。在借款人信息管理方面,应加强借款人信用信息保护,对于p2p平台借助征信系统控制风险的行为予以规范,杜绝贩卖信用信息和泄露借款人隐私的行为。
(四)坚持以互联网思想和技术为主导,限制线下业务的无序扩张
p2p借贷的根本意义是在互联网思想和相关技术指引下,实现低成本和无金融中介的小额直接融资,进而推进普惠金融。而线下业务的过度发展却使p2p平台失去了互联网环境下的开放环境,成为信息局域单向流动的暗箱。投资者对信用风险的判断完全依赖于中介机构,很容易被不良平台所利用,形成非法集资和影子银行,对投资者资金安全和p2p行业声誉造成巨大打击。因此,对于p2p平台热衷于开展线下业务的风气应予以纠正。一方面要引导p2p平台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深化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挖掘机制,探索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用评估模型。另一方面对于业务核心环节不具备互联网特征的平台,应视同普通金融中介或民间融资组织管理,不再享受p2p平台的相关优惠政策。(责任编辑:王守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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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小额信贷篇9
摘要:
p2p的结构形态和市场套利需求决定了p2p融资成本低的突出特点,这一特点明显有别于其他线下融资方式。从p2p的交易外观和交易实质出发,p2p融资过程构成了“类证券发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下,p2p融资市场相当于一个“微型债券市场”。对监管者而言,针对p2p网贷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构造和特性,从网贷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三个层次构筑p2p规制框架是p2p良性发展的可行之策。
关键词:
p2p网贷;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融资成本
一、以融资成本为切入点透视p2p本质
法学界对p2p网贷的研究,大多采取“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二元研究视角。“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分野在于p2p网贷平台是否提供了撮合借贷双方以外的其他服务。在“信息中介”式的网络借贷模式下,p2p网站仅作为线上平台,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达成交易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2]p2p网贷平台不介入借贷目的、贷款期限、借贷利率等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和安排的借贷条件。“信用中介”式的p2p网贷模式要复杂许多,实践中也有不少变形。如“线下交易”式的p2p网贷,创始人(或其他内部成员)通过资金出借获得债权,再把债权组合进行拆分,以理财产品的方式将债权转让。[3]依据我国银监会牵头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2p平台应明确定位于“信息中介”,即平台不得持有投资者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平台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4]采取“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二元研究视角有助于把握p2p平台在网贷交易中的功能和角色,p2p平台是否涉及信用增级,是否为网贷融资提供期限转换或信用扩大决定了p2p的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属性。在我国金融法制背景下,直接融资适用证券法规范,间接融资适用银行法规范,“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厘清有助于确定p2p网贷的法律适用。然而,“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二元研究视角着重于p2p网贷交易结构和交易各方关系,并没有将p2p的低融资成本特点纳入考量。低融资成本是p2p更为本质的特征。从投资者角度,p2p为分散和零碎的小额资金持有者提供了一个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的投资渠道,其投资期限、投资利率和投资程序都要比其他投资工具更为便捷和灵活。从筹资者角度,p2p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无论是筹资审批程序还是筹款期限、还款时间、利率和担保安排,p2p融资都不需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限制。从融资成本视角分析p2p网贷本质,凸显了p2p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一环的地位。在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里,处于金字塔顶尖的是主板市场。主板市场给上市交易的筹资主体设置了较高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及最低市值的要求。主板市场之下为创业板市场。相比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无论在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交易条件还是监管要求上都要宽松。三板市场又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更低且不设财务门槛。[5]四板市场主要指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四板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转让和私募融资服务,进入门槛比三板市场更低。总体而言,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对应着不同的准入门槛、监管要求、信息披露规范和交易约束,存在着不同的融资成本。市场层次越高,监管约束就越严格,融资的成本也就越高。这契合金融规制的法理,根据参与资金交易的主体范围与性质,安排金融规制的介入程度和规制的力度强弱。处于高市场层级的融资活动,其规模更大,融资范围也更广,只有强化监管才能有效缓解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大程度维护投资者和市场整体的利益。[6]举例来说,民间借贷涉及资金融通,但面向有限(一般为借贷双方当事人),资金规模也较小,合同法规制即可定纷止争。但证券公开发行涉及成千上万的证券投资者,资金规模足以影响市场秩序,只有依靠证券法等特别规范才能得以保证资金参与者的利益。p2p融资成本低的特征使得p2p网贷融资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相区别。首先,p2p融资和其他资本市场融资一样都具有公众性,都不仅限于单纯的一对一民间借贷关系。[7]其次,p2p与其他资本市场的明显不同体现在融资成本上:p2p的融资成本远低于其他资本市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在p2p网贷平台上融资需求,融资的金额大小、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融资条件都由当事人自主拟定。如果网贷合同没有特别约定,p2p网贷对借款人唯一的要求是按时还款。p2p网贷融资成本低的特点使得p2p网贷融资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处于一个特别的市场板块位置(可称为“五板市场”)。
二、p2p规制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视角
(一)p2p构成微型债券市场
尽管监管层已经明确,p2p网贷平台应回归“信息中介”,但绝少有p2p网贷平台甘心只提供消极的资金撮合服务。据统计,2015年底全网p2p运营平台数达到2595家。[8]p2p网贷的爆发式增长使得各大平台都有开发新产品以吸引客户的强烈动机。基于“分散风险”理念,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都将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切分成若干等份的“标”,通过“发标”的方式将贷款“标”提供给多个出借人进行认购。“分标”一方面有效集合了个别、零碎的社会余存资金,使得只持有小额资金的投资者能进行p2p投资,降低了p2p的投资门槛。如p2p网贷平台“融金所”的起投金额仅为100元。[9]另一方面,因借款人无法清偿而形成的呆账坏账风险可以由多个出借人共同承担,降低了单个出借人的出借风险。“分标”模式在p2p网贷中广泛存在,交易规模排名前列的p2p网贷平台都采取“分标”方式设计产品,如红岭创投只给出借人设定起投金额和封顶金额,并不限制每份投资的金额大小。p2p网贷的“分标”模式一方面降低了出借人的交易成本,贯彻了“鸡蛋不放在一个篮子”的理念,另一方面使得p2p网贷交易变得复杂化。从交易外观看,p2p平台通过切分贷款需求,使得借款人与出借人间形成“一对多”的资金供求法律关系。出借人通过投资“标”,获得了在未来某一时间点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出借人出借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性收益,即通过货币支配权的让渡,换取未来持续性的资金流入。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相比,p2p网贷有两个明显区别:第一,出借人的出资不具备明显的针对性。出借人并非有意识地选择与自己相熟的群体进行出借,而是基于自身对筹资项目的判断进行投资。p2p跳脱以人际关系网为基础的“关系融资”范畴,资金流动发生在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10]第二,p2p网贷的公开集资属性决定了借贷双方的资金撮合以合同为基础。几乎所有人都可以在p2p网贷平台上注册并参与“投标”,与筹资方达成借贷协议。借贷双方并不需要在线下相识,只要线上协议达成,资金关系便已发生。这就需要大量格式化的合同调整借贷双方的法律关系。从交易外观角度观察,p2p网贷撮合了不特定多数方的投融资需求,以合同而非“关系网”作为交易基础,p2p具备了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从交易实质看,p2p在实质上构成“债券融资”,筹资人在p2p平台“发标”类似于一种“债券发行”。这是因为,第一,p2p网贷以格式化合同调整借贷双方法律关系使p2p的“标”表现出较强的标准化特征。借款人不可能与众多出借人逐一商定借款细节,约定借款条件。更为经济的做法是,借款人在p2p平台协助下,事先拟定格式合同模板,并根据每次交易作出时间、份额(或金额)上的调整。这一标准化的过程,使得p2p网贷的出借变成了由若干金融产品组成的金融交易,贷款也成为了对标准化金融产品的推销。[11]第二,与一般的借贷合同不同,p2p网贷融资表现出更强烈的目的性。p2p网贷融资项目大多基于真实的经济活动需求,所借资金大多满足现实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保证借款需求的真实性,出借人一般要求借款方在资金使用上遵守借款目的承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p2p网贷融资的标准化和目的性使得p2p网贷在实质意义上构成了一种债券交易。
(二)p2p微型债券市场的内部法律构造
如果从“债券发行”的角度理解p2p网贷融资,借款人充当了“债券发行人”,出借人相当于标准化“债券”的投资者。p2p平台作为网贷信息的检验、审核和筛选方实质上起到了保荐人的作用。当前,除交易撮合外,不少p2p平台还提供担保保证和信用评级等一系列信用增值服务。从出借人角度来看,出借人“投标”不完全依赖于对借款人的信赖,还附加上对平台的认可,p2p平台以自身的“声誉”作为担保,向p2p投资者提供确认和认证服务。这就相当于资本市场上的“看门人”,运用自己作为资本市场“声誉中介”的独特地位,与特定的证券发行产生“绑定机制”:p2p平台与平台上进行网贷筹资的借款方构成了“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12]这使得p2p平台有动力介入借款人借款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p2p平台发挥着“私人警察”的执法作用,过滤和筛选出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贷款项目。p2p平台的“看门人”特点要求平台在保护投资者领域承担更多责任。如果p2p平台为融资项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为其虚假陈述制造条件、提供便利的,平台需要与借款人一起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p2p网贷的贷款人作为“债券发行人”,在p2p网贷融资市场上,负有提供真实信息,进行全面可靠信息披露的责任。就一般的证券发行而言,《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证券发行人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p2p网贷融资市场的“债券发行人”在筹资规模和筹资主体特征两方面明显区别于其他资本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人”。作为p2p“债券发行人”的借款人大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这一借贷主体属性决定了p2p借贷资金额度较小。因此,p2p微型债券市场要与其他规模更大、筹资对象更为广的债券市场相区别,限定债券发行人的筹资额度和筹资主体资格必不可少。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p2p网贷市场脱离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目的。此外,p2p微型债券市场的贷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与其他资本市场上债券发行人必须为法人不同,体现了p2p市场融资成本低,融资灵活的特点。基于此,p2p微型债券市场的“债券发行人”法律构造需要契合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的实际情况,总体方向是降低借款人的合规成本。p2p网贷的出借人作为“债券投资人”,与其他资本市场的债券投资者相比也有明显特点。p2p微型债券市场的出借人一般是资金散户和小额投资者。资金散户容易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市场的“风吹草动”极易影响散户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同时,资金散户与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为明显,与资金大户投资者相比,资金散户并没有足够能力收集充足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其信息分析能力也较差。更为重要的是,p2p网贷出借人的资金散户特点意味着资金出借具有很强的分散性,这可能引发“集体行动的困境”。对于每一出借人而言,占优选择是“搭他人便车”,最终,出借人的权利陷入无人主张的境地。[13]这一分析可用上海市黄浦区一项统计来佐证。据统计,该区内p2p网贷案件的诉讼文书送达率不足三成,其中外省市当事人送达率仅17%。[14]p2p网贷出借人的这一特点要求p2p微型债券市场的法律构造特别注重投资人的法律保障,以防范p2p网贷融资中的权利救济缺位。
三、p2p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一环的规制创新
(一)网贷平台扮演金融信息“看门人”角色
p2p网贷构成一个微型债券融资市场,p2p平台撮合了作为债券发行人的借款人和作为债券投资人的出借人交易,从外观看,p2p平台成为一个微型证券交易组织方。实际运作中,p2p平台不仅撮合了交易对手交易,还给作为债券发行人的借款人提供信息审核、信用增值等服务,给作为债券投资人的出借人提供资金催收、资金存管等协助。从实质看,p2p平台承担了资本市场上的保荐人功能,发挥着金融信息的“看门人”作用。无论是场内市场还是场外市场,证券交易的组织者都处于资本市场的第一线,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设施,组织、监督交易的进行,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并及时公布市场信息。[15]p2p网贷平台作为微型证券交易组织者,也要为p2p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并承担起市场监管的一线责任。首先,p2p平台需要从技术上保障交易通道的顺畅,p2p平台掌握着交易的主要技术,因突发事件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平台有权决定交易暂停和交易回转。但平台临时性措施的实施必须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受到监管部门约束。其次,平台作为p2p交易的组织者,有权设计p2p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影响着p2p市场价格发现机制、价格传导机制和配对功能的强弱,决定着p2p市场的流动性。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让监管部门介入p2p网贷平台交易规则的设定,具体可以由监管部门起草一份p2p交易规则范本,由各平台根据自身的定位和特点分别拟定各自规则方案,再交由监管部门备案。这样既避免了由于p2p交易规则混乱而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又确保了交易规则的灵活性。最后,为了进一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风险,p2p平台可以从借贷交易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这是因为相比一般投资者,由p2p平台承担违约风险可能更具优势,平台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减低违约风险,并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p2p平台扮演金融信息的“看门人”,还需要在真实信息披露、防止交易欺诈上尽到督促证券发行人即借款人的责任。这包括p2p平台需要实时监测交易前和交易中的异常情况,及时识别借款人的虚假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信息传递的效率是影响金融稳定的两个重要方面,强化平台方的信息披露责任是防止价格扭曲,保证p2p交易合规的重要手段。相比良莠不齐、分布分散的借款人,加重p2p平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更具有操作性。通过拔高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责任,使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压力传导至借款人。
(二)以信息披露为重点的借款人监管
p2p网贷融资打破了资本市场“发行特许”的管理制度,p2p借款人在从事债券发行(借款融资)之前,并没有事先获得监管部门许可。事实上,p2p网贷融资所具有的额小、量大和融资成本低的特点使得针对p2p债券发行的特许制度既没有意义,也没有效率。“特许制”将消耗监管审批部门大量资源,对于发生在平台成千上万的借款融资来说,要求每一次融资都要经过监管部门“特许”,将大大增加监管者的工作量,分散了其在其他领域的注意力。而且,每一次p2p融资交易的数额往往不大,交易的资金流向和交易程序相比其他资本市场而言比较简单,“特许制”的引入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削弱了融资效率,还未必真正达到筛选和过滤市场“杂质”的作用。因此,可行的做法是,以市场化的路径改变p2p借款人约束中的“特许制”,针对一定数额和一定集资人数以下的p2p融资行为给予豁免,并从总体上采取“注册制”的监管方式。只要p2p借款人具备良好的借贷记录,同时并未超出一定借款限额,就可以在监管上给予豁免待遇。以市场化的路径改变证券发行特许管理制度,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要及时跟进。资本市场监管理念的调整、监管方式的创新、监管措施的强化无不围绕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进行。[16]“特许制”下,监管部门作为市场“把关者”的角色,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围绕着监管部门,而“注册制”加“豁免制”下,发行人信息披露需要“取悦”的对象变成了投资者而非监管部门。这意味着p2p的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以投资者为导向构建。p2p借款人多为小微企业,无法担负高额的信息披露成本,而具有资金散户特性的p2p出借人也无法接受和理解复杂的信息披露内容。因此,可行的规制路径是,探索简便同时安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具体来说,要规范p2p市场信息披露的格式,限制信息披露的字数甚至页数,使得投资者能轻易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此外,对于失信的借款人,平台应给予公示以提醒投资者给予合理注意,同时限制他们的融资额度或给予类似“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除了完善信息的“披露”流程外,信息的“共享”也十分必要,这可以降低重复“披露”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当前p2p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分散和相互屏蔽很可能诱发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道德风险。[17]为此,人民银行应尽快将p2p网贷行业纳入征信系统,打破网贷平台之间的信息阻隔。
(三)以投资保险为重点的出借人保护
出借人是p2p债券融资市场中最弱势的一方,其出借的资金规模和自身的经济实力都要明显弱于其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因此,与其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相比,p2p融资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需要更为全面和严格。保护p2p出借人的一个直接手段是调控p2p债券发行(或借款中的“标”)的利息水平。这是因为过高的利息很容易诱发作为债券发行人的借款人将所融资金投向高风险资产或行业,这增加了p2p融资市场的投机性,更不利于作为债券投资者的出借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过高的利息水平并不符合经济规律,发行人有可能为了按时还本付息而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模式。“借新债还旧债”使得资金链条变得异常复杂,p2p借贷有可能陷入欺诈陷阱。调控p2p融资的利息水平尽管具有合理性,但这却是一种非市场化的监管路径,监管部门无法准确得知每一时间的市场利率,僵硬的利息调控手段很可能降低p2p市场交易的效率。因此,针对p2p的出借人保护,可以采用投资保险制度这一种更为市场化的方式。p2p投资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异曲同工的道理。存款保险制度是防止因为利率市场化之后,银行挤兑或破产导致存款人利益受损而引入的保障性制度。同理,监管部门放弃对p2p融资市场的利息干预措施,有可能引发p2p平台之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p2p平台可能开发利息更为可观的产品以吸引出借人,实力较弱或经营失败的p2p平台可能面临被收购、重整甚至破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p2p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阻隔p2p平台的经营风险和借款人的不能按时还款风险传递到出借人身上,保障了作为债券投资人的出借人利益。p2p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建可以采取限额制,即设立专门的p2p投资保险基金机构对一定数额下的p2p投资进行承保。采取限额制是因为p2p网贷重点保护的对象是资金散户,超过一定投资数额的投资者应被推定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合格投资者(qualifiedinvestor)。[18]免除p2p投资保险机构对这部分人的承保责任,可以使投资保险基金集中更多资源保护真正需要保护的散户投资者。此外,考虑到p2p出借人大多出借小额资金,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动机为自己的借款投资行为投保,如果p2p投资保险的保费由借款人而非风险承受方出借人承担,将会使p2p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更大。
四、结语
p2p网贷融资成本低的突出特点使得p2p网贷实质上构成了以借款人为债券发行人,出借人为债券投资人,p2p平台为债券交易中介的一个微型的债券融资市场。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一个可行的规制办法是,针对p2p网贷融资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结构和特征,对现有的监管工具和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只有监管部门“对症下药”,p2p行业的长久、稳定和阳光化发展才能实现,p2p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高振翔: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2]赵渊:《直接融资视角下的p2p网络贷款法律问题研究》,《交大法学》2014年第4期,第149页。
[3]“线上交易”式的p2p网贷主要以宜信为代表,被称为宜信模式;“线上交易”式的p2p网贷十分普遍,人人贷、宜人贷和红岭创投等知名p2p平台都向投资者提供不同类别的增信服务。参见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法商研究》2013年第5期,第31页。
[5]三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参见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1年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2006年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6]参见李晗:《法经济学视野下的金融监管法正义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第119-121页。
[7]参见赵渊、罗培新:《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第119页。
[8]人民网:《上月新增p2p问题平台数破百,正常运营平台2595家》,2016年3月4日访问。
[9]融金所:《p2p理财最低门槛是多少钱?》,2015年6月10日访问。
[10]一般认为,“关系融资”有三个特征:(1)融资基于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2)借贷双方存在长期性的多重互动;(3)信息处于保密状态。
[11]赵渊一文也阐述了类似的观点。参见注[1]。
[12]哥伦比亚大学的科菲(coffee)教授最早系统阐述了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运行原理,参见约翰•c•科菲:《看门人机制:市场中介与公司治理》,黄辉、王长河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3]有关p2p网贷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分析,可参见高振翔:《p2p网贷纠纷的司法困境及其改进路径——以点融网案为例》,载许多习主编:《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99页。
[14]汤峥鸣、王连国:《p2p网贷:“跑马圈地”后的诉讼标本》,《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2日第6版。
[15]如《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场内市场交易组织者)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实施自律管理的法人。
[16]周苏友、杨照鑫:《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反思和重构》,《经济体制改革》2015年第1期,第146页。
[17]《p2p网贷企业期待接入征信系统》,2015年1月23日访问。
p2p小额信贷篇10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发展现状 金融制度监管
一、引言
为了进一步深化金融创新与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我国的p2p网贷在此政策下发展迅猛。p2p以其灵活性等特征吸引了大批的借入者与投资者,其中包括大量的无法通过传统金融行业获得服务的人群及企业,解决了他们的融资问题,同时也为投资客提供了收益较高的投资理财服务。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全国平均每天有7.6万人次参与p2p网贷中,2013年以来,出现无法提现、跑路等问题的p2p网贷平台多达400多家。因此加强对p2p网贷的金融监管,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应该提上日程了。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及水平
(一)p2p网贷平台发展迅猛
p2p网络借贷的英文全名为peer to peer lending,其中文翻译为“人人贷”。p2p网络借贷诞生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金融行业的融合。2006年,中国的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宜信”成立了,将诞生于英国的p2p互联网金融引入了中国。由于我国长期的金融抑制,导致大量的人群和企业无法从传统金融渠道获取融资机会,使得p2p网络借贷呈现井喷式发展。据《2015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1946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3000亿元。我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指日可待。
(二)注册资金没有法律要求
截至2015年12月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网贷平台样本中,除了招商银行外的425家网贷平台注册总资本约为257亿元。从每一单个的网贷平台注册资本来看,平台与平台之间差距很大,例如陆金所的注册资金有4亿元而拍拍贷仅仅只有100万。
(三)网贷平台交易活跃,交易量大
据《2014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4年末,中国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多达1000多家,全年全行业交易额约2000亿元;2015年末,中国p2p网贷公司全年交易额约5000亿元。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提供担保措施的平台,即债券转让模式。投资者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形式为p2p网贷公司提供资金,线上线下的信用审核以及后续的催收都业务都交由p2p网贷公司处理,出借人和借入者之间并没有实际的合同关系,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债券转让模式。这种模式在中国的p2p网络借贷中十分普遍,市场占有额相对较高,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资金偿付风险;二为纯信息中介模式,即平台只提供信息匹配和其他服务,不提供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自行选择,但是不能超出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合同由借出者与借入者直接签订。此种模式属于最原始的英国“zopa”模式,但是在目前的市场份额中占有率较低。
其次还有市场占有率更小的平台模式,如“有利网”。这种模式为p2p网贷公司与某个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其中借款人一项由小贷公司提供,p2p网站不用自行解决。此模式运营的主要不同之处为p2p网络借贷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对相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之前的两种p2p网贷模式相比,此种模式的互联网属性更为明显。此模式的创新为p2p网络借贷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有可能引起小额贷款公司的产业革命。
四、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平台风险,以互联网为载体的p2p网络贷款本身就处于一个虚拟的世界中,由于投资者无法调查借入者的信用能力以及借入后的还款方式和渠道,从而造成了信息上的不对称,给不法分子提供了诈骗的温床。
二是政策风险,我国p2p网络借贷仍处于无机构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状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监管和规范,整个行业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同时也面临着新政策带来的冲击。
三是信用风险,我国还没有一个权威的个人信用体系。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没有和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合作,只有少数一两家公司,如“宜信”。较低的违约成本带来了高风险的结果:逾期不还和恶意拖欠屡禁不止,直接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稳定。
四是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问题,目前大多数p2p网贷平台不披露公司内部的近期财务状况,虽然有一小部分平台披露了部分借款人的逾期情况及信息,但投资人不能从此信息中有效地判断出该平台的资金流情况及坏账率等重要指标,从而带来了一定的投资风险。其次,部分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风司和其他投资人,故意隐瞒借款者有关的不良信息或披露虚假的信息来吸引投资。最后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部分平台存在出售甚至非法贩卖融投双方客户的个人信息的现象,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五是流动性及准备金问题。由于p2p网贷公司的激烈竞争,不少p2p网贷公司进行了人为的包装行为,如虚假披露和“拆标”,其中“拆标”的危害更甚。“拆标”即将一标分为多标,造成人为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营造出网贷平台的虚假繁荣从而吸引投资者。但这一行为对平台的资金流动性影响极大,对平台的运转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据不完全数据显示,2015年多达一百多家p2p网贷平台在第四季度出现了流动性风险。虽然准备金是用于防范流动性风险的一项举措,但目前没有特定的法律条文规定准备金的下限、尚无具体的监管部门进行平台准备金的检查。
六是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经常产生新的风险点。资金监管空白与漏洞。p2p网络借贷平台善于利用监管漏洞,在标的项目投标结束之前,擅自使用投标者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以获取高额利润。在该标的项目结束时,平台可收回投资资金或用下一笔筹资垫付此次项目。这种资金池的不透明运作存在着巨大的隐患。一旦p2p网络监管平台某次投资出现问题,则很容易出现资金流问题。
线下模式涉嫌非法集资。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的模式有三种:一是出售理财产品;二是以股权为标的工具,以固定收益吸引投资人并向出资人担保;三是以预付卡为标的工具,同样以固定的收益为吸引点来销售商业预付卡。但是这三种模式所筹集的资金并没有直接进入借款者的账户,而是进入了p2p网贷公司的资金池之中。这种不透明性使其具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五、p2p网络信贷监管的原则
(一)监管评价标准
下面衡量监管方案孰优孰劣的几大关键要素是我们参考美国金融改革的方案而建立的,从而来评估p2p网贷监管的实用性与有效性。其中常被业内人士与学者重点关注的三要素为:灵活易用性、效率与效用、对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的持续性保护。
其中,灵活易用性为灵活与具有前瞻性,从而使监管者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的监管体系。因为市场的创新性导致的p2p网贷平台面临新的未知的风险,所以具有前瞻性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效率与效用表示监管体系的建立应该是高效的,应该避免重叠和拖沓的监管行为。以保持监管力度与效果为前提,使监管者的工作量最小化。高效性在任何其他的监管体制改革中具有通用性。
再次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持续性保护是指通过对法律的披露、销售标准与合规性审查来确保消费者与投资者能得到法律保护。
(二)审慎监管原则
第一,加强对p2p网络贷款行业的行业准入标准的设定和监管。由于目前p2p网络贷款行业准入门槛过低(注册资本不受限制,对一般业务没有任何审批制度等),造成了行业内鱼龙混杂的局面。对其监管的部分主要表现在平台的注册资本只能用于其本身的用途,也就是风险控制方面,而并不能用于赔付。此成本应该与平台的风险系数挂钩,即风险系数越大的平台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成本来控制风险,从而在平台的建立之初即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p2p网贷的风险。
第二,对资金流动性的监管。p2p网络贷款进行非法集资和商业诈骗的案例已出现过多起,为了预防和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通过对平台资金流的各环节,如来源、结算、具体的信贷活动等进行严密的监管可以实现。其中,各个平台都存在专业放贷人,对他们的账户进行监管是对p2p网络信贷资金流动性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级。投资者与借贷人对某平台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口碑,政府部门应通过相关的机构对各p2p网络信贷平台进行具体的评级。此类风险评级应具有良好的公信力,有助于行业内的优胜劣汰,降低行业整体风险,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具体实施为政府通过对平台现金流状况的实时动态监管和注册资本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政策等等进行风险评级。
(三)行业风险监管零容忍原则
p2p网络信贷因其特殊的行业性质,属于普惠金融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在日常运作中所形成的信用数据和运作模式都是对现有的金融行业的补充(例如p2p网贷借贷者信用评级可与银行互通)p2p网贷行业的稳定性势必会影响到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性。正因其重要性,所以相关部门在宏观的政策上应对整个行业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第一,对于p2p网贷平台进行具体的法律性质的判断。在部分平台出现非法集资或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政府部门应在在法律性质的规定一项中予以否定。如对非法集资进行具体的可运用于此行业的司法解释,出台细化后的说明,从源头处实施监管。具体地表现为对风险可控的p2p网贷平台,可促进和推动其进行规范化的改造;而对于风险不可控或超出预期的p2p网贷平台,政府可依法勒令其停业整改或取缔。
第二,允许p2p网贷平台有条件的对人行征信系统进行一定程度的使用。此问题的核心之处在于p2p网贷平台对征信系统的使用准入门槛以及具体的使用原则问题。如之前曝光的,某p2p网贷平台使用某商业银行的征信系统调取客户资料一事。事后曾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批评。p2p网贷公司在现有的行业征信系统下确实很难对客户进行有效而全面的信用评级,而此项工作直接影响到了行业的风险和利润(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调查会提高成本)。如果p2p网贷平台使用了征信系统数据,是否会造成信息泄露也是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所以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和具体的监管措施。
六、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
目前p2p网络信贷鱼龙混杂野蛮生长的关键因素是监管主体的缺位。p2p网贷行业的稳定性需要监管主体确立后的严密监管。同时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和范围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具体可表现为建立处于统筹地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会,同时加入银行、银监会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多领域多公司的协调管理。其中应明确互联网监管协会的领导原则和各领域的具体职责。
(二)建立具体的市场准入机制
对p2p网贷公司制定严格且高的准入标准。对风险较小的平台和公司进行制度完善方面的指导和改造,对风险较高的或者以诈骗为目的的公司和平台予以取缔。同时,对于投资者和借贷者也实行准入机制,表现为:投资者依据其财务状况判定风险承受能力来规定相应的最高投资额;对于借贷者,建立行业内部的征信系统,拒绝老赖、规避风险,同时制定对央行征信系统具体的授信规则进行辅助征信。
(三)建立资金托管制度
p2p网贷因其只存不贷的特殊性,并不是经营资金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同时也不具有做担保保证的条件。针对p2p网贷平台日常运营中的资金流问题,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托管制度。即脱离于p2p网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这一制度使得p2p网贷公司无法挪用资金池中的空闲资金,降低了非法集资的风险的同时回归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有利于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
针对借款人建立完善的行业内的征信系统对于降低行业风险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借款人的大量逾期势必会影响到平台的资金流状况,所以风险控制是十分必要的。行业内的征信系统是全行业通用的,但其仍存在一定的不完整性,此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与央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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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科技信息,2011,(13):812-813
[5]钮明.“草根”金融p2p信贷模式探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2):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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