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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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

餐饮具范文篇1

强化培训与指导相结合在大力督促企业改造、硬件投入的同时,积极开展集中培训,组织召开现场会,带领48家单位负责人到好的企业现场参观学习,进一步更新理念,增强卫生意识,促进发展的紧迫感。再次,逐户耐心上门指导,反复多次上门指导工艺流程与布局各环节卫生等。确保高标准严要求南通市对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专项整治以达到机械化、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生产为目标,合理引导企业兼并转,淘汰小作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许生产,所有企业必须与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分批检测产品,确保餐饮具卫生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发挥媒体的宣传与监督作用每次监督抽检后,及时将抽检结果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及时将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向社会向餐饮服务单位公示。2011年市卫生监督所与《南通日报》记者共同走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及时向社会报道卫生监督动态。2012年“3.15”前,主动与南通电视台合作,实地拍摄企业消毒工艺流程,宣传一线卫生执法工作,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成效

硬件设施、布局流程显著改观2011年主城区4区原有30家单位,经过兼并转让,现剩18家单位。淘汰了日生产规模1000套以下的企业,用于改造、增添设备的总投入达300万元,各单位均实现机械化、规模化生产要求。目前已有14家单位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各县市2012年全面开展第二阶段整治,并已实现阶段性目标。餐饮具卫生质量稳步提高2011年对集中消毒餐饮具抽检5次,共抽样535份餐饮具,合格份数512份,样品卫生质量合格率较去年大大提升。法制意识卫生知识水平明显提高经过多轮次多种形式培训、指导,餐饮具集中单位经营者法制意识、卫生知识水平明显提高。

餐饮具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餐饮具消毒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为主题,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行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法履行餐饮消费安全责任意识,规范消毒服务行为,提高消毒服务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卫生的消费条件。

二、工作目标

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为工作重点,以“食安大行动”促日常监管,按照“加速、提升、增效”的要求,认真查找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加大“食安大行动”工作力度,提升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能力,切实保障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卫生质量。

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监督管理档案建档率100%;

监督覆盖率200%;

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持有率达95%以上;

“八统一”(即卫生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组织统一、卫生档案统一、工艺流程统一、检验记录统一、检验合格标签统一、卫生证件资质统一、经销台账统一)和“六上墙公示”(即营业执照上墙、管理制度上墙、组织管理上墙、检验报告上墙、健康查体证明上墙、培训合格证明上墙)达标率100%;

监督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抽检结果公示率100%,抽检不合格单位处罚率100%;

群众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100%。

三、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局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各区(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卫生监督所所长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各区(市)也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大力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三部委《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增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餐饮具消毒卫生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组织企业学习省卫生厅、工商局、食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0〕24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提高企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的意识,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生产,自觉做好消毒效果验证工作,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

(二)加强行业自律

餐饮具消毒企业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规范(试行)》和《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等规定,进行硬件设施的建设改造,在生产过程中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回收、去残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各功能间要独立隔断分开;使用的消毒器械、消毒剂、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消毒、检验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餐饮单位、公共场所使用,并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三)加强监管力度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整治计划,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做到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突查与巡查相结合,“两到位”(即卫生监督管理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到位)、“两跟进”(即媒体网络曝光跟进、消费警示公告跟进),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督促各企业单位在6月30日前全面落实“八统一”、“六上墙公示”工作任务。

(四)加强部门协作

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工作“一盘棋”理念,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与食安办、工商、食药部门联系,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对整治不力、不落实规范标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除对已获得“a级”信誉度的要予以摘牌处理外,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食安办、工商、食药部门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宣传报道

各区市要充分认识对企业和社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通知》的重要性,要重点加强对餐具消毒单位卫生法律法规的宣贯教育,树立企业负责人是餐饮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在新闻媒体的支持下,及时向社会公示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查出违法违规、量化分级、抽检结果等情况,通过采取正面报道和曝光违规单位相结合的方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和监管工作良好氛围,给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6月30日)

各区、市卫生局要按照全市的部署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摸清掌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本底资料,对辖区内的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宣传贯彻有关规定要求,统一思想,掌握标准。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9月30日)

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按照《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逐项核查、逐条整改落实,并向所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提报自查自纠整治情况报告。各区、市卫生监督机构派出卫生监督人员现场检查验收、抽样检验,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限期达标,预期仍不达标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并及时向食安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采样消毒餐饮具的检验,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餐饮具范文篇3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1、依法执业监管: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及无处方权开处方;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超登记范围行医及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分户档案,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行医,具体内容详见《县2012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3、医疗广告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电视(台)、报纸(今日)、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2012年每月上旬集中监测,其它时间为不定期监测(监管计划见附件4)。

4、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加强对县同路单采血浆站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监管计划见附件3)。

5、放射卫生监管: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许可和对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重点抓好人员资质管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100%,放射诊疗防护监测率100%(监管计划见附件1)。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

1、重点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冬春季节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及夏季肠道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主要对各级各类的医疗、疾病控制机构疫情报告(监管计划见附件2)、感染科(组织)的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及候诊室等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传染病防治情况综合执法检查:制定传染病防治综合执法检查方案,今年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医疗废物、消毒产品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实验室生物安全: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建设及落实、工作人员培训防护及医疗废物的管理。检查对象是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检查时间安排在2012年4月—9月。

4、疫情报告:2012年5月—10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治、转诊、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对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网络管理、报告审核、疫情分析等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5、医疗废物: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人员防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6、医院消毒:重点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及口腔科(诊所)、血透室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消毒产品:重点对消毒产品的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的索证、消毒产品的标识等,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店、商场超市。

8、疫苗流通领域:对疾病控制中心及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管理及疫苗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餐饮具范文篇4

由于我国是塑料餐饮具出口的大国,特别是儿童餐饮具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考虑到儿童使用的要求,儿童餐饮具为吸引儿童使用和培养用餐兴趣,会做成鲜艳的颜色、贴上卡通图案等,在工艺上会添加大量的着色剂和一定的加工助剂。因此,容易带入重金属、初级芳香胺、多氯联苯等有害物质。近年来国内外儿童用品的事件较多,关注度比较高。pc材质由于含有bpa等潜在危害性物质,在国内和国外已普遍禁止使用在婴幼儿用品中。初级芳香胺、多氯联苯这类环境富集性物质,铅、镉、铬、汞、砷这些物质可以通过饮水、饮食、呼吸或是直接接触的路径进入人体,就会极大地损坏身体的正常功能。而且该类物质不像其他的毒素可以在肝脏分解代谢,然后排出体外,相反,它们极易积存在大脑、肾脏等器官,一旦超标,易引起基因突变,影响细胞遗传,严重时会产生畸胎或诱发癌症。

二、塑料餐饮具产品中主要有害物质

1.塑化剂

塑化剂,也称增塑剂。增塑剂是工业上被广泛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助剂,在塑料加工中添加这种物质,可以使其柔韧性增强,容易加工,可合法用于工业用途。塑化剂事件中台湾厂商用增塑剂dehp(后陆续检出dinp、dnop、dbp、dmp、dep等十多种)代替棕榈油配制起云剂以起到同乳化剂相似的增稠效果。但是,由于dehp、dinp等塑化剂并不属于食品香料原料,因此,dehp不仅不能被添加在食物中,甚至不允许使用在食品包装上。大量摄入塑化剂可能干扰内分泌,影响生殖和发育。因此,塑化剂禁止用于食品,也不可用于脂肪性食品以及婴幼儿食品的包装材料。某些塑化剂的分子结构类似荷尔蒙,被称为“环境荷尔蒙”,是台湾环保署列管的毒性化学物质。若长期食用可能引起生殖系统异常、甚至造成畸胎、癌症的危险。

2.荧光增白剂

荧光增白剂(fwa)是一种无色或浅色的有机化合物,它能吸收人体肉眼看不到的近紫外光(λ=(300-400)nm),再发射出肉眼可见的蓝紫色荧光(λ=(420-480)nm),fwa能显著提高基体本身的白度和光泽度,因此被广泛用于纺织、造纸、塑料及合成洗涤剂等工业。fwa用于塑料制品中,能增加本身略带黄色的塑料制品的白度和亮度,能使彩色塑料制品更加鲜艳夺目,能增加黑色塑料制品的亮度。荧光增白剂一旦与人体中的蛋白质结合,就很难通过正常代谢排出体外。同时,荧光剂会极大削弱免疫力及伤口愈合能力,一旦在人体中积蓄过量,除了对肝脏等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危害之外,还会诱发细胞癌变,是潜在致癌因素之一。

3.重金属和类金属

重金属和类金属元素,当被过量摄入人体后,会造成人重金属中毒。其中摄入过量铅对人体健康可造成多系统损害,如神经系统、智力系统、造血系统和肾、心血管系统等;镉可引致前列腺癌、肺癌和肝癌,吸入镉化合物微粒或烟雾,可导致喉干咳嗽、头痛、呕吐、胸痛、极度不安静、肺炎和支气管炎等;铬化合物吸入体内可导致肺癌和鼻腔癌,误服铬化合物,可能会严重刺激胃肠道和导致肾脏受损;汞和汞化合物的微尘能迅速被呼吸道、胃肠道和皮肤吸收,严重者会损坏肾脏;流行病学研究表明,长期接触砷与皮肤癌、肺癌的发生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与肝癌、膀胱癌等内脏癌的发生密切相关。

4.初级芳香胺

初级芳香胺(primaryaromaticamines)可以通过呼吸道、胃肠道和皮肤进入人体,经过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体细胞的dna发生结构与功能的变化,导致人致病甚至致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指出:某些芳香胺可诱发癌症,如间苯二胺、二氨基二苯甲烷等能诱发泌尿系统的癌症。除了突变性和致癌性之外,芳香胺还有其它生物毒性,例如4-氨基联苯、2,6-二甲基苯胺和3,3-二甲基联苯胺会抑制许多肠道细菌生长,这种作用会影响肠道菌群的平衡。初级芳香胺是一类典型的有毒有害物质,2,4-二氨基甲苯和4,4-亚甲基二苯胺被国际癌症机构公认为可疑致癌物质。食品接触材料中芳香胺的迁移溶出是影响其卫生安全的重要方面。近两年来,欧盟预警通报中多次提到中国出口的制品中被检出芳香胺超标并采取了市场控制或者拒绝进口等措施,对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我国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5.多氯联苯

多氯联苯(polychlorinatedbiphenyls)是联苯1~10位上的氢原子被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氯原子取代后形成的氯代烃类化合物,它由一系列氯化联苯的异构体组成的一大类有机含氯化合物,其同分异构体和同系物多达209种,通常简称pcbs。多氯联苯一般不溶于水,易溶于脂溶性物质或吸附于颗粒性物质表面。该类物质一旦进入生物体后很难排出体外,可能在生物体中富集到一定的浓度并对生物产生毒性,所以对生物体尤其是人体健康构成了极大威胁。由于多氯联苯性能稳定,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热稳定性、阻燃性、导热性、绝缘性。自发明并实现工业生产后长期以来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生产领域。但是,由于多氯联苯的理化性能稳定,非常难以降解(其半衰期长达40年左右),加上其长期累积以及其中某些异构体和同族体高度的生物富集性和毒性,pcbs已造成全球性的污染。

三、建议

减小塑料餐饮具产品中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的危害,对于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塑料餐饮具产品相关标准法规,制定增加重金属和类金属、初级芳香胺和多氯联苯等塑料餐饮具产品中存在的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

(二)相关监管部门加大监测力度,根据相关标准加强塑料餐饮具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加强预警防控。

(三)建议塑料餐饮具产品生产企业尽量选用优质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优质的原材料加工成型后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也相对较少。

为了消费者的健康,避免受到该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影响,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塑料餐饮具产品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尽量选择在正规卖场购买知名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在选购产品时,尽量选择不添加或少添加着色剂的塑料餐饮具,少选择颜色鲜艳的塑料餐饮具。

(二)如果塑料餐饮具在给小孩子使用时,应适当的引导小孩子在使用时,不要将塑料餐饮具习惯性放入口中长时间啃咬,以免把有毒有害物质带入口中。

(三)塑料餐饮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消毒。消毒时应注意方法,塑料在消毒时的时间和消毒的温度,以免加速有害物质的释放。

餐饮具范文篇5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餐饮具卫生实行统一管理制度,采取自行消毒和集中消毒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经贸、环保、工商、城管、旅游、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24小时开通的检举电话;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当向检举人反馈。

对检举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消毒管理

第六条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和已经消毒的公共餐饮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不具备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个人,必须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或者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第七条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卫生、水源充足,污水处理、排放符合环保、环卫要求;

(二)清洗消毒的专用场所大于6平方米;

(三)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有专用的餐饮具洗涤、清洗、消毒池和保洁箱柜;

(五)消毒场所地面、墙面防水、防潮,易于清洗;

(六)洗涤、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存放安全;

(七)生产经营人员有健康证明;

(八)有专、兼职消毒员和卫生管理人员,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除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消毒设备;

(二)消毒餐饮具有明显标识,标明消毒时间和有效期;

(三)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小包装以及专门运输工具;

(四)有专门的卫生检验室和符合条件的检验人员,能够开展日常卫生检验和监测;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

第九条公共餐饮具自行、集中消毒必须经过批准。

具备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并予以公布。

具备餐饮具集中消毒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申请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第十条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户”标识。

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使用户”标识。

标识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由批准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颁发标识不得收取费用,制作标识所需经费,列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从事餐饮经营、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二)重复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袋;

(四)不使用保洁柜贮存消毒餐饮具;

(五)不悬挂标识或者伪造标识。

第十三条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使用其餐饮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下列事项: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

(三)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四)环境卫生状况;

(五)公共餐饮具消毒、生产、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

(六)洗涤剂、消毒剂、食品袋的卫生标准,存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餐饮具应当定期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0天。

抽样检验不得向被检人收取费用。提取的餐饮具,检验后要及时归还,损坏的应当赔偿。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检验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可以向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提取样品;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阻碍执行公务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条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餐饮具范文篇6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饮具行为,加强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督促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严查生产环节是否依法生产。对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环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市质监局应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年第号公告,书面通知本辖区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对企业自查报告的重点问题进行核查;视企业自查情况,抽检企业产品,送有资质的省级以上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获证企业不能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以及日常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无证生产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市质监局负责)

(二)严查销售环节是否依法经营。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饮具销售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注qs标志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通报,对销售环节的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依法进行查处。(市工商局负责)

(三)严查餐饮服务环节是否依法使用。严查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索证索票要求落实是否到位。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销毁。(市卫生局负责)

(四)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督促企业改进管理,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快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负责)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自2012年8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8月)

一次性塑料餐盒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二)检查阶段(9月)

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联合行动,重点对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和集中配餐单位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10月)

各监管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月10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总结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密切合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治任务,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全面检查,严格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强化惩罚机制和举措,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行为。

(三)广泛动员,鼓励参与。充分动员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监督力量,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餐饮具范文篇7

一、存在的首要问题

一是司法律例滞后从客观上降低了餐饮具消毒行业的准入门槛。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作废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标决议》作废了卫生部分抵消毒效劳机构的卫生答应证发放准则,消毒餐饮具公司注册时不必事前获得卫生答应证就能处理营业执照。而假如依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准则,工商部分应是直接监管餐饮具消毒行业的本能机能部分。然则,因为消毒餐饮具行业尚未归入前置审批,工商部分也早就作废了办证必需实地检查场地的规则,因而对前来办证的餐饮具消毒企业能否契合卫生前提无从把握,这使得餐饮具消毒行业只需处理工商营业执照就能营业,简直没有准入门槛,普通投入二三十万元购置器械、招聘人员即可倒闭营业。

二是受经济好处的差遣,局部餐饮具消毒企业自律认识差,从主观上形成了问题餐饮具的发生。一方面局部餐饮具消毒企业以求降低本钱的好处激动,苍蝇乱飞、污水横流的运营场合,明显洗不出洁净卫生的餐饮具,而筷子晒晒就算消毒,抹布擦擦就来封口的粗陋工艺,更是亵渎了其所标榜的“消毒”二字。餐饮具消毒行业全体技能水准不高,缺乏需要的设备,良多餐饮具消毒企业连最最少的烘干和消毒设备都没有,充其量只能叫做洗碗公司,基本达不到无菌消毒;每套消毒餐饮具都有个塑料薄膜的外包装,这个外包装是不成降解物品,已成为严峻的二次污染源。另一方面,消毒餐饮具的宏大市场也催生了一系列“黑作坊”,在脏乱差的卫生前提下偷偷出产所谓的“消毒餐饮具”。而向顾客推售消毒餐饮具的饭铺餐厅,因为能从平分得一局部利润,往往抵消毒餐饮具的质量“睁只眼闭只眼”。虽然卫生部本年5月11日公布施行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元卫生监视标准》,但消毒餐饮具出产仍缺乏一致标准的行业规范,“终究如何才当作到消毒”没有定论,这直接形成了出产紊乱,为犯警分子供应了可趁之机。还,依照现行的《消毒治理方法》,关于不依照标准设计和操作的企业,卫生监视部分只能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本钱过低也是消毒餐饮具行业良莠不齐的主要缘由之一。

二、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先。对当前正在逐渐强大的餐饮具消毒行业,要想老庶民吃出安康、吃出平安,应需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餐饮具范文篇8

为了加强对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以及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和《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等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条件和人员,建立自检制度;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餐饮具消毒以及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实施。

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和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注册登记、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工商部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餐饮具经消毒后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予以处罚;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未进行索证管理,以及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餐饮具消毒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三)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处罚。

餐饮具范文篇9

至2021年底,对全县小餐饮进行摸排和全覆盖检查,小餐饮持证经营率达到100%;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要求,餐饮具监督抽检力度明显提升,业户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小餐饮经营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经营秩序更加规范,符合《条例》中相关规定和要求,基本达到“六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餐饮的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监管制度逐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小餐饮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年底前对小餐饮业户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建成1-2个餐饮特色聚集街区。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规范提升标准。各监管所要按照《条例》及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操作规范、厨房(场所)清洁的“六项标准”对小餐饮进行规范提升,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做好精准摸排工作。底数清、情况明是实施小餐饮规范提升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各监管所要组织开展精准摸排,摸清辖区内小餐饮经营户的总数、持证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更新小餐饮台账,完善相关档案资料,精准掌握小餐饮监管底数。

(三)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结合小餐饮监管实际针对性设定培训考核内容,提升培训考核精准度。运用“两库一平台”开展小餐饮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及考核,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规定、违法行为处罚、预防食源性疾病等相关知识学习运用,全面提升小餐饮从业人员素质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能力。

(四)深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开展动态监管,深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提升消费者理性消费意识。将小餐饮业户划定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三个等级,分别通过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向消费者公示,引导消费者寻找笑脸就餐。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对小餐饮业户的集中摸排和全覆盖检查,对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小餐饮业户,督促其选择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的合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购买产品。对近年来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涉及餐饮具投诉举报答复不满意的,开展监督检查和跟踪抽检。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冷链食品、畜禽肉及肉制品、面及面制品、腌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督促小餐饮店严格落实采购查验、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加大小餐饮抽检覆盖率,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桌。以人员健康、食品储存、加工操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为重点环节,加强日常监督指导,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七)推动小餐饮示范创建。结合全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按照“食安”示范企业(餐饮服务领域)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表c.3餐饮服务街区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6),大力开展小餐饮示范店、示范街(区)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镇街小餐饮整治提升“学有榜样,赶有目标”。通过示范创建、社会共治,不断推进全县小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八)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在规范提升过程中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小餐饮业户应坚决予以行政处罚。充分运用约谈、告诫、建议等行政手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确保不留死角。对未取得、未公示登记(备案)资质,违法添加制售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集中开展查处,大力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

三、保障措施

(一)精准摸排,掌握底数,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各监管所要开展精准摸排,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定准责任、定准时间、找准问题,确保提升行动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积极运用“两库一平台”开展小餐饮负责人、食品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及考核,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

(二)集中整治,分区划片,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提升行动

各监管所要按照规范提升行动要求,采取网格化监管,分区划片、包干到人的方式,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提升活动。在整治过程中,要注重分类梳理,建立完善监管信息档案。通过强化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形式,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监督抽检重点,有效排查风险隐患。同时,以创建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为引领,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餐饮具范文篇10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规范餐饮业卫生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餐饮业卫生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含外卖服务)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宾馆、饭店、点心店、茶室简餐、咖啡厅、酒吧、以及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等。

餐饮外卖服务是指餐饮业经营者提供外卖盒饭、半成品套菜、家庭饮食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星级宾馆应当设立食品卫生质量管理机构,配有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造成食物中毒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餐饮业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向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餐饮业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陕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的场地要求:

(一)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原料储存、加工、洗涤、清洗消毒、烹调、就餐等专用场地;

(二)经营干点、湿点和饭菜的,经营场所的面积应分别不小于8、20、25平方米,兼营其他品种的,其场地面积需要另行增加;

(三)经营饭菜的,主厨房(含生加工、切配、烹调场地)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餐厅50座以上的,主厨房不小于25平方米。餐厅100座以上的,主厨房不小于50平方米;

(四)厨房(包括主厨房、凉菜间、熟食卤味专间面积之和)与餐厅面积之比不小于1:2。咖啡厅、茶室、酒吧和其他不制作直接入口食品(如火锅、烧烤等)的,其厨房与餐厅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3;各功能用房及其专用设施务必标识清楚,专间专用;

(五)厨房内净高度不低于2.5米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并配备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其中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要加盖密闭,并及时清理。

第四章采购和贮存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采购食品时从原料到成品应当索证,建立完整的索证资料和进货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三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无霉斑、鼠迹、苍蝇、蜂螂。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禁止在贮存食品的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工具、用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第五章餐饮加工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

(三)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部应当用流动水洗手,并消毒;

(四)不留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五)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清洁、统一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白色工作衣帽。

第十六条食品加工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条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洗净后的食品原料应上净菜架。

第十八条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以及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在烹饪后至食用前有超过2小时存放期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经冷却后再冷藏。凡隔夜或隔餐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一条制作水果汁、蔬菜汁和水果冷盘的,应当由专人在专间操作。所需水果、蔬菜和所接触的工具、鲜榨机应当清洗,并经有效消毒。

第二十二条餐厅供应的熟食(冷荤、凉菜、冷菜)应在冰箱内留样24小时,每一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第二十三条加工生鱼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加工的生食水产品种为鲜冻的三纹鱼、金枪鱼、狮鱼、鲷鱼等深水海鱼、鲜冻北极贝及活的象鼻蚌和活的龙虾;

(二)加工场地必须专用、固定,与其它食品加工场地的距离不小于2米;

(三)加工用具必须专用,固定存放,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四)加工与供应的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l小时;

(五)加工后的生食水产品应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使用保鲜膜分隔。

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餐饮具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五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大中型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设有餐具湿热消毒设施。禁止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二十六条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保洁柜、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七章餐饮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第二十九条餐厅服务人员发现或者经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三十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第三十一条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