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2-11-02 00:50:06 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声明

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范文篇1

立足于服务和维权的定位,该局在合同审查、诉讼承办、法律普及、咨询解疑和风险防范等五项基础工作上下功夫。通过加强五大基础工作的专业度,打造法律诊所“贴心护权益、专业解法疑、服务零距离”的品牌。

1.在合同审查方面

全面推动标准合同范本固化工作的开展,积极引导业务部门优先使用标准合同范本。对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业务类别,联合业务部门梳理合同常用条款,滚动修编参考合同文本,并推动各职能部门将参考合同文本固化为标准合同范本。常态化开展合同承办人培训工作,重点提高合同承办人的民商事法律知识储备和合同业务承办能力,确保合同承办人考试通过率达100%,从源头上控制了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

2.在诉讼承办方面

全过程跟进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确保诉讼万无一失。对应诉案件,开展诉前案件准备会,对案件事实进行内部法律调查,引导责任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对主诉案件,深入分析诉讼的必要性,对非诉替代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以最小成本依法维权。对办结案件开展系统的分析总结,形成“一案一分析”报告,促进管理提升。

3.在法律普及方面

结合不同业务领域的法律知识需求,制定“选修必修”法律培训课程体系,在法律诊所内开辟了“法律充电站”培训基地,引入“体验式”普法理念,融合法律与文化元素,以微电影、文艺汇演、互动游戏等活动方式,打造了新颖的“法意沙龙”法律文化传播品牌;法律诊所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牵手市普法办,在“空中普法”电台节目向东莞市民普及电力法律知识,现场解答听众法律问题;联合市普法办、东莞日报社开展“反窃电”、“保护电力设施”法治新闻报道,携手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开展“假节能、真窃电”专题法治新闻报道,掀起全市打击电力违法犯罪行为的高潮。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电力法律知识,传递电力法治理念,树立了法治企业的良好形象。通过丰富多样的活动,促进法律诊所品牌深入人心,促进员工法律意识普遍提高。

4.在咨询解疑方面

对于一般咨询,法律诊所直接答复解决,而对于疑难问题,诊所组织专家会诊,为咨询人提供客观、合理的法律意见。除了电话、线上咨询,法律诊所还积极开展“一线现场法律服务”,在纠纷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与业务人员面对面,指导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为后续纠纷解决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支持。

5.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

法律诊所着力在企业“建章立制”的过程中把好风险关。一方面,对“两书”(作业指导书和管理业务指导书)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因执行“两书”而违法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将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融入“两书”流程节点,通过执行“两书”实现风险防控落地。

二、横向贯通主营业务(inter-function)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往往产生于业务第一线,因此法律诊所充分融入企业主营业务,前移法律风险防线。通过定期走访、沟通座谈、业务调研等多种手段,在防范安全生产、电网建设、市场营销以及综合管理等各个主营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收到很好的效果。

1.在安全生产方面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入、依从和回顾工作,助力该局顺利通过安风四钻评审,确保全局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主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密切跟进相关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在电网建设方面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法律诊所协助推动针对电网工程建设的地方立法,促进电网建设与市政规划的有机统一。梳理工程建设法律审批事项清单,编写《电网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指引》,明确建设用地许可、环评水保等重点行政程序的相关要求,杜绝违法强行施工行为的发生。强化对工程承包商、监理方资质证照的合法性审查,确保电网工程建设依法合规开展。

3.在市场营销方面

法律诊所积极推动营销部门开展供用电合同补签工作,强化合同法律意识,实现新报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署率达100%。开展“依法反窃电专项行动”,联合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电力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刑事法律手段震慑窃电犯罪分子,积极采取民事法律手段追讨被盗电费。深入分析法律案件背后的管理原因,促进市场营销业务的管理提升。

4.在物资采购方面

法律诊所重点开展对招标投标管理流程、主体资格等关键环节的合法性审查,规范企业招标投标行为。整理全局对外采购业务类型,重点细化产品质量、专业标准等条款约定。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固化财务支付条款,严控资金法律风险;引入廉洁保证条款,营造风清气正的商务氛围,防范审计法律风险。

三、整合搭建系统平台(system)

系统平台是法律诊所有效运行、发挥作用的基石。支撑我局法律诊所的系统平台主要有信息系统和人才储备库。

1.在信息系统方面

着力推动法律工作的信息化进程。通过oa系统,法律诊所可以对全局合同进行审查和对招投标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这样做既固化了审核流程,又节省了文件传递时间,还确保了法律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基于法律诊所门户网站,该局搭建了法律诊所“网上接诊”工作平台,开辟了法律知识普及与分享、重点法律法规查询等专题栏目,建立了“选修必修”法律课程体系,让全局员工随时可以进行法律知识学习。

2.在人才储备库方面

坚持“实战锤炼育才”的人才培养原则,利用法律诊所的众多实践机会孵化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诊所的咨询解疑、合同审查、争议谈判、诉讼承办等需要法律知识的工作,都要求诊所人员深度参与,提高专职人员的各方面业务能力。通过“送法下基层”、基层调研、为基层授课等方式,增强专职法律人员对一线业务的了解。举办合同法、电费回收法律风险、触电人事损害法律风险等的业务法律培训班,对兼职法律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升其在本专业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借助局人才“摇篮计划”,吸纳懂法律、会管理的非法律岗位人员,通过借岗实习、轮岗培训等手段,培养后备法律人员。

四、建立完善诊断模式(diagnosis)

该局法律诊所在cis矩阵管理模型上进行“微创新”,加入“法律诊断”(diagnosis),探索形成了cisd矩阵。目前法律诊断主要从管理流程、个案咨询和数据信息三方面入手。

1.流程诊断

借全局管理流程再造和固化的契机,全面开展管理流程的法律诊断。结合法律风险数据库,开展管理流程中的法律风险识别比对工作,突出关键节点和关键岗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组织业务管理部门讨论并修编管理流程,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的产生。

2.个案诊断

通过1500咨询热线、网上接诊和当面咨询等渠道,收集法律咨询个案,深入分析每个法律咨询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事实分析、法律研究和管理融合等环节,形成切合企业实际的法律意见书,促业务部门形成合理稳妥的工作方案。

3.数据诊断

数据是管理的基础,因此法律诊所十分重视数据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法律诊所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收集基础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归类和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法律诊所运营报告。法律运营报告不仅对数据展示,还对数据背后的管理原因进行研究,并给出管理改进建议。

五、结语

法律诊所范文篇2

一直以来都渴望自己可以变的理性一点,可以坦然的面对福祸,接受得失!在诊所这个舞台上,我收获很多,其间不乏感悟与思索.初登舞台从诊所面试走到诊所课堂,一路上我都像一个背负着灰色羽翼的丑小丫,徘徊在心田的即有憧憬又不乏不安.初登这个舞台我渴望自己可以做一个人优雅的舞者.在两年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积累过程中,我对于实务性的知识几乎是茫然不知!

在诊所的学习历程中,我懂得了实然层面的法律与应然层面的法律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发现自己对于是法律的理解是如此的肤浅,感性.每一个孤独的舞者都不可能演绎完美,只是尊重舞台规则,才有可能成就一场精彩纷呈.我要感谢我亲爱的舞伴:邱峰,张伟昌.在这个舞台上我们在团体意识的指引下,以最佳姿态投入编排与实战.我们组接到多起咨询及两起,我们一同携手案件接待,一起出谋划策,一起迎来案件的处理.每场精彩的舞台表演,都会有几处不可忽略的亮点.我觉得留给我最深印象的就是我们组的那起刑事案件(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诉…故意伤害案),刚接手这起案件时我们三个都显的异常激动,不仅仅是因为这是我们组接的第一起案件,更是因为这是诊所成立以来作为诊所学生接的第一起刑事案件,尽管这起故意伤害案事实清楚,没有较大争议!我们围绕案件做了很多工作,由于我们的当事人因为身体状况当时已经采取了取保候审,在初次会见中,我们明显可以感觉到他对于法律的敬畏以及他单纯的诉求:不要做牢!我们就案件的处理请教了刑法老师,在听取意见的前提下,我们三人逃课坐车前往琼山区人民法院,希望可以了解更多的案件情况,同时也寄希望可以取得法官许可,能够阅卷.公交车差点驶出海口市,将近一个小时的行车后,终于到了目的地.这是我第一次踏进法院,感受法院威严的同时,也感觉到我们准备的不充分.经过再三周旋,我们还是"输"给了法律,不具备律师资格不可以阅卷.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深刻的领略到了法律程序的神圣不可侵犯,把钦佩献给那个严格尊重法律程序的法官,把反思留给我们:面对司法腐败,我们能否像那位法官一样依法办案这起案件最终将最大的焦点定位为民事部分的赔偿,在经过充分说服和劝导工作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在此基础上,刑事部分也得到了一个合理可接受的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执行.寄语未来诊所学习结束了!

但是的这个舞台依旧魅力非凡,让人痴迷,留恋.让激情与信心相伴,在寒冬来场"劲舞"又如何.

法律诊所范文篇3

法律诊所教学的目的应该体现通过法律实践来巩固法律基本知识、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效果,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来解决实际问题,最终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为“法的最终目标是提供实践性的准则”[2]。所以,以实践为导向是法律诊所对法学教育的最大启发,也没有离开法学教育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这一根本目标。

二、法律诊所创新法学教育模式的功能

法律诊所教学,突破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增强法学教育的整体教学效果。众所周知,法律诊所采取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与传统的理论教学不同,是典型的实践性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创新,而创新是提高质量的灵魂。所以,法律诊所的开展关系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根据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在协同创新方面,鼓励高等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自觉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高等学校服务方式转变,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战略咨询服务。而法律诊所教育正是协同创新的一个良好体现,是高等教育与经济、文化有机结合的一个平台。有学者指出:模拟法律诊所课程应作为法律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在本科和法律硕士生教学中设置[3]。法律诊所的运行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有良好的制度规则。因为诊所教育过程中,学生完全参与进来的,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教师是指导者和引导者,而学生在诊所教育中始终积极参与且处于一个核心地位。通过教师对典型案例的介绍,更多的是让学生们分析、学生们讨论等方式进行理论授课,再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教师带领学生进社区的方式指导学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进行法律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文书、进行公民等活动。这样的教学方式教师就不再是教学内容的讲授者,而也与学生同为参与者之一,让学生有了自己的定位,才能避免流于形式,使理论和实践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这使得法学教育的整体教学效果有了很大提升。

三、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下教师的定位

法律诊所教学能充分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不断增强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是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发展的根本目标之一,而高校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是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但事实是,我国大多数高校教师的实践能力普遍偏低,需要进一步改善。高校法学院系教师通过法律所教育,可以增强实践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增加法学教育的整体教学效果,这也是法学教育社会效果的一个真实反映。法学教育中,传统的教师教学是以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为中心的,侧重于理论教学。这样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学生们通过课堂学习后,虽然可以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但是法学实践能力偏弱,而直接的体现是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也不足、教学效果不理想。通过法律诊所的案例演绎的实践教学、带领学生进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使教师本身也在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法律知识运用的能力,达到了教学相长的效果。由此,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改变了以往单一讲授的特点,不仅增强了学生对法学实践的认知,也提高了教师的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所以,法律诊所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之一,是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四、法律诊所对法学教育的深层意蕴

法律诊所范文篇4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

在实践中,诊所法律教育往往与法律援助相结合,所以目前这种模式主要运用于国内应用法学教学方面,许多高校建立了刑事辩护诊所、劳动法诊所、消费者权益诊所、妇女权利保护诊所等,开展了一系列援助行动。那么,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能否应用于国际法教学呢?这似乎是一个很合理的疑问,因为与国内法教学相比,在国际法教学中,法律规则相对而言是比较陌生和空洞的;更重要的是,教师不可能找到需要国际法帮助的当事人,学生也更不可能当事人到海牙国际法院去提供法律援助。然而,如果我们进行冷静的分析,或许就不会表现得如此失望。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往往与法律援助相结合,但进行法律援助只是教学的途径和手段,而不是根本目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诊所课程都必须开展法律援助。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完全可以适应不同的法学课程。它不一定非得通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来开展,也可以是和一个村庄或一个企业的有效合作;不一定需要诉讼案件,也可以是形式多样的社区法律服务;不一定要求学生面对真实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场景模拟或者角色扮演。事实上,现在有很多曾被人们认为不适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也开始运用这种模式,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西北政法学院的立法诊所。在国际法教学中可以采用模拟审判的方法开展诊所教育,也就是说,不办理针对具体当事人的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而是就专门案例开展模拟仲裁或模拟审判。基于国际法学科的特殊性,模拟审判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功能。因为模拟审判不仅是一种教学方法,而且在国际事务中也是一种重要的影响国家行政、司法决策的国际行动,是一种法律宣传的重要手段。比如,日本东京的慰安妇模拟审判、世界法律大会的模拟审判……,这些模拟审判实际上是法学家和社会舆论对具体问题或现象的民间裁判,是法学界表达态度和呼声的特殊形式,它往往会对国内和国际立法、行政与司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可以说,在国际法领域,专门机构或团体开展的模拟审判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针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公益诉讼”和帮助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此外,国际法中的模拟审判或模拟仲裁比较接近国际司法的真实情况。与国内司法及仲裁的严格的法定性和程序性不同,在国际纠纷解决机制中,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仲裁还是国际法院及专门法庭的司法审判,其处理程序相对而言是比较自由的,而据以裁判的规则又往往比较含糊。与此同时,各国的政治力量对比会对处理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而法官或仲裁员的国籍、母语、教育背景乃至宗教信仰都是裁判结果的影响因素,因此结果是,国际纠纷解决往往不像国内仲裁或司法那样明确、及时和严格依法办事。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开展模拟仲裁或模拟审判就没有太多具体规则的限制,他们在大原则、大框架之内可以有较大空间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辩中也可以表现出自己的智慧和能力。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应用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在国际法教学中可以通过开展模拟审判的方式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但是要想在高校的法学院系中广泛应用仍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一)缺乏合格的指导教师一般来说,要有效开展国际法诊所教学,国际法诊所教学的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教师必须要理论功底扎实,尤其要具备丰富的国际法理论知识;第二,教师要具备相当的司法实务经验,尤其要有国际法实务经验,这一点特别重要;第三,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具备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就现实情况来看,目前许多从事国际法诊所教育工作的教师在理论知识方面都比较扎实,但一般缺乏国际法实务经验,而且对国际法实践教学也缺乏应有的热情。

(二)缺乏足够的资金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其所需要的费用主要从两个途径产生,第一是国际法诊所建设中产生的办公费用,如场所建设、租赁费用、办公耗材费用;第二是诊所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是维持诊所运作的各项开支。从这些费用的来源来看,目前我国各个高校开展的包括国际法在内的诊所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教育经费和国外基金会的援助,但是国家的教育经费毕竟有限,能接受到国外基金会援助的高校法学院更是少之又少。这样就导致国际法诊所教育经费捉襟见肘,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三)交流上的障碍阅读外文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语言限制,而获取法律资料与文献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在具体案件中,证据收集和信息获取的难度非常大,而且主要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学生对国际法律事务的了解比较缺乏,导致他们在具体模拟中往往依赖自我想象并流于表演;教师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不能给学生及时和详细的指导。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应用的对策

(一)诊所教师的来源目前的教师主要是法学院的教师,理论知识多但实务经验有限,这样的教师结构显然不利于诊所教育的开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通过外聘有国际法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弥补法学院教师实务经验不足的问题。这些外聘的兼职法律工作者必须是真正具有国际法实务经验,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的优秀法律工作者。其次,支持那些理论功底深厚的国际法教师积极从事司法实践兼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并将这些经验进行理论升华,传授给学生。

(二)诊所经费的来源国际法诊所教育主要是通过模拟审判的方式实现,因此,诊所经费主要包括诊所教室的设立和教师经费。而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法律院系都有规模不一、面积不小、档次不低的模拟法庭,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国际法诊所课程的上课地点、办公地点、办公设施等问题。同时,学校管理层可以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付参与诊所教学的教师的报酬。

法律诊所范文篇5

关键词:高校金课;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改革

一、高校金课建设视域下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背景

金课又称为一流课程,在2018年6月教育部召开的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上被首次提出,顾名思义就是具有含金量的课,是指课程有深度、有难度和有挑战度。高校“金课”的提出是为了服务学生,力求本科人才教育培养质量的提升,这就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本科教学金课目标的引导之下,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改革迫在眉睫。法律诊所是法学教学实践的重要载体,它依托理论学习,注入实践操作,通过匹配医学诊所的模式,让更多学生真正参与法律实践,从而培养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法律诊所属于“舶来品”,最初源于美国,借鉴的是医学院以诊所实习的方式培养医生的教育模式。通过真实案例或情景再现,让学生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帮助解决问题,避免成为眼高手低的屠龙之技。新中国法学教育已经走过了几十年的历程,逐渐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在社会主义法治愈加健全和成熟的大框架下,加之高校教学金课目标的强力推动,法律实践教学愈发重要。高校法律诊所虽然在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二十年,但仍需要与时俱进并不断优化。

二、高校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特点

(一)教学案件的真实性

法律诊所落脚点为诊所,就像诊断病人一样能够以真实的案例作为范本,这也是和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最大的不同。在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中,案件是真实的,当事人是真实的,学生从真实案件入手就像医生接诊一样融入法律实践。通过接待当事人、解答询问、制作法律文书、搜集证据,甚至开庭应诉(旁听)等,法学实习生能够把握整个案件和程序的脉络。体验律师实际办案的情况,不仅训练了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也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掌握法学理论知识,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二)教学方式的实践性

除了真实的特征,亲历实践是法律诊所的教学方式。在学生学习一定法学理论知识和技能之后,通过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进行强化和转化。具体方式为由教师指定和监督,学生以个体或团体的方式承接第一手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参与到具体案件中。虽然在这一实践教学过程中也必然存在理论知识的讲授,但更多的是让学生作为主体自主地从实践中去学习、去探索、去提升,让学生真正地融入法学实践,避免学习和业务实践“两张皮”。

(三)教学手段的灵活性

教学手段是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托和载体,和传统法学教育相比,法律诊所的教学手段更加丰富多彩,可以通过沉浸式实践提高学习效果。传统法学教育一般是以教师为主,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往往是被动学习。法律诊所教学则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仅仅是引导,学生将参与真实具体的案件,和真实的当事人沟通,参与到真实的法律程序,包括角色扮演、案件模拟、真实等,让学生真正感兴趣、认真学、有收获,从而拉满法律诊所教学的效果值。

三、高校金课建设视域下法律诊所的功能

(一)依托科技,助推法律诊所作用发挥

法律诊所从开端到引入我国已经有几十年的时间,使法学教育在我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进步,现在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已经升级和更新,比如“互联网 ”的出现,涌现了一批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法律服务企业。杭州的爱法务、广州的易法通界面设置简单明了,沟通友好,服务方式丰富。现在人民法院的智慧法院、在线审判平台和规则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法律诊所教育应当与时俱进,让法律享受科技的红利,助推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的便捷化、简洁化和科技化。

(二)科技赋能,强化法律诊所教学效果

通过科技手段赋予法律诊所强劲的生命力,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创建“网络在线案件分析及风险评估”和“民事纠纷诉前调解”等新型法律援助服务模式[1]。借助高校金课建设的强力推动,高校与地方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实践教学基地,以这些部门一手的、真实的案件作为学习载体,并依托实务人员的指导,完善法律诊所的教学机制,培养学生兴趣和实践操作能力。

(三)练好内功,促进法律诊所专业认证

法律诊所教学的基础是练好内功,固化制度形成机制,但为了更好地发展法律诊所教学,可以通过对法律诊所这门课程专业认证作为核心课程的方式进行完善。这将有利于确立法律诊所教学评估和学生考核标准,从而健全法律诊所课程的评估体系,助推课程教学质量的提升。同时以倒推的方式,用学生实践情况反映教师和课程的教学效果,促进法律诊所教学的发展。

四、高校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现实问题

高校金课建设视域下,法律诊所的性质存在界定困难,并与传统法学教育体制存在龃龉,同时在法律诊所的实践运行保障方面也存在一定缺失。

(一)法律诊所属性弱化

法律诊所的性质或属性蕴含着法律诊所教育的本质和目标。其基础在于法律本身,方式在于诊所,最终目标在于教育培养。这三个内在属性应当相互协同,但这些属性却共同存在逐步弱化的情形[2]。第一,法律倾注在诊所上的弱化。法律诊所的属性当属法律性,因此诊所的“原材料”至关重要。但高校在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时,案例往往都是编撰的,缺乏真实性。第二,法律诊所教育属性上的弱化。法律诊所以实践性的方式展开,但在部分高校变成了学生社团或学生活动,缺乏专业人员对学生的引导和培养。第三,教育培训方式上的弱化。法律诊所属于极具专业性和职业性的教育培训模式,需要专业人员强化指导,没有实务经验的法学理论教师无法完全胜任,因而必须结合具有实务操作经验的人员开展。

(二)传统法学教育体制的局限

法学教育有自身的特性,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正是因为其特性使然,法学教育却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共识,凸显为僵化的教学方法,不能适应当前的法学发展和社会需求。“这种观念总是试图用一种不变的规范体系把生动、变化的生活禁锢住,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的推导方法将这种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物、解决一切纠纷。”[3]不同于英美法系,我国作为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中对成文法的依托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高校教师往往没有法学实践操作经验。具体到法律诊所教学问题,其改良可能仅仅只是从上而下的灌输,而没有基层教学单元的参与,改革效果可想而知。灌输式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律诊所这一实践性的模式出现了冲突,双方无论从课程定位、教学目标、培养方式、教学模式等环节都格外迥异甚至无法协同。法律诊所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和试金石,但在教学实践中,重视程度可能往往无法与理论教学相提并论,比如欠缺师资配备等,或者没有专门的实务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但传统教学手法更加注重对法学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讲授,但这种方式与法学实践也存在脱节或不适用的情况,对于学生而言,可能会出现不知如何用理论知识去解决实务操作问题的情况。

(三)法律诊所运行保障存在缺失

保障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需要多方面的调适,第一,基于师资的考量,法律诊所教师需要大量的实践操作经验,高校教师往往无法胜任。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人员,也可能因为时间、精力和稳定性等问题无法持续。第二,软硬件的配备缺失,一方面是法律诊所需要一定的硬件支撑,比如场地、器材设施等,能够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法律诊所环境中。另一方面需要法律诊所教学材料,比如案例资料、运行流程、考核评价标准等。第三,相关机制尚未成型,比如学生需要走出去到实务部门参与实践,实务部门人员需要请进来开展法律诊所教学,但相关机制不够完善,学生无法走出去,实务人员不易请进来,导致法律诊所教学无法有效开展,或者仅仅是传统教学的翻版,导致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四)法律诊所教学所需资金匮乏

法律诊所作为一种特殊的教学模式,以实践为抓手,以案件为依托,以法律程序为导向,但在实际教学中容易出现教学资金短缺的问题。一般来讲,法律诊所作为高校的一种教学模式,其教学资金需求较传统教学模式较大,比如场地费、装修费、交通费、运营费等,相关费用基本由高校承担,但往往因为资金短缺难以真正落实。法律诊所融入真实案件中往往是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不存在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因而法律诊所教学被资金问题所掣肘。

(五)法律诊所师资不足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特殊,与传统教学方式的区别之一就是对师资队伍的要求较高。传统教学方式对教师的要求主要是理论教学能力,而法律诊所教学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较高的理论教学素养,更需要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这样的教学模式类似律师事务所或法律工作室,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让学生体验案件的复杂性,在整个过程中不能缺少教师尤其实务教师的指导和监督。法律诊所教学的师资有更高程度的要求,甚至需要兼职律师才能匹配。试想法律诊所教师如果没有去法院立过案、开过庭,如何手把手教给学生实操技能和经验?如果从专职律师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群体招募,也会存在这些具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在时间和精力上可能无法完全胜任,或者法律理论素养不够的问题。由此将会出现理论教师和实务教师的悖论和衔接问题。

五、高校金课建设视域下高校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改进思路

(一)正确界定法律诊所教学的功能定位

法律诊所是法学教学的重要模式,其在法学教学中扮演着融会贯通的角色。法律诊所是将传统法学教学的理论进行提炼整合,用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真实的问题。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和理论知识发生不适,这些不适将成为学生真正入门和掌握的关键节点。针对这些节点,一是需要让学生对法律咨询服务先期确定具体计划,并做好应对方案。计划制定应由学生主导,老师引导,从问题出发,切实解决问题。二是法律文书的草拟,法律文书拟制是法律诊所教学的重要课程,也是法律实践的产物和载体。具体拟定时,需要学生既注重实体内容,也要注意程序要求和形式要件,同时可组织学生充分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诊所教学保障体系

此处的保障体系指的是一个完整的运行过程。第一,建立完善的平台。包括理念性的实训平台和有形的实体载体,依托平台将法律诊所与公检法司、律所等实务部门衔接合作,深化法律诊所教育培养模式,形成实务部门培养机制与操作流程,这也是法律诊所教学的重要支撑。第二,强化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培养体系设置。从教材选用、案例选取等角度入手,编制法律诊所教学的操作规程、培训手册,结合实务要求着重打造模拟法庭、文书写作、证据分析等环节和板块,努力贴近实务、还原实务,将法律诊所教学的课程学习与训练真正融入实务机理。第三,重视并设置课程与实训评价体系。法律诊所教学,课程和书本是基础,但最终必须要融入实践操作,因此实务操作效果将是法律诊所教学的试金石。需要从实操规程、实训效果和职业操守等方面建立动态评价模式。第四,畅通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科学生渠道。比如为提升实务导师的积极性,高校与相关部门可联合实施激励制度,在职级晋升、工资标准、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

(三)拓展法律诊所案源

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是为了让法科学生能够真正地学以致用,以用促学。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 ”平台,拓展在线服务方式,提升学生在诉讼/调解或非诉方面等的实务技能,并有利于创新法律援助模式。在高校金课建设的大背景之下,由高校与实务部门搭建合作平台,引入真实案例,拓展法律诊所案源,由学生观摩甚至在指导教师帮助下上手参与,做到以实操学技术,以实战出效果。

(四)拓宽法律诊所资金来源

高校作为教育机构经费有限,无法独立支撑法律诊所这一高成本的教学模式。推动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改革,需要拓宽资金来源,比如与官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既能成为法律诊所教学的一个平台,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财政支持。亦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建立联合实践教学基地,为相关机构提供法律教育服务。一方面可以获得更多的实践案例,并锻炼学生的法律服务技能,另一方面也可以获得资金扶持,并反哺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有效开展。

(五)协调配置师资

一方面,可以考虑内部优化现有教师,比如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教师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律实务,比如兼职律师等,真正去掌握法律实务的脉络。另一方面,引进优秀的外部实务教师。比如专职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司法务等,虽然外部人员的时间精力有限,但通过轮换制可以较好地激发实务人员的兴趣,作为实务教师参与到法律诊所教育中。当然对实务教师的考核评价体系应与理论教师体现出差异和侧重点,以引导鼓励理论教师和实务教师从不同角度为法律诊所教学提供支持。

六、结语

法律诊所范文篇6

1“法律赋能”理念下法律诊所课程的发展背景及现状

1.1法律赋能诊所的发展背景2008年,联合国设立“对穷人法律赋能委员会”,“法律赋能”(又称“赋权增能”)这一理念在国际上更受瞩目,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日俱增。法律赋能意指“使穷人受到保护并运用法律来维护其在国家和市场中的权利和权益的过程”[1]。同时,全球正义教育联盟(gaje)致力于通过教育来实现社会正义,gaje致力于促进包括高校师生、执业律师、法官、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法律力量的发展,实现法律赋能。基于“法律赋能”含义的宽泛性,实施法律赋能项目的形式亦多种多样。而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具有法律现实主义特征的法学教育形式,具有法学教育和促进社会正义的双重作用,是法律赋能理念的重要实现形式。据我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有70万件以上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但真正获得法律援助的尚不到25%[2],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群无法获得享受法律援助服务的机会。究其原因,主要包括我国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程序和条件较为严格、律师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数量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以及法律援助积极性不高。而在校高年级法学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既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又需要社会实践的机会,因此,利用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作为“法律赋能”项目的一种实施方式将是天作之合,对建设法治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截止到2017年3月9日,我国已有202所高校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的会员单位[3]。法律诊所在我国全面、充分的发展为实施法律赋能项目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因此,对法律赋能理念下法律诊所课程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建设科学合理的法律赋能诊所,能够相应的弥补硬件设施、师资队伍、生源结构等方面的不足,提高法科学生的竞争力和就业率。当然,法律赋能诊所的建设离不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高校行政负责人、教师及学生的共同支持和努力。1.2法律赋能诊所的国内外实践现状美国于19世纪90年代末和20世纪早期由法学院学生成立法律援助办公署,既为学生志愿者学习和实践律师实务技巧和法律分析提供机会,也为那些雇不起律师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4]。中国最早探索法律赋能诊所模式的主要包括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由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ilrf)资助,由西北政法大学创办的学生社会实践教学与劳动者法律服务机构)、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等。从2011年开始,在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的支持与合作下,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湖北民族学院、三峡大学、黄冈师范学院亦先后设立法律赋能诊所,并且相继召开了“授人以渔:作为接近司法正义新途径的法律赋能”和“创造未来:社区法律赋能诊所建设”等专题研讨会,探索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在中国移植与发展的可能[1]。2011年,安徽大学劳动法诊所成立,为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年均办案量达200余件,成为国内劳动法诊所的典范。扬州大学的婚姻家庭法诊所致力于为婚姻纠纷、家庭暴力等案件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成为国内极具特色的法律赋能诊所之一。1.3法律赋能诊所的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美国学者布鲁斯•拉斯齐指出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推进司法正义的重要作用及在东南亚部分高等院校的实践。阿什特里德•斯达德勒尔在《德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与案例教学》中,结合德国本土因素指出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徐芳宁在《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中指出,加强公益法律诊所的建设有利于提高法律学子的社会责任,有利于社会法治水平的提升。陈树强在《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中指出,法律诊所课程是法律赋能理念的重要实践方式。刘东华在《西方诊所法律教育的形成与发展》中详细介绍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赋能理念存在并行发展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徐亚文、程骞在《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的有机结合:法律赋能诊所》中指出,用量性和质性方法对法律赋能诊所进行管理和教学质量、赋能成效进行监测和评估。唐崛、文毓在《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优化探析》中指出法律诊所课程教学的优化路径。陈建民在其著作《实践性法学教育讲义———把课堂当作社会》中论述只有把课堂当社会才能不断提高实践教学的效率。

2当前法律赋能诊所课程建设存在的缺陷

作为法学院的新生事物,法律赋能诊所课程在不同高校中存在诸多缺陷,如定位模糊、长效发展机制不健全、教学手段和方法与理论课或其他实践课程雷同、“赋能”特色难以凸显等局限性,本文主要针对以下三种较为常见的缺陷展开论述。2.1定位模糊法律诊所的性质,究竟是属于法学学生必修或者选修的实践课程还是学生自发的公益法律援助组织,又或者是二者兼备?在我国,如果法律诊所作为一个公益法律援助组织是需要注册的,然而大部分高校并不愿意这样做,因为这会带来很多不能言说的麻烦,所以现在各高校法律诊所课程基本上是作为一门课程,而不作为正式的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只能是以“公民”的身份,但实际上履行着公益组织的职责(比如安徽大学的劳动法诊所每年帮助千余名贫困劳动者)。因此,传统法律诊所教育的定位比较尴尬,缺失合法身份,开展正规的社会活动多有不便。但法律赋能诊所的定位性缺陷严重影响其持续发展的空间,自2008年联合国“对穷人法律赋能委员会”建立至今,“法律赋能”理念及法律赋能诊所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仅有为数不多的高校进行试点建设,如何界定“法律赋能”理念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关系?如何解决法律赋能诊所的定位问题?这是推动其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2.2长效发展机制不健全法律赋能诊所建设过程中的经费来源、风险、教师和学生参与积极性等问题,直接影响其长效发展。首先,基于法律诊所课程的实务操作性特征,法律诊所课程的运作成本高于一般课程,是当前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律诊所作为一个类似公益法律服务的机构,它不仅需要上课的教师,而且要求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法律诊所的日常运作也需要持续的经费。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免不了会产生差旅费、交通费、餐饮费、办公用品费等等。有时诊所师生自己还要承担这些费用,这无疑增加了学生的经济压力,无形之中也消解了诊所学生从事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5]。其次,教师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始终影响着法律赋能诊所的课程效果,由于法律诊所往往是作为一门理论加实践的课程,指导老师在课堂之外投入的精力、劳动不能够作为工作量的认定和职称评定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指导教师的积极性。法律赋能诊所的实践课程往往是对弱势贫困群体的真实帮扶和,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法律赋能效果的最重要决定因素,如果没有科学的教师激励机制,仅依赖授课教师的自我奉献精神,将直接影响法律赋能诊所的课程效果,甚至导致其沦为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摆设与装饰。2.3课程特色难以凸显在世界范围内,诊所法律教育尚未形成大致统一且科学的教学模式或方法,这表明需要创建起科学的基本教学理论体系[6],而产生于其后的法律赋能诊所课程在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课程设计等方面更是处于探索阶段,需要结合法律诊所课程的特征和“法律赋能”理念,加强课程特色建设。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缺少适合“赋能”目标实现的课程规划,造成法律赋能诊所课程难以区别于其他法学实践性课程,出现诊所课程与其他实践实训课程的“同质化”现象。其次,缺少适合“增权赋能”特色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在授课过程中容易出现重“理”(理论)而轻“术”(技能)、重“维权”而轻“赋能”的局面,前者主要表现为教师重视理论灌输、忽视对学生技能的指导,后者主要表现为教师和学生重视对当事人的维权效果、忽视对当事人维权能力的培训(即仅“授人予鱼”而未“授人予渔”)。课程规划、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是特色课程建设的重要因素,必须加以完善。

3完善法律赋能诊所课程建设的构想

法律诊所范文篇7

作为一个西方“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已近五年,完成了从理念突破到实践操作的破冰之旅。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共培养学生3590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782件,从事法律咨询万余人次,并在不同院校中形成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虽然开设此项目的高等院校数量和受关注程度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趋势,但是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法学教育规模的急速扩张相比,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育中无疑还处于边缘地带。在全国近400个高校法学院、系中,只有33所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显得十分单薄。

早在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出现之初,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一直困扰着中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即这一美国法学教育的舶来品是否应当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中,诊所法律教育应该获得怎样的身份?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前途和命运。

7月9日-12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国际诊所法律教育大会暨第三届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大会上,围绕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议题,诸多法学方面的专家进行了积极而有建设性的讨论。其中一些代表性的观点和认识,或许能为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指出一条光明的前途。

“舶来品”挑战传统法学教育

法律诊所也给人看病吗?

法律诊所的老师和学生是不是也穿着白大褂?

没有课本的教学还能称得上是一门“课程”吗?

没有试卷的考试怎么评价学生的成绩呢?

诊所的学生是以什么身份替当事人打官司?

当“诊所法律教育”这个新名词进入人们视野的时候,伴随而来的还有一连串善意的玩笑与疑问。

诊所法律教育20世纪中期首先在美国兴起,是一种强调“从实践经验中学习”的法学教育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法学院的学生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并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借此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对于这种实践型的法律教育方法,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用三个形象的比喻做了一个很贴切的注脚。比喻一:当司机要比当乘客更认路。传统的法学教育是老师开着车带学生寻找答案,诊所法律教育是把学生放在司机的位置上,老师在一旁启发引导,处于主动地位的学生必须独立思考如何走出一条合适的路,那么他就会更加主动、负责任地学习;比喻二:练武术要融会贯通各种招式。传统的法学院课程是按一种套路学习,分门别类、程式固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没有一个案例是绝对按照学科建制分割孤立的。诊所法律教育就是要打破部门法的割绝,拆开各种固定的招式和套路,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比喻三:学习游泳一定要下水练习。法学院的学习很大程度上是岸上学习游泳的阶段,但是如果没有到真实的案件中像律师那样操作和演练,就不可能真正领悟和掌握法律职业的真经。诊所式的课程是把真实案件中的法律、事实、人际、经济、政策、道德、传统等各种问题摆到学生的面前,这对于学生真正理解社会正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无疑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包括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也是如此。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甄贞说,“在学校考试成绩都是优秀的学生,毕业后到律师事务所竟然不会为当事人写一份起诉书。”

参加诊所法律教育大会的不少法学教育专家也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仍是一种以教为本的教育模式。当然这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生发出一些与法律工作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其一,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学生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其二,学生培养与社会的不适应性。学生面临择业时,往往感到迷茫,难以恰当估计自己,在就业初期会有不同程度的挫败感或与社会的不适应感。法学教育虽然已经给予他们走向社会并从事法律工作的通行证,但却缺乏对他们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能力的全面培训。正是基于这一原因,近年来,一些法律实际部门和社会对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

法学院到底应该教给学生什么?如果仅仅将法学作为一种坐而可论之道而进行课程设置,就等于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认为:“我们虽然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但在根本上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因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将学生培养成为法律职业者。”就目前看来,法学院的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法律教育中缺乏对法学院学生进行律师基本能力的训练,而现行的实习制度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中,为了使法学院的课程能够包含一些更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内容,很多高校都会要求学生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两到三个月的毕业实习,还有近年兴起的模拟法庭、案例教学都是实践教学的不同形式,但是这种实习机制面临诸多问题。在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任外教的amelan.phan告诉记者,在一些高校,由于最后一个学期正是大四学生忙于撰写毕业论文和找工作的时间,如果所在学校对实习的时间和结果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的话,“这两到三个月的实习期只是成为学生日常紧张课程安排以外的一个假期而已”。

实习导师的素质参差不齐,投入精力也往往有限;大多数缺乏系统化、科学化的进度安排和实习指导;对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往往缺乏足够的重视;学生介入的程度极其有限,一些学生的实习就是装订卷宗。至于模拟法庭,在一些学校已经蜕变为“让外行人看热闹”的戏剧化表演,而且也并非是真实的司法过程的再现。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左为民认为,从总体而言,尽管实习机制和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诊所的理念,但是由于实际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往往难以保证多数学生获得足够的专业训练。

“向弱者伸出法律的援手”

“与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相比,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局限于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缺乏对我们培养的学生能干什么的深入思考,法学院更需要培养学生的律师能力和职业责任心。”甄贞认为,能力的培养应该提到与知识传授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通过为学生创造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法律的机会,培养学生强烈的律师责任感和道德观,鼓励学生去思考法律职业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发展规律中的作用,思考律师职业的价值和作为律师个人的自身价值。

对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法律职业道德培育,我国法学教育界是有共识的。问题主要在于对此缺陷如何弥补。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彦敏认为,通过法律诊所的设置,让拥有了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高校学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拥有法律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法律援助,从某种角度说更有利于他们产生对自己法律职业身份的深层次认同。

多年来,在我们的大学校园里就活跃着这样一群法律援助者的身影,他们利用自身资源,凭着稚嫩的双肩,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援助推动社会公平与公正,成为民间法律援助事业重要的补充。“出庭担任辩护人,为因长期家庭暴力受虐待妇女杀夫案辩护;作为人,河北固安某农民夫妇诉医院和某外国医疗器械公司心脏起搏器民事索赔案,8岁儿童石某遭电击索赔案等。”面对记者,甄贞教授如数家珍,“由诊所学生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很多都办得相当出色。”

从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引进中国以来,法律诊所便一直与法律援助紧密联系在一起。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精神在于将现实的社会作为法学教育的实验室,而法律援助使诊所学生置身于现实的社会中把握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并不仅仅是法律援助需要法学院师生作出贡献,法学教育对学生的培养同样需要法律援助这块基地。

对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间相依相存的联系,蔡彦敏深有体会。她认为,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不仅有助于推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而且可以成为培育法律援助后备力量的法学教育基地。通过法律诊所可以使更多的法学院学生感受到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急需,从而可能对学生的从业选择产生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经历本身往往也会影响和激励学生在不同的工作中关注弱势群体的命运和权益保护,并为此作出力所能及的努力。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经历,通过像律师一样办理真正的案件,通过帮助弱势当事人,能够促使他们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更关注社会底层人们的命运,也更关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同时,诊所法律教育还有助于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初步形成作为法律职业人士应当拥有的社会责任感,使学生带着辨别力和免疫力走向社会,逐步积聚成一种越来越强大的抵制和抑制司法腐败的主体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使法学教育更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急需,并为在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正义与法治的实现作出应有的贡献。因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精神在于将现实的社会作为法律教育的实验室,而法律援助使诊所学生置身于现实的社会中把握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终极目的是教育和学习”

面对法学教育界的传统惯性,经过近五年的实践,诊所教育已经在各种形式的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中被证明是一种较好的、培养职业法学人才的方法,因为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带给我们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方法和教学内容。

一些上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在总结中这样写道:“与其说是在上课,真不如说是一群朋友聚在一起讨论。这里没有指定的课本,没有老师填鸭,没有同学们拼命三郎一样的抄笔记,一改往日上课时头脑基本处于休眠的状态。”“我在这里学会了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如何审查各类证据,如何制作诉讼文书。在诊所里学习,是我大学四年中做的最有意义的一件事。”

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然而“希望在诊所中办一两个真实的案件就能解决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愿望,想法似乎过于简单;希望通过诊所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的学习,就能积累丰富的经验,一跃成为合格的、十足的‘法律人’更加不切实际。”

法律诊所委员会常务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师李傲认为,教会学生自我学习、独立思考,这才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最需要达到的、最现实的目标。

学生办理真实案件只是将案件作为教学内容的载体而不是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终极目的是教育,是学习。”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刘晓堤说,“学生在办理案件中所做的一切准备和实践活动最终都将回到课堂上,并经历反馈、分析和反复讨论等教学环节。没有课堂和实践的结合,学生便无法从实践中充分获得经验,也就无从学习到法律的真谛。学生终有一天会离开学校成为法律专业人员,诊所式法律教育并非提前把他们推出学校大门,正相反,它打开了一扇窗,让属于校外的实践经验进入校内,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

正因为如此,针对诊所法律课程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和培养法学人才的作用方面存在的观望和疑虑,蔡彦敏告诉记者:“尽管传统的法学教育需要改革和完善,但并不是要以诊所法律教育取而代之,而是把它作为中国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成为改革与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机制。”她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应向诊所法律教育敞开大门,应当确定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应有的地位,并纳入法学院的课程体系。

“昂贵教育”难过成本控制关

“在北大法学院,诊所法律课程是选修课中最热的一门,每学期开课时,最多只能容纳30人的课堂有三四百人报名。很多学生都希望能来旁听,不要学分都行。”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杨晓雷老师告诉记者,“由于受师资配备的限制,实际接纳的学生有限,法律诊所不得不面对选择学生的问题。”

与传统教学一个老师面对50到200学生相比,诊所法律教育无疑是一种高成本模式。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在极低的师生比例基础上实施“一对一”的直接指导。相比“灌输—接纳式”的课堂传授,“监督—操作式”的诊所教学要求教师投入更充分的时间和更多的精力,师资问题因而成为困扰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

在诊所法律教育界里,诊所教师们被称作“活雷锋”。他们大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曾经参与或目前仍然从事着法律援助工作。对社会强烈的责任感,使得他们有着让人敬佩的奉献精神。但是,仅仅靠诊所教师的奉献精神是不足以支持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要保证师资力量,必须建立一个长效保障机制。

从美国诊所法律教师队伍来看,其构成基本上是在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需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的评价标准。

蔡彦敏认为,与美国明显不同的是,目前我国的诊所教师几乎都是从原有的法学院教师队伍中产生的,他们一方面新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另一方面还要同时兼顾其他某门或几门传统法律课程。一般而言,教师们并不愿意割舍其他的课程而成为一名专门的诊所法律教师,且如果只作为一名专职诊所教师,也很难达到所在高校对教师工作量的基本要求。同时,由于受我国高校现行人事制度的制约,法学院本身实际上也不具备独立和另行聘请专职法律诊所教师的现实条件。

“从目前已建设诊所法律项目的学校看来,建立怎样的诊所教师评价机制是维系诊所项目建设及其运作质量的保证。”蔡彦敏告诉记者,在我国各个高校的诊所课程一般为3-4个学分,每门诊所课程一般有两个以上的教师,这种与传统课堂不同的模式,带来的是如何计算诊所教师工作量的问题。从授课场所来看,诊所教学有课堂教学和课外辅导;从授课方式来看,有集中授课、分组讨论和单独指导;从指导阶段来看,有实践前的技能训练,实践中的个案监督,案件完结后的评估。每周一次的例行见面,数不清次数的临时见面、电话指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跟随学生开庭一个学期结束,诊所教师还要忙于处理“善后事宜”,继续关注假期案件的新进展,安排学生人的衔接,延续对学生的个案指导。“这是一个具有可变性、难以完全量化的工作,如果让几名老师平均分割该门课程的工作量显然有失公允,很难从制度上巩固和壮大诊所教师的队伍。”

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也需要法学院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经费保障。以四川大学法律诊所为例,学生每一个案件,需要在交通、通讯、文印、午餐等方面补贴数百元;与此同时,维持一个20-30人规模的法律援助中心日常开支每月需要数千元,一个诊所每年需要几万元的直接经费,而且还没有将教师工资、必要的硬件投入等计算在内。相比之下,传统课堂教学除了占用教室、电教设备等公共资源及有限的教材外,几乎不需要任何附加投入。

将学生从固化的法律条文中引领到鲜活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来,注重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应该是引进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一个初衷。然而与法律援助息息相关的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性极强的法学教育模式,在中国的制度化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成本与经费、诊所师资、管理人员等种种难题。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左为民认为,成本难题在今天的中国显得更为严重。高校本来就缺乏国家财政的足够支持,也缺乏民间力量的资助,近年来的扩招更是加剧了财务和师资的双重紧缺。在此前提之下,“大课堂 图书馆”的俭省模式高校尚可勉力维持,而精细化、消耗性的“昂贵”实践课程暂时还不具备普及的条件。

目前,在我国设有法学院、系的高校中,只有少数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项目,更多的院校虽然已经表示了对该项目的强烈兴趣,但却由于经费、师资等原因尚无法启动。如何保障诊所法律教育在学校的持续发展以及如何促使更多的高校能够加入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

走过五年的历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个又一个新的挑战:如何确定诊所学生“准律师”的办案身份;如何协调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如何解决诊所教师的超负荷工作量的问题;如何保障诊所教学稳定的教学来源;如何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法律诊所;如何为诊所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外实践环境;如何为更多的法学院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是“跳跃式”的,在接受了国外三十多年来的诊所法律教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诊所法律教育已经踏上与中国法学教学的契合之路,正如一位美国资深诊所教授所说:“我们今年来帮助你们了解诊所式教育,但我知道,十几年、几十年后的中国法律诊所可能让我们不认识,是全新的法律诊所,那是中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

生为责任而来

第一次听说“法律诊所”这个名词是在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志愿者有关法律援助的一次对话中,那位志愿者兴奋地向我描述着参加法律援助后带给自己心灵上的巨大震撼,也成就了我对诊所法律教育最初的感受。

终于有机会深入了解这样一个新生事物之后,才发现在这片实践教育的广阔天地中,竟是女性撑起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多半边天。12位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有8位都是法学教育界非常优秀的女性,诊所法律教育能走到今天,可以说每一步都离不开她们坚韧和执著。

为什么在男性占主流话语权的法学界中,诊所法律教育这块领地却会集了如此之多的优秀女性?是什么吸引了她们关注的目光?

了解诊所法律的课程之后,才明白,都说诊所教师是“活雷锋”,不仅仅因为这项极富育人智慧的实践性课程,需要教师承担更为繁重的工作任务,更因为没有相对应的考评体系,在职称的评聘和发展的空间上,诊所老师要承受着比普通教师更多的压力。如果没有爱心,没有一点非功利的教育理想,这项工作想要坚持下来,恐怕很难。

让人欣慰的是,在高校,越来越多负责任的法律人通过艰苦而充满希望的努力,为法律与社会的融合挥洒他们的激情与理性,在中国法治的道路上烙下了他们深深的印记。在这样一个喧嚣浮华的年代,他们忠诚于自己的理想,他们以法律人的名义,守望这片苍茫的土地,满怀唤醒山河的勇气,踏上荆棘丛生的法治之途因为,他们生为责任而来。

【链接】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关系

诊所法律教育将法学教育事业与法律援助制度联系起来,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联系

1.目标的一致性。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与法律援助的目标是一致的。诊所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案件,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有助于培养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社会的需求性。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最大问题是供需矛盾突出,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很大,而法律援助机构限于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能对申请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人进行援助,而法律诊所的案件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适应了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需要。

3.教育的迫切性。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诉讼等方式,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而这些是法学教育改革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法律诊所是法学院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基地,诊所式法律教育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会弱势群体真正能享有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主体不同。法律诊所的主体是法学院的教师和学生。而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3.方法不同。法律诊所通过教学和实践的方法培养、锻炼学生的法律操作能力。而法律援助是通过为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方法实施援助。

法律诊所范文篇8

记者了解到,近5年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的师生们无偿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截至目前,已免费为群众法律文书1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近5000次,出庭各种案件100余件。日前,记者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进行了采访。

用法律帮困难群众讨公道

张先生患有糖尿病,2007年2月,他从西安市来北京市一家医院看病,在花了9000元买药服用了几个月后,发现药的疗效没有宣传的那样好。经过向药监部门核实,张先生了解到,该药没有批准文号,属于假药。此后,药监部门对医院进行了处罚,但对于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医院不予理睬。为此,张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然而,面对繁杂的诉讼程序,腿脚不便、听力不好的张先生有些不知所措。

在别人的介绍下,张先生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请求帮助。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的学生免费给他了案子。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复审,两年多的时间里,给张先生案件的学生换了一拨又一拨。然而,该法律诊所始终坚持免费为其案子。

记者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了解到,成立近5年来,该法律诊所已经免费为困难群众了100余件诉讼,各种法律文书1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近5000次。据介绍,来法律诊所求助的人大多是诉讼维权遇到困难的群众,他们或者因为经济条件较差,请不起律师;或者是因为打官司已经家徒四壁,但是案件仍然没有满意的结果;还有的当事人是残疾人或孤寡老人,行动不方便。

法律诊所提供的是解答咨询、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多年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们成为了这里的志愿者。在学生们的眼中,法律诊所的“生意”非常好,每个学期,在诊所做志愿者的学生都能接待几十位法律求助者。“我们每天都能接到咨询电话,此外,还经常接待前来求助的人。”法律诊所的学生李文奇说,“在这些咨询电话或者现场求助的法律问题中,以民事、行政纠纷居多,也有一些刑事案件。”

法律教育与法律服务双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超向记者介绍说,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起源于美国,其宗旨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来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技能和培养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达到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目标。

2004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开办了法律诊所,由具有律师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老师亲自指导。一方面,由老师结合其律师经验教授律师办理诉讼业务的基本方法、诉讼技巧、诉讼文书的制作技巧、证据规则等。另一方面,法律诊所的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案件实践,如接听来电咨询,在老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建议,直接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案件等。

法律诊所每年分为春季和秋季两期,成员都是中国政法大学大三的学生。每学期,法律诊所会面向全校选拔成员,选中的学生被分为9组,每组值班半天接待来访者或者接听咨询电话,每组还有一名老师,指导学生回答咨询和调查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还与北京市司法局合作开设了北京市法律志愿者援助中心,为北京市范围内的困难人群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法律诊所的每一位学生都能在北京市司法局办理有关手续,出庭法律援助案件。另外,法律诊所还与北京市几家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作,由律师事务所为学生配备指导律师,实行实践教学中的双师督导制。

法律诊所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对学生们来说,法律诊所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实践机会。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主任许身健表示:“在法律诊所接触案件当事人,就像医学院的学生接触病人一样,比单纯看书学习效果要好得多。”

“从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成现实的工作能力,是我进入法律诊所后最强烈的感觉,实践中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更重要的是,法律诊所实现了我的律师梦。”中国政法大学学生郭冰告诉记者,在法律诊所的半年时间里,她每天都能接到十几个法律咨询,也亲自参与了多起诉讼,包括劳动纠纷案、消费纠纷案等。经过实践的磨练,当初不知道法院立案窗口在哪里的郭冰,在一起假药案后,熟悉了案件起诉、法律文书写作、法庭答辩等一系列流程。在案件的过程中,郭冰还学会了冷静面对对方律师和当事人。

法律诊所范文篇9

关键词:诊所教育;教学方法;目标

一、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的法学教育侧重于法学理论教育,因而在课程设置方面,学生首先应当学习的是基础理论课,如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其次应当学习专业基础课,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课程;专业核心课是教学的重点。同时,上述课程的教学,基本上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员然我国法学院的教学过程也有毕业实习环节,但由于疏于管理,已经难以发挥应有的教学作用。为此,这种课程设置的最大弊端在于它在进行法学理论教学时,几乎没有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过少的实践课程不但不利于学生们消化所学的法学知识,而且也不利于培养学生实际操作与创造能力。要让学生尽快消化所学法律知识,让学生实际操作与创造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就应该改革传统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方法,把法律职业化教育置于教育目标的首位。并在此基础上,将诊所法律教育贯穿于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之中。因此,教育界要支持诊所法律教育,除了更新教育目标以外,还应当具体的从课程设置着手,对传统的课程设置进行结构性的改革让学生拥有更多的实践课程和实践机会。

二、教学方法方面

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记,这种讲座式教学方式(或称课堂讲授法)仍然是我国法学院的主要教学模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教师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授大量知识,并能合理有效掌握课程进度。缺点也很明显,即给学生灌输知识,限制了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而法律诊所教育强调老师带领学生参加实践,同样要避免老师在这个过程中搞“一言堂”。因为对于学生来说法律实践仍然是陌生的,需要老师大量的指导,所以这个时候老师要注重让学生自由发挥和独立思考,明确自己的指导地位。如果不注意这个方面,可能又会出现和传统法学教育一样的让学生死记硬背的情形,这样法律诊所教育就不能实现改革法学教育方式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与法律诊所教育相配套的学生评价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像原来一样用试卷的分数去评判,这就需要学院的老师设计一种多角度的成绩评判方式,即能对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表现做一个客观总结,也能激励学生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诊所课程的学习中。同样也要对老师在法律诊所课程的工作量做一个合理的评估。

三、师资力量方面

我国法学院的老师基本是由大学的本科生、研究生甚至博士中产生的,而且一些有副教授、教授职称的老师都是长期工作在教学工作第一线或从事法学课题研究的。一定程度上这会与社会的法律实践有些脱节,而受传统教学思维的影响,他们也难以理解社会上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难以适应法律诊所教育高强度的实践教学。这就需要法学院在建设法律诊所课程时引进一批有律师、法官、检察官之类的有具体法律执业经验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果在引进这方面的人员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可以考虑请在职的法律职业人员进行客座讲座,也是给学生一个接触法律实践的机会。而从事具体教学工作的老师除了自身要有实践经验外,更应有责任心和精力投入到繁琐艰巨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这样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四、毕业实习制度方面

毕业实习是我国法学院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让学生将所学知识具体的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以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然而,日前的毕业实习制度却呈每况愈下之势,显得十分的不规范。法学院学生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的培养下,实践能力是十分低下的。虽然会一些基本的法学理论,掌握了常见的法律条文,但在信息时代下这些书本上的知识的作用很低了。而法学院学生的实习单位一般都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法律工作第一线的重要单位,往往希望来到岗位上的人员能迅速适应工作的需要。很明显传统的法学院的学生离这样的要求还是有很大距离的,基本不能胜任任何实际具体的工作。因此,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学生,更多的是倾向于将他们当作缓解工作压力的助手,通常做些琐碎的杂务工作,很难得到操作具体业务的机会。因此对学生毕业实习的疏于指导和监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削弱了毕业实习本身所应该具有的教学价值。可以说,传统的实习制度在为学生提供一种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方面是不成功的。法律诊所教育则不同,通过重视在实践中让学生体验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亲身处理真实的法律问题。这样学生的实践能力大大提高了,也能很快胜任实习单位的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能改变实习单位对法学院学生的传统的看法。假使各法学院在组织教学活动的同时,融入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必然会取得教学上的重大突破。因此,全面改革法学院毕业实习制度,吸取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新契机。

五、司法实务方面

法律诊所范文篇10

在诊所上的第一节课是我在大学上的最认真的一节课,当时是叶老师给我们上的,教的是该如何接待当事人。那天上课的时候,我仿佛又回到了高中的时候,我非常认真的听老师讲的每个字,然后也很认真的做了笔记。那天的课结束后,我感觉到非常充实和满足。在之后,我就都非常期待诊所的课,而我每次上课都会很认真。

第一次值班的时候,我们小组三个人都过去了,对于第一次的值班,我们非常期待和渴望,由于之前几组都说没有接到什么案子,所以我们非常希望有一个当事人能过来。记得那天太阳很大,天气很燥热。等了一个上午,也没有一个当事人过来,记得当时我们都很失望的,下午的时候,我们继续在等待着,看着前面的小组写的值班日记,一边写着值班日记一边幻想着开庭的样子,可是一直没有人来,我们三个就这样大眼瞪小眼的等待着,就在我们准备要结束第一次值班的时候,终于来了一位当事人,是咨询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的,当时我们小组三个人都有点紧张,但是之后也慢慢放松起来,渐入佳境了。第一天的值班也就在这样一次接待结束了。

参加了法律诊所,也因此得到了机会到海南省律师协会的农民工维权委员会那边当志愿者,我在那边主要是帮助农民工维权委员会的蒙律师接待农民工以及帮他们处理一些案件。在那边工作的那段时间,我接触到了很多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们,看着那些无辜而又无知的农民工们,因为自己处于弱势;因为自己不懂法律;因为自己在平常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当自己的血汗钱被那些黑心的老板拖欠时,那无奈的求助;因为老板故意隐瞒和销毁一些证据,而那些无辜的农民工可能因为证据不足就失去自己的血汗钱;当农民工因为工作受伤,挣钱的身体收到严重的损伤,可是他们却得不到任何老板给予的保障和赔偿;当这些弱者因为要通过法律取回对自己来说意义重大的工资的时候,却因为程序的时间和老板的无情,要靠一张席子睡在桥下的时候,我不禁想到,制定法律到底是保护弱者的,还是让那些强者更加的横行霸道。

法律告诉我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看着这些多么美好的愿望,看着这些需要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利,当我们在社会的底层的时候,我们看不到保障,看不到希望。

农民工没有证据,没有知识,没有维权意识,他们只知道,我给你干活,你给我工钱,我要拿着这些钱回家,给老婆孩子过年,给这个家改善生活。

这么多的农民的一点点小小愿望,对于整个中国来说,即使是再大的国家保障力,有用吗?

其实,我知道这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法律的错,只是我对法律问了这样四个问题,也对这个社会问,也对自己问。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这样说着自己的维权经验,对于农民工来说,打赢官司对于他们来说没有用,重要的是帮他们拿回那一点点血汗钱。他呼吁我们这些学习法律和那些律师拿出自己的善心。只有我们这些执法的人能够真正上用自己的良心来做事情,我们看到的法律就将会是更加的美好。

我也希望自己能够在未来能够多做一点法律方面的公益事业,保护那些真正也迫切需要帮助的人。相信如果我们能多满足那些弱者的小小愿望,让他们跟上这个社会的步伐,让这个社会真正的和谐和谐起来,而不是让那些强者更加的横行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