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用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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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用

法律作用范文篇1

关键词: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风险影响

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相互合作、有序健康合作环境之下的,企业快速发展是因为企业之间合作存在信任基础,企业间的合作主要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展现双方间的信任,所以合同对于企业之间的合作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必须加强合同正规性、合法性的监控,最大限度避免后续合作中的利益纠纷,这就需要借助法律顾问的专业性进行把控。在企业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进行严格把关,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排除,从而确保企业合同可以高质量、顺利地执行,为企业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1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概述

(1)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指的是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一定缺陷,同时在法律程序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从而造成在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双方没能达成一致而形成利益矛盾。(2)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特征。无论哪种类型的风险普遍都具有偶然性、客观性、不定性等特点,对于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来说,除具有普遍特性之外,还具有如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广泛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同类型的商品越来越多,市场上生产经营的项目越发广泛。但无论何种行业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都要签订合同,无论是在人力、资历还是发展方面,通过有效的合同签订不但可以展现出企业的合规性,也能够体现出企业的诚信度。第二,不可避免性。之所以会出现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除了受到签署的人员对于法律知识不够了解的影响外,也会受到各种外部因素(如社会环境的变化)的影响,同时也可能由于企业受到合同法律风险形成的不确定负面后果而形成。但对于此种问题企业是无法规避的,更多是在签署合同、执行合同过程中进行防范,从而减小企业损失[1]。(3)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对企业的重要性。第一,合同法律风险直接影响企业发展。一旦企业所签合同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对于所签合同具体执行必然造成影响,无法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2]。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之所以双方要签订企业合同,主要目的在于对企业执行项目间的合作进行责任分配,从而确保合同双方的正常权利和收益。如果合同不完善、存在法律风险,那么必然会给合同存在漏洞的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进而会对所签合同的项目效益造成影响,严重情况下甚至会造成合同执行项目亏损;另一方面,合同的签订是企业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因此,企业合同签订会对企业发展造成直接影响。不论合同项目规模如何,一旦企业合同存在法律风险都会对项目运营效益造成影响。如果合作项目规模较大,那么必然会对企业造成更大影响,尤其是对于处在转型期的企业来说,一旦企业合同存在法律风险,更是会对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严重情况下甚至会直接造成企业的破产[3]。第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近些年,企业加大了内部管控力度,相应管理机制逐渐完善,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愈发健全,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了企业制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监管。企业合同签订事项已经并非简单的激发企业经济活力,同时也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关系到企业和社会的发展,所以企业一定要在合同签署、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提升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2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2.1法律顾问概述

2.1.1法律顾问从2004年所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可以得知,可将法律顾问理解为:为了得到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质,通过企业聘请任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人员[4]。从该定义中可以明确得到相应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企业需要形成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法律机制,同时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机制。2.1.2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对于企业来说,处理法律事务需要依靠专业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职业属性对企业法律事务发展具有直接影响。(1)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工作中辅助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绩效考核机制进行多重审核,在确保企业运营效果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企业运营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更加快速、有效地处理企业内部和外部存在的经济及权利纷争;(2)辅助企业的管理者不断完善企业的规章机制,在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专业建议,能够对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必要引导,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保证企业相应业务运行的合法性;(3)对于企业存在的法律纠纷事务进行处理。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事务进行处理,同时作为人全程参与企业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活动;(4)作为人进行合同的签订。在企业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第一,对于合同主体形式进行审查。合同主体形式审查主要包括“合同文本”的审查及“相关文件资料和签章”的审查,这是合同形式审查最为关键的两方面内容。其中合同文本的审查集中在排头、正文、合同双方职责明晰等方面,而相关文件资料和签章的审查集中在合同附件、签章有效性等方面,确保企业合同法律效益得到有效保障。第二,对合同主体签约的资格审查。行业的专属资质其中务必涵盖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资格证、项目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书副本[5]。

2.2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签订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2.2.1对于企业合同项目和程序进行审核第一,法律顾问对于企业合同审查的目的。对于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来说,法律顾问的作用非常大,其要对企业合同签订的目的性进行充分了解,要明确企业经营发展和希望获取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需要加大对合同执行程序的审核力度,一定要保证合同执行过程遵照实现项目目标的基本方向,确保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第二,在对合同进行审核过程中法律顾问的关注内容。在确定好合同的具体目标和针对性的程序后,法律顾问要对上述内容进行确定性审核,要针对各项条款给予足够关注,保证其满足法律基本要求,并以此获取相应的经济效益。同时,要能以合同条款为依据,预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对于企业项目产生的影响,并且要给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2.2.2法律顾问做好企业合同审核的对策(1)加强对合同主体形式的审核。第一,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审核。务必确保合同文本格式满足标准规范要求,从而确保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律顾问在进行企业合同审查过程中最根本的是要对合同样本进行审核,明确其格式的准确与否,同时也要判定其排头、正文、合同双方责任的确定性。第二,加强对合同文件和签章的审核。法律顾问在充分明确合同文本形式、内容的基础上,要特别关注合同附属文件、合同签章等内容的完备性。在合同文件审核时重点关注己方所阐述的内容可否为增强合同目的加分,也要关注对方所述资料是否匹配己方关注的内容[6]。在合同签章审核时,一定要保证合同签章的有效性,满足法律基本要求。由于企业具有多种类型用章,在合同签订时务必要采取合同专用章,并要保障用章的真实性,从而保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增强合同签订主体资质方面的审核。在对合同进行审核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强合同签订主体资质的审核,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主体一定要具备相应的专属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资格证、项目经营许可证等,同时针对所签订项目要提供何种资质证明,要确保所提供的证书等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加强对企业合同个例条款的审核。一般情况下企业合同都具有板式一样的条款,其板式具有通用性。但不同的项目在合同条款方面会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法律顾问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及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进行特殊审核,如包装规格方面、质量标准方面、付款方式方面、合同解释条款方面、责任制度方面等。

2.3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执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合同签订时一定要遵照严控风险的基本原则进行,同时法律顾问要对合同的具体执行风险进行管控。保证合同的安全性是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的根本,特别是要加强合同执行时的风险管控,最关键的是要确保合同双方严格遵照规定条款进行操作,在此过程中法律顾问要对合同具体执行实施严格监督[7]。2.3.1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在完成合同的安全签订之后的具体执行时,法律顾问要特别关注其中的风险,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有:合同执行过程中签订对方没有严格按照条款履行合约;完成合同项目的执行之后,其中一方出现了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8]。为了严控合同风险,一定要意识到合同风险的出现并非只是在项目执行中,同时在项目执行完成之后也会发生,所以法律顾问也要对项目完结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督。2.3.2进一步加强合同执行中法律风险的防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法律顾问面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一定要保持认真的态度、清醒的头脑,通过缜密的思维有效应对。一旦合同签订对方在合同执行时出现了违约行为,法律顾问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及时与合同对方进行联系沟通,同时要求其立即暂停项目的执行,严重情况下需要立即终止合约。若无法有效调解,那么要利用不同法律手段(如诉讼、仲裁等)来维护自身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正常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企业的共同努力,若是企业由于自身问题无法严格遵照合同条款执行,法律顾问要在第一时间和对方取得联系,双方秉持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研究出合理的解决对策,并能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进行主动担责,从而有效降低合同另一方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的损失。在合同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对风险进行防控:(1)法律顾问要充分调查、收集与项目合同相关的各方面资料,对其进行有效保存,如果进行法律顾问更换有利于其他法律顾问顺利交接工作,从而确保合同法律效益的持续性,防止不必要的法律纠纷;(2)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合同完成签订并且正在执行,也不代表合同双方一定遵照企业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往往存在一定变动,企业合同签订的项目也要在执行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某建筑工程项目在合同标准范围内正常施工,但在执行过程中其他关键性项目建设要求此建筑工程停止施工,这样就需要建设方和施工方充分沟通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或增加备注说明,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3)合同执行过程中法律顾问要积极和对方沟通,要保存好沟通的文件和资料,一旦后续建设过程中发生违约,可将这些资料作为证据。

3结语

对现代企业来说,在经营过程中合同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对于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律顾问则是确保企业合同有效性的核心人物,同时法律顾问能够确保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维持在较低水平,确保企业合作项目在合规性的基础上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现代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法律顾问,对于企业获取更大利益是非常关键的。无论是在企业合同签订还是执行方面,法律顾问不但要确保自身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要确保合作方的效益,从而实现双赢的目标。正是由于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才可以在不同类型的项目中获取收益,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锐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法律顾问的作用分析[j].法制博览,2021(6):88-91.

[2]李刚.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9(5):88-91.

[3]朱西威.法律顾问在茶企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j].福建茶叶,2019(2):88-91.

[4]李恺.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j].现代国企研究,2018(5):88-91.

[5]桂光泽.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法律顾问的作用分析[j].长江丛刊,2018(1):48-50.

[6]李蔷薇.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8(18):143.

[7]朱元彪.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法律顾问的作用分析[j].中国商论,2016(11):142-144.

法律作用范文篇2

关键词:宪法强制性义福利性义务公民权利国家权利

有学者认为:“似乎除了造成误解之外,宪法的公民义务条款发挥不了任何法律作用。目前绝大多数教科书也都侧重于阐述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从规范科学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用。本文站在尊重实定宪法的立场上,强调法解释学的研究进路,力图挖掘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宪法中公民义务的两类典型

近现代宪法规定的种种公民义务,有两类义务较为普遍:古典的强制性义务与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1、古典的强制性义务

所谓强制性义务,是指在近代自由主义之消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具有浓烈的强制色彩的义务。到了现代,这类义务依然存在于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具体而言,强制性义务一般即指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强制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纯粹性付出。诚然,从根本上说,公民纳税或服兵役的目的在于让国家更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纳税或服兵役义务与享受秩序安宁等权利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在时间上,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享受也是分开的。从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来看,强制性义务可由某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无需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协助。

2、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所谓福利性义务,是指在现代社会福利主义之积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些新的义务。具体而言,福利性义务主要包括受教育、劳动(工作)的义务等。20世纪前,没有宪法规定受教育义务或者劳动义务。与强制性义务相比,福利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受益性付出,因为它是公民在接受福利国家提供的、在夜警国家看来是额外好处的同时所承担的责任。而且,受教育、劳动同时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从义务得以实际履行的主体来看,福利性义务事实上很难靠某一个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是需要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才能实现。

二、强制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

宪法在强调私有财产保障的同时又规定纳税义务,这构成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规定服兵役义务,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乃至信仰自由的限制。因此有学者提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支持”。公民的基本义务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宪政国家,基本义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的正当性要求。……基本权利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界限,而基本义务只不过是给基本权利划了一道不能逾越的边界。然而,限制公民权利,并非宪法规定强制性义务的唯一目的。

纵观各国宪法不难发现,宪法对于强制性义务的规定,大多带有限定语。最普遍的情形是在义务前面加上“依法律”这一定语—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有“依法律”服兵役的义务。据笔者统计,当今世界有52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37部,占71%;有71部宪法规定了服兵役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52部,占73%。于纳税义务而言,少数宪法还加有其他定语,例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4项、西班牙宪法(1978)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公平纳税”的义务。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对强制性义务的规定,绝不仅仅在于宣告公民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它还表达了一些别的意思。下文以纳税义务为例细述。

“依法律纳税”即“不依法律,不纳税”、“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征税”,从理论上讲,就是税收法律主义。该原则滥筋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12条,可谓税收法律主义奠定宪政基础。青柳幸一指出:“在历史上,纳税义务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成立,构成一体的两面。“依法律纳税”中的“法律”是“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意义之‘法律”,0税收法律主义要求纳税义务的设定,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具体而言,有关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纳税期间、免税范围等事项均得由代议机关制定税法予以明确,行政机关只能根据税法制定普遍性的实施细则,否则即是违宪,公民可以拒绝服从。申言之,公民依据宪法有“不依法律,不必纳税”的权利。有些宪法对于纳税义务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即要求法律在设定纳税义务时,要贯彻公平原则: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承担纳税义务,不应有特权的存在,这是形式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每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有所不同,各人承担的具体税额不应一刀切,而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这是实质公平的要求。同理,服兵役义务也同时带有法律保留原则,不依法律,不得征兵。

总之,纳税义务不仅限制公民私有财权,还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私有财产;服兵役义务不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人身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双重法律作用:一方面固然限制了公民权利,确立了公民责任,另一方面也同时控制了国家权力(法律保留规定主要控制的是行政权)。

2、控制国家权力应是主要作用

但仅有以上的“两点论”认识还不够,两点之中还有个重点的问题。

施米特指出,只有当宪法中的基本义务受到限制时,它们才能成为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原则上不受限制的义务是与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因此,每项基本义务都只能“依照法律”予以确定,法律限定了义务的前提和内容。问墨西哥宪法(1917)第5条第2款规定,服兵役等公共服务属于义务性质,但须依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为之。巴西宪法(1969)第153条第2款更是作出一项概括性的规定:非依法律,不得赋予任何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从人权保障的立场来看,强制性义务宣告公民义务、限制公民权力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主要作用在于规定义务的法律保留原则—这是对国家课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而言,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这也是对国家课以义务)。黄俊杰教授说,宪法规定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此“纳税之性质,是对人民基本权利之限制,故非依合宪法律不得为之,用以表明维护基本权利是制定宪法之最重要目的。’,切李念祖教授甚至认为,“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这一条“规定的是人民的权利而非人民的义务”,人民可援用该条作为保障权利的依据,“对于违反税收法律主义的租税行政命令或租税行政处分,主张其为违法或违宪以谋救济。’,阁这种“义务否定论”过于偏激了。我们不否定宪法规定了公民义务,但应从立宪主义立场来解读。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强制性的公民义务,是出于维持国家这一公民生活共同体的安全和运转之必要。这些义务本身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还在于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更好地实现。在规定公民义务的同时又防范政府借实施这些义务之机侵犯人权,这进一步体现出人权保障乃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所以,宪法中强制性义务规定更重要的法律作用应当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这就是强制性义务法律作用问题上的“重点论”。

以上认识还使我们看到,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不仅在于授权性规范,也不仅在于基本权利规范;宪法作为控权的根本法、人权保障的根本法,即使是在规定公民义务之时,也履行着控权的使命。宪法作为“高级法”,其基本含义就是控制普通法律的法律—“法律的法律”;那么,宪法中的公民义务也应该具备“高级法”的作用,是一种“高级义务”、“义务的义务”—控制普通法律义务的义务,强制性义务实际上赋予了公民“不依法律,则无义务”的权利。

三、福利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控权功能相对弱化

与强制性义务相比,宪法对福利性义务的规定,很少加有“依法律”的定语,当今世界有41部宪法规定了“依法律”受教育(以及父母教育子女)的义务。,其中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只有12部,占29%,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1项、日本宪法(1946)第26条第2款、韩国宪法(1987)第31条第2,6款,以及索马里宪法(1960)第31条第2款、尼加拉瓜宪法(1986)第73条第2款,等。对劳动义务附加法律保留规定的宪法就更少:在35部规定有劳动义务的宪法中,只有5部宪法带有“依法律”的定语,占14%,典型如韩国宪法(1987)第32条第2款:“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条件。”

笔者认为,福利性义务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情况大大少于强制性义务这一现象的规范意义在于,福利性义务没有强制性义务那样强烈的控权作用。因为福利性义务同时也是权利,是一种受益性付出,这种性质决定其不需要像纯粹性付出(强制性义务)那样予以严格限制。但就受教育义务与劳动义务相比而言,前者带有的控权功能又大于后者,因为一般来说,受教育义务的强制性大于劳动义务。对受教育义务而言,学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必须要执行的义务内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但对劳动义务而言,参加劳动绝非必须执行的内容,相反,现代社会反对强制劳动,作为福利性义务的劳动义务的意义在于如果国家提供了劳动就业机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却拒绝以劳动谋生,国家就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的责任。可见,劳动义务的强制性不是直接的,因而是很弱的。

法律作用范文篇3

关键词:宪法强制性义福利性义务公民权利国家权利

有学者认为:“似乎除了造成误解之外,宪法的公民义务条款发挥不了任何法律作用。目前绝大多数教科书也都侧重于阐述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从规范科学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用。本文站在尊重实定宪法的立场上,强调法解释学的研究进路,力图挖掘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宪法中公民义务的两类典型

近现代宪法规定的种种公民义务,有两类义务较为普遍:古典的强制性义务与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1、古典的强制性义务

所谓强制性义务,是指在近代自由主义之消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具有浓烈的强制色彩的义务。到了现代,这类义务依然存在于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具体而言,强制性义务一般即指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强制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纯粹性付出。诚然,从根本上说,公民纳税或服兵役的目的在于让国家更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纳税或服兵役义务与享受秩序安宁等权利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在时间上,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享受也是分开的。从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来看,强制性义务可由某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无需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协助。

2、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所谓福利性义务,是指在现代社会福利主义之积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些新的义务。具体而言,福利性义务主要包括受教育、劳动(工作)的义务等。20世纪前,没有宪法规定受教育义务或者劳动义务。与强制性义务相比,福利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受益性付出,因为它是公民在接受福利国家提供的、在夜警国家看来是额外好处的同时所承担的责任。而且,受教育、劳动同时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从义务得以实际履行的主体来看,福利性义务事实上很难靠某一个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是需要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才能实现。

二、强制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

宪法在强调私有财产保障的同时又规定纳税义务,这构成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规定服兵役义务,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乃至信仰自由的限制。因此有学者提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支持”。公民的基本义务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宪政国家,基本义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的正当性要求。……基本权利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界限,而基本义务只不过是给基本权利划了一道不能逾越的边界。然而,限制公民权利,并非宪法规定强制性义务的唯一目的。

纵观各国宪法不难发现,宪法对于强制性义务的规定,大多带有限定语。最普遍的情形是在义务前面加上“依法律”这一定语—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有“依法律”服兵役的义务。据笔者统计,当今世界有52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37部,占71%;有71部宪法规定了服兵役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52部,占73%。于纳税义务而言,少数宪法还加有其他定语,例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4项、西班牙宪法(1978)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公平纳税”的义务。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对强制性义务的规定,绝不仅仅在于宣告公民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它还表达了一些别的意思。下文以纳税义务为例细述。

“依法律纳税”即“不依法律,不纳税”、“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征税”,从理论上讲,就是税收法律主义。该原则滥筋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12条,可谓税收法律主义奠定宪政基础。青柳幸一指出:“在历史上,纳税义务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成立,构成一体的两面。“依法律纳税”中的“法律”是“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意义之‘法律”,0税收法律主义要求纳税义务的设定,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具体而言,有关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纳税期间、免税范围等事项均得由代议机关制定税法予以明确,行政机关只能根据税法制定普遍性的实施细则,否则即是违宪,公民可以拒绝服从。申言之,公民依据宪法有“不依法律,不必纳税”的权利。有些宪法对于纳税义务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即要求法律在设定纳税义务时,要贯彻公平原则: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承担纳税义务,不应有特权的存在,这是形式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每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有所不同,各人承担的具体税额不应一刀切,而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这是实质公平的要求。同理,服兵役义务也同时带有法律保留原则,不依法律,不得征兵。

总之,纳税义务不仅限制公民私有财权,还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私有财产;服兵役义务不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人身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双重法律作用:一方面固然限制了公民权利,确立了公民责任,另一方面也同时控制了国家权力(法律保留规定主要控制的是行政权)。

2、控制国家权力应是主要作用

但仅有以上的“两点论”认识还不够,两点之中还有个重点的问题。

施米特指出,只有当宪法中的基本义务受到限制时,它们才能成为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原则上不受限制的义务是与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因此,每项基本义务都只能“依照法律”予以确定,法律限定了义务的前提和内容。问墨西哥宪法(1917)第5条第2款规定,服兵役等公共服务属于义务性质,但须依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为之。巴西宪法(1969)第153条第2款更是作出一项概括性的规定:非依法律,不得赋予任何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从人权保障的立场来看,强制性义务宣告公民义务、限制公民权力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主要作用在于规定义务的法律保留原则—这是对国家课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而言,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这也是对国家课以义务)。黄俊杰教授说,宪法规定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此“纳税之性质,是对人民基本权利之限制,故非依合宪法律不得为之,用以表明维护基本权利是制定宪法之最重要目的。’,切李念祖教授甚至认为,“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这一条“规定的是人民的权利而非人民的义务”,人民可援用该条作为保障权利的依据,“对于违反税收法律主义的租税行政命令或租税行政处分,主张其为违法或违宪以谋救济。’,阁这种“义务否定论”过于偏激了。我们不否定宪法规定了公民义务,但应从立宪主义立场来解读。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强制性的公民义务,是出于维持国家这一公民生活共同体的安全和运转之必要。这些义务本身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还在于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更好地实现。在规定公民义务的同时又防范政府借实施这些义务之机侵犯人权,这进一步体现出人权保障乃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所以,宪法中强制性义务规定更重要的法律作用应当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这就是强制性义务法律作用问题上的“重点论”。

以上认识还使我们看到,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不仅在于授权性规范,也不仅在于基本权利规范;宪法作为控权的根本法、人权保障的根本法,即使是在规定公民义务之时,也履行着控权的使命。宪法作为“高级法”,其基本含义就是控制普通法律的法律—“法律的法律”;那么,宪法中的公民义务也应该具备“高级法”的作用,是一种“高级义务”、“义务的义务”—控制普通法律义务的义务,强制性义务实际上赋予了公民“不依法律,则无义务”的权利。

三、福利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控权功能相对弱化

与强制性义务相比,宪法对福利性义务的规定,很少加有“依法律”的定语,当今世界有41部宪法规定了“依法律”受教育(以及父母教育子女)的义务。,其中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只有12部,占29%,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1项、日本宪法(1946)第26条第2款、韩国宪法(1987)第31条第2,6款,以及索马里宪法(1960)第31条第2款、尼加拉瓜宪法(1986)第73条第2款,等。对劳动义务附加法律保留规定的宪法就更少:在35部规定有劳动义务的宪法中,只有5部宪法带有“依法律”的定语,占14%,典型如韩国宪法(1987)第32条第2款:“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条件。”

笔者认为,福利性义务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情况大大少于强制性义务这一现象的规范意义在于,福利性义务没有强制性义务那样强烈的控权作用。因为福利性义务同时也是权利,是一种受益性付出,这种性质决定其不需要像纯粹性付出(强制性义务)那样予以严格限制。但就受教育义务与劳动义务相比而言,前者带有的控权功能又大于后者,因为一般来说,受教育义务的强制性大于劳动义务。对受教育义务而言,学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必须要执行的义务内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但对劳动义务而言,参加劳动绝非必须执行的内容,相反,现代社会反对强制劳动,作为福利性义务的劳动义务的意义在于如果国家提供了劳动就业机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却拒绝以劳动谋生,国家就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的责任。可见,劳动义务的强制性不是直接的,因而是很弱的。

法律作用范文篇4

1.1完善的系统性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强制化轨道的迫切需要。国家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安全负责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1.2强制的执法力度

①加大安全执法力度。一切煤矿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重大隐患,有关部门多次督促整改,却未得到执行,致使事故诱发,最终酿成大祸。对那些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②加大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煤矿安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制度形成虚设、落实环节有缺陷,要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形式给予严惩。煤矿作为事故发生的主体,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各种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是外因。事实上,是外因促内因,使责任主体真正负起安全责任。③强制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发生者要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及分析制度进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朝三暮四,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将事故教训形成经验材料,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坚决不能发生类似事故。

2.郑煤集团新郑煤电公司贯彻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郑煤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监察局,新郑煤电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是安全质量检查科。集团公司接到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紧急指令、通知等由安全监察局将法律条款以文件、传真等形式向主管领导、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逐渐汇报,由主要领导作出批次后下方各生产矿井贯彻学习,安监局落实贯彻效果。新郑煤电公司充分利用广场大屏幕、宣传栏等载体,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一系列安全工作方针,严格落实相关文件精神,从严从紧抓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按照“以治促防,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部门、区队24小时值班和公司领导带班、科队长现场跟班制度,对中层以上干部下井次数作硬性规定和量化考核。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全面提升矿井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能力。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浓度0.5%预警、0.7%报警、断电制度。定期开展防灭火专项检查,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进一步加强防范重大事故的基础工作。全面实施煤体高压注水,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综采面煤壁片帮和煤巷掘进空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严格落实“三评价一评定”,通过安全隐患排查、闭环管理模式,落实责任,直到隐患处理完毕,确保对井下安全生产全程监控。对井下安全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定期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郑煤集团新郑煤电公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成效

3.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目前矿井成立有生产技术科、开拓掘进科等七个生产科室,配齐了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制度方面,我们对矿井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审定、规范和完善,每项制度的确立都经矿中层干部会议研究讨论,确保了每项制度具有针对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全方位,并汇编成《新郑煤电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予以印发,大力开展学制度、用制度和抽查督察制度落实活动,举行“学制度、讲程序、比执行”考试及竞赛活动,促使职工自觉按制度按标准搞好各自的安全工作。真正做到了事事有人干,事事有人管,管理有标准,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3.2落实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我们充分利用“三评价、一评定”、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安全区队”创建三大“法宝”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和整改,夯实安全工作基础。提前定方案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责任到人负责落实,在处理隐患过程中,通过安全隐患闭环管理模式,将各类隐患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类筛选,同时制定相应措施,落实到人,逐级监控,直到隐患处理完毕。另一方面,通过开展日常自查、部门夜查、安全小分队检查、周四安全大检查、各专业专项整治等活动,加大了隐患排查密度,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率达到100%。

3.3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我们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当作实现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工序来抓,从各队工资总额中提取5%作为培训奖励基金,与职工月考成绩挂钩。按照本队职工综合考核成绩的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对前三分之一的职工每人奖励300元,对中间三分之一的职工每人奖励200元,考试成绩在后三分之一的职工不奖不罚。通过对部分工资的再分配,有效调动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职工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

4.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法律作用范文篇5

关键词:法律;道德;司法实践

一、案情介绍

(一)埃尔默案。埃尔默知道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但是由于最近他的祖父准备再婚,他害怕这位老人会因为再婚而改变遗嘱。为了防止老人改变遗嘱使得他失去大笔遗产,埃尔默将其祖父杀害。一审法院判决埃尔默监禁,但是并未剥夺他继承遗产的权利。上诉中,法官在对埃尔默是否应该继承遗产产生分歧,形成了以格雷法官和厄尔法官为代表的两种不同观点,最终埃尔默被剥夺了继承权。(二)泸州遗产案。黄某在婚内与张某同居,张某在他去世后手执其于2001年4月立下并经公证的遗嘱向黄某之妻蒋某要求继承遗产,蒋某拒绝后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黄某之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告张某不能获得黄某之遗产。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两案的不同之处

(一)适用法律原则标准不同。在埃尔默案中,当时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并未就杀死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能否继承遗产进行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对于有关继承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并且两位法官所运用的解释方法也不尽相同。格雷法官按照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得出不应剥夺埃尔默继承权的结论。厄尔法官则依据立法者的意图即主观解释的方法解释法条,总结出人们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得出应当剥夺埃尔默继承权的结论。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是使用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但是得出这一原则的过程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则本身并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并在穷尽法律规则也不能找出判案依据时,可以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判案。在泸州遗产案中,法院在有具体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排除了继承法的适用,而是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婚姻法》关于配偶间忠实义务的规定,判决张某不得继承遗产。法院在适用法律原则判案时并未穷尽法律规则的适用,依据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和具备更强的理由这两个标准适用了法律原则。[1](二)合理性不同。埃尔默案中我们需要评价的是杀人行为,杀人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法律对于杀人行为是无法容忍的必须进行调整。加之本案发生在1882年,当时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不完善,我们可以理解并认同法官在当时情况下依据人们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判案。我们再看泸州遗产案,在本案中必须考虑的就是“同居”和“杀人”在道德评价上是否存在差别。作为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对于“杀人”的道德谴责程度明显高于“同居”,即“杀人”行为与“同居”相比显然更加恶劣。[2]既然已经确定“杀人”和“同居”的道德评价存在差别,那么应当认识到,法律对于“同居”这一行为是可以容忍的,这一行为必须谴责但并不是在法律上进行谴责而是一种道德谴责,法院不应该为了批评一个道德问题而越过已有的法律规则去适用法律原则判案。(三)对法律与道德伦理关系认识不同。埃尔默案中法官在法律规则穷尽的情况下适用了法律原则,本身就将法律与道德放在了一个相同的位置上,只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才适用了与道德有关的法律原则。泸州遗产案中法院在法律规则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所谓“个案正义”直接适用了法律原则,其实隐含着一种道德高于法律的思维,这显然与现代法理学对于二者关系的认识不同。埃尔默案中,尽管两位法官观点截然相反,但是他们都是立足于对案件本身和法律所蕴含的法理进行分析,以法理入手总结出一条合乎伦理的法律原则,即先法理后伦理思维。泸州遗产案中,法院用法律谴责了一个本应由道德谴责的问题,更加侧重于伦理,体现我国几千年来一种传统的儒家思维,对于法理的考虑则比较忽视。法院谴责婚内同居,并以此入手寻找法律中能够支撑此种观点的条文,最终以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中有关配偶间忠实义务的条款等为判案依据,排除了保护张某权利的继承法的适用。这无疑是一种先考虑伦理,将法律设定为支撑伦理的支柱的行为,显然也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三、结语

经过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这两个案子在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有着本质的区别。泸州遗产案表面看来将道德与法律很好的融合起来,可是内里却是法律的道德化,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了道德。埃尔默案真正将法律与道德结合,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首先适用法律,在法律没有具体条文的情况下,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以立法者意图入手并从道德角度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埃尔默不能继承遗产的判决。这种方式并非简单的1加1将法律与道德直接叠加,而是在法律作为大背景的情况下,综合运用道德,法律与道德并不是同等地位。[3]笔者觉得在司法实践中,埃尔默式的法律与道德结合方式更为妥帖,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参考文献]

[1]刘叶深.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j].法学家,2009(05):120-133,159-160.

[2]刘佳瑶.浅谈法律原则的适用———以泸州遗产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03):66-67.

法律作用范文篇6

关键词:公司治理;法律顾问;职责作用;关系;发展趋势

一、引言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的发展形势也愈加严峻,不仅要做好企业的发展规划,也要遵循依法治企政策,开展各项经营业务活动。但即使企业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完善了经营管理机制,也会因法律层面的不专业和企业发展环境及政策因素的多变性而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对自身的形象及效益都不利。在此发展背景和发展需求下,法律顾问就从中发挥出了巨大的优势和作用。法律顾问参与公司企业治理不仅是公司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也是时展的必然趋势。他们作为专业法律人士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预测、分析企业存在的任何法律风险,并帮助企业予以规避和防范,从而全方位地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让企业有更加安全的发展空间。

二、法律顾问的类型、特征及职责

(一)分类

1.根据任职期限可以划分为临时法律顾问和长期法律顾问。2.根据工作范围可以划分为普通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普通法顾一般负责企业日常的法律事务,而专项法顾则只针对企业较为重要的某一项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服务[1]。3.根据聘方企业性质划分为公民法顾、企业法顾、社团法顾、政府相关部门的法顾以及事业单位法顾。而本文所要论述的则是企业法律顾问[1]。

(二)特征

1.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人员,是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培养起来的,由集团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2.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职工,既要具备精良的法律知识和本企业的专业知识,也要具有一定的亲和力,根据自己对企业的了解参与经营,并通过自己的亲和力、协调力来构建和谐的诉讼经营范围,务必让当事双方都能满意。3.企业法律顾问首先是企业职工,他所从事的任何活动都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然后才是法律工作者,因此法律顾问的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是密不可分、高度融合的。

(三)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日常职责包括法律咨询、工商登记、银行贷款等,同时要负责对本单位重要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确保三项法律审核率达到100%,并按照企业规定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外聘律师、重大经济活动等有关法律事务[3]。

三、法律顾问理念及与公司管理的关系

(一)法律顾问充分认识并掌握了企业的本质

与管理机制之后,才能形成与自身工作、与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工作理念,由此才能正确地引导自己的行为。1.必须要完成与企业所签聘用合同规定范围的各类交易。像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增资、股权问题、销售协议、项目合同、劳动合同等这些交易活动都有与之相对应的交易数据、文件和资料等,法律顾问必须要对这些文件资料予以制定和审查,找出其中的漏洞、不法内容等,确保其合法、合规[2]。同时还要对所负责的合同进行分析,掌握企业交易中是否真正地渗入了诉讼管理体系。2.必须要围绕企业核心管理体系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帮助企业防范风险。企业开展交易活动势必会产生一定的风险,法律顾问就是要运用自己的专业和特长针对这些活动进行风险的预测、分析和防范。3.必须要从全局层面掌握企业的整体发展,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科学的部署和规划,让企业制定的战略方向能够既符合时代要求也符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特点和状况。这个工作新理念能让法律顾问以更加长远的眼光、以更有深度和广度的思维来审视企业所存在的经营、管理、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为企业发展服务。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及意义就是更好地

帮助企业实现科学化、现代化和法治化管理。由此可知法律顾问若是对企业及各个经营环节、发展环境等没有充足的认识和理解,那么企业管理的效果就会相对较低,反之,企业管理效果就会明显变化,这就说明法律顾问起到了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合同是企业开展交易活动的重要保障。而合同问题则是法律顾问不可避免的服务范围[2]。

四、公司治理中法律顾问的地位及作用

(一)公司治理中法律顾问的地位

法律顾问是企业管理中最为特殊的一种存在,他也有着不同于其他部门的职责、工作要求与地位。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各类规章细则中都对企业法律顾问在任职、履职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各类企业单位应将法律顾问安排在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者主管法律事务的部门中,并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未经集团公司的同意,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能对法律顾问调岗;法律顾问每年年底都应当提交述职报告,将一年间的工作表现、问题所在等予以汇报,由集团公司法律审计共享中心会同其所在单位对法律顾问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1]。若考核结果不达标,则应调离法务岗位。由此可见,法律顾问并不是随意都能担任,也不是“在其职不谋其位、不尽其责”的。

(二)法律顾问在企业治理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1.监督企业运营管理。企业治理中法律顾问有权参与进去。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顾问所具有的身份是“代表”,他代表企业参与到企业最高层对各项事务的商议、拟定、规划、部署和执行整个过程中,解决各类内外纠纷;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律顾问仍是作为“企业代表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程序或调解仲裁流程,帮助公司在治理中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获得政府政策性的支持[2]。2.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市场经济下的企业面临的内外困境愈加严峻,必须要健全、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和制度,一方面引导企业科学发展,另一方面来规范、约束和管理职工。当企业内部发生了法律纠纷时,法律顾问就要扮演“调解员”或“仲裁者”的角色,要根据现行法律条款以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处理这些纠纷,保障企业内部和谐与稳定;另外企业要制定重大发展计划或部署时,法律顾问就要扮演“军事”或“谋士”的角色,根据当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国际形势来帮助企业高级领导层、管理层做出正确的决策,并提供法律保障,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各个环节在开展过程中合法、合规,受法律保护。另外,协调组织建立内部法律管理部门,提升法律控制和预防能力。法律顾问要加强建设企业法务部门,对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多维度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制定出应对法律风险的具体办法[3],对企业在管理和运营中容易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前做好相应的预案,以更好地应对企业法律问题。3.积极开展员工法制培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法律意识的提升并不仅仅体现在企业整体层面,也需要从普通一线的员工做起,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项基本业务开展合法化,在源头杜绝法律风险的发生,营造并奠定良好的依法治企环境和群众基础。要想实现这个目的,最普遍且最直接的做法就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工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

五、公司治理中法律顾问的发展趋势

(一)进一步巩固法律顾问地位。由上所述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企业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大对法律顾问的重视,让其真正地参与到企业治理中,进入管理层核心,给予一定的权力,更好地发挥作用,服务企业经营决策和部署。另外,要基于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法律顾问的分工,比如对外事务、经济以及人事、行政等领域,分工要具体、细致,法律顾问之间也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效率[1]。(二)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要将法律制度切实融入现代企业制度中,比如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现有的制度,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让法律顾问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和明显。如此将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与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紧密的融合和衔接。

六、结语

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路径,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企业要重视法律顾问,清晰地认识到法律顾问的作用及与企业治理之间的关系,并通过进一步的举措来强化法律顾问的地位、激发出应有的价值,从而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苑成男.企业管理中法律顾问的理念与价值[j].法制博览,2019(29):207-208.

[2]葛新.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j].法制与社会,2020(14):226-227.

法律作用范文篇7

关键词: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权益

一、前言

现代企业不仅要依法经营,还要重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受到法律形式的损失。而当前依旧有部分人对法律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企业在经营管理当中也不重视法律的预防功能,等到企业受到权益侵害后才采取一定补救措施,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有必要深入探究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其未来发展趋势,促使现代企业积极通过法律顾问,利用法律武器推动企业的长久发展。

二、法律顾问的概述

法律顾问目前划分成了五种类别,即企业法律顾问、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和公民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中主要依靠的是企业法律顾问。而法律顾问可以按照合同有效期,进而划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临时法律顾问指的是社会律师,依据招聘方委托事项,分为专项法律顾问和普通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可以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确定其是否参加仲裁、诉讼或者调解等法律活动。公司聘请法律顾问,主要是为了对各种法律风险加以预防和阻止,并在出现法律事件的时候可以及时有效的控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降低公司损失。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预防法律风险、体现公司治理等特征。现代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各种运营方式以及合作方式,主要都是通过合同签订来保障业务活动的有效性。公司法律顾问职责包括了基本职责、日常职责等,其中基本职责主要是进行合同的起草,并参与到公司合同管理和处理中,对合同实现谈判、签署还有履行等相关事宜,保证合同合法并有效,以法律武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司法律顾问的日常职责是合同管理、法律咨询、专利申请与保护、工商事务登记、担保、商标维护、公司商业谈判以及银行贷款等;除此以外,还要处理公司和外部的权益争议,代表公司处理诉讼或者非诉讼相关活动等。

三、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监督并维护公司法律权益。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公司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风险,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且自己也做到合法经营,就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法律顾问需要代表公司或公司投资人,出席公司各方面事务活动,处理公司内外权益纠纷和经济纠纷,尤其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公司能够获得当地法律支持,对公司各方面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法律顾问不仅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还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一定监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对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维护,监督并确保公司做到合法运营,保证公司所有运行决策都在国家及当地法律规定范围内。现代公司要实现长久健康的发展,就要根据国家法律、地区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各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和指导案例等。而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法律顾问可以起到监督和协调作用,确保公司做出的所有决策都符合政策法规,使公司始终在法律保障之下,进行合理化运营。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公司治理提供有力支持,还可以促使公司运营更加规范。公司在实际管理和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人员存在不自觉行为,出现触碰公司底线等问题,危害公司利益。此时,法律顾问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条例,对公司员工加强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的法律顾问还可促使公司管理方式更加完善,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公司商业秘密、合同、专利以及商标等管理。(二)帮助公司规避法律风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法律风险,而法律顾问能够对法律风险实现预先评估与分析,增强公司上下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并建立专门的法律安全部门,对法律风险加以应对和控制。首先,评估法律风险可以提前预测公司各项经济活动或者管理举措的风险性,并结合公司各方面运营情况,及时、合法的对公司各种法律风险加以调控。法律顾问根据公司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以及制定的重大决策,对内部包含的各种法律风险实现合理化评估,可以有效预测公司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同时找出造成这些风险的原因,在分析法律风险基础上,对各项法律风险实现有效规避,确保公司可以稳定运行。其次,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作出重大经济决策之前,法律顾问需要先寻找出相关活动中潜在的风险,并为企业管理者提供规避相关风险的意见与对策,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或者经济决策可以正常进行,以免发生纠纷问题。因此,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能够对法律风险加以预防,并严格审查风险项目,对风险内容加以规避等。比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以将合同签约人确定成法律风险源点,如果签约人存在超越权、无权或终止权后依然以人名义签约的情况,那么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将判定为待定状态,如果属于表见,那么这一活动有效。若是签约人以超越权限或者无权的状态签订合同,此时法律顾问可以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及时作出应对补救措施,让合同被人通过书面形式对合同予以追认或者撤销,或者直接终止合同履行,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要从根源上规避公司法律风险,就要从公司员工入手,通过增强所有员工的法律意识,对法律风险实现有效防范。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可以针对所有岗位员工职责,针对性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并在公司单独设置风险控制岗位,以提升公司员工的管控成效。法律顾问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法律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对公司职员加强培训法律风险知识,使其逐步提升法律风险意识。最后,公司在实际治理过程中,法律顾问需要结合公司在市场中面临的各种经济情况和实际运营状态,单独组织或协助公司组建法律安全管理部门,以更有效的对企业各方面法律风险进行预防与控制。公司法律顾问尤其要重视建设法律事务部门,以此在公司各种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风险防范,制定防范对应法律风险的相关办法,预测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中容易出现的纠纷案件,针对性制定相应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三)协调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现代公司在运营管理中,大多是依靠制定系统化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管理的。当公司内部出现纠纷的时候,公司的法律顾问就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纠纷,在这个问题解决过程中,法律顾问能够发挥仲裁者作用。依照国家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条例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在境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各项法律事务实现直接处理,因此,在很多跨国企业当中,公司首任法律顾问会成为董事会成员或者进入到管理层,参与工作决策制定与履行的全过程。在公司治理中,法律顾问主要的职责就是为公司尤其是董事会、管理层提供法律支持与援助。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层在制定重要决策的时候,需要法律顾问结合法律相关知识,提出有关建议或者策略,因此,在公司治理中法律顾问具有决策参谋作用,保障公司各项管理活动和运营活动充分符合法律条例规定,实现依法经营。

四、企业治理中法律顾问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更加完善。现在公司在未来发展中,必须在企业制度建设中融入法律顾问相关制度,并逐步完善现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职务,实质上代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日渐成熟。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一般企业只要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就要实现总法律顾问岗位的单独设置,以组织和制度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为大型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咨询服务,保证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基于此,在现代公司发展过程中,法律顾问制度将成为企业必设制度。(二)企业法律顾问成为企业高层核心管理人才。公司治理当中,法律顾问具有向总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的系列工作职责,同时还要参加到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活动中,以此可见,现代公司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法律顾问会成为公司高层核心管理人才,推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三)法律顾问分工更加专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可以结合公司实际运营状况,进行专业化分析,比如针对行政、人事、经济以及对外事务等,细化法律顾问职责。在法律顾问加强分工合作之后,可以有效提升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使法律顾问专业水平充分发挥出来。(四)形成内外结合的法律顾问管理模式。法律顾问不仅拥有丰富的专业经营管理知识,其自身利益还和企业利益存在密切关系,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司的法务部门在对复杂事物或者突发事件进行处理解决的时候,其事务活动以存在相当局限性,且因与管理层的隶属关系和对自身岗位的顾虑,难以提出独立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此时需要公司内部法务专员与外部法律顾问相结合之下,提示尖锐的法律风险,拟定脱离于公司日常运作安排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对有关矛盾事务实现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人的利益。

五、结语

公司法律顾问可以维护公司的法律权益不受侵害,且监督公司依法经营,并帮助公司规避各种经营风险,协调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对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因此,现代公司需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的运用,根据未来法律顾问在公司经营当中的作用趋势,加强引进法律顾问人才,建设完善的法律顾问管理机制,使法律顾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价值,推进公司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徐超.企业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青年时代.2017(9).

[2]陈军.探析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和权益保障中的作用.知识经济.2017(9).

[3]高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工作原则及职能作用.人民法治.2017(10).

[4]陶光辉.企业管理中法律顾问的理念与价值.法人.2016(7).

法律作用范文篇8

关键词:司法考试制度;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地位;作用

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是依照法律职业所具备的特征和人才标准需求所决定,在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中主要的教学目标就是让学生学习和掌握到更多的法律专业相关知识内容,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核心素养和法律职业相关技能,从而培养学生成为符合我国法律职业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专业人才[1]。在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主要教学内容就是法律专业课程教育、法律职业培训、统一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教育以及后期进修教育等构成。基于此,应该站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情况角度去思考和看待,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众多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所占据的地位与产生的作用。我国通过构建统一、完善的司法考试制度,从制度视域上改善和解决我国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律行业就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促进法律职业未来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在创新和改革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中也起到极其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一、司法考试制度在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中所处的地位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这一职业极大程度上考验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实践操作和独立意识。律师与医生、教师、设计师等职业存在一定相同的地方,就是都要在大学阶段接受系统化的教育和职业实习培训,才可以到法律行业中就职,并且承担起法律职业中工作人员应该担负的责任和义务[2]。法律行业经过不断进步和发展,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其中包括有教学流派、法律思想、道德观念以及各种规章制度,还有学生毕业后就职于法律职业所要具备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律语言、法律推理等法律职业综合素养。因此,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和标准要求逐渐出现符合这些要求的法律职业工作人员。我国推行法制统一不仅仅只是要求统一法律职业标准,还要求高校中法律专业教育实行统一。大量的具有较强法律专业素养的高质量优秀人才是国家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主力军和重要资源,他们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还要掌握实践运用法律制度的能力。在新时代高速发展背景下,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应该将终身教育理念和人力资本开发理论作为指导方向,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战略标准的教学体系,进而使得高校中法学教育获得新的发展机遇[3]。根据建设法治国家实际需求的法律职业特殊性进行统一,所建立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其中包含有:一是将科学教育、文化教育以及法律专业教育进行整合的系统化法律学科教育;二是培养法律职业专业素养的法律职业教育;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司法考试;四是统一进行将提升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精神作为主要教育核心和实际操作训练的法律职业实习培训;五是在法律行业岗位就职后,接受终身制的法律继续教育。高校法律教学中这种人才培养体系主要是统一司法考试和不同阶段中接收的法律教育、进修培训组建成的。不同国家之间犹豫自身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背景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并且在教育体系和教育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导致不同国家之间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具有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特点。通过参考其他国家高校人才培养情况得出,当代社会中法治国家之间对于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方面是存在相似之处的,大多都是将法律学科专业教育背景、人文素养教育、法律职业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实习培训等作为主要内容[4]。基于此,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整体角度而言,不同流派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所具有的共同性是普遍由高校规范化法律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所构成,根本原因是不同国家之间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选拔时所用制度的差异,有将二者分解开来,有的进行整合,不同方式所显现出来的教学模式和特点存在不同。

二、司法考试制度在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中起到的作用

第一,将法律职业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相关关联,被作为二者之间沟通交流的渠道,帮助法律职业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之间进行良性互动交流。首先,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要秉承着学生作为主体的法律专业教育理念。另外,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要将培养学生具备法律职业所需基本职业素养作为教学核心任务和目标。其次,法律职业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二者之间互动过程中,接受系统化法律教育是日后想要从事法律相关职业必须参与的环节流程,法律职业对于人才的实际标准需求和未来发展情况对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实行教育改革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跟市场经济和企业生产之间的关系相似,从其本质上来说,企业生产情况是根据市场经济中实际需求量发生变化的,并不是由于企业中生产情况去决定市场经济中对于产品的需求[5]。针对这一情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该根据高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统一性为制定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从而使得我国法律职业与高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变得更具统一性。高校中法律专业教师只有采用这种教学模式才能打破应试教育带来的影响,起到指导和规范的教学意义,并且调整自身教育理念,积极调整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中教学结构和及时更新法律科学教学资源,进而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中存在的教学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将高校中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和基本制度进行统一,使得高校中人才培养措施和教学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第二,司法考试制度极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律相关部门根据法治国家进行同考同训的基本原则,构建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标准要求响度的统一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其主要是要求符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有效人才必须要接受律师职业培训机构、法官培训机构以及检察官培训机构进行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只要符合要求的高质量优秀人才能够就职于律师岗位、法官岗位以及检察官岗位。也就是说,高校应该把握住构建司法考试制度的教学机遇,建立与之相符的统一法律人才培养制度体系,从而将建立司法考试制度的目标和意义充分彰显出来。第三,建立司法考试制度不仅仅能够将法律职业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相连接,更是为现时代背景下法律专业教育中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打下扎实的基础。首先,高校中法律学科教育是国民教育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由教育领域中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同高校中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统一性提出可以普遍应用的标准要求。其次,在司法制度中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法律职业相关部门应该承担起自身责任和义务,对高校中就读于法律专业学科的学生进行指导和分享自身职业经验。除此之外,肩负有统一进行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职业能力训练、实际操作培训的职责,在司法行政部门中这种法律职业指导是主要工作内容[6]。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和国务院的计划方案,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和人才教学研究、指导教学等重大责任,帮助我国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实行宏观管理奠定基础。对当前高校中法律人才培养发展情况分析发现,在构建通识教育和职业培训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和实行国家化法律专业教育过程中,实行司法考试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教育改革政策有极大帮助作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建立具有统一性特点的司法考试制度有效的促进我国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不仅能够实现调整我国法律职业结构、科学合理的划分法律职业岗位分工,还可以达到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制度方面实行改革和创新政策的进度,比如,司法官考核制度、司法官惩戒制度、保障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制度等。在高校中进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教学法律学科相关知识内容,从而培养出更多具有较强专业素养的高质量法律人才,为建设法治主义社会贡献力量[7]。在法律教育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之后,为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带来极大影响,高校与司法考试都应该将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作为基础原则,进行交流沟通,从而促进我国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得到更加完善、高效的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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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鹏,潘俊.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理论月刊,2015(01):83-89.

[3]李先东,顾海宁.现阶段我国司法考试与职业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研究——以高校法学培养机制及法检系统人才准入为视角[j].鄂州大学学报,2014,21(01):11-14.

[4]王璐.法律通识教育与精英教育——兼谈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下的地方高校法学教育[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09): 131-132.

[5]于海斌.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改革[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下旬),2012,28(09):14-15.

[6]孙莹.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28(03):119-120.

法律作用范文篇9

关键词:社会制度社会评价法律秩序

评价,是人把握客体对人的意义、价值的一种观念的活动。“可以说,评价渗透于人类活动的各个细胞,与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悠长。人们无时无刻不在评价着——对自然、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同时,又无时无刻不在被评价着——被他人,被自己。”评价对人们的生活的影响是无形的,但它又是无时无刻不发挥着作用。虽然我们看不见它,但是对人们的生活与社会制度的影响使我们都能感受得到它那巨大的作用。评价对于社会制度的确立、稳固、变革有着推动作用。本文就是力图用人们对法律的外部形式和实际效果的评价,来分析它对法律秩序的建立或促进或阻碍的作用。

一、法的社会评价

评价,指评论货物的价格,还价。今泛指衡量人或事物的价值。由此,法的评价应该是由法作为一个评价标准来衡量事物的好坏、优劣、善恶、美丑。“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或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法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以往的学者都将注意力放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只是简单的论述了法对人们行为的积极评价会鼓励人们,使其继续行善;法对人们行为的消极评价会告诫人们,使其不敢为恶。但是,他们都忽略了这一点,法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评价之后,人们往往又会对法进行一番评价,而这一番评价,涉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的形式、实际效果是否合理的看法,涉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信仰,最终涉及法律秩序的稳固与否。人们对法的评价与法的评价不同,在法的评价中,法是主体,是评价人们的行为的;而法的社会评价是人们对法进行评价,法是客体,是人们把法作为评价对象。

二、影响法的社会评价的因素

法的社会评价,即人们对法进行评价时,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有感情方面的影响,如犯罪人对刑法的评价与受害人和普通民众对刑法的评价肯定是不同的;有专业知识方面的影响,如法律学者或律师对法的评价肯定会与一般人对法的评价是不同的;有利益方面的影响,如现实法律所保护的既得利益者对法的评价肯定会与要求重新分配利益的群体对法的评价不同;有宗教信仰方面的影响,如某宗教的信徒与异教徒或常人对法的评价也可能不同;等等。因此,影响人们对法的评价的因素多种多样,不一而足,但是,最主要的影响人们对法的评价的因素在以下几点:

(一)传统因素

传统是人类往昔历史岁月中创造的各种有意义的现象的复合体,这种复合体从过去延伸到现在,形成一条时间之链。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传统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生活在这一传统下的社会成员,还会形成共同的民族文化心理。这种心理凝聚了该社会人们调整行为与制度安排的丰富历史经验,因而具有历史合理性。由于传统是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型,它的内部蕴含着丰富的经验材料以及规则,不是任意偶然形成的,也不是偶然选择的行动的产物,它的内部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如果传统的要求恰好被法律满足或通过法律实现了,即传统与法律相互贯通了,那么,人们在情感上也会更加的容易接受这种法律。进而,对符合传统的法律现象也就更容易作出肯定的评价,更容易认同和接受符合传统的法律,或者说符合传统的法律更易于人们遵守。这样就会减少法律实行的阻碍,减少法律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冲突。一个社会不论其变化发展是多么的迅速,它总是无法摆脱与过去的纽带关系,更不会与过去的历史完全断裂。一个社会如果在某种哪怕最小的程度上保持与过去的纽带关系,它就不能成为社会。传统对评价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影响人们评价的传统,是世世代代的人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是生活经验和交往惯例的聚合体。因此,没有经历过共同的传统影响的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也不尽相同。例如,由于东方和西方的传统的不同,西方人往往认为中国法律太讲人情,情有时可以大于法;中国人会认为西方的法律不讲人情。这种认识就是人们基于传统对法做出的评价,而这种评价会对东西各方的法律制度产生影响,进而会对法律的秩序产生影响。传统的内在价值就是它会影响人们的评价,而这种评价会巩固或削弱法律秩序。

(二)道德因素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恶、美丑、正义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原则的总称。道德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道德本身的实行机制就内涵了评价。基于道德的评价也会借助于传统上形成的共同道德原则,但是基于道德评价与基于传统的评价是有区别的。其实,传统与道德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价值评价方面。传统通常是一种稳定的行为偏好,或一种习以为常的行为模式。违反传统的行为,被视为异常行为或行为怪异;违反道德的行为,则被视为品行有问题的行为,是不公正或不正当的行为。同样,对于违反传统的法律,人们对其的评价往往是称其为怪异的法律,很难为人们接受,至少在法的施行上,人们会对其进行抵制;违反道德的法律,人们或者直接认为这种法律不是法律(因为其违背了自然法)或者“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前人之述备矣”,本文不在赘述。笔者想要说的是,道德因素会影响人们对法的评价。比如,哈特在与德福林的论战中,就坚决反对以公共道德的名义来规范同性恋和妓女。这个论战就说明了人们的道德评价对法的影响,同性恋和妓女在德福林等人看来是有违道德和伦理的,而在法律实证主义者(以哈特为代表)看来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二者虽有联系,但不是“必然”的联系。不管二人的论战的结果如何,进就其论战本身就足以说明道德因素对法的评价的影响如此之巨,以至于两位甚至几位学术泰斗进行了长时间的论战。

(三)利益因素

利益,本意为“利息”,原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益要求的正当性。后来,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得到广泛的应用。“这个概念,在关于自我与社会的关系方面,促成了一场革命,这种新的认识,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基础。”十九世纪后半期到二十世纪前半期的德国法学家赫克提出,法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基于这一思想,他创立了利益法学派。利益法学派认为,利益是法的原因,法主要规范着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

赫克说:“法律是所有法的共同社会中物质的、国民的、宗教的和伦理的各种利益相对立、谋求承认而斗争的结果。”美国社会学冲突理论代表科林斯指出:“认识社会的但有冲突倾向的动物。”他提醒我们,每个人基本上都是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利益争夺的情况内在的是对立的。“生活基本上是为地位而展开的斗争,这些地位决定了没有人可以对他人的势力毫不在意。”正是由于利益的不同,人们对法的评价也不一致,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就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站在贫苦人民的立场上,愤然谴责普鲁士法律规定的擅自砍伐林木和盗窃树木的刑罚。“如果法律把那未必能叫做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法定谎言的牺牲品了。”而处于对立利益方的普鲁士贵族对《林木盗窃法》的评价很高,认为它完全符合自然正义的原则,应该得到遵守。

(四)他人对法的评价因素

人又是社会的动物,具有社会性,在社会中的人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别人,也无时无刻不受别人的影响,同样,别人对法律的评价也会影响人们自己对法律的评价。处于社会中的民众都有一种“从众心理”,人们很少有机会(即使有机会一般也不会)对社会现象进行评判,即使有时候进行了评判也会受到自己周围人们的影响,从而使自己的判断趋向于与多数人相一致。现代社会,从众心理已扩大到盲目的服从权威、顺从众意、人云亦云等盲从行为。例如,二战时的德国宣传部长戈培尔就说:“谎言重复一千次就会成为真理。”马克思说:“人是社会的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任何个体的评价都不是属于他个人的,而是属于他所存在于其中的那个社会、那个群体、那种文化的。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员,每个人都与他人和整个社会网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们的从众心理也决定了人们在对待他人的评价时不可能充耳不闻,因此,人们对法进行评价时往往会受他人评价的影响。

此外,影响法的社会评价的因素还有法律意识、政治立场、信仰、情感、习俗、习惯等,甚至是性别因素也会使人们对法的评价不同,因为本文的重点不在这里,不再赘述。现在,我们知道了影响人们对法的评价的主要因素,但是人们对法的评价与法律秩序有什么关系呢?

三、法的社会评价是法律秩序建构的先决条件

秩序,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在任何社会,冲突都是危害秩序的根源。如何更好的解决纠纷和冲突是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首要问题。各个时期的统治阶级无一例外的求助于法律,将法律作为维护秩序的工具,甚至于将法律奉为国王,整个社会都服从法律的安排,形成了法律秩序。“法律秩序就是建立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通过法律实现权力行使的组织和系统化,从而达到社会有序化目标的社会控制过程。”而法律秩序的形成需要各方面的条件,如政治组织的权威、民众的法律信仰、开化程度、素质高低等等。其中学者一般认为,政治组织的权威是法律秩序实现中最重要的,法律秩序本身不是自足的,它在本质上需要国家权威的呵护与扶持。通过庞德对法律秩序的定义可以发现,他认为政治组织的权威是法律秩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是不是仅有政治组织的强力或权威就足够了呢?笔者认为不是。庞德的定义忽视了一个影响法律秩序建构的重要方面,就是民众的法律信仰。只有民众有了对法律的信仰,使法律在其心中内化,才能使依靠权力或强力建立起来的秩序不只是空有坚固的外壳,还有充实的内在。法律信仰高低取决于法的社会评价,即人们对法的评价,从而,间接的,法律秩序能否建立,至少也是或多或少的依赖于人们对法律本身的评价。因为,任何民族的法律秩序,都存在着为公众接受或拒绝的两个方面,它反映了法律秩序对社会系统整体运作引起的效应。每种法律秩序都有优长和偏误。优长之处能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助于社会体系的良性运作,促进社会关系的协调和稳定,进而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而偏误之处可能引发社会内部的冲突和关系紧张,分离社会体系协调和稳定的局面,降低社会系统活力,从而为公众拒绝。公众对法律的接受或拒绝就是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评价,而这种评价对法律秩序构建的作用明显超过了权威的力量,它是内在的,深刻的。借用季卫东先生的话,“法律权威存在的最初理由是为一定社会中的人们调整行为、形成合意、实践秩序提供可预测的指针和自由的尺度。国家强制力只是为这种行为的调整和合意的形成提供间接的外在保障而已,且强制力的正当化也是依照一定的法律准则和程序进行充分的讨论辩驳后作出决定的过程。”

四、对法律秩序建构有积极作用的法的社会评价之实现

(一)保证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问题一般都发生在意见竞争的场合。有意见竞争就会有矛盾,有矛盾就会威胁秩序的稳定。言论自由给人们提供一个自由表达、发泄不满的场所,并且人们表达不满时不会受到强权的惩罚,这种表达才可能是真实的、有益的。因为言论自由揭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使社会矛盾及时地暴露出来,使人们及使发现制度的缺陷,就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问题的扩大化。言论自由的价值即是它有助于我们增进知识与获得真理。它表明,当我们可以自由的认识一切事物,自由的发抒我们对于一切事物的认知时,那么真理将在与谬误的斗争中自动显现,为大众的理性所辨明。它还表明,欲作出一个正确合理的决定,应该倾听各种各样的意见和信息,特别是对立方的意见,而且还应该把自己的判断置于公众的质疑和挑战之下,即行不断的锤炼与修正。在此过程中,我们拥有的真知会越来越丰富。因此,保证人们的言论自由可以让人们畅所欲言,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法律秩序建构有意义的客观的评价。

(二)排除强力干扰

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必须要有大量的信息提供给评价者。对于评价者而言,“在获取评价客体的信息的过程中,评价主体面对的第一个风险就是根据评价目的将本然状态的客体进行整容。”在进行法的社会评价时,如何使人们做出合理的信息选择而不受误导,才有利于法律秩序的构建?这的确是一个难题。除非评价主体都是法律专家。笔者认为,只要保证没有外在的强力影响评价主体的评判,就可以保证评价的结果是真实客观的。“评价的标准不是天然形成的东西,而是人设定的。它是人在一定的社会活动过程中,对各种社会现象加以理性的反思而设定出来的。”人们可以按照不同的价值标准对法进行评价,从而做出不同的判断。但是,人们对法进行评价的过程中会出现把多元价值合一的情形,那就是,人们会不自觉地用他们心中的正义的标准来评价法,这时,多元价值标准合一形成一个“帝王标准”——正义。在多元意识的空间,应该有一个地带是为人们的共同意识所保留的,在这个地带,我们可以团结起来,形成认同感,并对任何试图破坏这种团结的行为予以坚决反击。正义的标准,虽然难以描述,但可以保证人们的评价的真实性。人民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是法律秩序的真正建构者,人们的切身体验决定了人们更能知道什么样的法律秩序市符合正义的,是他们所需要的。因此,只要没有外在的强力误导、干扰人们的评价,人们就会自然的作出对法的积极评价。

学者对法律秩序进行研究一般都是从法对秩序的作用角度进行分析的。笔者从社会对法的评价的角度,试图论证人们对法的评价对法律秩序建构的意义。我国法律秩序建构的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上面推进,下面执行,完全是权威推进型,殊不知人们对法的评价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秩序的接受与否。“中国正从‘压制型’的秩序模式向‘自治型’的秩序模式转换。现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压制型’的秩序模式明显失灵,另一方面是‘自治型’的秩序模式明显的缺位。”法的社会评价,正是在呼唤一种自治型的法律秩序模式,它既可以是明得失的“政府镜鉴”,又可以是达情理的“群众喉舌”,既可以是“载舟”的民意体现,又可以是“覆舟”的先期反映。所以,及时的转换法律秩序的构建方式,重视人们的评价,尊重民意,改变权威推进的模式为全民参与自治的模式,才是法律秩序构建的真正出路。

注释:

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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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0.

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87.

法律作用范文篇10

关键词:煤矿企业;法律;困境;重要性

在全球化与市场化的环境下,我国煤矿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与挑战,而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使煤矿企业发展困难重重,为了摆脱发展困境,煤矿企业积极探索生存与发展的道路。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法律是其发展的可靠保障,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宣传与法律法规的作用,煤矿企业应结合自身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的改进对策,进而借助完整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推动煤矿企业的健康、合法与高效发展。

一、法律对煤矿企业的重要性

煤矿企业属于资源类企业,其生产与发展的基础便是煤炭资源,但对于任何企业而言,仅凭借单一的资源难以促进企业综合效益的提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煤矿企业发展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与压力,为了适应全球化、一体化经济发展的需求,煤矿企业应注重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1]。近几年,煤矿事故频繁,严重影响着企业的效益,制约着企业的长足、稳定与健康发展,为了有效解决安全生产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法律宣传、管理与建设是必要的。法律对煤矿企业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安全性。针对实际安全生产与管理中存在的不安定因素,煤矿企业利用《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煤炭法》等有效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不仅能够掌握煤矿企业生产的状态,还可以借助相关的法律信息,整改生产与管理中的不足,进而指导企业的运作;同时,针对企业财务管理风险,借助事前措施,为企业安全运行提供法律支持,进而将减少因突发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将保证企业内部环境的安全。其二,合法性。随着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随之形成,为了保证该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以此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与优化配置,要求煤矿企业应开展公平、有效与有序的竞争。但目前,煤矿企业的市场竞争存在无序、过度与缺乏竞争等问题,此时便需要法律的支持,如以《竞争法》约束恶性竞争,倡导文明竞争,进而为煤矿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合法的竞争氛围[2]。同时,通过法律法规能够约束和规范煤矿企业管理与生产,进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其三,经济性。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煤矿企业为了获得生存与发展,均十分关注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公开的法律信息支持下,煤矿企业开展的各项工作成本均得到控制,如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招投标等工作中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为依据,企业间的竞争将更加充分,进而其交易成本将大幅度减少,工程工期也将有所缩短,生产质量将得到可靠的保障,而企业效益在此基础上也将更加显著。

二、煤矿企业法律宣传、管理与建设的不足及建议

在煤矿企业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法律十分关键,虽然我国颁布了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如《行政许可法》《劳动法》及行业法律法规等,但在法律宣传、管理与建设等方面均存在不足。首先,煤矿企业未能全方位地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参与单位与人员不了解规定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于小型煤矿企业而言,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发生事故,难以明确划分事故责任。其次,法律中对关于煤矿安全事故的管理力度不足,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事故企业、事故责任人等做出惩戒规定,但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惩处量过轻、事故责任规定不细致、赔偿金额过低等,在此情况下,难以有效约束煤矿企业管理人员。面对较低的处罚量,各煤矿企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影响着法律威慑作用的发挥。最后,各项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难以找到适合的法律依据,如事故伤亡赔偿金额,其标准缺少统一性与一致性,仅能以地方性法律规章制度为依据[3]。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科学的、有效的法律法规,为煤矿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针对各项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应给予及时的解决,细化条款,保证各项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与实效性;针对事故伤亡罚款与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通过核定,规定合理的矿难伤亡处罚与赔偿标准;针对惩处力度不足的问题,应提高重大事故的最高刑期,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明确处罚的标准与程序,以此保证法律惩戒与威慑作用的发挥。同时,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让参与单位及人员明确法律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开展,让煤矿企业领导人员、从业人员树立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的理念,明确自身所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通过人员间的学习与交流,促进其法律知识体系的完善;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应借助法律信息,规避劳动用工、企业兼并重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此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4]。

三、总结

综上所述,当前,煤矿企业发展正处于困难期,为了有效应对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与挑战,为了扭转企业效益持续下滑的局面,煤炭企业均积极探索着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煤炭企业转型与整合发展期间,各企业要把握发展机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改革,以此促进自身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各煤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明确法律的重要性——它是保证企业合法、安全与高效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目前,煤矿企业未能关注法律法规宣传,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与建设也不够完善,在此情况下,本文提出了以上几点改进建议,希望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的基础上,煤矿企业借助法律宣传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摆脱发展困境。

作者:王勇 单位:河南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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