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监理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10-12 17:13:47

交通工程监理

交通工程监理范文篇1

关键词:交通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职责;存在问题

1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现有职责分析

交通工程监理职责的发挥更多是从管理层面上实施的,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管理模式,是在遵循工程总体质量建设目标的前提下,为工程成本控制、工期有效控制以及保证工程安全性操作实现等方面发挥有效的辅助管理作用。此外,就当前建筑市场发展而言,监理工程行业的存在呈现出新兴发展趋势,越来越融入到实际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建设和管理中。

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职责落实存在的问题

2.1工程监理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健全。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职责落实的过程中,由于监理职责需要伴随工程建设全寿命周期,监理职责的落实也是多方面协调实现的,所以为了保证工程监理工作向着有序、合理的局面落实,切实需要保证工程监理工作在完善的监理制度体系内落实,通过制度化氛围的创建提升整个工程监理水平。就以上分析而言,当前工程监理团队实际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则是,监理工作没有明确组织规划,缺乏对交通工程的了解,而相应的监理管理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以此就导致监理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出现监理责任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妨碍了实际高质量监理工作职责的发挥。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监理制度体系,同样容易导致监理工作职责出现形式化倾向,无法具体化落实到工程施工管理中。2.2监理工作水平低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存在针对一项工程项目各部分监理工作未能够进行统筹规划监理的问题,以此导致实际监理水平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具体而言,一方面,监理工作团队未能有效建设。监理工作团队内缺乏有经验的、经过系统化培训的监理工作人员,大部分监理人员都是依照主观感觉办事,而无法从理性、专业化角度出发,这样势必导致实际监理工作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面对人员整体监理工作专业素质比较缺乏的当下,在针对交通工程项目实现统筹监理规划布置中则是存在较大的困难,尤其是人员流动性大,监理管理部门无法集中人员进行统筹安排,且人员确定后也同样会出现流动的现象,严重妨碍了实际监理工作水平提升。2.3监理单位未能合理选择。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际选择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公开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高效率的工程监理单位。但是,实际在监理单位招标中,由于市场调节盲目性,存在大量的关系户或权力户,未能优化选择监理单位。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理单位选择本身水平低下,还无疑对于交通工程监理工作有效进行产生不良影响。2.4过渡注重对承包人的监理服务。对于交通建设工程而言,工程监理单位存在价值展现应服务于业主单位,从技术上给与引导,保证工程建设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规划开展,以此为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发挥有效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工程监理单位职能发挥出现了本末倒置的现象,过渡注重对承包人的服务,正确的监理职能有效缺失。从法律义务上讲,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商没有法律规定义务上的责任。监理单位更多是为业主单位负责。

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职责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3.1明确监理职责落实的规则,坚定质量第一的监理责任落实。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职责落实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监理职责有效发挥,必须在严格遵循工程质量建设目标下落实一系列的监理职责。交通建设工程作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和人民出行安全的基础工程之一,高质量建设是交通工程管理的核心,也是需要首先实现的因素。基于以上分析,监理工程团队职责落实中,必须坚定监理职责落实规则,坚定服务质量第一的管理职责,严格遵从监理工作程序的基础上,人员合理配置,制定完善的监理工作方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一系列的监理工作,以此整体上提升监理工作质量。3.2建设高水平的监理工作队伍。交通建设部门监理职责的科学化落实必须紧紧依靠专业化的监理工作队伍。在实际监理工作队伍创新完善的过程中,一方面,注重复合型人才的招纳,注重监理人员的选择能够熟悉交通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工程建设普遍性、工程造价控制内容、工程质量建设规范等方面的知识内容,以复合型人才应对当前监理工作中遇到的困境,保证监理职责科学化落实。另一方面,高水平监理队伍建设的过程中,监理职责的高效发挥,注重监理人员责任感的激发,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从交通工程项目本身出发,促使监理人员之间互相监督,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全身心投入到交通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3.3注重施工、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落实。对于交通工程而言,监理职责落实最为主要的阶段则是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竣工阶段。且,工程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质量建设也是交通工程质量建设的关键部分。在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中,监理人员督促工程团队施工机械设备准备到位、施工材料购买引进、施工人员合理分配。在正式施工中,从施工环境文明管控、施工结构完整构建、施工材料正确应用等方面进行督促管理,严格保证工程施工按照工程方案和工程规划进行建设。在竣工阶段,监理工程团队需要进行质量的核查对比,注重对工程变更签证的收集,数据信息资料全方面收集到位,为竣工阶段造价核算和质量管控提供依据。3.4职责的科学化分配。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职责落实过程中,在业主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合理分配服务职责。在首先保证监理职责充分服务于业主单位和工程团队的前提下,适当为承包商分配一些职责,明确监理职责落实的主次地位,在资源全面调配和统筹规划实现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利益主体,协调管理关系,为交通工程实现高质量建设发挥有效的促进作用。

4小结

综上所述,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科学化落实在当前交通工程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实际交通工程监理职责落实中,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能够从明确监理职责,坚定质量第一、建设高水平的监理工作队伍、注重施工和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落实以及科学化分配职责等方面整体上有效促使监理职责得到有效发挥,从而能够为交通工程高质量建设发挥有效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交通工程监理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第八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的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所具有的监理专业进行增补或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须有1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已获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要求。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1次。

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七条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二),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第五章复查

第十八条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待复查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三),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交通部。

第二十条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印章。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复查人员,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后,退回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五条凡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由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部其他直属单位)向所批准资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交通工程监理范文篇3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公路、水运新、改、扩建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数量、技术职称、专业组成、注册资金、测试仪器的配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分甲级、乙级、丙级。其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甲、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甲、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交通部审批。

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按所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其相应的监理业务,各级监理单位的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见附件一。

第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是交通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各省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监理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监理单位,其资质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甲、乙级监理业务的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监理单位,其资质须经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甲、乙级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监理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送监理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备案。

申请承担丙级监理业务的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交通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丙级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监理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送交通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第八条新组建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简历、资格证书及主管部门任命书的复印件;

(四)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及拟担任何种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同时提供上述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行政管理人员名单一览表;

(五)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六)单位及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业绩;

(七)成立监理单位的批复文件;

(八)技术装备情况;

(九)所申请的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

(十)注册资金;

(十一)机构框图。

此外,须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二)。第九条所有新组建的监理单位,在二年考核期内暂不定级,由审批单位发给《临时监理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监理单位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临时监理资质证书》中核定的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条监理单位自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之日起,开展监理业务期满2年后可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向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

(一)定级申请书;

(二)《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在岗的监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一览表;

(五)《项目监理评定书》;

(六)所监理的主要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

(七)其它证明监理业务能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状况、技术装备、监理工作信誉及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发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对于达不到申请资质等级标准的,不予核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其实际资质基本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除监理业绩外),可向交通部申请承担上一资质等级规定的某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格,经审查核实后,发给相应的《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其实际资质全部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可向交通部提出升级申请,并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经批准,发给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收回原《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申请升级或申请承担上一等级监理业务时,应提交同定级申请一致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三章复查

第十七条对于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每两年由其监理资质审批部门进行一次复查。

监理单位资质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应达到资质标准的符合程度;

(二)监理单位的信誉和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有无违章违纪行为;

(四)主要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意见;

(五)监理工作实效。

监理单位资质复查采用审查监理单位报送的文字材料与现场抽查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受复查的监理单位,应提交下列复查材料:

(一)《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在岗监理人员一览表及主要工作内容;

(三)《项目监理评定书》;

(四)其它能反映监理能力、监理信誉的材料。

第十九条对复查合格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在其《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上签署复查意见,核准原资质等级;对复查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可视情暂缓核准其资质等级,要求限期整改、重新报检或降级。

第四章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港澳台地区的监理单位在我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规并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资成立的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文合资者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外方合资者投入的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合资单位的合资协议及章程。

(四)外文合资者为监理咨询单位的,须提交其资质证明及从事监理咨询业务的业绩材料。

其申请资质审查事宜由中方合资者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外监理单位合作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须由中方合作者向交通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双方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材料。

(二)从事监理业务的业绩。

(三)拟派遣监理人员的姓名、国籍、专业及主要监理简历。

(四)合作协议书。

(五)拟承担监理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的邀请书等。

第二十三条国外(境外)监理组织在我国独立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业务,须向交通部申请监理资质审查,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申请监理资质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其所在国家(地区)核发的执照及资质证明;

(二)从事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三)拟派遣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国籍、专业、特长、简历;

(五)拟承担监理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的邀请书等。

以上材料须有中文本。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承担监理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外,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缴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设立、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的;

(三)超越核定的监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四)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监理资质证书的;

(五)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六)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交通工程监理范文篇4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等级和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罚则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一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二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工程监理范文篇5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精细化监理

1精细化监理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作用

公路交通对地区经济发展有直接影响,我国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同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产生很多问题,尤其是工程质量缺陷。若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有缺陷,除了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对此,必须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做好精细化监理,通过对精细化监理的实施,能起到以下重要作用:(1)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精细化监理,对监理单位而言,应确定自身承担的职责,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监理流程予以完善,解决工程监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工程的施工单位而言,只有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才可以达到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最终使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得到大幅的提升。(2)加快工程施工效率。在精细化监理过程中,并非单纯的将工程质量作为核心主导,而是在充分考虑不同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在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加快施工效率,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使工程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发挥理想效益。(3)完善工程监理市场。如今,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还不够完善,一些地区的工程监理制度未能得到严格的执行和落实,使工程监理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生了挂靠等违规现象。通过对精细化监理的实施,能有效完善工程监理市场,使资质不满足要求的监理企业无法在工程监理市场立足,不得不从市场退出,确保工程监理市场有序运行。

2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精细化监理实施

2.1树立良好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监理职责。对监理单位而言,首先要正确认识工程项目特点与建设重要性,树立良好责任意识,同时严格遵守自身的监理职责。(1)人员应对国家颁布的和工程监理有关的所有制度与产业发展相关法规进行认真学习,以此明确自身职责,同时把职责落实到实际工作,以推动工程监理企业不断发展。(2)危机意识。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若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质量问题,则相应的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形成危机感,以此实现对责任意识的有效提升。(3)对全体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对于监理单位,应采用教育的方式正确引导监理人员,使其认识到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进而切实做好工程监理各项工作。2.2不断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强化监理队伍建设。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需要由专业的队伍实施,同时需要得到完善的制度保障。对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理制度,并强化监理队伍的建设。首先,监理单位需要以精细化监理具体要求为依据,结合工程特点确定工程监理各项内容、具体的工作方法与负责人。其次,监理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监理岗位对监理人员进行合理安排,也就是严格按照精细化监理各项内容对监理机构架设进行完善,以推动监理队伍有序发展。在建立监理队伍的过程中,监理单位需要引入合理的奖惩机制,以此最大限度调动起监理人员自身积极性与主动性,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3紧抓监理要点,不断完善监理工作流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繁琐,技术复杂,特别是在软土地区与山区,无论是地质地形还是自然环境都对工程建设有很大影响,使工程质量无法满足预期要求。此时,若未能从技术方面开展监理工作,将使工程建设陷入混乱。对此,需要在监理要点和监理工作流程两个方面入手对工程监理行为予以有效完善。在开展工程监理行为之前,项目的监理单位要以自身工作经验为依据,对工程监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汇总,同时根据工程特点,完善监理实施流程,并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予以严格执行,避免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受到阻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2.4强化沟通协作,对质量整改予以严格监督。在实际的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督为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职责,精细化监理也不例外,除此之外,工程的精细化监理会使质量整改上升到新高度。对此,工程的监理单位需要最大限度发挥自身具有的质量监督等相关职能,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整改状况进行监督。然而,从以往的工作经验可以看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质量整改难免会引起施工方和监理方,或与建设方之间的矛盾,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对监理单位而言,必须充分发挥自身具有的监督职能,在积极且正确的落实质量整改的基础上,加强和其它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以此尽可能的控制和弱化矛盾。2.5切实加强安全环保监理。对安全环保监理而言,它是所有监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企业得以有序发展的基础条件。为做好安全环保监理,需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把对工程安全技术方案进行的审核、对安全预案进行的审核、对特征设备及人员进行的管理、对进场人员进行的培训交底等都视作日常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另外,为有效弥补安全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还应制定合理可行的协查制度,针对不同的安全隐患,采用书面的形式向所有值班人员报告,以此实现尽可能早的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根本目标。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引入精细化监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探索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精细化监理具体工作方法及应用策略,以上对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为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黄波.高速公路建设监理精细化工作策略分析[j].西部交通科技,2019(02):180-182.

[2]蒋浩宇.高速公路施工监理精细化管理研究[j].交通世界,2018(18):142-143.

[3]王成明.高速公路工程精细化监理方法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8,15(17):165-166.

[4]梁家琅.高速公路建设监理精细化工作策略研究[j].西部交通科技,2018(03):185-188.

[5]崔培,崔广志.高速公路建设监理精细化工作方法及其应用[j].技术与市场,2017,24(06):241 243.

交通工程监理范文篇6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质量控制

1公路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1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在公路工程监理方面,监理企业在人员配置上考虑不全面,并没有针对项目的计划来合理的分配人员,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另一方面,监理企业的监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很多监理人员的要求并没有达到工程建设监理的要求,其专业程度、文化水平以及工作经验等都有所欠缺,这些方面都不利于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的把控。1.2监理制度有待完善。监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决定了监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在实际的施工阶段,往往会发现,很多监理企业的管理制度和与现场施工相关的制度是不匹配的,无法达到施工管理的要求,导致了在质量管控方面存在着一些差距,无法针对性的提高公路工程质量,也造成了施工阶段出现的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阻碍了公路工程施工的效率,对后期公路工程的整体进度造成了影响。1.3监理技术的应用有待提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对于先进技术的应用与日俱增。但是,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仍然会发现对于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存在着滞后性。一方面,导致相关的数据库中数据和资料更新不及时,可能会对公路工程的质量控制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公路工程质量的监测不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动态监管系统利用率较低,预警系统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原因都造成了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存在着滞后,不能够及时的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存在的质量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不仅影响了公路施工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监理技术水平的提高,更不利于公路监理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2公路工程监理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对策

2.1完善监理工作的相关制度。监理制度的完善决定了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只有完善了相关的监理制度,才能够准确的把握监理工作的职责和明细。在制定相关的监理制度时,要根据实际工程施工中的存在问题和施工工程的制度来合理的制定,不能盲目的脱离实际的来制定。在制定监理制度时候,要将施工质量把控作为主要的职能,并且要将一些在施工过程中突发情况也写入到监理制度中,以便遇到一些突发情况,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保证公路工程的顺利开展。比如双向签证制度,不仅监理工作人员可以让施工管理人员做到签证,而且施工管理人员对监理工作也要进行签证,从而保证签证的内容保持一致性,做到信息共享和互通。2.2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决定了监理工作的完成程度,而且也体现了监理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因此,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有利于提高监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也有利于把控公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安全问题。一方面,相关的监理企业要对本企业的监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使监理人员能够熟知监理制度和施工管理现场制度,并系统的学习公路工程的施工程序和方法技术,从而系统的掌握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引进一批高素质、高学历、高能力和经验丰富的监理人才,为监理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同时也要利用培养制度,激励监理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监理企业内形成竞争融洽的学习氛围,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让监理人员形成终生学习习惯,经常性的充电,紧跟时代的发展,不断的提高自身对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的能力。2.3提高工程监理技术应水平。随着科技的不断更新与发展,工程监理技术也要紧跟时代的变化,真正的将信息技术更好的应用于监理工作当中,并构建完善系统的监理体系。一方面,要完善数据库的数据和资料,及时的更新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可以让监理人员及时的掌握最新的信息;在施工中遇到问题时,也方便了监理人员及时的在数据库中查询,找到更合理的解决措施。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动态监督和预警系统,有利于监理人员及时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问题,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能够给出预警提醒,从而有利于监理人员及时的把控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质量情况。另外,通过数据库中信息的不断更新和补充,可以做到资源共享,给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把控方面提供借鉴作用,也有利于监理人员归纳总结相关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数据和资料,来间接的提高自身的监理水平和质量把控能力。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紧跟时代的发展,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的学习和归纳总结,提高公路监理工作的效率,提高施工过程中质量把控能力,从而保证公路工程项目高质量高标准的顺利完成。

3结束语

公路作为交通运输方式之一,在交通运输中占领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人员要严格的把控其质量,从而保证整个公路工程的有序开展。在实际的公路监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那么,就要根据存在的问题在监理制度、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技术应用三方面下足功夫,全面的提高公路监理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把控能力,给公路工程的质量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梁孝斌.公路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策略[j].低碳世界,2019,9(02):210-211.

[2]张丽琼.公路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对策分析[j].建设科技,2018(08):92-93.

交通工程监理范文篇7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工程监理;招投标

1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当中存在的核心问题分析

1.1监管机制不完善

部分公路项目监督与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仍存在较多的问题,重点体现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力度较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方面。根据公路项目监理招投标工作特点能够得知,一些地区的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比较复杂,办理时间比较长,严重影响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开展,故有关部门要加大改进力度,对原有的监管机制进行优化与调整,为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1.2监理单位自身存在较多问题

针对部分监理单位来讲,为了能够更好的获得项目的监理权,可能会采取违法违规的行为,比如,在公路工程监理检查环节,某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直接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进行招投标,严重影响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的合理进行。

1.3监理机构不规范

在公路项目招投标工作之中,工程监理机构发挥重要的作用,能够快速的进行信息传递。针对监理机构来讲,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传递工作,或者信息传递出现错误,会给监理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较大影响。与此同时,监理机构在工程招投标过程当中,还要认真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监理招投标出现严重漏洞。结合监理大纲的内容能够得知,工程招投标格式较为固定,文件的封面和字号,包括字体等一系列内容,均做出详细规定,而且要做成暗标形式。但是由于部分监理机构为监理单位所提供的信息不完善,使得监理单位所制作的文件格式出现较多漏洞,会影响工程监理招投标的公平性。

2解决措施

2.1制定完善的监管机制

为了确保公路监理招投标有序进行,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出完善的监管机制。同时,监理协会要全面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一般来讲,工程监理协会主要由各个地区的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在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监管机制的过程之中,部门需要全面考虑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不断规范监理单位的各项行为,加强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力度,并优化监理协会组织结构,为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平台。另外,如果监理单位在工程招投标的过程当中,违规购买资格证,监理协会需要及时制止,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针对原有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大力完善,对于违规违法行为,要适当加大惩罚的力度,并追究主要人员法律责任。同时,针对陪标和投假标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有关部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出完善而详细的审查制度,并根据公路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开展的情况,加大调查力度,不断减少违规违法行为的出现。由于建设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比较复杂,需要花费比较长的时间,所以有关部门需要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审批的工作效率。通过采取网上招投标的方法,针对工程监理单位所提出的投标书随机编码,然后由评标委员会的委员采取匿名打分的方式,可以减少外界不良干预,进一步提升公路项目监理单位招投标的规范性与合理性。针对国家相关部门来讲,加大法律法规完善力度,一旦发现监理单位出现失信行为,要及时记录,并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机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众公示,针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监理单位,需要严格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

2.2监理单位加大整改力度

从监理单位角度来分析,要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根据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培训,在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养的同时,强化监理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因为监理单位员工数量的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员工管理难度,单位的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加大规范力度,在提升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养的同时,更好的满足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需求。

2.3提升监理机构的规范性

要想进一步提高监理机构的规范性,有关部门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1)加强动态化审查力度。针对工程机构的资质,包括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不断提高工程监理机构的规范性,防止出现机构由于传递错误信息而影响最终的竞标结果现象。(2)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工程监理机构各项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做好日常监督管控工作,让机构在法律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3)提升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的透明度。在评分的过程当中,需要采取公开模,针对评委打分的实际流程,进行有效的优化,评标委员会的委员不但要规范自身行为,而且要说明打分的具体理由,并在现场公布最终结果,如果监理单位出现异议,需要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根据公路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特点能够得知,要想提升工程的整体质量,科学选择监理单位特别重要,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需要根据公路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通过加强规范性分析,能够快速找到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之中存在的漏洞,并及时弥补。

3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提升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合理性的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分析,例如制定完善的监管机制、监理单位加大整改力度、提升监理机构的规范性等等,可以确保公路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达到提高公路工程总体质量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梁百志.公路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的管理工作路径研究[j].黑龙江交通科技,2020,43(10):185 187.

[2]吴颖峰.公路工程代建融合监理监管模式应用研究[j].公路与汽运,2020,(05):153-157.

交通工程监理范文篇8

关键词: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监理;计量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规模的逐渐扩大,对工程监理计量管控工作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通过加大工程监理计量管控力度,能够提升项目的总体质量,显著降低项目建设成本。但是,在当前阶段的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管控工作当中,仍存在较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重点探讨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工作管理与控制要点。

1做好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计量工作的现实意义分析

(1)加大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管理与控制力度,能够进一步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监理人员要全面了解工程计量工作流程并进行精确计算,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和资金利用情况,确保工程施工的有序开展[1]。(2)监理人员通过开展计量工作,能够快速获取数据信息,并利用这些数据信息绘制出相应的进度曲线,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进行对比,找到进度偏差产生原因,并进行动态调整。

2监理计量控制工作内容

计量控制主要指高速公路监理单位根据合同内容,采取合理的方法,准确计算出高速公路项目已经完工的施工费用,并将这些数据作为重要依据,帮助建设单位更好地控制项目施工进度与投资。工程计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主要由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监理人员通过对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成本进行准确计量,并加强管理与控制力度,对合同当中的利益双方进行良好调节,保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得到有效管控,工程合同得到有效落实[2]。

3提升工程监理计量控制水平的措施与方法

3.1加强准备。为进一步提升监理计量的精确性与规范性,应有效明确计量条件,从而确保工程监理计量的顺利进行。监理计量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监理人员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对各项资料与数据进行审核与检查,在提高工程监理计量规范性的同时,防止计量漏洞,具体内容如下:(1)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应确保其满足合同规定要求且已经全部施工完成,并对这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单等一系列资料进行全面检查[3]。(2)密切关注高速公路项目具体施工情况,监理计量只能够对已验收达标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计量,没有接受验收的项目或验收不达标的项目,禁止实施监理计量。另外,为有效落实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工作,监理人员应对项目规划方案进行有效的改进、优化,若前期规划工作不规范,会严重影响监理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在项目前期规划中,监理人员应对项目进行全方位分析,重点了解合同内容,并根据合同当中所规定的计量内容进行严格的计量。同时,针对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科学分割,为后期的监理计量工作提供准确依据,形成多个计量单元,并对各个计量单元进行有效处理,减少错误计量数据的出现。3.2建立完整的计量台账。在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加强台账管理力度非常重要,应充分认识合理建立计量台账的重要性,并加大管理力度,在建立台账前,准备好有关资料数据,并履行各项手续,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科学的细化分析。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共同分析已经通过审批的工程数量,构建单位工程计量台账、分部工程计量台账、分项工程计量台账、总计量台账与变更台账,分项工程计量台账、分部工程计量台账和单位工程计量台账,均以工程自身为一个计量单位。分项工程建设前,监理人员要结合台账批复表所提供的批复数量建立相应的台账,对高速工程分项工程数量批复表内部标明的数据信息进行详细统计,并做好后续的汇总工作。在总计量台账之中,需结合工程量清单编号以及分项工程的建设顺序,构建台账。变更台账可以全面反映出高速工程项目变更和文件变更等内容,例如工程费用的变动与工程量变动情况等[4]。各项台账建立完毕后,将各项数据准确录入软件中,构建计量数据库,监理人员在日常工作当中,如果发现错误数据,应立即改正,在每个月计量工作开展前,将项目有关数据资料发送给工程师,同时将工程的具体建设情况从多个角度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反映,有效减少工程计量错误的出现。3.3加强计量管理。为进一步提高管理与控制水平,应对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记录进行高效的管控,减少监理计量错误数据,提升工程监理计量结果的精确性。在一些施工规模比较大的高速公路项目当中,由于监理计量工作难度较大,若进行一次计量,无法满足计量需求,故要进行多次计量,计量数据量大,应详细而全面地记录下监理计量数据,并加强日常管理与控制[5]。高速公路项目监理人员应对各项计量记录进行编号,为后续的使用提供更多便利。加强数据的保存力度,不同类型的文档,禁止出现混用现象。如果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管理与控制方案不健全,会严重影响项目监理计量工作的有序进行,因此,监理人员要对日常的计量工作进行严格的管控。通过加强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管理力度,为监理人员提供更好的计量依据,并妥善解决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错误计量数据的出现。3.4加大变更项目监理计量控制力度。在实际工作当中,若项目发生变更,则特别容易出现错误,因此,监理人员要结合工程项目变更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确定项目变更是否合理,减少错误变更数据的出现。对变更资料进行认真的核查,保证项目变更符合规定标准要求,避免出现变更不合理现象[6]。监理人员还应对项目变更工程量进行严格核查,重点检查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准确,减少偏差。由于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工作流程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同时涉及内容比较多,针对每个子项目均要进行多次计算,经过反复计算之后,才能够获取准确数据。因此,在项目监理计量工作当中,如果监理人员出现疏忽,特别容易发生漏算或重复计算的现象,监理人员应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并运用计量形象图所显示的数据进行精确计量,杜绝出现漏记与重复计量现象。在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过程之中,监理人员还要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力度,找到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及时调整,重点检查工程计量证书编号以及其内部的各项计量数据是否准确,对工程量清单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工程造价得到高效管控。3.5提高监理人员的计量能力。为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工作效率,强化最终的计量质量,监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计量能力,并主动学习先进的计量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确保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工作的成功进行[7]。同时,监理人员还要熟悉行业规范要求,找到工程监理计量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有效避免失误。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制定完善的奖励机制,对工作认真、严谨的监理人员给予表扬与经济奖励,对工作态度不认真的监理人员给予惩罚,使监理人员能够进一步认识到做好项目监理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并全身心投入到日常监理计量工作当中,真正达到提升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控制与管理水平的目的。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介绍了提升工程监理计量控制水平的措施与方法,以期有效提升高速公路项目监理计量的管理与控制质量,推动我国高速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冬宁.基于信息化背景下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方法[j].大众标准化,2020(5):89-90.

[2]金海波.基于信息化背景下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方法[j].科技视界,2020(2):127-129.

[3]石峰.精细化管理模式在高速公路工程监理中的应用[j].四川建材,2020(1):173-174.

[4]张欣.论某高速公路监理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j].中华建设,2020(1):150-151.

[5]樊见维,张延军,贺维庚.西宝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监理工作实践探索[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19(12):68-71.

[6]武宽.公路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控制措施分析[j].交通世界,2018(36):142-143.

交通工程监理范文篇9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交通工程监理范文篇10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贯彻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供货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实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实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

第四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第六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指挥部),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建设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九条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四)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六)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八)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九)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规模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须招标的规划标准。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地方和行业保护。严禁将必须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法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如开标前会;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0公里,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公里。其他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5000万元。边远地区和特殊地段可视实际情况调整。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

施工工期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4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应进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按交通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进行审查,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二条参加公路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应与其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抢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出具书面评价报告,并推荐1-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评标经验。

国道主干线项目的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根据交通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原则:

设计、监理招标的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方案、投标价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施工招标的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设备投入、技术方案、业绩信誉、投标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按照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评标应以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大型设备招标的评标也可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设备质量、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售后服务、投标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九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定合同。

第三十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是由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和设备,确保对工程进行有效监控。

第三十四条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条件: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监理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序等因素确定,并签订合同。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六条监理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通讯、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有经交通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独立试验室。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利益。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服务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第三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由签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并可邀请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的确定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货安装期限。

第四十一条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支付等条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提供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负责,完成设计变更、派驻设计代表等后续服务工作。

项目法人应提供勘察设计必须的有关资料和相关条件,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合同价、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

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位,均衡组织生产,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项目法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施工用地,按时拨付工程款,协调施工外部环境。不得违反合同,强行分包,不得指定采购材料和设备,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四十三条监理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理现场组织机构、监理工程师资格、主要检测设备的配备要求、质量责任、费用支付等条款。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派驻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配齐设备,依照公路工程监理办法和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项目法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施工合同,提供或协助安排监理驻地、交通工具、试验检测仪器等,按期支付监理费用,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供货品种、交货期限、设备安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费用支付等条款。

供货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交付货物,安装设备,并负责设备调试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

受货人因货物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拒收,并按合同规定提出索赔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合同一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应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变更,合同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但不得对合同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也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更不能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和解或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条项目法人未履行法人职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对项目法人和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或对项目法人进行整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改正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和招标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以不合格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暂停招标机构的招标资格1-2年直至取消其招标资格。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向招标人、招标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的投标资格。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有关评标情况或不公正评标、未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