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17 22:14:23

排水管理

排水管理范文篇1

在管线资产管理方面,各产权单位都有自己的管线工程档案库,管线资产的台帐由竣工资料的资产数字汇总得来,与gis系统没有关联。在排水管线竣工图资料的应用方面,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均已建立自己的排水管线gis系统,以及排水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库,而没有基于gis与竣工图叠加查询来获取排水管线社会属性信息的案例。通过将竣工图的平面图进行坐标配准,使得竣工图与gis系统在同一坐标系统下,实现基于gis与竣工图的叠加查询。这种应用有以下4个方面的优点:①分页的竣工图拼接成一张图,可以看到该管线工程的整体分布;②竣工图所在图幅可以根据图上坐标准确定位;③实现准确快速查询到竣工图对应的gis管线数据,并赋予相关社会属性信息,形成资产管理;④通过竣工图叠加可以分析出gis管线数据缺失的问题(有竣工图的区域没有管线数据的情况),为管线修补测提供依据。

2竣工图电子化处理

竣工图数据需要录入到排水gis系统,实现竣工图与管线数据的对比分析,并在gis系统上给管线数据赋予竣工图资料提供的相关社会属性,才能实现便捷的资产管理应用,这需要对竣工图进行电子化处理,主要包括扫描电子化、坐标配准及入库和档案信息录入。

2.1扫描电子化

1)资料拆装。竣工图档案,拆线时不得造成档案破损,装订数量顺序要保持原样。2)扫描处理。采用真彩色扫描,扫描分辨率不得低于300dpi,扫描图像必须清晰,效果基本与原件一致,图片存储为jpg格式。对生成的图片进行索引命名,每张图片有唯一的索引号,可采用工程编号 序号来命名。3)pdf电子文档。按照竣工图分页顺序,将竣工图的扫描图片创建成pdf电子文档,文档的命名可采用工程编号 工程名称。

2.2坐标配准及入库

坐标配准是通过控制点的选取,对扫描后的竣工图图片进行坐标匹配和几何校正,仅带坐标的平面图才可进行坐标配准。将图上带坐标的井位作为纠正控制点,经过配准后的图片数据具有地理意义,并将其以工程为单位导入排水管网数据库。

2.3档案信息录入

以工程为单位,在排水gis平台上录入工程档案信息,并上传竣工图pdf电子文档。

3竣工图与排水gis叠加分析

1)社会属性信息更新。在排水gis平台上定制工程图纸专题图层,通过图层控制来选择是否加载管线竣工图,加载后即可迅速判断竣工图与管线数据的对应情况,然后查询该竣工图对应的工程档案信息,最后将竣工图对应管线的社会属性信息进行更新,如所属工程名称、权属单位、管理单位、竣工日期等,gis平台应用如图1~3所示。2)管线数据修补测分析。通过竣工图与gis数据叠加对比,可以迅速分析出管线数据缺失的位置,进而开展管线数据修补测,做到更新工作具有针对性,完善排水管线数据库。

4结语

排水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给水管网;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给水排水管网是给水管网和排水管网的统称,属市政建设的基本内容。目前我国各地的给水排水管网管理普遍采用传统人工模式,工作效率无法保证,很多管网老旧、破损也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察觉。尝试将现代信息技术、自适应技术引入给水排水管网管理活动中,有助于应对上述问题,本文就其开发进行分析。

一、给水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

(一)系统基本框架。以地理信息系统和智能技术为核心,新的给水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框架应包括执行层、信息传输层、决策层三个层次。执行层负责进行各项具体操作,包括管网性能、破损位置收集等,信息传输层负责处理和传递数据,决策层负责对执行层信息进行分析,下达处理指令性。系统拓扑结构可进一步拆分为定位器、传感器、通信线路、中央计算机[1]。定位器和传感器是执行层的核心元件,通信线路是信息传输层的主要工作单元,中央计算机负责与定位卫星(无线模式)进行交互,也负责识别各类信息,是决策层的核心。(二)系统核心技术。系统核心技术包括自适应技术、传感器技术、智能技术、通信技术、集成技术、嵌入技术。自适应技术强调进行数据的自动处理,能够了解地区内给水排水管道的信息、工作压力等关键参数,当部分管道出现损坏和过负荷工作问题时,也能通过该系统快速进行工作压力调整,给予针对性处理。传感器广泛分布于给水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的各处,负责实时收集对象(各类管道)的信息[2]。智能技术负责存储和记忆系统工作的参数,以匹配传感器所获数据进行工作压力和各类问题的辨识。通信技术可保证系统各部分之间的连接、交互效果。集成技术强调将上述各部分的逻辑控制工作,利用can总线系统集中于中央计算机处,且能互不干扰的运行。嵌入技术强调进行系统功能的补充,如嵌入存储卡进行工作数据记录等。

二、给水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模拟

(一)系统应用的模式。以某城市写字楼群作为对象,进行给水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模式的分析。该写字楼群共有用水对象841户,给排水管网集中于地下,线路复杂。2017年以来,该写字楼群用水量快速增加,给水和排水压力也对应增加,出现供水中断和排水不畅问题,且面临强降水情况下的内涝隐患。收集该地区的管网信息、用户用水信息和排水信息,利用计算机建立虚拟实验。系统应用的模式上,共在地下管网各处设置16个监测点,包括给水管线监测点6个、排水监测点10个。6个给水监测点的分布为:给水中心下游1个,重点分流点2个,随机居民点3个。10个排水监测点的分布为:排污区域上游1个,重点合流点3个,随机排污点6个。所有监测点以传感器进行管道信息的收集,以震动等级、流速等参数进行压力判断、故障分析。所有传感器以线路实现与中央计算机的连接,并借助can总线系统实现不同线路信息的分别处理和干扰排除。监测点额外设置定位器,为保证定位能力不受影响,所有定位器与传感器分别独立进行工作。传感器信息以30min为间隔进行一次传输,定位器信息以48h为间隔进行一次传输,二者传输间隔为5min。(二)模拟过程和结果。在模拟过程中,以参数调整法进行给水、排水压力的虚拟控制以及管道破坏问题。共进行70次实验,分别为给水组30次:标准给水压力(100%标准模式)10次、低压力(60%标准模式)10次、超低压力(30%标准模式)10次,测定6个给水监测点能否准确进行信息变化捕捉。排水组30次:标准排水压力(100%标准模式)10次、高压力(120%标准模式)10次、超高压力(180%标准模式)10次,测定10个给水监测点能否准确进行信息变化捕捉。故障组10次:模拟各给水点和排水点管道破损。模拟结果方面,给水组共获取30组数据,数据反馈时间平均为12.8min,压力测定准确,均差为1.94%。排水组共获取30组数据,数据反馈平均时间为11.2min,压力测定准确,均差为1.77%。故障组共获取10组数据,数据反馈平均时间为14.3min,定位信息精准(到最近的定位器处)。这表明,以自适应技术和智能技术为主要依托,给水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有效进行工作,获取各处数据信息、进行参数调整,也可作为各办公系统管网设计、改造的参考。(三)系统应用的注意事项。系统应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抗干扰作业以及参数的标准化。本次模拟选用的是can总线处理技术,可保证不同执行单元传输的信息不产生互扰问题。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号放大器进行信号的加强。参数标准化主要是指系统应用时,借助地理信息系统收集给排水工作的具体信息代入中央计算机中,以准确评估执行单元传回的管网信息是否异常。

三、总结

综上,给水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能够改善现有系统的工作能力。其框架强调层次性,以自适应技术和智能技术为依托。系统的应用强调执行单元的广泛分布、控制单元的集中管理,保证各节点和控制终端连接,同时确保信息交互实时性,模拟分析证明了上述开发内容在办公系统中的适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宋颜彬,林琳,刘爽.城市市政给排水管网的优化配置与管理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8(20):110-111.

排水管理范文篇3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千百年来都在与农业打交道,不论是国民经济还是国家安全保障,我国的农业发展都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关乎国计民生,深受国家重视。而水是生命之源,是民生之本,农业缺了水就无从发展,所以我国对水利灌溉对农业的影响也非常关注,并且不断推行水利灌溉以促进农业发展。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人民的生活需求不断提升着,这对我国粮食的安全保障提出了高要求,也加速了我国水利灌溉工程的科学与长效发展。这几年我国的农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凸显水利工程的重要性,然而以往的水利灌溉资源已经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满足不了社会需求。所以我们有必要在水利灌溉的管理上有所重视,以期望能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充分、高效的运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完全地发挥水利灌溉设施的能力。将国民经济提升一个档次、使人民生活得到充分保障是水利灌溉与排水管理的真正目标。

2.水利工程灌溉与排水管理的现状

这些年,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水利工程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其中水利灌溉和排水工程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进步起着重要作用。其实,我国的水利工程于上世纪后期就已经有所发展了,奠定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改善了农田土壤的情况,防治了旱涝等自然灾害。我国是人口大国,但资源明显不足,不少地区的水资源都有严重短缺的情况,再加上我国老旧的、不完善的水利工程设施,使得整个水利工程工作效率较低,进展不佳,没能达到预期的防洪防灾的效果。时代在不断前进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实力也在不断提升着,经济实力又催生、推动了整个农业的发展进步,水利工程发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逐渐显现。所以必须加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力度,重视水利灌溉和排水管理,切实保障农业经济的发展需求,以下是几点建议:其一:高效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极其宝贵,而我国水资源短缺又是一大现状,所以充分、高效地利用水资源已成为各项工程项目的重中之重。在水利工程的灌溉上同样需要重视水的高效利用,进而使得生产效率得到提升。其二:将当地的农业发展、城市建设以及经济开发统一起来,统筹规划,使其共同发展进步。其三:对灌区的水土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对水利工程来说,优化配置灌区水土资源是使水资源得到可持续应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可以防止水利灌溉时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其四:以实际出发,坚持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我国一切经济发展的根本,水利工程亦如是。加强水利灌溉和排水管理,遵守市场的经济发展规律,采取相关措施对灌溉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进而最大程度的将资源进行利用,促进社会、生态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3.水利灌溉与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

不断提高水利灌溉技术是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因为其对国民经济实力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当今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正在稳定前进着,建设过程里发现高效的水利工程的灌溉和管理技术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有着不小的影响,而且可使粮食产量增加,护航粮食安全问题。3.1围绕农业生产开展水利灌溉管理,通过经济手段管理和控制水资源。管理单位在进行水利灌溉和排水管理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发展实力,制定、优化系统的灌溉管理收费制度,强化每一位工作人员、当地的农业人员的水资源节约意识,将水资源循环利用、节约利用充分应用到每一个农业生产环节中。水资源节约使用是现代化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能够有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3.2制定系统化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制定相应制度来约束用户用水,促进水资源的高效使用,可有效降低甚至避免用户的铺张浪费现象发生,使得水资源的使用机制得到稳定发展。此外,为了促进农业水资源的灌溉施工技术的发展,有关部门要依照当地实际情况系统规划农业用水,使用水制度更倾向科学性、合理性,最终优化农业管理体系。3.3水利灌溉切合市场需求。水利灌溉的实施与管理一定要切合市场的经济发展,让它们共同运作,这样才可使其推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强化水利工程的灌溉技术与管理可以不断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推动我国经济改革进步,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管理方式中包括水费计收制度,将其不断改善、消除其素有弊端可以保障我国的农业生产用水制度更加的和谐且稳定的发展,进而切实提高了我国现代化农业技术水平,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4.水利工程灌溉及排水管理措施

4.1建立健全水利灌溉工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的水利灌溉工程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是使水利工程顺利开展的前提,所以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运行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在实施水利工程时,需要重视灌溉工程的研究还有管理,依据实际情况不断采取措施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真正使得工程有章可寻,不断推进水利发展。4.2提升水利灌溉的地下管网施工技术。保障水利灌溉地下管网施工设计的合理、科学性是有效提升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技术的一项重要措施,所以要按照要求规定进行实地放线,然后再开挖管道。在开挖管道的时候,要注意当地的气候特点还有水文地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开挖的管道的深度,因地制宜。施工的时候注意清除掉管道底部的石块、杂物等,严防底部管道发生跑水的事故。在拐角施工的地方要特别重视设备管道的质量问题。通常,安装水利工程的灌溉管道应用的方法是粘接,pvc是首选的管道材料,安装顺序是干管-支管。安装管道时不可以擦掉污泥,而且要把接头打毛处理,然后粘接,一般打毛的长度要在5到10厘米之内,范围可控,打毛结束后再实施粘接。此外,止水圈的检查不可松懈,可以通过在止水圈上均匀涂抹皂水的方式来使安装更便捷。最后,时时检查控水阀门,预防螺栓产生问题。4.3做好排水工程的施工管理。4.3.1土料夯实防渗。这种方式主要是将排水渠的污泥和杂草清除掉,在翻松表土层后确定含水量情况,含水量最佳时再分层夯实松土。这是一种能够切实将渠床土壤的透水性降低的防渗方式,无需添加材料,并且便捷性、经济性都不错,但缺点是防渗效果不佳。4.3.2三合土防渗。依据重量比例把石灰粉、粘土和砂搅拌而形成的合土也是一种防渗的石灰工具,且防渗效果不错。施工的时候,需要在已均匀拌制的三合土中加入适量水,之后将其放置一定时间,直到石灰完全沤熟后再应用。通常,防渗层的厚度需要被置于25~30厘米中,范围要可控。铺筑三合土的时候要注意逐层铺筑,直到渠顶,然后拍打边坡直到出浆。4.3.3砌石护面防渗。砌石护面常用2中材质:浆砌块石和干砌石板勾缝防渗。浆砌块石通常的厚度要处在20到30厘米之内,范围可控。干砌石板防渗需要在干砌时留出2厘米的缝,然后将缝隙用砂浆填满,进而有效止水。

5.结语

排水管理范文篇4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参照印制。

第二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排水管理范文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城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市水污染防治能力,促进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排水规划建设管理。市市政公用局应加快组织编制全市排水专业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公共排水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等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排水设施应纳入建设计划。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申请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参加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及相关图纸资料向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设施验收标准,完善设施验收交接流程,确保排水工程设计合理、建设规范、顺利投入使用,并得到及时养护维修。现有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应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于年5月底前整改完善,并按规定程序移交管理部门养护维修。

二、明确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建筑物出户第一个检查井以外的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处、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养护维修。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城市排水设施。

专用排水设施按下列规定确定养护维修责任: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事管理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封闭性场所的城市排水设施,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住宅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产权人委托的养护服务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三)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处或区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三、加强城区河道、明沟、暗渠管理,确保平稳度汛

(一)市市政公用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城区河道禁止覆盖。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城市防汛等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管线以及其他跨河建设项目,应逐步进行清理。

(二)城区河道、明沟、暗渠养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清疏,建立养护维修记录档案。汛期前,进行全面疏通、维修;汛期及时安排人员做好养护工作,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四、加强运行监管,提高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能力

(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污泥妥善处置。

(二)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设备、设施及管理运行应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应当按照环保、排水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安装和运行维护。

(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处理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并定期公布。财政部门依据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及时审核拨付污水处理费。对污水处理厂水质的核查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实施。

五、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实现城市排水管理有序进行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管服务能力。

(一)市市政公用局作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条例》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会同市环保部门研究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实行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共享,促进我市排水事业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排水管理范文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部级、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规划、建设、环保、市政、房管、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管养分开的运作方式和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制止和举报有功者,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本市建成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的区和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和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级市(含所辖的部级、省级开发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当地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和*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第十条建设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当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区要求、水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和设施规模。

第十二条开发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开发区综合开发计划。

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配套建设计划,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分别送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施工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公共排水管道的,必须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制定临时排水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内,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排放污水。自建排水设施的,应当在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符合规定的检测井。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接纳标准。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必须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排水户提出排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三)污水处理工艺;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排水申请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排水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一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暂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但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经治理可以达到污水接纳标准的,一次性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督促其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三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内治理达到污水接纳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污水接纳标准的,停止排水。

需要延长《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水。

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同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六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排水设施养护维修

第二十七条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由市和县级市、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或者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负责。

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由产权人负责。

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每年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排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冒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措施,并且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抢修或者特殊养护维修作业出现影响正常排水情况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确需排水户暂停排水的,应当提前向沿线排水户告知暂停排水的时间,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

第三十一条对重要的公共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排水设施损害或者堵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疏通,造成损失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采取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封堵公共排水管道,或者施工结束后未按照要求予以恢复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在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处设置检测井,或者设置的检测井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条件的补办有关手续,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内拒不将其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擅自排放污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排水申请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报批手续进行排水接管工程设计、施工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继续排水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排水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水质超过污水接纳标准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日排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日排水量超过二十立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排水户排水水质严重超标,损坏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排水户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其排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中的沉淀物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变更排水条件不采取应对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养护维修排水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组织维修、疏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或者未提前向沿线排水户告知暂停排水时间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大范围暂停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权部门取消或者降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资质。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处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环保、市政、房管、城管等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排水许可证、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排水管理范文篇7

一、排水工程设备建立与治理存在的问题

1、早期建立的排水设备建立规格层次较低,运转工夫持久,已不克不及知足城市排水的需求。如老城区路途现有的排水设备为早期建立的雨污合流管或沟,埋深较浅,跟着城市开展,排水量不时增大,已呈现管沟过流断面较小,不克不及知足城市开展需求的景象。而还老城区近况路途较窄,使得根底设备革新难度较大,老城区排水问题成为了老迈难问题。因为市雨水管道在路途上的地位普通于慢车道上,两侧地块的排水管接入市政雨水系统时,需经由人行道上的其他地埋管线,建立进程中便呈现了雨水接入管与其他管线高程发作抵触,不克不及正常接入存在排水不畅的问题。

2.居民维护认识单薄,排水设备维护任务需进一步增强,局部路途占道运营,乱排乱放景象严峻,路途两侧商贩将渣滓、杂物直接倒入雨水井,形成路途雨水口梗塞、排水不畅;沿水渠的居民和单元向水渠内争倒渣滓杂物,使得自排出水口淤积严峻,并减少了水渠排水断面;少量企业超规范排放废水,形成排水系统侵蚀和损坏等等。这些排水隐患,使得排水管沟的日常疏浚、清淤任务有些跟不上,汛期会因下流不畅而形成城市路途积水,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涯。

二处理问题的路子

排水管理范文篇8

【关键词】城市化;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建设管理

市政建设是城市整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市政排水建设作为市政建设的基础环节,其开展有利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有利于促进生态效益与城市经济效益共同发展;有利于加快国家城市化建设的步伐,进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针对市政排水建设工程而言,需要加快建立并健全市政排水设施系统,从而加强对市政排水沟渠、水管网建设及管理的有效性、合理性、科学性指导,进一步实现其全面、高效控制。

1.市政排水系统的管理现状

每当雨季来临,我国大部分城市就直接面临洪涝灾害,致使城市内涝成为我国需要着重防范的主要灾害之一。导致城市内涝的关键原因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滞后,未能满足城市发展建设需求,这也揭示了我国市政排水系统在其建设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1.1排水系统管网年久失修。我国地下排水系统的发展历史较为短暂,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才引进“地下管网式”排水系统,放弃了原有的明沟暗渠相结合的排水方式。目前,我国不少城市所使用的市政排水系统仍是在该排水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维修与改扩建,并未对其进行大规模的整改或重新规划设计。但随着城市规模不断地扩大以及时间的推移,因这些排水管网长期处于地下环境中,而导致损耗、老化异常严重,再加上设计之初未能考虑到管道检修这一重要问题,致使这些管网出现运行问题时,无法借助现代化的大型设备而只能依靠人工维修,从而无法达到良好的检修效果,为我国市政排水管网埋下了安全隐患。1.2泄洪河道缺乏有效管理。在城市的排水系统中,其泄洪河道承担着分散主河道洪水压力、增强城市抗洪能力的重要责任,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依然有不少城市的泄洪河道存在私搭乱建、河道淤塞、河床过高等严重问题[1]。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市政相关监管部门未能对泄洪河道开展有效的管理、治理,导致日常的管理与监察行动流于形式,再加上缺乏长效权威的管理机制,导致河道疏通工作难以落到实处,使得泄洪河道无法在雨季来临之时发挥真正的作用。1.3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针对市政排水系统而言,保障设施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一系列设施却没有配备相应的保障机制,从而导致下水井盖缺失、下水道周围缺失明显标识物等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各个城市之中,增加了暴雨来临之时,市民无辜卷入地下排水系统的概率,严重威胁市民的生命安全。1.4排水系统养护工作未受重视。市政工程具有投资力度大、使用年限长的特点,因此,相关部门更加注重其施工阶段的质量与实际的管理,往往忽视了后续使用过程中的养护工作。一般情况下,市政设施的使用年限较长,容易出现养护资金不到位或养护周期较长的情况,再加上市政工程的受益主体并非其管理主体,从而导致市政设施尤其市政排水系统这一类牵扯范围较广、维修难度大的基础设施难以得到系统、全面的检修与养护[2]。1.5新建工程质量不高。虽然市政管理部门较为重视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但在实际的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一方面,施工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采取使用不合格的劣质产品来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部分施工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导致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法对其施工现场的障碍物进行全面管理,进而引发多种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产生,甚至引起安全事故。1.6管理部门协调困难。针对城市市政管理工作而言,其在管理方面需要根据其专业职能来划分成诸多任务板块,这种过度细化的部门分工导致了一个市政工程牵涉了多个部门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必要沟通。城市市政排水工程在其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势必接受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政工程委员会等职能机构的直线领导,与此同时,还需要接受管道管理部门、水务部门等突出排水系统工程专业性的业务领导[3]。如此一来,为了降低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矛盾的概率,直线领导机构必须与业务领导机构进行充分的交流。但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因信息交流不畅、沟通效率不高、利益纠纷等因素,出现协调困难的情况的,进而影响整个市政排水工程的建设与养护。

2.优化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的具体措施

城市市政排水系统作为市政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直接决定了市民的生活质量以及城市化的进程,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从整体治理的角度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优化:2.1完善市政排水规划工作。市政排水管理规划工作的完善,能够更好地帮助市政管理人员从宏观上把控整个市政排水设施,从而处理好各个工程项目之间的关系。为了尽可能减少市政排水工程出现的问题,相关设计人员与施工人员需要以其他市政设施为基础来进行宏观规划。一般情况下,将市政排水工程以2年~3年为一个时间阶段,并对每一阶段的工作以年为单位进行细化,从而科学合理地对排水设施进行建设与完善。例如,贵阳市的新旧城区的市政排水系统的改造就是应用了截流式合流制,来解决了城市污水的排放问题,提高了其抗洪泄洪能力。2.2加强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市政排水系统能否发挥真正作用,关键在于后期的养护管理是否合理。因此,加强管道的检查、对管道进行定期清洁,一旦发现堵塞、管道破坏等不良现象就需要及时对其进行清理与修复,并安排相关人员对此次修复做好记录,从而在后期的检查过程中多留意该部分的管道情况与安全性。除此之外,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市政管理人员具备充足的养护技术,善于在检查过程中灵活运用定性、定量这两种方法。因此,市政部门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此组建高素质养护人员,进一步推动后期养护工作的顺利展开。2.3彻底改造老旧排水管网。由于市政排水管网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致使我国多数城市仍未对原有的排水管网进行彻底整改,然而改造老旧排水管网是市政工程以及城市化发展的必然。因此,市政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可以先从管网的损耗程度入手,对城市区域内的老旧排水管网进行分段来进行彻底的改造,以此改善现有管网的设计缺陷。针对降雨量较为集中的地区,市政管理人员首先需要对原有的排水管道进行疏浚,并在此基础上拓宽部分排水管道,同时搭建辅助性的排水连接管道,以减缓低洼地区出现内涝时的排水压力,进而减轻地表雨水的淤积,在满足暴雨天气城市排水需要的同时,还能为后期的管道检修与养护做好准备。2.4注重泄洪河道整治。泄洪河道作为城市遭遇暴雨时为主河道分担泄洪压力的重要排水部分,因此,相关部门需要注重对泄洪河道的整治。首先,相关部门可以成立一个常设机构,并将泄洪河道的整治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之中,以此替代原有的“突击检查”模式。其次,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排水系统管理制度,彻底落实关于泄洪河道周边建筑物距离的具体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从而确保泄洪河道在关键时刻发挥真正的作用。2.5整合部门职能。在现阶段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一般是直线管理与横向管理两种管理模式为主,然而针对市政排水系统管理这种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牵扯范围广的工作,无论是直线管理还是横向管理都会导致“政出多门、多头领导”这一条块分离的现象的出现,最终影响实际的管理工作效率。因此,相关部门应树立“逆部门化”思想,即将部分职能相近、专业类似的部门进行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种无形的部门协调运转管理机制,以此达到精简机构数量、简化业务流程、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的目的。例如,重庆市开展的“水务一体化”实践活动,有效整合了主管排水的城建部门和主管排污的环保部门,来达到优化管理工作的目的。除了整合部门之间的职能之外,注重部门之间的流通与交流也极为重要。所以,相关部门还需要设立综合管理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互动。例如,在暴雨等极端天气来临时,易出现内涝地区的周边排水管网信息能够直接反馈给应急管理中心,为相关方了解实地情况、开展应对措施提供了决策依据,同时增加了及时性。

3.总结

综上所述,市政排水系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城市市政排水系统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以此加快城市化的步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戚晓雪.浅析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现状及其治理——以城市排水系统为例[j].理论观察,2013(08):41-42.

[2]陈飞龙.市政工程给水排水管道现状及管理措施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21):190.

排水管理范文篇9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部级、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规划、建设、环保、市政、房管、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管养分开的运作方式和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制止和举报有功者,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本市建成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的区和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和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级市(含所辖的部级、省级开发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当地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和*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第十条建设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当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区要求、水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和设施规模。

第十二条开发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开发区综合开发计划。

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配套建设计划,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分别送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施工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公共排水管道的,必须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制定临时排水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内,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排放污水。自建排水设施的,应当在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符合规定的检测井。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接纳标准。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必须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排水户提出排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三)污水处理工艺;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排水申请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排水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一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暂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但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经治理可以达到污水接纳标准的,一次性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督促其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三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内治理达到污水接纳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污水接纳标准的,停止排水。

需要延长《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水。

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同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六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排水设施养护维修

第二十七条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由市和县级市、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或者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负责。

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由产权人负责。

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每年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排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冒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措施,并且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抢修或者特殊养护维修作业出现影响正常排水情况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确需排水户暂停排水的,应当提前向沿线排水户告知暂停排水的时间,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

第三十一条对重要的公共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排水设施损害或者堵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疏通,造成损失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采取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封堵公共排水管道,或者施工结束后未按照要求予以恢复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在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处设置检测井,或者设置的检测井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条件的补办有关手续,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内拒不将其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擅自排放污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排水申请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报批手续进行排水接管工程设计、施工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继续排水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排水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水质超过污水接纳标准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日排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日排水量超过二十立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排水户排水水质严重超标,损坏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排水户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其排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中的沉淀物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变更排水条件不采取应对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养护维修排水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组织维修、疏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或者未提前向沿线排水户告知暂停排水时间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大范围暂停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权部门取消或者降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资质。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处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环保、市政、房管、城管等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排水许可证、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排水管理范文篇10

关键词:市政工程;给水排水;施工;分析

1市政给水排水管道应用现状分析

市政工程使用的管道,根据管道材质不同可分为:钢管、铸铁管、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塑料管(包括钢塑复合管)四大类。

(1)钢管:钢管一般分为灰口铸铁管和焊接钢管。

(2)铸铁管:铸铁管按材质可分为铸铁管(亦称普通铸铁管)和延性铸铁管(亦称球墨铸铁管)。

(3)混凝土管:混凝土管一般分为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pcp)、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spcp)、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混凝土管(gp)和钢筋混凝土管(rcp)。

(4)塑料管:塑料管一般分为硬质聚氯乙烯管(pvc-u)、聚乙烯管(pe)、玻璃钢夹砂管(frp)等。目前,我国市政管道品种多样,改变了以往只用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和钢管等少数几种管道的局面,如城市供水管:管径小于600mm的有灰口铸铁管、球墨铸铁管、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钢管、pvc-u管、pe管等;管径在600ram~1200ram的有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球墨铸铁管、钢管、frp管等;管径在1200mm以上的有预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frp管和钢管等。近十几年来,随着塑

料管的原料合成生产、管材管件制造技术、设计理论和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和完善,使塑料管在市政管道工程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2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方法和措施

(1)施工期间到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杜绝违章作业。

(2)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能否正常开展工作,施工前安全教育以及施工中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已经全部落实。

(3)各施工单位开挖管沟需要断路时,应提前上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施工道路布置条件,统一安排在同一时间内、同一条道路上,几个施工单位在若干处开挖管沟施工并恢复道路交通。

(4)凉水塔安装施工要以防火工作为重点,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使用电动工具时,对导线绝缘性和工具安全性进行检查,以防止电火花引起火灾。

(5)总承包单位统一规划埋设临时施工用水管网,管线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在施工用水主管网每100ram长度内应设置消火栓1个。

3作业指导书的管理与编制

施工组织专业设计(或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将施工组织总设计中有关内容具体化。

3.1审批制度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编制好的施工组织专业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填写施工组织专业设计报审表提交工程部、质监站和监理部会审。

3.2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依据行业有关设计监理的规定,为把好工程设计图纸关,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的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前,设计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分专业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阅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1)图纸会审。监理工程师以施工图分册为单位,由设计、土建施工和安装监理工程师对与该分册有关的图纸进行内部阅审,阅审结果填写“阅审记录单”由监理部签发(重要分册的图纸“阅审记录单”需经项目副总监或总监签发),送交工程部及有关参加审查图纸的单位。

施工单位在收到施工图纸后,现场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该项目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阅审图纸,提出问题清单。

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施工有交接的图纸先由土建与安装单位分别进行各自图纸审核,后应由土建监理组织对施工图纸进行联合会审,参加人员为土建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单位、土建监理、安装监理、设计代表、质监站、工程部。

(2)设计交底。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必须派该项目主要设计人或了解设计情况的工地代表出席,开工前在施工现场进行。

(3)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的程序。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由设计监理主持。工程部、计划部、物资部、质监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工地、班组直接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亲自参加,以便全面了解设计意图并审查其可操作性。

4试验与验收管理

工程施工后期总承包单位应邀请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积极参与工程收尾工作。

(1)碳钢金属管道在分段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合格后,管段与管段相互联结的焊口和管段与管网联结的焊口,在无法做强度、严密性试验时,必须进行焊缝无损探伤检验,以确保联结焊口的质量。

(2)铸铁管道与非金属管道试验时,各施工单位在各自施工区分界线附近井下临时封闭管口,首先从排水管网中管底标高最高处井口注入水。打开相邻施工单位分界处井下被封闭的管口,使上游管段中的水向下游管段排放。直到排水管网全部试验合格为止。

(3)各施工单位在管线试验期间,应设专职人员设置、记录和拆除管线临时盲板。

(4)供水系统和循环水系统管网水冲洗,应与供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各种水泵试运转相结合,使两项工作同时进行。

(5)排水管线冲洗时,在注水的排水井壁与井底水流冲击处用镀锌铁皮做好防护。

(6)循环水管道的大口径管段,在进行人工处理时,必须要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且不允许单人进入管道。

5市政排水管应用趋势分析

未来市政排水管应用趋势将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往柔性接口型式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用平口管安装成管道,用水泥砂浆封缝或用套环连接防止污水外溢,必将被淘汰。未来发展趋势是使用柔性结合的承接口式排水管。

(2)大口径、多品种化发展趋势。自离心工艺的最大管径2000mm企口管诞生后,目前可生产到2800ram。生产3000mmf型大口径钢筋混凝土管也成为可能,未来越来越多的直径2000mm以上排水管都将被采用。

(3)低压力排水管发展趋势。带低压运行的排水管不仅是设计需要,而且可以减少内壁腐蚀的出现。低压排水管可以用压力管的生产工艺来生产。综合成本与排水管同比接近。

(4)绿色混凝土管发展趋势。在排水管的混凝土中可以应用很多有利于环保的工业废料,从而促进绿色混凝土在排水管材中的应用。

(5)高耐久性方向发展趋势。我国使用排水管时间不长,在其设计寿命的验证方面尚缺少数据,但污水对混凝土管的腐蚀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仅仅是排放有腐蚀介质的管道,普通生活污水管也存在腐蚀问题,而耐腐蚀管的生产技术关键是突破以往水泥作为混凝土胶凝材料的观念,通过掺合料来改变混凝土的生成产物从而达到耐腐蚀的目的。这种排水管的应用将进一步拓广排水管的应用领域。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政给排水系统的大部分管网是埋在地下的,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正常生产,甚至造成火灾、爆炸事故,而且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给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管理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李志强.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管理的探析[j].水务世界,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