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研究论文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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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1
20世纪科技的飞速发展推动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电脑和互联网的出现,正式宣告当代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进入21世纪信息的作用更加明显,每一个人的生存都离不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离不开信息,信息已经成为这个世界最重要的因素。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成为比物质和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以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为目的信息经济活动迅速扩大,逐渐取代工业生产活动而成为国民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
信息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并构成社会信息化的物质基础。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是社会信息化的动力源泉。
由于信息技术在资料生产、科研教育、医疗保健、企业和政府管理以及家庭中的广泛应用,从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
信息社会的特点:(1)社会经济的主体由制造业转向以高新科技为核心的第三产业,即信息和知识产业占据主导地位;(2)劳动力主体不再是机械的操作者,而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3)交易结算不再主要依靠现金,而是主要依靠信用;(4)贸易不再主要局限于国内,跨国贸易和全球贸易将成为主流。
信息的发展也使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信息社会所带来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问题、隐私问题,还有社会伦理道德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的等待我们新的立法和新的法学教育。现代互联网技术使得一些高手可以随意进入他人的信息领域,现代社会屡次出现的大公司商业秘密被公开,美国安全局情报被公开,等等一些事件都在提醒我们信息安全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的保护,都是我们法学教育所要面临的新问题。
现代社会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社会,信息的发展更加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也加速着信息的全球发展。在信息的传播下,亚洲人的生活方式都面临着西方生活方式的冲击,使得我们原来生活的伦理道德面临着挑战,人们的生活理念在变化。跨国的信息与媒体传播正在向中国和亚洲国家人民传输美国版的西方国家生活方式,他们的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所有信息载体无不在传播。现代信息社会已经来了,正在影响着我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我们要做出选择。在生活上如此,在法学教育上也是如此。二、法学教育如何解决新问题
社会在变,我们身边的一切都在不停的变化,我们的法学教育一定不能是停滞不前的,面临现在社会信息化带来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改变自己,改变我们的法学教育,这样我们的法学教育才有可能成为世界一流的法学教育。
1.要改变我们的法学教育一定不能脱离我们的现实社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是我国的重大问题,我国目前至少还有9-11亿农民在农村,二元社会现状从历史到今天都无法根本改变。我国在改变法学教育时不能离开西方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式,但一定要符合我国的现实社会,不能脱离我国的基本情况,离开农业问题一切都不再现实。我国城市农村的差别待遇,社会保障的差别,长期的农村政策的不稳定等种种问题都是我们需要面临的。
2.我国的法学教育一定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民素质问题。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发展阶段,我们在发展法学教育时一定要加大力度,但也要抓住我国人民法律基础差这个问题。
法律教育必须从基层做起,从现实生活的点点滴滴做起,从每一个生活的细节做起,从社会的角角落落做起,确保每一个人都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一定要在全社会、全中国改变原来法学教育的种种弊端,在现实生活中,从人们生活的本身做起,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去接触法律,每一个人都可以使用法律。
3.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很好地解决公私财产的问题。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经济制
度是以公有制有主体,各种私营经济并存的制度。公有制在我国占绝对的优势,法律规定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现实中却成为了唐僧肉。上升到法律问题就是我国法律与现实社会信息的严重脱离,没有一个全面的关于公有制财产的立法,也没有一个很好的法学教育体制。在私有方面也有不够,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是很不够的,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国家在使用私人财产时必须要有合法的程序和理由,而现实中国家机关随意侵犯个人财产的现象到处可见。
现实的一些研究分析,只进行抽象的概念分析私权利和公权利。实际上的情况与宪法规定的情况如此之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理论与现实也不结合,这些都需要法律工作者深入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研究,不能从概念和逻辑上做文章。
4.在现代社会科技信息的冲击下,我们的法学教育会向那个方向发展?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必将走向开设科学和信息法课程的方向。
(1)现代科技法的体系
第一编科技法总论:①科技法导论,主要包括:科技与法律的关系;科技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渊源、作用;科技法的基本原则。②科技促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科技投入与宏观管理制度,如科技贷款、科技基金制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科技奖励制度;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与促进等。③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④科学研究及其产业化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管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高新技术产业认定法律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法律制度。⑤科技组织与科技人员,主要包括: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科技人员的管理及权益保护。
第二编科技法各论:主要是选择有代表性的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和高技术领域或行业进行介绍,可以包括以下内容:①农业科技进步法律制度,如农业技术推广法;②企业科技进步法律制度,如民营科技企业及中小企业扶植、企业技术创新法律制度;③信息产业法律制度,如计算机法、网络法、电子商务法、通信法等;④生命科学法律制度,如基因法等;⑤国防科学法律制度,如核装置法等;⑥其他科技领域或行业。
(2)现代信息法的体系
第一篇:信息法总论:①信息法导论:信息与法律的关系;信息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信息法渊源,原则。②信息促进法律:信息发展的力度和各种国家政策;③信息产生的其他领域的立法:信息传播、信息储存、等部门的法律。第二篇:信息法分论:①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如商业秘密保护;②信息公布法律制度,如互联网信息传输;③其他各种法律制度。
【摘要】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任何事物都离不开时代背景,法学教育不可能脱离社会。当今社会是信息的社会,信息社会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为我们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法学教育也面临新的挑战。中国法学教育必须抓住这个时机,迎接挑战,解决问题,取得新的突破和发展。
【关键词】现代社会法学教育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法学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2
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源于清末新政。云南地处边陲,开发较晚,教育事业也显落后。法英先后入侵越南吞灭缅甸,虎视我西南门户,并借助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施压清廷,云南因而被迫通商开埠,客观上加速了本地区的近代化进程,为近代法学教育提供了社会基础。同时,清末新政变法修律、学制改革,推动了云南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一)学制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清末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教育体制变革,云南近代教育制度也随之变革。当时,云南实行的是清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癸卯学制”,分为三段六级,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的变化推动了教育行政的变化,1903年云南出现高等学堂后,高等学堂成为教育行政事务的管理机构。1906年,云南省学务处成立,总理全省学政,成为省内最早的专门教育管理行政机构。1907年,清朝学部奏准,要求一律裁撤各省学政,改设提学使司,云南遂设提学使司。云南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客观上也推进了法学教育的近代化。①
(二)法学教育机构
1.云南课吏馆。云南法政学堂的前身是云南课吏馆,课吏馆是近代时期云南最早的法学教育机构,但其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机构。清朝的正规教育不重视法学,但立法、司法官吏当通晓法律,例如幕友须研读会典及其事例、各种则例、律例等。②庚子国变之后,清政府知改革不可再缓,遂开始实行新政。1902年,政务处遵光绪谕旨,要求一体设立课吏馆,之后除了少数省份没有建立(例如贵州),其余各省先后建立了课吏馆。而在此之前,课吏馆只是刚毅这样的“个别地方官员”施行的“个别行为”③。云贵总督魏光焘于1902年11月28日上奏“云南地处边瘠,人才寥落,遵设课吏馆,研习吏治”后,于12月31日复奏“并另设课吏馆,以为仕学之先导”,得旨后在昆明设立课吏馆。①课吏馆这一机构初时以开官智、澄清吏治为目的,培训、考核分省或留省的候补官员。除个别例外省份,招收对象一般为各地候补候选官员。课程的设置全国无统一的规定,各省一般以中国传统政学为主,也注重西学、实学。②云南课吏馆于1905年至1906年,编辑《全滇纪要》,以“练习滇省地方政务发明中外法律之学为宗旨”,专门“采辑滇事考察全滇风土物宜有关政治利弊者”,“编辑为详著政治职务义务不尚辞藻”。③《全滇纪要》对当时的云南有关的政治事务分疆域、财政、学堂、刑律等多项讨论编辑做了详细记载,为后世历史研究、了解当时云南的政务情况留下了宝贵的文献。课吏馆对清末的法学教育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积弊日深,职能所限,课吏馆的设立并未能对推动清政府政治体制变革与建立系统的近代法学体系起到令人满意的成效。课吏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近代法律教育机构,它所要培养的并非专门法律人才,而是封建官僚体制内的须掌握传统政学、为吏治服务并且能掌握新知识(如西学)来应对社会新事物的候补官员即“已仕人员”。当时由于西学东渐的影响,近代的法律观念也传入中国,法学界也出现新旧之争,一些法学家主张学习西法,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沈家本提出“法律为专门之学,非俗吏之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人才,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允之法律,则其论决又安有不善者?!”④1904年,清政府要求各省于课吏馆中添设“吏治速成科”,学习的科目以政法大义为主。⑤次年,伍廷芳、沈家本奏请在各省课吏馆内“添造讲堂专设仕学速成科”教习法律。⑥1906年,一些省将课吏馆改为法政学堂,云南也在其中。
2.云南法政学堂。1904年,清政府建立直隶法政学堂,这是中国最早的专门法学教育机构。1905年科举制废除后,新式教育发展,法政教育是当时新式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后各省法政学堂先后建立。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云南省将原课吏馆改建成云南法政学堂,仍以培养候补官吏为主要目的。法政学堂设员、坤两部,员部收纳候补官员,坤部收纳举贡生员,主要学习政治、法律,且都较为浅显。⑦这是云南第一所专门法律教育机构。办学之初,云南法政学堂只设置了“速成”一科,第二年,改定办法,改设了“讲习科”、“别科”、“正科”和“刑幕部”。其中,“讲习科”实际上就是“速成科”,为一年半的学制。“别科”为三年学制,“正科”为五年学制。“正科”因无合格学生,未能开班。1909年增设“司法讲习科”,1910年添设两个“别科”,同时停办了“讲习科”。⑧速成科的短学制是清政府为了迅速培养法政专门人才的应急办法。这一时期清朝统治者向西方学习时认识到“法政为入仕所必须”,要求已仕官员和想入仕者必须学习法律,法政学堂毕业生大多可在政府部门任职,求学的形式下实质是求官的追求,生源市场广阔。1910年,云南法政学堂讲习科共有58人毕业。⑨由此表可以看出清末法学教育处于中西交汇的状态,学员既要研习传统律例,又要学习西方近代法律知识。这个时期的法政学堂实际是政府垄断的法学教育机构,不允许私人设立,招收“已仕人员”进行补课式的法律培训,并且承担着尽快拓宽仕途的使命,培训在职文官为其提供从政的一般性学历。①此外,也对举贡生员进行入职前的速成法政教育。叶龙彦在《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一文中提出,法政学堂继承科举制度下吏才的培养,结合教育新法政人才的任务,扮演了过渡时代承先启后的角色。云南法政学堂也不外如是,但是,由于客观上它传播了新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也对之前封建体制中的法学教育方式有革新之处,因此它成为具有启蒙意义的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先导。
二、民国时期云南法学教育
(一)学制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1912年,民国即立,学制也随之进行改革。1912年教育部公布壬子学制,1913年公布壬子癸丑学制。1912年公布《大学令》,规定法科为大学分科之一,②1917年《修正大学令》仍做如此规定。1929年颁布《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但得专设法律学系”,还暂时规定了法学院或法科开办费最低限为100000元,及每年经常费最低限为80000元。③1939年,《大学及独立学院各学院名称》规定“法学院设法律、政治、经济、社会学及其他各学系”。1948年《大学法》也将法学院列为大学所分的几个基本学院之一。国民政府的教育法规、命令、改革设定了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而云南省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对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体制土壤。1912年5月,云南学政司改称教育司,教育司下设四科,其中第三科掌管专业、实业学校、外国留学的事务。④同年,成立云南政法研究会。1916年,云南政府改组,在都督府内的民政厅下设立教育科。次年,在省长公署民政厅下设置教育科。1919年,成立云南行政公所专门负责省会行政事务,下设教育课分掌教育行政事宜。1921年成立省教育厅,次年改称教育司,由省长直接管辖,推行新学制(三三制)。1927年云南省政府成立,下设教育厅掌管各级教育行政事务。⑤云南法学教育事务当在云南教育厅掌管之列,法学教育始向学院教育之路转变。
(二)法学教育机构
1.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12年云南省改清朝云南法政学堂为法政专门学校,吴琨任校长。设别科2班、特科3班、银行班2班。⑥这一年,云南法政学堂改名为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学校遵照教育部之前颁布的规程等设置。教育部在1912年颁布《专门学校令》,⑦其后,又颁布《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令》、《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后者规定校内设置本科、预科与研究科(为本科毕业生所设),修业年限为本科三年,预科一年,研究科一年以上。学校“分为三科,一法律科二政治科三经济科。前项政治经济二科不分设者得别设政治经济科”。学校设置不同课程科目,这些科目由校长酌量设置并呈报教育总长。⑧由表可以看出,其一以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为模式的近代法学教育在民国初步形成。其二公立法政专门学校规程中将法学知识视为学科基础知识,各学科都必须修读相应的法律科目,这对传播近代法学知识产生重要影响。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13年时设别科、特科、预科各一,别科学制为三年,特科学制为两年,预科学制为两年。开设课程包括法律、政治、英语、商业、经济等知识。后来又陆续开设银行班、地方自治研究所、法政速成班、财政和商业特别讲习班、政治讲习班,成为司法、财政、金融综合的专门学校。①根据《教育部行政纪要》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概况表记载,云南法政专门学校在1915年经教育部认可,学校按《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规定开设了法律本科和商业本科,录入当年,本科有106名学生,别科已毕业学生327名。②当时入读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中修习法律的学生所占比例较其他学科大,据《续云南通志》记载,1914年预科甲乙班106名毕业生有92名升为法律本科第一班,1915年法律别科毕业生有115名,多于政治经济别科。1917年法律本科第一班毕业,有58名毕业生。③1929年,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呈准后招收女生,④云南高等法学教育开始接收女学生,同时期的东陆大学于1923年就已试收女生为特别生,实行男女同学制,这是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一个进步。1923年,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停止招生,1932年,政治经济本科第二班毕业,政治讲习班提前结业,学校停办,累计毕业班级四十班,毕业生约1800余人。⑤停办之时曾拟请改组为独立的法学院,但未成功。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为云南培养了大批行政、司法人才,据记载,当时云南省行政、司法干部多从这所学校毕业,其中不乏杰出之士。
2.大学法学教育。云南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中坚力量,对云南法学教育起到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除此外,西南联合大学在滇8年,精英荟萃,大师云集,为云南带来了先进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云南法学教育基于这种宝贵的机遇,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第一,云南大学的法学教育。早在1915年全国教育行政会议举行时,就曾计划在滇设立大学,但未能实现。1918年,川滇黔“议设三省联合大学,以故中辍”。⑥1920年,时任省长的唐继尧拟办私立东陆大学,聘任董事,董事会在翠湖设立了筹备处,于1922年筹备就绪,12月8日私立东陆大学成立,建于昆明市西北隅“居高阜,南临翠湖,风景绝佳”的前清贡院旧址之上,第二年4月20日举行奠基礼,开学授课。拟定《东陆大学组织大纲》,决定在学校内设置文、理、法、工、农、商、医科,先开文、理、法、工四科,收预科三班。⑦1925年,东陆大学开办本科,设立文科、工科,此时未开设法律系。1930年东陆大学改为省立大学名云南省东陆大学,⑧1932年将省立师范学院归入,实行三院制(文理学院、教育学院、工学院)后,于1933年,在文理学院增设法律系,⑨至此,才开始了云南的大学法学教育。1934年9月16日,教育部令东陆大学改称,为“云南省立云南大学”,教育学院与文理学院合并为文法学院。文法学院中设置法律系,课程、入学、考试等事务由校务会议审议,院务会议商决,并由系主任、教授、副教授、讲师若干人组成系务会议商讨教务事宜。①1937年,熊庆来任云大校长,云大迎来了发展阶段的重要转折。当时云大在文法学院中设置四系,其中之一为法律系。1938年,云大改为国立,在文法学院中设置法律学系,②此时实行学年兼学分制,学生修业年限为4年,至少需修满150学分,法律学系在必要时可酌令增修毕业学分(不得超过8学分)。学制仿欧美,设有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细分为各院系共同必修科目(含法学概论)、各院系之必修科目、自由选修科目。由学生在每学期初按规定缴费注册后填写选课单选课。③同时熊庆来广聘名师,在云大鼎盛时期,专任教师有187人,兼职教授40多人,其中多为国内相应学科的权威或者专家。熊庆来还争取留下迁滇高校的滇籍教师,延聘了一批名师、留学生执教云大,使云大的师资基本未受迁滇高校返回而造成的重大影响。1949年,云大教授仍有140多位。④这一时期,先后在法律系执教的主要有杨鸿烈、陶天南、王伯琦、何襄明、瞿同祖(后任职社会学系)、饶重庆、周新民、赵崇汉、宋玉生、徐靖、魏登临、冯浩、徐博泽等等。⑤西南联大教授燕树棠、钱瑞升、梅汝璈也为学生兼课或开讲座。西南联大北迁后,其设置的司法组也不能再于西南之地续办,云南大学因而具呈教育部,被核准在云大法律系内设立司法组,⑥培养法律人才。在此之前,法律学系已成立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理论法学三组。⑦云大的成立改变了民初云南学务废弛,大学教育不发达而致“人才缺乏、文化未兴”的情况,当时执掌云南的龙云对教育实行“无为而治”,⑨批准了教育经费独立,为云大和迁滇高校的发展提供了较为民主、安全的环境,熊庆来慎选师资、西南联大在滇办学,云南的法学教育在这一时期得到巨大发展。第二,西南联合大学的法学教育。1938年,日本攻陷华北和沿海,十多所高校南下迁滇。其中开办法学教育且长时间留在云南,产生重要影响的则要数西南联大(当时中山大学也设有法学院,但1940年便迁回粤北,留滇时间短,因此不述)。1938年,长沙临时大学分两路迁滇,奉命改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西南联大当时共有五学院、二十六系,法律学系设在法商学院,另外还设有法科研究所(下设四个学部和若干个组)。五学院里文法学院暂于蒙自办学。全校课程设置分“共同必修课”、“选修课”。规定法律学系学生4年需修够136学分。共同必修课中,法学概论是必修课选项之一。①就1938年至1939年度来看,该校法律系开设必修选修课程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债权分论、行政法、亲属法、继承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物权法、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法理学、民法概论、债权总论、诉讼实习、民事诉讼法。②教授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重理论而不忽视实务。联大迁滇使得云南一时名师荟萃,将极为丰富的师资、开明进步的办学思想带至云南,他们大多有留学背景,学问可谓横贯中西,又恰逢中国波澜壮阔的时代,其人其学往往反映中西交汇时代对法学进行独立思考的风格和惯式,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遗产。这一时期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西南联合大学存在滇8年多的时间里,就读学生不过8000,而且办学条件简陋,生活艰苦,但却成就了中国教育史上辉煌的一页,汇聚三校菁华,以刚毅坚卓精神,维系中华教育命脉。③对云南法学教育乃至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法学留学生
在鸦片战争之后,国内的法学留学活动就开始兴起,留学人数逐年增多。法学留学包括个人自费留学和官派留学两种,官办留学出现稍晚。法学留学生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律启蒙运动的发展。④云南最早于1901年选送学生,分别派往国内其他地区和国外,其中,国内主要是进入京师大学堂学习。清末云南全省共有258名留学生赴比利时、日本、越南等国留学。⑤民国时期延续清末,留学热潮不减,“九•一八”之前,学生多去往日本,之后转向欧美。留学生中的一部分学习了法律,明确记载的有1913年选送李汝哲等5人赴法习法政和军事工业。留学教育构成了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一部分。
三、结语
法学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3
就法史学的立场说,“法的继受”(dierezep-tion,reception)或称“法的移植”(transplant)乃指一个国家基于外来势力、内在社会结构的变异、外国法质量或内部意识的觉醒等因素,全盘或部分采用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一种法律现象。①从历继受外国法的进程中无不着力于法学教育之继受,而法学教育之核心又为其教育模式,故法学教下文就台湾法学教育模式之继受作一简要历史回顾,以期梳理出两大法系在不同时期之于继受国之影响及其在地化过程。
(一)日据时期
台湾的近代法学教育始于日据时期,彼时台湾系属日本帝国统治之一环,而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日本继受外国法制的进程紧密相连,故可认为台湾之法学教育继受乃是透过日本之间接继受外国法制。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在明治法典编纂后半期,日本制定和颁布了受德国宪法影响的明治宪法,随后发生的法典论争使日本法典编纂的继受方针由继受法国法转为继受德国法,日本法学成为德国法学的继受法学。迄至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德国法和德国继受法学更是占据了日本法律和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②故日本在台湾亦采取德国已行之有年的法律社群以大学为传授专业知识的教育机构之法学教育制度,开启了此后数十年追随欧陆法学教育模式之大门。正是在此种背景之下,日本为消弭殖民地人民的自我认同,而在“内地延长”的同化政策下于1928年在台北设置的台湾第一所法学教育机构———台北帝国大学(以下简称台北帝大)文政学部政学科亦是继受德国法的间接产物。故台北帝大采欧洲的讲座教授制,而非美国式的“学系”,政学科的学生,须在三年内完成课业,毕业时授予“法学士”学位。
(二)国民党威权统治时期
从1945年国民党代表同盟国接收日治下的台湾至1949年中国大陆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新政权,此一时段之两岸法学教育是所谓“同根”时期。台湾法学从“日本化”走向“近代中国化”,台湾之法学教育体制亦逐步改成民国时代中国(republicchina)的制度。由于中国整体教育体制系仿效美国,故采学系制,而非讲座制,故虽彼时之中国法学教育亦深受日本影响,但此学制上的根本性变更,实乃台湾继受英美法学教育之先声。战后台湾各大学之法律学系多有“法学组”、“司法组”、“法制组”、“比较法组”或“财经法组”等分组形式。以台大法律系为例,“法学组”与“司法组”两组初分之时,课程设计上曾各有所偏重。法学组曾试办5门英美法课程必修;而司法组则将许多司法实务方面课程列为必修。然而法学组学生之5门英美法必修,除选择学术研究之路者外,对未来就业之益处有限,反倒成为取得专业资格、准备国家考试的阻碍。所以,试办期满后,英美法课程改为选修。复以两组学生均可互选他组课程,两组原有之分际遂逐渐泯没。③尽管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且成效甚微,但仍能由此一窥彼时各校法律系欲进一步从学系之设置上强调英美法教育之尝试与努力。然而唯独1954年7月于台湾复校的基督教系隶属卫理公会的东吴大学(以下简称东吴)法律系之系内分组独具特色。初分甲乙两组,甲组注重英美比较法学;乙组专事大陆法之探讨,自1958年起,呈准将两组合而为一,大陆法与英美法并重,修业期间改为5年。除传统四年本国基本法律与实用法律课程,另增添一年时间以学习比较英美法课程,以培育比较英美法人才。④虽历经坎坷,东吴法律系不曾动摇其在中国大陆时的英美法系办学传统,从在台复校起始之刻便引领着台湾的英美法教育而在台湾法学教育界独树一帜。
(三)后权威时期
1.仿美国学制法学院独立建院
虽采英美之学系制,但在学门规划上,民国时期中国教育部把普遍被视为社会科学类科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学门,一并划归于“法学院”之下,显现了二战前欧、日这种传统学术思维的色彩。⑤然而,随着国际学术潮流逐步由欧陆转宗美国,欧陆式国家学、国家法之架构日趋没落。美式大学学制中法学院(lawschool)独立建制之设计,日趋受到青睐。加以依1993年新修正之《大学法》,法律学系要成为独立学院,法律上已无困难。战后台湾各法学院,亦是自私立东吴法律学系起,纷纷朝法律学系升格建院之目标迈进。东吴法学院单独以法律系所独立建院,将政治、经济等原属法学院之学门,另置于他院。⑥在国立大学部分,则以1993年,政大法学院获准以法律系所独立成院为最早。⑦
2.学士后法学教育的兴起
多年来,不少台湾学者鼓吹台湾法学教育学制应朝美式学士后转向,最为人所熟知者,莫过于李模先生。⑧惟其理念提倡多年,甚至在其被延揽入阁之后,仍未能被行政当局所接受。⑨最后,在东吴大学的支持下,自1990年起,东吴法研所率先获教育部同意,撷取了部分美国大学法学院之jdprogram形式,开办“法律硕士班乙组”(1999年更名为“法律专业硕士班”)。于1991年首创以招收非法学院毕业生之硕士班乙组,修习三年,授予法学硕士,招收大学毕业后服务两年以上之非法律系毕业生,首开研究所硕士班阶段招收非法律系而具学士学位者攻读法律之“学士后”法学教育先河。⑩其后1997年国立政治大学也开办硕乙班;2000年国立交通大学与国立清华大学,均成立科技法律研究所;2004年国立政治大学成立法律科技整合研究所,同年国立台湾大学也成立科技整合法律研究所。经过十余年的尝试之后,一种在地模式的学士后法学教育体制似乎已经在台湾形成,并且开始成为法学教育新一波之发展方向。瑏瑡
二、台湾地区英美法教育模式之转向原因
如前所述,法学教育模式属法制之一部,且其英美式转向亦是一种变动中的继受,故法学教育模式之继受原因应符合继受之一般原理。故笔者根据黄源盛教授在论述清末变法时所归纳的关于法律继受之原因,以法学教育模式为例分述如下:
(一)力的理论———美国的对台政策
“力的理论”认为继受外国法的原因,是由于列强或外国势力,挟其军事或政治、经济、文化等优势,迫使弱势国打开门户,不得不继受强势国的法律。瑏瑢此理论对应到法学教育模式之继受转变,即是1980年以前的美国对台政策。国民党政府逃亡台湾之前,美国就曾以“联合国救灾与重建总会”的名义资助国民政府,1948年4月美国又公布了援华法案,进一步提供援助,虽然国共内战的恶化导致了美国对台湾援助的短暂中断,但自1951年至1965年,美援总金额达15亿美元,以企图将台湾变成一个经济上自主的军事基地和美国的加工基地及市场。瑏瑣为达到上述目的,美国一直试图影响台湾已有的法律体系以适应其需要,为此,美国主要借助美援机制、台美双方签订的条约以及美籍顾问等途径对台湾法律体系施加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美国曾以提供数千万美元的经援条件,要求台湾当局推行“十九点财经改革措施”。此外,按照美援机制,美籍顾问可列席立法会议,这些顾问常常凭借其强势的发言地位,主导立法的内容。瑏瑤美国对台湾法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立法方面,仅1960-1980年间,台湾受美国而影响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就有:土地法规(包括《奖励投资条例》、《都市计划法》)、促进投资与外销法规(包括《外国人投资条例》、《技术合作条例》、《台湾劳工法令》、《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预算法及财务行政法规(包括《国库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等修订草案)、财税法规、其他商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的制定、《公司法》的修订)等。瑏瑥法律上的变化必然会对法学教育产生直接影响:一方面研究和教学的内容中英美法所占的比例明显上升;另一方面包括学制在内之法学教育模式亦已有向英美式看齐之趋势。凭借强大的经济势力,美国法文化强势入侵台湾,而使既有的欧陆法律体系与法学教育模式不得不因为现实的需要而进行某种英美法的转向。
(二)规范饥渴理论———司法实务需要
“规范饥渴理论”主张继受外国法的原因,系由于本国法在量的方面有所欠缺,不足以提供解决冲突的模式,因此,必须从外国引进;而规范之所以欠缺,主要乃因经济发展或社会变迁所引起。瑏瑦从1987年7月14日蒋经国宣布“解严”之时起,台湾的政治经济结构随之剧变,与此同时在国际领域,冷战结束,国际间意识形态对立逐渐消退、经济合作、经济自由化空前兴盛,并逐步发展为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台湾欲积极融入世界经贸体系。全球性的贸易产生了对共同的法律规则的需求,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改革,无疑也对一贯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经济规则尚未完全制度化、国际化的台湾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面对可能急剧膨胀的国际业务量,台湾在内外多重压力之下,加快了移植外国法制尤其是英美市场经济法制的步伐:制定信托法、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引进美国法上的保护令制度等等。瑏瑧在此股全球化浪潮下,台湾不仅欠缺相关立法滞后,司法界亦少有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实务人才,故需在法学教育领域更灵活地借鉴英美法系的有益经验,以培养能够胜任经济全球化挑战下的实务人才,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之转向。
(三)自觉理论———东吴大学
如果说美国法文化之入侵和司法实务之需要是外部因素,则推动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之内在因素则是以东吴大学为首的民间力量。自在上海建校以来,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便一直以英美法为其教学特色,在台复校后,依然坚持其英美法传统。除了在本校积极推行其英美法特色教学,东吴法学院之师生亦是民间推动整个台湾地区之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中的龙头力量。前东吴法学院院长李模先生一直为向美式学士后法学教育模式转向而奔走呼号。为了推动这一新学程,从筹划到招生,以至主持该班,李模先生极大心力,甚至将私人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挹注该班费用。
三、英美法教育模式转向艰难之原因分析
然而有了美国对台政策、经济全球化和东吴大学内外多重力量的推动,今日之台湾却仍然未能实现英美式法学教育之全面转向。为何台湾英美式法学教育时至今日仍然难成气候?笔者就历史、人事、制度和文化四个因素分析此中缘由。
(一)历史因素
百年来其之所以难以从欧陆法教育模式转向至英美法教育模式,历史因素可谓首当其冲:风雨飘摇之清廷选择继受外国法制时弃英美而择欧陆,此一进路之选择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百年来之台湾法学教育模式,从一开始就奠定了追随欧陆法之整体基调而令后世难以改弦易辙。盖因包括法学教育模式在内之法制迥异于技艺与器物。木舟行船,因其轻便灵巧之故,即使突遇险情,渔夫轻划几下木浆即可改变方向而化险为夷;而巨轮航海,由于其庞大体积与复杂设备,一旦险情出现,纵然已全力转舵亦难以在短距离内改变既定之航向。技艺与器物好比木舟,倘若不合时宜或难以操作可立等改弦易辙且少有衔接之困扰,然法制为一巨轮,其为一庞杂体系,一旦做出选择,虽未必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往往会深刻影响百年之历史。然何以一开始清廷便以欧陆法为继受对象而摒弃英美法?此问题并不如历史所展现的那样顺理成章,因为除旧律泰斗沈家本外,清廷任命之另一位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更是与欧陆法毫无直接关联,其所受的完全是英美法式之法学训练,不但拥有英美法学博士而且具有英国大律师(barrister)资格,为何其本位思维未在继受对象的选择上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使连“修订法律馆”奏调之法学菁英中亦有严锦镕(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法科)、王宠惠(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获英国大律师资格)、章宗元(美国加利福尼亚理财科、政法科进士)、李方(英国康柏立舒大学法律科、法政科进士)等人具有英美国家留学背景。瑏瑩仅从人员配置上看,彼时清廷并不缺乏受过英美式法学训练的人才,其对英美法不仅不是一无所知而且理应所知甚多,故此一进路之选择并非囿于客观人才之缺乏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等,而只可能是多方再三权衡之后的结果。由于从文献上来看此问题并未产生激烈的辩论,故对此问题之探讨,后世学人基本停留于英美法相较欧陆法更易于继受等技术层面而未深入思索,惟黄源盛教授对此问题曾有独到见地,其观点可归纳为如下四点:其一,以习惯法与判例法为主之英美法由于其自发性法律秩序之特质较欧陆法系较不适合作快速而有效之立法继受。其二,以成文法典为核心之欧陆法典较符合中国人自上而下之法律生活感情与律典编纂文明。其三,中国变法修律是受到日本继受欧陆法成功的启迪与刺激。其四,伍廷芳虽有修律大臣之名,却无修律大臣之实,修律之事几一手由沈家本主导。瑐瑠基于以上四点原因,清末之中国走上了继受欧陆法制之艰辛历程,法学教育模式亦从起点就与英美法制失之交臂,为百年后转向之艰难埋下了伏笔。
(二)人事因素
1.大学师资
教师之留学背景所影响的不仅是其所讲授的内容、方法,更重要的是其法学训练理念。由于本位思维之无可避免,那些留学英美国家回来之学人必是倡导包括法学教育之英美法制之重要力量,故具有一定数量系统受过英美式法学训练之教师数量对于英美法教育模式之转向至关重要。其中具有英美留学背景的一共35人次,仅占总人次的25.18%;具有欧陆留学背景的一共72人次,占总人次的51.80%;未留学加上不详的一共31人次,占总人次的22.30%;同时具有两种法系留学背景的仅1人次,占总人次的0.72%。作为台湾公认的顶级学府,除东吴以英美法为其特色外,台大的数据一定意义上可以反映全岛高校教师留学背景之状况:虽然百年来两岸具有留学背景之法学教师人数不断增多,但长期以来各大高校法学院系之任职教师中留学英美之人数仍然远少于同时期具有其他国家留学背景的教师人数。
2.律师组织
中华民国成立之后,直到民国元年9月16日国民政府始公布施行律师暂行章程,始有律师制度之诞生。民国17年,由各地律师公会发起组织“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经奉司法行政部核准成立,民国18年5月召开成立大会于首都南京。后因律师法于民国34年修正公布,规定得设置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该协会活动遂告中止。全联会于民国37年成立时,选出第一届理事31人,候补理事15人,监事9人及候补监事4人。国民政府迁台后,原任理监事来台者不足15人,工作无法展开。民国40年,内政部鉴于事实上之需要,并应大陆来台理监事之要求,以40年7月27日内社字第3265号函,准予在台邀集台湾省内各律师公会,推派代表集会,补选理事16人,候补理事6人,监事9人及候补监事1人,分别组成理事会、监事会。至于大陆来台之理监事,则全部不予改选。此后十余年间,既未按章程每年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更不改选理监事,甚至理监事之例行会议,亦不按时召开,以致形同虚设。瑐瑢由于律师组织长期以来的无序,其根本上缺乏主导甚至干涉法学教育的能力。台湾律师的养成过程分为两阶段,一是在法律系中的基本训练,而法律系的师资、经费受到教育部的高度管控,二是通过律师考试后的实习阶段,而能否进入到第二阶段的实习训练,掌握在由考试院考选部所主持的律师考试。不论是行政院的教育部或考试院的考选部,都不是以律师组织为典型之法律专业机构。虽然这两个机构在决策过程中会找一些法律专家来谘商,但哪些法律专家会进入决策体系,其讨论过程涉及的主张为何,外界向来不得而知。瑐瑣早在十一世纪,英国的律师制度就已经萌芽,并且伦敦已经出现了地区性的律师公会,数百年来律师组织在英美式法学训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反观欧陆法系国家之律师组织虽也历史悠久,但相较于英美法系仍力量弱小且并未融入其法学教育模式。然而长期以来台湾的律师组织有名无实,根本无力担任法学教育之重任,以此种形态之律师组织,何以牵动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之转向?
(三)制度因素
1.法律体系
法学教育模式系法制之一环,而法律体系又为法制之骨骼。两大法系虽在法学教育之定位与目的上有所不同,但其法学训练仍主要围绕其法律体系展开,让法学学生熟悉自己国家之法律体系。然不同的法律体系需要不同的法学训练方法,故必然催生出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欧陆法系国家之法律体系是一以各类位阶不同的法律汇编而成之庞杂系统,故非某种体系化之法学教育模式(如按照法律体系内之不同法律分别设置课程,并在大学课堂上教师分章节之详细讲解条文之涵义)无法把握此种抽象法律体系之内容与精神;而英美法系国家之法律体系由于以单行法与众多判例法构成,就体系上来讲相对松散,但就其法律性质来说却更具经验性与实务性,没有丰富实务经验之学人很难胜任此种法学训练任务,故长期以来律师团体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且英美式的法学教育模式更强调实习过程中法律经验之培养。效仿欧陆法之“六法”体系自南京国民临时政府期便一直沿用至今,是典型的在地化之欧陆法律体系。自台北帝大设立“政学科”以来,以大学课堂为主要载体、以教师讲授条文为主要教学方法之体系化法学教育模式亦早已随着日趋复杂健全之“六法”体系在台湾落地生根。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很大程度上由其所处社会之法律体系决定,法律体系不变而变其法学教育模式恐难以成功。
2.法律职业考试制度
所谓法律职业考试是指取得与法律相关职业证照所必须通过的一类考试。在台湾,法律职业考试分为司法官考试与律师考试,后将二者合一统称律师、司法官考试。合并前之司法官考试自1950年起每年依官方需求,招考1至2次,录取数人至百余人不等,50多年来,从报考的12万余人次考生中,陆续考取了4304人。历年之及格率从2.14%至33.52%高低起伏不定,平均值约为4%。合并前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律师高等考试每年录取数人至数百人,从报考的12万余人次考生中,陆续考选核定了6227人,及格率随着各时期考选政策之不同而剧烈起伏。50多年来,总体平均约为6.82%。故每年极低之及格率,显现出官方对法律专业团体成员超高门槛的菁英筛选政策。然而一方面由于律师与司法官考试几乎成为社会公认筛选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的唯一标准,即使录取率甚低,此两项考试仍受到各法律系所之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在一些学子眼中,一旦通过考试,便可如跃龙门一般跻身获利相对容易且利润高的法律市场,故即使录取率极低,往往需要耗费数年甚至更久之光阴,仍将通过考试视为换取一世荣华之划算投资。其结果只能是考试引导教学现象之愈发严重,国家考试的考试科目之内容与范围,逐渐成为法律科系学子决定科目重要与否的筛选标准,而学生之需求亦对院方之课程规划与设计。非国家考试之科目,根本无法提起学生之兴趣,学生也因为忙于参加各类补习班而没有精力分散给那些非考试科目,更不用提流于形式层面的实习了。此种考试引导教学下之学生,可见其法学素养之欠缺与目光之狭隘,即使通过考试,也会因为欠缺实务上之经验而难以在短期内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一定程度上,极低的国家考试通过率造成了法学教育与实务训练的严重脱节。反观美国律师考试只是资格考试,一般来说录取率超过七成,学生只要用功都会考上。在高录取率的律师资格考试影响下,法学生既然认识到未来有很高的几率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并且有非常高的几率会实际运用这些职业上所必须的职业与技能,这种主动求知的动力并不缺乏。也由于学生不必花所有时间准备高难度的考试,他才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生涯规划,专心发展自己的专长。这同时使得美国律师的专业分工可以提前在法学教育阶段,就获得有力的支持。瑐瑧培养一个高素质的律师是英美式法学教育之定位,而在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中,实务训练对于一个学生日后执业能力的影响至关重要,因而采取较为宽松的筛选方式,让大多数的毕业生都取得进入实务训练阶段的机会。瑐瑨故如果不改革现行之国家考试制度,仍保持极低的通过率,律师之养成难以达到英美式法学训练之高度,院方亦难以真正贯彻落实英美式之课程设计,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也只能是空中楼阁罢了。
(四)文化因素
外在旧有制度虽然可以迅速地毁弃破坏,但纠缠在制度中原有的人事与思维,无法在短期内随制度改弦易辙。典章制度与其背后的逻辑运作、价值判断等,经过日积月累的持续操作,逐渐陈积凝入整个文化传统的脉络之中,纵使制度更易,原本支撑旧有制度的配套思维,仍然会持续地拘束后人的思想与行为,很难在短时间内随着新制度立即更易。瑐瑩在法学教育模式之更革上,多少亦呈现出此种情形。台湾地区因其特殊历史原因,中国传统文化之旧有知识框架、欧陆法系之思维模式以及日本殖民时期之法学定位皆一定程度上掣肘了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之兴起。
1.传统中学之旧有知识体系
法学在西欧知识界,与医学与神学共同具有崇高地位,千百年来法律家更在欧洲历史独占了外交、行政、司法裁判等世俗专业工作,在世俗社会享有无可比拟之声誉。而明治维新后之日本,其近代化之过程,究其根本而言实为法律近代化之进程。官方的持续高举与大力支持,使得日本法学菁英活跃,学子竞相学习法律,法学在日本一如其在欧洲一般,具有一种独特的崇高地位并受到社会的重视。然而自清末以来,西方知识体系持续被纳入中国,西式的法学教育模式亦给予传统学制以强烈冲击,种种制度上之更易亦不在少数,由此看似乎是全面继受了西方法学,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学学科在中国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始终未能建立起如继受母国一般的权威地位。其原因为何?当外来新知识透过外文翻译被引入之时,面对崭新而陌生的外来词汇,原本即须倚靠既有的语言与知识脉络,透过翻译传导的方式,以对应相似的语汇来认知与理解。在传译的过程中,对于外来陌生词汇内容的想象,很难避免受到外来陌生词汇内容的影响。瑑瑠中国在继受外来西方法学的过程中,对于传译为“法学”或“法律学”学科知识脉络的认知与理解,极容易被传统中国文化中的“法家”、“律学”的既有知识脉络所影响,甚至被功能性地对应到法家、律学原有的位置。而中国固有的“法家”、“律学”在传统的“中学”的知识脉络或是社会阶层中,地位均不高。西方的法学知识在中国人的既有逻辑里找不到对应的角色与容身的位置。虽被“拿来”,却被既有的知识架构转译成了与其“相似”的“法家”、“律学”。那么即使西方之法学知识被全盘拿来,置换了旧有律学的全部知识,但受制于传统律学角色的框架,又如何得以施展?故可认为长期以来中国虽已建立起西式的法学教育模式,但由于社会缺乏供养西方法学之营养与文化,无论是欧陆式还是英美式的法学教育模式,都仅是一具骨架而已,骨架里面流淌的仍旧是充满传统律学思想的陈旧的经脉血液与陈腐的肉身。平静的表层下,与既有的知识体系所激烈摩擦碰撞的并非仅是英美式之法学教育模式,而是整个西方的价值体系与法学教育,此一旧知识体系不除,欧陆式与英美式之法学教育模式皆只是一空有框架而无实质差别,难以真正发挥其各自效用与特长,纵使有形式上之英美法转向,也难行转向之实,不过是徒有其名而已。
2.传统欧陆法系之法律思维模式
然而传统观念与知识体系于当代法学教育毕竟影响有限,尤其对在国民政府迁台后出生的年轻一代法律人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大都只停留于某种书本上的概念。然“六法”体系下所浸染出之台湾法律人数十年来所养成之欧陆法律思维模式却实实在在地在此一辈法律人身上留下深深的烙印。法律思维是由长期学习与接触一国法律而内化于法律人(包括法学学生、教师、律师、法官、检察官)脑中的一种思维模式,让法学学生能够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是法学教育所要达成之基本目标。欧陆法系国家之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化的思维模式,具有抽象、理性与系统之性格,且较少直观内容,强调「演绎—归纳法」。瑑瑡而英美法系国家之法律思维并不强调理性的体系化,而是惟实务上有用的契约和诉讼的范型是求。此种法律思维纯粹是一种以事实为取向的、经验式的运作,不依赖一般的抽象结论,而是强调思维中确实的、具象的概念,并尽量以明确的特征来区别种种概念,以达到直接从个殊推论到个殊之最终目的。法学教育模式转变之核心就在于转变法律思维,但既定的法律思维却有意无意地羁绊此一转变过程:如体现在法学教科书的内容安排,教师讲授的方式,上课教学所用判决书中判决之理由等等。此类事物在潜移默化中会给初涉法学之大学学生以莫大影响,其思维模式一旦确立,之后往往难以更改,故要想在台湾变革法学教育模式,法律思维之转变至关重要。
3.日本官僚主义法学之法学教育定位
在脱亚入欧的过程中,法科万能主义的观念搭配了日本官尊民卑的固有传统,开启了日本以西方法政之学作为统治阶层文官任用取材标准的发展路线,使得法学在战前之日本与官吏任用紧密扣连,并透过官方主导有条件地筛选继受,发展出强烈的“官僚法学”特色。其法学教育目的主在培养行政官僚,无论国立、私立法学教育,均以提供或辅助明治维新之后绝对王权国家领导阶层人才的基础教养学问为职志。而其所培育之法政人才,亦以栋梁之姿,受到国家重用。瑑瑢即使随着国民政府接收台湾,日本帝国主义法学影响痕迹渐淡,中国法学之影响与日俱增,但日据时期留下的官僚主义法学在台湾民间社会中仍然是一股隐没不显的伏流。反观英美法系国家之法学教育,由于律师团体在法学教育模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法律渊源亦富有经验性色彩,故其法学教育之目标始终是以培养法律实务工作者为首任。法学教育定位如航海之罗盘,教育模式如船身,空有船身而无罗盘,必无以行船。日本官僚主义法学影响下之台湾法学教育定位,迥异于英美,以此官僚主义法学之教育定位而行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不过徒有其表而无其实。惟明确与其一致之法学教育定位,教育模式之更易才有可能与具有实际意义,如法学教育之定位不以英美式的职业训练为改革目标,其法学教育模式亦难从根本上得以转向。
四、结论与对大陆之启示
(一)法学教育模式趋同化之失败———以日本为例
自上世纪初法国比较法学家朗贝尔(lam-bert)首倡建立“文明人类的共同法”(droitcom-mundel’humanitecivilisee)以来,东西方的及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相互借鉴,差别正日益缩小,法系的界限日渐模糊。瑑瑣两大法系虽然仍保有其传统特质,惟不可否认的是在许多方面,两大法系已十分相像。并且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之日益增强,两大法系国家间的经济依赖程度与日俱增,虽然“法律全球化”之呼声仍只是少数法学家之蓝图而为时尚早,但随着国家间跨法系之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不难预见到两大法系间的界限会更加模糊甚至逐渐消失。就两种法系下的法学教育模式而言,此一论断仍然适用,甚至其趋同化现象更加明显。在法学教育模式之主要载体上,英美法系与欧陆法系日趋同构化。近代以来,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对于参与律师资格考试者发挥明显作用,虽然传统英国的律师组织(即律师学院)并没有失去对培养法律职业的控制权,但现代英国法学教育已然采取欧陆法系典型之大学部模式。在法学教育模式之教学方式上,两大法系之法学教育均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法与条文释义法之综合运用。在培养法律人才的目的与考选制度上,无论哪一个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亦相当一致。采用考试制度的国家,如德国和美国,都采取了较低的筛选率。而不采用考试制度的国家,如英国,则要求较长时间的实习。二者对于实务训练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一理念具有相当程度的共识。在修业年限上,由于美国学士后法学教育整个延长了传统法学教育时间,许多欧陆法国家也因此延长了大学法律系之修业年限。许多事实表明,两大法系在法学教育模式上都越来越相像,那这是否意味着法学教育模式在英美法兴起的浪潮推动下,应该在全球范围内走一个趋同化的路线?日本于2004年仿美国lawschool而设立之“法科大学院”即是顺应这股潮流之典型产物。其在设立之初曾被赋予大幅提高其毕业生的法律职业考试通过率、增强法律人之多元学科背景、改善过于严重之考试引导教学现象等多重使命,然而几年后其问题便暴露无遗:如持续低迷的新司法考试合格率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法学教育中过于严重的考试引导教学现象,另外法科大学院的设立一定程度上亦阻碍了日本整体的法学学术研究发展。法科大学院设立后所引发的问题并不限于上述所提二者,虽然并不能说此一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是一次失败,但至少表明当前从美国学来的这一套所谓世界潮流的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与日本社会并不十分兼容。此种严重不兼容的现象究竟是因为继受技术的不成熟所导致还是此一套所谓世界潮流的法学教育模式根本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灵丹妙药?以日本为例,历史上之日本向来以继受技术成熟,继受程度高,范围广著称,从明治维新后其继受以德国为主之欧陆法制成效之卓著可见一斑。就此次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而言,其从平成十一年(1999年)在内阁设立“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开始,历经六十余次会议,到2001年6月做成“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最终)意见书”,至平成十六年(2004年)始有“法科大学院”之设立,不可谓不是做足了准备工作。加上日本民族长期以来继受外国法制的丰富经验,此次法学模式的继受转向应该排除继受技术不成熟的观点,从而将责任归于此种法学教育模式本身。此种英美式与欧陆式融合的法学教育模式真的具有普适性而值得在世界范围内推广码?笔者认为非也。两大法系的逐渐消解导致了此一理论上的假象:法学教育模式理应随着两大法系的渐趋融合而全球趋同化。这句话中隐含了一个典型的三段论的推论:两大法系渐趋融合(大前提),法学教育模式是两大法系的产物(小前提),故法学教育模式亦应逐渐趋同。在这个三段论中,大前提是既有事实而无需质疑,而日本的经验已经证明结论的非必然性,故问题出在小前提无疑。即法学教育模式究竟是否是两大法系的产物?此一论断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在西方文艺复兴后兴起,并在两大法系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故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学教育模式的确是两大法系孕育下的产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教育模式由两大法系独享,即是说除两大法系外,他种法文化亦会影响其法学教育模式的形塑与发展,只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这些法文化影响的地区由于政治和经济等因素并不存在近代意义上之法学教育。受影响的实然对象之不存在,并不能否认彼类法文化对潜在对象的应然作用。事实上随着各国政治与经济状态的改善,法学教育终于冲开欧陆与英美的桎梏,逐渐在全球范围内产生需求,隐藏于两大法系之外的其他法文化终于在构建自己法学教育模式的进程中显现其力量。虽然当今世界法文化之主流是两大法系莺歌燕舞,但其以西方法文化为中心的大视角忽视了两大法系外的众多其他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或具有相当程度地域局限性之法文化。如果抛弃此类法文化或没有很妥善地处理其与当代主流法文化的关系,日韩两国在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上所经历的挫折就会不断在世界范围内重演。
(二)大陆法学教育模式之建议———忌盲从,长计议
法学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4
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民众的法治观念,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积累的过程。当前,全球化的特殊背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培养目标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努力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而且还要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对法律产生信仰的情感。在我国,各大院校的法学院除了要培养法律专业的人才外,还要时刻关注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这就要求在全球化这个时代背景下,法学院的职能应随着社会的需求发生相应的转变。
二、我国法学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一)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与国际脱轨
由于国际秩序的维护需要制订和运用统一的国际规则,就使得对熟知国际法律规则并具有外语交涉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我国在对外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提倡的是外向型经济,这就要求我国目前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应该拥有国际性的思维和眼光,能够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通晓并能熟练地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对学生进行完善系统的国际法教育,学生在国际法方面的实践机会少之又少,严重缺乏国际思维和眼光,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急需国际性、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现实不符。
(二)法学教育规模扩大,法学教育质量无法保证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法学院校的数量不断增加,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学本科教育院校数量的增加,就连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类别也在不断增多。但随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数量的增加,法律专业人才的质量却在不断下降。在这样短短的几十年间,增加如此多的法学教育院校和教育种类,再加上受到教育师资、图书资源、实习岗位等教学条件的限制,教育的质量必定会下降,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将无法实现。同时,导致一些法学院的毕业生在参加工作以后,常常会由于专业基础不够扎实、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法律以外知识知之甚少等原因而受到单位领导的责难。
(三)法律专业人才分布区域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法学教育院校在数量上急剧增加,规模也随之扩大,但是,法律专业人才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并未加以解决。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差距很大,相应地也造成了法律专业人才在这两个地区,不论是人才的数量上,还是人才的质量上也都有很大的差距。
(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缺少衔接
由于我国在法学教育的制度上没有很好地做到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有效挂钩,再加上没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衔接机制,导致很多院校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不能顺利地从事法律职业,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制度上没有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进行有效的保障,既使法学教育的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养,无法满足当前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严重威胁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任,又模糊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的,降低了法学教育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能力,阻碍了法学教育在教学上的改革。
三、我国法学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转变
(一)加强法律伦理的教育
一所合格优秀的法学院要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一所受人景仰的院校,首先就应该具有健全的人格教育。一直以来,法学院都被人们视为“法律职业的守护神”,不管是对职业法律人才还是学术法律人才,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具备身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对法律人加强法律伦理上的教育,不仅仅是要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制止司法的腐败。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往往来源于对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的评估。所以,要加强法律人在法律伦理上的教育,打造法律人本身崇高的道德形象。
(二)培养国际性的法律人才
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正在积极地为当前国际新秩序的形成和建立以及国际规则的制订献言献策。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格局已密不可分,我国对外实施的“走出去”战略迫切需要新型的国际型法律人才,为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竞争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这就要求我国国内的各大法学院校认清当前形势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打破以往只重视国内法教学而忽视国际法教学的法学教育方式,将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放到时代需要、国际需要以及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上来,努力培养出符合我国在国际竞争中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
(三)坚持法律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的理念
目前,为了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应该以职业性和专业性为根据来培养具有高素质、高实践能力并充满人文气息的法律职业者为目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英化教育。但由于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拥有众多的非城市居民,再加上我国法律职业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完善,在这种情形下,完全采用西方国家的精英化教育又是行不通的。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漫长的,要经过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所以,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坚持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专业人才。
(四)实施多样化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5
“传统中国是没有法学教育的。”①自19世纪末开始,作为中国社会变迁的组成部分和结果之一,中国开始引进西方式的法学教育。②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由此拉开帷幕,并在民国时期出现过短暂的辉煌。当时的法学教育有三种途径,一是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公立大学,二是以朝阳大学为代表的私立大学,三是以东吴法学院为代表的教会大学。在这三类大学中,就法学而言,以朝阳大学和东吴法学院最负盛名,这两朵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之花,争奇斗艳,南北媲美,世称“北朝阳,南东吴”,③而朝阳大学独享“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之美誉,因此,加强对朝阳大学法学教育特点的研究特别是法学教育职业化的研究,或许能为今天的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些许启示与借鉴。
(一)以培育司法人才为其主要办学宗旨
“朝阳大学与东吴法学院同为私立性质的单科大学,均以置办法科为重,以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为主旨”。④1961年,朝阳董事会董事长居正先生在旅台校友会成立大会上曾言及:“朝阳创校的基本宗旨,一是精研法学法律,促进民主政治;二是培育司法人才,实现社会正义。”实际上,限于其法政专门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属性以及当时的社会环境,培育司法人才成为朝阳大学主要的办学宗旨。民国初期,高等学校分为大学和专门学校两个层次,定位存在明显不同。1912年颁布的《大学令》和《专门学校令》规定:“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⑤专门学校又分为法政、医学、药学、农业、工业、商业、美术、音乐、商船、外国语等专门学校。1912年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规定:“法政专门学校以养成法政专门人才为宗旨。”⑥由此可见,法学教育的宗旨,在大学的法科教育中,以培养学术性人才为目标;在法政专门学校中,为满足国家现实法律人才所需,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二者分工不同,但却把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养纳入了理性发展的轨道,适应了社会对不同人才的需要,稳定和延续了清末兴起的新式法律教育的办学局面。⑦作为民国初年成立的众多法政专门学校之一,尽管其创立者可能有更高的目标和更远的追求,但是朝阳大学不得不遵守法定规定,将培养法律人才作为其主要办学宗旨。除了法政专门学校的属性外,私立的朝阳大学面临的特定历史条件和环境,也迫使它高度重视人才培养以快速获得社会认可。私立大学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办学资金不足,除了创办者的投入和社会捐助以外,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学费,而学费主要取决于学生人数和收费标准。对学生而言,读不读大学以及读哪所大学,必须考虑投入和预期收益,而后者主要取决于将来的就业前景。因此,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给学生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是当时所有私立大学不得不做出的选择,朝阳大学也不能例外。对此问题,朝阳校友韩培基先生精辟地总结道,“朝阳大学的办学精神和独具的教学特色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被‘逼’出来的。第一,它得不到像国立大学每年定期得到政府的拨款和私立大学根本无法得到的其他优厚待遇;第二,因为它不是教会学校,得不到教会定期的资金和其他物质的支持;第三,没有国外的政治和经济的牵涉,更不想在国内开展募集资金;第,只能靠创办的几位主要校董的支撑和校友陆续的爱护与支援来求生存。从提高学生的学习知识和品德,获得社会认可的情况下求发展,逐步扩展法学教育的摇篮作用,使毕业的学术有所建树。”①用今天的话来说,当时的朝阳大学不得不采取一切措施,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层次,这也决定了它必须提供职业化的法学教育。
(二)教学和管理工作充分体现法学教育职业化特点
“根据北京政府1915年的法律,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资格考试的职业领域。但法政学校三年制毕业生、法政学校教师和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以免试。一方面,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考试的新兴职业;另一方面,法政学校毕业生拥有不经考试而出任候补司法官或充当律师的特权。这种免试特权实际上意味着法政学校本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许可权。”②基于此,朝阳大学在专业设置、师资构成、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等方面均贯彻了职业化。“从朝阳大学设专业即可看出其务实精神和对学生未来就业的良苦用心。在解放前的所有高等院校,无论是私立还是国立,都是只设院、系,不设专业。只有朝阳大学例外,不仅设有法律本科,还设有司法组(4年制公费,毕业后就业更有保障),更是率先增设了2年制的书记官专业和经济系的会计专业等三个为社会所急需的2年制专业,司法组和书记官专业都是直接以应用型司法人才培养为目标而设置的专业。”③朝阳大学特别强调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十分重视强化师资阵容。根据朝阳大学校友王承斌回忆,朝阳大学师资主要包括本校固有教授和外聘兼职教授,其中包括很多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具有崇高声望的法学界名流,如留学东京帝国大学、曾任大理院院长的余棨昌,曾任国际法院大法官、留学斯坦福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的倪征噢,曾任朝阳大学校长、后任司法院副院长的史志泉,最高法院庭长孙潞,以及李宜琛,翦伯赞等等。④朝阳大学还严格实施教学管理,督促学生勤奋学习。例如,朝阳大学的考试是十分严格的,成绩优良,在班上考一、二名的,发给奖学金,以示鼓励;成绩低劣,三门不及格的,取消补考资格,予以淘汰。每班入学时的学生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一百多人,到毕业时已大为减少,有的班毕业人数不足入学人数的一半。朝阳大学还实行一种特殊的教学管理方法,即教务处派人随时到教室抽查点名。这些教学管理措施杜绝了学生自由散漫、课堂纪律松弛的现象。⑤朝阳大学还十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其“特聘国内有司法经验的法学家夏勤、洪文澜、张任堪、赵之远、赵琛、张鉴、杨兆龙、查良鉴等人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研究并制订出一套加强实务训练,‘理实并重’的教学方案,力图改变‘我国过去的法律教育每偏重于理论的研究,忽视于实务的训练’的状况。按照这一方案,英美德法的‘问题讨论’(seminar)、朗特尔(langdell)的‘案例研究法’(casebooksystem)、‘法院的实习’以及英美法学院中的‘法律救助社’(legalaidso-ciety)等实务训练项目被要求在司法组的教学中加以推行。”⑥据朝大校友回忆,这些实践教学活动既有知名教授悉心指导,又有学生主动参与,让它们印象深刻、受益匪浅。⑦
(三)为社会培养了大量实用性法律人才
朝阳大学在学术研究上可能难以与北京大学等公立综合性大学相比,但在法律人才培养、特别是应用性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当属首屈一指。首先,朝阳大学毕业生在历届司法官考试中的成绩遥遥领先。因民国时期政治动荡、史料缺乏,我们无法获取准确的数据,但是,朝阳大学因毕业生在参加历届司法官考试中质量均优而受到嘉奖达8次之多,①其中1933年1月司法行政部的嘉奖令指出,“录取率几及三分之一,复多名列前茅”,直到1948年当局举行最后一次全国法官考试录取的第一名仍是朝阳应届毕业生古治民。②其次,历届毕业的同学,特别是法律科系毕业生,除了少数从事研究和执教外,绝大多数都服务于司法界和政界。尤其是抗战前后,全国各级司法机构中的推事、承审员、书记官等,大多都是朝大毕业生,“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即由此而来。③这种传统一经形成,会对在校学生产生影响,例如,根据朝阳大学对1947届法律系和司法组141名毕业生服务志愿的调查显示,有75%的同学在首选志愿栏中填写的是与法院相关的职务(其中填写推事的人数最多,有52人,其次是司法官17人,书记官7人,检察官5人,其他相关职务24人,共105人),选择教学或者研究工作的只有3人。④最后,部分朝阳大学毕业生选择了律师行业。北京市档案馆收藏的《北京律师公会会员名簿》显示,1917—1941年间,总计有超过170名朝阳大学毕业生加入北京律师公会。由此可见,朝阳大学毕业生绝大部分从事司法官或者类似工作,一小部分选择了律师职业,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朝阳大学提供的是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主的职业化法学教育。
二、当代中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原因
尽管仍然存在方向和路径上的争论,但是法学教育职业化已经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这是由法学和法学教育自身的特点、社会现实需求以及我国高等教育所处的阶段共同决定的。
(一)法学教育职业化是法学自身属性的客观反映
“从法律制度的演变历史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当代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在于实现两对要求: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理论学习;法律知识教育与普通常识教育。”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从她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至少到目前为止,在如何处理这一困境方面尚无通说和共识,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同时也是一个比较折中的看法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本不应被看成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的两极。首先,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其次,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通识教育或素质教育。⑥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⑦或者说,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律师和法官的,法学研究生阶段是培养法学家的。⑧由于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体,也是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基础。据此,我们至少可以这么断言,职业化是法学教育的内生要求。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属性与法学的特点密不可分。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学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职业知识体系,⑨这与苏力教授所强调的“法学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不谋而合。瑏瑠既然如此,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就在于传播这种职业化的知识并为这种社会化的实践做好准备,这样的法学教育就应该是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正是由于法学的实践性特点,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①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与其实际的需要长期相脱节、相分离,因而对于应培养具备什么素质、什么规格的法律人才、培养多少等问题没有得到具体的整合,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已经在深层次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着我国法学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②因此,未来中国法学教育必须走职业化道路,这是法学的特点所决定的。
(二)法学教育职业化是市场经济和依法治
国方略对法学教育的现实要求需求决定供给,这一市场经济规律未必适用于教育领域,但它会影响甚至决定教育产品需求者和教育产品供给者的行为模式。苏力教授曾经指出,在民国初年,在几乎没有什么法学教育传统、法学教育人才很少的情况下,法学教育出现了大发展、大繁荣,法政学堂大量涌现,这显然是因废除科举制后,传统知识分子致仕进路转换而出现的畸变。③也就是说,因为科举制度的废除,知识分子无法通过考试直接成为官吏,而学习法科并在毕业后通过考试进入司法官员或者行政官员阶层,就成为当时很多深受学而优则仕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的替代选择。这里蕴含着需求决定供给的思想,因而是正确的,但是并不全面,因为除了入仕需求外,民国时期部分地区工商业的发展也客观上引发了对律师的需求,这在江浙沪一带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且对东吴法学院的影响巨大。根据境外学者的研究,东吴法学院1918—1949届毕业生中有74%的籍贯为江苏和浙江,来自北方的很少;绝大多数学生出身于商业或者专业人员家庭,几乎一半学生的家庭是经商的,超过10%的学生家长为律师;1933年,东吴法学院对379名历届毕业生进行了职业统计,其中律师178人,教员51人,法官32人,以至于形成“朝阳出法官、东吴出律师”的说法。④司法官员和律师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共同造就了民国时期法学院系的繁荣。据不完全统计,1912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9633人,而法政科学生为30808人,占77.7%;1914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1346人,法政科学生为23007人,占73.3%;1918年,当时高等院校共77所,综合性大学仅六所,而法政专门学校则多达三十五所。⑤一时之间,法学再度成为显学,以至于国民政府教育部多次通电或咨文各省,要求对各类法政专门学校严格审核和控制。⑥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法学专业的“解密”,法学教育又出现了繁荣的局面,这与民国期间有些相似,但其原因主要是由于1979年以后实行的改革开放,尤其是1992年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增加。⑦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得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确认,这使得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增加。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方略所需要的法律人才,首先并且主要是以律师和司法官员、行政官员为主的应用型人才。尽管我国正在努力建设涵盖各行各业的终身教育体系,但在当前,培养法律人才的任务,主要由高等院校承担,并且主要在大学本科阶段完成。这就意味着,法学教育职业化是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必须坚持的方向。
(三)法学教育职业化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然结果
很多人对精英化的高等教育具有一种乡愁般的特殊情感,尽管如此,高等教育大众化早已经到来并且将持续。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于2003年首次达到15%,正式迈入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至2010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高达26.5%。就法学专业而言,2010年,全国本科毕业生114588人,硕士毕业生23751人,博士毕业生2414人;本科招生133630人,硕士招生25801人,博士招生3529人;①招生数明显高于毕业生数,预示着法学专业毕业生数量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尽管从传统上看,法学教育更像是一种精英教育,例如较长的学习年限、行会式的师徒传授、严格的职业准入考试等,②现在也依然有人主张坚持法学教育精英化并提出了有启发性的理由和实现途径,③但在整个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继续坚持法学教育整体上的精英化,如同在狂风暴雨中试图以一伞之力保持不湿身一样,难度巨大。另外,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数量和质量,也无法为精英化的法学教育提供支撑。我国现有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1112所,设有法学专业的已经超过630所,其中多数为最近十年成立的层次较低、质量一般的法学专业。其历史传统、教学管理经验、师资力量、学生素质、校园氛围等,都难以完成精英化的法学教育。因此,尽管人们在情感上怀念精英教育,现实中也确实需要精英教育,但是整体上的法学教育仍然只能是大众化的。大众化的法学教育同时也只能是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尽管我们强调因材施教,也强调法学院系打造自己的特色(地方特色、专业特色等),但是大众化的法学教育整体上只能是一种批量生产模式,其“产品”只能是能够满足社会一般需要的应用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而非学术型人才或者高精尖人才,后者只能在部分优秀的法学院、或者在部分教育阶段(例如研究生教育阶段)培养;其“产品”必须能够迅速适应实务型的工作岗位,而非需要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否则社会难以接受,“中间产品”及其生产者迟早会被淘汰或者被迫转型。这样的法学教育,就是职业化的法学教育。
三、当代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路径
苏力教授指出:“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第一项根本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④这也是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仅就法学院系自身而言,在教育的内容、形式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必须的,而法律硕士(j.m)教育是一个较高层次的职业化法学教育形式。
(一)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尽管“合格的法律人”尚无统一标准,但就教育模式而言,当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为核心,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它至少应当包括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技能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养成和训练,应该是职业化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在法学教育中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⑤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非常丰富,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有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有具体阐述。掌握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先决条件,例如,国家司法考试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大纲,各地实习律师培训也将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纳入考核内容。但是近年来,伴随着“黄松有案”、“郭京毅案”、“李庄案”、“彭宇案”等案件迅速演变为公共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律职业伦理堕落与迷失的思考与讨论。此类问题并非中国独有,在美国,1994年《迷失的律师》的出版,将备受美国社会关注的法律职业伦理危机讨论推向了一个高潮。在该书中,作者认为造成法律职业堕落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服务的商业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而法学教育也难辞其咎。⑥问题在于,法律职业伦理是触及人类心灵的问题,并非简单的讲授、记忆、考试所能养成的,而是需要长期的熏陶、言传身教和耳濡目染。因此,它更适合在大学阶段养成,因为大学阶段为期4年以上,是一个人身体和心性走向成熟的关键阶段,也是受社会不良影响较小的阶段。这就要求大学的法学教育不应该仅以知识的传授为重点,而应当给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以足够的重视。法律职业技能,按照苏力教授的定义,是指从事某项具体的法律实务时所必需的技术性能力,包括:(1)针对具体法律纠纷提炼法律争点、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2)针对具体法律或者诉讼问题、整合法律和相关材料的能力:(3)同客户以及其他法律人谈判和交往的能力;(4)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5)在具体案件中熟练运用诉讼程序应对诉求的能力;(6)就具体案件在法庭辩论、说服法官的能力;(7)在立法中就特定法律事项游说和推定法律变革的能力。①尽管这一定义具有明显的美国色彩,并且主要是针对律师的,但是仍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为它揭示了,法律职业技能包括纯粹法律技术和法律技术以外的能力(特别是与人交往的能力)。纯粹法律技术训练,包括训练法律思维、学习法律原理、掌握法律规则、学会运用法律规则等阶段和步骤,多数法学院系会给予重视,也有能力做到。若能够很好地完成纯粹法律技术的训练,那就已经达到职业化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了。至于纯粹法律技术以外的能力的训练,一方面与人的天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不太适合在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群体中进行,因此容易被法学院系忽视,这个时候,社会就变成了更有意义的“第二大学”。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认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对此,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者之一潘剑锋教授认为,我们目前的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是脱节的,就发展趋势而言,两者也不一定需要相适应。②问题在于,如果法学教育无视司法考试的存在而我行我素,法学专业毕业生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因而没有机会从事法律职业,这与我们所倡导的法学教育职业化似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的关系,真正实现这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我们法学教育界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对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司法考试,也是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要求。
(二)改革法学教育的方式和方法
法学教育方式和方法的改革,是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的,一个是法学院系内部,另一个是法学院系外部。法学院系内部的改革主要是各种实践教学模式的引入和普及,包括但不限于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过去我国法学教育中一个比较严重的弊端是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即我国法学教育的方法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其原因与成文法的传统有关。③这一弊端使得法学教育成为一种简单的知识传授,不仅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也使学生离现实越来越远。正如弗兰克批评朗代尔教学模式一样,学生就像是仅仅研究过剪下的花朵的园艺师,就像是仅仅学习过建筑图片的建筑师,就像是仅仅接触过玩具绒毛狗的育狗师。④实践教学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弊端,尽管形式不同,解决的程度可能会有差别。案例教学法是比较容易普及的一种教学方法,其基本特点是采用真实的或者虚构的案例来展示各种实体性或者程序性规则的运用,缺点是与真正的现实相距甚远。法律诊所离现实最近,它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模拟法庭则介于案例教学法和法律诊所之间,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按照审判程序组成原被告(或者控辩方)以及合议庭,审理真实的或者虚构的案件,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据笔者了解,目前多数法学院系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上述实践教学模式。法学院系外部的改革主要来自于与法律职业界的互动,包括与企业、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监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互动,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根据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这一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分类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特别是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主要实施机制为“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和“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教材、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等六个方面。目前这一计划已经正式实施。2012年8月,教育部公示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评审结果,确定北京大学等60所高等院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另据《光明日报》2012年11月2日报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6所大学法学院合作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11月1日启动,经省法院与6所院校法学院共同协商,各高校到江苏法院系统挂职人员名单及江苏法院系统法官到各高校任教人员名单已经确定;经省法院党组研究确定,选择了盐城中院、淮安中院等13家中、基层法院作为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将通过接受学生实习、观摩庭审、指导模拟法庭、提供案例和教学等形式协助法学院校开展实践教学。可以预见,这一计划对于促进法学教育职业化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其程度会受到规模、时间以及执行力等因素的限制。除“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外,法学院系与其他法律职业部门的其他合作形式也存在很大的空间。例如,法学专业教师在律师事务所兼职,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并用于教学,还可以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而律师在法学院系担任兼职教师也有类似的作用。
(三)完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
自1996年试点招生以来,法律硕士教育总体上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18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含试点建设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但自其诞生之日起,质疑和批判的声音就不绝于耳。最严厉的批评来自于法律硕士的特色并不如设想得那么明显。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指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由此可见,这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形式,直接模仿的是jd教育制度,而后者在美国取得了巨大成功并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主流。①但在中国,法律硕士似有南桔北枳之嫌,因为在实际措施方面,它仍处于“找不着北”的状态,即始终在法学本科的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型人才培养两者之间摇摆不定,而且各大院系既将其作为一种创收项目,又不在那里去烧香拜佛。②其结果是,受教者与施教者均感到一定程度的心理失望及期待落差,社会对法律硕士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也比想象得要低。法律硕士制度不仅与法学教育职业化的方向一致,而且对职业化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层次上的划分,因此值得肯定和坚持。但在其具体实施方面,应当进行一些完善和改革。一是要严格控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和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在原有50所试点院校的基础上,2008年新增了30所,2009年又新增了35所。获得学位授予权的院校也竭尽所能扩大招生规模,以增加收入。如果按照这样的速度,要不了几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就将遍地开花,法律硕士也将遍地结果,这与法律硕士制度的“高层次”特点背道而驰。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和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实施授予单位的退出机制,选拔较高水平的学生(包括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学生),以保证培养质量。二是要在内容和形式上体现法律硕士教育的特色。法律硕士教育不是本科教育的简单提升,更不是法学硕士教育的降格,而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要摈弃本科教育“大而全”的模式,实行一定程度的专业化,特别是与学生本科专业相结合的专业化。在教学内容上,要突出实用性,淡化学术性和理论性,强化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以区别与学术性研究生教育。在教学方法上,要强调学生参与,给学生自我锻炼和提高的机会。在师资选择上,要安排有实务经验的教师授课,有条件的应当遴选优秀的律师、法官等作为联合导师。在学制安排上,要延长实习阶段的时间,提高实习要求,使得毕业生一旦毕业立即具有较高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法学教育职业化背景下,尽管这些措施也同样适用于本科阶段的教学,但是由于法学本科生人数众多以及法学本科院系水平参差不齐,在本科阶段实施这些措施的可能性较小,效果也不一定明显。
四、结语
法学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6
要实行法学的素质化教育,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训练是检验这种教育成功与否的最好的标志。以下笔者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学论文写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法学论文的作用,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学学位论文制度等方面入手探讨法学学位论文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综观我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历程,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常规发展到跨越式大发展的道路。在艰辛曲折的发展历程中,法学本科教育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单一,培养口径过窄,培养目标趋向“专才”,而且在人才服务方面仅仅定位于法律实务部门。当然,单一的专业性法律人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起过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21世纪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这种人才培养目标已经很难适应法律全球化、技术化、信息化和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因此,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的更新已迫在眉睫,单一专业性人才向通用复合型、应用性人才培养转变已成为时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许多法学界学者和教育家的共同呼声。[3]
对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高等教育的起点,也是开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工作的前提。众所周知,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模式中,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没有社会工作经验的青年学生,这些学生刚刚结束高中阶段的教育来到大学校园,初次接触专门化的法律知识的教育,面对这样的青年学生群体,我们该如何树立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呢?进一步说,我们该如何定位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呢?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和法学职业继续教育的基础,法学本科毕业生也是组成未来我国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服务等各个法律职业部门的基本力量。因此,对于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定位不仅关系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受到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以后对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力,而且也关系到改革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完善法学本科教育制度的成败。从法学教育的整体方面来看,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在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满足我国高等教育的既定方针政策的要求。进入21世纪,我国的法学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这就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我国的高等教育方针是“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必须贯彻落实我国的高等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大背景以及国家既定的教育方针都要求我们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全面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人素质等等各方面的综合素质。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定位在培养具有综合性、高素质的专门法律人才上。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在本世纪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社会的整体目标仍然是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建设依然是我们整个工作的重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那么,法学教育就要为经济建设服务,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服务。随着学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本科法学专业人数也不断增加。面对目前的发展形势,在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国情和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外国的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资源还比较缺乏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将素质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等各种教育的优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培养出既掌握全面的法律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的综合性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要使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了解中外法律思想家的各种法律理论,还要熟悉中外法律制度的概况,精通各种法律实用技术,更要培养学生的政治觉悟和忠于法律、刚正不阿的高尚品格。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把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始终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综合素质为基础,专业素质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加强对法学本科学位论文写作的训练,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得到落实。
二、法学本科生学位论文写作的意义
法学论文写作在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中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撰写法学论文对于检验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效果和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这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一方面可以检验学生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程度;另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引导学生形成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从法律人的角度看待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并用课堂中学到的法律理论知识去分析现实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论文写作的训练,能很客观地反映教学在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这也是改进和完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方案的重要手段。
众所周知,写作是文科学生必须掌握的重要能力之一,而法学作为一门典型的文科专业,法学论文写作对于培养法科学生的写作能力是必不可少的课程。尽管很多高校都开设了包括写作在内的大学语文课程或相似的公共必修课,但法学论文作为论说文,其写作同一般的论说文有很多的不同之处,法学有自己的语言和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这就决定了法学论文的写作是比较独特的。大学生要在以往论说文的基础上实现向法学论文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否完成,就需要一个考核指标。法学论文的写作是很好且非常有效的考核方法。[4]
另外,法学论文始终是与社会现实密切联系着的,不能空对空的脱离实际。无论是理论法学方面的论文还是部门法学方面的论文,其实都应当是为实践服务的,至多在服务实践上的程度有所区别而已。作为法学本科学生,他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其实都是比较基础的,在这个阶段,学生所学到的主要是“法律是什么”,而不是一些高深层次的研究性知识。但在法学论文特别是法学本科学位论文的写作中,就要更加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寻找具有实际运用价值的论题,做更深层次的理论性探讨,从“法律是为什么”的角度对现实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观点,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这是法学论文写作目的。
三、法学学位论文的性质
本科学位论文是对大学本科生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考查,通过学位论文的写作可以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检验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学位论文写作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必须重视这一重要的教学环节。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学本科学位论文是本科学位论文的一种类型,本质上看既是学术论文,又是学位论文,所以它既具有一般学术论文的共性,又具有与一般学术论文不同的学位论文的特性。
1.法学学位论文首先是学位论文
一般说来,学位论文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总结,是学生为获得学位而撰写和提交的总结性论文。学位论文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独立进行科研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的写作可以衡量出学生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综合性素质。与一般的学术论文相比,学位论文有其自己的特点:第一,学位论文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学位论文的选题往往密切结合现实,注意学科的最新发展动向,收集本学科的前沿研究成果,往往代表了本学科当前发展方向。选题的新颖性是学位论文选题的一个基本的标准,因此其研究成果也显示了相应的新颖内容和独创的观点。比如那些补白性的选题、开拓性的选题往往会成为学位论文选题的热点,即使是提出问题性的选题,也是这一课题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5]
第二,学位论文有较高的资料价值。学生在确定选题和撰写论文的过程中,需要广泛搜索和查阅大量的材料,开展调查研究,这对于当前选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研究资料,而且学位论文所附的参考文献也是对本选题研究资料的总结,对本选题后续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三,学位论文与一般的学术论文相比,思想更成熟,论证更严密,研究成果更具有普遍性。学位论文的写作周期较长,一般的本科学位论文的写作往往需要半年的时间,更不用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学位论文与一般学术论文相比,质量更高,学术价值更大,因为它是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为获得学位,经过写作前的开题论证,写作过程中的反复修改,以及答辩前的论文评审和答辩中有关专家学者的层层审查把关最后而形成的论文。这些环节保证了学位论文比一般的学术论文在撰写和评审程序上更为严格,其研究成果更具有价值。第四,学位论文不公开发表或出版。学位论文往往只收藏在学位授予单位,一般不公开发表或出版,仅供内部查阅,所以学位论文不易获取。这是因为学位论文的目的是学生为了申请学位而撰写的学术论文,作为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而提交的学位论文,它本身应当能够表明申请者已经达到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这样的要求和标准一般是由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学生只有撰写了学位论文,并且通过了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才被授予相应的学位。
2.法学学位论文其次是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的重要目的,可以概括为:一是为了科学积累;二是为了学术交流,特别是网络技术发达的时代,交流是迅速和广泛的;三是为了明确考核的标准。[6]
一定的学术研究除了最终受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决定影响作用之外,还要受到上层建筑各部门的影响,而其自身又有内部发展规律。学术研究不可能凭空进行,必须根据经济基础的需要,在继承前代学术研究的遗产和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学术研究就是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而“学术论文是科研成果的一种文字表述形式,是通过对某一课题进行专深而系统的研究,从而发表足以独立支撑有存在价值的观点的系统论述。学术论文必须具有学术性,具体表现为科学性、创新性、实践性和规范性”。[7]
由此可见,学术研究与学术论文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学术研究是学术论文的来源和方式,学术论文是学术研究的总结和完成,没有学术研究就没有学术论文。
具体到法学本科学位论文来说,它是法学本科学生为申请法学学位而撰写和提交的学术论文,是法学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总结,也为以后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或司法实践工作准备了最基本的知识基础和实践能力,是对整个四年的法学本科学习的总结。法学本科的大学生甚至可以在后续的法学研究生学习阶段中以自己的法学本科学位论文的选题为突破口继续加深和拓宽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本科学位论文的双重性特点使法学本科学位论文具有学术论文内在的规律,而这样的一篇学位论文也是在此基础上广泛地吸收前辈学人在法学学术研究上的思想、经验、方法,培养自己在面对法学理论问题上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在法律实践问题上的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
四、完善现有法学学位论文制度
本科学位论文工作是对高等学校教学水平高低的一次综合性检验,也是对学生是否在本科学习阶段掌握了专业知识的一次综合性评估。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学位论文制度,发挥学位论文在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培养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是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学本科学位论文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为:
第一,学位论文的学术创新性不够。如上所述,学位论文需要有一定的新颖性,按照教育法的要求,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但在一些法学本科学位论文中,体现出本科学生在法律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方法上都有欠缺的地方,学位论文仅仅停留在对大量资料的堆积上。对文章中相关的论点、引用的数据都缺乏深入系统的总结、分析和研究,缺乏本科学生应有的理论深度和创新性。还有些学位论文甚至在资料的收集上都很欠缺,只是单纯对相关法条进行罗列,根本不能体现出对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方法的掌握。
第二,学位论文选题不当。本科学位论文选题最易犯的一个错误是选题过大,而且还常常出现雷同的现象。一些法学本科学位论文的选题研究范围过于宽泛,往往选择对某一法律制度或者某一法学基本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这不是一篇本科法学学位论文所能完成的选题。以这种选题为论文题目,显然不切实际。学生只能泛泛而谈,不得要领。
第三,整篇论文结构框架或层次之间的条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不强,研究结论缺乏具体的论证过程,或者相关的数据支持。法学论文对论文的条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要求比其他一般的论文要高,并且十分注重论证过程,只有建立在严密的论文基础上才能得出牢固的研究结论,这是法学论文的一个特点。如果在系统性和逻辑性方面不能连贯一致,就暴露了学生在基础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的掌握上不够扎实。第四,法学学位论文在形式上的一些问题,比如文字表达不够流畅,没有用“法言法语”阐明问题,一些专业术语的使用欠妥当,英文摘要写作能力欠佳,外文文献的翻译存在很大的问题,注释、参考文献引用不规范等。
针对以上在法学本科学位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对策,完善现有的法学学位论文制度,笔者认为应着重从完善现有的学位论文制度入手,在对现有的学位论文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显示法学学位论文的特殊性。
(一)结合法学学位论文的特点,切实加强学位论文的写作指导
学位论文的写作指导是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由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学位论文从选题、资料的搜集整理、写作一直到完成学位论文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和帮助。针对目前法学本科论文指导上的现状,本科学位论文的指导应该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环节:
第一,写作态度上的指导。要教育学生端正写作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学位论文的写作,杜绝抄袭现象,培养良好的学风。
第二,选题上的指导。对法学本科学生学位论文选题上的指导,关键看所选的课题是否合适本科生的能力,不能以硕士生甚至是博士生的要求来要求本科生。本科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有一定的新颖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还要求政治方向正确,论文的选题要突出论文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密切结合我国法制建设中的现实问题。鼓励学生从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案例入手选取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研究题目,通过写作学位论文,培养自己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服务。
第三,写作中的指导。指导教师在学生写作学位论文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学生的写作从宏观上给予指导,特别是方法论上的指导,但不是越俎代庖,事事干预。由于法学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这个特点要求对学生在法律思维能力的运用上加强培养和辅导,指导学生理清法学论文的逻辑关系,结构层次,教会学生用法律人的观点去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二)发挥师生互动性,提高本科学位论文质量
我国古代就提出了“教学相长”的思想,意即师生之间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师生互动是师生双方在毕业设计和学位论文写作完成过程中相互交流、影响的一种不断相互作用的状态。在毕业设计和学位论文写作完成过程中,学生是毕业设计和学位论文写作的主体,师生互动的实质是一个矛盾统一与协调的过程。如果教师具有科学的指导方法,具有民主的观念,把学生看作与自己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以学生指导者、顾问和朋友的身份与学生共同讨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使之做出正确的判断,把教师的目的转化为了学生自己的需要,即把施加的影响根植于师生情感交流之中,将会产生积极、主动、有效的互动,从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8]
师生互动也是法学学位论文写作的要求,一方面不能“放羊式”地对学生的论文写作放任自流,不加管束,另一方面也不能在学生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处处干预,用自己的思路代替学生的思路,强制要求学生按照教师的思路进行写作,只有在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发扬民主的作风,才能把现代的民主、法治的理念贯彻到法学学位论文中。
(三)改进传统的论文指导方法,开设法学学位论文写作课程,系统训练学生的写作能力面对近几年来法学专业学生人数的增加,教学方案却相对陈旧,缺少相关论文写作课程指导法学本科毕业生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可把学位论文写作纳入到学科教学的相关课程中进行。专门开设学位论文写作课程,重点讲授论文的写作程序、方法、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指导学生获取和掌握资料,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过程。选题立意是一篇论文成功的关键,尤其要加强对学位论文在选题立意上的指导,让学生了解开题论证的重要性,因此学位论文写作的课程要针对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程序安排教学大纲,目标十分明确。在这方面,宁波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实践很有成效。法学院在大学三年级开设了法学论文写作的专业选修课,从论文的选题立意到形成一篇法学论文的整个过程对学生进行了全面的讲授,并且结合法学院毕业论文的工作流程,重点讲授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规范意识,为以后大学四年级学生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做好铺垫,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科学合理地安排毕业实习,把毕业实习与学位论文的写作结合起来在现有本科教育体制下,毕业实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目前本科学生毕业实习的发展趋势来看,实习方式日益多样化。总体来说,毕业实习主要有与科研项目结合的实习、集中实习、学生自主选择三种实习方式。[9]
进行毕业实习也是法学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学本科学生进行的毕业实习主要是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实习。除了法科学生进入到司法部门实习以外,还包括进入到其他政府、企事业单位实习,另外还包括校内准司法模拟环境,因此学生不论是接触的环境,还是接触的人、事、物都比较全面系统,另外学生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律师、文职人员等身份就可以从各个角度来分析看待相关的人和事物,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学习各种不同的知识和技巧。[10]
法学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7
不过有一点需着重指出的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毕竟与法学本科生有着较大差别。他们往往在四年本科学习中仅上过寥寥几门和本专业相关的法律实务课程(如新闻学专业开设的《新闻传媒法》等),个别兴趣浓厚的学生充其量也不过课余翻阅了部分法学书籍,负责指导他们毕业论文撰写的教师很多也仅为本专业而非法学课程教师。虽然在选题视野开拓度层面他们或许会宽于法学本科生,但在理论研究深度上,便着实难同法学本科生相提并论。③如此一来,我们就必须根据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具体症结,一一对症下药,从而保证其能真正完成一份高水准的本科毕业论文。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所以,我们在这些毕业论文撰写上需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甚至其中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起主导作用(毕竟它们仍是法学论文)。⑤如此一来,学生毕业论文中的选题问题、法律素质缺乏、参考文献陈旧等都能一一及时获得纠正,缺陷就自然少了许多。
法学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8
一、法学教育的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应当向何处去?官方和学界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却并没有在大的方面形成共识,中国法学教育在方法和路径上,仍然还处于艰难的摸索和赶路当中。官方对于法学教育模式及方法的改革和探索,最具有全局性意义的莫过于1996年开始实行的法律硕士教育,其目标很明确,即培养法律实务人才,这明显地移植了美国的jd模式①。但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却与法学硕士教育没有太大区别。使得很多人有理由去质疑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必要性,这些质疑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排除,将进一步加深中国法学教育在方法和路径选择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极大地制约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步伐。就理论研究而言,现实的情况是,法学院的硕士毕业生在临近论文开题的前夕,还在为自己的论文题目苦苦发愁,最后为了交差只能粗制滥造。还有很多法学院对于硕士研究生有的要求,这一条要求其实初衷是非常好的,即督促学生加强学术训练,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但后来很多法学院都把这条要求取消了,而只是在博士阶段继续维持。但现在论文“发表市场”太过火爆,导致学生简直轻而易举,所以是否能已经无法考察一个学生的学术研究水平了,还是取消为好②。但取消了论文的发表要求之后,却没有相应的替代机制来加以补充。这种做法的奇怪之处在于:法学院不从本身的教学质量管理去对现状进行反思,而是屈从于“火爆的市场”这个现实,而使得本身就很松散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质量管理比以前更不尽人意了。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个“市场问题”给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带来的弊端,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学院对于法学教育的质量管理需要反思。其次,至于各大法学院所宣扬的法学硕士的另一个培养目标,即:培养实务性人才,也大体上属于“虚假宣传”。在教学管理体制上,抛开的要求,衡量学生是否能够毕业并获得学位主要是两点要求:一是修满各门课程的学分;二是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这两条要求,其实都是针对论文写作的,即都以论文质量作为考核标准③。但问题在于,考核标准中并没有对论文的内容做任何限制,现实的情况是,学生的论文很少是以现实中的一个实际问题出发来做调查研究,然后谋篇布局,而基本上是在屋子里“整”出来的,没有问题意识,更遑论实务精神和训练了。综上所述,一方面,法律硕士教育有着明确的目标,但却没有在教学方法上进行革新,实际上使得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目标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另一方面法学硕士的教育致力于理论与实务这一双重的目标,也是困难重重,这两个目标由于本身在性质上的冲突,而表现出相互掣肘,实际上使得法学硕士教育的目标更加混乱了。
二、教育出路
上述谈到的有关法学硕士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有关的问题,归结起来,其实就是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法的选择问题,尽管很多的法学院已经在着手进行改革,但成效目前并不明显,也未能独树一帜。从根本上解决这种脱节的方法在于突破原有体制的框架,重新确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培养方案。笔者以为,理论与实务都是法学教育所要实现的目标,只不过,这两项目标不能被糅合在一起,而是应当在阶段上有所区分④。而现有的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将这两大目标不加区别地糅合在一起,企图获得“一举两得”的效果,但事实上效果并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法学本科、法律硕士这两种学位的目标应当是以培养实务性人才无疑。至于法学硕士,应该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作为实务性人才来培养,另一部分作为研究性人才来培养,并直接成为法学博士的后备资源,取消法律硕士以及其他专业的人报考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资格。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从体制上厘清了理论与实务两大培养目标的界限。在厘清目标的前提之下,剩下的问题就是具体的实施方案了。就实务性人才培养而言,可以说,目前各个法学院还尚未找到合适的培养方法,但在部分法学院早已开始了自己的探索。客观地讲,普通法在实务性人才培养方面(尤其是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方面)的确比大陆法更胜一筹。那么,以上这些方式都可以借鉴。另外,法学教育在教学管理上的松散,也是影响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学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9
关键词:毕业论文;法学本科;;答辩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一)毕业论文形式单一。以传统论文形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是绝大部分高校对法学毕业生的要求。传统论文要求围绕着某一个问题提出论点并展开一定深度的论述,论述可以从两个角度展开,一个是理论层面,一个是实践层面,从理论层面来看,绝大部分法学学生理论功底不够深厚,论述缺乏创新和深度,从实践层面展开,很多学生又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闭门造车,提出一些想当然、人云亦云的观点但论证不足。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锻炼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而非科研能力。所以,采取传统论文的形式来考核法学学生显得不够科学和合理。(二)毕业论文考核标准不清晰很多高校的毕业论文考核标准过于模糊,用“选题合理”、“结构清楚”、“论述充分”、“格式规范”等字眼来要求毕业论文,且不区分专业。模糊的标准不能反映法学这一学科的专业特点,也未对法学论文应当体现的法律知识功底、分析能力、应用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毕业论文质量普遍不高。调查发现,近年来法学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质量普遍不高,主要表现在毕业论文选题问题多、论文结构不合理及对观点的论证不够深入等方面。从选题来看,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选题被动。很多学生平时积累不够,往往临时抱佛脚,要么从网上搜索他人提供的论文题目,要么依赖指导教师指定论文题目,选题的被动性导致很多学生对所选题目缺乏自身的思考,论文的写作思路很容易受到网络论文或指导教师的影响,变得缺乏独创性。第二,选题或陈旧或过于激进。如“未成年人犯罪”、“精神损害赔偿”、“个人破产”等词语经常出现在毕业生的论文选题中,这些题目并非没有写的价值,而是多年来被历届学生选为毕业论文题目,重复率过高,且后来的论述并没有超过前人,多是老生常谈,或是泛泛而谈。根据笔者所在高校的调查发现,法学学生以“同性婚姻合法化”、“代孕合法化”作为论文题目的比较多,从我国的传统文化、社会现状和公众的接受度来看,起码未来很多年都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当前,同性婚姻、代孕的合法化探讨过于激进,况且从法学本科生的社会经验、理论水平来看,很难驾驭如此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题目。第三,题目过大。有些毕业论文题目所涉内容过于广泛,导致论文虽面面俱到,但如蜻蜓点水,流于形式,缺乏论证。论文结构不合理是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常见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对概念的介绍过多。论文可以对重要的概念进行介绍分析,但很多学生对概念的介绍过多且没有价值。第二,对国外立法规定的介绍篇幅过大。很多学生在毕业论文中用较大的篇幅介绍国外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但很少谈到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有凑毕业论文字数的嫌疑,或虽有涉及但仅仅是泛泛之谈,对完善我国的立法规定很难起到借鉴意义。论证不够深入也是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普遍存在的问题。临近毕业,很多学生心态浮躁,加之考研、就业的压力,很难将心思放在毕业论文上,有些论文对观点的论证浅尝辄止,有些论证只是观点的重复和堆砌,有些只是重复他人的论证而缺乏创新。(四)毕业论文标准不够科学。近几年,为了保障毕业论文质量,防止抄袭,高校要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重复率检测对于减少论文抄袭,提高毕业论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的检测机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机构的标准存在缺陷。现在高校主要使用的是中国知网、维普这样的数据库网站,从这些网站提供的检测报告来看,标准不够科学和合理。比如,法学论文需要引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表达和论证某些观点,只要引用是必要的,字数不多,都应该是合理的,但检测网站直接将引用的法条视为重复。再如,某些通用的语言表达方式会由于在他人已经发表的论文中出现过而不能再被其他论文作者使用,导致后来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观点。(五)毕业论文答辩规则不够严格。有些高校的毕业论文答辩规则不够严格,主要表现为:第一,欠缺对学生的答辩准备监督。学生在准备回答答辩组问题期间,答辩组缺乏对学生的约束和监督,学生可以随意上网搜索答案,或与其他同学讨论答案,甚至找论文指导教师询问答案,结果学生可以轻松地回答答辩组问题,导致答辩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考核学生的能力。第二,给予学生的答辩机会过多。对于论文有严重问题不能参加答辩或通过答辩的,答辩组把关不严,多次给予答辩机会的情况时有存在,导致学生普遍认为毕业论文最终必然能通过答辩,从而不重视毕业论文的写作和修改,毕业论文质量堪忧。
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现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契合大学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对学生的研究能力要求不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应当符合该目标,重在通过毕业论文检验学生的法律知识功底、法律应用能力,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改变毕业论文单一的理论性论文的模式,通过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检验学生的应用能力,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更契合。(二)有助于遏制毕业论文造假现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如果采用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毕业论文(设计)模式,对学生毕业论文创作的主动性就会提出很高要求,学生只有通过亲自参与实践调查或案件处理,对法律问题或案例进行分析,才能完成报告,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学生闭门造车、抄袭加少量修改的论文写作状态,有助于遏制当前比较严重的论文造假现象。(三)有助于彰显公平、正义的法学理念法学毕业论文改革力图减少毕业论文抄袭,鼓励学生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自身能力完成毕业论文,体现了学生之间的公平和正义。法学毕业论文通过严格规范答辩制度,鼓励学生对自己原创的论文进行陈述和答辩,减少答辩作弊现象,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学理念。
三、改革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毕业论文的形式和考核标准。1.改革毕业论文的形式。将单一的论文形式扩大为论文、案例分析报告及调查报告等形式。案例分析报告是指毕业生先选择某一在毕业实习中接触到的诉讼或仲裁案例,将所有案件处理环节包括当事人咨询、提起仲裁或起诉、受理仲裁或立案、开庭、仲裁裁决或判决、申请执行或上诉等进行陈述,将所涉法律文书整理齐全并装订,对所涉争议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以此全面考察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文书撰写能力及法律应用能力。调查报告是学生以某一法律规定或法律问题为出发点,结合实际,调查该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或法律问题的现状,分析法律规定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或引发法律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对策,以此考察学生的调查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改革毕业论文的考核标准。结合毕业论文的形式,设定具体的考核标准。论文侧重为理论型论文,科研能力较强的学生可以选择论文作为毕业设计的形式。其考核标准为对某一法律问题或法律制度能够提出创新性的观点,并进行深入的分析来论证该观点,体现出较强的理论分析能力。案例分析报告要求所选案例是自己参与处理的案例,能提供完整的、自行书写的案件处理文书,能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提出处理办法。调查报告要求对所涉法律制度或法律问题进行实际调查,有调查材料作为支撑,能够有条理的分析法律规定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或引发法律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二)改革毕业论文题目审查制度。应当增加或规范毕业论文题目审查制度。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点加以明确:第一,审查时间。根据毕业论文完成周期具体规定审查时间。第二,审查机构。为了保证审查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审查成员一般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专业职称,审查成员可以聘请校外高校教师。第三,审查内容。一般审查论文题目及大纲,对大纲的审查有助于审查机构了解学生的选题动机和写作思路。第四,审查流程。适宜采取面对面形式,包括学生陈述、老师提问及学生回答等环节。第五,审查结果的通知和异议处理。审查结束后,应当告知学生审查结果,不予通过的理由及修改建议,学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审查。第六,对修改后的论文题目再次审查。第一次审查不合格的,由学生修改或更换毕业论文题目,并由审查机构再次进行审查。(三)改革毕业论文标准。1.区分专业制定毕业论文标准。如前所述,法学论文经常需要引用法条对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对观点进行论证,与其他专业的论文相比有其特殊性,而且全国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数量不少,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标准。2.由权威机构制定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标准。由教育部牵头,法学专家主导,技术专家和数据网站参与,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标准进行具体研究,制定一套合理的毕业论文标准,替换一些数据网站现行的不合理的标准。(四)改革毕业论文答辩规则。1.规定毕业论文答辩准备制度明确毕业论文答辩要固定学生准备场所、限制答辩学生进行答辩准备时可参看的材料并明确监督人员设置及职责。其中,学生可携带的参考资料应当仅限纸质的、与其毕业论文有关的资料,不允许通过互联网、与他人交流等方式获得答辩提示。每一准备场所应当配备至少一名监督人员,其职责在于维护准备场所秩序,对答辩学生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答辩作弊。2.严格规范二次答辩制度。对于第一次答辩未通过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参加第一次答辩的,只能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新答辩的机会。对此,要建立对答辩小组的监督机制,答辩小组要及时将答辩情况反馈给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答辩情况的审查和监督,至少委派一名监督人员参与现场答辩,及时了解答辩情况,减少答辩的随意性,保障答辩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1]韩冰、邹云潞.从结果“倒推”过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问题及对策.黑龙江教育.2016(9).
法学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10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为“以课堂教学为中心,以教师为讲授为中心,以教科书正本内容为中心”的“三中心模式”。在这种讲授式教学中,学生学习了学科的专门知识,但是却无法将学到的理论知识系统化,也无法运用所学到的知识来分析问题,更无法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来解决问题、拓宽知识面、深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拓展自己的学术研究能力。这种情况的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学法学教育模式和能力培养要求脱节:大学生入校后,仅仅凭听教师讲授课堂知识,毕业时却要写出毕业论文;走上工作岗位后,需要参加会议,与同事或者领导讨论问题,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更有可能需要主持会议。而这些科研能力、学术交流能力却并没有在大学学习中系统地得到传授,只能是靠自己摸索或者模仿。从每年的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中可以发现,很多学习了四年的法学本科生甚至连最合适的毕业论文选题都无法确定。如前所言,高等法学教育目标仅靠“三中心模式”是无法完成的。现有的“三中心模式”可以传承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对能力培养方面略显不足。为了培养合格的法学高等专业人才,就需要寻找其他的教学模式。能力的习得需要受教育者在教练者正确指导下,自身做专门有针对性的练习,并反复练习,不断巩固,才能获得该种能力。这种能力培养的教育模式的最佳选择就是seminar教学模式。seminar源于拉丁语“seminare”,是“播下种子”的意思,最早可追溯到苏格拉底的讨论式教学,后经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导入课堂,但是这时的seminar课堂以终极真理的存在:上帝的教义成为讨论的基础和归宿。德国哥廷根大学率先将seminar课堂模式引入大学,最终将其全面发展的德国教育家洪堡,在德国洪堡柏林大学开设seminar课堂。[1]但是seminar一词,在欧洲和美国的含义并不统一。在欧洲有将知名学者或者思想家所开设的大型讲学课堂称为seminar,在商业领域也开始用seminar一词来泛指企业或者商业组织的商品或者高科技推介会。而在教学领域,亦有不同的seminar课堂模式,一般可以分为初级seminar课堂模式,中级seminar课堂模式和高级seminar课堂模式:初级seminar课堂模式,针对大学低年级学生;中级seminar课堂针对高年级或者硕士、博士研究生;而高级seminar主要针对专家学者类型的。[2]由于本文仅讨论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课堂模式建设问题,故本文仅以中级seminar课堂模式(以下简称seminar课堂模式)来进行研讨。
二、法学seminar课堂模式建构
所谓seminar课堂模式,是指一定数量的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选取某个学术专题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撰写研讨课论文,在研讨课上宣讲自己的学术研究内容,并与参与者进行观点讨论或辩论等学术交流的一种开放式教学课堂模式。[3]笔者认为,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采用seminar课堂模式具有适当性:1.seminar课堂模式能培养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作为法学硕士研究生,都已经具备了法学基础知识,所欠缺的就是利用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来解决理论上或者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seminar课堂模式就是在指定的范围内,由学生挑选研究的主题,寻找文献资料,向指导老师或者其他同行请教,最终自己动手完成关于该专题研究的学术论文和学术交流。2.seminar模式能培养学生学术写作和交流能力。法学硕士研究生必须能够从事专业论文的写作,并具有学术交流能力,而这些通过传统课堂讲授模式是无法得到训练的。通过seminar课堂模式可以对学生进行这个方面的针对性训练。在seminar]课堂模式中,参与的学生需要独立完成一篇由教师指定范围的学术论文,并宣讲自己的观点,与质疑者进行辩论或者讨论,交流学术观点。3.seminar课堂模式能深化学生的知识。作为法学本科和硕士课堂上所接受的理论,毕竟是有限的:一方面是因为教学时间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教学安排的需要。但是如果要独立完成seminar论文,仅从课堂上或教科书上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能满足需要,需要学生自己通过阅读文献资料,梳理该理论的形成历史、思想基础,研究现状和未来展望等多层次知识面,并学会评判赞同该观点或者否定该观点的学说并从中选择立场。同时,作为自己所支持学术观点的捍卫者,不仅仅需要了解赞同本观点的论证,还需要了解否定自己观点的学者们的论点和论证方法。为了能“征服”其他参与者,观点的捍卫者不仅仅需要通晓法学理论,还应该了解和掌握与法学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而seminar课堂模式具体流程如下: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在开设seminar课程的之前的学期末,开设课堂的教师公布拟开设的课堂,公布seminar选题供参与者选择;限定参加seminar的学生人数(5-20人)以利于深入讨论;提供学生报名选修的教师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联系方式;设置大致的seminar课堂时间安排以便于学生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通告第一次集体谈话的时间等以利于进一步组织seminar课堂。在满足了报名的最低限额的条件下,按照预先安排的时间,教师应该对全体参加seminar课堂的学生进行公开谈话。谈话内容至少应该包括:seminar论文写作的要求,提交seminar的最后期限;进行seminar研讨的具体方法,例如,由学生自己利用图书馆、电子数据库、网络查找资料;自行撰写学术论文;撰写论文过程中有问题可以与教师讨论或者请教等。第二阶段:独立研究阶段。学生可以选择教师拟定的选题,也可以自行申报选题;如果学生自拟题目,应该及时和教师取得联系,并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学生选报选题后应该积极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广泛阅读,形成宣讲提纲;并随时与教师请教、探讨论文提纲和观点过程中形成的问题。学生在seminar宣讲之前一个星期,将论文交给教师,打印宣讲提纲;教师在此期间安排seminar课堂地点、时间、宣讲顺序、注意事项等。seminar课堂可以在学校举办,也可以到学校以外的地点举办。第三阶段:研讨阶段。在此阶段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学生进行seminar宣讲。一般程序为主持人介绍选题、宣讲人的学术经历;宣讲人宣讲选题内容;主持人主持讨论,参与者提问;宣讲人回答提问,当然其他参与人也可以回答问题;教师作为旁听者之一可以参与seminar,与其他参加者平等讨论问题。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宣讲结束后,指导教师对seminar进行点评,点评内容为宣讲内容、结构、宣讲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点评;点评结束后教师对所有参与者发放调查和反馈表,学生匿名回答对seminar的评价、意见和建议。第五阶段:结束阶段。指导教师给出分数,将学生成绩上交教学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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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7 19:28:37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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