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论文范文五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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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论文

法学教育论文篇1

美国的法学在总体上是司法人才的教育,注重于对律师、检察官等司法人才的培养,因此,在整个教育和教学体制上无不致力于课堂教学和业务实践的紧密结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的、有机的、高度的契合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把法律实践教学纳入到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强制性规范中。众所周知,闻名遐迩的美国律师协会,其旗下设有一个理事会(后称“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该理事会接受美国政府委托对全美法学院法律教育进行管理。理事会的法学院行政管理规则规定: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必须要有课外教学活动,诸如社会法律服务公益性课程和律师技能的培训课程。由上可知,法学院是否开设实践性课程已经不是校方办学理念和学术自由的问题,而是国家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学院无视实践性课程的规定,那么,该法学院的毕业生就会被美国律师协会剥夺参与州司法考试的资格。一个毕业生就读于没有律考资格的法学院在美国是无法生存的,因为就读期间绝大多数美国学生背负高额学费,高昂的就学成本,高学习压力,毕业时已负债累累,入不敷出。选择法学专业,毕业后就是为了能够找到高报酬的律师工作,还清贷款,大展事业宏图。如果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能参加律考,就无法获得律师资格,这等同于似乎没修读过法学专业,除非该学生就读法学院原本就另谋其他出路或另有打算。

第二,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具有完整的、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归结起来,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一般可分为三个教学层次和系列:(1)课堂专业技能培训课程;(2)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3)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具体内容如下: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2002-2010年美国法学院课程巡查显示,课堂内专业技能培训课程主要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上诉审庭辩仲裁、事实辩定实务、面见当事人与咨询、调解、磋商谈判、争议解决谈判、诉前庭辩、交易技巧、诉前庭辩基础、诉前庭辩基础精进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有:民事权利、刑事辩护、环境法、家庭法、政府利益、青少年法、物权法、税法、交易法等课程;以事实简单的轻微的民商事真实案件作为教学基础,组织教学。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有:刑事、上诉法官、公司法务咨询、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诉人、公益辩护人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与现场培训课程最大的不同是:在前者,法学院主导对案件的受理和办理,严格地说,属于事务性的教学活动;而在后者,则由司法机关或实务机关主导案件的进行,是在教师监督和指导下的司法或法律活动。美国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课堂内培训到近乎实战的诊断式教学,再到完全实战的法庭等现场实战培训,课程的设置不断接近真实,有阶段性和层次感,使学生从书本一步一步地走向真正的法律现实。

第三,为了实现课程设计的目标,美国法学院都开办了实践教学实体机构,并设立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各种模拟法庭比赛和奖励制度。以美国阿尔巴尼法学院(albanylawschool)为例,该学院的实践教学开设了各种法律教学诊断室(clin-ics),(相当于我国法学院的各个模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如:家庭暴力诊断室、民事权利和残疾人权利诊断室、医患法律诊断室、诉讼入门诊断室(introductiontolitigationclinic)、税务法律诊断室、实地训练诊断室(fieldreplacementclinic)。学生在具有律师执照的法律教授指导下进行具体案件实际操作。诊断室所承接的案子一般事实比较简单,学生容易实务操作。法学院对案件成功的学生在院内各种媒体上大肆表彰,形成了很强的崇尚实务的气氛。此外,学院还频繁地组织或参与全国地区和院内的各个部门法领域的模拟法庭比赛,并邀请在职法官一边审判一边指导学生进行比赛,教学效果非常突出。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的在庭法官对于作为当事人身份出庭的学生,往往在其职权范围内会给与非常特别的关照和理解,在法庭休庭时还会主动地与学生打招呼,进行精神鼓励和关怀,法官在法庭内也表现的很有人情味。事实上,美国法庭和法学院互动频繁,法学院的教学需要法院的支持,同时,法庭也需要更多法学院学生到法院为众多无钱请律师的穷人免费,以提高和加快法院案件的处理速度和质量。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从课堂到社会,从教科书到实际案子,从模拟比赛到现场出庭,从学生身份到律师身份,从理论到实际,从实际再回到理论,法学院的实践教育给学生提供的是高强度的,全方位的非常职业化的训练。第四,在师资安排上,美国的实践教学也配备了与实践教学相匹配的师资队伍。美国的法律实践教学的师资是一批具有实践专业素养,同时又具有法律职称和学位的人员组成。一般课堂教学的教授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未必能够胜任,需要一定时间的事务的磨练方能担当。有许多师资则直接来自实务部门。在实践教学领域,实务经验比书本知识更加重要,在法学院学生即将走出学校大门的关口,学院通过优良的师资给学生提供真正的职业化训练是学生迅速适应社会,进入职业角色的关键。由此,美国法学院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师资的人数不少,约占到整个学院用人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中美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比较与借鉴

参照美国法学教学的实践和经验,考察中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机制,检查对照我国法学教学的现实情况,依我们看来,至少有如下几方面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和思考。

第一,从中美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看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法律“见习”和法律“实习”的启示。从根本上说,美国法学院的法律实践教学高强度和宽广度,是由于美国法学院学生的主要出路是司法从职人员,而法律实践能力不但是律考的门槛,也是职业的必备职能;而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不同,即便是多数中国法学院的学生希望毕业后成为律师、或公司法务或检察官,但是,我国法学院仍然继续沿着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不会把多数学生的愿望作为办学唯一的指导思想,而改变贸院法学院培养经济和贸易有关法律人才的办学方向,而转向纯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在这一点上,我国与美国法学院的市场化办学有着天壤之别。由此,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场所就不会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但问题是,我们在司法领域和非司法领域的实践教育又进行的如何呢?坦率地说,我们的实践教学主要还是着眼于法律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比较美国同行差距很大,其中美国学生在教师监督下,独当一面的真正的法律实习,就比我们多数学生仅仅是做别人助手,或在一旁观察别人办案的法律见习要优越得多。当然,我们不能照抄照搬美国的法学教育的一套模式,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既要汲取其合理的成分和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另一方面,也要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研究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学生法律实习的机制。例如,法学院免费出租提供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作为交换,法学院学生到事务所深度介入案件或在有监督条件下的单独处理简单的民事纠纷。驻入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一年的接案量和我们学生的参与量,法学院通过办公空间的免费出租,可以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部分有效的管理控制,保证我们学生在从法律事务方面进行深度实习,收到实效,而不是仅仅浮在表面上。长期以来,我国某些高校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或模拟律师事务所利用率不高,有时经常处于闲置状态,应该考虑如何激活和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

第二,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的建立:如何认定我国法律学院实践教学课程的地位和作用。相比于美国同行的课程设计,我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还远远没有达到体系化的程度。对此问题,首先我们要自问,在我们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大前提下有无必要使其体系化?从我国法学院的实际情况上看,有效的实践课程的方式主要还是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多揉进一些实务成分,例如案例释法,聘请校外专家承担课程部分内容等。本科大四长达十周和研究生一个学期的法律实习,实际上就是借名找工作、做论文;所谓学生的实习报告也就是校外特殊经历心得而已,与有板有眼的实践教学相距甚远。美国实践教学的压力首先和主要是来自于市场的竞争,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的管理规则的硬性规定,也是由于市场对人才素质的特殊要求使然。虽然,中国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压力有市场的因素,但不是全部。从全国范围看,有600多所高校有法学专业本科生,竞争压力不可为不大,结构性的过剩和结构性的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法学专业毕业生过剩的部分,大多无法适应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尤其是高端的涉外应用性人才每年约50%的速度在增长,这方面的人才却往往处于短缺状态,而我国不少法学院培养的法学专业仍拘泥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和实践教学,不能适销对路,因为传统的法律服务每年仅增长10%左右。这种培养的规格难以与激烈的市场经济的需求相契合。目前,市场的竞争和压力还没有完全影响到法学院的生存;压力可能来自政府部门的要求,但政府部门对法学院的管理无法像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那样是贴身的管理,这方面国内既无法做到,也鞭长莫及;再加上市场对法学院毕业生的需求较大,我国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内在推动力不足,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因此,课程体系化的问题似乎还属于非常前瞻性的问题,并没有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总之,我国法学院实践课程体系化的问题还没有提到急需解决的议事日程上,而参考和借鉴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现实需求,优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势在必行。

第三,对实践教学师资的配备和师资的知识能力结构:从进人的标准看上贸院实践教学师资的短板。经教育部批准,上海贸易学院于2013年4月18日更名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师资得到了扩充,新进了不少博士、副教授和教授,充实和优化了教师队伍。但从国外同行实践教学的角度上看,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法学院缺少理论和事务同时兼备的师资。早在上世纪80至90年代,上海贸易学院的《进出口贸易实务》课程得到同行的一致公认,并闻名于全国。这不仅仅是上贸院尽占上海作为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的地利之便,而是上贸院曾经汇聚了一批国内极为难得的、最有实践经验的外贸老法师。在他们的辛勤教学和笔耕之下,我们一度在全国确立了不可动摇的课程权威,上贸院一时车水马龙,趋之若鹜。当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原有的师资人才优势已经不复存在,法律实践教学的师资由于偏重课堂教学,兼备理论和实务的师资也存在一定的缺口。也许有人认为这可以通过聘请校外专家的方式来解决。但是,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一项长期的事业和品牌的打造,临渴掘井绝不是处事之道;上贸院进出口贸易实务课程辉煌的历史也更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基于上述分析,依笔者之见,法学院应要早早启动实务教学师资规划,在承受市场巨大压力到来之前做好充分准备。具体做法是让新近师资进行知识和能力结构转型,鼓励更多的年轻教师参加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同时,仲裁机构也应适当考虑让部分符合仲裁员条件的教师进入仲裁员队伍,解决师资队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问题,弥补司法实务欠缺与不足的短板。这种做法,较之直接从实务部门进人更合理,成效更快捷,因为新进大学法学教师一般均有国内外法学博士学位,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的知识水准,但是缺乏实务经验与技能,只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培训,就能拓宽知识结构,解决包括经贸、司法实务和技能在内的不足,但需要花费一定的经费和时间上的投入。美国阿尔巴尼法学院也常用此法进行实践教学的师资结构的改造,实践证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上述各项建议还涉及到相关机制的再造,由于论题和篇幅所限这里不再赘述和展开讨论。

法学教育论文篇2

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重视和加强艺术教育是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学生的高尚情操,提高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提高大学生文化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手段。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事业的繁荣兴旺,带动了艺术教育的长足发展。特别是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学校艺术教育自身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尽管如此,我们清楚地看到,艺术教育仍然是普通高校最薄弱的环节,在单一的专业教育中往往忽视了人文精神教育,或者简明地说,忽视了“修养”的教育、“灵魂”的教育、“做人”的教育,培养出的毕业生远远达不到“四有”教育的要求。近几年来,围绕工科院校书法教学在素质教育中的潜在价值,笔者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与实践,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古人曾说:“书虽小技,其精者也通于道焉。”这个道,大的方面是指宇宙的生成变化规律;小的方面则是指人的素养、品行。我国古代的教育,把书法列为六经之一,是学生必读课程,旨在培养和提高人的基本素质。魏晋时期,称书法为书道,把书法提到了一个与宇宙并列的地位。到了唐代,书法教育达到了鼎盛时期,直至明末清初,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世纪50年代初,在谈到提高干部的文化素质问题时,特别强调了写好字的作用。毫无疑义,书法教育对提高人的素质具有特殊的、为其他学科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一、书法教育与人品素质教育

清末书家杨守敬说:“学习书法,一务品高,二求学富,三须艺娴。”“品高”也就是品德高尚。书法家的艺术创作或超迈或流俗,归根结底取决于书家品格的高下。古往今来,王羲之、颜真卿、郑板桥等书法家都是以品高而书传后世的。所以宋代黄庭坚说:“学书要须胸中有道义,又广之以圣哲之学,书乃可贵。”具体说来,书法教学对提高学生的素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能增强爱国主义意识。汉字具有悠久的历史,现存资料表明,中国的汉字是世界上最富有艺术性的文字。书法更是将文字的艺术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并成为中华民族特有的传统艺术。著名的抽象派绘画大师毕加索曾说:“倘若我是一个中国人,那么,我将不是一个画家,而是一个书法家,我要用我的书法来写我的画。”中国书法在世界艺术之林深广久远的影响,足以使国人骄傲自豪。学习书法,不断研习古代碑帖,心仪古人风范,日久必然提高对本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认识,增强爱国主义的激情。

其次,能培养自励坚强的意志。历史上许多书法家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无一不是刻苦自励、勤奋好学、精于笔墨的结果,正所谓“梅花香自苦寒来”。汉代张芝临池学书,池水尽墨;唐太宗夜半秉烛学习《兰亭序》;智永习书“登楼不下,四十余年”,以至于“退笔成冢”;怀素则“种芭蕉万余株,以蕉叶共挥洒”。古今无数书法家钟情书艺,涵泳墨池,有着一股锲而不舍、不断进取的精神。书法是一门集艺术与技能、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的学科,非持之以恒、反复练习而不能登大雅之堂,所以学习书法能培养人的刻苦耐劳的品质。

再次,能端正思想行为。我国传统的书法教育强调“心正笔正”,把用笔的习惯和技能的掌握跟人的思想修养联结起来,要求“欲正其书者,先正其笔,欲正其笔者,先正其心”,要以修养心性为上,做到澄怀静思,虚空淡泊,排除杂念,专心一致。这样坚持长久,其心中必定无种种私利杂念,培养宽容大度,以诚待人,与他人和谐相处的作风。在艺术上也将达到“天人合一”的至高境界。早在20世纪50年代,郭沫若就十分强调学生要养成认真写字的习惯。写好字不仅仅是书写的水平问题,而且体现了对他人的关心与尊重。字是人的第一面孔,能反映人的秉赋。有些人的字写起来东倒西歪、潦潦草草、邋邋遢遢,除了说明这人写字不认真外,还反映出他自以为是、不尊重他人的孤傲个性。因此,书法教学包孕着极其丰富的人格品行教育。

二、书法教育与文化素质教育

书法知识博大精深,哪怕是基础书法都有深厚的文化内涵。与书法关系较大的学科有:1.文学。纵观古今优秀的书法艺术作品,不仅具有百花齐放的形式美,而且具有读起来朗朗上口、听起来心旷神怡的文学内容。从卜文到楚辞汉赋、从唐诗宋词元曲到现代白话文、格言警句、散文小说……书法的内容无不涉猎。事实表明,书法作品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美的层面上,它尤其需要用文学内容去充实。如果只强调形式美而不重视作品的内容,那就好像“充满情感和思想的人的眼睛的美,从那双眼睛中拿走那使它们生动的情感和思想,——眼睛仍旧是美的,但已经不是那出神入化的美丽的眼睛了”。(别林斯基《1841年的俄国文学》)我们在临习王羲之的《兰亭序》时,不仅被其形式美所折服,而且深受其文学内容的启发和教育。2.历史。书法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从有文字开始就产生了书法。自殷商以降,经秦汉魏晋到唐宋明清,伴随着民族悠久的历史,中国书法艺术和中国文化一起延绵发展、同步相应,为推动民族进步,弘扬民族精神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因此,学习书法对了解中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具有其他教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3.文字学。书法是以汉字为表现对象的艺术。汉字丰富的线条和复杂的结构为书法艺术提供了充分的表现空间。然而,学习书法,必须懂六书,辨正俗。无论是写篆书、隶书,还是写楷书、草书,都必须了解汉字的笔顺规律和结构法则,必须了解书体和字体的关系、文字的衍变和发展等等。书法教学的这些内容为提高学生的文字学知识提供了帮助。三、书法教育与能力素质教育

书法教育有利于学生的多种能力的培养:1.观察能力的培养。书法教育要求学生具有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古人说:“察之者贵精,拟之者贵似。”临帖必须临得像,这是临帖的第一步。要临像,就要细心观察。观察所临字的点画结构,观察书家的用笔方法和特征,观察不同字体中笔法的变化和渊源关系,观察各类碑帖墨迹总体的神韵、风貌和类型。训练既久,学生观察事物的能力就会得到帮助和提高;2.思维能力的培养。古人云:“夫书肇于自然。”自然界中一切事物,如天空的彩云、春天的杨柳、奔腾的江河以及人的坐卧、行走、歌舞、战斗等等,都和书法中的神情意趣妙相契合。但是,书法“挫万物于笔端,不拘常理常形”,它不像绘画那样反映的是事物的原形,而是具有丰富内涵的抽象的线条造型。因此,书法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中思,思中学。不断培养联想能力、归纳能力和内化能力。此外,书法艺术笔法中的提与按、方与圆、疾与涩、逆与顺,墨法中的浓与淡、润与燥,章法中的奇与正、疏与密、大与小、向与背等等构成了书法艺术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书法艺术的规律,就是辩证法。因此,学习书法,可以培养学生辩证地观察世间万物,客观地分析处理问题;3.创造能力的培养。书法教学从临帖入手,最终要使学生达到创作独具个性风格的艺术作品。教学中必须允许学生学有选择,学有所长,发展个性,而不能整齐划一,千人一面。通过广泛涉猎,兼收并蓄,使学生奠定扎实稳固的书学功底,在此基础上,鼓励他们大胆创新。这不仅是书法教学要坚持的原则,也是研究学问有所建树的必由之路。

四、书法教育与审美素质教育

书法艺术以抽象、灵动、丰富的线条给人以复杂多样的美的感受。从书法艺术的形式美角度观察,有飘逸秀丽的姿态美,有辗转流动的气势美,有疏密错综的组织美,有浓淡间出的墨韵美,有厚重轻软的运笔美……从书法艺术的意境美角度研究,有的作品能使欣赏的心灵处在振奋的状态,并唤起人们崇敬的心情和自我的尊严;有的作品能使欣赏者的心灵处在平静安宁状态,并唤起人们对生活亲切美好的感受;有的作品使欣赏者感到有一股不可抑制的生命活力,并唤起人们豪放的气魄和不屈的性格;有的作品使欣赏者感到有一种巧夺天工的和谐完美,并唤起人们协调严谨的作风。这种种美感,学生会在学习过程中通过比较逐步感受和认识,并能够和生活实际联系起来。当学生们的心灵经过了这些优美作品的浸润和熏陶之后,他们就能够“很敏捷地看出一切艺术作品和自然界事物的丑陋,很正确地加以厌恶;但是一看到美的东西,他们就会赞赏它们,很快乐地把它们吸收到心灵里,作为滋养,因此自己的性格也变得高尚优美”。(柏拉图《理想图》卷三)这是学生的审美素质提高的必然结果。

五、书法教育与心理素质教育

人的喜、怒、哀、乐等情感随时都有宣泄的可能。如果任其自由放纵,不仅使个人的心理生活失去平衡,还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尽管很多人懂得用理智控制情感,这自然是战胜粗野的、不健康情感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情感既然是基于人的本性,光靠抑制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有效的途径还是通过陶冶,即以情感来疏导情感,以情感来调节情感,以情感来战胜情感。王羲之写《兰亭序》,是为了抒发喜悦的情感;颜真卿书《祭侄稿》,是为了排解愤怒的情感;张旭作《肚痛帖》,是为了倾述疼痛的情感。当学生有类似情感的时候,就会通过欣赏相应的作品使自己的情感得到释放。同时,他们也可以通过书法创作,进入到一种纯净而高尚的艺术境界之中,宣泄或淡化某种情感。从而达到心灵充分的自由和解放。

法学教育论文篇3

1、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已有近三十年时间,期间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多层次的法律人才。同时也经历了从无计划地疯狂扩张到毕业生数量远超市场需求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显现。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成型比较早,有着自身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我国重理论、轻实践;重考试,轻能力;重分数、轻素质的填鸭式的法学教育模式,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质量远远达不到市场对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也严重脱节。为了改变现状,我国在2002年正式启动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它的实施使得高校开始重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中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它的实施也促使法学本科教育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化。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

2、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指明了法学专业改革的方向目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主要体现在大学生过剩和技工严重缺乏。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今年3月底表示,“中国解决就业结构型矛盾的核心是教育改革。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的人是技术技能型”。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1200所学校中,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大学本科院校正好占高校总数的50%。实际上,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实用型、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专业职业教育方面也在进行积极地探索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我国在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法学专业教育也要适应新形势做出相应的调整。由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使得法学专业比其他专业的职业化道路走得要早一些。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我国法学专业职业体系尚未成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以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专业的职业化道路。

二、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措施

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多层次性,主要包括法律高职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那么,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体系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

1、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核心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春岁月155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2)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组织机构现在的司法考试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组织,其中以司法部为主。由于各部门职能差异往往在司法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从命题、阅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司法考试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3)改革考试形式和体制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分阶段考试的体制。第一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用来考查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法律职业素养。第二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分析判断的能力、推理论证的能力和解释说服的能力等。

三、总结

综上,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共同努力为社会输送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

法学教育论文篇4

(一)多措并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一是充分利用好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培养高级人才的制度,例如教育部对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计划等措施,创造条件鼓励教师队伍到内地知名政法院校深造,提高专业层次和学历水平,开阔视野,将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带回新疆高校。同时自治区政府部门和高校应在职称晋升、薪酬待遇、集资建房等方面努力为教师争取政策和创造条件,全心全意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用待遇留住人才,使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教学和科研工作。二是注重对新疆高校少数民族教师的培养,新疆高校是招收新疆各少数民族学生的主要院校,民族学生占高校招生人数的一多半,民族班主要由民族教师教授课程,而民族班学生往往文化底子薄弱,汉语水平较低,需要教师投入更多的精力。因此加强对民族教师的师资培训是新疆高校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三是加强教师在法务部门的锻炼,提升素质。由于环境局限,新疆高校教师往往在法律实务方面比较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高校应加强与公、检、法、司、律所等部门的交流合作,创造机会让教师到这些部门挂职、兼职,提高法律实践水平。同时联系这些部门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到高校授课。四是借助对口支援关系的良机,积极引进高层次法律人才,提升教学层次。例如,北京大学对口支援石河子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对口支援新疆大学法学院等,先后有贺卫方、苏力、皮勇等全国法学界知名学者来疆支教,开坛讲学,为本地师生开阔视野、启迪思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今后应更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交流引进的范围。

(二)多层面培养提高学生素质一是要培育学生树立坚定的法制信仰。法律专业应该比一般专业对政治素质的要求更高,特别是新疆高校,处于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意识领域斗争的第一线,必须教育学生崇尚真理和正义,敬畏法律,具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轻信、不盲从,坚持用法律的观点去认识和分析社会问题。二是要培养法律思维,即通常所说的thinklikealawyer,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看待日常生活事务用法律行为的角度去观察和分析,例如两元钱买一个馕这种最简单的日常行为,在法律理解上却要从债权和物权的发生、变动来认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深感学生这方面的能力普遍欠缺。三是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学习,学生在学习中易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歧途,对于法学体系的建构、部门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法律规范的意义及价值等基本问题不掌握、不理解,缺乏对法律专业的探索精神。加强法学基础理论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关键。四是要突破语言关。法律专业对表达能力要求比较严苛,强调所谓的“法言法语”,严谨、规范,合乎程式。学生普遍反映较难,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学生更是极大的挑战。高校应当采取措施,例如民汉学生混合编班、混合住宿等途径,鼓励他们加强汉语学习,打好语言基础。五是要提升综合素质。法律是社会科学,没有一定的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知识背景,是难以理解和运用法学理论知识的。不能就事论事,就法学教育而谈法学教育。对学生的教学不仅要专,有深度;而且要宽,有宽广的知识面作支撑。

(三)加强经费投入提高生源质量国家应继续对新疆高校进行倾斜,逐年提高经费投入水平。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央专项投入等手段,改善高校的办学设施,师生生活福利水平。为教师培养、学生实践活动提供更多的支持。在对新疆高校加强投入的同时,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中小学教育的投入。教育是长期积累的过程,学习语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环境非常重要。民族聚居区,尤其是一些边远的民族聚居区,人们以当地民族语言作为唯一的交流工具,学校也以民语给学生授课,在考入大学之前,许多民族学生根本不会讲汉语。“民考民”的少数民族学生通过大学一到两年的预科学习语言,仍有许多学生汉语水平较低,甚至无法用汉语进行简单的交流,这影响了他们接受大学教育的质量。要消除民汉学生由于语言问题造成的教育质量的差异,仅靠大学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甚至幼儿园是打牢民族学生汉语基础的重要教育场所。近年来,新疆教育部门对民族地区的教育进行了重大改革,如建立“双语学校”、“民汉合校”,全国多省市都设立了“内高班”,2013年,“内高班”在新疆招生计划是9122人,报名人数为37619人,[1]大量的少数民族学生到内地各省市读中学,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笔者在教学中了解到新疆大学本科及法学硕士班的维吾尔族学生有许多来自“内高班”,他们的汉语水平都较高,对所学法学知识更易接受。只有不断提高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加强民汉学生的交流,使新疆民汉学生站在同样基础的平台上接受高校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为民族地区的司法机构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

二、突出特色,发挥新疆高校独特优势

(一)重视培养新疆急需的双语法律人才按照国家司法机构组织规定,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必须独立,不能交叉;根据案件的性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必须分别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如当事人申请办案法官回避,法院应另行安排其他法官审理案件。以上规定在新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基层法院往往无法执行,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双语司法人员。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区,例如,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辖区内有44个民族共同生活,涉及民族语言的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案件的10%。新疆有许多地区少数民族占当地人口的绝大多数,涉及民族语言的案件数量较多,而这些地区审判人员中少数民族法官数量较少,且分散到各庭室,而审判庭需分别组成合议庭,以目前少数民族审判人员数量状况,涉及民族语言的案件往往缺乏审判人员,如再有申请法官回避和发回重审案件需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况,少数民族审判人员更无法保障。培养合格的双语司法人员是新疆高校法学专业面临的严峻问题。新疆高校应当积极开设双语法律专业,不光是培养少数民族双语高层次法律人才,在汉族学生中也应开设少数民族语言课程。例如新疆南疆是维吾尔族聚居区,如果高校法学毕业生既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技能,也能熟练掌握维语,熟悉维吾尔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将会为区域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对民族习惯风俗的教学研究少数民族在纠纷类型、解决方式上有其独特性,只有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也没有法律效力,但其在民族地区的社会影响却不可忽视。例如维吾尔族传统风俗婚礼由阿訇主持,念“尼卡”,确立夫妻关系。婚前男方需向女方缴纳彩礼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对民族文化和善良风俗予以尊重,但对于与法律基本原则相冲突的民族习惯,则应当排斥。例如哈萨克族习惯法中由幼子顶门,由其承担抚养父母并享受继承父母全部财产的权力就与我国继承法相冲突,这一习俗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维吾尔族婚姻中“塔拉克”离婚方式也有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离婚裁判的依据。新疆法律工作者必须对这些习惯风俗有深刻的了解,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注重民族法学、民族法制史等特色课程建设以民族法制史课程为例,这门课对于各族学生加深法律融合的理解,增强对于国家法律的认同有重要意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多民族的国家,中国传统法制一直以来都非汉民族独有的文明发展成果。各民族相互吸收,共同促进法制文明的发展,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华夏法制追本溯源就是以苗族的“刑”作为原型发展起来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朝少数民族政权的立法是在总结汉魏晋以来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辽、西夏、金、元、清等少数民族政权一方面吸收汉族先进的法律文化,迅速提高本民族的法制文明,扬弃本民族习惯法中落后传统,同时保存固有的民族精神,也创造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使中华法系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2]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有融合吸收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深刻理解这一关系,对于民族地区高校学生形成对国家法律统一的认同和信仰有重要意义。新疆高校在法学传统课程和核心课程上很难与发达地区高校相竞争,但在民族法学、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上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应当积极主动地利用好这一特色,建设符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的特色学科体系。

三、注重实践,助力学生职业生涯发展

(一)发挥学生的学习研究主动性新疆高校要改变传统法学教育偏重于知识灌输,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缺少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模式。培养具有科学精神的法律人才的教学模式,将单向传导模式改变为双向互动模式,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与主动性。以学生为主,师生共同探讨问题,培养学生主动探索和研究精神。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开展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学生组成不同的兴趣小组,在教师的辅导下,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提高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中国法制史》被学生视为冷门学科,缺乏学习兴趣。笔者在给政法干警班讲授《中国法制史专题讲座》时将学生分为小组,每组每个案例都派出三个以上组员分别讲解。结果学生们热情很高,小组给每位学生都安排了角色任务:有的查找案例背景资料,有的讲解案例事实经过,有的分析学者对案例的不同观点,有的介绍案例涉及的法律制度,有的说明案例的影响和从案例中得到的启示。通过这种形式,充分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和热情,锻炼了学生查阅资料,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团队合作的精神。

(二)面向市场培养法律人才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是高校必须关注的重点,作为法律专业学生,实现就业最现实的问题莫过于通过司法考试。据统计,新疆大学法学院只要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就业率为100%,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就业签约率极低。在教学设计中应该加强同司法考试的衔接,有意识地将司法考试内容融入到日常的法律教学中。尽管一些学者认为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倾向干扰了法学教育的正常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司法考试已经成为了法律专业就业的准入资质。在教学中要以法律职业化为导向,就必须把司法考试作为重要内容。这并不是说为此就要放弃一些基础理论课程或者民族特色法学课程,而是两者并重,既要克服功利主义倾向,一切唯司法考试为重;也要从现实出发,为学生拓宽就业出路,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三)加强实践性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以学生就业去向为导向寻求合作共建机会,如法院、检察院、律所、金融单位、上市公司等,为学生的校外教学环境搭建良好平台。在共建实践基地时要防止出现高校一头热、实践单位应付差事,学生实践活动流于形式的情况,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教育、科研资源和品牌优势,挖掘合作单位承担社会责任、提高社会美誉度的需要,在双方互利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共赢,切实找准双方利益的切入点,使学生实践活动取得切实的成效。安排责任心强、社会能力突出的教师负责与实践基地的交流沟通,及时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法学教育论文篇5

(一)课程体系改革

1.课程体系改革体现创新创业教育理念

(1)在一年级和三年级,分两个学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帮助学生分析、了解就业形势,掌握就业前景。(2)针对专业特点,开设专业前沿类课程,如法律前沿问题研究,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开设专业技能类课程,如法律文献检索课、审判业务、律师实务等,帮助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实践技能,提升创业能力;开设专业思维和方法类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等,指导学生掌握创新创业的思维方法和体系。开设职业伦理类课程———法律职业规范与道德,增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学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3)进一步增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紧密度,深度拓宽合作领域,邀请共建的实践教学基地专家参与课程设计、教学和指导活动。邀请实务专家单独开设创新创业课程,使学生在校期间尽快熟悉司法实务业务流程,尽快融入实务角色,掌握法律实务技能和方法。

2.注重知识更新,及时修订教学大纲

首先,注重知识更新,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定期以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向学生传达最新创新创业动态。其次,组织教师团队编写适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要求和法学实验教学体系的实训教材和专业教材。第三,对不具备出版教材条件的教学讲义及实验讲义,定期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修订更新,保证知识的规范性。

3.落实精品课程建设,促进课程资源的开放共享

对于已经获批的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力争部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鼓励优秀教学团队加强协同合作,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对于开课历史悠久,具备示范辐射作用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鼓励申报省级专业核心课程。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既是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不可或缺的教学资源,也是学生难得的教师资源。学生通过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实习活动,提高学生积极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主动性,培养研究法律问题的独立思考能力与研究潜质,提高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人际沟通和心理承受能力。为实现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目标,进一步优化实践教学基地布局,具体体现为:

1.有步骤地增加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同时考虑实践教学基地的地域分布及层级。合理地调整实践教学基地的种类,实践教学基地不应只局限于公检法司机关,还应有计划地延伸至工会组织、妇联组织、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电台、网站等媒体的法制节目等领域。

2.进一步增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紧密度,加强联系,深度拓宽合作领域,邀请更多的实践教学基地中的专家来院讲学、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3.定期邀请各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创业典型等先进人物“进基地、进课堂”,以报告、座谈、参观等形式,现身说法,分享他们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实现个人价值的经历,这也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一种体现。

二、创新创业改革的教学资源保障

(一)加强图书资料建设,力争建成门类齐全,涵盖国内、国际各类法学专业期刊、图书的法学专业图书馆。

(二)建设专业的电子数据信息平台,加快法学专业法律法规、中英文期刊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强化港澳台地区文献数据、外文文献数据的扩容,增加港澳台地区案例图书、德文、英文案例图书以及相关研究文献在数据库中的比例和更新频率。

(三)建立有地方特色的高水平法学实验实训素材库。加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建立并不断加大案例教学在教学工作中的比例。素材库的材料均来源于地方立法、司法部门,保证实验素材的原始性、真实性、可操作性,为法务实训课程的开展和培养、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