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化依法推进司法独立和公平的思索-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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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化依法推进司法独立和公平的思索

摘要: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后对于新时期坚持司法独立和公正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时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依法规范和推进司法独立和公正,首先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引领司法独立和公正,其次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司法独立的科学内涵,最后必须遵循坚持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基本要求。既立足于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又要着眼于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发挥司法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内涵;要求

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引领司法独立和公正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检察权。”坚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确保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行使,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公民权力救助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司法保障,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检察权,要把改革的着眼点放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上。随着依法治国的进展,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形成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工作制度;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明确内容,规范程序,改进方法,并加强对各种形式监督的协调整合,保障司法监督的有效进行。确保司法权的行使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科学内涵

司法上的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在历史上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对于封建的专制、非法、专横无疑是一个革命性的批判,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独立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具有重大的意义,没有这一原则,司法机关的司法就有可能因为多种因素影响而失去其司法的本质,甚至演变为非法与专横。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独立具有以下基本含义:一是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司法权,否则就是对国家司法权的侵犯。二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司法机关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非法司法或者任意司法都是司法的反动,都是违法的。

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包括司法权力),会导致腐败。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三、新时期坚持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基本要求

1.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司法独立和公正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不仅不能削弱党的领导,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和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的倾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治国的每一个环节。

一方面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和保障司法部门依法严格公正司法,不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防止和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也是党的领导法律化、制度化的过程。必须根据加快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与时俱进,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党委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司法独立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多种因素的影响和环境条件的决定,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这是法治社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严格规定,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独立职权,不得越权行事;既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行事。司法机关必须在司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办案中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对于党的领导和党组织通过正常渠道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应当虚心接受,主动改进,而不能借口司法独立予以推诿和轻视。

2.加强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建设,落实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性原则,是其他一切诉讼活动的基础,实现这项原则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

有关司法独立的现有规定主要存在于《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于保障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确保司法公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对于人民法院来讲,是每一个人民法院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讲,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制度建设是静态的实体规定,而机制建设属于动态的程序管理,对于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也是十分重要的。从动态的机制建设来看,整个司法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五个阶段,目前应当以这五个阶段依法规范司法独立的机制建设,从司法独立的内部活动中依法免除外界因素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扰。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立案活动中的司法独立与监督、侦查活动中的司法独立与监督、起诉活动中的司法独立与监督、审判活动中的司法独立与监督、执行过程中的司法独立与监督等内容,进一步深化依法实施司法独立的制度机制建设,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3.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增强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薄弱,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增强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公民意识。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没有全体公民的参与和支持是很难实现的。制度建设是前提,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是基础,只有全体公民具有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司法机关才能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社会上对于司法独立的非正常干扰才会杜绝和消灭。

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要突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注重增强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力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根据当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和人民思想观念等深刻变化的新情况,积极探索和不断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广大干部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带头守法,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要倡导公民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积极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为推进依法治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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