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论文范文10篇 -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4-01-05 12: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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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论文

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等构成的一种交通安全设施,它可与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路面标线是引导司机视线,管制司机驾车行为的重要手段,它可以确保车流分道行驶,导流交通行驶方向,指引车辆在汇合或分流前进入合适的车道,促使更好地组织交通。正确设置交通标线能合理地利用公路有效面积,改善车流行驶条件,增加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

1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概述

1.1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概念

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文字向驾驶员及行人传递法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它在现代道路交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规定的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或者其他导向装置,划设于路面或其他设施上,引导司机视线,确保车流分道行使,导流交通行驶方向,指引车辆在汇合或分流。

1.2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分类

路面标线是引导司机视线,管制司机驾车行为的重要手段。《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道路交通标线分为三大类:(1)指示标线: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等设施的标线。(2)禁止标线: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车辆驾驶人员及行人需要严格遵守的标线。(3)警告标线:促使车辆驾驶人员及行人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防范应变措施的标线。

摘要:笔者通过分析行人过街设施和信号交叉口对行人的交通安全的影响,提出了行人过街设施的设计原则与要求。只要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者对步行道路交通安全有着足够的重视,摆脱以机动车交通为主的规划理念就可以创造出宜人的步行交通环境,保证行人的步行交通安全。

关键词:城市交通;行人;安全规划

引言:现代交通方式多种多样,发展迅速,但步行交通方式却始终是交通系统中必不可少的交通方式,短距离出行主要依赖步行。我国城市的步行交通在城市交通中所占比重很大,约为20%~50%左右,行人交通量非常之大,而且行人分布面广,加之现阶段城市交通规划主要集中在机动车交通规划领域,步行交通规划一直处于从属规划地位,不能完全满足行人步行出行的需要,从而导致我国城市交通中常常出现人车混行,人车抢道,导致交通事故频发,诱发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因此,笔者认为要预防行人交通事故,应从步行交通安全隐患的预防做起。

1.行人过街设施问题分析

在城市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主要原因就是行人违法穿越行车道。行人违法穿越行车道的原因主要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行人违章的不良交通习惯、对于违章

的不良态度;二是城市交通步行设施的设置不合理,“迫使”行人违法穿越行车道。对于第一种影响因素固然可以通过对行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或加强对行人交通违法的执法力度来预防,但究其原因还是城市步行交通规划的不合理导致人们逐渐地养成违章穿越行车道的习惯。

一、什么是交通法规以及他的主要内容?

交通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同年8月1日起施行,共9章93条,它是我国道路安全管理现行的一部"交通法规"。现在,国家正在准备出台《道路交通管理法》,也将更加完善在不久的将来,代替现行的交通法规。

内容包括: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该条例: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等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该《条例》:驾驶车辆、骑车、行人、乘车人和道路和管理以及交通违章处罚等,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还规定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对违反该《条例》的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

同学们,一定要认识到交通法规也是法,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交通警察的劳动,服从指挥,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二、汽车的性能和我们中学必须知道的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汽车在行驶中,如遇到危险情况,驾驶员踩刹车减速或停车就可能避免交通事故。但是,遇到紧急突然情况,如行人或骑车人在车辆临近时横穿马路,尽管驾驶员采取紧急刹车的措施,也难免发生撞车、撞人的事帮。同学们,你们都知道惯性的原理,驾驶员从发现危险到采取紧急刹车到汽车完全停止,需要两个过程,即"制动停车过程"和"制动停车距离"。这就如同你在奔跑中突然停下来,还受惯性的作用,不由自主地向前冲击几乎一样。汽车行驶速度越快,惯性力越大,制动停车距离越长。因此,汽车不是一刹车就能停止的。

1功能需求

结合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在线信息管理的要求,建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模式的新一代交通安全统筹信息管理系统,覆盖1个公路分中心和50个分理处的统筹业务网络交换数据平台。

1.1业务需求分析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统筹业务处理主要流程。

1.2功能需求分析

本系统根据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管理的实际需求,采用b/s架构设计,系统主要包括车辆档案管理功能、统筹单制作功能、退统单功能、出险登记功能、事故查勘记录、事故损失信息登记功能、理赔单制作功能、重特大补助申请功能、代位赔偿功能、安全奖功能、常用统计报表打印功能、单据管理功能及统计分析功能等,实现对云南省统筹中心的各项相关业务信息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中,笔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是理解: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一律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如果损失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则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保险机制转移和分散风险,减少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同时事故与保险挂钩的经济杠杆作用可以有效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这一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也深得广大民众的拥护。但由于对受害者利益过分保护,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使该法条规定有失偏颇,引起世人颇多非议。现笔者就审判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对该条规定的存疑问题,阐述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不公平

(一)表面上对保险公司不公平

以责论赔是保险公司赔偿的贯常操作方式,赔偿数额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以保险公司核定的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其根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同时,保险法关于核定损失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损失不足限额部分的,保险公司不赔偿。但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汽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保险人有继续支付保险赔款的义务。当然,损失不足保险责任限额或者没有发生赔款事故的,保险公司享有这部分风险利益也是合理的。现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不应由被保险车辆承担的责任份额。这是保险公司不愿接受的事实。对此,保险公司认为他们的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与此规定相应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权机关正在制定)尚未出台,至少目前不应受该规定的约束。

即便如此,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承受了巨大经济压力,因为5月1日以前订立的保险合同(简称老保单),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赔偿。5月1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提高了,致使赔偿额增加。5月1日以后的保险合同虽就增加赔偿额的幅度内提高了保险费率,但老保单仍要求按新规定赔付,更为甚者,《交通安全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超过机动车方责任范围的损失。这无疑更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中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从根本上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安全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是中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道路交通法规。毫无疑问,该法的出台将对与其休戚相关的车险业产生重大影响。

对车险业是重大“利好”

本法的施行将是一次宣传责任险、发展责任险、做大责任险的重要契机,该法的出台将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市场规模。即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是中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规定的出台,对车险业乃至整个保险业将产生重要影响。从强制保险的角度上讲,它表明: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不仅是保险业界的事情,政府也应发挥必要的作用和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强制保险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也是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经济高效手段。同时,从保险标的分类上讲,该险种也属于责任险的范畴,而责任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给受害方提供了风险保障,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国责任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其他险种。目前,中国责任险占整个财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高达20%,在欧美国家达到40%,这不仅与中国保险业向上的整体发展面貌不协调,而且与国外责任险的发展趋势也不相符。因此,本法的出台将是一次宣传责任险、发展责任险、做大责任险的重要契机,这对于非寿险业实现“跳跃式、跨越式”的发展无疑是一次重大“利好”。

从车险本身来讲,虽然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它的覆盖面仍然不完整,该法的出台无疑也将会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市场规模,乃至促进整个车险业快速发展,以适应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人民群众保险需求快速增加的局面。

车险业参与社会管理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它通过保险公司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建“车险信息库共享平台”,充分利用费率杠杆,加强了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社会管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参与交通事故的预防,减少事故发生频率。上海市机动车辆于4月1日率先开始统一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日也正式启用“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联合信息平台”。从4月1日起,凡涉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新保或续保业务,上海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核心业务系统将对接联合信息平台进行实务操作,并统一执行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费率。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将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驾驶员违章记录、理赔记录等信息数据全部“记录在案”,作为机动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确定费率的依据。随着联合信息平台的引入,费率制订将由“随车为主”转变为“车人兼顾”,对于经常违章的车辆,特别是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其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最高可在基准保费的基础上上浮70%;而没有交通违章记录的车辆,费率一般可下浮10%;两年以上没有理赔记录的车辆,费率有望下浮30%。全国化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同交警部门共建的“车险信息库共享平台”,在不久也即将出台,无疑这对于抑制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章恶疾有着重要抑制和威慑作用。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片区农村地区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农村地区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主要原因分析;加强我片区农村地区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现状包括:我片区摩托车数量大幅度增加、摩托车驾驶人成份复杂、无牌无证摩托车多未投保,无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原因包括:驾驶人安全意识差、驾乘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摩托车安全状况差、交通设施不全和设置道路障碍引发交通事故、对策包括:深入宣传,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要摸清底数,强化对摩托车监管、要严管严治,巩固整治工作成效、完善机制,形成社会综合治理合力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内容摘要:“5.12”大地震以后,塔水片区的摩托车数量大幅度增加,其无牌无证车辆占到了总数的近2/3这给本来就点多、线长、面广的农村道路,大部分无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加之齐抓共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机制尚在建立之中,因而片区道路交通人、车、路矛盾日益凸显,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威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见习期间塔水片区摩托车安全管理无牌无证概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道路建设步伐加快,塔水片区摩托车数量急剧增长,涉及到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特别是“5.12”大地震后。农村道路交通人、车、路矛盾日益凸显,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威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进一步加大塔水镇农村地区摩托车管理力度,预防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课题。现就当前我片区农村地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说说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我片区农村地区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

1、我片区摩托车数量大幅度增加。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摩托车迅速成为广大农民群众主要的出行工具和运载工具,特别是“5.12”以后在外打工人员陆续回家。据不完全统计,全片区现有摩托车2千余辆,而农村地区摩托车有1千5百余辆。其中有1千余辆摩托车未办理入户手续,3百余辆摩托车未按规定年检。

摘要:城市是一个复杂的人文与自然的复合系统,是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等要素高度密集的地理综合体。本文结合基本要求、设计原则、设计提示三个层次,来谈谈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设计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交通;安全;工程;设计。

城市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标志之一,在国家政治、经济及文化诸多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可以说城市化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社会进步和经济发达的重要参数所以大力发展城镇建设,对城市进行合理而健康的规划和管理极为重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问题,贯穿于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设计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造与安全运营的首要环节,设计单位及其广大设计人员,应如何面对轨道交通“安全问题”?本文就此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的概念

1.1定义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是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造与安全运营的全部工作的总称。

1.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管理手段

质量是公路工程的灵魂和生命,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造福后代的大事,也是企业的信誉和生命,交通安全工程设施具有区别于土建工程的独特的施工特点,在质量控制中也存在区别于土建工程的控制手段和侧重点,根据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质量控制工作[2][3]:

(1)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前加强对产品及原材料的质量合格检验,这是一道最关键的质量管理程序,拒绝任何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或原材料进入施工场地。进场材料构件的质量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如标志牌、波形梁护栏、隔离栅等的质量隐患往往不是出现在安装过程中,而是出现在进场构件的质量上,安装的检验比较容易控制,有缺陷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但进场材料的质量问题,往往不易及时发现,通常在使用过程中才能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进场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检验十分重要;

有关人员必须到进货的生产厂家检查和确认其生产设备能力、工艺水平及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并在供货过程中,不定期地进行巡查,以保证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产品进场后,技术人员要依据规范的规定试验和检验,确认后方可用于安装,发现疑问时,还可以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和频率。

主要手段有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工地试验室进行抽验两种,每进一批都应严格履行该程序,必要时,应到产品加工生产厂家进行原材料及加工工艺的检查。例如成品波形梁,进入施工现场后,先检查是否有生产合格证及各项技术指标,并进行抽检,包括外观尺寸检查、厚度检查、防锈处理检查、基底钢材机械性能检查等,重点抽检波形梁钢板厚度及镀锌厚度、均匀性,因为波形梁钢板厚度每相差0.1mm,其防撞性能则大打折扣;镀锌层的厚度及均匀性则直接影响到波形梁的使用寿命。

摘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城市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从经济学角度考虑,轨道交通安全具有公共产品特性、生产力特性、资源配置特性。因此,要把轨道交通安全和城市发展协调统一起来,以达到安全效益的最佳状态。

关键词:公共产品;生产力;资源配置

轨道交通由于具有快速、环保、运能大等特点,已成为各大城市发展公共交通优先考虑的项目。据统计,我国现有20多个城市正在建设或规划建设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在建线路总长度超过390公里,有1500公里线路正在规划建设中。轨道交通在给人们带来便捷舒适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人、车辆、机电以及社会灾害等因素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轨道交通的安全性,对城市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有必要从经济学角度对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作出一些思考。

1轨道交通安全的“公共产品”特性思考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就是同一单位的公共产品可以供许多人共同消费,某些人对该产品的享用,并不影响他人的享用;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一旦提供给公众,不论何人都可以享用,任何人不得加以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