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汽车型式制度综述-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2-07-09 02:41:33
该技术指令运行了10余年,在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和技术进步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日渐成为全球汽车型式认证的典范。目前,已被2009年4月29日实施的2007/46/ec指令替代,新指令将认证范围从m1类车拓宽到m2(座位数超过9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m3(座位数超过9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n(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挂车)类车。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同时涉及整车产品和车辆零部件与系统的型式批准,其中整车产品按照车辆种类分为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欧盟对这3类整车产品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见表1)。2007/46/ec出台后,逐步废除和替代了原有的70/156/eec及其修订本,欧盟对所有m、n、o类车辆实施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所有的m、n、o类车辆在欧盟27个成员国的任何一国所获得整车型式批准,其他欧盟国家都予以承认,无需再进行其他的认证或批准。除了上述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外,原欧共体和现在的欧盟还针对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制定了涉及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eec/ec技术指令,并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这些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既单独存在,同时又构成其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要完成欧盟的整车型式批准,必须首先完成各单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式认证,合格后才能获得欧盟的整车型式批准。单独进行并通过欧盟车辆零部件和系统型式认证的产品粘贴“e”标记,在欧盟27国范围内相互承认。目前,欧盟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零部件和系统共实施60项技术指令,其中涉及m1类车辆的技术指令共计51项。
欧盟整车型式批准修订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4月16日法规(ec)371/2010,该法规是2007/46/ec的最新修订本。它更新了2007/46/ec中的4个重要附件,即:附录五(欧盟车辆行驶批准规程)、附录十(生产一致性规程)、附录十五(企业可被指定为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令目录)和附录十六(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可使用虚拟实验方法的技术指令目录)。(ec)371/2010进一步明确了欧盟的车辆型式批准程序(如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规程、试验报告的格式及生产一致性规程等),在2007/46/ec的基础上对企业和自行进行认证试验和虚拟试验作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ec)371/2010的和实施,意味着欧盟整车型式批准制度得到进一步贯彻,并有了新的发展,对汽车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认证工作有较大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企业可自行试验的单项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17项单项的汽车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可以由企业自行试验,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单项项目的型式批准工作中,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被欧盟成员国的车辆行驶批准主管机构认定为技术服务机构,这样欧盟汽车型式批准制度中的技术服务机构范围将大大扩展。为了保证该制度的有效运行,(ec)371/2010明确规定了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规程和应满足条件,企业如果要申请成为技术服务机构,需要满足标准en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获得符合该标准的认可。符合该标准要求并被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认定为技术服务机构后,就可以直接使用自身的试验设施进行17项欧盟单项指令的试验,也可以将试验分包给第三方机构,并对试验进行监督。作为技术服务机构的企业可以直接将试验报告和相关结论报送型式批准主管机关。表2为企业可作为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试验的17项单项欧盟技术指令项目及内容。2.虚拟试验的单项和eec/ec技术指令15项单项的汽车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在型式批准过程中某些试验项目可以进行虚拟试验,即通过计算机模拟和计算来验证车辆、系统和零部件是否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这是在计算机辅助技术,特别是在计算机辅助设计已越来越广泛应用于汽车产业背景下产生的新的发展趋势,2007/46/ec开始在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引入这一新的试验模式,(ec)371/2010则进行了具体的贯彻和实施,确定15项单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eec/ec技术指令可以进行虚拟试验,并规定了相关的条件。表3为虚拟试验的具体项目、适用范围和特定条件。
欧盟汽车型式批准制度的发展趋势
从欧盟对汽车整车型式批准制度的新发展可以看出,欧盟在政府着重管理的汽车产品上市前的认证检验工作中,开始将一些工作和权限“下放”给企业,企业可以申请成为有权开展认证试验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根据汽车产业和技术发展,可以通过计算机模拟进行认证试验,其结果同样被政府主管机关认可,这一切都将大大减轻企业获取汽车型式批准的成本。实际上欧盟在其汽车型式批准制度中已开始吸收美国自我认证制度中的要素。今后,欧盟还将进一步扩大企业在型式批准工作中自行检验和管理的范围,同时也将参照美国自我认证制度,加强政府在产品获得批准上市后的监管,如欧盟已在2007/46/ec中明确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今后将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由此可见,欧美之间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将日益走向融合。欧盟在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技术内容方面的修订往往被视为行业发展的“风向标”。因此,了解和掌握欧盟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法规,不仅是针对欧盟市场,也是把握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和技术法规的发展动向,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
本文作者:钱春雷陆文斌昝可信工作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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