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监管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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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监管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篇1

关键词:洗绿;绿色金融监管;信息披露;绿色认证;环境法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绿色金融在全球范围的发展与推广,是当代金融领域实现的重要创新之一。在绿色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共识的背景下,绿色金融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预防与应对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为服务“绿色发展”战略,我国作出了发展绿色金融的顶层设计。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下称《生态方案》),首次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次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又联合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主要目的,即动员与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产业,以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地方政府纷纷行动起来,陆续出台支持性政策并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在短短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外国学者如此评价:基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发展模式的优越性,在一些成熟市场国家绿色金融发展逐渐陷入困境之时,中国渐渐开始主导全球绿色金融市场。〔2〕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末,我国绿色信贷余额已超9万亿元,绿色债券余额已超5000亿元,成为全球最大绿色债券市场。然而,这一喜人数据却遭到了质疑,我国绿色金融基本处于“口惠而实不至”的状况〔3〕、正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4〕等。学术界在肯定这一现实困境的同时提出绿色金融监管缺位是重要诱因之一。比如,赵以邗指出,绿色金融市场存在监管不到位、隔靴搔痒、处罚力度弱等情况〔5〕;饶淑玲等分析道,绿色金融以金融机构自我认定为主,缺乏第三方认证等外部监督,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实施“洗绿”行为〔6〕的潜在风险〔7〕;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的评估认为,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初期,由于有效监管不足和监管协调不到位,容易出现滥用政策红利而衍生“洗绿”风险。〔8〕客观而言,监管缺位已构成影响绿色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障碍。具有资本逐利性的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在缺乏必要外部制度的约束下,基于违规的低成本而往往选择将资金用于投资回报率更高的非绿色行业。为此,强化监管已成为当下保障绿色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我国绿色金融监管的立法发展与制度设计

随着绿色金融在我国的持续推进,监管网络正逐渐织密并已现雏形,这从我国绿色金融监管的立法发展中可以得到印证。经中国人民银行发起与倡导,众多部委陆续参与进来,支持和保障绿色金融发展的各方面规章制度,刻画了绿色金融监管立法发展的清晰脉络,展现了绿色金融监管制度循序渐进的发展规律和初步框架。(一)我国绿色金融监管立法的阶段性分析。第一阶段,1995年至2006年的萌芽期。严格地说,我国绿色金融监管立法始于1995年。当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中把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同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相结合。2001年起,保障绿色金融发展的监管机构得到进一步扩展,证监会、发改委、原银监会陆续参与进来。2001—2003年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证监会了《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等系列文件,将绿色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放到了融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作出了前置性约束。2004年央行联合国家发改委、原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中防控环境风险提供了具体指导。2006年央行联合原国家环保总局的《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先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的环保信息纳入央行的企业征信系统,要求银行审查企业的环保信息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依据。在萌芽阶段,央行、环保部门、发改委、证监会、原银监会作为绿色金融发展的推进与监管机构,就已经开启了通力协作的尝试。重点设计的监管机制包括监管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融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违规责任追究机制等。第二阶段,2007年至2011年的起步期。央行联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原银监会于2007年7月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文件旨在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推进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强调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与各级环保部门通力合作,建立畅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还设定了追责性规定。该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原保监会联合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等部门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督促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可贵的是,在此发展阶段出现了法律层面的绿色金融规范条款,集中体现在2007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5条、200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5条。相对于上一阶段,此阶段出现了国务院的统筹推进和较高层级的立法,新增了原保监会这一监管主体,绿色金融工具也在已有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的基础上新增了绿色保险,在运行机制上更加注重监管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协作,进一步强调违规的不利后果。第三阶段,2012年至2015年的缓行期。此阶段以绿色信贷行业为突破口和试验区,我国开始了全面探索绿色金融监管的经验之路。银监会于2012年的《绿色信贷指引》,是对银行业专门设立的绿色金融发展规范,是在绿色金融监管专门立法上走出的重要一步,是我国指导和监管绿色信贷发展经验的系统呈现。该指引明确规定了原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在全面探索绿色信贷监管经验的同时,也制定了规范其他绿色金融工具的监管规则。2013年,环保部和原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设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投保范围、条件与程序的同时,明确了环保部和原保监会的监管职责。2015年,央行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为绿色债券审批与注册、第三方绿色债券评估、绿色债券评级和信息披露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同年,绿色金融进入中央文件。《生态方案》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并将其列入“十三五”发展规划,这标志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第四阶段,2016年至今的健进期。该阶段以央行等七部委于2016年联合的《指导意见》为开端,全面启动了我国绿色金融综合推进与监管的探索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为防止绿色项目“洗绿”问题的出现,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的监管机制。如果说上一阶段主推绿色信贷的发展与监管,本阶段的重点则是绿色债券的推行与监管。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开始实施《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对绿色债券的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作出了限定,并规定了绿色债券发行的具体审核要求。同年3月,证监会了《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在设定绿色债券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规定严禁金融公司冒用以及滥用绿色环保名义进行绿色债券资金募集,确保绿色债券资金进入绿色产业。同月22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除了提出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外,着重强调对债务融资工具绿色程度的第三方认证和跟踪评估。2018年,央行了《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信息披露报告模板,指出要重点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的真实性、筛选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环境效益目标的实现情况。两份文件表明央行开始关注并加强绿色债券存续过程性监管。(二)绿色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我国绿色金融工具从最开始仅有的绿色信贷,逐步发展出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绿色融资工具的多元性,决定了我国绿色金融监管框架的复杂性,但可以整体上总结出以下特征。第一,政府主导、自律为辅的监管体制初步形成。我国绿色金融在央行的发动与倡导、各监管部门的陆续参与下,逐步建立起了分别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央行的统领与协调下,银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绿色证券,原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则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主要负责协助“一委一行两会”实施监管的工作。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通常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在各单位内部确定责任部门和联络员,通过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的形式保持沟通。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外,绿色金融领域已出现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或学会的身影。无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还是绿色基金,起步发展之时主要是以市场主体自律为主,但随着各类市场的规模化发展,行业协会或学会开始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银行业协会成立的绿色信贷业务专业委员会,对绿色信贷实施行业自律监督;证券业协会成立的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对绿色证券实施行业自律监督;中国证券投资协会则在绿色基金的发展与监督中正发挥重要作用。但遗憾的是,基于绿色金融统计与信息披露的局限性,社会监督还未真正起步。第二,绿色金融发展伊始就非常重视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的建立。及时充分的环境信息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有助于金融机构准确评估项目的环境风险;而绿色金融信息是反映绿色金融发展的实质状况,倒逼金融机构大力提升其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也有助于监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实施外部监督。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与原国家环保总局协商筹建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几经努力发展至今,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息已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评估融资项目的绿色化程度提供了极大便利。2012年的《绿色信贷指引》明确提出设立绿色信贷统计制度;2017年的《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则明确设定了发行人关于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义务,以此方便相关主体监控绿色金融的实施情况。第三,已认识到第三方评估认证工作的重要性。绿色金融评估认证是金融机构辨识绿色项目和实施贷(借)后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的核心条件。为此,《绿色信贷指引》首次提出,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制度,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审。在绿色债券领域,证监会也明令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前及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提交由独立评估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为确保第三方机构实施客观、公正的评估认证,央行联合证监会于2017年10月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对评估认证机构、业务承接、评估认证内容、评估认证意见表述等事项作出了系统规定,初步建立起了评估认证机构的行为规范。第四,提出了金融机构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要求。我国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最早见诸2004年的相关规定中。央行联合国家发改委、原银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或政策执行不力,违规审批项目和提供授信支持,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原银监会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追究违规者的责任”,“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两项规定都明令禁止金融机构违反绿色金融监管规范要求而为重污染性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一旦违规并造成严重损失的,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两项规定的差别在于前者仅规定了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而后者则增设了金融机构的单位责任。遗憾的是,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的制度发展止步于此,后期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立法都未有实质性突破。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了“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任务。

三、我国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的短板

纵观我国绿色金融监管的立法发展史,萌芽期、起步期、缓行期、健进期的四个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程度的建构监管制度,从整体上搭建起了基本框架。但是,一方面在设立之初就没能设计圆满,留下了诸多缺憾;另一方面,随着绿色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衍生出了新的监管上的制度需求。多种因素综合造成了现有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一)绿色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实效不佳。自绿色金融发展之初,我国就十分重视打造监管协调制度。绿色金融所涉领域甚广,不仅包含跨领域的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也包括发展规划设计、环境信息披露、财政激励与制约等,由此注定了绿色金融监管主体的多元化,需要协调制度以融合各监管主体高效协作。然而,当前绿色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运行实效并不尽如人意。有学者研究发现,我国金融协同监管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9〕尽管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背景下它们之间初步建立起了跨部门协同机制,一方面强化了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增强了央行对银行业、保险业的监管,另一方面整合了资源,使得现有部门监管权力更集中〔10〕,但由于制度的细节设计还不够完善,实践中跨部门协调仍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协作沟通不足、监管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这是放纵“洗绿”现象泛滥的根源之一。〔11〕在原本低效的协调机制下,绿色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尚不健全也是造成监管效果整体不佳的内因。绿色金融监管体制中尚没有形成具有强大优势的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体系。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参与的市场主体,一般与政府类监管部门对话的通畅度比较低,但与行业组织沟通更为容易。高度专业性的行业组织是桥梁与纽带,可以发挥良好的引领与督促作用,但目前更好激发其作用的机制还有待确立。此外,非行业性社会组织缺位与乏力已成为绿色金融监管的弱点之一。政府、行业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常常因为自身局限而不能发现并揭露问题,而非行业性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组成的公众群体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但由于受绿色金融信息封闭、与相关主体对话机制的欠缺以及自身监督能力不足等影响,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还有待挖掘。(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信息的充分性、及时性要求是绿色金融监管工作开展的基础性条件。在绿色金融市场中,潜在获取绿色金融资金支持的企业的环境信息需要依法披露〔12〕,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情况需要披露,获得融资企业履行融资合同义务的情况需要披露。依据以上所披露的信息,监管部门与公众才能有根据地对某一企业或金融机构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进而才能切实助推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早在2007年我国就已经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环境执法信息应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掌握的企业污染信息并不系统全面,地方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大量“两高一剩”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并未在征信系统内及时全面地反映,无法满足金融机构审查融资申请的具体需要,影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效果;而金融机构也没有渠道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方面的信息也没有及时全面地向金融主管部门汇报。〔13〕现有规定的软约束力,是实践领域信息披露极为不规范的主因。尽管央行、原环保部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章文件中多次提及信息披露(如表1),但多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三)绿色金融认证制度尚未塑造成型。当前我国绿色金融认证仍停留在自发探索阶段,还未得到普遍性开展。〔14〕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研究,中国绿色债券经独立第三方认证的比例仍然偏低。2016、2017年,在绿色债券发行中,绿色企业债未经第三方认证的分别占71.43%和55.26%。〔15〕缺乏健全的绿色认证制度,是绿色金融认证率低的根本原因,放纵市场主体实施“洗绿”行为,制造监管空地,进而影响到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16〕当前我国绿色金融认证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如下。首先,绿色认证制度的立法规定粗疏。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并未要求对绿色债券作第三方评估或认证,这意味着发行人申请绿色企业债,所募资金的投向与存续期内是否是绿色的,需由主管部门的审批与监管人员进行研判。这种完全由监管部门进行的评判,一方面因为缺乏专业性而失准,另一方面则可能导致监管人员因过于谨小慎微而增加绿色债券审批通过的几率,从而影响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虽然证监会的《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绿色认证制度的设计构想,但也是粗线条的。“鼓励”绿色公司在债券申报前及存续期内提交由独立专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这种自愿性绿色认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可想而知。其次,缺乏绿色认证机构。目前我国从事绿色金融认证服务工作的机构仅有9家,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以及环境咨询机构等组织,明显存在数量上的紧缺性、类型上的杂乱性和对以往服务经验的偏好性〔17〕,多不具有专门的认证资格,也缺乏专业化水准,诸多不利因素共同决定了当前我国绿色认证的不充分性、差异性和不准确性,认证结论难免会误导金融消费者和监管者。〔18〕最后,绿色标准不统一。绿色金融认证过程中,必备的条件就是统一的绿色标准。但我国目前对不同绿色金融产品的认证标准极不统一。以绿色债券领域为例,我国存在央行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两套标准,两者之间的较大差异性〔19〕和标准设定的宏观性〔20〕,给绿色债券认证造成了困境。〔21〕此外,国内认证标准与国际认证标准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既不利于国内绿色投资,也不利于国外资本流入我国绿色金融领域。统一的绿色认证标准的缺失已成为认证工作开展的重要阻碍因素。(四)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尚待建构。尽管金融机构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已成为一项常规性义务,但由于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意识的淡薄和规范的非强制性,导致了环境社会责任规范效果的不理想。在此背景下,亟需设立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以其强约束力规范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尽可能地符合环境利益。然而,在绿色金融起步发展至今的24年里,并未建构起全面而合理的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目前,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中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与惩罚手段,法律法规大部分还停留在宣示性建议性的阶段。〔22〕以对于商业银行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为例,只有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和行业准则《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对商业银行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规定。当前的有关立法明显存在以下缺陷:从立法效力层级来看,关于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由人民银行、原银监会等部委制定,而且主要是以意见与指引形式出现,立法的低效力和软约束力共同影响了其实施效果;从立法内容来看,关于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具有明显的初步性与概括性特征,具体的责任类型、责任主体、担责事由、责任形式、责任幅度等内容都没有明确,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实践中金融机构极少因不遵循绿色金融发展规范而受到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

四、我国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的构建

现有监管制度的短板所在是纵容环保和金融领域“洗绿”现象泛滥的根本原因。若要我国绿色金融取得实质性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监管制度保驾护航。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监管的制度经验,结合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建构起必备而重要的监管制度。(一)健全绿色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绿色金融涉及金融、财政、环境等多个领域,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在相关认定标准、配套政策、业务监管等方面容易产生政策上的差异和重叠,加之发展中的盲目性、攀比性,容易诱发各种类型的套利与“洗绿”行为〔23〕,为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绿色金融监管协调制度。但从监管实践来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调制度尚缺乏实效。〔24〕依外国经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是绿色金融监管中的重点。美国绿色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内设碳市场监视办公室)、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碳市场效率委员会等机构,它们的绿色金融监管职能各有不同,协调制度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5〕英国则在借鉴澳大利亚与荷兰模式的基础上运用“双峰”监管模式,其央行英格兰银行负责统筹监管,英格兰银行下设的审慎监管局(pra)和单独设立的金融行为局(fca),共同负责绿色金融微观审慎监管。〔26〕无论是我国的实际需要还是国外经验,都表明协调制度在绿色金融监管领域具有重要地位。要设立富有实效性的协调制度,首先,需理清部门间的监管职责与地位,建立健全以央行为中心的分类合作监管体系。在现行分级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央行自始就扮演了绿色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牵头角色,在绿色金融监管主体中居于“高优先级”〔27〕,拥有统领绿色金融监管的优势和经验;其他监管部门则在央行的指引下发挥自身监管之长。具体而言,协调监管应由央行牵头成立绿色金融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以绿色金融发展的战略目标为导向,构建加强绿色金融监管协调的综合性蓝图,各监管部门与央行沟通配合,推动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的落实。〔28〕在此监管体制下,应全面评估与筛查各绿色金融监管部门独自或联合的规章制度,清理监管职责交叉重叠的规范性文件,理顺其监管职责与地位,为有效协调监管打下基础。其次,打造强大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平台,监管主体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取环境技术、标准、违法违规等信息以及绿色金融发展数据信息,才能有效识别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的“洗绿”行为,以防患于未然。全面实现环保和金融部门信息共享,将企业环境行为是否友好作为企业进入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基本依据。不仅要使企业上报环境信息,且要实现这些信息的共享,使环保部门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都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信息。最后,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可以建立一个由金融和环境监管部门主导,金融机构、中介和评估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执法与核查体系。〔29〕结合金融机构与评估认证机构意见,各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制定绿色金融监管程序。无论何种绿色金融业务,监管部门都应高度关注存续期内绿色资金的流向,通过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监督,及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以便高效纠正或查处,防止大量资金违规使用及难以回收。除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外,监管体系中还需进一步发展社会监督,这就要求构建监管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机制。在绿色金融发展史中,不乏民间社会组织亮丽的身影,它们扮演着盯牢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环境绩效的角色。国外有雨林行动网络(rainforestactionnetwork)、银行监察组织(banktrack)等社会组织,国内有绿色流域、自然之友、全球环境研究所、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绿家园等社会组织,持续关注并金融机构投资的绿色化。各国已认识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是防治“洗绿”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良好改善为彼此间的沟通合作奠定了基础。95%以上的环保民间组织遵循“帮忙不添乱、参与不干预、监督不替代、办事不违法”的原则,正积极寻求与政府合作;80%左右的社会组织能够定期开展活动,向政府献计献策。〔30〕有关社会组织正通过形式多样的环保公益活动,如调查报告、图书出版、媒体报道等方式参与到绿色金融的社会监督中。因此,通过设立常规化的沟通机制,使社会组织成为监管部门的热心助手,有利于切实提高绿色金融领域遏制“洗绿”现象的监管实效。(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31〕于金融机构而言,环境信息是优化资金配置、降低运营风险的重要参考;于投资者而言,环境信息是降低信息不对称、优化投资决策的有力工具;于监管部门而言,环境信息是加强市场准入审核及存续期监督执法的必要依据。〔32〕据世界交易所联合会2015年的一份调查问卷显示,在债券和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32家交易所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其中20家明确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极大增强了市场透明度。〔33〕与国外相比,我国由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不够,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披露环境信息方面竭力应付,导致为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无法观测其环境风险,无形中加大了投融资风险。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缓解企业和信息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有助于消解企业与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监管难问题。在《生态方案》“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内容中,首次明确提出“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2016年,《指导意见》中也出现了“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但从2017—2018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绩效的统计来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性还比较弱。企业绿色透明度指数总平均分仅35.15分,还远未达到及格线。〔34〕这与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尚未成为普遍要求有关。〔35〕今后应确立以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为主以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为辅的制度,通过前者来规范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而通过后者来规范对环境有较小影响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以推广与执行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36〕,通过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中加入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强制性内容,推动企业环境信息以多种形式予以强制披露。建立惩戒机制,发展中国家环境信息披露的绩效主要依赖于管制压力的强弱,因此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仍然十分重要,在必要时需要适当采用。〔37〕对于未能达到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金融机构、企业,可以通过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38〕扩大环境信息披露范围:(1)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范围。金融机构在开展环境金融业务的过程中,不仅面对重点排污单位,其他类别的企业也可以成为其客户,因此需要全范围的企业环境信息。在未来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中,应采用“服务”理念,所有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企业都应纳入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但可作类型区别性规范。(2)被披露环境信息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所列信息内容都属于静态性环境信息,动态性信息还不在其列,应当增加动态性信息披露。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当包含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相关信息以及气候和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机遇和风险影响的相关信息。〔39〕(3)环境信息披露时限。环境信息披露时限具有滞后性,不能满足市场主体的及时性要求,应当作提前性时限规定,比如,将重点排污单位90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定要求改为30日;将30日公开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环境信息改为10日。加强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1)要设立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政府监督部门通过环境报告制作准则指导企业制作环境报告,可以实现环境报告内容的全面与统一。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环境报告进行审核,对其全面性、真实性与时效性作出判断,对于拒报或谎报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2)要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监督数据库。为避免多头管理、统计口径混乱、重复采集与报送等问题,整合各监督业务主管部门的环境信息到一个数据库中,可以大大提高所监督环境信息的内容完整性与真实性。(3)要设立环境报告抽查制度。为确保企业环境报告符合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全面与及时的要求,依此制度可以对企业环境报告进行随机抽查。(三)改进并推行绿色金融认证制度。1.借鉴先进经验优化我国绿色认证制度。严谨、包容、透明、公开的绿色认证体系是绿色金融监管的重要补充。〔40〕在绿色债券领域,国际资本协会2014年就推出了《绿色债券原则》(gbp),对绿色债券的认定标准、项目分类覆盖范围、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等事项作出了统一规范。在2016年的修订版上规定了四种绿色债券的评估认证方式:咨询评估、第三方认证、审计核查以及评级。在gbp框架下,又进一步补充开发了《气候债券倡议》,对绿色行业的界定、与认证机构的合作、对认证程序的监督等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cbi的认证过程分为发行前认证、发行后认证、定期认证三步。〔41〕我国香港特区于2018年初的《绿色金融认证计划》,对绿色认证制度的规定更为周详与科学,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该标准将绿色金融认证的范围设定为绿色债券、绿色贷款、绿色项目,使认证范围大大扩展;认证类型包括发行前认证与发行后认证,以实现对绿色金融的全程评估与监督;明确了绿色认证的运营主体、运作流程、结果应用等规范制度,以防范违规与虚假认证风险;绿色金融认证的信息披露机制和认证结果异议机制,以规范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和保护绿色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持绿色金融认证国际标准的一致性,也兼顾了新兴经济体绿色金融发展的特殊性。〔42〕以上经验对改进我国绿色认证制度具有重要指引价值。2.鼓励发展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在国际绿色债券市场中,专业的环境评估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如cicero(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vigeo评级、dnvgl集团、cbi、oekom研究中心,kpmg(毕马威)、sustainalytics和trucost公司等,在评判项目“绿色”化、环境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43〕今后,我国应在借鉴境外独立认证机构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设立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及更为具体的资质要求,发展更多、更具专业实力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在绿色金融申报审批以及后续资金监控方面发挥其公信力优势,分担监管部门的压力,同时为我国今后由“自愿”认证改为“强制”认证提供组织保障。〔44〕3.统一与细化绿色认证标准认证机构在确定统一而细化的标准下实施认证行为,才能有效防范“洗绿”的道德风险。〔45〕政府部门的参与是统一绿色认证标准的基础。〔46〕我国应由绿色金融标准化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绿色金融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根据我国绿色产业分类标准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制定在各方面和各层面上尽量统一化的绿色金融标准,在标准统一化的基础上,再作细化与可操作化的改进。无论是人民银行的标准还是发改委的标准,都以宏观形态存在,并未提供可参考的具体认证标准,这为认证机构随意性、差异性、失准性认证提供了便利条件。今后应着力制定详尽的标准,结合绿色项目所涉及领域的专业特点,设计定量和定性指标以及分值标准,提升绿色金融标准的可适用性。(四)设立全面的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不仅是对既有违法行为的惩罚矫正,更是对未来行为的指引,尤其是对潜在违法行为的预警。〔47〕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根据以民事责任为主,以行政、刑事责任为辅的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商业银行法》等单行法,明确金融机构所投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定审查义务,确立金融机构因投资而产生的环境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其依据在于:金融机构因为对外提供融资服务,而对融资企业经营活动能够施加实际影响或对其设备取得控制权,对企业或企业设备因造成环境污染而产生的损失,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为了不放大授信积极性的抑制后果,应对金融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作以限定。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三个方面:金融机构确实存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事实;因为融资服务的提供而产生了对融资企业经营活动能够实际施加影响或设备控制的效果;企业经营活动或设备因环境污染而产生了实际损失。金融机构承担环境责任的三方面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有可能加重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从而危及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金融机构还需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指金融机构违法提供融资服务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而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无违法则无行政责任。金融机构融资服务违法是指违反国家融资行业标准而提供融资服务或者违反国家授信过程环境管理统一规范而提供融资服务。不仅如此,金融机构违法提供融资服务还间接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危害结果。对此,监管部门可以对其作出不同形式的行政处罚。〔48〕环境刑事责任是针对金融机构实施的极其恶劣的融资服务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而设的责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设置了15个罪名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虽然从当前的立法来看,金融机构及其人员不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但是,针对金融机构与直接实施此类罪行的人或单位共谋从而为其提供融资服务,从扩大解释的角度来看就可以构成此类犯罪。如果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融资人利用款项对环境实施污染、破坏等犯罪行为,且有危害结果发生时,应当对金融机构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结语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篇2

目前,《金融监管研究》发行量约为1.5万本,被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评为重要转载来源期刊,在中国知网公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金融类期刊中综合影响因子排名第三,在学术界、政策层和金融业形成了较强的影响力。

围绕当前国内外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将主要刊发以下方面的文章:

1.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2.实体经济去杠杆率与金融风险防控3.资产价格泡沫和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

4.金融周期与金融风险防控5.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与宏观审慎监管

6.金融监管改革与监管有效性

7.金融科技创新(fintech)发展、风险与监管

8.金融市场化改革和金融结构优化

9.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影子银行风险、政府债务风险等专项风险防控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篇3

本文作者:李鹤工作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碳金融监管的内容及障碍分析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金融监管是指能够通过监管使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充分实现。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碳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在低碳经济视域下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所以,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制度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且金融监管本身必须是有效的。有效金融监管是有效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效金融制度的必要条件。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金融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中国碳金融的制度环境不健全,碳会计制度缺乏,政府、企业和个人无法测算碳资源,如果金融行业协会能够将市场主体的经济信息传导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再将碳金融市场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就能根据碳金融市场决定碳金融政策,而后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二是权力监管,监管成本偏高。中国的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而不是权威监管。在权威监管制度之下,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能够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违反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这样造成银行无序竞争仍很突出,一方面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将导致巨额成本。三是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业自律机制方面,现有的自律性组织还难以与政府监管机构彻底脱钩,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缺乏独立性,行业协会规则约束力较差,权威性欠缺,措施流于形式。四是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中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实质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的日益变化,银行监管人员所惯用的行政手段已不再适宜,急需提高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

实现有效碳金融监管的策略

国际金融界亏损倒闭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在金融风险日益突显的今天,碳金融监管体系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构建一个健全有效的碳金融监管体系,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1.建立有效的碳金融监管制度,实施绿色金融。建立有效金融制度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努力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加大碳权市场和碳会计执行范围,清除阻碍企业使用碳会计的短期利益的驱动机制。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降低监管成本。要使中国金融监管成为一种有效监管,必须将目前的权力监管转化为权威监管,即监管当局的监管基础要建立在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行政权力之上。实施有效监管要努力降低监管成本。一是建立退出机制。构建监管体系的关键是退出机制。通过退出机制约束金融管理者和投资者,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竞争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好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之一。三是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建立碳稽核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碳金融监管需要加大碳排放稽核力度。碳稽核是调节生产与环保、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矛盾的。碳稽核是碳会计的再监督,加强碳稽核,有助于碳会计不断完善。碳会计提供的碳排放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由碳稽核进行监督,并明确其环境经济责任,即保证碳信息的有效披露。加强碳稽核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人类发展的需要。3.构建完善的碳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有效金融监管不仅需要配套的碳金融监管体系,而且更加需要有效的监管手段。“三位一体”即“国家监管部门—社会团体—市场主体”,三维结构是碳金融监管的核心体系。在碳金融调控之时,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与市场主体博弈过程中,政府部门并非能发挥高效的决策与实施对碳金融业务的市场调控作用。金融行业协会更能够贴近低碳经济的市场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低碳经济金融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是解决金融监管障碍主要途径。一是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二是碳金融监管需要尽快建立会计部门、业务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mfca信息系统。通过环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得到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数据;尽快将环境相关的成本从经营费用中分离。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施动态、实时、持续全过程的碳金融监管模式。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篇4

关键词:“双循环”;农业金融服务体系;乡村振兴;绿色发展;共同富裕

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内涵

(一)“内循环”发挥主体作用

目前,中国已具备畅通“内循环”的基础。从供给方面来看,中国拥有完备的工业体系,具有较强的供给能力;从需求方面来看,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拥有14亿多人口及蕴藏其中的巨大消费潜力。因此,中国若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要以扩大内需为基础,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充分发挥“内循环”的主体作用。

(二)“外循环”发挥联动作用

虽然“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强调以“内循环”为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外循环”。从供给方面看,“外循环”的畅通有利于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活力,刺激国内企业的创新升级,进而提升国内产能水平;从需求方面看,“外循环”的畅通有利于刺激国内消费,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为了促进“内循环”更好地发展,中国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外循环”的联动作用。

(三)“双循环”发挥相互促进作用

“内循环”和“外循环”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不仅“外循环”对“内循环”有联动作用,“内循环”对“外循环”也有促进作用。从供给方面看,“内循环”的畅通意味着中国已具备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满足国际市场的不同需求,从而增加中国对外的出口贸易额;从需求方面看,“内循环”的畅通意味着中国拥有巨大的消费潜力,这会增加对国外原材料及商品的进口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双循环”的相互促进作用。“内循环”的畅通,不仅有利于提升中国国内市场的供需水平,还有利于实现“外循环”的畅通,从而进一步促进“内循环”的加速运转。

二、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对“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支撑作用

(一)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是构建“双循环”的稳定前提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务农重本,国之大纲。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提供有力的稳定前提,“双循环”的畅通构建在顺畅的农业社会再生产基础上,而农业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都离不开资金的融通,即金融。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一方面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精准地提供跨周期、高效率、低成本的资本要素,以促进农业社会再生产的进一步扩大及优化;另一方面拥有较强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能够平衡好金融创新与稳定农业发展的关系,为“双循环”的畅通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二)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是构建“双循环”的加速助力

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金融服务农业现代化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领域,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加速助力“双循环”的畅通。从供给方面看,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高效率地实现农业资本要素的优化配置,并且通过资本带动劳动力、创新、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流向“三农”等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加快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从而完善中国农业产业链的锻造,提供多样化的产品供给,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从需求方面看,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提供自由化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农业金融产品,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加速实现中国储蓄向农业投资的转变,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进而扩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

(三)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是构建“双循环”的畅通保障

金融业开放是中国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金融资源,为“内循环”和“外循环”的相互畅通提供有力保障。一方面,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吸引国外金融机构进驻国内,不仅有利于提升中国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提升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水平,还有助于降低国内融资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进而扩大国内农业投资和消费规模,促进内外“双循环”的相互畅通。另一方面,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拥有开放的资本市场,能够吸引国外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进入中国股市、债市,不仅有利于增强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还有利于通过资本市场引导资金流向“三农”等重点领域,提升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从而促进内外“双循环”的相互畅通。

三、从资金循环角度分析“双循环”的发展形势

在经济循环中,商品和货币是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的,因而经济“双循环”可以从价值和资金两个角度来分析。本文借鉴张南(2013)的方法,从资金循环角度来分析“双循环”的发展形势,通过编制2007年至2020年矩阵式资金流量表,分析五部门内部及之间的资金循环情况,从而衡量中国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对“双循环”的支持水平。[2]首先,金融与企业部门之间资金循环情况。2008年至2017年企业从金融部门获得资金占比大幅下降。尤其是农业企业,一方面没有大规模的抵押物在商业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另一方面较难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2007年至2020年股票占企业融资比重呈下降趋势,且该比重变化与上证指数收盘价走势大体相同,表明中国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占比较少,且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由于我国农业企业缺乏完整的农业财务数据,加大了上市融资难度,这说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影响农业经济发展,从而影响经济循环的进一步畅通。其次,金融企业内部资金循环情况。2007年至2013年中国金融企业内部资金循环规模比较稳定,占金融资金循环总量的比重维持在10%至20%之间。2014年至2016年金融企业内部资金循环规模大幅上升,占比也提高到20%以上。这表明该阶段中国资金在金融业空转严重,没有较好地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去,进而不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2017年至2020年,中国金融企业内部资金循环规模大体呈下降趋势,表明从2017年开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让金融回归本源的政策成效显著,能够促进金融资金循环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乃至农业经济的循环。最后,外国与国内所有部门之间资金循环情况。2007年至2020年国外资金循环规模占比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7年至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家出台4万亿投资计划,刺激国内需求扩大,导致国外资金循环占比大幅下降。2010年至2018年国外资金循环占比虽有小幅波动,但呈平缓下降态势,表明随着中国土地价格上涨、人口老龄化严重推动劳动力成本上升,中国要素成本优势逐渐弱化,外加逆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这都给中国外循环的畅通带来一定程度影响。2019年至2020年国外资金占比下降趋势较为明显,这主要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外主要经济体的社会生产受到较大影响,更加不利于中国外循环的畅通。

四、当前中国农业金融服务与“双循环”的适配性问题

(一)金融机构体系结构不平衡导致农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低

目前虽然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了冲击,但商业银行在中国仍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融资主要还是来自商业银行。尽管国家对“三农”的银行信贷给予了一定政策倾斜,但商业银行出于盈利性、安全性等角度考虑,还是更倾向于规模较大、抵押物较多的国有企业。另外,中国金融机构存在东西区域分布不均衡、城乡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导致西部相对贫困地区、乡村地区存在融资紧缺问题。这导致“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被迫只能向p2p、小额贷款公司等渠道寻求资金帮助。[3]这虽然填补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空白,但由于目前法律制度不健全,其中潜藏着较大风险隐患。因此,不平衡的金融机构发展限制了“三农”等领域的发展,从而影响了“双循环”中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金融市场体系制度不完善导致服务农业实体经济能力较弱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制度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资本市场较为明显。股票市场上市、退市机制不够完善,不能充分发挥股票市场资本配置作用。上市机制虽已开始实行试点注册制,但还未全面实施,还需不断实践。退市机制更是有待改良,一些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不能及时退出股市,不仅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收益,还会给整个股市带来负面情绪,引起股价波动。由于债市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定价机制不同,还未完全实现市场化,造成债券跨市场流动性较低。不完善的金融市场制度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还降低了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水平,从而影响了“双循环”中金融服务农业实体经济的能力。

(三)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不全面导致农业经济风险隐患上升

尽管目前中国金融风险防范已取得重大成效,但还有部分金融风险隐患并未完全消除,新冠疫情加剧了宏观杠杆率的阶段性上升,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了新型金融风险。这意味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革。随着科技不断进步,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开发,助力“三农”的金融产品种类越发多样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相互交叉也越发深入。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已迈开步伐快速向混业经营进发,必然要求中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快速向混业监管模式转变,这与中国目前“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格局还有所差距。不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不仅增加了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还会影响农业经济环境的安全稳定,从而扰乱“双循环”的有序运转。

五、加速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转型升级的建议

(一)改革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构建合理分工的银行机构体系。各类型银行机构要明确自身差异化市场定位,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要各司其职。农商行主要深耕于“三农”领域,为县域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为解决“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可以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发挥政策银行的作用,引导国开行和农发行一同为“三农”助力。但要明确二者之间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农发行主要为传统农业和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服务,国开行主要为农村龙头企业和农村基建提供金融服务。另外,为了“双碳”目标的早日实现,我们要将绿色金融发展理念融入农业发展之中,鼓励农商行提供绿色信贷、排污权质押贷等绿色金融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区域和城乡的均衡分布,推动金融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还有利于全面提升绿色经济发展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而加快共同富裕的进程。第二,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由于中国金融机构背后往往存在国有资本的影子,所以政府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决策起到较大影响。可以通过构建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和金融机构中间的有效桥梁,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三会一层”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进而提升市场在金融机构决策中的作用,还有助于增加“三农”领域的融资机会,进而降低其融资成本。

(二)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第一,完善证券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部署,加快推进证券市场注册制的进程,从而降低企业上市融资门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在市场退出方面,尽快出台细化的法律法规,完善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公司退出机制,监督退市企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退市手续,促进证券市场实现真正的优胜劣汰。这不仅有利于刺激上市的农业企业提升其盈利水平,还有利于吸引更多资金流入证券市场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源泉。第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在完善养老金、保险金制度的基础上,培育其成为国内主要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投资主力,这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也有利于吸引包括农民在内的居民将储蓄投入到养老金、保险金当中,有效地将国民储蓄转化为投资,从而刺激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吸引更多优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提高中国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的稳定性,进而降低中国上市的农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渠道进行融资的成本。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篇5

关键词:“双循环”;农业金融服务体系;乡村振兴;绿色发展;共同富裕

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内涵

(一)“内循环”发挥主体作用

目前,中国已具备畅通“内循环”的基础。从供给方面来看,中国拥有完备的工业体系,具有较强的供给能力;从需求方面来看,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拥有14亿多人口及蕴藏其中的巨大消费潜力。因此,中国若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要以扩大内需为基础,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充分发挥“内循环”的主体作用。

(二)“外循环”发挥联动作用

虽然“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强调以“内循环”为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外循环”。从供给方面看,“外循环”的畅通有利于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活力,刺激国内企业的创新升级,进而提升国内产能水平;从需求方面看,“外循环”的畅通有利于刺激国内消费,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为了促进“内循环”更好地发展,中国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外循环”的联动作用。

(三)“双循环”发挥相互促进作用

“内循环”和“外循环”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不仅“外循环”对“内循环”有联动作用,“内循环”对“外循环”也有促进作用。从供给方面看,“内循环”的畅通意味着中国已具备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满足国际市场的不同需求,从而增加中国对外的出口贸易额;从需求方面看,“内循环”的畅通意味着中国拥有巨大的消费潜力,这会增加对国外原材料及商品的进口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双循环”的相互促进作用。“内循环”的畅通,不仅有利于提升中国国内市场的供需水平,还有利于实现“外循环”的畅通,从而进一步促进“内循环”的加速运转。

二、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对“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支撑作用

(一)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是构建“双循环”的稳定前提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务农重本,国之大纲。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提供有力的稳定前提,“双循环”的畅通构建在顺畅的农业社会再生产基础上,而农业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都离不开资金的融通,即金融。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一方面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精准地提供跨周期、高效率、低成本的资本要素,以促进农业社会再生产的进一步扩大及优化;另一方面拥有较强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能够平衡好金融创新与稳定农业发展的关系,为“双循环”的畅通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二)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是构建“双循环”的加速助力

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金融服务农业现代化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领域,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加速助力“双循环”的畅通。从供给方面看,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高效率地实现农业资本要素的优化配置,并且通过资本带动劳动力、创新、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流向“三农”等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加快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从而完善中国农业产业链的锻造,提供多样化的产品供给,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从需求方面看,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提供自由化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农业金融产品,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加速实现中国储蓄向农业投资的转变,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进而扩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

(三)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是构建“双循环”的畅通保障

金融业开放是中国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金融资源,为“内循环”和“外循环”的相互畅通提供有力保障。一方面,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吸引国外金融机构进驻国内,不仅有利于提升中国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提升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水平,还有助于降低国内融资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进而扩大国内农业投资和消费规模,促进内外“双循环”的相互畅通。另一方面,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拥有开放的资本市场,能够吸引国外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进入中国股市、债市,不仅有利于增强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还有利于通过资本市场引导资金流向“三农”等重点领域,提升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从而促进内外“双循环”的相互畅通。

三、从资金循环角度分析“双循环”的发展形势

在经济循环中,商品和货币是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的,因而经济“双循环”可以从价值和资金两个角度来分析。本文借鉴张南(2013)的方法,从资金循环角度来分析“双循环”的发展形势,通过编制2007年至2020年矩阵式资金流量表,分析五部门内部及之间的资金循环情况,从而衡量中国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对“双循环”的支持水平。[2]首先,金融与企业部门之间资金循环情况。2008年至2017年企业从金融部门获得资金占比大幅下降。尤其是农业企业,一方面没有大规模的抵押物在商业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另一方面较难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2007年至2020年股票占企业融资比重呈下降趋势,且该比重变化与上证指数收盘价走势大体相同,表明中国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占比较少,且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由于我国农业企业缺乏完整的农业财务数据,加大了上市融资难度,这说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影响农业经济发展,从而影响经济循环的进一步畅通。其次,金融企业内部资金循环情况。2007年至2013年中国金融企业内部资金循环规模比较稳定,占金融资金循环总量的比重维持在10%至20%之间。2014年至2016年金融企业内部资金循环规模大幅上升,占比也提高到20%以上。这表明该阶段中国资金在金融业空转严重,没有较好地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去,进而不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2017年至2020年,中国金融企业内部资金循环规模大体呈下降趋势,表明从2017年开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让金融回归本源的政策成效显著,能够促进金融资金循环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乃至农业经济的循环。最后,外国与国内所有部门之间资金循环情况。2007年至2020年国外资金循环规模占比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7年至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家出台4万亿投资计划,刺激国内需求扩大,导致国外资金循环占比大幅下降。2010年至2018年国外资金循环占比虽有小幅波动,但呈平缓下降态势,表明随着中国土地价格上涨、人口老龄化严重推动劳动力成本上升,中国要素成本优势逐渐弱化,外加逆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这都给中国外循环的畅通带来一定程度影响。2019年至2020年国外资金占比下降趋势较为明显,这主要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外主要经济体的社会生产受到较大影响,更加不利于中国外循环的畅通。

四、当前中国农业金融服务与“双循环”的适配性问题

(一)金融机构体系结构不平衡导致农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低

目前虽然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了冲击,但商业银行在中国仍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融资主要还是来自商业银行。尽管国家对“三农”的银行信贷给予了一定政策倾斜,但商业银行出于盈利性、安全性等角度考虑,还是更倾向于规模较大、抵押物较多的国有企业。另外,中国金融机构存在东西区域分布不均衡、城乡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导致西部相对贫困地区、乡村地区存在融资紧缺问题。这导致“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被迫只能向p2p、小额贷款公司等渠道寻求资金帮助。[3]这虽然填补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空白,但由于目前法律制度不健全,其中潜藏着较大风险隐患。因此,不平衡的金融机构发展限制了“三农”等领域的发展,从而影响了“双循环”中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金融市场体系制度不完善导致服务农业实体经济能力较弱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制度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资本市场较为明显。股票市场上市、退市机制不够完善,不能充分发挥股票市场资本配置作用。上市机制虽已开始实行试点注册制,但还未全面实施,还需不断实践。退市机制更是有待改良,一些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不能及时退出股市,不仅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收益,还会给整个股市带来负面情绪,引起股价波动。由于债市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定价机制不同,还未完全实现市场化,造成债券跨市场流动性较低。不完善的金融市场制度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还降低了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水平,从而影响了“双循环”中金融服务农业实体经济的能力。

(三)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不全面导致农业经济风险隐患上升

尽管目前中国金融风险防范已取得重大成效,但还有部分金融风险隐患并未完全消除,新冠疫情加剧了宏观杠杆率的阶段性上升,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了新型金融风险。这意味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革。随着科技不断进步,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开发,助力“三农”的金融产品种类越发多样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相互交叉也越发深入。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已迈开步伐快速向混业经营进发,必然要求中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快速向混业监管模式转变,这与中国目前“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格局还有所差距。不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不仅增加了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还会影响农业经济环境的安全稳定,从而扰乱“双循环”的有序运转。

五、加速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转型升级的建议

(一)改革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构建合理分工的银行机构体系。各类型银行机构要明确自身差异化市场定位,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要各司其职。农商行主要深耕于“三农”领域,为县域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为解决“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可以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发挥政策银行的作用,引导国开行和农发行一同为“三农”助力。但要明确二者之间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农发行主要为传统农业和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服务,国开行主要为农村龙头企业和农村基建提供金融服务。另外,为了“双碳”目标的早日实现,我们要将绿色金融发展理念融入农业发展之中,鼓励农商行提供绿色信贷、排污权质押贷等绿色金融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区域和城乡的均衡分布,推动金融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还有利于全面提升绿色经济发展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而加快共同富裕的进程。第二,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由于中国金融机构背后往往存在国有资本的影子,所以政府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决策起到较大影响。可以通过构建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和金融机构中间的有效桥梁,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三会一层”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进而提升市场在金融机构决策中的作用,还有助于增加“三农”领域的融资机会,进而降低其融资成本。

(二)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第一,完善证券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部署,加快推进证券市场注册制的进程,从而降低企业上市融资门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在市场退出方面,尽快出台细化的法律法规,完善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公司退出机制,监督退市企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退市手续,促进证券市场实现真正的优胜劣汰。这不仅有利于刺激上市的农业企业提升其盈利水平,还有利于吸引更多资金流入证券市场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源泉。第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在完善养老金、保险金制度的基础上,培育其成为国内主要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投资主力,这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也有利于吸引包括农民在内的居民将储蓄投入到养老金、保险金当中,有效地将国民储蓄转化为投资,从而刺激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吸引更多优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提高中国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的稳定性,进而降低中国上市的农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渠道进行融资的成本。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篇6

后危机时代的特征

各国都在探寻新的金融监管模式全球危机以来,各国都意识到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总的趋势是向统一监管发展,同时加强宏观金融稳定防止系统风险和强化微观金融监管降低机构破产风险。同时强化对全球资本流动和大型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全球金融监管的协调和沟通,逐渐建立全球的金融监管平台。[2](2)全球金融市场发生结构性变化[3]美国、欧洲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中遭到重创。就从银行业来看,在全球1000家最大的银行的总利润中,美国的银行的税前利润从2007年的1887亿美元下滑到‐911亿美元,欧洲的银行的税前利润从2007年3742亿美元下滑到‐161亿美元,只有亚洲的银行业仍然保持了1461亿美元税前利润成绩。由此看来,美国和欧洲金融市场的地位受到严重的冲击,全球都在重新定义金融市场结构,更关注亚洲。(3)碳金融、低碳经济搬上了国际舞台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球经济进入衰退,在解救全球危机的同时各国都在寻找下个引领全球经济走出困境的领头行业。从现有的情况看,世界加大绿色投资、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增长、低碳经济发展方兴未艾,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各国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的战略。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将对全球产业及金融产生深远影响,进而影响世界经济发展的格局及发展的新模式,并形成相应的新的游戏规则。(4)“战略伙伴关系”走向机制化,大国之间战略互动关系加强由于国际格局多极化深化发展,大国在国际格局中的位置进行重新调整,大国关系呈现多面性与复杂性。既是“竞争对手”又是“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已为大国关系的常态。近年来,大国之间在增加政治互信基础上,使“战略伙伴关系”逐步走向机制化。从新的视角共同应对我们人类今天面临的共同的挑战,包括改革国际金融秩序,研究经济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节约资源等等。

中国金融的新战略

就后危机时代而言,中国金融业发展提供一个非常独特的环境。而面对国际金融格局的变化,从2008年底开始,我国政府在金融方面展开了一系列密集行动,主要包括人民币国际化、区域货币金融合作与国际货币体系重建三个层面。第一,巴曙松(2007)指出,人民币国际化需要经历自由化、区域化与全球化三个发展阶段。货币自由化是指货币自由兑换以及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化。人民币区域化可以经历四条路径:通过边境贸易促进人民币区域化、加强区域货币合作、加强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利用中国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的辐射作用。人民币全球化可以经过两条路径: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债券;二是加强人民币资产的对外直接投资。第二,区域货币合作或区域货币一体化是指一定区域内的国家和地区在货币金融领域实施协调与合作,特别是联合实施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楼继伟(2004)指出要从四个原则出发:一是以贸易投资合作在先,货币金融合作随后,或两者并行。相互促进;二是要广泛考虑区内各经济体的经济与金融利益,保护各参与方改革与合作的积极性,愿意付出相当的转换成本;三是,由易到难,从建立区域资金自救机制,逐步走向比较高级的货币合作形式。[1]第三,周小川指出,但凡以国别货币充当世界货币,均不能解决“特里芬难题”。从短期来看,他建议扩大sdr的发行和使用范围,以降低全球经济对美元的依赖程度。具体对sdr的措施包括:扩大sdr的定值货币篮子,将以人民币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货币纳入该货币篮子;积极推动在国际贸易、大宗商品定价、投资等中使用sdr计价,同时考虑用sdr来计算一国外汇储备的市场价值;通过推出以sdr计价的金融资产来提高sdr作为一种储蓄货币的吸引力等等。当面对着世界金融格局重新构建的时候,中国因为特殊的地位和不断壮大的金融实力而更多地受到世界的关注。总而言之,后危机时国际形势跌宕多姿,变幻莫测。世界各种力量粉墨登场,加紧角逐,纵横捭阖,分化组合。各国忙于本国经济尽快企稳回升,并为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布局谋篇,力争在国际舞台上占据有利地位。全球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之中。而中国应以一种沉稳、积极的态度面对困难和挑战,及时制定新的金融新战略,并且要准确地适应于当前的金融环境,这就必将为中国金融今后的发展提供绝佳、甚至是千载难逢的机会。

本文作者:程婷工作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篇7

金融数据利用取得初步成效

近年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积极运用大数据、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利用金融数据服务普惠金融、服务宏观分析和金融监管,取得初步成效。数字央行建设成效显现。一是持续开展数字央行大数据平台建设,利用先进技术架构、建立统一数据标准、拓展数据覆盖范围、强化数据治理,实现主要业务应用数据的统一归集、统一存储、统一处理和统一展现,探索开展数据分析,初步形成大数据应用体系。二是搭建金融服务大数据平台,提供标准化数据交换接口,实现一点对接重庆市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政府部门,降低金融机构获取相关数据的门槛和成本,提升金融机构跨行业数据的应用能力。系统上线以来,已注册市、区(县)金融机构482家,为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支付结算企业账号管理等提供了有效手段。助力普惠金融发展。一是整合银企供需数据建设“渝融通”民营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中心,有效提升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度和获得感。系统上线以来,已覆盖重庆各区县,累计放贷超15亿元。二是开发“长江绿融通”系统,实现金融、环保、财政、金科技、建设等绿色信息共享,精准识别、定期推送绿色项目,对接市、区两级绿色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融资1000多亿元。三是深化金融科技应用试点,推动重庆银行等23家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小微普惠金融智能化服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辅助宏观分析决策。一是运用大数据、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建立“清算云”数据中心,开展支付清算数据的治理、挖掘和分析,将属地明细数据转化为统计分析数据,实时动态呈现辖区资金流量和流向,为区域经济金融形势研判提供有价值的金融数据服务。二是打造智慧国库,建设国库大数据可视化平台,运用关联、聚类、穿透等数据分析方法,对国库海量数据进行快速分析处理,实现国库资金流动情况的动态监测,提升了国库资金运行数据利用率,有效提高财政收支预算分析效率。提升金融监管效能。一是建设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反洗钱智能检查系统,以脱敏后的反洗钱数据以及反洗钱现场检查数据为基础,构建可疑交易识别模型,在现场检查中实现高效、精准的可疑交易筛查和全量数据监管,大幅提升反洗钱现场检查效能。二是基于跨行业数据建设账户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系统,实现从事前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系统依托重庆区块链政务服务平台,打破工商数据与银行信息之间的数据壁垒,提供企业注册开办、预约开户一站式服务,实现数据“一源多用,有源可循”,助力改善营商环境。三是基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监管数据,引入大数据、聚类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货物贸易异常线索智能筛选,彻底解决贸易项下违规线索的识别效率难题。同时,通过整合外汇管理内外部数据,创新外汇管理事后综合分析监测方式,强化实时监测,持续提升外汇管理监测分析水平和效率。

深化金融数据综合利用前景广阔

深化金融基础设施数据利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目前,金融基础设施数据包含大量关键支付交易和金融市场交易等数据。这些数据由交易主体发起,实时动态呈现企业和个人交易主体的跨行、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票据等金融市场工具信用状况,与银行行内支付结算数据、企业工商注册数据、征信数据等多个来源的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和相互匹配,可以完整地反映企业日常现金流量、经营状况以及企业经营业主和个人的消费状况,有利于增强数据的穿透性,厘清企业境内、境外上下游关系网络,避免依靠单一数据来源建模可能面临的欺诈风险,从而建立更加科学精准的信用评估模型。贷款投放前,这些数据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完善对小微企业客户经营稳定性、还款能力的评估,提高贷前审核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并弥补小微企业缺乏征信记录的“信用白户”问题,提高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和信用贷款的可得性。贷款投放后,金融机构利用实时跨行支付交易、转账流向等数据,可以及时掌握客户信贷资金用途和还款意愿变化,有效缓解资金空转、资金流向不明、资金难以收回等贷后监控难题。金融基础设施数据资源通过适度开放,允许金融机构进行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的利用,有利于打破目前在互联网领域和金融领域存在的数据垄断和“数据烟囱”等问题,充分挖掘数据资源价值,降低数据获取和利用成本,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矛盾,打造更多“可交互、有温度”的智能普惠金融产品。深化金融数据综合利用,优化宏观分析决策。运用经济金融交易实时全量数据,可提高宏观经济金融分析的前瞻性和准确性。目前,人民银行正在建设符合大数据发展方向的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借助金融基础设施系统的实时全量支付交易数据和金融市场交易数据,加上对工商、税务等政务大数据融合利用和深度挖掘,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可以为央行决策提供一个更加科学高效的宏观经济金融大数据监测预测平台,为货币政策调控和宏观审慎管理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撑。深化金融数据综合利用,强化金融风险防控。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通过掌握全量、实时的金融交易数据和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务数据,有助于掌握微观主体完整的资金链条和关系网络,大幅度提高对各种异常交易和违法违规风险的快速精准识别和防控能力,有效提升反欺诈、反洗钱、反逃税、反恐怖、反腐败等工作水平。同时,基于跨行业数据可以加强对交叉金融产品在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交易的风险监测,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机构的风险预警,增强穿透性金融监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交叉传染。技术发展为金融数据的安全利用提供了条件。个人隐私安全和商业秘密保护是数据治理的关键。目前,联邦学习、差分隐私和多方安全计算等主流隐私保护技术能够在不接触明细数据、不传输非加密数据的前提下进行数据的利用和共享。近年来,金融业积极利用新兴技术促进数据资源融合利用,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比如,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与中国银联合作,在银联智慧平台基于脱敏后的银联跨行交易商户数据、本行数据构建套现评分模型,精准识别信用卡套现行为,增强支付风控能力。

进一步提升金融数据综合利用效果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篇8

关键词:绿色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一、我国绿色金融长效机制存在的问题

其一,政策保障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时间较短,在这种情况下,导致政府部门所制定的扶持政策当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绿色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约束性不足,缺乏必要的财税扶持政策等等。其二,人才培训机制不完善,现阶段大多数绿色金融企业的人才培训机制极不完善,不仅无法明确培训目标以及培训内容,同时还无法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人才培训工作过于混乱,进而无法实现既定培训目标。其三,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的绿色产品创新能力较差,欠缺组织机构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市场运行机制很难为绿色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须要的支持。

二、构建我国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的措施

(一)构建政策保障机制。政策保障机制是保证我国绿色金融行业能够持续有效地发展的重要机制,只有在完善且科学合理的政策保障机制下,绿色金融行业才能够有效地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进而实现既定发展目标。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构建起完善的政策保障机制,为绿色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首先,政府部门必须完善绿色金融制度,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以及实效性的金融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将,法律元素,业务标准元素,业务实施元素以及监管元素融入金融制度当中,以此来保证金融制度的全面性。除此之外,还必须要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义务,使各项金融制度能够有效地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进而营造出良好的绿色金融市场环境。其次,政府部门必须完善财税扶持体系。第一,对财政资金的投入机制进行不断的创新,保证每一笔财政资金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第二,必须要对原有的政府普惠政策进行全面改革,适当的减免绿色金融企业的税费,将原有的补贴扶持资金转变为奖励资金,以此来提升绿色金融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我国绿色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政府部门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监督考核制度。其一,必须要迅速地建立起与绿色金融相匹配的gdp核算体系,以此来提升绿色金融监管部门的权重。其二,相关的绿色金融企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定期地进行换金风险预估,结合相关的风险指标制定出下一阶段的发展计划。其三,必须要有效地建立起信息披露制度,并且要严格要求绿色金融企业依照相关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绿色金融产业能够实现既定可持续发展目标。(二)构建市场运作机制。市场运作及时是保证绿色金融产业能够在金融市场当中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机制,市场运作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绿色金融产业在市场当中是否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因此相关的绿色金融企业必须要与政府部门建立起坚实的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出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进而保证绿色金融产业在我国金融市场当中能够实现既定发展目标。首先,相关的绿色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建立起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其一,尽可能购扩展延伸市场参与主体,激励各大银行机构开展绿色金融项目,与此同时相关的管理人员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到绿色金融部门建设工作当中。其二,银行机构必须要实现绿色转化,地方政府部门要充分地发挥出引导作用,鼓励各大银行机构进行绿色化改革,并为其提供必需的初始改革资金,与此同时还要为进行绿色化改革的银行机构提供必需的政策扶持,适当的减免该种机构的税费。其三,必须要构建出完善的绿色金融中介服务部门,引导社会当中的各大金融中介机构实现色绿化转变,使其能够积极努力的参与到相关建设工作当中。其次,必须对绿色金融产品进行不断的创新。第一,进行绿色信贷革新工作,依照我国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相关政策标准以及金融消费者的个性化信贷需求,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绿色信贷业务。第二,重视绿色资本市场的发展,该种市场主要包含了以下三项重要内容:绿色股票;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相关的绿色金融企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进行多层次融资,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项目。最后,全面开展绿色保险项目,创建环境保护责任保险业务,同时还要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绿色保险类型,例如,环保车险,环保建筑险等等。另外,相关的绿色金融企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当中必须要重视碳金融项目的发展,构建出完善且较为全面的碳排放市场,并结合碳金融市场的特征制定出与之相对应的衍生产品,例如,碳期货,谈保险等等。(三)构建人才培训机制。绿色金融行业要想获得持续有效地发展就必须要有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作为支持,只有在专业型人才的支持下,我国的绿色金融企业才能够在市场当中获得持续有效地发展,并且实现既定发展目标。为此,相关的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必须进行有效协同合作,共同建立起完善的绿色金融人才培训机制。首先,相关的绿色金融企业必须要在内部建立起完善的绿色金融人才培训部门,相关的管理人员在建立人才培训部门的过程当中,必须结合绿色金融人才培训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及设备支持,只有在充足的资金以及完善的设备支持下,绿色金融培训部门才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断地提升绿色金融人才的综合素质。除此之外,相关的培训人员在实际进行培训的过程当中必须要结合绿色金融企业发展的需求以及绿色金融长效机制的标准明确培训目标以及培训内容,将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的专业型绿色金融人才作为主要培训目标,将绿色金融理念,绿色金融内容,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性确定为主要培训内容。进而保证绿色金融培训部门的长效性。其次,在对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实际培训的过程当中,第一,必须要积极努力的引导企业内部的每一位培训人员能够积极努力的参与到相关的培训工作当中,同时还要制定出与之相对赢得奖惩机制,对于一些培训积极的个人要予以一定的精神以及物质奖励,同时还要将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纳入到人员考核体系当中,以此来激发工作人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第二,在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具体培训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实现制定出短期培训计划以及长期培训计划,在短期内培训计划当中,要将现阶段急需相关工作人员掌握的知识技能进行有效地培训,以此来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地完成短期培训目标,在长期培训计划当中,必须要将所有与金融相关的知识涵盖在培训内容当中,以此来保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够得到有效地提升。第三,必须要对绿色金融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职前培训以及定期的在职培训,在职前培训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将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性,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以及绿色金融行业的规章制度告知给每一位受训人员。在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在职培训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将一些新型的绿色管理理念,以及绿色管理模式告知给每一位受训人员,使其能够时刻秉持着先进的工作理念,运用先进的管理技术进行实际管理工作,进而保证绿色金融产业长效机制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绿色金融产业获得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绿色金融已经成为传统金融的必然发展走向,有效地实现绿色金融不仅可以为我国的环保工作提供极大的便捷帮助,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有效地提升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绿色金融要想获得持续有效的发展就必须有长效机制作为支撑,因此,相关的经济研究学者必须要将研究中心放到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上,结合绿色金融行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市场特征构建出完善的长效机制,进而保证我国绿色金融行业能够实现既定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闫培雄.促进我国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思路和路径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09)

[2]杨培祥,马艳,刘诚洁.发展绿色金融与叠加风险防范的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05)

[3]魏紫归.关于推动我国绿色金融监管机制建设的思考[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08)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篇9

关键词:金融政策;财政政策

研究显示,应对气候变化和向低碳经济转型有多种政策工具可使用。除产业、能源、环保政策外,经济金融政策也能发挥积极作用,包括财政、金融和货币政策。其中,最有效和最主要的是财政政策,金融和货币政策工具能够起到积极补充作用。

一、财政政策工具

财政政策工具指直接影响政府预算,并由财政当局实施的政策工具,主要为碳定价政策(carbonpricing)、支出和投资政策。

(一)碳定价政策

1.碳税(carbontax)碳税是指针对碳排放所征收的税,主要目的在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对碳排放进行征税,可促使经济主体更少从事碳密集生产,更加转向低碳生产,有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西方发达国家在实施碳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芬兰于1990年率先引入碳税,1991年瑞典开始对化石燃料征收碳税,此后,挪威、荷兰、丹麦、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陆续开征碳税。法国政府于2018年宣布成立气候变化高级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并评估该国立法是否符合巴黎协定中的承诺。欧盟计划于2023年启动“碳边境调节”机制,允许碳定价较高的国家可对碳定价较低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目前实施的碳税制度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全国征收的碳税。有的将碳税作为明确的税种单独列示,例如荷兰政府征收的能源管制税是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专门设立的税种;有的将碳排放因素加入现有税种的税基来形成隐形碳税,例如芬兰根据排放含碳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旨在国内特定区域实施的碳税,多处于试点阶段。2.碳排放权交易(cap-and-trade)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在不突破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对碳排放权进行交易。例如出售多余的碳排放额度,或向其他市场主体购买碳排放额度等。通常情况下,碳排放总量将逐年减少,因此单位碳排放价格会上升,促使市场主体减少碳排放。多国已实行碳排放权交易。目前全球共有20多个碳交易体系正在运行,发展较为成熟的是美国和欧盟碳市场,中国也进行了积极尝试。美国碳市场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加州总量与交易体系(cat)。cat于2012年1月正式启动,覆盖范围主要为电力和大型工业设施、运输燃料、天然气和其他燃料。整个计划包含600处设施,涉及360项业务。加州的碳交易体系要求企业每年提交前一年排放量30%的配额用于履约,每个履约期末对整个配额进行调整,若配额短缺,每吨短缺配额需支付4吨配额作为惩罚。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了31个国家。在ets体系下,会员国政府必须同意由ets制定的国家排放上限。在此上限内,各市场主体除了分配到的排放量以外,还可以出售或购买额度。超额排放的主体将受到处罚,有剩余额度的主体可以保留额度供未来使用或出售给其他主体。中国积极探索碳市场建设。中国于2011年开始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深圳和湖北7个省市建立碳排放交易所,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3.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是指政府为促进向低碳经济转型,给市场主体提供补贴或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贴主要包括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补贴,低碳投资补贴、利率补贴、节能补助等;税收减免主要包括免税、减税、税收返还、加速折旧等。目前各国均有不同程度的低碳补贴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发达经济体的运用较为广泛,包括美国、欧盟国家和日本等。美国对节能项目、可再生能源研发等提供财政补贴,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税收抵扣政策。荷兰规定符合条件的环保设备可以加速计提折旧,并在征收碳税时对纳税人的其他税负实行减免。4.政策效果碳定价政策有助于减少碳排放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当碳价上升时,企业会做出最优选择,例如加强环保科技创新等,减少碳排放,并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碳价政策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碳价政策未必一直有效。例如,对能源行业征碳税时,由于存在技术壁垒并且投资具有短期性,有可能阻碍行业前沿技术的创新。二是碳税或补贴政策应与财政支出相结合。当碳税或补贴政策只影响财政收入,政策很难发挥作用。

(二)支出和投资政策

1.政府采购和投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购买和使用符合低碳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政府投资是指对节能环保技术、基础设施项目等的投资,以激励低碳技术创新。此类政策在欧盟国家应用较为广泛。欧盟国家积极开展政府低碳采购,并不断对政府低碳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并组织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egpn),建立了绿色采购信息数据库。欧盟国家政府采购包括节能减排技术、新能源汽车、低能耗计算机、可再生能源发电产品、节能型建筑材料等。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pp政策是指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低碳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国绿色低碳领域ppp项目运作较好。财政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出资设立了总规模1800亿元的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中国ppp基金),并与湖南、河南、江苏、吉林、宁夏等地合作成立了不同规模的ppp引导基金。其他国家绿色低碳ppp存在一些不足。例如,imf-wb气候变化政策评估(ccpas)试点国家的公共投资管理系统存在较大不足,如缺少ppp的法律框架、项目选择不佳、成本过高等。2018年英国在ppp方面进行了尝试但最终项目中止。3.政策效果一方面,支出和投资政策对应对气候变化同样重要。政府采购能促进低碳创新并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并能提高对低碳工业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ppp能在投资方面发挥作用。研究发现,如果能合理制定和实施,ppp能帮助政府在削减公共支出的同时,改善基础设施的采购和管理。

二、金融政策工具

(一)金融监管工具

金融监管工具是指从金融监管层面进行调整,以增加对绿色资产的需求,支持气候金融发展。目前,此类工具已在一些国家实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例如,欧盟高级别可持续金融专家组于2018年提出,在审慎规则的资本要求中引入“绿色支持”因子和“棕色惩罚”因子,引导银行增加对绿色投资的资金支持,减少对高碳投资的资金支持,并且对银行的环保信贷或绿色债券的资本要求会更低。2010年,黎巴嫩央行根据银行绿色信贷情况设置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2018年,人民银行将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框架,将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引导金融机构增加绿色资产配置并强化风险管理等。从监管层面鼓励投资者增加低碳投资需求将降低投资成本。如果低碳资产的需求上升,低碳资产的价格将上升,并能降低投资的融资成本。这种监管工具还能与碳税一起发挥协同作用,研究显示当政府征碳税时,绿色债券价格会上升。

(二)支持绿色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的工具

此类工具是金融监管部门为支持绿色金融证券市场发展推出的工具。欧洲、中国和印度的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速。201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门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等政策,推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快速发展。截至目前,中国发行的绿色债券余额居全球第二。欧洲绿色债券市场快速发展。自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发行全球第一支绿色债券以来,欧洲绿色债券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报告,2019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为2577亿美元,其中欧洲发行1167亿美元,占全球发行量的45%。印度绿色债券发行快速上升。2012年~2018年,印度发行绿色债券总额约为77亿美元,2019年上半年绿色债券交易总额约为103亿美元,已成为新兴市场中第二大绿色债券发行国。

(三)政策效果

绿色金融证券市场深入发展,将提升投资者对绿色金融证券的需求。一方面,绿色金融证券价格将上升,企业发行绿色证券的积极性更高;另一方面,绿色证券发行者将获得更好的融资渠道,并且融资成本会降低,例如绿色债券发行价格较低等。但由于缺乏透明度和标准化,绿色金融证券较难定价。因此,绿色金融证券市场交易受阻,市场流动性和换手率均较低。

(四)纠正低估气候风险并提升透明度的工具

气候变化带来两类风险,分别是物理风险(极端天气等)和转型风险(向低碳经济转型导致传统能源资产价格下跌等)。目前实证结果显示,金融市场的气候风险被低估。为纠正对气候风险的低估并提高气候风险的透明度,可采取搜集和气候数据、披露气候风险、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以及宏观审慎管理等工具。1.应用情况一是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英国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以及欧盟议会对低碳标准和信息披露都提出了相关要求。欧盟、新西兰、英国、加拿大等除美国以外的主要发达经济体都致力于推动在企业治理审计中纳入可持续发展考虑,这些国家政府可能考虑强制企业在2023年按照tcfd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二是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应用。英国和荷兰在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英格兰银行近期宣布英国审慎监管当局要求英国保险公司开展气候风险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计划2021年起对英国大型银行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荷兰央行已对国内86家、资产管理总规模2.3万亿欧元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压力测试,证实低碳转型风险将使金融机构蒙受较大损失。三是将气候风险纳入审慎管理。巴西央行要求商业银行将环境风险纳入治理框架,并在计算资本需求时评估和说明如何覆盖环境风险敞口。2.政策效果此类工具具有一些优势。一是搜集和气候数据能优化气候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二是更好反映气候风险有助于增加绿色市场融资。三是信息披露能改善气候风险定价并提升透明度。审慎管理能在气候风险管理方面起作用。一是实施资本充足要求能更好反映气候风险。二是宏观审慎政策应考虑系统性气候风险。三是压力测试应包含气候风险。

三、货币和信贷政策工具

(一)绿色量化宽松(绿色qe)

绿色qe(greenquantitativeeasing),是指在资产购买计划中增持绿色债券,或减持高碳债券,以此引导市场资金更多投资绿色债券,缩小气候变化融资缺口。目前,欧央行已采用绿色qe。2018年,欧央行资产购买中,绿色债券占企业部门债券购买计划(cspp)合格资产范围的比重接近20%,实际购买的企业债券中绿色债券占比也在20%左右。鉴于对气候变化的担忧,欧央行可能承诺购买更多绿色债券,并继续推行绿色qe。绿色qe通过减少高碳资产购买、加大购买低碳资产,可积极促进绿色资产价格提升。但与此同时,绿色qe的作用仍存在争议。一是认为应对气候变化超出了央行的职能。部分学者认为,qe是临时性的货币政策工具,运用qe推动经济向低碳方向进行结构性调整可能使央行负担过重,也超出了央行维持物价稳定的基本职能。二是认为绿色qe将造成市场扭曲。若绿色qe增持绿色债券,或者将高碳排放企业排除在资产购买计划之外,将违背“市场中性”原则,可能扭曲债券价格。

(二)抵押品政策

抵押品政策,是指央行在其货币政策操作的抵押品框架中增加绿色资产和低碳资产,例如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等,并对投资低碳项目的银行提供更好的央行资金融资渠道等。央行的抵押品政策可能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产生影响。原因在于银行可能更愿意持有较多的可以被视为合格抵押品的资产。因此,通过将绿色债券纳入合格抵押品范围可以鼓励更多的银行投资绿色债券。imf指出,美联储的抵押品框架所涵盖的资产范围较为广泛,因此将气候风险纳入美联储的信用风险评估存在较大契机。自2018年起,人民银行已明确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纳入货币政策操作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抵押品政策向低碳资产倾斜,有助于加速向低碳经济转型,并反映出货币政策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信贷政策

央行在对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评价或考核中,可通过调节评价绿色信贷业绩指标等方法,激励银行更多开展绿色信贷业务。2018年,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将绿色信贷业绩纳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考核。2015年,印度储备银行将对社会基础设施和可再生能源信贷支持纳入核心行业信贷政策目标中。此外,孟加拉国央行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至少5%投放于支持绿色产业发展。信贷政策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绩进行评价,并对金融机构实施激励约束,有助于鼓励金融机构更多发放绿色信贷,为绿色企业提供更充裕的流动性和更丰富的融资方案,缩小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融资缺口。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体系。气候变化已成为当前最大的挑战之一。国际学者认为,气候变化可能成为疫情之后下一个大灾难。因此,我国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各类政策工具,为我国更好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中和目标奠定基础。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我国可通过二十国集团、央行绿金网络等多双边平台,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深入研究气候变化对经济金融的影响,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参考文献:

[1]马骏.碳中和目标下金融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绿色金融,2020(12):14-15.

[2]马骏,孙天印.气候变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j].现代金融导刊,2020(03):32-34.

[3]surveyonmonetarypolicyoperationsandclimatechange:keylessonsforfurtheranalysis[r].ngfs,2020:10-12.

[4]fiscalpoliciesforimplementingparisclimatestrategies——fromprincipletopractice[r].imf,2019:20-24.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篇10

【关键词】监管创新;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中央银行;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现代金融发展至今有了许多不同方向的衍生面,本文以金融发展的最新形态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研究对象,探讨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综合考虑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关于互联网金融(itfin)的定义有许多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在传统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新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资金的流通、融动、投资或建立于现代互联网交流模式基础上的新型金融机构在理论上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线上众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这4个方面的应用。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可以解决包括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通过互联网的特性和现代技术的发展包括sns(社会网络服务)、lbs(基于位置的网络服务)可以迅速传递高效信息给特定需求的人群,从而拓展金融服务的范围,让更多人享受到金融服务。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的优点,也决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自2010年来百花齐放式的高速发展。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较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中资金融通在各方之间主要依靠的就是线上的平台,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主。从本质上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集结大量的资金,而这些资金超过了这些平台能保障的最大限额。庞大的用户主体依靠着数量较少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这些平台受到的监管规范有限,部分处于法律监管外导致大量的用户资金不能受到完全的法律保障。这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依托的终端设备即进行线上金融服务时使用的设备也会存在很多不可控的风险因子。互联网金融完全依靠这些电子设备,人为操作时非常容易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误删、信息提供错误等引发一系列危机。同时,如果互联网电子平台本身就存在漏洞或出现故障会出现更大的危机。而用户使用时,也有可能因为没有完全遵守这些平台的使用法则导致自身财产权益受损,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操作风险。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会沉淀大量资金,这必然会使用户遭受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多数都会将用户的资金用于投资从而获得沉淀资金的衍生收入,投资的风险将会被转移到用户身上。虽然央行近年来接连调整互联网金融机构备付金比例,例如,将支付宝的备付金比例由10%上调至20%,提高超额准备金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户的权益。用户在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和违约风险需要中央银行对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更加充分的监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达成加强金融监管和放松金融管制并举的共识后,中央银行也从2方面起手,一方面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另一方面鼓励金融创新为国内金融市场带来发展新动力。互联网金融更是成为多方面关注的风口浪尖。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日新月异,中央银行因时因地地制定了一些规定。例如,2012年1月12日银监会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的通知》,详细阐述了p2p贷款相关风险。建立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此类借贷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进去以牟取不当得利;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严防此类借贷公司的不实宣传。《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的通知》是一项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p2p借贷平台的宣传,延缓了此类网络借贷平台过度膨胀的规模。最终,在银保监会后续一系列法规的相继出台下,p2p贷款平台规模在2014年之后迅速刹车,最终在2020年底逐步清退出场。这是银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一个成功的例子。维护了中低产阶级的切身利益,利用市场和规范监管平稳合理地清退了不合历史发展趋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2中央银行监管面临的问题

虽然,中央银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上制定了许多切实有效的规定,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中央银行当前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条规多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其中像上述例子对互联网金融某个领域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政策规定毕竟是少数,虽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衍生而来的子行业,理论上属于金融行业,但是其同样具有互联网技术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造成了中央银行对其金融监管时的困难。同时,目前市面上诸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本充足率、资金运转规模都还没有达到央行相关部门监管法规的最低要求,这使得当前多数监管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适用性不强,存在着诸多法律漏洞亟待解决。监管规则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央银行既应在多方面着手也要开创监管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多更高效先进的监管规则。当然不只是监管机构单方面规定制定的速率导致了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包括其混业性、合法性、风险性都是对中央银行监管部门的一大挑战。首先,混业性特征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一个十分突出的特征,这使得每当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问世,究查其归属成为让监管部门头疼的难题。如果实行多个监管主体同时监管的模式,势必会造成重复监管或者监管不足的问题。长此以往必定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长年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真空带。任由其发展将会造成消费者权益蒙受损失。虽然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根本上的监管归属问题,但明确分业监管的模式已成为解决混业性缺陷最好的办法。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责任划分,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在各自领域提升监管效率。例如,2010年央行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持牌经营,2011年发出了27家牌照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这使得监管跟上发展,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监管空白中不合理地发展。其次,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较弱监管下的合法性问题是社会公众投资互联网金融首要考虑的问题。虽然自2011年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的发放确认了其合法性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整个互联网金融中的业务都是合法的。互联网金融由于其新颖创新的特性,不断有新的业务形态被发现,其中多数是民间资本的自行尝试,不乏违法却不自知的情况。例如,某女士于2012年6月创办了某传媒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其希望通过互联网来自行融资,通过分发股票共同创业。首次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后反响良好,但在某传媒公司第二轮网上募资之后,证监会随即约谈了该女士,并叫停了这种网上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最终来看,这种尝试在国内没有先例,风险不可控,没有相关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其合法性不被承认。在淘宝网上购买了相应股份的投资人的权益遭受了损害。最后,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高风险性是监管面临的最大的问题。这种风险和传统金融中的风险也是不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风险与收益的线性关系有待商榷。其中的风险更多是跳脱于金融产品本身的风险。根据巴塞尔协议中的定义,互联网金融里的风险重点集中在人员、系统、平台中的操作风险。而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造成了金融交易中更多的信用风险和虚假宣传等风险。据前文提及的流动性风险,其也是监管部门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抉择的一大难题。为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性,为整个金融界带来活力,监管部门应该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沉淀资金问题上适当让步。但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监管部门不得不通过对其提高备付金比例、禁止使用沉淀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等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资金。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为混乱,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往往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沉淀的客户信息可以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机构之间交易这些客户信息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

3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行业相较于普通金融行业有许多不同之处。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广泛、黏性大、门槛低等特点对监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目前,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不足之处体现在监管的发展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本质的虚拟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出现违法违规的事件。因此,我国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应当着重考虑以上方面。

3.1加速监管创新

现如今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亟待监管创新。监管创新包括3方面:第一,加快监管新规的速度,让监管发展创新的速度跟上互联网金融业务扩展的速度。一个科学完备的监管理论体系能帮助分析监管漏洞,从而在面对金融创新时充分且迅速地考虑各方需求与利益,缩短互联网金融新创业务的诞生与违法违规等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弥补这之间的监管空白。第二,监管创新更要紧抓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用户的特点,克服混业经营造成的困难,逐步迈向分业监管。第三,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最根本、最有效、最具有前瞻性的做法还是开发新的监管工具。主要体现在提高监管工具的科技水平,将由数据流量构成的互联网金融关进数据流量型监管的箱子。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额、交易次数、交易类型进行监管,防范各类能通过数据反映出来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加精确地了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趋势。此举可以使监管更具有前瞻性,从一定程度可以解决监管迟滞性问题,甚至使监管快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一步。

3.2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实现绿色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用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本质与法律性质,确认其合法地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准出标准作出明确规范,对其运营模式、资产规模、监督管理条规、违规处罚办法等明确规定。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多元性、多面性,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相较于普通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建立更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各方充分了解。除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也要针对其他参与方进行限制,防止出现法律真空带。首先,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整合。由于目前的法律监管条规主要针对传统的金融机构,不能完全涵盖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所以有必要对现行部分法律监管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使其更具广泛约束力,保障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其次,适度简化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流程,完善法律法规的流程绝不能过于冗长。法律法规体系也应有相应措施来跟上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

3.3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体制

现代金融本身就是建立在完备的信用体系上的,一个绿色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取决于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的充分建设。首先,要联通全国征信信息系统与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在双方互不认识的情况下整个交易主要建立在对平台的信任,此时,平台的信用与交易双方的信用都是互联网金融能够发展下去的基础。所以,通过应用全国征信信息系统,不仅应当对信用不良的交易双方进行处罚,更要对存在信用违规的交易平台处以从重从严的处罚。其次,征信系统的真实性、有效性、终身性都可以提高普通市场参与者对于交易本身的信任度,通过征信信息系统对存在信用违规的平台或个人进行限制交易,维持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保护互联网金融业生态。又因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一种普惠金融的新形态,有良好的信任基础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

3.4建立自律体制,提高透明度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得到互联网科技进步的红利。此时,在合理的框架下建立自律性组织用于统一管理与官方机构相互配合,一是由从业内部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构成的专业性极强的自律组织可以更有效、更迅速地对违规行为作出反应;二是官方机构可以在与此类自律性机构的配合中避免监管资源的浪费,更加高效地把握整体行业的发展动向。信息的不对称也是导致互联网金融高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下,消费者可以轻而易举地了解到相关业务最新的信息,但是往往不法分子利用的就是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的过分信任。他们通过自己了解到的内部信息或者对于金融产品的理解差异对消费者掩盖风险,最终达到获得不当得利的目的。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更要注重互联网信息的透明度,通过监管规定与自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通俗易懂、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产品信息,避免投资者盲目投资,减少普通投资者的风险,让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体制的框架里得到绿色健康长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毕超然.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研究[j].法制博览,2017(8):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