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论文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7 17:43:55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1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笔者就构建行政公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平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正义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标准,公正则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何谓公正?如何实现公正?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公正的论证可谓学派林立,经久不衰。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中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p231)各理论学说强调一个核心的理念:公正意味着每个人在同等情况下应得到同等对待。一般来说,公正意味着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其核心是无私和中立。公正的理念在西方各国法律体系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如英国法治以naturaljustice(自然正义)为其核心观念,美国宪政以dueprocessoflaw(正当法律程序)和checkandbalance(制约平衡)为其支柱。
行政公正原则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2](p48)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原则。“行政公正要求改变过去权威行政的陈旧观念,实行民主行政、公正行政、公平行政、公开行政。”“行政公正作为一个整体,既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自我要求,也是社会公众的外在期望。”[3](p48)
一、行政公正的逻辑起点—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公正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与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行政官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选择行动的权力的时候,才会对其要求公正。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依据法律积极的明示或消极的默许,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的权力,称之为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一方面是使普遍的法律、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了纷繁复杂和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我们能做的务实的选择就是如何用法律来控制、规范它的行使,从而尽量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和影响,而行政公正的原则实质上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
二、行政公正的内容
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价值的手段、工具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机制作用的对象和目标,并在程序公正机制的运作中接受检验。“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价值,而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价值,其二者的结合就构成了行政公正。”[4](p99)形象公正则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行政公正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体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本质要求,
1、依法办事,不偏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是行政执法法治理念的要求。法律不是确定某一个人的特殊利益,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而是针对人们整体,确定人们整体利益的。因此,它不会对处于同样情况的人,作出不同的规定。行政机关如果离开法律办事,就可能因感情或其他因素而不能一视同仁,就可能同样情况不同样对待,从而出现不公平、不公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而不应当运用人民授予的权力徇私,为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系的组织、团体、个人谋取私利。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授予相对人权益,还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无论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还是对相对人科以某种处罚,都必须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能因相对人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平等对待包括两种情形: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当然,平等对待相对人并非意味着不分情况,不管差异,一律相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不仅不应该歧视,而且还应当根据实际与可能,依法适当地给予特殊优待和保护。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所谓相关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效果等。所谓专断,就是不考虑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做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既要合法,也要适当。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中应考虑相关因素,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作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4、比例原则。实体公正还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使万般无奈之下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也要求小于因此取得的行政收益。
(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现代的正义观念已经由传统观念中的实体正义转变为了具有‘显示’作用的程序正义,程序的公正是程序法本身所应具备的独立的价值理念。事实上,实体的公正是如此的难于捉摸,而程序的公正却是一种大家都‘看得见’的公正。”[5](p213)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因此,程序的公正在当前中国显得尤为重要。它具体包括:
1、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或者行政机关被认为有成见或者偏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确立回避这一法律制度与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期待有关。回避裁决与自己有关利害关系的争议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消除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正的怀疑,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提高其对行政决定的认同,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2、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或听证主持人在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不单方接触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腐败和偏见,防止行政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即行政公开,指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它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前,必须事先通知相对人,听取相对人对有关事实、理由的陈述、解释或申辩(紧急情况下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特殊情况除外)。行政公开的本质是通过一种法律程序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在作出行政行为前要通知相对人,是为了使相对人对相应行为有所了解,有所认识和理解,为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自觉进行必要的准备。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在行为前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解释、申辩,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克服行政执法行为的片面性和可能的差错,尽量避免冤假错案。
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对政府决策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约束,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供了一个制度的保证,每个层次有每个层次的程序,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权限,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透明,从而建立起政府和老百姓的互信关系。政务公开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保证了行政公正。
5、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应当被公平听取。听证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6、职能分离。职能分离,指的是将行政机关行使内部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时要加以分离,使之由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行使。职能分离是分权原则在行政主体内部的运用。职能分离可以防止行政执法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也能防止执法人员的偏见,保证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三)形象公正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
公务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公务人员的身份,否则,就会妨碍行政公正的实现。目前,在政府机关中存在个别公务员由于对自身形象没有给与足够重视,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办事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对行政机关执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的现象。[3](p48)
三、实现行政公正需要构建的平台
(一)市场经济平台
“市场培育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培育实际上是市场主体的意识、能力等多元化方面的独立性培育,这种独立性是每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性和个体性能量的充分而又合理的释放。”[6](p112)“这种主体性和个体性是个人应该敢于用理性的尺度来评判一切,个人应该拥有按照自己的正当权利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6](p113)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最大程度的发酵,就会经由经济决定政治的规律“使得政府不能脱离公断者正中的位置,而偏袒地站在与己有利或血缘相通某些(国营)企业一边,发号施令、指手划脚,使行政运作不应有地跌落于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底线之下。”[6](p114)
市场经济也是孕育现代平等意识和自由观念的母体,所以当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为它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时,也对公共行政的公正性提出了强烈要求。人们的公正要求来源于平等意识和自由观念,而平等和自由则是由市场经济来加以确立的,并且反过来成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创设了平等和自由,市场经济又提出了对平等和自由的需求,这表明平等和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有着客观基础的。但是仅仅有了这种客观基础,并不意味着平等和自由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受到侵害。所以,自觉地维护平等、自由,应当成为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平等、自由和公正是涵义相近的概念,但它们的适应范围和所标示的理论指向是不同的。如果说平等强调主体间关系的对等性的话,那么自由则突出了这种对等性关系中主体的独立性。至于公正,则是向某种权威力量提出的维护平等和自由的要求。市场经济创造了市民社会的领域,使之与公共的领域并存,平等和自由是市民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和基础,而公正则是市民社会对公共领域的行为要求。
(二)政治平台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对于实现行政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政治上,如果行政主体的职能关系理顺得不好,各行政主体互相推诿扯皮,行政官员恣意专断,官僚主义盛行等,都会弱化公民对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的关注。更有甚者,如果行政官员不能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反而是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腐败不断,那就更无行政公正可言了。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改进行政管理的方式,建立公正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非法利益合法化”;如何在制度上促使政府部门行政公正,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要保证政府部门行政公正,必须在政府部门行为和公务员管理方面加强五项制度建设。1、开放的沟通制度。新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及其部门需要响应公众的需求,为了响应公众,就必须了解公众的需要是什么。因此,建立向公众开放的沟通渠道和反馈制度是保证政府部门行政公正的重要条件。2、开明的行政协商制度。行政协商是实现各种利益主体利益平衡的途径,也是政府的重要事务。这种协商过程实际上是利益的再造过程,也就是塑造公共的利益,让各方在这一公共利益中得到满意的结果。各方皆赢的状态是行政公正的结果。3、开通的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包括政务公开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公务员的私人生活的公开。政务公开已经在上文实体公正中谈到,这里我只论及公务员私人生活公开的问题。公职人员本身就具有公共性,其隐私权应适当递减。部分公开公务人员的私人资讯,不仅有助于他们检点自己的行为,而且能促使其避免偏私的嫌疑,这也是形象公正对公务员个体公正的要求。4、开放的听证制度。必须完善听证制度,使听证制度成为维护行政公正、防止政府部门任意行为的保障。5、开阔的救济制度。上述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证行政公正,为保证行政公正,还必须有救济制度,为公众提供救济渠道、方式。
(三)现代文化平台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而儒家思想在传统文化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其影响延续至今,反映在行政执法中就是“情大于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受儒家思想强调“情”的影响,人们的权利观念比较淡薄,这就使得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往往把“人情”、“关系”放在第一位,而忽视了行政公正。如果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普遍增强,就会有效的制约行政权力,促使行政主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慎重行使公权力,从而促进行政公正的实现。可以说,权利文化是行政公正存在并得以发展的土壤。因此,我们要逐步改变不利于公正发展的传统文化,树立公正意识,建立公正理念下的文化。[4](p100)
此外,我们还必须重塑行政文化。孕育于传统政府管制型治理模式的行政文化,又反过来逐步加深了行政人员对行政管制型权力行使方式的过度依赖。要构建行政公正机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应当在当前政府治理转型的宏观背景下,彻底摒弃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和制度安排,铲除管制型文化的舆论和心理基础,树立以公众为中心的基本理念,重新设计和塑造权利至上、服务为本的行政文化。
(四)法律平台
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行政执法领域的“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改变。但是,带有行政基本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法》,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孕育立法,至今仍然阙如。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公正,提高行政效率的迫切需要,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已经为我国多年来的实践所证明。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执法。可以说,绝大部分行政违法都跟缺乏程序保障有关。甚至,有些案件处理结果基本公正,但因为没有遵守基本的程序准则,当事人也认为不公正,感到难以接受,到处告状、上访。近几年的立法吸收了回避、告知、听证、送达、说明理由等程序性规定,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此,推进行政公正还需要大力加强法律程序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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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长均,试论行政公正[j].理论探索,2005,(3).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2
一、行政学研究政府吗
在人们的观念中,往往认为行政学就是研究政府管理的。但“政府”这个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所谓政府是指“政议之府”。一般说来,总是在探讨政府与社会以及其它国家机构的关系时,才会使用政府的概念,特别是当一个问题属于政治学的范畴时,肯定会涉及到政府这个概念,但如果在这个层面上来探讨行政学,就显得有所牵强,以致于在行政学的研究和叙述中,何时使用政府和行政这两个概念都表现出了很大的随意性。
政府与行政的关系可以这样来理解:行政行为产生于政府和由政府中的组织机构或人员来承担。行政学在政府中所看到的是一个行政体系,而不是政府本身。如果说行政学是以政府为研究对象的话,那是不准确的。因为,站在行政学的视角上,政府是以行政体系而存在的,行政体系是经过行政学的抽象而确立起来的研究对象。或者说,行政学并不研究政府的全部,它只研究政府的行政行为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政府的政治归属问题,行政学可以不去涉猎,它的研究更多地倾向于技术性的方面,是属于技术抽象意义上的行政。所以,在行政学的研究中,受过专业训练或有着专业素养的人,一般来说不习惯于使用政府这样的概念,他们总是努力地使用行政的概念。比如,用行政主体、行政组织、行政机构、行政部门等一系列概念来取代作为政治学概念的政府。即使在使用政府这个概念时,他们的真实所指也是政府的行政体系以及行政行为。可见,我们虽然把行政学定义为专门研究现代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科学,但是,这里所讲的政府,只是指与行政活动相关联的方面,并不包含对政府的一切方面的研究。
在较长时期内,行政学是作为政治学的分支学科而存在的,所以,它需要接受政治学的政府概念。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行政学的研究内容必然很具体。因其自身不需要有什么理论,它作为一个学科而能够成立的理论是由政治学赋予的。虽然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学被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提了出来[2],但它只是更多地引进了管理学方面的内容,而在学科的理论归属上,还是没有走出政治学为它划定的界限。行政学没有自己独立的理论建树,政府的概念成了行政学分析自己的研究对象的障碍。使得对于“行政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的问题一直有人表示疑义。科学界有着不成文的默契:一个没有自己独立理论的学科决不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学科。行政学要想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不能现成地接受政治学为他提供的政府理论,它需要把政府抽象为行政体系,并加以分析,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问题。我们相信,随着一批有着行政学专业素养的学人的出现,它的研究会从对行政体系的分析入手,来建构行政学的学科体系和确定研究的基本内容。
二、行政学是不是管理学
在我国的行政学研究中,行政学这个学科也被表述为行政管理学,这就造成了行政学与管理学之间划界不清,在教学和研究实际中,这已经成了行政学的学科尴尬。从行政管理学的概念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人们是把行政学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来看待的,是一门特殊的具体的管理学科,即关于行政的管理学。根据这个思路,有的学者提出,既然行政的概念本身就包含着管理的含义,那就不应当同义反复地称行政管理学,而应当称作为政府管理学,即政府既是管理主体又是管理对象。这在表面上看来是合理的。但是,深入一步就会看到,政府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下进行行政学的学科建设和研究内容的延展,就会遇到一些无法回答的问题。比如,根据政治学的思路所建构的管理学究竟应当是一门管理学还是一门政治学。事实上,行政学时常为了自己是管理学还是政治学而发生争论,因为这是关系到行政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的问题,如果说行政学是政治学或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存在的话,那么在行政学研究中就需要更多地引入政治的观念和原则,而且,如果把行政学定位在政府管理和管理政府的学科位置上,它也就势必会遇到必须回答的政治问题。但是,称之为政府管理学实际上又是把它作为一门管理学来看待的。管理学在20世纪的发展中,一个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根据科学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学的学科建构,排斥价值因素的干扰。
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学与管理学是两门相距甚远的科学,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学科标准和方法论原则,而且这些标准和原则冲突极大。虽然在20世纪的后半期政治学出现过科学化的努力,有的学者试图建立所谓政治科学,但这种努力并没得到广泛认同,事实也证明这种努力不可能取得真正有实质意义的结果。管理学的发展中也有着管理文化学派的理论出现,可也至多只是提出了在管理中要重视文化因素,注重人的价值观念对管理过程的影响,提出了不同文化类型中的管理问题,但管理学家们从来也未准备建立不同文化类型的管理学,至今我们也无法设想所谓美国的管理学或日本的管理学,更不可能设想有所谓社会主义的管理学或资本主义的管理学。总之,政治学管理学化和管理学政治学化都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行政学在政治学和管理学这样两个学科之间做出妥协是不可能的,至多只能是以行政学家的个人取向来确定行政学的学科位置。行政学家在研究行政学时若是服务于统治目的的,为了强化统治行为的合法性而谋求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或者为了统治的行政模式进行辩护的话,会更多地运用政治的思想方法来解决行政学问题。当行政学家站在管理的视角上来研究行政学时,他会根据管理学的学科标准和方法论原则去建构行政学。但是,在人类历史上,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产生于政府之中的行政行为都是服务于统治的目的的,政府中的行政体制结构也从属于统治的需要,这种服务于统治的和主要执行着统治职能的行政是一切传统社会中的行政模式。在近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政府的统治职能和管理职能形成了一个以服务于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担负着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模式。我们把前者称作为统治行政,把后者称为管理行政。
统治行政和管理行政作为人类行政发展史上的两个阶段或两种行政模式都有着历史性,它们都不是人类行政的终极模式,未来还必将有一种新型的行政模式取代它们。所以,无论从政治学还是从管理学的角度去建构行政学,都是不可取的。行政学在历史上的不同阶段与政治学和管理学的渊源关系,只是证明了行政学曾在一个时期是作为政治学的分支学科而存在的,而在另一个时期是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存在的,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有着独立化的进程,今天已经表现出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存在的可能性了。认识行政学发展的这个特征,对于行政学的研究来说,就找到了一个努力的方向。即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行政学研究工作的重心是把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来建设。
三、行政学是不是一门交叉学科
有人认为行政学是一门“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这种观点其实是很不负责任的,是那种不愿对新兴学科作深入研究而又要对学科进行定位的托词。任何一门学科在其刚刚出现的时候,都具有边缘性和交叉性,但是它的边缘性和交叉性都是它初生时期的“胎毛”,一俟它走向成熟,就会蜕掉这些“胎毛”。或者说,我们无法把任何一门成熟的学科称作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只是当这门学科还不成熟的时候,才这样临时性地描述它。行政学的发展迄今为止还具有边缘性和交叉性的特点,但这个特点不应当加以强化,而应当在学科发展中逐渐通过学科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的确定,通过自己独立的理论建构来加以消除。
行政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首先取决于它是否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我们不同意把行政学仅仅看作是研究政府管理的,这往往会把行政学的研究对象与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相混同。同样,我们提出“统治行政”与“管理行政”概念时,也要强调人类的行政历史有过统治行政的历史时期和管理行政的历史时期,但在人类的未来,可能会是一种既不同于统治行政也不同于管理行政的服务行政。所以,不能因为我们正处于一个管理行政的时代,就把行政学简单地看作是管理学,或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这就决定了行政学既不应像政治学那样把政府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来加以考察,也不应像管理学那样主要通过对管理过程和管理行为的分析来进行自己的学科建构。行政学需要从政府这个实体中抽象出行政体系的概念,通过对它的分析来确定行政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把握行政体系运行起来的内部的和外部的机制。当然,处在管理主义泛滥于社会科学的一切领域的时代,在行政学的研究中更多地接受管理主义的洗礼也是难以避免的,我们的愿望是,依然把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加以建构。
鉴于行政学与政治学和管理学的渊源关系,在它形成和发展的早期阶段曾经从政治学和管理学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这对于行政学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在行政学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还会不断地从政治学和管理学那里学习和借鉴理论和方法。同样,它也不断地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门学科中汲取有益的因素。而且,我们发现,各国都有一大批原先学习和研究其它学科的学者们不断地加盟到行政学的研究中来,为行政学带来其它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这对于推动行政学的发展是极其有益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行政学成为一门当代的显学。但是,行政学从其它学科中学习和借鉴所有有价值因素的行为,并没有推动行政学朝着边缘化交叉化的方向前进,反而更加促进了行政学的成熟,使它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特征更加突出了出来。
四、行政学的研究内容
认为行政学是专门研究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科学,这是对行政学的一般性定义,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描述性的。具体地考察,行政学其实是以行政体系及其运行为研究对象的,是在研究行政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过程中寻找优化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途径的科学。也就是说,行政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就是行政学的研究内容。
行政有着自己的历史,每个时期的行政体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基础上的,反映着它们的要求并为它们提供整体支持。从行政体系的结构来看,它主要包括3个方面:(1)由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机构、行政人事资源等要素构成的客观结构系统;(2)由行政权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行政管理方法等要素构成的主观结构系统;(3)由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行政人格等要素构成的价值结构系统。这3个系统在总体上的动态平衡是行政体系健全的标志,而它们的协调运行则表现为行政体系的功能。
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是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和行政人事资源等物质性客观要素之间关系的存在和运作方式,是行政体系的客观形式。广义地讲,客观物质环境因素也是其客观结构的要素。因为,客观物质环境影响或制约着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行政体制的选择、组织的建立、机构的设置、人事的状况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体系的客观物质环境的状况。行政学在研究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中,形成了关于行政人员、行政组织、行政机构设置以及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并且包含着相应的行政体系得以运行的物质的和财政的保障条件和方式。
行政体系的主观结构是指行政权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方法等属于精神形态的主观要素构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它是行政体系的主观形式。在广义上,也应包括占统治地位的政治观念、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结构等因素。当然,行政权力是一种客观力量,但在本质上是行政客体的主观认同。所以,它是以组织权威的形式出现的。行政法律和政策,是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是统治意志及其观念的形式化。行政管理方法是对行政管理客观规律的认识,是前人经验的凝结。与客观结构系统相比,行政体系的主观结构系统具有系统整体的相对灵活性和变动性。由于与具体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因而,行政关系、行政行为的状况会不断地反映到行政主观结构系统上来。一般情况下,行政主观结构系统是在保持自身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行政关系、行政行为加以调整。但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总是不断地向既定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提出挑战,要求它们不断地通过变更而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这种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提出改变行政体系主观结构方式的要求。因而,行政主观结构系统拥有积极的、活跃的不稳定结构,行政体系的变化、发展总是首先表现为其主观结构系统的变动。当然,行政体系的变化往往直接地表现为国家统治阶层顺应社会生活经济结构的要求而采取的自觉行动。所以,通过对行政体系主观结构系统的研究,可以准确地把握行政体系的内部职能和外部职能的实现状况,可以较好地认识和处理行政与其政治和文化生态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行政改革和发展的动力所在,并为行政改革作出切合实际的方案设计。
行政体系的价值结构主要是指行政组织、行政人员或公务员的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等基本要素所构成的深藏于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和主观结构系统之中的调节系统。因为这些因素是隐藏在各种行政关系和行政行为之中的,并每时每刻地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发现行政体系的价值结构系统并加以深入的研究,可以为行政道德的建设和充分调动行政系统中人的积极性找到现实的出路。
既然行政学是研究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科学,那么,在这个前提下,行政学对行政体系的研究是从属于效率和公平的目标的。如果行政学仅仅停留在对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和主观结构的把握上,那么这种行政学必然是属于效率中心主义的范畴的。但是,一旦行政学努力在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和主观结构的背后去发现其价值结构,那么,行政学就会把它的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所以,对行政体系的价值结构的研究,并把研究成果运用于行政体系的设计上,就会较好地解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从而把人类行政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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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3
【内容提要】政府的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这就决定了行政管理的服务性质。21世纪,服务将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必然选择。为公民服务,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将是行政服务的主要对象;而效率与效益,将是行政服务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断行政服务的标准,则看其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最终依据将是用“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
【关键词】行政管理/服务/衡量尺度
21世纪,以服务为方向的中国政府职能选择将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政府将按照企业化的方式努力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并自觉把“效率”和“效益”作为自身服务水平的内在评判尺度,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外在的评判尺度。
一、服务: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职能设计
管理在本质上就是服务,服务理所当然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21世纪中国政府必然也应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理念,进行职能的再设计。
1.管理就是服务管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本质上管理与服务是统一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体产生分化,并逐步形成群众组织(包括国家),各组织内部及各组织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各组织成员为避免无谓的消耗,以最少成本换取最大利益,相互订立契约,把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公共权力,由全体成员选举的少数代表掌握。掌握权力的少数人根据其成员的要求,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同时,各组织之间也基于同样原因签订盟约,把部分权力交给凌驾于其他组织之上的组织(国家政府),管理全体社会的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从本质上讲,管理就是服务。
2.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日益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这种服务性质不可能改变,只不过是服务的对象不同而已。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仍然是服务职能。政府作为众多社会组织中的一种,也是为社会需要而存在,为社会利益而存在。因而,它必须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为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服务,而不是相反。政府行政在理论上不仅仅是单纯的管理制行政,而应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行政。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现代西方各国政府的职能再设计也正是出于这种选择。
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行政管理陷入信任危机,引起了国际性的公共管理改革,要求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和设计。西方各国通过多方面探索,最终选择了服务职能,实现了由过去重管理控制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到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中国的行政管理,离不开国际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特殊性,更何况中国政府本身就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方向性选择,就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
3.转变观念:“小政府”与“大服务”服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取舍。但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面干预,强调行政管理。这首先是因为,我们的各级领导行政人员及公民本身还没有意识到政府就是服务机关,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能”角色,不该管的也要管,结果什么都管不好。我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习惯于政府的全面干预和行政控制,不仅不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对政府过分依赖。公民更是“势单力薄”,一味指望政府能“为民作主”。一方面权力主体没意识到自己的权力,自然也不对政府提出什么要求;另一方面,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忽视了权力主体的权力。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求政府树立新的行政理念,从制度和体制及运作机制上,使行政管理为公共利益服务。其次,还要求权力主体观念也要有所转变,要认识自己的权力,争取自己的权力,限制政府的权力,主动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最终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理想格局。
二、政府该为谁服务
既然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那么,政府到底该为谁服务呢?
1.为公民服务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的基础上的,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之间的契约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能委托,政府应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充当公民的忠实“奴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公民有权收回委托之权能,选举出新的政府。众所周知,政府机关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们的运转和活动靠公民所交纳的赋税支持,公职人员靠纳税人来供养,公民是公职人员的“衣食父母”。政府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完全是应有之义,应有之举,而非政府单方面的“恩赐”。
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理解模式。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管理过程就是基础设施、治安、政策、法律等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公民则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以尽可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争取消费者的支持[1]。按照这种理解,政府不仅要为公民服务,而且要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否则,就难以赢得公众的支持,从而失去存在的基础。
各种理论虽然理解的角度不同,但它们都证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
2.为国家服务行政管理是国家发展的产物,它通过自身的管理活动来发挥、实现国家的职能,执行国家的意志。它不可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服从于国家、服务于统治阶级。行政管理在本质上是为国家服务的,政府代表并为国家的利益开展活动。
任何国家都有安全的需要[2],从内外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内部安全是统治阶级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防止政权丧失,保持国内稳定。政府为实现内部安全,维护统治,一方面要代表国家利用暴力工具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的意志、法律和政策,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另一方面则采取改善福利等措施协调和缓解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保护内部的安全和稳定,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外部安全就是要保证主权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它国侵犯,维护国家的尊严。政府代表国家通过外交、战争等方式实现国家的这种安全需要。
在内外安全和稳定的政治环境下,统治阶级还要努力发展本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事务,以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政府通过执行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文化等发展服务。当然,政府代表国家与它国开展经济和科技等方面的竞争,进行综合国力的较量,也是政府为国家服务的应有之义。
3.为社会服务政府职能除了为国家服务和具有强制性的一面之外,还具有为社会服务的非强制性的一面,这是由国家和社会关系决定的。专制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出现了颠倒,国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对社会超常控制。现代民主社会,才真正体现了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按照社会的指意运作的内在涵义。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具体化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权组织与社会、国家机构与社会民众的关系。一句话,是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关系”[3],所以,国家要为社会服务。政府则代表国家执行这种服务职能,这种服务具体表现为政府为市场服务,如“培育市场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缺陷”等;为企业服务,即“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为社会良性行为服务,如: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法律和制度、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公民服务,如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民权益。
三、21世纪中国政府:掌舵而非划桨
“今天我们政府失败的主要之处,不在目的而在手段”[4]。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何种方式提供服务,是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思考的关键问题。
1.掌舵与划桨现代国家的政府,既具有决策与指挥的职责,又具有执行和操作的职责。如果把决策、指挥比作“掌舵”的话,那么具体的服务执行就是“划桨”。掌舵是一种方向性、目标性的引导,而划桨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从另一方面来理解,“掌舵”是政府方针政策等宏观方面的服务,而“划桨”则是具体的服务。
2.掌舵而非划桨彼得·德鲁克在《不连续的时代》一书中说:“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以治理而实行治理的政府。这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4](p25)。当代管理者也认为:“任何想要把治理和‘实干’大规模地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只会严重削弱决策的能力。任何想要决策机构亲自去‘实干’的做法也意味着‘干’蠢事,决策机构并不具有那样的能力,从根本上说那也不是它的事。”[4](p64)政府不是“实干”的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因为“政府并不善于划桨”[4](p32),政府的职责只能是“掌舵(决策)”而非“划桨(实干)”。政府的义务是保证服务提供得以实现。
3.满足公众的需要政府是决策机构,如何掌舵,即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并不能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而要根据服务对象,尤其是政府服务的直接受益人——公众的要求而确定。
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为公众服务,理应“以顾客为中心”,按照公众的要求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说政府的服务要面向公众,而不是面向权力;政府对公众的利益、需要和要求应具有灵敏的反应能力;政府的一切活动要围绕着公众的切身利益,树立“公众至上”意识,一切以服务对象的满意为标准。
4.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工作中去政府服务也是一种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收益——成本分析,只有其收益高于成本才是合理的。因此政府服务也存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在政府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把竞争注入到政府服务工作当中将有助于实现政府服务“低成本、高收益”的预期。同时,这也是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打破政府垄断的有效途径。
政府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内部的竞争。在政府同类部门中政府雇员以及为政府服务的机构,如印刷、会计、采办、通讯数据处理,车队、修理等之间开展竞争,可以解开官僚主义的死结。二是政府与私营部门的竞争。在一些由政府垄断的服务中,如交通、电信、邮政、水电等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给政府形成竞争压力,迫使服务质量的提高。三是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把一些政府可以撤手不管的服务,诸如清除垃圾、城市环卫、医疗卫生、职业培训等通过招标方式出租或承包给私营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由市场来完成,可减轻政府负担,以便政府更好地“掌舵”。
竞争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至少能使我们的政府服务质量有所改观。
四、效率与效益: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
行政效率与效益是行政服务的核心问题,贯穿于行政服务的各个环节,是全部行政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检查政府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政府服务的好坏都要经过效率与效益这一对价值判断标准的检验。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是良好行政服务追求的目标。
1.效率与效益的可比性广义的行政效率是质与量的统一,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数量上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总产出与总投入的比率,即所谓狭义“效率”;质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的社会和政治价值,看其是否达到了有益于社会,能够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既定价值目标,即“效益”,这是对行政效率的社会性评价。
“效率”(狭义)与“效益”虽同为行政服务的价值评判标准,但二者并非完全一致,或者说,二者之间具有某些可比性。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注意到二者的一致,却忽略了它们的区别。“效率等于效益,效率越高,效益越高”,这话包含了部分真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从效率中
获取相应的效益,二者成正比。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如果行政服务活动远离了原定目标,或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其效率越高,结果就越糟。这表明,效率越高,效益也可能越低,甚至成为负值,在一定条件下,两者成反比。只有当两者以最恰当的方式结合起来,并产生最佳值,效率与效益才可兼得。否则,为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行政目标的正确与否,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2.短期与长期的统一性衡量行政工作的真正效率与效益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有些行政活动刚开始,效率或者很差,效益很不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日趋成熟,效率会逐步提高,效益也会日益明显,并最终变得极为可观。因此,对效率和效益的追求,不能只看眼前,仅在短期效率和效益上作文章,还要顾及长远利益,更不应为片面追求短期的效率和效益而损害长期的效率和效益。任何放弃长远效率和效益的行政行为,都不可能真正实现行政服务的高效率和高效益。所以,对效率和效益的考察,既要看到眼前,又要防止急功近利。在相当多的行政服务领域,例如环境保护等,更应把眼光放长远些,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实现行政服务的短期与长期效率和效益的统一。
3.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人民满意”为尺度效率和效益的统一及二者长期性的统一,都只是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原则问题。对于政府来说,终极目的是要实现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究竟什么样的服务才是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则有一套客观的判断标准和尺度:就是看政府服务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最终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进行衡量。
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需要”,落后的生产力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这种现实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语)。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切工作是非得失都要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进行判断。我国的政府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根本任务的,其服务质量的优劣,服务效益的高低,最终也要看是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增强了综合国力,是否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个有利于”是一种实践标准。政府的服务是否达到了这一标准,最终要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政府服务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好处……都主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这是对政府高质量、高效率和高效益服务的最具权威性和决定性的价值评判。
【参考文献】
[1]何小随.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行政体制改革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j].地方政府管理,1998(10).
[2]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4
公共关系传播,是信息交流的过程,也是社会组织开展公共关系工作的重要手段。离开了传播,公众无从了解组织,组织也无从了解公众。如果我们把社会组织看作公共关系工作的主体,把公众看作公共关系工作的客体,传播就是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组织与公众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信息传播,组织与公众之间的误解,也往往是由于信息不畅造成的。因此,一个社会组织不但要有明确的目标、符合公众利益的政策和措施,还要充分利用传播手段开展公关活动,赢得公众的好感和舆论的支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也许“公共关系”、“传播”与“交际”、“拉关系”、“拉拉扯扯”在词义上容易产生混淆,也许在公共关系实践中确实出现过偏差,从这门学科引入我国之日起,对它的疑惑和误解就没有停止过。有人甚至作出这样的推断:“公共关系=美女+交际”,“公共关系=公关小姐”,“公共关系=不正之风”。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与指导,公共关系人员在利用媒介进行传播的过程中,也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一、公共关系传播界说
为了弄清楚公共关系传播的基本内涵,有必要将它与含义相近的几个概念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同中之异”。
(一)人际传播泛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接触与彼此往来。它与公共关系传播有许多共同点:两者都属于社会范畴,都是能动的交流行为,都是以人为主体的活动过程,都具有相互作用的功能。而且,人际传播可以作为公共关系传播的辅助手段。
但是,它们也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首先,人际传播和公共关系传播的主体——人的含义不同。前者指单个的个人,后者指组织化了的个人;前者研究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信息交流活动,后者研究的则是代表组织的个人有目的、有计划地传递组织信息的过程。
第二,从社会关系的总体上看,人际关系是一种较低层次的社会关系,而公共关系则是从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关系。与此相适应,它们所采用的传播手段各不相同。人际传播手段一般比较简单,而公共关系传播手段相对复杂一些。
第三,人际传播的对象可以是一群人,也可以是一个人,而公共关系的传播对象则是组织有着某种特定联系的群体。
(二)公共关系传播与大众传播的区别。
大众传播是专业化群体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向为数众多的读者、听众、观众传递信息的过程。它具有公共关系传播的一般特性,是公共关系传播的组成部分。
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大众传播的主体是以传播信息为职业的团体或个人;公共关系传播的主体则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是代表组织行使传播职能的公共关系机构或公共关系人员。
其次,大众传播的内容是由职业传播者根据新闻价值规律采编的、需要告知公众的信息;公共关系传播的则是由组织部门行使传播职能的人根据公共关系计划编制的对组织有利的信息。
第三,大众传播的渠道一般不大由感官和简单的表达工具组成,而是包括大规模的、以先进技术为基础的分发设备和分发系统。因此,专门的信息传播机构既需要充足的资金、设备,又需要大量的专业化人才。公共关系传播则不受技术水平和专业化政府的限制,它的制作过程也相对简单一些。
第四,大众传播的流程在很大程度上说是单向的,因为它的主导者始终是传播者,受传者既不确知,也不稳定,很难取得直接的反馈。而公共关系的传播对象是可知的和相对稳定的,它的传播过程具有明显的双向性特点。具体表现在:组织通过信息传播将自己的目标、政策和具体措施告诉公众,公众则通过被调查或主动回报两种方式把自己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告诉组织。与大众传播相比,公共关系传播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取得反馈。
(三)公共关系传播的基本内涵。
公共关系传播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一定规模的信息交流活动。它的目的是沟通传播者与公众之间的信息联系,使组织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公共关系传播可以利用的媒介很多。比如,各种会议和讲演可以聚集数十、数百人,发传单、贴海报可以让成百上千的人看到,用扩音器做报告可以让成百上千的人听到,举办展览或表演可以吸引成千成万的人。但是在今天的社会里,要想与公众取得广泛的信息交流,最有利的手段莫过于大众传播媒介了。这是由大众传播媒介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大众传播媒介,无论是报纸、广播还是电视,几乎家家必备,人人必听、必看,影响面非常广,可以满足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受众的需要。因此,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能够达到与理想的传播对象接近的目的。
其次,它具有迅速、及时的特点。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交通、通讯条件的改善,今天的大众传播媒介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向公众传递信息。在这方面,电子传媒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只有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信息传播才能不失时效。
公共关系传播的客体是公众。公众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组织内部公众,另一部分是同组织有着某种特定联系的外部公众。内部公众是构成组织的基本因素。它对于组织,犹如人民对于国家一样,是不可或缺的。公共关系传播的目的之一,就是沟通、疏导组织内部上下之间、成员之间的信息联系,消除各种不利因素,为组织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外部公众是公共关系传播的主要对象,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它是自己所面向的那一部分群众;对于工商企业来说,它是与组织密切相关的协作者、竞争者、用户和消费者。公共关系传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影响这一部分公众,改变他们的态度,引起与组织期望相应的行为。
公共关系传播是组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辅之以人际传播的手段,向其内部及外部公众传递有关组织各方面信息的过程。
这个定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共关系传播的主体是组织,不是专门的信息传播机构。
第二,公共关系传播的客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组织内部公众,另一部分是组织外部公众。
第三,公共关系传播以大众传播媒介作为主要手段,以人际传播作为辅助手段。
二、公共关系传播的基本要素
1948年,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补充提出了传播过程五因素的公式:“谁?说什么?通过什么渠道?对谁说?产生了什么效果?”这个公式描述的虽然是单向传播现象,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传播过程的简易的模式。因为其中包含了构成传播的基本要素: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渠道、受传者和传播效果。
公共关系传播是组织运用传播手段向公众传递信息的过程,它经历了由传播者到受传者的全过程,因此,也应当包含传播过程的五个要素。
(一)公共关系传播者
公共关系传播者是组织信息的采集、者,是代表组织行使传播职能的人。在我国政治组织中,该角色一般由党和国家的新闻机构、新闻人以及各级党和政府的新闻、宣传部门担任;在各种福利组织和赢利性组织中,该角色由组织内部的宣传部门、公共关系部门或宣传人员、公共关系人员担任。
公共关系传播者是公共关系的主体,因为它是构成传播过程的主导因素。在协调公众关系、改善周围环境的过程中,在树立自身形象、提高信誉的过程中,在沟通内外联系、谋求支持与合作的过程中,公共关系传播者居于主动地位,起着控制者与组织者的作用。它的任务,是将外部的信息传达给组织内部公众,将有关组织的信息出去,传递到目标公众那里。
(二)公共关系传播内容
公共关系传播内容是指传播者发出的有关组织的所有信息。它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一类是告知性内容,即向公众介绍有关组织的情况:它的目标、宗旨、方针、经营思想、产品和服务质量等等。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告知性内容往往以动态消息或是专题报道的形式出现。前者是关于组织新近发生的某一事件的基本事实的描述,通常包括五个“w”,比如关于商店开业、展览会闭幕、新产品问世、超额完成产值等情况的报道。后者是对事件全景或某一侧面进行的放大式描述,它不但包含五个“w”,而且包括对基本事实具体情节的勾勒。例如介绍新产品的设计过程、制作工艺、用途、专家鉴定情况等等。
另一类是劝导性的内容,即号召公众响应一项决议,呼吁公众参与一项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劝说人们购买某一种牌子的商品。在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的过程中,政党、政府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的劝导性的内容,往往以社论、评论、倡议书的形式出现,而盈利性组织的此类内容,则多以商业广告的形式出现。
(三)公共关系传播渠道
所谓传播渠道,是指信息流通的载体,也称媒介或工具。人们通常把用于传播的工具统称为传播媒介,而把公共关系活动中使用的传播媒介,称之为公共关系媒介,可供公共人员利用的传播媒介有两种:一种是大众传播媒介,一种是人际传播手段。具体来说,公共关系传播媒介是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常见的是语言媒介,像报纸与杂志、书籍与纪念刊、海报与传单、组织名片与函件等;有电子媒介,像广播、电视、录音、录相、幻灯和电影等;有标识,像摄影与图片、商标与徽记、门面与包装、代表色等;此外还有非语言传播媒介,像表情、体态、目光等等。我们也可以把公共关系媒介分为基本媒介和综合媒介两种。所谓基本媒介,主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传播、广播、电视、印刷品、摄影作品、电影等;综合媒介则包括与新闻界的联络、特别节目、展览、会议等。显然,所谓综合媒介是各种基本媒介的集大成。
(四)目标公众
目标公众即组织外部公众是指那些与组织有着某种利益关系的特定公众。它们是大众传播受传者中的一部分,是组织意欲影响的重点对象。这类公众的特点是:
第一,目标公众是有一定范围的,是具体的,可知的,也是相对稳定的即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特定公众。
第二,公众是复杂的。尽管某些个人由于某种共同性构成了某一组织的公众,但他们之间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异。
第三,公众趋向集合。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突出时,原来松散的公众集合体就会趋于集中,显示出它特有的集体力量。
第四,公众是变化的。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结束了,这一类公众就不复为该组织的公众。
组织要想有效地开展公关工作,分辨自己面对的公众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说来,辨认公众可分几个步骤,层层深入。比如,首先把组织面对的公众无一遗漏地罗列出来,然后按需要对它们进行分类。根据组织内外有别的原则,可以把公众分为内部公众和外部公众;根据公众对组织的影响程度,可以把它们分为潜在公众、知晓公众和行动公众;根据公众对组织重要性的不同,可以把它们分为主要公众和次要公众。当组织开展一项具体活动时,还可以对公众作出更进一步的分类,以便确定具体活动针对的目标公众。
(五)公共关系传播效果
公共关系传播效果,是指目标公众对信息传播的反应,也是公共关系人员对传播对象的影响程度。
人们对传播效果的研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先是提出“传播万能论”,继而提出“有限效果论”(以“两极传播”为主要内容),后来又由“两极传播模式”发展为“多级传播模式”。传播效果理论的演变告诉我们,大众传播媒介固然能够改变受众原有的观念,但其效果不是无限的。在实际工作中,公共关系人员不能把大众传播媒介作为唯一的手段,而应当将它与人际传播、组织传播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以便收到更好的效果。同时,受众的被动地位是相对的,他们对信息的注意、理解和记忆都是有选择的。公共关系人员可以通过各种调查手段(如观察、访问、文献分析、抽样调查等)了解公众对信息的接受程度,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此外,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还要重视专家、学者、社会名流等“意见领袖”的中转作用,设法通过他们影响公众。
三、公共关系传播模式
公共关系传播的出发点是组织,是代表组织行使传播职能的个人或机构。
从组织内部结构看,一般组织(赢利组织比较明显)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决策层是组织的实权机关,一般由组织内部的决策性人物,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它负责确定组织的目标、纲领和实施方案,进行宏观控制。管理层是决策层的下属机构,包括生产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物资、销售管理部门等。其职责是把决策层制定的方针、政策贯彻到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中去,对日常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执行层在决策层的领导和管理层的协调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把组织目标转化为具体行动。这三个层各自独立,又彼此联系,共同维系着组织自身的发展。
在这里,组织传播担负的任务是多重的:首先,他要把组织内部的信息传递给大众传播媒介,满足经媒介传递给目标公众;其次,他要想方设法吸引媒介,使大众传播媒介主动了解并采集有关组织的信息(这一过程用cac表示),并传达到目标公众那里;此外,他还要在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信息联络,充当组织关系的粘合剂;最后,他还要代表组织同目标公众进行面对面的接触,为组织取得直接的信息反馈。由此可见,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的参谋,公共关系人员仅有可人的外貌和善于交际的本领是远远不够的。他必须具备与公关职业相应的素质:合理的知识结构、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必备的工作技巧。
需要对公共关系传播者在组织中的位置问题作一说明。在一些有关的学术论著中,作者常常把公共关系传播者,即公共关系部门或类似的部门安置在管理层中,与生产管理部门平行。这或许有它的道理。但是笔者认为,公共关系传播者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它是决策层的助手,是管理部门的协调者,又是上、中、下三个层次之间的信息沟通者;它处于决策层的直接领导之下,又很难说属于哪一个层次。因此,在公共模式中,我们赋予它一个特殊的位置。
在公共关系传播链条的第二个环节——传播媒介中,也就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提出来的“守门人”的概念,现在已经得到美国大众传播学者的普遍承认。学者们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在向公众传递信息的过程中,起着过滤的作用。拿新闻来说,通讯社决定的新闻只占已发生的重要新闻的百分之一,而读者最后从报纸上看到的新闻又只占通讯社的新闻的百分之一、二。主管这种过滤工作的记者和编辑,就是大众传播媒介的守门人。公共关系传播者发出的信息,只有顺利通过守门人这一关,才能经媒介流向公众。对于公共关系人员来说,这将是一个考验。
公共关系传播的下一个环节是公众。公众分为非目标公众和目标公众。前者指大众传播媒介面对的分布广泛的、不确定、不确知的公众,后者指与组织有着某种特定联系的集合群体。公共关系传播的目的,就是要使组织发出的信息经过传播媒介准确无误地传达到目标公众那里,并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渠道取得信息反馈进一步调整自己的传播行为。
公共关系传播不但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还要利用人际传播的某些手段。因此,公共关系传播模式还包括人际传播部分。
公共关系传播中的人际沟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组织内部的人际交流,如组织内部的员工大会、工作情况汇报会、工作经验交流会等等。其二是公共关系人员与目标公众之间的面对面的接触。它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接待来访、举办展览、召集消费者开座谈会等等。
下面我们对公共关系模式中的两个主要部分——想方设法吸引媒介使大众传播媒介主动了解并采集有关组织的信息和组织内部的信息传递给大众传播媒介的运行过程进行简要的说明。
想方设法吸引媒介使大众传播媒介主动了解并采集有关组织的信息和组织内部的信息传递给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过程都是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实现的。不同的是,前者指传播者通过制造和发现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引起媒介的注意,促使它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方法;后者指传播者向媒介提供有关组织的信息,通过它传播出去,或是花钱购买新闻媒体的时间和空间,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作宣传的形式。
想方设法吸引媒介使大众传播媒介主动了解并采集有关组织的信息过程是一种无须付费的宣传方式只要传播者肯动脑筋,善于挖掘和策划,把媒介吸引来,就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例如,60年代初期,精工表质量和性能均属上乘,虽然生产精工表的公司花去大笔广告费,却很难打入国际市场,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这家公司采用了吸引舆论的手段,一举获得成功。他们派飞机在澳大利亚投下许多精工表,阳光下,人们被天空中突如其来的金光闪闪的东西惊呆了,当捡起一块块从高空坠地后依然完好无损的精工表时,无不为之叹服。新闻界对此进行了绘声绘色的报道,精工表从此打开了销路,精工产品也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
这种传播形式的优点是:
第一,既可不花一文,又可以达到扩大影响、提高组织知名度的目的。
第二,精心策划出来的新闻事件,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容易引起记者们的注意,得到他们配合。
第三,这类事件大多带有戏剧色彩,奇特有趣比起一般的商业广告,更容易吸引公众。
组织内部的信息传递给大众传播媒介过程是组织最常采用的一种原料形式,它包括传播者向媒介提供新闻稿件和利用媒介做广告宣传两个部分。
撰写新闻稿是公共关系人员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公众施加影响的必要手段,利用这种形式进行宣传,要求公关人员了解新闻媒介的性质、特点,熟悉新闻报道题材,掌握新闻写作技巧,以便向媒介提供具有新闻价值、合乎新闻学原理、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稿件。与“吸引媒介”的宣传方式相同,这种宣传亦无须付费,不同的是公关人员提供的新闻稿不能直接出去,而要经过媒介“守门人”这一关,这就有被选用和不被选用两种可能性。
刊登广告。也是组织(尤其是赢利性组织)利用大众传媒的最常见的形式。这是一种付费的宣传方式。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宣传有两种,一种是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节目中常见的产品或商品广告,如各类家用电器广告、化妆品广告以及金银首饰广告等等。我们熟知的许多商品,像海尔、佳雪等品牌,就是通过这种形式名扬四方的。刊登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兴趣,使之产生购买欲望和行为,促进产品销售额的增长。
另一类是非商品性广告,主要指大众传播媒介中以广告形式出现的有关企业的生产、产品、经营管理、领导与员工等方面情况的介绍,包括节目祝词、节目赞助、开业及庆典消息等等。我们常见的“xxx向全国人民拜年”的广告,即属此类。与商业广告不同,这类广告的侧重点不在推销商品,而在于与公众进行感情交流,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提高它的知名度。
这两类广告宣传形式的优点是:
第一,利用这种传播方式,组织具有较多的自主性,可以自行决定广告的形式与内容,选择媒介的时间与空间,不必受外界的左右。
第二,组织可以有充分的时间编制广告计划,确定宣传方案,在比较的基础上对费用、媒体等问题作出通盘考虑,而不必临时磨枪、仓促上阵。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5
引言
毫无疑问,在过去的10年间,公民社会已经变成了人们频繁使用、甚至是滥用的概念。而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的东欧,公民社会是作为反抗专制国家的工具而兴起的,到了20世纪90年代,西欧和美国政治秩序的批评者也已接纳了公民社会概念并竭力使人们理解他们的主张。有趣的是,左右两翼的政治团体和智囊团都在使用公民社会观念。虽然总的来说它属于欧洲左翼,但在美国,公民社会观念已经被左右两翼用作推动其政治议事日程的工具。
对于中右和自由思想家来说,诉求公民社会就意味着有责任解构国家诸权力,并代之以基于社会自愿行动的中介组织。而对于那些自由主义者来说,公民社会就是国家之外的社会运动。虽然前者很多人拒绝承认自愿组织可能具有令人作呕的特性,及其最根本的或基于成员资格和参与原则——使那种关于任何公民社会理念的基础都自愧弗如——的基础,而后者却对任何社会运动的致命弱点都是其自身的制度化这一事实熟视无睹。这种或那种的制度化途径必须经由国家及其法律(和强制的)机器。同时,共产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继续将公民社会观念改造成它们自己的话语,赋予其它们自己的意义,并随心所愿地利用它。不管是左翼、右翼和中派,还是北方、南方、东方和西方,公民社会实际上包括了从多党体制、公民权到个体的自愿行为和公共精神的一切范畴(bell,1989;tismaneau,1992;shils,1991;etzioni,1993)。
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相互冲突的用法根源于公民社会概念本身。因为较早关于公民社会的现代观念是18世纪出现的,它被用作克服公域与私域之间新产生的紧张关系的手段(seligman,1992)。实际上,在当时或随后解释公民社会概念的所有尝试中,核心问题就是公域与私域、个人与社会、公共伦理与个人利益、个人感情与公共关怀之间的或然性关系。很明显,公民社会问题以前是,现在仍然是个人怎样在社会领域中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及个人或私人领域中怎样实现社会的善。另外,公民社会的最根本问题就是:要么以私域的形式,要么根据共享的既存公共领域来规范建构社会的适当模式。
如果公民社会的建构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共享公共领域,那么,那种既存的私域也将如此。毕竟,它是那种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自主能动的个体和私人的——领域,它使公民社会成为可能。只要它区别于那些以私人身份进入公共领域的社会行为者,那么,这种相互作用的领域就是公共领域。没有私人领域的地方,也就没有公共领域,它们互为存在条件。
公民社会和信任都仰赖于那种特殊的浸透着道德力量和自主性的个体和私人观念,公民间的相互关系是依靠我们称之为信任的东西来调解或协商的。我将以一个故事和几个最常见的行为类型来解释它,随后,我再讨论涉及到这种分析的两个城市:洛杉矶和耶路撒冷——更多地是将它们作为社会组织特定形式的素描,而不是当作具体城市来描绘。
信任与文明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以前,我总是先问问那些在银行或市场上排队的人们,抽烟是否让他们感到不舒服,如果那样的话,我就不点烟了。而当公共场所开始禁烟,以及所有的工作和社交场所禁烟以后,我就不再问我周围的人是否打扰了他们。对此,我已无能为力。这种事不再是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的了,它现在完全变成了是法律和命令在起作用。在法律禁止我吸烟的地方,我当然不会抽烟,但在法律允许的地方,我也不想问别人吸烟是否打扰了他。
如果我可以吸烟,我就吸。我不再与人们协商行为可接受性的界限。摆脱了关怀而实际上是文明的重负,吸烟也因此由法律即体制而不再依靠协商和我所说的信任来管理了。为什么信任?因为通过自愿克制吸烟和自己的欲望而有益于陌生人,我会养成尽管是短暂、即时、甚至矛盾的行为方式,一种社会约束。实际上,我或者我们都向别人承诺了由未知的第三者在未定的时间里履行的象征性信用标准(尽管是微不足道的)。准确地说,这种象征性信用就是福山(1996年)和其他经济学家用信任界定的社会资本。然而,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随着人们协商能力的逐渐降低、信任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互动领域完全由法律规定来明确,而就其本质来说,这些规定是不利于信任发展的。在任何情况下,我都不再抽烟了。
然而,上述故事的意义是两方面的。第一,它极平常的性质来自于我们日常生活中那种经常性的互动:没有特色,也不脱常规,只是构成我们日常生活的那种行为和互动——像排队等公车一样。第二,这种看似简单的互动行为表现出这样一种认识事实,即行为者是个体单位,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有能力协调其行为影响。这种协调主要不是通过法律,也不是由传统或者宗教习惯,而完全是通过将他者看作个体的文明认知来调节的,因为他人的偏好可以约束(或者无法约束)自己的欲望。
毫不奇怪,我们也许还可以在礼仪成规和文明规则中看到这种看似矛盾的动态,但我坚持认为这种动态对于认识公民社会的本质是决定性的。毕竟,在“请把盐瓶递给我”和命令别人“把盐瓶给我”之间存在着什么差异呢?当我们用“请”字来表达我们的愿望时,不管多么正式,我们知道别人可能会拒绝。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清楚别人的行为,因此也就知道别人的自主性。我想,那些力图教导孩子行为方式的家长能够认识到自主对于他们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任何经过抚养儿童成长阶段的人都知道,用“请”字(即使是个无意义的词)来表达请求是多么的重要。默认这些请求措辞是多么容易,而当连续不断地使用“给我”用语时是多么使人发怒。
长期以来,这种话语方式已经积淀于我们的内心,而我们却忽略了它们的基本含义。不过,只要我们肯花时间去思考,它就会很明确。用“请”和“谢谢”来表达请求是对请求实现程度偶然性的认识,并且使甚至很细微的东西成为一种象征性礼物。显而易见,改变本来可以拒绝我们请求的事实不会以任何方式承诺实现我们的请求,并像从前一样,“以其自由意志”而行动。一旦我们认识到可以有更多的选择,那么我们就得承认它的作用。由此,我们也就从根本上承认了对话者的自主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声称,礼仪规范就是服从的民主化:一旦在社会等级中受制于我们的上司,那么,服从就会转变成所有(或近乎所有)互动行为的一个方面,就像共识变成现代社会结构的一个方面一样。那些相同的社会结构将个体置于其道德行为概念的核心,在这些个体中,信任的理念被修改了。
当然,这种服从的民主化过程就是诺伯特·伊莱亚斯(norbertelias,1982)分析的文明化过程的一个较突出要素。实际上,尽管“教养”(courtoisie)一词在18世纪早期被“文明”(civilite)所代替,而在上世纪末,后者反过来又被“礼貌”(politesse)所取代。因此,贵族文化的资产阶级化变成了现代文明观念和共识规范的基础。在伊莱亚斯看来,行为方式历史背后对动力的抑制是他者通过也许可以称作自我约束的认知的又一形式。伊莱亚斯所描绘的一整套培养方式——例如餐桌上餐具的分用、禁止将咬过的食物再放回公盘、不允许在餐桌边吐痰、更反对用手或袖口擤鼻涕,等等——都在于养成一种基于承认他人的行为方式。
事实上,除了承认他人同样是不可缺少的社会角色这一认知外,与他人意志模糊性同时出现的信任没有别的含义。信任就是承认变化的力量。实际上,这就是卢曼(luhmann,1979)在解释信任的产生时所指的他者自由的含义。然而,这里所说的自由不是本体意义上的存在状态,而是个人的社会决定和结构性方面,在劳动分工和体制分化不断扩大的现代社会结构中,其发展是最为显著的(如果说不是惟一的)。我们不必“信任”他人的行为,除非其具备现实可能性。当变化行为的大多数方面能够以其角色责任而得到明确解释(和计划)时,信任就是不需要的——对系统化界定的规范行为模式的信任是不足的(seligman,1997)。只有当人们对变化行为(或意图)的各方面无法做出说明时,信任才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个方面而系统地出现。因此,而且正如约翰逊(peterjo-hnson,1993:p.79)所说:“谈到信任的起源,就要描述行动者在其中意识到他人自由的各种路径。”
就上述吸烟情节和礼仪与文明问题而言,它们是对每一个体的承认、认知,以及评价。礼仪规则代表的当然就是吸烟情节的形式化,以及这种礼貌的瓦解将导致前面叙述中最后提到的那种法律干预。
整个公民社会观念——即18世纪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弗格森所谓的“文明的”社会——表现的就是这种互动,这种共识。这是在民族国家和城市范围内——陌生人的城市生活领域——相遇的人们的共识,它不再植根于集体组织,也不会将陌生人看成是必然危险的,更不再对传统界定的成员资格与参与观念保持敌意。在这些人当中,你不认识我,我也不了解你。
这些关注自身利益、自主个体的聚集,以及共识的形成,构成了认同与道德情感的基础,对于苏格兰启蒙运动来说,这种认同与道德情感又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事实上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
下面我们可以简要地看看弗格森(ferguson,1782:p.52)是怎么说的:
当我们剥夺财富从虚荣中得来的优点(或者对独立与权力的更严肃关注)时,财富的诸多益处只意味着给动物提供享乐。而且如果我们不再关心这样的事情,那么不仅工人的辛苦,而且学者的研究都将付之东流。公共事务的每一领域都将变得不必要。议院关闭,宫廷也将荒芜。
在这里,虚荣是决定性的。它建立在我们存在的社会性和在别人并通过他们反映的个体正确性的基础之上。交换与互动的公共领域——公民社会领域——不只是为个体交换财产、开发商业、制造业或艺术的市场交换建构充分的“中立”空间。它本身就是道德领域,个体在其中通过与他人的交换行为而形成自己的个性特征。虚荣将我们与社会整体联系在一起,因为我们是通过别人对我们的认知才成为自身的。因此,弗格森(和斯密)所谓的公民社会中的这些个体一方面来源于团体认同,另一方面也没有因为那些影响我们自身生活的法律规范和判例——交流沟通抽象体制的约束——的传播而丧失所有的相互认可和承认。
自17世纪以来,正是这种对个体的道德评价开始确定了我们那种关于私域的观念,以及我们对那些在本质上被认为是更具公共性的领域的评价。实际上,私域超越公域(德行、道德和意识的认识领域)的道德或伦理凸显是与西方不断扩大的对个人行为和自主性的认识相伴随的。
在17世纪霍布斯和洛克的著作中形成这些概念后,它们就成为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从亚里士多德的人性范畴、从任何在理论上讲都确凿无疑的利益共同体向一种推崇个人责任和行为的急剧转变构成了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alasdairmacinityre,1988)所说的现代“启蒙运动”的基础,而且也是其社会范畴包括信任的核心。
信任、行为与现代性话语
信任要有意义、成为必要,需要的是自由和自主,因而是不可知的个体。利己的自我体现了现代新的文明和友谊话语的源泉。准确地说,它就是在摆脱了固有的、传统的一套义务和责任制约的个体之间传播的新的友谊和文明话语。正是伴随着欧洲进入现代而产生的地域和原始联系的崩溃,正是与那种地方的、经常是原生的亲属联系,以及区域和地方习俗联系的瓦解,才迫使西欧建构起强调信任特征的新话语。而且我们本该注意,它使“承诺”的观念变成了早期现代政治理论和普芬道夫(puffendorf)、格劳秀斯的现代自然法理论,以及后来的洛克、休谟等人思想复兴的核心。除了在陌生人即那些没有共同的亲缘联系、亲属关系甚至共同信念的人之间嵌入信任这种意志行为外,承诺还能是为了什么呢?正如许多人已经证明的那样,它是人们通过承担新义务而“改变道德境遇的言说行为”。因此,基于这些义务的社会联系以及个人承诺的道德力量有助于塑造政治共同体的新模式——建立在维护承诺行为中共同信念基础上的模式。
我们也应该知道,没有哪个思想家比休谟与作为道德观念的友谊的意义更为一致的了(silver,1989)。尽管他比弗格森等更多地对那种把相互认同和道德同情作为公民生活基础的观念持怀疑态度,但他还是与新社会规范的运作保持一致,正如他所说的那样:“很明显,没有什么比爱情或友谊中非常细微的事情更能够影响人性的了,人们对自己朋友甚至最小的事情都很敏感,他宁愿为他们做出自己的最大牺牲。”(hume,1948:sect.3,p.156)在利己的个体之间,一方面是契约,另一方面是友谊新话语,它们都以不同的方式见证了新型自我的出现,在他们当中,信任也许是可能的。自我的自由和行为使信任成为可能,也使它成为必要。在决定性的经济领域中,这种自由表现在契约和契约团体的自由之中,但也表现在诸如上面提到的社交、礼仪文化传播和文明等其他领域中。不管怎样,它们都出于认识他人行为的需要。
当行为开始发挥主要作用并作为影响互动本质的潜在因素出现时,信任也必须开始在界定人际间关系上发挥作用。当然,这是信任与风险之间的联系。信任不只是克服风险的途径,它还暗示着风险。准确地说,风险内化于变化的行为认知之中。相反,从变化角
度来说,当我们得不到回应或互动行为时,信任就意味着风险。因此,用卢曼的话讲,只有当有人贡献信任,有人接受信任,信任才是人们需要的。这样一来,信任就是存在于“被要求的”角色期望之外的东西了,像学生要求老师、乘客要求驾驶员、店主要求客户的某种或至少某些行为那样。应该注意的是,在要求背后存在着正式或非正式认同的可能性。看起来,信任——不可能是要求的,而只能是贡献的——是与不受角色限制的个人认同联系在一起的,而角色是与承认行为变化相联系的。
按照亲缘关系组织的具有高度可预测性的传统社会,自然也就具有建立在熟悉和认同相互联系基础上的高度信任。因此,说传统社会(甚至是当代的日本)是高度信任的社会显然是用词不当。它们更应该是建立在熟悉和相互强化的亲缘义务基础上的高度信任的社会。这种社会可预测度高,但缺少变化。义务、责任和共同性系统是明晰可见的,因此,行为的信任度也是相当高的。这样下去的必然结果是,系统外的任何东西完全是不可知的,因此也是危险的。界限是清晰的、相对容易划定的,当情势开始与系统类型——例如系统中个体间友谊只能以相关的、原生类型来“思考”——不相适应时,它们就会立刻转变为系统能够容纳的形式,就像在血肉般兄弟关系这种现象中,友谊就象征性地变成了原始的联系(eisenstadt,1956;paine,1970)。
准确地说,如果不是城市化,现代性当然是与这种观念相对立的。这是一种陌生的、相互不认识、不熟悉的人的生活。如果不认识,在这些人中间当然不会是危险的。相互交往当然是冒险的,而且正如卢曼所说,信任调节风险而不是危险。因为不能臆断熟悉程度,而且扎根于“系统”中比建立在亲缘基础上更不稳定,我们当然要以某种血缘关系的信任为基础而同他人交往。
确实,在我们的交往中,我们不会失去我们的认同权力。强制力、竞争者的收买和集体行动的不可能性问题是社会秩序的所有层面,但你不可能只以这三种考虑为基础而长久地维持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还依靠其他一些东西,如那些被迪尔凯姆(durkheim)设想为神圣之源的团结力量。因为团结的这种含义总是被信任弄得模糊不清,我们必须更加细心地对待这些特性。团结的基础可能在不同系统中确实是有差异的,而且当某种最低限度的团结对于一个系统的运行是必要的话,其运作的方式在依靠亲属交往组织的系统、基于基督教教堂组织的系统或者自主的利己主体按照市场交易组织的系统中也将是非常不同的。
我们看到,在现代资本主义中,个体利己的一面使他们成为陌生人,从某种必然性上讲,也因此使他们是无法认知的。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mandeville,1924:p.178)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指出:“人凡事以自我为中心,既不为爱也不为恨,他们只考虑自己的利益。”由此,他得出一个新的道德基础假设,即“就其自身而言,每一个体都是一个小的世界,而且只要它们的知识和能力允许,所有生物都会努力追求自身的快乐,在所有生物中这是持续的活动,而且似乎是全部的生活安排。”泰勒(charlestaylor)的看法是,对亲缘关系一致的“高度评价”在这里受到驳斥,并且被利己个体的道德所取代。如果说还存在着任何社会秩序、任何法律的话,他们实际上必须信任他人。
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契约目睹了知识的匮乏,也见证了信任的缺失,但是它适时的出现也反映了不可知的、自主个体的胜利,在他们中间,也许存在着信任的形式(attiyah,1979)。它记录了那些个人形式的出现,其中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关系第一次大规模地成为可能。
洛杉矶、耶路撒冷与信任危机
对于我们的分析来说,洛杉矶和耶路撒冷的意义就在于它们分别代表着18世纪以来的两个极端。在耶路撒冷,理想与观念更甚于现实,其共同规范、成员资格的界定和标准,以及集体参与,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决定着社会生活的性质。洛杉矶则恰恰相反,我们现实的文化形象代表着公共和公民领域的无能,这些领域是由没有契约障碍的市场关系决定的,而自19世纪后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契约决定着公共秩序或公共物品观念。事实上,契约意味着公共领域的极度匮乏。
就洛杉矶而言,这里的问题就是自由的个人主义意识形态问题,即怎样在作为个体的自主社会行为者之中形成共同体意识。稍微换种说法就是,这是一个破坏共有自治体基础的普遍性法律伦理问题。共同体或自治体总是很特殊的。而且毫不奇怪,大多数西方社会中流行的重建公民社会理性的吁求,在面对缺乏共同体概念的个体时,都明确强调重申共有自治体理性的必要性。因为个体间关系用抽象的、法律的和正式准则界定的越多,公共领域建立在历史、观念、爱、关怀和友谊等具体联系基础上的团结就会越少。当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虽然这些抽象的法律是在维护特殊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但他们的相互关系却受到这些正式规则的制约。
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似乎正在失去信任的能力。没有苛刻和固定的规则介入,我们就无法协商相互作用的边界,只是用规则制约和法律强制行为代替无限信任协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这些强制行为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即个体间互动总是被看成是潜在的危险而不是风险。因此,随着互动行为的增加,政党不再被视为道德或伦理的象征性领域。相反,它们被认为是各自独立的、谴责对方的或者说充满敌意的象征性领域,其中一方的行为总是另一方的威胁。如果存在危险,就必须施以严格的法律规则,即用严格划定的边界代替信任。
虽然诸多私域各有各的价值,但如果不强迫它们接受公共的、规范标准的角色界定,它们恐怕就无法彼此沟通。没有一个充满希望、历史、记忆或感情承诺的公共领域,任何信任的基础都不会存在。在彼此不适应的生活世界里,始终缺少对于协调不同期望所必不可少的信任。公共领域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对角色及角色期望的公共界定。因为缺乏信任,不确定性就变得无法忍受,“言论规范”、提供团体规则、禁烟法律和其他形式的人际行为正式制度的日常宣传也由此变得难以忍受。然而,这种逻辑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人际关系。例如,美国的私人慈善基金领域目前就是为了实现“多样化”和“多元文化主义”标准而组织起来的:其私人目的在当前突出的公共急需品名义下被颠覆了。可以说,多数组织以集体认同方式构造的事实表明了仅仅建立在私人基础上的集体代表制的脆弱性。作为代表公共文化的模式,它回归到集体认同而不是个体自我。
不管在新出现的家庭生活形式如单亲家庭或同性家庭中,还是在新的“分配性生产”、小批量生产、个人支付系统、全球市场中劳动多样化的普及等形式中,或者在那种抛弃所有“叙事结构”而赞成“经验的渗透性”、“超现实的”后现代意识文化形式中,我们都能见到建构亲缘和信任的基础时所日益增长的困难,而后者明显是现代高度发达的资产阶级文化的特征(lasch,1995;harvey,1989;lash和urry,1987)。
古典现代性时期的特征就是我所谓的角色与个人之间的“强”适应。社会角色基本上被看成是由不同的角色复合体构成的,反过来它又成为个人认同的构成要素。这一前提是所有法律、社会和经济关系的核心。在这一展现个人卓越才华的时期,个体的思想和独特性不仅依靠角色个性、沟通和反应的进步,而且还仰赖角色对于每一个体认同的建设性作用这一事实。不管表面现象如何,其实质是被看成扎根于个人社会角色复合体的自我和认同。
然而,目前那种“角色制造”的泛滥和自我反应退化实际上的无限可能性要求人们认真对待个体的思想,即被认为与一套相对固定的角色补充相伴随的个体自我思想问题。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罗伯特·伍斯诺(robertwuthnow,1998:p.123)在其研究中对当代精神的反应,“一个26岁的残疾辅导员,循道宗教长的女儿,将其自己的宗教倾向描绘成是‘循道宗的’、‘逃避主义的’、‘东正教的’、‘佛教的’和‘犹太教的’”。他指出:
她看起来有许多宗教认同,但在关键时刻所有或者没有一种宗教可能会发挥什么作用。尽管她也许很有兴趣,但她迷惑的是,当严肃的宗教变成了所有东西的混合物时怎么看待这一问题,而且她与独立的道德自我截然对立,这种自我则是大多数民主概念的基础。
然而,伍斯诺所说的“多重自我”现象,其含义仅限于宗教阶层。可以说,那只是我们越来越多角色责任的一个方面。就其本身而言,它要求我们弄清楚那些传统的、我们已接受的关于个体观念的问题,我们将这些观念等同于资产阶级文化的社会构成。
教堂需要建筑在岩石上,个体自我也应该有坚实的基础。有时候,我们必须清楚地理解自我反应;而有时候,行为者必须祛除粉饰,寻找一张在任何行动中都不会被改变、调节和扭曲的面孔;还有时候,人们必须注意姓名、性别、发色和身体结构这些不是既有职业性质的功能而在本质上是构成自我的诸因素。如果个体观念不再提供这些东西,那么就会有别的可以更新团体认同忠诚的途径来提供。
正是这种动力才能解释美国现代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诸多冲突。性别和性偏好政治,整个多元文化议程,以及它从其支持者和反对者中激发的强烈情感,所有这些都强调了团体认同的重现,而这种认同取代了那些我们将其等同于现代性进步的个体认同。实际上,大多数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强调,对维持与“种族融合国家”优势意识形态相对立的团体凝聚力的关注,似乎都是这种动力的组成部分。总之,当一个共享公共领域背离公民情感理解力时,独特且通常是私人的领域也被假定为于其自身有利的象征性社会的替代模式。因此,伦理、种族、性别、性偏好和“新时代”招魂术等等不只是同公共领域中法人团体相类似的分散利益。它们也不只是人们所说的“生活方式”,它们是代表着认同模式的生活方式,这种认同模式与我们将其与资产阶级政治形式联系起来的古典个人主义思想相对立,事实上,它们是那种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也许我们将只剩下那些缺少内容的政治生活形式。当然,对于社会组织来说,这可能意味着一个容许讨论的问题。
事实上,为了实现国家或种族认同,我们应该关注建立在种族特殊范围基础之上的利益集团组织。通常情况下,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它就被看成是公民社会的崩溃而不是实现。准确地说,这些团结的威胁基本上是建立在个人主义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现代认同模式,它们又是现代民主社会建构的前提。从根本上说,新纳粹等所做的事正是目前对中东欧和其他地方民主转型的最大威胁。我们已经目睹了1992-1995发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以及随后发生在科索沃的冲突所造成的流血后果。
与洛杉矶相比,耶路撒冷则恰恰相反。它没有抽象的存在于法律规则和程序正义观念中的个人主义,而且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说其个体也缺乏集体、传统和种族认同——不管它是否被认为“适当”——的自主性。在以色列以及非洲的特定背景中,不是国家或受国家保护的特殊种族联盟威胁着公民社会的观念,而是作为道德共同体——犹太话语界定的——的国家理念构成了对于公民社会无法克服的挑战。犹太人界定的这种国家概念为什么会引起与源自法国或瑞典、尤其是美国的国家定义不同的反响,当然是根源于犹太人历史发展的复杂性。这些复杂性包括犹太复国主义的殖民性、犹太人传统中浓厚的集体主义国家社会观的延续性——表现为强调集体实践而不是作为其宗教拯救教义的个体救赎的犹太教宗教文化概念等内在因素,还表现为从“解脱的失败”到大屠杀的恐惧等外在压力与威胁。当然,犹太复国主义存在的理由是,它力图通过重建具有自己政治和领土统一的独立的犹太国家,从而为犹太人提供物质安全、经济福利和文化整合。在这一过程中,公民自我以及国家结构变得与独特的集体主义而不是普遍的个人主义民族国家观相一致并以其为指向。而使问题复杂化的是,政治体的宗教内涵和世俗内涵,以及公共生活、公共领域的宗教内涵与世俗内涵的连续冲突。
当然,所有这些都只是当代以色列及其历史发展的一个方面。犹太复国主义还包括强烈的普遍性假设,这种假设根源于其为以色列在现代世界中争取新的生存模式的那种解放要求(cohen,1983;eisenstadt,1985;liebman和dov-yehiya,1982;avineri,1981)。建国前犹太复国主义强烈的社会主义倾向可以有力地证明以色列公民文化的这一极端。当代以色列的悲剧只是那种似乎无法解决的矛盾的一个侧面。因为自1967年来,长期占领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尤其是1977年利库德集团的崛起后,规定公共生活特性的早期普遍性假设已经渐渐让位于政治生活和实践的种族宗教概念。这两种因素一直存在于当代以色列的持续性紧张之中,证据表明这种紧张或者是必然的,或者是偶然的和反映历史本质的。
事实上,自1967年来,调解这两种合法化形式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了。20世纪70年代的诸多事件都表明了合法化形式的变化:利库德集团的崛起以及1977年贝京出任总理标志着种族排他主义的成熟,国家领导人对北非犹太人社区特定节日的授权意味着将大屠杀等同于阿拉伯体制下犹太人所受待遇这种趋势的扩大,意味着朝觐不同的圣人,同时意味着用国家“权利”而不是安全事务来表达的全部职业措辞。其中,最关键的也许就是虔诚教徒集团(以色列一极端狂热的民族主义宗教组织)的兴起。虔诚教徒集团是从犹太复国主义宗教组织中分化出来的。它是一种用集体实现、救世主信念和终极目标而不是以法律话语来激发人们热情的狂热运动。最极端的时候,它逐渐缩小成一种救世的崇尚暴力的犹太人地下组织——反对阿拉伯人市长的恐怖主义、毁坏奥马尔清真寺。约埃尔·尼尔(yoelnir)和其他的行动实施者在当时都成了民族英雄。
1982年后,情况有所改变,入侵黎巴嫩破坏了国家的团结(由此出现了大量的保护性团体、巴勒斯坦难民营大屠杀后40万人的示威游行、凭良心组织的反对派组织、拒绝为入侵黎巴嫩和在占领区服务的团体等等)。另外,前苏联的解体和全球市场的出现为和平和市场投资提供了新的动力。一方面,已经开始出现了致力于私有化运动并与“达沃斯文化”相联系的全球精英,而另一方面则是以国内民族主义和宗教排他主义界定的地方主义的凸显。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文化杀害了拉宾。我们应该能回忆起在内塔尼亚胡发表演说的利库德示威集会上身穿纳粹制服的拉宾的画像。对拉宾的威胁是他将像墨索里尼及其情妇一样被吊在肉钩上。我们也必须想想这一事实即西岸宗教学校中的希伯来文化已经发展出一种“鲁道夫”和“墨索”话语——犹太教规中存在极大疑问的用语——以使谋杀合法化。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6
关键词:金融资产;行政化;新思维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全社会的金融资产野蛮生长,掩盖了农商行机关管理架构的弊端。进入经济新常态后,管理架构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农商行需要精细化的管理,需要新的理念注入农商行管理中。
一、新的竞争环境呼唤全新的行总部
行政化的色彩太浓导致一些官僚化的风格。长时间的行政化管理,短时间的市场化,导致了一些官僚化的风格。有些部门的个别领导在工作中表现出了傲慢的心态和行为。工作主要是以听汇报为主,对基层不了解,或者了解的不深、不透,掌握的数据不是很精确,有些管理的措施脱离实际。部门化的设置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封闭化。各部门林立,形成“部门墙”,信息在部门内部流转,制度、流程、绩效倾向于本部门。部门之间以及总部和基层之间处于一定程度的封闭状态,缺少信息的交流、传递。各部门对基层的检查、督促有时存在重复的现象,要求基层汇报的事情有时候占据了大部分的时间,使基层经常疲于奔命。信息科技的发展产生了互联网思维,这也要求对银行的体系进行再构。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科技对于金融的影响深远,网络贷款、远程开卡、人脸识别技术等在金融体系中不断普及。农商行由于长期服务于区域性的市场,再加之自身体制的原因,相比较大的商业银行来说,科技的有效投入相对不足,对于经营的提升速度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争取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现在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乡镇市场上的金融服务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邮政储蓄银行在乡镇也提供相对完整的金融服务,在稍发达一些的乡镇,村镇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进驻,四大国有银行也在宣传渠道下沉。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进驻县城的金融市场。利率的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脚步步步逼近。利率市场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正一步一步地推行。转账、存款、贷款等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显示越来越明显的脱媒现象。利率的市场化导致利差越来越小,而农商行中间业务发展相对滞后,相比较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对利差的依赖度更大,那么在未来的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如何发展中间业务,如何扩大产品收益,是每一个行总部需要尽早谋划的重大战略。
二、以“三化”的新思维,打造新的农商行总部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7
行政管理论文
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权力机关,这些机关和它们各自的撤销权限构成了行政行为撤销的体系。由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分别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此处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在行政行为撤销体系中,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问题相对比较明确。虽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也有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规定,但线条相对较粗,内容分散,人们对其也关注甚少。
行政行为的撤销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问题深入探讨。
一、权力机关的直接撤销权和间接撤销权
(一)直接撤销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命令采取直接撤销的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这与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一样。第二,通过撤销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达到撤销该行为的目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本身并不是行为,但撤销这些规范性文件,制定、该文件的行为自然被否定,被撤销。
(二)间接撤销权
权力机关不仅有直接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而且有间接撤销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直接撤销,不存在间接权力的问题。但对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宪法和其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其撤销权直接由国务院行使。换言之,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若发现其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即转交国务院,由国务院撤销这些规范性文件,从而撤销国务院各部委及省一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似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各部委及省一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只有审议权而无撤销权。如果真如此,则会削弱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各部委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撤销的权力,这种撤销权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间接撤销的方式。理由有二:首先,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的工作。这种监督当然是一种全面监督,即对国务院行使职权的监督。而国务院撤销各部委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是其行使职权的表现,是其份内的工作。因此,全国人大通过直接监督国务院的工作而达到间接监督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目的。其次,如果只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审议权,而无撤销权,撤销权仅掌握在国务院手中,那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应予撤销的国务院各部委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及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国务院对此可有三种选择,即撤销、改变和不撤销。若国务院作后两种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可责令国务院撤销,否则,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就没能充分发挥。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直接撤销。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行使一种间接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
直接撤销权和间接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权力机关针对同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为作出,是权力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二者均是权力机关撤销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间接撤销权是权力机关监督审议权的自然延伸。直接撤销权和间接撤销权的划分,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人大监督政府的广度和深度。
二、权力机关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时,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即可撤销它们。因此,权力机关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二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不适当。正确把握这两个标准,是权力机关撤销抽象行政行为的关键。
(一)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标准
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而被权力机关撤销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有两类:一类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一类是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其中前一类是权力机关直接撤销权的范围,后一类是权力机关间接撤销权的范围。鉴于这些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机关是较高层次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一级人民政府,他们均有相当程度的独立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立法者在此采取了宽松但明确最低限度的原则,即只要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就不会被权力机关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是一个相对单一的标准,且似乎较好掌握,上述行政机关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限制较少,应该可以很好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但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并不鲜见。由此看来,必须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标准有一个清楚正确的认识。一般说来,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与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相违背。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违背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整体违背,二是部分违背,但无论哪种,均应视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与宪法、法律的具体内容相抵触。这种表现形式较常见,具体有三种:一是超越宪法或法律的内容,另立条款;二是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反;三是宪法或法律对某一事项的处罚种类和限度作了规定,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了过重或过轻的处罚等等。
(二)“不适当”的标准
相对于“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而言,“不适当”更富有弹性,范围更宽泛。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鉴于作出这一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是相对较低一级的行政机关,立法者将“不适当”作为撤销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由于“不适当”内容的宽泛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就要受到更多的约束和限制,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更为谨慎。显然,将“不适当”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标准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这是因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数量众多,事务繁杂,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要经常性地作出某些行政决定和命令。这一类行政决定和命令调整着大量的社会关系,且地方政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若不对其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势必造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抽象行政行为不同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有负面作用,其影响不是小范围的,而是区域性的。但若对“不适当”标准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适当”标准运用不当,就会阻碍地方政府行政职权,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不适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在一般场合,“不适当”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出现不适当、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因此,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不是“不适当”的表现形式。但在此,对不适当不能这样理解,因为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十一款和第九条第九款中并没有“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只规定了不适当才撤销,如此一来,岂不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却不能被撤销了?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更应撤销,因此,该条款中的不适当自然应包括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换言之,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属于不适当的范围。
2.显失公平。即行政决定和命令为了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而给某一方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或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内容明显不平衡。如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给私人利益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为了实现某种公共利益而致使另一公共利益明显受损;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的义务与其所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平衡;规定的处罚与该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明显不相当等等。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8
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则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按照要求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有关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也主要依靠基层。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加快完善行政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们一切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和依归,因此,只有加快完善行政立法,才能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抓紧修订行政诉讼法,重点研究解决受案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案件管辖、简易程序、和解制度、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裁判方式、行政非诉执行体制等对行政审判影响较大的问题。加快起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9
1.1一般资料
我院是一所三级甲等省级妇幼保健院,共有20个护理单元,护士长20名,实行三级护理管理,护理部主任1名,分管护理质量与安全副主任1名,分管教学和培训专干1名,部门干事1名。科护士长3名,其中大妇科片为专职科护士长,大产科和大儿科为兼职科护士长。
1.2方法
1.2.1护理督导专家组分组方法和工作职责
根据我院护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共设11个护理督导专家组。分别为:护士素质组、病室管理组、基础护理组、护理安全组、消毒隔离组、爱婴医院组、特殊护理单元组、护理文书组、健康教育组、护理教学组和护理科研组。各护理督导专家组由5人组成,组长、副组长各1名,组员3名。每个护理督导组负责对本组的工作进行全面的督导、反馈、整改和追踪。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引起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在全院范围内推广、执行。改进措施有:调整管理措施,加强个别督导,加强单项工作的培训,组织学习等。
1.2.2护理督导专家组工作方法
护理督导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将组内成员分成两组,对院内各护理单元分组进行督导。小组督导范围保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不变,目的是保持护理督导专家督导工作的稳定性,对相应问题有持续的追踪。每季度各护理督导组都对本组的工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督导,其他时间各护理督导专家组根据临床实际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全院范围内的督导,也可采取对小范围的护理单元进行重点督导的工作方式。
1.2.3护理督导专家组督导问题质量分析
各护理督导专家组对督导发现的问题,需进行深入的分析。在组内深入分析的前提下,提交护理部部务会讨论,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护理部的组织下,各护理督导专家组每半年进行工作汇报,向全院护理管理干部介绍所督导内容全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运用质量管理工具pdca循环,品管圈等,不断推进护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1.2.4护理督导专家组发现问题和反馈问题的方式
各护理督导专家对每次督导发现的问题,记录在督导检查表上。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当场反馈,并记录各护理单元的《病室护理护理质控周检查记录本》上,并于当月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在下月的护理质量与安全分析会上通报上月护理督导发现问题及复查情况。各护理督导专家发现的问题,每月进行汇总,汇编成《护理简讯》,在每月的护士长和护理质量与安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和解读。
1.2.5护理督导专家组与护理部行政管理的关系
护理部行政管理与护理督导专家组的属于相互交错,相互支持和相互渗透的关系。护理部成员和科护士长都需担任1~2个组的组长。在进行护理督导工作时,护理部成员以督导专家的身份工作,不以行政职务出现,体现护理督导专家的专业性和专一性。各护理督导专家组提出的改革和管理措施需在护理部部务会上讨论通过,体现出护理部行政的管理职能。
2效果
2.1建立了随机进行护理督导的模式
不再有原来每月指定的护理质量检查日。各护理督导专家组根据自己时间和临床工作的实际情况,机动的安排到各护理单元进行相应护理工作督导的时间,建立了随机的护理工作督导模式。随即督导模式的建立,促使了各护理单元建立始终如一的工作思路,打消了以往在检查前进行突击的工作方式,促进了护理工作长效改进机制。
2.2各护理督导专家组工作的主动性和延续性
各护理督导专家相对较长的时间内专门负责某方面的工作,这样的工作方式,促使各护理督导专家组对自己负责的工作主动进行深入分析和临床调查研究,主动思考相应的管理和改进措施,以产生长效的管理机制。每半年一次得集中汇报,各护理督导组之间形成对比和竞争,促使各护理督导专家组的主动工作。
2.3推出务实、有效的护理管理措施
从去年9月份开始实施护理督导专家组工作方式以来,各护理督导小组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和管理举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已经在护士素质、病室管理、消毒隔离、护理安全、健康教育、爱婴医院和护理科研等护理督导小组产生很好的实际效果。提出了护士交班质量的提升和交班内容规范化的管理,病室5s管理法,病室每周一晨会,各护理单元的二级护理督导小组对上周出现问题的反馈,全院范围内抢救车的规范设置和抢救车管理规范的修订,健康教育处方的开发和健康教育同质化的培训等,促进了全院各项护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3讨论
3.1护理的各项工作得到更加有效的管理和督导
比文介绍的护理督导专家的督导内容比杨松兰的研究护理督导专家的工作范围更全面,更广泛。随时随机抽查,客观真实,具有较好的督导性,提高了护士工作的自律性,避免以往检查时提前准备,检查完毕后工作松懈。随时检查,及时评价、反馈,指导工作,有利于护理质量的规范化管理和持续改进,保证了护理安全。同时督促护士不断学习新知识,与病人沟通,了解病人的需求,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消除了护患间的隔阂,提高了护理综合满意度。
3.2护理部的行政管理与护理专家督导管理通过护理督导专家组的工作很好的结合起来
由护理部成员、科护士长担任各护理督导小组组长,由临床护士长担任各组组员,每个护理督导专家组有各层面的护理管理干部参加。各护理督导专家组提出的各项决定和改革措施,都经过护理部的部务会讨论通过以后再在全院范围内执行,通过此项措施将护理部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护理督导专家组的专家职能完美的结合起来。
3.3护理部推出的各项护理管理举措能更加的贴近临床、贴近实际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篇10
1、从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角度看,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层、应用软件层、商务中介层。如:网络产品交易、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信息广告、网上旅行、证券中介等等。
2、从交易对象角度看,延伸到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与政府、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3、从交易的完整性角度看,包括网络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体系的建立。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实质上亦应包括上述内容,但从我国现有的几百家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仍然是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并成迅速发展的趋势,但完整意义(尤其是已完全实现网上电子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实现。
为便于探讨对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和应用分类。
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1、网上广告宣传服务。
经营者可利用网上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homepage)和电子邮件(e—mail)在全球范围内作广告宣传,人们纷纷将因特网称为“第四媒体”。
2、网上咨询和交易洽谈服务。
因特网已经为用户提供了多种便捷的信息交流方式,如电子邮件、新闻组(newsgroup)、讨论组(chat)、白板会议(whiteboardconferenec)和网络会议(netmeeting)等等。电子商务中的网上咨询和洽谈,突破了人们面对面洽谈的时空限制,提供了多种方便的异地交谈形式。
3、网上产品订购服务。
借助网络中邮件系统,电子商务可以实时的网上订购,订购信息也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如我国的“8848”网站等已实现了订购服务。
4、网上货币支付服务。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实现网上实时的货币支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以采用信用卡、电子货币、智能卡等多种方式来实现网上支付。目前在我国,银行系统网络互联性还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所需的实时电子化支付的要求,但随着金融电子化工程的蓬勃开展以及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电子商务的积极态度,实现网上货币支付服务这一功能的日期将为时不远。
5、网上商品传递及查询服务。
对于一些以实物形式提供的商品,商家可以通过分销系统送货上门,也可以委托有关货运公司或邮政部门将货物运送或邮寄到客户手中;对于一些信息产品,是最适合在网上进行直接传递的,如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查询、数据库检索等,它能通过网络提供从商家一端到用户一端的直接、实时的全过程服务。
6、用户意见征询服务。
企业可以十分方便地运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反馈意见,以发现商机,提高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售后服务水平,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7、交易活动管理服务。
整个交易的管理涉及到人、财、物以及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可以说是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有关市场法规、税务征管及交易纠纷仲裁等等。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电子商务的应用分类: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来看,电子商务的应用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tob)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toc)
3、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tog)
主要指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
4、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gtoc)
主要指政府通过网上办公,将福利费发放、税收、规费收缴等通过网络形式进行。
5、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企业通过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将企业内联网与因特网隔离,将内联网作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商务工具,用来自动处理商务操作及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内部数据库信息的共享,并为企业内部通信和联系提供快捷的通道。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政府部门(尤其是海关、商检、税务、金融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尚不完善,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宽松管理、规范引导、促进发展。我们要尽快实现真正意义的全过程的电子商务,还有许多基础工作要做,诸如: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互联,实现金融电子化及海关、税务、行政监管部门电子化,提高企业上网率,建立安全体系认证结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等。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四大课题: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
国家局拟依赖信息中心的“红盾信息网”作为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北京市局、福建省局分别通过“红盾315信息网”、“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和网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我局的“红盾信息网”(外网)应尽快开通,相应的软件要适时到位:
1、尽快理顺信息中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以尽早完成数据中心的建立。
由于档案室及有关档案管理人员不归信息中心管理,由于业务处室未承担前期数据整理工作,目前我们在录入企业数据的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一方面是录入人员无档案管理员的密切配合,业务不熟;另一方面是调阅档案资料不方便。录入工作开展半个月以来,仅录入了完整的外资档案10余户,进展十分缓慢,按此速度无法完成任务。我们正在整理软件子系统的各类表格,表格出来后尚需相关处定指导并参予整理数据。
2、尽快争取国家局相关设备的到位,完善内部业务网的建设。
内部业务网是我局“红盾信息网”建立的基础,而“红盾信息网”又是电子商务监管的平台和基础。据悉,国家局已将我省确认为一期接入单位,预计今年年底有关设备将到位。
3、在内部业务网完善的基础上,配备“红盾信息网”(外网)的相关设备。主要有路由器1台,服务器2台,同步调制解调器1个等。
4、在“红盾信息网”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齐备后,购置国家局或兄弟省市成熟的电子商务登记、管理软件。
5、尽快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
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二、结合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国家工商局全盘考虑,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尤其是有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国家局按照国际惯例,加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的互通、合作,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地无法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各地可结合职能,先行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北京市局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已作了较多的探索,其宽松管理的思路受到了网站经营者的欢迎。北京市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有:《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网络经济组织中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须知》、《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行为的通知》等等。福建省工商局信息统计处无疑是较早意识到工商部门应及早介入电子商务管理的部门,早在3月14日,福建省局向国家工商局报告了有关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紧迫问题。几个月来,福建省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的通知》、《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管理程序规定》等文件。
目前,我们已收集了北京市局、福建省局的相关规定,我省工商部门应着手对全省网站及电子商务情况进行调研,并对电子商务与工商职能的关系进行研究,待网络设备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并及时介入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
三、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与信息部门的技术特长,相互配合,共同探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
应从以下方面寻找服务与监管的切入点:
1、网上经营登记备案
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站的登记备案,应探讨如下问题:
①网站登记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电子标识备案是网站登记的核心技术环节,也是电子商务管理的关健。
②网站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
③需要进行网站登记的各种情况:
网站经营者;
利用网站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行为;
利用网站广告的行为;
利用网站进行网上购物、购书、拍卖等活动;
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网络技术服务者。
④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
一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应规定。如: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到“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未经登记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要依靠技术手段,如解决发放电子标识的技术问题。
2、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对网上经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象如何监管进行探讨。
①无照经营的网站不能获得合法的备案登记资格,不得从事网上经营。
鉴于电子商务即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应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对部分前置审批条件、超经营范围及不良文化倾向的规定不易太细,既使太细了也难以监管,反而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套上“枷锁”。
②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含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宣传)行为责任界定;
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变相传销行为责任界定;如变相的网上拍卖,网上非法集资等。
④网上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界定,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关系。
⑤网上合同的生效与监管;如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否可归入“视听证据”一类,是否需要其它证据作补充。);网上违法合同及合同欺诈的界定与监管;对网上合同签订后单方串改行为如何从技术角度、备案角度监控等等。
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要探讨电子商务中如何体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涉及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储多环节,任何一个“供应链”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责任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须加以研究。
⑦网络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主要靠软件功能来完成。
⑧网上办公的实现
主要从软件应用和提高应有人员电脑操作水平两方面探讨实现网上办照、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业务的途径,从而实现工商部门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北京市局等一些地方已实现了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服务功能。
四、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㈠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无地域界限,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局应建立统一的注册与认证中心。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消费者所在地。因此,我们认为:
1、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有登记权,报国家局统一备案(副省级中心城市另须报省局备案)。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网站,国家局直接受理登记,发放电子备案标识。
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
2、从监管的角度: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
国家局管辖其登记备案的大型网站;
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管辖其登记的网站;
受上一级委托,有条件的(建有“红盾信息网”并有相应软件、人才)的地市工商局可以对在其辖区内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
㈡关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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