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经营管理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6-28 17:37:18

贸易经营管理

贸易经营管理范文篇1

关键词:连锁品牌;国际贸易;经营管理;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实体经济的核心已经从产品过渡到品牌,品牌日益成为当前重要的国际竞争力。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之间的壁垒日益显著。在我国贸易品牌的建设过程中,面临着激烈的品牌竞争。

1我国企业国际贸易品牌的现状

1.1世界级品牌少且价值低。世界品牌实验室制定了世界500强名单,这一名单反映了相关品牌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2012年,我国有23个品牌进入世界五百强,但是美国有超过200个品牌进入世界五百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企业的相关品牌价值与发达国家的品牌相比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当前世界五百强中,大多数是科创类品牌,由于掌握了较多的核心技术,通过对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较大程度的维护其地位,因此我国当前品牌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打造高价值品牌。1.2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品牌的发展。当今世界品牌遍布全球,从西方发达国家到非洲的部落,品牌文化和品牌产品的冲击,世界品牌的影响力来源于其深厚的经济实力和相关具有强大核心竞争力的产品,根据相关调查表明,名牌品牌所占的比例不足3%,但是相关产品却占40%,销售额更是超过50%,世界品牌的持有者大多是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1.3我国国际品牌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取得了巨大成就,相关贸易出口额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推动下,我国的对外经济发展面临着21世纪最大的机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深化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储备,我国出现了较多的世界品牌,且所占比例不断增加,但是与美国相比,相关的竞争力尚且不足,在国际市场中还处于不利地位,在世界五百强中民营企业的数量还较少,发展势头不足,在国际品牌的打造中还有一段很长的距离。

2连锁品牌国际贸易经营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一带一路”的推动下,我国具有实力的大企业愈来愈多,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去。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加强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可以提高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连锁品牌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还未完全融入国际市场,对于国际贸易的研究较少,通过对连锁品牌国际贸易经营管理,可以加强相关管理的创新脚步,有利于企业更加适应当今世界发展的大环境,通过全面分析,从而达到冷静处理国际经营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对国家实力的提高有着重要意义。

3我国连锁品牌国际贸易运行存在的问题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大多数国际连锁企业都注重国际化经营中的国际贸易经营管理问题,可是依旧存在不足之处,这对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3.1经营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经营管理体系的完善是相关国际连锁企业开展业务的支柱,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相应的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在处理问题时尚不成熟,就会出现手忙脚乱的状况。而且有相当大一部分企业在开展相关国际化业务时,对本地化较为忽视,对国家文化、政治经济的相关探究并不完善。相关企业的人才培养体系较为落后,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大量人才在国际化进程中流失,对跨国管理和国际经营产生了不良影响。3.2经营管理缺乏创新。经营理念在经营过程中起重要的先导作用,若想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一定的成绩,要首先看清楚相关的形势,积极寻求理论创新,在相关经营管理中寻找创新点到。截至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在生产运营管理中或多或少的都存在问题。特别是面对国际商务管理和经营时与国际市场脱轨这一问题最为突出,难以做到与国际化相适应。除此之外,某些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时,经常会出现与其他国家的文化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跨国管理和国际商务经营的发展。3.3经营管理的模式相对落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与世界经济发展一体化相适应,积极寻找合适的时机,开展连锁品牌的国际业务,以更好的适应国际市场,寻求企业自身的大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是,根据相关统计,在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国际连锁经营中难以做到科学管理规划,有部分企业甚至在对相关市场未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匆匆开展业务,加之国际信息不平衡,导致相关企业处于闭门造车的状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明显不足,这进一步证明相关企业未做到利用合理的科学方式进行企业管理。有些连锁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较为单一,在经济中发展中缺乏竞争力。比如企业在国际市场投资中,由于缺少足够的灵活性投资方式,会严重制约企业在国际合作和贸易经营中的主动性,各项管理工作也会受到间接的影响,并对企业在跨国合作中的战略实施带来一定的阻力。

4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商务经营的侧重点

4.1树立并实行国际商务管理目标。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影响下,我国连锁品牌的国际化进程较为坎坷,经历了多重挑战和艰辛,连锁品牌的企业要考虑灵活面对多变的商务环境。除此之外还要从客观角度出发,对自身能力和国际市场要求进行有效的评价,处理好多种因素对连锁品牌的影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经营好企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相关企业要对国际市场的真实需求有充分的了解。4.2创建并实施国际商务管理策略。相关连锁品牌在国际市场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企业要以合理性和适应性来积极应对相关策略,从客观实际出发,积极应对风险。先要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企业一旦进入国际市场,强烈的挑战和机遇都会让竞争力迅速加剧,只有明确自身定位,才能选择合适的策略开展经营活动;再是分析市场,谋求经营的主动性,提前对所在行业的国际竞争特点和对手信息进行掌握,获得市场的主动权。4.3国际化经营要有新的管理机制。管理是一家企业的“船舵”,主导着企业发展和转型的方向,连锁品牌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是一次深度的战略转型,必须要使管理模式适应新的竞争环境,明确企业管理者的职责,找准企业竞争的切入点,使企业扮演好国际竞争的新角色。管理的转型涉及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现场管理、质量控制、成本管理等层面,连锁品牌企业应该积极寻求现代化管理模式,用严格且温情化的方式,让企业融入新环境,实现企业的管理升级。

5强化企业开展国际商务经营和跨国管理的措施

5.1创建完善的经营管理相关体系。如果想要提高企业的跨国管理和商务能力,最为重要的是要优化当前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体系,这不仅是连锁品牌国际管理的重要基础,更为关键的是其执行,企业还要加快本土化建设,企业在进行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要成立相关的专职部门,主要的职能就是处理跨国管理和商务经营的相关工作,并为相关部门的建设配备最好的人才,相关企业要做好企业的本土化研究,解决跨文化遗留下来的问题,对国内文化和当地文化习俗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了解,做到求同存异,共同发展。5.2创新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理念是企业品牌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经营基础和准则,在新的跨国经营中,经营理念要从国内意识形态扭转到国际竞争思维,树立企业的跨国经营理念,才能使企业不偏离航向。全球一体化为连锁品牌的国际化创造了条件,连锁品牌往往具有良好的口碑、统一的质量体系和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体系,这些被企业全员认同的“文化”,可以移植到经营理念的内涵中,丰富企业的国际化经营策略,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理念还要随着市场变化持续更新,适应企业发展的新需求。5.3完善科学的品牌管理方式。品牌是企业的外在形象,是企业口碑和影响力的集中体现,也是企业长期发展所赢得的市场地位象征。做好品牌管理不能闭门造车,尤其在新入场的国际市场环境中,做好品牌管理,让新的目标市场认同且成为首选品牌,对企业意义重大。连锁品牌企业应该抓住新媒体传播的红利期,开展公关、文化、营销等活动,为企业的品牌进入受众视线打下基础。此外,展开相关的科学设计,管理和相关营销管理对于连锁品牌的企业是较为重要的,怎样为连锁品牌的产品进行合理定位,如何开展相关的促销活动,通过什么方法设计相关的广告产品,都是企业进行国际经营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市场进行详细的分析,对相关竞争企业有一定的了解,对当前市场环境有初步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市场分析,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围绕着科学化的经营战略,不断迈进。

6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极为迅速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的推动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开始走向国际市场,相关连锁品牌企业在开展和实行战略创新方面有着巨大的机遇。但当前我国在国际经营管理中依旧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和个人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主要围绕创新管理理念和完善管理体系以及改善管理模式这三个模块展开探究,尽可能地提升企业的管理和国际商务运营能力,确保企业可以顺利实行国际化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张洁.跨境电子商务兴起的原因及发展研究[j].才智,2019(33).

[2]劳小珊.论国际贸易实务中国际市场营销策略[j].全国流通经济,2019(30).

贸易经营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影响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意义

it(informationtechnology信息技术)给全球工业化带来了飞跃性发展,网络建设已给全球企业带来了无可比拟的巨大推动力,它使企业产品的各项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向全球,使全球各个角落的人们通过internet互联网络均可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目前世界各地,特别是欧美地区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纷纷建起的网站,并已进入了电子商务阶段,使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迅速转变为全球性网络化的电子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也建起了网站,然而,这些网站大多是在网上一下产品信息、政府消息而已,而能在网上实现在线即时交易、在线支付、在线海关申报、货物保险等的网站还为数甚少,距离网络化商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这一更高水准的目标还相去甚远。

电子商务作为行业最先进的经营模式,将为企业大大的节约金钱、时间和资源,并将对整个行业的商业运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据初步统计,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比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所能节省的资金大约是营业总额的5%~7%以上,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甚至能超过15%。

交易费用降低:电子商务免去了一切烦琐的手续,所有的商务活动均在网上一气呵成,诸如海关、商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银行、保险、货运方式、费用、货物保险、合同签署等都能在网上完成,节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时间,为企业减少了大量的费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更重要的是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信息流动带来的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加速流动,促进了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得以大大加强。

其次,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实现“虚拟经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公务员之家

再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

三、电子商务带来网络贸易的优势

网络贸易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贸易将会大大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直接接触,无需贸易中介的参与,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参与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通信和管理费用就可存储、交换和处理信息,节省了资金,降低了成本;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开放网络,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完整信息”,降低了市场上的搜寻成本,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在网上直接传递电子单证,既节约了纸单证的制作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汇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节省利息开支。

2.网络贸易提高了工作效率。现有网络技术实现了商业用户间标准格式文件(如合同、提单、发票等)即时传送和交换,买卖双方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直接办理订购、谈判、签约、报关、报检、租船订舱、缴税、支付结算等各项外贸业务手续,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方便,从而带动了金融、海关、运输、保险等有关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

3.网络贸易有利于企业增强竞争地位。

公司和厂商可以申请注册域名,在internet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页介绍产品、劳务和宣传企业形象,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开拓海外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此外,网络贸易无时间、地域的限制,受自然条件影响小,可以进行“全天候交易”,把产品推向全球,增加贸易机会,同时又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动态,密切同客户的业务联系,提高其市场竞争地位。

总之,全球化的结果形成了地球村,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加速了地球村各个不同成员间之信息交流与沟通。国际贸易为电子商务之驱动力量之一,而电子商务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方便的交易与信息传输的平台。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在这场变革中,世界市场的重新构造,国际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贸易经营管理范文篇3

it(informationtechnology信息技术)给全球工业化带来了飞跃性发展,网络建设已给全球企业带来了无可比拟的巨大推动力,它使企业产品的各项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向全球,使全球各个角落的人们通过internet互联网络均可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目前世界各地,特别是欧美地区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纷纷建起的网站,并已进入了电子商务阶段,使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迅速转变为全球性网络化的电子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也建起了网站,然而,这些网站大多是在网上一下产品信息、政府消息而已,而能在网上实现在线即时交易、在线支付、在线海关申报、货物保险等的网站还为数甚少,距离网络化商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这一更高水准的目标还相去甚远。

电子商务作为行业最先进的经营模式,将为企业大大的节约金钱、时间和资源,并将对整个行业的商业运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据初步统计,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比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所能节省的资金大约是营业总额的5%~7%以上,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甚至能超过15%。

交易费用降低:电子商务免去了一切烦琐的手续,所有的商务活动均在网上一气呵成,诸如海关、商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银行、保险、货运方式、费用、货物保险、合同签署等都能在网上完成,节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时间,为企业减少了大量的费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更重要的是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信息流动带来的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加速流动,促进了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得以大大加强。

其次,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实现“虚拟经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再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

三、电子商务带来网络贸易的优势

网络贸易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贸易将会大大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直接接触,无需贸易中介的参与,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参与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通信和管理费用就可存储、交换和处理信息,节省了资金,降低了成本;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开放网络,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完整信息”,降低了市场上的搜寻成本,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在网上直接传递电子单证,既节约了纸单证的制作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汇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节省利息开支。

2.网络贸易提高了工作效率。现有网络技术实现了商业用户间标准格式文件(如合同、提单、发票等)即时传送和交换,买卖双方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直接办理订购、谈判、签约、报关、报检、租船订舱、缴税、支付结算等各项外贸业务手续,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方便,从而带动了金融、海关、运输、保险等有关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

3.网络贸易有利于企业增强竞争地位。

公司和厂商可以申请注册域名,在internet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页介绍产品、劳务和宣传企业形象,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开拓海外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此外,网络贸易无时间、地域的限制,受自然条件影响小,可以进行“全天候交易”,把产品推向全球,增加贸易机会,同时又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动态,密切同客户的业务联系,提高其市场竞争地位。

总之,全球化的结果形成了地球村,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加速了地球村各个不同成员间之信息交流与沟通。国际贸易为电子商务之驱动力量之一,而电子商务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方便的交易与信息传输的平台。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在这场变革中,世界市场的重新构造,国际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贸易经营管理范文篇4

it(informationtechnology信息技术)给全球工业化带来了飞跃性发展,网络建设已给全球企业带来了无可比拟的巨大推动力,它使企业产品的各项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向全球,使全球各个角落的人们通过internet互联网络均可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目前世界各地,特别是欧美地区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纷纷建起的网站,并已进入了电子商务阶段,使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迅速转变为全球性网络化的电子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也建起了网站,然而,这些网站大多是在网上一下产品信息、政府消息而已,而能在网上实现在线即时交易、在线支付、在线海关申报、货物保险等的网站还为数甚少,距离网络化商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这一更高水准的目标还相去甚远。

电子商务作为行业最先进的经营模式,将为企业大大的节约金钱、时间和资源,并将对整个行业的商业运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据初步统计,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比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所能节省的资金大约是营业总额的5%~7%以上,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甚至能超过15%。

交易费用降低:电子商务免去了一切烦琐的手续,所有的商务活动均在网上一气呵成,诸如海关、商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银行、保险、货运方式、费用、货物保险、合同签署等都能在网上完成,节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时间,为企业减少了大量的费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更重要的是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信息流动带来的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加速流动,促进了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得以大大加强。

其次,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实现“虚拟经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再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

三、电子商务带来网络贸易的优势

网络贸易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贸易将会大大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直接接触,无需贸易中介的参与,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参与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通信和管理费用就可存储、交换和处理信息,节省了资金,降低了成本;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开放网络,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完整信息”,降低了市场上的搜寻成本,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在网上直接传递电子单证,既节约了纸单证的制作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汇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节省利息开支。

2.网络贸易提高了工作效率。现有网络技术实现了商业用户间标准格式文件(如合同、提单、发票等)即时传送和交换,买卖双方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直接办理订购、谈判、签约、报关、报检、租船订舱、缴税、支付结算等各项外贸业务手续,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方便,从而带动了金融、海关、运输、保险等有关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

3.网络贸易有利于企业增强竞争地位。

公司和厂商可以申请注册域名,在internet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页介绍产品、劳务和宣传企业形象,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开拓海外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此外,网络贸易无时间、地域的限制,受自然条件影响小,可以进行“全天候交易”,把产品推向全球,增加贸易机会,同时又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动态,密切同客户的业务联系,提高其市场竞争地位。

总之,全球化的结果形成了地球村,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加速了地球村各个不同成员间之信息交流与沟通。国际贸易为电子商务之驱动力量之一,而电子商务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方便的交易与信息传输的平台。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在这场变革中,世界市场的重新构造,国际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贸易经营管理范文篇5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发展

1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平台的现状

中国海关从1978年开始实施无纸贸易,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电子海关”、“电子口岸”、“电子总署”三大系统。在贸易管理部门,贸易许可证通过网上申领的比例已达到80%以上,电子产地证的签发率也已经达到60%。通过edi方式传输的l8种电子报文无论在交换的信息量方面,还是在整个集装箱运输过程的单证数量方面都已超过80%。

以上数据显示我国各外贸部门电子商务化水平已经达到一定高度,但是据商务部(2004~2005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在外贸企业与政府的b2g业务中仍有22%的企业通过服务申办,而在货代企业中也仅有45.7%的企业可以直接采用电子商务技术进行电子报关,报检,申报等相关手续。

我国政府各外贸部门电子商务化的成熟与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稚嫩即产生如此鲜明的对比。政府各外贸部门电子商务化水平已相当成熟,但是各部门之间仍然各自为阵,数据未做到充分共享,总体电子商务化程度不高。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使政府所有国际贸易管理机构连接到一个整体的网络平台中,为我国外贸企业提供一个真正的一站式外贸平台。

2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信息流动带来的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加速流动,促进了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得以大大加强。

其次,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实现“虚拟经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再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生产者与用户及消费者通过网络,使及时供货制度和“零库存”生产得以实现,商品流动更加顺畅,信息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间商。

3电子商务为我盲目际贸易发晨带来新的优势

3.1显著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单证数量繁多,处理费用高昂。通过电子商务进行鼠际贸易,既可节省大约90%左右的文件处理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汇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还可节省利息开支,成本优势十分明显。另外,由于减少了大量的中间环节,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商务活动,交易费用显著下降。交易效率显著提高。

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可采用标准化、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单、保险凭证、发票和汇票、信用证等,使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即可实现瞬间传递,大大节省了单证的传输时间,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因纸面单证中数据重复录入导致的各种错误,对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十分明显。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时差,进行国际商务的谈判就相当不便,对企业来讲,在传统条件下,提供每周7天、每天24d"时的客户服务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而利用电子商务可以做到7×24的全天候服务,任何客户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问从网上得到相关企业的各种商务信息。电子商务全天候、不间断运作可使全球范围内的客户随时得到所需的信息,为出口企业带来更多的订单,并且可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3.2减少贸易壁垒,扩大贸易机会因特网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彻底消除了地域的界限,对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有形和无形壁垒有着积极的意义。在网上做生意,没有了宗教信仰的限制,也没有了种族的歧视,甚至公司的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都显得不再重要。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极力主张电子商务达成的国际贸易免征关税,这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业务量的迅速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力地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更快地向前推进。

3.3减轻对实物基础设旋的依赖。传统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业务都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如办公用房、仓储设施、欧洲杯投注官网的产品展示厅、销售店铺等。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程度要高得多。若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则在这方面的投入显然要小很多。整个销售环节,从研制开发、订货、付款到产品的交付都可以在网上实现。

贸易经营管理范文篇6

关键词: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国际经济与贸易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等一系列深化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逐步深入推进。2018年,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又进一步指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随着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进步,以电子商务、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快速发展;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中国对外开放的外部环境面临着重大变化。可以说,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构建,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挑战。加快人才培养体系改革,培养能够驾驭新时代复杂形势的高素质国际经贸人才,是当前高等院校人才培养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人才培养而言,涉及的环节很多,课程体系建设作为学生知识技能获得、知识结构更新的基础,无疑是其中关键的一环。因此,进一步扩大开放背景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优化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进一步扩大开放背景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需求转变

新时代的中国对外开放面临着开放领域不断拓宽、开放内容与形式不断深化、开放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的多重挑战,也必然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素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1对外开放的战略面临着由出口贸易导向向进出口贸易平衡转变。20世纪80~90年代,中国主要实行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相结合的对外贸易政策。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这种鼓励出口、替代进口的方式形成了越来越大的贸易顺差,也产生了较多的贸易矛盾。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逐步向进出口平衡转变,让国际市场更多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红利。2007年,广交会的名字从“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变更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一个字的改变,体现出我国外贸格局从出口导向向注重贸易平衡的转变。2017年,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论坛上宣布,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共吸引了172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3600多家企业参展,80多万人进馆洽谈采购、参观体验,成交额达578亿美元。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这些措施的出台,是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下我国外贸思路转变的一种表现。1.2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面临着由商品贸易领域向服务领域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货物贸易发展迅速。2013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相较而言,服务贸易发展则相对滞后。2018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中,服务贸易占比为14.7%,低于全球23.1%的平均水平[1];服务贸易逆差约2582亿美元,与同期货物贸易约6100亿美元的顺差形成鲜明对比。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主动推进服务业开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同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自主创新,减轻高端消费服务和高新技术服务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可以预见,由商品贸易领域向服务领域转变将是未来中国对外开放整体结构优化的一项重要内容。1.3对外开放的市场面临着由产品市场向金融与资本市场转变。2018年4月,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宣布,中国将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确保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时要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2019年6月,在20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主席又进一步指出,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扩大对外资开放的领域。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推出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放宽资本市场外资限制。这些措施都意味着新时期中国的对外开放,正面临着由传统的产品市场向金融与资本市场的转变。1.4对外开放的主体面临由“引进来”向“走出去”转变。早在1998年,党的“十五大”即提出了实施“走出去”的对外投资战略。2007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标志着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截至2018年底,中国共有2.7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4.3万家,分布在全球188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位列全球第二位,存量位列全球第三位,覆盖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类别。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活跃,2018年,共实施完成并购433起,涉及63个国家(地区)[2]。可以说,“引进来”向“走出去”转变是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趋势之一。1.5对外开放的经济形式面临着由传统贸易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以电子商务、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b2c)进出口202.8亿美元,同比增长52.3%。预计到2020年,全球电商(b2b)的跨境交易额将达到2.32万亿美元,而中国的交易额将达到1.24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的一半[3]。2019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努力让我国在区块链这个新兴领域走在理论最前沿、占据创新制高点、取得产业新优势。可以预见,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进步,中国的对外开放将面临一个更加数字化的经济时代。1.6对外开放的国际环境面临着由自由贸易主流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转变。近年来,随着全球各国经济增速放缓,新贸易保护主义日渐抬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威胁论也甚嚣尘上。与此同时,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企业遭遇到的外部阻碍也日渐增加。2016—2017年,针对中国企业或可能对中国企业产生影响的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双反、反规避、保障措施超过215起;在知识产权领域,美国针对中国企业至少发起了23起337次调查[4]。可以说,新时代中国的对外开放将面临更大的外部挑战和不确定性。

2当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设置方面的一些不足

从目前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来看,总体仍是围绕着传统的国际贸易基础理论知识、实务能力培养展开,尚未充分体现新时代国家发展战略和人才需求的变化。2.1缺乏阐释新时代对外开放国家战略的引导性课程。目前许多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缺乏对新时代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国际经济与贸易领域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前沿、趋势进行深度解读的引导性课程。许多学生对进一步扩大开放背景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需求的变化,以及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国际经济与贸易领域应用的认识一知半解、似懂非懂、相对模糊。一些高校虽然开设了一些相关课程,但基本上属于被动性、应付性地增加课程,缺乏课程之间整体性、系统性的考虑。2.2核心课程、基础课程设定需更新优化。根据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下称新《国标》),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基础课的建议课程包括“政治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财政学、金融学、计量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管理学”等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则建议从“国际贸易学、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结算、跨国公司经营管理、世界经济、国际政治经济学、中国对外贸易、经济法、国际商法、市场营销、消费经济学、产业经济学、贸易经济学、物流学、服务贸易、期货市场学、电子商务、国际商务、商务谈判”等课程中选择至少6门开设。总体而言,反映新时代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时代需求的“新课”不多,而且与同一大类学科内的其他专业课程重复度较高[5]。2.3缺乏面向对外开放重点区域的特色课程。“一带一路”倡议是新时代国家对外开放的重点内容之一,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增长迅速,涉及领域广泛。2018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对“一带一路”沿线的63个国家设立境外企业超过1万家。但是,目前面向“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重点区域的特色课程却是相对缺乏的。一些学校开设的世界经济、世界经济地理等类课程,有的内容未有实质性更新,有的则缺乏针对性和深度,使得学生对新时代对外开放的一些重点区域的认知是模糊的、有限的。2.4跨国投资、国际金融、跨国经营管理类课程有待加强。目前,许多学校对国际贸易人才能力的培养仍停留在“贸易”或者说“商品交易”的层面。随着对外开放由“引进来”向“走出去”转变,由商品贸易领域向服务领域、产品市场向金融与资本市场转变,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在跨国投资、国际金融、跨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人才缺口也越来越大。一些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海外拓展业务的中国企业中,超过65%的企业面临国际投资、跨国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的问题;中资企业内部国际化人才供需平衡的比例分别约为10%(管理序列)和20%(专业序列),远低于外资企业55%和71%的比例[6]。2.5贸易冲突应对、危机管理类课程不足。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地区经济联系的加深,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增多。从企业层面来看,越来越需要能够应对贸易冲突、进行危机管理的专业人才;从国家层面来看,也需要提高对外开放各类主体的国家经济安全意识,这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从目前课程设置看,这一方面的课程是相对薄弱的。一些学校尽管开始了世界贸易组织概论、国际商法等课程,但基本上是基础性的、理论性的内容,对一些重点贸易对手市场规则的解读以及实务层面如何具体操作的演练是比较弱的。

3进一步扩大开放背景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优化的建议

贸易经营管理范文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七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资方式

第二十二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第二十三条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二十六条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第五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六章引进技术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第七章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第四十六条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十八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五十条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第八章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条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章税务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十章外汇管理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职工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工会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八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四章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九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九十四条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六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十九条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条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贸易经营管理范文篇8

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七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资方式

第二十二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第二十三条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二十六条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第五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六章引进技术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第七章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第四十六条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十八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五十条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第八章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条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章税务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十章外汇管理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职工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工会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八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四章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九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九十四条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六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十九条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条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贸易经营管理范文篇9

在我国大力实施“互联网 ”战略的形势下,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已经受到极大的关注,不仅相关方面的研究日益增多,而且外贸企业也越来越重视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这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国际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外贸企业创新国际贸易发展模式提供重要平台和载体,通过电子商务的科学和有效应用,外贸企业可以在特色贸易伙伴、开展咨询洽谈、网上订购支付、企业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也是电子商务给外贸企业带来的巨大优势。此外,在国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外贸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还能够极大地降低成本,传统的国际贸易交易模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站式”“一键式”“关联式”交易活动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这同样是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作用。

2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制约因素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外贸企业普遍重视电子商务体系建设,都在积极探索和运用“互联网 ”思维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很多外贸企业通过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活动,不仅实现了方便快捷、随时随地的目标,而且也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方面获取了巨大的收益,因而企业应当比任何时候都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创新。但当前我国一些外贸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尽管也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建设,但仍然存在很多制约因素。一是信息化水平相对还比较落后。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要求外贸企业必须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下功夫。但当前我国很多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外贸企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比较落后,无法适应国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比如个别中小型外贸企业尽管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但更多的是重视内部信息化建设以及财务会计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再比如尽管很多外贸企业都有自己的官方网站,但缺乏对自身企业、自身产品、自身品牌以及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的宣传,其影响力相对较小,在国际贸易中无法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二是企业信用管理能力比较薄弱。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活动,已经由传统的“面对面”变成了“鼠标键盘”,因而外贸企业信用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国很多企业还没有深刻认识到信用管理在国际电子商务方面的重要价值,有的不重视外贸企业自身信用管理工作,违约失信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不重视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管理工作,上当受骗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特别是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活动,基本上都运用电子支付系统,个别外贸企业不重视支撑风险管理,同样会对外贸企业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需要引起外贸企业高度重视。三是电子商务人才无法满足需要。外贸企业在开展国际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必须有一批专业化的人才。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制约我国国际贸易科学发展的因素也包括电子商务人才无法满足需要。某地通过对1000家外贸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外贸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的过程中,最短缺的就是国际电子商务人才,缺口高达60%,从这一点来看,国际电子商务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尽管很多外贸企业都采取高薪的方式吸引国际电子商务人才,但由于我国既懂国际贸易、又懂国际电子商务的高端人才十分匮乏,同样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四是国际电子商务环境有待优化。促进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科学和健康发展,必须有良好的环境。随着“互联网 ”战略的持续深化,我国在营造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方面下了一番功夫,相关政策体系以及扶持措施越来越多,但仍然无法满足我国国际贸易的需要。当前我国很多外贸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过程中,尽管已经开始广泛应用电子商务,但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国际物流体系仍然无法满足外贸企业的需要。此外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无法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因而在出现国际贸易争端之后,我国的法律无法更好地保护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

3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创新路径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国际贸易创新,特别是要善于运用“互联网 ”思维开展国际贸易活动,通过推动“互联网 国际贸易”模式,努力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存在的各方面制约因素,应当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推动国际贸易模式创新。一是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外贸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要适应国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大环境和大趋势,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水平,为创新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模式提供载体。这就需要外贸企业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力度,除了要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网站之外,还要对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科学设计,提高电子商务网站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外贸企业还要进一步拓展信息化建设领域,将信息化纳入到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方面面,形成“价值链”管理体系,确保能够与电子商务系统形成协同性。国家还应当加大对国际贸易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电子商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研发工作,特别是要发挥外贸企业的积极作用,通过共建、共享、共用、共赢的模式,提升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性。二是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外贸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将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到国际贸易经营、管理体系当中,通过科学设计信用管理机制,有效防范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风险。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自身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外贸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按照我国法律乃至国际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通过自身信用体系的完善,努力赢得更多的客户;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交易对象的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要从防范信用风险的角度出发,加强对交易对象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调查,并且赋予相应的信用等级,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开展对应的国际贸易活动。总之,外贸企业一定要从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出发,高度重视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最大限度防范电子商务环境的国际贸易信用风险。三是大力培育国际电子商务人才。外贸企业要把国际电子商务人才建设作为推动国际贸易的重要战略性举措,切实发挥“人”的主动能动性,加大对国际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外贸企业要对现有电子商务人才进行培训,使电子商务人才能够具备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经营管理以及创新发展等诸多方面的能力;外贸企业还要高度重视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要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吸引全球优秀的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人才。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特别是要从外贸企业的需求出发,建立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各级各类高校也要适应国际贸易步入“新常态”的需要,加大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努力为外贸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四是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国家和各级政府要为外贸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努力使外贸企业更加适应国际电子商务环境。比如政府应当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的实际情况出发,着手研究、制定和颁布有关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将其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加快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标准”建设,建立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需要、与国际接轨的部级“技术标准”,比如在客户识别、身份验证、支付领域等都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还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体系,并且加大与国际电子商务相关的运行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建立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国际电子商务物流产业园等,为外贸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提供基础和保障。

综上所述,在我国国际贸易步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指引下,我国国际贸易将迎来新的春天。这就需要企业要适应国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积极推动国际贸易创新,特别是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信息化水平相对还比较落后、企业信用管理能力比较薄弱、电子商务人才无法满足需要、国际电子商务环境有待优化等制约因素,切实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等方面的积极因素,推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改革和创新,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科学发展,提升外贸企业整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吴海霓.基于电子商务下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及模式创新[j].现代商业,2017(15).

[2]聂纯.电子商务影响下的国际贸易创新探究[j].中国商论,2016(29).

[3]布仁门德.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研究[j].市场研究,2016(10).

贸易经营管理范文篇10

关键词:煤炭;贸易;企业经营;风险防控;对策

受政策调整及市场波动的冲击和影响,煤炭贸易企业面临诸多问题,其中经营风险防控问题已成为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煤炭贸易企业有必要对经营风险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控对策,规避或降低经营风险。

1煤炭贸易企业经营风险概述

风险一般是指不确定性,具有普遍性、可预测性,与收益并存呈正相关关系的特征。经营风险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企业遇到的经营问题而导致的风险。煤炭贸易企业与一般的商贸企业经营风险有相似的共性,但也有明显不同,差异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煤炭贸易为大宗交易,在“买方”市场形势下,基本上在采购环节实行“先款后货”,而在销售环节实行“先货后款”。从采购到销售整个过程一般短则约需2~3个月、长则约需5~6个月,货款回收周期长,资金回笼慢,占用资金额度大,资金成本费用高。由于在经营中不可预知、不确定的因素多,容易产生债权问题,存在资金安全风险;二是煤炭贸易为散堆装货物,主要通过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装卸中转及途耗容易造成亏吨,一旦亏吨,就存在亏损风险;三是煤炭质量易受季节、气候、仓储等客观因素影响,若露天堆放时间过长会造成燃烧值降低,雨季会使煤质水分增大等,交易双方容易发生质量纠纷。若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双方协商未达成共识,运到后往往只能无奈降价,否则对方要么拒收,要么拖延支付货款,质量问题将影响煤炭售价,同样存在亏损风险。

2煤炭贸易企业经营风险源分析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导致的潜在风险;对宏观经济形势、经营行业和市场趋势分析预测不充分、不深入,导致的潜在风险;合作企业选择不恰当,资信等级划分不准确,调整不及时,导致的潜在风险;未建立完善与贸易经营相关的决策、财务、合同管理、业务流程等风险防控体系,导致的潜在风险;对贸易经营项目的资金占用、财务成本、质量标准、数量损耗、结算周期等预测分析不全面、不充分,导致的潜在风险;未严格按照决策确定的价格、数量、质量、结算方式、损耗计提、验收交接、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导致的潜在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对合同执行不严格、不到位,责任不具体,责任未到人,导致的潜在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其他经营风险。

3煤炭贸易企业经营风险防控对策

3.1坚持“三个原则”

3.1.1事前防范是基础。企业的决策层、执行层、监控层都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在煤炭贸易业务开展前就要认真调研论证,研判风险,防患于未然。根据合作企业的综合情况,评定合作企业资信等级,恰当选择合作企业。

3.1.2事中盯控是关键。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动态的,风险是动态的,防控也是动态的,这就要求必须在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密切盯控。对决定开展的经营业务,开展后续全程跟踪,严把煤炭质量、数量、发运时间、资金落实等风险关键点,严格按合同及双方约定履行。对已开展的贸易经营业务,应按照客户资金回款情况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高风险用户及资信较差用户,应视具体经营情况,及时控制或停止业务开展,以防造成经济损失。对合同未履行、未完全履行等引发的各种经营风险,及时预判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安排专人负责落实,严防债权发生。若实际履行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果断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完善补充协议及相关函件等手续,确保合同全面、及时、良好履行。

3.1.3事后补救是手段。客观地讲,企业经营不可能不出现任何问题,出现问题不怕,怕的是未能妥善及时解决。当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进行司法救济和维权,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控制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挽回损失。

3.2建立“十项内控制度”

3.2.1岗位权责制度。明确决策层、执行层、监控层及各岗位职权及责任,恪尽职守,不越权,不推诿。贸易经营过程中,参与经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照各自职务权责认真履职,权责对等,落实到人。

3.2.2业务操作制度。企业应逐步规范煤炭贸易业务洽谈、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审核把关、煤炭采购、质量及数量验收、仓储保管、销售、付款、结算等环节操作流程,明确各环节标准及要求。定期督查,不折不扣地执行,及时矫正经营行为,堵塞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3.2.3风险评估制度。业务开展前须认真审查合作客户主体是否真实合法、资质是否可靠、信誉是否良好、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等情况。对经营风险进行评估,理性权衡得失,宁可让利,不让风险。若评估业务经营风险大,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坚决不开展。

3.2.4法律顾问制度。可借鉴先进企业经验,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进入企业领导班子,牵头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经济合同管理、经营业务合法性和合规性分析、贸易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处理等法律事务工作。也可外聘律师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事务专业服务。

3.2.5合同管理制度。针对企业经营实际,制定合同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合同签订流程、联签会审部门及人员、合同格式文本、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合同资料归档保管等要求,从细、从严规范各个合同管理环节,预防合同纠纷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后果。

3.2.6贸易清单制度。各业务部门应对每笔业务,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资金往来情况及应收应付款情况,定期、逐项分析是否存在风险及风险点,制定防控风险措施,明确防控责任人及时间节点。时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得力,确保企业经营活动有序可控。

3.2.7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分离制度,执行经营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立制衡机制,三者合力共为,互控互促互补。用制度治企,减少“人治”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2.8风险预警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数量、一定时期内无动态债权等风险密切监测,出现问题互相通气,及时预警,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控制措施,预防事态进一步恶化。

3.2.9债权签认制度。根据业务体量,制定对合作企业预付货款或应收账款的限制额度,严格控制对同一企业的资金规模。并根据业务履行情况,及时核对资金往来情况,必要时要求合作单位签认债权,确保企业债权在诉讼时效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2.10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企业内部所属各单位、部门风险防控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奖优罚劣,与绩效考核挂钩,发挥好考核评价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3.3筑牢“三道防线”

3.3.1自控防线。按照业务主体,由业务承办部门自查分析自身每项业务的风险点,一案一策,强化责任落实,坚持谁主办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筑起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3.3.2互控防线。按照企业集体决策、业务联签会审、复核等规定,实行业务、合同、资金“三联动”,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互配合、相互补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可通过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经营状况、高危债权、合同履行等情况的实时查询和全过程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隐患,筑起防范风险的第二道防线。

3.3.3督控防线。可在业务承办部门之上建立经营风险防控领导小组等风险管理机构,指导、协调、检查、考核企业内部风险防控工作,严格失职责任追究,确保经营风险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业指导、财务部门动态监测等职能作用,筑起防范风险的第三道防线。

3.4严格“三项管理”

3.4.1客户管理。建立客户档案,根据合作企业的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企业规模、企业类型、财务状况、所处行业的地位、与本企业及社会其他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评定合作企业资信等级,并对资信等级评定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合作企业资信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变化、履约情况变化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通过筛选和优化客户,防范经营风险。

3.4.2合同管理。合同文本起草时,有示范文本的应参照使用;没有示范文本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合理拟定对企业有利的合同条款。做到合同内容合法、条款完备、文字准确、逻辑严密、无歧义。严格合同联签、审核程序。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负责,跟踪合同履行情况。若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催告其及时全面履行,并收集、保全有关证据材料。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通过严格合同管理这一关键环节,预防纠纷发生。

3.4.3资金管理。业务实施前,应对项目的经营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测算资金成本、税费、营业利润率、资金周转率等指标,制订项目的资金预算和经营计划。业务实施中,采购环节尽量采取先货后款交易方式,货物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履行联签手续后方可付款。若采取先款后货交易方式,应严格联签手续,控制对单一企业的预付货款额度。销售环节尽量采取先款后货交易方式,货款收到后,方可发货。若采取先货后款交易方式,对单一企业的预先发货价值超过确定的应收账款额度时,应停止发货。业务部门、财务部门须加强日常沟通联系,时时了解、监控货物发送、客户往来款收付情况、票据开具情况,确保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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