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研究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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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范文篇1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性行为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推翻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禁区,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社会科学研究范文篇2
的这场信息革命,将极大地改变着人类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
作为信息时代的标志,它的出现,涉及到广泛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和哲学、社
会学、法学、经济学、新闻学、国际问题研究等诸多学科关系密切,引起社会科学研究
工作者的极大关注和兴趣。它不仅提出了大量新课题,也向一些传统理论提出了挑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战,
并将不同程度地对社会科学研究的走势产生影响。
向传统的社会科学理论提出挑战
在经济学领域,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造成冲击。在传统经济概念中,生产取决
于所用生产要素的数量,特别是劳动、资本、设备和资源(物质的),信息或知识只被
视为外部因素,不是生产函数的完整组成部分,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核心是资本积累;
而在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知识成为可再生的重要资源,经济增长更直接地
取决于知识的投资,知识创新、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成为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其次
,劳动价值论需要发展。实践证明价值规律虽然是正确的,但是信息产品与传统意义上
的商品有所区别,它使商品的质发生了某种改变,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交换,而且还有分
享的含义。那么,信息产品的属性是什么,当度量信息产品的价值时,知识和创新在信
息产品价值的构成上占有多大的比重,怎样测定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需要进一
步探讨。此外,经济稀缺理论、保护贸易理论等也受到挑战。
在哲学领域,突破了传统哲学的理论思维和逻辑框架,改变了传统的时空
观,同时赋予哲学一些基本概念——“实在”等以新的内涵。如“虚拟实在”也是“实
在”,在信息网络空间是人类生活空间的延伸这个意义上,它是实在的,同时它不仅超
越了物理的四维时空,而且造成了更多维数的可能性空间。还向传统认识论中
的二元对立模式,特别是认识和实践的对立提出挑战,提倡智慧型思维,创造了新的思
维方式。
在社会学领域,对给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带来的影响和变化,用
传统的社会学观点和概念难以解释或不能涵盖。如社区概念、社会成员互动模式、社会
分层理论等等,都面临着挑战。
在法学领域,将改变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即习惯于对与错的非此即彼式
的思维。同时,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传统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地理界
限划分,以国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界是法律规范有效的界限,如民商法、刑法、知
识产权法等都有着明确的地域概念。而超越了国界和时间,网络形成了新的时
空,这对传统上习惯以地缘界限建立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在新闻学领域,冲击大众传播理论。在大众传播理论中,职业传播者、媒
介和受众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从网络传媒来看,这三个要素均已发生重大变化。一是
不仅改变了职业传播者获取信息的方式,也改变了传递和信息的方式;二是
大众媒介与网络融合形成新的媒体,网络上各种新闻组或信息站点也成为一种新的媒体
;三是改变了“受众”的概念和关于“受众”的理论,每个网民不仅是信息的
接收者,也可能是信息的创造者、者或交流者,它改变了传统媒介的“传—受”关
系,建立的是新型、平等的交互关系。大众传播理论的基本问题是大众传播的性质、过
程和影响,特别是它是如何在心理上、社会上和文化上影响人们的。面对网络传媒的迅
速发展,这些基本问题都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需要对原有理论进行扬弃或重构。
在国际问题研究领域,的发展将会影响思维方式,进而引起研究国际政治
、国家安全模式的变化;同时,对一系列在信息时代产生的国际政治与经济问题,需要
作出预测,进行理论概括,这是目前面临的理论问题。
向哲学社会科学提出了大量新课题
代表着一个正在到来的新时代,伴随着大量还未被认识、有待认识的新问
题,引起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关注。哲学工作者在探讨:的出现,对人们的观
念与思维方式带来了哪些改变,我们应以什么样的观念迎接信息社会;它给予社会生产
方式、人们的交往方式带来了那些变化,并对已经发生、可能发生的社会变化进行探讨
;研究从工业化社会进入信息化社会的文明的转型。
经济学工作者在研究:宏观上,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
的转变,知识经济的特征、主要内容和运行规律,知识产品、信息产品的价值度量问题
,知识经济的现状、未来以及我们的对策等等。微观上,研究电子商务带来的新变化。
开展网上贸易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现,如何进行金融结算?网上贸易超越了国界,如
何保证国家行使主权,进行国家监管?在研究网上贸易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手续等
优越性的同时,怎样推动它的健康发展?另外,网上贸易除了传统的商品贸易外,服务
贸易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交易的科技含量加大,如何搞好网上的服务贸易?
对网上“虚拟社会”的研究,正在成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在虚拟社会中
,社会成员是怎样发生关系、进行互动的,它如何改变了社会结构,引起了社会认知和
价值观念的哪些变化?引起现代社会交友方式的变化,如何看待网上征友、网
络婚姻走进我们的生活,对现代人际关系、社会整合又将产生怎样的作用?另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
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研究课题是当代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将导致整个社会结构改变
,形成新的社会分层。虽然目前对的研究,在社会学界尚属前沿性的课题,但
是不容忽视。
法学研究人员在密切关注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
和基本思路,并着手研究与相关的立法问题。第一,对已有法律进行补充,如
新刑法,网络犯罪的界定与制裁;著作权法,增加著作权人享有“展示”()的
权利;出版法,增加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保护消费者权利法,享受网络服务是否列入消
费者的权利;针对电子商务发展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如合同法、民商法等制定政策,等
等。第二,进行新的立法。对带来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必须进行新的立法。
如网络域名管理,(服务商)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隐私保护法(针对网络既
是公开的、又是隐蔽的情况,凡属于个人在网上从事信息交流、发送活动过程都应受到
法律的保护)等等。
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体,已经引起新闻学研究的关注。网络媒体同
以往传媒不同的特点、作用和功能,这些都是新闻学研究的新领域。值得注意的是,未
来信息传播的发展打破了新闻学传统的五“”,即表现为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和其他任何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交流。当前新闻学对研究的热点问题有:
第一,网络出版物的管理。报纸、广播、电视及书本式出版物都有着严格的审批手续,
而网络出版物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涉及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法规等问题,网上什么是需要保护的,
怎样有效地保护等。第二,网上色情等不良信息问题。它们妨碍了网络的健康发展,应
该怎样克服。第三,网络传媒与传统传媒在特点、功能和作用等方面的比较研究。
对国际问题的研究增添了新内容。表现为研究观念在改变:如国家安全问
题,过去对边疆的认识,主要以地缘为界,扩展到领海、领空,而使时空观念
发生变化,安全边疆的观念也相应发生改变。研究领域在扩大:如国际安全领域中,信
息安全正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恐怖主义的内涵增加了黑客、信息犯罪的内容;国
际冲突除了战争、经济等形式外,信息战已经开始点起烽烟;信息战,也许最能体现冷
战后冲突的新特点,世纪的战争,也许首先是信息的战争。这一点已成为很多专家的
共识。随着世界范围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信息安全将日益成为安全的主题,信息安
全将成为国际安全研究的重要内容。
对学科发展产生的影响
目前对的研究,虽然还处于介绍、普及阶段,但是伴随着的发展
,对的研究将会逐步深入,产生一些新兴学科或新的研究领域。如经
济学、网络传播学、知识经济、网络立法、信息安全、网上贸易研究等等,这些研究有
些处于学科的前沿位置,有些尚处于学科的边缘。尽管研究的侧重点和内容不尽相同,
但有几个趋势是共同的:一是多学科、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研究趋势明显增强。
的出现,对社会科学提出了跨学科研究的客观要求,由于它涉及到经济学、社会学、
政治学、法学、哲学、伦理学等许多领域,分散、孤立的研究都不足以作出合理的解
释或科学的分析,因此对的研究,呈现出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的走势
。二是对的研究,不仅是纯理论意义上的研究,而是更加侧重于应用性。当
前,学术界主要关注的并不是的一些抽象概念和原理,而是更注重它带来的变
化、影响和问题,使社会科学研究的应用性大大增强,与社会实际联系更加紧密。因此
,知识经济、创新理论、网络出版物的管理、网上不良信息及信息垃圾的治理、网络立
法、网上贸易等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三是对的研究,正在向着全面、纵深的
方向发展。学者们在研究中,既充分肯定、认识它的社会功能和积极影响,也不回避它
社会科学研究范文篇3
【关键词】internet/哲学社会科学/网上文献
【正文】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由信息革命带来的深刻的社会变革。以internet为核心的这场信息革命,将极大地改变着人类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internet作为信息时代的标志,它的出现,涉及到广泛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和哲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新闻学、国际问题研究等诸多学科关系密切,引起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的极大关注和兴趣。它不仅提出了大量新课题,也向一些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并将不同程度地对社会科学研究的走势产生影响。
1internet向传统的社会科学理论提出挑战
在经济学领域,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造成冲击。在传统经济概念中,生产取决于所用生产要素的数量,特别是劳动、资本、设备和资源(物质的),信息或知识只被视为外部因素,不是生产函数完整组成部分,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核心是资本积累;
而在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知识成为可再生的重要资源,经济增长更直接地取决于知识的投资,知识创新、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成为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其次,劳动价值论需要发展。实践证明价值规律虽然是正确的,但是信息产品与传统意的商品有所区别,它使商品的质发生了某种改变,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交换,而且还有分享的含义。那么,信息产品的属性是什么,当度量信息产品的价值时,知识和创新在信息产品价值的构成上占有多大的比重,怎样测定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需要进一步探讨。此外,经济稀缺理论、保护贸易理论等也受到挑战。
在哲学领域,internet突破了传统哲学的理论思维和逻辑框架,改变了传统的时空观,同时赋予哲学一些基本概念——“实在”等以新的内涵。如“虚拟实在”也是“实在”,在信息网络空间是人类生活空间的延伸这个意义上,它是实在的,同时它不仅超越了物理的四维时空,而且造成了更多维数的可能性空间。internet还向传统认识论中的二元对立模式,特别是认识和实践的对立提出挑战,提倡智慧型思维,创造了新的思维方式。
在社会学领域,对internet给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带来的影响和变化,用传统的社会学观点和概念难以解释或不能涵盖。如社区概念、社会成员互动模式、社会分层理论等等,都面临着挑战。
在法学领域,internet将改变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即习惯于对与错的非此即彼式的思维。同时,internet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传统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地理界限划分,以国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界是法律规范有效的界限,如民商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都有着明确的地域概念。而internet超越了国界和时间,网络形成了新的时空,这对传统上习惯以地缘界限建立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在新闻学领域,internet冲击大众传播理论。在大众传播理论中,职业传播者、媒介和受众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从网络传媒来看,这三个要素均已发生重大变化。一是internet不仅改变了职业传播者获取信息的方式,也改变了传递和信息的方式;二是大众媒介与网络融合形成新的媒体,网络上各种新闻组或信息站点也成为一种新的媒体;三是internet改变了“受众”的概念和关于“受众”的理论,每个网民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也可能是信息的创造者、者或交流者,它改变了传统媒介的“传—受”关系,建立的是新型、平等的交互关系。大众传播理论的基本问题是大众传播的性质、过程和影响,特别是它是如何在心理上、社会上和文化上影响人们的。面对网络传媒的迅速发展,这些基本问题都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需要对原有理论进行扬弃或重构在国际问题研究领域,internet的发展将会影响思维方式,进而引起研究国际政治、国家安全模式的变化;同时,对一系列在信息时代产生的国际政治与经济问题,需要作出预测,进行理论概括,这是目前面临的理论问题。
2internet向哲学社会科学提出了大量新课题
internet代表着一个正在到来的新时代,伴随着大量还未被认识、有待认识的新问题,引起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关注。哲学工作者在探讨:internet的出现,对人们的观念与思维方式带来了哪些改变,我们应以什么样的观念迎接信息社会;它给予社会生产方式、人们的交往方式带来了那些变化,并对已经发生、可能发生的社会变化进行探讨;研究从工业化社会进入信息化社会的文明的转型。经济学工作者在研究:宏观上,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知识经济的特征、主要内容和运行规律,知识产品、信息产品的价值度量问题,知识经济的现状、未来以及我们的对策等等。微观上,研究电子商务带来的新变化。开展网上贸易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现,如何进行金融结算?网上贸易超越了国界,如何保证国家行使主权,进行国家监管?在研究网上贸易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手续等优越性的同时,怎样推动它的健康发展?另外,网上贸易除了传统的商品贸易外,服务贸易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交易的科技含量加大,如何搞好网上的服务贸易?对网“虚拟社会”的研究,正在成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在虚拟社会中,社会成员是怎样发生关系、进行互动的,它如何改变了社会结构,引起了社会认知和价值观念的哪些变化?internet引起现代社会交友方式的变化,如何看待网上征友、网络婚姻走进我们的生活,internet对现代人际关系、社会整合又将产生怎样的作用?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研究课题是当代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将导致整个社会结构改变,形成新的社会分层。虽然目前对internet的研究,在社会学界尚属前沿性的课题,但是不容忽视。法学研究人员在密切关注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发展internet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基本思路,并着手研究与internet相关的立法问题。第一,对已有法律进行补充,如新刑法,网络犯罪的界定与制裁;著作权法,增加著作权人享有“展示”(display)的权利;出版法,增加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保护消费者权利法,享受网络服务是否列入消费者的权利;针对电子商务发展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如合同法、民商法等制定政策,等。第二,进行新的立法。对internet带来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必须进行新的立法。如网络域名管理,isp(服务商)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隐私保护法(针对网络既是公开的、又是隐蔽的情况,凡属于个人在网上从事信息交流、发送活动过程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等等。
internet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体,已经引起新闻学研究的关注。网络媒体同以往传媒不同的特点、作用和功能,这些都是新闻学研究的新领域。值得注意的是,未来信息传播的发展打破了新闻学传统的五“w”,即表现为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和其他任何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交流。当前新闻学对internet研究的热点问题有:第一,网络出版物的管理。报纸、广播、电视及书本式出版物都有着严格的审批手续,而网络出版物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涉及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法规等问题,网上什么是需要保护的,怎样有效地保护等。第二,网上色情等不良信息问题。它们妨碍了网络的健康发展,应该怎样克服。第三,网络传媒与传统传媒在特点、功能和作用等方面的比较研究。internet对国际问题的研究增添了新内容。表现为研究观念在改变:如国家安全问题,过去对边疆的认识,主要以地缘为界,扩展到领海、领空,而internet使时空观念发生变化,安全边疆的观念也相应发生改变。研究领域在扩大:如国际安全领域中,信息安全正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恐怖主义的内涵增加了黑客、信息犯罪的内容;国际冲突除了战争、经济等形式外,信息战已经开始点起烽烟;信息战,也许最能体现冷战后冲突的新特点,21世纪的战争,也许首先是信息的战争。这一点已成为很多专家的共识。随着世界范围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信息安全将日益成为安全的主题,信息安全将成为国际安全研究的重要内容。
3internet对学科发展产生的影响
目前对internet的研究,虽然还处于介绍、普及阶段,但是伴随着internet的发展,对internet的研究将会逐步深入,产生一些新兴学科或新的研究领域。如internet经济学、网络传播学、知识经济、网络立法、信息安全、网上贸易研究等等,这些研究有些处于学科的前沿位置,有些尚处于学科的边缘。尽管研究的侧重点和内容不尽相同,但有几个趋势是共同的:一是多学科、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研究趋势明显增强。internet的出现,对社会科学提出了跨学科研究的客观要求,由于它涉及到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哲学、伦理学等许多领域,分散、孤立的研究都不足以作出合理的解释或科学的分析,因此对internet的研究,呈现出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的走势。二是对internet的研究,不仅是纯理论意义上的研究,而是更加侧重于应用性。当前,学术主要关注的并不是internet的一些抽象概念和原理,而是更注重它带来的变化、影响和问题,使社会科学研究的应用性大大增强,与社会实际联系更加紧密。因此,知识经济、创新理论、网络出版物的管理、网上不良信息及信息垃圾的治理、网络立法、网上贸易等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三是对internet的研究,正在向着全面、纵深的方向发展。学者们在研究中,既充分肯定、认识它的社会功能和积极影响,也不回避它的负面效应和存在问题,特别是注意借鉴发达国家在信息化方面走过的弯路,以推动internet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先后访谈了中国社会科学院9个研究所的12位专家学者,
访谈笔记为本文提供了主要内容。
2朱葆伟,金吾伦.社会的信息化与观念变革.光明日报,1997,11,15、22
3卜卫.互联网挑战大众传播理论,“新闻研究工作座谈会”学术交流资料,1998
社会科学研究范文篇4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性行为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推翻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禁区,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社会科学研究范文篇5
为做好20*年度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选题
项目选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特色,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于*加快发展、奋力崛起。重点加强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课题研究;加强*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扶持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扶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研究项目,扶持对学科创新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研究项目,扶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鼓励跨学校、跨部门联合申报项目,以发挥群体优势,组织开展集体攻关,协同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项目类别
20*年度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分4类:
(一)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重点项目拟设12项(含中国科技大学、*工业大学各1项)。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重点项目,每项资助6000-8000元;成果形式为专著的,每项资助10000-12000元。对重点项目,所在学校必须按照不低于省教育厅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不得为研究报告。
中国科技大学、*工业大学各限报1个重点项目。
(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各校(包括中国科技大学、*工业大学)均可申报,但不得更改课题名称。对各校申报的基地重大项目,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集中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下达到基地所在学校,项目研究成果归基地所有,项目经费由基地资助。非基地研究人员申报基地重大项目,经专家评审如获得通过,即按照省教育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地负责人聘请该项目负责人为基地兼职研究员。基地重大项目每项资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的资助标准。
基地重大项目选题将于4月底在*教育网上公布,实行公开招标,请各校注意上网查看。每个基地的每个研究方向只有1个选题,每个基地最终可以评审产生一个重大项目。评审没有通过的基地重大项目,作为专项课题下达各校。没有投标人的基地项目,即为流标。
(三)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各高校在职人员均可申报(最终评审结果中,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申报的一般项目最多不超过30项)。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3000-5000元,所在学校应按照规定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请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合理确定项目研究成果的最终形式。
中国科技大学、*工业大学不参加一般项目的申报。
(四)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研究课题。专项研究课题限非省教育厅直属的高职、高专院校申报。申报人须提交本校或有关单位不少于2000元研究经费资助(不包括出版经费)的有效证明材料,预期研究成果可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用。省教育厅也可根据学校的申请和实际需要,委托有条件的高校研究人员进行专项课题研究。
三、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课题组成员不少于3人,课题组成员签名必须由本人手工填写。离退休教师、学校非在编人员、在校学生可以作为研究人员参加课题组,但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每校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60项(不包括基地项目)。
(三)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研究。
(四)申报的课题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至20*年底),个别需进行长期学术积累和系列研究的重大项目,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注明完成期限,但最多不超过3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有在研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
2、有在研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的(以是否办理结项证书为依据);
3、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
4、应该提供查新报告而没有提供的;
5、教学研究项目;
6、规定必须提供经费资助证明而没有提供的;
7、不按规定填写《申请书》、报送材料的。
四、申报程序
(一)对教师申报的项目,所在学校应经过以下程序:1、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章(两处)2、学校财务部门对经费概算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章;3、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并签章;4、学校盖章。最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上报我厅社政处。
(二)《*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请直接用word打印。该《申请书》与以前相比,作了适当修改和完善,各校可在*教育网站下载,网址:www.******.。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认真填写《申请书》。
(三)受理申报材料的日期为20*年6月25-30日。逾期不受理。申报材料包括:
社会科学研究范文篇6
*同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研开拓创新精神,在科研、行政和人才培养
等方面都做出了突出成绩。
2001年4月,他服从组织安排,到院干部人事处挂职锻炼,担任副处长,分管院博士后流动站和青年科研人员培养等工作,显示出观念新、起点高、务实性强等优势,在青年中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在任干部人事处副处长期间,他认真贯彻院党委大力培养和发展青年科研骨干的精神,充分调动现有资源,为青年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他负责院“新进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的运作,为新进社科院的博士解决了科研、生活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受到博士们以及所在单位的普遍好评,也为社科院集聚新生科研力量做出了贡献。他还根据有关研究所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利用“博士后流动站”的资源,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吸引、集聚人才,扩充这些单位学科建设的队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王振同志专业基础扎实,治学态度刻苦勤奋,他的研究的主攻方向定位在产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和中小企业问题。他努力把在国外留学期间积累起来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与我国的改革发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勤奋工作,释放能量,完成和发表了大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得到了同行的好评,确立了学术地位。1998年,他在部门经济所厉无畏所长领导下,创建了“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并担任副主任,定期编辑出版《中小企业研究》杂志,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他参与并主持了多项国家和省市级课题,如主持并主笔国家社科基金“九?五”课题《沿海地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研究》;主持或参与国家部委级课题2项,分别是教育部重大项目《东南沿海农业现代化的模式与途径研究》(承担子课题)、国家经贸委医药信息中心的课题《“十?五”期间全国制药行业与药品市场发展预测》(主持)。还主持并完成了多项上海市政府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如完成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浦东新区劳动关系的现状、趋势与对策研究》,课题成果得到了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的高度评价,申报了浦东新区优秀科研成果奖;完成了上海市农委委托的《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行动计划研究》,重点研究了上海市农业产业化中的几个关键环节问题,提出了若干具有创新意义的观点和思路,对政府部门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较高的应用价值;完成了上海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人口流动与城镇化问题研究》,在该年度的10多个重点课题报告中,获得了评审专家的最高分;完成了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发展与一体化战略研究》课题,课题的主要成果将以专著《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现状与展望》形式出版。其个人专著《中国工业化的第二条道路》被评为上海市第五届(1999一2ooo年)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二等奖。
王振同志不仅在自己专业方面学有专攻,他更发挥了跨学科研究的优势,通过在干部人事处轮岗的工作实践,开辟了“人力资源”领域的研究。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所长,从宏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开拓人力资源方面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受到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的欢迎。2002年6月,他作为创始人创建了“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两年来主持完成了一系列重要课题和研究报告。他负责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的《上海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研究系列》课题的一个重要分课题:《上海人力资源建设方略》课题的研究,紧紧围绕国家和上海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以更多的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努力提升学术研究水平,课题成果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普遍获得委托单位的肯定,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该课题得到了市委书记陈良宇同志和副书记王安顺同志的高度评价,并指示:“请组织部、人事局领导阅研,一些好的观点和建议应当写入《人才行动计划》或人才政策之中。可邀请王振研究员参与人才方面工作。”他还负责和参与了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政府人事局的多项重要课题,为党和政府的决策贡献自己的才智。他完成的上海市旅游委委托的《上海市旅游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研究(2003~2010)》,获得了国家旅游局、国家人事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组织部的有关领导和从事旅游业研究的专家的肯定,是上海市旅游业第一个综合性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也是为迎接2010年“世博会”而做的全市第一个行业性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对上海旅游业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引进和管理工作,对“世博会”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完成了上海市金融工委委托的《上海市金融业人力资源状况和发展规划研究》课题,对65家金融机构进行了调查,首次摸清了上海市金融业人力资源的基本情况,并对如何促进上海金融业人才的开发和使用提出了很多有参考价值的政策建议;完成了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嘉青松制造业高地建设的重点课题之一:《上海市嘉青松地区制造业发展的人才战略与行动纲要(2003-2007)》。
社会科学研究范文篇7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当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性行为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推翻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中的价值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禁区,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学、学、人类学等与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哲学、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社会科学研究范文篇8
首先,通过出土文献的研究,对先秦思想史上的许多观念进行了新的诠释探讨。
“性与天道”的问题。此问题属儒家的“形而上”思想,传世的先秦儒家文献虽有之,但为孔子所“罕言”,一般认为至宋明理学才把这一问题突出出来。但郭店楚简中的《五行》、《性自命出》等篇,集中论述的就是“性与天道”。因此,学界对此问题在先秦儒家思想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有了新的认识。
“性与情”的关系。郭店楚简中的“性与天道”思想重视“情”,《上博简(一)》将《性自命出》改名为《性情论》。对“情”以及对“乐”之作用的重视,反映了先秦儒家思想与社会生活和人的情感的密切关系,这与宋明理学的重“性”贬“情”有着不同的思想倾向。因此,“理性与情感”遂成为先秦儒学以及宋明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儒学与经学的关系。儒家的“六经”体系以前一般认为至汉代才形成,但郭店楚简中的《六德》和《语丛一》已将《诗》、《书》、《礼》、《乐》、《易》、《春秋》并列。郭店简文中频繁地引《诗》、《书》,有的是引所谓“《古文尚书》”的内容,几篇文献与《礼记》(包括《大学》与《中庸》)有密切关系,《上博简(一)》中有前所未见的《孔子诗论》,这些都使学界更为重视对先秦儒学与经学关系的重新认识。
儒学与治道的问题。郭店简《唐虞之道》篇集中论述“禅而不传”的思想,认为君位的继承若不是“禅让”而是“传子”,则不能“化民”。《上博简(二)》中的《子羔》和《容成氏》也是主张“禅而不传”,大意是说“至于禹而德衰”,这与孟子所说禅让与传子“其义一也”以及荀子否认“禅让”说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对于儒学的民本主义与君主制“家天下”的关系问题,学界已有新的认识。另外,郭店儒家文献强调君主自身要率先做到“忠信”,君对臣应该“忠敬”,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这对于重新认识儒家的“以德治国”思想和君臣关系理论也提供了新的认识视角。
其次,近年来一些出土文献的发现有可能改写先秦哲学的学术谱系。
在郭店楚简中,道家文献有竹简本《老子》和《太一生水》,前者的字数只占传世本《老子》的2/5,后者为前所未见。儒家文献有《缁衣》、《五行》,以及前所未见的《性自命出》、《唐虞之道》、《穷达以时》、《六德》、《忠信之道》等。《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已出四册,第一册有前所未见的《孔子诗论》和见于郭店楚简的《缁衣》、《性自命出》等,第二册有内容见于《礼记·孔子闲居》的《民之父母》和前所未见的《从政》、《子羔》、《容成氏》等,第三册有迄今发现最早的古本《周易》和前所未见的《中弓》、《恒先》、《彭祖》等,第四册有前所未见的《采风曲目》、《逸诗》、《昭王毁室》、《相邦之道》、《曹沫之陈》等。这些文献的成书年代及其与传世本的关系等问题,学术界的认识不一,而不同的认识便涉及先秦哲学的学术谱系。
如竹简本《老子》与帛书本、传世本《老子》的关系问题,学界形成几种不同的认识,这就把一直有争论的“孔老先后”问题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关于儒、道关系问题的新探讨,也必然涉及如何判定竹简本《老子》的性质。这些问题目前还不可能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但近期已有多篇关于如何认识竹简本《老子》的学术综述,这反映了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可望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能有所进展。《上博简(二)》中的《民之父母》有“无声之乐,
无体之礼,无服之丧”的表述,其内容见于《礼记》的《孔子闲居》,以前认为这是儒家受到道家“无”之本体论影响的结果,但《民之父母》的出现,使学者们重新考虑儒家自身的“形而上”思想。郭店楚简的几篇儒家文献,学界一般认为其成书年代在“孔孟之间”,但也有不同观点。因这些文献与孔门七十二子、子思、孟子、《礼记》等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先秦儒家的学术谱系也是学界需要解决而正在深入探讨的问题。
2、秦汉思想史研究
秦汉时代的思想、制度、文化转型奠定了此后两千年中国历史的格局,因此探讨秦汉思想及其历史地位颇具重要意义。近年来,由于现代新儒家的“三期发展说”略过了秦汉,遂使秦汉思想的研究处于相对比较沉寂的状态。不过,即使在新儒家内部对于秦汉思想的历史地位也有不同看法,如徐复观的《两汉思想史》便给予了两汉思想以极高的历史评价。此外,钱穆先生的西汉今古文经学的研究,特别是《刘向歆父子年谱》一书,基本上澄清了清代以来关于汉代经学的误解。近年来,在台湾关于历代经学文献的研究逐渐盛行,林庆彰曾主持编集了经学的研究资料,同时组织了多次经学讨论会。另外,近年来关于汉代思想整体的研究,台湾的龚鹏程曾撰有《汉代思潮》一书。
在大陆,关于汉代经学的研究近年来也被一些学者所重视。如陈苏镇曾就汉代春秋学与汉代政治的关系,撰有《汉代春秋学与政治》一书,着重于探讨汉代经学特别是春秋学与汉代政治格局的关系。在汉代经学系统的研究上,王葆玹成果突出,他曾出版了《西汉经学源流》一书,对西汉经学的系统和文献源流进行细密的考证研究,在此基础上又扩展为《今古文经学新论》一书,成为近年来经学研究的代表性著作。
汉代思想的显著特色是对先秦时期诸家思想的整理和综合,经学便是儒家采纳道、法、墨、阴阳等家思想,而融贯成的新的儒家思想体系。同样,在汉代同时还发生着从其他思想立场出发的综合融会工作,《淮南子》一书便是这种工作的代表,即所谓杂家。对于杂家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将其作为先秦思想的集成,而从中爬梳追溯先秦思想的材料及其在秦汉时期的变化,而另一方面则可以为我们理解汉代对先秦思想的总结和综合的整体面貌及其气度,提供经学之外的另一条路径。陈静的《淮南子》研究是汉代杂家研究的最新进展,她的新著《自由与秩序的困惑》一书填补了汉代杂家特别是《淮南子》研究的空白。
3、魏晋思想研究
魏晋玄学研究自汤用彤先生开辟以来,一直是中国哲学史学科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与佛学之传入和中国化之关系,其与宋明道学之兴起的内在思想史逻辑,都曾是前辈学者反复致思之所在。90年代以来,魏晋玄学研究曾经出现了一次不小的研究高峰。王葆玹在90年代出版了《玄学通论》一书,将此前他对正始玄学的研究扩充到整个玄学系统的研究。最近他又计划在以前的玄学研究基础上继续扩展,完成《魏晋隋唐时期的文化与玄学》一书。2004年底,余敦康先生出版了总结其多年玄学研究成果的精心之作《魏晋玄学史》,该书兼重玄学的思想系统和历史发展,是近年来玄学研究的代表作。
4、宋元明清思想研究
宋元明清时期,据日本学者的历史分期,称之为中国的近世,或中国的前近代。唐宋文化转型后的中国是近代中国历史的基础,因此,其在思想史和社会政治史上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以往这一时期的思想史研究,习惯上宋、明连续,这主要是出于将宋明理学作为一个完整而连续的系统来对待,清代思想史则被视为对宋明理学的反动。
近年来,由于对宋明思想史的研究已经大致打破了仅以宋明理学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范式,因此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北宋思想史的地位日益重要,这意味着宋学而非仅宋明理学成为了研究宋代思想史的出发点。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理学或道学的重要性降低,而是更关注于道学兴起的历史动因及其政治文化功能。近年,余敦康著《内圣外王的贯通》、卢国龙著《宋儒微言》等,都是对宋学中几种不同话语与北宋政治的关系加以研究,基本上将宋学作为不同政治论纲的思想来看待。李存山关于范仲淹与宋代儒学复兴的研究,也是着眼于对宋学兴起的动因及对宋学整体和道学之精神实质的理解。在余英时的《朱熹的历史世界》一书在大陆出版以后,李存山发表《宋学与〈宋论〉》一文,除了对余英时把道学与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相联系的主要观点给予肯定之外,还对王夫之和余英时有关宋学的某些论说进行了商榷。
二是明清思想史的连续性得到了重视,钱穆和余英时的清代思想史研究着眼于清代思想与道学的内在关联,把清代的考证学取向作为道学逻辑中对“道问学”的强调来看待,以有别于明代王学的“尊德性”。鉴于宋元明清时期思想史的重要性,大陆已有学者将这一时期的思想史称之为近世思想史,如陈来即把其专论此一时期思想史的论著命名为《中国近世思想史研究》。
在宋元明清思想史研究的复杂变换之中,坚持道学研究的传统仍然是主流。陈来最近出版了研究王船山道学思想的大著《诠释与重建———王船山哲学的精神》,重新将王船山放置在宋明道学思想的谱系中来加以定位,是王船山研究的重要新成果。彭国翔的《良知学的展开》勾画了晚明心学的整体图景,是近年来晚明心学研究的重要著作。马晓英的颜钧和泰州学派研究,也填补了晚明思想史研究的空白。
5、道家和道教研究
90年代以来的道家、道教研究,具有道家与道教合流的趋势,出现了“道学”的提法。这方面的代表有胡孚琛、吴光、宫哲兵等学者。同时在道家哲学研究中出现了两种趋向:一是西方学者对道家的生态哲学关注很多,试图从道家思想中发展出一种一般的生态哲学;二是在道家、道教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新道学”,将其作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的普世性的思想系统,胡孚琛在《道学通论》等著述中对此有多种论述。关于运用“道学”或“新道学”来描述在现代社会中展开道家思想的努力是否恰当,学界仍有争论。董光璧、陈鼓应、冯达文等都主张运用“新道家”的提法。
社会科学研究范文篇9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性行为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推翻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禁区,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公务员之家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社会科学研究范文篇10
一、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国际竞争力概念及钻石模型的应用
迈克尔•波特(michael•e•porter)于1990年提出了波特菱形理论,又称为钻石模型。该模型用于宏观上分析一个国家某种产业为什么会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它被广泛地应用于分析各个行业竞争力。如:钟岭等(2011)提出了用钻石模型分析江西现代中药产业的竞争力,从生产要素,市场需求,相关产业与支持性产业的表现,企业的战略、结构、竞争对手的表现,政府和机会六个方面来分析江西现代中药产业的竞争力,并提出了该产业发展的对策[1]。李舒新(2011)提出了用钻石模型分析上海会议型酒店的竞争力,从钻石模型的六个因素的角度,对上海会议型酒店竞争力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竞争力提升的建议[2]。但是也有学者将钻石模型应用于微观的管理当中,如:熊丽敏等(2010)提出了将钻石模型应用于高校人事管理当中,构建了模型的四大要素:保健因素、激励因素、组织结构和高校文化。这四个要素相互作用,形成钻石体系。在四大要素之外还存在两个不可控的外生因素:市场环境和国家政策[3]。张淑玲(2009)提出了用钻石模型分析地方高校核心竞争力,分析了的核心竞争力是院校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优势、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校园文化等诸要素[4]。在钻石模型中,某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定义为:该行业在国际上出售其产品的能力(orlowski,1982)。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国际竞争力,具有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一般特性,它是在一定条件下,参与科研市场份额的竞争,与竞争对手相比,在组织活力、获取科研资源的能力、可持续发展的且不易被对手模仿的能力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优势。如果视高校为一个行业,视高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为其产品的话,可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国际竞争力定义为: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在世界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被应用的市场份额占有能力。根据波特钻石模型,可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国际竞争力划分为六个要素:科研资源、科研成果需求状况、关联和辅助性实体、竞争运行环境、机遇和政府。笔者将从这六个要素入手,分析培育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国际竞争力的途径。
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竞争力构成要素分析
将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过程,视为该产品的生产过程,从以下六个要素构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竞争力的钻石模型(如图1)。
(一)高校科研资源。即高校从事科研所具备的资源条件,这些资源条件可以从人、财、物三个要素,从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进行考虑。科研人员始终是科学研究的第一资源,当今社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越来越趋向于团队合作研究,因此,从科研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角度来看,应当视“人”这个要素为具有一定研究实力的团队。实力强、水平高,对科研有较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的科研团队是形成高校科研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目前,科研队伍体量不足是制约学校科研竞争力发挥的重要因素[5]。“财”指的是科研经费。科研的经费投入,将直接影响科研的竞争力。“物”,主要指科研场所、科研设备、图书资料等科研基础条件。
(二)科研成果的需求。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为高校的产品,国内外对于该产品的需求状况,是拉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具有成果的无形性、效益的潜在性、效用的时效性、作用的公用性等特点[6],这些“隐性”特征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能立刻转化为显性的生产力,有些成果会在多年以后才显示出其经济社会价值,因而限制了社会对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需求。
(三)关联和辅助性实体。若把科研作为一种生产活动的话,它的上下游即服务于该科研活动的其他高水平服务机构,这些机构都可以归结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外部支持环境。如果这些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达到国际水平的话,将大大拉动高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水平。
(四)竞争与运行环境。在钻石模型中,该要素也是至关重要。充分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整个科研领域各竞争个体挖空心思争夺科研资源,有利于形成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整体竞争力。因此,必须创造一个公平机制,引导高校各竞争个体,尤其是学术团队的各类科研活动(如科研资源的配给、学术成果的评价等等)逐步进入充分竞争的态势。
(五)机遇。历史时局、国际形势、政府的政策导向行为等,都可以为高校科研的发展提供机遇。这些高校科研竞争力的外部机遇,对高校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7]。例如:地方政府对高校的大幅度投入(如杭州市政府为杭州师范大学投入一百亿元打造东方斯坦福)、地方重大战略变化对具备特定学科的学校产生的巨大拉动作用(如中国舟山新区的设立对浙江高校的涉海专业的拉动)等等都可视为促进高校科研发展的外部机会。
(六)政府。政府作为管理者它不仅直接参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竞争力的建设当中,为其创造具有研究水准的科研资源,也承担着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供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宏观布局各类研究团体、主动引导研究力量解决社会实际需求、通过采购研究成果切实拉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重任。
三、打造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国际竞争力的对策
从钻石模型的六个要素入手,结合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的各项对策,以期促进高校形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竞争优势。
(一)打造与国际竞争力相适应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条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必须重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条件建设,完善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多方投入的模式,通过政策引导,从人、财、物三个方面,从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为高校创造具有国家水准或国际水准的科研条件。
1.建设一支优秀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通过大幅度投入,打造具有特色的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并以此为抓手,重点发展具有较强研究基础的研究团队,形成围绕某个方向的具有强劲生命力的研究团体,使之成为各级政府的智囊团和社会企业的智力来源。哲学社会科学的优势学科的培育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衍生性的特征。建设一个具有国内竞争力甚至国际竞争力的学科,无法做到平地起高楼。因此,要做大做强优势学科,必须紧紧围绕主题,选准扶持对象,连续不断地投入若干年,才会形成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团队,产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研究成果。创新评价和引导机制,形成巨大向心力,吸引外部人才,留住内部人才。近年来,国内高校科学研究快速发展,各种评价体系已经深入高校管理的各个层面。在以成果数量和质量进行简单量化为导向的评价机制中,使得高校教师越来越浮燥,难以潜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建设高校的国际竞争力,必须以人为本,建立短平快的成果产出与长期积累产出大成果相结合的引导机制,弱化对岗位工作量的考核,强化对单项科研成果的认同和奖励力度,鼓励研究人员潜心研究,产出具有重大影响的优秀成果。
2.加大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投入力度。多年来,在科学研究领域形成了一种误解,认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只是坐在板凳上动动笔杆子就可以,但该观点在目前已经不再成立。当今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越来越注意团队协作,单个人的力量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注重科学研究方法和实证数据为基础的前提下,不深入实际调研就进行研究已经行不通。目前我国也在不断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的支持力度,比如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经费已由前些年的七万左右提高到目前的十五万元左右,重大招标项目提高到八十万元左右。但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多数只有一两万元,并未做到以人为本,也未体现出研究人员的实际劳动价值。这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研条件的实际要求相比,差距甚远。
3.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条件。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条件,是指建设具有特色和权威的科研资源,努力将其建成全省、全国乃至世界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源支持条件。鼓励高校结合自身特色,形成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依托自身研究,建设一批数据库、资料中心、图书馆或博物馆等,为其自身乃至国内其他高校的此类研究,提供资源上的支撑。科研条件建设并非鼓励各高校为研究人员配备人手一台电脑、提供一定固定空间等资源,相反应鼓励高校对此类资源进行集约化管理,避免投入浪费。
(二)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需求。打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国际竞争力,需全社会一起,切实强化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成果需求。
1.强化以需求为导向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切实改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管理模式,改变以研究人员申报、管理部门审批的千篇一律的模式,应强化主动设计,形成科学的遴选机制,使得研究问题来源于实际,应用于实际。同时应针对基础研究加大成果宣传的力度,促进学术交流,通过建立科研成果的评选机制,大力奖励,鼓励高级别研究项目产出优秀研究成果。
2.强化科学决策,形成决策失误的追究机制,营造科学决策的氛围。当今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生的问题和事物呈几何级数般递增,发展速度之快,很多问题已经超出了各级管理部门实际的预测和管理控制能力,这大大增加了决策失误的可能性,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通过建立决策失误追究机制,营造一种科学决策的氛围,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委托高校的研究平台针对特定研究主题开展研究,切实拉动社会各界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需求。
3.鼓励高校走出去,在国际社会上承接研究任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形成一定竞争优势的研究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各类研究,在国际社会中承接研究项目。通过积极走出去,可以为高校的研究团队创造更为广阔的需求空间,为其发展提供强劲的拉动力。
(三)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中介机构、学术智囊团体等。如果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相关的关联或辅助的行业,在国内或国际上形成竞争优势话,那么这种优势将逐渐扩溢到高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来,对高校的科研形成强有力的拉动作用。若把科研作为一种生产活动的话,它的关联和辅助性行业可认定为高校科研活动的上下游的中介机构、学术智囊团体等。高校的优势在于“研究”,而与“研究”相关的前期信息收集、研究成果的后期转化等方面,则是中介机构、学术智囊团体等的优势所在,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形成规模效应后,可强有力地支撑高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四)打造研究团队间充分的竞争环境。建立各学科中不同高校的研究团队之间充分竞争的环境。培育充分竞争环境,应着力培育各高校在同一学科上的各研究团队之间的充分的竞争态势,而非高校教师之间如散沙般的充分竞争态势。目前我国各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多数形成了具有自身体色的和一定竞争力的研究团队,这些研究团队以寡头垄断的形式存在,在重大项目等领域瓜分科研资源。而以国家社科基金为首的各级各类课题申报,则以教师个人或小团体为主进行申报,直接导致了个人之间的充分的竞争。这种个人之间而非科研团队之间的充分竞争环境,并不利于高校在国内、甚至于国际上形成竞争优势。同时,应大力推进各学科内高层次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的建设,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各个团队提供一个充分交流,思想交锋的战场,充分展示其才华,形成百家争鸣的繁荣的态势。提升各学科高层次学术团体的学术评奖的影响力,鼓励各高校以团队为单位参与学术交流和成果竞争,引导各高校研究团队充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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