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公共政策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12-06 17:32:57
社会与公共政策范文篇1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公共利益
abstract:
torealizethegreatgoalofbuildingaharmonioussocialistsocietyproposedbythechinesegovernmentatthenewage,itishighlyrecommendedtoreconsiderandreorganizetheideaofvalueinpublicpolicy,theimportantmean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strategicgoal.specifically,publicpolicymustbehumanoriented,andmustembodytheessentialvalueofsocialjustice,highlightitsnatureofpublicity,andstrengthenitscareforthedisadvantagedgroups.
keywords:aharmonioussociety;publicpolicy;publicservice;publicinterest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政府在新形势下提出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就必须对落实其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公共政策的价值理念进行重新的梳理和整合。面对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公共政策只有在理念上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彰显了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突出了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才能正确地引领和有效地推动我国公共政策的不断创新,从而全面地推进和谐社会理念在各领域、各层面有效地实施和落实。
一、公共政策应确立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
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为了人,以最广大人民的福祉为依归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把满足、改善、提高广大人民物质文化需要放在首位,体现了社会建设发展的民本思想和对人的终极关怀。选择以人为中心的政治文化观和以人为本的伦理基础,是对社会建设发展本意和发展规律的遵从,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本质的要求,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高原则、最高准绳和不懈奋斗的目标。
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中各子系统协调发展的社会。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方式、主要工具,引导、塑造、控制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模式和速度,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影响巨大。在公共政策规划设计的理念上,需要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摈弃落后于时展要求的发展理性,把以人为本作为公共政策的伦理基础。秉持以人为本精神,超越传统过时的发展模式,根据社会发展现阶段的特点和社会发展进程的规律,转变过去把人作为发展的手段,较少关注社会发展成果对人的意义,忽视人的生活质量和素质的提高,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和经济发展速度,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综合效益,重经济发展项目轻人文社会发展项目等等做法,回归到经济社会发展为了人的初衷上来,把以人为本放在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上,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其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放在第一位,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人本伦理的政策基石。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创新上,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社会发展体制性障碍要求出发,积极构建社会发展政策,通过设计出台、贯彻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提高人类应对社会发展的困境,有助于缓解发展过程中人类面对的巨大压力,使经济、社会处于积极合理协调发展的状态,创造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发展的政策环境。具体来说,就是既注意经济目标的制定、执行和实现,更关注社会发展目标的制定、执行与实现,改变社会政策滞后的状况,为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水平。要转变过去偏向经济的发展思路和投资政策,改变政策制定、执行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经济效益和公共财政投资偏向经济建设,社会保障投资比重较小,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忽视社会保障、救助、福利系统建设的做法,恰当处理投资与积累的关系,推行相对均衡的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把生产性投资的财政政策转变为公共服务性财政政策,改变大量资金用在政府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行政支出上的现状,通过政策调整公共支出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将财政支出的重点转向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公共基础设施方面,把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作为我国新时期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基本内容和根本依据,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政绩评价指标上,要调整政绩评价的指标体系,走出政绩评价偏重经济指标的误区,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政绩考核的首要指标,引导地方政府转变以往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建设,热衷大搞政绩工程,重视经济建设,轻视公共服务的做法,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政策保证。
二、公共政策应彰显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
社会正义是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概念,体现在公共政策上,就是其公平、公正、民主、公开的精神内核,社会正义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公共政策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媒介、手段。
公平、公正是每个社会成员拥有的基本权利,所有社会成员在人格、权利和机会等方面相互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这是社会存在的自然法则,也是现代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平、公正又是现代政府对社会公民的庄严承诺,现代政府的合法性基于其对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的承诺。政府以建立公平、公正秩序这种特有的方式维护社会正义,是国家政治结构存在的理由,也是社会关系能够始终保持健康有序的前提条件。公平性、公正性理所当然应成为现代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公民享有社会公平并被公正地对待,是和谐社会应具有的基本的社会面貌。社会公平状况不好,贫富两极分化,人们就会感到受到不公正对待,就会引起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就不可能和谐。因此说,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不解决社会公平、公正问题,就难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解决社会利益分配不公的矛盾,是和谐社会建设无法回避的现实。公共政策本身是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调整过程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公共政策对各利益主体的引导、规范、调控、分配的功能,使得公共政策对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有效而权威,公共政策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公平、公正,使其具有合理性。应充分运用政策手段为社会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公平、公正是公共政策调节权利与义务、贡献与报酬的基本准则,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始终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与原则,在内容上做到实质公正,即内容科学、合理;在形式上做到程序公正,即公共政策的议程建构、规划设计、执行评估等环节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开展。解决社会公平、公正问题,要建立抑制独占利益的平衡机制和权利、机会、规则、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公正保障政策体系,特别应注重从起点实现社会公平,使具有同样能力的人拥有同样的生活机遇,让社会成员公平、公正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建全化解社会矛盾的政策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和谐发展的政策环境,需要构筑社会公平的制度基础,从体制上使政策公平、公正原则制度化,用制度来维护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公共政策本质上存在个人偏好与集体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公共利益少数人决断的公共悖论,这在理论上对公共政策过程的民主公开提出了要求。一些政策的制定过多地掺杂了部门利益并存在强势集团左右政策的倾向,因此在实践上也使公共政策民主、公开就变得十分重要。公共政策过程的民主与公开,有助于提高政策的权威乃至政府的公信力,有助于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和公平、公正价值的实现。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要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并建立一套完整的利益表达机制,使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合理、充分的表达。要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注意采纳弱势群体的政策要求,仔细分辨强势群体的政策要求;要公开政策制定、执行、调整的有关信息,重大公共政策的决策必须保证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政策参与机制,开拓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渠道,吸纳社会各个阶层人员有效地参与政策过程。一个政策过程民主公开、政府运作透明诚信的社会将趋于更加和谐、更有凝聚力。
公平不是平均主义,要辨证地认识把握社会正义。公平是在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承认差别条件下的公平,在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前提下恰如其分的差别。公平、公正有时必须以合理的差异形式来表现。因为,公平、公正是“相对的历史的空间的”概念,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条件的制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作为“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这在今天仍然有其现实意义。“绝对的公平、公正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不存在”,“绝对的平均是以形式的公正掩盖实质的不公正”,真正的公平公正既承认权利平等,又允许差异存在,公平、公正的社会是一个有差别的社会。收入差距过大,分配程序、规则不公固然会导致效率下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但绝对公平会削弱人的积极性,会使社会缺乏活力,也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调整要综合考虑受益公平、支出公平和横向公平、纵向公平,既承认权利平等又允许差异存在,既保证社会公平又体现利益差别。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消灭差别,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前提下辨证地处理好公平与差别的关系,统筹安排、协调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资金投入,把差距控制在恰当的范围内,保证公民起点、机会的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均等,实现城乡、地域、不同阶层之间的和谐共生和谐发展。
三、公共政策应突出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
从契约论的宪政逻辑看,政府的权利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政府的合法性基于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是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天然职能或公共性职能。现代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更多地体现在协调社会发展的公共服务上,体现在为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包括政策环境上,公共性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政府要将为最广大人民服务的公共精神贯彻到整个行政活动中。
从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本质特征看,“公共政策来源于解决政策问题,政策问题来源于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是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共政策要解决的是大多数人所面临的问题”,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关涉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公共性的问题。因此,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问题应成为公共政策的核心问题,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始终把为最大多数人民谋利益放在首位,明确体现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原则。离开了公共性的公共政策,就可能演变成特殊阶层、利益集团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于社会和谐建设目标是不相容的。
从公共政策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手段看,公共政策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这也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政府公共政策的基础”(杰里米•边沁)。在经济结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建设和谐社会,公共政策要努力实现为最大多数人民谋利益的目标和宗旨,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按照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进入政策议程,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政策设计、实施的出发点和终点,通过公共政策创设必要的制度和规则,协调整合多元复杂的利益冲突,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政策基础。
从政策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过程看,其过程实质上是融合社会各阶层关系、社会利益博弈均衡的过程。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始终以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为政策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时刻关注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的实现和维护,有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与和谐。公共政策是公众的政策,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人利益,兼顾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对利益集团、个人私利的索取要在政策上加以限定,不能让其逾越社会公正的边界,因为,不对个人利益做出约束是不正义的。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集团、个人利益的获取是有规则、有边界、有理性的,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也受公共政策的调控。公共政策应充分发挥利益协调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绝不能忽视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牺牲大多数人利益而满足迎合少数私利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否则,公共政策将丧失公共性,社会也难以和谐。
四、公共政策应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我国的社会组织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阶层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分化。社会利益差距拉大,使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利益冲突增多;社会矛盾尖锐,使社会风险加大而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要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社会关怀伦理,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道德要求。一方面经济结构调整导致社会结构、社会利益分配发生重大变化,财富分配、接受教育、医疗保障、失业保障、退休保障不平等,使一部分人沦落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是改革政策的利益受损者,理应得到国家政策的补偿与关怀。另一方面弱势群体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很难在媒体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无法真正有效地影响公共政策过程,很难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其利益往往被忽视,而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有很强的影响力,甚至操纵着政策过程。因此要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注意采纳弱势群体的政策诉求,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有进入政策议程的途径并成为政策议程,要仔细分辨强势群体的政策要求,作出符合大局的恰如其分的考虑。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迅速摆脱困境,政府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予以关注和补偿,可通过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进行一次分配,可调节收入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关系来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还可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政策和手段保护弱势群体,尽可能使受益面扩大,以逐步缩小利益差距、填平社会鸿沟,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而增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要通过公共政策加大对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的力度,特别注意为弱者提供发展的机会与条件,让其通过努力改变生存状况,提高生活水平,建立有利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利益结构、利益关系。〔参考文献〕
〔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
〔2〕宁骚.公共政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谢明.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王学杰.以人为本与公共政策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5,(4).
社会与公共政策范文篇2
一、公共政策的效率
一般而言,人们通常用市场的失灵来论证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后来发现政府干预的效果也并不象想象的那样尽如人意,才又从理论上论证了市场失灵只是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介入的条件和空间,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这里用的是一种逻辑顺序的论证,在此我想借用同样的逻辑来引入公共政策的概念。对于某一特定的社会而言,其拥有的资源量是一定的。因而在一定资源拥有量的基础上,资源的利用情况就决定了这个社会的福利情况。实际上,资源的利用情况应该分为两个层次来看:一个是“资源的运用效率”,即在使用某一资源时,尽量使其损失降到最小。比如说,我们用电来照明,在这个能源利用过程中,电能转化成了光能,但其转化率却不是百分之百,而是有一部分的损失,如化为热能的那部分就消散在空气中了白白浪费掉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减少能源的浪费,就必须尽量的提高电能向光能的转化率。这更多的是依赖于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第二个层次是“资源分配效率”,也就是指将资源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上去。仍然以电能为例,电除了可以用来发光照明以外,还可以发热用来取暖。在一个寒冷的夜晚,光和热都是人们所需要的,但如果电能的数量有限,只够满足人们一个方面的需求,那么将电能转化为热能是更为有效的分配方式,因为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人们就会因寒冷而冻死。资源配置的最高境界就是各种资源在各种不同的使用方面,寻求一种最佳的分配方式,从而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使社会发展达到最佳状态,而这种状态即是所谓的帕累托最优。
要实现帕累托最优需要完全竞争的市场,这是一个理想化的条件,在现实之中无法完全达到。市场的不完全性,以及与市场的不完全性有关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分配问题,都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虽然帕累托最优在现实中无法实现,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任何意义。它实际上,在为我们提供理想境界的同时,也为我们设立了一个可供对比的标准。
要想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就市场本身而言,它不仅在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分配方面表现的无能为力,为保持完全公平竞争的环境更是它的盲点所在。公共物品和完全公平竞争的环境均是需要人们做出集体选择的产物。而公共政策即人们(包括政府和官员以及普通的民众)所做的集体选择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把公共政策的目的看作是对市场失灵的完全补充。我们可以假定社会资源得到最佳配置时,社会福利是100%,如果单就市场的力量,可以实现的社会福利是60%(这仅仅是我在建立模式时的一种假设,并没有任何的实际统计根据),那么剩余的40%则是公共政策所要完成的任务。那么公共政策能够对其的弥补程度,我将其定义为公共政策的实质效率,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速度,则被定义为程序效率。也就是说公共政策的效率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实质效率,;另一个是程序效率。
二、民主与宪政
民主历来就是一个受人欢迎的名词,因为仅仅从字面上来看它就似乎代表了一种美好的理想境界,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对属于自己的事务负责。且不管包含民主思想的制度表现形式(其中包括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所发挥的真正作用如何,但这人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事物且是自己利益的唯一判断者的确是民主理念的逻辑起点。在市场交易中,每个人都只需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也都可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由此可见,市场的发展,既需要民主作为保证,又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领域。[3]面对某一商品的价格,个人根据个人的需要和偏好,可以选择接受(生产)或不接受(不生产),但他的选择并不会对他人的选择构成影响(也就是说处于原子式竞争状态[4]),也不会影响到这一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价格是由该物品的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状态所决定的。此时,每个人都只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决定者。在平等交换的背后,是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使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
但在面对需要做出集体选择的问题时,这一起点就不能满足其需要了。因为人人都只能对自己的事情负责,而集体选择要解决的问题都是除了与自己的利益有关以外,还要涉及到其他人的利益。由此民主的理念在原来的起点上向前发展了一步,允许权利的让渡和,于是可以解决公共事物问题的权力得以形成。纵观民主理论的演化史,虽然目前正出现了这样的几个趋势:由人民民主理论向精英民主理论,由一元民主论到多元民主论,由政治民主论到社会民主论,由代议制民主论到参与式民主论。[5]而民主理论的实践也经历了1828年至1926年间,1943年至1962年间,以及20世纪70年代以后掀起的三次民主化浪潮的洗礼[6].但归根结底,民主所解决的是一个主权的归属问题,是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但民主并非就是完美的化身。因为民主的理念虽然在于主权在民,但民主本身无法保障权利在让渡和的过程中,民主的理念不会发生偏移。因为由选举产生的民主同样可能会与其先前推翻的政体一样专制。对此,短命的雅典民主就是例证。雅典民主是古希腊民主的典型,它之所以没能长久,部分的原因就在于它将多数人的意志绝对化,而不尊重法律的权威。由于立法的意志的随意性,所谓的法治就成了事实上的人治。《民主新论》的作者萨托利曾就此做过精辟的论述。“随着时间的推移,希腊社会中的‘人民权力’作为一种越来越不可抗拒的力量发挥着作用,因为只要民众认可的就能变成法律,他们行使这种蛮横人性、没有限制的权力则不受任何限制。”[7]“权力是否专横,是否绝对,并不取决于谁掌握权力和掌握权力人数的多寡,而是取决于运用权力的方式,即是不是负责任的、受限制的权力。”[8]
从历史事实上看,民主是先于宪政的;但从逻辑上看,宪政却是先于民主的。与民主理念不同,宪政理念一开始所持的就是一种悲观的态度。它意识到了权力本身的特性,并且对于人性的认识相对于民主理念而言,也更为全面一些。凌驾与个体权利之上权力一旦产生,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扩张性,它不可避免的会对个体的权利构成威胁。在宪政出现以前,人们对政治家所持的态度是乐观的,认为他们会超越个人私利,认为政治组织是神圣的组织,只是关心人类公共的利益。然而权力毕竟是权力,政治组织也是人类组织,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它就不可避免的要进行扩张。这种扩张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在时间上的扩张,具体表现为权力的的终生制,乃至世袭制;另一个则是在空间上的扩张,表现为超越公共领域的界限,侵犯公民的私人权利。一般而言,宪政所作的规定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规定。虽然宪政所做的前提假设是悲观的,但起的作用是积极的-在对公私领域进行划分,对权力进行控制,以保护个体的权利不受侵犯。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有了宪法并不就表示就一定是宪政国家,宪政不仅仅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且必须遵守那些与专制政府相对立的那些准则;它还意味着政府受到宪法规定的限制,而不是指政府受到那些掌权者的意愿和能力的限制。[9]
从理论上来讲,民主制度保证了权力(权利)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公共权力的产生提供了途径。但公共权力产生以后,民主则对其失去了控制。因为民主理念是建立在对人性的美好假设基础上的,认为良好的道德是人内在的冲动,既然人人都能通过道德良心实现自律,那么权力也就没有控制的必要了。而宪政对人性的假设是恶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主的缺陷,为权力的平衡和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原本具有合法地位的权力不会越其初始设定的合法界限。
三、宪政民主对公共政策的效率的影响
宪政民主属于政治学范畴,而公共政策则属于行政学范畴。因而其间的密切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实践活动中政治活动与行政活动的密切关系。阿普尔比在《大民主》一书中指出,政治介入行政的作用在于防止专横的运用官僚权力。政治和行政不是分离的,因为官僚通过制定规章、解释法律和确定公民权利使立法具体化,官僚甚至还帮助国会议员起草法律。刘军宁的《共和。民主。宪政》一文对共和、民主和宪政这三个概念特质、区别和联系进行了梳理,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民主规定谁拥有权力,共和规定权力的目的,宪政则规定取得与运用权力的方式。”[10]相比民主和宪政,对共和的衡量更多的是来自于一种理想的原则。在文中,他提出了判断共和的三个基本准绳:公、共、和。对正是对自由和繁荣的向往激发了人们追求共和理想的冲动。[1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某种程度上看,本文所关注的公共政策与共和的理想是一致的,在这一意义上,追求公共政策效率的提高亦可以说是为了朝共和的理想推进。下面,我们将就宪政民主对公共政策效率的影响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对实质效率的影响
1、宪政民主的理念在逻辑上解决了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由谁来担当,人选如何确定的问题,从而使公共政策的需要由理论上的可能达到了现实的满足。公共政策的出台,归根结底使要由人来制定的,而不能凭空产生。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如果不能确定,则后续的一切有关公共政策的效率问题都毫无意义。民主制度为公共政策制定者的确定提者供了一套现实可行的方案,这一点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尤为重要。如果说民主制度的发展初期在于确认个人的权利,人人都有权参与也应该参与同自己有关的公共事务的解决,即所谓的直接民主。此时,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是明确的。发展到今天的民主政治,其任务则更多的在于提供一套选举公共政策制定者的方案。因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历史经验都已证明,直接民主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社会,现代分工发达复杂的大社会,更需要的则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包含在民主制度背后的民主理念则为公共政策制定者的权威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2、宪政民主理念为公共政策划定了最适合的作用范围,即在市场作用之外,这样可以使得公共政策以最低的成本为起点介入社会公共事物。在市场作用范围内的资源配置问题,应该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因为市场本身就能使其达到最优。在不受外界力量干涉的条件下,个人通过分工,根据自身的素质情况,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通过专业化,并以竞争作为动力,不断提高生产力,也即通过科学技术的进步改进了资源的使用效率;个人通过互惠互利的交换,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个人根据个人的偏好享受多样而高质量的生活,整个社会的福利在增加。由此我们可以看到,60%的社会福利那条线即是公共政策最佳介入点。因为上述这一切都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操作的,在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供需关系、价格杠杆和信誉体系就会自发的调节着资源的配置。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要由人及其由人所组成的组织来承担的,这一切都是需要成本的。两者相比,我们的明智之举,当然是在能利用市场的时候尽量利用市场。
有关公共政策以最低成本介入社会事务,还有一个方面也是值得注意的,那就是民主宪政的理念将公共利益的决定权确定在相关利益人群以内。因为每个人在不涉及到他人利益的私人领域是完全决定权的,而在与自己利益无关的领域则是完全无决定权的。那么这对于一个组织、一个团体来说也应当如此。由此推断,公和私的概念其实是相对的。属于一条街道的公共福利,对于整个街道而言就是私人领域的事务,就应当由这个街道的所有居民来作决定;同样,属于一个村庄的公共事物,就应当由这个村的全体村民来选择所要采取的解决之道。这样就将集体行动的参与人控制在最小的单位内。由于集体行动的达成是需要协商成本的,相关的人数越多,那么协商的成本越高,同时由于解决公共问题的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质,其中的人们必然会有“搭便车”的倾向,如果不能出现所谓的“选择性激励(selectiveincentive)”,那么集体行动则很可能无法实现。[12]根据奥尔森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的论证,以及以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多中心学派对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的研究,小集团的集体行动是不存在困境的,只要集团足够小,集体行动就能很容易达成,集团的规模越小,则其达成集体行动的成本就越低。
3、宪政民主的理念通过保证公共政策决策的实质主体的权利,保证了公共政策的实质效率。根据经济学上社会福利的定义,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加在一起构成整个社会福利,而消费者的剩余取决于消费者对满足其需求物品的评价,亦即其满意程度(消费者剩余即消费者对物品所作的评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公共政策是有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供给的,以满足相关利益人的需求,这是由民主制度所保证的,但由于公共权力一旦形成以后,容易异化的性质,使得所制定出的公共政策偏离人们的公共利益。在公共政策的供给与消费关系中,实际上,如果宪政能控制公共政策供给者权力的异化问题,而满足大多数人要求,那么消费者的满意程度越高,那么公共政策的实质效率也就越高。但这里还必须指出的一点是,满意的人数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指标,因为对某一特定问题不同的人的偏好有可能是不同。尤其要注意的是有强烈偏好或相关性极强的人的意见。因为他们会对某些特定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有比别人高得多的评价。
4、宪政民主的理念为寻求政府以外的解决之道提供了合法性,这在两个方面为公共政策实质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有利条件。一是对于公共事务的解决可以出现多种选择的安排,多种选择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人们做出最优选择。二是有利于另一种控权力量的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尤其是近代多元民主的发展,更是加强了这方面的影响。人人都对自己的事务有决定权的民主理念打破了政府是公共政策唯一提供者的神话。政府并不是弥补市场缺陷的唯一选择,解决公共问题的主体是多元的,只要这个决定权的取得是合法的,得到了利益相关人的认可。因此单一中心权威体制也不再是人们的唯一选择,多中心的制度安排从宪政民主思想中获得了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在其影响下,一个独立于国家的、自我管理的公民社会会得以兴起,并对公共权力构成一种独立于宪政权力的“社会的制衡”。[13]
(二)对程序效率的影响
1、对于专政来说,根据宪政民主理念而采取的解决公共事物的方法,就短期目的的实现而言,其速度是比较慢的,尤其是在应付大规模突发事件时,专制的办法,显得更为有效。因此在军事行动中,毫无例外的都是奉行“军令如山倒”的原则。但从长远来看,宪政民主的制度则更适合发展。亚洲四小龙的兴起,被人们成为是权威政府加自由经济发展模式的胜利,但新加坡近来发展势头减弱,并且表现出了后进不足,则有力的说明了这一点。今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李光耀鲜明的指出,儒家价值观在信息时代已经过时。
托克维尔也曾写道:“在一定的时期和地区,行政集权能………把国家的一切可用的资源集结起来,但这将妨碍这些资源的增长。”他还说,“我相信,民主政体从长远来看,应当能增加社会的实力,但它不能在某一时期内迅速得集结起贵族政体或专制君主政体治下所能集结起的那么大的力量”。[14]
2、根据宪政民主理念而制定出的公共政策,虽然在制定的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安及费用比较高,但在制定的过程中,该政策得到了利益相关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因而在实施阶段的速度是比较快的,而实施的监督成本则会比较低。与专制政体相比,则越是复杂的安排,其优越性则越能得到体现。
3、在各国的政治实践中,宪政民主并不是只流于空泛的概念,而是由一定的制度安排来作为保证的,具体的制度安排使公共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是井然有序的,这对程序效率的提高也有有益的影响。
参考书目:
1、《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11月北京第一版。
2、《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10月北京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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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5、[美]埃尔特斯[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0月北京第1版。
6、[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8月北京第1版。
7、[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4月第一版。
8、[美]文森特·奥斯罗姆等著,《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
9、毛寿龙、李梅著《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8月版。
10、毛寿龙、李梅、陈幽泓著,《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11、毛寿龙著《中国政府功能的经济分析》,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
12、[美]迈克尔·麦金尼斯主编,毛寿龙译《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13、[美]迈克尔·麦金尼斯主编,王文章、毛寿龙等译,《多中心治道与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14、[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15、[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著,宋全喜,任睿译,《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16、[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著,宋全喜,任睿译,《规则、博弈和公共池塘资源》,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
17、[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和苏珊·温著,陈幽虹、谢明、任睿译,《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18、[美]文森特·奥斯罗姆著,毛寿龙译,《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
19、[美]文森特·奥斯罗姆著,毛寿龙译,《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注释:
[1][美]埃尔特斯[挪]斯莱格斯塔德编潘勤谢鹏程译:《宪政与民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0月北京第1版第1页。
[2]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10月北京第一版。
[3]张无常在其《卖橘者言》一书中也有过类似的意思表达,说经济市场是实现民主最好的领域。在其中,任何个人的偏好都不会被忽略。
[4]有关原子式竞争的详细叙述,请参看mancurolson,jr.,anddavidmcfarland,“therestorationofpuremonopolyandtheconceptoftheindustry,”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lxxvi(novermben1962),613-631。
[5]参见陈炳辉:《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的演化》《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3月号24-31。
[6]参见[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16页。
[7]转引自毛寿龙的论文《卢梭、雅各宾派与民主的歧变》:《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11月北京第一版第138页。
[8]引自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10月北京第一版第45页。
[9]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10月北京第一版第42页。
[10]引自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10月北京第一版第45页。
[11]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10月北京第一版。
[12]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4月第一版。
社会与公共政策范文篇3
关键词:公共政策;问题;构建
一、公共政策问题的内涵
关于公共政策问题,国内外学者中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的定义:[1]
第一,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个人、集团、政府部门、政府行为和政府议程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是通过个人和团体所提出来的,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的,能够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的,并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社会问题。
第二,台湾学者林水波认为,公共政策问题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到的,与他们的利益和价值目标相冲突的,必须向权威当局提出来的,并且当局认为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可采取行动来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三,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社会环境、人的需求和补偿要求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总是表现为某种社会环境对一部分人造成影响,致使他们的利益遭受到了威胁或损害,他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展开活动,向政府提出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四,邓思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行动、需求和机会有关。公共政策问题表现为通过公共行动去追求某些需求的机会。
公共政策问题被界定为一种特定的社会问题。社会中的多数人因其需求得不到满足或利益受到了某种侵害,通过团体向公共权威部门表达出来,而这种要求也是政府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有对此行动作出相应的政策需要。所以,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客观存在的、已被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关注和认同的,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发生冲突,并且由社会中的个人与团体提出,属于政府管辖范围之内并能被列入政府的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2]
二、问题、社会问题、公共问题与公共政策问题
(一)问题
所谓问题,是指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即预期与现实出现了差距,或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问题的范畴最为广泛,比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环境问题等,既可以是个人问题,也可以是社会问题。从涉及的人数上来看,个人问题不一定是社会问题。但是,当个人问题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也可能扩展成为社会问题。
(二)社会问题
所谓社会问题,是问题这个大范畴中的一种,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是由社会内部矛盾,而不是外部矛盾,所引发的人与环境之间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失调,并对社会造成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期望状态和现实状态之间的差距。
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上一部分人而不是个别人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且又同社会发展方向相背离,使得一部分人产生了不满足或矛盾,所以,我们称之为社会问题。
(三)公共问题
所谓公共问题,即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指的是社会上人们的价值、规范和利益以及生存条件受到某种威胁或损害而出现的问题。
当社会问题只影响到与其有直接关联的一小部分群体时,由于这类社会问题的涉及面比较小,未对社会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所以,仅是一般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某些社会问题已经不再局限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群体,而是一种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并对社会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时,该社会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了。
(四)公共政策问题
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问题虽只相差“政策”二字,但这正表明了二者之间含义的差异。因为并非所有的公共问题都能够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当公共权力主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部门,体会到公众的民意并趋同于公众的诉求时,该问题就成为了一项公共政策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将其需求或不满足向公共权力主体提出,而公共权力主体认为所提出的公众诉求在其职权范围以内,并且有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必要性,能够将其列入政策议程,这样的公共问题就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3]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特点
(一)客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是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社会问题。这种客观问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能凭人的主观臆断来想象或猜测。
2、公共政策问题中所涉及的相关载体,如公共权力主体、个人以及团体,作为不同的实体单位,也具有客观性。
(二)主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通常是被人们有选择地加以限定、分类和评价的,而且是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关注和认同的,所以都包含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即人们的主观认定。
2、人们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和判定是以一定的价值观念、规范和利益取向为衡量标准
的。当人们认为公共问题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时,就会产生需求和不满足。
3、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断定某一个公共问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是否能被列入政策议
程,这一系列的断定活动也都是人的大脑思维过程活动的产物,因此也都具有主观性。
(三)相关性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又由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问题,再由公共问题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政策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公共政策问题时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分析问题,而应该从全局和整体出发,系统地、全面地从政策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上去把握,最终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之和的效果。
(四)动态性
公共政策问题的发生和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从时间上来说,公共政策问题不是一蹴而就或突然爆发的,而是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是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例如民族冲突、种族矛盾、宗教问题、资源问题等,都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
从空间上来说,一个政策问题解决之后,还会产成新的政策问题,这样,新的政策问题就会与新的政策环境以及新的相关人员之间产生联系。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政策问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都处于动态变化和发展之中。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共政策问题都不是独立的、静止不动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动态变迁发展过程当中。
四、判定公共政策问题的标准
(一)客观情势
客观情势是指客观事实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代表性的热点问题。例如雨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问题、腐败问题、房价问题、教育问题、农民工问题。
2、影响较大。公共政策问题指的是那些影响程度大、影响范围广、后果非常严重的公共问题。例如越来越多的人,包括一些明星,接触和吸食,不仅对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而且还易引发一系列犯罪问题,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强烈的公众诉求
当某种客观事实与公众的既定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使得公众的利益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就会立即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
同时,这些问题也对政府履行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的能力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和考验。公众诉求也是公共问题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的一个重要标志。[4]
(三)公共政策问题是政府部门职权范围之内的问题
政策问题必须在政府的职权范围以内,如果超越了政府的职权范围,政府越权进行干预,通常情况下所起的效果是适得其反的。而且,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同时,还必须是政府有能力去管辖的事务。因为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而我们这个社会的资源本来就非常有限,政府在解决公共问题时既不能越位,又不能错位,也不能缺位,应该按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来适位办事。
(四)明显的政策需要
当某种公共问题的客观情势性质恶劣,极其严重,影响程度大,影响的范围广,公众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而且该公共问题又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促使政府对现实公共问题做出反应的时候,这就说明该公共问题使得政府形成了明显的政策需要,上升为政府的政策议事日程。
事实上,先出现问题,再有解决问题的方案。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与构建也先于政策分析,所以,构建问题的方法要比解决问题的方法更优先考虑。人们解决问题的失败常常不在于过程和结局,而是输在起点上,即对公共问题的确认上。
总之,公共政策问题的构建,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逻辑起点,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它直接影响到后续阶段的任务与实际操作效果。因此,正如俗话所说的那样:“良好的开端,就等于成功的一半”,公共政策问题构建的合理和正确,就等于问题解决了一半。
【参考文献】
[1]王传宏李燕凌.《公共政策行为》[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2月,第175页
[2]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24页
社会与公共政策范文篇4
摘要:政策的制定是为了解决问题,因此,制定政策的前提是先要认清问题,然后再根据问题来作出相应的对策。一个政府如果能够及时确定和认清所有重要的问题,并采取适当的办法予以解决,那么,这个国家就能达到一个和谐、安定的境界。本文主要从公共政策问题的内涵、特点、标准等方面来阐述如何构建公共政策问题。
关键词:公共政策;问题;构建
一、公共政策问题的内涵
关于公共政策问题,国内外学者中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的定义:[1]
第一,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个人、集团、政府部门、政府行为和政府议程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是通过个人和团体所提出来的,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的,能够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的,并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社会问题。
第二,台湾学者林水波认为,公共政策问题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到的,与他们的利益和价值目标相冲突的,必须向权威当局提出来的,并且当局认为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可采取行动来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三,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社会环境、人的需求和补偿要求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总是表现为某种社会环境对一部分人造成影响,致使他们的利益遭受到了威胁或损害,他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展开活动,向政府提出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四,邓思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行动、需求和机会有关。公共政策问题表现为通过公共行动去追求某些需求的机会。
公共政策问题被界定为一种特定的社会问题。社会中的多数人因其需求得不到满足或利益受到了某种侵害,通过团体向公共权威部门表达出来,而这种要求也是政府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有对此行动作出相应的政策需要。所以,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客观存在的、已被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关注和认同的,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发生冲突,并且由社会中的个人与团体提出,属于政府管辖范围之内并能被列入政府的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2]
二、问题、社会问题、公共问题与公共政策问题
(一)问题
所谓问题,是指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即预期与现实出现了差距,或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问题的范畴最为广泛,比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环境问题等,既可以是个人问题,也可以是社会问题。从涉及的人数上来看,个人问题不一定是社会问题。但是,当个人问题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也可能扩展成为社会问题。
(二)社会问题
所谓社会问题,是问题这个大范畴中的一种,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是由社会内部矛盾,而不是外部矛盾,所引发的人与环境之间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失调,并对社会造成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期望状态和现实状态之间的差距。
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上一部分人而不是个别人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且又同社会发展方向相背离,使得一部分人产生了不满足或矛盾,所以,我们称之为社会问题。
(三)公共问题
所谓公共问题,即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指的是社会上人们的价值、规范和利益以及生存条件受到某种威胁或损害而出现的问题。
当社会问题只影响到与其有直接关联的一小部分群体时,由于这类社会问题的涉及面比较小,未对社会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所以,仅是一般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某些社会问题已经不再局限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群体,而是一种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并对社会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时,该社会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了。
(四)公共政策问题
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问题虽只相差“政策”二字,但这正表明了二者之间含义的差异。因为并非所有的公共问题都能够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当公共权力主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部门,体会到公众的民意并趋同于公众的诉求时,该问题就成为了一项公共政策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将其需求或不满足向公共权力主体提出,而公共权力主体认为所提出的公众诉求在其职权范围以内,并且有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必要性,能够将其列入政策议程,这样的公共问题就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3]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特点
(一)客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是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社会问题。这种客观问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能凭人的主观臆断来想象或猜测。
2、公共政策问题中所涉及的相关载体,如公共权力主体、个人以及团体,作为不同的实
体单位,也具有客观性。
(二)主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通常是被人们有选择地加以限定、分类和评价的,而且是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关注和认同的,所以都包含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即人们的主观认定。
2、人们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和判定是以一定的价值观念、规范和利益取向为衡量标准
的。当人们认为公共问题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时,就会产生需求和不满足。
3、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断定某一个公共问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是否能被列入政策议
程,这一系列的断定活动也都是人的大脑思维过程活动的产物,因此也都具有主观性。
(三)相关性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又由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问题,再由公共问题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政策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公共政策问题时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分析问题,而应该从全局和整体出发,系统地、全面地从政策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上去把握,最终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之和的效果。
(四)动态性
公共政策问题的发生和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从时间上来说,公共政策问题不是一蹴而就或突然爆发的,而是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是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例如民族冲突、种族矛盾、宗教问题、资源问题等,都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
从空间上来说,一个政策问题解决之后,还会产成新的政策问题,这样,新的政策问题就会与新的政策环境以及新的相关人员之间产生联系。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政策问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都处于动态变化和发展之中。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共政策问题都不是独立的、静止不动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动态变迁发展过程当中。
四、判定公共政策问题的标准
(一)客观情势
客观情势是指客观事实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代表性的热点问题。例如雨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问题、腐败问题、房价问题、教育问题、农民工问题。
2、影响较大。公共政策问题指的是那些影响程度大、影响范围广、后果非常严重的公共问题。例如越来越多的人,包括一些明星,接触和吸食,不仅对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而且还易引发一系列犯罪问题,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强烈的公众诉求
当某种客观事实与公众的既定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使得公众的利益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就会立即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
同时,这些问题也对政府履行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的能力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和考验。公众诉求也是公共问题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的一个重要标志。[4]
(三)公共政策问题是政府部门职权范围之内的问题
政策问题必须在政府的职权范围以内,如果超越了政府的职权范围,政府越权进行干预,通常情况下所起的效果是适得其反的。而且,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同时,还必须是政府有能力去管辖的事务。因为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而我们这个社会的资源本来就非常有限,政府在解决公共问题时既不能越位,又不能错位,也不能缺位,应该按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来适位办事。
(四)明显的政策需要
当某种公共问题的客观情势性质恶劣,极其严重,影响程度大,影响的范围广,公众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而且该公共问题又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促使政府对现实公共问题做出反应的时候,这就说明该公共问题使得政府形成了明显的政策需要,上升为政府的政策议事日程。
事实上,先出现问题,再有解决问题的方案。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与构建也先于政策分析,所以,构建问题的方法要比解决问题的方法更优先考虑。人们解决问题的失败常常不在于过程和结局,而是输在起点上,即对公共问题的确认上。
总之,公共政策问题的构建,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逻辑起点,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它直接影响到后续阶段的任务与实际操作效果。因此,正如俗话所说的那样:“良好的开端,就等于成功的一半”,公共政策问题构建的合理和正确,就等于问题解决了一半。
【参考文献】
[1]王传宏李燕凌.《公共政策行为》[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2月,第175页
[2]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24页
社会与公共政策范文篇5
关键词:公共政策;问题;构建
一、公共政策问题的内涵
关于公共政策问题,国内外学者中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的定义:[1]
第一,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个人、集团、政府部门、政府行为和政府议程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是通过个人和团体所提出来的,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的,能够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的,并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社会问题。
第二,台湾学者林水波认为,公共政策问题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到的,与他们的利益和价值目标相冲突的,必须向权威当局提出来的,并且当局认为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可采取行动来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三,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社会环境、人的需求和补偿要求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总是表现为某种社会环境对一部分人造成影响,致使他们的利益遭受到了威胁或损害,他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展开活动,向政府提出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四,邓思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行动、需求和机会有关。公共政策问题表现为通过公共行动去追求某些需求的机会。
公共政策问题被界定为一种特定的社会问题。社会中的多数人因其需求得不到满足或利益受到了某种侵害,通过团体向公共权威部门表达出来,而这种要求也是政府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有对此行动作出相应的政策需要。所以,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客观存在的、已被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关注和认同的,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发生冲突,并且由社会中的个人与团体提出,属于政府管辖范围之内并能被列入政府的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2]
二、问题、社会问题、公共问题与公共政策问题
(一)问题
所谓问题,是指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即预期与现实出现了差距,或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问题的范畴最为广泛,比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环境问题等,既可以是个人问题,也可以是社会问题。从涉及的人数上来看,个人问题不一定是社会问题。但是,当个人问题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也可能扩展成为社会问题。
(二)社会问题
所谓社会问题,是问题这个大范畴中的一种,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是由社会内部矛盾,而不是外部矛盾,所引发的人与环境之间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失调,并对社会造成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期望状态和现实状态之间的差距。
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上一部分人而不是个别人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且又同社会发展方向相背离,使得一部分人产生了不满足或矛盾,所以,我们称之为社会问题。
(三)公共问题
所谓公共问题,即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指的是社会上人们的价值、规范和利益以及生存条件受到某种威胁或损害而出现的问题。
当社会问题只影响到与其有直接关联的一小部分群体时,由于这类社会问题的涉及面比较小,未对社会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所以,仅是一般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某些社会问题已经不再局限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群体,而是一种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并对社会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时,该社会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了。
(四)公共政策问题
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问题虽只相差“政策”二字,但这正表明了二者之间含义的差异。因为并非所有的公共问题都能够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当公共权力主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部门,体会到公众的民意并趋同于公众的诉求时,该问题就成为了一项公共政策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将其需求或不满足向公共权力主体提出,而公共权力主体认为所提出的公众诉求在其职权范围以内,并且有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必要性,能够将其列入政策议程,这样的公共问题就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3]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特点
(一)客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是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社会问题。这种客观问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能凭人的主观臆断来想象或猜测。
2、公共政策问题中所涉及的相关载体,如公共权力主体、个人以及团体,作为不同的实体单位,也具有客观性。
(二)主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通常是被人们有选择地加以限定、分类和评价的,而且是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关注和认同的,所以都包含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即人们的主观认定。
2、人们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和判定是以一定的价值观念、规范和利益取向为衡量标准的。当人们认为公共问题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时,就会产生需求和不满足。
3、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断定某一个公共问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是否能被列入政策议程,这一系列的断定活动也都是人的大脑思维过程活动的产物,因此也都具有主观性。
(三)相关性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又由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问题,再由公共问题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政策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公共政策问题时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分析问题,而应该从全局和整体出发,系统地、全面地从政策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上去把握,最终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之和的效果。
(四)动态性
公共政策问题的发生和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从时间上来说,公共政策问题不是一蹴而就或突然爆发的,而是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是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例如民族冲突、种族矛盾、宗教问题、资源问题等,都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
从空间上来说,一个政策问题解决之后,还会产成新的政策问题,这样,新的政策问题就会与新的政策环境以及新的相关人员之间产生联系。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政策问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都处于动态变化和发展之中。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共政策问题都不是独立的、静止不动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动态变迁发展过程当中。
四、判定公共政策问题的标准
(一)客观情势
客观情势是指客观事实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代表性的热点问题。例如雨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问题、腐败问题、房价问题、教育问题、农民工问题。
2、影响较大。公共政策问题指的是那些影响程度大、影响范围广、后果非常严重的公共问题。例如越来越多的人,包括一些明星,接触和吸食,不仅对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而且还易引发一系列犯罪问题,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强烈的公众诉求
当某种客观事实与公众的既定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使得公众的利益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就会立即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同时,这些问题也对政府履行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的能力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和考验。公众诉求也是公共问题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的一个重要标志。[4]
(三)公共政策问题是政府部门职权范围之内的问题
政策问题必须在政府的职权范围以内,如果超越了政府的职权范围,政府越权进行干预,通常情况下所起的效果是适得其反的。而且,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同时,还必须是政府有能力去管辖的事务。因为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而我们这个社会的资源本来就非常有限,政府在解决公共问题时既不能越位,又不能错位,也不能缺位,应该按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来适位办事。
(四)明显的政策需要
当某种公共问题的客观情势性质恶劣,极其严重,影响程度大,影响的范围广,公众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而且该公共问题又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促使政府对现实公共问题做出反应的时候,这就说明该公共问题使得政府形成了明显的政策需要,上升为政府的政策议事日程。
事实上,先出现问题,再有解决问题的方案。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与构建也先于政策分析,所以,构建问题的方法要比解决问题的方法更优先考虑。人们解决问题的失败常常不在于过程和结局,而是输在起点上,即对公共问题的确认上。
总之,公共政策问题的构建,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逻辑起点,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它直接影响到后续阶段的任务与实际操作效果。因此,正如俗话所说的那样:“良好的开端,就等于成功的一半”,公共政策问题构建的合理和正确,就等于问题解决了一半。
参考文献
[1]王传宏李燕凌.《公共政策行为》[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2月,第175页
[2]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24页
社会与公共政策范文篇6
摘要:政策的制定是为了解决问题,因此,制定政策的前提是先要认清问题,然后再根据问题来作出相应的对策。一个政府如果能够及时确定和认清所有重要的问题,并采取适当的办法予以解决,那么,这个国家就能达到一个和谐、安定的境界。本文主要从公共政策问题的内涵、特点、标准等方面来阐述如何构建公共政策问题。
关键词:公共政策;问题;构建
一、公共政策问题的内涵
关于公共政策问题,国内外学者中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的定义:[1]
第一,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个人、集团、政府部门、政府行为和政府议程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是通过个人和团体所提出来的,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的,能够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的,并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社会问题。
第二,台湾学者林水波认为,公共政策问题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到的,与他们的利益和价值目标相冲突的,必须向权威当局提出来的,并且当局认为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可采取行动来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三,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社会环境、人的需求和补偿要求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总是表现为某种社会环境对一部分人造成影响,致使他们的利益遭受到了威胁或损害,他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展开活动,向政府提出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四,邓思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行动、需求和机会有关。公共政策问题表现为通过公共行动去追求某些需求的机会。
公共政策问题被界定为一种特定的社会问题。社会中的多数人因其需求得不到满足或利益受到了某种侵害,通过团体向公共权威部门表达出来,而这种要求也是政府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有对此行动作出相应的政策需要。所以,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客观存在的、已被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关注和认同的,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发生冲突,并且由社会中的个人与团体提出,属于政府管辖范围之内并能被列入政府的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2]
二、问题、社会问题、公共问题与公共政策问题
(一)问题
所谓问题,是指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即预期与现实出现了差距,或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问题的范畴最为广泛,比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环境问题等,既可以是个人问题,也可以是社会问题。从涉及的人数上来看,个人问题不一定是社会问题。但是,当个人问题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也可能扩展成为社会问题。
(二)社会问题
所谓社会问题,是问题这个大范畴中的一种,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是由社会内部矛盾,而不是外部矛盾,所引发的人与环境之间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失调,并对社会造成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期望状态和现实状态之间的差距。
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上一部分人而不是个别人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且又同社会发展方向相背离,使得一部分人产生了不满足或矛盾,所以,我们称之为社会问题。
(三)公共问题
所谓公共问题,即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指的是社会上人们的价值、规范和利益以及生存条件受到某种威胁或损害而出现的问题。
当社会问题只影响到与其有直接关联的一小部分群体时,由于这类社会问题的涉及面比较小,未对社会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所以,仅是一般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某些社会问题已经不再局限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群体,而是一种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并对社会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时,该社会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了。
(四)公共政策问题
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问题虽只相差“政策”二字,但这正表明了二者之间含义的差异。因为并非所有的公共问题都能够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当公共权力主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部门,体会到公众的民意并趋同于公众的诉求时,该问题就成为了一项公共政策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将其需求或不满足向公共权力主体提出,而公共权力主体认为所提出的公众诉求在其职权范围以内,并且有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必要性,能够将其列入政策议程,这样的公共问题就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3]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特点
(一)客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是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社会问题。这种客观问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能凭人的主观臆断来想象或猜测。
2、公共政策问题中所涉及的相关载体,如公共权力主体、个人以及团体,作为不同的实
体单位,也具有客观性。
(二)主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通常是被人们有选择地加以限定、分类和评价的,而且是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关注和认同的,所以都包含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即人们的主观认定。
2、人们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和判定是以一定的价值观念、规范和利益取向为衡量标准
的。当人们认为公共问题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时,就会产生需求和不满足。
3、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断定某一个公共问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是否能被列入政策议
程,这一系列的断定活动也都是人的大脑思维过程活动的产物,因此也都具有主观性。
(三)相关性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又由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问题,再由公共问题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政策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公共政策问题时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分析问题,而应该从全局和整体出发,系统地、全面地从政策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上去把握,最终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之和的效果。
(四)动态性
公共政策问题的发生和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从时间上来说,公共政策问题不是一蹴而就或突然爆发的,而是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是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例如民族冲突、种族矛盾、宗教问题、资源问题等,都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
从空间上来说,一个政策问题解决之后,还会产成新的政策问题,这样,新的政策问题就会与新的政策环境以及新的相关人员之间产生联系。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政策问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都处于动态变化和发展之中。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共政策问题都不是独立的、静止不动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动态变迁发展过程当中。
四、判定公共政策问题的标准
(一)客观情势
客观情势是指客观事实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代表性的热点问题。例如雨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问题、腐败问题、房价问题、教育问题、农民工问题。
2、影响较大。公共政策问题指的是那些影响程度大、影响范围广、后果非常严重的公共问题。例如越来越多的人,包括一些明星,接触和吸食,不仅对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而且还易引发一系列犯罪问题,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强烈的公众诉求
当某种客观事实与公众的既定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使得公众的利益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就会立即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
同时,这些问题也对政府履行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的能力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和考验。公众诉求也是公共问题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的一个重要标志。[4]
(三)公共政策问题是政府部门职权范围之内的问题
政策问题必须在政府的职权范围以内,如果超越了政府的职权范围,政府越权进行干预,通常情况下所起的效果是适得其反的。而且,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同时,还必须是政府有能力去管辖的事务。因为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而我们这个社会的资源本来就非常有限,政府在解决公共问题时既不能越位,又不能错位,也不能缺位,应该按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来适位办事。
(四)明显的政策需要
当某种公共问题的客观情势性质恶劣,极其严重,影响程度大,影响的范围广,公众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而且该公共问题又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促使政府对现实公共问题做出反应的时候,这就说明该公共问题使得政府形成了明显的政策需要,上升为政府的政策议事日程。
事实上,先出现问题,再有解决问题的方案。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与构建也先于政策分析,所以,构建问题的方法要比解决问题的方法更优先考虑。人们解决问题的失败常常不在于过程和结局,而是输在起点上,即对公共问题的确认上。
总之,公共政策问题的构建,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逻辑起点,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它
直接影响到后续阶段的任务与实际操作效果。因此,正如俗话所说的那样:“良好的开端,就等于成功的一半”,公共政策问题构建的合理和正确,就等于问题解决了一半。
【参考文献】
[1]王传宏李燕凌.《公共政策行为》[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2月,第175页
[2]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24页
社会与公共政策范文篇7
关键词:公共政策;问题;构建
一、公共政策问题的内涵
关于公共政策问题,国内外学者中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的定义:[1]
第一,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个人、集团、政府部门、政府行为和政府议程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是通过个人和团体所提出来的,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的,能够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的,并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社会问题。
第二,台湾学者林水波认为,公共政策问题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到的,与他们的利益和价值目标相冲突的,必须向权威当局提出来的,并且当局认为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可采取行动来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三,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社会环境、人的需求和补偿要求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总是表现为某种社会环境对一部分人造成影响,致使他们的利益遭受到了威胁或损害,他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展开活动,向政府提出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四,邓思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行动、需求和机会有关。公共政策问题表现为通过公共行动去追求某些需求的机会。
公共政策问题被界定为一种特定的社会问题。社会中的多数人因其需求得不到满足或利益受到了某种侵害,通过团体向公共权威部门表达出来,而这种要求也是政府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有对此行动作出相应的政策需要。所以,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客观存在的、已被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关注和认同的,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发生冲突,并且由社会中的个人与团体提出,属于政府管辖范围之内并能被列入政府的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2]
二、问题、社会问题、公共问题与公共政策问题
(一)问题
所谓问题,是指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即预期与现实出现了差距,或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问题的范畴最为广泛,比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环境问题等,既可以是个人问题,也可以是社会问题。从涉及的人数上来看,个人问题不一定是社会问题。但是,当个人问题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也可能扩展成为社会问题。
(二)社会问题
所谓社会问题,是问题这个大范畴中的一种,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是由社会内部矛盾,而不是外部矛盾,所引发的人与环境之间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失调,并对社会造成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期望状态和现实状态之间的差距。
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上一部分人而不是个别人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且又同社会发展方向相背离,使得一部分人产生了不满足或矛盾,所以,我们称之为社会问题。
(三)公共问题
所谓公共问题,即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指的是社会上人们的价值、规范和利益以及生存条件受到某种威胁或损害而出现的问题。
当社会问题只影响到与其有直接关联的一小部分群体时,由于这类社会问题的涉及面比较小,未对社会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所以,仅是一般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某些社会问题已经不再局限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群体,而是一种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并对社会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时,该社会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了。
(四)公共政策问题
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问题虽只相差“政策”二字,但这正表明了二者之间含义的差异。因为并非所有的公共问题都能够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当公共权力主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部门,体会到公众的民意并趋同于公众的诉求时,该问题就成为了一项公共政策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将其需求或不满足向公共权力主体提出,而公共权力主体认为所提出的公众诉求在其职权范围以内,并且有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必要性,能够将其列入政策议程,这样的公共问题就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3]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特点
(一)客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是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社会问题。这种客观问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能凭人的主观臆断来想象或猜测。
2、公共政策问题中所涉及的相关载体,如公共权力主体、个人以及团体,作为不同的实体单位,也具有客观性。
(二)主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通常是被人们有选择地加以限定、分类和评价的,而且是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关注和认同的,所以都包含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即人们的主观认定。
2、人们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和判定是以一定的价值观念、规范和利益取向为衡量标准的。当人们认为公共问题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时,就会产生需求和不满足。
3、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断定某一个公共问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是否能被列入政策议程,这一系列的断定活动也都是人的大脑思维过程活动的产物,因此也都具有主观性。
(三)相关性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又由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问题,再由公共问题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政策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公共政策问题时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分析问题,而应该从全局和整体出发,系统地、全面地从政策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上去把握,最终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之和的效果。
(四)动态性
公共政策问题的发生和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从时间上来说,公共政策问题不是一蹴而就或突然爆发的,而是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是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例如民族冲突、种族矛盾、宗教问题、资源问题等,都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
从空间上来说,一个政策问题解决之后,还会产成新的政策问题,这样,新的政策问题就会与新的政策环境以及新的相关人员之间产生联系。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政策问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都处于动态变化和发展之中。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共政策问题都不是独立的、静止不动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动态变迁发展过程当中。
四、判定公共政策问题的标准
(一)客观情势
客观情势是指客观事实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代表性的热点问题。例如雨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问题、腐败问题、房价问题、教育问题、农民工问题。
2、影响较大。公共政策问题指的是那些影响程度大、影响范围广、后果非常严重的公共问题。例如越来越多的人,包括一些明星,接触和吸食,不仅对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而且还易引发一系列犯罪问题,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强烈的公众诉求
当某种客观事实与公众的既定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使得公众的利益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就会立即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同时,这些问题也对政府履行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的能力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和考验。公众诉求也是公共问题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的一个重要标志。[4]
(三)公共政策问题是政府部门职权范围之内的问题
政策问题必须在政府的职权范围以内,如果超越了政府的职权范围,政府越权进行干预,通常情况下所起的效果是适得其反的。而且,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同时,还必须是政府有能力去管辖的事务。因为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而我们这个社会的资源本来就非常有限,政府在解决公共问题时既不能越位,又不能错位,也不能缺位,应该按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来适位办事。
(四)明显的政策需要
当某种公共问题的客观情势性质恶劣,极其严重,影响程度大,影响的范围广,公众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而且该公共问题又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促使政府对现实公共问题做出反应的时候,这就说明该公共问题使得政府形成了明显的政策需要,上升为政府的政策议事日程。
事实上,先出现问题,再有解决问题的方案。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与构建也先于政策分析,所以,构建问题的方法要比解决问题的方法更优先考虑。人们解决问题的失败常常不在于过程和结局,而是输在起点上,即对公共问题的确认上。
总之,公共政策问题的构建,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逻辑起点,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它直接影响到后续阶段的任务与实际操作效果。因此,正如俗话所说的那样:“良好的开端,就等于成功的一半”,公共政策问题构建的合理和正确,就等于问题解决了一半。
【参考文献】
[1]王传宏李燕凌.《公共政策行为》[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2月,第175页
[2]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24页
社会与公共政策范文篇8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各方将其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到仲裁庭,由仲裁庭对各方的当事人做出有约束力裁判的判决制度。其自治性、灵活性和终局性使得成为国际商事纠纷中最常用且有效地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但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事项,因而容易在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时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包括世俗文化和宗教文化)等多个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部分仲裁裁决的程序或结果会与实际执行仲裁裁决国的公共利益产生矛盾甚至违背。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国家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款》①援引公共政策作为维护本国商事交易完全的“保护伞”,来拒绝承认或者执行仲裁决定的,从而保护本国的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是当前国际私法领域内最广泛适用的一项制度,即公共政策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其源自英美法系,有着规制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法律行为的目的,即法律行为若是违反公共政策则皆认为是无效的。在英美法系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学者们经常使用“公共政策”这一术语。公共政策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备受人们批评但又能够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不断发展完善并延续至今的一项法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公共政策”这一概念多与“公序良俗”、“国家社会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国际安全主权”等概念相近,属于现代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无论是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各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都不得违反本国的“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政策”,否则行为无效。②
二、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公共政策
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与学术界中有关公共政策的术语通常用“国家社会利益”、“国际安全主权”、“社会经济秩序”等本质相同的措辞所代替,例如:在我国《宪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施征用或征用并对此给与相应的补偿,而此行为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我国的公民在合法行使权力自由的时候,要考虑到对国家、社会、集体和其它公民合法权利自由的影响,不得对其产生侵害行为,使得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受到损害。③在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应当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适用习惯来处理。④同样的规定也在《立法法》中有所体现,即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所立之法律,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上面出发做出相应的考虑,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⑤虽然有上述这么多的法律作为参考,但其实我们对公共利益的认知还是十分模糊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我国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执行仲裁裁决的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做出损害的,此类裁定不会予以执行。⑥因此综合考虑我国公共政策,外国法院的判决大部分情况下是无效的。此外,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法院可以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该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的规定。同时,我国《仲裁法》58条第二款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⑦对于公共政策的解读我国多以否定式为主,我国在司法实践多以其它理由来驳回申请仲裁一方的诉求,即有多种情形可认定为不构成对公共政策的违反但仍会拒绝执行裁决,例如:在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虽驳回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履行伦敦糖业协会的第158号仲裁裁决的请示,但是我国最高法以该仲裁案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的第158号仲裁裁决;⑧在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件中,我国最高法认为对行政法和部门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并不像海口中院请示的那样就当然的构成了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因此不应当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可因为作为国有企业的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不经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就擅自对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直接承担债务违反了有关部门规章(即外债审批及登记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故才不予以承认和执行仲裁;⑨而在grdmin-proc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中,最高法以仲裁结果不公正为由拒绝执行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仲裁裁决,但同时最高法认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不能以仲裁实体结果是否公平合理为标准来判断其是否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因此否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援引公共政策来判决此案的请示等。⑩我国自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以来的三十多年间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中,尽管许多当事人都提出了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抗辩,但大部分都没有得到我国法院的支持。○11永宁公司案是迄今唯一的被我国法院以承认与执行此外国仲裁裁决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裁决,相比中国妇女旅行社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执行该裁决,就会损坏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拒绝执行公共政策,与香港曼氏公司案而言永宁公司案是我国将公共政策运用到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飞跃性进步,相信在这之后会有更多的不平等性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被中国法院所拒绝承认。
三、公共政策在我国适用的两点策略
(一)不断完善公共政立法确立公共政策的定义。在法理的角度上,公共政策是某些政治或社会紧急措施的准则,其受到时间,地点,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与学术界中有关公共政策的术语通常用“国家社会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国际安全主权”这些词来指代我国的公共政策,但是我国立法机构并未对此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使得我国在不同案件中采取了不同的解读方式,结合上述的案例可以得知虽然我国拥有相对灵活且具体的司法解释可以援引,但是因为公共政策的模糊定义极易造成混乱,增加司法负担,因此我国急需在公共政策立法上予以确认的定义,并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一致性。(二)进一步规范对公共政策适用的实践。一国法院在考虑公共政策的适用时通常需要综合审查以下因素:所涉案件与该国法律制度的冲突;所涉案件与该国根本利益的冲突;所涉案件与该国公共秩序的冲突;所涉案件裁判结果的严重危害性。○13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政策的适用是否有克制和限制性的适用态度和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把控是否慎重,对国际商事仲裁的良性发展能否受到保护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法官在应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过程中援引公共政策条款时,应区分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还是仲裁裁决的结果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若是该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结果危及我国的公共政策时,即可运用公共政策拒绝承认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若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适用结果不危及我国的公共政策时,应当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
四、总结与思考
社会与公共政策范文篇9
[关键词]:公共政策场域;公共政策学;公共政策科学;公共政策研究;公共政策分析
一公共政策学
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曾经结合公共政策学的发展过程,对其内涵作了分析。他首先认为公共政策学“的确具备与基础科学不同的工学的性质。就像工厂制造产品一样,公共政策也制定具体的政策。生产产品需要一定程度的基础研究,制定政策同样也需要成为其支柱的基础学科。这门基础学科就是公共政策学”。[1]在这里,药师寺泰藏将公共政策视为是实际操作过程,而将公共政策学看成是一个为实践服务的基础学科。药师寺泰藏接着又指出,公共政策学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先后形成过两个分水岭。第一个分水岭是由这一学科的创始人拉斯韦尔构筑的。由于他过分地强调将自然科学方法运用于公共政策,结果“把公共政策学变成一门‘冰冷’、‘生硬’的学科”,它不可能对执行具体政策的人产生任何冲击,从而这一分水岭也就脆弱地崩溃了。显然,在拉斯韦尔那里,公共政策学更多的是提供政策制定过程的分析方法,而不是构筑学科基础的理论体系。[2]
药师寺泰藏认为公共政策学的第二个分水岭是由以色列学者叶海卡?德洛尔构筑的。他运用“系统群研究”方法,建立了“政策系统”。德洛尔指出,公共政策学是从各相关科学,尤其是管理科学、行为科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结合中发展成为一门学问的。德洛尔对拉斯韦尔的单纯方法论进行了批判。他提出的“总体政策”是一种“超”政策体系,是促进公共政策学发展的指导方针。到德洛尔这里,公共政策学成为政策理论的科学。但是德洛尔却“试图在统一的公共政策学的旗帜下统率其它各相关学科”。药师寺泰藏认为,这也正是公共政策学第二个分水岭失败的原因。可以看出,在德洛尔那里,公共政策学实际上是公共政策的“政策”即公共政策的原则、规范。
但是,正如药师寺泰藏所指出的,德洛尔同时对公共政策学研究教育机构进行了探讨,并推动美国大学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设了公共政策学课程。在这一点上,德洛尔又把公共政策学视为是一个学科。它具有特定的研究和教学体制。
在分析了公共政策学的两个分水岭以后,药师寺泰藏提出要构筑公共政策学的第三个分水岭。他认为新的公共政策学应当有一些基本特征:一是新的公共政策学仍然“以多民族、无政策国家的状态存在下去”。他把公共政策学比喻为“国家”,由于参与公共政策分析的“不单单是负责公共政策的人和社会科学家的工作,它还需要动员起自然科学领域的优秀人才”,而“所有参与创建这门新学科的人都拚命维护自己的存在价值,主张自己就是公共政策学的中心”,因此,公共政策学这个“国家”是一个“多民族的、无政策国家”。二是新的公共政策学应当从各个相关学科的角度来回答什么是公共政策。药师寺泰藏认为,德洛尔的错误不是在于他所持的公共政策学中应当包括多个学科知识这一点,而是他想将其它学科都统一地包括到公共政策学的旗帜下。将公共政策变成科学的科学。正确的做法是,与公共政策相关的学科仍旧是独立的。政治学就是政治学,但在公共政策学中,应当致力于论述公的条件下去航海,必然触礁。
药师寺泰藏所讲的公共政策学,既有公共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学科,又有公共政策学的内容。从他关于公共政策学发展历史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公共政策学是一种有关公共政策研究、分析和实际操作的基础理论,它主要是对公共政策的实质、地位、功能、历史、学科范围、学科构成、政策制定系统、政策过程等方面进行的理论思考。
公共政策学科则是一种知识传播、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建制。公共政策学科包括传授公共政策知识的专业应当讲授的主要课程和相关课程、公共政策专业人才培养层次和各个层次的学生应当具备的知识结构。公共政策学科还包括相应的科学研究建制。另外,作为一个传授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和科学研究的建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学科规范。这些由课程体系、人才培养层次与规格、教学和研究规范等构成的体制就是公共政策学科。在这一学科中,公共政策学无疑是其核心。
二公共政策科学
公共政策科学是人类知识中的一个特殊领域。这是在公共政策学这一基础理论之上,融合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将规范、技艺、方法溶于一体,把规划分析、选择决定和计划实施有机结合,以解决重大社会公共问题为目标的知识领域。公共政策科学首先是一个以“解决问题”为取向的知识领域、重在行动的知识领域。公共政策科学作为面向社会公共问题的科学,它要求将理论工作、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制定科学、民主、可行、有效的行为规范,去真正解决社会问题,以保证人类社会持续有序的发展。解决实际社会问题是这一科学知识体系发展的动力,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也是这一知识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公共政策有自身的理论,有自己的方法,是一门科学,但是,政策研究不是仅仅为了完善政策的理论与方法,而是为了给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评估者提供可行的程序与技巧,以更有效、更快捷地发现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提出政策方案并作出尽可能满意的抉择,并将相关资源配置起来,组织政策实施,对政策的执行,加以严格评估。因此,政策研究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运用政策工具解决社会问题,这就规定公共政策科学在本质上是应用性的。杰克?普拉诺就公共政策的这一特点指出:“政策科学与相关学科的‘纯科学’不同,它主要是一门‘应用性’科学”。[3]
公共政策科学又是以多种知识的相互渗透为特征的知识体系。因为这一科学所要完成的任务是解决与人类社会、自然环境、工程实施相关的社会公共问题,因此,它需要有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知识;需要有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自然科学知识;需要有处理人与工程关系的工程科学方面的知识。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杰克?普拉诺认为:公共政策是“注重科学的方法和观点来研究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解决公共问题的跨学科性学科”[4]。著名政策学家r?m克朗也指出:“越来越多的具有必要的学术素养和实际经验的学者、科学家、政策顾问都感到要有明显具备跨学科特点的政策科学”。[5]
公共政策科学还是将规范、技艺和方法有机结合的知识领域。公共政策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这类“硬科学”不同,它主要不是给人提供各种有关事物性质、属性的知识,而是在发现社会公共问题后,给人们提供某些规范,通过人的活动的改变,进行利益调整,从而解决现实的社会公共问题。公共政策科学还注重综合运用系统分析与经济学的定量分析方法,再加上政治学的定性分析方法,借助于各种模型和各种解决问题的技巧,处理和整理信息,以识别和发现可能的政策选择,从而制定出反映公众利益的,又符合社会发展目标的满意政策。
公共政策科学还要求政策的分析者具有获取真实信息的技术,提出各种政策建议的技术。要求参加政策制定的利益团体、政府官员、政党组织的代表在政策辩论中发挥协商、说服、竞争的技巧;要求政策的执行者在贯彻政策时发挥驾驭全局、调动大多数人积极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艺术。
三公共政策研究
在公共政策科学体系中,政策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有经过深入持久的、不断积累的科学研究,从而使获取的政策知识存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政策科学才能发展。人类社会一直存在以决策为中心内容的政策活动。在没有公共政策科学之前,人们早就有了公共政策实践活动。公共政策科学只是在这种人类大量的自发性的政策活动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专门的知识领域。但是,要将人类自发的、经验性的政策实践转化为带有确定性、规律性和重复性的理论、技艺和方法,就需要进行专门的科学研究和知识创造。
关于公共政策研究的内容与范围,在国外有两种见解。一种是广义的政策研究,一种是狭义的政策研究。前者认为公共政策研究几乎涵盖了整个政策过程的环节和方面。比如,美国学者安?梅伊克尔扎克就认为,“政策研究是科学,基于技艺的知识和艺术的综合。这里科学是理论、观念和方法原则的体系;这里基于技艺的知识是可用的技术、经验的原则和标准操作程序的整体;这里的艺术是指步骤、风格和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同时,她还指出,“政策研究可以被定义为一个指导研究或分析的过程,旨在为政策制定提供行动指南。在这一点上,政策研究与其它类似的科学(如应用社会学)有本质的不同”。[6]
另一种观点是对政策研究采取了较为狭窄的理解。他们认为政策研究仅仅是为了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提供帮助,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著名政策学家s?s?内格尔。他曾指出,政策研究可以界定为是“为解决各种具体社会问题而对不同公共政策的性质、原因及其效果的研究”我们赞成对政策研究采取较为宽泛的理解。
政策研究包括对政策基础理论的研究。比如,研究人的社会活动的特性和利益需求结构,研究民主政治体制和宪政社会与政策系统运行的关系,研究现代政府治道和治理改革与政策系统的关系,研究社会转型与政策运行周期的关联,研究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功能政策间的冲突与一致,等等。
政策研究还包括对具体政策运行过程的研究。比如对政策制定过程及制定系统优化的研究,对政策执行过程及执行系统优化的研究及对政策评估过程及评估系统优化的研究,等等。
政策研究还应包括对政策分析的过程、模型及方法的研究。比如,研究政策分析的环节、模型,研究政策分析人员的类型、素质和作用,研究政策分析中的各种具体模型和方法,等等。
四公共政策分析
对公共政策科学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的以色列政策学家德洛尔曾提倡,今后的高等学校应该担负起培养适应未来需要的政策分析家。从德洛尔开始,政策学家开始重视政策分析。在公共政策科学这一知识领域中,政策分析肯定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学术界,对政策分析的范围和内容也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较宽泛的理解,另一种是较狭窄的理解。前者将政策分析扩展到整个政策过程。后者则将政策分析限定在政策执行前的规划与决策阶段。
广义的政策分析把凡是对政策系统所作的知识投入,包括政策专家的智力投入都统称为是分析。这种政策分析不仅包含政策规划、制定阶段的分析,也包含政策执行中对政策计划、政策修正、政策控制的分析,还包含对政策评估的类型、结果的分析。比如兰德公司数学部主任爱德华?奎德就认为,政策分析“关心政策的影响”,“还更多地重视执行,重视政治与组织方面的考虑”。[7]这种宽泛的政策分析实际上已经等同于狭义的政策研究。所以,有的学者,如艾伦?希克干脆认为“政策分析”一词乃是政策研究的一个“总名称”[8]。
我们赞同对政策分析作相对狭窄的理解。较为狭义的政策分析指的是在政策规划和决策阶段,由政策专家所作出的分析。但是,即使是对政策分析作狭义的理解时,也决不能将它仅仅局限于方法的范围,政策分析不是一种方法学,而是一种过程,其目的是要确认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种备选的政策方案进行充分的比较,然后为决策者作出最终决定提出建议。这种理解的政策分析决不是在已有备选方案的基础上,只作一些消极的推荐工作。政策分析家既可以对已经有的备选方案作出评价,也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方案。同时,好的政策分析是建立在对以往实施过的同类政策、相关政策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对具体政策方案选择的建议的。因此,政策分析实质上是一种能动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在政策分析中,人们需要使用大量的信息,借助于运筹学、系统分析的方法。对政策分析作过详细研究的爱德华?奎德曾经对政策分析作过精辟论述:“运筹学想要帮助人们把事情办得更好;系统分析也试图做这一点;另外,它还要找到那些不仅能办得更好,而且要少花钱的目标;政策分析试图做到系统分析所要求的一切,此外,它还要求把事情办得更公道。因此,系统分析可以看作包括了运筹学,加上经济上的考虑和目标的调查以及有关的方法”。[9]
[参考文献]:
[1][2]药师寺泰藏:《公共政策:政治过程》,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154、155页。
[3][4]杰克?普拉诺:《政治学分析辞典》,中国社会出版社1986年版,第104页。
[5]r?m?克朗:《系统分析和政策科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9页。
社会与公共政策范文篇10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公共性;合法性;公正性
公共政策是政府或者公共权威为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管理而制定和实施的公共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活动策略的总和。正如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所说:“‘公共政策’的意思与其字面意思相同,即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主体,为了公共目标,利用公共权力所制定与实施的总体性的策略选择,公共政策必须具有公共性。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公共政策又是一种权威的价值分配,它具有极强的公共权威性的普遍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强制性、导向性、管理性、调控性与分配性的功能。公共政策凭借着公共权力的使用,对社会资源与价值进行配制,而且要求社会成员服从其利益选择与利益分配。政治权力的使用必须证明其正当性,这是民主社会对政治权力使用的伦理要求。公共政策是政治权力使用的主要方面,与其他方面的政治权力运用一样,这种强制性必须获得人民的赞同,经过合法性的检验,否则就不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因而公共政策又必须具有合法性。所以,民主社会公共政策应当具有公共性与合法性的伦理精神,正是这两种伦理精神才彰显出公共政策的民主性。
一、公共政策应有的伦理精神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共政策所以是公共政策,就因公共性而成为公共的政策。对于公共政策公共性的概念分析,研究者们进行了很多的阐述,这些阐述也极有建树。在此我们试图从伦理精神的角度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进行说明。作为伦理精神的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公共政策是对公共生活需要的回应。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主体所作出的政治性的抉择,但是这种抉择并不是随意而作出的,而是政府对公共问题的自觉回应。所谓问题就是主体对客体的期望与现实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才导致了主体的不满,因此想努力对其进行改造。一个社会存在很多问题,社会公众也有不同的需要,这些需要都希望得到满足。但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进入公共政策议程,必须通过政府政策进行解决。公共政策只局限于,而且应当局限于公共问题的解决。“当问题超出了当事人,其影响波及到不直接相关群体时,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而公共权力机构活动应当限制在其正当的范围之内。对于只涉及到个体或相对较小范围内的组织的问题,公共权力是不应当通过政策的方式解决,否则就是越权,影响社会自治,而对于那些影响公共生活应当由公共权力通过政策方式进行解决的问题,如果不通过政策的途径加以解决,那么政府就是缺乏回应性,是无能的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最为致命的错误就是为解决一个错误的问题进行决策。”公共政策自开始就立足于公共生活,立足于回应公众的要求。对公共生活的回应决定了公共政策的基本属性,也是其公共性之伦理精神的根源。正如有学者所说,“政策绝不能仅仅理解成官方声称的目标,而且还包括广阔范围内的所有参与者之间被模式化了的行为方式,这样人们才能够了解将要发生的事情。”公共政策是对行为方式的建构,任何一项公共政策不仅建构了公共问题,建构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而且建构了在公共问题中参与政策的各方的权利与责任。
其次,公共政策是公共意志的表达与结晶。由于现实中公民参与政策的能力与积极性的局限性、也由于现实决策制度的局限性,现实公共政策制定都是政策精英所制定的,由少部分精英对公共问题进行决策,这看起是一个“民主的悖论”问题。这一民主的悖论只有通过公共论坛予以解决和消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务,涉及多数人的事务必须由社会的多数人共同同意,国家只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公共权力,这是民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公共政策必定是人民意志的表达与结晶。“一个好的公共政策是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的产物,它不是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合成,”民主社会的公共政策应当体现公众的利益要求。政治精英、“政策企业家”对公共政策进行决策何以合乎民主的要求?答案就在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民主程序之中。公共政策是在公共领域中通过公共讨论而制定出来的。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应当有权参与公共政策,民主的政府有责任通过公共媒体与其它的手段,让所有公民都参与到政策的讨论中,通过民主的公共论坛,使得公民的不同意见得到充分合理的表达,最后通过公民的理性商谈达成对政策的共识。民主的公共论坛在公共政策过程之中起着决定的作用。公共利益是一个难以明确的概念,什么样的利益需要才是公共利益的要求,这一问题的解决只有在公共论坛之中,通过平等公民的理性商谈达成共识。任何政府的臆想性与强制性的要求都不会与公共利益要求相一致的。民主的公共论坛发挥着桥梁性的作用,它沟通政府与公民,使得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平等的协商与理性的对话,而且还承担着公共批判的作用,使得不同的价值得到理性的评判,以最终决定何种利益是最迫切需要的,最合乎公共利益的要求。政治精英与“政策企业家”在政策过程中的职责就在于汇总民意的工具性责任,而不得代民做主。只要公共意志自始至终都得到合理的尊重,公民在政策程序其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民主的悖论”才最后被消除。公共政策是多数人的政策,应当表达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要求,也应当使少数人的合理利益得到满足。如果公共政策只是反应那些在某些方面居于控制地位的集团与少数利益群体的利益,公共就偏离了其公共性要求,其公共性的伦理精神就要被丧失。
最后,公共政策应当体现公正的伦理精神。现代社会从本质而言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因此公正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伦理要求与伦理精神。“政府存在一个主要理由就是确保所有的个人都能得到保护,以免受有权势的个人或集团的强制。”现代政府是社会公正的主要维护者,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也由此得到辩护。公共政策是政府活动的最主要方式,因此必须体现公正的伦理精神。公共政策的公正包括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从实质公正而言,公共政策应当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一是公正无偏的原则,公平地对待任何一个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应当尊重他们合理的利益要求,如果因公共需要而对某些人利益进行限制,必须是正当而慎审的;二是公民受益原则,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最终受益者最终都是公民,政府与国家不应当与民争利;三是劣势群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共政策在利益的选择与利益的综合过程中,要对那些处于社会劣势的弱势群体有意识地偏向,使政策的最终结果使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的考虑与安排;四是分配普遍原则,公共政策的利益安排要使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重视,而不是仅仅只照顾部分人的利益,特别是在社会资源中占据支配地位的少数人的利益。总而言之,公共政策通过提取性、分配性、管制性与象征性功能,为公众提供福利、安全、秩序与自由,这是公共政策的根本使命。只有完成了这一使命,公共政策才算是承诺了对社会公正的伦理要求。从程序公正而言,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原则,保护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与批评权。民主社会允许也应当允许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过程之中,他们有权发表他们的观点,而且他们的观点也有应当被政府重视的权利。他们应当可以通过意见表达机制,将自己正当合理的利益要求整合到政策之中。政府有责任通过合法的公共媒介,使公民的政策权得到充分的实现。“密室谋划、暗箱操作”而形成的政策只是官僚个别的意志表现,而不是公共的民意表达,因而也不合公共政策的伦理精神。
最后,公益导向是公共政策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与法律程序二次合法性论证的根据。公共政策是政府行为的主要方式,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看,公共政策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合法律性,是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前提。如果不遵循法律规则及其程序的要求,根本不可以获得合法性。但合法律性与合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乎法律规则与程序不一定就具有合法性。从理论上明确合法律性与合法性两个概念有助于更进一步理解政策合法性的内涵。现实法律制定与执行都具有局限性,一是因为人类理性的限制,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现实中所有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都进行合理的规范,特别是立法的稳定性与现实的多变性与复杂性的矛盾,使得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现行法律与人民正当权利需要之间的偏差是必然的;二是,法律的制定不一定都是人民意志的表达,现实中也曾有过政治权力强制性立法的事实,比如法西斯政权就强制性制定与执行法律,这些法律完全不是人民意志的真实的表达。如果法律与人民意志或者人民正当权利有这种或那种不一致,这时依据这样的法律制定并执行政策,那么政策的合法律性与政策合法性不一致,也根本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政策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与法律程序必须经过规则的二次合法性论证。“所谓规则的二次合法性论证是指能够为政治合法性提供论证的规则的合法性本身是需要证明的。”合法律的,并不是一定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不仅要合法律规则与程序的要求,而且要合社会价值规范,被人民所认同并自愿遵守的。因此,对这些作为依据的法律规则与程序要进行二次论证。这种二次论证事实上也就是对法律及其程序的伦理批判。如何对法律规则与程序进行伦理批判,批判的标准是什么?比瑟姆说:“规定权力的规则必须按照统治者和服从者共有的信仰来证明自身的合理性。”法律规则与程序的合法性就在于其正当性之中,法律所以是正当的,就因为其不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达,而且它是人民的意志的表达,体现了统治者与服从者共同的价值与信仰,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律所体现的规范与社会价值规范的同一性问题。我们前面已经指出,政治规范要与社会价值规范同一,政治规范就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法律规则与程序必须体现公共利益的要求,体现现代市民社会平等互利合作的要求。如果法律规则与程序与这一要求相冲突,并有损于公民正当权利,法律规则与程序就得受到伦理的批判并被修改,政策制定与执行也不可以依据这样的本身就不正当的法律规则与程序,否则其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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