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论文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3 18:30:54

物业税论文

物业税论文范文篇1

【论文摘要】通过征收物业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将税收从开发环节向持有环节转移,降低购置环节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开征物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物业税不仅可以充当促进经济转轨的推进器,还可以用来化解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也是筹集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受到了很大影响,虽然中央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刺激作用有限。改革和完善现行房地产税制,应本着总体税负减少的原则,通过征收物业税,将税收从开发环节向持有环节转移,从而降低购置环节税收负担,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优化资源配置

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达到1.64亿平方米;业内预计,2009年有可能达到3亿~4亿平方米,是往年空置面积总量的2-3倍。而迫使闲置资源投入使用的好办法,就是对持有环节提高税负,减轻流转环节的税负。开征物业税将加大房地产持有成本,将迫使业主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如果业主无法有效使用房地产,税收就成为业主的沉重负担,为降低税收负担最好的选择是出卖或出租房地产,从而使房地产流转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优化资源配置。

(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物业税将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纳入优惠范围,高档豪华住宅采用累进税率,占有越多房地产,税率越高,让占有过多社会资源者付出更多代价,这些税收可以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地方政府通过物业税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让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物业税更大的意义主要在于地方税体系的变革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它能给中国分税分级财政体系提供一个极有综合正面效应的支柱财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这个税种,就能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开发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资,形成不动产保有环节稳定的长期收入。

由于房地产的天然不可移动性,并与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密切,各国和地区政府大都把有关房地产税收划归为地方税。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价值必然不断提高,以房地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物业税自然会随之提高,地方政府可从中分享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从而弥补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环节和房地产开发环节减少的土地出让金及大笔税费,地方政府就会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抑制不理性投资、盲目建设、浪费建设的冲动,地方政府将不断提高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改善公共建设,换取民众缴纳物业税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长期财政收入。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降低房地产购置环节税收负担

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及各种收费等。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同一税种在多环节征收,而每一环节又征收多种税,如对房地产开发增值额,既征土地增值税,又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转让收入既按转让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又按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房地产者,既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又征房产税。另外,我国地价及税、费三项成本约占房地产总成本的50%左右,而发达国家一般占20%左右。我国房地产税负水平表现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负偏重,而在房地产持有和使用环节税负偏轻。

由于房依地而建,地为房之基,房地难以分离,房价、地价之间难以分割且常常互含,市场上的房屋价值中或多或少包含土地的价值,将相关税种合并,同时取消相应的收费,统一征收物业税,从而简化税种,有利于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完善,避免重复征收。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减轻房地产在购置环节的税费负担。

(五)调控房地产市场

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一般百姓就会调整自己的开支预期和购房决策,更多考虑选择适中的小户型房子;而投资性购房者就会从多投资多持有,改成少持有。开发商他们也适应这种需求结构和需求量的调整,更多提供需求方要求的小户型、低价位的房产,使置业投资和高档豪华住宅需求受到一定压制。

另外,通过调整物业税率还会影响住房需求。当经济过热、住房需求过于旺盛、房价连创新高时,调高物业税率则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当经济衰退,住房需求不足时,降低物业税率亦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开征物业税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出台了一些与物业税相关的法律,但由于制约因素没有解决,物业税一直未开征,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相关制度和部门的配合问题

为配合物业税的开征,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使真正的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财产保护制度等基础工作做到位,加强对公民与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保护,对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物业税的开征,涉及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税务等多个部门,环节多、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牵涉社会上各个阶层和团体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其他部门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由于开征物业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个敏感的话题。所以,对于已经出售的房屋,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缴纳了相应的税费,而物业税实行后,新的购房者并没有缴纳这些税费。从设计原理上讲,物业税应是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部分税费的合并替代税种,如果把新、旧购房者一视同仁的征收物业税就存在不公平,对于在物业税开征前已经购房者就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让老房子采用老办法,不再缴纳物业税,新房子采用新办法缴纳物业税,在市场公允价值发生巨大变化时,尤其增高的情况,也存在不公平问题。建议按照已购住房所实际缴纳的税负水平,抵缴应纳的物业税,全部抵缴完之后,再按物业税制度规定,开始缴纳物业税,这样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

(三)评估结果客观性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良莠不齐、评估报告质量令人担忧的客观事实。要开征物业税,首先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完善的房地产纳税评估制度,要整顿清理现行的评估机构,打造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机构,从而评定出公允的物业税征收税基。公务员之家

(四)操作中的技术条件问题

物业税的征收,面临现实的征管技术与社会配套条件的问题。物业税的开征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是否具备开征的征管技术、配套条件和措施。在制度设计上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确保相关的配套措施到位,保证物业税税收制度的有效性,保证税收制度改革的成功。建立与税收征管评估有关的信息数据库,每一处房地产都搜集到详细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标准和结果,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实施。

三、对物业税基本框架的设计思路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对物业税各要素的设计如下:

(一)纳税人

物业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以房地产的产权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按照宽税基的原则,物业税征税范围不但包括市区、县城、城镇和工矿区,还应包括农村;不但包括经营性房地产,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住房地产。一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对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税,不仅使国家放弃了一项应得的重要税源,还放弃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有碍税收公平功能的发挥。二是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许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对所用房产也拥有了产权。从理论上讲,所有拥有房地产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房地产相关税收的纳税义务。因此,应将事业单位用房纳入物业税征税范围。公务员之家

(三)课税对象

以土地和房产共同作为物业税的课税对象,即以土地和固定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为物业税的课税对象。物业税下设企事业房地产(包括经营用房地产和非经营用房地产两个子目)、居民用房地产(包括农村居民房地产和城镇居民房地产两个子目)两个税目。

(四)计税依据

可按一家人拥有多处住房的总面积,以反映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物业税以市场价值为主要计税依据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不仅可以克服现行计税依据的缺点,而且纳税人的纳税负担由其所拥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完全市场价值决定,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

(五)税率

确定税率形式和大小时,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据有关专家初步估算,按照平均水平为0.8%的税率征收物业税,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可保证政府财政收入与现在水平持平。对于物业税税率,一是税率的制定可由中央统一立法,规定幅度税率,考虑各地区房地产及经济情况的不同,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适用税率。二是由于房地产类型及用途的不同,税率的制定也应有所差异,对经营用房可采用比例税率,对个人自住房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个人自住房可按各地区经济适用房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作为免征额的确定依据,如以人均30-50平方米对应的房产价值为免征额,超出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如超出50-100平方米按0.2%的税率、超出100-200平方米按0.3%的税率、超出200平方米以上按0.4%的税率等。

(六)减免税

根据现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政策,物业税的税收减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单位的办公用地或业务用地的房地产免税;二是考虑到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民负担能力有限,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辅助性减免税收政策,比如对农村家庭用房免税,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免税等;三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房地产毁损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参考文献】

[1]李冬辉.我国启动物业税的难点与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8,(30).

[2]姚稼强.改革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8,(04):60-61.

[3]柳婧.我国个人房地产税收体系管理的研究[j].时代经贸,2007,5(10):109-111.

物业税论文范文篇2

“物业”一词源于香港和东南亚,含义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物业是房地产(不动产)的别称,物业税即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开始了对房屋征税,以后各国都对房屋开征了名称各异的财产税。[1]美国称之为“propertytax”,香港则称为“差晌”、“地租”。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是以对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在不动产保有环节课征的一种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交纳一定的税款,税款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财产税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然在现代各国税收结构中并不占主导地位,但由于它能起到所得税、流转税等其他税种难以实现的独特的调节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特别是被许多国家的地方政府所掌握,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物业税的特征

物业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性:

(一)物业税税基具有地域性和普遍性,对物业征税最符合税收的付出与受益对等原则。房产具有固定的坐落地点,不能随意移动,地域性强,而且房产与每个家庭、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以房产作为税基征税相当于对辖区每一居民征税,而且,物业税税基的非流动性与地域性特点又使得物业税税基具有相对独立性。同时,房产、土地等财产的增值及收益的高低与当地的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优劣密切相关,不论是企业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享受着来自地方财政支付的公共服务,因此,对辖区内的房产课税,明显地体现了付税与受益对等原则,企业和居民理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二)物业税税收收入具有可*性,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隐匿比较困难,故物业税税源比较可*。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房屋等不动产在不断增加,其价值则因时代变迁与纳税人有效需求的增加而不断提升,其纳税面宽,主要涉及当地居民,容易控管,税源可*而充裕。而且,对于企业和居民个人而言,固定资产代表了一种长远的资本投资形式,税基稳定,不会发生税基的大量地区转移。因此,对物业的课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相当丰富的税收来源,其收入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

(三)物业税便于征管性。由于物业课税具有税源分布广泛的区域性特征,因此,适宜地方政府对这一税源实施严格监控。同时,由于房产等不动产具有不可隐匿的特点,征收相对方便,从而可以降低管理成本。

三、物业税的税制设计

(一)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

1.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拥有房地产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房地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屋产权。单位包括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和企业。个人是所有中国公民和来华投资或居住的外国公民。

2.物业税的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为。物业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的房产和地产。房产是指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地产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包建筑物坐落地、尚待开发用地和农村土地等。境内是指我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城市县城,镇和区以及农村。

关于农村是否应该被包括在物业税的征税范围之中,学术界还未形成统一观点本文认为应将农村划入到征税范围之中。如果农村不被包括在课税范围内,就会给逃物业税的行为留有一定的空间(如富人在农村利用耕地修建别墅等),这样物业税税源不仅得不到保证,物业税的调节社会公平的目标无法充分实现,还会使物业税征管成本增加。在将农村划入征税范围的同时应根据农村房地产存在的用途决定征免对于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和维持农民生活的自建房应该暂免征收,对于农民进出租、转卖、开发旅游资源搞旅馆住宿等获取额外收入的房地产应该征收物业税。

(二)物业税的计税依据1.计税依据的设计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税额的基础或依据。如果说课税对象是对征税客体的质的规定那么计税依据是对征税客体的量的规定。要对计税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就需要对物税征税客体的量进行分析。

(1)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选择

在税收理论中,房地产税类按税种的计量标准划分,可以被分为从量计税和从计税。从量计税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体积、面积等为标准按预先确的单位税额确定的税。从价计税是根据课税对象价值的大小按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国现行的房地产税类中既有从价征收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也有从量征收税种(如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从量计税和从价计税各有优劣。从量计税征税依据的数据比较容易获得,如房产的面积具有易测度、不变动的特点,只要通过科学的测量和完整的记录就能得出确的计税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中,征管成本相对较低。但对物业税而言,相同面积房地产可能会因为其区位、质量、朝向、楼层、外部环境、交通情况、物业管理的同而存在价值上的差异。如果按面积征税就会带来不公,很可能出现穷人要为低价的房地产支付与富人高价值的房地产同样数额的物业税。有人提出可将地块按等级行划分,每个等级内仍然按面积为单位计税。这样虽然能缓解物业税从量计征带来不公,但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因为即使是在统一等级土地区域内部,单位面积的地产价值仍然存在差异。从价计税能够很好的克服从量计税的不公。但从价计税中何合理的确定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计税价值一直是一个难点。现实生活中,城市中绝多数的房地产是缺乏其现值市场价值资料的,这就需要对房地产的现值进行评估。本文认为,由于从量计征的方式在物业税实际征收过程中会存在不公,不符合业税开征的公平原则。因此我国物业税的征收方式应采用从价计税,而对于计税依的确定,可借鉴国外房地产税的做法,以房地产的课税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

(2)计税依据的定价

物业税的计税依据要通过房地产的价值评估确定。获得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方式两种,分别是一般性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课税评估。两种评估方式在对相同的房地评估时既存在共性也有区别。共性在于都是通过科学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并房地产课税评估需借用一般性房地产评估的方法,如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等两种评估方式也有区别。从房地产价评估的实践看,房地产升值因素的部分主要是土地,房地产减值素的部分主要是建筑物。从长期看,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市场价格将会不断上涨。土地上的建筑物会因为使用而产生累计折旧,同时还会因为建筑物本身的质量、户型年代、周遍交通情况等因素的变化发生减值,所以房屋的净值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此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计税依据的表达公式:计税依据=土地评估价+建筑物评估价(1-减值毁损率)上式中,土地评估价是土地课税评估后的土地价格,可按地段或小区划分。建物评估价是建筑物课税评估后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价格。减值毁损率是指综合考建筑物修善和折旧因素的情况下所制定的一个比率,这个比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

(三)物业税的减免规定

我国目前房地产保有环节税种主要是针对营利性单位或个人课征,所以减免税优惠主要适用于一些非营利性质的单位或特殊用途的房产,本文认为,物业税征免规定的设计在延续这个原则前提下,应广泛考虑普通居民利益。由于具体的减免税优惠设计牵涉到的因素较多,需做专题研究才能确定,本文在此不做深入探讨,只在参考当前房产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列举几条有代表性的减免税税收优惠规定。

1.减税方面

(1)对于家庭所拥有的第一套住房并且是唯一生活住房,可参考家庭人口数和住房面积大小等因素给予规定免征额或起征点。

(2)对于孤老、残疾、低收入特殊人群等家庭拥有的生活唯一住房给予免征。

(3)损坏房、危房,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给予免征。

(4)对于经济适用房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优惠。

(5)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房地产毁损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酌情给予适当减免。

(6)对农村生产用地和农民生活用房,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减免。

2.免税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外国使领馆及各种社会团体自用的房地产免征。

(2)教堂、寺庙、公园、国家纪念馆以及其他名胜古迹自用的房地产免征。

(3)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物业免征。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医疗单位、疾控机构、妇幼保健单位、老年人服务机构等自用的不动产免征。

参考文献

1.阎祖兴主编:《物业管理法律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

2.高富平、黄武双著:《物业权属与物业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

3.肖海军、李华著:《物业管理侵权的法律救助》,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杨秀琴钱晟编著:《中国税制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胡怡建主编:《税收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王乔席卫群主编:《比较税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

7.蒋晓蕙主编:《比较税收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9月版

8.戎生灵著:《中外地方税收比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物业税论文范文篇3

[关键词]税收遵从;物业税;财政交换论;公平原则

税收遵从理论是近些年来西方税收理论界逐渐兴起并迅猛发展的税收研究分支,学者们逐渐认识到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对税收的公平、效率、归宿、收入分配等各种效应起着制约作用。无论税制设计如何完美,没有纳税人较高的税收遵从水平,税收的各种作用仍然不能很好发挥。物业税(财产税)因为其独特属性,更会出现税收遵从水平低的情况,在美国就曾三次出现纳税人针对财产税的税收革命事件,导致几乎每个州都有对财产税限制的制度安排,目前美国公众和官员对财产税的限制依然有很大热情。我国正在对物业税改革进行广泛讨论和研究,在这个进程中,考虑纳税人对物业税税收遵从的关键影响因素,有的放矢地进行制度安排,从而提高纳税人对物业税的税收遵从水平,对于顺利推进物业税改革进程显得尤为必要。

一、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因素

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在没有被依法强制的状态下按照税法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在我国,税收遵从的概念是在《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被正式提出的,其中包括三个基本要求:及时申报、准确申报和按时缴纳。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我国在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累计为49449亿元,其中税务稽查部门全年共检查各类纳税人53.7万户,查补税款430.2亿元,比上年增长43.8亿元,增长了11.3%。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相当严重,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现实地摆在决策者面前。分析哪些因素影响税收不遵从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步骤,下文将分析各种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以期最终得到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函数。

1基于期望效用理论的a—s模型

allingham,sandmo对税收遵从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在1972年提出了a—s逃税模型。在模型中,他们采用经典的期望效用最大的思路,假定充分理性的纳税人采取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的方式来申报其收入数额。得到的结论是最优申报收入与处罚率正相关,与被审查的概率正相关,但是与税率的关系不能确定。

2基于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

人们发现基于期望效用理论的a—s模型并不能解释预缴款影响税收遵从度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往往是预缴款多于应缴税额的纳税人税收遵从水平高于预缴款少于应缴税额的纳税人,这在a—s模型看来应该是相同的税收遵从水平,所以人们开始用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来解释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差异。其核心思想是纳税人决策时将考虑价值函数和权重函数的综合,其中价值函数在大于参照点时为凹的,小于参照点时为凸的,这意味着决策人对待损失和收益是不同的心理状态,对损失更为敏感。对于权重函数来说,它是概率的单调函数,小概率事件被赋予较大的权重,大概率事件被赋予较小权重。前景理论基于这两个概念的综合得到三个观点:一是人们面对收益前景时更加趋向于风险厌恶,面对受损前景时更加趋向于风险偏好;二是人们对待损失比对待收益会更加敏感;三是收益和损失是相对于参照点而言的。这些理论很好地解释了税率与税收遵从度负相关和预缴税款问题。

3简明的税制设计

税收遵从成本也会影响税收遵从水平,而税收遵从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制的安排。按照亚当·斯密的赋税原则,“各国国民应当完纳的税赋,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额数,都应当让一切纳税人及其他的人了解得清清楚楚”。同时,税制设计还需要是便利的,“各种税赋完纳的日期及完纳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税制设计的确定和便利是影响税收遵从成本的关键因素,因此,降低遵从成本要求税制设计的简明和确定。相反,税制设计复杂,纳税人会由于繁琐的环节程序而逃税,使得税收遵从水平下降。

4纳税人的公平意识

在影响税收遵从水平的诸因素中,纳税人的公平意识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海德(heider,f,1958)的认知平衡理论认为,人的心理活动是人与社会因素(社会、事件、他人、文化等)相互作用中,实现动态平衡的过程。菲斯廷格(leon,festinger,1957)提出来的认知失调理论认为认知失调是指由于做了一项与态度不一致的行为而引发的不舒服的感觉,此时常常会引起个体的心里紧张。为了克服这种由认知失调引起的紧张,人们需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以减少自己的认知失调。按照这些理论,当人们有不公平的意识后会做出相应行为来缓解这种心理紧张从而实现自己的动态平衡。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在纳税过程中感到不公平,出于心理平衡的意识而对税收采取不遵从的行为就是理所应当的。在纳税过程中,如下几个因素会导致纳税人产生明显的不公平意识。

(1)税前发现税制设计不合理而感到的不公平。每一个税种在设计时都首先需要考虑公平问题。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的税收原则第一个就是公平:“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这实际体现了税制设计应该坚持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实践中,对于任何一个税种,公众是不会去仔细推敲它是累进还是累退的,他们只是需要该税被感到公正,“除非一种税收被理解为公正的,否则就是不可接受的”。相反,有些税种即使不符合累进性质,如果它们被感到是公正的,也可以接受。因此,在设计任何一个税种时必须要考虑到包括税基、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在内的税收要素的公平,这样才可以提高公众的可接受性,提高税收遵从水平。

(2)税中发现他人逃税却未受到应有惩罚而感到的不公平。klepper,nagin说过一句话,“生活注定有三件事情:死亡、纳税以及人类不屈不挠规避二者的努力”。由于个体偏好不同,总会有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对此要有足够的监管和处罚措施。逃税者的行为会造成纳税者负担的加重,导致纳税人意识到对自己不公平,出现心理上的不平衡,为了实现自身的平衡,纳税人的理性行为将是也选择逃税;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出现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人去逃税。这些都将导致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下降。加大征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是提高税收遵从水平的有效措施。

(3)税后发现以税收所交换到的公共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不满意而感到的不公平。现代税收观点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即税收是保障公众各种权利的成本,是为了获得政府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商品而付出的代价。在这种观点之下,公众会拿自己获得公共商品的水平去衡量自己付出的税收成本,尽管不能做到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一致,不能得到完美的林达尔均衡,但是他们还是能得到一些感性的认识。如果公众发现付出的税收成本和获得公共物品的收益不匹配,前者多于后者,那么公众会出现不公平的感受,认为政府把公众的税收并没有全部用在公共服务上,而是被浪费掉。此时公众很重要的一个选择将是逃税,使得税收遵从水平下降。同时,公众对于财政支出的透明性及程序性也尤其在意,他们认为支出的透明性提高,会增加自己对税款运用的监督,使得当政者更多地将税款用在公共利益上。支出的不透明和非程序化的做法在过程上就让公众感到税收与公共服务的交换过程中存在使自己利益受损的因素,产生过程中的不公平。所以,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性及程序性,将税款运用于公共服务中去,这无论从过程上还是结果上都将增强公众对交换论的认可,提高税收遵从水平。

5社会环境和文化对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

社会环境和文化作为税收的载体而出现,对于税收遵从有着极大的影响,但也是变迁极慢的。在注重声誉效应和法制意识较强的区域,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成本极大,税收遵从水平相对较高,这对纳税人也是一种激励。在信誉缺失、法制意识较差的区域,人情风、关系风盛行,公众对于各种事项的处理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而非找法律制度及规章,此时税收不遵从成本相对较小。同时,我国的传统文化尤其重视“面子”,看到其他纳税人能够堂而皇之地税收不遵从,这会使得许多缴税的纳税人感到面子尽失,于是也会尽自己所能去做这样看似有能力的事情,在这样的人情、关系、面子为重的文化环境下,税收遵从水平相对较低是可想之事。

6纳税人个体特征对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

包括受教育程度、风险偏好、年龄、背景经历、性别、价值观等在内的纳税人自身特征也会影响税收遵从度,不过要想改变这些因素也是很难的。由于这些因素对于税收遵从度的影响并不具有普遍意义,所以本文不想对这些个体差异进行分析。

综上,税收遵从水平的高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既有宏观因素也有微观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我们能够控制的因素也有我们很难改变的因素。我们用tc(taxcompliance)来代表税收遵从水平,那么根据其影响因素可以构造如下的函数:tc=tc(tr,tsc;te,tp,pge;ec;ic)。其中tr为税率,tsc为税制简明程度;te为税制设计公平,tp为对逃税者的审查和惩罚程度,pge为对公共物品交换公平性的认可度;ec为社会环境与文化;ic为个体特征。对于各个因素与tc的关系,我们基本有tr与tc负相关,tsc、te、cp、pge与tc正相关,而ec和ic起到制约税收遵从水平的效果,其相关性无法确定。

二、物业税的独特属性

我国拟开征的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一般是以土地和土地改良物(建筑)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并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一种税。对于这样的税种,纳税人一般是不能逃税的,因为课税对象相当明确。经济分析表明对这样无弹性征税对象征收的税种所导致的超额税收损失很小,是效率极高的税种,但这种税却面临着公众的抵抗,甚至会形成如前所述的美国公众集体发起的税收革命,这表明独立的经济分析与公众认识之间的鸿沟是极大的。这种差异是由物业税的极端特殊性所决定的。

首先,这种税的课税对象不易移动,难以规避和转嫁,是一个太透明的税种,且征收范围极其广泛。尽管按经济学理论分析物业税导致的超额税收负担很小,对经济扭曲不大,是有效率的税种,但是公众在心理上很难接受。这个税是对自己财富存量征收,税源与征税对象相背离,是直接从公众收入中付出的,是在本人并没有任何与之相关收入的情况下直接付出的(当然,这里主要是指居民的物业税,经营性物业的物业税还是有可能转嫁出去的),同时,其征收范围很广,涉及所有拥有不动产的家庭和法人,这不能不引起公众的心理阵痛。

其次,该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般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主观性较大。对于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世界各国推崇的是房产的市场价值,但是对于房产交易不频繁的区域(占征税范围的很大部分),其交易的市场价值难以准确得到,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房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对于纳税人来说很难接受,好像是一个凭空降下的价值,纳税人视之主观随意性很大。其他税种都不具有这种显著特征,至少是有准确计量依据的。这使得公众对该税尤为反感,税收不遵从甚至抗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缓解。

再次,物业税会导致区域间不公平加剧,这是物业税的内在缺陷,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设计中的物业税应该是归于地方政府,准确地说应该归属于县级政府的收入。它是纳税人享受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成本,理论上应该归属区域越小效果越好,区域增大将会增加区域内公众社会福利的损失,基于我国目前实际,归属到县区级政府已是极限。但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必将导致物业税税基差异较大,地方政府收入单纯依赖物业税的行为将陷入这样一种恶性循环:贫穷辖区税基不大,要提供公共服务,就需提高物业税税率,致使房产价值下降,吸引投资的竞争力下降,资本流出本辖区,导致更加贫穷,地方政府只得再提高物业税水平。富裕辖区恰恰相反,物业税税率可以设定到最低,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同时又能吸引资本的进入,进一步加大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barrybluestone,chasem.billingham对此做了研究,作者用两组样本来进行比较说明,一组是财产较多的,一组是财产较少的。在1987年,它们在税率上没有什么差别,然而在下个20年间,12个老工业城市中有7个提高了住宅税率,富裕地区仅有一个提高。从这方面看,单纯依靠物业税而无其他措施的配合,纳税人基于辖区间的比较,不公平感会增强,对于物业税是抵制的。

最后,物业税的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可能不相称。房产在一定程度上是拥有者财富的象征,个人、家庭的收入与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之间常常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作为消费品和投资品双重属性的建筑物,房产的大小、位置、数量无疑代表拥有者的身份,所以物业税一般被认为是能够满足征税的支付能力原则的。但是,物业税的不遵从也有应纳税额与支付能力脱节的原因。在财产税占重要地位的西方,这种脱节通常是指那些年老和退休的纳税人,他们的收入并不高,但是按公式计算应承受的物业税却很多,物业税占这部分房产所有人收入的比例较大。在我国,这当然是一个因素,但我们还要比西方更特殊一些,原因在于我们存在计划经济下的福利房(目前仍然存在这种现象)。这部分房产所有人的工资不高,分得的住房属于政府或企业补贴的性质,那么按市场价值评估的计税依据征收物业税的合理性首先就会受到质疑。即使这个问题暂且不予考虑,物业税的负担与这类人群目前的支付能力也通常是不相称的,这会使得物业税与其家庭收入的比值较大,加重纳税人负担,必将影响物业税的遵从水平。如何对这类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进而提升其税收遵从水平是必须要研究的课题。三、税收遵从理论下的物业税改革

物业税的上述独特性质使得纳税人对它的税收遵从水平比其他税种更低一些,并且容易出现集体抗税事件。在阿根廷,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一般约有20%~25%的纳税人没有缴纳财产税。在美国,1870年阿拉巴马州、德克萨斯州和密苏里州就规定了财产税的最高税率;大萧条时期,财产税的逃税率从1930年的10.1%增加到1933年的26.5%,在1933年有3000~4000个地方同盟煽动税收革命,导致地方政府对财产税设置了很多限制;1978年第13号提案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通过更是标志着现代税收革命的开始,矛头直指财产税,最终导致财产税的限制成为流行。2003年波士顿的私房屋主聚集到该市税务部门的办公室,和估税员进行争论,并寻找各种办法想把自己的高税降下来。还有一些人冲进市政厅,向政府官员发泄他们的愤怒。所有这些都表明由于物业税的独特属性,在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公众的税收遵从水平,这样才能使得改革顺利安全推进。基于本文第一部分抽象出的影响税收遵从水平的因素,本文认为物业税改革时有以下几点是必须考虑的。

第一,物业税改革尤其需要坚持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最初源于维克赛尔(wicksell,k)的自愿交换理论,后来由布坎南(j.m.buchanan)加以延伸。其理论出发点是政府具有利维坦属性,实质是研究怎样限制政府征税权力的问题,布坎南在宪政经济学中提出通过税基和税率结构方面的选择来实现对政府的限制。作为税制改革的三大理论基础之一,财政交换论强调要尽可能地采用受益税,同时强调政治程序在约束均衡决策中的重要性。虽然财政交换论提出了与主流理论不同的思想,开创了财政理论研究的全新视角,但基于国家税的性质,试图在现实中全部地坚持受益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纳税人付出的税收与其得到的相应服务受益很难匹配。尽管如此,地方税的匹配是可能的,其中的财产税相对于其他税种更能有效率地反映地方服务成本。

由于物业税的征税对象是不易移动的,这样一方面物业税会减小财产的价值,另一方面,辖区服务质量的提升也会增加财产的价值,两者对财产价值的共同影响取决于物业税用于公共服务的程度。财产税实质被资本化到财产中,恰当应用会形成良性循环。纳税人也会明显看到财产税能带来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自己付出的财产税并没有被政府浪费和腐败掉,此时,纳税人——受益人角色恰当形成。尽管物业税的独特属性导致公众的反感,这种财产税与公共服务的交换却会影响纳税人——受益人的心理,他们感知到这种公平交换,心理会达到平衡,逃税及抗税意识减弱,税收遵从水平将得到提高。如果物业税只是用于政府的一般行政开支甚至被腐败掉,公共服务水平并未得到相应提升,纳税人——受益人模型将无法形成,物业税的独特属性使得公众的反感加剧,认为这个税是极端不公平的,出于寻求自身心理平衡考虑,抗税意识明显增强,税收不遵从行为将难以避免。因此,尽管财政交换论对于大部分税种可能是无法实施的,但是对于具有特殊属性的物业税来说却显得极为必要。基于税收遵从理论,我国的物业税改革需要坚持财政交换论的论点:首先是要成为受益税;其次是物业税决策中需要公众的政治参与,决策程序透明化。这对于物业税改革的顺利推进是有实质意义的。

第二,物业税改革尤其需要坚持公平原则。税种开征需要坚持公平原则,包括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前者是按个人受益水平纳税,大体属于财政交换论的内容,公平原则基本上只考虑纳税能力原则。对一种税收来说,必须让纳税人感到公正,而不仅仅是具备纳税技术能力,物业税尤其如此,其独特属性决定了它对公平性要求极高。本文对物业税的公平课税按照不动产价值评估公平、税制设计公平、对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进行必要惩罚以体现公平原则三个部分展开论述。(1)评估的公平。物业税的税基主要是基于市场价值的不动产评估价值①,这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数值,公众对物业税的反感起因于此。因此,顺利开征该税首先要保证辖区内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公平、公正、公开。评估需要由具有评估资质、品行公正的人员来进行,并接受公众的监督,避免寻租行为。评估方法应该采用分区回归法,对辖区内的所有不动产按照地理位置等标准划分成若干小区,把对不动产价值具有解释能力的自变量指标放在回归方程式中,然后根据具体不动产的特征回归出其价值。这一方面使得评估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凸现其公平原则,同时也符合物业税成为受益税的标准范式——分区界定。(2)物业税税制设计的公平,应该分析辖区内和辖区外两种情形。对于辖区内的公平,主要体现在对支付能力与其物业税不相称群体的税收减免方面。如前所述,物业税的独特属性会导致该税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解决这种横向不公平的思路在于政府针对如退休人群等低收入家庭制定减免税措施。但是这个措施要设计得当,标准应该是全面和动态的,设计不当会对其他不能享受减免税的公众产生不公平。应把整个家庭所有成员的所有收入考虑进来,包括其退休收入和社保收入。同时要采用动态标准,因为这类群体的收入状况是多变的,应根据其现实收入及时变更其减免税。对于辖区外的情形,需要根本解决的是低税基辖区和高税基辖区在物业税税率上的背反,避免前者高税率后者低税率而两者享受相同公共服务水平的情形。如前所述,物业税的内在缺陷就在于此,解决的根本思路在于上级政府的补贴与物业税的配合。目前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欧洲各国,物业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并不占很大比例(尽管还在税收收入中占60%~70%的比例),都有相当比例的上级政府补贴为地方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来源。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95年的数据,在市、县、特别地区和学区的财政收入结构中,市税收收入占35%,政府间转移支付占14%;县税收收入占15%,政府间转移支付占56%;特别地区税收收入占11%,政府间转移支付占21%;学区税收收入占31%,政府间转移支付占60%。我国县级政府收入也不宜强依赖于物业税,要建立物业税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二元主体财政收入模式,这是由物业税自身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所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社会文化的,同时这样的做法也保证了公众的纵向公平。(3)对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惩罚。由于人的特质不同,总会有人逃税和抗税。对于征收如此广泛的物业税来说,由于其特殊的属性,公众本来就对该税反感,逃税人的行为更是加大了公众的不公平意识,逃税将导致示范效应,引发公众的群体不遵从行为。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使逃税的成本大于其获得的收益。这既可维护税法的尊严,同时也有利于平衡公众的心理,提升税收遵从水平。

物业税论文范文篇4

[关键词]税收遵从;物业税;财政交换论;公平原则

税收遵从理论是近些年来西方税收理论界逐渐兴起并迅猛发展的税收研究分支,学者们逐渐认识到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对税收的公平、效率、归宿、收入分配等各种效应起着制约作用。无论税制设计如何完美,没有纳税人较高的税收遵从水平,税收的各种作用仍然不能很好发挥。物业税(财产税)因为其独特属性,更会出现税收遵从水平低的情况,在美国就曾三次出现纳税人针对财产税的税收革命事件,导致几乎每个州都有对财产税限制的制度安排,目前美国公众和官员对财产税的限制依然有很大热情。我国正在对物业税改革进行广泛讨论和研究,在这个进程中,考虑纳税人对物业税税收遵从的关键影响因素,有的放矢地进行制度安排,从而提高纳税人对物业税的税收遵从水平,对于顺利推进物业税改革进程显得尤为必要。

一、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因素

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在没有被依法强制的状态下按照税法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在我国,税收遵从的概念是在《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被正式提出的,其中包括三个基本要求:及时申报、准确申报和按时缴纳。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我国在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累计为49449亿元,其中税务稽查部门全年共检查各类纳税人53.7万户,查补税款430.2亿元,比上年增长43.8亿元,增长了11.3%。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相当严重,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现实地摆在决策者面前。分析哪些因素影响税收不遵从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步骤,下文将分析各种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以期最终得到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函数。

1基于期望效用理论的a—s模型

allingham,sandmo对税收遵从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在1972年提出了a—s逃税模型。在模型中,他们采用经典的期望效用最大的思路,假定充分理性的纳税人采取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的方式来申报其收入数额。得到的结论是最优申报收入与处罚率正相关,与被审查的概率正相关,但是与税率的关系不能确定。

2基于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

人们发现基于期望效用理论的a—s模型并不能解释预缴款影响税收遵从度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往往是预缴款多于应缴税额的纳税人税收遵从水平高于预缴款少于应缴税额的纳税人,这在a—s模型看来应该是相同的税收遵从水平,所以人们开始用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来解释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差异。其核心思想是纳税人决策时将考虑价值函数和权重函数的综合,其中价值函数在大于参照点时为凹的,小于参照点时为凸的,这意味着决策人对待损失和收益是不同的心理状态,对损失更为敏感。对于权重函数来说,它是概率的单调函数,小概率事件被赋予较大的权重,大概率事件被赋予较小权重。前景理论基于这两个概念的综合得到三个观点:一是人们面对收益前景时更加趋向于风险厌恶,面对受损前景时更加趋向于风险偏好;二是人们对待损失比对待收益会更加敏感;三是收益和损失是相对于参照点而言的。这些理论很好地解释了税率与税收遵从度负相关和预缴税款问题。

3简明的税制设计

税收遵从成本也会影响税收遵从水平,而税收遵从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制的安排。按照亚当·斯密的赋税原则,“各国国民应当完纳的税赋,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额数,都应当让一切纳税人及其他的人了解得清清楚楚”。同时,税制设计还需要是便利的,“各种税赋完纳的日期及完纳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税制设计的确定和便利是影响税收遵从成本的关键因素,因此,降低遵从成本要求税制设计的简明和确定。相反,税制设计复杂,纳税人会由于繁琐的环节程序而逃税,使得税收遵从水平下降。

4纳税人的公平意识

在影响税收遵从水平的诸因素中,纳税人的公平意识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海德(heider,f,1958)的认知平衡理论认为,人的心理活动是人与社会因素(社会、事件、他人、文化等)相互作用中,实现动态平衡的过程。菲斯廷格(leon,festinger,1957)提出来的认知失调理论认为认知失调是指由于做了一项与态度不一致的行为而引发的不舒服的感觉,此时常常会引起个体的心里紧张。为了克服这种由认知失调引起的紧张,人们需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以减少自己的认知失调。按照这些理论,当人们有不公平的意识后会做出相应行为来缓解这种心理紧张从而实现自己的动态平衡。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在纳税过程中感到不公平,出于心理平衡的意识而对税收采取不遵从的行为就是理所应当的。在纳税过程中,如下几个因素会导致纳税人产生明显的不公平意识。

(1)税前发现税制设计不合理而感到的不公平。每一个税种在设计时都首先需要考虑公平问题。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的税收原则第一个就是公平:“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这实际体现了税制设计应该坚持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实践中,对于任何一个税种,公众是不会去仔细推敲它是累进还是累退的,他们只是需要该税被感到公正,“除非一种税收被理解为公正的,否则就是不可接受的”。相反,有些税种即使不符合累进性质,如果它们被感到是公正的,也可以接受。因此,在设计任何一个税种时必须要考虑到包括税基、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在内的税收要素的公平,这样才可以提高公众的可接受性,提高税收遵从水平。

(2)税中发现他人逃税却未受到应有惩罚而感到的不公平。klepper,nagin说过一句话,“生活注定有三件事情:死亡、纳税以及人类不屈不挠规避二者的努力”。由于个体偏好不同,总会有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对此要有足够的监管和处罚措施。逃税者的行为会造成纳税者负担的加重,导致纳税人意识到对自己不公平,出现心理上的不平衡,为了实现自身的平衡,纳税人的理性行为将是也选择逃税;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出现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人去逃税。这些都将导致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下降。加大征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是提高税收遵从水平的有效措施。

(3)税后发现以税收所交换到的公共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不满意而感到的不公平。现代税收观点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即税收是保障公众各种权利的成本,是为了获得政府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商品而付出的代价。在这种观点之下,公众会拿自己获得公共商品的水平去衡量自己付出的税收成本,尽管不能做到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一致,不能得到完美的林达尔均衡,但是他们还是能得到一些感性的认识。如果公众发现付出的税收成本和获得公共物品的收益不匹配,前者多于后者,那么公众会出现不公平的感受,认为政府把公众的税收并没有全部用在公共服务上,而是被浪费掉。此时公众很重要的一个选择将是逃税,使得税收遵从水平下降。同时,公众对于财政支出的透明性及程序性也尤其在意,他们认为支出的透明性提高,会增加自己对税款运用的监督,使得当政者更多地将税款用在公共利益上。支出的不透明和非程序化的做法在过程上就让公众感到税收与公共服务的交换过程中存在使自己利益受损的因素,产生过程中的不公平。所以,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性及程序性,将税款运用于公共服务中去,这无论从过程上还是结果上都将增强公众对交换论的认可,提高税收遵从水平。

5社会环境和文化对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

社会环境和文化作为税收的载体而出现,对于税收遵从有着极大的影响,但也是变迁极慢的。在注重声誉效应和法制意识较强的区域,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成本极大,税收遵从水平相对较高,这对纳税人也是一种激励。在信誉缺失、法制意识较差的区域,人情风、关系风盛行,公众对于各种事项的处理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而非找法律制度及规章,此时税收不遵从成本相对较小。同时,我国的传统文化尤其重视“面子”,看到其他纳税人能够堂而皇之地税收不遵从,这会使得许多缴税的纳税人感到面子尽失,于是也会尽自己所能去做这样看似有能力的事情,在这样的人情、关系、面子为重的文化环境下,税收遵从水平相对较低是可想之事。

6纳税人个体特征对税收遵从水平的影响

包括受教育程度、风险偏好、年龄、背景经历、性别、价值观等在内的纳税人自身特征也会影响税收遵从度,不过要想改变这些因素也是很难的。由于这些因素对于税收遵从度的影响并不具有普遍意义,所以本文不想对这些个体差异进行分析。

综上,税收遵从水平的高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既有宏观因素也有微观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我们能够控制的因素也有我们很难改变的因素。我们用tc(taxcompliance)来代表税收遵从水平,那么根据其影响因素可以构造如下的函数:tc=tc(tr,tsc;te,tp,pge;ec;ic)。其中tr为税率,tsc为税制简明程度;te为税制设计公平,tp为对逃税者的审查和惩罚程度,pge为对公共物品交换公平性的认可度;ec为社会环境与文化;ic为个体特征。对于各个因素与tc的关系,我们基本有tr与tc负相关,tsc、te、cp、pge与tc正相关,而ec和ic起到制约税收遵从水平的效果,其相关性无法确定。

二、物业税的独特属性

我国拟开征的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一般是以土地和土地改良物(建筑)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并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一种税。对于这样的税种,纳税人一般是不能逃税的,因为课税对象相当明确。经济分析表明对这样无弹性征税对象征收的税种所导致的超额税收损失很小,是效率极高的税种,但这种税却面临着公众的抵抗,甚至会形成如前所述的美国公众集体发起的税收革命,这表明独立的经济分析与公众认识之间的鸿沟是极大的。这种差异是由物业税的极端特殊性所决定的。

首先,这种税的课税对象不易移动,难以规避和转嫁,是一个太透明的税种,且征收范围极其广泛。尽管按经济学理论分析物业税导致的超额税收负担很小,对经济扭曲不大,是有效率的税种,但是公众在心理上很难接受。这个税是对自己财富存量征收,税源与征税对象相背离,是直接从公众收入中付出的,是在本人并没有任何与之相关收入的情况下直接付出的(当然,这里主要是指居民的物业税,经营性物业的物业税还是有可能转嫁出去的),同时,其征收范围很广,涉及所有拥有不动产的家庭和法人,这不能不引起公众的心理阵痛。

其次,该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般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主观性较大。对于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世界各国推崇的是房产的市场价值,但是对于房产交易不频繁的区域(占征税范围的很大部分),其交易的市场价值难以准确得到,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房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对于纳税人来说很难接受,好像是一个凭空降下的价值,纳税人视之主观随意性很大。其他税种都不具有这种显著特征,至少是有准确计量依据的。这使得公众对该税尤为反感,税收不遵从甚至抗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缓解。

再次,物业税会导致区域间不公平加剧,这是物业税的内在缺陷,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设计中的物业税应该是归于地方政府,准确地说应该归属于县级政府的收入。它是纳税人享受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成本,理论上应该归属区域越小效果越好,区域增大将会增加区域内公众社会福利的损失,基于我国目前实际,归属到县区级政府已是极限。但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必将导致物业税税基差异较大,地方政府收入单纯依赖物业税的行为将陷入这样一种恶性循环:贫穷辖区税基不大,要提供公共服务,就需提高物业税税率,致使房产价值下降,吸引投资的竞争力下降,资本流出本辖区,导致更加贫穷,地方政府只得再提高物业税水平。富裕辖区恰恰相反,物业税税率可以设定到最低,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同时又能吸引资本的进入,进一步加大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barrybluestone,chasem.billingham对此做了研究,作者用两组样本来进行比较说明,一组是财产较多的,一组是财产较少的。在1987年,它们在税率上没有什么差别,然而在下个20年间,12个老工业城市中有7个提高了住宅税率,富裕地区仅有一个提高。从这方面看,单纯依靠物业税而无其他措施的配合,纳税人基于辖区间的比较,不公平感会增强,对于物业税是抵制的。

最后,物业税的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可能不相称。房产在一定程度上是拥有者财富的象征,个人、家庭的收入与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之间常常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作为消费品和投资品双重属性的建筑物,房产的大小、位置、数量无疑代表拥有者的身份,所以物业税一般被认为是能够满足征税的支付能力原则的。但是,物业税的不遵从也有应纳税额与支付能力脱节的原因。在财产税占重要地位的西方,这种脱节通常是指那些年老和退休的纳税人,他们的收入并不高,但是按公式计算应承受的物业税却很多,物业税占这部分房产所有人收入的比例较大。在我国,这当然是一个因素,但我们还要比西方更特殊一些,原因在于我们存在计划经济下的福利房(目前仍然存在这种现象)。这部分房产所有人的工资不高,分得的住房属于政府或企业补贴的性质,那么按市场价值评估的计税依据征收物业税的合理性首先就会受到质疑。即使这个问题暂且不予考虑,物业税的负担与这类人群目前的支付能力也通常是不相称的,这会使得物业税与其家庭收入的比值较大,加重纳税人负担,必将影响物业税的遵从水平。如何对这类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进而提升其税收遵从水平是必须要研究的课题。

物业税的上述独特性质使得纳税人对它的税收遵从水平比其他税种更低一些,并且容易出现集体抗税事件。在阿根廷,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一般约有20%~25%的纳税人没有缴纳财产税。在美国,1870年阿拉巴马州、德克萨斯州和密苏里州就规定了财产税的最高税率;大萧条时期,财产税的逃税率从1930年的10.1%增加到1933年的26.5%,在1933年有3000~4000个地方同盟煽动税收革命,导致地方政府对财产税设置了很多限制;1978年第13号提案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通过更是标志着现代税收革命的开始,矛头直指财产税,最终导致财产税的限制成为流行。2003年波士顿的私房屋主聚集到该市税务部门的办公室,和估税员进行争论,并寻找各种办法想把自己的高税降下来。还有一些人冲进市政厅,向政府官员发泄他们的愤怒。所有这些都表明由于物业税的独特属性,在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公众的税收遵从水平,这样才能使得改革顺利安全推进。基于本文第一部分抽象出的影响税收遵从水平的因素,本文认为物业税改革时有以下几点是必须考虑的。

第一,物业税改革尤其需要坚持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最初源于维克赛尔(wicksell,k)的自愿交换理论,后来由布坎南(j.m.buchanan)加以延伸。其理论出发点是政府具有利维坦属性,实质是研究怎样限制政府征税权力的问题,布坎南在宪政经济学中提出通过税基和税率结构方面的选择来实现对政府的限制。作为税制改革的三大理论基础之一,财政交换论强调要尽可能地采用受益税,同时强调政治程序在约束均衡决策中的重要性。虽然财政交换论提出了与主流理论不同的思想,开创了财政理论研究的全新视角,但基于国家税的性质,试图在现实中全部地坚持受益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纳税人付出的税收与其得到的相应服务受益很难匹配。尽管如此,地方税的匹配是可能的,其中的财产税相对于其他税种更能有效率地反映地方服务成本。

由于物业税的征税对象是不易移动的,这样一方面物业税会减小财产的价值,另一方面,辖区服务质量的提升也会增加财产的价值,两者对财产价值的共同影响取决于物业税用于公共服务的程度。财产税实质被资本化到财产中,恰当应用会形成良性循环。纳税人也会明显看到财产税能带来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自己付出的财产税并没有被政府浪费和腐败掉,此时,纳税人——受益人角色恰当形成。尽管物业税的独特属性导致公众的反感,这种财产税与公共服务的交换却会影响纳税人——受益人的心理,他们感知到这种公平交换,心理会达到平衡,逃税及抗税意识减弱,税收遵从水平将得到提高。如果物业税只是用于政府的一般行政开支甚至被腐败掉,公共服务水平并未得到相应提升,纳税人——受益人模型将无法形成,物业税的独特属性使得公众的反感加剧,认为这个税是极端不公平的,出于寻求自身心理平衡考虑,抗税意识明显增强,税收不遵从行为将难以避免。因此,尽管财政交换论对于大部分税种可能是无法实施的,但是对于具有特殊属性的物业税来说却显得极为必要。基于税收遵从理论,我国的物业税改革需要坚持财政交换论的论点:首先是要成为受益税;其次是物业税决策中需要公众的政治参与,决策程序透明化。这对于物业税改革的顺利推进是有实质意义的。

第二,物业税改革尤其需要坚持公平原则。税种开征需要坚持公平原则,包括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前者是按个人受益水平纳税,大体属于财政交换论的内容,公平原则基本上只考虑纳税能力原则。对一种税收来说,必须让纳税人感到公正,而不仅仅是具备纳税技术能力,物业税尤其如此,其独特属性决定了它对公平性要求极高。本文对物业税的公平课税按照不动产价值评估公平、税制设计公平、对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进行必要惩罚以体现公平原则三个部分展开论述。(1)评估的公平。物业税的税基主要是基于市场价值的不动产评估价值①,这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数值,公众对物业税的反感起因于此。因此,顺利开征该税首先要保证辖区内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公平、公正、公开。评估需要由具有评估资质、品行公正的人员来进行,并接受公众的监督,避免寻租行为。评估方法应该采用分区回归法,对辖区内的所有不动产按照地理位置等标准划分成若干小区,把对不动产价值具有解释能力的自变量指标放在回归方程式中,然后根据具体不动产的特征回归出其价值。这一方面使得评估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凸现其公平原则,同时也符合物业税成为受益税的标准范式——分区界定。(2)物业税税制设计的公平,应该分析辖区内和辖区外两种情形。对于辖区内的公平,主要体现在对支付能力与其物业税不相称群体的税收减免方面。如前所述,物业税的独特属性会导致该税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解决这种横向不公平的思路在于政府针对如退休人群等低收入家庭制定减免税措施。但是这个措施要设计得当,标准应该是全面和动态的,设计不当会对其他不能享受减免税的公众产生不公平。应把整个家庭所有成员的所有收入考虑进来,包括其退休收入和社保收入。同时要采用动态标准,因为这类群体的收入状况是多变的,应根据其现实收入及时变更其减免税。对于辖区外的情形,需要根本解决的是低税基辖区和高税基辖区在物业税税率上的背反,避免前者高税率后者低税率而两者享受相同公共服务水平的情形。如前所述,物业税的内在缺陷就在于此,解决的根本思路在于上级政府的补贴与物业税的配合。目前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欧洲各国,物业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并不占很大比例(尽管还在税收收入中占60%~70%的比例),都有相当比例的上级政府补贴为地方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来源。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95年的数据,在市、县、特别地区和学区的财政收入结构中,市税收收入占35%,政府间转移支付占14%;县税收收入占15%,政府间转移支付占56%;特别地区税收收入占11%,政府间转移支付占21%;学区税收收入占31%,政府间转移支付占60%。我国县级政府收入也不宜强依赖于物业税,要建立物业税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二元主体财政收入模式,这是由物业税自身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所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社会文化的,同时这样的做法也保证了公众的纵向公平。(3)对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惩罚。由于人的特质不同,总会有人逃税和抗税。对于征收如此广泛的物业税来说,由于其特殊的属性,公众本来就对该税反感,逃税人的行为更是加大了公众的不公平意识,逃税将导致示范效应,引发公众的群体不遵从行为。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使逃税的成本大于其获得的收益。这既可维护税法的尊严,同时也有利于平衡公众的心理,提升税收遵从水平。

物业税论文范文篇5

关键词:物业税;课税范围;有效征管

面向房产和地产课税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不过,有些国家是对房产和地产单独课税,而有些国家倾向于将房产和地产合并征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比较复杂,涉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十多个税种,这些税种相互交织,对于加强房地产管理,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地产所有人和经营人收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否认,现行房地产税制的设计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特别是保有环节税制设计的科学性与多数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致使其调节职能和筹资职能未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增强,反而呈现弱化的态势。因此,如何完善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制成为理论界和决策层关注的焦点。

尽管目前对物业税制的设计已经有了种种设想,但最终的制度安排仍未敲定,许多问题人在研讨当中。笔者认为,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税制的设计总体上应当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现实选择。

一、统筹物业税与其他房地产税种关系,简化房地产税制

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的范畴,是对保有环节不动产课征的一个重要税种,因此,它的出台必然涉及原有房地产税制中保有环节的象管税种,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往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制度安排将房产和地产进行了分离,并实行了不同的计税方法,同时对房产和地产的课税还体现出了“内外有别”,人为地造就了税制的复杂性。事实上,房产和地产同属于不动产,并且房产价值与地产价值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物业税将房产和地产视为一个整体予以课税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计税依据应以经过专业财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基准,并且评估价者应当力求准确和公平,使其尽可能接近于市场价值。兼顾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需要,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周期应以3—5年为宜,这样既可保证计税依据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也有利于动态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变动。从物业税的整体制度设计看,该税种实际上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替代物,这既实现了现有税种的有效整合,符合“简化税制”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推动内外税制统一的进程。但物业税的影响并非仅限于房地产保有环节,还会同时渗透到其他环节。有的学者认为,即使开征物业税,也应该保留土地增值税。但笔者认为,开征物业税后,土地增值税应随之取消。理由如下:

第一,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存在明显交叉,只是针对同一项收入的课税名怒繁多。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管理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所得征收的税收。但土地增值额显然已经内涵于营业税的营业额和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国家面向单位和个人课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同时已经对土地的增值收益进行了调节,如果单独再课征一到土地增值税有调节过度之嫌,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由于物业税对房地产的价值实行动态评估,不动产的增值部分可以相应转化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国家通过征收物业税同样可以实现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增值收益的调节。

第三,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较为复杂,征管成本高,筹集的收入有限。2007年土地增值税收入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绝对额为4031454元,但其占地税收入的比例仅为2.7个百分点。可以说,取消土地增值税具有逻辑上的充分理由。不难看出,物业税制并非房地产税制的替代,而是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物业税应做好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协调与衔接工作。

二、拓宽物业税课税范围,提供充足的税源

1.将物业税课税范围覆盖农村地区

以往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将课税范围限定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广大农村地区有利于上述三税的课税范围之外,这是城乡二元税制的现实表现。将农村地区的房产纳入房产税课税范围,一方面是统一城乡税制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农村工业和副业已有较大发展并具备了一定实力,有些地区与城镇相差无几,对这部分房地产产权所有者征税,纳税人是有能力负担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农村房地产使用效益和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此外,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户兴建各种房产必须首先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户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税费后,便可长期无偿地占有和继承,拥有了事实上的“物权”这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变相侵蚀,同时也不利于提高土地利率和使用效益,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现阶段,在不少农村地区,农户占用土地建房(包括住房和营业性用房)的行为十分猖獗,只是农村土地减速过快。对此,必须通过开征物业税加以调节,这既有利于促进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考虑到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建议将物业税的一定比例以物业税附加的形式返还集体,既可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也可化解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财力的困境。

2.非营业用房产应纳入课税范围

借鉴国际经验,我们认为,今后将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地产纳入课税范围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理由有三:

(1)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与营业用房产类似,同样具备以下优势,其一,房地产位置固定,有利于税源监控;其二,房地产税的税基不易产生流动性,纳税人难以从税负高的地方转移到税负低的地方来逃避纳税;其三,房地产税比较稳定,可以预测,有利于增强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其四,房地产税能较好地体现“受益”原则,可以避免税款使用与地方社会福利脱节现象;其五,地方政府对农村居民房地产具有性席上的比较优势,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

(2)近些年来,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已有了较大改善,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住房过度投资的现象,扭曲了消费结构,有必要通过开征房地产税予以调解。而且,通常情况下,居民住房条件与其收入平呈正相关,开征房地产税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差异。

(3)对保有环节的房地产课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需求,有利于控制房价过快上涨,提高房地产利用率。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土地供给的有限性和人类对其需求的无限性决定了土地存在巨大的升值空间,许多单位和各人在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侯囤积于手中,等待地产升值。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1999年4月28日并实行国土资源部第五号令《闲置土地处置方法》,但实际执行情况远不容乐观,全国各地土地囤积和闲置现象比比皆是。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减少土地闲置和浪费,完全依靠行政手段对土地闲置行为进行控制极有可能“孤掌难鸣”,还必须辅以税收手段,提高土地闲置的成本。同时,房地产开发商捂盘销售和房产投机者长时间持有多套住房,导致了“有房无人住,人无住房”的尴尬局面,许多城市的居民小区入住率极低。虽然上述现象的成因是多元的,但持有房产的成本过低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过轻,难以提高房地产利用强度。对此,应取消现行税法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产税”和“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相应地可征物业税,以此减少投机行为的发生,有效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三、科学计征物业税,实现物业税的有效征管

1.税率的确定

物业税属于财产税,同所得税类似,发挥着对纳税人的财富调节作用,从这个角度看,该税的税率设计应选择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物业税以不动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为了防止纳税人税负过重,超额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不宜过高,并且对居住用房地产和营业用房地产体现出一定差别。当然,物业税的税率由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从其他一些课征不动产税的国家来看,在不动产税的管理中存在一个独特现象,就是要对不动产进行部分评估。当只对不动产市场价值的一部分进行评估时,就是部分评估。大部分的部分评估是由于在财产价值上升的整个期间中对财产的价值评估不够频繁。在部分评估的情况下,物业税的税率宽大了实际税率。例如,如果物业税的名义税率为3%,而评估率仅为真实市场价值的60%。那么有效税率则仅为1.8%。有证据表明,评估率随房屋价值的上升而有所下降。昂贵的财产比起不那么昂贵的财产,在征税时其有效税率比较低,它能够产生是那些租住或拥有相对低价住房的低收入阶层承受更大的财产税负担的效应。因此,我国物业税的税率水平在确定时要考虑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偏离程度。

2.征管方法的确定

虽然不动产是纳税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属于纳税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而物业税则是以货币形式缴纳,在许多情况下,货币收入低的个人住在目前的市场价格下可以认为相当贵的房子里,有关他们难于支付财产税的真正问题不是贫穷问题,而是现金流量问题。这一问题在以下两个群体中表现尤为突出:一是退休的老年人。由于他们在退休后的收入远远低于以前,而他们居住的房子却承担着很重的财产税负,因此会感到难以支付房产税,他们要交税的话不得不变卖房产。二是通过贷款购房的人。他们在未来具有较为乐观的预期收入,但由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需要偿还住房贷款,进而会出现现金流前紧后松的问题。考虑到现实中的特殊情况,鉴于物业税总体上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征收办法。其中分期预缴时,可以按月或季度,也可以按半年或其他期限,具体办法由地方自主决定。

对于因现金流量问题而不能按期纳税的特殊群体,笔者认为可以允许其延期纳税,但为了鼓励纳税人尽早支付税款,需要加收延期缴纳税款的利息,利率可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具体缴纳税款的时间,对于老年人而言,可以在其辞世后用其房产变卖收入支付税款和相应利息,或者由房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在继承或受增值前缴纳该房产欠缴的税款及相应利息。对于贷款购房者,应在住房贷款偿还完毕的下一个季度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税款及相应利息。这种征税制度安排既体现了较强的灵活性,对纳税人也具有一定约束力,有利于防止纳税人无期限拖延税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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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普亮朱永德:乡镇财政收入研究:给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视角.中国农村观察.2005(5):64-65.

[3]刘明慧崔惠玉:建立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制度的探讨.税务研究,2007,(6):42-45.

物业税论文范文篇6

当前,中央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千方百计地制止地方政府乱占耕地行为。从短期来看,中央政府的政策和行政命令会发挥一定的效用,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利益上的冲突并没有解决,所以还会出现直接的或者变相的乱占耕地问题。在北方一些城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地价不断攀升,已经直接影响了当地投资的成本。所以,如果没有和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土地控制制度,那么,土地泡沫破灭之日,就是中国的经济灾难到来之时。

抑制土地价格增长过快的问题,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经济手段加大土地的供给,保证市场源源不断的土地需要。这种手段在我国根本行不通。二是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土地批租的速度,防止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的开发。由于地方利益决定了地方政府不可能不打折扣地执行中央的行政命令,所以行政手段作用十分有限。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制定合理的税收和财产分配制度,保证利益的各方都能获得理性的预期收入。

现在看来,征收物业税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征收物业税可以从消费环节抑制需求。在中国的城市发展中,已经出现了房地产投资热的现象,一些城市居民购买房产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进行投资。浙江温州炒房团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说明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到新的阶段,以消费型为主的购房行为已经逐渐地被投资性的购房行为所替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的一系列制度都应该调整。具体到税收制度方面,国家应该对占用土地资源而进行的房产投资活动征收特别的资源税。其次,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遏制开发商的投资冲动。当商品房交易市场趋于理性化的时候,开发商必定会对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有一个合理的计算。他们不会轻易接受地方政府提出的开发项目,将自己的资本集中投入到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去。第三,征收物业税还有利于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利益需求。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源税的重新划分,保证地方政府运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防止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截留国家收入。

征收物业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国家的立法部门必须首先确定合理的征收范围。对那些以消费为目的而购买的房屋,不应该征收物业税,对那些投资性购买的房屋,应该征收物业税。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科学的资产申报体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房屋业主购买的目的。在我看来,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可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物业实行普遍征收原则,然后再通过补贴的方式,对那些城市的贫困者进行合理的补偿。在此基础上,国家大力推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并且通过廉租房的方式保证城市贫困人口拥有必要的住房条件。

物业税论文范文篇7

【论文关键词】物业税房地产市场房地产税收体系

开征物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物业税不仅可以充当促进经济转轨的推进器,还可以用来化解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也是筹集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受到了很大影响,虽然中央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刺激作用有限。改革和完善现行房地产税制,应本着总体税负减少的原则,通过征收物业税,将税收从开发环节向持有环节转移,从而降低购置环节税收负担,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优化资源配置

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达到1.64亿平方米;业内预计,2009年有可能达到3亿~4亿平方米,是往年空置面积总量的2-3倍。而迫使闲置资源投入使用的好办法,就是对持有环节提高税负,减轻流转环节的税负。开征物业税将加大房地产持有成本,将迫使业主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如果业主无法有效使用房地产,税收就成为业主的沉重负担,为降低税收负担最好的选择是出卖或出租房地产,从而使房地产流转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优化资源配置。

(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物业税将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纳入优惠范围,高档豪华住宅采用累进税率,占有越多房地产,税率越高,让占有过多社会资源者付出更多代价,这些税收可以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地方政府通过物业税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让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物业税更大的意义主要在于地方税体系的变革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它能给中国分税分级财政体系提供一个极有综合正面效应的支柱财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这个税种,就能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开发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资,形成不动产保有环节稳定的长期收入。

由于房地产的天然不可移动性,并与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密切,各国和地区政府大都把有关房地产税收划归为地方税。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价值必然不断提高,以房地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物业税自然会随之提高,地方政府可从中分享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从而弥补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环节和房地产开发环节减少的土地出让金及大笔税费,地方政府就会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抑制不理性投资、盲目建设、浪费建设的冲动,地方政府将不断提高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改善公共建设,换取民众缴纳物业税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长期财政收入。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降低房地产购置环节税收负担

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及各种收费等。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同一税种在多环节征收,而每一环节又征收多种税,如对房地产开发增值额,既征土地增值税,又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转让收入既按转让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又按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房地产者,既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又征房产税。另外,我国地价及税、费三项成本约占房地产总成本的50%左右,而发达国家一般占20%左右。我国房地产税负水平表现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负偏重,而在房地产持有和使用环节税负偏轻。

由于房依地而建,地为房之基,房地难以分离,房价、地价之间难以分割且常常互含,市场上的房屋价值中或多或少包含土地的价值,将相关税种合并,同时取消相应的收费,统一征收物业税,从而简化税种,有利于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完善,避免重复征收。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减轻房地产在购置环节的税费负担。

(五)调控房地产市场

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一般百姓就会调整自己的开支预期和购房决策,更多考虑选择适中的小户型房子;而投资性购房者就会从多投资多持有,改成少持有。开发商他们也适应这种需求结构和需求量的调整,更多提供需求方要求的小户型、低价位的房产,使置业投资和高档豪华住宅需求受到一定压制。

另外,通过调整物业税率还会影响住房需求。当经济过热、住房需求过于旺盛、房价连创新高时,调高物业税率则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当经济衰退,住房需求不足时,降低物业税率亦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开征物业税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出台了一些与物业税相关的法律,但由于制约因素没有解决,物业税一直未开征,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相关制度和部门的配合问题

为配合物业税的开征,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使真正的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财产保护制度等基础工作做到位,加强对公民与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保护,对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物业税的开征,涉及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税务等多个部门,环节多、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牵涉社会上各个阶层和团体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其他部门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由于开征物业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个敏感的话题。所以,对于已经出售的房屋,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缴纳了相应的税费,而物业税实行后,新的购房者并没有缴纳这些税费。从设计原理上讲,物业税应是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部分税费的合并替代税种,如果把新、旧购房者一视同仁的征收物业税就存在不公平,对于在物业税开征前已经购房者就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让老房子采用老办法,不再缴纳物业税,新房子采用新办法缴纳物业税,在市场公允价值发生巨大变化时,尤其增高的情况,也存在不公平问题。建议按照已购住房所实际缴纳的税负水平,抵缴应纳的物业税,全部抵缴完之后,再按物业税制度规定,开始缴纳物业税,这样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

(三)评估结果客观性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良莠不齐、评估报告质量令人担忧的客观事实。要开征物业税,首先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完善的房地产纳税评估制度,要整顿清理现行的评估机构,打造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机构,从而评定出公允的物业税征收税基。

(四)操作中的技术条件问题

物业税的征收,面临现实的征管技术与社会配套条件的问题。物业税的开征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是否具备开征的征管技术、配套条件和措施。在制度设计上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确保相关的配套措施到位,保证物业税税收制度的有效性,保证税收制度改革的成功。建立与税收征管评估有关的信息数据库,每一处房地产都搜集到详细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标准和结果,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实施。

三、对物业税基本框架的设计思路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对物业税各要素的设计如下:

(一)纳税人

物业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以房地产的产权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按照宽税基的原则,物业税征税范围不但包括市区、县城、城镇和工矿区,还应包括农村;不但包括经营性房地产,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住房地产。一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对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税,不仅使国家放弃了一项应得的重要税源,还放弃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有碍税收公平功能的发挥。二是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许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对所用房产也拥有了产权。从理论上讲,所有拥有房地产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房地产相关税收的纳税义务。因此,应将事业单位用房纳入物业税征税范围。

(三)课税对象

以土地和房产共同作为物业税的课税对象,即以土地和固定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为物业税的课税对象。物业税下设企事业房地产(包括经营用房地产和非经营用房地产两个子目)、居民用房地产(包括农村居民房地产和城镇居民房地产两个子目)两个税目。

(四)计税依据

可按一家人拥有多处住房的总面积,以反映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物业税以市场价值为主要计税依据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不仅可以克服现行计税依据的缺点,而且纳税人的纳税负担由其所拥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完全市场价值决定,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

(五)税率

确定税率形式和大小时,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据有关专家初步估算,按照平均水平为0.8%的税率征收物业税,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可保证政府财政收入与现在水平持平。对于物业税税率,一是税率的制定可由中央统一立法,规定幅度税率,考虑各地区房地产及经济情况的不同,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适用税率。二是由于房地产类型及用途的不同,税率的制定也应有所差异,对经营用房可采用比例税率,对个人自住房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个人自住房可按各地区经济适用房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作为免征额的确定依据,如以人均30-50平方米对应的房产价值为免征额,超出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如超出50-100平方米按0.2%的税率、超出100-200平方米按0.3%的税率、超出200平方米以上按0.4%的税率等。

(六)减免税

根据现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政策,物业税的税收减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单位的办公用地或业务用地的房地产免税;二是考虑到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民负担能力有限,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辅助性减免税收政策,比如对农村家庭用房免税,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免税等;三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房地产毁损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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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柳婧.我国个人房地产税收体系管理的研究[j].时代经贸,2007,5(10):109-111.

物业税论文范文篇8

开征物业税应达到何种目的?从理论上看,一个物业税种应承担某种特定的主要功能而不应赋予它多种功能。多种税收目标的实现要靠几个不同物业税种来共同完成,对于开征物业税政策设计的着眼点应当是理顺物业税制中的租税费混杂的局面,保证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为地方公共服务筹集资金,而不能任意扩展物业税的税收功能。从长远来看,改革房地产总体税制,对不动产处于保有阶段征收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是改革的方向。

物业税在内的财产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是一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方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我国的财产税不仅税种少,且征税范围小、收入少。因此,开征物业税有助于建立和健全我国财产税体系,改变房地产税制中以往那种“重交易,轻拥有”的局面。

2、开征物业税的理论依据

为什么要对拥有房地产的业主征收物业税?政府课征物业税的基本出发点是什么?要实现哪些社会经济目标?这些问题关系到物业税制的设计,而且也影响到如何正确评判政府对房地产保有阶段征税的合理性及政策效果。

(一)公共经济学观点

1.利益交换说

该学说起源于洛克和休谟的社会契约论,发展于边沁等功利主义派的“最大幸福原则”。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由于政府为房地产所有者提供了安全保护,包括国内治安、消防等保护和国防安全保护,从而保证了房地产产权能顺利地为其所有者带来心理上的满足。既然国家为房地产所有人提供了财产保护形式的利益,那么房地产所有人理应向国家支付一定的报酬。因此,物业税就代表了房地产所有人对于从政府那里获得利益的一种支付。而且房地产的价值会由于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改善而提高。利益交换说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政府提供了公共服务,不论房地产价值是否得到提高,业主均应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即纳税;二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为房地产产权的实现或房地产价值的提高提供了保证,政府理应对房地产业主保证一定比例的赋税,以敷公共支出之需

2.负税能力说

负税能力论最初由古典经济学家魁奈提出,后来逐渐被一些西方财政经济学者所接受。其核心思想是,土地及其改良物所组成的不动产是衡量人们纳税能力的标准之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私人拥有的土地财产或房产越多,其负税能力也就越大。不仅如此,财富本身可以给其所有者带来安全感,这种永久性的财富比一般挣得的收入更为持久。因此,开征物业税符合负税能力原则。

(二)房地产经济学观点——税收非中性论

现代房地产经济文献主要把土地及其改良物看作一种普通的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与资本、劳动、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一样,其价值只有通过投入到经济领域才可以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房地产经济学者更多地关注了物业税的资源配置功能。其基本观点是,物业税可以当作一种经济政策手段来使用,这样可以达到政府所期望的经济政策目标,包括促进农地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各产业对土地的集约利用,增加适用住宅的有效供给等。总而言之,它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由于这种观点所基于的理论假设是物业税收可以改变土地和资本的配置效率,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即物业税是非中性的。

3、开征物业税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

物业税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税,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实施物业税的基本条件,如财产归属不明确、不动产估价制度不健全以及个人社会账号体系尚未建立等,下一步,需要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重点,研究开征物业税。

(一)简并税种,实行费改税。征收物业税的合法性前提是改革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与物业税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税费,否则旧的税费未除,新的税费又来,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双重收税,不利于新税的开征。要认识到,物业税绝不是对于购房投资者的惩罚税,更不是单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此,实现简并税种,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税制,将是今后地方税务工作的重点。这也是做好物业税征收的基础工作。

(二)实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物业税的开征需要大量的、详尽的房地产基本信息和较长时期内的市场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工作必须提前于物业税开征的时间进行。建议购买房屋的业主都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房产登记,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物业税的征收提供依据。具体可考虑如下方法:对于单身的业主登记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证号,已婚人士则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号进行联名登记。由于买卖房屋时必须办理房产证或过户手续,因而房屋登记可以由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协作完成。同时,建立类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验证系统的房屋产权证查询系统,以确认房屋所有者名下的房屋产权状况,加强对拥有多套住房者的监管,防止税款流失。如可以建立房地产产权数据库,将该数据库与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税务机关则要加快实现房产信息的全国联网,以便加强对在异地拥有多套住房的业主进行监控。

物业税论文范文篇9

关键词:物业税,必要,开征时机

物业税的名词源于国外,各国的叫法也不同,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我国所说的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

一、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税种复杂、税基不合理、重复征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等问题。房地产税收政策是向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征税,因此必然导致房地产价格高,从而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启动,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只在房地产的买卖过程中课税不利于避免土地闲置和低效使用,而过高的土地增值税和极低的土地使用税又限制了房地产的合理流动。现在有的城市各种税费和地价占房价40%左右,多达百余项。其中重复和不合理收费就约占房价的30%。如目前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中的一部分,就被作为税基重复征税,开发商在土地一级或二级市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时,出让金就被作为基数缴纳5.5%的营业税和3%-5%的契税,当房屋建成销售时出让金再次作为基数缴纳5.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契税。而开征物业税能够简化我国的房地产税制,避免重复征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开征物业税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调控房地产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利于降低开发成本,减少金融风险,降低购房门槛。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批租”土地使用制度,开发商必须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大部分税费来向政府购买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巨大的开发成本一方面加大了开发商的筹资风险,另一方面也以高房价的形式转嫁给了消费者。“物业税”的开征,将有望改变原有的体制,把开发商为消费者代缴的部分税费分期由业主缴纳。从而减轻了开发商的筹资压力和相关的利息负担,减少了纳税环节,缩短了开发时间,从而大大降低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相应降低了房价。据专家测算,从理论上说,在购买新房这一环节上,消费者至少可降低10%-20%的购房成本。对于贷款买房的消费者来说,也可以减少贷款的利息支出。这样有利于中低收入阶层尽早解决住房问题。

二、开征物业税可能遇到的问题及一些不确定因素分析

物业税替代土地出让金的存在不利因素。从政府的角度看,物业税代替土地出让金会使政府目前的财政收入大幅减少,这将会使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能力受到很大影响。比如广州市2005年商品房销售金额达444亿元,如果土地税费按1/3计,约为148亿元,如果只按1/50或1/70收取物业税,每年这一部分将只能收2亿~3亿元。也就是说如果用物业税代替土地出让金,广州市政府有可能每年减少140多亿的财政收入,全国估计至少在数千亿以上。如果碰到房地产业不景气,政府所收取的物业税也难免随着物业评估价值的下降而减少。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很明显的问题就是有可能买得起供不起,增加消费者购房风险。现在工薪阶层购房大多采取按揭方式,供楼的负担和压力已经很大,物业税尽管降低了购房的门槛,却更加重供楼和税赋的负担,增加供得起楼、纳不起税的现象,增加金融和楼市的风险。

开征物业税可能导致房地产的过度开发。征收物业税使得土地的取得成本降低、而相关税费的合并或取消,开发商的筹资额和筹资成本(财务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大大下降,项目的总开发成本下降。同时,房价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人们的购房需求,在需求旺盛和进入门槛降低的前提下,开发商可能会在合法免税的前提下,进行更加疯狂的圈地运动,造成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空置率的提高。而物业税是随着房屋价值的提高而增加的,这意味着消费者要承担越来越重的税赋负担。导致大批本来家庭经济实力不强、只是因为购房“门槛”降低了而购置房屋尤其是使用银行贷款按揭购房者出现供不起楼、纳不起税的现象。

三、对物业税开征时机选择的几点建议

开征物业税势所必然,但在可以预计的二至三年里还不具备开征物业税的充分条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物业税的最终顺利开征创造条件。

1、目前开征物业税的一大障碍在于计税依据很难确定。比如房屋价格就很难评估,要充分考虑到折旧、升值、供需等各种因素。居民住房情况十分复杂,有在房改过程中买的,有贷款买的,也有现金买的,有已购房产,也有新购房产,在课税标准上,应该考虑有所区别。如果不加区别则难以公平;而加以区别,则又是一项工作量极大、难度很高的工作。再加上中国人口多,土地资源稀缺程度严重,即使开征物业税也不一定能真正起到抑制住房需求的作用。开征物业税一定要在抑制投资和保证居民居住上找到平衡点。如果贸然实行的话,将可能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2、开征物业税是房地产的中长期利好,但中央政府必须统筹考虑。对于地方政府来讲,为了完成gdp考核,促进经济发展,必须倚靠强大的财力支持,而批地收入是一次性的大笔收入,物业税则是稳定的收入流。因此对于注重在任政绩的地方官员来讲,前者更可取,因为物业税纵然有税收进账,但与土地标售动辄十多亿数十亿的金额相比,其收入便成得不偿失的小利。考虑到国内地方官员的任期一般都比较短,所以除非物业税贴现总值大于批地收入到一定程度,地方政府将不会有积极性把批地制度改变为物业税制度。因此,中央政府必须统筹考虑风险,遏制地方政府的批地冲动和房产商的圈地冲动,解决地方政府资金饥渴问题。

物业税论文范文篇10

关键词:物业税国际经验借鉴

财产课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或属其支配的财产课征的税收。严格来说,财产课税是一个税收体系,它包括若干不同的税种。物业税只是财产课税的其中一种,它属于从价税,是对不动产的保有环节进行征收的税种。从各国的征收实践来看,物业税的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方式都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形式。而且对这一税种的具体称谓也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地区)称为不动产税、地方财产税、财产税、房产税、土地税,也有的国家(地区)直接就称为物业税。

各国(地区)开征物业税的概况

美国对不动产保有课税只设置单一的税种,称之为财产税(也即物业税)。财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美国财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不动产的所有人。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所拥有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财产价值的估算是美国财产税征收的核心。经过多年以来的发展,美国各地方政府都拥有自己的房地产估价部门,并形成系统的财产估价标准和估价方法体系。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比照销售法,即通过比较最近在时常被售出的类似财产的价格来估价;二是成本法,即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折旧予以调整;三是收入法,即根据财产未来产生的净收入现值来估算财产的价值。财产税的税率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税率一般依据地方的支出规模、非财产税收入额以及可征税财产的估价来确定。各地方政府为加强对财产税的征收,还建立了比较详细的财产信息管理制度。资料卡片是其中最常见的管理方法。卡片上的信息很全面,包括所在地、税号、财产类别、所有权的变更情况、估价的组成和变化情况、建筑的种类、土地的类别、房屋种类和数量等。在使用计算机加以管理后,这种信息管理制度可以为政府提供多方位的信息,可以作为对财产价值重估时的参考,也可以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检查提供必要的参考。美国财产税的优惠规定主要是针对非商业用途以及对年长公民和残疾人的减免。一般对政府、宗教、教育、慈善等非盈利组织免税;对家庭自用住宅设一定的宽免;对低收入家庭,当纳税人缴纳的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比率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可享受一定的抵免额,用来抵免个人所得税或直接退回现金;所得有限的老人和残疾人、靠近发达地区的农场主可享受税收递延。

英国对物业所有者与租用者征收的税种称之为住房财产税,它是英国目前唯一的地方税,是按房产价值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年满18岁的住房所有者或住房承租者(含地方政府自有房屋的租客),包括永久地契居住人、租约居住人、特许居住人、业主等几类。如一处住房为多人所有或多人居住,则这些人将共同负有纳税义务。居民住宅包括楼房、平房、公寓、分层式居住房间、活动房屋、船宅等。住宅房产的价值由国内收入署的房产估价部门评估,每5年重估一次,按房产的价值分为a~h共8个级别,分别征收不同的税额。一般情况下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5倍。具体每个级别的税率全国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政府根据当年预算支出情况而定。英国住房财产税减免政策主要有折扣、优惠、伤残减免、过渡减免四大类。其中,优惠主要是针对没有收入支持或低收入的纳税人,优惠多少则取决于纳税人的收入、储蓄和个人境况,最高可达100%。伤残减免主要是针对某些伤残者,在征税时,可以降低其住房价值应纳税的档次,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日本对不动产保有课税主要设立有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按应税财产所在地,由各市町村或都道府县分别征收,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固定财产税是对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商业有形资产征收。城市规划税是城市规划事业和土地规划事业的财源,对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课征。固定财产税的税基为各市町村《固定财产登记册》中所列示的应税财产评估价值。在评估土地的价值时,每次单独对同一类土地进行评估,如住宅用地、农业用地和森林用地等。然后以某一区域内一定数量和标准的土地,作为同一类土地价值的标准,每块土地的价值可以依据标准土地的价值并结合周围环境而定。在评估房屋和建筑物的价值时,根据住房供给政策,对房屋提供税收减免。具体减免规定为,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面积为50-120平方米的房屋,在前三个纳税年度减征50%;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3层以上的耐火住宅,面积为50-280平方米的,前五个纳税年度减征50%。除此住房供给政策的减免规定之外,公路、墓地或用于教育、宗教、社会福利以及地方税法案规定的其他用途的财产免税,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以及外国大使馆所拥有的财产也免税。《固定财产登记册》中所列的房屋、土地或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依据土地市价、房屋或建筑物的替代成本的变化,每三年修订一次。每年从3月1日起,《固定财产登记册》都要向纳税人公开展示20多天。在此期间,纳税人可以进行查询,如果对评估价值有疑问,可以向固定资产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诉。

加拿大的物业税也是对不动产征收,是地方的主要税种。不动产的税基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税基由政府来评估,政府估价一般用市场价评估法。为了将评估的误差减少到最低程度,加拿大各省都成立了专门的集中评估机构。每个省都制定出评估手册来指导评估师的工作。同时,绝大部分省都通过立法来保证评估师调查和取得必要信息的权力,评估师可以任意索取相关资料,当事人必须予以配合。在加拿大没有全国统一的物业税率,税率主要依据各地方政府的收支状况自行规定,因此,即便在同一省辖区内,不同市区的物业税率也有比较大的差异。加拿大物业税收的减免与美国很类似,主要也是依据物业的用途和物业的所有者予以减免。主要包括对农业用地、森林用地、宗教用途的土地等给予轻税待遇;对政府拥有物业给予免税待遇。除此之外,加拿大的一些省还设有税额扣除法、延期付税法,以减轻低收入家庭和有困难的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香港物业税是对土地及建筑物课征的一种税,主要是对业主来自物业的租金收入征税,没有租金收入的业主则不需要缴纳物业税。香港对物业税的免除项目主要三项:一是由业主支付的差饷,也即物业管理费;二是来自物业的租金收入,但在该课税年度内无法收取;三是作为支付修理费及其他开支费用的20%免税额,这是一个无论实际开支数目大小而规定的划一的扣除额。物业税的税率在15%左右,2004年略为增加,为16%。香港物业的业主必须把所拥有的全部物业填报在综合报税表内,接受税务局评税主任的评税后,再根据评税通知书的时间和税额缴纳税款。

从上述各国(地区)对物业课税的概况可以看到,物业税是地方税种,由当地政府进行征收管理。物业税均对不动产保有环节征税,即对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征收,一般由物业所有者申报并缴纳。在物业税税收要素的具体设置上,各国(地区)并不相同,但从征收管理来看,又都是以政府评估、个人申报为主。

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不动产课税,也就是类似于物业税的税种有7个,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费的项目更是多不胜数。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税制不统一。目前我国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和个人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其次,计税依据、税率设计不科学,税收负担不公平。第三,税费名目繁杂。我国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很多,除上述7种税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等,过多的税种,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原则,又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对房地产业的收费更是将近百种,这不仅给征纳双方带来很多麻烦,更制约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不动产课税的种种弊端,借鉴各国(地区)征收物业税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开征物业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简化合并税种。根据简化税制的原则,对现行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进行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建议取消土地增值税,合并涉及房地产开发和保有环节的税种和相关收费,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并将物业税的征收管理权限下放,确立为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地方税种。因为,从国外对物业课税的成功经验可以明显地看出,物业税都是地方的主体税种,是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科学设置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被各国普遍采纳,运用得最为广泛,如以上所述的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更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而且还具有税源丰富,收入富有弹性,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等优点。因此,我国的物业税也应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计税依据,每隔3-5年重新评估一次,这样既能够准确真实地反映税基,并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的收入,同时又能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合理确定税率。国外财产课税大多为地方税收,因此普遍都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决定税率,而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具体的税率都是根据当地政府的预算支出规模来确定。我国物业税税率也不适宜全国统一税率,因为各省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可考虑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幅度的税率,具体税率的大小可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至于税率的形式,我国宜采用比例税率,因为比例税率比较简单,易于征收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评价体系和评估制度。首先,要制定评估的法规和操作规程,并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从法律和制度上对评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加以规范和约束,对评估从业人员还要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其执业能力。其次,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可以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作为评估办法的基础。最后,还要通过法律保障纳税人对评估结果拥有知情权和申诉权。不动产的评估结果必须定期公布,并允许纳税人进行查询。如果纳税人对不动产的估价等持有异议的,他们有权申请复议,地方政府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办理有关复议事项,纳税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建立与不动产登记、评估有关的信息数据库。物业税的评估工作需要大量的、详尽的不动产信息和较长时期内的市场信息。建议为纳税人进行不动产信息登记,详细登记纳税人所拥有不动产的类别、所在地、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变化的日期情况等等,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及时地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评估和征管的资料。

参考资料:

1.陈永良,《外国税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3.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英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4.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日本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5.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理念转变、政策分析和相关安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