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健康管理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10-13 11:02:10

个人健康管理

个人健康管理范文篇1

关键词: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管理

0引言

个人健康档案是个人自我保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医学资料,它记录了每个人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和转归的过程。建立健全公民个人健康档案对完善我国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疾病防治和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在健康权利中,就提到了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在这里,笔者将就个人健康档案的界定、特点及管理谈一些浅见,愿与业内人士商榷,共同搞好个人健康档案的理论与实际研究工作。

1个人健康档案的定义

为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个人健康档案,我们先要对个人健康档案的定义进行一下界定。与广义的档案定义一样,个人健康档案的定义应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档案的形成者,主要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健康服务机构等。档案内容,个人健康档案不仅包括个人在医院看病时候所用的病历,还包括与个体健康有关在医疗、保健等过程中产生的更广义信息资料。档案的形式,主要有图、档、卡、册、表。档案的本质即个人在医疗、保健等个人健康管理活动中形成原始的历史记录,它是医疗保健过程顺利进行的依据。个人健康档案,就是个人身心健康(健康状态、亚健康状态的疾病预防与保护、非健康状态的疾病治疗等)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它是以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信息多渠道动态收集、管理,满足个人自身需要和健康管理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2个人健康档案的特点

2.1内容的全面性与形式的多样性个人健康档案不是简单地将纸质病历记载的各项内容输入电脑,还记载了居民平时生活中的点滴健康相关信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收集个人健康档案,不仅能记录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可以完成以个人健康为中心的信息集成,而且也是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数据、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有机整合。个人健康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它以图、卡、档、表、册等形式出现。

2.2内容变化的动态性一份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记录了个体从出生到死亡过程中在各个健康状态下的所有生命体征的变化以及客观反映疾病病情、检查、诊断、治疗情况及其转归的全过程记录。它是一个动态连续且全面的记录过程,并通过各种形式详细地记录健康信息的变化,从而为将来的医疗保健以及健康管理过程提供完整的医疗诊断依据。

2.3检索使用的方便性与灵活性传统意义上的查阅档案,必须是要先通过查找索引,找到相关索引一层层进入后才能进行翻阅,这不仅速度慢,劳动繁琐,而且检索的查全性和查准性又无法得到保证。个人健康档案以个人为单位,以特有的数据格式集中存储,有利于迅速检索查询、调用处理各种信息,为科学研究、临床提供全面可靠的资料,大大提高了档案的利用效率。

2.4内容的保密性由于个人健康档案记录了大量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所以它的安全控制和保密性的要求就显得很高。个人健康档案涉及的隐私信息主要有注册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业等,有对于个人健康有关的某一问题的跟踪动态观察记录,如就医行为等,还有用户的潜在信息,即基于个人信息从中发掘出来的潜在信息。

3个人健康档案的内容

个人健康档案不仅包括个人在医院看病时候所用的病历,还包括与个体健康有关在医疗、保健等过程中产生的更广义信息资料。笔者认为个人健康档案可由个人基本信息、基本记录和专项档案等部分组成。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教育程度、婚姻、民族等;基本记录即个人健康行为记录:如家族史、吸烟、饮酒、就医行为以及个人各种化验及辅助检查记录、预防性记录等;专项档案指特殊疾患流程,是指对某一问题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随访的动态观察记录。包括症状、体征、用药、转会诊结果等。

4个人健康档案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1建立完善的管理流程和机制首先是完善个人健康档案的收集制度。个人要有自我保健意识,尽可能地将与自身健康相关的所有记录全面、妥善地保管起来。各个卫生服务机构,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健康服务机构等要形成制度,从个人出生开始建立健康档案,把个人健康资料纳入各个医疗保健机构的档案管理流程中。其次要确定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机构。个人健康档案是个人健康情况的原始记录,具有从属性与唯一性,其归属权属于个人所有。医院等健康机构在受聘管理的期限内,负有形成。收集、归档和妥善管理的职责,严禁健康档案的散失。要根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做好个人健康档案的交接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与延续性。再次是不断探索好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培养一支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的档案管理人员队伍,高校快捷地提供利用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健康档案的利用价值。

4.2个人隐私安全与保护问题隐私的基本涵义就是自然人对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保有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个人健康档案中有关个人信息完全属于个人隐私,这种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个人对整个就医、保健过程中档案上记载的个人资讯或信息部分享有的支配权。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医疗体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改革,医疗法制尚不健全,易患纠纷日益增多,作为医疗保障体系之一的个人健康档案工作也应纳入法制轨道。如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泄露,是保障个人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机构要从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起如医患双方密切的信任关系,抵消提供个人信息的顾虑;制订完善的个人隐私制度与隐私保护技术;开展个人隐私保护教育,提高隐私保护意识与行业自律管理意识等几个方面入手,将个人健康档案的管理与保护个人隐私权相结合,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健康档案管理之路。

4.3实现个人健康档案的信息化,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管理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综合利用,人类步入了信息化时代。个人健康档案的信息化,实现计算机系统管理是必然趋势,是快速方便提供利用的必然途径。个人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特指为居民提供健康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化软件,系统为居民从出生到死亡一个完整生命周期内提供所有健康档案,以及这个生命周期内相关的父系、母系的遗传健康史,它以健康卡作为居民身份的电子档案,收集、组织、管理居民在医疗、保健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在将来医疗保健过程中提供完整的医疗诊断依据。与传统意义上的健康档案相比,个人健康档案信息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①档案内容更加全面、充分。它不是简单地将纸质病历记载的各项内容输入电脑,还记载了居民平时生活中的点滴健康相关信息。医生可以随时随地提取有关信息,快速全面的了解情况。②检索使用更方便。信息化基础上的个人健康档案具有特定的数据格式和集中存储,有利于快捷输入,迅速检索查询、调用处理各种诊疗信息,为临床、教学、科研提供大量集成资料,大大提高了档案的利用效率。③可以使患者得到异地专家的健康指导。依托互联网,异地专家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到详细信息,能给出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指导意见。④存储更加简易。纸质档案的保存,必须有足够空间,同时还要解决纸张的磨损、老化以及“三防”等问题。对健康档案实行系统化、信息化管理占用空间小,保存容量大,能永久保存。

由于笔者学识和能力的限制,本人只是对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有更多的研究者投身此项研究,同时也希望这篇浅陋之作能给当前个人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2009年4月13日.

个人健康管理范文篇2

1基本概念

1.1健康管理。健康管理指对影响人员身体健康的危险因素实施全面管理的一个过程。其目的是减缓人类慢性疾病的发展速度,减少医疗花费并显著提高生命质量。健康管理是20世纪50年代末最先在美国提出的概念,近30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快速发展,由此带来远远超过健康管理投入的实际效益,目前已经成为西方医疗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3]。在中国,健康管理概念刚引入不久,整体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3年10月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10月25日实施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文件中都对健康管理工作提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健康管理的主要实施意义包括以下几点[4]。①可以有效改善服务对象个人的健康状况,提高个体生活质量。②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③减轻看病负担,降低医疗支出的比重。④突破和创新医院经验理念,开拓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⑤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全民健康素质。1.2我国特有的健康管理服务模式。kyn(knowyournumber,以下简称kyn)管理服务是一种以个体为对象的健康管理服务[5]。我国科研机构在借鉴美国健康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的身体特点,并分析我国常见多发疾病的种类,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我国特有的健康管理服务模式。该服务的主要步骤如下。第一步,个人通过健康体检的方式向医疗机构或体检机构提供健康信息。第二步,体检结束后,以健康报告的形式向个人反馈健康信息。第三步,医师根据个人的健康基本情况(包括体重、血压、血糖、血脂、生活习惯、饮食习惯等健康影响因素)做出疾病危险性评价,包括冠心病、糖尿病、中风、肺癌四种疾病。第四步,个人了解自身疾病的危险性,医师制定改善计划,健康顾问监督个人坚持开展改善健康的行动。第五步(即第一步,循环该服务过程),定期的健康效果评价。1.3体检随访体检随访服务指个人完成健康体检后,由健康顾问通过各种方式对体检者进行回访,内容包括健康干预、健康指导、健康监督,目的是尽早发现体检者的亚健康状态和潜。在疾病[6]。在健康体检全过程中,体检随访工作是保证健康管理计划全面落实执行的关键步骤。

2传统体检服务的缺点与不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的服务需求从简单的体检需求,到健康咨询、治病等需求扩大。不仅要求舒适的体检环境,对健康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水准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传统的体检模式具有以下缺点和不足之处。①社会上参差不齐的体检机构工作人员缺少临床经验,准入门槛低,缺乏专业知识。②很多体检机构的检查结果准确性较低,主检和终审意见、建议雷同而没有个性,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往往不被医师认可,需要重新检查。③许多体检机构和医院的健康管理只停留在健康体检和健康咨询阶段,体检报告就是各项检查的简单拼凑,报告解读流于形式,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检后服务跟不上,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健康管理[7]。因此,完整的健康体检绝不仅限于完成身体检查,关键是体检后如何帮助体检者意识到自身健康的不足,并愿意主动采取措施去干预疾病,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体检者能否按医务人员指定的方法进行日常生活,能否真正地变被动保健为主动保健,这些都需要医务人员对其效果进行不断的追踪和指导,才能使健康管理落到实处。

3随访工作的具体实践

3.1人员组成。体检随访小组成员应选取具有责任心、耐心、沟通能力强的医护人员,包括至少2名长期固定的全科医师,4名以上担任健康顾问(健康秘书)角色的护士,由健康顾问负责对受检者进行健康回访,并由一群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学专家跟踪体检对象的每次健康事项的记录。医院为体检随访小组设立规范化的专业培训,内容涵盖语言沟通、责任心、保密意识、礼仪、医学基础等[8]。同时需设置回访专用办公室。3.2随访范围。随访的对象包括所有参与健康体检且结果有异常者,回访率要求达到70%,尤其是针对糖尿病、高血压、肥胖症等慢性病高危群体,回访率要求达到90%。3.3随访时间。①第一次随访应在当天体检结束后,主检咨询时进行。②第二次随访在体检者领取体检报告后的三天之内,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进行。③后续的随访则应根据体检者的具体检查结果,定期(1个月、3个月、6个月)进行一次。3.4工作方式。个人体检完成后,小组工作人员对受检者的体检结果进行集中记录,建立个人用户档案(含个人基本信息、体检报告、慢病监控记录、就诊资料、住院资料),详细记录个人的相关信息,便于事后查阅[9]。根据医师制定的健康管理计划,如医师对受检者制定相应的治疗保健方案、注意事项、复诊时间、复查项目等,定期与受检者进行联络,监督对方坚持按健康管理计划继续保健治疗[10],跟踪对方状态的变化,是查体随访工作必不可少的程序,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体检随访提供良好的工具。随访实行以电话回访为主,短信、微信、网络互动为辅,定期提出日常用药、随诊和健康生活方式建议[11],健康顾问必须对受检者诊疗情况进行详细回访登记,确保服务对象的疾病治疗和预防保健措施落到实处,达到科学跟踪、适时交流的目的。3.5随访内容。①体检者对医院的整体满意度,包括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整体硬件条件、环境的舒适程度、体检流程设计的科学性等。②体检结束后,体检报告中明确指出的阳性发现或早期疾病是否出现某些不适症状。③体检报告中主检结论部分明确给出的生活、用药及随诊建议,体检者是否遵照执行。执行的效果如何[12]。如对血脂化验指标在正常线偏高,生活条件较好的服务对象,医师评价其为高脂血症高危人群,建议其控制高脂肪食物的摄取,加强锻炼,采取此种预防性干预措施后1个月或3个月后复查该项化验指标,随访小组人员将其健康评价一一记录在表格中(表1),作为健康追踪的客观依据。3.6工作制度。①随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礼貌、热情,随访内容及语言通俗易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使受检者了解自身的体检结果外,还需强调存在的慢病风险和不良生活方式,讲解其危害和干预措施[13]。②如遇医从性较差者,工作人员应及时与其体检时所预留的紧急联络人沟通。③随访时健康顾问的第一步工作是全面熟悉体检者的基本身体状况。如在随访过程中遇到专业性较强的医疗问题可咨询专家后另行答复。如遇较为复杂的医疗问题可帮助体检者预约专家到院随诊。④根据慢性疾病管理方式,健康顾问应协助体检者进行健康风险评估,根据主检医师意见建议体检者完善相关检查,定期回院复诊。针对异常结果按时监督提醒体检者回院复查,落实健康干预措施。通过各种方式(短信、微信、邮寄、电子邮件等)发放健康宣教材料。⑤如果在体检报告中发现重大的异常结果,健康顾问应及时做好记录,同时报告科室主要负责人,联系受检者家属或紧急联络人。指导帮助患者及时回院就诊、对其健康状况保持动态追踪并做好记录。

4讨论

个人健康管理范文篇3

【关键词】新时代;健康;管理;高校;大学生;“云”

由于大学生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等健康问题引发的负面性事件在大学生中层出不穷,传统意义上的教育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大学生健康的需求,大学生健康管理在提升大学生健康意识、健康状况和参与积极性的研究与应用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时代大学生健康管理模式通过大学生健康管理知识普及状况的调查以及历年来大学生体质数据分析,应在体现大学生群体特点的、合理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同时,通过预防、监测、干预等手段起到预防疾病、控制危险因素的目的,减轻了社会、高校和学生家庭的医疗卫生负担,为培养健康合格的高素质人才奠定了基础。

1高校大学生健康管理的研究背景

1.1高校大学生健康管理研究的特点。“大学生健康管理和健康管理一样,一般由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信息管理、健康评价和健康改善三个部分组成”。依靠这一措施,充分收集大学生的全面有效健康信息,并及时对大学生群体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及更新,实时分析与评估后,充分发挥利用高校医疗保健资源,对健康危险因素及时实施干预并提供健康咨询、指导服务,尽量将大学生健康消费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达到提升大学生个体或群体健康状态的目的。“我国健康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管理理论体系和实践服务模式还没真正建立起来。各高校在健康管理的学科建设当中,除了要注重人才培养这一方面之外,也应在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研究基地建设三个方面进行规划,以更好地促进健康管理人才成长,推动我国健康管理事业的发展”[1-2]。高校大学生这一特殊的群体,因其较高的文化基础,普遍具有较强的知识接收和更新能力,有利于健康教育知识更加快捷有效的交互传播;又因高校集体学习、集体生活为主的特点,便于对学生健康状态全面检测数据的收集和更新,及时有效的对他们的健康状况进行管理,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和降低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中的健康隐患和风险。“开展以学校为基础的健康管理,让大学终身受益”,这是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国情出发,积极探究新时代大学生健康管理模式从而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健康水平以适应新时代要求[3]。1.2当前大学生群体存在的普遍健康危险因素。1.2.1当代大学生健康自主管理意识薄弱。大学生群体在进入高校生活之前,普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营养均衡和健康维持的重任一般不用自己操心,这一思想惯性进入高校独立生活后很难发生转变,自主获取健康保健知识意识缺乏。大学生因为还“年轻“而对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等意识的疏忽。由于暴饮暴食,高脂髙油以及不规律的饮食和长时间静坐的生活方式而导致的亚健康甚至慢性病年轻化的状况已不再是个别案例,让很多大学生年纪轻轻就带上“老病号”的标签[4]。1.2.2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这也客观上的助长了大学的群体的惰性,客观上改变了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方式,很多大学生成为了“低头族”和“键盘手”,课余时间也习惯在“宅寝室”度过,连吃饭购物也是“外卖跑腿网购”,饮食不规律不均衡、网瘾熬夜、缺乏体育锻炼等问题笔笔皆是,这样的“龟息”式生活直接导致身体素质直线下降。1.2.3当代大学生的自我减压能力和社会心理适应能力缺乏。“面对比家庭生活更为纷繁复杂的大学生活时,学生身心健康受家庭经济状况影响存在显著差异,特困家庭学生的身心健康明显低于非特困家庭学生;学生身心健康的专业背景存在显著差异,理科学生的身心健康要低于文科学生;学生身心健康的城乡背景存在显著差异,农村学生的身心健康指数低于城市学生”[5]。面对升学、就业、人际沟通等压力大学生往往都是无法及时疏解,难以从挫折走出压抑困顿情绪的局面使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生率逐年上升,甚至个别出现“小事酿成大祸”的极端行为。1.2.4一些高校对学生卫生保健知识的普及工作不全面,甚至缺乏专业的健康基础课程以及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无法满足学生的健康咨询需求,即使身体薄弱的学生想对自己的健康进行科学管理,也难以找到专业的老师进行指导[6]。近年来,各大高校对学生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的不足,缺乏对学生进行自我健康管理的意识培养,“自我健康管理是个体运用行为学、社会学、管理学的理论知识为促进自身健康发展而做出的决策和行为包括体育炼、生活行为、饮食行为等促进健康的措施。大学生正处于各项行为意识不断完善的阶段,该阶段自我健康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健康水平”[7]。导致学生医疗费用的花费只增不减的情况下,体能测试结果却呈下滑趋势,甚至在测试过程中出现晕倒、呕吐等不适状况。

2高校大学生健康管理问题研究的现状

2.1当前国内大学生健康管理的现状。目前国内高校普遍开展的大学生健康管理模式主要有二,一是通过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群体性进行卫生保健及疾病预防知识普及教育,健康与教育具有明显的互补和共生特征。“一方面,健康与教育一样,健康管理能够改善目前和未来的人力资源质量。大学生健康状况的改善有利于改善其体力、精力和能力,使其集中精力地做好工作。另一方面,健康还可能间接地促进生产技能和受教育水平的提高”[8-9]。二是通过设立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学校医院等机构个体性提供预防保健体检咨询等健康管理服务。现有的健康管理途径使我国高校学生的健康意识普遍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学生学习、生活方式的改变,环境及工业生产因素的影响,危及大学生健康的因素也日益增多。“随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几乎成了大学生课堂与业余生活的重要内容,长时间上网(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推陈出新)导致运动时间不足(‘过逸’)给大学生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影响”,除生活习惯问题外,新时代下大学生的健康管理需求不再满足于对日常生理和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而是更加关注社会适应和群体性健康危险因素的预防和干预,从健康到出现临床症状之间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这个过程中引入健康管理观念对健康进行干预,可以极大的减少卫生医疗费用的支出,降低慢性病的发病几率,提升群体健康状态。而目前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已经不能满足高校大学生的健康管理的需求,亟待构建适应新时代大学生健康发展需求的高效率健康管理模式。2.2课题组开展高校大学生健康管理模式探究的思路。针对当前对于大学生健康管理现状,本着“影响大学生健康的主要因素归为社会、学校、家庭三大方面。其中,社会是指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通过制定政策法规而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健康保障制度”。“高校健康管理体系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体系,是将与大学生健康有关的诸多部门——体育部、校医院和心理健康中心等整合起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资源共享,分工明确、协同工作的合理、有序、高效的健康管理体系,学校起着具体承担健康管理的重要职能”[10]。对单个大学生来说,实施群体健康管理可以帮助个体更好地了解其身体状况,更好的做到从个体到群体的三级预防。首先,让学生的健康信息“全面化”,对学生的健康管理“多维化”,在当今“大数据、大健康”的时代主题下,对于庞大的大学生群体,我们可以用高效和快捷的健康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管理。其次,可以考虑构建一个学生、老师和家长之间的三级健康监督管理网络。在学校,老师充当学生的另一个家长,让老师和家长对学生进行更及时的长期督促和管理,在管理学生健康的同时也促进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减少家校矛盾。还可以利用讲座、课堂等方式给学生营造一个健康知识的氛围,提升他们的健康意识,树立健康观念。最后,实施个性化的健康干预。根据不同的健康状况制定个体运动方案,并根据运动情况进行分阶段管理,让他们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奖励机制。

3构建高校健康管理“云”模式(以下简称健康“云”)

个人健康管理范文篇4

关键词:人口健康信息;统计泄露控制方法;隐私安全管理

一、山西省长治市当前的人口健康信息安全管理现状

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5月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对于人口健康信息资源的规范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了现实的制度保障。山西省长治市卫生健康系统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通过加强督促检查,对于规范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整理、隐私保护以及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高人口健康信息使用效能,增加部门间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统计信息要为经济、社会和公众服务,人口健康信息服务大众的需求也不断地扩大,这对人口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患者个人隐私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和互联互通的各个环节,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过程中,统计信息泄露仍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例如,全员人口数据库建设初期,一些部门要求以数据库中的个案数据信息为基础,建立自己部门的管理平台;一些医疗机构的患者体检信息、病历病案信息保管不善,容易遭受攻击被盗取或被泄露等等。因此,如何通过统计泄露控制等方法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安全管理,是当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的数据信息泄露问题

统计数据信息的泄露是指在为社会提供统计信息资料时,泄露某一个单个个体的资料(例如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个体单位资料等等),对于人口健康信息管理部门来讲,主要是个人的体检信息、病历病案信息、计生基本情况等敏感隐私内容的泄露。众所周知,有关部门在对外公布或交流统计信息数据时,一般分为调查原始资料和综合汇总资料。在计算机网络大规模普及以前,原始数据和资料只是加工汇总指标的原材料,综合汇总资料形成以后,原始数据资料原有的信息价值就大打折扣。而现在,随着计算机、网络、大数据、智能分析等工具手段的普及和应用,从技术层面使得原始的个体数据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成为一种可能,信息数据的拥有者、管理者、使用者也自觉不自觉地以各种形式开始向社会公众提供这一方面的服务。从我们日常调查了解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没有经过汇总整理过的原始信息数据和个案数据泄露的危害性要远远高于汇总过的信息数据的泄露。例如在卫生健康系统,我们可以感知到的两方面危害:首先,原始个案体检、病历病案信息的泄露给一些不法分子。当前,利用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生育情况、健康状况等敏感隐私信息进行广告推销、诈骗的案例屡见报端,令人防不胜防;其次,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产生信任危机,一些刚参加过体检的市民很快就收到针对性医疗广告,一些患者因此被诈骗等,很多群众都将过错归结于卫生健康部门,对公共服务部门产生怀疑,同时也担心并痛恨泄露敏感或隐私信息资料的行径。

三、用统计泄露控制等方法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安全管理的一些举措

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在为社会公众和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数据资料时,不但要考虑信息数据的数量、质量、详细程度等以保证其可用性,同时更应该考虑到原始的、个体的统计信息资料泄露所带来的危害性。这种泄露是社会公众和社会部门获取信息资料的权力与个体信息资料和个人隐私需要保护的权利之间产生矛盾的结果,而统计泄露控制的最大目标是在有效保护单个个体统计资料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尽可能翔实的信息,尽可能地调和这一矛盾。1.公布和交流统计信息数据环节应采取的措施。在对外进行公布和交流人口健康信息数据资料时,为避免造成统计信息泄露,确保个案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应对原始资料进行相应的保护性改动。一般有以下几种改动方法:第一种,将全局进行重新编码,就是改变原始信息数据资料中的分组方法,设定新的变量,按照新的变量重新分组。从外界角度来看,重新分组后比分组前的信息资料相对笼统,不像分组前那么详细具体,从而起到了避免敏感统计信息泄露的作用;第二种,局部隐藏法,就是将一些敏感隐私统计信息进行人工加密和隐藏从而起到保护个人隐私的作用;第三种,抽样法,就是从普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个样本进行公布与交流,使社会公众或信息交流部门无法确定该条记录是否属于某个特定的个体;第四种,隐名法,就是在进行原始信息数据公布交流之前,从相关信息中直接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标识变量,如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家族病史、是否传染病患者、避孕节育情况等等。2.保管和使用统计信息数据环节应采取的措施。在使用人口健康资料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依据权限保管和使用人口健康数据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口健康信息保管和使用制度,授权使用有关人口健康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使用人口健康信息数据时,应当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签订人口健康信息保管和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信息数据的方式、内容和用途等,规范相关的安全保密责任。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和人口健康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所获取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给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更不能非法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权益等用途,严重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要依法依规分类分级使用人口健康数据信息。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今后几年,要逐步实现人口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打破部门间壁垒,消除信息孤岛,从而使人口健康数据信息真正能够服务于所在区域内乃至全国。但是,在依法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信息和交流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法依规按照涉密等级、信息类别等使用涉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第三,在授权使用本人的人口健康信息时,特别是有关单位在提供个人的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的查询、复印、复制等服务时,一定要依据安全、规范的工作流程来操作,以确保个人隐私数据和信息不会被非法泄露。3.存储和传输统计信息数据环节应采取的措施。随着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等网络科技的普及应用,计算机病毒泛滥成为威胁计算机安全、导致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统计数据信息的泄露很大一部分是网络安全问题带来的。因此,建立保护人口健康统计数据信息的网络系统工程、加强网络信息传递自我防护和监控能力、减少信息数据传递的中间环节等成为当前较为可行的措施与手段。统计数据信息的泄露,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带来的。加强网络和计算机软、硬件安全建设,各单位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设立防火墙及ip追踪技术等措施来防止网络信息遭黑客入侵是从技术上防止信息数据泄露的第一道关口。其次,要对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安全漏洞要定期检测、修补和登记,还要根据检测的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防护措施,构建实用性、针对性强的系统防火墙、网络杀毒软件、入侵检测扫描系统等防护安全体系。再次,要对人口健康数据信息的提供、流通、共享、等全过程进行实时或定期监控。在信息交流和共享过程中,要通过操作留痕等各种技术手段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的动态监控,从技术上实现信息数据泄露行为的倒查与追责。最后,通过推广普及网络直报系统来减少统计数据信息流通的中间环节,为信息流通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提供有限的浏览查阅权限,限制其编辑、修改、复制权限,从而大大降低统计数据信息泄露的可能,保护信息数据安全。4.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监督追责体系。统计数据信息的泄露除了网络、计算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力等客观因素外,主观人为因素也不可忽视。统计信息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足,甚至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倒卖出售数据信息导致信息泄露的案例不在少数。因此,各级卫生健康医疗单位应建立科学完备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在该制度的框架内,利用信息使用留痕追踪等技术,完善信息泄露监督追责体系。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据新《统计法》要求,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统计信息泄露行为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并且还要对统计数据信息泄露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利用舆论对不注重职业道德的统计信息人员进行谴责。

除此之外,卫生健康部门还要组织行业内的统计信息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加强统计信息人员保密意识,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从多维度、多角度杜绝人口健康数据信息泄露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赵秦.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4).

[2]刘飞.高级统计师实务教程[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

[3]中国统计信息网,

个人健康管理范文篇5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个人健康管理范文篇6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个人健康管理范文篇7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个人健康管理范文篇8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个人健康管理范文篇9

摘要:自人类迈入21世纪之后,经贸与科技的竞争便日益转化为人的综合生产力的竞争,而人的综合生产力的高低则取决于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本主要包括知识资本、技能资本、健康资本和流动与迁移资本。在现实中,很多企业都配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员工的在职培训、绩效考核与工资报酬等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显而易见,多数企业对员工健康的关注程度远远低于对在职培训等问题的关注程度;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员工的整体健康状况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已较从前越来越重要。鉴于此,笔者认为: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了更好地配合现实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应当对员工的健康状况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对员工整体的健康资本进行适度投资,其具体方式即为本文将要探讨的“健康管理”。一、健康与健康管理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谱的改变和人口老龄化的来临,急性传染病已不再是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祸首,取而代之的是慢性非传染病、心理疾患与亚健康状态。2002年5月,中国国际亚健康学术成果研讨会指出:中国人口中有15%属于健康人群,15%属于非健康人群,70%属于亚健康人群。而几乎每个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体都或多或少患有慢性病和心理疾患。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生物—心理—社会学意义上的健康定义认为:“健康不仅仅是没有身体缺陷和疾病,还要有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性的完好状态。”同时,健康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生物-心理-社会学意义上的健康=15%的遗传+7%的环境+8%的医疗保健+60%的生活方式。由此可见,现代社会里的健康是可以通过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等预防保健的途径获得,而不像20世纪30-40年代时的疾病主要依靠医疗科技的进步而得以避免或减少。因此,当代企业才能进入一个可能实现成功的健康管理的时代,同时也满足了员工对自身健康的普遍追求。所谓健康管理就是一种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疾病因素进行全面干预,以实现“防患于未然”为目的管理过程,其具体做法是评价个人的健康状况,为个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和治疗,最终使个体或群体保持可能实现的最佳健康状态。企业健康管理就是应用现代医学科技和信息技术从社会、生理、心理角度来系统地关注和维护企业员工健康。二、企业健康管理的作用与意义理论与实践表明,企业实施健康管理与“四两拨千斤”有异曲同工之妙,具体体现如下:1、企业健康管理能降低企业总医疗保健费用。美国的企业健康管理经验表明:健康管理对于任何企业及个人都有这样一个秘密,即90%和10%。具体地说就是90%的个人和企业通过健康管理后,医疗费用降到原来的10%;而10%的个人和企业未做健康管理,医疗费用比原来上升90%。原因很简单,实施了健康管理的企业,其员工的患病率、住院率明显降低,绝大部分的疾病风险都以各种方式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即使万一患病,也会因为“三早”(早检查、早诊断、早治疗)而很快得到痊愈。因此,企业在员工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总额明显下降。2、企业健康管理能大大减少员工因患病或健康事假而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由于实行了健康管理,企业员工不仅减少了自身患病的几率,其也会通过对家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积极影响而降低他们的患病可能性。这样,企业健康管理既减少了员工的病假工时,又减少了其为照顾家人的健康事假工时,从而大大减少了因此而给企业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3、企业健康管理是一项吸引优秀员工的福利项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高层企业家和优秀员工的加盟,在健康日益成为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的时代,企业的这项福利措施无疑会吸引许多既渴求事业成功也重视自身健康的优秀人才。这必将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之一。4、企业健康管理能显著提高员工的劳动生产率。做健康管理的企业,员工人均年产出总值提高了50%以上。人力资源专家经过调研找到了原因:一方面,实施健康管理的企业员工更能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关怀,更富有归属感和工作热情,这项福利更能吸引优秀的员工加盟企业,这样自然就会为企业注入更多的创新思路;另一方面,通过健康管理的实施,企业员工的身心更健康,精力更充沛,员工之间更加团结互助,而这能直接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三、企业健康管理的主要模式目前,我国企业的健康管理服务主要由健康管理企业来提供,其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大型医药集团为依托的健康管理公司。如三九数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该企业在三九集团的背景下,联合三九医院、三九连锁药店,结合三九远程医疗系统,建立起一个连续的、全面的健康管理系统。它从个人健康信息的建档管理、分析、实施,到生病时的针对性治疗,再到治疗后的病情康复追踪,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其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以下10项:1、为企业提供健康普及讲座1次;2、免费为企业提供一名就近医院的健康咨询医疗顾问:员工平时有健康问题可以随时咨询;3、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4、提供企业职业病防护方案和流行疾病预防方案;5、企业员工到合作医院看病免收普通挂号费(常见病);6、代办大医院看病挂号、专家号(大病),联系住院。定期邀请大医院专家专门会诊;7、优惠提供体检、疫苗接种、健康讲座服务;8、代办购买公司消毒、保健、防护用品、代办买药;9、代办商业医疗保险;10、其他服务:为企业领导聘请私人医生,为普通员工家庭提供家庭医疗顾问,家庭老弱看护等等。另一种是一些小型的健康管理机构。这种小型机构没有前者那样良好的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基础,故其服务内容相对单一些,通常重点是放在“养生与保健”上。即在建立了健康信息档案并进行评估分析后,主要通过各种调养手段改善参加者的身心状况。对于以上两种企业健康管理的主要模式,不同的企业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本企业财情和员工健康状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健康管理模式(如需要,也可以针对企业中的不同员工群体实施不同的健康管理模式),与企业健康管理相关的具体职责应该由企业中的人力资源部来担纲。四、结语总起来看,企业实施健康管理与企业投资在职培训类似,是对企业整体人力资本中的健康资本的一种投资,这种投资确实能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与良好的社会效益,是值得企业大胆尝试的一项管理创新。

个人健康管理范文篇10

关键词:个人账户;医疗保险;激励型账户

1个人账户的基本知识

(1)个人账户设计的初衷。我国实行个人医疗账户的目的是通过对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强制性储蓄达到部分医疗自我保障,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展开来讲,建立个人账户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明确个人在医疗保障中的责任。即个人要为自己的账户缴一部分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或小病费用,用完账户里的钱后由个人自付;二是通过明确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促使个人主动约束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从功能上讲,支付现时医疗费用是个人账户的直接功能,约束医疗行为和积累医疗基金是间接功能。

(2)个人账户的优点。第一,个人账户的选择和建立对平稳地解决公费劳保医疗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发挥了积极作用,极大地缓解了经济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给职工带来的震动。第二,个人账户的建立弥补了共济型医疗保险的缺陷,使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更有可持续性。

(3)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二是用人单位檄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0%左右划人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

2个人账户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2.1设计违背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在报告中指出个人账户的设立降低了医疗保险的互济功能。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没有互助互济,不能在群体之间分散医疗风险。现行个人账户制度规定的支付范围很不合理,这不仅会导致当期基金供给减少,统筹压力加大,也不能让个人账户在参保人医疗风险出现时发挥更有效作用。

另外,个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是随机性的,不可能先积累后消费;引人积累制并不符合医疗需求规律。“大病统筹,小病自费”的制度设计,违背了“预防为主”的医学规律。另外个人账户支付的只是门诊费用,是小额的医疗费用,这都不是个人医疗费用风险所在。而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是用来防御疾病风险,所以作为基金之一的个人账户是不符合保险原理的。

2.2主管部门监督不力

(1)监督人员不足,手段困难。医保部门的编制,多是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确定的,随着参保覆盖面的扩大和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医保部门的工作量在不断加大。而人员却没有增加,因此人手不足是医保部门面对的普遍难

(2)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目前,除了作为主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没有一个机构和部门对医保中心的业务进行直接监督。就医保中心而言,医保定点机构的选择、日常考核与监管,还有医保定点机构的报销,都是医保中心说了算。这种“自我监督”的运作模式,也使得监督相对缺乏。

2.3个人账户管理成本高,收益小

个人账户的建立需支付很大的管理成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计算机网络系统、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卡。参保人持卡就医、购药后,医保经办机构还要通过网络系统向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并在结算过程中对是否合理诊治和用药进行监督和审核。加之小额医疗费用面广量大。更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大,收效小也就成了必然。

2.4个人账户的约束功能没有实现

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个人账户控制医疗消费,但运行中不仅没有达到目的,甚至起到了反向刺激作用。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认识有误区,认为个人账户的基金归自己所有,是自己的钱,可以随便花,加之个人账户资金中有一部分来自单位缴费,人们对账户资金的珍惜程度便远远不如对个人手中的现金的珍惜程度了。

2.5个人账户的积累功能没有得到体现

在积累方面,一些地方的管理松弛也使积累功能得不到体现。由于个人账户管理的工作量大,参保人又希望使用个人账户更方便,相当一部分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十分宽松,不仅没有相应的监督、审核,有的甚至完全放开不管,“只管建账、不问去向”。加之部分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卡的作用认识有误,认为卡不是钱,随意借用给他人刷卡购药,或者一人参保全家持卡购药这便加快了个人账户基金的流失。使得个人账户积累的功能受到限制。

3个人账户的出路

个人账户出现了太多的问题,从其设计到其运行操作,都显得象个烂柿子,所以有专家提出要废除个人账户,如中国社科院社会所研究所社保专家郑秉文所认为,取消个人账户是大势所趋。有报道还透露,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个人账户的存废”问题。

那么个人账户应不应该取消呢?笔者认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虽然问题很多,但是它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当前中国老百姓已把个人账户视为国家给予的一种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消个人账户,容易引起强烈反应。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应当采取改进的态度,逐渐淡化其功能和作用。

最先在疗保险制度中引入个人账户的国家是新加坡。新加坡于1984年建立了强制储蓄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和家庭(配偶、子女、父母)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一些昂贵的门诊费用。它强调家庭的责任,不注重社会共济。根据对新加坡的个人账户的了解和中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中国的个人账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3.1引入互济功能

个人账户的设计没有体现社会保障的互济性,这也是它不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个人账户设计之初就是归定由个人支配的,所以既便在最早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新加坡,互济的问题也很难解决,但是新加坡政府作出了一定的措施——调整了个人账户的功能,允许个人自愿从账户中拿出一定额度参加大病统筹或互助医疗保险;同时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规定了最高限度。

根据我国个人账户的运行情况,调整个人账户的功能是十分必要的。重新定位个人账户功能,调整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是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在个人账户上,政府应控制其规模,适当放松对个人账户管制,允许并鼓励参保单位将个人账户定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保障,将互济引入个人账户使用。

3.2推广健康保险

从数据统计中可以看出,目前个人账户变“购物卡”的现象主要在健康人群中存在,针对这种情况,应该认真研究的是健康人群的个人账户使用问题,使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有专家提出,可以在健康人群中通过推广健康保险来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参保人员中患有疾病的人通过保险的方式给予事后经济补偿,是疾病保险,不是兼有预防保健功能的健康保险。而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已经从疾

病保险向健康保险过渡。相比之下。这是一种更为积极的保障方式,因为只有预防抓得好,患病的人才少。如果基本医疗保险与预防保健能够结合起来,使得那些还没有得病的健康人和亚健康人能够用自己个人账户内积累的资金用于健康保健和疾病预防上,既有利于减轻医疗保险基金的负担。也有利于实现健康的最终目标。而基本医疗保险与预防保健结合的途径,也使得个人账户找到了发展出路。

3.3建立激励型个人账户

我国,既没有政府保证的基本利率,也没有考虑对患者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额度做出限定。因此,账户持有人存在着提前支取和使用不断贬值的个人积累的强烈动力和充分自由。

所以,要实现个人账户的积累目的,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更重要的是引导。政府在监督其专款专用的同时,要限制提前过度消费和鼓励储蓄动机。

这就要求建立激励型账户。现在有很多职工虽然参保了,但仍对有病时多不愿支付现金,如有可观的个人账户来支付,则能解决很大的问题。所以应当提高个人账户的利率,以吸引更多的职工自觉地积累个人账户里的基金。如此反复则使个人账户的基金越积越多,产生“滚雪球”效应。职工的富足感和安全感也随之建立。为鼓励积累,在计息方面,应高于同期的银行定期利率。

如果能对激励型账户合理的操作,那么便能增强参保职工对个人账户的合理使用的意识,使医疗保险工作进入良性运行轨道。

3.4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宣传个人账户的用途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被规定的过死,应当有管理地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由个人支配,定向用于与医疗相关的用途。也就是说允许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其他医疗费用外,也可以为自己购买保险,用于预防、体检等。另外,许多人虽然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是对个人账户的了解还很不足,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宣传个人账户对参保人的益处。使其主动参加,积极有效的使用个人账户,使其发挥出更有效的作用。

3.5加强对医保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改进管理措施

针对医院药店出现的违规现象,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其中镇江的一些做法是比较成功的,可借鉴性很强。具体做法是:

①加强医保行为管理,大力推进社会监督机制成立医保行为督查小组,专门负责医保行为的督查工作。让社会直接参与医疗保险行为的监督,使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医保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②不断完善结算办法,加大人头人次比指标的考核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