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5 17:45:45
个人理财论文篇1
(一)传统的教材体例编写模式,不利于课程开发和教学课程的开发与教材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高职教材是教学内容、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技能训练、教学组织、学习活动及学生认知过程的集中体现。而现有大多数《个人理财》教材内容都是按章、节等传统的编写体例组织内容,存在文字多、形式单一、呆板。高职学生对文字的理解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方面均弱于本科生,没有按照高职学生的学习规律和特点来设计的教材内容,无法激起高职学生的阅读兴趣,更不用说吸引他们主动地学习了。教师面对这样的教材,还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去搜集各种资料来进行备课和设计教学活动项目,这种教材本身也阻碍了高职教师运用新教学方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不利于网络课程开发和教学模式的改革。
(二)没有兼顾不同专业学生的基础,适用性不强为了现代大学生提供通识人生技能的理财教育,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将此课程做为公共选修课程在非金融类专业的学生中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的开设,在帮助大学生学习并掌握现财基本技能,培养风险意识,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和合理理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学生毕业后的自主创业打下基础。《个人理财》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涉及到金融专业多门学科,知识点多而泛。非金融类专业的学生在专业知识和层次上参差不齐,学习就有相当的难度。现有的教材,大多理论性强,操作性弱,很难找到一本适合非金融专业的理财教材,不利于教师根据不同的专业培养目标对教材内容进行选材和拼接。在校企合作背景下,无法满足教学和社会培训的需要。
二、高职《个人理财》教材编写思路
(一)模块化的教材内容设计笔者对《个人理财》教材的内容进行解构重组,将内容分为认知个人理财、个人理财投资工具和个人理财规划操作实务三大模块。认知个人理财模块介绍个人理财基础知识;个人理财投资工具模块介绍各种理财产品的运用、风险和收益;个人理财规划操作实务模块设计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单项或综合理财规划的能力。第一、二个模块是第三个模块的基础,第三个模块是前两个模块的实际运用,从而形成了理论实践一体化的内容设计。这种设计可兼顾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教师可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对教材内容进行选材和拼接,增强了教材的可选择性和灵活性。既方便老师组织教学,又可兼顾不同专业学生的基础;既可作为金融专业的专业课程教材,又可作为其他非金融专业的选修课程或通识课程教材。重构后的教材内容体系具体如图1所示。
(二)任务驱动型的教材体例设计,与教学方法相结合新颖的编写体例可引领课堂教学。《个人理财》教材可采用项目加任务的编写体例。每个学习项目以描述本项目的“学习情形”和“学习环境”的“项目情境”开始,在每个学习项目中下设若干个工作任务;每个工作任务开始都列有明确的“学习目标”提出任务目标;以“任务引入”布置一个任务或一个案例导入教学内容,开阔学生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也使教师的导入法教学更容易展开;以“必备基础知识”围绕任务介绍基本的理论和规则;以“任务实施”介绍解决或完成任务的操作流程和技巧。在每个项目中还配备了“项目活动”、“项目训练”等内容,并为了开拓学生知识视野、提升知识技能设计“项目延伸”栏目。这种体例设计促使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通过参与任务解决的过程,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触类旁通,充分体现任务驱动法。具体体例如下表所示:为提高学习兴趣,在教材中设计了“知识链接”、“经典语录”、“注意事项”,“新手指南”、“网上资源”等小栏目。在理论部分的叙述不要有过多的文字描述,主要以各种表格和流程图为主,说明操作的流程和操作步骤和相关的理论知识,以达到启发思维、讲解透彻、轻松活泼、简单易懂的效果。任务驱动型教材最显著的特点是以任务为载体,以任务实施的过程为主线,将知识点穿插到任务实施的过程中。任务驱动型教材一般是通过提出任务、分析任务、完成任务的流程,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任务,从而构建知识体系,并完成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的教学。
(三)教材编写人员的多元化,把握行业领域的发展动向编写一本高质量的高职教材,编写团队的人员组成至关重要。教材的编写团队一般均由教师组成,而专职教师参与实践工作的机会较少,编写教材较难脱离传统教材的框架体系,并且普遍缺乏实践经验、行业领先知识。《个人理财》教材的编写团队中应有金融行业专家或员工的参与,会使得教材的实效性和实用性得到很好体现。教师有丰富的理论教学经验,行业专家或员工则来自实践一线,了解行业中的最新业务、最新流程。因此,这样的编写团队发挥了教师和行业员工的优势互补作用,从而保证了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有机统一。高职教育要面向职业岗位,要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人才,教材内容必须贴近实务,注重知识的组合、扩张和链接,并提供准确、充分、翔实的工作资料,保证学习内容和企业需求的高度一致,缩短职业教育与实践的距离,即缩短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职业适应期,培养立即能用得上的技术。在教学内容设计还要贯彻“双证制”要求,把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有效结合,将专业与就业、课程与职业资格有效地融合,有利于实现学生“双证书”上岗。
三、基于上述编写思路和框架的高职《个人理财》课程的教学策略
鉴于个人理财课程实践操作性强、与当今经济和金融现象联系非常紧密的特点,本课程要以任务驱动为教学设计的重心,开展以学生为主体、融“教、学、做”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在教学中灵活运用学生任务驱动、自主授课、角色扮演、启发引导等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乐于实践。这种强调培养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与《个人理财》课程的特点高度契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金融理财能力。
(一)感知———理论学习———模拟操作的三步任务驱动法例如,在银行理财这个项目中的教学中,以具体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运作为主线,首先,让学生以个人顾客身份去商业银行理财岗位进行调查业务咨询,得到对银行各种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的流程的感性认识;其次,再围绕任务进行相关的基础知识的学习;再次,运用基础知识,对现有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析,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进行了各种真实业务背景下的模拟操作和训练,做到学和做合一。这将理论知识的运用置于一个真实的工作任务中展开,完成后学生能够牢固掌握相应理财规划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流程。这样的教学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其进行资料收集、信息分析的能力,同时还可提高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等综合素质,从而逐步达到素质教育所要求的标准。
(二)角色扮演,加深岗位技能的理解为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以理财产品推荐会的形式开展课堂教学。学生在市场调查、分组讨论的基础上,组成一个理财小组。通过让学生扮演金融机构的理财经理和不同类型的客户角色来练习岗位技能。角色扮演将枯燥的程序描述转变为生动的课堂游戏,鼓励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解决理财工作实际问题,既激发了学生浓厚的兴趣,又让学生深刻体会工作方法和程序,达到掌握技能、增加经验的目的。
(三)利用理财软件,引导学生使用网络资源目前,各大金融财经网站,如工商银行、新浪等网站都提供理财计算器;多牛网、叩富网等证券网站提供模拟炒股等网络理财软件。教师可利用这些软件,配合学生自己设计的理财方案,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随着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关个人理财知识的移动学习、在线学习资源越来越丰富。有意识地引导学生使用网络资源辅助学习,在培养学生学习自主性、主动性以及个性化方面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加速学生的学习进程并提高学习效果。此外,为了调动学习兴趣,可邀请金融行业的理财经理将本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成果,以讲座的形式传授给学生,让学生及时掌握理财领域的最新市场信息。
个人理财论文篇2
关键字:信托委托个人理财法律性质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历经百年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1]这就牵扯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体来说,整个信托法就是在对三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经济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与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通过委托行为而产生,其次都以信任为建立之基础。再次,两者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遗嘱等其他委托方式设立,而只能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权限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活动,权利受限。再次,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受托人辞任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续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缘故而终止,而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即行终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况一般须以被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财产权须移转,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而委托中财产所有权是不移转的,此为信托法引入国内最大的争议。
当前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正遍地开花,然而多家银行在这项中间业务上却不同程度地面临“零收益”、“负收益”的困境。剔除金融领域的制度障碍,我们发现就连理论基础——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冲突,一个制度的法律性质决定和影响着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结合我国当前的法规政策找准“是什么”这一理论起点非常必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委托、授权、风险本人承担,这一规定就明确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后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3]从而进一步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9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强调了属于信托关系中很重要的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口号“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但是还须针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相应分类具体分析,综合得出结论。
按照管理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按照银行是否承诺保证收益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如前所述,《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对综合理财服务的理解是委托关系,而理财顾问服务则不同。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利用自己在理财投资领域中的信息优势和理财经验,向特定的客户提供咨询的一种专门化和个性化服务。但银行不为客户做出具体决策,不管理和处分客户的资金,有权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的仍是客户本身,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银行只有权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4]这是典型的技术咨询合同,依合同法应属委托关系。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因为“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与银行储蓄存款保本并承诺利息的性质颇为相似,为防止引发银行借用这一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恶性竞争,所以有必要将“固定收益”限制在相应的存款利息以下。虽然“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共担共享,与单纯储蓄不同,但所占比重过小,此理财业务以保值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应定性为借贷法律关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仅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的”,须以自己财产补足信托财产。但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依然承诺保证本金支付,没有信托法上的条件限制,所以也无法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只能作借贷关系解释为当。
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就不同了,“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在该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客户将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全部授予了银行,银行成为了名义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很大,其与委托制度中,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授权的内容和范围来处理相关事务否则就构成无权或越权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在以下三点上面符合信托关系特征:一是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将其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更为妥当,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弱势地位的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上,立法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态度摇摆不定,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又大相径庭,很容易因为一个细节变动引致其法律性质的变化,所以有必要理顺目前纷繁的个人理财业务,以法律性质为起点探讨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辨析》李勇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宋佩
《信托法论——中国信托市场发育发展的法律调整》吴弘贾希凌
个人理财论文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问题;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层次有待提高
近年来,国内各家中资银行纷纷成立了“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但只有在一些大城市才有一些针对高端客户的服务,而大多数理财中心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提供较低层次的服务。一些银行提供的个人金融业务基本还停留在原来的存贷业务层面上,即使增加了,也只不过是如代买国债、金融业务咨询等简单的业务。银行做的只是把自己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产品展示出来供客户选择,而并非是为客户量身裁衣,进行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和投资组合建议。
(二)金融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单一,且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推出合规的金融产品只有几十种,与世界各大银行两万多种金融产品相比简直是沧海一粟,根本不能满足广大个人的理财需求。同时,各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产品的开发和设计能力很弱。在金融产品的开发上,好的就一哄而上,缺少创新意识和特色,只是照搬照套,令顾客无所适从。
(三)个人理财服务对象门槛过高,缺乏适合普通大众和工薪阶层的金融品种
金融品种缺乏广泛的适应性。虽然近年来银行开拓的个人理财品种在不断增加,同时为不同的客户开发不同的产品,但是能向大众普及的产品并不多,例如有些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起点需要达到5万元甚至10万元才能办理,个人通知存款的起存点也要在5万元以上,服务范围狭小,没有适用普通大众和工薪阶层的金融品种。
(四)商业银行提供的是金融产品,而不是金融服务
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把产品的宣传单分别展示在架子上供客户任意选择,而缺乏个性化服务。因为客户不能单凭自已对一些宣传单上的介绍而全面了解这些产品的功能和效用,而客户需要的不仅仅是各种摆出来的理财产品,而是银行的理财人员在详细了解分析其需求后,再根据客户的特点来设计的个性化的理财方案。
(五)现有商业银行的普通员工和专业理财人员理财专业素质急需提高,高素质专业理财人员非常缺乏
在目前商业银行中,很多银行的普通员工都不知道什么是“个人理财”,又怎样去开展个人理财市场的营销?有些银行理财人员只是经过银行内部挑选,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和学习就直接上岗。而对于一些资深的理财专业人员又缺乏行业规范管理和职业道德约束,例如一些客户资料保密、产品风险提示等风险管制等。高素质专业理财人员非常缺乏。
(六)部分客户个人理财观念不正确,个人理财市场有待培育
由于国内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客户对风险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许多顾客在很大程度上把理财等同于发财,只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投资的风险;部分银行理财营销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个人理财金融产品的预计(设计或宣传)收益率与顾客的实际收益率差距很远,其结果是绝大多数客户不在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二、关于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建议
(一)加强对客户需求的调查研究,寻找和开发市场
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9月,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9.26万亿元,储蓄余额达到14.23万亿元。在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四个城市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被调查者表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曹文,银行个人理财市场问题凸显)。这说明了我国目前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社会需求很广泛,越来越多的普通客户渴望得到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一站式”服务。但是现在中资商业银行一般都和外资银行一样,把着眼点放在20%的重点客户市场上,而把80%的普通、工薪阶层客户忽略掉。外资银行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他们所拥有的网点资源、经营金融业务品种范围等条件的限制,而这正是中资商业银行所拥有的优势。根据以上的调查和现在的实际情况,城市大部分家庭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家庭都有数额不等的储蓄存款。如何对这些存款进行保值、增值、投资和理财?这是客户和中资银行须共同考虑研究的。中资银行要实现由经营产品向经营服务、品牌、文化方面转变,就绝不能对中低端客户“一弃了之”。反而,更应该把它作为重点开发的市场。
(二)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对中低端客户理财的服务
中资商业银行应加大在中低端客户理财的服务力度,例如大力开发一些“基金定投”的业务,让更多普通工薪阶层客户参与其中。而对于一些中高端客户还可以细分产品以供客户选择,比如银行传统人民币理财产品区,外汇理财区,基金区,保险区等几大板快。这样使所有的客户就对金融理财产品的分类一目了然,便于选择。
(三)实行差异化服务,不同的客户配备不同类型的理财服务
首先,对于绝大多数客户来讲,太多的产品会导致其不能选择而失去兴趣。银行理财人员可以针对每一款产品做个标签。这个标签从六个指标来评定该产品的特性,即: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加入门槛和成本、接受服务的便捷性和提品商的背景。绝大多数理财产品都具有复杂性、虚拟性、未来性和风险性,但通过上述6个评价指标,基本上”锁定”了理财产品的特性,当然还有一部分产品特性只有市场和时间才能告诉我们答案。如此一来,客户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同时可以对不同产品加以优、劣势比较,从而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次,理财群体有不同的层次,有的只需要购买一种或几种理财产品就可以,有的需要对自己大笔资金进行理财规划,这时我们就需要实行差异化服务。一些单一的,小额的理财服务可以由一线或大堂经理代为解答,而一些大额的、复杂的、多种理财产品组合的应由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或注册金融理财师(简称cfp)等高级理财规划师对其进行一对一的服务了。
(四)以市场为导向,加大开发产品力度,增加理财产品种类,开拓理财渠道
1.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选择理财产品的开发方向是非常重要的,设计产品首先考虑的是市场需要,市场才是风向标,因为没有市场的产品设计得再好也没用。2.设计和开发理财产品要全方位地运用风险判断技术和收益测算技巧,要求开发人员对所有金融产品,对各类金融市场了如指掌,并能够进行综合运用,测试的程序也非常复杂。所以应该长时间地大力投入。3.银行除了自行开发产品外也可以加大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合作从而增加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渠道。商业银行由于受金融、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政策的限制而无法开展一些业务,但却可以通过代销或的渠道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例如商业银行可以与一些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信托公司合作设计一些灵活多变的理财产品放在银行代销代售,从而填补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某些空白。由于现行的个人理财市场的格局是银行搭台、多家唱戏,但其主角仍然是银行,银行凭借庞大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以及快速的销售能力,会进一步加强其在个人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
(五)建设有特色和竞争力的理财品牌产品,实行多层次品牌战略
1.各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建设有特色的理财品牌产品,防止产品同质化现象,增加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顾客。2.从整体发展趋势看,今后的理财品牌将会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创新能力强、产品差异大、服务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成熟品牌,包括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中国银行“中银理财”等;第二层次是创新一般、产品差异较小、服务差异化程度较低的品牌;第三层次是投入有限、创新差、服务能力差的品牌。商业银行应实行多层次品牌战略,吸引和服务多层次的顾客,扩大顾客群。3.在品牌建设中,商业银行应多运用公众媒体等资源传播和塑造品牌,增加这方面的投入和营销。因为提供技术含量高、设计差异高、服务个性化的理财产品对于提高品牌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整个银行业务转型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六)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壮大理财专业资格人员的队伍
与国内外的外资银行理财从业人员相比,国内中资银行的理财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和专业素质,部分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具备专业理财资格的人员很少。要改善这种状况,应同时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加强对目前在岗理财从业人员的培训。2005年3月,我国的《金融理财师考试认证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现在已经有很多关于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或注册金融理财师(简称cfp)的课程开办,各商业银行可以对其在岗理财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第二,要求和支持鼓励理财经理层或业务骨干通过考试具备金融理财师(简称afp)资格,少数优秀的已经具备金融理财师资格的,再去通过培训考试具备国际金融理财师(简称cfp)资格,使整个理财队伍具备专业从业资格人员从无到有不断增加。尤其是要注重第二个方面的工作,注重理财类高端人才的培训和培养。只有从业人员具有过硬的专业水平技能,才能令客户信服,让银行为其理财。
(七)应加强理财从业人员和理财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诚信
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行为或者说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和缺乏规管。因为个人理财产品严格来说是风险产品,而风险的承担者是客户,而现在商业银行的理财人员大多数是一味强调收益保证,而在谈到风险时往往含混其辞,过多过高的承诺不符合金融产品的客观规律。因此,商业银行应该作出内部指引,从风险提示到产品设计再到收益说明,全面规范和引导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用规则和流程科学地防风控险。只有讲究理财的道德和诚信,才能令客户放心,并让其为自己理财。
(八)倡导正确的理财观念,追求收益风险均衡,不断培育和开发个人理财市场
目前很多客户的理财观念只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从而背离了理财的真正意义和作用;还有些客户只是求安全,任何投资都不参与,只会把金钱长期放在一些风险低收益低的产品上,缺乏有效的理财配置。理财的真正目的是合理地安排资金,使资金保值增值,从而达到人生的收支风险的平衡。
每个客户的理财目标不同,对收益和风险的追求都有不同。银行应该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进行不同的产品分配。对于一些保守型的客户应为他们提供一些存款型、保障型为主的理财产品,而对于一些投资型的可以为其配备一些基金、外汇或信托投资型的产品。对于一些长期投资的客户可以配一些中长线产品,对于一些短期投资型的客户则要为他们配些流动性强的产品,让客户各取所需。在此基础上,不断培育和开发个人理财市场。
【主要参考文献】
[1]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中国金融,2005,(24).
[2]仲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细分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05,(36).
个人理财论文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创新
1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
1.1满足个人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6.2万亿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近9.3%。个人金融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如此大的基数释放出一个不大的比例就会产生巨大的市场容量。从个人角度来看,个人居民储蓄的增加,金融投资产品和渠道的多样化,个人资产及消费欲望的增加,人口老年化及老年人口相对贫困化,从一而终就业模式的消失及社会保障体系重建,人生模式的多样化及财务风险的增加,使得专业性的金融系统理财服务成为一种需要。
1.2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1)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经营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逐步过渡,各银行之间的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为改善对客户的服务,各家银行都在努力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因此,拓展经营领域,深化服务内涵,寻求功能创新是我国银行业在这种经营环境下的必然选择。
(2)个人理财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社会信用过于集中在银行;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对公业务、批发业务上,对私业务以及零售业务所占比重较小;资产负债业务所占比重过大,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所占比重较小。上述三个方面问题使我国银行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而个人理财业务不仅经营风险较小而且能带来可观的经营收益,有利于商业银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实现从单一的资产负债业务向全方位的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相结合的多功能个人金融服务的转变。
1.3适应变化的国际竞争环境
2006年年底金融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全面享受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出于网点、人才等因素限制,不会将存贷业务作为重点来发展,而会将中间业务的发展作为“切入点”,逐步扩大他们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品种。个人理财业务将是国内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争夺的重点之一。
外资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机制、丰富的管理经验,早已对我国零售银行领域潜在的巨大发展空间虎视眈眈。为了应对外资银行进入的挑战,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将发展中心转移到零售业务中来。根据国际通行的“二八法则”,在零售业务中,20%的客户将带来80%的利润。因此,争夺最高端的20%的优质客户资源对商业银行的发展至关重要。而要在零售业务中赢得优质的高端客户,个人理财业务极为重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以其领域广、批量多、风险小、个性化、收入稳定、附加值高等特点,成为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个人理财服务在国内虽然刚刚开始起步,但是,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迅速增加和个人投资意识的增强,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己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对优质客户的理财服务成为国内各大银行的竞争焦点。虽然各商业银行开办了各种各样的业务,但其共同特点表现为:银行的理财服务产品,以结算类为主,层次低,品种少;理财服务也仅是为客户咨询,提供理财建议书,理财服务设置的门槛过高;对于国际上主流的个人信托业务涉足少;侧重于推销银行现有产品,对客户的个性化服务不够;国内各银行所提供的理财产品基本上同质,缺乏品牌。
3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
3.1分业经营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
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确定了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控制了业内风险,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交叉发展和相互促进,也限制了个人理财拓展的空间。银行、保险、证券各自为自己的客户理财,三个市场割裂,客户资金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增值。同时,理财机构不能代替客户直接投资,个人理财业务最核心的部分无法实现。银行不能涉足保险、证券、基金等,无法对个人资产进行全权管理,其理财服务也只能停留在方案上。这从客观上限制了我国商业服务个人理财服务的发展。
3.2金融市场不发达制约了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
我国目前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金融企业竞争只能通过产品和服务进行,而无法在货币价格上给予优质客户更多的优惠,更无法通过货币价格在产品上有所创新。相比之下,国外银行可以在交叉销售时制定更为灵活的定价策略。
中国资本市场不健全,可供投资的渠道有限。股票、保险、债券品种单一、基金刚起步,外汇资本项目尚未放开,制约了国内外汇业务的发展,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这使得中国现在的理财市场必然受到局限。
3.3银行自身业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1)理财品种不丰富。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最为不同的就是其“个性突出”,不同理财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资领域的比较优势,安排最适宜的投资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要。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名目众多,但各家银行推出产品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营销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也基本一致,仅局限于利率、汇率挂钩与国债、央行票据等投资组合的几种产品,不能根据客户的需求有差别、有选择地进行产品设计和客户服务,产品同质化严重。
(2)专业理财人员素质不高。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一般都对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财经理多由个人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兼职。由于人员素质跟不上,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资产管理业务,且仅停留在产品上,深层次的理财业务还无法开展。
(3)组织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缺乏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没有一个专门部门来对个人理财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开发和协调指导,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处于自发状况,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相互之间协调不顺畅,也影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
(4)信息系统不健全。多数银行的业务运行系统建立在账户基础上,客户信息极为有限,无法有效地加以分析利用。同时,商业银行间、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客户信息资料不能共享,客观上造成客户信息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向纵深发展。
4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4.1要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
(1)尽快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就可以在除了产品和服务竞争以外,展开价格的竞争,进一步可以在货币价格上进行商品创新,实行更为灵活的定价策略。
(2)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3)允许银行混业经营。综合性个人理财业务开展的先决条件是允许金融的混业经营。当前,客户对银行的理财要求是希望银行能够提供一揽子的保值增值服务,但我们的银行目前基本上只能设计一些简单的金融理财服务方案。因此,政府应对现有限制银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政策法规进行修改,从而使各商业银行可以丢掉经营政策上的镣铐,大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4.2要加大理财市场的培育
(1)要设计符合中低客户需要的产品,开发中低客户市场。当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基本上是针对高端客户而言的,市场准入门槛高,许多有理财愿望的中小客户被拒之门外。诚然,对银行来说,抓住高端客户非常关键,但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小客户占绝大多数,中小客户个人理财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为实现银行的长期利润,商业银行不应忽视这一市场。
(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个人经济活动也十分活跃,但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步伐却大大拖后,无法对个人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惩治,造成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即使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也要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这种资源浪费想要尽快解决,唯一的方法就是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推动各级人大立法,另一方面为个人信用管理提供协助和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实现信息共享。
4.3要提高理财人员的整体素质
(1)要选拔一批理财专家培养对象,在选拔上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将一批具有熟悉金融专业知识、具有投资意识和营销经验的业务骨干选拔到理财岗位上来。
(2)强化专业性的系统培训,重点加强投资理财知识、客户营销技巧、理财方案设计的培训。可以通过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横向交流使理财人员全面掌握各类投资市场知识。
(3)实行资格准入制。统一对理财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考核管理,做到持证上岗。
4.4要加快金融创新
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种类不多,特色不突出,由于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且不断变化,为了充分满足客户需求,商业银行应:
(1)不断推进理财产品的创新。理财产品的创新首先是要新,商业银行设计产品或服务时,不要一味地模仿,要充分体现本行的智慧和优势,在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寻找市场发展空间。
(2)开发适用性产品。个人理财产品只有适用才有客户和市场,才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润。为此,商业银行提供的创新产品要有准确的市场定位,而准确的市场定位来自于对客户进行细分,即按一定的标准(如按收入、年龄、风险偏好等标准)进行分类,然后量身定做理财产品,突出产品的个性和差异,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客户群投资理财的需要。
(3)开发有价值的产品。要真正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只有真正满足客户委托理财的增值目的,才能吸引大量客户的加入,才能推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怀筑.个人理财[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徐燕.论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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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建,陈建文.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1).
个人理财论文篇5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品的一种,各个银行就应该有一个比较好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售后服务,使客户可以对一些问题进行咨询。但是我国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售后工作做得并不到位,大部分是只注重销售,不注重售后维护。虽然银行会在网站上公布自身个人理财业务的收益状况,但是对于持有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来说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在发生收益、风险的时候银行理财人员并没有与客户进行沟通,没有做好个人理财业务有效控制工作,而且在接到客户投诉的时候并不能及时的进行处理,而是相互推卸责任,这些都显示出了个人理财业务售后工作力度不够、服务不足出现的问题。
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改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客户投资数据、财务信息、风险承受能力实施分层个人理财。针对银行的个人理财人员对客户风险评估不彻底的问题,首先就是完善风险评估的流程,既要对客户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同时也要建立客户风险的数据库,随时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更新,或者对客户风险评估设定一定的有效期如一年等。其次,增强个人理财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在了解客户的投资目的、预期收益、经济状况等方面资料的时候,要增强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做到对待工作细心、热情。用这样的方法可以有效的解决客户风险评估不彻底的问题。
(二)创新人才应用模式,培养综合型个人理财专员创新人才应用模式,培养综合型个人理财专员对银行个人理财发展能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必须要提高银行个人理财专员的综合能力。首先,要积极开展技能素质培训课程,定期对个人理财专员进行培训。不断拓展员工知识和道德素质,全面挖掘培养有利于银行发展和个人理财业务销售的综合型人才。其次,要通过实践活动提高银行中个人理财组织的团队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促进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最后,银行在招聘理财人员的时候,要重视理财人员的综合能力,以及学历层次等方面,提高理财专员的专业素质,提高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有效性,为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银行理财产品的售后工作加强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售后工作,对银行业务的更好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银行人员要做好台账的登记,不但要做好产品到期提醒工作,同时在发生收益风险的情况下要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让客户了解到真实的信息,并对相应的应对措施进行说明,缓解客户的紧张心理,让客户对银行更有信心。另外在收到客户投诉的时候,要及时与客户进行交流,让客户意识到自己被尊重和重视,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要对客户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并且对待银行的大客户还要定期的进行调查和研究,进而做好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售后服务工作。
三、结束语
个人理财论文篇6
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和意愿的人群。p2p网贷平台整合了搜索引擎、社交网络、信息处理和云计算的优势,能够有效克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达成点对点的直接交易,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在该类业务中,借款项目的收益完全由市场决定,由平台运营方或第三方机构负责提供担保,多个资金出借人可共同分担一笔借款项目的额度,以此分散风险、共享收益。截至2013年上半年,以人人贷、拍拍贷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已近400家,网贷平台上成交规模或可达到600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了冲击和替代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是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如今,互联网金融以其“关注用户体验”、“致力界面友好”的设计理念、独特的经营模式和迅猛的价值创造方式,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传统的经营模式形成直接冲击甚至替代。
(一)银行支付功能日益边缘化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在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中,包括了阿里巴巴、腾讯、盛大、百度和ebay等互联网巨头,在2012年度3.66万亿的互联网支付规模中,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家企业就占据了69.2%的份额①。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业务也已经能够实现个人客户的收付款、转账汇款、水电煤代缴、保险理财购买、缴纳学费等日常支付结算服务,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这种替代主要体现为:在线上,网上支付市场被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公司所占据,银行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往往不得不依赖于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渠道;在线下,越来越多的传统个人支付业务纷纷“触网”,支持网上支付,继而又被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线上支付所取代。银行传统的通过网银、usb-key进行认证支付、转账的功能日趋被冷落。
(二)加快储蓄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互联网余额理财模式的出现,将货币基金的投资价值、流动性、支付功能与用户体验立体结合,既满足了个人客户的对流动性和支付便利性的需求,又提供了高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收益,给银行储蓄存款,尤其是活期存款带来了不小的竞争压力。如上表可见,虽然从产品性质上而言,互联网余额理财产品挂钩于货币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类产品没有可比性,但从其产品的变现能力、支付功能和风险等级上看,已与储蓄存款差别不大。个人客户从实用性角度出发,当然偏向选择功能趋同、风险相近但收益率更高的“余额宝”“、活期宝”产品。由于国家对存款利率的控制和银行自身对存款利差的依赖,商业银行之前并没有动力调整利率或开发类似的个人现金管理账户或产品。但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理财业务的日趋成熟和互联网商业生态的日益完善,在支付习惯和巨大利差的吸引下,会诱使越来越多的个人客户选择将存款从银行搬离,导致银行存款吸引力下降和大量流失现象。这将迫使银行不得不主动寻求开放存款利率控制以及提高存款利率等途径,有利于加快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也对银行未来的资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银行间个人理财产品竞争更加激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带来了银行间理财产品的竞争加剧。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基础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其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以客户体验为根本诉求,而需求响应、期限匹配、管理等业务流程被大大简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将不再遵照原有的自主推介销售的模式,而是逐步转向第三方销售平台的自销售模式,对于一些同质化程度较高的中低端理财产品,个人客户可以不再通过银行进行了解、选择、购买,而是在第三方网站上对所有银行发售的所有同类产品直接搜索、比价(比较收益率),并完成购买。这种销售模式上的改变将使得银行对个人客户的影响力减弱,银行之间的竞争增加,销售成本提升。
(四)银行个人客户跨行业分流加速客户是银行各项业务的基础,个人理财业务就是基于银行对客户信息和财务状况的分析,为客户提供符合其收益需求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成熟完善,银行将不再是个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的首要选择,也将不再是提供理财产品的主要机构。目前,一些平台化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已经可以依托自有客户信息数据和行为数据来分析判断客户的消费习惯和理财需求,如再能整合现有互联网理财业务和产品、p2p网贷业务,建立金融产品数据库,则完全可以为个人客户建立独有的理财数据模型,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方案。这将使银行失去对客户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并颠覆现有银行理财管理体系。
三、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应对措施
(一)增强业务创新研究,提升传统业务生命力活期存款因为其变现快、无风险,被视为个人日常备用支付资金,用于零星小额的支付或周期性缴费之用(如还信用卡、交水电费等)。客户选择“余额宝”类理财产品,就是因为其不仅拥有以上功能特点,还较活期存款有更高的收益。因此,银行在产品设计上应该围绕客户对日常支付、提现、风险和收益的需求,借鉴国外账户管理经验,利用利率市场化的契机,创新储蓄存款业务模式。例如,可采用对同一客户的不同用途账户给予差异化利息收益的办法,针对其用于刷卡消费、网上购物、代扣缴费、贷款还款等的支付结算账户,可提供比活期储蓄账户高的利率;而针对定期购买理财产品、基金、保险、贵金属等的理财类账户,则可提供比支付结算账户更高一级的利率。
(二)增强数据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提升理财产品竞争力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数据处理、业务操作以及管理决策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科技系统的研发能力和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将是决定商业银行竞争能力和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对于理财业务而言,一是要充分整合银行的客户信息、产品信息,形成完善的信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进行系统化的数据收集、筛选、分析和应用,建立理财产品的精准营销体系。二是充分利用银行专业能力,大力开发不同特点、不同功能的理财、基金、保险产品,尤其是加大对中高端理财产品、理财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力度,在理财产品的质量上做文章,用差异化的产品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个人理财论文篇7
1.1我国个人理财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中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存款的增加,都为个人理财业务奠定了广阔的市场需求。但是对于很多人手中的闲置资金,由于缺乏投资理财知识和法律保护意识,导致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为了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很多人就选择通过专业的投资机构来指导和确定理财方向,这样也相应减低了投资的风险。商业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在有利于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实力。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很多的外资银行进驻中国市场,为中国的银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加剧了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国外银行对我国个人理财行业抱有极大信心,个人理财行业极具发展潜力,也成为了未来银行竞争的主要领域。
1.2个人理财行业在我国中小城市的发展现状和大型的中心城市相比,国内中小城市的金融体系相对单一,投资渠道比较狭窄,信息服务也非常落后,因此,我国中小城市居民资产的典型表现是以储蓄存款和房产为主的家庭财产结构,储蓄存款和房产的财产形式也是最为典型的保守型理财方式。伴随着我国中小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财富飞速增长的效应使中小城市的居民对自己的财富生活有了新的认识,对财富的增值更为迫切。但是因为居民欠缺专业知识,对自己投资金融产品难以做出选择,与此同时,中小城市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许多的投资理财方式还没被广大居民接受,许多个人资产单一地积聚在储蓄和房产类的金融资产上,这样不仅造成因投资结构不够完善而承受非常大的风险,而且受到物价和利率变动的影响,导致个人资金的贬值。因此,国内中小城市的居民通过个人理财行业专业的理财渠道,使自己投资的金融产品更加广泛,使自己的投资结构得到改善,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有效地规避风险的需求是非常大的。
2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行业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2.1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行业发展的环境欠佳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下,我国虽然出台了大量关于金融、银行、保险、证券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涉及个人理财行业的相关法律仍然不够全面,对中小城市的规范也不够具体。个人理财行业的发展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来保证各方的利益,保障业务得到规范和高效运作。个人理财行业涉及到许多领域的相互交叉,如果没有针对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来界定,国内中小城市的个人行业的快速发展将会受到限制。我国金融市场三大市场——证券、保险、银行为自己的客户进行理财,相互经营分开,使各自的金融业务不能相互交叉,这样一来证券、金融、银行三大市场就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状态。这就是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但这三大市场都仅仅能够在各自的行业内为自己的客户理财,没有办法利用其他两个金融市场来实现自己的增值。
2.2我国中小城市金融理财专业人才比较匮乏我国个人理财行业的核心就是根据客户个性化的需求提供不同样式的理财规划方案,因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产阶级和富豪阶层正在迅速形成,并有相当一部分从激进投资和财富快速积累阶段逐步向稳健保守投资、财务安全和综合理财方向发展,因而对能够提供客观、全面理财服务的理财师的需求迅猛增长。因为理财业务是一项技术性、知识性非常强的综合性业务,它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目前,国内银行符合以上标准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而很多专业人士更愿意到大的一线城市发展自己的事业,展现自己的才能,因此,中小城市的金融理财专业人才更是少之又少,高素质的专业理财人员也屈指可数,发展将非常困难。
2.3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行业的营销宣传还不够国内的普及性金融教育相对滞后,一些居民对于个人理财行业的认识不够深刻,国内很多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的营销上基本上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并且在进行广告宣传金融机构理财项目时,夸大性的广告宣传用语十分常见,一些银行的宣传材料仅仅只对产品实现高收益的最好情况进行重点论述,而对于收益落空时的最坏情况以及暗藏的风险则一笔带过。在我国中小城市这种现象也尤其严重,有很多居民仍然不知道多种理财措施,也不太愿意让别人来管理自己的财产,所以人们更愿意选择风险小,比较稳定的家庭储蓄。
2.4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行业在服务中存在缺陷由于目前的个人理财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虽然这些个人理财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都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招聘过来,然而要为长期规划、全球着眼、专业精准以及细枝末节专的投资理财服务还是十分困难的。国内个人理财行业的性质让人十分容易浮躁,工业人员面对数量比较多的客户资产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拥有一个平和的心态,这样在服务质量方面,也会有一些差强人意的地方。同时,在中小城市,投资者资格审查过于形式化。按照相关规定,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应根据客户的情况,判断客户有没有投资经验,再向客户推荐自身适用的。部分销售人员在营销客户时,也存在误导投资者的现象。显然,个人理财行业服务现状与居民需求差距较大。经过综合分析,个人理财行业从业人员服务成为消费者反映问题最多的地方,其中,误导投资者,合理推荐理财产品等问题尤为突出。在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整体满意度的评价上,61.54%的市民认为“一般”,20.38%的市民认为“不满意”,10.77%的市民认为“满意”,5.12%的市民认为“很不满意”,只有2.19%的市民认为“很满意”。
3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行业出现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3.1加强法制建设,使个人理财业行业在国内中小城市的发展环境得到改善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是个人理财有序进行以及财行业发展的保证,能够为个人理财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约束框架,使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我国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制定对传统理财业务的发展和规范做了大量的工作。国内已经在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实施了许多的法律法规,为保障个人理财业务各方面的利益奠定了良的基础。为了适应当前金融改革的形势,一定要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早日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环境,使得金融机构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客户在接受服务时有章可循,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纠纷时也有法可依。
3.2培养复合型的理财服务人员理财师的队伍素质的高低对个人理财行业的发展有着直接决定的作用,因此要把提高理财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加强对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作为个人理财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在人才培养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引进人才、培训人才,创造一个人尽其材、物尽其用,施展才能的良好环境,使人才喜欢企业、走进企业、留在企业,与企业共发展。要通过各种方式引进人才,动员一切力量开发人力资源。登报招聘、网络招聘、客户介绍、员工引荐、朋友牵线,利用各种方式、场合,宣传企业,了解企业,走进企业。企业引进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才,招聘专业的金融理财人员时要严格要求。对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员进行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聘请专家授课,选相关人员去国内外学习、开会、考察、参展等形式,以更新员工的知识及提高员工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3.3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宣传的深度与广度在开展个人理财的时候不能有“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思想观念,要采取比较积极的营销策略,从而使客户的理财意识与需求得到激发。要以完成营销任务作为出发点,加深对客户管理系统的综合利用程度,不能仅仅依赖营销人员的经验和个人的努力。在宣传个人理服务时,具体可采取广告促销、进行行业推广、公关促销这三种方法。
3.4使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个人理财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以及业务素质等会对理财市场的拓展造成直接影响,针对以上提出的一些在服务方面的问题,应该从选择从业人员的方面开始抓起。要让工作人员熟悉各自的业务,注重人际的交往,善于抓住客户的理财重点,娴熟地掌握各个年龄段的理财需求,能够根据客户不同的年龄段,提供专业化的“终生理财”服务。同时在服务质量上要严格把关,建立一套完备的服务准则,在与客户交流的时候要不浮躁,不可以误导投资者,公平公正,保持平和的心态,从客户的方面去考虑,充分理解客户的需要,满足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要求。
4结语
个人理财论文篇8
关键词:财权;法人财产权;财权主体;财务主体;财权理论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6―0046―06
白桦和余国杰在《财务理论研究中的几个认识误区》(以下简称《白文》)一文中对财权、财务主体以及财务职能等三个基本财务理论范畴提出了质疑。该文发表近两年后,沈辉和肖小凤发表了《“财务理论研究中的几个认识误区”的认识误区》(以下简称《沈文》)对《白文》的主要观点作了有力回应。同年石友蓉和黄寿星又发表了《对财权理论的一个评价――由一场学术争鸣谈起》(以下简称《石文》),概括并评价了当前财权理论的研究范式,通过对财权与法人财产权、财权主体与财务主体以及财权权能的讨论,质疑“财权”范畴的科学性,认为对“财权理论”进行了全面“检视”。但《白文》和《石文》对财权、财务主体诸范畴的理解缺乏从整体上把握“财权理论”精髓,加之对产权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的理解与运用显得较为轻率和武断,由此导出的逻辑结果就如“盲人摸象”,难以做到客观公正。鉴于上述争论对财务理论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将有利于推动国内外财务学界对财务基础理论的研究,因此我们愿参与其中。这种争鸣有利于完善财权理论本身,但若评价不客观,将导致思想混乱,因而对财权理论予以客观公正的“再评价”显得十分迫切,且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一、“财权”缘起:本意与曲解
从财务角度提出“财权”范畴主要是解决财务本质理论的争论。我国对财务本质的讨论比较激烈,主要有:(1)资金运动论、资金关系论;(2)价值运动论、价值关系论;(3)货币关系论、货币资金运动论;(4)分配关系论。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财务的某些特性,并推进了财务本质理论建设。综合上述观点,郭复初(1997)认为,财务本质应从财务的二重性――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结合去考察,但在这两个方面中应首先强调经济属性,它揭示财务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质的区别,并且是财务社会属性赖以存在的基础,基于此,财务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本金投入与收益活动,并形成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本金投入与收益论。在此基础上,伍中信(1997)认为,从价值和权力层面而言,本金是现代财务研究的逻辑起点,分析现代财务要从分析本金及其运动规律开始。财务管理不是简单的对资金运动的管理,而是借助于资金运动的管理实现产权管理,是“价值”与“权力”的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讲,不管是“资金运动”还是“本金运动”都只是一种价值运动。如果说“价值”是从财务活动的现象中或从“物资流”中抽象出来的带本质的东西的话,那么,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某种支配这一价值的“权力”则是隐藏在“价值”背后的更为抽象、更为实在的带支配能力的本质力量,而且这一“权力”与该“价值”、“价值”与相应的“实物”都是可以附于一体的,只是前者比后者更抽象、更接近事物的内在本质。基于对财务之“价值”与“权力”的融合分析,伍中信认为:(1)财权流是现代企业财务的本质表述;(2)财权是现代财务研究的逻辑起点,是现代财务的核心概念。
所谓的“财权”是一种“财力”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权力”的结合,即“财权=财力 (相应的)权力”。这里的“财力”表现为一种价值,是企业的财务资金或本金,而相应的权力便是支配这一“财力”所具有的权能。财权流=财力流 (相应的)权力流。因此,“财权流”吸收了“本金投入与收益论”的全部优点,注重了“价值”与“权力”的高度融合,是从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两个层面对财务本质的完整表述。以“财权”为基点,伍中信及其研究团队对财务本质、财务目标、财务职能、财务理论体系等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基础理论及债转股、国有股减持、股票期权与管理层收购等财务应用理论进行了有效的探索。财权表现为某一主体对财力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预决策权等权能。这一支配权显然起源于原始产权主体,与原始产权主体的权能相依附相伴随。而随着产权的分离,财权的部分权能也随原始产权主体与法人产权主体的分离而让渡和分离。这样,原始产权主体在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同时,也拥有收益权这一财权(当然是产权的权能);法人产权主体在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产权权能的同时,也拥有了与此相联系的收益权、投资权等权能(当然也是产权权能)。在财权归属于产权的部分内容中,主管价值形态的权能,并构成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财权与产权是两个相近的经济学范畴,在两者交叉的领域里,财权构成了产权中最核心的内容。这就是财务学“财权”范畴的本意。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伍中信认为对“财权”,与日常生活中“三权”(人权、事权和财权)中的“财权”内涵具有本质的区别。《石文》认为,作为一个严格的学术概念,“财权”是中国财政理论所特有的,与这一概念相对应的还有“事权”;现有文献中的“财权”与“财力”是两个来源于传统财政学并带有相当计划经济时期行政色彩的范畴,并认为在经典文献④提出“财权理论”之前,“财权”这一概念在现代财务学中不存在,“财权”是一个过时的概念,并质疑“财权”范畴的科学性。可见,作者没有对“财权理论”中“财权”范畴作全面的了解,仅仅从表面意义上将财务学中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财权”概念等同于财政学中或日常生活中的“财权”概念,从而质疑财务学中“财权”范畴的科学性。
此外,《石文》还认为财务理论界应该寻找一个更为科学的范畴来取代“财权”概念,以此构建相应的理论体系。但作者并没有回答什么是“更为科学的范畴”。事实上,长期以来,财务学界为探寻财务本质,其核心概念是沿着以下路线演化:货币资金资本本金财权。“财权”范畴已为财务学界所广泛认同并不断发展,正成为财务学界的主流。这从侧面也反映出“财权”范畴的科学性。《石文》认为,经典文献将产权权能区分为主管实物形态的权能与主管价值形态的权能的做法是武断的,财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是无法截然分开的。我们认为,经典文献只是为了找到“财权”的产权基础,而将产权权能从“实物”和“价值”形态两个方面来理解,并没有把二者割裂开来。
《石文》认为,现有文献对财权权能概括具有较
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这大大削弱了财权理论本身的科学性,并提出完善财权权能概括的建议。我们认为,作者关于“财权权能”与“财权具体内涵”的建议及产权权能与财权权能之间的区别提议对完善“财权权能”研究具有一定借鉴价值。任何一种理论在刚刚诞生之时肯定有不足之处,“财权”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但认为“大大削弱了财权理论”的科学性似有夸张之嫌。
此外,《石文》概括出财权理论研究的基本范式是以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学理论,从而构建财权理论。事实上,基本研究范式还是以产权理论为基础,并参考法学理论。这里要注意的是,财务学主要属于经济学范畴(尽管我国现在将财务学划归管理学门类),以至很多学者称其为“财务经济学”。按照科斯的逻辑,判断某种经济活动是否达到最优状态,首要的是经济学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并且法律对某种经济活动责任的裁定或作出产权安排是否是最优的判定,要依据经济学的效率标准来判定。但是由于法律作为产权界定的一种重要方式会对产权效率产生重大影响,因而财务学的“财权”研究也要参考法学理论。“财权”本是经济学与法学的共生概念,但现代财务学中的“财权”则应主要以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为基础、以法学财产权理论为参考去诠释。《白文》则认为,财权就是与资本价值运动有关的控制权1,即财务控制权,遵循“企业所有权控制权财权”的思路,而否定“法人财产权财权”思路。这一提法要成立的基本前提是企业所有权就是控制权,那么“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岂不同义反复。将“财权”与“财务控制权”等价也是对“财权”内涵的曲解。遵循《白文》逻辑,为什么财务索取权就不是“财权”?因此,财务控制权只是财权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将财权等价于财务控制权似有以偏概全之嫌。 综上可知,认识现代财务学中的“财权”范畴,必须从“财权”本意缘起开始,否则将难以把握“财权”范畴和财权理论的精髓,难以客观评价财权理论。
二、财权与法人财产权:争论与注释
伍中信(1999)认为,财权一财产权一产权,通过“财产权”架接起来的财权与产权,不仅在字面上很相近,而且有着重要的比较研究价值。《白文》则认为“理论界对财权的认识基本上是遵循产权法人财产权财权的思路进行的”,这是对财权本意的误读,颠倒了财权认识思路,况且财产权也并非仅指法人财产权,还包括自然人财产权,尽管前者是讨论的重点。伍中信的本意是在对现代财务中的“财权”做出解释并赋予其内涵后,将“财权”引申到“财产权”,进而引申到“产权”,目的是深化“财权”范畴的研究。而《沈文》、《石文》和《白文》遵循着从产权一法人财产权财权的认识思路,没有全面把握财权缘起与本意。
产权即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其内涵可分为资本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产权不仅仅是一个财产归属问题,而且有一个经济运用问题,因而可以将产权分为原始产权(或终极所有权)和法人产权(或法人所有权)。《石文》认为,将原始产权视为终极所有权,而将法人产权视为法人所有权明显违背了“一物一权”原则。事实是,伍中信有关产权的理解是侧重从经济学而非法学层面的,即财权之产权归属问题属于原始产权(或终极所有权),而产权之经济运用问题则归属于法人产权(或法人所有权)。如果将法人产权视为法人财产权,可能更符合法理,但将法人产权视为法人所有权是否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呢?
(一)法人财产权与法人所有权
法人财产权的根基是法人财产制度,其核心在于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相应的利益和风险,其功能是利用责、权、利之间互相制约和促进,完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法人财产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不在于它是否包括所有权,而在于企业法人的责、权、利是否明确,三者关系是否合理,有无保障,是否有利于发挥激励和约束的作用。法人财产权关系是法律在调整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对财产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而不是来自法律的界定。目前,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在法人财产权和法人所有权关系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刘诗白(1994)认为,若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将违背所有权的排他性与不可兼容原则;在法人财产制度下,公司“法人所有权”只不过是外观,实质上并非所有权,而只是一种实际支配权,简称经营权。陈永正(2004)认为,在本质上法人财产只表现为一种权利,这就是共同所有权;只有一个权利主体,就是出资者;法人财产不表现为这个法人自身的所有权,因而不存在法人所有权范畴。《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但是这种完全的物权并不是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一种支配意义上的权利。公司法人制度形成以后,财产的所有权分解为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前者是抽象的或虚拟的所有权,后者是具体的或实在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是以法人财产所有权为实质内容,包括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请求法律救济权在内的一组权利的综合体。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经营权是所有权派生又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一旦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即构成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的物权,是物权中的自物权,它具有所有权性质。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公司法人财产权中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和实质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支配控制权。由于企业法人财产权与产权的相互制衡关系,使得两者相对于法人所有权来说都不是绝对的。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建造的公司人格体制,使得法人组织缺乏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法人所有权是公司法律人格的核心要素。“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妥协产物,具有过渡性,它必然为法人所有权所取代。吴宣恭(1995)通过详细论述不同产权结构下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及其性质表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包括所有权与收益权在内的完整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指出:(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物权和担保物权;(2)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4)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从法学上看企业法人享有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与所有权人享
有的权利基本类同。因而才有“法人所有权”一说。 综上所述,目前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法人财产权”与“法人所有权”之间关系的理解仍存在分歧,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法人所有权是法人财产权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的最新规定也采纳并佐证了这一观点。著名法学家杨立新(2007)认为,在实践中,确认“一物一权”原则至关重要:(1)一物的“物”,应当依照社会交易中的通常观念来判断,是指法律观念上的一个物,可以是单一物或者合成物;(2)一权的“权”,在理解上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在共有的情况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一物享有共有权,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对一个物享有一个所有权,他们所共有的是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第二,这里的“权”是指物权,但仅指所有权,而不是他物权;第三,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所有权之上设立几个他物权。可见,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之“物”都是企业财产,是法学意义上的合成物,出资者和经营者(法人代表)所共有的一“权”就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表面上看违背了“一物一权”,但是它们的权能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称而进行分工合作所形成,共同目标都是提高财产利用效率。表象的“二权”实质上是合二为一的完整权能。两个“所有者”之说只是“权能”在出资者与经营者(法人代表)之间的复杂细分,各权能之间是排他的,而不是重叠的。即作为整体的权能是独立而又完整的,而各项具体权能仍是排他的和可转让的,实际上仍符合产权法学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严格讲来,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联结体,其本身是无所谓“所有者”的,但经济学界对“企业所有权”的说法如此根深蒂固,经济学家们保留了“企业所有权”概念。而法学家则称其为“法人所有权”。严格上讲,在法学中,“企业”是“法人”类型中的一种,即企业法人。但在这里,从限定于企业层面来讲,“企业”与“法人”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同一本质的不同称谓而已。因而,伍中信将法人产权理解为法人所有权是从狭义上对“产权”的理解,毕竟“产权”与“所有权”还是紧密相连的两个范畴。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石文》认为,将法人财产权界定为所有权首先是不符合学理的。依据《物权法》有关“企业法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可以推知“法人所有权”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企业可以成为所有权主体,否则,就与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并享有“所有权”的现实相违背。《石文》认为企业法人没有真正实现收益权,只是控制更多资源,并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为例证。我们认为,目前法学界对企业法人享有收益权是高度认同的,但应注意的是自然人与法人之“收益权”的实现方式则是存在差异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改革的推行,实际上是国资委作为出资者应履行出资者之权利与义务的客观要求,以此认为国资委独吞“收益权”,企业法人没有“收益权”显得较为武断。《石文》认为企业与财产是融为一体的,而自然人则与财产是可以分离的,“所有权”只针对自然人而言,企业法人是无所谓“所有权”的,否认“法人所有权”范畴。我们认为,企业对外投资并拥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现实便使《石文》说法不攻自破。可见,《石文》对“法人财产权”与“法人所有权”范畴的理解,没有遵循主流法学尤其是经济学传统,这与他们的财权理论研究范式相矛盾。
(二)法人财产权主体
《石文》认为,现在所正在进行的实际上是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而展开的财务学研究,而不是法学研究,将法人财产权主体定位于公司(企业)不符合新制度经济学坚持的“个体主义”方法论,财权研究之“个体主义”逻辑不能因为有关法律分析方法的引入而遭破坏。然而,《石文》在文章开始就概括出财权理论的研究范式,即以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学理论,构造财权理论,并积极肯定了该范式。这里又排斥法学理论在财权理论中的运用,有点前后矛盾。难道“个体主义”方法论就不能从经济学上得出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吗?功利主义、个体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当代科学哲学的一些流派构成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基本方法论的核心,甚至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及其他哲学思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可见,将以产权经济学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仅仅理解为“个体主义”是不全面的。众所周知,新制度经济学也研究企业、市场、法律和国家,并认为企业是市场的微观基础。《石文》借“个体主义”之名否定经济学上“法人财产权”主体是公司(企业)的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不符合生活现实。此外,《石文》还认为法人财产权应定性为经营权,这在法学界也是很值得商榷的。
三、财权主体与财务主体:重新诠释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联结体,是要素所有者交易产权的结果。只要是投入要素的契约方都应成为企业的产权主体。产权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各种法人,其中也有国家;只要是一个产权主体,而无论这一个有多大,拥有多少财产,都只是一个微观单位。可见,产权主体是多元的,而并不像《石文》所说产权主体是二元的。正因为产权主体是多元的,所以财权主体也是多元的。只要是投入“财力”的各契约方就都是财权主体,具体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员工、政府、供应商、社区等。《石文》认为,伍中信未将所有者财权纳入其理论体系。事实上,伍中信(2001)在其博士后出站报告中对所有者财权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
《石文》认为,经营者财权是财务管理的依据,而所有者财权则是财务治理的依据。产权财务学者认为,财务管理的理论依据是“本金”运动及其增值,而财务治理的理论依据是“财权”流动及其配置。前者主要是处理财务活动,后者则主要是处理财务关系,前者对应财务的资源配置职能,后者则对应财务的财权配置职能。
《石文》认为,财务主体的认识思路应该遵循“产权主体财权主体财务主体”思路,而企业产权主体的“二元性”决定了财权主体的“二元性”,财权主体的“二元性”最终决定了财务主体的“二元性”,即财务主体由财务管理主体和财务治理主体组成,前者是经营者,后者是所有者。并认为经典文献只承认财务管理主体,而忽视了财务治理主体。我们认为,首先应给“财务主体”一个界定。财务主体指具有独立财权(产权),进行独立核算,拥有自身利益并努力使其最大化的经济实体。这个经济实体就是现代企业(组织)。我们知道,会计主体是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财务主体是财务活动的载体,即独立从事财务活动的空间范围,财务主体“二元性”乃至“多元性”理论如何定义财务活动范围?财务主体“二元性”乃至“多元性”显然违背了财务主体的内涵。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公司在正常情况下,财务治理主体应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财务管理的主体是财务活动的参与者与执行者,主要是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可见,财务治理主体与财务管理主体都是多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既是财务管理主体又是财务治理主体,两者并不矛盾。相反,这是财务二重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使然。监事会是财务治理主体而非财务管理主体。某财务主体外的财务主体如债权人也可能构成该财务主体的财务治理主体。然而,以上主体都不能与财务主体等同或与其并驾齐驱,只有企业才是真正的企业财务主体。这种财务主体的一元性与财务管理主体以及财务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既使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具有了独立性,又使其内部财权划分具有了管理性。
个人理财论文篇9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 生命周期 投资 商业银行
现今的中国社会,一方面,个人投资者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并且,由于通胀压力的不断增大,个人投资者急于寻找能使资产保值增值的渠道。另一方面,老龄化社会引发对退休养老的担忧和生活负担的加重的忧虑。这就为个人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深刻的社会背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 我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乃至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推出所谓个人理财业务, 大有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阵理财热潮的势头。
一、生命周期理论在个人理财方面的应用
(一)个人生命周期的划分
个人理财业务的核心是根据客户的资产情况和风险偏好来实现客户的需求与目标,个人理财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生目标中的经济目标,同时降低人们对未来财务状况的焦虑。个人生命周期阶段的划分是制定个人理财规划的基础。
1、个人财务生命周期
在人生的不同生命阶段,每个人的财务状况、获取收入的能力和支出状况都是不同的。一个人不同阶段的财务收支构成了个人的财务生命周期。个人财务生命周期,大致可划分为积累阶段、巩固阶段和消耗阶段。详细见表1.
2、家庭生命周期
在确定和分析消费者金融需求方面, 家庭生命周期是比年龄更重要的因素,理财策划往往根据整个家庭的情况作出。家庭生命周期一般分为形成、成长、成熟和衰老四个阶段。下面以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的家庭生命周期为例具体分析,详细见表3。
(二)生命周期理论运用的一个实例:“伙伴一生”金融计划
2006 年3 月, 招商银行以生命周期为主线,兼顾个人的财富状况, 将其服务对象细分为“ 炫彩人生”、“ 浪漫人生”、“和美人生”、“丰硕人生”和“悠然人生”五类群体, 在全国率先推出和个人生命周期相关联的“伙伴一生”金融计划。
具体来说,该计划是招商银行根据客户在其所属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财务收支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 整合其已有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实施包括证券、保险、基金、医疗健康计划等在内的一揽子金融解决计划详细内容见表4.
二、以生命周期理论指导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一)以生命周期理论指导个人理财业务的优势
客户更容易对号入座,有效降低选择成本。个人理财业务也可以更有效地迎合客户的心理预期,促使客户的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转化。
(二)以生命周期理论指导个人理财业务的劣势
首先,即使是出于同一阶段的客户,受个人生活方式、性格等因素的影响,金融需求和理财目标也会大相径庭。其次,当客户的生命周期虽未发生改变,但由于主、客观环境变化而使生活方式发生改变时(如突然经济危机爆发或突发重大疾病事故等),正在进行中的个人理财业务能否自行调整应对,也是关键之一。
(三)以生命周期理论指导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建议
1、坚持以生命周期理论指导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当银行人员为客户推荐个人理财业务和产品时,首先要了解客户的年龄阶段和家庭组成情况,以推断出客户所处的个人财务生命周期阶段和家庭生命周期阶段。在此基础上,对客户所需要的个人理财业务和产品进行大致定位。
2、对生命周期理论不能盲从,要从具体事实出发。设计规划个人理财业务时,也要对一些较为特殊的群体(如丁克家庭)专门有针对性地满足其需求。当银行人员为客户推荐个人理财业务时,也要针对客户的实际需求,推荐个性化的个人理财业。
3、要将生命周期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生命周期理论是在西方发展完善的,但中西方理财观念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银行人员在结合生命周期理论推荐个人理财业务时,要善于引导。
4、不固守已有的生命周期理论,努力寻找新思路、新方法。目前,生命周期理论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应用还不熟练,仍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在曲折中前行的过程。随着各种理财理论的深化和理财实践的推进,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必然朝着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美]侯百纳著 孟朝霞译 人寿保险经济学[m] 国际金融出版社 1997
[2]徐婷 关于西方生命周期的理财理论的文献综述[j] 商业文化 2008(2) :258
个人理财论文篇10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13]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光盘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库恩”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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