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范文五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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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干部,指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以下同)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第三条村级干部由乡镇党委管理。乡镇党委要建立村级干部档案,对村级干部实行全面管理。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可以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四条选任村级干部,要严格按照《》和有关法律和规定办事,把那些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群众公认的人选拔到村级干部岗位,建设坚强有力的村级班子。

第五条选任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注重能力、群众公认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克己奉公,善于做群众工作,得到群众公认;懂经营、会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本领;艰苦朴素,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村级干部:(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参与非法宗族、宗派和宗教活动,参加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的;(3)非办理本村公务,连续外出影响村里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拓宽选任村级干部的范围和渠道。要注意从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乡镇企业骨干、致富能人中选任村级干部。地、县机关要选派优秀后备干部、优秀乡镇机关干部,经过一定程序到村上任职。对一时确无合适人选的村,可以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的界限进行选拔。积极选调应届优秀大中专毕业生经过一定程序到村上挂职、任职。

第八条选任村党支部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努力改进选任方式,进一步形成有利于农村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积极推行和完善“两推一选”的方法。

第九条选任村委会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充分体现村民自治。

第十条坚持“注重实效、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合理定编”的原则,根据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村级干部职数。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可选配3名村级干部;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可选配4名村级干部。人口较少或过多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委会主任经党内选举,可以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

第十一条村党支部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实行交叉任职,村党支部书记经依法选举可以兼任村委会主任。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分解教育培训任务,充分利用农闲时间,分期分批地对村级干部进行教育培训。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由县市区委负责培训,其他村级干部和村级后备干部由乡镇党委负责培训。各市州地也可培训一批村级干部,为县、乡培训村干部做出示范。把村干部的培训作为一条重要内容列入干部考核考评范围,层层落实好村干部培训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对村级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不断提高村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进行党的知识、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村级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管理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实用技术和wto知识的培训,不断增强村级干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进行民主集中制教育,不断增强村级干部的政治意识、团结共事意识和民主意识;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村级干部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和本地实际,进行其他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村级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可采用以下方式方法:

1、任职培训。所有新进班子的干部都要上岗后的一年之内,安排任职培训。

2、定期轮训。依托县(市、区)委党校或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每两年对村级干部普遍轮训一次,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轮训时间不少于10天,其余干部培训时间不少于3—5天。

3、学历教育。有计划地组织村级干部参加自学考试、农函大、农广校、农民技术夜校等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与大中专学校联合办班、委托办班等形式。

4、外出学习考察。要积极组织村级干部到省内发达地区或省外学习考察,扩大视野,增长才干。

5、实践锻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村级干部到有关部门和发达地区兼职、挂职等形式,进行实践锻炼。

除以上形式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班,有针对性地进行短期培训。

第十五条加强教育培训基础建设。要加强县(市、区)委党校和乡镇党校建设,完善教育培训设施。教育培训资金要按照中发[1999]3号文件的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也可拿出一部分留用党费,作为培训经费的补充。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要制定村级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对村级干部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村支书、村主任要有明确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据此对村级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考核村级干部,主要应围绕以下内容来进行: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情况;完成上级组织和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农村精神文明、为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实际问题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加强团结,实行集体领导情况;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

各县(市、区)可根据这个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对考核内容进一步丰富和细化,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村级干部的考核,在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统一指导下,由乡镇党委具体实施。考核可实行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主要通过检查工作、例行谈话、走访村民、专项调查等形式,了解村级干部的有关情况。定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合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底,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上进行个人述职。然后分别由与会人员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并按照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无记名划票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在民意测验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对村级干部进行综合评价。任期考核,可结合任期最后一年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要把村干部考核结果装入档案。

第十九条根据考核结果,对政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村级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符合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用任职条件的,可提拔担任乡镇副职。对称职的村级干部,要指出不足和缺点,促其改进。对连续两年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村级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或罢免。

第二十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情况。考核人员要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监督约束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村党支部、村委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议事规则,党员、村民议事制度;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村规民约以及财务管理、宅基地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促使村级干部的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村党支部每年应当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增强村级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每年分别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评议。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里的一些重大事项参与讨论、决策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地进行村务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和要求,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释和答复,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

第二十六条对村级干部实行任期、离任财务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组织实施,村民理财小组积极配合。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七条上级党组织要经常了解村级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努力改进工作。

第六章报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村级干部报酬的具体数额应从本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合理确定。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年报酬总额不得低于本村上一年度的人均纯收入,其他村级干部的报酬根据所任职务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村级干部报酬实行结构报酬制,分为基础报酬和效益报酬两部分。依据当年本村集体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其他承担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实行绩酬挂钩,按季度发放。

第三十条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到农村担任村级干部,在任职期间除保留原单位政治经济待遇外,还可享受相应村级干部的报酬待遇。

第三十一条对工作成绩突出、任职时间比较长的村干部,采取乡、村及本人共同筹资的办法,办理养老保险。保险金的数额可根据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实绩适当拉开挡次。投保期间,因本人不胜任工作,或经依法选举等情况而不再担任村级干部的,以后年度的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乡镇党委要在政治上关心村级干部。树立村级干部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对于打击报复村级干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为村干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十三条对在职时有突出贡献的离任村干部,可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欧洲杯投注官网的荣誉证书。对生活困难的,条件允许的还可一次性发放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在重大节日期间,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组织慰问离任村干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后备干部

第三十四条每个村必须建立一定数量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村级后备干部的数额按现任干部职数的1∶1确定。村级后备干部的条件除应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年龄一般应在30岁左右,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少数民族聚居村和贫困村,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在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的党员中挑选。

第三十五条村级后备干部经党员和村民推荐,然后由村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报乡镇党委审定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村级后备干部要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结合对村级干部的民主评议和工作考核,对村级后备干部进行考核。对巳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补充新的人选。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委和乡镇党委要把村级后备干部的培训教育纳入村级干部的培训计划。县市区委或乡镇党委要定期举办村级后备干部培训班,提倡和鼓励村级后备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

第三十八条有计划、有目的地对村级后备干部分配一定的具体工作,安排参加村上的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以及到村办企业担任管理人员,使他们在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

二. 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工龄工资、住房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

第五条: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第六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0-60%。

第七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贷款、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代扣通讯费等。

三. 工资系列

第九条: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管理层、职能管理、项目管理、生产、营销五类工资系列。

第十条:管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职能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行政、财务、人事、质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第十三条:生产工资系列适用于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1:

表1工资系列适用范围

工资系列

适用范围

管理层系列

1.总经理 2.副总经理

职能管理系列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部、质管部、物流管理部所有员工

项目管理系列

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生产系列

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营销系列

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 工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工资计算公式: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 绩效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固定工资=工资总额×40%

绩效工资=工资总额×60%×绩效工资计发系数(0-1)

第十七条: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依据《岗位工资一览表》确定其工资标准。待岗人员工资按照本地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附件1《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八条: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确定方法见表2。

表2:绩效工资确定方法

考核成绩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绩效工资发放数额

90(含)--100分

≤1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80(含)--90分

≤0.8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含)--80分

≤0.5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分以下

≤0.3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普通员工考核由其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考核由其主管副总负责;项目部成员考核由其项目经理负责。考核成绩和计发系数每月8号前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注1:原则上管理层工资由公司承担,若管理层人员兼任项目经理,则其基本工资由公司承担,绩效工资由项目部承担。

注2:总经理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总经理月绩效工资=项目经理月平均绩效工资×1.5。总经理的收入原则上最高限额为5500元。副总经理兼任项目经理时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其负责的项目的经营情况确定其月绩效工资。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4

关键词:手术室安全管理;护理差错;预防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于医疗服务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进一步探讨实施手术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减少护理差错的作用,本文选取我科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实施的696台手术进行观察研究,具体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我科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实施的手术348台作为对照组,并选取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实施手术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后进行的348台手术作为观察组。观察组患者采用健全的手术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手术管理,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手术管理。观察组患者中男201例,女147例,年龄在15~75岁之间;对照组患者中男198例,女150例,年龄在16~76岁之间。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方面均不存在明显差异,p>0.05,可以进行对比分析。

1.2实施方法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手术管理,观察组患者采用健全的手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具体方法如下。

1.2.1手术室安全问题分析①人员因素:许多护理人员专业知识不扎实,手术配合能力差,沟通表述能力差,不能良好配合手术医生。②技术因素:由于手术室中的仪器较为精密,操作较为复杂,护理人员不能掌握操作要点,导致操作失误或操作不当,引起安全隐患。③管理因素:手术室缺乏严格的规章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思想懈怠,护理人员缺乏必要技能培训,影响手术效果。

1.2.2手术室安全管理措施①医护人员加强安全意识:手术室要制定严格的规章管理制度,对于医护人员的行为、手术设备使用等各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加强相关制度的学习和考核,使相关医护人员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从而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将安全观念放在一位,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同时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规范手术设备的操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手术护理,防范手术风险发生。②开展必要的医护培训:对于精确手术仪器设备的操作,不仅要利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约束,同时,还要对护士的专业素质进行培训,使护理人员能充分适应岗位需要,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增强工作责任感。③人性化管理,合理安排值班:在进行护理人员排班时,要考虑到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健康状况以及应用能力等进行合理排班,取长补短,合理安排值班人员,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合理、高效的值班表,保证手术安全、顺利进行。④完善安全管理记录:护理人员在协助医生进行手术时,也要做好必要的记录,对于手术设备、仪器等进行严格清点,保证在手术结束后不会有仪器的丢失和遗漏,并且要严谨撰写报告和记录,保证记录内容客观、完整、准确,经确认后进行签字、保存,以方便后续资料的查找。⑤增强风险意识:护理人员要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通过学习相关管理制度手册,明确手术中的注意事项,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以保证仪器运作正常。另外也要定期参加工作质量研讨会,针对手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探讨改进措施,以提高手术室工作质量[1]。

1.3观察指标对两组手术护理效果进行对比评价。包括手术室管理、护士素质、护理安全、消毒隔离以及与医生配合满意度[2]。每项20分,满分100分。

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用x±s表示,p<0.05说明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手术护理效果对比评价观察组手术室管理、护士素质、护理安全、消毒隔离以及与医生配合满意度评分都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具体结果见表1。

表1 两组手术护理效果进行对比评价(分)

组别 手术室管理 护士素质 护理安全 消毒隔离 医护配合满意度

观察组(n=348) 18.9±2.1 18.7±2.3 17.9±3.4 19.5±3.1 18.1±2.5

对照组(n=348) 14.3±1.5 13.2±2.1 13.7±2.4 15.2±3.0 11.5±1.1

3讨论

手术室作为高风险、高负荷的部门,其安全管理更为重要[3]。在这个过程中,既需要制定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同时也要求相关护理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能力,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减小手术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证患者安全。

本研究中,观察组通过实施严格的手术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手术室管理、护士素质、护理安全、消毒隔离以及与医生配合满意度等各项评分都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加强手术室的综合管理可以有效减少手术室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确保手术安全和患者健康,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李论,金仲品. 严格实施手术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减少护理差错事故的关键[j]. 当代医学,2011,17(22):12-13.

[2]王畅. 手术室安全管理在减少护理差错事故中的作用[j]. 中国医药指南,2013,11(9):792-793.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5

(一)通行费收费政策“五公开”

1、公开收费政策和规定;

2、公开收费程序和办法;

3、公开收费标准和逃费车辆处罚标准;

4、公开收费人员工作号码和照片;

5、公开收费纪律和要求。

(二)爱岗敬业“五精神”

1、振兴公路事业的拼搏精神;

2、勤奋敬业的创新精神;

3、踏实工作的奉献精神;

4、团结友爱的互助精神;

5、爱“站”如家的主人翁精神。

(三)征收职业“六道德”

1、热爱本职,牢记宗旨;

2、说话和气,热情服务;

3、讲究卫生,着装整齐;

4、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5、文明待人,耐心解释;

6、应征不漏,应免不收。

(四)征收人员“六风纪”

1、工作时间内必须衣帽整齐(管理人员在办公室内可以脱帽),证件齐全,佩戴端正,春秋、夏、冬服装不得混穿;

2、举止大方,谈吐文雅,仪容端正;

3、礼貌待人,文明用语,规范讲话,不得冷、硬、横、暴;

4、男同志不允许蓄长发和留胡须,女同志不允许披肩长发、戴耳环、浓妆艳抹;

5、执行公务时,不准背手、抄手抱立;

6、值班时间不准挽衣袖、卷裤筒、披衣敞怀,执行稽查工作时,不准抽烟、嚼槟榔,不准戴墨镜。

(五)文明窗口“八示范”

1、环境卫生,秩序良好,设施标牌齐全;

2、着装整齐,挂证上岗,使用文明语言;

3、主动热情,准确迅速,安全畅通;

4、依法收费,照章处罚,无乱收乱罚;

5、规范服务,高质高效,无差无错;

6、提供咨询,有问必答,礼貌收费;

7、遵章守纪,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8、站亭卫生规范,无摊点,无广告。

(六)文明执勤“八要求”

1、内抓管理,遵守纪律,外树形象,规范执勤;

2、列队整装交接班,班前班后常常讲评;

3、文明用语,牢记心里,挂在嘴上;服务忌语,时刻警觉,坚决不说;

4、收费时唱收唱付,找补后给票礼貌送行;

5、开足车道服务八方司乘人员,急人所急,慷慨相助过往车辆;

6、贪污舞弊,自觉抵制,征费索赔路损,严守上级标准;

7、查车纠正违章先行敬礼,依法处罚违章先进理由;

8、开启栏杆升降务必安全到位,过失损坏车辆应当致歉赔偿。

(七)廉政收费“十不准”

1、不准勒索或收受服务对象和群众的礼品、财物。

2、不准接受车主和驾驶员的吃请。

3、不准擅自给车主或驾驶员减免通行费。

4、不准给无证人和准驾不符合的人乱开暂扣证。

5、不准随意扣车、扣照和打人、骂人。

6、不准在收费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打击报复。

7、不准使用非法票据或不给票中饱私囊或搞帐外“小金库”。

8、不准瞒报、截留通行费收入。

9、不准将与收费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收费场所,不得将服装及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

10、不准在工作时间喝酒、娱乐,严禁、酗酒和其它违法行为。

(八)文明收费“十用语”

1、您好!

2、请缴通行费。

3、请稍候。

4、对不起。

5、请您拿好通行票。

6、请出示月票(证件)。

7、请交验通行费票。

8、谢谢合作。

9、祝您一路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