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5 10:55:11
保险学论文篇1
标题
标题,又叫题目,有总标题与层次标题之分。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是论文的总标题。
标题是论文的旗帜、眉目、窗口和向导,是牵动全文神经的关键,是对读者的第一吸引。因此,它应当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应当是“提纲的提纲”。标题不仅对论文内容具有极为重要的提示作用,而且也是论文分类的重要依据。人们阅读论文,总是先看题目,然后决定是否阅读摘要或全文;而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也大多只列举题目和出处。因此,一个好的论文标题,不仅应能向读者或文摘人员显示出论文的关键内涵和研究工作的大致水平,而且应能对本专业的读者产生强烈的吸引力。
(1)确切∶确切是指标题能恰如其分地反映问题的实质,精当地概括论文的中心内容,尽量体现研究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范围。不能使用过于笼统的、泛指性很强的词语,更不能使用经过艺术加工的、华而不实的词藻或口号式的语言。此外,标题的用词要确切,文字必须符合语法、修辞和逻辑规则,并应尽量避免使用不规范的缩略语、字符、代号和公式等。
(2)简洁∶简洁是指在准确的前提下,力求文字精炼,字数越少越好。也就是说,对论文的标题,在字数上要尽量“吝啬”,应追求“添一字嫌多,去一字嫌少”。一般情况下,中文标题不要超过20个汉字,英文标题不要超过12个实词;如在此字数范围内确实不能解决问题时,可采用加副标题的办法。目前科技论文的标题在总体上有偏长的倾向,应当引起注意,因过长的标题很难引人注目。
(3)鲜明∶鲜明是指标题醒目,使人一看就知其意,不费解,无歧义,便于记忆和引用。
保险学教学改革的方法
摘要: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针对当前我国保险学理论与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pbl与lbl相结合的课堂教学模式,以及“仿真型”实践、“经营型”实践与“校企合作型”实践相结合的三维实践教学模式,以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保险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关键词:pbl;lbl;“仿真型”实践;“经营型”实践;“校企合作型”实践
一、保险学教学改革的背景
现代经济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对保险业的发展来说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对人才的需求激增,供给缺口巨大,已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发展保险教育,尽快培养出符合现代保险业发展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保险学是国内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然而,根据对国内高校保险学教学的了解,以及专门针对武汉市三本院校保险学课程教学的调研,我们发现,长期以来,国内众多高校在保险学教学中普遍重理论、轻实践,不注重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基本还是“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
2014年2月26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要“引导一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2015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是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深入反思当前保险学理论与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能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从而实现保险教学与保险业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
二、pbl与lbl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lbl教学法(lecture-basedlearning,lbl)是一种以讲义为导向的教学模式,采用这种方法教师能够系统、全面地教授某门课程的专业理论知识,顺利实现既定课程的教学目标。
lbl教学法的优点在于:第一,能够较大程度地节约教学资源。当前,我国不少高校仍存在教育经费紧张、师资力量不足的困境,lbl教学法通常采取一名教师同时教授几十名乃至百多名学生的大班教学方式,因此可以有效节约教学资源。第二,教师传授知识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准确性。lbl教学法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使教师能够根据该课程的专业地位对教授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取舍,一方面避免了学生所学知识的重复讲授,另一方面又能系统、准确地将知识传授给学生。第三,对学生基本素质要求较低。lbl教学法以教师为主导,授课内容的取舍、师生互动的氛围等主要靠教师自己把握。因此,教师可以根据多数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因材施教,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如期完成。
然而,lbl教学法也存在很明显的缺点:第一,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lbl教学法以教师讲授为主要形式,教师往往重视知识量的传授,甚至不少教师在学时有限的情形下为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可能采取“灌输式”教授方式,这不仅易使学生产生倦怠心理,难以有效吸收所学知识,而且也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第二,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在lbl教学法中,学生一般处于被动学习地位,教师在多数情况下往往代替学生去思考和解决问题,留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较小,久而久之,学生在碰到疑难问题时往往感觉无所适从,从而对教师产生依赖性,并且这种依赖性具有自我强化的特点,使得学生应试能力较强,但独立思考和独立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越来越弱。因此,这种教学方法非常不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以及个人的未来发展,也有悖于当前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
尽管教育界对lbl教学法存在诸多质疑,但至今尚未有更好的教学方法来替代它。我们认为,教师应根据所教授对象的专业背景、专业基础、学科知识结构等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课时分配等灵活安排。因此,对专业基础薄弱、主观能动性和分析理解能力较差的学生,还是应以lbl教学法为主导。而对专业基础较扎实、主观能动性和分析理解能力较强的学生,lbl教学法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学生自我能力的发挥,不利于学生个人潜能以及创造力的发掘和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尝试使用pbl教学法可能更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提高其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pbl教学法是由美国的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于1969年在加拿大的麦克斯特大学首次提出。pbl教学法是以问题为导向(problem-basedlearning,简称pbl)的教学模式,其目的是将学生从被动学习的地位中解放出来,引导其向主动学习转变,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pbl教学法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引人关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高学生独立或协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pbl教学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利于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pbl教学法中,学生由被动学习的角色转变为主动学习的角色,学生通过自主学习以及分组讨论来解决教师提出的相关问题。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而分组讨论也有利于学生取长补短,调动学生参与研讨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二,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保险学是一门理论与实际联系非常紧密的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在pbl教学模式中,教师要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进行实用性教学设计,授课以保险理论与保险法规为基础,将各章节知识点贯穿于真实案例中,着重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和横向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运用能力。第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pbl教学法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教学手段,如课外的自主学习、课上的小组讨论,既能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或协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有效地开发学生的潜能和创造力,不仅有助于学生自学能力的提高,而且有助于学生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的锤炼,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同时也与当今社会对创新型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相适应。pbl教学法在国内三本院校中全面实施难度较大。第一,传统的lbl教学模式根深蒂固,学生适应pbl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尚需时日。第二,pbl教学法要求教师具备很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而三本院校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师可能很难提出有价值的专业问题,从而很难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指导。第三,pbl教学法对学生素质的要求较高,只有主动性强、韧性足、学习技能较强的学生才可能从pbl教学法中受益,然而三本院校的学生整体能力相对欠缺,是否能普遍受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第四,国内现有的考试仍主要以笔试为主,在实施pbl教学法过程中确定与之相配套的科学评价体系较难,可能会引起较大争议。因此,我国现阶段在三本院校中暂不宜全面开展pbl教学模式,只能作为传统lbl教学模式的补充而非主导。
三、三维实践教学模式
在当今时代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是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改变单一、传统的“校企合作”实践模式,重构保险学的实践教学模式,构建“仿真型”实践、“经营型”实践与“校企合作型”实践相结合的三维实践教学模式,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仿真型”实践一般是指在计算机上用仿真软件模拟现实,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实际上用仿真软件模拟实际经营是一条可行性非常高的路径。不少毕业生进入保险行业工作,最初一般会接受保险经营管理软件的操作培训。如果在保险学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仿真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操作实践,就能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同时也极大地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目前,保险学“仿真型”实践总体上是“计算机 保险业务软件”的模式,通常选择在各高校专业实验室中进行。这种实践教学模式是对理论教学的调节和补充,强调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操作,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探索,从而对保险经营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有更加直观和深入的认识。但是这种实践教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实验学时与理论学时如何科学的分配,如果实验学时分配过少,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的实验效果,而实验学时分配过多的话,可能会影响到理论教学的顺利进行,而理论教学受到影响反过来又会导致学生在实验中缺乏相关理论的支撑,从而对实验的正常开展形成阻碍。二是实验软件落后。不少高校由于经费有限,或者观念落后,往往不重视对教学实验软件的资金投入,体现在实验软件廉价落后,可操作性不强,软件更新缓慢,常脱离保险业大环境的变化速度,使得学生对实验逐渐失去兴趣。三是实验教学师资力量薄弱。不少高校同时具备保险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操作能力的“双师型”教师较为缺乏,现有的保险学教师大多从事理论教学,没有从事保险相关工作的经历或经验,因此难以胜任保险学的实验教学,教学效果也难以保证。
“经营型”实践指的是在高校内引入“校园保险超市”等经营性实践场所,由各保险公司对取得保险人从业资格证的学生进行培训,然后由他们担任“校园保险超市”工作人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参与“经营型”实践的学生主要任务是向校内师生及附近居民等潜在目标客户推介或量身定制保险产品。如果目标客户决定购买保险产品,后续承保业务由“超市”的工作人员联络保险公司完成。“经营型”实践的好处在于:第一,“经营型”实践为学生提供了真实的营销实践机会,极大地丰富了校内实践教学方式,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了保险理论教学和保险业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第二,“经营型”实践教学形式对实践场所面积要求不高,经营成本低,且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极易获得保险企业和高校的支持,是完成生产性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学生、高校、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四方共赢的良好形式。第三,“经营型”实践为学生创造一种在校园内就能接触社会、融入社会的良好氛围,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并重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校企合作型”实践是一种注重学生培养质量,注重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的联合教学模式。虽然校内实践对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作用不容小视,但校内实践教学环境毕竟与真实的工作环境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只有经过市场的洗礼,学生的职业能力才能真正获得提升。在新形势下,“校企合作型”实践要求我们一方面需要积极组织学生进入保险公司去了解操作流程,接受专业的岗位技能专项训练,同时接触和参与实际工作任务,另一方面需要与保险企业洽谈签订形式多样的合作协议,如联合举办保险专业人才“订单班”,又如邀请保险公司的资深员工进入校内为学生举办讲座,促进学生对保险业发展动态的把握,开阔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思想意识。
总之,在当今保险业快速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高校需要深刻反思传统的保险学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教师要根据当前保险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努力探索适合保险市场发展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真正实现保险人才的培养与保险业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
[参考文献]
[1]汪连新.《保险学原理》课程实践教学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2(3).
保险学论文篇2
在我国民商法学领域,对保险法学的研究恐怕是最为薄弱的。保险法学研究的滞后、保险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险司法解释的空白,给审判实践带来诸多困惑。突出表现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处理结果却相去甚远。而且,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立足于调查研究得来的第一手资料,对当前保险案件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法律适用难题作了认真思考,提出初步意见。
一、关于“明确说明”一词内涵的界定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法为保险人违背“明确说明”义务的行为设定了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却未就“明确说明”的内涵作出界定,这一明显的立法疏漏使得实践中对“明确说明”一词产生了多种理解。且不论保险案件当事人和办案法官,仅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现过三种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保险法第18条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
比较上述三种意见,关于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释草案所作的要求与《保险法)接近。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草案设定的标准仍不明确,难以操作;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规定则明显违反(保险法》——按照该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条款所负的说明义务是在保险单出具以后才履行的;从“明确说明”的含义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最为合理,但应当结合保险条款的性质予以准确把握。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就所有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有无必要,判断的标准在于能否达到“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没有必要做过多说明,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的专门术语,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则保险人不仅应履行提示阅读义务,还应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二、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1.保险人代填写或代签名行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由于投保人仅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保险人询问内容及投保人作相应告知义务载体的投保单,是否投保人填写或填写内容是否为投保人所确认,应当是对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1)投保单内容虽由人代打勾或由人填写,但投保人最后签字确认的,应当视为投保人已经确认了投保单中就询问事项所做的告知是属实的。(2)保险人保人签字的,由于不能证明投保人是否确认填写内容,除非投保人认可,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3)投保人签字在前,人就告知事项的填写在后的,由于未经投保人确认填写内容,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
2.体检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此,我国《保险法》未作规定。许多学者持肯定观点,并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采纳。他们认为:“在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中,如果保险人未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保险人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虽可因此增加危险估计正确性,但同时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是因为保险人所知及应知事项,因其人(检查医生)的介入而扩大。因此凡体检医生检查可以发现的病症,即为保险人所知;即使体检医生因学识经验不足,对于检查的结果未能作出适当的研究判定,或因故意或过失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也屑保险人应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之不负告知义务。”笔者主张,不能因为体检程序的采用而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依据在于:(1)在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例下,投保人就保险人的询问作出如实回答是其法定义务,若无法定免除或减轻事由,自不能随意减轻这一义务。(2)体检只是保险人用于过滤欺诈投保的一种辅助手段,如果仅仅因为保险人采用了医生体检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无异于鼓励投保人隐瞒实情,打击保险人采用体检程序的热情,势必导致保险人取消体检程序。
三、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未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的保险合同之效力认定及实体处理
《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受益人发生争执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因而在无书面同意意见的情形下,无法得知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审判实践中盛行这样一种思维:保险公司接受这种投保单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对投保人明显不公,所以主张将其认定为有效合同。笔者认为:
1.应当准确理解《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该条强调的是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为同一人,因而,即便未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专门文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2.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执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该条是基于保险的特性,从防范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应当突破。当然,在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之后,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合理分担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此类保险合同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均应明知,对于保险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保险人作为专业性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无效应当承担主要的缔约过错责任。在损失认定上,由于被保险人未签名确认保险合同且已死亡,则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而在被保险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信赖利益损失问题。因此,实体处理上应当判令保险人返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但保险人不应承担其他赔偿义务。
四、医疗保险是否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界大多认为,医疗保险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性,应当适用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同的处理原则。一些学者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第63号文《关于医疗费用给付问题的答复》,认为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理由在于:上述《答复》指出:“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从中可以反推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保险条款中有上述约定,则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笔者主张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予以讨论:
1.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保险事故的,医疗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1)从保险立法考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表明:在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医疗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能因支付保险金而享有代位求偿权。(2)从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规定分析,也能相互照应,自圆其说。按照保险代位求偿的原理,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本质上构成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81条的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不能代位行使和转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则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将“人寿保险”和“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列入“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因而,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医疗费用保险中被保险人无权将其对第三人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而且,由于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就转让权利作了约定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将其认定为无效。
2.在不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医疗保险中,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要视不同情形而定。这类医疗保险条款往往约定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参加了当地医保,则保险公司往往以医保统筹帐户给付部分不屑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为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笔者认为,这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已将第三人的在先给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如果已经考虑进去,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否则被保险人将获得不当利益;反之,如果并未将第三人的在先给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则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否则保险公司将因此而获不当利益。根据现行的实务操作,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参加医保,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均是相同的,从中应当可以得出保监会或保险公司至今尚未将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医保这一情形作为费率厘定的依据。既然如此,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拒赔。
五、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受害人的申请,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
依照《保险法》第22条,除人身保险合同外,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被保险人,其他人不享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就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使用的是“可以”一词,似乎这是保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而实践中经常发生被保险人肇事后既不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又不向保险公司及时申请保险金的案例,致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保险理赔实践中越来越多地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受害人能否依据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笔者认为,第三者责任险设定的直接目的恰恰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由于被保险人申请的保险金并不归其实际所有,最终要支付给受害人。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应当是被保险人的义务而非权利。在被保险人不履行申请保险金义务的情况下,立法应当赋予受害人这样一种权利,即他可以依据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鉴于损失赔偿额等问题需经有权机关核定,才有效力,而且赔偿额的大小直接涉及侵权人和受害人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即保险人的利益,实践中具体操作时,通过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权利才较为妥当。这一思路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该院在(2000)执他字第15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中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有必要指出的是:(1)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应当仍然存在,可以据此对抗受害人的申请权。(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在被保险人,经过诉讼和执行程序仍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情形下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的,因此,可能会造成超过2年索赔时效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对《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作准确理解。该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从中可知,该款限定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不包括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因此,保险人不能以该条规定的索赔时效对抗受害人。
[参考文献]
保险学论文篇3
关键词:高校;保险学;教学
一、引言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1]唐红祥.关于保险学历人才供需脱节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
保险学论文篇4
医疗保险专业特点和人才需求特征是构建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依据。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反映专业特点,符合政府、社会、市场对医疗保险人才的需求特征,满足医疗保障改革事业对医疗保险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1.医疗保险专业特点
(1)医疗保险专业是一门跨学科性和交叉性学科特点突出的专业目前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专业大多设置在管理学门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并以专业方向来说明办学方向,如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专业虽然归类于管理学门类,但是从医疗保险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该专业具有明显的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特点。如江苏大学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方向)的主干课程包括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西方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人身与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学、保险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等课程,其课程设置涵盖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等多门学科,而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学、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课程具有交叉学科特点。因此,医疗保险专业既不同于临床医学专业,又有别于纯社会科学专业,它是集医学专业、金融保险专业、管理专业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学科于一体的跨学科专业[1]。(2)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综合集成医疗保险专业的跨学科性实质上要求学生掌握不同学科的知识与专门技能,而其学科交叉性则要求学生能够能够将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等学科知识相融合,把多种专门技能综合集成,成为“懂医学、会保险、能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此外,医疗保险业务涉及医疗卫生政策法规、疾病分类与病案管理、药品目录与处方管理、健康风险管理、医疗保险的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卫生财务会计、健康保险市场营销等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项目和内容。开展医疗保障业务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要求。虽然有不少金融保险类、管理类、医学类等专业人才涉入医疗保险行业,但是这些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不完整、专业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难以胜任医疗保障工作。不难看出,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集成,既是专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胜任医疗保障业务活动的外在要求。
2.医疗保险人才内涵及其需求特征
(1)医疗保险人才分类及其内涵医疗保险人才服务于医疗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医疗保障制度特征与发展趋势将对医疗保险人才类别及其内涵产生重要的影响。总体来说,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理念、制度构思到制度设计再到制度实施的过程,是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转化为医疗保障实践的过程。通常按照医疗保险人才在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实施的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理论型和应用型两大类。理论型人才富有创新能力和研究兴趣,主要承担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的重任;应用型人才主要承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制度运营管理与操作的任务。此外,依据应用型人才运用的知识和能力所包含的创新程度、所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还可以将应用型人才进一步细分为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等不同人才层次。专家型医疗保险人才主要依靠所学专业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将医疗保障原理及知识转化为制度设计方案;管理型人才主要从事医疗保障产品开发、运营决策与管理等活动,使医疗保障制度转化为具有某种保障功能的产品并制订相应的运行规则;实务型人才则熟悉医疗保障运行规则与业务流程,依靠熟练实务技能来实现医疗保障产品的各项具体功能。(2)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状况及其特征近年,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取得进展,据2012年中国卫生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保人数由2005年的3.17亿增加到2011年的13.05亿,增加了3.12倍,参保率为97.46%。庞大的参保人口急需大量的医疗保险专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与参保人数的比例为1:5000计算,我国需要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为260余万人,而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培养的医疗保险专业每年毕业生人数为1800左右。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医疗保险人才培养规模难以满足实际人才需求量。医疗保障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业务多样化、分工精细化必然体现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的多类型与多层次特征。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事业涉及三方参与主体。一是政府方面,包括高等院校、社会保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主要承担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与构思、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政策制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监管、医疗服务供给与保障等职责。主要需求研究型和包括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三个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二是市场方面,包括商业性保险机构、第三方管理机构等。市场方面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手段,提供更高层次的商业医疗保障,为政府及社会医疗保障项目提供专业管理服务等。主要需求管理型和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三是社会方面,包括行业组织、慈善组织等非盈利组织。按照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提供非盈利的医疗保障服务。主要需求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随着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的不断深化,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化运营与精细化管理将逐步成为核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未来将更多地需求各类型各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应用型人才。
二、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人才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办学理念指导下,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采取一定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一种教育教学范式。当前,一些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落后的办学理念与功利性办学动机,导致“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办学理念是关系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方向性问题。受传统办学理念的影响,我国部分医学院校存在片面重视医学学科,忽视管理与人文学科的发展;重视知识传授和技能的培训,忽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强调科学研究,忽视教育教学质量,这些落后人才培养理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疗保险专业培养目标设置与培养方案的制订。此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一些医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呈现商业化功利性特征,办学目标严重走样。比如有些院校追求学科专业的大而全,开设医疗保险专业纯粹为增加管理类学科门类,或以此作为“更名”或为“升格”成综合性大学的基本要件;还有些院校把医疗保险专业看成“低办学成本、低投入、高产出”的文科专业,当成扩大招生规模、获取办学预算经费的途径和工具。这种功利性办学理念使学校难以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与发展方向,疏于教学资源投入,忽视人才培养质量,最终形成“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2.人才培养目标设置缺乏差异性,人才培养严重“同质化”
人才培养目标是对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要求与规格的集中体现,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实施路径和采用培养方法的基本依据。培养目标的设置是在办学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办学主体自身的资源禀赋,结合人才需求特征和具体要求,从知识、能力、素质三个层次明确培养要求。现实中,有些医学院校缺乏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做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缺乏对自身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理性思考。梳理不同医学院校的培养目标就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现象,不同的医学院校其医疗保险人才培养目标的设置内容却大同小异,反映部分高校在设置培养目标时缺乏周密的调研和审慎的思考,显得比较盲目和草率。在这种情形下设置的培养目标容易忽视学校类别、办学定位、办学资源、办学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性,致使人才培养方案雷同、培养方法相似,缺乏培养特色,造成较为严重的人才培养“同质化”现象。
3.医学课程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难以体现医学学科优势
医学院校培养医疗保险专业人才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开设医学课程,培养学生具备一定医科知识、医技能力和医学素质,是非医学院校难以具备的核心竞争力[2]。然而,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课程由医学教学部门设置,容易从主观经验出发将医学课程简单化、边缘化处理,如采用通识性的医学教材,并对教学内容进行简单化的“删减”与“压缩”,采取“快餐式教学”,不符合医疗保险职业对医学知识、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的培养要求。据安徽医科大学对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医学课程掌握程度进行调查,发现应届毕业生的医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未达到一些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认为的必要掌握程度[3]。此外,不同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数目与类别、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差异性大(表1),缺乏科学依据与标准。总之,目前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教学内容、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比例与医疗保险业务要求不协调、不匹配[4]。医学课程设置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使医学院校难以将医学学科优势转化为医疗保险人才培养优势,医疗保险专业学生未能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与技能,将导致其在未来的就业和职业活动中缺乏足够的核心竞争力。
4.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不高
实践教学是验证理论知识,培养学习兴趣,训练专业能力,养成职业素养的教学过程[5]。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巩固和发展,是拓展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部分医学院校对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视度不够,资源投入不足。有些高校还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实践教学课时严重不足,如江西中医药大学医学课程与专业课程的实验课时仅占总课时的2.67%(表2);有些院校形式上重视,实际上既缺乏总体的实践教学方案与具体的制度建设,也缺乏专门负责医疗保险实践教学的组织机构和保障足够的人员、经费安排。有些院校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系统性,教学项目和教学环节上存在一定的缺失,实践教学在形式、内容和教学安排上缺乏关联性和衔接性,如保险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缺乏有关医学知识、技能在疾病风险管理以及医疗人伤核保理赔的等保险业务活动中具体运用的内容。校内课程实践与校外社会实践在内容上脱节,在安排进度上存在时间差,使学生获取的知识、技能缺乏相互印证与检验的机会。总之,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种种缺陷是导致学生综合素质总体不高的根本原因。
三、完善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端正医疗保险专业办学动机
2010年7月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要求高校树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推动教育观念转变,突出高尚品格追求和创新能力培养。”医学院校要端正办学思想,祛除功利化办学动机,扭转“粗放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由传统的知识能力型人才培养模式向全面素质型人才培养模式迈进,把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与创新能力培养作为人才培养的核心工作。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院校需要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深刻理解医疗保险专业跨学科、交叉性学科特点,掌握医疗保险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与教学体系安排的系统性,立足医学学科优势,加大教学资源投入,走培养医疗保险特色人才之路。
2.明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立合理的人才培养规格
设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能“闭门造车”,需要走出校门周期性地对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的用人主体的人才需求进行调研,收集各类型各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同时,通过跟踪调查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行业、岗位分布以及学生的发展状况,反馈职业活动对医疗保险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的要求,掌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新趋势。在此基础上,医学院校通过优化重组学校现有的办学资源,积极挖掘校内外潜在的办学资源,广泛征询医疗保险领域、教育界和实务界专家,采取多轮论证方式确保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依据我国医疗保障改革事业对人才的需求特征和高等教育分类办学要求,教学型医学院校应着力于应用型人才培养,而研究型的医学院校承担研究型人才培养任务。这样既可以让不同类型的医学院校错位发展,也可以提升办学效益,体现不同瘄办学特色与人才培养特色,使之更加符合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特征。
3.科学合理地设置医学课程,着力提升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竞争力
无论是将医学课程边缘化还是“压缩饼干”式的处理都不能反映医学院校自身特有的医学学科与医学资源优势,未能体现医学院校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来说,如何设置医学课程,设置多少门课程,各门课程的课时、学分各为多少,需要以医疗保险职业对医学知识、技能、素质的要求作为依据,而不能将医疗保险专业单纯的视为管理学专业,忽视医学课程设置的重要性。此外,医学课程设置应依循职业———课程的设置思路,从医疗保险的业务岗位、业务环节和活动内容出发,梳理出对医学知识、技能和基本素质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征询医院管理部门¨医政科)与业务部门(如医保科)、保险机构、医疗卫生与保险等行政监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看法,整理出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学科培养要求与培养规格并将其作为医学课程设置的依据和标准,并编写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适应于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教材以及与医疗保险相关岗位相适应的医学技能培训手册。总之,基于职业特征的医学课程设置能够使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医疗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才能将医学学科优势转化为医疗保险专业核心竞争力。
4.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
保险学论文篇5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还不成熟。本文针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年均5000多万公顷,成灾面积2730万公顷,占全国播种面积的188%,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中央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非常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自1982年农业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1982——1986年的恢复试办高速发展阶段。保费由23万元增长到7803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86%,年平均赔付率为ll2.12%。(2)198~一1990年的平稳发展阶段。政府加入了农业保险的队伍,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共同承担农业保险的风险,农业保险出现平稳发展,保险范围涉及农、林、牧、渔各业,经营险种60余个。(3)1991——1993年农业保险呈现较快增长趋势,但是矧时亏损加大。(4)1994——2004年农业保险出现严重亏损。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加上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出现了萎缩趋势。(5)2004年以来,党中央的一号文件都明确表示对我国农业保险问题的关注与重视,中国保监会先后在部分省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相继批准设立了一批不同经营模式的农业保险公司,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也在四jii成都设立分公司农业保险发展的局面虽然有所好转,但是,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仍然存在着深层次矛盾和制约因素。
二、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政府支持繁荣农业保险,并以农作物保险为主要组成部分。1.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美国的农业保险发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1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私营单轨式”。这一阶段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基本上是实行私人公司的商业化运作,而且险种很少。(2)1938年至1980年“国营单轨式”的发展阶段。虽然在这一阶段,美国联邦政府开始经营农业保险,而且险种也由原来的单纯承保小麦逐步扩大到棉花和烟草等,但是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还是在局部地区。(31981年至1996年的“公私合营双轨式”发展阶段。198年颁布的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原先的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1993年联邦政府颁布的《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通过巨灾保险、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4)1996年至今“私营 政府扶持式”的发展阶段。
2.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成立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农业保险,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在该模式下,政府出资建立农业保险公司,免除一切赋税并提供一定的补贴。在这种模式下,由中央政府同意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建立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限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州农业保险的亏损。
(二)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的农业保险比美国晚20年,其制度模式和经营方式与美国有些相似,但具有自己的特点。加拿大在195年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立法。加拿大为其农作物保险计划所确定的目标是:在可靠的保险精算的基础上,为农民因不可控制的自然风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提供保险保障政府一开始就确定了普遍参加、公正而平等的保险、自我财务平衡、农民买得起、与其它农业收入保障政策间的互补性经营农作物保险的五项原则。
(三)日本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模式采用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进行投保、理赔,因此,也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日本农业保险制度被称为农业灾害补偿制度,是1947年在合并以往的家禽保险和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保障农户经营稳定的农业保护制度。日本农业保险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1.经营体系组织层次分明,功能明确。日本的农业保险由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共济组合直接经营。
2.实行强制性保险和资源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1947年《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粮食作物、牲畜等列为法定保险范围,进行强制性保险。实行强制保险的有水稻、早稻、麦类、桑蚕;牛马、猪等等,对果树、园艺作物、家禽等实行自愿保险
3.国家大力支持农业保险的经营。无论是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都享受国家的补贴。
三、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经验
(一)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
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对农业保险都实行了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如加拿大1959年就在全国实施由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按照《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农民只支付50%的保费,其他的都不用支付。
(二)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
农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所以它和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日本设立的农民共济会,美国设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
(三)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如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农业保险的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等作了法律规定。
(四)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
国外的农业保险都是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的。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农业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四、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借鉴
借鉴之一:依据国情选择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农业保险不同于纯粹的商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我国要发展农业保险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或者加拿大或者日本的模式,因为各国的国情不同,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也不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国土面积也很大,所以我国要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在农村,要积极引导农民发展区域性专业性农业保险互助组或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市、县级保险公司要设置专门负责农业保险的业务机构,具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在中央、省一级,专门成立政策性的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的再保险业务。超级秘书网
借鉴之二:通过农业保险立法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经验来看,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健全是保证农业保险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如日本在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1947年又出台了《农业灾害保险法》,美国在1938年也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4年又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实践证明这些法律法规都保障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但到现在为止,我国仍然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当务之急,政府应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特点的《农业保险法》,并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设。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地位以及实施范围和运作方式等,使农业保险的实施有法可依,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
借鉴之三: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模式的选择与立法的保障都是为分散农业风险服务的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在农业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强,加之经济承受能力较弱,一般对农业保险需求积极性不高;在承保方面,农业保险很难深入覆盖面不好扩大,保险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赔付能力强弱;在理赔方面,一旦出现大灾害,仅保费收入通常无法应对因此,农业保险的长足发展要求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再保险机制。我国再保险市场较为薄弱,农业再保险尚未有效开展,国家应设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保证农业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从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看,风险分散主要依靠免税、再保险制度或国家的财政补贴。
借鉴之四: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资金投入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具有的风险性,使得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经营它,所以,政府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资金投入。因此,国家要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结合参保户的部分保费,共同建立农业保险的专项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农业保险的专项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建立,除政府从财政支出中拿出和参保户的保费以外,还可以通过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及利用政府拨付的救灾援助资金等等。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龙文军.谁来拯救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版.
保险学论文篇6
1.公费医疗阶段。现有高校公费医疗制度是1953年实施的。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特点是:医疗费用国家全面负责,保障水平较低。50多年过去了,医疗费用不断上涨,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投入却一直未见增加。每年高校主管部门拨发包干医疗费,重点院校一般为60元,而一般院校只有十几元。我国医疗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公费医疗无法满足大学生的医疗需要。大学生得一次感冒就要花掉几十元的医疗费,更别说患上重大疾病。“病不起”成为高校中十分尴尬的现象。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形同虚设。
2.公费医疗向商业保险转变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高校纷纷进行大学生医疗保险改革,在公费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大力引入商业保险。主要采取“公费医疗 商业保险”的模式。学校主管部门拨款给校方医院,对于大学生的门诊费用采取公费医疗的方法,对门诊费用进行报销。严重疾病住院费用通过商业保险解决。
3.商业保险向社会医疗基金制度的转变。各高等学校自身建立学校自主筹资,分配的医疗基金,来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的难题。湖南省多所大学酝酿联合建立“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徐州师范大学在本、专科学生中实行学生团体保险与医疗互助基金相结合的制度。在大学生中采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很好得体现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特点,但在我国这种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还处在试点阶段,各个高校改革措施也不尽相同,缺乏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制度安排
根据现阶段大学生医疗保险状况,以及大学生自身的经济状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法,在大学生中也采取社会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基金的筹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主管部门,如教育部,财政部等各部委的教育财政投入,以及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支出。二是学校自身的投资。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归学校自主管理,财务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余额转归下年基金。主要支付学生普通住院费用;严重疾病治疗费用。个人账户方面,学生自主筹资,自我积累。从大学生入学开始就建立个人账户,通过三到四年的积累,个人账户会达到很可观的规模。个人账户主要支付个人门诊费用以及普通疾病的医药支出,可以采取“医保卡”的形式,方便个人账户的支出和使用。
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以及个人账户的规模和筹资比例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以辽宁省的高等院校为例,统筹基金以及个人账户的总规模为每人200元左右。其中统筹基金占其中的80%左右,即160元左右。这160元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构成,相当于大学生公费医疗支出,这部分资金占到总规模的50%以上,保证为每一个在校大学生每年提供100元以上的医疗补助。第二部分由高等院校自主投资,比例为30%左右,即为每一个在校大学生每年投入60元的医疗补助。这两部分资金构成了由学校掌管的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在个人账户方面,个人账户资金占总规模的20%,即个人每年要缴纳40元左右。这样以来,在校学生规模10000人的高校,每年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会达到200万元。根据大学生疾病率以及医疗消费状况,这笔基金完全可以应对大学生的严重疾病治疗和康复问题,有效地发挥社会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
三、大学生医疗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建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模式的建立时应采取强制参加的原则,保证要覆盖到每一个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采取的是大数原理,参加的保险人数越多,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范围,保障力度越大。据中国保险报的调查,目前,有28%的学生已经参加了医疗保险,有18%的学生未参加但认为有必要参加,有53%的学生未参加并认为没必要参加。可见,当前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意识仍十分薄弱。所以在建立这种制度模式时,要坚持强制参加的原则,做好参加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动员工作和组织工作。
2.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的统筹层次问题。医疗统筹基金在实行过程中就会涉及到基金的统筹层次问题。笔者认为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应实行省级统筹。一方面,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发展很不不平衡,但省级区域经济发展较为均等。而在省际之间,经济发达省份和经济欠发达省份很难做到基金的协调统一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大学生医疗消费状况,实行省级统筹更适合大学生医疗统筹医疗的管理,并且降低统筹基金的管理费用。
四、建立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1.扩大了社会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在校大学生占我国人口总数的1.47%。做好大学生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对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是大学生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社会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具有自身明显的优点。这种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克服了公费医疗保障水平低,而且不适应我国高校大学生医疗消费的特点。另一方面克服了商业医疗保险参保率低,可及性差,理赔过程复杂的缺点。
2.切实降低了在校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了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采取“公费医疗 商业保险”的模式。总体来看保障效果不佳,并且在校学生医疗负担并没有减轻。辽宁省普通高校中,每人每年投入的商业医疗保险约为40元,虽然与个人账户缴费水平相当,但保障水平上还是有一定的不足。采取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对于日常疾病的治疗可以动用个人账户的储蓄,大病重病时动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大学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真正地应用到医疗消费中,既减轻了医疗负担,又提高了医疗保健水平。
3.完善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循序渐进地,有步骤地在各省建立起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模式,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广又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制度良好运行的情况下,可以建立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医疗保险的法制性和规范性。笔者在此也特别强调,对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来说,至今还没有一部根本大法,虽然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但法律效力上还有待提高和加强。
五、结论
对于我国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法,笔者在此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也只是一种尚需完善的制度。但有一个事实不容我们回避,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不应该是新医改中“被遗忘的角落”。良好的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仅能保障学生的医疗福利,同时也会促进高校的管理水平,使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和教育管理事业得到双向发展。总而言之,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总体上应建立一种: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慈善机构积极参与,个人充分负责,四位一体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摘要:2009年4月7日,新出台的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指出,我国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费医疗,以及现阶段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转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以及建立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紧迫性。其次重点阐述了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适应我国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最后讨论了在建立大学生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医疗保险模式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建立的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3]黄海霞肖锐:《浅析建立健全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卫生经济研究2005年7月.
[4]刘铁明:《被医改遗忘的角落大学生医疗保险》,中国民康医学2006年3月.
保险学论文篇7
关键词: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就业促进
一、大学生失业的内涵
失业是与就业相对而存在的根据国际劳工局的定义,就业是一定年龄阶段内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润所进行的活动失业是就业的对称,即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这一社会现象,其实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在对大学生统一分配的年代,大学生与失业问题无缘,他们毕业之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根本不存在就业难,失业的问题近几年,对大学毕业生的统一分配政策逐步收紧,只限于对较少的若干专业的毕业生实行统一分配,其他大学毕业生需要在职业市场上供求见面双向选择来挑选自己合意的职位前几年,大学毕业生劳动力市场还是供不应求,所以大学生群体基本上都能实现充分就业但是,到2004年开始,出现了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现象。
大学生失业是“知识失业”,即有知识的人或称知识分子的失业,是指接受过高等教育拿到了毕业文凭和学位的人,具有劳动能力特别是脑力劳动能力,想找工作而在一定时期内找不到的这种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大学生失业并不意味着整个知识阶层的过剩,而是与劳动力总量过剩有联系,它是构成总量过剩和失业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并随着总量失业的起伏而同步同幅变化。
这种大学生失业是由于供求错位助推而成的,人才市场需求发生变化了,而高校扩招并一味追求所谓的热门专业,结果就导致了大量“产品”不能适销对路,是一种结构性失业某些专业人才培育过度,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各种产业的发展不协调,与社会的就业需求结构不相适应,这在经济增长过快和产业升级较快的时期就更加剧了大学生失业现象的诞生。
二、大学生失业的消极影响及原因分析
在2006年3月社科院发表的教育蓝皮书《2005年:中国教育发展报告》显示,200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真正签约率只有33.7%。
1.大学生失业的消极影响
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大学生失业使得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无法在劳动力市场得到回报,造成社会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2)大学毕业生失业的突然性不断冲击大学生乃至整个社会,会对人们产生重大的社会心理影响由于昔日的天之骄子突然失业,人们开始有了“读书无用论”和“大学生过剩论”;就业难会给大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有一些失业大学生心理失衡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3)大学生失业加剧,学历竞争畸形化,教育过度化,因受教育程度的分化带来的就业机会和获取财富数量的分化会使人们丧失追求公正和平等的信心。
2.大学生失业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劳动力市场是处于供过于求的局面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1)企业角度考虑现在大学生就业难,不是企业不需要大学生,而是因为许多大学生在大学里不努力学习有用知识和真本事,还自我感觉良好,在择业时期望过高,而企业所需要的是能真正为之创造效益的劳动者(2)教育角度考虑大学生就业难与近年来扩招结构不当有关系在我国,一边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客观存在,一边却大量培养高端人才,萎缩职业人才,于是形成了企业需要的人才找不到,企业不需要的人才到处都是(3)经济角度考虑大学生就业难是因为资源错配,资源配置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较少地向知识型服务产业方向流动,较多地片面地流向重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导致产业结构失衡,使劳动力需求结构错位,致使知识型服务业岗位即所谓“白领”岗位需求相对减弱,而“蓝领”型岗位却出现旺盛需求,于是大学生找不到合适工作,而不少企业又出现“技工荒”“民工荒”。
三、境外对青年及大学生失业问题的治理
大学生失业现象不仅在我国存在,在西方国家和其他国家,也存在大学生失业现象针对青年和大学生失业现象,各国采取的治理措施有主动的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修复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功能,调整产业结构以增加就业机会和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此外,针对失业现象不可能完全消除这一特点,各国都普遍采取了被动的失业治理政策,即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四、大学生失业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
大学生失业是我国最近几年才产生的现象,我国也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治理大学生失业,关于能否在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是可以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这一劳动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生活获得基本保障,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
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不利因素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劳动保障局认为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是不能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失业保险的因为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只有参加失业保险四年以上的人员,在其失业后方能享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以后每多参加一年,增加两个月的享受期限失业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购买的,但是大学毕业生以前的身份一直是学生,没有购买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动用全体参保人的社保统筹基金解决这部分大学生的问题因此,需要大学生在入读大学期间就开始购买失业保险。
大学毕业生失业了,他们面临着生活困境,拿到失业证明又符合低保条件的大学生提出低保申请,经居委会调查,最后再去民政局公示,这些申请程序很繁杂,有些毕业生即使特别需要这些钱也感觉很没面子,所以宁可不要为了让失业大学生过了面子这道坎,我们不妨改变失业救济金的名字为就业扶助金。
2.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切实可行
大学生就业每年都是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来自重庆的吴江林代表含着眼泪提出建议,有财政拨款帮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交纳失业保障金,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以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大学生的家庭和想创业或自学手艺的失业大学生希望政府可以让失业的大学生领取失业保险,希望政府能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或许他们不能完全享受通常意义上的失业保险,但是他们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职能。
中组部中编办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十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通知》明确把大学生纳入到了失业保险范围内,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大学生,之所以毕业后能享受失业保险,是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成果紧密相关的,在国有企业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逐步缓解,失业保险基金有所盈余,因此才能在整体经济持续发展财政余力增强的情况下惠及更多的就业困难群体。
3.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试行模式
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模式可以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障管理体系,采取财政拨款,政府在大学生进校时,帮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同时也鼓励大学生的家庭出小部分资金,一起购买大学生失业保险,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是可行的,但是我们要秉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功能,国家为大学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只是为了缓解大学生一时的压力,更多的是鼓励大学生参加政府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以及一定的工作见习服务,增强大学生自己的工作能力,促进大学生早日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保险学论文篇8
一、问题的提出——来自国有股的历史难题
在我国企业股份化的初期,由于强调公有制在股份公司中必须占据主导地位,加上绝大部分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来,因此,就形成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大头的局面。同时,在企业股份化初期,有许多人认为国有股流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不允许国有股流通。到后来,随着上市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有股规模也逐渐扩大,截至1998年末,在沪深两市挂牌的上市公司已达到851家,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约占整个上市公司股份总量的2/3。现在再将如此庞大的国有股推入市场流通,将不可避免导致股市的大失血,给股市带来沉重的打击。而国有股占大头,又不能流通,不仅严重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表现在:
1.从股东监管角度来看,国家及其人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使这种监督难免带有行政色彩,导致企业被过多的干预,难以给予经营者充分的自。同时,这种股权结构使经营者感受不到来自市场的企业被收购兼并的压力,“用脚投票”的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造成企业经营效率低下。
2.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国有股占大头,政府通过股权控制企业,广大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行使表决权维护自身的利益,“用手投票”的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出现“一只手压倒一片手”的现状,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公司内部难以建立起合理的运作机制和制约机制。
3.由于行政机关并不直接分享投资决策带来的财富效应,国有股享有的权利无从落实,不可避免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4.对证券市场来讲,由于占大头的国有股不能流通,流通股只占很小的比例,这不仅使得股市的发展不完善、不健全,处于先天不足的状态,而且也导致了股市中严重的过度投机现象。
因此,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解决国有股占大头、不能流通的问题。对此,管理层已推出了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政策。在国有股减持的计划中,第一步先将国家股权及国有法人股所占比重从67.8%降到51%;第二步计划将国家持股比例由51%下降到30%。对于国有股减持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股回购。国有股回购是指公司将发行在外的国有股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回来,或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的一种股本缩减方式。(2)国有股配售。国有股配售是指国有股的股权代表部门将其部分国有股以特定价格向特定投资人转让,转让对象应是原有的个人股东及部分机构投资者,老股东有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3)可转换债券。这是指投资者可以在既定期限内按规定的比例与价格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一种债券方式,其兼有债券和期权的双重特征。(4)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国有股的股权代表部门与受让方统购签订国有股转让协议,减少国有股比重,达到受让方控股或参股上市公司的目的。受让方一般为公司法人、机构法人和职工持股会等。
笔者认为,不管哪种方式,其最终目的都是要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并使这一部分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这都会引起股市资金的大量减少。因此,这四种减持方案都不可避免遇到两大障碍:
第一,由于国有股数量庞大,其上市流通将导致股市的大失血,给市场带来很大的压力。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大部分,目前国有股约2240亿股,占股市总股本的67.8%,国有股的数量是目前流通股总量的2.7倍,数量如此庞大的国有股大量变现,给市场带来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进一步来看,如果国有股按每股3元左右的净资产计算,在5年内将国有股下降到50%左右的水平,那么5年中大约每年需要变现1000亿元现金资产,而目前股市流通市值仅叨皿多亿元,其巨大冲击可想而知。
第二,国有股与流通股同股不同价,价差过大。国有股一般是1元一股折股而来,而流通股的发行价一般都在几元甚至十几元一股,流通股的二级市场价格又远远高于发行价。如果国有股变现,从价格角度来讲,就是大量低价格股票与少量高价格股票实现价格并轨,并轨的结果必然导致市场中现有股票价格的大幅下滑,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失。
上述两大障碍严重制约了国有股减持的推行,造成了国有股必须流通与国有股难以流通的矛盾,有人将其称为中国股市的哥德巴赫猜想。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用股市增量资金来补充国有股推出而引起的股市存量资金的减少部分,巨额保险资金的入市或许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二、问题的解决——保险资金入市,哥德巴赫猜想的终结
(一)保险资金入市的背景。
1.保险业走出困境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除资金投资方向进行了限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就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非常狭窄,投资效率十分低下,据统计,到1998年底,保险资产总额达到1796亿元,其中约有40%-60%的资金沉淀在银行。但是1996年5月到1999年7月人民银行7次降息和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20%的利息税,使银行存款利率达到历史最低点。与此同时,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收益也大幅下降,保险公司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仅寿险就因此损失280亿元左右。保硷公司的经营成本越来越大,资金保值能力越来越低,保险业的发展面临极大的困境。寻求保险资金新的投资渠道成为保险业摆脱当前困境的一个紧迫课题,按照国际惯例,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首选的投资方式。
2.证券市场的需要。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渴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供血不足”正成为制约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瓶颈。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处在快速发展中,但至今仍十分脆弱。目前,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已达900多家,截至1999年6月底,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755.42亿股,其中流通股951.05亿股,流通市值9265.65亿元,比股票市场创建立初增长了7倍。但是自1997年5月以来,我国股市一直在下降的轨道中运行,其间虽不乏火爆行情,但都如昙花一现,股市承受能力非常有限,而“供血不足”则是很重要的原因。按照现有的流通盘,股指的正常上涨至少需要10%左右的增量资金,即至少900亿元左右的资金支持。其次,股市正常扩容,一年就需1000亿元的资金。另外,考虑到国有股配售,每年需要1000亿元资金。综合起来,要保持股市的平稳运行,至少需要3000亿元的资金,这对于当前股市是一个难以承受的压力。而解决市场资金不足的理想途径,就是加快培育机构投资者,拓宽机构资金入市的渠道,保险资金入市已成为大趋势。
(二)保险资金入市——一项双赢的选择。
保险资金的入市不仅可以使保险业走出困境,扩大投资渠道,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减缓因国有股减持对股市带来的冲击,有力地推动国有股减持计划的实施。对于保险资金入市对保险业的影响在这儿就不多说了,我们着重来分析一下保险资金入市与国有股减持的关系:一方面,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减缓国有股减持带给股市的冲击,起到缓冲器的作用。前面分析过,国有股坚持每年需要变现1000亿元,这对目前股市9000亿元的容量来讲,实在不是一个小数目。但是保险资金入市将极大地减缓这一冲击力。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总资产约3117亿元,按最保守的10%的入市比例来计算,进入股市的保险资金将达到311.7亿元。就目前的趋势来看,保险资金入市的比例还会提高。日前,保监会已放开中国平安保硷公司、新华人寿保除公司和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连结类保险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最高比例可达100%。因此我们可以估计保险资金入市的比例将逐步提高。按国际经验,国外保险资金入市比例一般可以达50%,那么我国进入股市的保险资金将达到1558亿元。而且保险资金的入市也不是惟一一次就结束的,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扩大,进入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保险资金也会不断增加。据业内人士预测,在未来5年保险资金将保持在13%以上的增长速度,这就是说保险资金每年向股市供血400亿元左右。这就会大大减轻股市因国有股减持而受到的冲击,从而有助于国有股减持方案的顺利实施。
保险学论文篇9
[关键词]责任保险;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9-0063-02
政府监管的目的主要是纠正市场的不足,阻止违法行为的产生。监管还通过减少保险人破产的可能性来稳定市场,对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成为最明显的一种市场外部力量。监管的主要责任就是代替消费者对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进行监督,确保保险合同的易于履行。
监管者要求公司保持一定的风险,以消除由于有限负债所带来的激励机制。当责任方不能补偿受害方时,第三方如保险公司补偿受害人。当公司不能对他们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补偿时,未补偿的责任使得社会的福利减少。未承保的风险对于社会产生了负的外部性。监管者要求公司去购买充分的保险来阻止这种对社会而言的共同的外在风险。
资产和风险的多样化具有防范功能,可以减小一次事故所带来的严重的资本损失。通过购买保险的多样化,可使得受害人得到足额的公平的赔偿,而且还可以保护公司免于财务危机或破产。对于那些事故产生的原因是意外而非过失或疏忽时效果就更加明显。
1 责任保险市场的双重监管对象
1.1责任保险市场对保险人的监管
在美国,州保险监管机构为了减小保险机构的破产规定了准备金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一定量的资产以准备金的方式保留在公司内部。这项措施有效地限制了财产保险公司所签发的保单的数量,从而保证了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保费收入的索赔也具有理赔能力。
以无风险流动性资产形式存在的强制最低资本金要求被用于限制保险人的过度扩张。保险监管者通过限制保险公司的杠杆作用来减少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杠杆作用适用于这样的一种业务扩张:保险人用其资本(或盈余)来承保新的业务。新承保的保费与盈余的比例就是衡量杠杆作用的一种方法。
由于保单价值的波动性,责任保险的现金价值是不存在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保单的价值就是保险人为了履行保单的理赔义务而在将来要赔付的量。于是保单的价值就是那些能影响未来赔付量的将来未知事件的函数。该价值经常偏离预期值,因为实际的赔付额只有到保单理赔的时候才会清楚。
监管者还会限制保险公司所持有的普通股股票的数量。相比于其他的可选择的投资,比如国库券,普通股股票具有很大的损失风险。保险公司的资本被要求以一定比例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来持有,以便满足保险理赔的需要。监管的目的并不是禁止市场机制的运行,而是要限制风险的过度扩张。
1.2责任保险市场对投保人的监管
保险人并不是政府监管的唯一目标。在很多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必须依照法律持有保单。监管通过要求私人企业购买保险来避免对其为数众多的员工产生消极的影响。如果这种监管没有到位,那些厌恶风险的公司将不会购买责任保险。在完全有效市场,任何企业发觉面临的是低风险时,他们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都不倾向于购买保险。相应地,如果这种风险是高风险,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将更倾向于购买保险,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失。
然而,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有效地避免那些不合适的或错误的企业决定。如果没有监管,一些企业不计后果的行为将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通过制定保险采购的监管法律可以很轻松地消除这种道德上的两难处境。社会或政府发现没有购买保险的伤害行为的负面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强制推行责任保险。
2责任保险的外部性浅析
责任的存在并不会必然地促使潜在的侵权人去购买充分保额的保险。一家公司的资产表明了其对消费者的侵权或伤害所能承受的最大赔偿额。当赔偿责任超过其资产时,这家公司将不太倾向于购买保险来保护自己,因为他们将会视这种责任为一种恰好相当于公司资产的一种财务罚金。换言之,超出侵权一方资产的责任将不会被侵权方所考虑。如果没有法律所要求的保额的话,对受害方的赔偿将会受到侵权方资产额的限制。侵权方认识到他们仅需用一部分资本就能满足任何必需的赔偿,这就给了这些公司一种不考虑后果而采取放大风险的行为的激励机制。
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应该被清晰地公布,并且其已经成为了监管的主要目标。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一段时间内的风险,所以部分保险人有接受过大风险的倾向。当保险人的这种行为被纵容的时候,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也随之上升。保险监管方了解这种激励机制,然后通过减少保险人接受的风险量来限制保险人的这种倾向。资本准备金要求和投资方向的限制是监管者常用的两种手段。
对于保险人来说,其提供的保额不充分或者没有满足保单持有人的需求,这种激励机制就会呈现。因为责任保险经常是被政府管制的,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它在费率谈判和保额确定方面不具有优势,所以保额是有可能不充分的。
保险公司也是以赢利最大化为目标的,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收入,也希望能将闲置的资本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是保持保险人的资本、提高偿付能力、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种合理的并且常用的资金运用方式。但是,当保险人被高回报吸引而进行风险投资的时候,道德风险就随之产生。投资损失可能会导致保险人不能履行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甚至会破产。保险人也可进行长期投资,不过如此一来,保险人的资本就被长期投资所占用,而被占用的资本也不能用于理赔,这就造成保险人不能对现有的保单提供充分的保障。
在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可能不会积极地避免损失。较高的风险对于购买保险的他们而言,并不是很危除的,因为通过保险,他们把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于是出于提高利润的考虑,他们会增加风险投资,客观上使自己的风险增加。
现实的环境使保险人几乎不可能从被保险人那里获取完全、准确的信息。市场条件和被保险人的信息都是经常变动的。随着保险人的不断变化、发展,信息收集的成本和渠道受限的信息很快就会过时,这将使得评估一个被保险人的真实风险变得很困难。
被保除人商业行为的不正确显示可能会降低保险人对单个保单持有人的风险测度。例如:在建筑行业中,保单持有人可能在建筑过程中采用削减支架或使用假冒的建筑材料来降低成本,这时道德风险就产生了。这种负面激励产生的原因就是当保单持有人购买保险后有恃无恐,为了高利润而不择手段。由于不能对保单持有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激励。
3责任保险市场监管的外部性分析
责任保险市场一般是有效运行的,只有当市场结构进行调整的时候除外,在市场进行调整的时候,保险人赢利能力的下降将会使保险人改变风险责任,并且还可以把矫 正市场的压力推给监管者。保险人提高保费,被保险人承受高成本,双方都在就法律和监管的问题进行沟通的时候,通常是整个保险行业处于不景气的阶段。所以保险监管的方法或手段不断地被创造出来以防止那些会对整个市场造成冲击的偶然事故的发生。任何法律或监管手段实施之前,都必须弄明白上述实施会对行业周期的每个阶段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由于被监管的保险公司都有严密的组织、多样化的财务手段,再加上其对行业最佳运行效率的较深理解,他们常常会尽力地避开那些监管。行业的其他公司由于拥有较少的资源和缺乏组织性而不可能避开监管,所以会对大郎分的监管发出抗议。整个行业想以整个社会为代价来获得那些在制度设计和执行起来对自己有利的监管。串通将会破坏监管的目的,使其由基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转变为特定团体的福利最大化,尽管有缺陷,但监管的目的还是提高市场效率,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
现在假定特定利益集团和市场外部组织不会对市场产生影响,政府干预保险的目的就是解决市场存在的同有的缺陷。监管被用来减少保险人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的可能性。因为保险人的破产会产生连锁反应,不仅会伤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还会伤害到那些与保险人无直接关系但是有问接关系的第三方。
侵权法会对责任保险的条款制定和理赔产生很大的影响。它经常由于含糊不清的表述而产生了错误的分配方式。虽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但保险监管的一个目的就是减少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首先要做的就是阻止道德风险的产生,此外还要充分地保护那些存在负外部性的没有投保的损失。
保险学论文篇10
早在1902年,《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就已经出现了“保险”的课程设置。《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开设十一项课程门目:算学、博物、物理、外国文、舆地、史学、掌故、理财学、交涉学、法律学、政治学。其中,“理财学”相当于今天的“经济学”,其课程安排涉及三个学年:第一年开设理财学通论,每周4学时;第二年开设国税、公产、理财学史,每周4学时;第三年开设银行、保险、统计学,每周4学时。而且,对于“不习外国文者”,规定“于理财、交涉、法律、政治四门各加课一小时”,亦即有部分学生的“理财学”课程是每周5学时。这是北京大学史料中有关保险课程的最早记载。
1904年,《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设立银行及保险学门。当时,大学堂设八个分科大学(注:“分科大学”相当于今天大学下设的“学院”):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文学科大学、医科大学、格致科大学、农科大学、工科大学、商科大学。其中,在商科大学之下,设有银行及保险学门(注:“门”相当于今天大学学院下设的“系”)、贸易及贩运学门、关税学门。根据当时的课程安排,在银行及保险学门的主课中,有一门课程是“保险业要义”,它是所有课程中对学时要求最多的三门课程(注:这三门课程是外国语、银行业要义、保险业要义)之一:第一年每周3学时,第二年每周4学时,第三年每周2学时,三年共18学时。从学时要求看,“保险业要义”这一门课程相当于今天大学里六门课程的容量。
1909-1910年间,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筹办工作紧锣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不过,鉴于师资和经费限制,《奏定大学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门的宏大计划被迫大幅缩减为七科13门,它们分别是:经科大学(毛诗学门、周礼学门、春秋左传学门)、法政科大学(法律门、政治门)、文科大学(中国文学门、外国文学门)、格致科大学(化学门、地质学门)、农科大学(农学门)、工科大学(土木工学门、采矿及冶金学门)、商科大学(银行保险学门)。商科大学原计划开设三门,大幅缩减之后,银行保险学门成为仅存的硕果。
关于这一筹办和开学过程,北京大学史料有较为详细的记载。1909年《学部奏筹办分科大学情形折》记载,“除医科,须俟监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筹办理,计经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分门择要先设”。1909年《学部奏筹办京师分科大学并现办大概情形折》记载,“商科原分三门,现拟先设银行保险学一门”。1910年《学部奏分科大学开学日期片》记载,“京师分科大学,迭经臣部商同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筹划开办事宜。…… 现在中外各科教员均已到堂,应行升学各生,业经详加考验,分别录取。兹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行开学礼”。经查,该“本月二十一日”为当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险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据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记载,大学商科共设六门:银行学门、保险学门、外国贸易学门、领事学门、税关仓库学门、交通学门。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对此亦作同样规定。有学者认为,从学科设置看,商科专业比清末多了三门,保险学从银行保险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一门,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学本身的发展,也反映了民国初年保险业的兴盛以及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张亚光,2011:《中国近代金融学教育考探》,《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当时,保险学门的课程包括:经济原论、商业数学、商业地理、商业簿记学、商业各论、财政原论、商业史、商品学、商业通论、商业经济学、保险通论、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决疑数学、应用统计学、商业政策、统计学、民法概论、商法、破产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会计学、英语、第二外国语、实地研究。其中,“保险通论”相当于今天大学课程里的“保险学原理”,“生命保险”相当于“人寿保险”,“损害保险”相当于“财产保险”。
不仅保险学门开设保险课程,经济学门也开设“保险学”课程。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和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均规定,大学法科之经济学门开设“保险学”课程。据《国立北京大学学科课程一览》记载,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本科课程设有一门“保险学”,主讲教师为马寅初教授(注:马寅初曾在北京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并于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务长,1951年任北京大学校长)。据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记载,经济系教授马寅初讲授银行论、货币论、保险学、国际金融论等课程。
除了保险学门和经济学门,法律学门和政治学门也开设过与保险有关的课程。据《政治学系课程沿革说明书》记载,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学法科之政治学门开设“保险统计算学”课程。1918年《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记载,北京大学法科研究所法律门设有“保险法”这一研究科目,担任教员是左德敏教授。《法学院法律学系课程一览》和《法学院政治学系课程一览》记载,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系和政治学系均开设“保险法”课程,主讲教师均为戴修瓒教授。
在检索史料的过程中,我们还捕捉到一些零星的与保险有关的资料,也一并记录于此。在留存很少的大学堂毕业考试试题资料中,我们发现了有关保险的考题,如在“学部考试译学馆甲班学员毕业全题”中,商业经济学题为:“近来各国盛行保险事业,其种类如何?其效用如何?能详举否?”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四年级学生王杰撰写题为《保险论》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为周家彦教授。1929年,北京大学图书部新到中文书有徐兆荪翻译的美国大学教科书《人寿保险学》,原书作者为美国保险学科奠基人、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保险学系主任huebner博士,该中译本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25年出版,北京大学图书馆至今仍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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