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30 15:03:06
保险业论文篇1
【摘要】本文从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入手,论述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农业保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农业保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是农业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它为推动农业体制改革,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陷入了困境。其突出矛盾表现在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而各商业保险公司却不愿涉足该领域。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体制改革政府支持再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不确定性状态下,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
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可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共同分担损失,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二)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性,保护农业资源。同时,农业保险有调节农村经济、稳定物价的作用,因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节约部分开支。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帮助农民及时恢复生产,也可以稳定农产品物价水平,保证社会对农产品的正常消费。
(三)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此,农业上因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仅会导致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不稳定,更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处于不稳定状态。相应的,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活动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会使农业生产者尽快恢复生产,从而保证农产品的供给和价格的稳定,从而安定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社会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
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
2.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保险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用较高,也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以上因素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资料,全国有59%的农户仍属于纯农户,这些纯农户家庭90%的收入来自纯农业收入。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持续走低,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也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一)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
考虑到整个行业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农业保险不能简单地采取与其它保险相同的方式,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之间的矛盾。纯粹由商业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才具有可行性。通过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二)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
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实践农业保险时不应用或不完全应用针对各种商业保险而制定的《保险法》,而要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法律依据,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根据农业保险非商品性、政策性等性质,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实践过程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并借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这对于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区别管理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三)筹资渠道多元化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筹集农业保险基金,除了发动保户积极投保外,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农业相关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和经营不因自然灾害而中断,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的特殊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四)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
保险业论文篇2
内容提要: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因合伙企业内部责任的重新分配导致外部债权人利益失衡而产生的职业保险,是作为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资源而存在的。其对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拓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资源的种类,继续探索能增加合伙人信用的补充方式,弥补现有职业保险的局限是十分必要的。
在2006年对《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中,我国首次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1]。本文拟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略作探析。
一、产生背景和依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制度困境
(一)特定情况下的有限责任使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分配更趋公平合理
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实质是对无过错的合伙人进行责任限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由于现代合伙的规模已十分庞大,又由于合伙特有的业务执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业务,各合伙人的业务又相对独立,这样,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能面临对自己不知情的众多的合伙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尤其是当该合伙人的行为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这种责任形态就显得尤其不合理。传统的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处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业的发展。让在执业中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对之承担有限责任的责任分配,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体现,无疑更为公平合理,也有助于促进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此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价值所在。
(二)带来的问题:合伙企业信用降低,削弱了债权人保护
普通合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企业内部实行契约式管理。普通合伙享有这些宽松资本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任意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问合伙人有无过错,其他合伙人都要对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用来源。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在合伙人内部,这种责任分配确实更为合理和公平,但在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中,带来的问题是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在原合伙制度未做任何变更也就是在保持了普通合伙原有制度优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地位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都不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大大削弱,直接降低了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对债权人来说,这显然缺乏正当性。
为失衡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寻找平衡的方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新《合伙企业法》的做法是提出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其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职业保险的性质:强制购买的非强制险
(一)责任保险的基本类型:强制保险与非强制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经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所谓职业责任保险,简称职业保险,也称作专家责任保险,是指以提供专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其专业行为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由于社会分工愈来愈细致,人们所从事的职业也愈加专业和有技术含量,一些职业如医生、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需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熟练的实践经验的人来担任。这些专门从事专业活动的人员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为专业过失致人损害,难免要为其过失行为承担责任。而从事专业之人员,以其自有资财为担保,在其职业生涯因专业过失而承担责任时,这一赔偿责任对于其资产而言有时是巨大的,严重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个人的破产。在责任的压力之下,寻求保险制度来化解风险、分散责任成为专业人员的最佳选择。职业责任保险恰恰能够解决专业人员的这一难题。
责任保险,按照自愿购买还是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购买,可分为强制保险与非强制保险。所谓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立法明确规定的强制购买的责任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油污责任保险等;所谓非强制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由投保人自由选择是否购买的商业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律师职业保险、医师责任保险等。
强制责任保险往往是针对那些危害具有社会性,损害发生频繁,后果严重的危险而设置。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统一性(保单格式、保险金额、费率等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性等特点,是一种社会保障色彩浓厚的保险种类。强制责任保险由于具有社会公益性,与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保护的侧重点不一样,前者注重保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而后者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强制责任保险与非强制责任保险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第三者权利义务、承保范围等方面具有巨大差异。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保险的性质:强制购买的非强制险
从特殊的普通合伙职业保险的产生背景和功能来看,它不可能是强制保险,而是商业责任保险,或叫做一般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购买的非强制险。
1.从其产生背景看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是因为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后合伙企业信用降低,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作为债权清偿的替代赔偿机制而建立。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是基于商业风险而设置,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债权债务人,本身不具有社会公益性。其与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背景和动因大异其趣。
2.从其功能来看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是为了增强债务人(被保险人)的偿债能力,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强制责任保险由于往往是针对那些危害具有社会性,损害发生频繁,后果严重的危险而设置的,因此,强制责任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与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保护的侧重点不一样,更加注重保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如强制保险往往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请求权。
3.从其特点来看
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统一性、政策性。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除具有购买上的强制性特点外,保单格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都由当事人自己协商,不具有国家统一规定性。换言之,作为债权清偿的替代赔偿资源,只需在量上即保险金上有足够保证即可。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实际上强制的只是一个量的保障。显然,作为对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处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也不具有政策性特点。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与一般非强制险(商业责任保险)的比较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而是商业责任保险。但其购买上包括购买数量上的强制性,却与一般商业责任保险相异。一般商业保险在是否购买及购买的数量上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产生背景及功能与普通商业责任保险不同。后者的产生主要是一般增强专业人士的偿付能力,转移和分散专业人士的风险,强调其在遭遇对第三人的责任后能得到补偿。而前者是因为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后合伙企业信用降低,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作为债务清偿的替代赔偿机制而建立的,是有针对性和特定的目的的。所以,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与普通商业责任保险的产生背景和功能是有差异的,正是这种差异导致前者是必须强制购买的。
由上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既与强制保险相区别,又与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不同,我们只有认识到其特殊性,才能正确适用之。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实然作用分析
(一)其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侵权责任,尽管合同所引起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其范围受到限制。决大多数重要的责任风险都源于侵权行为。[2]因此,保险人的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也是以被保险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方式: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致人损害,并不当然负赔偿责任,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必须证明造成其损失的加害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否则,其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为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在过错责任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过错推定。它是指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偿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二是无过错责任,亦称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3]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行为人不可免责。由于过错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因此,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一般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后者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即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在加害行为上主观有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对不是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制度的射幸性特征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至高要求,几乎所有险种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实际上,准确地说,一般商业责任保险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就我国目前开展的几种职业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责任形式来看,都定位于“过失”,不包含“故意”。[4]
强制责任险与非强制责任险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巨大差异。强制险侧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在遇到意外事故时,还要证明侵害人的过错情况,显然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基于此,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不管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人都要对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如产品质量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如此,而且,一般而言,这些险种中的侵权行为本身的归责原则即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非强制险的性质决定了其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中,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其他合伙人在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故意不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换言之,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只能就有限责任适用范围的一部分风险承保,即只有“重大过失”可通过职业保险替代补偿,这无疑大大削弱_j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功能。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考察
在商业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转移的是被保险人的风险,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能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向保险人直接主张。但是,在强制保险中,由于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为了保护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许多国家的强制保险都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追偿。而且,“外国立法例于强制保险甚至规定,保险人不得以其他得对抗被保险人之事由(如保险费支付迟延或违反应尽义务等)对抗第三人,唯有于赔偿第三人之后,行使代位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而已。”[5]作为商业责任险,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债权人)显然不享有强制保险第三人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追偿,只能向被保险人(合伙人)追偿,而相对于保险公司,要从合伙人处得到赔偿,无疑更难。
(三)结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保险不能成为有限责任的有效替代赔偿机制
由上可见,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人,债权人得到的替代赔偿资源是非常有限的。首先,享受有限责任豁免的因合伙人故意而导致的合伙债务不在职业保险的范围内,实际上,这一部分债权的替代赔偿就落空了。另外,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人,保障的主要是被保险人(合伙人)的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能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向保险人主张,而要从合伙人处得到赔偿,无疑比从保险人处获得难得多。因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职业责任保险对有限责任的替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四、完善建议
(一)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设为强制保险,实行严格责任
如果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设为强制保险,保险责任的承担实行严格责任,就能解决职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的问题。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保护的第三人是某一类企业的债权人,似乎不具有公益性质,由在制度改造中得到实益的债务人寻找其信用降低的替代办法,更合乎公平原则。而且,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市场尚不成熟,责任保险供给方面不确定因素比较多,如责任保险品种单一,责任保险的限制性内容(如免赔额、最高赔偿限额等)太多,保险责任鉴定机制不健全等。所以,仅从修正或完善职业保险这条路人手似乎太狭窄。
(二)拓展其它替代赔偿资源,弥补职业保险的局限
既然职业保险的替代功能十分有限,拓展其他替代赔偿资源就在所难免。实际上,除必须购买职业保险外,我国还规定了执业风险基金制度。两种方式并存也有利
于确保有限责任有一定的替代性赔偿资源,保护债权人利益。只是该制度目前也缺乏可操作性,有关交纳比例、交纳基础是税前还是税后利润、保管机关、帐户监控等都无具体规定,急需完善。实际上,除此之外的其它替代赔偿机制也是可以探索的。特殊的普通合伙肇始于美国的得克萨斯州1991年的立法。得州的替代赔偿机制的建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由最初的没有规定,到规定购买责任保险。1993年又规定:如果无法购买保险时,允许建立一项信托基金或向银行开立一个信用证或作出类似安排,作为购买保险的替代办法。[6]笔者认为,得州的经验启示我们,特殊的普通合伙本质上要建立的是因豁免无过错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而需要的替代赔偿资源,显然替代赔偿资源的种类是多样的,只要能增加合伙人的信用即可。顺着这样的思路,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资源的种类就很宽阔了,如固定的存款、开立信用证等,总之,可以继续探索合适的方式,不独局限于职业保险,职业保险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建立替代补偿资源的宗旨和功能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注释:
[1]见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5—59条。
[2](美)所罗门.许布纳(s.s.huebner)等:《财产和责任保险(第4版)》,陈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页。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4]黄福军:《我国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及保险责任分析比较》,资料来源:http://www.rmic.cn/action/blog/viewarticlecontentaction?articleid=3423/2007—9—30.
保险业论文篇3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市场机制;可信承诺;x效率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也逐步增加。社会医疗保险自建立发展以来,规模越来越大,覆盖面越来越广。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的启动再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普遍推开。今年开始,国家又实行了旨在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计划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推开。而随着社会医疗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的扩大,管理成本的增加和管理的低效率等问题也往往随之产生。因此,如何提高管理效率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2基本概念
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理清几个概念。
医疗保险既包括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也包括由市场提供的商业医疗保险。通常来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基础,商业医疗保险是补充。除了社会性医疗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形式之外,两者之间还可以有一些中间形式的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指根据立法规定,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把具有不同医疗需求群体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即集资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接受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超出上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保险,称作补充医疗保险。
3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论分析
3.1可信承诺
可信承诺是博弈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动态博弈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可信性”问题。所谓可信性是指动态博弈中先行为的博弈方是否该相信后行为的博弈方会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或不利行为。因为后行为方将会采取对先行为方有利的行为相当于一种“承诺”,而将来会采取对先行为方不利行为相当于一种“威胁”,因此可以将可信性分为“承诺的可信性”和“威胁的可信性”,即可信承诺和可信威胁。可信承诺是约束机会主义,维护人人合作的关键条件,而要满足这个条件,必须要组织中的每一个人达成互惠的共同知识,使大家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有动机持续地兑现承诺,并使大家确信这种承诺具有强制性。
(1)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可信承诺分析。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实质上是一种“父子关系”,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审评和奖惩机制并不具有实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由于管理层和员工都意识到审评和奖惩结果是不可信的,因此对他们来说,工作与任务执行与否或执行效率如何都无所谓了。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道德风险和偷懒问题随之产生,管理效率极其低下。
(2)商业保险公司的可信承诺分析。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讲,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是市场竞争,市场机制对其起很大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低和业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管理效率高和业绩好的企业相对而言更能占据市场,而低效率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市场奖惩机制的惩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因此,各保险企业及其员工认识到这种市场奖惩机制是可信的,只有努力提高管理效率才能受到市场机制的“奖励”,在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这样,道德风险和偷懒问题也得以解决。3.2x效率
“x-非效率”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勒伯斯坦提出的反映大企业内部效率及水平状况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大企业特别是,垄断性的大企业,外部市场竞争压力小,内部层次多,关系复杂,机构庞大,加上企业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使企业费用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难以实现,导致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勒伯斯坦称这种状态为“x-非效率”。x低效率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组织机构和人们动机的不同,企业有大量未被利用的机会,特别是人们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起来;或者由于企业氛围的不同,对内部成员的监督成本可能较大,从而使企业很难以实现成本最小化;或者由于企业内部人员的目标和企业的目标不一致,人力资源浪费等。
(1)社会保险机构的人事管理模式存在x低效率。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问题,它强化了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注重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发展,使人力资源管理兼顾了组织和员工、现在和未来。但是社会保险机构采用的是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没有注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且内部层次多而复杂,管理和监督成本大,导致产生x低效率。
据x效率理论,员工工作的努力程度或理性程度在一定情况下与所受的竞争压力成正比,竞争压力越大越能激发人的工作理性和斗志。而在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下,竞争机制缺乏,外在压力不够,集体努力程度和个人努力程度不高,员工的工作理性和斗志没有被很好地激发,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在这种模式下,没有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制度还不完善,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流失。
(2)商业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大,效率大大提高。商业保险公司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作,采取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通过诸如招聘、选拔、培训、薪酬管理、绩效评估、福利管理、组织变革等具体管理行为来实现生产力进步、工作生活质量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改善、促进组织变革、建设组织文化等企业目标。它强调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强化了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增加了员工的竞争压力,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理性和斗志,减少了管理和监督成本,从而使效率大大提高。
4此外,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还具有如下优势
(1)商业医疗保险的新方法、新技术。商业保险产生较早,许多原理和技术都比较成熟。如商业医疗保险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各种疾病的发生概率,并且对人口老龄化和人口寿命等都作过精密的计算和科学的预测,这些做法在各级各地政府制定具体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措施时,都应加以考虑和利用。
(2)有利于发挥政府、市场两个主体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基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实现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督和引导,不仅可以对其不合理的供给行为进行制约,而且可以通过相应的支付措施促使医疗机构降低费用,提高质量,使广大参保人获得实惠。
(3)利于政府转换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在筹资和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上,同时降低社会保险运作成本。第一,借用商业保险公司现成的管理人员、管理技术、管理经验以及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第二,可以防止政府运作过程中的人情操作、不规范、不透明和低效率等问题,保障了基金安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既可以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又能够提高广大职工的医疗水平,同时推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可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是提高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舍曼•富兰德,艾伦•c•古德曼,迈伦•斯坦诺.卫生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王国军.保险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保险业论文篇4
就国外对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关系的研究而言,在理论研究中,banerjee和newman[2]的研究成果认为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负相关,galor和tsi-don[3]等人的研究则发现经济增长和收入差距正相关。实证研究领域,大部分研究发现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差距负相关,如deininger和squire[4]。国内研究方面,王少平[1,5]等,分别研究我国的泰尔指数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异质性的面板协整关系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与实际经济增长的长期非线性关系。关于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理论与实证研究结论并不统一,尽管大部分文献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但是不容忽视,也有一部分研究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且最新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存在超越线性关系的非线性关系。就金融发展与收入差距的文献而言,greenwood和jovanovic[6]认为金融发展使得收入差距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变化规律;ghatak和jiang[7]的研究意味着金融发展降低了收入差距。在实证研究领域,li,squire和zou[8]的研究显示金融发展降低了收入不平等;mookerjee和kalipioni[9]发现其与收入差距具有稳健的负相关关系。国内研究方面,陶珍生[10]的研究表明,我国金融发展显著的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保险业发展与收入分配的研究却少有涉及,只有粟芳[11]的研究运用跨国数据考查了收入差距对保险业的影响,而非保险业发展对收入差距的影响。金融发展能否改善收入差距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证方面都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其中很多实证研究运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和分地区或跨国等类型的数据分析表明金融发展可以促进社会收入不平等的下降和贫困的减少,但是受到数据的局限性,以及各类实证研究存在自身的缺陷,目前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证方面都还有待深入研究。邵全权[2-3]的研究梳理了保险业与经济增长的文献,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均表明保险业的发展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就保险业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具体机制而言,可以将保险业的影响划分为保障效应和增长效应。随着农村地区保险意识的深入和“三农”保险产品的普及,可以预见广大农民群众持有的保险资产也会越来越多,进而改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从而影响城乡收入差距。本文将现代控制论引入,建立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非线性动力系统模型(nlds),通过线性二次型最优控制方法、比较不同条件下最优控制方案,得到最为适合现阶段实际情况的控制方案。虽然保险业发展对经济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这一动态经济系统也会具有相应的影响,而寿险业和财险业对该经济系统的联合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nlds最优控制模型的构造
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会存在较为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既有积极正面的,也不乏消极负面的。而这些相互影响关系通过gdp增长率(g)与城乡收入比(y)之间的非线性动力关系体现,存在于微分方程组的结构与系数的符号之中。借鉴赵果庆[14]、周文[15]等的研究,我们不妨假设gdp增长率与城乡收入比存在自我发展机制、相互影响关系以及溢出机制三种主要的关系,将二者的动力学方程表达。式(1)中,f1(y),f2(y)表示当二者没有传导机制的情况下,y和g相互并不影响,按照其自身具有的规律发展,表示二者各自的演化规律。g1(y),g2(y)表示在y和g的相互作用中二者各自得到的效应,这是一种需要二者具有明确的相互影响才能体现出的间接作用。h1(y),h2(y)表示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包含同向影响的挤入效应和反向影响的挤出效应的溢出机制。采用双logistic函数将(1)式三种抽象函数具现化为nlds1系统。在(2)式基础上引入控制变量保险业发展,分别为寿险业与财险业保费增长率(li与nli),对nlds1系统实施直接控制,(3)式为包含自我发展机制、相互影响、溢出机制及控制机制四中效应的在受控情况下y与g的非线性动力系统模型,在寿险介入与财险介入控制的情形下分别为nlds2和nlds3系统。在nlds系统的线性二次型控制问题中,目标是将经济增长g与城乡收入差距y控制到要求的水平,状态向量x(t)表示上述经济变量与要求的水平的差,控制向量u(t)表示一组策略变量,因此控制的目标是使状态向量x(t)尽量趋向于0,该功能由xtqx实现。如果系统能控,控制时间与控制力度负相关,控制力度实际上不可行或需要较高成本,且由于线性模型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近似,过大的控制作用可能造成线性方程失效,为控制u(t)取值过大设置utru项。q矩阵主对角线元素衡量对y和g趋向目标的不同重视程度,r表示为实现控制策略u所付出的代价。理论上通过选择适当的q和r加权矩阵可以实现上述目标的较好的折中。
三、nlds实证模型
鉴于月度gdp增长率数据的缺失,我们采用季度数据进行估计。由于保险业保费月度数据从2004年7月开始公布,我们选取2004年第4季度到2013年第3季度的数据作为样本。gdp增长率数据(g)根据中国统计局数据计算;城乡收入差距数据(y)来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通过计算城乡收入比来衡量收入差距;寿险保费增长率数据(li)与财险保费增长率数据(nli)、以及产寿险结构数据(istru)由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计算而得。我国gdp增长率、城乡收入差距和保费增长率的变化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只有当nlds模型中各变量存在协整关系的前提下,系统才具有非线性关系。本文应用adf方程对nlds模型中各变量进行单位根和单整检验,表1结果表明,所有变量的adf统计量均大于10%水平的临界值,为单位根过程,但是这些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的adf统计量均为小于1%水平临界值的平稳序列。即y,g,y^2,g^2,gy,li和nli均为一阶单整变量,理论上都应该进入nlds模型。根据理论模型推论,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和保险业发展之间会存在各种线性与非线性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但是在这些关系中并非所有关系都是显著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实证分析。我们根据各变量5%的水平上建立nlds模型(表2)。表2中6个方程的调整可决系数和dw值较为合理,可以判断其残差序列为没有明显时间趋势的平稳序列,对其进行的eg平稳性检验(表3),eg方程包含一个滞后项与常数项,由eg统计量的p值可以判断ε1-ε6为平稳序列,也说明nlds1———nlds3均为协整系统,gdp增长率、城乡收入差距和保费增长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上式表明,nlds1具有多重系统属性:首先,鉴于nlds1具有y和g的二次项和交叉相乘项,说明该系统具有较强的非线性系统特征;其次,dy/dt方程表明g、g^2的组合对城乡收入差距具有调节其速度的功能,且作用是较为复杂的,该影响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实际效果为正还是为负取决于g、g^2的数量关系;最后,dg/dt方程表明y对gdp增长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提高城乡收入差距,会相应促进经济增长率的提升。在nlds1模型中令dy/dt=dg/dt=0,解出4个均衡点,除去y=g=0和包含虚数部分的两个点外,其中有意义的均衡点为e=(2.26,44.39)。2004年以来我国季度城乡收入差距与gdp增长率(未进行物价指数调整)的平均值为(2.96,16.25),可以发现,最优点的城乡收入差距低于平均值,gdp增长率高于平均值。该结果表明,我国关于城乡收入差距和gdp增长率的nlds1长期处于次优状态。
四、基于保险发展与结构的经济增长
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1.基于寿险发展的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平均值大概保持在3:1,考虑到我国长期城乡收入差距的路径依赖特点,不适宜将目标城乡收入差距直接控制到最优点,我们将目标城乡收入设定在略高于最优点的2.5;十二五规划中将gdp增长率目标定位7.5,我们采用该目标作为gdp增长率的控制目标。在寿险业发展li的作用下,我们将表2中nlds2转化为。相对比于城乡收入差距与经济增长的nlds1,nlds2表明在寿险保费增长率li的作用下,gdp增长率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系统动态机制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具体表现在,首先,dy/dt方程中各变量只是系数发生改变,符号并未变化,gdp增长率仍然对城乡收入差距存在一定的调节作用;其次,dg/dt方程表明城乡收入差距对gdp增长率的影响通过y^2和gy两项共同起作用,由于符号不同,因此其总体影响也将根据所选择的数据有所差异;最后,li对城乡收入差距有积极推动作用,但对gdp增长率有抑制效果,就其影响强度而言,li对g影响的程度要超过对y影响的程度。因此,通过控制寿险业发展li能够实现y与g向预期方向调整。因此,就nlds2而言,通过调整q和r并不能很好起到改变各变量趋于0的时间和控制力度的作用,需要对方案1进行改进。在此引入闭环系统稳定度α,即尽管方案1的闭环系统是渐进稳定的,在求解控制策略时,不仅要求闭环系统渐近稳定,还在表4中我们分别报告了方案1和方案2的主要结果。无论在方案1的最优控制中还是在方案2的最优控制中,我们发现上述两个控制都形成负反馈,其特征根均为负值,最优控制策略为根据反馈增益矩阵计算的负的目标值的线性组合。具体到控制规律,观察图1和图2我们发现方案1和方案2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首先,在两个控制方案中,为使nlds2趋向控制目标,在开始阶段均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才能使其改变运行轨道,然后投入逐渐递减,在控制状态变量达到目标后控制变量也趋于0;其次,状态变量城乡收入差距y-y*经过最优控制很快趋于0,经济增长g-g*先提高后降低,且其趋于0的速度要明显落后于y-y*;最后,控制变量li即u(t)趋于0的速度最慢,在g-g*和y-y*趋于0一段时间后才趋于0,这可能是由于要将状态变量维持在稳定水平,控制变量需要多持续一段时间所致。上述特点也说明以寿险业发展li作为控制变量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相对于方案1,我们在方案2中对状态方程a施加了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因此对代数里卡蒂方程的解、反馈增益矩阵、最优策略等都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和变化,这些变化只是体现在数值方面,相应的符号并未发生任何改变。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观察方案1和方案2的社会损失函数值和状态变量、控制变量趋于0的时间,我们得到以下三点差异:第一,调控时间存在差异,方案1实现整个nlds2系统稳定需要27季度即7年左右时间,而方案2实现nlds2稳定只需7季度不到2年时间,即“十三五”结束前就可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调控的目标;第二,社会福利损失不同,方案1实现系统稳定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为21673,而方案2则需要79186,由数字可看出方案2造成的社会损失明显高于方案1;第三,控制力度存在差异,鉴于前文中的到开始控制的所需控制力度最大,就调控力度的绝对值而言,u(t)在方案1中始于253,而在方案2中u(t)始于920。鉴于上述差异,我们发现对nlds2施加的闭环系统稳定α度的影响会造成控制时间缩短和控制成本提高的双重效果,即若需要在短时间内实现控制目标,必然要求更高的控制力度和社会福利损失。2.基于财险发展的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在财险业发展影响经济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的nlds3中,我们仍然将城乡收入差距和gdp增长率的目标定为(y*,g*)=(2.5,7.5)。在财险业发展nli的作用下,我们将表2中nlds3转化为。相对比于城乡收入差距与经济增长的nlds1,nlds3表明在财险保费增长率nli的作用下,gdp增长率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系统动态机制发生了变化。具体表现在,首先,dy/dt方程中由于显著性我们舍弃了y^2和gy两项,其余各变量只是系数发生改变,符号并未变化,并且gdp增长率仍然对城乡收入差距存在一定的调节作用;其次,dg/dt方程多出了y^2一项,城乡收入差距对gdp增长率的影响通过y^2和gy两项共同起作用,由于符号不同,因此其总体影响也将根据所选择的数据有所差异;最后,nli对城乡收入差距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对gdp增长率有积极促进效果,就其影响强度而言,li对g影响的程度要超过对y影响的程度。在表5中我们分别报告了方案1和方案2的主要结果。无论在方案1的最优控制中还是在方案2的最优控制中,我们发现上述两个控制都形成负反馈,其特征根均为负值,最优控制策略为根据反馈增益矩阵计算的负的目标值的线性组合。具体到控制规律,观察图3和图4我们发现方案1和方案2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首先,在两个控制方案中,为使nlds3趋向控制目标,在开始阶段均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才能使其改变运行轨道,然后投入逐渐递减,在控制状态变量达到目标后控制变量也趋于0;其次,状态变量城乡收入差距y-y*经过最优控制很快趋于0,经济增长g-g*在控制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其趋于0的速度要落后于y-y*;最后,控制变量li即u(t)趋于0的速度最慢,在g-g*和y-y*趋于0一段时间后才趋于0。上述特点也说明以财险业发展nli作为控制变量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通过控制财险业发展nli能够实现y与g向预期方向调整。相对于方案1,我们在方案2中对状态方程a施加了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只有反馈增益矩阵中一个值发生符号的改变,其余部分的变化只是体现在数值方面,相应的符号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观察方案1和方案2的社会损失函数值和状态变量、控制变量趋于0的时间,我们得到类似nlds2的三点差异:第一,调控时间存在差异,方案1实现整个nlds3系统稳定需要80季度约20年以上的时间,而方案2实现nlds3稳定只需9季度2-3年时间;第二,社会福利损失不同,方案1实现系统稳定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为21.87,而方案2则需要269,方案2造成的社会损失明显高于方案1;第三,控制力度存在差异,就调控力度而言,u(t)在方案1中始于2.8,而在方案2中u(t)始于46.5。因此,对nlds3施加的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也表明若需要缩短实现控制目标的时间,需要付出较高的控制力度和社会福利损失作为代价。3.基于产寿险结构的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在nlds2和nlds3中,我们发现寿险业和财险业保费的增长对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系统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来说,在nlds2中,寿险业发展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同时阻碍经济增长,而在nlds3中,财险业发展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并促进经济增长。因此,产寿险业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会对控制系统产生不同的影响,而我国产寿险业的发展之间存在的协同作用是否会对该控制系统产生相应的影响也是我们关心的重要问题。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我国产寿险的非均衡发展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类似“剪刀差”的互换位置的情况;改革开放后恢复保险业初期,我国保险市场缺乏寿险公司,财险业发展迅速,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寿险业与财险业逐渐开始均衡发展,在1996年左右,二者市场份额较为接近,而后寿险业发展开始超过财险业,二者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这种情况直至持续到现在。上述问题实际上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产寿险结构问题,正如前文中所显示的,通过寿险业和财险业控制nlds系统实现最优控制都需花费较为高昂的控制成本,这一点在寿险业发展作为控制变量的系统中尤为明显,因此我们考虑把产寿险的协同发展作为控制变量的新思路。本文认为产寿险结构对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系统的影响存在显著影响,下面我们将产寿险结构作为控制变量展开相应的研究。我们将产寿险结构定义为寿险业保费/财险业保费(istru),由保监会公布的月度积累数据,计算得到进入nlds模型的季度数据。经单位根检验该变量为一阶单整变量,我们根据大部分变量5%的水平建立nlds4模型,限于篇幅,我们不报告估计结果而直接给出nlds4,eg统计量表明其残差序列为平稳序列,表明nlds4为协整系统,gdp增长率、城乡收入差距和产寿险结构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在产寿险结构影响经济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的nlds4中,我们仍将城乡收入差距和gdp增长率的目标定为(y*,g*)=(2.5,7.5)。城乡收入差距的系统动态机制发生了变化。具体表现在,首先,dy/dt方程中由于显著性我们舍弃了y^2和gy两项,其余各变量只是系数发生改变,符号并未变化,并且gdp增长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需取决于其数值高低;其次,dg/dt方程各项只是系数发生变化,符号并未改变,城乡收入差距的提高有利于gdp增长;最后,istru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gdp增长率具有抑制效果,就其影响强度而言,istru对g影响的程度要超过对y影响的程度。这也表明如果产寿险之间业已存在的“剪刀差”持续扩大,即财险业发展继续落后于寿险业发展,造成istru上升,将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并阻碍经济增长;而如果财险业能够快速发展壮大,迎头赶上寿险业的发展规模,有效缩小其与寿险业的发展差距,则可以缓解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降低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基于nlds4,以2013年三季度(2.64,10.61)为控制起点,对次优目标方案进行最优控制。我们将控制策略设定依照前文处理方法。我们还引入方案2,考虑包含闭环系统稳定度的最优控制问题。在表6中我们分别报告了方案1和方案2的主要结果。无论在方案1的最优控制中还是在方案2的最优控制中,我们发现上述两个控制都形成负反馈,其特征根均为负值,最优控制策略为根据反馈增益矩阵计算的负的目标值的线性组合。具体到控制规律,观察图5和图6我们发现方案1和方案2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首先,在两个控制方案中,为使nlds4趋向控制目标,在开始阶段并不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就能使其改变运行轨道,然后并不是很高的投入逐渐递减,在控制状态变量达到目标后控制变量也趋于0;其次,状态变量城乡收入差距y-y*经过最优控制很快趋于0,经济增长g-g*在方案1的控制过程中一直下降,而在方案2中则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其趋于0的速度要落后于y-y*;最后,控制变量istru即u(t)趋于0的速度最慢,在g-g*和y-y*趋于0一段时间后才趋于0。上述特点也说明以产寿险结构作为控制变量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通过控制istru能够实现y与g向预期方向调整。相对于方案1,我们在方案2中对状态方程a施加了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所有部分的变化只是体现在数值方面,相应的符号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观察方案1和方案2的社会损失函数值和状态变量、控制变量趋于0的时间,我们得到三点差异:第一,调控时间存在差异,方案1实现整个nlds4系统稳定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而方案2实现nlds3稳定只需不到2年时间;第二,社会福利损失不同,方案1实现系统稳定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为3.072,而方案2则需要7.341,方案2造成的社会损失明显高于方案1;第三,控制力度存在差异,就调控力度而言,u(t)的绝对值在方案1中始于较低水平,且在整个控制过程中达到的峰值也并不大,仅为0.6,而在方案2中u(t)的绝对值始于5。因此,对nlds4施加的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也表明若需要缩短实现控制目标的时间,需要付出较高的控制力度和社会福利损失作为代价。对比通过控制寿险业与财险业发展来实现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经济系统达到目标状态的情况,我们发现通过控制产寿险结构的系统更为稳定,采用两种方案达到目标点的时间都较短,控制成本与福利损失也都较小。因此,在产寿险结构作为控制变量的控制系统中,两种控制方案都较为适合采用实现调控目标。
五、结论与建议
保险业论文篇5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论文关键词】必要性;条件;形式;方案
【论文摘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揽,而是立足于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需求。同时,为了尽量使原来医疗保障水平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医疗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满足不同层次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推进。因此,如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成为我们急需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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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论文篇6
(一)数据来源笔者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由中国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联合开展的“中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研究”的问卷调查。此次调查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对江苏、浙江、湖南、山西、四川和甘肃共6个省份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808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764份,问卷回收率为94.6%。调查数据显示,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对象中仅有4.5%的被调查者参加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95.5%的被调查者没有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医疗保险整体参保率低。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因素的相关分析根据调查问卷设计的问题,笔者共选择了43个变量研究其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因素的相关关系。这43个变量的具体名称以及它们与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性如表1所示。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因素的二分类logistic分析
被调查者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15个变量之间存在着单变量相关性。笔者使用二分类logistic模型对被调查的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去除各变量之间的交叉和叠加影响。
(一)变量的定义把相关分析后与被调查的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15个影响因素定义如下:v1为受教育程度;v2为每月收入情况;v3为基本医保保障程度低;v4为基本医保定点医院过度检查;v5为对补充医保的了解程度;v6为别人参加了所以也跟着参加了;v7为缴费和报销等组织实施方式灵活且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v8为没有参加基本医保;v9为为了享有更舒适的医疗环境和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v10为同等条件下优先点名某医务工作者提供如点名手术和护理等;v11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支付门诊费用后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v12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中起付线以下的住院费用;v13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中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住院费用;v14为基本医保未覆盖的医药卫生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参加补充医保时的合同约定报销;v15为参加补充医保后承保人是否提供疾病预防、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教育信息。
(二)回归结果由于自变量v1,v2,v5和v15属于多分类变量,在数据输入时对其进行哑变量设置,同时采取逐步向前法(forward)和似然比(lr)检验法使各变量逐步进入方程,具体结果。表2的结果表明hosmer和lemeshow(hl)检验通过,这说明方程的拟合优度好。共有3个自变量进入方程,各自变量的显著性检验均通过。可见,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受到v10,v11和v15这3个因素的影响。
三、结论性评论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于构建中国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有着重要作用。扩大覆盖面是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他业务获得发展的必要前提。随机问卷调查数据的logistic分析表明,同等条件下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受3个因素的影响:第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允许被保险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点名某医务工作者提供如点名手术和护理等;第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支付基本医保支付门诊费用后的自付部分;第三,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承保人是否提供疾病预防、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扩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需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者和医疗服务机构密切合作来提供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需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者把费用报销的重点放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门诊费用后的自付部分,需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者积极为被保险人提供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健康促进活动。
保险业论文篇7
遵循管理制度设计符合石油企业的职业特点,并借助石油企业信息化平台的优势,实现制度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以持续提高工作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化指统一、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以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和业务操作规程。它是实现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的基础。专业化指培养经办业务专业化人才,并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制定适应于社会保险业务的标准和细则,统一操作要求、技术要求、工作质量要求,解决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管理服务活动中应达到什么标准的问题。信息化指构建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需要,实现局域联网、远程数据通信、常规统计信息一体化管理。采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充分利用社会保险信息资源,优化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及服务水平。对社会保障基金实现有效的调拨和运营,严格控制行政开支,规避风险。网络建设遵循标准化原则,即:统一使用省级统筹指定的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系统软件、中油财务系统软件,实现缴费、社会化发放、行政财务、服务查询全方位对接和可控。
二、“三个层面”的管理模式
保险构、人事劳资、离退休管理、社区综合服务、医疗卫生等部门霍江梅黎英长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社会保险中心陕西西安710201和各参保单位的工作需要相互衔接,才能有效推进社会保险工作开展。就实现多单位岗位责权分明、协调运行的体制,我们以“三个层面”的职能分析,落实岗位责权。
1.第一个层面是社会保险机关部门的职能
作为社会保险工作的决策层,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所在省区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并拟定和修订企业各险种实施办法、方案和细则,加强队伍建设,指导社会保险业务的开展。例如:拟定五大险种和企业补充保险有关实施办法和细则,内容涵盖新参保业务、日常业务规范、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收集测算公布有关统计数据、编制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台账、提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等等。
2.第二个层面是区域性社会保险窗口的职能
它是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执行层,是社会保险机构的经办服务窗口,直接面向参保单位和个人,是联系社会保险工作与参保人的桥梁和纽带,例如:对来访人员业务服务和政策解释;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信息管理的日常维护;收集汇总参保单位数据增减变化情况;定期给参保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拟退休人员相关资料;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企业补充保险、丧抚费;基本养老金调标、参保人员就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转外就医、特殊慢性病申请及认定所需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上报;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
3.第三个层面是人事劳资、离退休管理站、社区综合服务、各参保单位的职能
他们是参保人员的权益代表,同时也协助社会保险部门实现保障。例如:申报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参保信息;填制、公示拟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有关资料、信息;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提供人员增减变化;协助职工提交住院治疗、转院转诊等申请以及住院治疗职工资金困难时的协调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等。“三个层面”的职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循环管理模式,有效推进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完善运行架构
1.经办服务网点建设
建立布局合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网点是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要坚持五个原则,即:区域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有利于管理、方便企业和员工的原则;机构设置精干高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社会保险行业特点的原则;机构设置与油田生产生活基地布局相适应,与集团公司矿区服务系统改革相一致的原则;与企业的改革发展、队伍稳定并重的原则。
2.信息交流机制建设
要做好石油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离不开社区服务单位、医疗卫生和各参保单位的支持和配合,需要广大职工、家属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应建立社会保险信息交流机制,包括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和不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信息沟通机制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与社区相关部门或参保人员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听取对改进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愿望和需求,提供社会保险业务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对社会保险有关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和沟通。不定期信息通报机制指在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变化时,社会保险机构及时向社区服务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通报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听取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探讨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以及解决矛盾的措施和方法。
3.管理服务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是对此前工作的评价和回顾,在此过程中,既可以总结成功的经验,也能够发现存在的各种欠缺和不足,可以为今后更好地落实和完成管理服务目标明确重点和方向。评估方法有:定性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法获取信息,经过分析、研讨、在考评主体内部达成共识,从客观的角度对整体状况做出一个定性的结论。定量的方法:使用访谈、问卷调查、抽样检查、资料审核等方法,对各环节可比较的指标,按其重要程度确定权重大小,确定具体指标评分标准,对经办管理服务的实绩进行测评。
4.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形成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礼仪文化规范。如:设立便民设施。业务大厅整洁,设立休息等候区,提供纸和笔、老花镜等常用物品。设施摆放方便参保人员办事、便于传递资料,利于对话沟通。对工作人员服务标准提出具体要求:衣着朴素、得体大方;提倡文明礼貌用语、传达必要的信息,言简意赅,语气热忱、清楚。办理业务公开、公平、公正。工作中贯彻“四项制度”,即:首问负责制,一次办理制,限时办结制,空岗补位制。设立意见簿,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提高“透明度”,提供个人账户、基本保险待遇支付、医疗费用报销等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政策、业务办理程序咨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宣传资料等。
5.业务档案基础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缴费义务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它不仅体现了政策沿革和业务延续,也为制定新政策、新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企业发展、持续保障提供了宝贵的数据分析来源和历史资料。由此,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要规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销毁等业务流程,责任到人,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实现“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档案管理功能,发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服务油田、保障参保员工权益的作用。
6.社保服务人员素质提升
开创培训交流平台,建立并完善劳动竞赛题库,定期组织业务竞赛,多形式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据需要选配人员,并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为持续提高经办人员政策水平、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做实基础。提倡立足岗位成才,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开展《社会保险法》专题学习、《经办管理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培训》、《职业道德、礼仪规范》教育等,为塑造良好的社保文化提供恒定的、持久的动力源。
四、取得的成效
保险业论文篇8
1.1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兴起
截止到目前,农业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已发展了100多年。现今,农业气象保险发展繁盛,已有100多个种类。19世纪中叶,国外开始出现农业保险。法国是最初实施农业保险的国家,时隔大约半个世纪,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才陆续开展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农业保险在西方国家的广泛应用对世界的农业生产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相对于国外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成熟,国内的则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初步推行农业保险政策。经过30多年的发展,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影响
因素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为农业气象保险行业的成长提供温床,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加剧,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气象灾害频发,农业气象保险的发展受到牵连。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气象对农业保险业的影响显然易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启,市场化经营要求我们应对风险的手段要更加灵活,不仅限于要防范,还要承担着世界先进产品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应对风险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人们对农业保险服务认识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态势低迷。诸多问题给农业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4结语
保险业论文篇9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条赔偿处理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车辆损失险执行.
第四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五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四部分释义
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4.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6.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7.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8.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9.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10.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3.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17.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可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三条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各险别赔款之和×(1-10%)
平安保险珠海市主要经营网点
经保监办核准,广州市共有省级分公司1个,4个市级支公司,18个营业机构,48个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网点,兼业机构1018个.配备风险查勘,理赔定损人员38人.珠海市有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点四个.
市府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小组通讯录
成员名单
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领
导
小
组
连建勇
珠海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3360098
3344609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陈子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
3360092
3344609
胡开荣
珠海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
3360060
3344609
李红卫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3360037
3360037
穆立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3360073
3360073
理
赔
部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王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陆国良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蔡丽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曾蔷兰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服
务
部
丁志华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经理
3360073
李桂平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王波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报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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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服务要求响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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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1
提供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受损车辆的定损核价将采用电脑报价系统,对不同车辆的零件及修复费用进行核定,保证准确,规范,统一,合理.
2
提供预付款服务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可根据总赔款的50%进行预付.
3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
公务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报案电话(0756-3373991)我司将第一时间委托当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4
提供委托索赔服务
我司与市内多家较有规模的修理厂签定合作协议,对公务车的事故车辆提供委托索赔业务,只要资料齐全,客户无需支付修理费用.
5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案件较大且发生纠纷的,我司将提供必要的协助,帮助处理与交警,法院相关的事宜.
6
提供全天报案服务
我司将提供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服务(报案电话:0756-3373991),无论任何时间,都有专人为客户接报案,指导处理,现场查勘,施救等服务.
7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如有需要,客户可随时拨打报案电话,我司将提供各种紧急救援服务.
8
其他服务条款
在我司的协议修理厂可获得各种优惠与服务,如承保期内全年免费洗车,四季定期免费检测,正常保养维修费用优惠等.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天
5000元至30,000元
1天
30000元至100,000元
7天
100,000元至200,000元
7天
200,000元至300,000元
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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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及费率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保险条款
声明
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总括条款和附加险三章,适用于公务车保险.在基本险中,根据责任范围的不同,划分为a式和b式两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每种基本险条款中,主要内容都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将非公务车投保本险种,本公司仍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在原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另外扣除损失的2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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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前提下,本公司将依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各项除外责任,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定义
1,"本公司"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公务车"是指:
⑴由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政府机关车辆,企事业单位自用等用于非营业性质的车辆;
保险业论文篇10
(一)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
1、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
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过程中,很多企业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欠缴缺缴失业保险费。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流失。一旦基金难以到位,便会影响到失业保险的正常运行。此类欠缴缺缴保险费的做法,对公司来说,短期可能会受益,毕竟少了一笔支出,但长期却会使员工利益受损。另外,欺诈行为严重腐蚀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发展的基础,事实上也对参保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黄艳萍、邓利娟,2014)。
2、导致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效率低下
企业欠缴缺缴失业保险费的行为使得基金大量流失,无法正常发放失业保险金;隐性就业一方面使得失业保险基金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隐性就业者的调查也需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这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会导致该制度的低效运行;对那些不具备领取资格的的参保群体的待遇发放导致了基金的大量支出,本应支付给真正具备领取资格的参保人的保险金则会被延误。
3、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公平性和互济性
在对失业金进行发放时,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最终也领到了保险待遇,除了参保人本身道德素质不高,更重要的原因是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申请失业金的人员审核不够严格,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审核机制。制度的漏洞使得很大一部分隐形就业人员也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方面违背了失业保险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失业保险基金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负担。这些行为不仅使得失业保险金大量流失,对失业金的正常发放造成影响,同时还极大地破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使失业保险制度原本应有的互济性与公平性收到损害,降低了失业保险的运行效率与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孙思忠,2007)。
4、降低失业保险救济补偿能力和促进再就业能力
失业保险欺诈行为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过度支出。基金的有限使得其发挥的作用也有限。长期以来,我国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较窄,且支出项目有限,给付水平较低,以补贴形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十分有限,预防失业的功能几乎没有。实际实行过程中,大部分失业人员没有享受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胡长静,2012)。在这种情况下,欺诈行为削弱了失业保险救济能力和促进再就业能力。
(二)z市产生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相关影响因素分析
1、缺乏相应合理的审查机制
目前z市乃至全国的失业保险都还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首先,失业保险的经办还是通过传统的手工分解,手工分解不仅效率低,也容易出错。大部分资料是以纸质版形式存档,比如企业的增减员并没有以信息化的形式保存而是通过纸质版的材料进行保存,这不利于办理失业金时的审核。其次,目前z市各大社会保险业务由不同机构分管,且各个机构,之间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分享平台,导致很多关键资源和信息无法及时共享。第三,在失业保险市场中,作为买方的参保单位和员工对于自身风险信息的了解处于优势地位,而作为卖方的保险管理部门却无法及时获得所需信息。最后,z市失业保险机构仍没有较好的甄别举措,对于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审查难以执行。
2、不具备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直以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都是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机制,由于监督和惩罚不够严格,欺诈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申请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例和取消资格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但一些条款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落实。比如,是否有求职的意愿这一条没有任何文件或者材料可以证明,不能单纯通过失业者的状态而做出判断。对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而言,对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督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这对于原本人手就紧缺的管理机构来说,会影响他们原有的工作效率。其次,监督欺诈行为并没有任何激励性的东西,虽然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失业保险机构而言是刻不容缓的义务,但由于缺乏积极性,这项工作就难以得到落实。
3、违法成本较低
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猖獗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政府在失业保险方面的违法成本较低。就z市而言,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出现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操作中是参保人伪造信息骗保,隐性就业等欺诈的做法一旦被发现,保险管理部门便予以停止保险待遇的发放,但并未采取任何处罚措施,甚至已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不用退还。其原因在于保险机构无相应执法权,加上欺诈失业金人员一般是低收入人员每月领取失业金已用于日常消费很难有相应积蓄。如果通过相关机构进行诉讼进而讨回冒领失业金,相对于大部分人领取的几千元失业金,其诉讼却需要耗费较长的诉讼时间和精力。即使失业保险机构诉讼成功也会出现冒领失业金人员由于没有相关经济能力,而无法执行判决结果。从被保险人视角看骗取失业保险金实际后果来看,其损失成本较小那该项行为必然会出现。
4、信息不对称
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在市场交易发生的前后分别可能引发“逆选择”和“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失业保险难以运行(庞永红,2004)。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共济性的特点,但这改变不了其分担和规避风险的本质功能,其产品设计原理和其他商业保险也是一样的,这也决定了失业保险市场必然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基金征缴环节,由于参保手续通常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因此职工如果不主动追查实际上无法得知自己是否参保,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参保单位就有可能将失业保险费截留;在待遇发放环节,失业人员可能隐瞒自己再就业情况或消极就业来延长失业金领取时间(黄娅,2010)。
5、缴费费率和待遇均等化
不同的工作,不同的人群的失业风险不同,但是却面临相同的缴费率,这就导致不同风险的人群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是低失业风险者逐渐退出保险市场的重要原因。根据z市失业保险科的数据显示,2013年z市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314528人,而养老的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00万人。相差如此大的差距说明z市绝大部分人对失业保险重视不足。目前,z市的失业保险实行的是固定费率制,无论是高失业风险的人群,还是低失业风险的人群,缴费费率都是相同。同时,缴费与工资挂钩,领取的失业金却没有和工资联系起来,大部分失业人群领取的失业待遇水平相差无几。该制度设计虽然有利于实现失业保险的互济性,且方便失业保险机构计算和核查,却不利于激发参保人员的积极性。这样的制度设计会造成两个结果:一是缺缴少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增多,二会导致低失业风险的人群退出失业保险市场,而高失业风险人群必然参保,逆向选择随之产生(黄涛,2012)。
6、失业保险欺诈不受重视
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一直是不受重视的。无论是企业、员工还是政府,对失业保险都持观望的态度。这很大部分原因是失业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柏灵,2009)。由于失业保险金额小,在一定的时间里,领取的次数有限。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加上对欺诈行为的审核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社保机构对欺诈行为的整治主要集中在金额大的险种,如养老和医疗保险。另外,其他社会保险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补贴的人数相对较少而该保险补贴水平不高,以及很多地方的失业保险基金比较宽裕,因此,失业保险的欺诈行为并未引起足够关注。
二、针对z市预防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相关建议
1.着力进行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建设
目前z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落后,很多信息依然以纸质版材料进行存档,一方面,容易丢失,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查找和审核。建立信息化系统,有利于保险经办部门在基金征缴环节对企业实际工资水平和职工的数量充分了解,在待遇发放过程可以对参保人员的信息进行有效追踪。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应该从信息共享、信息披露和保险信用体系三方面着手(盛芳,2003)。
2.健全失业保险信息共享系统
z市的市直和县市都有相应的统筹基金,不同级别的失业保险机构之间主要是业务指导关系,不同统筹层次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仅限于参保人数与失业保险金申请人数,这就使得市级和县级之间、县级和县级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同时,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缺乏足够的沟通。信息共享系统的不健全导致信息传递不通畅,这是我国失业保险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重要原因。若能健全不同统筹层次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防治隐性就业问题将大有裨益。同时,我国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银行部门、工商局等其他信息系统联系起来,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系统,从而克服单个部门系统信息来源有限、信息量不足的弊病,失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查过程中将调查对象的社保信息、税务信息、银行工资收入信息等相结合通过大数据分析才能更有效地开展反欺诈工作。
3.实现缴费费率和待遇差异化统一
固定的费率不利于激励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因此对失业保险费率的改进势在必行。不同人群,不同工作有着不同失业风险,如果能设定不同的条款对不同的参保人员进行信息甄别,这样可以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从而使逆向选择问题得到减弱(黄觉波、王静,2006)。然而,根据目前失业保险信息化的发展,甄别人群信息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这样改进工作也是建立在建立信息化系统之后。其次,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设计不能体现权利与公平。依照缴费工资基数对失业金待遇进行调整,能够优先地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等,这也是当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失业保险观念。例如德国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取决于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及投保时间长短,并且联系失业前的工资水平,最后得出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劳动者的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还可以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在中断就业期间的的生活,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以法国为例,失业保险制度采取的是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加上定额给付的部分组成失业保险金,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还体现了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进行分配失业保险待遇,可以促进劳动者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4.加强失业保险的监督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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