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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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篇1
摘要:本文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进行了一个简要的介绍,并指出其所面临的退市风险的现状,然后对我国创业板退市新政进行分析和评价。最后在阐述了我国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的公司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希望对后续相关研究提供有用的参考。
关键词:创业板 退市 公司风险管理
一、创业板市场及其退市风险概况
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或者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股票交易市场之外,专门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上市公司由于其高成长性及高科技含量的特征,必将面临比主板上市公司更大的风险,其中退市风险是其所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所谓退市,即是指上市公司由于各种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从而退出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市场管理制度。在我国主板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违规或该退市的公司不退市,只会将风险传递给更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助长了投机炒作的市场风气,以致绩优股的内在价值得不到市场充分体现,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因此,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具有比主板市场更高的风险,深交所于去年十一月份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新政),以实现其对上市公司激励和优胜劣汰的作用。
二、关天退市新政的评价
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其ipo与退市机制都十分完善,两者更是相得益彰,让投资者受益。从行为分析与蛛网博弈路径来看,创业板退市新政出炉至少有三个积极的作用。第一,退市机制的推出,不是为了限制创业板,而是为了更好的让发展,让其做大做强;第二,创业板退市新政的出炉,将会让不合格的公司直接淘汰,这会给市场释放出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利好于股票市场长期的发展;第三,创业板退市机制的推出,意味着管理层着手于我国股市机制的改革,这也意味着市场规范性的提升,必将会吸引更多资金进入我国股市,这也是为了未来的国际板做准备。
与原来的退市制度相比,此次深交所公布的退市新政,主要是新增了两个退市的条件、缩短了现行两个条件的退市时间,并且废止了创业板退市过程中的退市风险警示阶段,采取直接退市的规定等。尽管如此,这些条件大部分仍显宽松,不仅很难触发也轻易被操控。比如,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司解散、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公司股本总额出现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等条件基本上不会出现。再比如公司连续亏损、追溯调整致使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布谴责三次、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条件,虽然可以看做是硬性指标,但是其中某些条件仍然有被人为操控的或将。因此,退市新政条款仍然较为宽松。
三、公司风险管理措施
创业板是给创业期企业提供投融资的市场,投资的是未来,风险非常大。创业期企业的不确定性大,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产业不确定性,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都会对弱小的公司产生重要影响。公司风险是创业板市场最大的风险。其中,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主要是由于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性造成的,一旦公司退市,将会面临资金缺乏,融资困难会很大。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应该对积极应对,谨防退市。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改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和股权结构;第二,加强建设创业板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第三,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避免财务危机,避免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第四,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小结
创业板的推出对我国高科技和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机会,对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体系也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国际社会看,除美国nasdaq市场外,韩国、澳大利亚、欧洲以及我国香港的创业板走势难以令人满意。退市新政的出台有利于抑制过度炒作,打击内幕交易,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外,为了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健康运行、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其风险控制是首要的任务之一,所以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退市风险的应对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永森.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初探[j].中国金融,2009年第8期
[2] 李东卫.我国创业板市场面临的风险及对策建议[j].金融与财会,2009年第4期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篇2
关键词: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问题
2009年深圳交易所正式挂牌创业板上市公司,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创业板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帮助其发展和拓展业务。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相对主板市场,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往往使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与主板市场不同,创业板市场现阶段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确定,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市场风险,使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而我国主板市场因进入门槛过高也易将它们拒于门外,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国家政策扶持创业板市场的目的,一则是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二则是希望创业板公司中能脱颖而出明日之星,产生像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中微软、苹果那样的巨人公司。
在考察创业板公司时,思考公司的成长性问题显得特别重要。这也是投资者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本文将从财务会计、业务与技术和发展规划等方面初步探讨创业板公司成长性问题。
一、财务会计问题
(一)法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上述规定是两套财务指标,适用其中一种就可以。若采用第一套标准“净利润标准”,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只要净利润有增长即可,没有30%的要求;采用第二套指标“营业收入标准”才有30%成长性要求。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对于近期净利润波动的情况
以报告期2007年、2008年、2009年为例,“持续增长”按以下标准掌握:
若净利润2009年大于净利润2008年,净利润2008年小于净利润2007年;如果净利润2009年小于净利润2007年,则不符合“持续增长”规定。
如果净利润2009年大于净利润2007年,则符合“持续增长”规定。
2、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的情况
如最近半年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净利润的50%,或者前三个季度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净利润的75%的,创业板公司应当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作盈利预测。
二、业务与技术问题
(一)法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分析
(1)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2)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行业进入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
(3)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行业发展瓶颈、国际市场冲击等;
(4)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5)公司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6)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公司,分析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2、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分析,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1)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2)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3)主要业务模式,如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以及盈利模式;
(4)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应分析其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
3、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分析,包括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公司保持技术创新的机制,研发的组织、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
三、发展规划问题
(一)关于“创业板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只要是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均认可。关键看是否原有业务自然延伸形成的,是否源于同一技术、或同一原材料、或同一客户,只要不是拼凑的。
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按30%计算;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按30%计算。
关键要看是否自然形成的,证监会的认定标准为: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一种业务以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
(二)发展规划问题分析
分析公司发行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
结合募集资金运用,审慎分析公司的未来发展及在增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方面的情况,具体分析可能涉及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现有产品或服务升级、进行技术开发和持续创新、加强管理和技术团队建设、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等情况。
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应当具体明确,合理分析规划和目标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确保实现规划和目标采用的方法或途径。发行人应声明在上市后通过定期报告持续公告规划实施和目标实现的情况。
分析上述业务发展规划和目标与现有业务的关系。若实现上述规划和目标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分析。
四、创新能力及其他问题
创业板公司主要经营领域为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也可以进入创业板。
投资者应重点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深入分析企业是否拥有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结合企业的行业前景及其地位、业务模式、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市场前景、营销能力等因素;同时考虑企业持续成长的制约条件,综合分析判断企业的成长性。
投资者应重点分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成长性的影响。企业的业务属于产品制造类的,分析其核心技术和持续技术创新能力对成长性的影响;企业的业务属于非产品制造类的,分析其业务的特色和业务模式的创新性对成长性的影响。
另外,投资者应重视相关创业板公司的监管治理问题。创业板的监管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原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业务处于初创期等特点都说明创业板是高风险市场,故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要求严格。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应更注重效益、追求的是高风险和高效益,因此,创业板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市场有充分了解并希望参与高风险、高增长性公司的投资机构。
参考文献及注解
[1]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31日在其官方网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篇3
[关键词]创业板 上市公司 知识产权 信息披露 内容分析
[分类号]g306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市场鸣锣开市,截至2010年4月2日,中国创业板市场拥有上市公司65家,总市值3 089亿。据清科研究中心预测,2010年我国将有120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我国创业板市场处在扩容发展的快速通道。创业板公司大多是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占比高,企业与资本市场就知识产权的对话需求相当迫切。因此,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为,对促进上市公司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减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推动中国创业板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1.1 是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
对于发行条件中的财务指标低于主板(包括中小板)、高成长性、高风险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有着规制其信息披露的义务。纵观欧美日证监会、交易所等对创业板公司的监管,如美国sec及nasdaq,无不制定严格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制,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以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发展的需求
创业板公司往往是其细分行业的龙头或翘楚,在产品研发、市场拓展上风生水起,成绩斐然,因而得以进入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得到迅速发展的机遇。所以,创业板企业大都在知识产权上投入颇巨,知识产权成为创业板企业的核心资产,知识产权信息体现企业的核心价值。为自身发展融通资金,创业板上市公司有着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内在动力。
1.3 是创业板投资者的要求
事实上,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私人投资者、分析师对知识产权信息均求贤若渴。2002年日本投资者关系学会的一项问卷调研表明:投资者认为,对于财务报表中未揭示的无形资产,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国内肖华芳等对我国规模最大的100家非金融上市公司2007年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智力资本信息自愿披露程度较低。创业板企业和资本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风险,其结果是两败俱伤:优秀企业的投资价值被低估,企业资本成本上升,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受挫;资本市场停滞不前和投资者盈利机会的丧失。因此,为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亟需建立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制。
2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现有制度设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创业板有着与主板不同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
2.省略info.省略)。此外,深交所网站(省略)设置了专门的子网页“创业板”,可以登录此网页查询创业板相关信息、规则和动态等。
2.2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
创业板公司往往依赖核心技术、核心人员,所面临的技术风险较大。因此,《规则》规定了有创业板特色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有关核心技术(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及核心人员(如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的重大变化。具体内容包括:①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②及时披露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③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应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整体业务运行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④上市公司独立或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可申请豁免。
可见,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规则》在信息披露制度上有所创新,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有所涉及。但是,由于缺乏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工作指引,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失之简略,不够系统。因此,亟需研究当前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分析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与特征,为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实践提供依据。
3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现状
3.1 分析样本
本文选择截至2010年2月28日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58家企业。由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运作的时间较短,除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比较全面系统外,上市公司的其他信息披露载体如年报、公告等较为零散。因此,本文选择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为分析样本。样本公司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3.2 分析方法
由于招股说明书中的知识产权信息多为文字和图表形式,为辨析比较不同上市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对分析样本进行剖析。
3.2.1 定义分析单元本文参照日本经济产业省颁布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定义分析单元。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分析结构归纳为10大要素,即:①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包括对企业核心技术的说明、各业务领域r&d支出、r&d愿景和商业模式的阐述。②r&d与商业战略定位:包括对每一个r&d领域的商业战略的概述。③知识产权概述:包括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其当前用途和潜在用途。④技术市场销路和市场优势分析:包括在竞争优势领域内知识产权和技术的积累、技术用途、潜在用户、市场增长潜力等。⑤r&d与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图,r&d联盟。⑥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对根据企业商业战略所实施的知识产权收购管理、商业秘密管理、预防技术泄露政策的陈述。⑦许可证活动:包括按主要技术领域分列的许可收入和支出,企业的战略性专利许可政策、交叉许可情况等。⑧专利组合:包括按主要部门或技术领域分列的专利数量及其战略合理性;按用途分类的专利数量及其战略合理性。⑨知识产权组合政策:包括对
企业知识产权组合管理的陈述。⑩防范风险对策:包括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专利、许可协议、相关法律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上述情形的措施。
3.2.2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计量方法 内容分析法的一个前提假设是披露的次数或频率越高,该内容要素的重要性越高。因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没有篇幅限制,说明书长度参差不齐,本文选取只计数、不计长度的方法来度量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参考bozzolan等的计数法,本文以段落为分析单位来计量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素被披露的次数,判断依据是段落的大意,而不仅是特定的词语。当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结构框架中的任一要素在某段落被披露,则该要素披露计数l,反之,则计数o。招股说明书分析完毕后进行分类汇总,即得某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框架中每一要素的披露程度。
3.2.3 有效性说明 内容分析法利用了数学统计方法,但其有效性高度依赖研究者的个人学识和判断能力。因此,研究者的人为误差会影响研究结果的信度。为此,作者与2名学生组成了一个3人小组,向其详细解释知识产权信息披露10大要素的含义,仔细研读58份招股说明书,确认并计数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素涵义相符的内容,分别独立计量各样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然后比对3份计分表,对其中的分歧进行讨论,直至最终达成一致。
3.3 现状分析
3.3.1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频次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从表2可见,样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频次在11-87区间,均值为34.2,标准差为18.648,与欧美国家比较存在差距,如公司年报智力资本自愿披露的平均频次在英国是42.5,在意大利是46.33美国为43.975。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程度偏低,且公司之间差异较大,反映出我国创业板市场刚刚起步,不够成熟、上市公司质量参差不齐,总体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水平不高的现状。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结构要素来看,各要素披露程度差别较大,技术市场销路和市场优势分析的披露频次最高,均值达7.14;其次是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披露,均值为6.95;最小的是知识产权组合政策,披露频次为0。此外,专利组合、许可证活动及知识产权管理等的平均披露频次均不到1。说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较为重视核心技术开发、商业模式和技术市场优势的历炼,但缺乏对公司知识产权等智力资产的系统认知和有效管理,更缺乏对公司知识产权的近期战术和长远战略谋划。
3.3.2 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业差异分析 以表1中的行业分类作为分析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业差异的依据,对11个行业作统计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
从图1可见,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业差距比较明显,信息技术行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最高,其次是电子行业和医药生物行业,这些行业都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自主创新能力决定企业存亡,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较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实践较有基础。披露程度最低的行业是运输仓储、批发零售和社会服务业,这些行业隶属传统行业,主要依赖规模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要素1即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披露程度最高的是信息技术业,最低的是运输仓储业;要素2即r&d与商业战略披露程度最高的是医药生物业,最低的是批发零售业;要素3即知识产权概述披露程度最高的是信息技术业,最低的是批发零售业;要素7即许可证活动披露程度最高的是医药生物和电子行业。
4 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导引,规范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实践。目前,我国现有规制虽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有所涉及,但缺乏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失之简略,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参照欧美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制,出台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有关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审计和监管。我国创业板是一个新兴市场,正处在高速扩容的发展通道,容易出现上市公司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情况。最近曝光的拟上市公司江苏恒久知识产权信息造假丑闻为我们拉响了警钟,要提防上市公司,特别是新上市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上的粉饰和包装。上市公司应承担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责任,而相关部门,如证监会及发行保荐机构应承担对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审计和监管责任,以保障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篇4
自2006年始,新三板市场先后在北京中关村、天津、武汉、上海等几个科技发达的区域试点,为非上市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以及投资门槛过高等原因,仅有小部分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融资,新三板市场的资金供给显然不能满足挂牌企业的融资需求。2014年末,《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但其适用范围并没有涵盖新三板挂牌企业。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股权众筹能够降低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增强市场流动性,但“股权众筹 新三板”作为一种融资创新,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相关制度也有所缺失。2012年,美国颁布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即“乔布斯法案”),其中对于众筹融资模式做出了一定的制度规范和法律引导,使得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有了较大改观。因此,有必要对在我国资本市场引进“新三板 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谨慎和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使二者良性互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一、文献综述
(一)文献回顾
对股权众筹模式参与新三板融资这一资本市场创新模式,国内学者已做了不少研究,并取得了颇多成果。王学梅(2016)对国内“新三板 股权众筹”模式进行研究,并按融资主体将其划分为三种结合方式:第一种,由基金公司首先创立新三板领投基金,并将其放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募集资金。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将与领投基金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参与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的定增以及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的定增和股权转让。这一结合方式在本质上为基金公司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第二种,由新三板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直接在众筹平台上发行定增项目或转让部分股权,投资者可直接购买,然后通过二级市场的流通获得资本溢价。第三种,由股权众筹平台发行拟投资于新三板的基金产品并领投,投资者跟投。通过这种“领投 跟投”的形式,筹资平台可以规避替投资者持股的法律风险。邱勋、陈月波(2014)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兴融资模式的普惠优势给予了充分肯定。他们认为,从新三板的发展中可以看到,存量资金明显偏爱创新型小微企业投资,而股权众筹模式不仅能够大大降低初创企业准入门槛,还使得普通投资者能够直接购买初创企业股权,这必将引起一波小额民间资金的投资热潮,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效率的提高。不仅如此,由于股权融资不像债权融资那样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和本金,小微企业能够集中财力进行产品创新、加速自身发展、提高创业成功率,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安邦坤(2015)在研究股权众筹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时认为,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决定了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需要相应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支持,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仍存在融资空白,即不能为未能满足新三板挂牌条件但已经成立的企业或缺乏资金但有商业创意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而股权众筹正是针对这一空缺的补充。
然而,利益总是伴随着风险,考虑到投资者的非理性因素以及融资企业本身的风险性,加之风云变幻的时代潮流导致的政策变化,“新三板 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需要谨慎地放开和引导。杨东和苏伦噶(2014)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流程角度分析,认为其在投资方审核、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项目审核和推荐、资金流、入资方式等层面均存在一定?l险。对于这一资本市场创新模式的风险控制与监管问题,李雪静(2013)、杨东和苏?q伦(2014)等都认为,这一系列风险的处理,必须遵循消费者保护最大化的原则,应建立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并加强消费者教育。同时,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可引入天使投资。他们还对我国股权众筹在投资者审核标准、防控非法集资、防止合同欺诈、资金流控制、入资方式的规制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议。
(二)文献评述
现有研究多着眼于全球众筹行业发展,阐述众筹行业的起源、概念、发展现状,或结合国内近几年众筹平台的发展现状、融资规模、运营模式等探讨其在我国的法律定位和监管问题,多采取理论研究和描述性分析,缺乏实证研究,更缺少能够将其与新三板相结合进行融资可行性分析的研究。现实中,我们更应该将股权众筹与我国当下更直接、更热点的经济问题相结合,具体分析其对我国现存的经济问题――如民间资本的引导与管理、资本市场流动性缺乏、企业融资困境、就业问题等相结合,探讨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一金融创新为经济发展助力。本文着眼于缓解我国上述经济发展难题,对“新三板 股权众筹”这一创新型融资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为其能够更好地助力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引导以及提高资本市场流动性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制度设计。
二、股权众筹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可行性的经验分析
基于对研究背景的了解,以及上述对以往学者研究结果的回顾,我们分别从投融资双方的角度,结合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对比和参考国内外监管制度尤其是美国乔布斯法案,对股权众筹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做经验分析。
可以看到,自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后,虽然其融资功能提升迅速,但仍存在风险较高、投资门槛高、融资渠道狭窄等核心问题,导致新三板流动性不足、融资效率低。股权众筹模式充分利用和发挥了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民间金融的优势,能够恰到好处地弥补新三板的空白。由此看来,“新三板 股权众筹”应是当前阶段资本市场创新的必然选择。
(一)股权众筹为新三板融资的合理性
1. 投资方角度。新三板作为投资新型高科技企业的新平台 ,其超额利润一直吸引着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踊跃投资。但因其对投资者较高的准入门槛,一些中小投资者只能望而却步。新三板对法人机构投资者的要求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实缴出资额最低要求同为500万元。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必须具备财经相关的专业或培训背景且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其本人名下的证券类资产在前一交易日结束后的市值达500万元以上。对个人投资者如此之高的投资准入门槛,使许多资本市场中的散户虽持有闲散资金,却无法投入新三板市场。股权众筹市场对投资者的要求则大大降低。
对于已经投资于股权众筹市场的投资者,新三板无疑是一个高效的退出机制。股权众筹平台的融资者,大多是初创型企业,项目回报期较长,投资者的资金回笼较慢。目前的相关法律不允许股权在众筹平台转让。虽然这有利于避免产生资金池,但也抑制了股权众筹投资者为盘活资金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形式转让其持有股权的合理需求。若股权众筹能够登陆新三板,投资者就能够在适当时间变现股份,退出投资。随着新三板的不断改革,可能转变为注册制,挂牌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新三板有望成为最便捷的退出机制。
除此之外,股权众筹平台较高的透明度和互动性,使得更多的投资者能够更加直接、广泛地参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尽职调查和评估,迫使挂牌企业努力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2. 融资方角度。新三板市场的出现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以及新三板市场投资门槛过高,挂牌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只能通过定向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获得融资,新三板市场显然存在资金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在新三板引入股权众筹模式,能够有效地引导大量民间资金流入这些亟须资金支持的新兴产业,避免企业错失自身发展的良机。股权众筹平台的项目审核、上线过程,较之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其时间成本、财力成本都相对较低,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大节约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如在京东股权众筹平台上线的首家水果o2o店调果师,在上线3小时内就筹集了1300万元,杭州推特网络在上线后仅30分钟即募集1200万元①。
在股权众筹的模式中,众筹投资者不仅仅投入资金,还能够参与项目的执行和管理。将股权众筹引入新三板企业,还有助于融资企业调整负债比例、优化资产结构。通过出让股权而不是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节省了定期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压力,这对刚刚起步的初创企业来说十分重要。以股权的方式作为激励,使得企业与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更有利于企业管理能力的提高,从而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二)目前股权众筹为新三板融资存在的障碍
1. 股权众筹和新三板市场的缺陷。我国现存的各大股权众筹平台普遍通过对投资者资格、投资金额、人数等方面设立一定的门槛。因此,实质上我国的股权众筹是一种半公开的融资方式,可以纳入私募的范畴,也有人将其简单地称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继股权众筹与私募基金划清界限后,证监会于2015年12月限制了持股平台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增,叫停pe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并禁止其参与新三板公司的定增。这是为了管控风险,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新三板的市场秩序,确保其积极健康地成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将股权众筹引入新三板似乎不妥。
鉴于上述股权众筹和新三板市场各自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将两者结合的创新道路充满了法律障碍。若想将股权众筹引入新三板市场,则必须在其适用范围、发行制度、投资门槛及信息披露、管理、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法规。
2.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与单纯的新三板融资相比,“股权众筹 新三板”融资方式的区别在于:第一,依赖较多的个人投资者,且在地理上高度分散。传统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的尽职调查、后续跟进监督管理等方式,弥补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逆向?x择和道德风险。对于高度分散的个人投资者,高昂的信息成本加剧了投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第二,人均投资数额较小。小额投资带来十分有限的投资回报,导致个人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的意愿非常弱,“搭便车”现象严重。第三,投资者不成熟。个体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的资本市场投资知识,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评估新项目或企业的真实价值。
从融资者的角度来看,融资方对新发起的项目或企业掌握有更多的信息,更加清楚地了解该项目或企业的真实质量和发展潜力。但项目发起人或企业普遍倾向于不透露过多信息,尤其对于新三板中占大多数的创新型科技企业来说,透露核心信息易引发知识产权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盈利。因此,一些高质量的项目或企业无法全面展示自身实力,而一些差强人意的项目反而被过度包装,由此引发投资决策中的逆向选择。除此之外,由于缺乏持续的监督管理和专业第三方的跟进指导,项目在后续运营过程中失败的可能性较大,或易滋生利己行为和道德风险。
从筹资平台的角度来看,其本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信息中介。平台的持续运营和盈利受益于筹资的项目数量以及成功筹资项目的收益分成,因而其倾向于降低平台上线门槛,允许更多项目或公司参与筹资。尤其对于股权众筹项目来说,其回报周期较长、风险较大。筹资平台应掌握、核实和披露的信息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制度约束,这就造成了筹资平台道德风险滋生的现象。
综上所述,“股权众筹 新三板”融资模式的自身特点加剧了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不采取约束性措施减小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扼杀“股权众筹 新三板”融资市场的生命力,还会使得整个市场趋向非最优平衡:由于市场中各参与主体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正确评估筹资项目的真实水平和企业家能力,因而整体低估市场中的项目质量而要求相对更高的回报。真正高质量的企业在这一市场中难以获得公正的融资价格,自然会选择放弃这一市场。于是只有劣质企业会选择通过“股权众筹 新三板”的模式筹资,如此必然导致整个市场的失灵。
(三)国内外股权众筹监管比较分析
就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而言,目前国外的监管体系较国内更为成熟。目前,新西兰、美国、意大利已经就股权众筹率先立法。除此之外,英国金融行为局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将股权众筹列入投资型众筹进行监管。日本于2014年3月14日通过了《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明确承认股权众筹的合法性。
通过比较各国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我们发现,在对投资人的要求方面,国外相关制度的门槛相对较低;在对筹资人的要求方面,我国对筹资人的筹资方式及筹资人数做出了较多的限制;在众筹平台监管方面,国外的要求更为严格,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更高(见表1)。
(四)来自美国乔布斯法案的启示
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乔布斯法案,使得众多公司的融资环境得到了巨大改善。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众筹融资的内容。它允许企业家和一些小企业主通过社交网络以及各种网络平台将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大众投资者。在该法案出台前,通过众筹方式出售股权是违反美国证券法的。该法案对这一行为的允许是为了避免高成本的注册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也为大众投资者实现投资组合多样化提供了新的途径。
初期的众筹融资平台大多以非股权的形式回馈投资方,但事实上,通过出让股权而把投资方与投资项目紧紧捆绑在一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激励机制更有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随着众筹融资的规范化以及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股权众筹融资被逐步放宽并发展迅速。在乔布斯法案出台前,以股权作为标的物的众筹融资方式在美国是受到限制的。针对这一问题,该法案做出了明确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众筹融资无须在sec注册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由在sec注册的经纪人做中介;筹资者每年通过网络众筹的资金总额在100?f美元以下;最近12个月内的收入低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投资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收入的5%;最近12个月内的收入高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上限为年收入的10%,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乔布斯法案对筹资者和中介机构也做出了明确要求。
可见,美国通过及时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引导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健康成长。对我国而言,如果能将民间资本通过股权众筹引向中小企业,尤其是新三板挂牌的相对优质的高科技初创型企业,那么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缓解就业问题、促进高新科技进步都有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但此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新三板市场发展股权众筹的政策建议与制度设计
推广“股权众筹 新三板”模式必须对相关的政策安排和法律制度做进一步明确,适当修改和完善相关发行制度、投资门槛、信息披露、股份管理等监管要求,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一)适用范围
我国颁布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股权众筹融资方为中小微企业及其发起人,且应以非公开形式募集。新三板规定,境内的中小微企业只要符合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即可申请挂牌并定向发行。由此可见,新三板对于挂牌公司的门槛高于《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方的要求。
我国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股权众筹 新三板”模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障碍。为维护市场秩序,减小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消极后果,应在保证主体参与度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对筹资者的审核要求,将适用范围尽可能锁定在风险性较小的相对优质企业。即在适用范围上,我们可以采取新三板市场对挂牌企业的相应要求。
(二)发行制度
《管理办法》和新三板一致规定融资方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但两者仍存在明显区别。以股权众筹方式完成融资,融资方或其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上限为200人。新三板上市企业定向发行后的股东人数允许超过200人,但需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股东人数低于200人的只需由新三板备案管理。
因此建议,股东人数累计少于200人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开展股权众筹,按照新三板和《管理办法》原有规定,实行备案制度。若开展股权众筹的新三板上市企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为提高融资效率,应试行简易便捷的行政核准程序,充分发挥“股权众筹 新三板”融资模式的高效性。为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性,可借鉴美国乔布斯法案的相关规定,对筹资者每年的发行总额做出适当限制。
(三)投资门槛
在投资者准入门槛方面,股权众筹投资的要求相对新三板较低,但也要求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高于300万元,或近三年来年均收入高于50万元。无论新三板还是《管理办法》,其设定的投资者最低标准依然超出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能力范围。
既要使闲散的民间资本能够尽其所用,又要确保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量力而行,笔者建议参考英、美两国的制度规定,按一定的标准将投资者划分为不同的收入群体,每一群体对应不同的投资限额。例如,年收入高于20万人民币但低于50万人民币的投资者,新三板股权众筹的年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10%;年收入高于50万元但低于150万元的高净值人群,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20%;年收入更高的群体可设置投资上限为50万元。
(四)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规定参与股权众筹的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应履行以下职责:必须真实、准确地向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提供完整的用户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准确、真实的融资信息;如约、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将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的重要信息等。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由监管部门制定出相对完善、严格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显然,《管理办法》对于融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较低。若挂牌企业开展股权众筹按《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新三板的法律法规或自律管理规则。
考虑到信息披露在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建议规定参与股权众筹的挂牌企业应至少严格履行中国证监会和新三板的规定。不仅对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程度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还可以要求上线企业出示标准化的商业计划书。同时,也可借鉴乔布斯法案中对筹资企业信息披露的规定,根据发行规模,对企业的信息披露程度做出不同要求。
(五)股份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由市场主体自行约定管理股权众筹公司股份。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必须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并集中托管。如果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挂牌公司股权众筹的股份,则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股权众筹 新三板”模式相比传统的融资模式在法律监管和市场监管方面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因此建议,挂牌公司参与股权众筹的股份应依法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并托管。这种做法有利于股权管理规范化,有利于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监管制度
应对“股权众筹 新三板”融资模式给出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位,以便明确、有效地执行市场监管。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为依法进行自律管理。新三板挂牌公司由证监会进行行政监管,新三板负责自律监管。若按《管理办法》规定,挂牌公司参与股权众筹仅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可能违反挂牌公司监管规定。因此建议,新三板挂牌公司参与股权众筹活动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挂牌公司监管模式实施。
为减小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于获准上线的企业,应实行专业的第三方介入,对企业进行后续监管和辅导。要建立公开、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和信用评级系统,允许投资人对所投项目进行评价,评价内容经平台核实后可作为其他投资者对融资企业信用等级的参考。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篇5
2008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出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创业板的推出可以为我国各类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会为未来中国制造培育更多的明星企业,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就先前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看,我国整个创业板管理制度构建还是凸显了“重上市,轻退市”的老思路。
《管理办法》共计六章五十七条,具体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附则等内容。据证监会官方网站的起草说明文件称,《管理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发行条件方面针对创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定量标准与定性规范要求;二是强化了保荐人的责任;三是在证监会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四是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五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强化了控股股东责任;六是加强了交易所监管职能。事实上针对第六点,《管理办法》中关于交易所监督职能的规定也仅就是其中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而已,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由此可见,《管理办法》还是未能将退市制度的创建作为创业板交易所的一个重要问题加以明确。殊不知,发行人能否自觉如一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市场淘汰机制的震慑力说了算,只有投资者说了算,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淘汰机制――退市制度做约束,交易所“督促”职能的发挥也只是隔靴搔痒。
也许有人会问,还没有解决好上市制度设计,就谈退市制度是否有些过早?笔者认为,从创业板的长期健康发展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退市规则的设计与上市规则的构建同样重要。试想,即使在今天的主板市场,退市机制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可见退市制度设计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借助此次创业板市场推出的机会以及创业板本身的灵活特性进行探索和完善退市管理的新制度,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主板市场的相关规则提供借鉴。
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所谓退市,即是指上市公司由于各种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从而退出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市场管理制度。众所周知,公司上市是为了获得融资,提高公司知名度,那么退市就是落实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的机制。
从市场管理层心理看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定位在支持国企改革和融资,因而在制度设计上有“重融资,轻回报”的倾向。这就使得中国证券市场无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主导下的市场,正因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就出现了“自己的孩子舍不得打”的监管心理冲突,表现在监管操作中,即便上市公司濒临死亡的边缘,其控股股东或者当地政府以及管理层也会尽可能利用我国宽松的退市条件,采取各种方案将其从退市边缘上挽救回来,这些幸运儿在炼狱中华丽地一转身,又挺立于中国资本市场,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
据媒体报道,自2008年11月起,随着大盘的回暖,一轮超越大盘走势的st股行情蓬勃展开。2008年12月间,财政补贴、债务豁免、大股东馈赠,各式各样的收益纷至沓来,政府、大股东、重组方等纷纷“英雄救难”,试图用非经常性损益来弥补这些绩差公司主营的不足。对于各地政府来说,保壳救壳仍是不可忽视的一大政治任务。
但是,随着今后国企改革的深入,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崛起以及各项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备,决定上述监管心理的制度基础已经开始改变,今后退市规则的制定更要体现出对于上市公司的激励和淘汰机制,而不是一味地保护。
业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管理层之所以不能轻松地让应当退市的上市公司在现实中说退就退,是出于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的保护,毕竟中国股票市场是一个散户占多数的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如果轻易让上市公司退市,那么将会极大地影响持有该部分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也给整个证券市场造成很大的震动。殊不知,过度保护该退不退的上市公司只会让其利用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将风险传递给更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助长了投机炒作的市场风气,以致绩优股的内在价值得不到市场充分体现,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极大地扭曲了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理念、投资理念以及投资文化。实际上,只有令该类公司坚决退市才是对广大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真正保护。
鉴于此,我们必须要结合国情变化,在各方面条件不断改进的情况下,将深化和改革资本市场制度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之间的平衡点不断向前做出调整。
从主板市场运行看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股票主板市场发展将近20年,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经过六次修订,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最新一次修订上市规则是2008年9月,但是退市机制的立法设计始终不够彻底和完善。可以认为,退市制度始终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诟病。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沪深两市现有上市公司1600多家,将近20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的公司仅有28家,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公司仅31家,平均每年退市1~2家公司,这一数据尚未扣除正常经营的公司因并购退市的情形。可见,真正退市的极少。据资料显示,美国证券市场2000年至2002年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197家、282家和316家。难道是因为我们的上市公司都比美国上市公司优秀吗?显然不是。统计显示,20年来全部上市公司支付给广大投资者的平均股利仅仅比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稍稍高一些,这充分表明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盈利状况不佳。截止2009年2月中旬,在已经披露2008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比例高达1/3的公司,特别是st公司是依靠资产重组或者控股公司注资来扭亏为盈,为什么这么多公司死而不退,甚至借助重组可以轻松实现“乌鸡”变“凤凰”?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炒翻天,市盈率高达几千倍仍然有大批投资者哄抬股价,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股票投资者的风险,也不利于中国资本市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这也就难怪为什么更多的股票投资者都喜欢跟风“炒”股,而不是投资股票。
之所以出现上述状况,与我国主板市场退市制度的设计不无关系。就我国主板市场现行上市规则关于退市的规定来看,依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退市条件过于宽松,将核心条件主要锁定在财务状况以及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二是退市的标准仍显模糊;三是对于其他也可能导致公司的投资价值丧失,风险高企的退市条件和情形只用了兜底条款“其他情形”一笔带过,就使得在实践当中很难说清,也缺乏可操作性;四是退市条件或指标的设计缺乏事前预防性,更多的是针对上市公司业已发生过的静态数据衡量,缺乏动态跟踪。
相比之下,美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就显得明确、严格并且体现出一种动态性和事前预防性。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其以股东人数、公众持股数、公众持股市值、平均税后利润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等作为评判上市公司维持上市的依据;而纳斯达克市场则更加看重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评价,即根据总市值、做市商数目、股东人数以及股价最低心理线(1美元)作为衡量公司维持上市的尺度,这些好的做法应当为我国上市规则的立法所借鉴。
以创业板市场为契机,探索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
如果说当年的主板市场担负着为国企改革实现融资的使命,那么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的使命已今非昔比,其主要服务于我国各类创业企业,是一个全新的市场。因此,政府监管层面不可能面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再次出现“难以割舍”的情怀,故借创业板推出之际,笔者认为应当着力将创业板市场的管理规则设计成令公司能上能下的双车道,要彻底地坚持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相统一。
多方位构建退市制度的基础
针对监管曾顾忌的问题,应当从目标市场的外部出发,为推行严格的退市机制奠定良好的公众心理以及文化基础,只有通过一系列措施建立和完善投资者的风险认知、警示以及控制和消化体系,那么推行严格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所产生的市场震动就会大大减轻,这方面应当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股票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增强其风险心理。使得投资者明白投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除了承担公司经营变化的风险外,同时也要承担了其可能退市的风险。并且,还要配合落实好有关信息披露和风险警示制度。
从更为宽泛的投资文化范畴来讲,政府还可以通过非正式的窗口指导,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引导全社会营造健康的投资文化,比如鼓励新闻传媒业,甚至文艺界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文化,要限制大肆宣扬“一夜暴富”的风险文化。
(2)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使得上市公司能上能下,并对退市做出更多中性的理解。比如退市不仅仅意味着从证券市场彻底退出,还包括从高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退向低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者相反,因此退市不意味着完全损失。
(3)多层次的上下衔接的资本市场体系将为退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交易以及风险转嫁的制度基础。鉴于此,在推出创业板市场之后,更要完善和扩大我国的三板市场。可以说,建立完善的场外交易市场与缔造一个创业板市场同等重要。
科学设计退市制度的内核机制
从制度设计角度出发,借创业板设立之际,要高瞻远瞩,深入考虑好退市机制设计,进一步加大市场的淘汰力度,毕竟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投资风险更高,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更快,因此需要一个能够迅速做出反应的市场淘汰机制。
(1)要充分借鉴欧美发达的创业板市场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可能建立严格、系统、动态得上市维持条件。主要包括:一是要借鉴美国的退市机制,建立退市的广泛条件,做到条件更细,更为严格,体现动态跟踪的监管功效;二是要借鉴德国的主动退市制度,强化证券市场可进可退的双行道意识。所谓主动退市制度,是指对于一些所谓的“旧经济”企业来说。比如,投资者对其股票给予较少的重视,以至于这类企业的股票价格在公司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仍然停滞不前甚至下跌,从而对企业的声誉产生不利的影响;股票市场价格与股票实际价值的严重不符导致这类企业极易成为敌意收购的目标;为省去公司上市的费用和由此而产生的信息公开及其他义务等等。此类企业往往希望退出证券市场。尽管目前中国企业普遍具有一种融资饥渴症,争相上市,但并不妨碍制度设计的超前性,要通过制度设计,营造一种全新的上市理念,来去除上市的神秘性和唯一性。
(2)增加创业板退市程序的操作级差,做到严格管理与缓冲执行相结合。今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是否退市应当主要由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与上市公司所签订的上市合同来决定,政府监管层面要尽可能减少直接干预,政府只需将主要精力放在对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和制度引导上。同时创业板交易所上市规则要尽量提高公司维持上市的考核体系的量化程度,减少主观随意性,且考核过程更应当交由市场来评判。而且交易所要尤其加强对于申请恢复上市公司的审查,建议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所在的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办事处,探索对于上市公司申请上市及恢复上市进行过程动态审查的新工作模式,而不是沿袭只看文件、报表,重结果,轻过程的老思路。要知道,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并不是这些公司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另一个起点,最终衡量的标准依然只是公司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3)政府监管部门要在做大与做强资本市场之间进行平衡。就整个证券市场而言,在其承载能力可行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逐步扩大上市公司的数量,使得公司上市资格不再显得奇货可居,从而大幅降低“壳资源”的稀缺性。如此,就会使得绩差的上市公司直接淘汰出局,让空间于新的上市公司,从而大大减少依靠重组在证券市场苟延残喘的公司数量。或者说,即使重组,也是将市场机遇让给真正有并购价值的目标公司。总之,要在全新的创业板市场,彻底杜绝主板市场由个别公司所上演的只要“壳若在,梦就在,只不过是从头再来”的纯资本游戏现象。
建立完善退市制度的配套法规体系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篇6
[关键词]风险投资;保险基金;风险投资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3-0104-03
[作者简介]刘文国,上海金融学院会计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与资本市场。(上海201209)
风险投资机制是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被投资企业、风险资本市场政策法规等基本要素所构成的体系。其基本运作过程为:以风险基金投资公司为中枢,广泛吸收资金,形成风险投资基金,选择具有在收益率和成长潜力方面具有投资价值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并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同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企业借助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资金迅速发展,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投资基金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并获取高额利润,从而撤出在企业的投资。风险投资机制的各个环节是由风险投资资本的来源、风险投资资本的治理结构、风险投资的运行、风险投资的激励和风险投资的退出等机制所构成。风险投资机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的成效。如何完善风险投资的机制,是当前风险投资研究的重要方面。
一、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目前,各类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的数量已达到380家左右,注册资本为1200多亿元,这类风险资本主要以政府、创业企业、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为主,相应的创业投资机制也已初步建立并运行。并且,在所有风险投资中境外风险投资机构是最为活跃的,外资机构资金在全部风险投资中所占比率很高(在2007年的31亿美元中占到80%),政府资金次之,我国金融机构资金和私人资金所占的比率较低。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初创等相对早期发展阶段的资金比率也在逐年增高。上述数字说明,风险投资正逐步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不可或缺的投资来源。由于我国风险投资机构规模不大,平均每个机构管理的资金约3.15亿元人民币,风险投资机构的平均投资强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左右(具体数据见下表),对每个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力度相对有限,且风险投资的资金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不匹配,很多风险投资资金投入到传统类企业或成熟阶段企业,这种投资不符合风险投资的特性,没有起到建立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
2007年全球风险投资规模已达400亿美元,我国风险投资规模也达到31.80亿美元,投资项目和规模比2006年有较大规模的增长。尽管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总体规模与经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我国的发展速度较快,风险投资也是很多创新企业和中小企业热衷的对象。由于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在风险投资机制方面还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资金来源方面,资金主要来自国外风险资金和政府风险投资资金。而社会的私人资金、金融机构资金、保险机构资金和养老金没有进入,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受到限制。
2 风险投资的法律方面,所需政策法规有待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完善是促进风险投资资金规模的有限措施。
3 风险投资的认识方面,对风险投资的特点要有认识,风险投资的对象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风险投资资本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资金源。
4 风险管理方面,要加强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在缺乏合格的专业风险投资管理专家情况下难以取得满意的投资收益。
5 风险投资业绩方面,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和投资回报周期长及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反映风险投资良好业绩的案例较为缺乏。
6 风险投资专家方面,缺乏风险投资管理专家,风险投资机构难以控制和管理被投资企业的风险,风险投资管理水平落后。
7 退出渠道狭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缺乏。
8 民间资本很少参与,政府成为投资主体。只靠政府出资,民间资本不能积极参与,风险都由政府承担,风险投资不可能得到大发展。
我国目前风险资本的来源比较单一,除了来自外资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国内风险资金主要是由政府提供。因而导致了我国现有风险资本的规模较小,影响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因此,如何拓宽我国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改变单一的风险资本结构,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是我国风险资本运作体制的缺陷之一。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极大的特殊投资活动,如果没有一批具有风险投资管理专业知识和经营技能的职业风险投资家来进行运行,风险投资活动是不可能成功的。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和动作规律,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采用这种模式较难取得成功。这是因为在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下,无论设计怎样周密的监督人方案,还是难以解决所有者虚置的问题,当然更无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风险投资资金规模的限制对于风险投资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制约,没有足够的资金规模和抗拒风险的能力,使得风险投资没有输的底气,因为一旦投资失误,可能就很难翻身。而对于风险投资来讲,高风险就意味着高失败率,因此,风险投资机构总是要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挑选,从上表就可以发现,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与风险项目投资资金有较大差距。如何提高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和风险投资管理水平,就是摆在风险投资机构面前的首要任务。
如何扩大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就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政府在风险投资方面的资金与社会资金相比总是有限的,且政府出资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也缺乏足够的专业风险投资管理专家。因此,建立以政府出资的风险投资保险基金,对风险投资保险引入其他资金和投资机构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是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与非政府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政府只是对风险投资项目提供保险资金而不参与被投资对象的管理,政府认为某个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利,风险投资保险基金就可为这个企业或项目提供保险,风险投资机构出资和参与管理,这样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有风险投资保险,投资损失的承受力得到提高,在有效降低风险率后,对其他各类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也起到了示范和引导作用,特别是为养老金、私人资金、银行和保险机构资金的进入提供了条件。
风险投资保险基金的运转对扩大风险投资资金的规模也有促进作用。如果风险投资资金大部分来自政府资金,其他投资机构资金不参与风险投资,则政府风险投资资金的投
资规模受到很大限制。在有风险投资保险后,投资风险得到控制,可吸引其他投资机构资金参与风险投资项目,在其他风险投资资金的参与下,风险投资保险基金就具有杠杆作用,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保险资金需求是不等于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如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规模是1000万元人民币,假设风险投资保险资金是投资规模的20%,则政府出资建立的风险投资保险基金就具有5倍的放大系数,也就相当于政府的风险投资资金扩大了5倍,原来政府的1000万元人民币只能投资一个项目,现在可以为5个投资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保险。另外,风险投资保险基金可吸引更多的非政府投资机构参与技术创新项目投资,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将有积极意义。
在非政府风险投资机构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后,政府资金将只作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保险资金,不谋求商业利益,这种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而非政府风险投资机构是以商业模式运营的,他们在政府的风险保险资金支持下开展风险投资项目,商业利益有所保证,风险和收益的均衡关系向收益方向倾斜,有利于更多的其他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形成风险投资资本的竞争,有利于发挥专业风险投资家的技能,提高被投资企业和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完善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投资基金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并获取高额投资利润,从而撤出在企业的投资。由于我国对企业上市的要求较高,一般中小企业难以达到上市要求,风险资本如不能退出被投资企业或项目,风险资本的高收益也无法实现,而且限制了风险投资机构的再投资,降低了风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利风险投资的发展。建立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是促进风险投资的重要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现有资本市场难以满足创业企业上市的需求,限制了资本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发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创业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创业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开辟了渠道,建设创业板市场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是促进创业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但是,创业板市场的人市标准应建立在能满足大多数创业企业符合上市要求之上,降低创业企业人市的门槛是其首要条件,使大部分一般的创业企业都能达到在其市场上市的标准。建立创业板市场的目的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创业板市场的准人条件应较主板市场更为宽松,才能达到建立创业板市场的目的。具体的准人条件具有健全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具有较高的业务增长潜力、有高度集中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周全的业务发展计划和业务发展战略,并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企业达到上述标准后就应允许其在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另外,我国创业板市场依附于一个证券交易所的模式,也限制了创业板市场的规模,这是由于受交易技术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约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数量必然会受到限制。因此,建立独立于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是创业板市场发展和改革的方向。可以考虑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设计时采用多样化的上市条件。对有一定规模且有盈利的企业,上市条件低一些,有一定规模但暂时无盈利的企业,上市条件高一些和监管严格一些。这样既能兼顾不同公司的特点和需求,又能减少市场风险及投资人的风险。在《管理办法》中将市场定位于“高成长型,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净资产中往往拥有较多高新技术专利,因此,应对创业板公司的无形资产(技术和发明专利)占净资产比例进行规定,且相对于主板市场应该更高。另外,从《管理办法》来看,目前创业板并不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但目前尚未盈利或盈利能力较弱的创业公司,这实际上排除了一些风险投资额很大,成长性很强,却尚未赢利的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这类企业的上市条件时,应考虑公司虽然尚未盈利,但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在采取这些措施后,风险资本的退出得到保证,风险投资的发展速度将更加稳健,对扩大风险投资规模和提高风险投资管理水平起到促进作用。
四、完善风险投资机制的具体措施
科学技术创新既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也是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实现经济安全的根本保障,要使高新技术有效地实现产业化,需要建立和完善能有效地动员和集中创业资本、促进知识向高新技术转化、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进程的风险投资机制。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对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对于高新技术的开发及其成果的产业化,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上面的分析,采取以下措施对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将会有积极意义:
1 建立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保险基金。风险投资保险基金的建立,对降低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当前风险投资机构承受风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有效提升非政府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风险项目的积极性,为扩大风险投资资金规模提供支持。
2 加强与国外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非政府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专家的技能,对风险投资项目的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管理是降低风险和提高管理效率的保证。
3 法律和政策的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2006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的《创新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从法律保障、税收和融资渠道等方面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更多渠道。
4 拓宽风险资金的来源渠道。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提高私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比例。充分利用大中型企业资源,使企业将风险资本的投资作为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注重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积极引入保险公司资金和养老金的介入,加强与发展与外资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
5 引入个人资本特别是养老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在建立风险投资保险机制后,积极引入养老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养老金本身就有一个保值增值的要求。由于养老金具有规模大的特点,投入部分养老金到风险投资领域,这一举措可有效提高养老金的增值要求和扩大风险投资的规模,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篇7
[关键词]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引言
根据风险在经营过程中的不同表现,将财务风险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财务风险。狭义的财务风险认为公司的风险是由负债引起,简而言之认为没有负债就没有风险;广义的财务风险认为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或融资的不当使公司存在可能无法按期支付的负债、融资所应负担的利息,从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落的风险。例如企业如果因为呆帐过多导致其现有资金不足以支付利息,或者举借了更多的负债,所得利润不足以偿还负债等。财务风险是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要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企业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管理者只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财务风险带来的危机,而不可能完全消弭危机。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的打开给中小型创新企业和广大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融资和投资的平台,但从其成长之初的七年多的历程来看,不仅很多中小投资者在投资中受到重创,众多上市公司的业绩也是大起大落,究其原因是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较大并且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较低。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影响因素的阐述
影响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因素有很多,从宏观经济学方面的运行环境到微观经济学方面的主体行为等影响因素,都可能从不同的层面直接或间接地诱发企业财务风险。从宏观经济学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创业板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资本市场的动荡极易影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运营;另一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其发展受到国家扶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约束,当国家政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需求时,企业的财务风险程度相对降低、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也相对升高;相反,当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受到国家政策的约束时,企业的财务风险程度相对较高、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也较低。从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角度来看,内部因素对财务风险的影响表现的更为直接,微观因素主要包括公司规模、股权集中度、资本结构、创新能力等。由于本文意在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展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研究,因此本文重点分析微观影响因素。下图为财务风险影响因素的关系图。财务风险影响因素的关系图(一)公司规模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但企业规模是影响企业财务风险程度的一个首要因素。公司规模一方面体现了企业的财务实力,另一方面体现着企业组织结构的健全程度。企业规模越大,所具有的经济效应就越好,外部融资成本就会下降,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爆发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就会越小。相反当企业规模越小时,所具有的经济效应相对较差,外部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当外部市场环境发生动荡时,企业极易受到影响,并且当企业规模较小时企业的组织结构也相对简易,财务风险预警信号不易被及时察觉,因此公司规模较小时,企业财务风险程度较高。本文以资产的对数衡量公司规模并用s代表,即s=年末总资产账面价值的自然对数(lnc)。(二)股权集中度股权集中程度是股份制公司的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不同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衡量股权分布状态的指标。股份制公司收益权和控制权是由每位股东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决定的,股权的分布状态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如何分派股东的控制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掌握股份的份额对公司的决策实施干预,股东不同的行为方案给企业带来的财务成果也截然不同。股权的过度集中会产生控股股东,他们可能乱用自己的控制权,与经营者协谋侵占上市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导致管理效率下降,财务风险产生。据统计截止2015年12月,创业板中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持股30%以上创业板公司就有233家,占总数的49%,大股东股权高度集中成为创业板的一大特征。本文用z指数衡量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程度,z=第1大股东持股比例/第2大股东持股比例,该比值越大说明股权越集中。(三)资本结构企业的资本结构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即来自债权人的债务资本和来自投资者的权益资本。企业的债务规模决定着企业财务风险的程度的高低。企业资本总额中自身持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所占比例不合理对收益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形成的财务风险。企业资本结构中借入资本所占的比例越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就越高,财务杠杆利益也就越大,伴随其产生的财务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债务融资是否合理、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影响着企业的加权资本成本、财务杠杆的使用程度从而影响着企业财务风险的高低程度。本文以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的资本结构,即r=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四)创新能力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的财务风险有密切的影响,具有较强能力的创新型企业与一般的普通企业相比,企业在管理理念、产品、技术开发和企业未来发展战略方面都高于普通企业,所以这类企业的发展能力很强,而且企业的筹资能力也比一般企业较强,自然面对的企业财务风险也较小,或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的财务风险。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型企业,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决定企业核心能力的创收性,而创收性越强企业的竞争力越大,企业的财务风险相对较小,相反若企业的创新能力薄弱,创收性低,企业就面临被淘汰的可能,因此也会遭受很大的财务风险。本文采用高技术超额利润率指数衡量创新能力,即d=高技术利润率/市场平均利润率。
三、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及样本选取根据上述分析,将各影响因素设为解释变量,以创业板公司财务杠杆系数y为被解释变量,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影响因素的相关性,构建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y=β0 β1×s β2×z β3×r β4×d ε其中:β0为常数;βi(i=1,2,3,4)为自变量系数;ε为随机误差变量;本文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国泰安统计年鉴数据库和和讯网披露的数据。选取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484家公司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回归分析。(二)回归分析通过spss统计分析软件的数据输出,其模型的回归方程表达式为:y=1.573-0.875×inc 1.029×z 0.767×r-0.057×d表1模型汇总表由表1、表2可知,在样板属于面板数据的情状下,r2为0.553,拟合优度较好,自由度为4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自相关性。根据回归数据表3,从变量的显著性水平可以看出,公司规模(c)、股权集中度(z)、资本结构(r)均在0.00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创新能力(d)在0.00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如下:公司的规模的大小和其创新能力的高低与企业财务风险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股权集中度的高低与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与企业的财务风险程度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与理论分析是相符的。四、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若干建议(一)加强企业财务风险意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来积极地防范财务风险。企业的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枢纽中,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工作失误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测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二)创建财务危机预警机制。企业的财务危机是由企业财务状况的不断恶化生成,因此要建立企业财务危机预警机制来预警可导致财务恶化的早期信号,及早的解决那些可能会危及企业生存的危机。(三)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结构管理的核心应该是将企业的资本、负债和投资的结构保持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企业平常运营能力的正常进行。(四)加大企业主行业的科技投入力度,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业板公司是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为利润源泉的。主业的发展是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因此,必须将高新技术与主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主业角度着力研发高新技术,提高企业的创收能力,使科技创新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达到最大化,从而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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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篇8
风险投资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资本到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与一般股权投资目的不同,风险投资追求高于一般股权投资的收益,以补偿其高风险性。风险投资有着周期性和杠杆性两大特点:风险投资的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风险基金筹资、实施投资、资本退出这样一个循环的周期活动,体现出周期性;风险资本增值退出后再投资增值,又体现出杠杆性。风险资本能否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直接影响到新一轮投资的进行,且风险投资的收益也在退出阶段产生。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讲,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后取决于资本退出的成功与否。
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分析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清算三种。理论与实证结果证明,ipo往往是投资收益最高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也是国内外各大风险投资机构最理想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但即使在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采用ipo方式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的比例也未超过半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容量也较小,因此ipo退出的比例并不高。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6上半年中国风险投资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2006年1~6月共有39个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其中,11家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本通过ipo方式退出,27家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1家企业通过清算退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资本居第1位,占总数的69.23%;ipo方式退出居第2位,占总数的28.21%。在这11个ipo退出的项目中,仅有1例是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余皆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从资料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仍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与2005年相比,其比例从73.59%下降到69.23%,而ipo方式退出的比例则从2005年的20.75%上升到28.21%。
二、影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因素
(一)资本市场不健全。(1)我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有所放宽,将公司股本总额要求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也取消了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但与普通企业相比,风险企业的资产总额往往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效益不突出甚至亏损,很难达到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利用我国主板市场ipo退出困难重重。(2)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为了支持风险企业成功上市,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为这类企业专门设置一个有别于常规证券市场的特殊市场,即创业板市场,并为之制定特殊的上市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方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在期盼创业板的建立,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处于筹备期,何时推出以及推出的规模、方式尚无定论。(3)中小企业板块容量小。深圳中小企业板块自2004年设立以来总体运行状况还不错。但中小企业板毕竟容量有限,满足不了众多风险投资退出的要求,目前只能是一个退出的补充渠道。
(二)法律不完善。尽管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3月正式施行,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但我国尚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风险投资依旧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流通。但场外协议转让会降低股权的流动性,且交易价格通常低于场内交易价格。因此往往当风险投资人认为时机成熟时却未必能顺利出售其股份,且即使交易成功,其投资回报率也较低。
(三)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受上市条件的种种约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但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间短,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表现为:退出成本高,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投资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加大了投资风险;产权交易的标的主要是实物型产权,证券化标的很少;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此外,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历时很长。
(四)优秀人才匮乏。无论是在投资理念还是在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我国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总体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但尚未达到理想要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以及与中国特色接轨问题上还做得不太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此要求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高素质且管理得当的团队非常重要。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仍然跟不上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需求,是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扩容中小企业板。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二)规范和管理产权交易市场。这里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将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纳入到产权交易所或者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健康发展。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篇9
2、招股书就是一张张考卷,一个项目你从开始接触、尽职调查到改制辅导、材料制造,你所有的思路和创新都要简洁而又深刻的展现给发审委员,这就会体现你的功底。对任何一个问题,隐瞒肯定不行,说不到位说不到重点说不到人家心里一样不行。
3、小兵曾经尝试研究研究发行审核关注的重点和企业被否原因,或许会存在形形色色的问题,但是其中有很多问题是因为招股书披露有问题导致。如果企业有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而失败我们没有办法,如果一个好的企业因为我们队招股书的把握不好而失败怎能对得起人家企业?
4、因此,从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的角度,我们没有理由不把招股书写好。
一、使用对象
1、预审员:按照核准制的要求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2、发审委:根据预审意见和分析判断,做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3、投资者:根据公司现状及发展前景,做出是否投资及投资额度的判断。
二、基本要求
1、招股说明书的总体要求:切忌八股文、言简意赅、删繁就简、有理有据、充分披露。
2、一个好的招股书至少要具备以下特点:
1)客观:指对发行人的描述真实,符合实际,不夸大,文字朴实,阅读时没有吹捧的味道。
2)充分:指没有应该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充分实际上是最难以把握的,存在于每人的主观判断。同时,预审员也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反馈意见,或者要求补充披露。对充分最好的把握就是换位思考,即如果你是投资者,你想知道发行人什么,目前的披露是否足以了解发行人以及是否满意。在大多数情况下,充分总是适当表达的。
3)准确:准确主要体现反映的问题和数据两方面。对于问题,主要是对问题的把握及其描述是否准确;对问题的处理及其描述是否准确;对问题的潜在影响的分析及其描述是否准确。对于数据,准确体现在:引用数据准确无误;数据来源清晰;分析思路准确。
4)简洁:对于招股意向书,由于内容非常多,信息量大,在描述中一定要简洁,尤忌罗嗦。由于招股意向书的规定很多是重复的,所以需要尽量相互引用。
三、制作协调
1、项目组的协调。根据保荐制度的特点,一个项目组的人员为2+1+2为宜,即2个保荐代表人,1个项目主办人,2个项目参与者。如果可能,一个项目组最好有律师、会计师和理工背景的人员(便于行业分析)。每个项目都有一个现场负责人,他可以时保荐代表人,也可以时项目主办人,或者市场开拓者;但无论是谁,必须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必须熟悉发行人。同时,了解项目组成员的特点,合理分工。一般来说,招股意向书最重要的是以下内容:风险部分、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部分、募集资金。 笔者认为,风险部分最重要,发行人基本情况是基础,业务与技术是难点,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是审查要点,财务部分是分析点,募集资金是未来发展的亮点。在写招股意向书时,负责人一定要安排得力干将负责财务部分写作,这是因为财务是所有的基础,它的数据和分析结果会直接引用到其他部分。此外,业务与技术部分和募集资金使用部分的内容基本一致,宜安排一个人完成。尽管各部分都有分工,但现场负责人一定要有清晰的判断:整个招股意向书应该达到什么程度,各部分如何衔接。换言之,招股意向书各个部分应该体现了现场负责人的思想。作为现场负责人,不仅在各个部分写作时与项目成员充分讨论,确保其想法得
以实施;同时,及时听取成员的正确意见以调整自己的想法,做到集思广益;最后统稿时一定要注意前后描述一致,并按照既定的思路和逻辑完成。切忌招股意向书思路不一致,一定要有一条主线。
2、券商内部协调。券商对项目实施层层质量控制,这有利于减少风险,但也相应增加了券商内部协调难度、工作量和时间。现场负责人应根据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及时向券商审核员汇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从而不影响申报时间。
3、与发行人沟通。在分工制作招股意向书前,项目组与发行人无时不在沟通。人员分工后,在制作招股意向书各部分材料时,一般性的问题和资料收集宜有该部分负责人员去和发行人沟通,不要动辄由现场负责人出面,应积极发挥和调动项目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重大问题由现场负责人参与并定夺。同时,由于繁琐、工作量大、经常加班、疲惫等原因,发行人可能直接找现场负责人协调,希望能够取消或减少某些工作量。在这种情况下,现场负责人应认真分析,慎重处理,既要满足招股意向书的要求,同时又要注意保护项目组成员的积极性。
4、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
1)与会计师的沟通:自会计师进场审计后,与会计师的沟通已经开始。重点是两方面:第一,会计报表附注的沟通。一般情况下,我们对财务数字轻易不会要求调整,但对附注一定要认真阅读,严格按照证监会关于会计报表附注的一般要求对会计师出具的初稿予以反馈。同时,关注其对异常科目的解释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二,关联交易的沟通。对关联交易,主要关注定价和财务影响。如果会计师认为是市场价,我们一定要让发行人提供依据(主要是第三方销售合同、市场价格等)。
2)与律师的沟通:与律师的沟通主要是一些结论性意见,如要求律师发表的意见;律师对某问题的专项意见。与律师的沟通相对简单,也比较容易,但如果对其法律意见不一致,那就要高度重视。
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证监会对招股意向书已经作了明确要求,但是随着保荐制度的实施和审核的最新要求,证监会的理念有所调整,主要是要求中介机构独立发表意见,不要动辄参照、引用发行人的意见。此外,证监会对发行人本身的独立运营要求详细披露。值得注意的事项主要由:
1、关于释义:根据要求,释义本来用于简称或者对一些难以了解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因此,释义应加强对专业术语的解释,而对类似对人民币元、wto进行解释没有必要。
2、发行方案:根据目前规定,新股发行募集资金还是受2倍净资产的限制。实施询价后,由于发行价格不定,发行股份不定(但流通股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募集资金总额也不定。因此,在制定发行方案决议时,募集资金数量尽管不确定,但要确定上限(可以按照项目投资量确定,同时略高于2倍净资产);发行股份最好确定一个上限(例如“不超过xx万股”等字样,但由于受25%限制,实际上也确定了发行下限)。
3、关于风险分析:除证监会要求的风险外,近年来,由于原材料涨价和煤电油运紧张,相关因素对发行人影响较大,证监会对此相当关注,可能要求进行风险或者特别风险提示。此外,证监会对竞争对手和未来市场竞争加剧也很注意,可能要求进一步披露未来市场竞争情况并作特别风险提示。风险因素切合公司实际,对策适当、可行,忌空对空,特别风险提示反映了公司面临的现实或可能的重大问题。
4、关于发行人基本情况:除发行人的一般情况外,目前证监会越来越关注控股股东的业务发展历程以及设立发行人时的出资资产,剩余资产以及研发、生产、销售、采购的独立性。
5、关于业务与技术:对采购和销售,还关注其是否存在网络共用情形。同时,如果公司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所占比例达到或超过50%以上,可能要求详细披露客户名单及其性质(如生产商或者经销商等)并作风险或特别风险提示。此外,对销售渠道、销售方式和销售
过程很关注,尤其对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回扣、让利行为要求说明其合法性和会计处理。如果数据资料及其来源有限,发行人应提早组织相关人员写作文章,经我们审阅后在权威杂志发表以便于招股意向书写作。以前不太重视,现在成为判断公司成长性的主要章节;最能出彩的地方,好的行文流水,差的形同八股,不是简单数据和专业术语的堆砌,而是通俗易懂,能够引起投资者的兴趣和投资欲望;要求通俗易懂,言之成理。
6、关于欧洲杯投注官网治理结构:三会一层依法履行职责、大股东有稳定收入,独立生存、公司独立运作,三分开,五独立。
7、关于财务。一定要做好以下内容分析:
(1)关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增加是否由于销量增加还是价格提升,或者二者兼之。如果是销量增加,则要说明公司的生产能力如何提升,近年来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项目投资是否配比;如果提价,说明公司的定价能力较强,则要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究竟在哪里以及如何形成。
(2)关于主营业务成本。重点关注原材料是否提价或者为国家控制物质。此外,如果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长率差异较大,也要求说明原因。
(3)关于三项费用。如果三项费用同比异常,一定要说明原因。财务费用相对简单,管理费用比较复杂,有时候管理费用激增可能是由于减值准备计提增加,尤其要关注存货减值准备是否增加,这涉及到发行人在产品是否有积压情形,这又可能与产销率、存货周转率、产品合格率等指标联系。
(4)关于其他业务利润。对于同比大幅增长(30%以上)的科目,需要说明原因。另外,材料销售、生产过程中的废旧物资、次品变卖等涉及到成本核算和毛利率变化,在分析时应一并考虑。
(5)关于投资收益。对于证券投资,应该在辅导期间之前予以处理。对于实业投资,如果其比重占利润总额较大,应提早建议发行人增加持股比例以达到合并报表目的。
(6)关于营业外收支。对于大额项目,要说明原因,如果为事故或者重大固定资产处置,还要关注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这和产能、产量联系在一起。
(7)关于所得税。主要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对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影响。因此,一般分析税前利润总额的变化。如果税前利润同比有所增长,说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还是较好。但是,对于发行人享受了对利润有较大影响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将其列为特别风险提示。
(8)关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分析。这本是对定价分析报告和盈利预测的要求,但目前询价制度下,对此作比较分析也很重要。从最近反馈意见看,证监会要求在财务分析中对此说
明。建议在资产质量分析、盈利能力等内容进行同比分析。在寻找同行业上市公司时,最好是竞争对手或相似产品的企业,如果分行业难以获得,就发掘大行业的上市公司。
8、关于募集资金。保荐制和询价制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越来越关注。在描述时,既要结合行业与技术的内容,更要加强对市场容量和市场营销的比重。尽量不要对项目作精确或者较高的盈利预测。
9、关于滚存利润分配。监管证监会没有明确要求,但比较倾向于新老股东共享。同时,由于股东大会决议为12月,故决议最好是“发行前产生的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如果由于从申报到发行周期较长(超过12月),发行人确实想作分配,此时决议已然失效,发行人可以重新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届时按照证监会的意见处理。
10、关于重大合同。发行人的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商标/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同时,在收集发行人重大合同时,一般要确定一个截止期,建议合同截止期限与审计报告基准日一致,以确保这些合同已经会计师审阅。此外,在合同描述时应该与律师描述一致,可以直接套用律师的相关描述。
11、关于签署。为了加快速度,建议尽可能采用签字页,日期最好空白。同时,一次可以出具若干签字页以备用。
五、创业板招股书的几点探索
1、企业的盈利模式亮点要写透。优秀企业的盈利模式应具备这么几个特点:有门槛,大市场,可复制(产品线延伸的可复制性及销售区域的可复制性),难模仿,可延伸(产业链的延伸,即由制造环节向服务延伸或向特许权外包延伸等)。要从以上五个方面来写明盈利模式的亮点。门槛可能有多种,可以是技术门槛,也可能是渠道门槛,还可能是认证周期的门槛,甚至可以是消费习惯(如携程)。如果没有技术门槛,则至少这个企业应具备明确的先发优势。如携程、如分众。
2、企业盈利模式的结构要分析清楚。如果按两分法进行细分,可以将企业的供产销模式全部分析清楚。
销售方面,可以分为内销/外销模式,贴牌/自有品牌销售模式,一般出口/加工贸易模式,直销/经销模式,多而散的众多小客户模式/少而大且相对集中的客户结构模式,产品面向最终消费者/产品面向工业消费者模式等等,须经招标后的销售/非招标化销售等。比如软件企业,可以分为做项目赚钱/卖license/卖服务赚钱等多种模式。
生产方面,也可按不同角度细分为:自主制造/制造部分外包/制造全部外包等,先产后销/以单订产等,生产集中化通过物流外销/生产分散化通过销地产,自主生产设备型生产/外购生产设备型生产等等。
收款及确认收入方面,三六一模式/预收款模式/现货两清模式/放账模式等,发货确认收入/验收确认收入/安装确认收入等。
采购方面,以产订采/批量采购赚存货升值钱/零存货管理法,国内采购/国外采购,向强大供应采购/向弱小供应商采购,采购中的账期政策(预付款模式/放账模式/现货两清模式) 创业板企业的盈利模式的合规性,也要讲清楚。比如有些企业赚取的是资金占用的利息(如淘宝网占用资金),有些是赚取银行给的手续费(如贷款中介公司),有些赚的是数据库的延伸服务的钱(为政府部门做数据库然后利用数据库赚额外的钱)。
3、创新的分析手段和思路。不妨可以增加杜邦分析法来分析财务数据,增加波特的五种竞争力分析,增加重大风险及对策分析,加入到md&a中。
4、创业企业的法人治理。多数有风险投资介入资金支持但不参与管理,因此比较大的风险是内部人控制风险,同时也存在股权战争风险,大股东背信的风险反而不大。需要将创业企业不存在内部人控制及股权战争风险的种种理由讲清楚。可能还要将风险投资机构中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存在对赌协议所带来的风险是否可控,讲清楚。
5、创业企业的历史沿革。按我的建议,英雄不问出处,创业企业的历史就不要问那么多了吧。但实践中估计很难,还是会把祖宗八代交代出来,如果这样,即创业板企业的历史沿革的审核和主板一样严格的话,很多创业板企业会死在历史沿革上,理由很简单,企业越是处于初期,不规范的东西/拿不上台面的东西应越多。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篇10
一、什么是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secondboard)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或称第一板市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主板市场之外专为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筹资途径的资本市场。在二板市场上挂牌上市的公司多为具有潜在成长性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其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比较宽松,例如,没有以往盈利记录的要求。因此,投资二板市场有着相对主板市场而言更大的风险,但由于在其上市的企业具备很高的成长潜力,也可能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一般来说,二板市场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主要是新兴的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要而产生的。高科技产业是知识经济的第一支柱,它决定一国未来的国际竞争能力。中小企业发展对活跃经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有重大意义。但高科技企业在发展初期,面临着技术、市场、管理等诸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又无资产可以抵押,风险极大,难以从传统的融资渠道———银行和资本市场取得资金。如果仅靠自我积累发展,一是速度慢,二是不容易成气候,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广大高科技中小企业迫切需要新的融资途径。从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看,当高科技企业在主板市场上的融资受阻后,市场组织能够不断地完善自己,它通过推出特别的板块市场或二板市场,利用特殊的评估方法(如亏损的高科技企业可按其将来的现金收入折现估价,无形资产可以在评估中占据很高价值),不断吸引投资银行来推荐、保荐高科技企业和有前途的中小企业,并为它们撰写调研报告,这样,投资的风险越来越容易为市场所吸收和消化,高科技中小企业进入股权融资就变得相对容易。在这个相对特殊的二板市场上,高科技、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得到风险资本、战略资本及公众投资的支持而得以快速发展,风险投资家、战略投资家和投资银行家们则获得丰厚的报酬。因此,二板市场的出现,是高科技中小企业需求拉动的结果,而不是人为推动的结果。
二板市场的发展是与高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如前所述,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初期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此时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风险投资不是实业资本,它通常不会从头至尾伴随一个企业的发展,它的目的是在实现企业高度增值之后退出,从而获得高额回报。一旦一个企业高成长期一过,风险资本就要撤离,去寻找回报更高的企业进行投资。在风险投资的几种退出方式中,公开上市和与其他企业兼并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方式,而这两种方式的实现都离不开资本市场。因此,二板市场给风险投资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退出通道。不仅如此,二板市场给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有关未来收益的预期,如果二板市场繁荣,风险投资就兴旺,反之亦然。因此,二板市场的发展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世界二板市场发展简况
为了促进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设了二板市场。它们的存在不但为高科技公司上市融资提供了场所,而且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遇,世界上许多著名的高科技公司都是从二板市场中脱颖而出的。
1 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世界上最早、最成功的二板市场要算美国的纳斯达克证券市场(nas daq,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市场,不仅吸纳了美国绝大多数最优秀的高科技企业上市,而且还吸引了全世界各地的高科技企业,也吸引着全世界各地的资金。
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本身是分层次的,它由全国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两部分组成。纳斯达克全国市场适合较大型企业,它们经严格审批后被列入全国性证券市场。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突出培育发展创新中小企业,并为其融资创造积极的条件。与全国市场相比,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二级交易的数量不多,但基金和机构投资人的兼并收购很活跃。至1998年6月底,在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上,共有1667家上市公司,全部市值达392 4亿美元。由于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一批机构投资人和相互竞争的造市商的支撑而具有高流通性,它对高增长的企业越来越有吸引力。
早在1994年,纳斯达克市场交易值就超过伦敦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目前,除了交易值和市值之外,纳斯达克市场在上市公司数量、成交量、市场表现、流动性比率、机构持股比率等方面都超过了美国的证券主板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成为美国发展最快的证券市场。
1990~1997年7年间,纳斯达克市场的交易额增长了89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额增长336%,伦敦证券市场交易额增长266%,巴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额增长242%,德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额增长110%。从纳斯达克市场与世界几大证券交易所交易额增长率比较来看,纳斯达克市场是世界增长最快的股票市场。
1999年,纳斯达克市场与日本和澳大利亚的证券市场达成了协议,前不久又与香港联交所达成协议,联合进行网上交易,开始了其世界化的进程。
随着纳斯达克市场的成功,人们越来越发现,高科技企业的成长需要这样的土壤,高科技中小企业虽然有风险,但其回报也可观。关键是市场规则要清楚、信息披露需及时以及市场组织发育良好。可以说,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场的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纳斯达克市场的影响和启发。
2 欧洲的二板市场
为了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上与美国竞争,满足本地区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要,欧洲目前出现了一系列新兴的资本市场,以帮助欧洲高成长企业融资。主要包括布鲁塞尔的欧洲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协会(easdaq)、法国巴黎的新兴市场(nouveaumarche),英国伦敦的另项投资市场(aim)以及法兰克福和阿姆斯特丹的新市场等。其中尤以英国的另项投资市场最为突出。
另项投资市场(aim)成立于1995年夏天,它得到伦敦股票交易所的支持,目的是为了吸引年轻高成长的中小企业与高科技企业,并帮助它们融资。到1998年已吸引了200多家公司上市,市场总市值达95亿美元。该市场受到伦敦股票交易所的监管。在该市场上市,条件比正式的公开上市要宽松,上市规模可以小一些,交易的历史也不用那么长。另外,在这个市场上从事投资的投资人可以享有税收的优惠。该市场声明它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市场,投资者必须风险自负。
3 亚洲的二板市场
亚洲各国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都极为重视,纷纷在政府的支持下开设二板市场,并与其他国家展开竞争。日本政府于1983年分别在大坂、东京、名古屋建立了“第二证券市场”,并于1991年正式成立日本自动报价市场(jasdaq)。亚洲一些新兴国家也开设了二板市场,新加坡于1987年成立了自己的二板市场(sesdaq),支持本国新兴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马来西亚在10年前就成立了以小型公司为对象的吉隆坡二板市场,新近又成立了主要以高科技公司为对象的马来西亚(mesdaq)市场。韩国的二板市场(kosdaq)在帮助韩国经济复苏的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香港联交所于近期正式推出了自己的二板市场———创业板,受到了两岸三地企业的极大关注,已有数十家企业提交了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业已明确内地企业赴香港创业板上市指引。
根据香港联交所的公告,创业板市场是指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独立的市场,是以增长潜力为目标的一个股票市场,主要是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和新兴企业提供筹资途径,协助高增加值的成长公司和高科技公司实现资本的迅速积累,从而加快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实现良好效益。上市的要求如下:具有良好的增长潜力;专注单一业务;具有两年业务记录,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上市前无需提交盈利记录。创业板上市规则如下:须委托两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士为独立董事,成立审核委员会;大股东在上市两年后才可出售股票及抵押股份;首次公开招股不一定要有包销安排;保荐人负责首次上市的工作,并在公司上市后两个年度内担任顾问。
创业板的其他特点还有:使用公告板作为交易途径,采取买者自负的原则,强调加强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有别于主板市场。公司的行业范围将不受限制,不受注册地点的限制,只要符合上市的条件就可获准进入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不但可以为香港、内地、台湾的高科技公司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促进本地区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而且对香港发展科技产业,加强国际贸易、金融中心地位有重大意义。
综合来看,二板市场有以下特点:第一,面向新兴的高成长、高科技中小企业。第二,较低的上市要求(资本和盈利)。第三,明显的风险警告声明,投资者应该风险自负。第四,监管并不放松,上市企业需要披露的信息并不少于主板市场,同样要求正规的公司管治。
应特别指出,纳斯达克市场除了前面介绍的特点以及具备上述所列的条件外,它还有一条适合高科技企业发展特征的条件,那就是纳斯达克市场允许经营亏损或无形资产比重很高的企业也可通过适当的评估后上市。
三、中国应审慎积极地建立自己的二板市场
现在,中国是否应建立自己的二板市场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从战略上看,中国应尽快建立自己的二板市场。
首先,高科技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支柱,它决定了一国在未来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力。我国的高科技产业总体上还比较落后,融资渠道不畅,缺乏足够的资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美国高科技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发达的风险投资和二板市场是高科技企业顺利成长的必要条件。受此启发,世界各国都积极发展二板市场来推动高科技产业的成长。中国也有必要设立自己的二板市场,用以扶持、培育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这和科教兴国的国策是一致的,有助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第二,中国的主板(a股)市场在总体经济改革和投融资改革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已是公认的事实。但主板市场的以下问题严重制约着其作用的发挥:其一,主板市场准入标准要求很高,对于那些刚刚步入扩张阶段或稳定成熟阶段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规模障碍。其二,目前,绝大部分的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不利于风险资本的退出。其三,在主要服务于国企改制和扩大融资渠道的倾斜性政策背景下,现存和即将涌现的以非国有企业为基本成分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的通道。因此,有必要开辟新的市场为民营高科技企业融资。
第三,高科技企业在达到一定标准后在二板市场上市,也是一个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这将促使这些企业改善经营机制,在公众监督之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如证监会高西庆副主席所言,如果我们不积极研究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融资问题,就可能迫使我们的部分优质企业跑到外面去上市。香港总的来说还是我们自己的市场,但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的资本市场都在吸引我们的优秀企业。
国内的投资者不能分享这些企业增长的效益,国内的证券市场得不到这些企业的支持,这对我们的民族工业,对国内市场的发展来说都不是最有利的。
虽然,长远来说中国应建立自己的二板市场,但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目前不宜追逐潮流,操之过急。一般来说,设立二板市场通常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比如说主板市场监管法规制度健全、监管的水平较高、市场抗风险的能力较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较多等,显然目前我们还不完全具备,因此目前不宜马上开设国内的二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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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文
时间:2023-05-04 13:14:35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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